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税收执法范文

税收执法精选(九篇)

税收执法

第1篇:税收执法范文

(一)涉税犯罪日趋普遍和地方利益的掣肘,造成税务司法力度相对不足。

从最近3年的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数据来看,每年被查纳税人中的56%左右存在各种涉税违法行为,其中40%以上立案查处,每年百万元以上的大案在3000宗左右。涉税违法行为的主体涉及各地区各行业。

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于涉税案件的检查由省以下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负责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199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检察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规定涉税犯罪案件应由税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刑事诉讼法》规定行使侦查权。公安机关不向税务机关派驻办案机构,不建立联合办案队伍,不以各种形式介入或干预税务机关的活动。上述决定在保持了税务机关独立行使税收执法权的同时,也造成了其与司法环节的脱节。

公安机关将税案检查归入经济案件侦查部门。由于公安经侦部门同时涉及对税务、金融、假冒、诈骗等各种经济案件的侦查,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化税案检查人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案检查在专业上往往涉及企业管理、会计、商贸、法律、计算机和税收等多方面相关知识。而目前公安机关的人员构成则基本上为公安专业或转业军人,极少有经济、法律背景的人员,其直接结果就是公安机关难以独立行使税收侦查权,对涉税犯罪予以有效打击。为弥补此缺陷,公安机关往往邀请税务机关检查人员配合,共同办案。但这种配合是临时性的,双方各有所属,意见难以统一,效率不高;或干脆只当“二传手”,将税务稽查局查处完毕后移送的案件进行整理,移送检察院,

根本无法发挥税务侦查权的作用。

另外,部分金额较大,如偷税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大案往往发生在当地的龙头企业中,这些企业与各级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公安机关的设置对应于各级政府,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因此,在对上述大案的查处上,往往受地方利益掣肘,造成应查不查,或无限制拖延。甚至还出现被检查人在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卷完毕后,邀请公安机关重新取证,提供与原案卷相矛盾的证人证言,而公安机关予以全部认可,以案件出现新证据为由,将案件退回税务机关的现象。

(二)税务检查权设计不科学,造成涉税案件检查的先天不足,直接影响到后续的税收司法效力。

1.国地税两套稽查机构的存在,造成税案检查的口径不一,使税案检查缺乏严肃性。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我国的狭义税收执法主体可界定为稽查局,由于税收征管体系的特点,稽查局相应地划分为国税稽查局、地税稽查局,这两套机构各自独立,行使对应税种的执法权。在实践中,双方很少相互合作、资源共享,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由于双方人员的知识构成、地方利益的掣肘、掌握的资料等原因,可能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事实做出不同认定,甚至相互矛盾,从而使后续的税收司法活动陷于两难地步。且双方各查各税,而在司法上要求所有税种合并计算,往往出现部分构成犯罪的税案在执法中认定过轻,未能及时追究刑事责任,降低了法律的刚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税案中的偷税比例计算为纳税年度的偷税总额除以应纳税总额,但如果一项偷税行为涉及多个税种,在应纳税总额的认定上是相当困难的。如纳税人采用账外销售的手段偷税,至少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而这两个税种分属国地税,如果各查各账,可能会出现分子过小、比例偏低的情况。且如果账外销售年度亏损,其所偷税款可能是下一盈利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即同一偷税行为,其所偷税款却分属两个纳税年度,如何认定其偷税总额和应纳税总额便成为一个难题。另外,国地税全部查处完毕,移送公安机关后才能合并进入司法程序,在时间上则会造成税案查处的迟滞。

2.税务检查权过窄,层次过低。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新情况不断出现,致使《征管法》第54条税务检查权的列举过窄、层次过低,已无法适应新形式下打击涉税犯罪的需要。如电子商务、网络购销转让交易或网上提供有偿服务业务日益普及,而这种电子商务、电子邮件或经营软件是否可以检查在54条里却没有列举。此外,当前的大量检查归结为找账和找人两大关键:(1)对企业账外经营或设内外两本账的案件,关键在于找账,即找到账外的相关资料和暗设真账的内容。有时,举报人指明了这些资料的所在位置或大致范围,但在检查中,如遇到纳税人不予配合,将藏有内账的柜子或房间上锁,检查人员则只能望洋兴叹。因为《征管法》只赋予税务检查人员“经营场所检查权”和“责令提供资料权”,而未赋予经营场所搜查权。即税务人员在纳税人的经营场所只能检查纳税人提供的事项,对于纳税人拒绝检查或加以隐匿的经营资料或账册,税务人员无权强行取得。虽然征管法也规定了拒绝检查的处罚事宜,但与可能被查出几百万元账外经营的大案或涉嫌犯罪相比,纳税人宁可被以拒绝检查的名义处以数万元的行政处罚。这就使上述两项检查权形同虚设。(2)对于大量的假发票案件关键在于找人,若不能获取相关知情人员的配合和及时羁押犯罪嫌疑人,案件线索一断就成了悬案、死案。但现实的情况是除了公安部门协查的发票案件和事先提请公安部门介入,对于突发的假发票案件,税务人员只能眼巴巴地看着相关嫌疑人从容逃脱。

3.税务检查随意性过强,无统一科学的账务检查程序和工作底稿留档备查。这主要是指在检查过程中,究竟查些什么内容,往往由检查人员的主观经验判断,无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税务检查随意性过强,不仅使税务人员执法权有了寻租的空间,造成一些应查处的涉税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或在查处过程中避重就轻,改变涉税违法行为的性质,直接影响到涉税案件的查处。

(三)涉税违法犯罪的隐蔽化、团伙化、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和产业化发展,进一步凸现了税务司法专业人员的缺乏。

从当前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行为人已不限于单纯的隐匿销售,而是通过复杂的业务流程设计,规避税务部门的检查,采用少列收入、多计支出、转移定价、虚造单据、转变业务交易性质等多种方式实现偷税行为的隐蔽化。甚至在一些会计、税收、法律等专业人员的帮助下,仔细分析当前税法的空白点,结合高科技的手段进行。这就决定了涉税案件的大量争论集中在收入、成本的确认,业务流程的合法合理性等方面。尤其是在涉及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的案件中,庭辩的焦点往往是纳税人在设计相关业务流程时,是一时疏忽还是故意为之。对于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对相关证据进行推导,区分正常业务和非常业务,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这就要求检察人员、法官具备相当的企业管理、生产经营、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但现今检察院、法院的人员往往偏重于法学专业,缺乏相应的经济专业素养,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难以把握准确的尺度。

二、构建完善的税收执司法体系

只在管理层面的修修补补,显然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税务执司法滞后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税案频发的现状。笔者认为,必须从制度改革出发,在根本上改变当前的各自为政局面,才能建立一个完善、统一和高效的税收执司法体系。

(一)合并国地税稽查局,成立税务稽查局,独立于税务局的征收、管理之外,实施对涉税案件的执法工作。

国地税分家的最初设想在于分清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征管,在划分收入财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但作为涉税案件的执法来说,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收入,而在于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将稽查局分为国、地税不仅无助于税收执法工作,反而产生前文所述的种种弊端。因此,要解决当前所面临的问题,应该合并国地税稽查局,成立税务稽查局。且税务稽查局的设置不必一一对应于同级税务局。可根据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效法中国人民银行的做法,在国家税务总局之下设置若干大区税务稽查局,在大区税务稽查局下设二至三级税务稽查局,全面负责对应区域内的涉税案件执法工作。

(二)在税务稽查局下设税侦处,赋予侦查权,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归并、衔接税收执司法程序。

目前我国税警设立的最大障碍在于管理上双重领导制的脱节和对滥用警察权的顾虑。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日本的税警设立形式,即将有限的侦查权赋于税务稽查局的特定部门。该部门在管理上从属于税务稽查局,在行使检查权时比普通的稽查人员额外拥有营业场所搜查权、传讯权、逮捕权、移送检察权(上述权力的行使程序同公安机关)等,但没有使用暴力工具(警械、枪支等)的权力。同时,借鉴以往税务机关和检察机关合署办公的税检室经验,将有经济学(会计、税务)背景的人才充实到税案的公诉环节。将税务稽查局执法完毕的税案直接移送税检室,进行审查,提起公诉。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将税收执司法程序进行一定程度的归并,即税务稽查局在普通检查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直接在内部移交税侦处;侦查完毕后,确认涉嫌犯罪的,直接移送检察院税检室,进入公诉程序。

(三)加强税收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必要时按大区成立税务法庭。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税收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的培养大致分为三种情况:对税务专业人员进行司法培训、对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税务培训或由税务、法律人员分工合作、组成团队。鉴于税案的特殊性,可以成立由注册会计师、法官组成的税务法庭合议庭。税务法庭的设立不应对应于行政规划,以免地方的掣肘和机构的涣散、臃肿。而应根据地域、经济特征,设立综合性的法庭,一个法庭可以对应于多个税务稽查局所移送的案件。这不仅有助于对税务案件审判的把握,而且可以避免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使相似性质的案件判决结果悬殊过大。

[参考文献]

[1]张小平.日本的税务警察制度[J].税务研究,2001,(6).

[2]沈甫明.对近几年增值税大要案的调查报告[J].税务研究,2003,(9).

[3]许善达,等.中国税权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

【关键字】税收执法;税收司法;检查权;税务稽查局;税务法庭

第2篇:税收执法范文

一、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界定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界定和研究,是推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个重要命题。在税收工作中正确实施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确认和追究,不仅是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新形势下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加强税务行政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求。

(一)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涵义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在税收行政工作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从广义上来讲,包括税务执法人员在税收执法工作中违反法定职责而应承担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本文从推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研究角度出发,把税收执法过错责任定义为狭义的法律责任即行政法律责任。(对执法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本文暂不述及。)

(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内容

对于税务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应根据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经审核批准作出、经集体讨论作出、经税务行政复议作出等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追究。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问题十分关注,专门制定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2年1月1日起试行,从而为具体落实此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执法过错行为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1、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2、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3、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复议维持的,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4、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相应责任;5、对本单位人员发生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还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意义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困难重重,“行万里路,进千家门,受百家气”等是税务人员工作的真实写照,但是本着“收好税,带好队”的精神,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不但不能松懈,而且还应当加强。这也对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有效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体现和保证。

1、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治税,确保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2、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助于激励税务工作人员扫除衙门作风,克服当官做老爷的封建思想,保持为人民服务、做社会公仆的优良本色。

3、加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发展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根本措施。

4、完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是惩治腐败,克服,推进廉政建设的必要手段。尽管违法乱纪的是税务干部队伍中的极少数人,但他们的行为严重影响和败坏了税务工作者的形象,损害了税务机关的权威,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所以必须加以严惩。

5、加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也助于支持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权力,保障政令畅通,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实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参照《办法》,对于税务机关内部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笔者认为可分为立案、调查、听取陈述、作出处理决定、申辩、执行、备案等诸环节。

1、立案。根据工作实践,案件的来源一般有以下几方面:(1)税务机关自查自纠;(2)人民来信来访举报;(3)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4)其他机关转办、转交。对于经初步确定有重大违法嫌疑的,应迅速立案,从快查处。同时,《办法》还特别指出:各级税务机关主管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还应通过评议考核、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审计决定、行政复议及 行政诉讼案件等渠道发现执法过错线索。

2、调查。应由专门职能部门——法制机构根据立案的线索和情况,对税务机关或执法人员是否违法,违法事实、情节、手段及后果展开全面调查,并搜集相应的证据。

3、听取陈述。由调查部门结合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询问有关情况。《办法》还规定:调查人员应听取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

4、作出处理决定。通过局长办公会议进行集体审议,在全面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决定。需要上级部门批准的,还应报上级部门批准。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作出以下处理:(1)对执法过错行为应当责令撤销、变更或限期重新作出,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2)对责任人实施追究决定,或者移交人事、党委、财务等部门实施;(3)对定性为无过错的执法行为,应予以归档结案;(4)对过错事实不清的行为做补充调查。

5、申辩。被追究人不服过错追究决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做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辩,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辩。接受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两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申辩期间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3篇:税收执法范文

一、人机结合,强化对执法过程的考评,促进执法规范

(一)是依托信息化手段,开展日常评议考核。该局以应用省局执法责任制软件为契机,运用软件所具有的过程控制、自动考核以及标准化的追究程序,实现执法责任制管理的规范化和常态化,减少了考核中的人情因素,实现考核的公开、公正、公平,同时通过自动考核,规范了该局干部的执法行为,提高了该局执法责任制质量和效率。**年1至10月,剔除按规定应撤消的过错信息外,该局共产生过错信息总量23条(其中工作差错21条,执法过错2条)。由于执法责任制软件对税收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实时监控,税务人员的危机感和责任感明显增强,该系统记录的过错行为也呈逐月下降之势。从产生过错信息总量来看,7、8、9三个月份分别是3条、1条、0条。

(二)是进行人工检查,全面考评。在运用执法软件进行日常评议考核的基础上,通过执法检查、大要案审理、税务调查研究、行政复议、应诉等执法监督手段,进行集中考核评议;收集基层在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定期向基层税务机关、相关职能处室、通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实施动态管理;通过督查确保存在问题整改到位、应对措施落实到位。该局通过人机结合,形成了分级管理的立体化执法监督机制。

二、围绕执法结果,考评执法手段及行为,促执法到位

(一)是围绕组织收入,考评税源管理手段到位情况。组织收入是税务部门的中心工作,户源、税源、票源“三源”管理又是组织收入的中心。为更加科学地检验征管绩效、“三源”管理的到位度,该局结合省局《税收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要求,将税收执法评议考核指标细化为“三源”管理指标,围绕“税务登记、逾期申报、税款催缴、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征收、欠税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政策性退税审批、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政策性退税审批、发票管理、金税工程”等十个方面,细化设计成六种表,采取相对数和表格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集中评议考核,检验“三源”管理各项手段运用到位的情况,既解决多做多错的问题,充分保护和调动税源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又简化考核方法及程序,方便基层考核,规范了基层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评析案件,强化责任意识。今年上半年,该局将2003年以来经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77件案件作为评议对象进行评议考核。采取案头评议方法,调取涉案企业稽查案卷以及户管资料、涉案年度征管资料,查找执法轨迹,对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执法行为作出评价,做到一案一议、一案一评、一案一核实。通过解剖已发生的纳税人偷税等税务违法案件,该局查找出了基层单位在日常税务管理中存在着征管查各环节之间的运行机制不够顺畅、对企业财务核算日常管理不够到位、一般纳税人认定把关不严、税情监控流于形式、普通发票管理不到位、评估不够及时、评估质量不高、注销税务登记把关不严、税务稽查力度有待加大等八个方面问题,在此基础上,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成因分析,对发现相关问题进行了通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税收征管、防范执法风险的十项建议,通过书面和会议方式向有关单位及人员通报,增强风险意识,进而强化责任意识。

三、坚持“四式”考核,确保考评效果

(一)是“现场式”评议考核。通过定期召开现场会的形式,组织全市基层单位法制工作人员现场观摩先进单位好的做法,现场讨论交流,总结好的经验,查找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地开展执法评议考核。该局今年在丹徒区国税局召开的执法评议现场会上,他们不掩盖问题,公布了执法检查不亮证、新旧税务文书混用、税务处罚不当、定额依据不充分等30多个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对基层执法人员触动很大。

(二)是“检查式”评议考核。该局采取不打招呼、不定时间、突击检查的方式,集中组织人员采取计算机和实地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基层进行执法检查。重点对税务执法主体资格、税务执法文书的使用传递、税款抵扣、稽查选案、审理、执行等方面进行检查,看执法文书使用是否得当、执法程序是否规范、执法依据是否明确等。通过“检查式”评议考核,先后发现税务文书传递不及时、清缴欠税未加收滞纳金等问题,在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的同时,还追究了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例会式”评议考核。该局确定基层单位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五为评议考核日,要求基层单位所有科室负责人参加,先由各科室自评、互评,然后进行综合考评。并通报当月执法监督情况,重点指出各单位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薄弱环节,共同研究整改措施,将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记入《执法责任制考评台帐》作为下步执法监督的重点。“例会式”评议考核通过与各科室负责人当面认定问题、现场研究对策、及时督查督办的方式,使问题得到及时、尽快解决。

(四)是“暗访式”评议考核。该局不定期向特邀义务监督员发放问卷调查表,列举正确执法方式程序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等内容,由其深入各基层单位现场了解调查,以无记名方式对照填写调查问卷,并反馈至市局。特邀义务监督员还在不暴露身份的情况下,以办理税务登记、咨询税收政策等方式,暗访各办税服务厅,站在纳税人的位置感受国税部门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工作的开展,收集各类意见和建议,看税务人员是否存在执法不公、以言代法、态度蛮横或违法执法等违规执法行为。

第4篇:税收执法范文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实现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提高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常德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结合分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核评议是指对分局税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系统、科学、公正的考核评议,并将考核评议情况作为税务人员责任追究和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的操作规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进行的考核评议仅对《常德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中设立的80个岗位涉及分局的部分进行考核评议,具体考核评议指标见《税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表》和《行政管理质量考核评议表》。

第四条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简便易行、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评议对象与内容

第五条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对象为分局全体正式工作人员。

第六条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内容为分局每名税务人员岗位职责履行和工作规程遵守情况,每年根据工作重点有所侧重。

第三章考核评议操作方法

第七条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以百分制进行。每个岗位一百分,岗位的各考核点分别设置考核分值。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考核综合得分=岗位质量考核得分-公共职责考核扣分-过错责任追究扣分;

(二)岗位质量考核得分=各岗位实际考核得分之和/岗位个数

(三)局长考核得分为全局人员平均分,分管局领导考核得分为分管科室人员平均分。

第八条根据每名税务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制订考核评议调节系数,考核综合得分乘以考核评议调节系数就是税务人员的最终得分。

第九条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采取人机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指标尽量量化、硬化,注重通过各类应用软件提取数据进行考核。

第十条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实行内部考核、外部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内部考核是指分局对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行为的质量与效果进行的考核评定。

外部评议是指纳税人、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对分局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行为的服务水平与质量进行评价。分局通过聘请特邀监察员、发放评议卡、设置举报电话、意见箱、服务测评器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对税务人员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进行考核评议时,对于考核事项,如果确非被考核人员责任,且被考核人员能提供相应证据的,可以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第四章考核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分局成立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负责考核评议工作,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为牵头部门,负责考核评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有关内容和指标;

(二)对分局税务人员的岗责履行情况组织实施考核评议;

(三)对分局税务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追究;

(四)对分局税务人员提出的申诉请求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的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具体监督检查;

(二)负责落实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做出的各项决定,及时汇总、分析、上报考核评议结果;

(三)负责考核结果的申诉请求和过错责任追究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上报等工作;

(四)负责考核评议领导小组会议的准备、记录、督办等工作;

(五)负责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档案管理工作以及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考核评议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每季对分局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议。于季末10日内进行。

第十六条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具体程序为:

(一)查看考核期内税收执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各种文书、记录和计算机信息资料等;

(二)汇总查看考核期内外部评议的相关资料;

(三)汇总查看考核期内上级地税机关的内部工作通报、奖惩记录等资料;

(四)汇总查看考核期内的日常督促检查资料;

(五)对考核对象的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或随机抽查;

(六)通过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不定期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征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考核评议结果实行公示制,在考核评议结束后进行,公示期为3天。

第5篇:税收执法范文

一、澄清对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含义和性质的认识

究竟什么是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其内涵和外延是什么?该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行为?该行为与税务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有何区别?这些问题是我们实施过错责任追究时首先要思考的问题。如果基本概念尚且不明确,行为性质不能准确定位,在此前提下实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其结果必然是“冤假错案”多多,混淆一般过错责任和违法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界限,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税务人员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对上述问题存在模糊认识,如不知道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究竟指什么、有的认为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就是行政违法行为(内部)、有的认为执法过错行为属于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有的认为执法过错行为包括行政违法行为等等。存在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未明确其含义。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上述规定仅对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主观因素作了概括性描述,对其内涵、外延没有规定。

2、《办法》中列举的部分过错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不利于税务人员正确理解过错行为的概念。如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未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违规审批缓缴税款”等行为是否属于执法过错行为值得商榷,笔者认为不属于执法过错行为,而是法律规定的违法行政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

3、部分税收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稀缺,不愿或难以把握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准确含义。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执法过错行为的含义和性质探讨非常少见。一些研讨文章多限于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含义的描述,对执法过错行为的界定更属罕见,如有的学者认为“税务行政执法过错,主要是指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没有正确地履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损害了国家或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上述定义过于宽泛,对税收执法实践缺乏指导意义。笔者认为,准确理解执法过错行为的含义应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执法过错行为的概念。税收执法过错行为是指税务人员或税务机关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务机关内部制定的执法规章制度,情节较轻或后果不太严重,损害纳税人合法利益、国家利益或者影响税务机关行政管理的违规行为。二是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执法过错行为属于一种违规行为,而不是行政违法行为。执法过错行为在危害程度上低于行政违法行为,过错人员应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行政违法行为恶性较大,违法人员应被追究行政责任(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

鉴于上述看法,笔者建议总局尽快对《办法》中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做出行政解释,或者在修改《办法》时明确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概念和性质。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全国各地因概念理解的不同而导致的执行偏差。

二、明确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

何种行为才能定性为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即明确税收执法过错行为有那些构成要件是追究执法过错的又一个先决条件。所谓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符合那些要件时才能被认定为税收执法过错行为,通常包括行为主体、行为的主观过错、行为客体、行为的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才能被认定为执法过错行为。

一些税务干部对此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错误认识,如有的认为执法过错行为就是违法行为;有的认为是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大部分干部对执法过错行为有几个认定条件不清楚。在实施过错追究过程中,许多税务机关不重视执法过错行为构成要件的认定,只要发现“过错结果”就予以追究。实践表明,上述情形往往会打击税务干部的执法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准确性。

上述问题的存在除了与许多税务机关对执法过错行为认定条件重视程度不够有关外,《办法》中相关规定不够严密也是重要因素。《办法》中没有系统明确地规定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只是零散地规定了执法过错行为的主观过错为故意或过失、过错行为的一些客观表现形式。笔者认为,《办法》在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方面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办法对执法过错行为的概念未作规定(前述);二是办法中对执法过错行为的主体规定不全面,仅规定税务干部的过错责任未规定执法机关的过错责任,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同时与评议考核办法中相关规定不衔接(评议考核办法规定既要对税务人员又要对税务机关进行评议考核);三是办法对过错追究的时效未作规定。追究时效制度是对追究主体的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过错主体的正当权益的程序制度。它要求追究主体在追究过错主体的过错责任时应遵守规定的时间限制,超过规定的时间则不能追究。

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对办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如增加税务机关为过错责任主体,增设执法过错行为的追究时效。其次,税务机关在认定执法过错行为时,应特别注重考察税务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执法过错行为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认定执法过错行为时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条件:

1、存在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行为人只有存在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务机关内部制定的执法规章制度的行为才可能被认定为执法过错行为,才可能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2、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如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原因发生的不符合规定行为,则该行为不应认定为执法过错行为。根据办法的规定,认定执法过错行为时应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等等。如行为主体为税务机关则无须考虑其主观方面。

3、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与该行为违规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在应因果关系可能被认定为执法过错行为,如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为执法过错行为。

4、该行为在追究时效之内。如同犯罪行为有追诉时效一样,笔者认为,对税务干部实施过错责任追究也应设定一个追究时效,如两年或一年。

三、理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

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依照规定程序对税务人员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对于保障过错责任追究的公正合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主要是指追究主体追究过错主体的步骤、方式、顺序、时限等。比较而言,《办法》对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较为完善,如规定过错责任追究通常要经过调查、审核、审议、处理四个环节;调查应由2个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报告应包括的内容等等。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仍显粗疏,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一些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漠视程序、追究程序粗略的问题。如办法规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执法过错行为应由两个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在集体研究之前应给予违规人员申辩的机会,应由违规人员签字确认。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缺少相应的调查记录,缺少违规人员的签字,缺少法制机构的审核记录,局长办公会议中缺少记录,仅仅由局长在处理决定上签字了事。还有许多过错责任追究则由县局下属的基层分局做出处理决定,明显违反《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许多税务部门领导和税务干部的思想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他们认为,只要存在过错行为,对违规人员进行追究就没什么问题;另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为属于税务机关的内部行为,不同于追究纳税人的违法责任,没必要搞的那么严格,程序太严格会影响过错追究的效率。上述观念非常有害,既降低了过错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又难以保证过错责任追究的公正性。此外,这与办法对过错追究程序规定的不够严密也有关系。如办法对调查取证时间、法制机构的审核时间和违规人员的申辩时间均没有规定;“被调查人的意见”不明确,究竟是书面意见还是口头意见不清楚;特别是办法对过错追究程序的法定效力未作规定。

当务之急是尽快修改办法的规定。如可以规定调查人员应在20日调查终结;税务机关法制机构应在5日内审核完毕;被调查人员或税务机关(违规主体)应在3日内提供书面意见;同时着重规定违反规定程序的过错责任追究无效,违规主体可以此作为抗辩理由,相关的执法人员还应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在修订《办法》时还应特别规定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法定原则,即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循法定程序,违反规定程序的追究无效。另外,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法制教育,更新税务人员的程序观念。程序和实体同样重要,在追究过错人员的执法责任时,既要注重效率,又要保证公正。

四、完善税收执法过错主体的权利救济措施

第6篇:税收执法范文

——__州地税局副局长x一行深入基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

近年来,__州地税局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充分利用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理论,着力解决税收执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将创新和深化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作为切入点,以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整体推进州直地税系统税收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税收执法责任制框架初步形成并已取得实效

(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

税收执法责任制是新时期推行依法治税工作的主要内容。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内部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有利于保证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得以正确贯彻实施。它也是我国税收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地税部门如何服从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和推进地税收入可持续快速增长,最关键的就是要以岗责体系建设为根本抓手,来破解地税事业科学发展中的难题,并且把加强岗责体系建设作为地税系统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工作方针,作为促进、保证和检验地税收入可持续快速增长的重大举措和载体,作为做好税收各项工作的总纲。

(二)税收执法责任制涵盖的基本内容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内容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岗位职责,明白“做什么”;工作规程,明白“怎么做”;评议考核,清楚“做得怎么样”;过错追究,解决“做得不好怎么办”。其中,考核评议是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岗位职责是基础,工作规程是关键,过错追究是保障。这四个部分是相互衔接、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共同形成了以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的职责与权力为依据,以严密科学的岗位责任体系为基础,以量化细致的工作规程为基点,以评议考核为手段,以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的税收执法行为监督制约机制。

(三)改革创新深入推进、成效凸显

__州地税局始终把创新作为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坚持创新方法,凸显依法治税的中心地位,认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依法促收履责意识进一步增强,初步形成了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基本框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本着在税收执法上要中规中矩,在机制创新上要不拘一格的要求,20__年6月,州局制定了《__州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相应的考核办法,考核内容涉及基层局征收、管理、稽查等各个方面。20__年5月,经过认真调研,根据县市地税局税收执法现状,确定了州直地税系统42个执法岗位,签订岗位确认书,明确职责和工作规程,并以执法人员岗位公示牌的形式向纳税人公示,真正让执法人员明白了“做什么”和“怎么做”,通过执法检查和评议考核,清楚了执法人员“做得怎么样”,通过严格的过错追究,解决了执法人员“做得不好怎么办”的问题。

为强化基层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真正将执法责任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随意性、盲目性,州局又制定实施了兼职税收法制员制度,在县(市)地税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基层税务所(稽查局、分局)均设立一名兼职法制员。对基层执法人员做出的每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核定税款、减免税审批、停歇业、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等),由兼职法制员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一事一审,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关口前移,从源头抓起,严把第一道执法防线。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基层局现已初步建立了以科学的岗责为基础,以明晰的工作规程为重点,以严密的考核评议办法为手段,以严格的过错追究为保障的覆盖税收执法各岗位、贯穿税收执法工作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了执法有依据、操作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责任有追究的执法格局。

(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全面推行,保证了每位税收执法人员对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该做什么、按照什么方式做、以及出现税收执法过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都已心中有数,促使了税收执法人员时时、处处尽心做好每一项执法工作,有效地解决了税收管理中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滥用权力、随意执法的现象也大为减少。

税收执法责任制促使税收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处理执法事项,促进了执法行为的规范和执法水平的提升。从近几年税收执法检查和考核结果看,州直地税系统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得到了有效控制,执法行为的过错量呈逐年递减趋势。据统计,20__年州直地税系统共追究278人次,其中告诫15人次,责令书面检查38人次,通报批评19人次,处罚123人次,处罚金额58415元;20__年追究117人次,其中告诫12人次,责令书面检查21人次,通报批评11人次,处罚98人,处罚金额21343元;20__年追究87人次,其中告诫9人次,责令书面检查21人次,通报批评15人次,处罚43人次,处罚金额12390元。

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还需完善和提高

虽然__州直地税系统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通过这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地调研活动,仍然发现税收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基层局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参差不齐

一是对工作规程学习培训没有跟上,分解、细化不够,造成部分执法人员不清楚自己岗位的工作规程,工作上仍然存在按照习惯的、想当然的、不规范的方法去操作。

二是在执法评议考核上,基层局虽然做到了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但在考核的方法上还存在着没有从每个岗位考核入手的现象。

(二)税收执法要求与税收法制环境存在着差距

1、税收执法中人为因素使执法过错时有发生。表现在一是少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机关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动;二是部门考核

机制不合理,税收收入任务完成与否、征管质量指标考核是否达标、排名是否靠前等因素,导致了税务机关变通执法。

2、税收执法要求与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存在着差距。

(1)部分税收执法人员认为依法治税、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特别是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搞评议考核完全是自己人给自己人“下套子”、上“紧箍咒”,制定的各项税收执法规程把基层税务人员的手脚完全捆死了。

(2)部分税收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低和法律意识淡薄,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税收执法缺乏刚性。具体表现为该履行的职责不履行,该报批的事项不报批,不按法定程序办事,重实体轻程序,使用文书不规范,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甚至或徇私枉法;或者碍于说情,削弱执法力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行为如同儿戏,执法失去应有的威慑力。

(3)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上,存在不深不实的问题。

(4)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追究工作由于基层局主要依靠手工进行,考核工作存在着人情、面子问题,追究方法也过于单一和表面化。一方面从历年的税务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情况看,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普遍存在,这固然与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有关,但与税务干部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不到位也有很大关系;另一方面从历年执法检查情况看税务执法人员执法不到位、随意执法现象也普遍存在,特别是对诸如:“应收而未收”、“应处罚而不处罚”“应移送案件而未移送”等违法现象,由于过错责任的主客观原因难以彻底追查清楚,因此责任追究难以实施。

(三)责任追究难以到位

1、经济惩戒标准难统一。

由于基层局工作条件、工作人数、工作任务等均有所不同,考核系数大小也不一样,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只是整个税收工作考核中的一个部分,部分统一难,整体统一就更难。

2、执法过错责任难发现。

当前,地税税收执法监督领域的信息化程度较低,尚不能实现对税收执法的完全监控。同时,内部各执法环节间的工作衔接有时不够紧密,信息传递不及时,导致一些过错行为不能及时发现。

3、执法考核重追究轻激励。

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与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公务员年终考核等缺乏有机结合,也没有明确的激励机制,特别是目前经费相对固定的情况下,更是缺乏奖励经费的来源。

三、创新和深化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意见

(一)进一步端正对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认识

1、继续提高对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今后税收执法工作的重心必须是以执法人员为基础,坚持依法治税,公平税负,提高服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管用、统一、革新”的指导思想,结合上级和新形势下的要求,不断完善各项制度,特别在横向税收执法岗责体系建设上,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并把深入推进机制创新、促进税收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作为长期坚持的税收执法工作指导方针。

2、增强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和自觉性。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是一项打基础、建平台、利长远的基础性工作,是解决执法制度缺失、执法责任不落实、消除执法失职违法行为的有效举措。充分认识到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落实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的自觉性,在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上不甘落后,勇往直前。

(二)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规划和目标

1、做好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建设试点和推行工作。州局岗责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在霍城局进行试点,按照修改后的《税收执法质量评价考核体系》开始运行,对所定的岗、所定的职、所定的责、所定的流程、所定的评议、所定的奖惩,从效果上进行检验。

2、积极探索州地税局本级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税收执法岗责体系建设,难度主要在于综合执法岗责事务纷杂、不便量化,反反复复在所难免。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自觉融入到探索实践中去,尽快闯出路子。实现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从基层局向上级局延伸、上级局与下级局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的联动。

3、统一规范各项考核。结合州党委效能建设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局《绩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将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与绩效考核融入一体,减少各种考核名目和考核次数,把集中考核、重复考核、多头考核向日常化的联动监督考核转化,真正为基层减压减负。

4、实现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总目标。到20__年底,基本达到岗位设置合理、责任明确清晰、流程运转顺畅、评价标准统一、制度管人管事、监督考核到位、执法质量效率提高、执法工作绩效明显。

(三)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发挥信息化在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中的支撑作用。

一是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的信息化培训力度,提高税务人员利用信息化手段的执法水平;二是要想方设法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更新硬件设备,提高办税效率;三是要通过软件设计在工作流程上对执法程序进行约束,减少和避免随意执法或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发生。

(四)认真做好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保障工作

1、加强领导。要发挥各级党组在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中的领导和组织作用,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力量,加大对基层局的指导力度。提高抓好当前、注重长远的能力,在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上做实干家,在持续发展上当好谋略家。

2、统一协调。各基层局在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中,必须按照区局的要求和州局的统一部署,步调一致,积极行动,不能畏缩不前,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滞拖延。

3、对干部加强遵章守纪、爱岗守责的教育,使每个干部熟知岗位职责,熟知工作程序,熟知质量考核点,做到人人遵章守责、个个照章办事。

4、不断巩固作风整顿成果,把作风整顿与效能建设作为促进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动力,使地税执法工作达到严谨、科学、规范、高效,保证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完善和落实。

5、加强

思想政治工作,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的社会基础。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系统工程,需举全局之力、需全方位举动、需全员积极参与,因此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导向性、服务性、启发性作用,引导群众,发动群众,凝聚人心,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全面落实。

6、积极整合人力资源。人员老化和人力不足是各基层局的共性问题,面对现实,要在挖潜素质、整合人力上下功夫。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带头,身先士卒,不做甩手掌柜,主动承担具体岗责,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

第7篇:税收执法范文

税收执法督察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措施。州局党组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按时按要求完成执法督察工作任务。

伊犁州地税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成员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州直地税系统的税收执法督察组织领导工作。下设执法督察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汇总上报相关总结、报表等工作。今年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牵头,征管、税政、计财、稽查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负责组织实施对州直地税系统各县市局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一)各单位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凡与国家统一税法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必须停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立即纠正。

(二)在执法督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区局确定的重点内容实施督查。

(三)各被检查单位收到《税收执法检查纠正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于整改完毕后10日内向州局报告整改结果。

(四)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对过错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或监察部门处理。

(五)对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避免在今后税收执法中再发生类似的问题。

二、结合实际、全面检查

根据安排,州局组成联合税收执法检查组,局领导王圣杰副局长带队,从8月12日起深入到州直各县市局、口岸局州稽查局、奎——独局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

检查中,直接深入到征收管理服务一线,检查每个单位的执法资料,除对照区局要求检查的重点内容外,同时对岗责体系建设的落实情况也一并作为重点内容进行了检查,检查执法人员的执法岗位是否确认(以确认书为准)、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是否掌握(对照已办结的业务)、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处理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等。

三、对照检查的情况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查。我局按照新地税办发3号文件要求,对县市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党政、有关部门制定涉税文件进行了检查和清理,共查阅了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类文件23份,制定的税政业务类文件157份(绝大多数为转发区局文件),其中3份文件停止执行,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了清理任务,取得了成效。经检查,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都能严格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文件的会签、备查备案制度,建立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核台帐》。同时检查了地方党政、有关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没有发现擅自越权减免税和擅自解释或违规执行税收政策的情况,也没有发现有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地方性文件。

(二)普通发票及税收票证的管理、税收收入的征缴情况。一是重点检查了税收票证的领、用、存、销情况以及票证库房管理情况,通过检查,各局能够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税收票证现金汇缴做到了“日清月结”,建立健全了各类税收票证登记台帐和结报手册,对税收票证的领、用、存、销情况按时记录;同时每月对税收票证填开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通报。二是重点检查了普通发票的管理、纳税申报征收情况以及税款的预算级次及入库情况。通过检查,都能够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发票;对税收征管范围能依率计征、依法征缴,对税款入库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级次,及时、足额入库,没有发现积压、挪用、截留、转引税款现象;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方面。一是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面较之去年有较大改进,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汇算清缴工作,在税收优惠执行和管理上,基本能够严格实行报批和备案制度,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事项上符合政策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方面严格执行报损审批制度,无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事项。

(四)在重点行业管理方面,尤其是在建筑业方面,严格执行了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对外来施工企业实行报验登记,同时对重点企业实行税源监控,建立登记管理台帐,按要求对其进行纳税检查,严格以票控税,实行源泉控管。各局对交通运输业,尤其是车船税委托交警队代扣,加大了委托工作力度,建立了协税护税工作机制。

(五)对近年来税务稽查案件进行了认真检查,特别是在实体和程序上检查是否合法、规范。通过检查稽查部门能严格按照稽查操作规程执行,大部分案件文书制作规范、适用法律准确、定性准确、处理案件得当。

(六)对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都依法征收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契税,没有发现漏征的情况。

四、查出的问题

从今年对州直县市局进行税收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总体税收执法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有力地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及时入库。但是,税收执法、执法管理、执法监督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部分局制作的税收执法文书不规范,主要表现漏写成文日期、漏填主管领导意见、加盖印章不正确、字轨号不符合要求、文字表述不规范等。

(二)税收征管中存在执法不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纳税人违章行为没有定性或定性不准,处罚引用法律、法规不当、不具体,处罚力度不够,该加收滞纳金的没加收滞纳金,该罚款的没能罚款,对长期欠税户强制措施力度不够。

(三)部分县市局未按规定执行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四)部分县市局对个体工商业户税额核定程序不完备,缺少业户自报、典型调查等程序。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而提出申请的,从受理文书之日起长期拖延,迟迟不能作出定额复核意见书。

(五)部分税收管理员疏于管理、淡化责任存在漏征漏管现象。

一是在减免税管理上,没有掌握报批类减免和备案类减免的有关规定,存在政策引用错误或混淆报批类减免和备案类减免;二是存在管户不清漏征漏管现象,单项税种的税收管理台帐登记不规范,存在管理不到位的现象。

(六)在岗责体系建设上,在明确职责、分解、细化规程、岗位之间的资料传递、以及考核的方试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通过分析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没有严格按税收执法工作规程执行,二是税收业务不熟练,三是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所致。

针对税收执法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我们及时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并下达税收执法检查纠正通知书,要求被检查单位认真进行整改,对主管领导及执法过错人员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在10日内将整改追究情况上报州局。

五、落实责任,严格过错追究

六、几点意见

一是在落实税收执法岗责建设工作上,一定要把税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认真地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人员上。重点是要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只要岗位职责明确了,工作规程清楚了,才能做到规范执法,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二是要把严格执法与纳税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将二者认真地贯彻到税收执法工作之中去。

第8篇:税收执法范文

税收执法督察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措施。州局党组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按时按要求完成执法督察工作任务。

伊犁州地税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成员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州直地税系统的税收执法督察组织领导工作。下设执法督察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汇总上报相关总结、报表等工作。今年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牵头,征管、税政、计财、稽查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负责组织实施对州直地税系统各县市局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首先制订了详实的督察 (五)对近年来税务稽查案件进行了认真检查,特别是在实体和程序上检查是否合法、规范。通过检查稽查部门能严格按照稽查操作规程执行,大部分案件文书制作规范、适用法律准确、定性准确、处理案件得当。

(六)对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都依法征收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契税,没有发现漏征的情况。

四、查出的问题

从今年对州直县市局进行税收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总体税收执法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有力地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及时入库。但是,税收执法、执法管理、执法监督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部分局制作的税收执法文书不规范,主要表现漏写成文日期、漏填主管领导意见、加盖印章不正确、字轨号不符合要求、文字表述不规范等。

(二)税收征管中存在执法不严的

问题。主要表现在对纳税人违章行为没有定性或定性不准,处罚引用法律、法规不当、不具体,处罚力度不够,该加收滞纳金的没加收滞纳金,该罚款的没能罚款,对长期欠税户强制措施力度不够。

(三)部分县市局未按规定执行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四)部分县市局对个体工商业户税额核定程序不完备,缺少业户自报、典型调查等程序。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而提出申请的,从受理文书之日起长期拖延,迟迟不能作出定额复核意见书。

(五)部分税收管理员疏于管理、淡化责任存在漏征漏管现象。

一是在减免税管理上,没有掌握报批类减免和备案类减免的有关规定,存在政策引用错误或混淆报批类减免和备案类减免;二是存在管户不清漏征漏管现象,单项税种的税收管理台帐登记不规范,存在管理不到位的现象。

(六)在岗责体系建设上,在明确职责、分解、细化规程、岗位之间的资料传递、以及考核的方试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通过分析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没有严格按税收执法工作规程执行,二是税收业务不熟练,三是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所致。

针对税收执法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我们及时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并下达税收执法检查纠正通知书,要求被检查单位认真进行整改,对主管领导及执法过错人员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在10日内将整改追究情况上报州局。

五、落实责任,严格过错追究

六、几点意见

一是在落实税收执法岗责建设工作上,一定要把税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认真地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人员上。重点是要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只要岗位职责明确了,工作规程清楚了,才能做到规范执法,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二是要把严格执法与纳税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将二者认真地贯彻到税收执法工作之

中去。

第9篇:税收执法范文

一、“利川模式”的基本内容

“利川模式”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可概括为“三改、三定、一再造、四联动”。

(一)“三改”的主要内容———改变机关职能。就是改“管理监督型”职能为“管理服务型”职能,构建名符其实的“扁平型”机构。遵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利川市地税局撤销原来的5个征收分局、1个稽查局和11个机关内设股(室),重新设置“七科一室”,即税费征收服务科、信息管理科、税费管理一科、税费管理二科、税费管理三科、法制科、监察考评科和办公室。机构“扁平型”后,减少了行政管理层次,扩大了行政管理幅度,实现了县(市)级地税机关由单一的行政管理职能向以管理服务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职能转变,达到省局要求县(市)局税务机关“管事”的目的。———改变纪检监察模式。恩施州地税局撤销利川市地税局纪检组长职位,派驻纪检监察员,利川市地税局在内设的“七科一室”分别确定1名副科长(副主任)为兼职监察员;重新设置的监察考评科除保持原有纪检监察职能的同时,增加工作考评、责任追究两项新职能,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以及考评、追究、管理、服务等多位一体的综合职能,真正把纪检监察工作落实到税收执法和税收行政管理之中。从运行的情况来看,纪检监察监督范围更广,监督力度更大,更好地体现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部门的充分肯定。原湖北省纪委书记宋育英在利川调研时,充分肯定了派驻纪检监察员的作法。———改变稽查体制。利川市地税局稽查局撤销后,由恩施州地税稽查局整合稽查资源,形成一级稽查体制,统一行使稽查权,让利川市地税局彻底解脱出来,把更多的人力资源投入到税收管理权和日常检查权之中,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的行政干预。

(二)“三定”的主要内容———定岗位。就是将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服务、监督等职能,细化到具体的岗位,保证每个岗位事权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在全面梳理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制度的基础上,因事设置50个岗位。设置岗位时,打破传统习惯,将局长、副局长、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都设定为工作岗位,赋予具体工作职责。———定职责。就是依法对岗位职责进行确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职责;二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条件发生时,法定赋予税务机关的职责;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税务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当这些权利由相对人行使时,即反向成为税务人员的必备职责。———定人员。就是在确定岗位人员时,采取全员竞争上岗的方式,通过知识考试、命题面试和组织考核三个程序,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科学合理地配备岗位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

(三)“一再造”的主要内容“一再造”就是工作流程再造。工作流程是事务运行的轨迹,是履行岗位职责的基础。利川地税局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根据法定事项、法定程序和法定要件,以处理环节为要素,在确保事项完整运行的前提下,对税收服务、管理、监督等环节进行分解,再造成为税务事项工作流,统一每个工作流“节点”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制定科学严密、简便易行、责任明确的工作流程,明确职权行使的步骤、顺序、时限和形式标准,明确科室之间、岗位之间的权责。“利川模式”将现行税收管理流程归结为8个环节点,即政策管理、业务受理、调查核实、行政核批、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处理执行、责任追究。把新的管理流程贯穿于各个具体业务工作中,各职能岗位各司其职,相互衔接,相互牵制,一环紧扣一环,环环相依,使税收管理更加程序化、规范化。

(四)“四联动”的主要内容“四联动”就是指岗位责任、智能参与、考评监督、责任追究“四个轮子”同时联动。“利川模式”对领导岗位到一般岗位的所有在岗人员,都按岗定责。通过职责确定和划分,使机构、岗位、人员、职责有机地结合起来,岗位明确、职责明确、权限明确、任务明确、目标明确,做到了“人人有责、层层有责”,有效地解决了“做什么”的问题。“利川模式”明确规定了依托计算机网络处理事务的环节、时间和内容,实现计算机管人、智能控制。运用计算机进行纳税人的信息管理、征收管理,税务人员工作日志管理和日常公文处理,提高了办事效率。“利川模式”坚持“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应该到哪里”的原则,建立社会化监督网络,全程监控税务干部是否履行责任,是否依法履行责任。聘请纳税人代表为税风税纪监督员,定期不定期地开展行风评议,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方案;聘请特邀监察员,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地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采取发放评议表、设置意见箱、公开举报电话、在网上开辟廉政论坛等方法,广泛征求纳税人对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责任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收集整理,及时处理回复。与此同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客观评判的原则,由监察考评科人员负责对各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严格的考评监督机制,成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有力保障。在具体操作中,根据考评结果或外部反映的情况,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按照责任形成的因果联系划分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根据责任大小、后果影响程度以及整改效果等因素,分别予以责任追究。据实施过错责任追究记载:2006年第四季度,经济惩戒数29人次,惩戒金额740元;通报批评29人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2人次。2007年,经济惩戒数49人次,惩戒金额4340元;通报批评49人次。通过严格实施责任追究,解决了“做错或做得不好怎么办”的问题。

二、“利川模式”的特征

(一)岗位责任的独立性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遵循“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管理理念,在科学划分税收征管权、合理分解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设定工作规程,确定责任追究标准,进行责任追究,从而落实税收岗位责任,提高税收效率、效能的一种岗位责任制模式。岗位责任的独立性具有以下特点:———岗位职责明确化。在划分职权、明晰岗位职责的基础上的,根据每个岗位不同分工,对执法权力、内容、程序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有效解决了岗责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工作规程标准化。严格依照《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税收管理、征收事项进行标准化分解,明确程序和责任,统一了岗责设置,明晰了责权利界定。———评议考核规范化。通过运用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和尺度进行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化。以岗位职责划分为基础,以工作规程中的具体规范为基本要求,以评议考核的结果为直接依据,本着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行为主体的履行责任的过错行为进行追究。

(二)质量管理的标准性利川地税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为基础,将地方税务机关的各项规定与之融合,通过质量的内审、外审,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具体来讲,就是在实践过程中,运用质量管理理论中的人力资源配置原理,对税务机关内部岗位、职责及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进行重组、调整和细化,把税收管理、征收过程分解为若干环节,形成新的治税与管理流程,并运用管理系统特有的质量记录功能,完整记录税收管理、征收的每一个过程、环节、每一个“权力点”的真实数据,确保岗位责任考核“用数据说话”。通过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逐步建立起税务质量管理体系,保征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严密性、真实性、持续性。严密性确保了税收岗位责任制落实过程中的控制要求和税收征管质量的验证要求,使税收征管工作过程和结果的全部因素处于受控状态。真实性避免了人为的不确定、不真实等因素,为确保税收征管行为符合要求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客观证据。持续性通过管理评审、质量审核、纠正措施控制等程序,对税收征管的适应性、有效性进行定期评审,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持续改进。

(三)资源配置的效能性利川地税局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不断整合人力资源,减少管理层次,实施业务重组,构建“工作流程化,机构扁平化,管理信息化、考评制度化、服务规范化”的现代税收征管运行机制,改县(市)一级管理机构为管理与征收职能合一的新型税收管理机构,实现税收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特征体现出以下三个具体特点:———目的性明确。将税收征收、管理目标和执法责任要求转化为岗位绩效考核目标,使责任主体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导向。———模式简单、成本较低。利川是山区农业大市,利川市地税局针对农业税收改革后的地方税收结构变化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出机构的扁平化,减少中间过度环节,对乡镇税费实行“约时定点、巡回服务”的征收方式,既满足了农村税费的征收需要,也满足了发票开具、发售等需求,由此带来了税收成本大幅度降低。三是方式灵活,突出执法结果。利川地税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突出过程和结果控制,在一个业务循环期内,考评主体和岗位责任主体共同全面审视、评判效绩,实施责任追究,保证了岗位责任的落实。

(四)制约对象的全面性利川地税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全员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地方税务机关岗位责任制。利川地税局制定的《地方税务机关岗位责任制》明确了对所有在岗人员,从领导岗位到一般岗都按岗定责。在确定职责时,将其区分为公共职责和专项职责。公共职责按照各级层面应共同承担的职责划分为领导公共职责、科长(主任)公共职责、副科长(副主任)公共职责和专业岗位公共职责。专项职责根据各岗位的性质分别在各岗位中进行规范。与此同时,利川市地税局在推行行政执法制时,注重了税收征管的全过程构建岗责体系,明确税收征管各环节、内容和形式,从过程上确保各环节的岗位和责任明确;税收执法、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后勤保障等工作都被纳入岗位责任制平台,做到机构改革与税收执法责任制相结合,行政管理责任制与税收执法责制相结合,税收监督与工作考评相结合,考评工作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建立起全方位的地方税务机关岗位责任制模式。通过对各岗位工作的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注重岗位间的协调配合,避免了大而化之的粗放管理,在定岗、定责、定员、考评、追究诸环节都体现了精细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利川模式”的主要效应

(一)税费征管行为更加规范利川地税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了税收执法权力,将一项税收业务按照工作环节分配到了若干岗位协作完成,如减免税审批事项,按要求分解为申请受理、初审、实地检查、复审、审批等几个工作环节,其中受理、初审由税费征收服务科的税源管理岗负责,复审由法制科的行政审批岗负责,审批按照减免税权限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充分体现了相互制约的原则。在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工作规程的基础上,构建了系统的考核评议办法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其操作规程,从而使得税收执法责任追究日常化、经常化、制度化,进而确保了税费征管监督到位提高了监督水平。在具体的征管中,杜绝了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现象,责任意识明显增强,维护了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二)税务执行能力更加提高通过税收业务流程再造,明确具体职责后,税务人员在每一阶段、每一环节都注重细节,力求完美,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处理好一切问题。以精益求精的态度,主动、认真、严格、高效地坚持各项制度和规范。特别是通过建立网上银行、装置POS机,推广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等多元化申报、征收方式,在纳税大厅推出“一站式”、“全程式”、“预约式”、“首问负责制”服务,为弱势群体开辟了办税“绿色通道”等措施,提高了税务执行能力。

(三)税费征管质量更加提升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之一是加强和推动税费征管基础工作。“利川模式”运行后,由于岗位职责的明确,管理的规范,一线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不再是从税务登记开始到税务执行都由一个人包干办理,而是各自对其岗位职责负责,如果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仅使得下一环节、下一岗位的工作无法进行,而且还会受到责任追究,从而保证了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的工作质量。近年来,利川地税征管“六率”一直处于上升状态(见表1)。(四)税费征收成本更加减少由于实现机构扁平化,减少了中间管理环节,使税费成本的大幅度降低。原来所有分局均配备了一定数量的行政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以及征管车辆,有的分局一年的税费收入还不够费用,征收管理成本相当高。撤消分局后,减少了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征管车辆也随之减少,大大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据不完全统计,利川市地税局试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年,就节约车辆等费用50多万元。

四、“利川模式”的基本经验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地税机关转变职能的“推动器”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以岗位为载体、以责任为内容、以考评为形式、以信息化为手段、以追究为保证,集岗位责任、工作规程、考核评议、责任追究为一体的,一种根本性的、全面的、规范的行政管理制度。对地方税务机关来说,它是一种制度创新。“利川模式”遵从行政事务服务于税收征管的理念,小行政大业务,大力推崇行政事务社会化服务,撤消分局管理层级,让内设机构直接服务纳税人,管理纳税人,除办公室外,其他的科室职能都与税收业务直接相关,全系统从事征收管理与服务的人员达80%。促进了县级税务机关的“三个转变”,即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从“管人”向“管事”的转变;从“管理型”机关向“服务型”机关转变。

(二)体制机制创新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利川市地税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践表明,如果没有“扁平型”机构改革、纪检监察模式改革、稽查体制的创新、征管流程的再造等一系列创新,而是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践过程中稿形式主义,“利川模式”就不可能取得这样好的效应。因此,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密切结合地税工作的实际和改革的需要,潜心研究,建立起了以机构、岗位、责任、流程、过错追究相对应的岗位责任制机制,从制度创新上解决岗责不清、权责不对等、管理秩序混乱、执法随意、甚至等老大难问题,从制度创新上实现地税征管模式向现代化管理方式的跨越。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地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内部管理制度、方式,是对税费征管行为、执法过程进行约束的一种形式。税收行政执法的各项活动,没有人是无法进行的。所以,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利川模式”的构建和运行实践过程中,把税费征管人和纳税人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以人为本的岗位责任制模式。税费征管人既是制订、运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体,又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和制约的客体,在运行实践中起核心作用。因此,“利川模式”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重视每一个干部职工在岗责体系中的作用,科学设岗定责,因人定岗,责任到人,建立严密的责任监控系统和严格的奖惩措施,从而取得了理想效果。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以征、管、查为核心,虽然与过去相比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服务职能的缺位,“重监管、轻服务”。因此,“利川模式”通过机构改革、流程再造,对现行征管模式进行了完善,流程、岗位、责任都以“服务第一,纳税人为先”,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建立起以“为纳税人服务为中心”的“优化服务、多元申报、网络监控、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现管模式,税收管理从规制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纳税服务从行政服务向社会化服务转变,推进了税收管理的信息化、集约化、法制化、规范化和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