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论文中心 民事诉法范文

民事诉法全文(5篇)

第1篇:民事诉法范文

1.1服务领域狭窄

民事诉讼案件在现行司法实践中采取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不到法院起诉,法院基本上不会主动进行案件的受理,因此很少有会计师事务所关心和涉及法务会计这一服务领域。尽管有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开展了相关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但仍存在其公信力不高,说服证明力差,业务量不多,执业标准缺乏等弊端。因此,我国需要从理论层面上来推进法务会计的证据支持研究,进而制定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鉴定标准和法律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立法供给,逐渐提高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力度并扩展其运用范围,擢升法务会计专家在解决民事诉讼纠纷中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1.2有效认证制度缺失

传统司法会计鉴定一般都很少涉及法务会计的资格认证制度和鉴定制度,其诉讼证据支持和业务操作范围标准基本空缺。因此,法务会计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鉴别真假信息的能力不够。除此之外,对于如何帮助当事人计算损失赔偿范围和鉴定标准等方面的制度也不足,并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行为标准来量化相关人员的责任。因此,要建立健全法务会计的专家认证制度,对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此来充实法务会计的理论和实践体系。同时,应广泛实行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社会弱势群体能够获得民事诉讼的司法援助,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3民事诉讼成本制度的滞后

我国民事诉讼成本制度仍然沿用传统的使用原则,没有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诉讼成本的提升使得很多正常的诉讼案件无法进行,司法效益得不到保证。相关部门要构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成本制度,取消立案时的诉讼费用标准。同时建立起律师费转付的制度,鼓励采取多渠道、多方式解决民事冲突。必要时,还可以建立诉讼保险制度,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诉讼成本控制到最低水平。

2结语

第2篇:民事诉法范文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民事诉讼;教学改革;教学体系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与其特点

1.内容上强调实践性。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内容中,实践性是诊所式教育最为显著的特有特点,其中主要体现在学生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融入经验与实践,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指学生们融入到真实的案件中,真切的去体验法律职业的所处的工作环境,并且参与工作之中,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与相关的法律技能,分析案件,并且提出诉讼与非诉讼的实践活动,使学生们融入到实践工作中,从而了解法律工作的具体实际流程,避免了传统教育只停留在书本上的错误观念。2.方法上的互动性与技能性。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主要分为两种。在诊所式的教育课堂内主要采用角色模拟的教育方法、头脑风暴法与课堂游戏等,课外主要采用法律咨询与案件等教学方法。诊所式教学方法改变了传统课堂上的时空限制,对老师们向同学们单向的传授知识的传统教学方法进行改革,从而为学生们提供了主动的去参与实践训练与师生互动的机会,并且学生们在诊所式教育的过程中,可以真切的掌握相关的法律专业技能,能够分析案件,培养自己的推理思维能力,能够提高学生们的实践调查能力,能够提高相关的法律咨询谈判能力,诉讼能力等与法律相关的学生必备的法律技能。3.独特的评价方式。在传统的法律教学方法与传统的法学教育之中,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就是考试成绩,其中主要体现当前应试教育的特征,这种传统的教学方式,无法真正的评价学生真实的判断能力、推理能力与分析能力。并且很难培养学生们独立的思考,无法辨别学生们真实的识别能力,但是诊所式法律教育,根据法学的教育目标,打造出一系列全新的教学模式,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相差较多,这种教学方法对教师教学成果与学生们的学习成果进行合理的评估,学生们主要关心的更多的是她们承办的案件是否成功,更加关心的是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真实感受,学生们更加关注的是教师们对他们学习成果的评价,所以案件的成败。也是当前法学教育效果的评判标准之一。该方法可以全面的审核学生们在承办案件时的能力,可以考察学生们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能够体现到法律的精神。并且能够考察学生们在法律教育中是如何解决和思考问题。

二、当前民事诉讼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1.中国传统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法的教学方法,主要采用的是“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其只注重相关的理论教学,从而忽视了民诉法与司法实践的关系。这种传统的教学观念延传至今的主要原因是:当前许多的法学院校阻断了当前法学课程与民事诉讼法学之间的学习交流与互动,从而使得民事诉讼法。逐渐成为了一门枯燥、乏味的法学学科。该学科中理论与实践完全没有有机的进行融合。除此之外。在大多数的法律教学课堂上,教师们多数时间在讲台上讲,学生们主要在下面记笔记,到了期末考,学生们只管将学习的书本内容进行背诵即可。分数成为了评判学生们对法律学习程度的主要标准之一,这种教学方法并没有很好的调动学生们对法学的其学习积极性,没有充分的调动学生们在学习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2.传统教学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当前传统的民事诉讼法教学课堂上,仍然沿用着传统的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教学课堂上主要以教师们讲授为主,学生们参与为辅。这种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并没有很好地符合当前时代对司法职业的职业人才要求。所以,民事诉讼法学教育在现阶段条件下,缺乏成熟的教育运行模式,主要体现在高校的教育观念落后,大多数的法学教育很大程度上还受着传统的法学教育影响着,忽视了针对学生们的个人能力与个人特长在综合方面上的发展,这种教育方式在现阶段看来,是一种畸形的法学教育方式,在这种传统教育观念的长期影响下,法学教育只注重对学生们理论知识的培养,从而忽视了学生们在法律专业上的专业技能培养。使学生们严重的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与实践操作的动手能力。没有使学生们真切地参与到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中,从而没有将所学的法律技巧应用到实践的民事诉讼的实践过程中。

三、法律诊所教育视角下教学方法改革的措施

1.在法律诊所式教育的意识形态领域进行变革。广大相关的法律教育工作者,应该转变传统的法律教育观念,对学生们的实践能力培养起到足够的重视,将法律教育的最终目标设定为当前社会对法律职业教育的人才要求。要能够积极的、准确的树立起正确的法律教育观念,使用当前较为先进、科学的教学方法,只有教育方式改变了,相关的教育工作者对教育制度的创新才有实施的勇气,才能够为我国当前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提供重要的保障。2.学校要为相关的法律诊所式教育提供资源保障。高校应该积极主动的发挥各高校相关的法学教育工作者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尽力争取社会各方面的资源支持。例如:号召企业及政府、社会各界人士建立相关的法学教育基金,并且与投资者和相关的法律诊所协会等组织创建一种良好的互帮互助的关系,高校应该积极的聘请有经验的法学律师,并且对本校的法学相关教育者进行培训,提高其法律实践能力等,提高其相关的法学综合素质能力,可以使相关的法学院学生走进社区里,去践行相关的法律宣传,学生们利用法律咨询等方式与社会民众进行接触,从而使群众们能够更加的了解什么是法律诊所。3.学校应该加强相关的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建设。各大高校可以将法律诊所的教育模式限定在相对高年级的学生范围之内,这些学生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法学相关知识的基础,常言道:没有任何理论指导的实践都是不成功的。所以,应该在理论的基础之上去进行相关的实践活动。

四、总结

教育教学方法的不断改革与发展、当前时展的趋势、时展对人才的需求为当前的法学教育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同时,为法学教育也提供了一定的发展机遇,各大高校的法学教育改革是一项长期且艰难的任务。高校只有不断的对相关的法律教学理念进行更新,不断的重视对学生们实践工作能力进行培养,高校要不断的加强相关的法律人力资源的建设,不断的优化师资团队结构,加强相关的师德建设,提高整体高校的师资队伍素质与相关的教师职业能力的拓展,不断地对法律相关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进行创新,从而提高学生们对法学的学习兴趣,提高当前相关法律教育工作者的教学水平,提高学生们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使学生们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当前的法律实际工作中。

【参考文献】

[1]段艳华.互动式教学法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应用[J].教书育人(高教论坛),2017,(7):97-99.

[2]赵睿.从教学目的探析本科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若干问题[J].法制博览,2017,(17):87-88.

第3篇:民事诉法范文

法务会计所提供的民事诉讼证据支持的作用现状在我国当前的司法模式下,在诉讼程序中专门设立了处理会计问题的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充当法官的助手,以其会计专业知识来弥补法官在会计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当法务会计人员出庭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和结论时,必须能够接受当事人及法官的质询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参与到法庭调查中,才能有资格参与到民事诉讼证据的认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环节中。

2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的主要应用

2.1法务会计人员作为鉴定人参与民事诉讼

法务会计鉴定人身份的产生一般有3种主要方式。

①接受民事诉讼中其中一方的委托而形成;

②由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③当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法院强行指定。因此,由以上三种方式产生的法务会计人员所出具的证据支持是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之一,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2.2法务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

法务会计的另一个身份即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是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中证据制度的一大突破,其职能主要体现在:

①对涉案民事诉讼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和询问;

②对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鉴定人进行询问。

3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3.1服务领域狭窄

民事诉讼案件在现行司法实践中采取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不到法院起诉,法院基本上不会主动进行案件的受理,因此很少有会计师事务所关心和涉及法务会计这一服务领域。尽管有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开展了相关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但仍存在其公信力不高,说服证明力差,业务量不多,执业标准缺乏等弊端。因此,我国需要从理论层面上来推进法务会计的证据支持研究,进而制定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鉴定标准和法律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立法供给,逐渐提高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力度并扩展其运用范围,擢升法务会计专家在解决民事诉讼纠纷中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3.2有效认证制度缺失

传统司法会计鉴定一般都很少涉及法务会计的资格认证制度和鉴定制度,其诉讼证据支持和业务操作范围标准基本空缺。因此,法务会计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鉴别真假信息的能力不够。除此之外,对于如何帮助当事人计算损失赔偿范围和鉴定标准等方面的制度也不足,并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行为标准来量化相关人员的责任。因此,要建立健全法务会计的专家认证制度,对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此来充实法务会计的理论和实践体系。同时,应广泛实行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社会弱势群体能够获得民事诉讼的司法援助,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3民事诉讼成本制度的滞后

第4篇:民事诉法范文

关键词:法务会计;查处民事诉讼犯罪;作用

在民事诉讼法庭中,法务会计能够利用会计资料,在庭上进行作证和辩论,并针对民事诉讼过程和阶段进行针对性的服务,通过运用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的知识,对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到其他形式犯罪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产生了巨大的作用。

一、法务会计在查处民事诉讼犯罪中的领域

民事诉讼支持能够对案件中存在的会计性质问题,进行确认、分析并提供专业意见的服务。在我国法律进程的不断发展和推进中,越来越多的主体对法律提供的帮助产生了依赖,在面对复杂多样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时,民事诉讼成为能够有效解决问题的渠道,并在解决问题的同时,还有可能发现其他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因此,法务会计作为司法实践中新兴的会计服务领域,对民事诉讼中的经济犯罪、经济过失和经济纠纷案件,能够提供会计审计和分析,并作为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和证据[1]。法务会计不仅能够对正在处理的民事诉讼案件提供帮助,还能够对悬而未决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针对性的分析和审查,在业务范围内,从最初的审计服务和会计方面建议,到现在已经发展到了调查和分析,法务会计能够为查处民事诉讼犯罪的各个领域提供帮助,包括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物权纠纷、合同、不当得利、劳动争议、证券保险以及知识产权等等,在侵权责任中产生的经济内容纠纷,都是法务会计的业务领域。

二、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受理阶段的作用

在民事诉讼受理之前,法务会计可以针对案情制定完善的调查方案,将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到的财务资料以及财务审计内容,进行资料收集和分析,并根据民事案件中的关键性内容,评估案件中财务资料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民事诉讼犯罪行为进行预测和证实。法务会计在证据的获取上主要依靠检查、监盘和查询,再通过函证、计算和分析,对数据信息进行复核。法务会计可以对被检查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和预算报表等一系列资料,进行详细、全面的审查,通过研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判断。在现场对被检查单位的各种资产进行盘点,并通过适当抽查的方式,对资产在账面上的记录进行比对。比如在盘点实物资产时发现一批设备,法务会计可以对这些设备的来源和去向,在账面上进行检查,在发现账面存在问题时,就可以针对这些记录采取调查,缩小检查范围,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存在进行排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的询问,以便获取更多的会计证据,从询证函发出到复函的收取,要严格把控过程细节,对于函证无答复的情况,首先要进行追查程序,最后才可以采用替代检查程序。在分析性复核工作上,要对被检查单位的财务信息与其他类似行业进行比较,以此评价财务信息,针对特定项目间会计错误和不合法文件,所产生的异常波动,要及时查明原因。根据对案情的了解,确定收集财务证据的范围,将财务会计资料所在的单位、个人进行检查,用专业的会计知识将财务会计资料中的可疑问题,进行提取和整理。首先对财务会计数据的审计标准和内容进行检查,在通过财务会计账簿和系统,对个人、单位的签章进行比对和核实,确定造假以及伪造的可能性,在条件允许下,对资金走向进行初步的确认。结合民事案件的实际状况,查看证据资料的有效性,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民事诉讼举证程序,在确定证据资料的可用性后,以会计角度将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的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和总结。为民事诉讼的审理提供专业、准确的证据资料,帮助法官分析和查处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犯罪行为和事实,提高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2]。

三、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审理准备阶段的作用

民事诉讼审理准备阶段,就是在进行审理之前,为了保证法庭审理的正常开始和顺利进行,法务会计要对手中证据资料和举证流程进行再次严格的分析。法务会计将针对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犯罪行为进行举证,在举证方面主要有被检查单位存在问题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经营计划和预算决策,将针对这些内容资料的复核结果进行总结,将被检查单位资产中与账面不符的部分,进行详细的登记和审核。通过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的方式,在民事诉讼审理的最后准备阶段,将被检查单位的问题总结记录和复核结果进行提供。法务会计可以与当事人和人对案件进行进一步分析,针对即将进行的民事诉讼审理举证内容,进行筛选和最后确认,并对所掌握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取得的合法性进行确定。通过在民事诉讼审理前的最后准备,为民事诉讼中的犯罪事实提供更加科学、准确的依据。

四、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方面的作用

虽然我国对法务会计的证据收集和分析,并没有形成详细和专门的法律规定,但是根据法务会计鉴定人的身份,仍然可以参与到民事诉讼活动中来。法务会计鉴定人身份可以由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一方进行委托,也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选定,如果不能选择,可以由人民法院对法务会计进行指定。鉴定人身份本身就是来弥补审判人员在专业领域知识上的不足,针对身份的合法性和特殊性,法务会计可以对民事诉讼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讲解和说明,并接受在审判人员在审理期间的询问,当法务会计对调查结果做出结论和意见时,除非存在严重问题,法官在裁决时多会采信法务会计的意见。以查处民事诉讼中存在的会计职务犯罪为例,会计法务人员可以协助法院的检查人员,从会计审查方面对诉讼的策略方案进行制定,帮助司法机关惩治犯罪行为和犯罪主体。将会计职务犯罪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审计,运用会计学专业知识,查验资料中资金的来源和走向,可以确定贪污、挪用公款以及行贿受贿等犯罪事实,协助检察人员确定和鉴别会计信息。并由检察人员针对民事诉讼案件的案情需要,在资料中进行相关选择,交由法务会计进行初步的审查和检验,对证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确定。在出现证据不足等情况时,可以及时的进行二次收集。对案件中的犯罪损失进行估计,对案件形成初始的认知评价,将损失的范围进行确定,不仅能够避免损失的扩大,还能够为法院在案件审理的量刑方面,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凭证[3]。法务会计能够在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经济和审计内容的犯罪事实进行有效的查处,为法院和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提供专业、科学、准确的证据信息,有效提高案件的审查和审理效力。

五、总结

通过对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各环节中的应用分析,能够清楚的了解到法务会计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在查处民事诉讼犯罪方面,提供了有效的会计资料和技术帮助,提高了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查处,优化了案件审理的效力和结构,促进了我国司法活动和法律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海娟.我国法务会计教育理论的本土化重构研究[J].黑龙江科学,2018,9(03):108-109.

[2]李端林.法务会计在财务舞弊控制中相关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04):76-77.

第5篇:民事诉法范文

一、法务会计促进审计服务的差异化思维

法务会计指接受委托的法务会计师,依据会计学理论和法学基本原理作为理论基础,以法律法规及其财经制度作为行为标准,对经济业务运行过程中涉及的会计纠纷、诉讼程序的会计证据和会计事件的司法鉴定,实施专业判断、诉讼支持和专业鉴定,并发表专业性意见的一种会计专业行为。重庆某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A会所”)和其他5家会计师事务所接受B县审计局委托,对该县2016年至2019年期间的60个扶贫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每家分别负责10个具体项目,均要求在80天内完成。在审计项目进行到第六天,审计局分别到各项目组实地了解工作情况,随后在审计局会议室召开审计工作汇报及工作推进会,会上仅有A会所的审计工作得到了审计局领导的认可。审计局领导对其他事务所的评价是:审计不深入,没有发现有价值的问题,证据不充分。就其原因是大部分事务所,都是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思维模式统计数据。因此,审计局要求他们转变思维,对于审计结果或进度达不到审计局要求的事务所,会考虑让A会所承接原分派给他们的项目。由此,A会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15个扶贫项目审计,超计划完成5个项目,受到审计局的通报表扬及其充分肯定。A会所之所以会在6家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是因为法务会计思维在审计项目中的运用。A会所具有法务会计师的专业人员,在事务所内部培训和项目组执业过程中,一直给执业人员灌输法务会计思维,特别在本扶贫项目审计开始前的项目组培训中,明确要求项目组做到:一是站位要高。必须转换角色,要站在国家审计的角度思考问题,决不能仅站在中介机构的角度,否则审计工作会处于被动。二是找问题是目标。查找问题,一定要运用法务会计思维,不能停留在传统的审计思维,否则找不出有价值的问题。三是证据一定要充分、准确、有说服力。运用证据学知识,去伪存真,提高效率,否则,很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

二、法务会计在审计专业服务的差异化体现

(一)发现异常

在审计过程中捕捉异常迹象,确定关注重点,并研判分析数据。对于如何发现异常,传统的审计思维是进行账表分析,发现疑点。但在这个项目的专项审计中,项目审计小组把账表分析作为辅助的审计方法,更多地关注了非财务信息,运用法务会计知识,进行疑点分析、排查,具体体现在以下五方面:1.专项询问谈话。询问谈话是有技巧的,不能直接问。项目审计小组一般是以“拉家常”的方式,现场或电话询问,从交谈中寻找突破口。审计小组在了解一家农户的光伏发电效益的过程中,通过我们设计的询问谈话方案,在现场谈话过程中发现,女主人在回答她家2019年光伏发电政府补贴和发电收入金额时,表现犹豫。审计小组按正常程序请他们确认询问记录,并记下女主人的电话号码后离开。但审计组已经判断,后续从女主人那里,应该能获取到有价值的信息。三天后,审计小组以了解他们村“五保”老人、房屋搬迁等情况的名义,故意路过他们家,礼节性向女主人打招呼,顺利从了解该村“五保”老人、房屋搬迁情况过渡到她家光伏发电项目。谈话间向她询问每月发电量等信息,结果真相大白,他们发电量根本没有上报的多,村干部让他们多报发电量,获取政府补贴,村里截留一部分,贫困户也得一部分。在获取到确凿证据后,审计小组约谈村干部,在事实面前,村干部不得不承认骗取政府补贴的事实。2.举报线索。扶贫项目涉及农民切身利益,乡镇、村社不可能做到让所有人都满意,难免有分配不公的情况发生。审计小组通过信访办提供的数据,以及在现场询问过程中,发现的9条举报线索,经走访、核实,3条线索属实,成功锁定一起村干部为亲戚虚报贫困户、一起房屋搬迁质量问题、一起“五保”老人未按规定安置的问题。3.实地查看。实地查看,对于了解工程质量、工程量,非常有用。通过实地查看、测量,审计小组发现了一条乡村公路偷工减料,路基宽度不达标,错车点设置数量不够;6家贫困户蓄水池高度未达到设计要求;11家水管直径未达到设计要求。4.横向纵向比较分析。通过数据的横向和纵向比较,分析、判断数据变化是否异常。通过比较同一乡镇不同村同一补贴项目的补贴标准,发现了3户危房搬迁适用补贴标准错误。5.资料交叉比对。通过对油橄榄扶贫项目的资料进行交叉比对,发现了一起集体舞弊行为。审计小组在审核油橄榄扶贫项目时发现,2017年一张油橄榄苗的防疫检验合格证书显示金额2万元,日期有修改迹象,但不能确认一定是修改过的。这一现象引起了项目组的注意,项目组随即把所有油橄榄到货资料从当月的凭证中找出来,交叉比对同一批次防疫检验合格证书、验收单、发放时农户的签字资料,并重新建立信息比对及收发台账,结果发现:有一批次的油橄榄验收单在数量上由于在末尾多加一个零,把验收数量从实际数量2000株,增加到了20000株,虚增数量18000株。随即审计人员对发放表册的发放数量进行分析,发现部分数字百位数的1或2的笔锋与十位和个位不一致,存在在十位数前加1或2,以虚增发放数量,达到收发平衡的嫌疑。为了进一步核实发放表册数量是否确实经过修改,通过找农户当面询问或电话询问等方式,最终证明了虚增发放数量的事实。并且,审计小组也注意到,提供油橄榄苗的是同一家农业企业,通过提供油橄榄苗给农户,签订油橄榄果实回收协议,每株油橄榄苗农户仅承担5元,购置成本与5元的差额,由乡镇扶贫办通过财政所拨款给该农业企业。通过分析判断,该企业有骗取国家扶贫补助资金的嫌疑。于是,项目小组扩大了收集证据的范围,经初步测算,仅在2017年,预计该公司骗取油橄榄项目补助资金在40万元左右。这个金额看似不大,但对于一个部级贫困县的一个具体扶贫项目而言,已经是一笔不小的数字了,其影响可想而知。这样多的频繁交易、拨款,乡镇相关人员都没有发现,不具有合理性。通过分析判断,可能存在集体舞弊的嫌疑。项目小组及时将情况汇报给了审计局。

(二)证据锁定

通过去伪存真,将关键证据进行固定,查实相关事实真相。1.敢于否定。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对于明显可以判断是不相关或不实的证据,要有勇气敢于否定,提高审计效率。在油橄榄项目入户调查的过程中,我们就遇到有农户以为我们是统计他们栽种油橄榄数量,并以此发放额外的补贴,他们报出来栽种的数量严重超过其土地面积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栽种间距计算的可栽种数量。对于这类信息,项目组讨论后,直接否定了其真实性,避免浪费时间。2.去伪存真。对于举报者,不排除有政府的补助标准没有达到举报者预期或不满足条件而没有获得补助的情况,他们的证据证言有可能存在不实。审计组保持了清醒的头脑,分析、判断他们提供的信息哪些是真实的,哪些是虚构的,需要具备“去伪存真”的意识和能力,避免陷入误区。在这次扶贫审计过程中,我们面对了一个老上访户,经过分析,推断他提供的五条信息中,有两条信息是真实的,一条信息是他自己理解政策有偏差,两条信息是歪曲事实。经过耐心引导、教育,他承认了为达到引起上级重视而歪曲事实的两条信息,对于理解政策有偏差的地方认可了村社的处理意见。3.链条意识。作为审计人员,需要把单个的证据组成链条,进而判断各证据是否相关,提高锁定证据的准确率。在这次扶贫审计过程中,链条意识帮助我们抓住了关键的有价值问题。4.合理判断。通过上述环节的循环,审计人员需要对证据进行再判断,保证执业判断的合理性,进而准确锁定证据,为审计结论提供有力支撑。

(三)审计结论

即在确认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固定审计结论,形成最终的审计意见。在审计过程中,针对不同事项,可能会形成多个审计结论,这样可以为最终形成审计意见提供基础。项目小组在得出审计结论时,需要综合考虑:第一,审计目的决定了审计工作的导向和重点关注领域;第二,公众关注要求审计结论保持客观、公允;第三,法律规范为审计结论划定了底线,需要审计结论合法、合规;第四,行为危害影响到审计结论、用词的轻重程度。

三、结束语

长期的专业服务实践反映出,在审计服务中,一个既懂法律又懂财税的审计师,从源头上就能更充分考虑服务方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遵从度,能为企业提供更具价值的服务,客户认可度就会更高。

参考文献:

[1]冯睿.浅析法务会计证据与审计证据的异同[J].环渤海经济瞭望,2020(10):32-33.

[2]范钦.浅析法务会计发展的制约因素及改进路径[J].财经界,2020(28):142-143.

[3]褚靖铭.财务智能背景下法务会计方法的创新探讨[J].大众投资指南,2020(18):119-120.

[4]李佳佳.法务会计与传统审计的对比分析——基于治理企业舞弊行为[J].北方经贸,2020(07):63-65.

[5]王艳.加强财会监督的新视角:基于法务会计的思考[J].中国注册会计师,2020(08):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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