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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营销工作精选(九篇)

保险公司营销工作

第1篇:保险公司营销工作范文

关键词:风险意识;保障意识;寿险公司;激励制度;营销员

随着保险行业在我国的逐步深入,营销员在寿险公司的发展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在实际中我们常常发现,营销员与其锁在寿险公司的奋斗目标不一致,因此,作为寿险公司就需要采用一定的激励方式,激发营销员的主动能动性,降低其负面的情绪,促使其为公司的目标而努力。于是,各个寿险公司开始探寻各种形式对营销员进行激励,以提升他们的个人收入,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往往事与愿违,对于营销员的激励效果往往与预期的目标相距甚远,甚至可能起到了负激励的效果。为此,在新形势下就需要我们能够从营销员的实际出发,以真正的满足他们的所需出发,制定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从而达到吸引更多营销人才留在人寿公司的最终目的。

一、人寿保险公司激励机制的概述

企业激励机制,指的是在企业已有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手段,实现承诺给企业员工福利的最大化,以激励员工能够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和利润。人寿保险公司的主要激励对象是保险营销员,通过采用一定的激励形式,可以促使营销员为寿险公司带来更多的保险客户,为提高寿险公司在社会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奠定了扎实基础,积极的促进了寿险公司的繁荣与发展。

二、我国人寿保险营销员激励与监管现状

现阶段,我国的人寿保险公司实施的营销员激励机制,切实有效的激发了营销人员的工作活力,并且以积极的心态投入到保险业务中去,对于寿险公司的增值、个人的财富收入以及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但与此同时,有的激励制度却起到了负激励的效果,这不利于寿险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1、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激励制度效果不明显

在新形势下我国的寿险公司主要采用的是委托制度,进行日常的营销活动。寿险公司负责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活动的设计,而保险营销员负责具体的保险业务,寿险公司的主要利润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营销员的业绩。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下,营销员掌握了具体的营销活动及客户的相关信息,而寿险公司却难以全面的掌握这一点,这就导致了公司在制定营销员激励制度时,无法准确的把握营销员的具体激励需求点,从而导致激励制度所产生的效果并不明显。

2、过度的激励会诱发道德风险

由于保险营销员追求的利益目标与寿险公司的利益目标并非完全的相同,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过度的激励则可能会诱发营销员的道德风险,致使其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个人利益,而不惜损坏保险客户及寿险公司的利益。主要体现在:有的保险营销员为了让投保人能够完全的信任自己,并且同意签署保单,对寿险产品中的某些利益或保险范围等方面进行夸大,并且对于一些细节及注意事项并未如实告知客户或隐瞒;有的保险营销员为了能够得到客户的认可,采取恶性竞争的手段去诋毁其他的寿险公司,导致整个寿险行业的名誉和形象受到严重损失。

3、激励制度与寿险公司基本保障失衡

目前,大多数的寿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是一种委托的关系,导致公司在设计激励制度时,只是单纯的凭借其开单的业绩,而未充分的考虑到营销员在公司的层级与职业的发展方向等各方面的因素,忽视了营销员人员的基本保障,而只注重了激励的措施,而且只要有业绩,才有对应的底薪,否则就是零薪水,这样就导致了很多刚进入公司的营销员会产生不安定的感觉,从而制约了寿险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人寿保险营销员激励与监管机制的优化

1、完善培训机制,注重营销员的全面发展

当前的寿险公司对营销员的激励,主要是偏重物质的激励,而忽视了对营销员全面发展的培养,因此,公司应该不断的完善其培训机制,在对营销员进行基本的保险产品及销售培训的同时,也要培养他们的工作素养、工作技能、个人价值观等多方面能力,促使营销员能够获得健康全面的发展。

2、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并重,规避道德风险

针对激励机制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及道德风险问题,寿险公司必须给予高度的关注与重视,切实的将道德风险纳入到人力资源管理的体系中,加强对营销员的道德意识及保险销售行为监管,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夸大保险效果、隐瞒合同条款等个人行为给予严惩。同时还要根据每个员工的具体工作情况设定合理的任务目标,避免因为目标过高而让营销员铤而走险,降低引发营销员道德风险行为的根源。此外,还要通过不断的优化公司激励制度,避免大量的道德风险行为发生,逐步的将短期的激励形式转变为长期的激励,并且可以通过实行员工制度、合伙人制度等多种举措来强化营销员对公司的归属感。

3、加强营销员的教育监督和约束惩戒

为了避免过度激励诱发营销员的道德风险意识,还应该将对营销员的教育监督、约束惩戒与激励制度有机的结合起来,提高营销员的个人道德意识、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引导营销员的正向行为,并且通过加强企业监督管理机制来抑制营销员的侥幸心理,在确保能够激活营销员的工作活力的前提下提高他们的道德风险意识。

4、加强营销人员的基础福利保障

寿险公司在制定激励制度的过程中,要充分的考虑到营销人员的基本保障需求,化解基层营销员的社会地位边缘感,同时,借助多样化的激励形式,进一步使得营销员的固定薪水、个人佣金、企业成本与企业利润之间关系得以平衡,构建完善与公平竞争的激励与保障体系。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寿险公司作为我国的金融服务行业,具有其独特的组织结构与经营模式,针对寿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科学的保险营销员激励制度和监管制度,激发营销人员的业务热情和活力,提高营销人员的工作素质,规范保险行业市场行为,避免恶性竞争的出现,从而推动寿险公司的业务与营销持续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雨琴.泰康人寿泰州公司营销人员激励问题研究[D].江苏科技大学,2014.

[2]贾松.X人寿保险公司营销员激励机制的研究[D].南昌大学,2011.

第2篇:保险公司营销工作范文

关于改革后的营销员的身份问题,保监会新闻发言人是这样说的:“可以将制转为员工制,也可以在不改变现行佣金制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劳动身份,提高福利待遇;可以所有机构一起改,也可以选择部分机构改;可以全公司执行一个制度,也可以先选择部分绩优营销人员先行先试试等等。”

那么,业内人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呢?业界对于营销员身份的猜想是如何的?经过多方走访,记者最后总结了四条。分别是:成为保险公司正式员工;成为保险中介销售员工;成为派遣公司员工和成为合规的个人保险人。

猜想一,成为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

中新网2012年12月6日电,据保监会网站消息,保监会通知,自11月21日起废止《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等21项规范性文件。

21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营销员的便有《关于规范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多个文件。 消息一发出,有关人士称,“扫除了保险营销员实行员工制的部分制度障碍,营销员或将转为保险公司正式员工”。业内人士分析师认为,被废止的21项规范性文件中,绝大多数内容对于保险公司的影响都非常有限,其中有两项内容是相对值得关注的。首先是第14项,即废止《关于规范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这项规定的废止事实上是对2012年10月8日保监会出台《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呼应。在新规中,保监会鼓励保险产品的营销渠道能够更加多元化并具有创新性,这些新模式的探索包括专业中介、网销、电销、交叉销售以及社区门店等,预计保险中介公司可能成为未来主要的营销新模式和新渠道,保险中介公司将直接对保险营销员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此外,对保险公司而言,最主要的影响在于提高营销员的福利和保障所带来的营业成本。

成为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也是业界广泛关注的话题之一。这是按照《劳动法》、《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的要求,也是300多万营销员中多数人的想法。成为员工后,广大营销员的收入就有了保障,和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就能要求保险公司办理“五险一金”了,就能名正言顺的开展业务了,腰杆子就硬了。

但是员工制却并不是保险公司希望看到的。保险公司认为,首先是这批人员的“五险一金”的数量就不低,按照目前每人每年近1200元的“五险一金”的年缴额,全国的年缴费用就用近36亿之多,还有工资,如果按平均3000元/月计算,全年就有近100亿的开支,这些开支目前保险公司认为是不必要的。之所以说保险公司不希望保险营销员成为员工,最重要的原因恐怕是担心日后的管理问题,在现有的保险公司管理体系和考核体系中,最主要的指标就是业绩考核,没有业绩保险公司就无法生存,没有业绩营销员就没有保留的必要。成为员工后,就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成为劳资双方了,保险公司怎么考核和制约这些成为员工的营销员,就成了一道难题。假如,员工没有保单进账,保险公司也没有办法开除他们,保险公司不希望有员工制的原因之一。就是实际操作上就不能通过,现有的营销员采用的制,既保险,接受的是保险制,在取得了保险人资格证书后,要想卖保险还有取得保险保险公司的授权书,这个过程还需到工商局备案。如果是正式员工,制势必要取消,工商局的备案也要取消,也就要国家工商总局发文才行。

保险营销员对员工也有不少的担心,主要担心自己的利益继续被侵害,而且变相的。多数人认为,“羊毛出在羊身上”,实现员工制后保险营销员是可以在保险公司拿到工资,保险公司也会为他们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障,但是他们的佣金肯定会下降,至于下降多少就不是他们能决定了,决定权在保险公司的手中。同时,保险公司也有顾虑,主要担心的是给营销员发工资后,如果营销员的没有业绩或者业绩不达标的话将怎么办,总不能养懒人吧。还有就是这些营销员的工龄怎么算,是“一刀切”的重新计算,还是采用在本企业的服务年限来计算等等。

员工制对营销员来说是好事,但对保险公司来讲就不是什么好事,这也是目前营销员体制改革迟迟无法进行的主要原因。而保监会的改革计划也没有坚决提出全部实行员工制的要求,只是说要“改善营销员特别是基础营销员的待遇,提供更多的保障”。也就是说,员工制只有在少数公司得到实行,选择员工制的险企不会太多。

猜想二,成为保险中介销售员工

保险中介公司招聘营销员,依法按劳动法签订合同。保险中介提供基础社会保障与底薪,并按正常招聘形式组织招聘。营销员依照保险中介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工作。成为中介公司的员工可以避免很多本应由保险公司出资的地方,比如“五险一金”和工资等支出,保险营销员的身份归根结底就是属于中介类的,这是身份的回归。这种方式是营销员的身份归口到中介行业来,因为营销员的年检和身份认证都在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这种做法在国外已经实施了很长时间,并有很多先进经验可以借鉴和参考。

实现中介销售员工首先要解决的中国保险业的“产销分离”制度,如果把300多万营销员交给中介公司的话,就要给予中介公司更多的业务量,否则的话,中介公司就会面临着“吃不饱”的现状,如果中介“吃不饱”,这场改革就会失去意义,市场就会变得十分混乱,保险营销员为了自己的业绩就会不惜一切手段“忽悠”客户,这样保险营销员的声誉就变得更加不堪。但是要实行“产销分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这里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这里就不做多说。再次,如果把保险营销员简单交给中介公司,还有一个问题必须解决,那就是中介公司违法突出的问题要在短期内解决。

中介违法是业内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保险业内已是不争的事实。本身中介市场的发展也暴露出诸多的问题,比如专业程度较低、市场结构不合理、营销员体制改革缓慢、兼业不规范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中介行业的发展,给保险中介的发展和声誉带来了不利的影响。近几年来,保险中介业务违规违法行为普遍,主要表现在业务弄虚作假,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财务数据失真,套取手续费金额巨大;经营成本因中介业务违规操作而居高不下,侵蚀了险企的利润等。如果不解决中介存在自身问题,那么把300万保险营销员交给中介这无疑是在增加中介违规的机会。因为为了业绩,部分保险业营销员就在违规操作,加上少数中介也是在违规,这样的组合只会让保险市场更加的混乱。

当然,不排除在这场改革中,部分营销员选择性的加入中介公司成为正式员工,并不是所有的中介公司都是违规的,也并不是所的营销员都在“忽悠”客户。营销员营销员加入中介公司,有利于中介公司做大做强,有利于保监会强调的中介公司向集团化发展的目标,是有利于当前中介市场的发展的。

猜想三,成为劳务派遣的公司员工

所谓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全国人大法工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给出答复,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和替代性。所谓辅,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目前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如果此次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选择这条路的话,保险公司只是中间机构,实际用工单位支付营销员的开支,但是这么多的人数,哪家单位能全部接受呢?反过来讲,当保险营销员作为劳务派遣人员被保险公司给派遣后,再回过头卖保险,这样是不是太麻烦了,没有改变真正的身份,还是在卖保险,尽管有合同在身,但是这份劳动合同对营销员却没有实质的变换。回过头来看,劳动派遣制度是保险公司在甩包袱,当然,选择劳动派遣办法是有利于目前的改革的,只是说明营销员改革向前迈出了一步,不是停滞不前,应该说是改良的一步。

猜想四,成为合规的个人保险人

成为合规的个人保险人,按照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的说法就是:“保监会正在研究制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督办法》,将加大对保险公司的问责力度,促使保险公司强化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升保险营销队伍素质。”也就是说,保监会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督办法》约束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严格约束保险营销员,这种方式正是现在的办法,实践表明这种办法近乎失败,也是现在保险营销员之所以要求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的原因。如果还是采取现有的办法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保险营销员违规的投诉越来越多,保险业的名誉将会越来越坏。

首先,如何做到合规,配套措施如果仅仅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督办法》的话,那么保险营销员将会有更多的对付办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是写照,何况有利益的驱动。

其次,如果还是采用这个办法,没有解决营销员的基本需求和基本保障,保险营销员的流失或者说留存率将更低,因为老营销员工作多年后产生了厌烦情绪,新的营销员站不住脚。

第三,如果还停留在现有的修修补补的话,就是说此次营销员体制改革就是失败的,什么是改革,改革就是打破原有的制度,就是要建立新的规则,所谓“不破不立”就是改革的根本之道。

第3篇:保险公司营销工作范文

随着保险产业的不断发展,保险公司的经营越来越紧密地与国际接轨。民族保险业如何做大、做强、做优,成为每个保险人思考和研讨的课题。

1我国保险营销的模式分析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保险公司的营销模式形成了以下几种方式:

1.1正式聘用制

保险公司雇佣业务员作为其正式员工,按照“相对营业佣金制”领取固定薪酬,同时按照销售业绩获得奖金。这种营销机制主要存在于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人寿保险业和90年代至今的财产保险业。保险公司与业务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作为正式员工的业务员与其他员工没有任何分别,还可以凭借自身的努力获得晋升机会,同时心理状态也可以保持稳定,对于所属公司有较强的归属感。但这种营销机制的运作要求保险企业具备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这正是我国保险企业普遍缺乏的。

1.2个人制

保险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委托个人人从事保险产品的销售,采取“相对营业佣金制”按照个人人的销售业绩给予提成。这种营销机制于1992年由美国友邦保险公司(AIA)引入上海。国内保险公司中,平安保险公司率先以这种方式开展寿险营销,随即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上海分公司进行了寿险营销试点,并于1996年开始向全国各分公司予以推广。直至今日,“个人制”已成为我国寿险行业最主要的营销模式。在这种营销模式下,个人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通常也不享受企业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但却接受保险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考核,造成了个人人在保险行业的“边缘人”地位。虽然这种营销机制能够发挥个人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对企业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却成为今天个人人业务和管理中诸多问题的根源。

1.3中介人机制

通过专业的中介人(专业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是当今国际保险市场最为盛行的保险营销模式。我国专业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逐步发展起来的,发展很快,各种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纷纷成立,但在业务规模扩展上仍然停滞不前,还没有成为我国保险行业营销模式的主流。

1.4兼业营销

即保险公司与银行、铁路、外贸公司、运输公司、汽车经销商等行业建立兼业关系,利用其客户资源优势、区域网点优势保险公司代为销售对应的产品。但这些兼业公司往往缺乏专业性,需要保险公司对其保险专业技能进行指导和培训。

上述四种模式是我国保险行业现存的主要几种营销机制,特别是前两种营销模式,是我国保费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无论是个人制还是雇佣正式员工销售保险产品,都有一个共同点——保险公司将保险产品的销售作为自身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纳入公司的日常运营,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两种营销模式在我国保险行业粗放式发展的初期推动了保险行业的规模扩张,但也带来了很多问题。

2现行保险公司营销机制的负面影响

2.1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如果雇佣正式员工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员工的固定薪酬就成为保险公司必须每月支付的一笔固定成本。销售业绩越高,单位固定成本越低,但公司同时又要为销售人员支付一笔与销售业绩成正比的提成收入;另一方面,销售业绩降低了,尽管保险公司支付的提成收入成本会降低,但销售人员的固定薪酬无法摊薄,单位成本仍然居高不下。如果保险企业采用个人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前者所提及的固定薪酬成本问题,但并不意味着成本会降低。因为在个人的营销机制下,为提高销售业绩而无法避免地采取“人海战术”,意味着保险公司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这些个人人进行管理,这在我国寿险公司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设立营业区、雇佣管理人员、添置办公器材等,这些无疑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此外,保险公司的直销人员与保险中介公司也在保险市场上形成了竞争关系,一方面激烈的竞争使保险价格下降,同时受中介费用比例较高的影响,保险公司的实际承保条件将会更低,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

2.2制约了保险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

以上两种保险营销模式实际上是“大而全”的传统经营模式,保险公司利用内部人员(正式员工或非正式员工)从事所有的保险业务,从保单推销到赔案处理。人员的增长需要分层级管理。规模越大的公司,管理等级链就越长,内部管理协调所耗费的资源就越多。这种资源浪费主要是由激励不足、信息扭曲造成的。在公司内部,下级按上级的指令或规定来完成自己的职责,上级则按下级完成的任务进行货币奖励,但公司内部的这种上下级管理关系不可能具有独立竞争时那样强大的动力和压力,因为两者的利益目标不完全一致。因此,无论老板采用什么样的激励机制,都很难让雇员像自己办企业那样追求效率,这就意味着在公司内部很难设计出一个完善的激励标准和管理机制,使下级员工像所有者那样努力,这就导致了由于激励不足而产生的资源浪费。另外,在公司内部管理协调过程中,下级往往有强烈的倾向按自己的利益去影响上级领导的决策,通过故意隐瞒或人为扭曲有关信息去争取于己有利的方案,如采取各种游说活动争取较有利的业务指标,这又造成了因信息失真而产生的资源浪费。

2.3不利于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

所谓核心竞争力是指保险公司拥有的能为客户带来特别价值的、独特的、其他竞争对手难以模仿的能力。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就是创新能力以及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能力。在目前的保险营销模式之下,我国的保险企业普遍的“重销售轻创新”、“重展业轻服务”,将保险企业的竞争能力简单地理解为保费收入,将公司的大量精力投入到如何管理销售人员、如何推动保费增长。势必会影响保险企业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和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最终难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4不利于保险企业塑造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有活力的企业文化往往会成为一个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关键因素。在我国的保险营销机制下,保险企业难以形成具有活力的企业文化,这主要是因为:作为正式员工的销售人员很容易产生工作上的惰性而逐渐丧失开拓进取精神,这种工作状态在一个以销售为主的营销机制中将轻易地感染其他工作人员,继而影响一个团队甚至是一个企业,在丧失了进取精神后具有活力的企业文化无从谈起。在个人制下,由于个人人的“边缘人”地位造成了他们对保险企业的疏离感,个人的利益目标与保险企业的利益目标产生严重分歧,一方面成为个人人因过失或故意所引起的投保人投诉日益增加的根源,另一方面,有所成绩的个人人频繁在各个保险公司之间流动,大规模的集体跳槽事件层出不穷。这种机制本身决定了个人人难以融入到保险公司的主流文化之中,成为影响保险企业塑造其具有活力的企业文化的关键因素。

3我国保险营销的发展方向

我国保险业要实现集约化经营、效益化发展的道路,保险营销机制就必须向“销售职能市场化”方向转变,也就是说保险企业应将保险产品的销售从目前的经营环节中分离出来,通过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实现保险产品的销售。“销售职能市场化”的优势在于:

3.1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通过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无须事事亲力亲为,保险产品的销售交由中介机构负责便可精简机构和人员,压缩相关培训和管理费用开支,降低展业成本,进而实现保险企业经营模式的转变,这也是目前国际保险市场上流行的“小主体、大中介”的模式。

以湖北省保险市场中保费规模为3亿元的财产保险公司二级机构为例,如果保险公司自行销售,公司的固定成本开支为10%,包括人力资源成本、网络铺设成本、职场管理费用等,销售成本开支大概为16%,包括直销业务人员的工资、业务提成和中介机构的手续费支出,总的经营成本约为26%。如果将销售职能市场化,则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将全部转化为中介费用,行业惯例的比例为15%。因为人员规模的减少,各业务网点职场及网络建设费用也将大大减少,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将主要用于人力资源成本、产品研发、产品推广及客户服务,总体成本可控制在8%~10%。由此可见,销售职能市场化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将大大减少。同时,由于保险公司的产品研发职能加强,业务拓展渠道更为广泛,市场占有率将会提高。而且,由于客户服务职能的加强,公司信誉度提高,为公司业务的发展起到无形推动作用,从而带来更大的效益。

3.2有利于保险企业整合资源,建立核心竞争力

一旦将销售职能交由保险中介机构完成,意味着我国保险企业一直以来“大而全”的经营模式被打破,保险公司过去在经营管理中因过于重视销售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将会得到解决,经营管理的中心将会放在产品的开发、客户关系维护以及投资运作等保险企业的核心职能上,有利于保险公司形成核心竞争力。

3.3解决个人保险人的“边缘人地位”问题

通过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展业,大批的非正式销售人员(特别是个人人)将从保险公司中分离出去,而进入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这样一来,个人人的定位更加明确,从根本上解决了他们由于对保险企业的“疏离感”而产生的种种问题,对保险公司而言能够更好地去打造具有活力的企业文化,对管理部门而言这种方式也更有利于对个人保险人进行集中管理。

4采取的措施

4.1大力发展和规范保险中介机构

大力发展中介机构关键在于实现中介机构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①市场化。保险中介机构从一开始就必须牢牢树立市场的观念,彻底打消靠政策、靠扶持、靠垄断的念头,必须靠自己的敬业精神、专业水准、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②规范化。保险中介机构要有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架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切实各负其责,确保公司有效运转;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内控机制,形成覆盖公司业务和管理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体系,确保公司内部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树立守法观念和自律意识,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建立保险经纪、、公估等行业自律组织;③职业化。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保险中介队伍,形成一种明显的保险中介机构的职业特征、严格的执业和品行规范;④国际化。在经营规则、理念和方式等诸多方面学习借鉴世界保险中介业的成功经验,努力与国际接轨。新晨

4.2保险公司要转变经营观念

首先,各保险公司要转变业务经营观念,逐步将那些应由保险中介公司承办的业务剥离出来,交由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去做,为保险中介业的发展提供空间。其次,各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寻求实现这一转变的最佳途径。特别是采用个人……制的保险公司,本身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培养了相当规模的人队伍和相应的客户群,完全可以在原有营销部门的基础上分离出来组建成专业公司,成为本保险公司的专用人,这样一来既可以充分利用原有营销部门丰富的展业经验和稳定的客户群,保险公司也可以专心致力于产品的开发、客户关系维护及资金运用。

第4篇:保险公司营销工作范文

(一)薪酬结构

广义的薪酬即报酬,是指企业员工因向企业提供了劳动而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回报。报酬可分为内在报酬和外在报酬两大部分。

内在报酬是员工由工作本身而获得的满足感,是精神形态的报酬。包括:参与决策权;自由分配工作时间与方式;较多的职权;较有兴趣的工作;活动的多元化。

外在的报酬则以物质形态方式表示,包括直接的薪酬、间接薪酬及非财务性报酬。其中,直接薪酬则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股票期权等;间接薪酬即各种福利;非财务性报酬是指与职务相关的一些特殊待遇,如私人秘书、动听的头衔、偏爱的办公室装潢、特定停车位、宽裕的午餐时间等。

狭义的薪酬,则指企业向员工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现金和实物,是广义薪酬中的外在报酬部分,也可称为货币性报酬或经济性报酬。

薪酬应该包括:基本薪资、奖励薪资、附加薪资、福利。

基本薪资根据员工的工作熟练程度、复杂程度、责任大小、以及工作强度

为基准,按员工完成定额任务的实际劳动消耗而计付的薪资。它是员工薪资的主体部分和稳定部分。

奖励薪资根据员工超额完成任务、以及优异的工作成绩而支付的薪资。其作用在于鼓励员工提高劳动生产率(或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所以又称“效率薪资”或“刺激薪资”。

附加薪资为了补偿和鼓励员工从事特殊工作而支付的薪资。它有利于吸引员工从事某些对公司来说具有特殊意义的工作。

福利为了吸引员工到企业工作或维持企业骨干人员的稳定而支付的作为基本薪资的补充的若干项目,如失业金、养老金、午餐费、医疗费、退休金以及利润分红等。

(二)薪酬功能

一般来讲支付给员工的薪酬具有以下三种基本功能:

1、维持功能。也可以称为生存功能,即薪酬要能换得劳动者维持其生存所必须的基本物质。包括基本的吃、穿、住、行等方面的物质。其基准是最低生活收入。

2、保障功能。保障功能指劳动者所获得的薪酬收入除了必须满足其本次的生存需要的花费之外,还要能提供保障劳动者为下一次的劳动提供所花费的“维护”成本的支出。

3、激励功能。激励功能是指劳动者提供了超过工作标准的劳动所获得的补偿收入。它是按“劳”分配的表现形式之一,多“劳”多得。这里的“劳不仅包括简单意义上的体力劳动,也包括复杂的脑力劳动,如技术创新劳动、管理创新劳动等。

二、保险营销员的薪酬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行业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保险公司薪酬策略的缺失已经导致了薪酬管理方面的种种问题,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系统性低,缺乏长远发展的眼光

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往往是通过多次的薪酬改革形成的。在改革过程中,不同时期会制定出不同的薪酬管理体系,这些体系多是为了解决眼前的问题,如基本工资调高、增减福利项目等,并非全盘考虑,这就有可能忽略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薪酬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同时由于不同时期薪酬管理体系的设计人员的差异性而导致设计不够系统化,各种制度强调的导向分散或都强调同一导向,使各项制度的综合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使保险公司不能取得长期的竞争力。如底薪+提成制,多数中国保险公司采用只此种分配制度。一般企业底薪200——600元,提成比例根据销售额大小从1%——10%不等。另外,也有保险公司根据销售指标的达成比率提取,提成收入占总收入的60%——80%。这样使得营销人员的才能不能完全的发挥出来,不利于保险公司销售业绩的提升。

(二)薪酬与经营战略错位

这方面的表现很多,如有的保险公司声明它的战略之一是成为市场上的领先者,但该保险公司却将薪水标准定位于中档水平,且奖金只授予做出出色业绩的营销人员。保险公司往往着重于奖励短期经营业绩,这易于导致营销人员的短视行为,可能会放弃或忽视一些对于保险公司长远发展有着决定性影响的工作,如新市场的开拓。每个保险公司都希望利润最大化,应该强调保险公司整体业绩,团队协作,但实际中却往往过分强调营销人员的个人业绩考核与激励,这必将会影响到营销人员之间的协作精神,从而影响组织整体的运作能力,最终导致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链条的断裂;而过分强调团体的利益,又会使营销人员产生吃大锅饭的思想。

(三)缺乏考核基础,无法达到良好的激励效果

薪酬的激励力度取决于薪酬与绩效的匹配程度以及营销人员个人利益与保险公司利益的结合程度。目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仅仅把薪酬作为员工收益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重视薪酬的激励功能,尤其是长期激励作用。如平安历来的销售人员分配模式都是低底薪+中等水平的提成。销售人员的收入多少仅只与销售业绩即保费收入有关,完全是数字说话。而是否配合公司的整体需要,是否有有效的信息反馈等似乎一概与销售人员无关,对于公司管理层的一些部署和要求,做好了是应份,做不好就扣罚,造成销售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免有些对抗情绪,不合作情绪。出于物质需求、出于经济需求销售人员也会尽力争取更多的保费、更好的业绩,但这在销售人员看似乎只是个人的事,公司对己身只有束缚而缺乏指导、激励。销售人员对公司也渐趋漠不关心,使得保险公司失去活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发展。

(四)较注重物质报酬,不注重非物质报酬

薪酬系统作为保险公司激励系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还需要其他激励制度来补充,特别是非物质报酬的激励手段,如建立起包括保健计划、非工作时间的给付,以及较宽裕的午餐时间、特定的停车位,还包括参与决策、承担较大责任、个人成长的机会、活动的多元丰富化等等。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尚未真正认识到非物质报酬的重要性,对非物质报酬的激励手段也较为忽略,从而造成营销员的浪费和保险公司的损失。

三、保险营销员的薪酬管理制度改革方向

(一)改革营销员的福利制度

1、实行等级福利待遇

长期以来,福利平均主义盛行,福利与营销员的业绩没有太大联系,对营销员起不到多少激励作用。完善营销员等级福利待遇制度,设立营销员等级,从体制上杜绝福利平均主义的弊端,根据营销员的等级不同分为不同的福利等级,不同等级的人员享有不同的福利待遇。

2、实行保险公司福利形式的多样化

有的保险公司没有考虑到营销员的个性化需求,福利物品与营销员的需要相脱节,力求用一种物品去满足所有营销员的需要,营销员并没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福利状况。实行让营销员自由选择他们所需要的福利,象自助餐一样,因此这种福利形式称为自助式福利。营销员要什么,保险公司就发什么。如公司可以以福利包的形式,提供一揽子福利形式,不同层次的营销员有不同的福利金额,营销员在自身等级所确定的福利额度内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福利组成形式。

3、营销员参与福利的设计

包厢公司让营销员参与到自身的福利设计中来,以通信福利为例,营销员可以自由选择领取通信津贴,自己解决通信问题;也可以不领取通信,使用公司的通信,一旦员工在某种程度上拥有对自己福利形式的发言权,则工作满意度和对公司的忠诚度都会得到提升。[论-文-网LunWenNet]

(二)建立有效的保险营销员经济增加值激励体系

经济增加值(简称EVA)是从税后净营业利润提取包括股权和债务的所有资金成本后的经济利润,是公司业绩度量的指标,衡量了保险公司创造的股东财富的多少。基本计算公式是:

EVA=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

其中,资本成本=资本成本率公司使用的全部资本

资本代表着向投资者筹资或利用盈利留存对保险公司追加投资的总和。如果管理者能有效运用资产,那么获取相同税后净营业利润所需的资本将减少,而盈余现金就能回报给投资者用来投资其他保险公司。通过向管理者收取资本成本,可以鼓励管理者高效利用资产,为股东和债权人负责。

EVA的奖金额度是通过公式每年重新计算的,根据EVA的计算公式,当EVA为零时,保险公司经营产生的效益刚好等于股东期望回报;当EVA大于零时,超出零的部分为营销员为股东创造的超出预先期望的回报,保险公司可以将超额的EVA按预先设定的比例分配给营销员作为奖金,则超额愈多,营销员所获得的奖金就愈多;营销员的奖金完全来自于营销员所创造的价值,对股东而言是没有成本的。当EVA小于零,即保险公司由于历史问题计算出来的EVA为负值时,由于营销员的努力,使负值的绝对值变小,则营销员也可以根据二者的差值获得相应奖励。

保险营销员经济增加值激励体系建立的具体措施有:首先明确每个保险营销员所要承担的公司资本成本,只有当他们明确自己所负担的资本成本时,才会知道自己所获奖金的基数。其次,当EVA值大于零时,确定保险营销员的奖金比例,营销员的销售额越大,奖金比例也越大。

EVA方案中,并不是所有的超额奖金都一次付给营销员,EVA预设了奖金库,用以保存部分超额奖金,只有在未来数年间EVA仍然维持原有水平时,这些奖金才付给营销员,如果EVA下降了,滚入下一年度的奖金就会被取消,奖金库使营销员承担奖金被取消的风险,能鼓励他们做有利于保险公司长期发展的营销策略,并谨慎地权衡收益与风险,从而有效地避免了营销员的短期行为,保证了业绩的可持续性。

(三)健全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考核体系与保险公司的管理制度具有相当的关联性,为营销员的行为提供了指导和规范的一整套准则。建立有效的考核组织保障,建立考核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加强考核主体和被考核者的培训阐明考核的目的主要在于帮助营销员提高个人技能、素质,从而改善营销员个人和公司的整体绩效,而不是为难谁,不是人为地制造麻烦,帮助被考核者的排斥心理,或者是对考核寄予的不切实际的期望;并把本期内的考核指标及其权重公布,明确公司经营目标在考核体系中的体现。

第5篇:保险公司营销工作范文

改革诉求明确

在此前的保监会第84号文件中,保监会对营销员体制改革的当前形势是这样描述的:前一时期,保险营销制度在促进保险业快速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进步,我国保险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保险营销员管理的一些体制机制性矛盾和问题开始显现。管理粗放、大进大出、素质不高、关系不顺等问题比较突出。通过改革创新,逐步解决这些问题,对保险业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防范保险市场系统性风险、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具有深远意义。

而保监会111号文中在对形势的判断则是如此表述的:按照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关于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的指示和主席办公会议关于认真研究营销员体制改革问题的工作要求,我会认真分析现行保险营销体制的突出问题与改革形势,提出了初步的改革思路和措施。

“清醒判断现行保险营销体制的突出问题。”相对保监会第84号文的简短表述,保监会111号文则是很详细的阐述了当前的形式:认清现行保险营销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下决心进行改革的前提。现行保险营销员管理模式是1992年由美国友邦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从台湾地区引进,目前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寿险业的主要渠道之一。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保险营销员335.74万人,年实现保费收入5469.89亿元,占同期全国总保费收入的38.15%,其中寿险营销员289.09万人,实现人身险原保费收入4266.72亿元,占同期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的43.89%。

保险营销体制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初期,适应了宏观经济社会环境以及保险业自身发展的需求,对推动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法律不断完善、社会不断进步的过程中,保险营销体制问题日益突出,弊端逐渐显现。

市场判断清晰

在此次出台的保监会111号文中,保监会对营销员的问题有一个十分清晰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点的看法:

保险营销员没有合法明确的法律身份。保险公司将保险营销员称个人保险人,但是保险营销员既没有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又没有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而不具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资格条件。保险营销员是保险公司招聘的,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考勤和考核,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保险公司与他们签订的却是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保险营销员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种用工方式违反了《保险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商登记管理规定,不利于政府监管部门依法行政。

营销队伍组织模式和激励机制不符合有关法规要求。目前行业普遍采用寿险营销员招募制度(业界俗称的“基本法”)中,通过“介绍加入”的增员机制,根据加入时的关系远近,建立“血缘”关系,组成“网络”,按照血缘关系近远进行复试计酬(业界称为“组织利益”),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传销行为的主要特征相似。这种“金字塔式”的营销管理组织架构和收入分配机制是营销队伍大进大出、素质低下的内在根源。

营销体制弊端日益凸显。一是保险营销效率呈现下降趋势。行业已经步入广增员、高脱落、低素质、低产能的恶性循环。二是行业依靠“人海战术”的粗放营销模式,营销队伍管理粗放、大进大出、素质低下、低产能的恶性循环。三是部分公司长期侵占营销员权益,任意罚款、挪用扣款营销员佣金,向营销员转嫁和摊派本应由公司负担的考试费、培训费等支出。四是保险营销员的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全因素。

以上市场判断,不仅明确地将下一步营销员体制改革的方向,更明确了改革的思路。

防止三种倾向

对于营销员体制改革的决心和勇气,保监会第84号文是这样描述的:全行业要注意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化解改革阻力,推动改革进程。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

然而,在保监会第111文件中,对待勇气和决心是这样表述的:不改革没出路,大改没底气,快改有风险。既要坚定不移,又要稳妥渐进,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这次改革的实质是调整长期形成的利益格局,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不同声音”。困难不少,阻力很大,应当注意和防止三种倾向:

一是不清醒。轻易顺从保险公司的呼吁和胁迫,有求必应,结果使本已松动和不可持续的有严重问题的模式,在监管外力的肯定、支持和维护下,得以继续顽固硬撑,人为造成虚假繁荣景象。

二是不实际。对改革可能带来的风险估计不足,搞运动式改革,理想化地希望通过简单的行政手段快速、激进地推进改革工作。

三是不宽容。对旧体制的改革和新模式的创新求全责备,对新生的市场力量缺乏应有的宽容度。以上倾向将导致新模式发展不起来,老模式又改不了,结果可能使形式更加恶化。

总体目标务实

保监会84号文件提出的落实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1.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切实承担起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责任,要从实际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务求实效,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公司领导机构,由营销员管理、财务、法律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机构,统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结合公司实际,研究选择合法、有效的保险营销发展方式,制订改革方案,完善配套措施;2.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按照体制更顺、管控更严、素质更高、队伍更稳的发展方向,全面梳理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情况,要切实转换经营理念,规范公司招聘行为。要缩减保险营销队伍组织管理层级,加强基层机构的管控和监察力度,从严约束和规范基层营销团队管理人员的行为。要逐步转变人力和规模考核导向的利益分配机制,激励考核向基层绩优人员,向业务质量倾斜。要加强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加大对保险营销员的教育培训投入和力度,狠抓营销员队伍的诚信建设,提升保险营销员的综合素质。要改善保险营销员的收入水平和福利待遇,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归属感和公司认同感,促进保险营销队伍稳定发展;3.鼓励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积极探索新的保险营销模式和营销渠道,逐步实现保险销售体系专业化和职业化。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建立起稳定的专属关系和销售服务外包模式,通过专业保险中介渠道逐步分流销售职能,集中力量加强产品服务创新、风险管理、资金运用,走专业化、集约化的发展道路;4.鼓励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专属保险机构或者保险销售公司。鼓励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类资本投资设立大型保险公司和保险销售公司,加快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步伐,稳步提高承接保险销售职能的能力,为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更广阔的销售和服务平台;5.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积极探索改革完善保险营销管理制度,认真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落实情况。要在现行法规框架内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政策支持,创造良好外部环境。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支持有关部门依法整顿市场秩序。对于符合现行法规制度,采取新的保险营销模式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机构批设、产品创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从以上5个方面可以看出,保监会第84号文件改革的出发点是由保险公司自主进行改革的,是一种从下至上的改革模式,营销员的改革是由各保险公司自己负责的,是一种没有约束力的方式,也可以说是一种投石问路式的改革过程,没有操作性。由于没有约束性,在利益面前,各保险公司是不会放弃既得的利益,也就是说不会轻易放弃营销员这块大蛋糕的,因此,这种改革是一种近似失败的方案。

在保监会第84号文件中,保监会的改革思路和措施只是简单谈了两点:一是全行业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守法意识,高度重视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注重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按照稳定队伍,提高素质,创新模式的总体要求扎实开展工作;二是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理顺和明确与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关系,减少与保险营销员的法律纠纷,切实维护保险营销员的合法权益。着力构建一个法律关系清晰、管理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平兼顾、收入与业绩挂钩,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规范、渠道多元、充满活力的保险销售新体系,造就一支品行良好、素质较高、可持续发展的保险营销队伍。

以上几点停留在政策层面上的东西比较多,属于务虚的东西,可操作性有限。

保监会111号文件提出的总体目标是: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构建一个法律关系清晰、管理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平兼顾、收入与业绩挂钩,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规范、渠道多元、充满活力的保险营销新体系,造就一支品行良好、素质较高、可持续发展的保险销售队伍。比较之下,保监会第111号文件则提出了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敬畏法律,依法经营,依法监督,逐步将保险营销管理体制机制纳入合法轨道;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加大对公司营销员销售误导和管理失控的处罚和问责力度;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监管推动,企业负责,着力提升保险营销人员素质,改善保险营销职业形象;支持创新,鼓励市场主体进行多种形式的探讨和实践,以健康增量逐步稀释问题存量;试点先行,集中力量,重点突破,由点及面,稳步推广;加强研究,关注市场动态,边推动、边研究、边总结、边调整,再推动、再研究、再总结、再调整,直至成功。

新的改革模式

相较保监会第84号文那种由保险公司自行改革的模式而言,保监会111号文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改革模式,主导者是保监会。保监会111号文件是这样说明政策措施的:

一是理顺监管定位。尽快颁布实施《保险营销从业人员监管规定》,从制度上强化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管控责任。长期以来,保险营销员的身份问题一直困扰保险监管机构。在法规中启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概念,有利于监管部门从用工关系、利益分配等纠纷中解脱出来,通过加大对公司营销员销售误导和管理失控的处罚力度和问责力度,倒逼公司加大营销员培训管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规范销售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奠定制度基础。

二是引导公司理顺与营销员的用工管理关系。鼓励公司因地制宜、因司制宜、因人制宜,有条件地与营销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方式,理顺双方权责利关系。鼓励公司采取多种灵活形式为营销员提供基本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提供保险营销人员的收入保障水平。敦促公司承担转嫁给营销员的培训、考试等相关费用,切实保障营销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督促公司建立科学的薪酬机制和招聘制度。督促公司弱化增员激励机制,建立以业绩和服务质量为导向的考核机制,改变现行激励机制中重规模、轻质量的做法。引导公司探索扁平化管理,弱化营销团队层级管理机制,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加大对一线营销人员和绩优营销人员的投入,改变现行选聘机制中拉人头的做法。强化公司增员招聘责任,禁止营销员或营销团队自行招募营销员。

四是下达保险营销人员素质五年持续改善计划。提高准入门槛,将报名参加资格考试人员的学历要求提高至大专,同时允许保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向保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学历要求。借鉴日本和台湾地区经验,由行业协会研究留存率、续保率、退保率、投诉率等有关人员和业务质量的关键性指标,建立行业保险营销队伍和业务质量评价体系。保监会和行业协会共同下达保险营销人员五年持续改善标准和改善计划,要求保险公司报告各阶段改善进度,由行业协会组织落实,保监局监督。未按期达成行业要求的公司,采取限制措施,限制考试和执业登记人数,限制分支机构批设等措施,敦促公司对保险营销人员的销售资格和能力实现精细化管理。

五是鼓励支持探索新渠道、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成立销售公司,逐步分离销售职能。鼓励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建立稳定的专属关系和销售服务外包模式。鼓励公司拓展网络销售、电话销售、社区门店,交叉销售等销售渠道和方式,走多元化道路。支持大型保险中介集团、企业开展个人寿险营销业务。加大对外开放,鼓励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类资本设立大型保险公司和保险销售公司。通过建立新型的保险营销体系来承接现有模式。

六是选择局部地区进行力度较大的改革试点。选择恰当时机,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选取一至两个地域范围不大,市场基础好,对行业发展大势冲击不大,保监局力量强,当地政府支持的地区试点。试点地区全体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必须共同参与,新增营销员严格按照劳动法规依法用工,激励考核机制不得有增员利益和血缘关系。试点地区改革由监管主导,提高政策倾斜,特事特办;实现公司法人负责,集中全行业力量,重点突破;密切关注改革进行,及时总结调整,由点到面,稳步推广。

七是持续深入开展专题研究工作。建立营销员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小组,系统梳理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产生以来的市场发展和监督情况,借鉴国内外保险营销员管理模式改革创新新经验,提出改革保险营销员管理模式较为明晰时间表、路线图,探索建立评价改革变化的效果的定性和定量指标。

八是营造良好的政策和舆论环境。对采取新的保险营销模式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包括外资和合资企业),在机构批设、产品创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与相关部门协调,引导行业和社会投资,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合作办学,建立保险职业教育体系。在现行法规框架内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符合保险改革方向的销售渠道和模式,争取政策支持。

仍面临困难和阻力

关于改革的阻力问题,保监会第84号文件没有明确提出,而保监会第111号文件中明确指出:理清保险营销体制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阻力,是考量改革思路的重要因素。现行保险营销体制问题是长期历史遗留问题,涉及面广、问题复杂,牵扯众多利益关系,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替代机制和承接渠道尚待成熟。保险营销渠道是寿险业最主要的销售渠道,与其他渠道相比,营销员面对服务客户,对于比较复杂的长期寿险产品,由比较强的服务优势和成本优势。在其他有效替代机制和承接渠道尚有待成熟的情况下,如果改革过急,动作过大,旧模式业务下滑,新模式短期内跟不上,会造成寿险业务大幅度下降,甚至影响一些公司持续生存和发展,影响整个保险行业的信誉和可持续发展。

部分保险公司某些观念滞后。部分公司依旧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如有的公司提出营销人员规模才是公司核心竞争优势,营销业务就应当依靠“人海战术”,大量增员新人挖掘人情保单,人情保单资源枯竭再大量淘汰的方式。中国人口超过13亿,现在影响队伍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有的公司要求保监会代表行业协调国务院、人社部、工商总局等单位,修改法规,适应保险营销的特殊性,同时力争更好的财税政策。当前,如果大公司认识不转变,公司思想抵触,改革不积极,消极行事,做成负面案例,反倒影响改革进程。

第6篇:保险公司营销工作范文

2000年11月,上海的闻先生通过保险营销员A购买了一份寿险附加医疗补贴险。2003年年底,闻先生接触的这个营销员A跳槽了,保险公司替换第二个营销员B为闻先生服务。而营销员B主要工作时间却是在山东的,闻先生对此很不满。后来,因为与人在山东的营销员B沟通不便,闻先生缴付保费遇到了很多麻烦。在保险公司协调下,保险公司又派了营销员C继续为闻先生服务。在换了第三任营销员期间,恰好闻先生住院,需要进行理赔。可是闻先生的保险合同还一直被留在营销员B那里,因为上次让营销员B代办保费逾期一事,保险合同被营销员B带往山东,一直未归还,闻先生理赔的事情被一拖再拖。直到2005年11月份,营销员B才将有关单据通过营销员C转交给了闻先生。

在整个过程中,闻先生觉得保险公司提供的营销员服务太不稳定了,居然还让主要时间在山东工作的人为自己服务,管理非常不到位,于是向保险公司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亲爱的读者,请你先试着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1. 哪些原因造成保险营销员频繁更换?

2. 面对营销员频繁离职,一般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服务方面会怎样做?

3. 面对营销员被频繁更换,投保人应该怎样做?

保险点评:上海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 傅亚平

1.本案例中闻先生购买保险后所遭遇的保险营销员频繁更换不是个别现象,而是目前个人寿险和健康险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近几年,中国的保险行业营销员总体流失率每年高于50%。主要原因是保险营销员进入门槛低,营销原收入主要来自于佣金收入,行业内竞争激烈,导致大量没有业绩的一线营销员被淘汰出局,尤其是加入保险营销员行列的第一年;另外,目前新的保险公司越来越多,部分公司没有采取培训新营销员的模式,而是允诺优惠条件从其他公司挖走有经验和客户资源的老营销员,保险公司之间的互相挖角也是造成人员流失的原因之一。

2.尽管首任保险营销员“跳槽”或离职,但仍然生效的保单却暂时没有人提供服务,这样的保单被保险业内形象地称为“孤儿保单”。保险公司目前对孤儿保单的处理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介绍其他保险营销员接手该保单;少数公司允许原投保人自行选择新营销人员,而大多数公司会指派新营销员为原投保人继续提供保险服务。另一种是由公司专设一个部门处理孤儿保单,由该部门人员与客户联系。由于目前营销员的佣金分配制度多采用高首期分配,营销员为保单提供后期服务得到的佣金很少或没有佣金收入,加之新业务员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方所掌握的资料欠缺,新业务员提供的后续服务可能会打折扣,造成投保人不满意。

3.当遭遇营销员频繁离职后。首先,投保人应该认识到原营销员离职不会影响到保单的权益。因此一旦营销员发生变动,投保人不需要因此而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更不要随着营销员转换保险公司而提前退保来转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7篇:保险公司营销工作范文

【关键词】保险 社区拓展 效果

一、保险公司进社区拓展的表现形式

保险公司社区拓展是指保险公司安排营销人员进入居民社区,通过向居民进行保险宣传、为居民提供保险咨询、保险服务等活动,赢得居民信任,达到开发准客户、营销保险产品及进行保险增员目的的一种营销模式。该营销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一)安排营销人员选择特定区域进行驻点

在社区拓展前,选择什么样的社区是至关重要的。这往往需要先对将要选择的驻点社区进行调研分析。一般保险公司都会选择一些人口密集度大、商业较为繁荣、居民购买力强、有公共活动区域的社区。选好后在进行拓展前还要得到该社区居委会或综合治理部门的支持和许可。获得许可后再对该社区进行居民户数、人口数量和结构、居民收入水平、附近商企情况、居民大致活动规律等逐一进行调查研究后,安排营销人员携带必要工具和资料,通过悬挂公司宣传条幅、摆放产品宣传展架、搭撑太阳伞、安置桌椅板凳、辅助安放音响设备等方式形成特定的工作区域。

(二)购买或租赁社区门头房设立社区门店

有些保险公司为在该社区“站稳脚跟”,并形成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和舆论优势,赢得客户信任,便在该社区购买或租赁社区门头房设立起自己保险公司的社区门店,这样便有一个固定的服务网点为客户提供服务。通过在门店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比如亲子游戏;产品说明会;联合社区居委会组织一些比赛等等,可与该社区居民建立起牢固的信任关系。

二、保险公司进社区拓展效果评估的指标

保险公司社区拓展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因此,对保险公司社区拓展效果的评估需要抓住能够综合反映拓展成果的指标,才能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保险公司进社区拓展效果评估的指标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保险公司社区销售量指标

保险公司社区销售量是指保险公司营销人员在一定的社区和时期内实际推销出去的保险产品数量。

通过保险公司社区销售量的核定,可以分析该社区保险产品营销计划的完成情况、未完成的原因、社区销售量的升降趋势、社区保险占有率的变化趋势以及从保险销售量的构成上分析销售保险品种的变化、新老客户的变化等,从而为制定新的保险营销策略及计划提供依据。

(二)保险公司社区保费收入指标

保险公司社区保费收入是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以价值形式反映出社区营销人员营销成果的一个指标。进行保险公司社区保费收入指标核算,首先要了解有关保险产品的价格,再结合该保险产品销售量统计数据,换算成为保费收入。

计算保费收入,可具体分为计划保费销售收入、实际保费销售收入、单位保险产品销售收入三种,各种保费销售收入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计划保费销售收入计算公式。

计划保费销售收入=计划期保险产品销售量×单位保险产品销售价格

2.实际保费销售收入计算公式。

实际保费销售收入=实际售出保险产品数量×单位保险产品销售价格

3.单位保险产品的销售收入计算公式。

单位保险产品销售收入=单位保险产品销售成本+单位保险产品销售利润。

(三)保险公司社区销售费用指标

保险公司社区销售费用的使用反映保险公司和营销人员在社区营销活动中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消耗的动态。保险公司社区销售费用指标核算工作,不仅有利于促进社区营销活动的开展,而且有利于降低保险产品的成本。由于保险销售费用是构成保险产品全部成本的重要部分,通过核算可降低保险销售费用,同时降低了保险产品的成本。保险公司社区销售费用的评估常用指标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险产品营销费用率。保险产品营销费用率是保险营销员完成的营销任务与完成这个营销任务所支出的营销费用之间的比例,它反映完成一定营销任务所消耗的资金,其计算公式是:

其中,营销费用主要包括能计入保险产品销售成本的工具费、资料印刷费、通信费等。

2.保险产品营销费用降低率。保险产品营销费用降低率是保险营销员实际支出的营销费用与计划核定的营销费用限额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四)保险公司社区销售利润指标

保险公司社区销售利润的核算是在社区保险销售量或保险销售收入与社区保险销售费用基础上,通过对二者的对比分析来反映保险公司社区销售业务和经营活动的经济效益。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公司社区销售利润=社区销售收入-社区销售成本

保险公司社区销售利润是社区营销成果的集中表现,进行保险公司社区销售利润核算,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提高社区销售量,降低社区销售费用,增加社区销售利润。

(五)保险社区营销劳效指标

保险社区营销劳效是指保险营销员在社区从事保险产品营销劳动的效率,有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之分。绝对指标有:一定时期营销员完成的保险产品销售数量;营销员一定时间内访问的客户次数;每次访问征得的订单数目;访问客户所消耗的时间和费用等。相对指标主要有:社区营销定额完成率、社区用户访问完成率、社区营销员人均营销额等。

1.社区营销定额完成率。这一指标是社区营销人员实际完成营销情况与计划或定额营销任务的比较,反映社区营销人员工作达到预期目标的程度。是一个动态相对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2.社区用户访问完成率。这一指标是一定时期内(年或月),保险营销员实际访问社区顾客的次数与计划规定的标准访问次数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3.社区营销员人均营销额。这个指标用来衡量营销人员的平均业绩。通过此指标,了解平均营销水平,激励营销员提高工作业绩。计算公式为:

三、保险进社区拓展效果评析

通过对多家保险公司进社区拓展效果的调查,结果发现保险公司进社区拓展业务的营销模式是可取的,现将保险公司进社区拓展效果评析如下:

(一)有利的提高了保险公司的销售业绩

保险公司进社区拓展业务,可以对特定市场进行相对集中的综合开发,虽然一开始,主要以宣传公司品牌、宣传公司保险产品、为客户免费提供保险咨询服务为主,投入成本较大。但经过长期的坚持,保险公司进社区拓展业务逐步被该社区居民认可,并与他们建立起了长期的稳定的信任关系。再加上近几年保险公司多样化的经营模式,使得保险公司的社区营销人员不但为居民提供了有效的车险、寿险等保险服务,还为他们提供了诸如证券、信托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大大提高了公司的销售业绩和经营效益。

(二)大大提高了保险公司专业化的形象

保险公司进社区拓展业务,但凡参与社区开拓的营销人员在仪容、仪表、仪态上都有着严格的要求,他们都需统一着装、统一礼仪、统一话术、统一步调,体现出保险公司人员的专业化、高素质和高标准,大大提高了保险公司专业化的形象,为赢得更多客户的高度信任奠定了基础。

(三)大大提高了人们的保险意识

保险公司进社区拓展业务,可以近距离、面对面的向社区居民宣传保险理念、提供保险服务,为那些没有意识到自己有保险需求的人创造了保险需求,为那些有保险需求的人提供了需求,为那些已经购买了保险而苦于无人服务的社区居民提供了服务,大大提高了人们的保险意识,深受社区居民的喜爱。

参考文献

[1]金伟,周靖.寿险公司保险营销策略及对经营品质的影响[J].市场营销.2010年第10期.

第8篇:保险公司营销工作范文

[关键词]新酬管理;保险公司;营销员

一、薪酬相关概念解析

(一)薪酬结构

广义的薪酬即报酬,是指企业员工因向企业提供了劳动而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回报。报酬可分为内在报酬和外在报酬两大部分。

内在报酬是员工由工作本身而获得的满足感,是精神形态的报酬。包括:参与决策权;自由分配工作时间与方式;较多的职权;较有兴趣的工作;活动的多元化。

外在的报酬则以物质形态方式表示,包括直接的薪酬、间接薪酬及非财务性报酬。其中,直接薪酬则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股票期权等;间接薪酬即各种福利;非财务性报酬是指与职务相关的一些特殊待遇,如私人秘书、动听的头衔、偏爱的办公室装潢、特定停车位、宽裕的午餐时间等。

狭义的薪酬,则指企业向员工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现金和实物,是广义薪酬中的外在报酬部分,也可称为货币性报酬或经济性报酬。

薪酬应该包括:基本薪资、奖励薪资、附加薪资、福利。

基本薪资根据员工的工作熟练程度、复杂程度、责任大小、以及工作强度

为基准,按员工完成定额任务的实际劳动消耗而计付的薪资。它是员工薪资的主体部分和稳定部分。

奖励薪资根据员工超额完成任务、以及优异的工作成绩而支付的薪资。其作用在于鼓励员工提高劳动生产率(或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所以又称“效率薪资”或“刺激薪资”。

附加薪资为了补偿和鼓励员工从事特殊工作而支付的薪资。它有利于吸引员工从事某些对公司来说具有特殊意义的工作。

福利为了吸引员工到企业工作或维持企业骨干人员的稳定而支付的作为基本薪资的补充的若干项目,如失业金、养老金、午餐费、医疗费、退休金以及利润分红等。

(二)薪酬功能

一般来讲支付给员工的薪酬具有以下三种基本功能:

1、维持功能。也可以称为生存功能,即薪酬要能换得劳动者维持其生存所必须的基本物质。包括基本的吃、穿、住、行等方面的物质。其基准是最低生活收入。

2、保障功能。保障功能指劳动者所获得的薪酬收入除了必须满足其本次的生存需要的花费之外,还要能提供保障劳动者为下一次的劳动提供所花费的“维护”成本的支出。

3、激励功能。激励功能是指劳动者提供了超过工作标准的劳动所获得的补偿收入。它是按“劳”分配的表现形式之一,多“劳”多得。这里的“劳不仅包括简单意义上的体力劳动,也包括复杂的脑力劳动,如技术创新劳动、管理创新劳动等。

二、保险营销员的薪酬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行业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保险公司薪酬策略的缺失已经导致了薪酬管理方面的种种问题,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系统性低,缺乏长远发展的眼光

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往往是通过多次的薪酬改革形成的。在改革过程中,不同时期会制定出不同的薪酬管理体系,这些体系多是为了解决眼前的问题,如基本工资调高、增减福利项目等,并非全盘考虑,这就有可能忽略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薪酬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同时由于不同时期薪酬管理体系的设计人员的差异性而导致设计不够系统化,各种制度强调的导向分散或都强调同一导向,使各项制度的综合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使保险公司不能取得长期的竞争力。如底薪+提成制,多数中国保险公司采用只此种分配制度。一般企业底薪200——600元,提成比例根据销售额大小从1%——10%不等。另外,也有保险公司根据销售指标的达成比率提取,提成收入占总收入的60%——80%。这样使得营销人员的才能不能完全的发挥出来,不利于保险公司销售业绩的提升。

(二)薪酬与经营战略错位

这方面的表现很多,如有的保险公司声明它的战略之一是成为市场上的领先者,但该保险公司却将薪水标准定位于中档水平,且奖金只授予做出出色业绩的营销人员。保险公司往往着重于奖励短期经营业绩,这易于导致营销人员的短视行为,可能会放弃或忽视一些对于保险公司长远发展有着决定性影响的工作,如新市场的开拓。每个保险公司都希望利润最大化,应该强调保险公司整体业绩,团队协作,但实际中却往往过分强调营销人员的个人业绩考核与激励,这必将会影响到营销人员之间的协作精神,从而影响组织整体的运作能力,最终导致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链条的断裂;而过分强调团体的利益,又会使营销人员产生吃大锅饭的思想。

(三)缺乏考核基础,无法达到良好的激励效果

薪酬的激励力度取决于薪酬与绩效的匹配程度以及营销人员个人利益与保险公司利益的结合程度。目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仅仅把薪酬作为员工收益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重视薪酬的激励功能,尤其是长期激励作用。如平安历来的销售人员分配模式都是低底薪+中等水平的提成。销售人员的收入多少仅只与销售业绩即保费收入有关,完全是数字说话。而是否配合公司的整体需要,是否有有效的信息反馈等似乎一概与销售人员无关,对于公司管理层的一些部署和要求,做好了是应份,做不好就扣罚,造成销售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免有些对抗情绪,不合作情绪。出于物质需求、出于经济需求销售人员也会尽力争取更多的保费、更好的业绩,但这在销售人员看似乎只是个人的事,公司对己身只有束缚而缺乏指导、激励。销售人员对公司也渐趋漠不关心,使得保险公司失去活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发展。

(四)较注重物质报酬,不注重非物质报酬

薪酬系统作为保险公司激励系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还需要其他激励制度来补充,特别是非物质报酬的激励手段,如建立起包括保健计划、非工作时间的给付,以及较宽裕的午餐时间、特定的停车位,还包括参与决策、承担较大责任、个人成长的机会、活动的多元丰富化等等。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尚未真正认识到非物质报酬的重要性,对非物质报酬的激励手段也较为忽略,从而造成营销员的浪费和保险公司的损失。

三、保险营销员的薪酬管理制度改革方向

(一)改革营销员的福利制度

1、实行等级福利待遇

长期以来,福利平均主义盛行,福利与营销员的业绩没有太大联系,对营销员起不到多少激励作用。完善营销员等级福利待遇制度,设立营销员等级,从体制上杜绝福利平均主义的弊端,根据营销员的等级不同分为不同的福利等级,不同等级的人员享有不同的福利待遇。

2、实行保险公司福利形式的多样化

有的保险公司没有考虑到营销员的个性化需求,福利物品与营销员的需要相脱节,力求用一种物品去满足所有营销员的需要,营销员并没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福利状况。实行让营销员自由选择他们所需要的福利,象自助餐一样,因此这种福利形式称为自助式福利。营销员要什么,保险公司就发什么。如公司可以以福利包的形式,提供一揽子福利形式,不同层次的营销员有不同的福利金额,营销员在自身等级所确定的福利额度内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福利组成形式。

3、营销员参与福利的设计

包厢公司让营销员参与到自身的福利设计中来,以通信福利为例,营销员可以自由选择领取通信津贴,自己解决通信问题;也可以不领取通信,使用公司的通信,一旦员工在某种程度上拥有对自己福利形式的发言权,则工作满意度和对公司的忠诚度都会得到提升。[论-文-网LunWenNet]

(二)建立有效的保险营销员经济增加值激励体系

经济增加值(简称EVA)是从税后净营业利润提取包括股权和债务的所有资金成本后的经济利润,是公司业绩度量的指标,衡量了保险公司创造的股东财富的多少。基本计算公式是:

EVA=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

其中,资本成本=资本成本率公司使用的全部资本

资本代表着向投资者筹资或利用盈利留存对保险公司追加投资的总和。如果管理者能有效运用资产,那么获取相同税后净营业利润所需的资本将减少,而盈余现金就能回报给投资者用来投资其他保险公司。通过向管理者收取资本成本,可以鼓励管理者高效利用资产,为股东和债权人负责。

EVA的奖金额度是通过公式每年重新计算的,根据EVA的计算公式,当EVA为零时,保险公司经营产生的效益刚好等于股东期望回报;当EVA大于零时,超出零的部分为营销员为股东创造的超出预先期望的回报,保险公司可以将超额的EVA按预先设定的比例分配给营销员作为奖金,则超额愈多,营销员所获得的奖金就愈多;营销员的奖金完全来自于营销员所创造的价值,对股东而言是没有成本的。当EVA小于零,即保险公司由于历史问题计算出来的EVA为负值时,由于营销员的努力,使负值的绝对值变小,则营销员也可以根据二者的差值获得相应奖励。

保险营销员经济增加值激励体系建立的具体措施有:首先明确每个保险营销员所要承担的公司资本成本,只有当他们明确自己所负担的资本成本时,才会知道自己所获奖金的基数。其次,当EVA值大于零时,确定保险营销员的奖金比例,营销员的销售额越大,奖金比例也越大。

EVA方案中,并不是所有的超额奖金都一次付给营销员,EVA预设了奖金库,用以保存部分超额奖金,只有在未来数年间EVA仍然维持原有水平时,这些奖金才付给营销员,如果EVA下降了,滚入下一年度的奖金就会被取消,奖金库使营销员承担奖金被取消的风险,能鼓励他们做有利于保险公司长期发展的营销策略,并谨慎地权衡收益与风险,从而有效地避免了营销员的短期行为,保证了业绩的可持续性。

(三)健全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考核体系与保险公司的管理制度具有相当的关联性,为营销员的行为提供了指导和规范的一整套准则。建立有效的考核组织保障,建立考核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加强考核主体和被考核者的培训阐明考核的目的主要在于帮助营销员提高个人技能、素质,从而改善营销员个人和公司的整体绩效,而不是为难谁,不是人为地制造麻烦,帮助被考核者的排斥心理,或者是对考核寄予的不切实际的期望;并把本期内的考核指标及其权重公布,明确公司经营目标在考核体系中的体现。

结束语

保险公司保营销员工作具有时间随意性和自由度大,工作场所流动,完全以市场为导向。保险公司的活力大小,很重要的在于薪酬管理体制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调动营销员的积极性。这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无法回避、又迫切需要取得突破的重大问题。保险公司只有改革现有的新酬管理体制,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最终实现保险公司最高利润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冉斌.薪酬设计与管理[M].深圳:深圳海天出版社,2002.97-103.

[2]苏冬.保险经纪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建立初探[J].上海保险,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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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彭璧玉.战略薪酬模式的选择[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4(6).

[5]陈思明.论现代薪酬管理的理念及其特点[J].同济大学学报,2004(4).

[6]何燕珍.企业薪酬管理发展脉络考察[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2(11).

[7]王凌云.论企业薪酬战略与经营战略的匹配[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4(11).

[8]苏海南.战略性薪酬管理提升竞争力[J].团队,2004(11).

第9篇:保险公司营销工作范文

关键词:保险业 营销员 人制 职员制

我国保费收入规模庞大,增长速度很快;在总保费中,无论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通过营销员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所占比重都很大。因此,保险营销员在整个保险市场中具有重要地位,探讨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与改革,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保险营销员人制和职员制概述

纵观世界保险业的发展史,个人保险人制和职员制是两种最具有代表性的营销员管理方式。1992年,友邦保险公司把营销员人制度引入中国,随后国内保险公司纷纷效仿,使保险营销员人制度迅速在保险营销渠道尤其是寿险中占据主导地位。2006年,恒安标准人寿成为我国第一家试行保险营销员职员制的公司,随后新华保险和工银安盛也开始采用职员制,从而使保险营销员职员制在我国开始发展起来。

1.1、人制简介

保险人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并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的个人。保险个人人制度本质上讲是一种委托-关系,其管理的核心是保险公司的基本法。

1.2、职员制简介

保险营销员的职员制是指保险公司聘用专职人员来销售保险产品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不是合同,它们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职员制的主要特点是:第一,营销员的专业性较强;第二,营销员的流失率低。职员制下的营销员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可以领取底薪,与其他员工享有同样的地位、培训和办公环境,能够享受同样的福利待遇,营销人员还可随着业绩的提升而晋升职位,增加底薪。

2、保险营销员人制和职员制比较分析

保险营销员人制和职员制具有不同的特点,被不同国家的保险公司所采用。比较两种制度各方面的优缺点,可以更清晰地看到两种制度的差异,为我国保险公司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提供合理的选择建议。

2.1、营销方式

保险营销强调整体效应和在满足人们的需求基础上获得经济利益,其作用点是保单的销售,保险营销的方式非常多样化,无论是人制还是职员制,保险营销的方式是相类似的。主要的营销方式有:“一对一”营销、展示会营销和座谈会营销等。

2.2、招聘制度与劳动关系

两种管理制度的招聘渠道是一样的,它包括现场招聘、报纸媒体招聘和网上招聘等。但是,人制度下的招聘是以营销员个人为主体的招聘。在招聘前期由保险营销员负责,所需费用也由其自行承担,后期面试由保险公司相关主管参与。职员制下的招聘是以保险公司为主、营销员为辅助的招聘。职员制借鉴了人制人事关系的血缘制,所需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

在劳动关系方面,制下签订的是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保险公司无需为人购买“五险一金”,所以之下不存在劳动关系。职员制下签订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营销员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有固定底薪且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

2.3、保险业的人力资源状况

职员制可以降低营销人员流动性,留存高素质人员,比人制更有利于改善保险业的人力资源状况。在制下,由于保险从业门槛低、收入保障程度低等多种原因,致使营销队伍整体素质下滑,保险业很难吸引优秀人才。而在员工制下,营销人员有底薪和“五险一金”等保障,为招聘优秀人才提供了基础。据统计,职员制下,我国营销员大专以上学历高达90%以上,远远高于人制,这为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人力基础。

2.4、营销员的税收负担、薪酬与考核方式

在营销员的税收负担方面,职员制有利于降低他们的收入成本。在制下,营销员不仅需要交纳营业税和附加税费,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职员制下的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人平均承担的税负超过15%,是职员制下员工的两倍,而且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提高并不适用于人。

2.5、营销员的职业发展

在制下,保险营销员依靠保险公司的平台实现自身的职业发展。保险公司提供完善的培训系统和明确的晋升考核制度,人完全凭借个人的努力和团队的业绩来发展。因此,保险人的上升空间较大,但是优秀的人和一般的人收入差距巨大。

在职员制下,营销员的职业发展和传统行业类似,需要配合公司的战略来组建和发展团队,保险营销员按照相应的程序来晋升,在一定程度上,营销员对保险公司发展的依赖性较大,因此,其职业发展空间可能会小于人制度。

2.6、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相比职员制,人制有利于节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在职员下,保险公司难以在销售网络与规模、销售人员数量上迅速增长。无论是培养专业化的营销人员还是与专业中介公司合作,前期都有巨大的运营成本投入。而人制可以迅速地拓宽市场需求,并不需要巨大的前期投入。另外,由于人与保险公司仅是法律上的委托-关系,保险公司不需要为其投入底薪和社会保障支出,极大地减少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3、结论和政策建议

通过保险营销员人制和职员制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在营销方式和招聘渠道上,两种管理制度相似;在招聘管理、保险业的人力资源状况、营销员的税收负担、薪酬和考核方式等方面,职员制具有相对优势;在职员发展上,代人理制的空间略大,而在保险公司的增员和经营成本方面,人制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

因此,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对于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制度,我们可以选择人制、职员制和两者并存的―职员制当中的一种,具体而言,要结合市场状况、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和经营状况,选择一种合适的营销员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中国保监会中介部.中国保险中介市场报告(2012)[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7)

[2]王国军,李康乐.中国保险营销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2)

[3]刘长.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比较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华北电力大学,2007

[4]孙淼.我国寿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广西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