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义务教育范文

义务教育精选(九篇)

义务教育

第1篇:义务教育范文

鉴于义务教育的“公共品”特性,义务教育理应由政府提供。为此,政府在义务教育的投资中理应担负最主要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义务教育产品的足量提供以及义务教育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然而现实却往往不能够像理论所规范以及人们所期望的那样。由于政府自身的特性以及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在我国的义务教育投资中实际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政府责任转嫁”的现象。从体制上来看,“分散”是当前我国义务教育投资体制的主要特征,该特征的制度基础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多渠道筹资”。表面上来看这种体制可以起到广泛调动社会各界投资义务教育积极性的作用,而实际上则为政府责任转嫁提供了制度基础。“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强调调动地方政府投资义务教育的积极性,而实际上却导致了政府教育投资责任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转嫁;“多渠道筹资”强调调动社会各界投资教育的积极性,而实际上都导致了教育投资责任由政府向社会的转嫁。正是由于义务教育投资中存在政府责任转嫁现象,义务教育资源短缺的矛盾始终未能有效缓解并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同时还伴随受教育者负担加重、农民负担加重、地区间义务教育不平衔加剧等不良后果。为此,我们必须正视并认真对待现实中存在的政府义务教育投资责任转嫁问题,通过政府责任的回归来有效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资,促进义务教育的普及和质量的全面提高。

二、义务教育投资中政府责任转嫁的表现、原因及其后果

1.义务教育投资中政府责任转嫁的表现

义务教育投资中政府责任转嫁无论在中央改府还是在地方政府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中地方政府表现更为突出。中央政府的责任转嫁主要表现为中央本级财政应负的义务教育投资责任向下级政府转嫁,从而减轻中央政府对义务教育投资的责任,加大地方政府的责任;地方政府责任转嫁主要表现为地方本级财政应负的责任向政府以外的社会群体转嫁,加重社会负坦以减轻政府投资义务教育的责任。

(1)义务教育投资责任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转嫁

义务教育投资责任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转嫁表现为,在现行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下由于缺少规范的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义务教育投资责任主要在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对义务教育投资分担比例过小,中央政府在义务教育发展中整体保障和宏观调控力度过小。据统计,1996年全国义务教育财政预算内拨款中中央财政拨款仅占0.04%;以湖北省为例,1999年中央政府在基础教育方面的投资仅占湖北全省基础教育投资总额的1.5%。这和其他国家中央政府一级财政对义务教育投资的比例相比明显偏低:如美国1990-1991学年为6.2%,法国为68.4%,日本为21.4%。尽管由于各国体制不同上述数字不具有完全的可比性,但是各国数据中所表明的中央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重要责任则是毫无疑问的。对于中国来讲,由于多数地方政府财力都较为薄弱,由掌握了巨大财力的中央政府担负起更大的对义务教育的投资责任是义务教育经费充足性的重要保证。

(2)义务教育投资责任由政府向社会的转嫁

义务教育投资责任由政府向社会的转嫁是指在中央以下各级地方政府所辖区域中,原本应当由各级政府按照职责范围由本级财政负担的义务教育投资责任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地向民间转移。其具体的表观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以捐资集资的形式转嫁责任。“人民教育人民办”是最典型的转嫁政府财政责任的表现。这是在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条件下地方政府想出的“广泛发动群众”的筹集义务教育经费的办法之一。在这一口号下,义务教育的“义务”几乎完全成为单方面的——“人民有义务送子女接受教育,同时有义务自己捐资助学”,而政府应当为人民接受教育提供条件的“义务”却被忽略。人民自己“自愿”捐资助学成为一种被广为宣传的“好方法”,殊不知正是在这一极具合理性的口号下,在人们不仅要紧衣缩食交建校费甚至还要浩浩荡荡自己搬着桌椅板凳去上学的“教育热情”掩饰之下,政府的责任悄悄地被转嫁掉了。

第二,以向受教育者收取各种费用的形式转嫁责任。众所周知,义务教育必须“免费”才是真正的义务教育。然而现实中由于政府投资力度不够,义务教育不仅不免费反而成为各种收费项目云集的地方。义务教育中收费项目繁多的客观原因是学校经费不足。学校经费不足原本应当由政府增加投资,然而由于政府借口财力不足并未增加投资,于是学校便有了充足的理由收取各种费用。政府尽管不断收到有关教育乱收费的投诉,然而由于首先是自己投资不力,所以便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表面上最具“合理性”的“杂费”为例,由于义务教育不能收学费,于是便有了“补充公用经费不足”的“杂费”。然而,公用经费不足是没有任何理由让受教育者自己去“补充”的,因为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地把公用经费的投资责任交给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补充公用经费不足”为理由向受教育者收取杂费毫无疑问是政府转嫁责任的做法。

第2篇:义务教育范文

“小呀小儿郎呀,背着那书包上学堂,不怕太阳晒,不怕风雨刮……”听着这首耳熟能详的《读书郎》,是否让您回想起了您的学生时代呢?

我曾经听妈妈说,以前他们的教室可不像我们的那么明亮宽敞,而是小小的瓦房挤着50多名学生。桌椅也不是全新的,是些旧木板钉成的木桌木椅,学费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接受的。相比之下,我们幸福多了,这都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发挥的作用啊!

我记得曾经发生过这么一件事。“妈妈,妈妈!”刚准备上二年级的我急冲冲地跑进家门,手里拿着一张邻居大姐姐家给的宣传纸。疑惑地问;“妈妈,这是什么?”我边说边把纸递给妈妈,妈妈接过那张花花绿绿的纸仔细地看,我也在一边看着,当时的我还小,只看懂了“免除学杂费”、“九年义务教育”几个字,原来这是一张九年义务教育的宣传单。过了一会,妈妈转过头来高兴地对我说:“太好了,国家出台了九年义务教育政策,以后????读书就不用花钱了!”说完,她笑着把我搂在怀里。当时,我并不明白义务教育到底是什么?妈妈怎么那么高兴?这个疑问一直萦绕在我的心头。

现在,我已经五年级了,通过老师发的《辉煌共和国》这本书,我知道了“义务教育”是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青少年都必须参加,国家、社会、家庭必须执行的国民教育政策。不收学、杂费,人民的负担减轻了,难怪当时妈妈那么高兴!“义务教育”这条基本国策,圆了许多孩子“读书梦”。我看见过这么一幅画:一个女孩子扒在桌子上,大声地喊:“我要读书!”这呼声真令人震惊。原来我国还有那么多失学儿童!国家实行了九年义务教育后,这些失学的孩子终于得以重返校园,与同学们一起玩耍,一起学习,共同进步了,这都是我国日益富强给我们带来的好处。

“九年义务教育”的春风已吹进了千家万户,我相信,有了“义务教育”后,中国一定会更富强,牡丹花会越开越旺。

第3篇:义务教育范文

据多家媒体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6月29日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是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它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走上了法治化轨道。20多年来,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然而,由于社会转型等诸多因素,义务教育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是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代背景。

要准确把握此次义务教育法“大修”的涵义和精神,必须对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二字有一个正确而深刻的理解。

比如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上学贵问题,其中固然有部分学校片面逐利等原因,但财政投入不足以及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也是具有普遍性的原因。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再比如群众普遍不满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上学难问题,其中可能有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原因,但确保教育改革发展成果由全体公民共享却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特别是像义务教育这样的公益事业,更当如此。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还对农民工子女,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都直指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更是对“义务”二字的延伸解读。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义务教育并不仅仅意味着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责任和义务。

第4篇:义务教育范文

九年义务教育是至关重要的,他是学生走向更高学府的基础,扩大师资力量,强化学生的基础知识至关重要。现今,很多中职院校为了完成招生任务,放低学生入学门槛,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导致很多初中生过早放弃学习目标,连基础知识都不达标,结果就是在接下来的学习中自暴自弃,逐渐放弃英语学习。

2.提供中职学生学习英语的自觉性与积极性

在教学过程中,首先希望学生意识到英语对未来工作发展的重要性,教师就要做好就业指导课的讲座,利于提高学生学习英语的自觉性。“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有学生对其感兴趣,才能自觉地、主动地去学习。教师一定要关注学生,发现其感兴趣的方面,鼓励和关心学生,增进学生的自信心,使学生感兴趣学习,并积极努力的去学习。

3.提高教师素质,提升教学质量

义务教育在坚持办学宗旨的前提下,加大师资队伍。教师自身的职业素质和文化修养对学生的学习状况很重要。教师要学会尊重学生,人人平等在教育中也是一样的,不要优差生歧视,应做到一视同仁。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老师高高在上的情况,不听话、学不好、拖班级成绩后腿的学生,常常被老师恶语相加,从而让学生感到恐惧与不安,对教师所授科目感觉厌恶、怠倦,放弃不学。所以,为人师表,与学生建立友情,让学生喜欢教师,从而喜欢学习。

4.创新教学方式

在教育的过程中,新颖的教学方式更有助于实现教学目的。相对于传统的教条主义与应试教育,科技化使课堂教学呈现多元化。多媒体教学就是很好的例子,PPT教学是其中最好的范例,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其集中精力听讲,且概括性极强,让学生抓重点学知识。其次,口语方面可以用开讲前几分钟做过渡,让学生讲个短的英语笑话,既增强课堂的活跃氛围,又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同时锻炼学生的听说能力。做到学英语听说读写全面发展,学以致用。当然,一个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也是关键因素,学校应该定期聘请英语实际英语能力的教师,让学生对英语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5结论

第5篇:义务教育范文

教育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教育也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6月29日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是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它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20多年前《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走上了法治化轨道。20多年来,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然而,由于社会转型等诸多因素,义务教育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是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代背景。

《义务教育法》的涵义和精神,是对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二字有了一个正确而深刻的诠释。比如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上学贵问题,其中固然有部分学校片面逐利等原因,但财政投入不足以及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也是具有普遍性的原因。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再比如群众普遍不满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上学难问题,其中可能有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原因,但确保教育改革发展成果由全体公民共享却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特别是像义务教育这样的公益事业,更当如此。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还对农民工子女,以及进城的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都直指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更是对“义务”二字的延伸解读。

第6篇:义务教育范文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校长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

素质教育不是一种运动,也不是一阵风。素质教育的落实需要细致的工作,落实在每一个孩子在学校中的每一天,体现在学校各项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当中。素质教育不应该是难以作为,只要能静下心来,仔细地去思考如何在一些细节上、在各个学科上下功夫,脚踏实地去研究教育教学、课程以及学校活动设计,就能够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发展。

结合学校自身实际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在学校层面需要做的工作很多。首先要领会新《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实质,特别要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加以落实。从法人的角度,把教学质量作为办学的一个核心,通过学校教育教学的实践,在管理的保障层面把新《义务教育法》作为一个课题去研究,在落实中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7篇:义务教育范文

[关键词]城乡义务教育;差距;均衡;对策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近.8亿人,其实施程度、公平状况和教育质量,关系到基本人权的保障和教育公平的实现。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差异显著,突出表现在经费投入、师资水平、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这种差距加剧了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失衡,阻障了义务教育目标的实现。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城乡义务教育的差距及其原因,并提出促进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对策。

一、我国城乡义务教育的主要差距

从根本上讲,教育均衡发展是通过合理配置办学经费、设施和师资力量、生源等物力和人力资源,实现教育资源供给与需求的均衡。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差距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经费投入上的差距

从我国999-004年中小学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配置情况看(表),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的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城乡差异比较明显。城市普通小学的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从999年的44.78元增加到004年的9.元,农村普通小学的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从999年的345.77元增加到004年的03.80元;城市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从999年的639.63元增加到004年的46.07元,农村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从999年的508.58元增加到004年的073.68元。整体上看,城乡义务教育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都呈现上升趋势,但是,城乡生均教育经费差距显著,999~004年,城市普通小学、初中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均高于农村。

(二)师资的差距

师资的数量、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地区的教育水平。城乡师资差距集中反映在数量、质量、稳定性三个方面。

数量:教师资源城乡分布不均衡,偏远农村地区教师缺编严重。从00年的情况看,全国小学平均生师比为.04:,其中,城市小学生师比8.74:,农村小学生师比为.88:。全国初中平均生师比9.9:,其中,城市初中生师比为6.67:,农村初中生师比为0.6:。农村生师比高,教师缺乏,内部效益低。从学科分布看,农村教师结构性缺编的整体情况比城市严重,各科均缺编的学校几乎占/3以上,其中,以短线学科的教师最为紧缺,如专职音乐美体教师,计算机、英语等学科专任教师,各地普遍较缺。农村教师的结构性缺编,既加重了教师负担,同时也不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

质量:优质教师资源城乡分布极不均衡,表现在义务教育学校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比例,城乡差距较大。004年,农村小学高级教师的比例为35.9%,农村初中一级及以上职务教师的比例为3.3%,分别比城市低8.9和4.5个百分点。另外,代课教师主要在农村。00年,全国普通小学代课教师58084人,其中农村55394人,占88.74%。

3稳定性:农村教师工作变动频繁,稳定性较差。相对于城市教师,农村教师工作变动频繁,优秀教师流失严重。据调查,高达4.36%的农村教师打算调动工作。农村教师的不合理流动,加剧了农村学校教师短缺的矛盾,降低了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使得优质教师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分布更加不均衡。

(三)办学条件的差距

学校的理科实验、音体美、计算机等教学设备的配置水平,会直接影响到课程教学质量提高和学生基本技能的培养。目前,农村义务教育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过低,城乡差距过大,已经成为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突出问题。004年,小学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城乡之比为.9:;初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城乡之比为.4:。另外,农村学校危房问题也十分突出。00年全国普通中学、小学校舍危房面积中农村校舍危房面积就占到总面积的49.86%和8.73%。以上因素,影响了农村学校办学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影响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因素

造成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遗留的原因,也有人为的原因;既有外部条件因素,也有政策因素以及教育本身的因素。根据考察和综合分析,我们认为,导致城乡义务教育非均衡发展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

相对于城市,农村交通闭塞,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农村教育作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子系统之一,其发展必然受环境和发展水平制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特别是新农村建设战略的实施,城乡分割局面逐渐打破。但在现实中消除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现象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二)现行义务教育投资管理体制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投资管理体制是实施“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这种教育投资体制存在诸多的不足和缺陷。首先,义务教育经费分担主体责任不明、层次较低。一方面政府在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中所占的份额较低,家庭反而分担了较大份额的义务教育经费;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比重过大,90%以上的义务教育经费由地方基层政府分担,而省级和中央政府分担的比重偏低。这种把发展基础教育所需资金交由地方政府负责的做法,其结果只能使基础教育的发展取决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力度降低。其次,我国现行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基本上是城市负责城市,农村负责农村,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以最困难的县乡两级财政为主体,这样,城乡财政收入的差距必然造成城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差距。最后,教育投资分配使用的监督保障机制不完善。我国在《教育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中,虽然规定了教育经费要做到“三个增长”,强调要增加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投人,并逐步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但并未建立相应的监督保障机制来确保教育投资“三个增长”的落实,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约束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对教育经费的分配使用,以致他们常常受政治利益的驱动或短期行为的影响而将本应用在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转移到城市义务教育或挪作他用。

(三)教育投入失衡

主要表现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优先予以保障,在安排议事日程、调配资金时,首先和重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大项目、大工程,因教育投入总量不够,教育行政部门在缩小城乡教育差距方面统筹能力明显不足。()教育行政部门没有树立起均衡发展的理念,对义务教育的基础性地位缺乏充分的认识,在配置教育资源时,重城市、轻农村,重高中教育、轻义务教育,重锦上添花、轻雪中送炭,集全县之力建设一中,却未顾及村级小学的改造,有的地区还为了政绩建设豪华型学校,进一步拉大了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差距。

三、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对策

(一)加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并明确政府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全部责任方

其一,中央政府要下决心压缩其他开支,确保国家教育财政性支出占GDP的比例达到4%,并在00年达到4.5%左右。各地政府也要严格按照新修改的《义务教育法》的要求,教育投入要确实做到“三个增长”,年初看预算,年终查决算。人大要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法律监督。其二,各级教育投入既要解决总量投入不足的问题,也要解决配置不均衡的问题,明确政府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全部责任方。在各级政府分担教育经费的体制安排中,中央和省级财政应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进一步明确不同地区各级政府分担的比例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分担责任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相当部分县乡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义务教育经费仅依靠县乡的财力是很难保证的,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必须在强化县级政府作为管理主体的管理责任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分担责任,加大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主体责任,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可以根据各级政府的现实财政能力,对东、中、西部三类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的各项经费的初始来源和责任作出明确合理的分工,对教师工资、公用经费、危房改造等义务教育所需要的各项教育经费,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分别由各级政府财政来分担。建议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承担主要责任,对中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承担部分责任;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省级政府也应承担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部分经费。通过明确各级财政主体的投入责任,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提供可靠的经费保障,真正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体系。

第8篇:义务教育范文

义务教育属于社会公共事业,政府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的良性发展、社会价值的合理分配,就必须制定出相应政策,对公共教育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因此,充分发挥国家政策的导向功能,不断调整教育政策,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是党和国家的英明决策。早在2005年5月,教育部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六项任务。2006年《义务教育法》修改时,又明确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写进了《义务教育法》。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总书记明确提出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2010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进一步指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一项战略性任务。这些方针政策的频频出台,为老区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与保障。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受历史、自然、区位和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老区义务教育的发展面临着多重困境和尴尬的局面,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校际差距非常明显,非均衡发展的现象尤其严重。因此,要认真分析和研究革命老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的非均衡现象,找出其中的政策原因,充分考虑老区人民为中国革命做出的巨大贡献,依据教育投入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与贫困山区适当倾斜的政策,制定出促进老区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有利政策。首先,要积极贯彻和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方针政策,特别是要严格贯彻执行与落实今年教育部出台的几个专项政策。如《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与《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因地制宜专门制定“老区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使老区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国家政策的支持与保障。其次,要通过重点投入、加大帮扶、加强督导、实施问责、重点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等方式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推进老区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特别是要适当提高老区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的投入比重,加大对老区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技术的投入与改造,使老区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有政策扶持。再次,要积极响应和全面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方针政策中关于加强与完善师德、师风与师资建设的内容。通过观看老区人民为中国革命做出巨大牺牲的警世资料、影视与图片,加强老区农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同时全面提升与重点优化老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师资结构、加速老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急需专业的教师培养、着重提高老区从事义务教育教师地位、极力改善他们的生活工作环境与福利待遇,使老区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人才保障。

二、深化中考招生考试制度及教育人事制度等改革,为促进老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是影响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资源,是支配现代社会运行的根本而又优先的力量。”因此,制度的设计与制定必须要考虑到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否则必将使社会公共秩序无法良性运行,公平正义偏离方向,甚至酿成大错。尤其是老区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设计、制定与实施,必须充分考虑到老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复杂性、特殊性、基础性、普及性与公共性。鉴于此,老区的各级政府更要明确自己的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更要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和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来对待,把推进义务均衡发展列入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通过深化老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考的招考制度及教育人事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切实的制度保障。首先,要以升学制度为导向,改革中考招生考试制度。重点高中的招生名额应依据各初级中学的报考人数平均分配,避免薄弱学校与优质学校起点不一样、享受的教育教学资源不一样而录取标准要统一的不公平竞争。河南省新郑市从1997年开始实行的“给初中分配名额,为高中均分生源”的改革,就是其中成功的例子。[4]同时还要明令禁止重点高中额外招收“高价生”、“择校生”,从而在升学制度的层面保障老区农村初中学生不因起点不公平而再遭遇终点不公平的待遇。其次,要严格规范县域内城镇中小学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保障老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处于同等水平。对长期扎根于老区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要在津贴与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以特殊照顾与必要的倾斜。再次,合理定位、科学决策老区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规模、层次和速度,实行县域内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职员工编制标准、教职员工资标准和公用经费标准,适当向老区农村学校特别是薄弱学校倾斜。第四,强化县域内优秀校长、教学名师、骨干教师、紧缺专业教师轮岗制,硬化城镇教师在职称评定、晋职晋升时必须要有三年以上农村薄弱学校工作经历的制度。事实上,我国已有不少地方进行过教师交流轮换的成功案例。还有各种柔流的方式,例如山东潍坊、四川成都等一些地方建立了城乡学校发展共同体或教育联盟。[4]这些制度均可为老区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提供借鉴。最后,极力争取中央财政、省财政、市县财政的大力支持。迅速启动老区农村边远艰苦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留守儿童及走读困难学生的食堂与寝室建设,同时争取人事部门的支持,配备相应的后勤人员专职负责老区学校留守儿童及走读困难学生的食宿问题。此外,还要完善国家对优秀教师的表彰制度,特别是对长期扎根于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山区等条件艰苦的地方,任劳任怨、默默无闻奉献自己青春与热血的教师,政府应给予特殊奖励、设置专项津贴。

三、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为促进老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义务教育属社会公益事业,其均衡发展的主要内涵是合理、有效地配置教育资源,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的同类学校大体处于一个相对均衡的状态,以体现义务教育的公共性、普及性和基础性。然而,现阶段各地城乡中小学的教育资源尤其是优质的教育资源分配呈严重不均衡态势,已是不争的事实,从而导致了“择校热”逐年升温。老区由于区位因素与历史原因,教育资源更为紧缺,尤其是优质的教育资源奇缺,这个问题尤为突出。为了实现老区农村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提升老区有限公共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动态效益,就必须统筹优化与合理配置区域内有限的教育资源。首先,要全盘考虑、科学定位、合理筹谋老区各农村中小学布局。因地制宜调整其规模、层次和发展速度,通过重组教学点、集中有限的教学力量办学、有条件的地方实施强校兼并弱校等措施,达到均衡配置师资、教学设备、图书、校舍、教学课件、教案等教育资源。推行县域内片区化管理,同一个片区内的不同中小学校之间实施教育资源共享制度。其次,努力寻求县市教育局电教室与电讯等部门的支持与帮助。针对老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视频材料等教育教学资源难以获取的现状,通过搭建网络平台,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来推动优质数字化教育资源的共享,改善老区农村中小学校的教学生活条件,达到增加教育机会、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降低教育成本的三重目的。再次,规范县域内知名校长、骨干教师、特殊专业教师的轮岗制度。通过轮流任职或“循环授课”、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捆绑式”发展、教学科研名师与老区农村中小学的教师建立“帮扶接带”等制度,使老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师资紧缺、名师与特殊专业教师奇缺的现状能有效得到缓解。最后,要继续强化老区农村学校校园安全工程、薄弱学校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学校寄宿设施改造工程、学生食堂等硬件设施。包括校舍、体育场地、师资、图书、教学仪器设备标准化设施,努力缩小城乡与校际中小学之间的办学硬件设施差距,让有限的教育资源少搞“锦上添花”的美事、多做“雪中送炭”的实事。

四、构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为促进老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财政保障

努力构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推动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科学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迫切需要,也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一项紧迫任务。保证义务教育投入经费逐年增长,满足老区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迫切需求,无疑是当地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最为关键、最为棘手的现实问题。如果没有一个长期稳定而有强制性的财政保障,老区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是很难奏效的。为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深入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教育投入政策,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重点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需要。首先,要强化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机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了到2012年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因此,各级政府在每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妥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优先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其次,妥善安排与合理使用义务教育投入经费,切实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要提高财政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推进预算公开,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坚持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管理的法律法规与制度。再次,依法加强财税收入征管制度,合理开拓义务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如依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同时,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要求,全面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此外,各级政府也可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即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最后,强化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要充分调动基层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周密部署教育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完善义务教育经费支出标准,健全义务教育的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制度,规范学校的经济行为,防范学校的财务风险,使政府投放的教育资金能够最大限度地落到实处、发挥功效。

五、加快农村师资建设发展步伐,为促进老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师资保障

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战略目标。强调今后一段时期,国家将以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尤其是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薄弱地区的师资建设。这就为加快老区农村师资建设发展步伐提供了动力与政策支持。因此,创新老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充机制,加快老区农村师资建设发展步伐,已是当务之举。首先,要加强老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现有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力度。加快老区农村教师的培养力度,广泛实施中小学“百千万人才工程”,构建具有老区特色的中小学骨干教师、特殊专业教师的培养模式。加快推进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筹划实施“教育人才智力扶持革命老区计划”,加大老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资源合理配置力度。同时,借鉴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大学免费定向培养师范生的经验,在部分地方师范院校也因地制宜地为革命老区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为老区农村学校培养大批“进得来、留得住、教得好”的优秀教师。其次,继续推进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切实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初步建立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同时,鼓励各地在中央“特岗计划”的示范引导下,深入推进实施地方特岗计划。在老区农村学校加大实施“国培计划”和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力度,加强老区农村中小学全科教师与特殊专业教师的培养与培训力度,重点培养和补充一批革命老区急需的紧缺教师,从而不断完善老区农村教师补充的长效机制。再次,强化县域内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制度,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对老区农村学校的教师编制要给予特殊优惠与必要的倾斜政策,同时强化实施县域内城乡中小学之间和乡镇内中心小学与偏远村小之间的教师轮换制、急需专业教师分片授课制、骨干教师流动授课制、循环授课制。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缓解当前老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师资匮乏的现状,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师资保障。

六、制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标准与督导机制,为促进老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监督保障

第9篇:义务教育范文

第一条为保障本世纪末在全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在大部分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对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市、市辖区,下同)进行评估验收。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县的评估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教育委员会对此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等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在现阶段初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五年、六年制的教育;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三年、四年制的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教育。

第四条评估验收工作,应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在2000年前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应就其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普及情况,分段或一并进行评估验收;对在2000年前只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应就其初等教育阶段普及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对在2000年前只普及小学三年或四年义务教育的县,可组织阶段性评估。

第六条评估验收以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

第二章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第七条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入学率:

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都能入学;其他县达到95%左右。

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80%左右,其他县达到60%左右(含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下同)。

辍学率: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应分别控制在1%以下和2%以下;其他县应分别控制在1%左右和3%左右。

完成率:

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一般达到98%左右。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文盲率:

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一般控制在1%左右(识字人口含通过非正规教育达到扫盲要求的,下同)。

全县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评估验收。

第八条对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县城和集镇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大多数能入学。

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

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控制在5%左右。

适龄女童入学率、辍学率和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文盲率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师资水平的基本要求

小学、初中教师都能达到任职要求。

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和取得相应专业合格证书的,小学达到90%以上;初中达到80%以上,确有实际困难的县在1995年前亦不得低于70%。

实施义务教育后补充的小学、初中教师学历均符合国家规定。

小学、初中校长均经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

小学、初中的设置符合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小学、初中校舍均达到省级制定的分类标准要求,做到坚固、够用、适用。校舍中的危房能及时消除。

小学、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均达到省级制定的分类配备标准要求,满足教学基本需要。

第十一条教育经费的要求

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做到了“两个增长”。在教育支出总额中做到了以财政拨款为主。

财政拨发的按年度每生平均计算的公用经费达到省级制定的标准,并逐年增长。

教职工工资(包括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性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在城乡均按规定足额征收了教育附加,并做到了专款专用,使用合理。

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资金,坚持依法集资办法、捐资助学,开展勤工俭学。

第十二条教育质量的要求

小学、初中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凡本章已量化的指标,各地不得自行降低要求;凡本章未量化的指标,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区别不同类型地区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对已经普及初等教育,但居住特别分散的边疆地区、深山区、牧区等,因自然条件不利,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可对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的要求做适当调整,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对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的村办小学,可先要求做到:班班有教室,校校无危房,学生人人有课桌凳,教师教学有教具和必备的资料。

第三章评估验收程度

第十五条按省级确定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期限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应先根据本办法认真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评估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提出申请的县,应组织教育和财政、人事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按本办法进行评估验收。凡达到各项要求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即成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县。有关评估验收的报告、资料等,应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地级人民政府在评估验收工作中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七条国家教育委员会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报评估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责成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复查,并有权对复查结论进行最终审核。

第十八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分期分批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义务教育规划的实施工作和普及义务教育的水平进行评估。

第四章表彰和处罚

第十九条凡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的称号,发给奖牌,并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凡被省、自治区、直辖市授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或“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称号的,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分期分批公布名单。

国家教育委员会定期组织评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先进县,并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国家教育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评估结果,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凡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在接受评估验收后,必须继续采取措施,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消其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县的称号,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一)在评估验收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