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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制度精选(九篇)

保险公司制度

第1篇:保险公司制度范文

大型集团公司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模式可以划分为三种:企业自保、直接商业保险及第三方管理。通常国内的大型集团公司选择第三方管理的统保操作模式,即聘请保险经纪人协助完成统保全程工作。选用第三方管理模式投保,可以凭借保险经纪人的专业优势设计个性化的保险方案,通过其规模优势降低保险成本,借助其服务优势保障大型集团公司员工利益。

关键词:

集团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统保制度;保险经纪人;商业保险

我国从1998年开始逐步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低水平、广覆盖、双方承担、统账结合”。可见,保障水平低既是基本医疗保险的特点之一,也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之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补充形式,它可依据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制度进行分段补充,其功能在于:对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之余,需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因此,企业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根本意义在于“弥补社保不足,提高职工医疗保障待遇”。[1]补充医疗保险是员工最为关心的福利待遇问题之一,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集团公司在行业内的人才竞争力。鉴于此,集团公司通过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方式,弥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低的缺陷,减轻员工医疗费用支出的负担,是完善员工福利制度的重要方式。[2]

一、集团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统保模式的选择

为了让集团公司员工享受到同样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避免因待遇不等而给各下属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集团公司采取每个省级分公司或子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统保的方式较为适宜。在统保的模式下,不但集团公司每个省份的员工能享受到同等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而且集团公司也可享受到因参保人员数量大带来的保费成本节约之效益,以及服务外包带来的管理成本节约之效益等。

(一)可供选择的模式依据统保工作参与方的不同,统保模式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企业自保、直接商业保险、第三方管理即聘请保险经纪人管理。[3]其中,企业自保是一种非商业保险的操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企业承担了从制定统保政策、设计保险方案和报销制度,到宣传讲解、办理报销和接受咨询的全部工作。从现代企业管理和深化企业改革的角度而言,它有悖于“减少内耗、提高效益”的现代企业经营原则。鉴于此,企业自保的模式理应不在集团公司的选择范围之内。直接商业保险是集团公司直接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的模式,第三方管理是集团公司通过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保险经纪人)协助进行统保工作(包括统保策划、安排投保、协助索赔等)的模式。

(二)直接商业保险与第三方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1.直接商业保险优势与劣势直接商业保险是指集团公司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与员工需求相近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负责在保险期内进行理赔,而前期制定统保政策、选择保险公司、确定保险方案、拟定保险合同的工作,以及后期协助员工办理索赔、收集退还索赔材料、监督保险公司按时赔付、接受员工投诉、核对理赔信息等工作仍然由集团公司承担。与第三方管理相比直接商业保险的优势在于:集团公司可以更为直接地掌握员工的赔付情况和保险公司的操作情况,充分掌控统保工作的每个细节,操控力较强。与第三方管理相比直接商业保险的弊端在于: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不一定符合员工的实际需求,在统保的全程工作中,集团公司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去负责投保前的统保策划与保险安排工作,以及投保后繁杂的员工索赔与保险公司理赔的衔接工作和理赔数据统计分析工作等,管理成本高。2.第三方管理模式即聘请保险经纪人管理模式优势与劣势第三方管理是指集团公司聘请保险经纪人协助完成统保全程工作,保险经纪人可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集团公司设计适宜的保险方案;通过采取保险招标/询价等市场竞争机制,帮助集团公司选择承保公司;在保险期内,通过“代为办理、定期汇报”的方式负责完成保险期内的各项服务工作。集团公司的职责是:向保险经纪人提出保险需求,提供人员情况;对保险经纪人起草的各种书面文件进行审议;确定承保公司;在保险期内,配合保险经纪人组织保险宣讲,接受保险经纪人对理赔情况的定期汇报。保险经纪人是站在客户的立场上,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设计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简单地说,保险经纪人就是投保人的风险管理顾问。聘请保险经纪人的优势在于:(1)专家管理,能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利因素保险商品是一种契约商品,是一张服务性很强的“期权合同”,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经济活动。投保人购买保险,买的是一张无形的契约,买的是一种体验式消费,买的是保险公司的信用。但是由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利益上先天矛盾对立,后天又严重信息不对称,长期以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方明显处于弱势。比如,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方案设计中,保险公司一般仅会主动提出对住院医疗给予保障,而不会主动提出对门诊医疗给予保障。因为在很多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不对门诊医疗费用进行报销,所以保险公司鉴于承保门诊医疗的风险大于住院医疗的风险,故不愿主动承保门诊医疗保障。然而,门诊医疗保障正是广大职工最为需要的补充医疗保险保障之一。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保险经纪人可帮助投保人打破被动局面,通过精心设计保险方案、进行保险招标、保险谈判的方式,运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协助投保人获得涵盖更全面、保障更完善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2)可以帮助集团公司处理繁杂统保事务每个省份补充医疗保险统保工作并非是一项简单的保险工作,而是一项涉及保险方案的设计、保险公司的选择、索赔工作的开展、监控手段的执行、长效机制的建立等全方位的系统工程。保险经纪人作为专业的保险人士,能够为集团公司提供包括方案设计、保险安排、期内服务在内的全面的保险服务。特别对于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来说,保险经纪人所提供的期内服务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很多客户在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险后,除了感受到索赔工作相对其他险种来说较为繁琐外,还经常遇到这样的难题:保险公司的理赔处理速度慢、赔款迟迟不能到达、理赔信息统计数据有误、拒赔理由不够充分等问题。保险经纪人可以完全站在投保人的立场上,通过向投保人提供包括全程索赔服务、定期理赔数据统计分析、监督保险公司按期完成赔付工作等服务项目在内的保险期内服务,为投保人排忧解难、减轻负担。(3)便于平衡保险公司的关系由于每个省份补充医疗保险统保项目对于保险市场来说是一项大型的保险项目,所涉及的保费数额较大,因此一旦启动必定受到众多保险公司的关注。目前市场上的保险公司众多,除了更好地掌握与评价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外,如何平衡各家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将是摆在相关经办人员面前的难题。而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处于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地位,其可以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帮助集团公司缓解可能面临的保险公司公关压力,减轻相关经办人员的后顾之忧,确保保险工作朝着预期的方向顺利进行。(4)运用保险经纪人的专业优势设计个性化的保险方案运用保险经纪人的专业优势,克服社保政策的地区差异,设计统一可行的保险方案。保险经纪公司的服务是制式化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的统一。制式化服务是指保险经纪公司在为众多的国内、国际客户服务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整套行之有效、标准统一、管理严格的服务体系和服务标准。个性化服务是指保险经纪公司在为集团公司补充医疗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过程中,结合集团公司的人员构成和管理特点,又在制式化服务的基础上,提高了服务的要求,完善了服务的形式和内容。在对各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充分研究后,保险经纪公司可为省级分公司或子公司设计一套能够与各省份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对接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该方案既能对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又能覆盖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并协助集团公司增加“门诊就医指定医疗机构”和“道德公约”的设置,避免“虚开发票”、“虚假就医”等道德风险对资金使用效益的侵害,从“医”、“患”两方面严防道德风险。(5)通过保险经纪公司的规模优势降低保险成本对于集团公司补充医疗保险项目而言,规模优势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统保的规模优势;另一方面,就是保险经纪公司的规模优势,例如国内某保险经纪公司拥有3000多家大中型客户群体,每年经手的保费达到几十亿,同时又拥有多家省级集团公司补充医疗保险项目,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一个超大型客户,保险公司基于此会给予其更优惠的承保条件,包括更合理的价格、更全面的保障和更便捷的理赔服务。直接商业保险与第三方管理模式各有利弊,但综合来看,第三方管理的优势较为突出,且弊端易于控制和规避。因此,建议集团公司选择第三方管理的统保操作模式。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差异化服务对比如图1所示:

二、建立集团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统保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保险经纪人协助集团公司制定统保工作计划保险经纪人协助集团公司制定补充医疗保险统保工作计划,包括工作时间表、各方工作职责等内容。集团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统保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如表1所示。

(二)保险经纪人协助集团公司制定统保方案保险经纪人在协助集团公司制定保险方案之前,先对各地情况进行调研,包括人员情况、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等,然后根据对调研材料的汇总分析结果,为集团公司制定适应每个省份各地社保政策的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保险经纪人协助集团公司设计补充医疗保险统保产品思路如下:1.弥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缺口集团公司加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后,员工的医疗保障仍将面临着一些“缺口”情况,如表2所示。2.拟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常见保险产品的设计思路包括门诊医疗、住院医疗、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其中,门诊医疗出险概率较高,保险公司获利空间小,大多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但正是由于门诊医疗出险率高,使得门诊医疗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保险经纪人会通过免赔额、保险金额、赔付比例、日限额等诸多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让广大员工享受到门诊医疗保障,同时将赔付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住院医疗发生概率较低,然而一旦发生住院,医疗费花销可能很高,特别是危重病人往往会采用疗效好但社保不予报销的自费药品,这些因素都将给患病员工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压力。保险公司为了规避这部分风险,通常做法是“社保管什么,保险公司就管什么;社保不管的,保险公司一概不管”。为了保证员工的切身利益,保险经纪人在制作方案时会充分考虑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程度,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在重大疾病界定、既往症界定、观察期设置、理赔条件等方面存在较为严苛甚至不合理的地方,保险经纪人在设计重大疾病保险时,首先会将多发的重大疾病纳入到保障范围中,其次对观察期、保险理赔条件等进行更加人性化设置。意外伤害保险容易在保险起期、理赔等方面产生纠纷,并且对参保人员的年龄有着严格的限制。对于这些问题,保险经纪人都将在方案中予以合理的解决。为弥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缺口,保险经纪人可为集团公司拟定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如表3所示。以上方案中,补充医疗保险责任涵盖门、急诊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含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即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以上三个目录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理赔后需要个人自付的部分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3.补充医疗保险费估算假设:每个省份的集团公司员工统保,总参保人数约为2500人(其中,在职人员1800人;内退人员700人;无退休人员),平均年龄为44~45岁,则预计每人补充医疗保险费为:600元/年。其中,因保险经纪人不能给予保费报价,所以以上保费价格为保险经纪公司在保险公司标准费率的基础上,结合以往项目经验进行估算的结果,并非报价。最终保费价格待保险经纪人获得集团公司书面授权后,向保险公司询价和谈判而定。

(三)保险经纪人协助集团公司进行询价,由集团公司确定承保公司保险经纪人协助集团公司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通过保险招标的方式来选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最好选择多家,这样在保险公司之间会形成竞争机制,有利于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保险询价,保险经纪人根据各保险公司的报价情况,制作报价分析报告提交集团公司审阅。在集团公司初步确定承保公司范围后,保险经纪公司进一步协助集团公司与入围保险公司进行谈判。最终,由集团公司确定最合适的承保公司。

(四)保险经纪人协助集团公司签订统保协议集团公司在确定承保公司和保险方案后,保险经纪人负责起草《补充医疗保险协议》,并协助集团公司与承保公司签订该协议;保险经纪人负责起草《补充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经集团公司审核后,保险经纪公司与承保公司签订该协议。

(五)保险经纪人负责集团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期内服务工作保险经纪人建立专门的服务小组,负责集团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期内服务工作,包括保险宣传服务、全程索赔服务、理赔数据统计分析服务等。对于索赔服务模式的初步设想为:参保人员直接将索赔资料在约定时间邮寄至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代为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并监督保险公司及时、正确地进行理赔和划拨赔款。然后,保险经纪人通过定期汇报的制度,保证集团公司及时了解总体赔付情况、各下属机构的具体赔付情况、各科目(如门诊、住院)、各类人员(如在职、内退)的具体赔付情况等。保险经纪人通过全面、细致、专业的期内服务,减轻集团公司及各下属机构的工作负担。

三、具体案例分析

下面以工商银行新疆分行补充医疗保险统保情况作为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集团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提供借鉴和参考。2002年工商银行新疆分行各下属机构逐步加入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了解决员工医疗保障水平相对低的问题,采取自保方式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对员工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实报实销;2005年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各下属机构医疗费用报销工作的监督与管理,降低医疗费用报销的管理成本,决定通过商业保险形式对其员工的补充医疗保险实行集中管理,并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统保事宜。在江泰保险经纪公司的设计下,完成了其所有下属机构的补充医疗保险统保工作。工商银行新疆分行下属11000余名在职人员、内部退养人员、退休人员,拥有了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保障,享受到了源自同一服务机构的统一服务标准;同时,通过补充医疗保险的统一运作,实现了对各下属机构补充医疗福利待遇的有效监督与掌控,获得了由“规模效应”、“服务外包”带来的“成本节约”、“管理便捷”等显著的统保效果,江泰保险经纪公司为工商银行新疆分行提供了以下系列服务支持。[4]

(一)设置服务保证金,约束保险公司的规范操作制作了保险手册,进行培训讲座,确保宣传到位。为了约束保险公司在理赔工作中能够规范操作,江泰保险经纪公司特别要求保险公司于投保时向工商银行新疆分行的指定账户中存入一定金额的服务保证金,并随时保证服务保证金的金额维持在期初水平。若保险公司一旦发生赔付延迟等违约情况,工商银行新疆分行可扣除一定数额的服务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二)打破保险公司理赔申请书的固定模式,设计适合本项目的理赔申请书保险公司的理赔申请书通常为:一份申请书可支持多个险种的索赔。针对某一个险种的索赔来说,保险公司的理赔申请书必定是不够完善的。为了保证索赔工作能够更加准确无误的进行,江泰保险经纪公司精心设计了一款与工商银行新疆分行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流程相适应的理赔申请书。

(三)建立“个人—地州—江泰—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模式,确保理赔安全为了确保理赔服务工作能够“安全、有序、高效”地进行,2006年续保时,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将原有“每人分散索赔”的理赔服务模式,转换为“地州集中索赔”的理赔服务模式。同时,为了促进新疆分行非在岗人员的再就业,江泰保险经纪公司采取聘请工商银行新疆分行内部退养或退休人员的方式,来设置各地州补充医疗保险经办人。通过地州集中收集、江泰保险经纪公司统一管理、保险公司进行核赔的模式,确保理赔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通过详细、深入的理赔分析,协助工商银行新疆分行全面掌握赔付情况2006年7月,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对首个保险年度的理赔记录进行细致整理与核对,向工商银行新疆分行提供了年度理赔分析报告。报告从各月、各地州、各类人员、各赔付科目、整体赔付五个方面,详细对理赔数据进行了统计与分析,为其全面掌握赔付情况提供了有力支持。2005年通过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在保险市场上为其补充医疗统保项目进行询价,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多次的谈判,最终,工商银行新疆分行以很低的保费水平获得了承保。2006年续保时,江泰保险经纪公司通过调整保险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以及引入其他保险公司竞争等手段,维护了保费水平不变,确保了工商银行新疆分行财务支出的稳定。截至2011年5月,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已在新疆、四川、福建、厦门、山西、陕西、北京等19家工商银行省级分行成功运作了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项目。[5]综上所述,工商银行新疆分行构建补充医疗保险统保制度为国内其他大型集团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建议借鉴其形式和经验对员工的补充医疗保险实行集中管理,并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统,构建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统保制度。

参考文献:

[1]张苗.补充医疗险之合理搭配[J].中国社会保障,2005(01).

[2]施解荣.积极稳妥地发展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J].保险研究,1999(06).

[3]于景岱,徐尧生.自管还是托管———关于完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运营的思考[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3(04).

[4]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第2篇:保险公司制度范文

国内保险业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在公司业务发展战略、业务经营规划、业务经营区域、目标客户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在对公司组织架构和业务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监督、评估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大胆和有益的改革创新,在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和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数量增加、规模扩大和业务活动日益复杂化,保险市场中也出现一些违法违规的突出问题,在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为了防范和及早发现经营风险,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可能遭受的经营损失,保证保险业能够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在加强保险监管的同时,各保险公司经营决策者应该认真制定和切实执行公司控制风险、加强管理、稳健经营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公司的人才技术优势和组织管理优势,而不是传统的资源优势和资金优势,保险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差异性和保险公司利用这些资源的独特方式,形成了各自公司的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建立内控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保险公司自我约束意识,防范和及时发现经营风险,建立公司内部相互制衡机制,确保正确反映公司的经营效益,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可以监督和弥补公司管理功能可能存在的缺陷,使公司在市场环境变化和人员素质差异的情况下,实现公司市场经营目标。

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应注重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应参照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进行公司内部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创新,比如公司价值链管理、组织结构管理、业务绩效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公司价值管理、销售渠道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公司品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管理等。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保险公司总分支公司之间应该建立严格的管控机制和费率反馈机制,总公司对分支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指导,监控到位;应建立严格的核保和核赔分离制度,建立必要的审核制度和检查制度;对分支公司擅自越权和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对违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行为,必须认真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否则,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追究总公司的领导责任。

二、以监管为核心,监控和指导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的目的是在新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下,将以往部分监管责任转变为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投资人的正当投资回报权益不受侵害,监督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以往这种监管职能是通过对保险公司现场和非现场的例行检查来实现的,但由于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和业务经营的复杂程度增高,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险监管部门例行的检查和抽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遇到了现实的挑战,增大了保险有效监管的难度。在国际化竞争的大背景下,保险监管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和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作为强化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则应该认真检讨和审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的现状,增强对公司内部机构、业务、财务、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管理,完善和弥补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保险监管部门在加强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应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替代、互为补充、缺一不可的。

国际上一般对内部控制按职能划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类。保险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包括涉及直接与财产保护和财务记录可靠性有关的所有方法和程序,包括分支机构授权和批准制度、责任分离制度以及对财产的实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包括与管理层业务授权相关的组织机构的计划、决策程序、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手段、信息交流、监督管理以及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状况。

保险公司总公司必须对分支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完备和完善,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是否对称,重要职能和关键岗位的设立是否相互制约,独立的内部稽核和公正的外部审计是否健全,内部制度建设和内部监督机制是否执行落实,职业道德水平和培训质量是否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和有意误导行为是否得到遏制,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是否得到执行等进行研究和评估。所有这些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提高操作效率,确保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监督指导。

三、以竞争为手段,建立内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合作机制

国内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为内外资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竞争与合作的大市场,使国内保险公司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国际保险业的竞争,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从国际竞争的高度,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质量,应该具备全球化的经营视野和更强的合作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业内的竞争与合作。内外资保险公司各自具有不同的优势,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最低成本、最佳产品、最优服务、最大份额、最高利润,是公司竞争所追求的目标。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共同开发和利用保险资源、保险科技、保险信息,以及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合作与联系,是国际化经营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

从管理层面上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值得国内保险公司学习和借鉴。首先,内外资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国际通行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增强公司管理者对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意识;其次,应注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以适应竞争与合作的要求;第三,应加强对业务无序竞争的管控,在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机制创新等方面开展竞争活动;第四,共同营造一种合作创新、共同发展的市场协作精神和协作方式,提高公司的获利水平和竞争力。

四、以管理为目标,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整体素质和水平

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是保证公司各部门和总分支公司各司其责、有序结合、分工明确和有效运作的组织保障,合理的组织管理结构可以把分散的、单个的力量聚集成为集中的、强大的集体力量;可以使保险公司每个员工的工作职权在组织管理结构中以一定形式固定下来,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权利,避免相互推诿,克服,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办事拖拉的弊端;可以确保公司领导制度的实现,公司各级领导只有依靠一套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围绕风险控制和增进效益两个目标,保险公司应如何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在日渐市场化和日益开放的经营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一是应建立起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严格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其业务收益的稳定,满足被保险人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二是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和先进方法对风险变动趋势进行科学预测,有效地进行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三是完善保险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对经营风险实行严格监控,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反馈系统,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四是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机构、管业务、管经营,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五、以服务为理念,提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科技含量

首先,产品创新能力反映公司管理和竞争水平,保险产品的系列结构、规格品种,特别是产品更新换代的频度,对保险公司产品管理能力的高低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根据竞争的客观需要,保险公司都把优化产品结构、增加和更新产品作为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同时必须看到,国内保险市场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险产品结构雷同、业务单一、创新不足、粗放经营等问题。业务结构方面,财产险保险费收入来源80%以上为机动车保险,经营缺乏特色和品牌;业务品种方面,财产险传统型业务比重大,创新型业务、高附加值业务和延伸型业务比较少或基本上没有开展。

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管制得以放松,保险公司有了更大的条款费率制定权,因此,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应该跳出传统的业务框架,认真分析市场需求,建立推进产品更新换代的产品管理制度,加速开发和创新公司自身的产品系列,提高公司产品的国际化、多样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开拓各种市场空间。培养适应产品创新的人才队伍,造就一支掌握现代产品风险管理技能和方法的高素质管理队伍,是对保险公司管理水平和内控机制是否完善的考验。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注重培养自己的专业技术人才,建立适应市场发展的产品创新机制。

其次,科技创新引导保险公司的服务创新。北京市保险市场近年来能有快速发展,同保险公司重视服务创新密切相关。目前,北京市保险市场中的服务创新表现为:服务科技方面有电话语音服务、网络和电子商务、银行结算支付方式;服务管理方面有计算机网络管理、承保、理赔、结算中心、人业绩管理、营销管理;服务方式方面有服务之家、客户回访、24小时电话咨询服务;服务理念方面得到不断提升和转变。

保险公司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快电子化和网络化建设的步伐,采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设备,促进办公自动化、电子商务和网络保险以及由此延伸的服务手段和领域,提高保险公司的业务处理能力和运作效率,以高效、快捷、优质的服务,积极参与保险业的国际和国内竞争。

在信息技术引发的保险创新浪潮中,公司间竞争的重点不再是产品的价格竞争,而是服务质量和方式的竞争。只有通过高质、高效、高附加值的服务竞争,才能将各种保险产品更快更好地送达顾客,才有利于扩大和稳定客户关系,占有更高的市场份额,增加业务创新的机会。

第三,加强人管理制度促进服务质量提升。新《保险法》修改的一条重要内容,是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人和中介业务管理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中介业务发展的实际,制定相应的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国内保险业的营销方式最终将建立在市场导向型、客户需求型这样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基础上,使人寿保险这一“以人为本”的保险服务行业在服务意识、服务效益、服务质量、服务渠道、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多方面和多层次发生根本变化。

保险服务质量的提高关键是靠保险公司的服务意识的提高,靠保险公司服务创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的制度体制改革、机构业务管理、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归根结底都将落实在服务竞争上,因此,提高保险服务与促进保险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是保险公司在今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否立于不败之地的客观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应该遵循公司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运行,不能因人而易,降低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四,高度重视银行保险的发展机遇和经营风险。银行保险最直接的含义就是通过银行网络来销售保险产品。充分利用庞大的金融机构网络,增加保险的销售渠道,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是保险公司热衷于银行保险的最现实的愿望。银行保险所显示出来的独特魅力和广阔前景对保险公司拓展销售渠道意义重大,一是可以建立客户资源共享机制,为双方客户提供综合性互惠服务;二是加强银行保险业务的深层次合作;三是适应网上保险的需求,实现双方网站的方便连接,为客户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网上保险、网上查询和网上转账等多方面、多渠道的服务。

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势头迅猛,已经成为人寿保险另一个主要销售渠道,但同时,各保险公司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银行保险不是零风险,由于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滞后性,目前有些问题已经暴露,如经营效益风险、资金回报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违规操作和误导宣传等事件也时有发生,必须引起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同时加快制定相关的风险控制管理规定。银行保险注重的是品牌形象和诚信经营,保险公司要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塑造自己稳健经营、诚信经营、合法守规的品牌形象,形成自己值得信赖的品牌优势。银行保险需要强调的是加强人才培养和培训,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培训内容和时间。银行保险的核心产品是服务,服务质量是决定银行保险业务经营成败的关键所在。

六、以效益为中心,用内控制度管控公司所有经营行为

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是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对其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监督,保证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能够按照公司的既定目标履行职责,有序、有效地开展业务,确保公司的经营目标能够得以实现。以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为基础的管理是一个综合的管理工具,它可以用来推动创造价值的观念深入到公司一线员工中去,用效益的观点,通过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经营目标的实施,监督和控制公司管理层的所有经营行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效益的实现,而分支公司的管理层既是相关制度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其经营行为直接影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执行绩效。

第3篇:保险公司制度范文

关键词: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建设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理论中一个永恒的课题。哈佛大学史勒佛教授将公司治理结构解释为如何确保资金提供者的投资能够获得应有报酬的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包含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两方面的内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指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安排,以规范股东、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借此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从而维护股东、高管人员、被保险人等相关利益者利益,提升企业管理效能与市场价值。

一、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

我国保险业迅猛发展,是金融服务业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2006年实现保费收入5641.4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1.97万亿元;保险从业人员150多万人。保险业在完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在参与社会管理、促进公共服务创新方面,在支持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

(一)完善治理结构,有利于监管创新。从源头上化解金融风险

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业的三个支柱之一,以信用为基础,负债经营是其基本特征。保险作为一种服务商品,其有形载体仅是一份保险合同,相对于一般商品而言,具有无形性、长期性、广泛的社会性、高度的专业性等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险实际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

保险业的特点决定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既要维护股东利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又要高度关注其社会责任,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既要追求公司的效益,获得投资回报,更要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基于此,世界各国都把保险业作为高度监管的行业。2005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维也纳年会将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并列为保险监管三大支柱。

(二)完善治理结构,是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保险公司要实现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目标,完善治理结构是关键。首先,完善治理结构有利于保险公司募集资本,达到资本充足的目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取得投资者信赖的基石。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不仅会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也会考虑企业的素质、企业内部的运营水平。著名的咨询公司麦肯锡研究表明,投资者愿意多支付15%-30%的钱来购买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的股票。其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内控,实现运营安全。最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强化股东的监督制约作用,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改善服务、提高效率。

(三)完善治理结构。是提高中国保险业整体竞争力的前提

根据我国人世承诺,我国保险市场正进入全面开放的阶段,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限制将逐步取消。国内保险市场的开放要求保险业加速改革,不断提高竞争力,逐步融入国际金融市场。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新形势下,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企业制度之间的竞争,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度的核心,是公司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因此。良好的公司治理不仅成为现代公司制度中最重要的架构,也是企业增强竞争力和提高经营效益的必要条件。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拓宽发展空间,必须抓住公司治理结构这个关键环节。

二、国外保险公司治理的实践与启示

基于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历史文化传统,目前形成了两种治理结构模式。一是美、英治理结构模式,主要特点是股权结构分散,所有权与控制权高度分离,属股权主导型治理模式。公司只设股东会和董事会,一般不设监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核心,在董事会内部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制约机制。二是德、日治理结构模式,主要特点是股权多集中于金融机构,包括主要银行集团、保险公司等,属债权主导型治理模式。公司由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组成。监事会在董事会之上,握有任免董事、决定董事报酬、批准重大业务等权力。各国不同的治理模式表明:

(一)公司治理结构无固定模式,有效的治理结构是与自身股权结构特性一致英美公司采取一元制,公司指挥权与监督权皆在董事会,首席执行官与高层管理者直接负责公司的管理,董事会负责核准、监督公司经营策略与目标;德国采取二元制,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劳动与管理事务,监事会监督评估董事会的表现,运营权与监督权相分离;而日本则采取并列制,运营权与监督权的法律地位是并列的。

(二)公司治理结构随着经济发展、行业竞争加速和全球经济一体化。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不断演进、交流和融合。美国发生“安然”、“世通”等多起上市公司丑闻后,于2002年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法案》,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方面作了一系列严格的规定,被称为“罗斯福时代以来,有关美国商业实践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东南亚各国在亚洲金融风暴后,纷纷改革脆弱的治理机制,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各国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和监管往往采取如下相同措施

1明确董事会核心作用,强化董事会职能。明确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要实行有效监督,对内控制度和风险控制负最终责任。

2严格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实行高管问责制。要求高管人员不得就有关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遗漏或者误导。同时对弄虚作假行为处以严厉处罚。

3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相关利益人的知情权。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准确披露信息,使被保险人、股东、监管机构等能够对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风险状况有所了解。

4严把关键岗位,全面加强内控。强调精算师、审计师和CFO等关键岗位在保险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如赋予精算师直接与董事会沟通的权利,规定精算师在公司违法违规时向董事会、管理层甚至监管机构报告的义务。

5重视独立董事作用,防范内部人控制。独立董事以其特有的公正性和良好的诚信品质监督公司经营,获取第一手情报,改善了股东信息不对称性地位,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充分肯定。各国法律强制要求新设或增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席位数。

三、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优化股权结构、建立公司治理基本框架、完善董事会制度、加强内控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出现治理“失灵”:公司架构完整,制度齐全,但在实践中往往形同虚设,“形似而神不似”,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不能监督公司

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远未真正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目前,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中,国有股比例最高的占72.5%,最低的也占45%,行政色彩、官本位思想浓厚。股份制保险公司初步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分散化,但并未真正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国有股东席位居多,且行使股东权力积极性低,表决流于形式。此外存在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间接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的问题。有些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已经远远地超过了国家对金融企业单一股东持股限额10%的限制。

(二)董事会制度不健全、独立性不够

1董事会职能未能落到实处。保险公司董事会在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中具有指导、监督权,对内控建设、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方面负有最终责任。实践中,保险公司董事会在选聘高管、战略决策和评估经理层的绩效等方面的职能未完全落到实处。

2董事会组织体系不健全,董事会专业性不强。许多保险公司董事会未设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委员会,决策效率和水平不高。董事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也有待加强。

3董事会规范性不强,制度执行不严。有些保险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决策机制不健全,决策随意性强和受个人因素影响,决策职能流于形式。此外尚未建立董事责任追究制度。

(三)缺乏激励、约束机制

1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不健全。目前保险公司未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尚未形成责任落实和压力传递的机制。

2薪酬管理不规范。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业务规模、任职岗位、工作责任、承担风险和作出的贡献等因素挂钩,但目前只有原则性指导意见,具体问题无确切规定。

3责任追究不全面。保监会出台的《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仅规定国有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因渎职、失职行为导致重大案件,给行业带来不良影响或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目前部分保险公司股东不了解保险经营的特点,投资理念不成熟,或是急功近利,追求短期利益。未考虑长远经营;不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风险意识淡薄,甚至把保险公司当作融资平台。抽逃资本金、侵占挪用资金、通过非法关联交易转移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有:信息披露不健全;信息高度不对称;中小股东对大股东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约束。目前,保险公司母子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及持股比例问题、高管或职工持股问题、风险管理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问题都应披露而未披露。

(五)董事专业化程度低

目前,许多保险公司董事由股东单位派出,缺少保险专业知识和从业经历,对其责任、权利和行为的认识模糊。同时,大部分董事是兼职,对保险业的政策法规和发展状况缺乏深入了解,决策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实践中,独立董事很少参与实质决策,很少提出反对意见,花瓶化、顾问化倾向严重,未能发挥外部监督作用,未能成为中小股东利益代盲人,未能减轻内部人控制问题。

四、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一)产权配置多元化。优化股权结构

优化股权结构是基础。公司治理水平与公司股权结构的状况密切相关,合理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增强股东之间利益的平等性、一致性和协调性,减少股东利益摩擦给公司带来的震动,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保险公司通过定向募集、公开发行股票、产权流通、股权置换、资产证券化等形式,实现增资扩股,进行股份制改造,促进股权相对分散,形成多元化股权结构;将国家独资的股权结构转变为国家持股、国有法人持股、民营企业持股、外资企业持股、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多元化股权结构。这不仅可以解决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的问题,而且可以克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所有者“非人格化”的缺陷。在多元化股权结构下,各方面的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将强化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促进了股东导向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

(二)重构独立董事职能,强化被保险人利益保护

保险经营是一种高负债经营,经营好坏不仅关系股东利益,更直接关系广大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被保险人是保险公司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宗旨。所以独立董事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职责,就是基于独立董事客观、公正的特点,充分发挥其在公司决策中的监督作用,从而强化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为此,要对现行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

1改革独立董事选举制度,可委托某中介机构委派独立董事,逐步提高独立董事比例。

2改革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使收入与公司经营特别是长期绩效挂钩,产生正向激励。

3构建独立董事人才市场,探索独立董事职业化道路。

4适度扩张独立董事权责。首先,保障独立董事能及时获得保险公司有关经营信息,包括风险信息;其次,赋予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适度否决权,在公开披露的决议中单列独立董事意见。

5对独立董事未能履行职责,课以责任。

(三)重点关注关键岗位。全面加强内控

内控机制是公司管理的基础,是公司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保险公司要提高内控水平,必须重视关键岗位建设。

1建立总精算师制度。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精算师不仅仅是一个技术岗位,而且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公司治理主体。因精算师对保险公司的情况全面掌握,被比喻为“风险警报员”,其应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能直接与董事会沟通,精算师如发现保险公司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自身规定,应向公司董事会甚至监管机构报告。

2建立合规管理负责人制度。加强合规管理是国际金融业风险管理的新趋势。从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的实践来看,要达到强化制度执行、促使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的目的,除了加强外部监管外,还必须从保险公司内部建立合规管理的新机制。

3对精算师、审计师和CFO等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性关键职位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四)强化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公司经营行为

许多国家都在不断探索如何将股票、期权、声誉等激励手段有机结合起来,使管理层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同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管理层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厉的经济和刑事处罚。

1实行高管个人问责制。允许股东对公司经营绩效和经营行为提出质询,对因违规违纪经营或随意决策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对高管人员实行三重约束。一要求高管持股,形成财产约束;二实行高管报酬与业绩挂钩,形成收入约束;三严格高管素质,形成资质约束。

3借鉴董事责任制度中的损害赔偿制度。董事损害赔偿制度是良好公司治理中一项重要制度,既能给违法董事以适当惩罚,又能给受害人特别是被保险人相应补偿,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因此,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建议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英国《1986年破产法》等的做法,当保险公司董事等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利益,或公司因董事等高管人员管理不当而破产时,法律应规定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为被保险人提供直接的救济途径。

(五)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透明度

西方国家推崇“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的理念,特别强调信息披露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1树立保险公司是公开公司的理念,解决信息不对称弊端。保险公司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开性是其重要特征。故树立保险公司为公开公司的理念,对科学监管保险公司,要求其加强信息披露尤为重要。

2扩大信息披露范围,规范信息披露程序。我国《保险法》《证券法》规定保险公司披露信息内容有限,披露对象范围狭窄,而对非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未作规定。然而,保险公司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信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等作出正确交易判断至关重要。鉴于此,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对所有利益关系人公开,同时向保险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进行披露。此外,还应规范信息披露程序。

3强化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严格追究披露虚假信息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政府外部监管。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

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外部环境与制度的强化,才能成功。外部环境与制度是保险业公平竞争、共同遵守市场机制、接受市场考验的生态圈。

1加强制度建设,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保险公司董事会基本规范等,引导保险公司建立规范高效的内部运作机制。

2加强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抽查,尽快出台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评价指标体系。

第4篇:保险公司制度范文

关键词: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建设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理论中一个永恒的课题。哈佛大学史勒佛教授将公司治理结构解释为如何确保资金提供者的投资能够获得应有报酬的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包含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两方面的内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指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安排,以规范股东、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借此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从而维护股东、高管人员、被保险人等相关利益者利益,提升企业管理效能与市场价值。

一、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

我国保险业迅猛发展,是金融服务业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2006年实现保费收入5641.4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1.97万亿元;保险从业人员150多万人。保险业在完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在参与社会管理、促进公共服务创新方面,在支持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

(一)完善治理结构,有利于监管创新。从源头上化解金融风险

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业的三个支柱之一,以信用为基础,负债经营是其基本特征。保险作为一种服务商品,其有形载体仅是一份保险合同,相对于一般商品而言,具有无形性、长期性、广泛的社会性、高度的专业性等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险实际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

保险业的特点决定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既要维护股东利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又要高度关注其社会责任,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既要追求公司的效益,获得投资回报,更要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基于此,世界各国都把保险业作为高度监管的行业。2005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维也纳年会将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并列为保险监管三大支柱。

(二)完善治理结构,是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保险公司要实现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目标,完善治理结构是关键。首先,完善治理结构有利于保险公司募集资本,达到资本充足的目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取得投资者信赖的基石。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不仅会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也会考虑企业的素质、企业内部的运营水平。著名的咨询公司麦肯锡研究表明,投资者愿意多支付15%-30%的钱来购买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的股票。其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内控,实现运营安全。最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强化股东的监督制约作用,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改善服务、提高效率。

(三)完善治理结构。是提高中国保险业整体竞争力的前提

根据我国人世承诺,我国保险市场正进入全面开放的阶段,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限制将逐步取消。国内保险市场的开放要求保险业加速改革,不断提高竞争力,逐步融入国际金融市场。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新形势下,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企业制度之间的竞争,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度的核心,是公司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因此。良好的公司治理不仅成为现代公司制度中最重要的架构,也是企业增强竞争力和提高经营效益的必要条件。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拓宽发展空间,必须抓住公司治理结构这个关键环节。

二、国外保险公司治理的实践与启示

基于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历史文化传统,目前形成了两种治理结构模式。一是美、英治理结构模式,主要特点是股权结构分散,所有权与控制权高度分离,属股权主导型治理模式。公司只设股东会和董事会,一般不设监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核心,在董事会内部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制约机制。二是德、日治理结构模式,主要特点是股权多集中于金融机构,包括主要银行集团、保险公司等,属债权主导型治理模式。公司由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组成。监事会在董事会之上,握有任免董事、决定董事报酬、批准重大业务等权力。各国不同的治理模式表明:

(一)公司治理结构无固定模式,有效的治理结构是与自身股权结构特性一致 英美公司采取一元制,公司指挥权与监督权皆在董事会,首席执行官与高层管理者直接负责公司的管理,董事会负责核准、监督公司经营策略与目标;德国采取二元制,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劳动与管理事务,监事会监督评估董事会的表现,运营权与监督权相分离;而日本则采取并列制,运营权与监督权的法律地位是并列的。

(二)公司治理结构随着经济发展、行业竞争加速和全球经济一体化。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不断演进、交流和融合

美国发生“安然”、“世通”等多起上市公司丑闻后,于2002年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法案》,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方面作了一系列严格的规定,被称为“罗斯福时代以来,有关美国商业实践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东南亚各国在亚洲金融风暴后,纷纷改革脆弱的治理机制,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各国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和监管往往采取如下相同措施

1 明确董事会核心作用,强化董事会职能。明确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要实行有效监督,对内控制度和风险控制负最终责任。

2 严格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实行高管问责制。要求高管人员不得就有关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遗漏或者误导。同时对弄虚作假行为处以严厉处罚。

3 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相关利益人的知情权。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准确披露信息,使被保险人、股东、监管机构等能够对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风险状况有所了解。

4 严把关键岗位,全面加强内控。强调精算师、审计师和CFO等关键岗位在保险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如赋予精算师直接与董事会沟通的权利,规定精算师在公司违法违规时向董事会、管理层甚至监管机构报告的义务。

5 重视独立董事作用,防范内部人控制。独立董事以其特有的公正性和良好的诚信品质监督公司经营,获取第一手情报,改善了股东信息不对称性地位,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充分肯定。各国法律强制要求新设或增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席位数。

第5篇:保险公司制度范文

我国众多小型保险公司,建立时间较晚;盲目追求于快速发展客户,针对公司的内部建立没有完整的规划。往往不经意的一个部门出现的小问题对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和影响。

(一)内部管理要求整体动员,严格对待。按照国家下发的文件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公司管理眼球非常严格。公司整体从上到下要严格要求,统筹兼顾,尤其是高层领导骨干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针对人员较少的保险公司来说,落实到每一位员工则显得更加重要。团结是公司发展进步的关键,只有公司整体团结起来才会发展的更加稳定、迅速。

(二)严格按照保险公司发展原则很多保险公司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发展原则,盲目追求业务和客户的增加;最终会导致保险公司风险抵抗能力较低,没有风险预测评估导致公司不稳定,无法长久。只要严格按照我国定制的保险公司基础原则理论,增加风险抵抗力,多做数据调查;及时更改数据调控,切勿急于发展。清晰的分析自己公司的运营产品,寻找合适的合作单位,以保证最基础的盈利。

(三)内控管理体系要做效益原则所谓效益原则,则是保险公司针对业务和项目采取最合适的应对方式获取基本效益以及高效益。保险公司应做好成本的投入和语气效益的计算,以最合适的方式来进行内部有效控制。

二、加强内控管理制度的建设的重要性

(一)更好的控制市场。由于我国的保险公司市场非常混乱。虽说我国的保险公司不是遍地都是,但是我国的保险公司没有统一的管理,各种大小的保险公司存在没有统一的规格和要求,以至于保险公司市场没有领头代表,导致市场出现混乱现象。国家和保险公司本身都要进行严格的内部管理控制,每一个保险公司都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制度进行,不得犯法越权等。只要有稳定的结构体系才不至于会出现混乱的情况,办理企业要求单位都要有一定的要求,公司实力都要有最低的标准要求。

(二)有利于保险行业更好的发展。目前,保险行业仍处于新生行业,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进入这一领域。在迅速发展的今天更加需要有效的强化公司内部管理建立,打造完美管理制度。面对未来发展趋势,我们应该更加理性的认识;并不是盲目的投入到其中去,理性的观察发展状态。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更加有利于自身的发展;更加有利于针对其他保险公司的迅速发展不至于落后,努力在保险行业里力作领头者。

(三)业务处理更加高效、快捷。拥有一个完善的系统,紧密的管理体系,各级之间没有牵扯而又紧密联系。各级工作岗位人员分工明确,这样能够更好的提高工作效率,实现“1+1》2”的效果,既能独立完成工作又能紧密联系,实现独立与团结的结合。一个企业的发展取决于一个管理者的水平,有一个优秀的管理者,胜过无数的人群讨论;拥有良好的决策和及时采取正确的方案,甚至能决定一个公司的命运。

三、如何进行正确的内部管理控制

(一)成立内部调控部门进行专业负责。大多的案例已经显示是公司管理内部机构不完善和管理不当的结果。如何正确严格的确保大家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需要成立专业部门进行负责。内部控制管理监测部门每月或每周进行不定时的人员抽查,;不定期的考察公司人员对公司制度的态度。由于公司人员制度意识的淡化,需要监控部门进行培训和思想教育提醒;每周或每月做一统计报告,并做出奖励以及处罚措施。让大家从思想从根本上正确认识到遵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二)建立科学创新的内控管理机制。正确的管理体制的建立一定有一套理论,不是凭空产生;具有一定的理论效应。首先,保险公司制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业不同分析建立;任何一个小公司要想做强做大,不仅根据自身情况发展而且需要完成最基础建设。每一个公司都要有自己的特点,有自己独特的风格、有自己独特的文化,有自己的信仰等。从公司整体到公司局部到公司专业调控机制,都要以基础加创新的模式来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

第6篇:保险公司制度范文

[摘 要] 2001年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制度》与1998年财政部颁发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相比较,在许多方面有新的突破。对新旧制度的比较,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会计制度的变革,为建立适合我国保险业的会计准则提供帮助。新旧制度的不同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资产的期末计价、长期股权的帐务处理、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等方面。

2001年11月财政部颁发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与1998年财政部颁布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旧制度”)相比,新制度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在对会计处理的规定上有了新的突破,更加注意了金融企业的风险,谨慎性原则得到了较多的运用。虽然财政部规定新制度仅仅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而保险公司还没有一家上市公司,也就是目前尚无保险公司必需执行该制度,但财政部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中指出,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新制度。许多股份制保险公司酝酿上市已久,保监会明确表示,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上市融资,保险公司上市应该说并不是遥远的事情,执行新制度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而且准备上市的保险公司需要按照新制度编制与报送相关的财务资料。因而,对新旧保险会计制度进行比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会计制度的变革,把握保险会计制度的发展趋向,为最终建立适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和各方需要的会计准则提供一些帮助。为此,将新制度与旧制度做了一些主要比较。新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与旧制度存在不同:

(一)资产的期末计价

旧制度中资产的期末计价均按实际成本,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可以提取投资风险准备。而新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

旧制度中规定,保险公司如有经国务院特批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增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但对于具体的账务处理没有做出规范。而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放宽,保险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乃至直接进入证券市场,都将成为其实现保险资金保值增值、链接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渠道。新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入帐价值、成本法和权益法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当然这是针对所有的金融企业)。

(三)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新旧制度对于购入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规定相同,而对于另外几种情况存在不同程度的区别:

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而新制度规定“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帐价值。”

2.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评估确认的原价记账,而新制度规定“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账,而新制度规定“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帐价值。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4.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记账,而新制度规定“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帐价值。”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新制度规定“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而新制度根据其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采取与捐赠固定资产类似的原则确定入账价值。

7.新制度还规定:“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金融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这在旧制度中均未说明。

(四)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

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旧制度规定:“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的,按不超过受益年限的期限摊销。”而新制度规定:“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其他情况新旧制度的规定一致。

(五)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

新制度与旧制度相比,在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上有以下几点变化:

1.旧制度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是摊销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摊销费用。新制度对于长期待摊费用规定的概念一样,但范围有所缩小,主要是不再包括开办费(在开始经营的当月直接计入损益)以及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发生时直接计入损益),并且明确指出:“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2.旧制度规定:“开办费应当从公司开始经营的当月起,按不超过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开办费不大的,也可在开始经营的当月一次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而新制度规定:“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对于旧制度规定的开办费,新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金融企业开始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此项规定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3.新制度增加了如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若金额较小,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金额较大,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4.新制度规定,如果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

新制度对借款费用资本化做了详细规定,与旧制度相比,有以下变化:

1.旧制度规定,长期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借款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除上述情况之外的,计入当期损益。而新制度规定,除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新制度规定,在以下3个条件同时具备时,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旧制度对此没有规定。

3.新制度还对资本化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资金专项用于购建某项固定资产、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各部分分别完工、某项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以及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情况做了详细说明,这些在旧制度中均无规定。

(七)短期投资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新制度规定,短期投资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利息”的除外。而旧制度中规定,除已计入“应收利息”科目的以外,短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一般应于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八)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主要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会计法。两种下会计处理有很大区别,所确定的各期所得税费用也不同。旧制度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用应付税款法缴纳所得税。而新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如果保险公司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那么,就需要增加“递延税款”科目。

(九)外币业务核算

新制度对外币业务核算的主要变化有:

1.旧制度中规定,采用外汇分账制的公司,应设置“货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有关外币账户的联系均通过“货币兑换”科目核算。新制度中规定:“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的金融企业,应按业务发生时的各种原币填制凭证、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金融企业发生结售汇、外币买卖以及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账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买卖’科目,并按业务发生时的汇率记账。‘外币买卖’科目应采用多栏式账簿,同时记录外币金额、汇率等。”

2.旧制度规定,对于采用外汇统账制的公司,月份终了,其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在建固定资产成本;除上述情况外,均计入当期损益。新制度则规定:“采用外币统账制核算的金融企业,应分别记账本位币和各种外币进行明细核算。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3.新制度对外币报表折算作了规定,要求金融企业应将以原币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折算为人民币。具体折算方法如下:资产负债表,除权益类项目外,其他项目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权益类项目按照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不同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作为外币折算差额单列项目反映。利润表,按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而旧制度中对此没有做出规定。

(十)增加了会计调整

新制度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处理做了详细规定:对于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或未来适用法。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当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做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相关附表和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但不包括现金流量表正表)作相应的调整。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做出估计,应当说明其原因。旧制度对此均未涉及。

(十一)增加了或有事项的处理

新制度对或有事项做了详细规定,指出金融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当说明理由),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旧制度对此未涉及。

(十二)增加了对会计报表附注的规范

第7篇:保险公司制度范文

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保险是金融业三大支柱(银行、保险、证券)之一,其特有的经济补偿功能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国内保险业自1980年恢复经营以来,保费收入以年平均37.6%的幅度高速增长,1999年保费总收入为1393.22亿元,截至1999年9月,保险业总资产达2389.6亿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保险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我国保险业初步形成了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新格局。 

但是,与世界几百年的保险发展历史相比,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基础薄弱、总体水平低,目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比较,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对保险公司进行独立审计是保险公司的内在需要,有助于保险公司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有助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伊始,从整顿保险市场秩序入手,短时间内在完善内控、夯实基础、规范市场、加强监管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未来几年,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和加大监管力度是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而建立对保险公司进行独立审计的制度,对于保险监管体系的完善和保险监管力度的增强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对保险公司进行独立审计的必要性 

独立审计,也称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某一经济组织关于其有关经济活动和经济事项的认定,在充分、适当地获取各种证据,并对这些证据进行客观的评价之后,确定哪些认定符合相关既定标准的程度,并就此发表负有法律责任的意见。与保险业同步,我国在1980年恢复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革、开放日益深入,独立审计在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公司独立审计制度的建立,也将对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一)保险公司的公司性质决定了对其进行独立审计的必要性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世界各国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由于绝大多数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了解几乎完全有赖于公司经营者定期提供的财务报表,因而需要有一个来自公司外部的,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立场的第三方来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做出专业、权威的判断,独立审计应运而生。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共有28家,这些保险公司具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特点,所以也具有独立审计的内在需要。 

(二)独立审计有助于保险公司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 

保险业是一个高负债、高风险的行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完善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保险公司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险公司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为了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注册会计师在对保险公司进行独立审计时,首先要研究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其建立的完善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客观专业的评价,从旁观者的角度发现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并向管理者出具管理建议书,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这对保险公司改善经营管理质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作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很多保险公司建立了内部审计或稽核制度。内部审计是由公司内部相对独立的专职部门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的审计,由于受所处地位和视野的限制,内部审计在独立性和专业性方面都不及独立审计,更不具有独立审计所特有的经济鉴证功能。因此,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不能代替保险公司独立审计的。与独立审计建立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助于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或稽核制度的完善以及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经济效益是保险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的根本保证,独立审计则有助于精算师全面掌握保险公司真实的财务基础数据,以寿险公司为例,精算师对寿险经营的三个主要效益来源——死差益、费差益和利差益——作出正确精算,从而开发出适销对路的寿险产品、制订有竞争的产品价格,从而提高寿险公司经营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备相关性和可靠性两大基本质量特征的财务信息是各种经济主体凭以作出正确决策的重要信息。通过独立审计,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的程度得以客观公正的评价,独立审计经济鉴证功能的发挥,使得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信息风险大大降低,可靠性、有用性显著提高。借助经过独立审计的财务信息的交流,保险公司在市场上的可信赖程度得以增加,这对于保险公司维持现有市场、开拓潜在市场、提高竞争能力大有裨益。 

(三)完善保险监管体系需要建立保险公司独立审计制度 

根据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从组织架构上包括三个部分,即国家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其一,国家监管是保险监管体系中的主要力量,是国家建立专业行政部门,通过各种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1998年11月,我国保险业国家监管的专业行政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这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国家监管专业化的形成。其二,行业自律是保险公司之间通过友好协商,成立行业协会等自发性组织,进行自我约束、相互监督、协调内外部关系的监管体制。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发育相对成熟的一些大中型城市,都成立了保险行业协会等形式的行业自律组织,随着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发,行业自律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三,社会监督是国家监管和行业自律的重要补充,主要包括专业资信评估和社会公众监督两个部分。在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中,社会监督仍然是个空白,其原因有二:一是我国的保险市场尚处于发育阶段,保险产品的社会需求水平较低,还没有形成社会监督的强烈需要;二是保险公司财务信息不透明,可信赖程度低,社会监督的形成缺乏良好环境。 

在世界保险市场上,保险是极为重要的金融商品之一,保险公司管理着全球40%的投资资产,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正逐步走向成熟,资本市场也已经开始向保险公司开放,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保险业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产品的社会需求水平将大幅提高,而保险公司也将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角色。保险市场的消费者和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要作出正确、及时的消费决策和投资决策,就要全面了解保险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保险公司管理投资资产是否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要求进行监督。社会监督的需要由此产生。保险公司独立审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向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提供低风险、高质量的保险公司财务信息,保障良好的市场秩序,为社会监督体制提供了一个健康生长所必须的环境。 

(四)独立审计是加大保险监管力度的必要手段 

国际保险监管的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偏重于市场行为监管的“日德型”,另一类是偏重于偿付能力监管的“英美型”。根据国情,我国保险监管宜采取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双管兼有的方法,目前我国保险监管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市场行为监管方面,而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还很薄弱,监管效率也比较低。为了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民族保险业竞争能力的提高,就要尽快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加大保险监管力度,提高保险监管效率。偿付能力是指某一经济组织以所有资产偿付全部债务的能力,其大小主要取决于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和资产经营的效益性。保险是一个高负债的行业,偿付能力的大小对于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借助于独立审计的监督功能,保险公司可以提高其管理和经营资产的水平,增强偿付能力。借助于独立审计的鉴证功能,保险监管系统可以获取真实可靠的财务基础数据,准确计算和掌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证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偿付能力监管的作用,增强保险监管力度。独立审计不仅有助于加大保险监管力度,还有助于提高保险监管效率。通过独立审计,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情况得以客观、公正的评价。以此为基础,保险监管可以大量采取非现场监管方式,利用经过独立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其他文件,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评价和监测,从而提高监管效率。 

三、保险公司独立审计制度的主要内容 

1.规定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独立审计的保险公司范围。为了全面掌握我国保险业的经营情况,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独立审计的保险公司应该包括所有在我国经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主要是国有独立保险公司、中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的分公司等。 

2.规定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独立审计的经济活动范围。独立审计可以贯穿保险公司的任何经营期 

间和所有经营范围。在保险公司组建以及增资扩股时,须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证股东资格,验证营运资本的构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足额、及时到位;在保险公司持续经营期间,须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年度财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在保险公司高层管理者变动时,须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离任审计,明确经营责任、客观评价经营业绩;在保险公司结业清算时,须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清算审计,保障国家、职员、债权人、股东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3.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对外披露的信息的内容,信息披露的时限和方式、方法。保险公司财务信息是保险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因素,加入WTO也要求我国提高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因此,要保证保险公司财务信息的有用性,提高保险市场透明度,就要通过独立审计制度,对保险公司经独立审计后必须对外披露的信息的内容、信息披露的时限和方式方法进行严格和科学的规定。 

第8篇:保险公司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外国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的法律监管制度,并分析当前我国保监会和《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投资资本管理比例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为未来保险公司投资债券法律监管制度提出改进建议。

相比欧美发达国家,我国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监管管理制度制订起步时间较晚,在组织架构,技能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不少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的国家宏观调控时期,法律法规对保险业证券的债券投资管理较为严格。本文通过对比分析部分发达国家(美国,英国,日本)的保险公司证券投资监管制度,及论述其对中国保险监管法规体制改革的启示,为未来中国保险公司投资债券法律监管制度提出改进建议,以满足我国在经济迅速发展中对维护保险资金运用秩序的要求。

一、外国发达国家保险公司法律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

1.美国保险公司法律监管研究体系分析

美国各州具有保险立法权,因此,保险业主要由美国各州负责立法并要求各州级保险监管局进行监察管理。当各州无权对某些领域进行立法监管时,由联邦政府进行立法管理。与此同时,各州保险监管局还联合组成了美国全国保险监管协会,提出和制定各种保险管理法律条例以供各州立法机构和联邦立法机构参考。

2.英国保险公司法律监管研究体系分析

英国保险公司监管体系经历了较长的改革历史,形成了较为严格的风险资本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这在最大限度上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与此同时,由于英国成立了保险业行业组织,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和企业自身的自律性使得英国保险业在政府没有进行过多的管理下健康迅速的发展。总之,英国保险法律法规对于保险公司的管理较松,公司依靠行业组织条例和自身的自律性,管理风险资本偿付能力,同时,保险公司每年将财务会计报表上交英国工贸部进行审核,英国政府不再进行额外规定限制风险资本偿付数额,保险公司自身决定风险投资的比例以及最低资本偿付能力数额。

3.日本保险公司法律监管研究体系分析

日本政府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是通过金融监督厅来完成的,由于日本政府对于保险业的严格管理,日本保险法对于投资偿付能力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保险公司可进行投资的有价债券主要包括:金钱债券,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托等。对于国内有价证券的投资比例限制为30%以内,对于金融厅确定的有价债券和抵押贷款的偿债能力要求可以降低到总资产的10%。同时,为配合日本政府对保险业改革,日本《保险业法》于1998年进行了修订,这进一步加大了日本政府对保险业有价证券投资的监察管理。

二、各国保险公司法律监管研究体系对比分析

1.监管手段不同

各国对保险公司监管主要有三种手段,即行政手段,立法手段,和经济手段。以行政手段进行监管的主要代表国家是日本,所有保险公司的有价证券投资需要经过日本金融检察厅的监察批准方可进行,同时,日本金融检察厅还对资本比率以及资产率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立法监管手段为主的代表国家是美国。美国各州及美国保险业协会对保险公司的各方面有价证券投资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这包括投资方式,投资内容,投资额度以及比例方面的限制。除此之外,美国各州还对投资产品质量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和规定。使用经济手段进行监管的主要代表国家是英国,虽然英国对于保险业投资的法律监管较为宽松,但是在经济方面制定了详细完备的成文条例和制度,以此起到监管监督作用。由于英国政府只制定法规约束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具体的投资品种和投资事项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2.监管模式不同

多数国家对保险也都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监管模式。除了对投资种类,投资比率进行约束外,还制定了对违法投资的惩罚办法。如美国各州和行业协会制定了相关法规条例,明确规定超过规定投资比例及投资产品品种的保险公司进行不同程度的整改和惩罚措施。但是,英国对保险业投资监管较为松散,除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风险资本进行立法管理外,对于具体投资品种和投资事项不做过多约束,而是依靠保险公司自律来达到预期效果。

三、不同国家保险公司法律监管体系对我国保险业立法的启示

1.制定符合国情的债权监管管理模式

国际风险资金监管模式主要分为三种,即严格监管,松散监管,和折衷式监管三种形式。由于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市场经济和法律法规还处在发展阶段,应适时使用严格监管模式,当保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市场经济达到较为成熟阶段,可以适时调整监管模式为松散式监管,比如英国依靠完善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自律进行了较为恰当的松散式监管制度。

2.我国保险业公司对投资产品和品种要进行适时调整

由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对投资品种和比例有不同的要求,因此保险公司要根据经济情况对投资比例进行适时调整。比如日本1947年对地方有价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20%,而1998年则对该比例取消了限制。

3.我国应注意结合使用行政,经济,法律等监管手段对保险公司进行调控管理

保险业金融监管必须结合使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其中,由于行政手段主要被用来突发事件和管制外资企业竞争,因此过多使用行政手段不利于市场经济稳定。其次,要加强立法,加强对于违规保险公司处罚力度。我国制定的保险法对于违法期间资金如何处置出现监管真空,而美国保险法则明确规定再取得听证后,保险人可立即处置违规投资资产。因此,我国可借鉴美国相关规定,处理违法资产,这可以更为有效的管理和提高保险公司风险投资偿付能力。

参考文献:

[1]孙祁祥 于小东等:制度变迁中的中国保险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357-376

[2]黄亚辉 周俊峰 孔雪: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趋势及对策建议, 济南金融2004[6]:137-151

第9篇:保险公司制度范文

一、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制设计的三个基本原则

保险公司是专门经营风险的一个特定行业,它是全社会各经济主体风险的汇集地,其它行业所面临的各类风险通过向保险公司承保后,最终将汇集到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所收取的保费并不一定足以支付实际发生的赔款支出,因为保费收入只是按照历史数据或大数原则而制定,但实际损失发生的概率可能会大于历史数据或偏离大数原理。因此,从世界各国对保险公司的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践来看,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面临以下几个疑难问题: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在财产保险公司如何运用,这既涉及到收入的确认也涉及到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比如,保费收入确认的时点,预付费用的税前扣除时点等。

(二)谨慎性原则

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费如何与其承担的风险相配比,这是谨慎性原则在财产保险公司的运用。这里面源于两种假设:其一假设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在其承保的期间内是均匀分布的,那么,就可以将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之间按比例平均进行分配;其二是假设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在承保期间内是非均匀分布,比如随时间推移不断增加或减少,这就需要运用其它方法将保费收入与相关的费用配比起来。

(三)贴现原则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在时间上的不一致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需要对赔款支出进行贴现,以体现货币的时间价值,这也是税法必须加以明确规定的条款。

上述三个问题产生的根源就是在于财产保险公司赔付款和保费收入的收取时间不一致性,保险公司为了应付未来的大额的赔付支出,必须提取足够各类的准备金,包括未赚保费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未赚保费准备金又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而未决赔款准备金又包括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未赚保费准备金实际上就是为了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而设计的准备金;而未决赔款准备金就是为了实现谨慎性原则而设立的准备金;而对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贴现则是为了解决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货币时间价值问题。

二、保险公司所得税制度设计的不同原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为了说明上述几个问题国际上处理的惯例,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数据加以对比说明。假设某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一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期限为一年,当年的7月1日收到保费收入,并且保险责任也当年7月1日到次年同日。保费收入为1000元,支付保险佣金支出200元,在承保后2~5年,发生赔款支出900元,保费收入的投资收益率为10%。表l列示了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上述业务后的三年内现金流量情况。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5%计算,公司亏损可以向后结转五年。

(一)收付实现制原则

计算结果说明:

*140=800*10%*50%,因为从7月1日到年底只有半年时间,所以投资收益为年收益的一半;*284=840*10%;

*392.4=(840+84)*10%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表1数据是按照现金流量计算而得,没有考虑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如果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以此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则需对表1数据进行三个方面的修正:第一收入方面。由于1000元的保费收入实际承保期限是第一年只有半年,第二年也只有半年,因此,第一年确认保费收入500元,第二年确认保费收入500元;第二费用方面。作为佣金支出的2000元是为取得保费收入而支付,因此,按照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这2000元的费用也是第一年和第二年各确认一半;第三赔款支出方面。尽管第三年支付了900元的赔款支出,但实际上这笔支出也是因为第一年和第二年的承保责任引起的,所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900元的赔款支出也不应当在第三年确认,而是第一年确认为赔款成本450元,第二年确认赔款成本450元。按照权责发生制调整后重新计算保险公司的损益如表2所示。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进行上述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核算呢?第一收入的递延。保险公司的收入递延一般是通过未赚保费准备金进行。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收到保费收入时全额确认收入,但是在年底允许保险公司提取未赚保费准备金,这笔准备金可以从保费收入中扣除,这就相当于将未赚保费收入递延到第二年确认。在上例中,第一年底,允许保险公司提取保费收入50%的未赚保费准备金,也就是500元,这笔准备金可以从保费收入中扣除,然后,等到第二年再将未赚保费准备金转回。第二费用的递延。允许保险公司将佣金费用递延到第二年。第三年成本的预提。通过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税前扣除。

(三)谨慎性会计原则

有一些国家,如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等,并不要求把费用递延到承保的合同期内,这样,实际上对保险公司是一种税收上的鼓励条款,因为,这相当于提前确认了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减少前期的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把企业所得税款向后递延了。表3是按费用不作递延处理下的损益情况。

(四)贴现原则

这里主要是对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了贴现处理。表4计算了对未决赔款支出的贴现后提取金额。表5计算了税前扣除贴现后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损益情况。

从表6可以看出,在这四种原则下,第一种现金收付制下企业所得税缴纳得最多,特别是在收取保费的第一年,而在发生赔款支出的第三年,则产生了巨额的亏损,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只允许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这样导致这一亏损不能弥补,当然,只要保险公司持续经营,可以由以后年度的保险利润来弥补。其它三种原则下总的企业所得税额相同,差别在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时点不一样。在第四种贴现原则下,由于第一年和第二年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按贴现后金额提取,小于实现数额,因此利润提前,企业所得税因此也提前缴纳。第二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第三种谨慎性原则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原因

是第三种模式下,提前确认了费用,从而造成第一年亏损,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的五年向后结转补亏的规定,最终对所得税没有影响。

三、我国保险公司原企业所得税制度设计体现的原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16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的文件规定,我国税制在对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确认、佣金费用扣除、赔款支出扣除等方面主要规定如下:

(1)保费收入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规定:“保险企业应当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同时,2006年出台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八条规定,采取一次性收取保费收入的,在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当日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保费收入金额。另外,原保险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89号)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扣除作了明确规定,允许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精算的结果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税前扣除。这实际上是税法对未赚保费准备金扣除的明确规定。这也就是在税法上确立了保费收入确认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国际上对未赚保费准备金提取的方法有三种:即比例法(一般采取50%比例,故也称为1/2法)、以月为基础计提法(也称为1/24法)、以天为基础计提法(也称为1/365)。在前面所讨论的例子中,实际上是采用了1/2法。但是2004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中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一)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为基础计提);(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为基础计提);(三)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它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这就说明,我国的保险监督机关不允许采用简单的比例法,要求是1/24或1/365法,但是对上面所举的例子而言,这三种方法提取的准备金比例大致相近,稍微有差别,其中用1/2法为50%,按月计提(即1/24法)比例是13/24,而按日计提(即1/365)比例是183/365。可以看到,1/24法下比例最大,其次是1/365,最后才是1/2。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税制对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确认上尽管是采取收付实现制,但是,通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对保费收入进行调整以后,也就相当是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了。

(2)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手续费可在不超过业务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也规定,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五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这就相当于允许保险公司将佣金递延到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扣除。在费用扣除方面是采取谨慎性会计处理模式。但是,也允许保险公司通过实报实销的方式将费用递延到保单签发之日起的五年扣除。

(3)关于赔款支出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规定。主要是通过未决赔款准备金来进行会计核算,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为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税法规定己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的4%提取。赔款支出的已报告部分可以按实际在税前提取扣除,但是未报告部分只能按实际赔款支出的4%提取,如果未报告的赔款支出金额超过当年的4%,那么就存在扣除不足,导致实际发生的赔款支出大于提取的准备金,导致准备金提取不足,从而提前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所以对赔款支出我国税法采取的部分的收付实现制。

(4)对未决赔款准备金不进行贴现处理,这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一种鼓励。因为贴现后可以提取的准备金小于实际支付的准备金,不要求保险公司按贴金后金额提取准备金可以使得保险公司递延企业所得税款。

数据说明:*1按1/24法计算提取来到期责任准备金时,7月1日的提取比例是13/24,所以这笔保费收入可以提取的准备金等于1000*13/24

*2由于我国最多只允许税前扣除相当于保费收入5%的佣金,因此,此笔保费收入可以扣除的佣金为1000*5%=50。

数据说明:*1在按日提取法下,7月1日提取准备金的比例为183/365,所以第一年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于1000*183/365=501.37

从上面计算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税制对财产保险业务征收的所得税负比收付实现制下税负还要重,其主要原因在于两个方面:其一佣金手续费的扣除标准不超过保费收入的5%,这相当于一部分佣金支出不能在税前列支,从而导致税负上升;其二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扣除只能按照当年实际赔款支出的4%列支,如果某家保险公司当年没有赔款支出,或者赔款支出数额较少,那么导致该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扣除不足,公司企业所得税负担加重。而且,在实际发生赔款支出时,由于数额较大,准备金计取不足,这样造成赔付期亏损,而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亏损只有向以后五年纳税年度结转,不能向以前年度结转,如果保险公司连续几个年度发生亏损,有可能会造成一部亏损无法在税前弥补,从而也加重要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四、对我国保险公司新企业所得税制度设计的几点建议

从2008年开始,我国保险公司也和其它企业一样,将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国家税务总局的各项规范性文件必须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还要遵循国际惯例,充分考虑谨慎性原则和贴现原则。

(一)充分实施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继续允许保险公司按保险精算结果调整保费用收入,从而更加精确地在各会计和税务年度之间分配保费收入。

特别是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只要是符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提取方法,企业所得税法都予以认同,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长期责任准备金也允许按照保险精算的结果计提并税前扣除。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上述各项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的核定才能税前扣除。因此,对这些准备金扣除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

(二)借鉴谨慎性会计原则,允许保险公司据实列支保险营销费用和佣金支出金额。

取消对保险公司佣金支出不超过保费收入5%以及保险营销费用不超过保费收入8%的比例限制。

(三)允许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精算结果提取并税前扣除未决赔款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