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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精选(九篇)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

第1篇: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范文

一、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相配套,以优惠政策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政府责任到位,社会广泛参与,资金落实、运转协调、管理规范、网络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会救助的主要责任在政府。政府要发挥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安排必要的救助资金。要整合政府各部门的救助资源,形成综合配套的救助合力。同时,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充分动员和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形成社会互助合力。

二是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要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社会救助标准城乡有别又相互照应,社会救助资源城乡共享又要向农村倾斜,救助方式既考虑城乡共性又突出各自特点。通过城乡统筹、城乡互动,促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发展。在实施中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三是政策保障,依法救助。制定和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二、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2006年,全省城市低保人均月补差金额达到70元。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适时调整保障标准。进一步规范低保申请、评议、审批程序,实行城市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城市低保工作督查制度,加大对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和因病因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积极探索建立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就业与低保相互衔接的联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城市低保对象就业。要加快低保信息化建设步伐,尽快实现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五级低保数据信息联网。

(二)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2006年起,在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确定低保标准,核定低保人数。今年年底全省农村低保要争取覆盖200万人,以后逐年扩大覆盖面,最后达到应保尽保的目标。2006年,农村低保每人每月补差金额不低于20元,省财政负担1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低保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适时提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艾滋病救助工作管理体系。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对艾滋病致孤人员、艾滋病导致单亲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因艾滋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按照不同的标准实施生活救助;对受艾滋病影响的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救助;对艾滋病致孤人员按照“收养”、“家庭寄养”、“集中供养”和“模拟家庭养育”4种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三)进一步做好五保供养和孤儿救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征农业税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47号),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把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各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衣、食、住、医、葬。各级政府要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和完善乡镇、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年内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要达到20%或更高水平,以后逐步提高。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综治办等15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救助制度。制定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在2010年前,省级建成1所为孤残儿童服务的集养育、康复、教育为一体的儿童福利园区,每个省辖市建有1所儿童福利机构,建立健全孤儿福利服务工作网络,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

(四)进一步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体系,提高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能力。健全抗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建立政府涉灾部门之间灾害管理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提高灾情的监测、预警和评估水平,为快速决策和启动救灾工作的应急机制提供依据。认真落实《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豫救办〔2005〕2号),进一步规范救灾救济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水喝、伤病能得到及时救治。继续巩固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体制,各级财政要将救灾资金列入年初预算,以备灾害发生后能够迅速投入使用。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装备建设,搞好省救灾中心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做到发生重大灾害后受灾群众在24小时内能得到有效救助。

(五)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各级民政、财政、卫生、交通、公安、城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六)建立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10号)要求,2005年全省已有39个县(市、区)开展了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2006年,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手续,规范操作,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救助水平。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首先资助农村五保和低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对象,再给予适当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要认真做好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通过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七)建立和完善教育救助制度。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工作。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困难家庭学生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全面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对基础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大力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春雨行动”;对中等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要积极出台救助政策;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继续完善“奖贷助补减”资助体系,确保不使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八)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调查,建立“双困家庭”档案,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切实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纳入市、县(市、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加强考核。省建设、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九)规范和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按照司法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的需要,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城乡困难群众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条件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搞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工作。

(十)完善社会捐助制度,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坚持经常性社会捐助和集中捐助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服务网络,方便群众捐赠。推动建立“爱心超市”、“慈善超市”,完善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运作,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大力弘扬社会互助新风,开展“义工”服务、社区互帮、邻里互助等活动。支持发展慈善事业,抓紧制定我省《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落实现有捐赠减免税优惠政策,并制定鼓励慈善捐赠的优惠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慈善文化建设,提高群众慈善意识,为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十一)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精神,以新增就业岗位为目标,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体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市低保对象、残疾人、复转军人和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就业培训补贴,并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个性化就业服务,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十二)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救助制度。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05〕8号),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范围。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条件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大、中、小学生完成学业。开展残疾人救助募捐活动。

(十三)规范和完善临时救济制度。对因突发性事件和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由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临时救济,帮助这些家庭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突出困难。

三、切实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逐步推进。

(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尽快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和管理职能;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并落实相关医疗救助政策;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规划和住房标准;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公安、交通、城管、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同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社会救助人员培训制度和机制,逐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整体素质。

(二)多渠道筹集社会救助资金。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拨款、专项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社会救助资金。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的增长,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社会救助的投入。要引导、鼓励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充分发挥个人、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各方面作用,为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补充。

(三)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2篇: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范文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3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即本人收入低于我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五)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六)其他低收入人员。

二、医疗救助方式及标准

从年起,我县按照统一的医疗救助方式和规定的救助标准开展医疗救助。

(一)资助参保。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四类对象,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1.农村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一档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除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给予10元的资助。

2.城市困难群众参保资助。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市低保对象、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除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参加二档的给予60元的资助,自愿参加一档的给予10元的资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对城乡困难群众实行“定额”救助和“共付”救助相结合的门诊医疗救助。

1.“定额”门诊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老年人和农村五保对象,由县民政局每年核发2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的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2.“共付”门诊救助。对“定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用药目录内的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为100元。

(三)住院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实施住院医疗救助。

1.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下同)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在500元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享受一次),超500元的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4000元。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扣除应报销金额后再给予救助。

2.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甲型H1N1、系统性红斑狼疮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下同)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按照普通疾病的标准给予救助;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20000元。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扣除应报销金额后再给予救助。

3.特困人群住院医疗救助。对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在普通疾病和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基础上,全额救助金额提高500元,救助比例分别提高30%,年救助封顶线分别提高1000元。

(四)临时医疗救助。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员、城镇低收入老年人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员,其患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超过2000元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3000元。对城乡低保对象和个别特殊困难群众接受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可再给予一定金额的临时医疗救助。

如需超过上述救助范围和标准的,由县民政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如上级有变化,则适时调整,执行新的救助标准。

三、医疗救助程序

(一)资助参保。本着便民利民、自愿参保的原则,资助参保的程序为:救助对象持低保证、五保证等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到乡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参保;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一站式”服务方式,对参保资助对象进行认定。符合资助条件的,乡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收取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同时,将资助参保人员信息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审核后,再上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乡镇上报的资助参保人员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参保缴费截止后,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将实际资助参保的人员信息和所需资金汇总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县财政局凭民政审定的金额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直接划拨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对乡镇人民政府不按政策规定、擅自扩大资助范围而未收取的个人应缴纳费用,由乡镇承担。

(二)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凭《医疗救助证(卡)》及低保证、农村五保证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院门诊和购药,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每月底经乡镇合管办、民政办审核,报县民政局审定后,由县财政局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

(三)住院医疗救助。为简化医疗救助程序,在县内住院治疗原则上全部实行医疗救助费用即时结算的“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确保困难群众“随来随治,随走随结”,在县外住院治疗实行医后救助。

1.“一站式”医疗救助流程

(1)住院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后,持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诊断后出具的《住院通知书》在出院前向本人户口所在地民政办申请(注:在县级医院住院的可直接到县民政局申请)。

(2)民政部门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医疗救助对象,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在当日内开具《重庆市自治县医疗救助告知书》;对不属救助对象的不予受理并作好政策解释工作。

(3)住院医疗救助对象将《重庆市自治县医疗救助告知书》交回定点医院,医院在软件中录入民政通知书号。

(4)出院结算时,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按照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民政救助金额垫付给救助对象。

(5)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于每月25日前提取民政医疗救助报表与本地的《重庆市自治县医疗救助告知书》一并上交县民政局。

(6)县民政局复核后由县财政局按月将垫付救助金拨付给医院。

2.住院医后救助程序

因病情需转县外医院治疗及因突况在县外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向当地民政办提交申请书,并附身份证、户口、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合医报销凭证、入出院证明、对象证件等复印件交乡镇民政办,填与《重庆市自治县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经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临时医疗救助。为使临时医疗救助及时有效,由县民政局提出的资金分配初步方案,经县财政局复核后下拨到各乡镇,由乡镇审批发放。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流程为:

1.特殊困难群众向户口所在地民政办提交申请书并附身份证、户口、诊断证明、治疗发票、合医补偿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2.填写《重庆市自治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表》经村(居)委会、民政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提交乡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审批。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予救助的要作好政策解释工作。

3.审批的对象和金额要纳入村(居)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各乡镇对临时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各乡镇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的《临时医疗救助情况统计表》上报县民政局。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要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要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与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实现两套系统的有机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二)强化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医疗救助政策知晓率。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宣传力度,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挂牌,开设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窗口,张贴医疗救助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3篇: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范文

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当中,最为关键的一项组成部分便是社会救助,其能够使得贫困群体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而在目前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深入推进落实的时代背景下,浙江社会救助体系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与变化,以尽可能消除在社会救助方面城乡差别的情况。基于此,本文将简要谈谈浙江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构建问题。

二、浙江省目前社会救助情况介绍

早在十四年前,浙江省就已经提出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从2003年这一体系正式启动以来,浙江省始终坚持立足于保障群众最低生活,从医疗、教育、养老等各角度开展专项救助,并同时配合其他救助、救济以及社会帮扶工作,从而使得其建设的社会救助体系能够符合本省经济发展要求。而在随后的几年间,浙江省相继出台了包括各项法律法规,用以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构建。而在2011年之后,浙江省多次召开有关本省社会救助工作的会议,结合“十二五”“十三五”时期对于社会方面提出的总要求,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再次规范与完善,并在《浙江社会救助条例》等相关文件的指导下,浙江省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已经基本全面建立并具有较丰富的内涵,同时工作范围也由原来的保障困难群众最低生活扩大至保障边缘家庭最低生活,且救助力度也得到进一步扩大。

三、浙江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构建的现存问题

(一)城乡一体化程度不足

目前我国的社会结构当中存在城乡相互分离的情况,而这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我国大力提倡推行城市化建设,即实现城乡一体化,虽然浙江省已经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致力于推行城乡一体化并在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但在社会救助体系中其城乡一体化程度仍有待加深。部分城市和农村的低保标准不统一,城镇与农村的配套援助政策存在一定差异性等等。譬如说去年杭州在“养老”工作中已经取得了每一百名老人能够获得3.62张养老床位,并在全国大中城市当中处于遥遥领先的位置,但事实上在部分城乡与地区之间仍然存在养老服务发展不均的问题,而城乡一体化程度不足也成为浙江完善构建社会救助体系当中最大的“拦路虎”。

(二)社会救助理念较传统

在现阶段浙江省仍然保留了传统的社会救助理念,也就是将个人或是家庭收入作为“准入门槛”,凡是平均月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或个人将予以最低保障,而救助金额则参照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是在《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当中规定,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不低于所在城市的百分之七十,虽然城乡之间的差距在逐步缩小,但事实上城乡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面仍然存在一定差异。而在此种社会救助理念下,容易使得一部分申请人隐瞒自己真实收入以从政府处获取更多的补助资金,与此同时,也可能出现部分申请人满足于领取补助资金的现实,缺乏通过再就业或是劳动等方式以不断增加自身收入的动力,不仅如此,仍然存在一部分家庭或个人虽然平均月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其缺乏保障而同样存在需要得到救助的情况,而此类“边缘家庭”同样需要划分在社会救助的范畴当中。

(三)社会救助项目不丰富

浙江省目前构建的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当中虽然涉及养老、医疗等项目,但实际上,传统的生活救助仍然占据着较大的比重和分量,贫困居民能够拥有最低生活保障仍然是其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中最为关键的一项内容。比如说在杭州市已经建立了“爱心超市”“衣衣不舍”(爱心衣物捐助)等项目用于帮助贫困居民解决日常生活需要,但在教育、住房等方面的专项救助上其完善程度还有待提高。例如因病致贫、因灾害致贫等家庭、个人及其子女的工作、就业、学习等方面的社会救助力度还相对较小,即使通过发放补助和救济资金,也经常会出现“返贫”的情况。另外,部分社会救助项目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费用,也在一定情况下影响了城乡居民参与社会救助的积极性,特别是由于大多数社会救助项目无法获取较好的投入产出效益,因此居民很难从中实现真正获益。

(四)资金分配缺乏合理性

浙江省目前的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制度比较重视地方责任,譬如由地方政府负责推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所有用于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统一归为政府的财政预算,而这对于部分财政状况并不十分理想、地方财政收入比较少的地区而言是一个比较沉重的财政负担。该类地区在社会救助工作方面对中央财政资金以及上级拨发的救济补助资金的依赖程度比较高,加之上级拨款下发需要一定的时间、自身财政实力比较弱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开展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工作存在诸多困难,尤其是会在很大程度上对农村贫困居民日常农业生产活动的进行产生不利影响。

四、构建浙江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的相关思考

(一)尽快落实城乡一体化

浙江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当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就是尽快落实城乡一体化,进一步消除城乡之间的不平等差距,而这也是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社会生活和谐、安定、团结的根本前提。因此,浙江省在落实城乡一体化的过程当中需要对各级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进行明确强调,在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实行统一标准。但考虑到农业比较受益的增长脚步正在逐渐放缓,农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正在逐步加大,城乡之间的差距也越来越明显,而土地对于农民以及贫困家庭也不再具有强大的保障作用,因此推行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体系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浙江省需要努力实现城乡居民统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如杭州市已将萧山、余杭等进行并轨,城镇与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588元,其他各项配套援助政策也逐步实现城乡统一推行。在分配社会救助资金方面,需要坚持合理、适度的原则,由中央与浙江省的财政承担主要责任和资金,由各地方财政负责承担次要责任与资金,而根据实际财政情况,县级财政同样需要承担部分社会救助资金。

(二)需加强社会救助意识

加强社会救助意识也是浙江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关键举措,改变在人们传统观念当中,贫困人口是政府的负担、是社会的包袱这一错误认知,无论是对于政府还是社会而言,救助和保障困难居民始终是其需要承担的应有责任。而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体制转型阶段,这一社会原因也使得部分家庭和个人的收入大幅减少,甚至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标准。因此浙江省在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意识的过程当中还需要在传统社会救助理念和方式上进行适时改变与创新,将原本以保障救助人员能够拥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工作目标转移至在此基础上,积极为救助人员提供更多劳动和就业的途径,使其能够通过自助自救的方式摆脱当前的贫困情况,成为主流社会中的一员。尤其是在当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异常发达的如今,政府可以通过组织救助人员学习计算机与互联网知识,掌握开网店的技能与方式,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脱贫致富。对于贫困家庭子女,不仅需要继续落实好学费减免、生活费补助等政策,同时还需要积极通过为其提供免费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措施,使其能够早日走向工作岗位帮助改变家庭的贫困局面。

(三)应落实农村低保制度

做好广大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也是浙江省开展社会救助当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因此浙江省需要对农村居民低保对象以及低保标准等进行合理划分,同时进一步完善筹集、管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方式方法。在此基础上,浙江省需要继续出台和完善有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优惠政策,通过联合社会企业和动员各界人士的力量积极拓宽农民的收入渠道。与此同时,各地方还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财政情况,尽可能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另外,对农村低保制度的落实情况需要由专项工作组及工作人员进行实时的追踪管理;在现行的农村与城市低保制度当中还需要增加对隐瞒、虚报实际收入骗取低保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措施,以及对通过自身努力不断增加收入并最终不再需要接受社会救助的家庭与个人予以相应的奖励措施,以发挥其榜样力量,鼓励更多的困难和低保群众能够积极自助实现脱贫致富。

(四)推广新型合作医疗制

考虑到农民往往难以承担超出基本医疗范围的医疗服务及相关费用,完全依赖国家承包难度也非常大,因此浙江省需要继续推广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切实解决好因病致贫和返贫等问题。确保省内各城市和地区中,农村始终在体制之内,在大病统筹工作范围当中,并通过配合宣传部等对城乡农民进行大病统筹工作的宣传教育,鼓励其主动参与到大病统筹工作当中,在切实保障城市和农村居民健康状况的同时能够有效帮助其降低大病风险,而这对于推动实现城乡一体化,和落实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五)需管理好养老保险金

养老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核心与重点,在这一方面,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体系需要做好养老保险金的管理工作,政府需要积极成立专门的管理委员会,并连同缴费人、收益人、社会公益组织等共同对养老保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以确保养老保险金管理的公平、透明。除此之外,考虑到目前在银行当中,养老保险基金只有极低的增值额,因此省政府等相关部门还需要积极出台运营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优惠政策,譬如专门为此成立低风险、收益高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是适当提高补贴利率等从而使得运营基金能够有更加广阔的渠道。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做好社会保障工作,构建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是落实好城乡一体化,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前提。在经过十几年的建设历程,浙江省在社会救助体系构建方面取得了突出贡献,但也仍然存在城乡一体化程度不足、社会救助项目丰富性较低等各种问题。因此,在日后,浙江省还需要将工作重点放置在进一步推进城乡一体化上,致力于从教育、医疗、养老等方方面面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强化社会救助意识,使得人民群众特别是特殊、困难群众能够过上有保障的生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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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骆勇.发展型社会政策视角下的城乡社保一体化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4.

[3]王建云.我国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一体化探析[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02):21-24.

[4]张黎黎,谈志林.构建我国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的战略思考[J].理论与改革,2014,(01):58-61.

第4篇: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范文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坚持什么样的发展观,对这个国家的发展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同的发展观往往会导致不同的发展结果。科学发展观总结了我国二十多年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反映了我们党对发展问题的新认识。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无疑是我们更好地完成新世纪新阶段各项工作任务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基础,是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现实问题,今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救灾救助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建立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临时救助为补充,其他专项救助衔接配套,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救助体系。很明显,社会救助地位和作用是清晰的,方向和目标也是明确的。我们肩负的工作任务就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更好地维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第一,要从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建立健全主体救助制度。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就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在这个阶段,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人口都将长期存在,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等主体救助制度,维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效益,就是促进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进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当前,我们需积极争取农村低保保障的规模适度扩大,在多数地方实现应保尽保。要通过全面实施临时救助,缓解城乡困难群众遇到的突发临时性困难。要通过放开病种限制,提高医疗救助的可及性。

第二,要从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核心的角度出发,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服务水平。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科学发展观强调要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程度、正当要求的满足程度、合理意见的采纳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尺度,并强调要密切联系群众,始终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在困难群众申请城乡低保待遇时,我们一方面要坚持规定程序和工作规范,如实反映困难群众的合理诉状,一方面要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确保公开、公平。要从便民利民出发,适当简化医疗救助程序,提高医疗救助可得程度。要通过坚持“民主选贫”,把有限的救助资金用到最困难的群众身上。要通过全面的社会化发放,把各类救助资金及时、安全地发放到广大救助对象手中。

第三,要从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基本要求的角度出发,着力建立社会救助工作长效机制。全面协调可持续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它不仅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并相互适应,有机衔接,而且要求发展进程要有持久性、连续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救助工作不仅要稳定、持久地发挥解决困难群众生活困难的作用,而且还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因此,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积极研究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调整机制,下大力气建立社会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探索建立物价上涨应急临时救助机制。同时加强城乡低保制度衔接,生活救助与专项救助之间衔接,以及城乡社会救助对象身份转换的衔接工作,推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第四,要从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科学发展根本方法的角度出发,统筹做好城市和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它既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一条重要经验,也是我们处理各种矛盾及利益关系的基本方法,特别是在当前城乡二元结构仍然存在、基尼系数居高不下的情况下,统筹城乡发展显得尤为迫切,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是统筹城乡发展最直接的体现。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过程,总体来讲,城市要快一些,保障水平要高一些,制度也完善一些,农村则相反。今后,要促进社会救助资源向农村倾斜,进一步健全农村救助制度。要尽快基本实现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适当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散居孤儿救助标准,多方筹集资金继续做好农村福利院维修改造工作,并积极推动农村困难群众专项救助制度建立健全。

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

由于省委、省政府的重视,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经过全省民政部门数年努力,全省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城乡低保制度全面建立,农村五保基本实现自愿条件下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对象得到妥善照顾的目标,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工作全面展开,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已经形成。全省常年生活救助对象超过了300万人,预计今年发放民政救助资金将达到35亿元。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看到,全省社会救助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 题,比如农村还有相当一部分困难群众没有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农村五保标准偏低,医疗救助可及性不够,很多低收入群众遇到突发性困难还得不到及时帮助,大多数地方基层工作网络比较薄弱,工作做得不细、不够规范等等。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要引起高度重视,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克难攻坚,争取在短期内取得明显突破。

社会救助工作任务依然繁重。今后,社会救助工作总体思路是: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从努力维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出发,以健全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为重点,加强典型引导,继续推进规范化建设,完善以城乡低保制度为基础,临时救助为补充,其他专项救助衔接配套,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救助体系。20xx年“以两个适度,四个全面”为工作重点,在创新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完善,在完善中求精细,在精细中求效益,不断推进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向前发展。

(一)适度扩大农村低保保障规模,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目前全省农村低保保障人数超过140万人,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困难对象没有纳入保障范围。我们计划,20xx年全省再筹集资金1亿元,增加保障人数30万人,重点保障困难家庭中重病、重残、年老体弱、未成年人。将全省保障规模扩大到170万人,在多数地方实现应保尽保。

(二)适度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建立健全农村福利院公益经费分配激励机制。尽管20xx年将农村五保集中、分散供养标准分别从1200元、800元提高到1500元和1000元,但仍然偏低。我们计划:20xx年将农村五保集中、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800元、1300元,需争取财政新增预算6300万元。为了改善和提高农村福利院服务工作人员待遇,省政府同意全省按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人月平30元标准落实福利院公益经费。要使这项经费发挥最大效益,必须通过定期考核,年底全面考核,按考核结果安排下达公益经费,以此建立健全公益经费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进一步提升农村福利院内部管理水平。

(三)全面开展户籍制度改革条件下城市低保试点,推动城乡低保一体化。目前,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展开,“非农业人口”和“农业户口”户籍管理已不复存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也强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在此条件下,城乡低保划分将由现在以“非农业人口”和“农业户口”转变为以“城镇常住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为界定条件。在《城市低保条例》未修改之前,未雨绸缪,全面开展新户口登记条件下城市低保试点,为《城市低保条例》修改做好准备,推动城乡低保制度一体化。

(四)全面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工作,积极推动专项救助向低收入群体延伸。目前,已经实施的医疗、住房、教育等专项救助制度主要面对城乡低保对象,这不仅加大了城乡低保制度的压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新的不公平,事实上还有相当一部分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存在相同困难,需要予以专项救助。按照高于低保线一定的收入标准界定低收入家庭,为实施专项救助提供依据,从而推动专项救助制度向其他困难群众延伸。目前,全省农村低收入人口有350万人,城镇低收入人口预计超过300万人。低收入家庭界定工作不仅政策性强,而且工作量大,需精心安排部署和有效组织实施。

(五)全面放开病种限制,提高医疗救助的可及性。随着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全面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的条件基本具备。目前,已有部分单位放开救助病种限制,从明年开始,所有单位全部放开病种限制,并在此基础上提高救助水平,完善医疗救助方式,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医疗救助可及和可得程度。

(六)全面开展临时救助,着力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突发临时性困难。城乡低保制度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困难对象基本生活给予稳定有效解决,但对突发性困难无能为力。通过建立和实施临时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群众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遇到的突发性困难一次性给予临时救助,缓解他们的这样或那样临时困难,既是城乡低保制度有效补充,也有利于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预计在今年11月,各市州、县(市、区)都将按照省厅要求制定出台临时救助制度或办法,大多数单位年内就可以实施,明年可全面实施。

三、创新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整体效能

经过10年努力和磨砺,虽然我省城乡低保制度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已经形成,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城乡低保制度与城镇就业、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有待加强,医疗救助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医疗保险在部门协调配合方面亟待改进,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基层工作网络和工作平台建设有待整合等等,社会救助尚未真正成为一个体系。这就需要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领导,创新机制,改进和完善有关政策、管理制度、工作措施、操作办法,使社会救助各项制度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形成一体,从而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整体效能。

第一,从强化动态管理出发,建立城市低保与就业再就业联动工作机制。各地要在政府领导下,民政、劳动等部门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认识、统一行动。民政部门着重加强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做好三类对象限期保障、求职登记后续保登记和核查工作,强化动态管理。劳动部门要开展针对低保对象就业培训,提供就业岗位和公益性岗位,双方互通情况和信息,实行人性化操作,对积极就业的低保对象扶上马,再送一程。

第5篇: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范文

为加快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3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28号)精神,现就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县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政策,初步建立了多层次、广覆盖、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效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仍有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特别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比较突出。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既是解决困难群众医疗问题的有效措施,也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从我县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积极整合各方资源,把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当前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医疗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

医疗救助制度是对因患大病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实行的救助制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进行的要求,加快实施医疗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救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筹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着眼于救助制度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加强监督,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医疗救助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救助对象

凡户籍在*县范围内,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并持有有效期内《低保证》的农村居民(含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低保对象(含城镇“三无”人员)和持有有效期内《特困职工证》的城镇居民,因患各种重大疾病和残疾长期看病吃药及灾害性事故造成重大伤害,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和各种互助帮困后,住院医疗费负担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因患重大疾病及灾害性事故,造成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为医疗救助对象。

(二)救助形式

1、农村低保户和城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低保户、特困职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的待遇,其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出资部分,由政府负责解决。

2、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家庭或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3、省民政厅、劳动社会保障厅和卫生厅确定公布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结对帮扶等形式,帮助解决救助对象的医疗及生活困难问题。

(三)救助标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筹资能力,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救助标准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相衔接。救助对象全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的医疗救助最高标准。

(四)救助程序

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符合救助的对象应向户口所在地乡镇(社区)社会救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县民政局和乡镇(社区)社会救助机构在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对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并提出救助意见,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到县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和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全县人均不低于3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县财政局要做好困难人员医疗救助金的筹措工作。县财政、审计、民政、卫生、劳动社会保障、总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

(六)医疗服务

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篇: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范文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总体思路是: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重点,以救助体制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服务网络和信息化建设为手段,单项突破,系统完善,点上突破,面上扩展,大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力争到2010年末,在全省基本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就学、住房和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优惠政策相配套,以社会互助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提高救助工作整体水平。

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会救助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强化政府救助的同时,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二是依法救助、规范管理。要推进制度创新,完善和整合各项政策,规范救助工作程序。三是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根据财力状况,分轻重缓急,有步骤分阶段组织实施。既考虑长远的城乡一体化,又根据目前城乡不同的经济条件和困难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四是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就医、子女上学、住房等特殊困难。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城市低保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99号),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创新工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规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把下岗失业人员家庭作为保障重点,同时,做好农垦、森工等特殊困难行业和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科学调整救助标准,根据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实事求是地调整保障标准,针对不同对象制定相应的补差标准,既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又要与当地的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还要调动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主创业的积极性。要强化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标准有升有降。要加大地方投入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要加快全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努力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二)健全灾害应急体系。健全灾害管理的应急、协调、社会动员、信息共享和监督检查机制,强化灾害管理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建立部门间应对灾害的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抗灾救灾综合协调职能。要健全和完善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体系,做好部门间的衔接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抗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能够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灾害管理工作的法规配套体系,明确政府、社会和受灾群众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政府的灾害管理行为,强化对灾害管理工作的监管,使救助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三)加强农村五保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务院《五保供养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5号),把五保供养列为当前和今后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标准,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要将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乡镇合并后的闲置资源,加强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敬老院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建立健全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甘政办发〔20**〕79号)。已经建立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地方,要完善政策,规范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对农村特困群众的核查、发证和救助工作力度。没有建立救助制度的地方,要抓紧建立,并尽快完成救助证发放工作。

(五)加快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按照《甘肃省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55号)规定,积极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已经开展农村医疗救助的地方,要加大配套资金投入,规范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尚未开展农村医疗救助的地方,要尽快制定出台实施办法,建立救助基金。要尽快开展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争取2005年上半年全面推开、下半年全省形成比较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城市医疗救助要抓好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力争2005年底全面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等相关的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六)做好城乡贫困群众子女就学救助工作。按照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号),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符合实际的教育救助政策,加大城乡特困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力度,保障其受教育的权益。同时,要继续做好教育对口帮扶、“希望工程”等专项救助工作。到2007年,对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属于城市“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对象的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对持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救助证的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大学教育阶段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救助,以确保贫困群众子女有学上,不失学、辍学。

(七)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加快救助管理设施建设,建立方便、快捷、布局合理的救助管理网络。加大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力度,切实保护流浪儿童的合法权益。制定完善救助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的规范化、社会化水平。搞好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救助管理站的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之间的协调。

(八)搞好社会捐助工作。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建立政府与民间组织的互动机制,重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积极探索社会捐助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广泛开展“义工”服务、“结对帮扶”、社会互助、邻里互助等活动,积极推进“爱心捐赠超市”建设。

三、加强领导,全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政府要将这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工作的总体布局、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制定、论证、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施办法,保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各地要成立政府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能;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医疗减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建设部门要抓好困难群众的住房援助工作;教育部门要制定和落实教育救助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就业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技能培训服务;审计、监察部门要搞好救助款物的审计、监察工作。

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通过建立慈善公益性团体和开展社会捐助、机关单位、个人结对帮扶等活动,为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补充。

第7篇: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范文

(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

民政工作,学习实践活动的布置。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得实惠”总体要求,扎实地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学习两不误、两。活动。学习实践活动中,精心组织、周密布置,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主管机关的副职担任,制定了可行的实施方案》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的要求,组织每个阶段的学习实践活动,边学习、边整改、边的原则,查找思想、工作、作风等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问题,解决最、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千方百计为办实事、事、解难题,学习实践活动满意,实实在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很抓了干部作风整顿,健全了机关工作制度,制度建设,规范了服务,制度的时效性和约束力。组织了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走在中、干在前、乐在后”两项主题活动,健全了服务许诺制,公开便民服务电话,随时解答的问题,并预约服务。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民政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工作纪律、工作作风转变,为民服务意识,办事和服务,地了民政工作的

(二)救灾救济工作

,遭受旱灾,乡镇遭受大风等自然灾害的侵袭,给农业生产和生产生活带来了,面对灾情,组织人员受灾乡村,会同乡民政所人员调查核实灾情,受灾情况。据调查,农作物受灾面积3.3万公顷,受灾人口24.7万人,直接经济损失9020万元,在灾情底数和生活的前提下,向报告灾情,的支持,共救灾款75万元,到各乡镇,对6258户15560人了救助。组织了“进百村,帮万户”手拉手扶贫济困活动,了3369名县直干部职工对户的“一对一”帮扶,帮扶资金27万元,衣物360件,了灾民和户的生活,一件因救助位越级上访和非问题。调查核实,对215人次看病难的城乡特困户了医疗救助,发放医疗救助金35万元。近期对患大病家庭生活的特困户了摸排,需要救助情况,医疗救助计划,年底前医疗救助资金可发放到救助手中。了县、乡、村三级《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建了县、乡、村三级自然灾害信息员队伍,签订了救灾物资贮备协议,重大自然灾害后,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有序地工作。

要求成立了爱心工程基金会,工作的是对的孤儿救助,调查摸底,共有孤弃儿童220名,了县级干部和正科级干部结对帮扶,每年帮扶不少于两次,帮扶资金或物资不少于500元,上半年共帮扶资金46600元,还有的食用油、大米、文具等物品。对孤弃儿童了五保供养待遇,每人每月可领取五保供养金100元,了孤弃儿童能够学习、生活。

(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中,把民生政策一项工作来抓,城乡低保制度,管理,堵塞漏洞,城乡低保政策落到实处。反映基层低保工作不规范问题,组织人员两次对城乡低保了的清理整顿。月日至月日,抽调27名机关工作人员由7名局班子带队,分别到18个乡镇2个社区和农场,会同乡镇、社区工作人员走村入户,对城乡低保的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分类登记造册,将每个贫困户贫困程度倒排,为下一步实施救助和低保扩面工作了基础。月初《燕赵都市报》登载了党支部书记职权混保、骗保情况,,局班子会议,低保清理核查工作。

月日上午,城乡低保清理整顿工作会议,各乡镇主管民政工作的副乡镇长、民政所长、农场和社区人参加了会议,会上传达了《市民政局关于城乡低保清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了《民政局关于城乡低保清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城乡低保清理整顿工作了详细安排,要求各乡镇社区、农场对低保户和特困户拉网式排查,农村低保户由乡镇自查自纠,并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民政局,民政局派人员赴乡镇抽查。对居住城的低保户,由民政局抽调8名工作人员会同社区工作人员逐户核查,清理整顿结束后,将享受低保人员名单张榜公布,公开举报电话,对反映的问题逐一登记核实,对获取低保金的,取消低保待遇。清理整顿,对超出保障线标准的城镇低保户231户、564人,农村低保户486户、814人,政策规定予以停保,新增农村低保5369户、6374人,城镇低保户56户,185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年1月份开始,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年人均720元到870元,月人均补差由原来的35元到41元,城镇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月人均收入160元到225元,月人均补差由原来的85元到132元。截止到,共有农村低保户11352户、14667人,发放保障金606万元,发放性生活补贴94.61万元;农村五保户2146户、2235人,发放五保供养金235.54万元,发放性生活补贴21.995万元;城镇低保户1405户、3814人,发放保障金362.8万元,发放性生活补贴64万元。

县民政局年慈善工作总结

年我县的慈善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帮助下,按照“打基础,稳平台,摸经验,树形象”“摸着石头过河”的总体工作思路,年民政局民政工作总结和年工作要点。年,我县民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民政部门的具体指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

(四)优抚安置工作

《军人抚恤条例》和省、市文件精神,优抚政策。抚恤和定量补助标准。冀民105号文件精神,了复员军人、三属、残疾军人和病退军人抚恤和定量补助标准,月至月份补差发放到优抚手中。优抚政策。3000余名优抚的优待金和抚恤金及定量补助金,发放到优抚手中,发放优待金1065万元。老优抚解“三难”工作。解决生活难的27户,用款18100元,如准镇残疾军人姜培春,老两口,无子女,年老多病,生活,为其解决生活补助金1000元;解决住房难的12户,发放住房维修资金6万元;解决看病难的35户,发放医疗补助金20.76万元。残疾军人接收工作。共接收部队残疾军人5名,政策,对其伤残情况审核,报省厅审批,现省厅已批复并了待遇。对优抚了普查。从月份开始,组织力量对优抚了普查,逐人了填表建档,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了审核取证工作,符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条件的936人了清退,从年月日起停发定量补助金。六是优抚的医疗保障工作。出台了《优抚医疗保障办法》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解决了优抚看病难的问题。七是冬季来临之前,对光荣院了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院民安全过冬,在雨季来临之前对烈士祠堂了维修。

年共接收退役士兵244人,农村退役士兵202人城镇退役士兵29人,6-8级伤残士兵5人,转业士官8人。月日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推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的办法,“区别对待,择优安置”的原则,转业士官和荣立个人二等功奖励的退役士兵优先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自谋职业,不再为其安置工作,到已有21人申请办理了自谋职业手续。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交接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地保障了老政治和生活待遇的,地支持了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因工作实绩,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被民政部、总政治部授予全国军休工作先进个人。

(五)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民政局职能作用,在、县的下,“,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到,多数换届选举工作。在好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调查。工作人员各乡镇、村,座谈走访等,换届选举整体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并在推广,对工作中的问题和,督促改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依法操作。问题调查摸底工作。在选举情况的前提下,对问题村、村摸底调查,各村不同情况,分别制定选举方案,换届选举任务的。接待工作。在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来信来访工作,耐心解答的问题,并与乡镇、沟通,制定措施、责任,给当事人满意的答复,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组织实施村务公开和民主议政日工作,由民政所所长参加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政日工作会议,并组织人员分成六个,每个由一名局班子带队,到各乡镇、村检查,村务公开质量和。

(六)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中,婚登员培训教育。组织好培训,规范婚登员服务,微笑服务,语言文明,举止,来有迎声,去有送语。严肃工作纪律。要求每天有两位婚登员提前到岗20分钟,上岗前的工作。婚登制度,每天设一名员,服务的咨询,帮助填写表格。档案管理。设专职人员对婚姻档案管理,一天一归档,查档出证记录制度。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要求,对婚登室了装修改造,为服务了温馨、喜庆、欢乐的。年共办理结婚登记4480对,离婚登记510对,补发婚姻登记证件283对,婚登合格率100。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流浪乞讨人员了救助,投入救助资金3万元,救助150人次,帮助返回家乡。在收养登记工作中,收养登记操作规范依法操作,办理收养登记4例。

(七)老龄工作

为老年人办理优待证500个,为新增百岁老人申办百岁老人长寿生活补助,按时发放百岁老人长寿生活补助费。组织老年人成立老年人秧歌队,为活动喝彩助威,会同县城老年支部组织了门球比赛,书法比赛等活动,了老年人的业余文化生活。支持帮助社会养老机构工作。老年公寓是设施的老年人养老机构。经济条件所限和受到传统思想观念的,院民入住率不高,经营亏损状态,与省、市老龄委,政策扶持,并舆论宣传,传统的养老模式,知名度,民营养老机构的社会效益,使其扭亏为盈。启动健康御险活动。健康御险前期的宣传工作,各乡镇以民政所为阵地,设专人,各村设一名专人,摸清底数,为健康御险工作打好基础。

县民政局年慈善工作总结

年我县的慈善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帮助下,按照“打基础,稳平台,摸经验,树形象”“摸着石头过河”的总体工作思路,年民政局民政工作总结和年工作要点。年,我县民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民政部门的具体指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

(八)福利

市局下达电脑福利销售任务500万元,到月份已销售任务575万元,超额了销售任务。了福彩助学活动,对20名考入大学的贫困学生了救助,发放福彩救助金36500万元。

(九)民政基础设施建设

敬老院、光荣院、福利院建设工程于2008年启动,新建“三院”一所,区域型敬老院2所。工程建设中,在、县和民政的支持下,克服了资金短缺和工程建设中的,到三所敬老院完工,具备入住条件,管理人员和招聘的服务人员上岗,院民入住前的工作就绪,中心敬老院已入住批院民,两所敬老院也即将入住批院民。殡馆所迁建项目,殡仪馆及骨灰堂正在加紧施工,年底前主体工程可完工,办公楼已完地基。

(十)招商引资工作

将招商引资工作做为一项工作来抓,亲情招商、友情招商等方法,派人到外地有意向投资的客商,电子有限公司法人郑安生为材料有限公司投资250万元,经营管理,利润按投资比例分成,解决了企业资金短缺。协商,河南节节高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同意在建厂,总投资2500万元,已在工业区征地15亩,正在筹建,预计建成后年产值2000万元,利税400万元。

年,民政工作了,但与先进县市相比还有差距,主要为社会保障偏低,救助资金紧张,难以群体的需要,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民政队伍力量薄弱,亮点工作不。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工作,措施,解决。

二、年工作安排

新灾的查灾、计灾、报灾工作。灾情信息员队伍建设,畅通灾情信息渠道,情况,向报告灾情和生活安排情况,资金支持,安排好生活,不非问题。城乡特困家庭的医疗救助工作。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相配套,临时救助和社会互助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低保审批程序,把好调查关、审核关、审批关、公示关,监管,公开举报电话,监督。核查和随机抽查相的方法,低保户信息,对超出保障线标准的停保,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优抚政策。在好优抚待遇的,老优抚解“三难”工作,解决好老优抚生活难、住房难、看病难的问题,解决的后顾之忧,保障优抚的合法权益。安置和自谋职业相的安置政策,除安置外,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自谋职业。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在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扫尾工作的,遗留问题。村务公开,乡镇自查和组织抽查相的办法,督导各乡镇村按要求高质量的村务公开工作。

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向资金,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条件。三个新建成的敬老院软硬件建设,管理制度,在批入住院民的,条件,批、批院民早日入住,满负荷运转,的五保供养率。殡管所迁建工作,在殡仪馆封顶任务的,明年施工前的工作,办公楼及附属设施建设在明年清明节前完工,并投入使用。殡改执法,向资金,帮助有能力的村建设骨灰堂,解决骨灰存放问题,为推行殡葬改革工作打好基础。

第8篇: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解决贫困群众的突出困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社会救助是指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或遇有紧急、突发困难时,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资金、物质上的援助和服务,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的行政管理活动。帮助弱势群体和贫困群众解决突出的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实际行动,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全面振兴辽宁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也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二)在新形势下,我省的社会救助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随着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剥离,城市居民已经从“单位人”变成“社会人”,一些原来由单位承担的福利、救济职能移交给政府和社会;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特别是实行税费改革后,集体福利和救助能力有所减弱,迫切需要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体系;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化,需要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从我省的现实情况看,一方面,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生活还很困难,特别是在住房、子女就学、医疗等方面的困难还比较突出;另一方面,社会救助制度还不够完善,救助面较窄、标准偏低,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发展不够平衡。为适应全面振兴辽宁的需要,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势在必行。

(三)在全省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为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奠定了物质基础;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特别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开展,为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供了制度基础;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实行转移支付制度,为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四)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以制度化建设为重点,以政府救助为主导,以社会互助为补充,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建成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医疗救助、住房援助、就学资助、应急救助等制度为配套的多层次、广覆盖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努力解决贫困群众的突出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为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上,坚持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基本生活;用配套制度解决或缓解贫困群众医疗、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的特殊困难;靠组织扶贫帮困等社会互助活动解决困难群众的日常性困难。

(五)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目前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救助对象实施的一种单向、无偿的援助行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同时,也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社会救助,支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二是依法救助、规范管理的原则。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上,要积极推进制度创新,统筹规划,将各种政策措施整合配套,互相补充,提高效能。在实施救助工作中,要依法行政,完善政策,规范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三是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原则。根据政府的财力,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按轻重缓急,有步骤、分阶段的组织实施。四是城乡联动、配套实施的原则。按照逐步缩小城乡差别的目标,既考虑长远的城乡一体化,又根据目前城乡不同的经济条件和困难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五是突出重点、分类施保的原则。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着力解决他们面临的就医、住房、子女就学等特殊困难。

三、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六)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我省的城市低保制度已经建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是逐步提高保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要科学调整救助水平。根据物价指数上涨、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等因素,经过认真论证、科学测算,实事求是地调整保障标准,做到既满足低保对象的生活需要,又要与当地的财力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又能发挥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主创业的作用。二要推行分类施救办法。针对不同对象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对“三无”人员中的优抚对象、高度残疾人、高龄老年人,根据实际情况上浮一定的救助比例,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三要实行动态管理。将新出现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现有低保对象困难程度加重的,要提高救助额;收入提高的,降低救助额;收入已经稳定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退出低保。要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尽快建立规范、统一的农村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市可逐步实施城乡低保一体化。

(七)建立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要认真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3号)精神,搞好调查测算,制定审批程序,公正合理的确定医疗救助对象,使患有重大疾病的特困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将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纳入救助范围,资助其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八)建立城乡特困群众住房援助制度。力争每年帮助农村困难群众(困难的“三老”对象优先)建设和修缮一批住房,逐步解决或缓解他们的住房困难。解决城市困难居民的住房难问题,主要采取三种办法:一是在经济适用房建设等方面制定针对低保户的优惠政策,集中解决一批。二是对居住分散、住房特别困难的低保户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政府从廉租住房资金中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三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和市民的热费,从城市供暖专项调节资金中给予补助,以减少他们在住房方面的支出。

(九)建立城乡贫困群众子女就学资助制度。认真落实城乡困难群众子女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继续做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慈善捐助等项专项救助工作,确保贫困群众子女不失学、不辍学;建立高中阶段扶贫助学专项资金,设立“宏志班”;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资助政策体系,大力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实施“寒窗基金”、勤工俭学和爱心助学等资助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调动各企业、经济实体及个人捐赠教育的积极性,帮助贫困群众子女完成学业。

(十)建立应急救助机制。一要搞好突发困难的临时救济工作。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并吸收社会捐款,主要用于解决困难群众因重大疾病、子女上大学、天灾人祸等造成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已经得到上述各项制度的救助,但仍然十分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和虽然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却因上述原因造成严重困难的“边缘户”家庭。临时救济制度的作用主要是解决个别人的特殊困难,作为上述制度保障的补充。二要做好重大灾害(灾难)的紧急援救工作。要制定救灾工作预案,灾害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工作,确保灾民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的生活需要,组织好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十一)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员、干部包扶贫困户活动,并形成制度;以现有的扶贫超市为载体,发挥经常性社会捐助网络的作用,实现捐助活动经常化。通过组织广泛的社会互助活动,帮助贫困群众解决日常生活困难。

四、加强领导,合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十二)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建设社会救助体系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积极参与。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能;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等部门负责医疗减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建设部门要抓好困难群众的住房援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审计、监察部门要搞好救助款物的审计、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十三)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社会救助必需的资金。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慈善公益性团体和开展社会捐助、机关干部结对帮扶等活动,为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补充。

第9篇: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范文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城乡特困居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建立和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相结合,与解决城乡特困群众治病难的问题相结合,坚持医疗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从城乡最困难和最急需救助的贫困人员中开始实施,逐步建立规范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城镇救助对象

1.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的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

2.城镇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3.城镇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4.重点优抚对象;

5.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我县城镇低保标准但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

(二)农村救助对象

1.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人员(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人员);

2.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低保人员;

3.重点优抚对象;

4.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三、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血管意外;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型肝炎、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其它经领导小组研究可予以救助的病种。

四、救助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

(一)起付线:起付线由个人全年实际负担的大病医疗费和常见病住院费组成。

城市救助对象中的城镇低保三无人员不设起付线,其他城镇低保人员为1500元,重点优抚对象及低保边缘家庭,即家庭人均收入高于166元/月,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390元/月,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为3500元。农村救助对象中五保户不设起付线,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为1000元,其他因患大病、重病致贫的人员为3000元。

(二)救助比例: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和不同病种,按起付线以上部分的适当比例支付大病医疗救助经费。

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为实际支付的50-100%。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为实际支付的20-50%。因大病致贫人员为实际支付的5-20%。但对城镇大病患者年救助资金不超过8000元,对农村大病患者年救助资金不超过4000元,对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中的常见病患者救助不超过1500元。

对救助对象中的城镇低保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考虑到其家庭的特殊困难,经县民政部门同意可给予事前一次性定额救助。

五、救助办法

(一)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资金。资助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的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参加医疗保障,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比照省财政人均补助30元的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按低于对“三无”人员的补助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二)在资金许可的条件下,对确属特殊困难的对象,可实施二次医疗救助。

六、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的大病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人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地社区(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定点医院医疗诊断书、住院费用发票、必要的病史材料。经社区(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社区(村民)委员会公开栏内公示3日无异议后,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对报送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医疗救助服务

(一)农村救助对象患病进行治疗,由县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为其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城镇医疗救助对象患病进行治疗,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为其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我县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医疗救助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八、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县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二)县财政局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后,由县财政局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由县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送县财政局复核后,由县民政局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救助对象持有关证件到财政局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医疗救助金。

(三)城乡医疗救助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的10%。

九、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县民政局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民政局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四)县卫生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十、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