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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精选(九篇)

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第1篇: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受害者;责任;食品安全

1 实施的背景

2008年由三鹿奶粉“三氯氰胺事件”掀起的食品安全风波,于2009年法院宣布三鹿集团的破产后事件得以终止,但法律意义上的终止并不代表该事件的真正结束,受害儿童及家属仍处于巨额的治疗费用无处索赔的窘境[1]。2009年,我国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其中有规定:凡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安全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必须向消费者索赔损失,消费者也可以向生产商或销售者要求支付高出原价额十倍的赔偿金。这一规定仅增加了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生产成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受害儿童的问题,因此,可以说这在法律意义上也无法真正解决上述问题。三氯氰胺事件给人们敲响了警钟,近两年,面对一次又一次的食品安全事故,政府依旧处于束手无策的状态,就会遭受巨大的信任危机和社会压力。

2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路径选择

首先从被保险人食品经营者的角度分析,目前我国从事食品经营的商家规模较小,资金有限,销售和利润都不高,多数是产品销售区域较小的小企业,稳定性较差,因此,企业在投保产品保险明显就会增加其生产经营的成本,从短期利益的获取来看就不具有任何益处,这就造成了小企业以为这一行为是在为大企业买单的想法,若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就会出现投保的积极性不高的现象,无人参与保险。再从食品安全事故的特殊性角度分析,食品行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机率很小,小事故的频率较高,而发生小事故时,一些小企业往往会考虑高额的诉讼成本而采取向受害者索赔的方式加以解决,凭借个人力量在付出小成本的情况下就业可以解决;发生大事故时,由于生产规模和销售范围均有限的小企业发生机率小于大企业,大事故产生的索赔责任通常都高于企业的资产和个人资产,该种情况下选择赔偿责任已经难以为其规避风险提供有效的激励[2],一旦发生潜在加害人的资产不足以应对食品安全引发的损失,出于对风险的排斥和厌恶,潜在的加害人通常不会主动购买保险,因此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再从保险公司方面来看,商业保险都是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而责任保险却不同于商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一种主要以维护公共利益的保护促使社会更加稳定、公正的保险制度,其设立遵循了国际惯例保险费率的设定不盈不亏的一般原则。通常市场上的保险公司以商业个体的存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责任保险的设立并不能带来收益,反而会使其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从责任保险的自身性质考虑也有强制性购买的必要。

3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内容

3.1 投保人范围

投保人的选择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在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必须投保进行试点,再逐渐扩展。首先,需要影响力大、规模大的企业参保,这些企业相比小企业在处理各种食品安全事故时所需的成本较高,因此,他们更愿意参保。其次,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属于一种新型险种,国外也很少有参照,没有足够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选择数量少且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较高的企业参保,可以有助于保险公司在短时间内集中力量构建较完善的风险控制和理赔体系。选择大中型企业进行试点,具有较好的示范效果,更能获取公众信任。最后,由于近几年大型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较多,给无数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对政府公信力也受到较大的影响,更严重的是引发的全民对食品行业的信任危机,以大中型企业为示范,更能有效地重塑消费者对食品行业以及政府的信任。

3.2 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保险的原理,从经营效益和风险控制来看,保险公司通常把投保人的重大过失、违法行为以及故意行为排除在保险范围以外,以此预防道德危险的发生。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中也有这样的范围规定,缺失能够有效规避风险,但在轻质责任保险中,不仅需要分担投保人的责任风险,更在于对事故受害人的积极保护,最终实现社会的分配正义。

3.3 保险赔偿

3.3.1 赔偿限额

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保险公司作为事故处理的中间者,往往不会愿意冒险承保,即使是强制保险,法律也不应该将巨大风险强加在保险公司,即便保险公司愿意承担风险,也需要收取巨额费用,这会影响投保人的积极性。因此,承保人需要设定固定限额,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上设限,限额越高,保险费也就越高。

3.3.2 保险费率

强制保险主要出于公众利于维护社会正义为目的而设立的,其保险原则应根据国际惯例遵循不盈不利的原则。参照国内外产品责任险的费率厘定标准[3],主要从这几方面考虑厘定费率:(1)产品性质和对人体危害的程度。(2)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额。(3)产品的销售范围。(4)产品制造者的技术管理水平。(5)投保产品以往的事故发生率和赔偿金额。(6)赔偿限额的高低。厘定费率并非一成不变,保险公司应根据各项因素的变化灵活调整费率。

4 结语

市场行为的内容原本应该包括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但市场的运行具有一定缺陷,需要国家的干预,而强制责任保险就体现了政府干预的特点,运用行政化的手段得以保证保险的推广速度,有效解决我国多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出现的难题,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提供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鞠珍艳.大力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思考[J].中国保险,2009,13(11):145-146.

第2篇: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必要性;可行性

一、相关内涵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的制造商、销售商等行业主题必须以食品安全责任为保险标的投保,特定的保险人必须承保并且对食品安全事件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

二、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国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得不到解决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从企业角度来看,一旦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将付出巨额赔款,严重的有可能造成企业破产。从政府角度来看,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会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在人民心中的威信。因此,加大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由于当前的索赔手续复杂,特别是一些不法商家企图逃避赔偿责任更加大了受害消费者的索赔难度。面对一些不甚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索赔。而当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当事企业面临巨额赔偿,由于其赔偿能力有限,可能无法给予受害者充分有效的赔偿。以强制方式推行食品安全保险后,鼓励消费者购买已投保食品,一旦发生事故,消费者可直接向专业的拥有足够保险基金的保险公司索赔,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为保险公司带来新的保费增长点

一种险种以强制方式推行后,其业务规模必然迅速扩大。以交强险为例,2006年7月我国正式施行交强险制度,此后,交强险的保费收入从2007年的218.8亿元猛增到2015年的1570.98亿元。如果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能够做到科学经营,将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收益,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三)减轻企业负担

一旦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企业将面临巨额的赔款,造成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倒闭。因三聚氰胺事件影响于2009年破产的三鹿集团是典型的案列。出现这种情况的一部分原因在于食品企业没能有效分散食品安全风险。企业通过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把不确定的巨额赔偿化为固定的少量的保费支出,并摊入成本或流通费用。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出面赔偿,减轻了企业的赔偿负担,切实保障了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四)减轻政府压力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后,政府不得不出面善后。特别是当企业无力赔偿时,需要政府动用财政对受害者给予补偿。以强制方式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充分体现出国家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保险公司介入,在事故发生前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的监管压力,在事故发生后可以减轻政府的赔偿压力。

(五)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事前防范远远重于事后补救。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保险费率杠杆,设置免赔额、推行不出险优惠政策等手段提高食品企业的安全意识,促进企业自身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企业生产活动,有效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引领整个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三、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在我国,强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呼声已久,然而,这项政策的可行性直到现在才逐渐具备。

(一)法律基础已现雏形

2014年5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重点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时授权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办法。

(二)交强险的成功推行给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提供了参考依据

交强险制度实施后,保障程度逐步提高,初步实现了其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目的。交强险的可喜成绩给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提供了依据和经验。同时交强险的推行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些诸如经营亏损的问题也给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提供了前车之鉴。充分吸取交强险的经验、教训有助于设计出更为合理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产品。

(三)已经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国家地区给我国带来了一定的思路

2013年6月19日,我国台湾地区修正公布《食品卫生管理法》。该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类级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及契约内容,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同时,对于违反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规定的,在第四十七条中明确相应的惩罚,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或歇业、停业或废止公司、商业、工厂登记事项或食品业主的登陆等处罚。从目前来看,台湾地区的实践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四)我国保险业已具备相应的承保能力

2015年,中国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24282.52亿元,同比增长20.00%。到2015年底,保险业总资产已达总资产123597.76亿元。保险业整体实力不断增强,承保能力大幅度提高。目前,我国已经从事了多种责任保险的经营,积累了大量的经营经验。并具备了一定的资金规模、人力资源、技术实力。

四、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必要性、可行性的分析,给出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过程中,目前已经有《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保险法》等主要法律,但还缺少配套的法规以及细则。可以对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使之成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将极大地促进食品安全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行。

(二)加强监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监督保险公司开发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的是否合法合理,并将保险的条款与费率进行备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对食品企业的监管。加强对食品质量的检测,及时披露有质量问题的企业。建立黑白名单制度,给消费者以提示,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据此实行差别费率。

(三)加大政府补贴力度

我国的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多以中小企业为主,保费可能给其带来一定的财务负担。政府应该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投保积极性。对投保食品责任保险的食品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保费补贴。同时,给予保险公司一定补贴,促使保险公司降低保费,使得保费在食品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

(四)科学定价,开发合理的保险产品

不同的食品企业规模、经营种类有很大的不同,面临的风险大小也大相径庭。按照统一标准制定费率,对中小企业来说负担较重,同时也易造成逆选择。这要求保险公司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食品企业性质、规模、经营种类、经营地区等因素确定差别费率。同时,在政府补贴的情况下,确保保费在食品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同时又保证自身获得合理盈利。这样才能维持业务的长远发展。

(五)建立试点,稳步推进

为了更好地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可以选取部分食品业较发达的省份、地区作为试点率先推行。根据试点的反应,效果,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使得更好不断扩大试点范围,直至覆盖全国。

第3篇: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范文

一、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加强对本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领导体系,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村(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机构;要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包保责任制,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做到监管任务、监管单位、监管人员、监管责任“四落实”,努力构建“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包保责任体系。

(二)建立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模式。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全面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模式,依据现有行政区划,建立以行政村(社区)为一级网格、以乡镇(街道、园区)为二级网格、以县(市)区和开发区行政区域管辖范围为三级网格的监管网络,明确监管职责和任务,构建“纵横交错、全面覆盖、分级管理、层层履责、网络到底、责任到人”的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

(三)强化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措施。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设置或明确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配置相应的场所及办公设备;要加大食品安全监管财政投入力度,保障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和队伍所需工作经费,逐步改变收费、罚没收入按比例提成返还的做法。

(五)推动食品产业优化升级。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优势食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提高食品产业的集约化、规模化水平,促进食品产业优化升级。要加大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饮食店、食品摊贩等升级改造力度,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引导食品加工小作坊进园区、进基地,推动小饮食店、食品摊贩集中连片经营,不断提高监管和保障水平。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强化部门、区域间协调配合,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资源共享等工作机制,确保各项监管制度和措施相互衔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环节和产品,集中力量开展综合整治和联合执法工作。要强化食品安全事件舆情监测和处置,及时掌握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和线索,认真进行查处,回应社会关切;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建立统一指挥机制,完善防范预警、信息报告、危害控制和调查处理等措施,确保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程度控制危害、消除影响。

二、加强食品安全环节监管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全市食用农产品(含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拟定实行准入制度的食用农产品种类(名录)、市场类型(名录)和实施时间,具体负责种植环节食用农产品和豆芽菜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监管。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生猪屠宰场动物疫病检疫、“瘦肉精”检测和外来生猪、牛肉、羊肉等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加工、销售、采购和使用等环节监管。

(二)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单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同一企业既生产普通食品又生产保健食品的,质监部门负责普通食品生产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监管。在国家出台统一的保健食品监管行政法规前,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监管以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工商部门配合。工商部门负责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查处工作。

(三)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无异处销售行为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有异处销售行为的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加工点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食品销售场所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季节性、临时性生产加工食品的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食品加工小作坊办理营业执照时,须经质监部门核发《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后,工商部门再按程序核发营业执照。

(四)加强有固定店面现场制售食品单位、甜品站、中央厨房和食品加工配送中心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有固定店面的现场制售食品单位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甜品站和中央厨房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加工配送中心监管。

(五)加强食品专业储存与运输企业监管。农业、畜牧水产部门分别负责监管种植、养殖环节地产食用农产品的储存和运输;质监、工商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监管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的食品储存和运输。

(六)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城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的备案、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环保、畜牧、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要依据任务分工,严格履行职责,强化责任落实,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环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城乡建设、财政、住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管理和“地沟油”非法加工黑窝点查处取缔等工作。

(七)加强食品摊贩监管。城管部门牵头,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对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定相应的临时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

三、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一)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和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身管理工作,建立负责人管理责任制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各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岗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保证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相对独立,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部门,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内控能力。引导企业加大食品安全投入,积极采取先进工艺、设备、技术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岗位责任、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产品质量追溯、不合格产品召回等管理制度;实行从业人员强制培训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均要按照规范内容接受食品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落实企业自检制度。各级、各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畜禽屠宰企业、批发市场、连锁超市母体企业、中央厨房、食品配送中心、集体用餐配送企业、连锁餐饮总部企业设立食品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商务等部门负责对相关企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水平及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落实溯源制度。各级、各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建立溯源系统,落实食品溯源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食品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等制度。

(五)落实其他相关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产品召回以及变质、过期和回收食品销毁制度、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经济赔偿制度、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和标签标识相关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一)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拨付专款,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逐步提高主动发现、事前干预的防范能力。

(二)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严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统筹推进我市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强化基层检测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加大对重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第三方检验机构,实现检验检测机构间检测结果互认。

(三)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信息系统建设,及时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各部门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强信息汇总、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食品安全综合信息,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系统和业务系统,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平台。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四)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各级、各监管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和发动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对查实的食品安全案件,积极兑现举报人奖励。

(五)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各级、各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完善信用记录,细化诚信评价准则,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诚信体系规范和标准,加快建立食品安全诚信体系。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开展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跟踪监督和动态评价,完善违法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行业退出机制。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禁止恶意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企业和责任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高食品行业自律水平。

(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各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广泛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预防应对风险的能力,增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执法能力。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程序,依法严肃处理恶意制造、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的行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正面典型,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进一步加大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力度

(一)依法从严从重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各级各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

第4篇: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范文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渝府发〔〕72号)精神,巩固全县食品安全综合整治成果,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扎实推进“健康”、“平安”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食品安全事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基本要求,是有效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切实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放在首要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好;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途径和监管方法,在提高监管水平上狠下功夫,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全县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更加完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大幅下降,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感得到明显增强。

二、进一步构建食品行业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和经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鼓励推广农副产品质量认证,设立食品安全质量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加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减免市场摊位等费用,对食品行业给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食品行业税负,努力打造食品(食用农产品)行业良好的生产和消费环境。

(二)培育安全农产品品牌。实施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农业品牌化战略,紧密结合农户万元增收工程等重大项目,抓好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和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扶持力度。

(三)打造农产品安全产业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扶持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领衔建立蔬菜、生猪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产业链,探索建立农业、流通、加工、销售上中下游一体化的产业运行模式,改变大宗农产品分割、涣散的生产格局,建立食品生产各环节质量集中控制体系和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鼓励和支持大型超市、餐饮、加工食品等企业建立自己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三、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县政府对全县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形成“地方政府负总则、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的责任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整合辖区内的所有资源和力量,领导、组织、协调好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和经费,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监管、农村家宴的备案管理、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实行申报备案管理、协助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全面推行“一专三员”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监管专兼职人员,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承担本乡镇的食品安全协管职责,负责掌握本乡镇的食品安全形势和食品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反馈市场动态、提供监管信息,并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等工作;设立食品安全联络员,由各驻村干部担任;在各行政村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分别由村主任和村文书担任,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本行政村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食品安全巡查等工作和及时掌握食品安全动态,信息员负责收集报送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隐患等食品安全信息。

(二)明确监管部门责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县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职责;县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县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县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其他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1.食品流动摊贩及夜市的监管。县市政园林局负责对食品摊贩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管,并负责对食品流动摊贩及夜市经营者占道经营是否合法进行审批;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食品摊贩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管,发现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2.现制现售食品的监管。县质监局负责对有异地销售行为的食品生产厂家和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小作坊进行监管;县工商局负责对在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加工的食品仅限于本店销售)进行监管;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现场制售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场所的经营店进行监管。

3.小型屠宰场的监管。由县商务局和县工商局共同协调管理。县商务局负责小型屠宰场的场地审批及行为监管,县工商局负责办理营业执照。

4.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管。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县工商局负责对学校小卖部、学生饮用奶等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县教委负责配合管理食品安全工作,并按相关规定严格规划学校食堂建设标准。各部门要严格行政许可,确保学校食堂和小卖部持证率达100%。

5.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县农委负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但未改变产品的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简单处理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管;县工商局负责对本县商场、超市等销售企业、批发市场、商品交易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管;县质监局负责对食用农产品除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以外的行为进行监管。

各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前置部门负责制”、“多部门联动机制”和“首接首办负责制”;对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要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职能部门分别进行查处。对食品安全职能交叉、监管空白、难以界定的复合型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等情况,由县食安办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牵头单位负责监管。

(三)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及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并实施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督促整改制度、奖惩制度、管理记录制度;严格落实源头管理和溯源制度、供应商实地查验制度、企业自检制度、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变质和过期食品销毁制度;推行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探索实行重点食品(食用农产品)供应基地(区域)市场准入“连坐制”,检测发现该基地(区域)一户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不达标,取消整个基地(区域)食品市场准入资格,促进食品行业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相互监督。

四、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综合协调。进一步完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切实抓好对全县食品安全的监管。

(二)严格责任追究。实行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各级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追究力度,绝不允许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对因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相应纪律处分;对涉及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和县政协的监督。

(三)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建立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各种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强化风险预警,提高主动发现、事前干预的防范能力,促进全县食品安全从事后监管向以预警机制为主的事前监管转变。

(四)加强应急处置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舆情监测机制、食品安全执法联动机制、食品安全信息机制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第5篇: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范文

范文一

食品监管安全责任书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负责市场监管执法的政府部门,作为负责商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部门,责任重于泰山。为贯彻省、市、县工商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精神及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十条措施,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确保一方平安,根据省局关于段(片)长责任制的内容、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签定如下责任:

一、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或超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索票索证制度,严把入市商品质量关。

二、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以各片区为责任主体,层层包干,各负其责,责任追究,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到位。

三、实行业主承诺制度。明确所有食品经营者都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作出公开承诺。对违反承诺的,依据承诺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建立质量举报警示制度。发挥消费者投诉举报和红盾维权站作用,及时发现,迅速处理食品质量和安全隐患,受理解决投诉。

五、落实商品质量公告制度。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合格和不合格食品在食品质量专栏、触摸屏、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示,营造安全消费环境。

六、实行不安全食品限期召回制度,加强食品质量监控,对巡查和抽查鉴定为质量不合格的食品,保证3个小时内全部下架退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七、实行依法从严查处制度。坚决查处大、要案,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屡禁不止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狠狠打击不法分子。

八、强化信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实行信用监管制度,对食品经营企业实行扣分制、信用公示制度等,促进食品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九、建立新闻监督披露制度。加强宣传报道,重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制假售假企业和大、要案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重视食品的安全氛围。

十、建立科学的检测制度。加强市场检测,实现经营者的自我管理,加强对食品安全动态监控,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的科学监管水平。

单位:城关工商所片区:____________

所长:____________片长:___________

日期:...

范文二

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为明确市场食品安全职责,强化食品卫生管理,促进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确保市场食品质量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食品经营户签订本责任书。

食品经营户的主要职责:

1、证照齐全,文明经商,诚信经营,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2、不经销法律、法规禁止上市交易的下列食品: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及其制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及其制品;假冒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3、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时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主体资质证明,索要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专利证明)和进货票据等,并对索取的证票分类归档,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4、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封存、登记造册,并及时召回已售出的问题食品,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可能危及安全的应立即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自觉接受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日常检查工作,主动出示所售食品的相关票证和购销台帐。

6、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解决消费纠纷。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食品经营户各留存一份。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经营单位(盖章)

第6篇: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范文

一、总的目标

坚决杜绝重特大旅游食品卫生事故,努力减少一般食品卫生事故,事故总量、事故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各项指标均控制在县食安委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强化旅游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旅游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旅游食品安全工作制度,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人力、财力、物力的保障,强化食品卫生监管力度,完善责任考核办法,使旅游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二)狠抓基础工作,夯实根基

一是明晰不同企业、不同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内容,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单项考核签订责任书,列入年度安全工作重要内容,同时加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努力形成责任到位,管理有序,奖惩分明的责任制体系。

二是继续抓旅游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以会代训等培训工作,使其能灵活掌握食品安全知识,提高管理能力。另外,重点加强对肠道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

三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预警制度,加强重要节假日及旅游活动期间的旅游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建设。

(三)完善食品安全检查联动机制,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按照上级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和企业互查机制,增加检查的密度和力度,整合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努力遏制旅游企业中出现重大的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四)落实专项检查,深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1、做好假日旅游“黄金周”食品安全专项监管工作,组织进行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等节前食品安全大检查,各黄金周前两周内,组织完成对旅游企业的食品安全检查。重点监督完善星级旅游饭店食品准入制度体系。

2、强化对各项大型旅游活动或节庆活动的食品卫生专项监管。根据职责对相关旅游企业进行建立食品安全方案、各项措施的落实、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等内容的检查,落实责任,谨防肠道传染病、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患事故在我行业的发生。

第7篇: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工作要求,结合城区实际,把食品安全监管作为今年各项工作的重中之中来抓,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日常监管工作依据,利用分局现有的信息管理平台和监管系统,针对当前流通领域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整治与规范并举,加大食品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结合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制度改革,全面推进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建设,积极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工作目标

以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为目标,全面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区域无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问题得到有效治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辖区食品经济户口,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食品专卖店等重点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基本建立,重点食品(饮料、酒、奶制品、儿童食品、营养保健食品、豆制品、腌熏制品、调味品、罐头、食用油、粮食制品、肉类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制品、干制菌品等十五大类品种)能提供索证要票。通过专项整治,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和食品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食品质量水平进一步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城区食品市场经营环境和秩序有明显好转。

三、任务和重点

要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健全长郊监管机制,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新跨越。

(一)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以“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为主线,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和重点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和整治。结合不同季节和节日特点,每季度围绕一个食品安全方面突出问题,集中组织一次专项执法检查,不断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

(二)不断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检测体系。认真落实省工商局商品质量监测、快速检测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检测行为。继续抓好食品质量的不定向监测,各工商所(队)要严格执行《*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工作规范(试行)》,强化对散装食品、裸装食品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市局将不断加大检测投入,有计划的为工商所(队)配齐符合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设备,改善检测技术手段。要加强对监测数据分析,按规定适时监测信息,引导科学消费。

(三)全面推进食品经营主体自律体系建设。要依据《办法》的规定,引导和督促广大食品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全面加强食品安全自律体系建设。按照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的方法,重点督促食品批发市场和商场、超市食品经营者全面建立并落实购销台帐、索票索证等七项自律制度,引导食品经营门店建立落实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进货台帐等重点制度,加强食品质量源头管理。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提高创建质量,推动和促进食品自律体系建设。

(四)不断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要进一步完善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各相关业务科室分工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机制,明确工商所(队)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细化监管人员岗位职责,实施目标管理,不断强化各级工作责任。要坚持食品安全属地监管制度,按照“六查六看”的工作要求,各工商所(队)要强化日常检查和市场巡查,切实提高日常监管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

(五)加快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网络建设。要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加快食品安全12315维权“五进”建设步伐,不断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网络,强化监督。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作用,及时受理和处理食品安全方面消费者的申诉举报,依法调解消费纠纷,加大食品案件查处力度,切实保障消费者食品消费安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作配合,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营造食品安全监管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基层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人员学习好《办法》,向广大的食品经营者宣传好《办法》,同时按《方案》要求,有计划、分重点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单位按职责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为此,分局成立由局长陈砚林任组长,副局长陈乐纯、张文清、钟卫任副组长,办公室、综合科、公平交易科、消委等科室及各所(队)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公平交易科,公平交易科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单位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并细化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坚持自查与检查相结合,整治与规范相结合,抓好逐级检查和建章立制工作,并结合各自实际和整治工作的特点,边整治、边检查、边规范,确保收到实效。

(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行为。按照*305号令和“六查六看”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任务和责任,强化日常监管,严格规范其市场监管行为,确保“五个到位”,即: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和分层分类监管到位;市场监管责任区、责任人和市场巡查到位;食品质量监管和监督经营者建立与落实自律制度到位;查办食品违法案件和取缔无照经营到位;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申诉和预警与应急处置到位。各单位要对履行职责是否到位进行自检自查。分局督察组将按方案的要求对各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否到位进行重点督察。

(三)加大食品质量监管力度,严格规范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和退市行为。要把对食品质量的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从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和退市进行全程监管,严格规范食品质量准入和退市行为。一是严把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关,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准入体系。在监督落实食品经营者各项自律制度的同时,从实际出发,开展食品经营者场厂、场地挂钩和创建放心食品店、放心食品市场、放心消费城市等活动,多形式多途径完善食品市场准入体系,真正把不合格食品堵在市场之外。二是积极推行食品质量分类监管。要认真落实市局关于贯彻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在加强食品质量监测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行食品分类监管和按风险度监管。对包装食品、散装、裸装食品、冷冻食品、现场制作食品和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根据其不同特点,按照要求分类监管,并对消费安全危害大的食品,探索按风险度进行管理,提高食品质量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加强对食品退市的监管。把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作为对食品质量监管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行政监管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对在巡查、检查、监测等工作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严格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该预警的预警,该下柜的下柜,该查处的查处,该退市的退市,并进行跟踪检查,防止已退市食品改头换面二次流入市场。

第8篇: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学监管、保障安全为主线,以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为重点,坚持“重在源头、重在治本、重在规范、重在引导”原则,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总负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负主责、社会各方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二、工作目标

(一)全区食品安全合格率96%以上。

(二)全区蔬菜农药残留抽样年平均合格率98%以上。

(三)全区上市生猪及产品中“瘦肉精”检测合格率99%以上。

(四)全区大宗水产品违禁药物残留抽样合格率97%以上。

(五)全区生产加工食品省级监督抽查合格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六)全区豆腐及豆制品、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96%以上。

(七)全区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实施食品准入管理和信用分类管理,食品进货查验率90%以上,其中,豆制品进货查验率95%以上,乳制品进货查验率100%。

(八)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保持在95%以上,其中大中型餐饮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达100%。

三、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文件要求,有效落实地方政府、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三方责任,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1、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要积极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做好对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和组织工作,将食品安全责任层层分解到基层,切实加强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镇(街)要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及时掌握食品安全信息动态,形成全覆盖、无缝隙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2、落实监管部门主体责任。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分管环节和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3、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全面推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强化企业对其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食品安全状况的主动控制。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企业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对外承诺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措施,加强自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1、加强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不断加强监管的实效性。一是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制度。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好相应的工作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信息、交流工作、研究解决问题的举措。二是创新监管办法。根据区域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的实际状况,积极实施监管方法的创新,通过加强部门间的协同互动、开展联合执法等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三是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业务素质。

2、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按照《食品安全法》、《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应急工作各项保障措施,普及食品安全应急知识,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预警分析、应急处置、协查协作体系。加大对食品安全大案要案的查处及责任追究力度。

3、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监管。有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并以企业信用水平及生产经营状况为依据,在各食品环节推行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三)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突出重点区域,集中力量,以打击非法严厉打击非法食品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重点,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1、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专项整治。根据辖区食品行业分布特点,开展打击食品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治,以面制品、糕点、酱腌菜、肉制品、调味料为此次添加剂专项整治的重点产品,全面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生产源头、加工环节、餐饮环节、进出口环节的治理。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示管理,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依法打击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开展“瘦肉精”和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整治。专项整治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检查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并依法追究刑责。

2、进一步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进一步深入开展“地沟油”整治,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将全区餐饮服务企业统一纳入餐厨废弃物管理名单,建立健全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严厉打击生产、提炼、销售、采购和使用“地沟油”违法行为,提高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积极性和责任心,防止“地沟油”回流餐桌。

3、开展制售假劣食品场所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确立镇(街)与部门合作的专项整治模式,突出城区、工业园区、城乡结合部及租住户、闲置房等重点区域和重点场所,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充分发挥基层和群众作用,认真梳理各类举报投诉,排查苗头性问题,严厉查处、有力打击制售假劣食品窝点及行为。

(四)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进一步提高食品企业管理水平,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的基础在企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根子也在企业。任何监管措施的效果,归根到底要通过促进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来实现。各部门要进一步指导、督促企业树立责任意识、完善内部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这是一项根本性的工作,各有关监管部门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结合实际,抓实抓好。对落实主体责任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要认真总结,积极推广,食安办将积极配合。

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工作,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形成“倒逼”机制,督促企业规范经营。去年十一月,国家卫生部等六部委印发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进行规范,要求各地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台,实行信息共享。今年全市将以贯彻《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为契机,积极探索信息公开实施方式,主动公开监管和检验检测信息,形成“倒逼”机制,请各部门要继续创新方式,加大力度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努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消费者自觉抵制不合格食品的良好环境。

三是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请区经贸局配合市经发局认真抓好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探索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式、手段。在此基础上,初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运行机制,制定信用评价办法和激励惩戒措施,建立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善黑名单通报制度,实施信用分级监管,促进食品安全信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与运行机制建设,引导企业规范经营。

(五)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机制,着力夯实食品安全的基础。

按照市的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试点工作,配合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组织做好农产品生产、“菜篮子”基地建设和流通体系建设,也加大对种植养殖和流通环节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指导,积极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和生产流通。

(六)加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做好本地区肉类蔬菜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所有进入区内市场的肉类经营单位、蔬菜农产品经营户纳入备案登记管理,进行索证索票,严把产品准入关。督促辖区内各肉类蔬菜批发市场、大中型集贸市场、规模型超市配备专(兼)职人员及符合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要求的相关设备。

(七)健全食品安全考评机制

不断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有效落实食品安全部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将今年食品安全的重点目标任务、长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上级布置的突击整治任务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按照动态考核办法,强化对相关履职部门和镇(街)的工作考核评价。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舆论宣传。将《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采取不同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执法者的依法履职水平,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9篇: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范文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表现,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保证,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出成效。

食品安全工作要坚持“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突出重点,在注重抓好专项整治的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强化舆论监督,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大食品安全整治力度

要以粮、肉、蔬菜、水果、乳制品、豆制品、水产品、清真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以农牧区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着力抓好食品源头污染、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食品消费4个环节,严厉打击各种制售不符合标准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狠抓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深入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继续开展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和水产品“氯霉素”等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促进农产品污染源头追溯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信息;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抽查工作;深入开展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使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公众健康、安全的要求。

(二)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监管。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发证前审查、加强发证后监管,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加快实施食品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市场准入制度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备案制度。进一步完善区域监管责任制,实现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度。深入开展食品执法打假工作,大力整顿食品小作坊的安全卫生;规范食品标签标志,加强对非食品用原料的风险监测,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继续实施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程;推动食品标准建设,提高企业标准化意识。

(三)进一步整治和规范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要严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关,始终坚持先证后照,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对涉及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主要内容包括证照是否齐全有效、经营事项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年检和验照是否通过等。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监管,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准入体系,逐步扩大对食品的日常监测和快速检测的覆盖面,充分利用食品快速检测设备,完善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加强食品市场日常监管力度,开展重点区域、经营者自律承诺和节日食品市场等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办食品违法案件。加强对食品退市的监管,确保上市销售食品的渠道正、品质好、手续全。加强对牛、羊、家禽、生猪屠宰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

(四)加强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继续推进“食品安全行动计划”,贯彻实施《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卫生许可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加大食品卫生监督抽检力度,加强对儿童食品、保健食品和餐饮业的卫生监督检查。开展卫生许可专项整治,严格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审核和监督。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瓶(桶)装水、膨化食品、食用植物油等生产企业和学生营养餐配送单位的卫生许可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开展农村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强化对农村集贸市场和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和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把儿童及农牧区食品市场整治作为重中之重,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牧民和低收入者的利益。针对当前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农牧区市场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流向农牧区。

(五)切实加强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与责任制度,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卫生部门根据职责划分要加强对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按照卫生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规定》要求,学校、幼儿园要经常性地对食堂、饮水设施等容易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方进行自查。特别要加强对学校食堂承包经营者资质的审核,要对学校食堂承包合同中学校及食堂承包者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中的职责进行明确和细化,以确保各项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强化并落实学校、幼儿园重大食品安全报告制度,尤其是涉及食品安全群发性事件要及时报告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避免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各区(县)卫生、教育部门要加大对学校、幼儿园食堂监督检查的力度。组织力量对学校、幼儿园食堂和学生餐生产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指导,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各区(县)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积极协调,通力合作,建立完善合作机制和检查制度,确保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

(六)依法严查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及时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凡是涉嫌犯罪的案件,有关部门必须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地区和单位,上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司法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加强宣传报道,正确引导消费。制定食品安全知识普及计划或纲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辨别能力。注重宣传各类放心食品,正确引导消费,建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新闻制度,及时食品安全信息。积极宣传介绍我市食品监管工作及取得的实效,报道重质量、讲信誉的典型,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提高全市食品信誉。

强化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在校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授课内容,积极引导学生科学、安全、合理饮食。增强食品质量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八)继续深入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推进**市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促进各区(县)、各部门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三、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构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长效机制

(一)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已经成立了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和组织协调。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作用,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经费投入,切实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各部门要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加强对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

(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农牧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畜牧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贸发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粮食、酒类流通环节的监管,保证市场供应,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发挥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监管作用,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水平。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狠抓落实,明确目标和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首问负责制”,坚持“谁主管、谁处置”的原则,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切实解决食品安全无人管和多头管的问题。

(三)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要制定和完善各级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制度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强化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通报、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不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逐步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监管机制。

(四)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有关操作规程。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充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能够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配备食品安全执法必需的装备。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体系。遵循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快为主,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思路,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预警机制,有效动员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社会力量,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的应急体系,制定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综合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鼓励诚信企业,培育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宣传信用良好企业,食品安全信息,编印《食品安全快报》等资料,充分发挥宣传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切实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诚信意识,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