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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退伍安置精选(九篇)

义务兵退伍安置

第1篇:义务兵退伍安置范文

四川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6)因其他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公安、粮食、财政、教育、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五条 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拨出专款解决。

第六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xx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按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时间接收。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途中,军供、接待站应做好接待、转运工作,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应给予优先。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回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九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退伍义务兵的档案,按规定由部队邮寄或派人送交原征集地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凡本人自带档案的,安置机构可不予接收。

第十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对有一定专长的,应积极扶持其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业,兴办经济实体,或向有关单位推荐录用;

(三)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工、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四)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立功证件齐全,审批手续完备的退伍义务兵,应当安排工作;

(五)在无线电技术侦察部队掌握核心和重要机密,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退役的,或空军停飞人员退役的,或服役期间,父母经批准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原征集地已无直系亲属,回农村安置确有困难,经省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审查批准的,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一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根据生产建设需要,由政府统一分配工作,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各单位必须接收,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各地按预分的劳动指标先行安置。待国家计划指标下达后,由市、地、州向省统一结算。部份中央、省属单位,由省直接划拨劳动指标;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含大军区)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城镇用人单位招干时,在同等条例下,对待安置期间的退伍义务兵优先录用。

对下列人员,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三)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四)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五)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其他不安排工作的。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区)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四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允许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有关部门应予支持。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 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其原籍或配偶、父母所在地的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接收安置,由国家供养终身,其配偶和十六周岁以下子女以及十六周岁以上在校读书子女原是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供应平价粮。需建房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需入休养院休养的,所在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报省民政厅审批。

退役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因身体坚持不了正常工作而不能安排的,经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批准,可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供应平价粮,按规定发给在乡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七第 对患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由其原籍或配偶、父母所在地的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接收安置。病情较轻的,分散回家休养,对其生活、治疗方面的实际困难,当地政府应给予群众优待,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需住院治疗的,当地卫生、民政部门应及时安排住院治疗;病情特别严重,当地无法治疗的,由县(市、区)民政、卫生部门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医院治疗。上述住院期间所需医疗费、生活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对患其他慢性疾病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当地政府应在生产、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旧病复发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民政部门适当给予补助。

退伍义务兵返回征集地途中和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前,因遇意外事故、患重病、急病需入院治疗或死亡的,交通运输部门、军供站和当地兵役机关应即送医院治疗或送殡仪馆,当地兵役机关及时通知原部队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纪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九条 凡符合有关规定需跨市、地、州、县安置的,由市、地、州、县协商办理。

第二十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一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农村退伍义务兵回农村安置后,被招工招干参加工作的,其军龄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本细则,安置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单位、部门或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对违反《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本细则,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单位、部门或人民政府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退伍义务兵安置:对象一、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1)应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应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过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退伍义务兵安置:形式1.提供资金

提供资金是政府依据立法规定,为退役军人退役后的生活安置提供资金条件的方式。非职业军人,一般在服役一定期限后应退出现役,退役后需要对他们的工作、生产、生活作出适当安排。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退役军人提供货币资金,可以解决他们在退役安置中对资金的需要,为其开创新的生活创造较好的条件。退役保障金主要包括退役安置费、生活津贴和生产贷款等项目。退役保障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是根据退役军人的军龄、退役性质等来确定的。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政策的规定,一般而言,保障金标准,军龄长的比军龄短的要高,转业退役的比复员退伍的要高,不安排工作的比安排工作的要高。

提供资金是各国退役安置的主要方式。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情况下,城镇退伍安置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包干安置办法与扩大企业自主权之间的摩擦不断加大,企业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军人已不是个别现象。因此,制定优惠待遇,鼓励货币安置,向退役士兵提供资金,积极扶持其自谋职业,也就成了稳妥地探索安置工作的新路子。

第2篇:义务兵退伍安置范文

一、关于革命残废军人的安置

凡属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理的;或者生活需人护理;回家安置家属不便照顾的;或者独身一人,无依无靠,不便回家安置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包括的),由省民政局批准,送四川省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所)休养。

不符合上述入休养院条件或虽然符合条件但本人愿意回家休养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应当积极帮助他们回到家里,妥善安置。他们应享受在乡残废军人的各项待遇。本人口粮由当地粮食部门按每人每月三十斤成品粮供应,在农村统销人口口粮列报;副食品供应,由各地视情况在现行供应标准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对于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照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规定的条件,由市、地、州民政局批准,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我省护理费标准:在三、四类工资区的,每人每月三十六元,四类工资区以上的,每高一类增加一元。

回农村安置的二等残废军人,在生产队分配的口粮按成品粮折算,每人每月不足二十七斤的,其差额部分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在农村统销人口口粮中列报。粗粮较多的地方,由县粮食部门视当粮源情况,可酌情照顾调换一些细粮。

已经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也享受上述规定的各项待遇。

二、关于精神病员的安置

退伍义务兵中的精神病员,经部队基本治愈和经部队治疗半年以上仍旧不愈,办理退伍手续回地方的,均由原籍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安置。对其中病情较轻的,应分散在家休养,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疾病治疗方面的实际问题;对其中病情较重需要集中治疗的,由原籍县、市报经省民政局审批,指定省直属复退军人精神病疗养院(所)接收疗养。少数病情特别严重,现有疗养院(所)医疗条件无法接收治疗的,由原籍县、市、民政、卫生部门报经省卫生局批准,指定医院接收治疗。上述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卫生部门负担,生活费由民政部门负担。结算的办法:在民政部门疗养院(所)的,由疗养院(所)按季分别向省卫生局、省民政局结算;在卫生部门精神病院的,由医院按月向当地卫生、民政部门结算。他们住院(所)期间的吃粮标准,均按现行规定每人每月三十斤成品粮供应,是城镇人口的,要交足本人原定量,国家补助差额;是农村人口的,如不能按吃粮标准交纳粮票或交纳不足的,由医院、疗养院(所)所在地的粮食部门凭医院、疗养院(所)持原籍县、市、民政部门的证明,给予补足。

精神病员治愈出院(所)后,由原籍县、市民政部门分别按照城镇、农村的安置原则妥善安置。

三、关于慢性病治疗

带病回乡的退伍义务兵,因病复发需要治疗的,应本着就地、就近治疗的原则,由当地卫生、医疗机构负责予以治疗。他们住院和门诊医疗的费用,原则上由本人自理。如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社、队应予帮助解决,社、队无力解决的,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四、关于伤病残战士生产、生活和工作安排

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均由原籍县、市民政部门接收,按照我省现行的各项安置政策和有关规定予以安置。二、三等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兵和已经治愈的精神病员,家居城镇,凡能工作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分配适当工作,所需劳动指标,在下达的城镇复退军人安置指标中解决。接收单位务必热情欢迎,妥善安置,不得借故拒不接收。确实不工作的,应在家休养,生活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或不定期补助;家居农村的;应在安排工作和分工、分业上给予适当照顾。条件较好的社、队企业,应吸收符合条件的伤病残战士参加。生产、生活确实困难的,由社、队给予优待,民政部门给予定期或不定期补助。

五、关于住房问题

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的住房,自己有房的应当自己解决;自己确实没有住房和严重缺房的,各地应认真帮助解决。解决的办法:家居城镇的,由房管部门或工作单位安排解决;家居农村确需修建房屋的,应按照个人、集体、国家三结合的原则,由社、队负责帮助修建,所需木材在复退军人专用木材指标内解决;所需建房补助费,由民政部门适当补助。

六、认真办好交接手续

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回到原籍时,县、市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与部队或护送人员办好一切交接手续。对交接中的疑难问题,应同部队或护送人员协商处理。

第3篇:义务兵退伍安置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推进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更新就业观念,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逐步建立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新格局。

二、安置对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规定应为其安排工作的士官和义务兵。

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役士兵或转业士官由南谯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入伍前系我区常住非农业居民户口、父母系我区人员,并由南谯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根据《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规定:其中退役士兵父母有一方,或其配偶在市直机关和市直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市政府统筹安置;父母有一方或配偶在中央、省垂直管理事业单位在滁州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工作的,由该垂直机构负责安置;经省安置办批准有偿转移的垂直管理单位的子女可纳入市直统筹安置。

(二)异地入伍,要求随父母或配偶到我区安置的,必须是本人在服役期间父母或配偶因工作调动等组织原因迁入我区的,且与配偶结婚满两年以上者。

(三)入伍前户口已迁入南谯区满三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自愿,准予办理落户南谯区手续,但不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范围:

(一)外地入伍的转业士官,其在服役期间在驻地(滁州市辖区范围内)与现任配偶恋爱结婚的,其配偶户籍为南谯区。

(二)本区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或者因购买商品房而办理了农转非户口的。

(三)本区城镇青年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

(四)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判刑、劳动教养、个人原因未服满现役的。

(五)属本区户口而在异地入伍的和外地户口从南谯区入伍的。

三、安置原则

(一)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区直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所有制企业都应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完成区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二)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原则。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给予优惠政策和经济补偿。

四、安置方式

结合我区实际,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对象如自行联系接受单位,安置部门凭对方单位接收函办理安置手续。每年冬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安置工作力争在省政府规定的时间内结束。安置对象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到安置部门报到的,或接到安置部门通知后,逾期两个月不办理安置手续(包括安置工作手续或自谋职业安置手续)的,视为自行放弃安置权。

五、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自谋职业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由本人向安置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南谯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经区安置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给《安徽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领取区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六、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为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发给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根据《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为:服役两年的,发给数额为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的补偿金;服役期每增加一年,增发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40%的补偿金,服役期为十年以上(含十年)的转业士官给予5倍的补偿金。

(二)发给一次性立功受奖补助金。对服役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增发一次性立功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荣立个人一等功(含一等功)以上的,按照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50%数额增发;荣立个人二等功的,按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30%数额增发;荣立个人三等功,按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10%数额增发。多次立功的,以最高一次立功为准,不重复计算。

(三)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四)区民政部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举办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就业洽谈会,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条件。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积极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咨询等服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档案,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5年。

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免费为其保管。

七、安置保障资金筹集

为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区政府建立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筹集制度。

(一)资金来源:

1、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2、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用途:

1、在退役士兵安置期间,按照不低于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

2、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补偿金、一次性立功补助金。

(三)监督管理: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函》的规定,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实行预算内财政专户管理,由区安置办按规定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挪作它用。区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工作。

八、安置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树立自立自强的精神和适应新形势的择业观念,听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积极宣传完成安置任务好的典型单位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典型个人,为退役士兵安置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对有以下行为的退役士兵不予安置:

1、用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的;

2、属城镇户口而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的;

3、属城镇户口而在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4、入伍时为农业户口的(不含女兵)。

(三)退役士兵选择单位后,在半年内无正当理由经多次教育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区安置办不再为其重新安置或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四)对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双拥合格单位。

(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安置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根据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规定,各有关部门要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周到的服务,把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第4篇:义务兵退伍安置范文

【关键词】:改革、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引言】:建国以来,我国退役士兵安置一直沿用指令性办法,由政府直接派遣岗位,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安置模式。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出台以后,如何适应社会形势,破解困境实现妥善安置的目标,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革。笔者认为,扎实做好改革后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就要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必要性出发,不断完善适应形势需要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正文】:

我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伴随着时代的变迁,经历了不同的历史时期。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即:1950年至1958年的复员军人安置阶段;1958年至1980年以退伍义务兵为主的安置阶段;1980年至1998年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的顺利阶段;1998年至2011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探索阶段;2011年以后进入全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阶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对《兵役法》的修订,旧条例中,我国在征兵方面分农村兵和城市兵,这两者最大的不同是城市兵在退役后可以由地方政府给安置工作,而农村兵则需要自己择业。就笔者所在的县级市来说,体现为城镇居民踊跃当兵,而农村适龄青年大都选择外出打工的局面,这是导致我国农村兵源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城市兵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已不能适应目前用人制度的实际情况。此外,由于每年需要由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数量大,地方就业形势本身已很严峻,政府大量安排退伍义务兵的工作实际上难以落实。

党的决定组建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这是新时代强军思想的体现,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军队建设和全体退役军人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最大的关怀;这是退役军人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过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解除军人后顾之忧,发挥退役军人传承红色基因、发扬光荣传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添正能量,促进军队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作为一名县级新组建成立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一名普通干部,由衷地拥护这一决定。同时,对如何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及其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伟大事业中充分发挥退役军人生力军的作用等问题进行了认真地思考。

一、当前退伍军人就业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上的缺陷

    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独立的有关军人社会保障法规制度,更没有制定《军人社会保障法》,缺乏系统性和总体宏观性的规范。对军人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也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进行必要的补充,部分法律法规陈旧.更新缓慢,一些制定得较早的法律法规如《军人抚恤待遇条例》部分条款己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

(二)、就业市场形势严峻

    退伍军人文化基础差异较大,总体水平不高,知识和技能的欠缺与不对口,又使得退伍士兵畏惧参与竞争,依赖国家安置,并且对政府安排工作有很高的期望值。但是,就目前来看,政府可以动用的行政性安置资源已越来越少,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人员安置上的“机动能力”都越来越小。

(三)、企业用人观念的狭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根据市场状况随时调整劳动力的数量和结构,需要什么样的劳动力和人才,由市场需要决定。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推进,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而他们对于用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显得较高。有企业主认为“退伍军人不具备社会所需技能。像狙击、拆弹这样的技能,用人单位根本不需要。”这就造成退伍军人到企业就职的困难。

(四)、退伍军人自身素质的限制

    首先,退伍军人大多是初中或高中毕业,教育程度比较低。同时,他们缺乏必要职业技能。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和各行各业发展迅猛,部队里一些专业软件或电子技师都有可能难以胜任退伍后的新工作,更不要说那些不具备职业技能的普通士兵了。其次,退伍军人长期的部队生活,使部队官兵的专业技能与社会需求相脱节,导致退伍官兵的就业心理受挫折,更让退伍士兵缺乏在职场上竞争的优势,即使他们纪律严明,训练有素,但却没有任何的工作经验。就退伍人员自身来说,大多退伍军人青睐政府事业单位,而这类单位就业岗位有限,而长期的部队生活使得官兵有一定的优越感,军人社会地位也较高,而退伍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可以提供的工作岗位与退伍军人的心理预期差距较大。最后,退伍军人在军队里面强调绝对服从,性格逐渐磨砺的刚毅直率。其正派的行事作风也许并未能获得所有人的认可,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让人觉得“不近人情”。缺乏行业规则的了解,使得退伍军人的优秀品格难免在某些情况下失去“魅力”,就业也由此带来了一些问题。

二、推进退伍军人就业的建议

(一)、完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军人权利

    目前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由于过于笼统和缺乏具体规定,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具体完善的保障退伍军人权益的法律法规能给军人退役后的生活提供法律保障,可以用来“定”军心和“吸”民心。近年来,党、政府和军队相继台了一些军人退役安置的政策法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和地方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政策法规已经严重滞后于国家和军队改革发展的步伐,必须进一步研究论证,逐步制定、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退役安置政策法规。

(二)、加大宣传,转变就业观念

    大力宣传政策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新修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宣传力度、深度和广度,使广大公民对安置改革的主要精神家喻户晓,使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成为执行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模范单位。加强对退伍军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观念转变为自主择业的观念,发扬部队的光荣传统,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建设中。有效利用各新闻媒体和相关部门加强宣传退役士兵献身国防建设的精神和事迹,以及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优势,为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退役士兵的生活、就业问题营造浓厚的氛围,为他们的就业创造条件。

(三)、加强资金投入,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专门机构

    为使退伍军人更快、更好地实现从部队到地方的转变,参与日益激烈的就业市场竞争,立足于社会,人社部门应依据国家政策,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培训中心和人才交流市场,不断扩大培训范围和就业范围。认真抓好教育培训。积极宣传动员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可以采取给予考上大学的退伍士兵提供学费资助,组织即将退伍的军人到地方院校进修,或邀请驻地高校专家学者来军营办班讲授通用的专业技术,考试合格后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做法,优先安排其再就业。

(四)、退伍军人要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提高和加强自身素质

    退伍军人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个体,也需要根据市场和社会的价值需求,主动地迎接这一变化和挑战,自主地选择体现自身人才价值的工作和岗位。退伍军人要注重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的锻炼,能随时经受住新环境的考验。到地方后要保持和发扬从部队锻炼出的坚忍不拔、意志坚定、纪律性、有勇气、集体主义、团队精神等优良传统和作风,要有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打出自己的新天地。退伍军人要充分看清自己的强项和弱项,不等不靠,主动出击,一定能再创一番业绩。

三、新时期安置工作的对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赋予新时期安置工作更艰巨更繁重的任务。以往单纯安置的做法远不能适应新时期的要求,观念需要更新,内容需要拓展,目标需要定在一个新高度。

(一)、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必须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对做好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是关系军队稳定和社会大局稳定的大问题。军转安置工作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工作。坚如磐石的军政军民团结,永远是我们战胜一切艰难险阻、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法宝。的指示不但阐明了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重大意义,而且对退役军人工作进行了政治定位,为开创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新局面提供了根本遵循和重要指引,必须坚决认真地贯彻落实。

(二)、全面了解所有退役军人的信息和诉求,综合分类,进行分析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这项工作各地虽然均在进行中。但因为这是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基础性工程,所以,必须要求工作人员热情、严肃、认真、细致地做好,绝不能大而化之,敷衍塞责,马虎从事。

(三)、要把退役军人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力军和重要力量进行管理和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发他们的责任心、事业心和勇于担当的精神。绝不能把他们看成包袱、负担和不稳定因素。这种对退役军人的定位,对于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十分重要。

(四)、要把退役军人生力军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放在首位,加强退役军人的思想教育,教育退役军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教育退役军人树立退役军人的荣誉感、自豪感、责任感,使退役军人自觉做到离军不离党,退役不褪色,处处以共产党员和革命军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的参与者、践行者、推动者。

(五)、要合情合理地解决退役军人的合理诉求。

如,企业军转干部的身份明确、政治待遇、工资待遇和“解困型待遇制度”问题;参战参试人员的待遇问题等。国家对这些问题要有一个统一的、合理的、与有关法律文件相互衔接的法律、制度。不要使这些同志有一种政治上被歧视、经济上被照顾的感觉。在处理退役军人的问题时,从思想和工作上,必须把绝大多数退役军人与极个别违纪违规的人区别开来;把退役军人合情合理的诉求与极个别无理取闹的人区别开来;要坚信绝大多数退役军人是忠诚于党、忠诚于国家和人民的,是能够做到“离军不离党”、“退役不褪色”的,是通情达理的,政治上是可以信赖的。

(六)、要充分发挥退役军人的积极作用,均衡负担安置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安置计划,使之真正成为党和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力军和重要力量。

1、按系统按单位建立退役军人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对退役军人的领导。退役军人事务局可以成立退役军人党的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退役军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对退役军人工作的战斗堡垒作用。

2、在退役军人中大力开展“传播红色基因、发扬光荣传统、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添正能量和争当优秀退役军人”的活动。要经常收集退役军人在各行各业、各单位的先进事迹,适时举办退役军人新成就的“成果展”、“报告会”、“表彰会”、“书法展”、“摄影展”,组织“退役军人合唱团”和各种健身、体育活动,以退役军人新成就的力量引导退役军人发挥正能量,把退役军人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

3、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开设一个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开辟 《退役军人之窗》或《退役军人之家》栏目,刊载退役军人的先进事迹以及开展“传播红色基因、发扬光荣传统、增添正能量和争当优秀退役军人活动”的情况,发表退役军人的文稿,交流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经验等,使之成为教育、引导、推进退役军人工作的阵地。

4、树立退役军人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并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用典型的力量正面引导退役军人发扬光荣传统、增添正能量,真正成为党和人民进行伟大斗争、开辟伟大事业、建设伟大工程、实现伟大梦想的生力军和可靠的重要政治力量。

综上所述,退伍军人安置问题是很敏感的政策问题。由于安置工作关系到军队建设,进而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因比国家采取了极其慎重的态度。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変化而言,安置工作的改革步伐是很小的。目前安置工作出现的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一快一慢所引起的。这种格局很难长期维持下去, 解决二者的矛盾,从长远看,不能让经济体制来适应安置体制,而是相反,应让安置体制适应社会条件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在适当的时机加快安置体制的改革。也是探索退役军人就业安置工作道路上的重点。

四、总结

第5篇:义务兵退伍安置范文

(一)享受优待金的对象

1义务兵家属享受两年的优待金。

2义务兵考取军校的学员其家属享受入伍后两年的优待金。

3对服役满一年提前退役的义务兵其家属享受一年的优待金。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象不享受义务兵优待金

1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2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只享受政治上的优待)

3服役期间因违规违纪被部队作提前退役处理的人员其家属不享受当年的优待金。

5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人员,其家属不享受当年的优待金。

6服役期间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三)优待金的标准

1根据征字[]3号《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镇义务兵基本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2高中学历含同等学历提高10%标准为每年6600元。

3具有大专科毕业学历的提高30%标准为每年7800元。

4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的提高50%标准为每年9000元。

5进藏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为应享受标准的3倍。

二、抚恤工作

(一)工作对象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1三属”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2乡复员军人。

3伤残军人。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抚恤办法

1实行定期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政策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制定)

2对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入伍的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享受250元生活补助,对抗战时期入伍的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享受750元生活补助。

3对原农村户口的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享受800元优待金,其他对象每人每年享受300元优待金。

4所有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享受500元门诊补助费。

5重点优抚对象亡故后享受的一次性丧葬费标准为半年的定期补助金。

三、安置工作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在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由镇民政办具体负责,征兵办、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文化、卫生、公安、交通、教育、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协助。安置工作常设机构设在镇民政办。

(一)接收对象

1当年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本镇籍义务兵和士官。

2对军队调整精简提前退役士兵的安置,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其中,对服现役满9年的退役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有关规定安置。

(二)安置原则

1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原则,实行属地管理。非本镇籍的退役义务兵和士官,只负责落户,不负责接受安置。

2全面实行“货币化安置,强化配套服务,取消城乡差别,实现一体化安置”办法。

3应征入伍前是全日制高校在校大学生,退出现役后,愿意复学的可以申请复学补助金(标准等同一次性货币安置金)对不愿意复学的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由征集地负责接收安置。

4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以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一栏中盖有单位印章为准)退役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停产、关闭、破产或撤销,无法复工复职的可申请货币安置。

5政府有关部门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介绍信、证明和证件,为退役士兵办理入户和有关优惠政策等手续。

6退役士兵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置办提交由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申请货币安置的退役士兵(不含复工复职者)经批准,由镇政府与其本人签订《市退役士兵安置自谋职业协议书》经办理公证后,向其发放一次性货币安置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政府不再负责其就业安置。

7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置:

1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

2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3部队或者退役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4士官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按义务兵退伍处理的

5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6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三)货币安置金标准

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除复工复职者外)一律实行货币安置,货币安置金标准为:

1服役满2年的每人3.2万元;

2服役3年以上(含3年)从其服役年限的第三年起,3.2万元的基础上,每服满一年增加0.3万元;

3转业士官的货币安置金标准为每人7.2万元;

4退役士兵货币安置金由市镇两级财政按6:4负担;

5符合安置条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货币安置金标准的基础上给予提高:

1获荣誉称号的提高50%立一等功的提高40%立二等功的提高30%立三等功的提高20%

2参战的提高30%

3烈士子女,提高30%

4进藏士兵,提高20%

5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1-6级的残疾军人,提高30%

上述对象不得重复享受。

6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镇政府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第6篇:义务兵退伍安置范文

__*同志在县退伍安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刚才,__*同志总结了去年的退伍安置工作,并部署了今年的退伍安置工作任务,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要求,请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再强调几点意见:一、认识必须统一退伍军人接受部队正规的锻炼,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干经验,是社会的宝贵财富。应该说,我县大部分乡镇、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对这一点认识是高的,近几年的安置工作做得也比较好,得到了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肯定。但也不排除仍有少数乡镇、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出于本乡镇、本部门利益的考虑,认识尚有一定的差距,工作不积极主动,甚至有拒收现象。搞好安置工作,不仅事关退伍军人本身的稳定,也事关现役军人队伍的稳定,更是国防建设发展的需要,也是《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及苏政发[1998]108号文赋予我们的职责。同志曾经指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可见做好退伍安置工作既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任务,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保大局的需要。各部门、各乡镇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克服困难,努力做好退伍安置的各方面工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应有的贡献。二、任务必须落实退伍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特别是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企业面临减员增效、机关、事业单位面临改革分流等诸多因素影响下,困难可想而知,近几年安置会议越开越迟也是受这方面的影响。今年,县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认真进行研究,根据新形势出台了《转业士官和城镇退伍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采用积分制的办法,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鼓励自主择业,为做好我县的退伍安置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可以说,县委、县政府对退伍安置工作的态度十分坚决,要求十分明确,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不折不扣的坚决执行。一领导要重视。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退伍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要抓紧时间落实分配方案,早日让退役士兵上岗到位。二政策要公开。执行政策随意,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根源。严格按政策规定操作,是今年退伍安置工作的基本要求。今年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维护退伍安置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严格按照政策积分公布,保证公平公正。三纪律要严明,县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特别是安置办,要带头执行纪律,严格按政策要求和有关规定办事、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接收单位不得搞集资或随意降低待遇标准为条件,恣意侵犯退役士官士兵的权利,发现一起,将查处一起。四重点要突出。各部门、各乡镇一方面要考虑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接收能力,部门大的、接受能力强的适当多考虑;另一方面要突出功臣模范等积分高的退役士官、士兵的优先安置,体现一种导向,鼓励现役士兵在部队立功受奖。三、服务必须跟上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退役军人当作宝贵财富来加以爱护,作为新鲜血液予以吸纳。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他们,从工作上支持帮助他们,从生活上关怀体贴他们。要让他们体会到家乡的温暖、组织的关怀和领导的厚爱,激发他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情怀,为振兴家乡尽力尽责。县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强化对安置对象的思想教育,加强对退役士兵形势、政策和革命传统教育,帮助他们正确看待形势,端正就业观念,立足灌南实际,树立艰苦创业的人生观;要认真做好教育疏导工作,保证退伍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稳定。同时劳动、人事等部门要做好培训工作,使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在新岗位上放光发热,为我县的经济建设服务。四、督查必须到位今年退伍安置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各有关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始终强化退伍安置是一项政治任务的意识,再努一把力,再加一把劲,协调一致,各司其责,善始善终地把这项工作落实好。县里由高县长牵头负责,县安置办要做好有关具体工作,人事、劳动部门要密切配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切实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要加大督查力度,督促各接收单位按照县政府的要求,搞好退伍军人的接纳和安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退伍安置工作按规定时间顺利完成。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变相拒收、消极接收县政府下达的分配任务,拒绝接收、逾期完不成任务的单位要坚决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到接收安置为止。今年是按积分制安置的第一年,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对照灌政发[20__]58号文《关于20__年度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搞好监督,保证公平、公正,力求把好事办好。同志们,让我们同心协力,共同做好今年的退伍安置工作,为推进我县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谢谢大家。

第7篇:义务兵退伍安置范文

部队补助政策

制定全国统一的(一次性或每月发放的)不参战时期,不分职位高低,不分退役后身处何地,同等的能量化、细化、可追溯、可连续的参战人员基本战争补偿法规,惠及所有参战人员。

然后,按参战军人参战时间长短、战争受伤害程度、立功受奖等级、职位高低等进行附加。

对参战人员的战争补偿、优抚金,还应当根据国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物价上涨指数的增涨及时调整(对已故参战人员的战争补偿、优抚金按其参战时间长短、出国时间长短、战争受伤害程度、立功受奖等级、职位高低等给予同标准的一次性发放给家属、后代)。

参战人员补助政策

为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出台《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范围

根据《办法》,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范围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

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政策。

具体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在2年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按义务兵1年发放标准的20%增发。

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提高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国家发放的2年退役金)。

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 (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2×20%×(实际服役年限-2年)。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

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补助标准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获得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直招士官只发放同期士官补助标准的增发部分,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

军队院校学员因身体状况、学习成绩等原因退学或结业的,在校期未超过2年(含)的,按退役义务兵标准计发;超过2年的按退役士官标准计发。

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程序

按照《办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按照《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分担比例,由省、市、县(市、区)共同负担。

地方自行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各项具体工作。

符合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到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报到后三十日内,由本人向安置部门提出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省××县(市、区)××××年度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审批表》。

县(市、区)安置部门审核批准后,将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和设区市安置部门,并由设区市安置部门将名单及《河北省××县(市、区)××××年度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审批表》逐级上报省级安置部门备案。

退役士兵凭退伍证、安置部门填发的领款凭证、《河北省××县(市、区)××××年度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审批表》到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安置部门批准的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名单,将经济补助直接划入退役士兵的退役金专用卡。

志愿兵待遇

国发(1978)223号文件规定: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安排职干部待遇;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定级以后的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被装等按所在军种、兵种的干部制式供给;随军志愿兵家属在转业时按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规定办法执行;志愿兵经组织批准退出现役转业的,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符合退休条件的分别办理转业,复员,退休手续,并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因年老体弱,生产,生活有困难,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并逐步改善其生活待遇。

义务兵与志愿兵的区别

我军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士官属于士兵军衔序列,但不同于义务兵役制士兵,是部队教育训练管理的基本骨干、装备和技术保障的一线人才、密切官兵关系的重要纽带。义务兵实行供给制,发给津贴;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士官征集一般在每年5-7月份进行,义务兵征集一般在每年8-9月份进行。对直招士官对象有专业限定,没有列入招收计划专业的不招收;而义务兵征集没有专业限定。

退役

国发(1983)16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原则上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

七部委(2006)17文件要求:地方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军转志愿兵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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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义务兵退伍安置范文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从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到本省安置的义务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即士官。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实行就业安置、扶持就业与鼓励自谋职业相结合,多渠道进行安置。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农村退伍义务兵,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就业扶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该机构设在民政部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第六条 退出现役的士官,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统一审核和予以安置。经审核批准作转业安置的士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优先安置。

第七条 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接待,并负责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和组织科学文化知识及职业技能技术培训。

第八条 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根据当地退役士兵数量和接收安置单位的职工总数等情况,按比例下达安置计划和分配安置任务,包干安置。

中央直属单位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会同计划、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安置计划;省属和地、州、市属单位由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下达安置计划;其他单位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下达安置计划。

下达安置计划必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从退役士兵中录用、招收专职武装干部和安全警卫人员。

第十条 伤残和立功的退役士兵,应当优先安置。

接收伤残退役士兵的单位,每接收一人视为完成二人的安置计划任务。用人单位应当为伤残退役士兵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其工资、保险、福利和其他待遇,按照国家因公致残的规定执行,非个人原因,不得辞退或者安排下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保障特等、一等伤残退役士兵建房所需经费。

第十一条 接收单位与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再就业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介绍就业。

退役士兵在合同期内或者到接收单位工作期限不满3年的,非个人原因,不得辞退或者安排下岗。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此期间的失业、医疗、养老等保险所需费用由接收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城镇退伍义务兵在待分配期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当年接收退役士兵人数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按照人均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列支安置经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主要用于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就业补偿,对超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以及对退役士兵的培训、生活补助等。安置保障金的来源为:

(一)中央和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安置专项资金;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

(三)上述资金专户储存的银行利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上述第(二)、(三)、(四)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有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予以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下达安置计划的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经批准并按规定 缴纳转移安置金后,相应减少安置任务。

超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由下达安置计划的人民政府按规定发给补偿金。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举办退役士兵安置供需见面会,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保底安置。

有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依据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持介绍信进入会场设点招聘;退役士兵持退役证进场择业。

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劳动力市场,应当为退役士兵就业安置提供服务,并给予减免费用等优惠。

第十八条 符合分配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在报到后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审查批准后,按规定从安置保障金中发给一次性补偿金,当地人民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档案移交当地劳动就业机构或者人才交流机构,本人凭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出具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九条 符合分配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新办私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凭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并在两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经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以免征所得税两年。

第二十条 符合分配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要求保留两年分配工作的资格。但是,在保留分配工作资格期间的生活费用自理。两年内本人要求分配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安排,其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超过两年的视为自动放弃分配工作资格,档案移交当地劳动就业机构或者人才交流机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十九条有关自谋职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退役士兵,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帮助;对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应当提供条件,帮助创办经济实体,扶持发展第三产业和种植业、养殖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开展退役士兵两用人才服务工作,把开发使用两用人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规划。

兴办以退役士兵为主体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凭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的证明,可以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退役时凭入伍地征兵办公室和退役士兵安置机构所发的《城镇非农业人口应征青年退伍安置登记表》安排工作;对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和在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只予办理落户手续,不予安排工作。对在服役期间或者退役后待分配期间违反规定农转非的农村退役士兵,不予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到接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报到的;

(二)不服从分配或者接到分配工作介绍信后逾期不到所分配单位报到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或者伪造伤残、立功荣誉证明的;

(四)待分配期间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由下达安置计划的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自退役士兵分配工作介绍信开出的当月起,按其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承担应安置人员待安排工作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义务兵退伍安置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国防建设,保证兵员征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市人民政府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征兵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的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各级武装部是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征兵工作的组织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条征兵工作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市委书记、市长分别任征兵领导小组第一组长和组长,政府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人武部部长、政委任副组长。

乡镇、街道征兵工作在同级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下,成立征兵工作站,由书记、乡镇长(主任)任第一站长、站长,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征兵工作,根据市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在本单位党委领导下,责成有关部门具体组织承办。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征兵办公室,由市人武部、宣传、教育、公安、卫生、民政和财政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征兵工作。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对征兵法律、法规、命令以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做好征兵期间的宣传报道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应征青年的政治审查及由于政治原因退兵的复核;负责义务兵入伍的户口注销和退役士兵接收落户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对违犯兵役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人和事开展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罚工作;依法查处妨碍征兵工作的案(事)件。

卫生部门负责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指导应征公民所在单位搞好病史调查,配合兵役机关做好因身体原因退兵的复查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准确提供适龄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有关证明材料,督促各学校落实征兵有关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和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确保各项优待安置政策的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征兵工作的经费保障。

人劳社保部门协助有关单位做好职工的征集、退役后的复工、复职工作,负责落实退役士兵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补助;会同民政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三章兵役登记

第八条当年12月31日前满18周岁至21周岁的适龄男性公民应当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兵役登记。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代登。

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市征兵办公室参照上年度征兵任务数,于每年3月份按人口比例将征集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村屯。

第十条乡镇武装部应在经身体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审均合格的应征公民中,于每年6月底前按上年度征兵任务数的3倍组织兵役登记,建立预征对象花名册,报市征兵办公室。

第十一条入学前是本市籍应届大学生,通过互联网可报名入伍,经市人武部初审合格后确定为预征对象。

第十二条市征兵办公室根据适龄公民登记情况,按应服兵役、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暂缓登记四种类型,在当年9月30日前分别造册统计并录入征兵工作管理系统。

第四章体格检查

第十三条征兵体格检查工作,由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市卫生部门具体负责。基层武装部在市征兵办的指导下,对报名的预征对象进行目测和初检初审,并按照预分任务数的2.5倍的比例确定上站体检人员。

第十四条市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或便于组织实施的场所设立征兵体格检查站,所需的医疗设备由卫生部门负责保障。

第十五条征兵体格检查站实行封闭式管理,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征兵体格检查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方法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进行,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体格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市征兵办公室会同卫生部门,自觉接受省、市体检组检查。检查组抽查体检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1/3,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

第五章政治审查

第十七条政治审查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政审程序,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并填写《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

第十八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居)委会、乡镇、市三级政审和区域联审制度,并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政治审查程序和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审定新兵

第十九条审定新兵由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和征兵办公室的负责同志以及体检、政审组长参加,集体审定。除对政治和身体有特殊要求的兵员外,接兵人员不参与定兵,不得随意调换兵员。

第二十条市征兵办公室对预定新兵进行公示,对反映有问题的预定新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有关意见,由党委会、定兵会决定更换人员。

第二十一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市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二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以及各种补贴。

第七章交接运输新兵

第二十三条新兵交接工作由市征兵办公室与接兵部队共同负责,交接的有关事宜应当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理完毕。

第二十四条市征兵办公室在新兵起运前应当将被服发给新兵,并对新兵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青年送到部队。

第二十五条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应当按照运输计划组织起运,并应当对新兵进行安全常识教育,防止途中发生事故。

第八章接收退兵

第二十六条新兵到达部队后经复审、复查,因身体、政治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经各大军区退兵仲裁办公室和专家鉴定组对拟退回本辖区有争议的新兵进行复查会诊和仲裁后,退回本辖区的,市征兵办公室应准予接收。退兵的时限:身体不合格退兵为四十五天;政治不合格退兵为三个月。退兵后不再补换。

第二十七条对接收的不合格退兵,公安机关应准予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准予复工、复职。

第九章优待安置

第二十八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享受下列优待:

(一)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二)城镇义务兵服现役期限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的义务兵家属从义务兵批准入伍之月起至批准退伍之月止享受优待金。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月计算,标准为每月200元;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年计算,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农村人均纯收入的1.5倍,服满义务兵役后由市民政部门按标准足额发放。

第三十条义务兵退役后,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优待:

(一)义务兵退役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接收,采取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安置。城镇义务兵待安置期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

(二)城镇义务兵退役后自谋职业的,市人民政府按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金,并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税收等方面享受相关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对入学前是本市户籍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3年内报考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享受优惠政策。报考乡镇级的,笔试成绩加15分,报考市级的,笔试加10分。市公检法系统基层一线招收公务员的,优先录取。

第十章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一条应征公民及其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积极履行兵役义务,表现突出的;

(二)家属积极支持、鼓励家庭成员应征的;

(三)公民在服现役期间,成绩显著,立功受奖的。

第三十二条征兵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个人奖励:

(一)钻研业务,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事迹突出的;

(三)积极出谋献策,勇于改革创新的。

第三十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应当给予集体奖励:

(一)宣传动员广泛深入,效果明显的;

(二)严守纪律,坚持原则,无违犯征兵政策和的;

(三)新兵质量高,无责任退兵的;

(四)超额完成高学历青年和农村兵征集任务的;

(五)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落实的。

第三十四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兵役机关和征兵办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战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收受请托人钱物、将不合格人员征入部队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更改应征青年体检、政审结论的;

(二)为应征青年出具假户口、假学历、假年龄及其他伪证的;

(三)擅自为非辖区内青年办理入伍手续的;

(四)索贿受贿,,强行向新兵推销书籍、保险、生活用品的;

(五)出现身体责任退兵、政治退兵和非责任退兵超过2%的;

(六)兵役机关私自接收部队退兵或换兵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征兵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