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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规定精选(九篇)

税收优惠规定

第1篇:税收优惠规定范文

(一)税收优惠方法单一,未能够起到预期的激励作用,税收优惠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税收优惠的形式有很多种,可以概括为税率式优惠、税基式优惠和期限式优惠等几个方面[④],而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偏重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两种形式。

低税率优惠只能使那些只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地区)的外商投资者受益。[⑤]定期减免税优惠形式只有在外国投资者签有双边税收协定的所在国同意其“税收饶让”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实惠。而且因定期减免一般用于新办企业,容易促使企业发生短期行为和发生免税期将满时改变企业性质的逃避行为。因此对那些投资大、获利小、见效慢的交通、能源、农业等基础投资项目的激励作用不大。

减免税的实质是财政收人的绝对减少,在地方财政吃紧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还擅自扩大减免权限,加剧了地方财政的困难。而且并非所有的减免税都转化为投资资金,有相当部分转化为消费基金,从而对需求拉动型通货膨胀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究其原因,既有税收立法技术不纯熟和配套会计、财政制度方面的因素,也不乏税收法定观念的淡薄,一个税收法定主义观念深入人心的国度不会轻易放弃税款的征收权。

(二)税收优惠政策化色彩浓厚,调整过于频繁,各种行政性文件过多。

中央的税收优惠措施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现行分税制下,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有关税收优惠的立法权就应当由全国人大来行使(除非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税收立法上应严格贯彻税收法定原则。但从总体上看,我国针对税收优惠立法一直没能很好的贯彻税收法定原则,除有限的几部法律规定了税收优惠措施外,[①]其余的优惠措施则大量出现在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规定和办法中,[②]使得行政机关事实上行使了税收立法权。大量的税收优惠措施既有为实现各种社会经济政策目标而制定,也有很多属于临时之举,而且各种税收优惠措施由于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逐步形成的,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合,有些甚至是冲突。这种情况一方面损害了税收优惠立法的规范性,另一方面也影响了税收优惠作用的有效发挥。

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法制度,除中央政府有明确授权的减免之外,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权制定“土政策”;某些税种是所谓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地方如果擅自减免就等于变相剥夺了中央收入。然而现实情况是,一些地方为招商引资,越权制定了各种减免税“土政策”,而又没有相应的约束和监督机制。2004年7月针对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清查结果令人心惊:国税总局在全国2527个开发区共查出1000多家企业存在区内注册、区外经营问题,接近全部被查企业的一半。检查中还发现了扩大税收优惠适用范围、提高优惠比例、延长优惠期限、违规减免税收等问题。违规企业累计少缴税款达4.3亿元。税务机关同时还清理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地方违规涉税文件88份。[③]

(三)地区性的税收优惠较多,对国家需要优先发展的产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并无特别的鼓励措施,对产业结构的引导能力不强,背离了税法公平原则。

中央制定的某些减免法规存在着“过时”的问题。仅以企业所得税为例,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地区倾斜为主,产业倾斜为辅,交错使用降低税率、定期减免税和再投资退税等多种优惠手段的涉外税收优惠体系。目前实行的针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的差异已表现出导致地区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另一方面,同地区倾斜相比,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倾斜度却明显不够,除对农、林、牧、石油、天然气等少数行业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外,只笼统地鼓励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对投向国家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等产业部门的外资却没有给予应有的税收优惠。

相当数量的外商投资集中在投资额小、回收期短、回报率高的轻工、电子等行业,投资结构轻型化、短期化的倾向十分明显。实际上许多短期的投机性项目无需税收刺激,优惠的税收成了外商的额外收入,加剧了我国产业结构的不合理。

在税收法定主义缺位的状况下,“税收优惠政策”成为政府调控一种比较纯粹的经济工具,随着国家区域产业发展政策的变动而变动,而没有体现税法作为法的公平属性。

二、从税收法定主义角度厘清税收优惠的属性

在前面的行文中,本人一直避免在表达观点性的语句中使用税收优惠政策一词,而

用税收优惠制度或者税收优惠待遇代替。“税收优惠”在我所查阅的几乎全部文献中都称为税收优惠政策。是政策属性还是法律属性呢,这是一个首先要明确的问题。否则我们的争论和建议就毫无意义可言。要明确税收优惠的法律属性,首先要厘清税收立法权的主体问题。

从税法的角度出发,税收立法权是一项综合权力,它既包括了议会或立法机关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也包括了行政机关制定税收行政法规的权力。但由于对税收立法实行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应为税收法律体系中的绝对主力。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学者们认为这是对我国宪法中税收法定原则缺失的一种有缺陷的弥补,但是这种用辅的程序法规定来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降低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地位和效力,直接导致了执法主体认识和执法上的偏差。从该条的字面意思看我国税收立法权主体还包括了行政机关,而这样的规定实质上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的本意。

税收法定原则,不仅意味着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还意味着国家立法机关对于税收的立法事项不得随意放弃,不得随意地授权其他机关进行税收立法活动。税收法定原则还意味着税收立法权对税收行政权的限制。税收行政权(税款征收权和税务管理权),它由政府来掌握和运用的。政府在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社会政治经济事务和对国民进行经济的宏观管理过程中,对于财政收入的需求有一种无限扩大化的倾向,如果对其不加控制,就会导致政府在征税上的无限膨胀。因此,税收法定原则一方面通过确立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位原则使国家立法机关获得了对税收立法权的独享,从而限制或剥夺了政府随意制定税收法律设定税收的权力,使政府只获得了税收法律的执行权和税收事务的管理权。这样,政府就不得随意制定税收法律,不得随意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不得随意调整税率,变更征税范围,增加或减少税收征收与缴纳环节等。另一方面,又通过税收要素明确原则的规定使由其所制定的税收法律在内容具有确定性和明确性,从而使政府在征税活动中不得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解释税收法律,也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了可预测性,以使纳税人能够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以求得最大的税后利益。故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征管法第三条第一款中所作出的“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就是既有悖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也与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相矛盾的。因为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八款的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另外,这一规定本身在现实执行中还存在着授权范围不明的缺陷,容易导致授权范围的扩大化,造成行政机关自定法律自已执行的结果。[⑥]这样做的结果,就理论上来讲,就导致了税收立法授权过多,税收依据的法规化等,从而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规定;从现实上来讲,就导致了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出现“自己制定自己执行”、税收法律中税收立法档次太低、税收执法机关立法权力膨胀等现象。

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作为一国税收制度的一部分,也就理所应当地属于一国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规定权也应当归属于一国的立法机关,这也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美国1981年通过的《经济复兴税法》[⑦]、《经济再生法》[⑧]等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法案必须经过众议院或者国会通过。[⑨]意大利也是以立法的方式确立对中小企业实行减免优惠。[⑩]

三、现行分税制下税收优惠制度的完善

(一)税收法定主义统领下的税收优惠制度法制化。

法制化是WTO的基础,WTO要求中国税收制度实现法制化、规范化,提高税收执法透明度,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我国的税收制度也必须符合WTO法制化的要求,将税收法制化作为改革的目标之一。

1.尽快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法中的统率作用。

税收法定原则,即国家每开征一种税必须先立法,税法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征税机关应依法定程序征税;征税机关无征税自由裁量权;纳税人有权获得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每一项税收优惠措施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未经法律的许可,任何机关、个人不得制定和实行税收优惠。我国如果不尽快从宪法的高度确立税收法定主义,就很难确保税法作为法的天然属性,更容易成为税收政策和税收工具,也就无法从根本上提高税法的法律层次。缺乏这一最高的税法原则,要实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法定化,稳定化和公平化就只会是一个美好的那喀索斯倒影。

2.在税收法定原则下,明确税收优惠制度立法权的主体,提高税收优惠制度的法律层次,保证税收优惠措施的合法性。现行的分税制下,应当仍然由中央统一税收优惠立法权,限制甚至取消当前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权利,以维护税法的尊严。

3.在税收法定原则下,对税收优惠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和固定下来。规范税收优惠的法律属性,必须以“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来取代“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法,使得我国的税收优惠制度和其他的税收制度一样成为透明、具有可预见性的规范,而不是自由裁量度较大的行政手段。

(二)从WTO的公平竞争和税法公平的价值角度,消除歧视的不公正待遇,行业导向(产业结构调整)和地区导向兼顾,优惠方式实现多样化。

有些学者认为现阶段没有完全取消涉外税收优惠的必要,他们认为税收优惠并不违反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认为“不低于”就可以了。本文不在文字面上争论,讨论一个原则的内涵应当从制定规则的本意角度考察。WTO的几个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透明度原则)都主张公平,反对歧视,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呼唤。而且税法的公平价值包含了三个层次:形式正义——税法的平等适用;实质正义——税法的征税公平;本质公平——税法的起源。基于WTO的公平竞争原则,我认为中国税收政策应当体现公平原则,为国内外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税负的环境。基于税法的公平价值内涵,此次企业所得税

改革将从现行的“区域优惠为主”转变成“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除保留对西部等少数地区给予区域优惠政策,其他的区域优惠政策将一律取消,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凡鼓励发展、促进投资的产业,将不受地域和企业所有制限制,都可以享受相应的产业优惠政策。

在税收优惠方式上也将实现从直接优惠为主向间接优惠为主的转换,采用多种优惠方式。因为间接税收优惠的特点是对税收的间接减免,表现为延迟纳税行为。这种形式是允许企业在合乎规定的年限内,分期缴纳或延迟缴纳税款,是资金使用在一定时期内的让度,其税收并没有放弃。

(三)提高税收优惠的效果,引进税式支出的有效监管模式

前面从事前、事中探讨了如何完善税收优惠制度,最后讨论的是从事后监督评估的角度,从税收杠杆的经济学角度提高税收优惠的经济实效。税式支出概念是由税收优惠概念发展而来,所涉及的对象基本相同,但两者绝不是同义反复。税收优惠是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讲的,是从孤立的、分散的、个别的角度去认识税式支出的,没有与公共财政收支安排有机地联系起来;而税式支出则是站在公共财政的角度来讲的,是从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和效益分析等方面认识税收优惠的。表面看,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属于财政收入的范畴,不同于财政支出,在管理上也不像政府财政支出那样受到严格的审查和控制。但由于这些特殊条款使得政府收入减少,最终使政府财政支出规模受到限制,在本质上与政府财政支出是相同或类似的。因此应把这些税收优惠看作是政府的一种支出,并按照管理财政支出的方式予以量化和监督。税式支出可作为对税收优惠效果进行评价的可靠尺度,防止和克服税收优惠的盲目性和失控性,力争以最可能小的税式支出成本换取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税式支出理论强化了人们对于税收优惠的成本意识,使人们更加重视税收优惠的效果,有利地提高税收优惠的效率。

税式支出是税收优惠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国家财政税收制度法制化的结果。我国作为一个正在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在建立和完善现代财政税收制度的过程中,必然要将税收优惠列入预算范围,建立严格意义上的税式支出制度,并以相关法律制度对其进行约束。[?]鉴于我国财税主管部门尚未建立减免税的有效监控机制,税收优惠没有纳入预算和政府的有效控制中,难以开展“成本效益分析”,无法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进行科学评估和管理,特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税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提高税收优惠的效率。

不加预算控制的税收支出不仅对税基造成侵蚀,而且给预算法带来缺漏,对社会政策也带来了压力,因此将税收优惠列入政府财政援助支出系列,与直接的财政支出一起,成为政府预算法案中不可或缺的内容,这不仅是完善国家预算支出法律制度的需要,同时也是更快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2)税式支出的监测和评估。税式支出以政府让渡当期财政收入为代价,就要求达到以尽可能少的收入减少,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在管理上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对一定时期一个地区某一纳税人税式支出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分析,以监督政策实施,对各类骗取国家税式支出政策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惩。

对税式支出进行评估是一项比较艰巨的工作,其关键是正确地选择评估的方法。一般而言,用税式支出与预算直接支出进行比较尽管不是一种专业性的工作,但常常是有效的。因为一项税式支出若可以用预算直接支出取代,且政府支出成本不变或有所降低,就可以考虑取消相应的税式支出政策。同理,若取消一项税式支出带来的税收收入超过税式支出额,也可以考虑取消这项政策,因为它是低效的。若在税式支出评估中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则要在净效益现值法、效益成本比法和内部收益法之间进行比较选择。在改革初期,我们仍倾向于采用简便的方法。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税式支出总量固定的情况下,欲在各方案之间进行最佳分配,宜采用效益成本比法来进行评估,而当税式支出方案是一个整体,与其他方案没有关联时,则宜采取净效益现值法来进行评估。因为效益成本比法更适用于税式支出的宏观评估,而净效益现值法则适用于税式支出的微观评估。每年根据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的需要,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并对每项税收优惠的效果进行评估,对没有效果和没有达到目的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取消,从制度上加强对税收优惠效果及支出规模的控制。

(3)加强对税式支出的研究,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式支出管理技术。在管理的具体步骤中,我国建立税式支出管理制度所需的统计资料和所需的技术手段还很欠缺。因此,我国的税式支出管理制度建设不能急于求成,只能采取由简到繁,分段进行,逐步规范的模式。可先从某一部门或某些支出项目开始进行税式支出的统计、测算、分析和评估,并编制简单的税式支出报表,类似于国外的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和控制。在积累一定经验后,再扩大到主要税种和重点项目,并作出较确切的定量分析,编制较正规和系统的税式支出报告,附在年度预算报告之后公布于众,类似国外的税式支出报告制度。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编制全面的税式支出统一账户,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程序,形成完整的税式支出预算控制。

「注释

[①]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根据1991年4月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②]如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3月29日财税字第01号文件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具体通知。1994年、1995年、199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免、抵、退等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③]税收优惠制度隐患多,我国减免税将进行大变革中国经营报

「摘要我国当前的税收优惠呈现出浓厚的行政政策色彩,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税法体系中的不到位是造成现行税收优惠制度混乱、不稳定、不公平、优惠方式单一和效率低下的一个主要原因。本文将从税收法定主义角度剖析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在厘清税收优惠的法律属性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第2篇:税收优惠规定范文

1994年,我国的税制改革曾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清理,但科学、规范、高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仍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大致可以概括为:规模过于庞大,目标过于宽泛,手段过于简单,管理过于松弛。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的范围过宽、规模过大。在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中,按税种划分,不论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都存在着税收优惠的内容。从三大产业看,目前都有税收优惠内容。具体而言,第一产业内部的农、林牧、渔各业均有税收优惠;第二产业的原材料工业、能源工业、部分加工工业均有税收优惠;第三产业内部除娱乐业外,其他产业均有税收优惠。从地域来看,东部沿海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都有税收优惠。从理论上讲,税收优惠制度作为非基准税收制度,应处于从属地位。但从实际情况看,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几乎渗透到了基准税收制度的所有要素,以至于不了解税收优惠制度就无法真正了解整个税收制度。有人估算,从规模上看,现行税收优惠的规模已经达到并超过了由基准税收制度带来的税收收入的规模;其中,商品税的税收优惠与商品税的收入大体相当,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则大大超过了所得税的收入规模。宽范围、大规模的税收优惠,导致了税收优惠的“普惠制”,不仅减少了税收收入,扭曲了商品的不同比价关系,造成了效率的损失,同时也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增加了税收的遵从成本。

2.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过于宽泛,导向作用不清晰。中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是多极的。具体有,以优化产业结构,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促进科技进步,吸引外商投资,扩大商品出口,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发展目标,以保障计划生育,促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保事业发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发展目标,以政治、军事、外交等其他领域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其他目标。比如,按照产业政策目标要求,第二产业中的加工工业得到的税收优惠最少;而按照促进科技进步、利用外资、扩大出口的要求,加工工业要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目前的现实是,外商投资首选东部沿海地区。按照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应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自然中西部地区企业要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而按照鼓励外商投资的目标要求,东部地区企业事实上享受了较多的税收优惠。在多目标同时存在并且彼此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时,要实现政策的预期目标,掌握不同政策手段出台的先后顺序至关重要。否则,多政策目标同时发生作用,极易发生顾此失彼现象。由于复合政策目标不可避免地有互相抵消的作用,从税收优惠上向外界传递的政策导向是模糊不清的,微观市场主体很难辨清政府在某一时刻的真实意图。

3.税收优惠政策手段以直接优惠为主,相对单一。纵观我国的税收优惠,常见的方式主要是免税、减税、退税等直接方式,利用税收扣除、抵免、加速折旧等间接方式很少。一般而言,直接优惠方式对纳税人争取优惠的激励作用较大,容易产生某种随意性,有“寻租”的可能;间接优惠方式对纳税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的激励作用较大,代表一定的法制性,一般具有政策稳定性。在税收优惠制度较为健全的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一般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规范税收优惠依然任重而道远。

4.税收优惠的管理过于松弛,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优惠大战”现象。从管理主体来看,中国是一个税法制定权高度集中的国家,税收优惠的管理权也不例外。从名义上讲,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一般没有税收优惠的制定权。但从实际执行来看,几乎各层级的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制定了部分税收优惠项目。即使在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都有权制定部分税收优惠规定,并且几乎涉及所有税种。因此很难保障政府各部门间以及上下级政府间的税收优惠目标是完全一致的,管理主体之间的利益目标彼此不能相容是很自然的事情,于是经常爆发不同地方间的税收优惠“大战”。从管理过程来看,有关项目的审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项目最终效益的评价、相关数据的统计等,都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一整套制度,基本上使税收优惠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尽管税收优惠属于另外一种意义的财政支出,但税收优惠并没有纳入到财政预算管理中,各级政府对此很难进行有效控制。由于管理主体无需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极易诱发随意决策行为。同时,松懈的管理也不利于有关各方对税收优惠决策与执行的监督,很难保障预期目标的顺利实现。

此外,过多过滥过松的税收优惠,还破坏了平等竞争的税收秩序,扭曲了依法治税的环境,使得税制结构过于复杂化,为“设租”、“寻租”提供了可能,与我国加入WTO后政府公共管理所应具备的透明性原则、可预见性原则精神相悖,从根本上讲不利于加快税收的法制化进程。

二、中国建立税式支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在通常的观念中,站在纳税人的角度,税收优惠一直被当作政府给予的恩赐;而站在政府的角度,可以将税收优惠视为政府收入的抵减,进而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财政支出;于是就引出了税式支出的概念。所谓税式支出,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优惠安排。税式支出概念的提出是对税收优惠管理的深化,它使政府从单纯税收优惠条款的制定实施来对优惠对象加以控制和监督,发展到以预算形式对优惠总量进行控制以及对优惠结构进行调整。一方面可以促使纳税主体明确所享受优惠的来源,重视政府与自身发展的关系,另一方面可以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感。税式支出制度则指实现这种优惠安排的制度体系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主要指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完整的税式支出制度包括税式支出的范围、标准、规模、效益评价、统计等。税式支出制度为税收优惠的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并作为一种财政分析工具而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从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概念的转换,是理论认识的质的飞跃,这意味着税收不仅被作为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工具而存在,而且还可以作为政府的一项支出计划,作为政府直接支出、信贷或其他政策工具的替代方案而存在。提出税式支出概念的意义不在于其本身的含义,而在于把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科学、规范的形式管理控制起来。正如美国国会在1974年预算法案中指出的,一个不包括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过程是一个根本没法控制的预算。因此,笔者认为,针对中国目前的税收优惠管理的现状,积极借鉴西方税式支出理论,尝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式支出制度,将是促进税收优惠管理的科学化和提高政府支出监控效率的有效途径。

(一)建立我国税式支出制度的必要性。

1.是优化税收优惠管理和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所需财力稳定增长的需要。作为国家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以不同形式的税收优惠鼓励国内亟待发展的行业和项目,已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但是,税收优惠作为一种实现特定目标的特定政策手段,天然具有选择性而非普遍性。通过一定的制度措施,将税收优惠置于公开、透明和严密的控制之下,对其进行预算管理,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支出,保证国家经济发展所需财力。

2.是控制优惠规模和评价优惠效果的需要。税收优惠实质上是政府对特定纳税主体变相提供的货币补贴。建立税式支出制度,有利于引导政府从对税收优惠的定向管理转到通过依托专门、系统的统计分析制度的定量管理,从只注重政策制定权限到不断优化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全过程的管理程序;有利于控制税收优惠的总量,完善税收优惠的结构,并为评价税收优惠的效果提供新的方法。

3.是规范政府行为的需要。税收优惠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其力度大小取决于优惠的范围及资金的总量。如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缺乏对优惠规模的衡量与控制,会导致政府干预经济的过度或不足,造成政府职能的越位与缺位并存。现阶段税收优惠泛滥的“始作俑者”不是纳税人或纳税人利益集团,而是各级地方政府,是一种带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政府不良行为。通过建立有效的税式支出制度,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纠正政府职能的越位与缺位,规范政府自身行为。

4,是有效衡量和控制政府支出的需要。税式支出的规模直接影响政府财政收支的大小。从收入角度看,作为政府放弃的税收收入的税式支出,其规模和效益将直接影响政府收入进而影响政府支出。从支出角度讲,如果税式支出不能与财政支出一样得以反映,将会从根本上削弱政府衡量和控制支出的力度和可靠性。从这一意义上讲,政府总预算的控制仅考虑直接支出是远远不够的。将作为政府支出的隐性部分的税式支出与通常的财政支出的显性部分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评价政府为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成本与效应。同时,规范的税式支出制度必然是纳入预算管理的、公开透明、能自觉接受监督的制度。从这一意义上讲,建立税式支出制度,对提高税收优惠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加快民主理财进程,推动公共财政体系建设,都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建立我国税式支出制度的可行性。

1.初步的理论研究为建立税式支出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我国理论界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己经结合我国实际对税式支出制度建设进行了一定的理论研究,并初步进行了制度设计,为今后全面推行税式支出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

2.公共财政管理框架的初步建立为建立税式支出制度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经过近几年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以预算编制改革、综合预算管理改革、政府采购制度、国库管理改革、所得税收入共享制度、税费改革为重点的公共财政管理框架体系已经初步建立,政府的财政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社会各界对财政管理规范化的认可程度进一步改善,要求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呼声与日俱增,所有这些都为适时出台税式支出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

3.我国加入WTO为建立税式支出制度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加入WTO的影响可以概括为层次性、综合性、动态性和互动性,这为政府提高公共管理水平产生了外在压力。作为政府的一种应对措施,以统一内外税制为突破口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有可能启动,税收的法制化水平将不断加强,在这种情况下为相机出台税式支出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机遇。

4.西部大开发为建立税式支出制度提供了“试验田”。有关部门为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陆续出台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有选择、有重点、有步骤地建立税式支出制度,特别是进行税式支出的“局部试验”提供了可能。

5.税收信息化建设为建立税式支出制度提供了技术支撑。随着“金税工程”的实施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明显加快,税收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日益提高,为税式支出的预算、评估、分析、考核等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6.基层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为建立税式支出制度提供了微观保障。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基层税务部门的规范化水平已经有了很大提高,基本上对纳税人资料建立了相应档案,税收会计核算延伸到了应征数和具体纳税人,对减免税的管理也制订了严格的业务流程,初步拥有了纳税人减免税种、减免方式、减免幅度、减免期限等的减免优惠项目等统计资料,所有这些使建立税式支出制度拥有了微观基础。

三、建立我国税式支出制度的初步设想

1.明确税收优惠的政策重点和支持方式。建立税式支出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明确税收优惠的政策重点和支持方式应是建立税式支出制度的逻辑起点。总的说来,今后一个时期,要做到“四个转变”:(1)控制总量,使税收优惠项目由过多向总量适当转变。按照国外的经验,税收优惠一般以所得税为主,流转税实行减免优惠的很少。原因是流转税特别是增值税具有链接式特征,属中性税收,实行税收优惠不易控制,制度成本过高。因此今后我国应有计划地调整税收优惠的税种范围,减少税收优惠的总量。(2)调整结构,使税收优惠作用范围由以区域优惠为主向以产业优惠为主转变。应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尽可能地为市场参与者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3)优化优惠的作用方式,使税收优惠方式从直接减免向间接减免转变。按照税式支出理论,税收优惠的作用方式有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两种,直接优惠指直接减免,是一种税额式优惠,间接优惠包括税前扣除、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多种方式,是一种税基式优惠,具有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作用,而且能够体现出公平性,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今后我国的税收优惠的作用方式应主要采取间接方式,体现出税法的公平性和科学性。(4)调整优惠的管理方式,使税收优惠管理从以单项管理为主的粗放形式向综合管理的细化方式转变。总体而言,我国税收优惠可以划分为法定优惠、特定优惠及临时优惠。法定优惠具有固定性、普遍性、稳定性的特点,侧重于中长期调节;特定优惠一般侧重于中短期目标调节;而临时优惠则主要针对个别纳税人的特殊临时困难的解决,具有一定的补贴照顾性质。我国今后的税收优惠重点应放在法定优惠和特定优惠上,尽量减少临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来看待,从支持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来优化管理方式。

2.逐步建立税式支出预算制度。税式支出预算是参照政府预算的编制方法,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分类,测算税式支出额并编制税式支出表,反映计划期各项税式支出的来龙去脉及其额度,是实现税式支出总量控制和协调的载体。目前西方国家对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1)全面预算管理模式,主要采用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奥地利、法国和西班牙等。其中,美国和加拿大的税式支出预算直接纳入政府的预算管理,是预算报告的一部分。每年议会对税式支出进行严格的审议,并只有经法律程序才能生效。(2)准预算管理模式,主要采用国家有意大利、葡萄牙、德国、荷兰等欧洲国家。这些国家的财政部只对那些比较重要的税式支出项目进行分析和评估并编制定期报告,但该报告不是国家预算报告的组成部分,也不需要议会审议批准,只是作为预算法案的参考和说明。(3)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模式,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部分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多采用这种方法。这是一种临时的单项估计,即当政府决定以税式支出的形式对某一部门或行业提供财政补助时,才对其放弃的税收收入进行评估。笔者认为第二种管理模式较适合我国实际。但循序渐进的办法是,在实行税式支出制度开始时可参考第三种模式,以后择机过渡到第二种模式。

3.逐步建立税式支出评估制度。税式支出评估指对税式支出的实施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比较成本和效益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政策效果。成本估算主要有三种方法:(1)收入放弃法,即计算由于提供税收优惠而减少的税收收入额。(2)收入收益法,指取消一项特殊的减免优惠所预期的税收收入的增加额。(3)支出定量法,指用以估算一项相应的直接支出取代另一项税式支出,需要多少税前支出才能达到相同的税后收益。而税式支出的效益一般是通过乘数分析、建立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模型以及优势分析法等方法测算。最后,再通过成本效益的综合平衡来测算税式支出的整体效益。

第3篇:税收优惠规定范文

论文关键词:税收优惠税式支出税收管理

现代所得税大致由两个因素构成,第一个因素包括了征收一项常规所得税所必需的结构性条款。即基准税制。第二个因素则包括每种所得税中所规定的特殊优惠。这些条款通常被称作税收激励或税收补贴,是为特定行业、活动或阶层所设计的偏离常规税制结构的条款。它们形式多样,例如某些收入不予计列、税前扣除、延期纳税、税收抵免或者优惠税率。无论何种形式,这些对常规税收结构的偏离都体现了政府通过税收制度而非其他形式对特定组织或活动的支出。这种支出.因为与税制联系密切而又不同于一般财政支出,被称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

税式支出理论由于其理财的科学性,自提出后被广泛运用于西方各国财税实践。目前,税式支出预算被绝大多数预算专家视为管理政府预算规模与范围的有效工具。我国的税式支出研究起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目前看来.被国内外学者所广泛倡导的税式支出管理制度之所以在我国没能得到实施,主要是因为科学的税式支出理念尚未形成气候,而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传统的粗放型的税收管理意识仍然起着主导作用。因此,建立我国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立税式支出理念。其次才是考虑如何建立税式支出管理制度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一、抛弃粗放的税收管理模式.树立科学的税式支出理念

应该看到的是,从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不只是概念上的简单变换,而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的确立和税收制度的创新。传统的财税理论一直把税收收入和财政支出作为两个不同的财税范畴、财政活动的两个不同阶段加以研究,对两者的联系的分析主要体现在总量平衡上。由于缺乏税式支出理念,政府的税收优惠安排仍然属于税收收入的范畴.而非财政支出的范畴。与之相适应。在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上也不象政府财政支出那样受到严格的审查和控制,没有按照管理财政支出的方式予以量化和监督。这种粗放型的税收优惠管理模式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税收优惠的范围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导致税收优惠项目范围过于宽泛,规模过于庞大。我国现行税收优惠几乎涉及各个不同的税种、行业和地区.优惠项目多、内容杂、规模大。从理论上说,税收优惠制度属于非基准税收制度,应处于从属地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几乎渗透到了基准税制的所有要素。优惠的规模甚至已经超过基准税制下的税收收入规模。这不仅损害了税收制度的完整性,同时也为强化税收管理制造了障碍。

2.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并无总体规划和设计.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现行的优惠政策是在94税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经过长达十年不断以部门规章和条例的方式进行补充、修改而形成的,政策条文零散、割裂.在政策内涵上没有总体和长远规划,相互问缺乏协调和配合。没有形成有机整体,导致税收优惠不同程度存在交叉、重复甚至冲突.制度漏洞很大。

3.缺乏科学规范的税式支出分析制度,无法形成对税式支出总量、方向、效益和风险上的控制.导致税收优惠的大量无效投入。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以单项管理模式为主.属临时性专项分析,没有纳入预算和政府的有效控制中。从其管理过程看,无固定的审批、检查和评估方法.没有形成统一的、系统的和规范的制度,没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基本上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属粗放型管理。这种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必然导致税收优惠效益欠佳。

4.税收优惠管理主体多,对管理权缺乏必要的责任和约束机制.导致税收优惠管理混乱。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优惠大战问题。虽然在名义上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但从实践上看.几乎各个层级的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制定了部分税收优惠项目。各地为了地方利益,常开展税收优惠大战,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削弱了税收法律的权威。

5.税收优惠手段以直接优惠为主,并且对政府让渡的税款使用方向缺乏限定条款,导致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不明显。我国常见的税收优惠手段主要是减免税、退税等直接方式.而采用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和延期纳税等间接方式很少。直接优惠方式虽然简单明了。但在激励效应上明显低于间接优惠。这必然会带来效率上的损失。

由此可见.缺乏税式支出理念的粗放型税收管理模式一方面导致了税收优惠的无效投入.另一方面税收管理的混乱给不法纳税人提供了寻租机会,加之监督和处罚机制不健全,在实践中产生了拿税收优惠做交易的种种垢病。

税式支出理念的提出.正是针对传统优惠政策的粗放特征及其问题而来的。根据税式支出理论,税收优惠不再被视为政府在税收收入方面对纳税人的一种让渡.而是作为政府财政支出的一种形式.将其列入国家预算并赋予其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以制度创新的方式实现税收优惠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因此,从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并不仅仅是概念上的简单变换,而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的确立。这种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的创新,必将使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效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建立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制度

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制度。就是将非基准税制性质的税收优惠采取类似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形式,要求任何税收优惠必须经过国家预算控制程序方可实施。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是税式支出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围绕这一核心,还必须对税式支出如何界定、税式支出政策手段、税式支出金额的统计及效果的评估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的总和,即构成了税式支出管理制度。

建立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控制制度,有几个方面的问题要解决好:

第一.我国税式支出预算控制方式的选择

综观世界各国实践.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方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即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建造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以及临时性与制度化相结合的控制方法。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是政府在实施某项政策过程中,只是在解决某一特殊问题时.才利用税式支出并对此加以管理,这种监督与控制是临时的,没有形成制度;而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则相反,它对全部税式支出项目按年编制成定期报表(通常按年度编报),连同主要的税式支出成本的估价,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在加拿大和美国.这些账目实际上被合并于国家预算分析过程之中。构成整个国家预算分析的一部分;临时性与制度化相结合的控制方法.则只对那些比较重要的税收减免项目规定编制定期报表,纳入国家预算程序,但并不把那些被认为是税式支出的项目与基准税制结构区分开来,亦即并不建立起独立的税式支出体系(陈共,2000)。

从各国实践经验来看。建造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采取全面预算管理是税式支出管理的最有效途径。但结合我国的预算管理水平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一套系统的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还有一系列基础性的工作有待完成,所以,建立全面的预算管理只能设定为远期目标。从近期来看。应从对现行税收优惠条款进行梳理、分析和归类等基础工作人手,先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比如某一部门或某一具体税式支出项目)开始进行税式支出成本预算分析,编制简单的税式支出预算表,然后再逐渐扩大到主要的税式支出形式,形成正规的、系统的税式支出预算表,并附在年度预算表之后,报权力机构审批。在此基础上,通过一个较长时期的摸索,不断补充完善。实现税式支出预算与直接预算的有机结合.并从预算法的高度实行对税收优惠效果及支出规模的控制。(隋政文,2003)这样一个由易到难,分步推进的策略,应该是比较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

第二.税式支出的范围的界定

在税式支出管理的国际实践中,基于不同的政府在不同时期宏观政策目标和宏观调控任务的定位上的差异。各国对基准税制的理解也不尽相同。这样,一项税收优惠规定究竟是属于基准税制还是对基准税制的偏离,在各国的税式支出管理中呈现很大差异。我们目前要做的。首先要对现行税法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将那些出于优惠目的而制定的可能减少税收收入的法令条款开列出来,在此基础上。划分确定出基准税制结构,进而确定税式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并以法律文本的形势固定下来。基准税制确定以后,我们就可以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宏观调控目标并针对现阶段税收优惠管理中出现的不合法、不规范和低效益等问题,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1)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考虑预算支出的方向和重点,分析各项税式支出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目标,是否与预算支出相协调,确认其规范性。当前应以国家的产业政策(如农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等)、区域发展政策(如西部开发)和社会政策(如社会保障、收入调节)作为判定税式支出项目规范性的主要准则,据此清理各种不符合政策规范的税收优惠。(2)根据WTO规则和国际税收规范,分析各项税式支出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据此清理各种不符合国际税收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3)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对进入成本预算的各项税式支出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某项税式支出是否具有比较成本和比较效益优势,据此清理一些低效益的税收优惠政策。(4)根据相关法律文本,分析各项税式支出的合法性,据此清理不合法的地方越权税收优惠。

第三.税式支出政策手段的选择

在各国的税式支出手段中。普遍地既有直接优惠的手段,也有问接优惠手段。但在总体上呈现出以间接优惠为主的趋向。直接的税率、税额式优惠虽然操作简单、明了。但直接缩小了税基.给政府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大.而且对政府让渡的税款在使用方向和效果上难以控制,甚至如果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不能获得税收饶让时,直接优惠并不能使纳税人受益。而间接的税基式优惠一方面对政府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小,另一方面对政府让渡的税款使用方向有控制、诱导作用。正因为如此。在构建我国的税式支出制度时,应考虑增加对直接优惠手段的运用。并综合运用好多种优惠手段。以更好地发挥税式支出的政策功能。

第四.税式支出项目的效益分析

将税式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有一个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评估和控制的核心,是对税式支出所造成的收入损失进行准确的数量分析,对税式支出的政策效果进行科学的评估。以此加强对税式支出成本控制与效益考核的管理,优选税式支出项目。从理论上说。应当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评估项目在两种财政支出方式下的成本与效益。通过对比各方案的净效益来优选税式支出项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税式支出的成本分析相对比较容易。至少可以通过统计、估算得到税式支出的直接成本。而效益分析的难点则在于,由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某个项目往往同时有多项国家政策的支持。那么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税式支出的相关性则很难测算得出。因而在技术操作层面上,成本分析较之效益分析更可行(霍军,2003)。因此,国际上一般采用成本分析法进行税式支出项目的评估,即只统计估算税式支出的成本。比较评估项目在直接财政支出和税式支出两种不同方式下的成本,从而做出保留、取消或扩大、缩减税式支出项目的决定.以提高税式支出项目效率。

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的粗放型特征有一个很突出的表现就是缺乏这种科学规范的预算分析制度.很少对税收优惠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考核。在构建税式支出预算控制制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借鉴国际经验,在每一个预算年度都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列入预算的税式支出项目进行效益分析,并将这种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预算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五,税式支出管理的法制化

第4篇:税收优惠规定范文

    1.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一大特点是,内容多、规定散、补充繁、变化快。这种状况虽然充分体现出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灵活性,及时反映了国家的政策意向,但从整体上说,这样的优惠显然缺乏系统性,也不够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大为降低。实施中,这样的税收优惠对征纳双方来说都难以准确把握,加大了征纳双方的成本,容易形成新的税收漏洞。而税收优惠政策较低的透明度,也与WTO规则不相符,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投资环境,不利于外资的引进。

    2.税收优惠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

    由于现有税收优惠范围较为宽泛,临时性税收优惠所占比重较大,同时税收优惠分析、评估制度和预算制度尚未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缺乏必要的制约与监督,再加上在税收优惠作用的估价上存在着过分夸大的倾向,致使税收优惠逐年递增。据估计,每年全国各种税收优惠的税收额在1000亿元左右,大致相当于全国同期工商税收的11%~12%,有的省份高达20%左右。由于有些政府支出项目,必须采用一般财政支出的形式,而这部分支出必须通过政府

取得足够的税收收入来满足,若税收优惠规模过大,势必影响政府财政的收支平衡。

    3.税收优惠存在错位现象

    要实现某一社会经济目标,既可以依赖财政直接支出,也可以依赖间接支出——税收优惠;既可以采用税收优惠,也可以采用金融优惠和其他优惠政策。选用何者,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但目前由于对税收优惠效应的不适当夸大,以及对各种优惠政策的分析、评估制度尚未建立,造成税收优惠范围失控,效应低下,政府预期难以达到。这是税收优惠的越位。

    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职能范围的逐渐明晰,税收优惠的“缺位”问题日益暴露。税收优惠的范围与政策取向,取决于财政职能的需要。据此,税收优惠的范围和重点应随着“全能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换,而转向非生产领域。转向是一个过程,转向过程中出现“缺位”不可避免,但新的税收优惠活动领域界限不明,转向速度过慢,甚至滞后于体制的转换,则会延迟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甚至延迟体制的转换。

    二、加强税收优惠管理的对策

    1.建立健全税收优惠法制

    为改变税收优惠多、散、乱的局面,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国务院,制定单独的税收优惠法规。可以考虑在总则中规定税收优惠目标、原则、方式和审批程序。分则中或按税种或按优惠目标分章,将当前各税种中的税收优惠的具体项目、内容、办法、立法执法权限等,归并整理后一并纳入税收优惠法中。同时应注意税收优惠的时效性,除优惠政策制定时应加强预见性外,对税收优惠法实行定期修订。税收优惠法的制定实施,可以加强税收优惠法制的规范性、透明

性和统一性,防止人为因素的越权减免和攀比减免,有助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统筹规划、协调配合,同时又便于征纳双方了解,堵塞税收漏洞,吸引外资。

    2.逐步建立税收优惠分析评估制度

    为改变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的局面,应该逐步建立起科学的税收优惠分析、评估制度。在此基础上对原有的税收优惠项目,按照成本效益分析结果进行彻底的清理整顿,对各类骗取税收优惠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严惩,对保留下来的税收优惠项目加强执行监督,对拟的新的税收优惠项目,必须经过成本效益分析决定其取舍。

第5篇:税收优惠规定范文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

    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实行对外税收优惠原则,还是实行平等原则,一般都在本国的税收制度中规定有税收优惠措施,以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者对本国进行投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是发展中国家对原始投资实施税收优惠所采取的一种传统做法,这种做法在发展中国家十分普遍。据一项对32个发展中国家税收制度的调查,有近一半的国家实行加速折旧。加速折旧的具体做法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最通常的做法是允许企业对符合优惠规定的固定资产在购置或使用的当年提取一笔初次折旧(initial allowance),初次折旧占国家资产原值的比例一般较大,企业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将折旧提完。也有的国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韩国规定,投资于高科技项目或厂址设在特定地区的企业可对固定资产提取额外折旧;新加坡规定企业在优先工程项目、技术性劳务和科研开发等领域投入固定资本可一次性提取投资额50%的初次折旧。

    2.投资税收低免

    投资税收抵免是与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的另一种税收优惠形式,即企业可以用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直接冲减当年应纳所得税税额。投资税收抵免的比例各国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较低,但有的国家规定较高。如马来西亚规定为25%,墨西哥规定为30%。

    3.费用加倍扣除

    有的国家为了鼓励一些特定项目或领域的发展,规定企业在这些项目或领域的费用开支可以按超过实际费用开支的一定比例从税基中扣除,从而使企业少纳一部分所得税款。如赞比亚规定用于促进出口的费用支出可按150%扣除;新加坡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和开发方面的费用支出可按200%扣除;莫桑比克规定用于职工培训的开支可按300%扣除;等等。

    4.再投资退税

    即企业用于再投资部分的税后利润已负担的税款可按一定比例退还给企业。巴西、哥伦比亚、洪都拉斯、秘鲁、乌拉圭、摩洛哥、突尼斯等国都有这一规定。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也有再投资退税的规定。

    5.免税期规定

    免税期是所得税优惠措施中最普遍的一种形式,即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利润可以不缴纳所得税。在对32个发展中国家的税制调查中,有32个国家规定有免税期。在具体实施上,有的国家规定免税期对各类所得都适用,例如企业的创业期免税;有的则规定对特定种类的所得实行免税期,如对出口加工利润实行免税期。免税期的长短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在马来西亚,企业的免税期长短要受投资额、投资地点、雇工人数等因素的影响。免税期短的2年,长的一般5年~10年。有的甚至规定更长,如象牙海岸规定免税期可长达25年;突尼斯规定免税期为20年,以后企业还可以再享受10年的部分免税。免税期一般都从企业投入正确生产经营之日算起。另外,一些国家如泰国、韩国等还规定,企业的免税期过后,还可再享受一定时期的减税待遇。泰国和韩国规定的减税比例为50%。

    6.特定收入免税

    即规定企业取得的特定项目的所得免税。80年代,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出口,规定对境内企业的出口收入免征所得税。

    7.低税率优惠

    即对一些特定部门或地区的企业实行较低的优惠税率。如越南对在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从事基本建设投资的外资企业实行10%的税率,对从事重工业的外资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外资企业的一般税率为25%)。又如新加坡,过去对一般公司实行30%的公司税税率,但对1986年4月以前的出口企业和新兴服务业公司等实行10%的优惠税率。不过,总的来看,实行低税率优惠的发展中国家目前并不很多。

    8.承诺税收待遇一定时期不变

    有的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来本国投资,还与外商签订一份协议,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保证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待遇稳定不变。稳定期最长可达25年。例如喀麦隆、刚果、加篷、中非共和国等就采取这种做法。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发展中国家提供特定税收优惠,一般都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战略或经济政策目标联系起来。税收优惠的目标一方面是增加本国的投资总量,但更重要的,还是要通过税收优惠,使外来投资在产业之间、地区之间达到合理的配置。所以,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者提供的税收优惠一般都带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发展中国家制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条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来考虑:

    1.产业行业政策

    许多发展中国家向本国落后和亟待发展的产业、行业提供税收优惠,以鼓励外资投向这些产业、行业。例如,巴西政府规定,凡投资于林业、旅游业、渔业的投资者,可享受6%~25%不等的投资税收抵免;新加坡政府规定,凡投资新加坡《新兴工业法》规定的产业部门的企业,可享受5年~10年的免税期。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也有产业行业政策方面的税收优惠,即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以后,经税务部门批准,还可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另外,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地区政策

    发展中国家地区政策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鼓励经济落后地区的开发,促进区域间的协调平衡发展。为此,一些国家规定对在落后地区投资的企业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例如巴西政府就规定,凡在巴西东北部、北部亚马逊地区开办企业,均可享受减免税优惠。阿根廷、哥伦比亚、墨西哥、土耳其、肯尼亚等国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发展中国家地区政策的另一项内容,是在本国境内设立一些经济特区、出口加工区或技术开发区等,以适应对外开放政策和大规模吸引外资的需要。为此,一些国家也对这种新兴地区规定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印度对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免征所得税;埃及也规定,凡在新社区新建的企业可免税10年。

    3.出口政策

    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本国产品出口,改善国际收支状况,许多都规定了对出口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印度对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以及不在出口加工区但产品100%出口的企业提供所得税免税优惠。越南对产品80%以上出口外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并给予一年免征、一年减征所得税的优惠。

    4.技术政策

    为了鼓励本国企业引进技术,促进外国投资者向本国进行技术转让,许多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制定了税收优惠措施。如韩国规定,投资引进国内不易发展的高科技项目,可享受5年的免税;对根据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引进项目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税。新加坡《经济发展奖励法》也规定,对从国外引进先进的专有技术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免征预提税。

    发展中国家实行税收优惠应注意的问题

    发展中国家实行税收优惠,固然有利于吸引外资,但也会牺牲一部分本国的税收利益,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因此,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交而实行税收优惠必须慎重,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税收优惠的程度要结合本国的国情,应从整体投资环境来考虑税收优惠的程度。

    投资环境是指影响国际资本完成其自身职能的一切外部条件,它包括许多因素,税收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其他还有自然资源状况,劳动力素质、市场机会、政局稳定等因素。外商是否到一国去投资,要看这个国家的整体投资环境,并不会只看税负是轻是重、税收优惠是多是少。当然,税负的轻重确实也是影响外商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如果一国政局稳定,而且自然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低、技术水平高、国内市场广阔,那么,即使该国没有很多的税收优惠,只要税负正常,对外商没有歧视性,外商仍然会愿意到该国去进行投资。在发展中国家,我国是向外商提供较多税收优惠的国家之一,但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在我国投资的外国公司所作的调查,外国投资者到我国来进行投资,看中的主要不是我国的税收环境,而是我国安定的政治环境、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以及巨大的国内市场等其他有利条件。而税收优惠给我国税收利益带来的损失却相当可观。据统计,1995年,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税收少收660亿元,占当年GDP的1.2%。所以不少国内外专家主张取消这些税收优惠。1993年11月美国着名经济学家、芝加哥大学教授米尔顿。费里德曼在我国访问时就曾指出:“大多数投资者到中国来投资是为了赚钱,如果他们通过有效率的生产和技术合作赢得利润自然是好事,可一旦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主要财富仅得益于盲目的减免税和一系列优惠政策,则中国在引进外资的同时也引进了潜在危险,为此付出的代价也许比实际引进的外资大得多。因此中国在引进外资时不应忽略经济学中的一个原则,即一种双方都受益的交易才是好的交易。”

第6篇:税收优惠规定范文

WTO的宗旨就是贸易自由化,加入WTO,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将全方位接轨,各种限制逐步打破,法治更加成熟、完善,更多的外资将会涌入中国。但是,作为外商投资“指挥棒”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尽管在吸引外资、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可是由于相关的优惠政策自制定以来,已经近十年未作调整,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需要。因此,在新的经济形势背景下,重新审视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相应调整,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目标不清晰,产业导向过于简单化,外资投向不尽合理。任何一项税收优惠政策都应当目标明确,能正确引导资金流向,具体到扶持何种产业和行业等等,使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有依有据。在开放之初,我国涉外税收优惠目标是吸引外资,现在已由吸引外资量的要求升华到合理利用外资质的要求,中心是促进我国经济的产业升级与结构调整,而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只对农林牧等几个行业的特殊优惠进行了粗线条的规定,对其他行业则不分产业性质实行“一刀切”的优惠政策,从而在不同的风险与技术投入下,不同行业承担同样税负,使产业导向模糊,未能有效地引导外资流向我国急需发展的瓶颈产业。若不适时调整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加入WTO后,外资的进一步涌入只会加剧我国现有的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的矛盾,并产生新的矛盾,难以实现利用加入WTO后的大好形势加速发展经济的目标。

2.优惠手段单一,政策效果模糊,容易造成外商的偷税逃税。我国税收收入大部分来自于流转税,而涉外税收优惠却集中在所得税上,直接优惠较多,间接优惠较少,着力点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表面上看优惠幅度很大,实质上是政策性的资源浪费,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一是外商并不是税收优惠的真正受益者。西方国家大多实行税收抵免而非税收饶让,对来自这些国家投资者的减免优惠,就转化为投资者母国税收的增加,纳税人并未真正受益。我国反而因这些税收优惠而大大降低我国税收优惠的效益与质量。二是减免税优惠过多,诱使外商千方百计钻税法漏洞,延长税收优惠。

3.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税收歧视”现象,缺乏统一性。具体表现为外商享受“超国民待遇”。内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同,内资企业以照顾性优惠为主,外资企业则以鼓励性优惠为主,外资企业较内资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二者的差异矛盾主要表现在所得税与进口关税两方面:在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同为33%,但由于税收优惠的不同,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不足1

0%,而内资企业为28%;在进口关税方面,1997年10月以前,我国关税算术平均水平为23%,而外资企业的关税税率按其所占关税收入占应征货物价值比例计算不足5%。这些大大削弱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长此以往必将危及民族工业的生存与发展。加入WTO后外资将进一步涌入,客观上要求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内外资企业与地区之间的统一,而且WTO成员国之间的无歧视性待

遇也要求我国在对待优惠对象上实行无差别原则。

4.优惠政策弹性较大,地域性优惠层次过多。一是我国颁布的涉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有500多项,许多只是规定了一些规则,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以致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解释与执行方式,存在任意处理的情况。二是地方政府为扩大本地区吸引外资规模,无视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越权减免,扩大优惠,造成事实上的下级政策操作主体侵权状况。三是有些地区之间展开“税收优惠大战”,将税收优惠作为与其他地区竞争的手段,无原则地盲目减免,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加入WTO后,对于看好中国市场的潜在投资者而言,稳定有序的税收环境比朝令夕改的税收优惠更具有吸引力。

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策略

1.将优惠的目标,统一到贯彻产业政策上来。根据当前形势的发展,将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转到产业导向上来,即实行以贯彻产业结构优化为目标的税收优惠制度,将产业结构调整置于区域政策之前,确保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到位。在对待不同产业的发展上,可以实行产业不平衡增长战略,解决当前税收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矛盾。具体做法是,按照国家产业发展序列要求,对能源和原材料工业、交通运输和通讯业、农林水利等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及其他急需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可根据需要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对一般加工工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则属于控制发展范围,不应再予优惠,同时还应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的投资。这样才能保证加入WTO后将充分利用外资与平衡产业结构相结合,促进我国经济结构协调发展。

第7篇:税收优惠规定范文

    税收优惠作为税收制度和财政政策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早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人们对税收优惠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有人认为,税收优惠就是指减税、免税。也有人认为,税收优惠是指减税、免税、出口退税和优惠税率。越来越多的人则认为,税收优惠不仅仅包括上述几种主要形式,还应当包括先征后返、税额抵扣、税收抵免、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税项扣除、投资抵免、亏损弥补等其他实际减除或减轻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税收负担的鼓励性和照顾性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总结的不断深入,人们对税收优惠的认识正在逐渐深化。与财政支出这种直接支出形式相比,税收优惠是通过税收体系进行的一种间接的财政支出,与纳入国家预算的财政直接支出在本质没有什么区别,两种支出方式的最终结果,都是减少了政府可供支配的财政收入。正是基于这种认识,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税收理论出现了一个全新的概念——“税式支出”,把以各种形式“放弃”或减少的税收收入纳入“税式支出”的范畴。在税收实践上,美国首先把“税式支出”的概念纳入财政预算编制体系。1974年,美国国会预算法把税式支出正式定义为:“由于联邦税法条款中所给出的专项剔除、免税或自毛所得中做出的扣除,或给予的专项抵免、优惠税率或延迟纳税而造成的政府收入损失。”从而以法律的形式将税式支出作为美国国会预算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1975年至今,美国国会预算中都列有一章专项分析当年的税式支出,正式建立了通过预算管理各类税收优惠的税式支出制度。此后,奥地利、意大利、荷兰、法国、英国、加拿大、西班牙、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相继编制税式支出表,对税收体系中的各项税收优惠条款,按照不同税种、不同对象、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及不同的税收受益者进行分类编制,以加强对实施税收优惠的规模、范围及所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果的监控和管理。

    综上所述,税式支出是指国家预算中以间接支出方式表示的,由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款而减少的税收收入。从支出方式看,财政支出属于直接支出,需要经过法定的支出程序。税收优惠则属于间接支出,没有实际的支出程序,而是通过税收制度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款进行的,表现为“放弃”的税收收入。

第8篇:税收优惠规定范文

[关键词] 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战略研究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22. 016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22- 0027- 02

1 引 言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作为税收优惠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服务于国家的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因此我们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战略目标定位为:实现国家中长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根据我国“十一五”时期经济发展预测,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标具体为:①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②促进产业、行业发展,尤其是促进高科技、教育等对全要素生产率影响较大的产业、行业发展;③实现社会公平;④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2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战略原则

(1)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首先应遵循效率原则。它一方面包括税收优惠的经济效率,即通过税收优惠对纳税人及整个国民经济产生的正负效应来判断优惠是否有效益,包括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和企业的微观经济效益两方面;另一方面税收优惠的工作效率,即一定时期围绕税收优惠所发生的成本与实际优惠数量的对比;其次应遵循公平原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应遵循机会公平标准原则,应淡化企业成分、地区、规模的差异。

(2)总量适度,结构优化原则。总量适度原则是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在数量上要考虑国家和企业的承受能力,既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税收优惠的数量过多,一方面会减少国家税收收入;另一方面也会使企业滋生依赖心理,不利于企业锐意进取;税收优惠的数量过少则达不到优惠的目的。结构优化原则是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紧紧围绕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以产业和行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应与其他财政手段相互配合原则。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过程中,不同区域和行业的既得利益者会丧失已取得的利益,这就需要其他财政手段的配合。如对老、少、边、穷地区可适当增加转移支付的力度,对税收优惠的新得利益者可适度减少财政优惠政策,如财政贴息等。

(4)保证国家税收利益原则。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纷纷推出减税计划,但西方国家大多实行税收抵免而非税收饶让。我国的减免税优惠就转化为投资国母国税收的增加,外商并未真正从中受益,而我国却因为税收优惠大大降低了税收收入,因此我们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签署国际税收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国际、国内形势。

(5)维护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原则。国家应明确各级政府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限、审批程序、审批办法,使之不与税法相冲突,要完善税收优惠的统计制度,加强对税收优惠单位的档案管理,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

(6)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改革应遵循序渐进、逐步规范原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是一场利益再分配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时间上可采取分步骤的办法,如规定过渡期,在优惠力度上,对支持鼓励的行业、产业可提高优惠力度,对其他非鼓励的行业、产业的税收优惠应逐步降低,直至取消。

3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现状

我国实行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分两部分:一部分是针对外资企业;另一部分是针对内资企业。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根据2010年3月29日财税字第001号文件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对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遭遇自然灾害等地区企业共142项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2010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具体通知。2010年、2011年、2012年又陆续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3.2 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税收优惠繁多,普惠性倾向突出。②区域性优惠和照顾困难企业过多,冲淡了产业性目标。③税收优惠方式单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主要采取直接优惠方式,基本上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定额减免。④税收优惠重制定轻管理,降低了税收优惠的政策效率。⑤夸大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忽视对其他配套措施的,运用。⑥部分优惠政策有失公平。

第9篇:税收优惠规定范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 税收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反避税措施等,这些举措无疑将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探讨法条中可利用的纳税筹划空间,设计切实可行的未来经营策略来争取新的税收优惠以减轻总体税负,是企业在新法过渡期的最应该关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对企业传统纳税筹划方式的影响

    1.对纳税人利用外资身份筹划的影响

    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能享受到税收政策上的超国民待遇,所以历来有许多内资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转变为外资身份以图节税。据调查,国内着名企业新浪、网易、金蝶、联通、裕兴等公司都是利用国际避税地注册经营的典型。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很多过去简单地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方法已经失灵。此次纳税人身份的统一即意味着两者税收待遇的统一,将使得以往常见的内资企业通过资本旅游至国际避税地注册企业再返回国内投资、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台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筹划途径都将失去意义。

    2.对企业登记注册地点筹划的影响

    旧税法的税收优惠,以区域优惠为主,优惠主体包括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等,所以,新设企业在选择登记注册地点时,往往首先考虑这些地区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而按照新税法的规定,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前已经设立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外,上述优惠已经取消。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擦边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方法已经无效。

    3.对职工数量筹划的影响

    原有税收政策要求吸纳特定人员就业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如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求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方能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要求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方能暂免征收所得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要企业聘用规定的特定人员,其所支付的工资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取消了对安置人员比例的限制,降低了税收优惠门槛,企业利用职工数量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也就失去意义了。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思考

    根据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投资产业选择的税收筹划

    旧税法规定,只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所得税;而新税法对这一规定不再作地域限制。新规定说明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是扶植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就要结合自身条件对这些规定加以充分利用。在企业设立之初就要优先考虑是否有涉足高新技术产业的可能;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创业投资企业也要优先考虑有投资价值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这不仅有利于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还有利于我国科技水平和科技创新发展能力的提高。

    2.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已失去“区域优惠”,如对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性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农林牧渔业投资的税收优惠。因此,过去企业对不在此类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通过公司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给位于此类地区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来谋求税负的减轻的方法就不再适用,企业可以积极争取投资于符合国家鼓励引导的产业项目以获取税收优惠。

    3.对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税收筹划

    新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并且,新税法将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企业,同时取消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这样企业可以通过聘用特殊就业人员减轻企业的税负。因此,电力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尽可能多的安排这样的职工就业,一方面这些职工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企业可以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或残疾人员,促进了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4.利用过渡期的税收筹划

    新税法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可以按旧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至期满,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因此,享受过渡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可能把利润提前到减免期。具体措施有:提前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把费用分摊到以后,如将广告费后延、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并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将计算的折旧递延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将研发费用尽量计入无形资产递延到以后纳税年度摊销等。

    三、结束语

    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可以为企业节税,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但也存在税收筹划不当违法偷税的风险。因此,纳税人只有在正确解读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熟练掌握和运用税收筹划的方法,遵循科学的税收筹划原则,才能真正取得税收筹划的成功,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林婷.解读新企业所得税与纳税筹划[j].企业科技与发展,2007,(3).

    [2]杨宏.新企业所得税法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考[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5).

    [3]刘爱明,刘冬荣.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筹划途径的影响及其对策探析[j].经济导刊,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