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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制度论文精选(九篇)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

第1篇: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现状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基本构成

一是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由劳动群众共同占有土地的一种共有制形式。二是我国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分三个部分:农用地;宅基地;集体企业建设用地以及农村集体公益事业用地。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现状

截至末,全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覆盖率6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覆盖率46%,宅基地登记发证覆盖率80%。

(三)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和流转中的收益分配现状

目前,我国集体土地的收益主要产生于征收和流转过程中。国家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后,政府通常得给予四种补偿费用,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主要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收益分配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收益分配。

1、农户的承包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两项主要费用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个人承包经营户在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却不能直接作为受偿主体,而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或基层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那里受偿。

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的收益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政府-集体分享型、集体独享型、限制性集体独享型、政府-集体-农户分享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型。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再转移收益分配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增值收益由集体和土地使用者分享型;增值收益由土地权利人和政府共享型;土地权利人包括集体和集体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再转移收益由原土地使用人和政府分享型。

(四)我国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现状

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大体上可分为三种:以第一轮或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承包地或划地人口为依据;以现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人口为依据;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日期起为时限的年龄段为依据,包括死亡人员、新生婴儿、迁出、迁入人口。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集体成员资格界定越来越困难,一是部分地方的户籍制度改革,使户籍的迁移变得相对容易和简单,使原来单纯以户籍作为判断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难以适用;二是身份变化所引起的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取得和丧失界定难。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的虚位

“农民集体”只具有抽象的意义,很难成为实践层面上的所有者主体。而事实上的“集体所有”则表现为无实际内容的集体“空壳”,集体所有使所有者处于“虚位”状态;同时,农民集体常随行政村组的存废、变更而存废、变更的状态,产权主体的地位极不确定。

(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权能残缺

国家只是在名义上和法律上承认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而事实上可以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实践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事实上由土地使用权所代替,“农民集体”只能是有限的土地所有权人,国家才是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者。因此,作为集体的农民和“农民集体”实质上都没有对土地的最终处置权。

(三)征地补偿标准低,使用和分配也不规范

一是征地补偿标准低,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所获收益比重过大。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无法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三是征地补偿收益使用、分配不规范。四是集体土地流转中国家与集体、集体与农民利益分配关系不确定、不规范。

(四)产权的激励功能不明显

由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没有长期化保证,土地承包期短,政府又可以对已经用承包制承包的土地随意调整、限制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以及采取行政方式更改土地承包经营,使农民难以形成长期的生产积极性,限制了经营预期,结果对农民而言没有形成必要的土地投入激励机制,影响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及框架

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应当从我国实际出发,根据我国农地资源及人地关系的特点,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寻求建立以新型的产权关系为特征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构建和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显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权能,使农民拥有有效的土地产权。

(一)明确农民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首先是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关系。农村集体应当是为一定物质、经济的利益而聚集形成的,集体的意志应当是其成员的共同的意愿指向,农民集体的成员应当能够享有所在集体的权益。其次是村民委员会与农村经济组织的关系。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组织的性质,具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职能。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户及其相关产业组织之间的自愿合作或者联合,不应成为带有行政化色彩的组织。最后是政府管理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侧重于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和行政监管;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则应侧重于对本集体内部土地资产的具体管理和对农户行使土地使用权的监督。

(二)确保农村集体产权权能的实现

要充分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必须要以法定的形式赋予农民集体真正的所有权和农民个人真正的使用权,要保证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充分体现,要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要在服从国家或集体全局利益的前提下保持集体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拥有的土地的处置权。

(三)逐步建立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首先要明确集体所有制中“集体”的内涵,创新保障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其次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解决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合理分配收益。

(四)拓展国家宏观调控权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除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外,还包括规划权、管理权、发展权等。国家应强化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权、规划权、发展权。一方面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不断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中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使相关土地政策落到实处。

(五)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框架

根据改革的总体思路,结合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现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框架如图1所示。

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

(一)明确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在法律上界定产权主

体,保障农村土地所有权人的主体地位,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改革的关键。一是应对集体成员的资格予以确认。允许各地以户籍为基础、经由严格的村民自治程序自主决定,并承认所有成员有平等占有和使用集体土地的权利。二是明确界定土地所有权主体,并以土地所有权证书这一法律形式予以体现。三是明确农民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稳定农村土地关系。四是明确村民小组与村委会的关系,保障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二)集体成员享有平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可以考虑把集体土地所有权细分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以及农民个体成员权益,两者产生连带法律关系,成员人的权益依附于所有权,所有权由各成员人的权益组成。集体成员在征地补偿安置、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问题上都有相应的、平等的收益权、表决权等。对承包经营权的处置,由三分之二以上集体成员表决决定。

(三)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完整的权能

一是承认农村土地所有者的排它占有权,以便有效抵制对土地的侵权行为。二是推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物权化。将农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定化、固定化、可继承化和市场化。三是强化权利主体对集体土地的收益权能。国家只有因公共利益才能征用农村土地。四是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完整的处分权能。

(四)依法保障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是配套改革国家土地征用制度。严格控制政府征地行为,强化集体所有权主体地位。二是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对集体土地参照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有限地流转的制度,并对其出让、出租、转让、抵押等加以明确规范。三是放开并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显化农民财产权价值。四是合理分配集体土地流转收益,保护国家、集体、农民共同利益。

第2篇: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经济体制改革,新制度经济学,交易费用,产权,制度变迁

 

改革开放32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喜人的成绩,经济社会也获得了长足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综合国力都有了大大提高。回顾改革的历史进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其起点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由此我们便引伸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为什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首先要从农村开始呢?国内外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的人很少,从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视角来进行研究的人就更少了,至少公开发表的文献里很少有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这里,笔者从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文章分别从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三个方面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为什么要从农村开始给出了一个合理、系统的解释。

一、交易费用理论的解释

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按照马修斯(1986)的定义:交易费用包括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及强制合同执行的费用,与生产费用不同毕业论文模板,它是履行一个合同的费用。[①]这里,我们把交易费用理解为监督和执行一个合约的费用,这样就可以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为什么从农村开始做出如下的解释。

(一)实行农村改革的执行费用低

实行农村改革的执行费用是指执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一系列费用期刊网。首先,这一改革的技术执行费用是低廉的。农村改革的起点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模式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转变的实施成本是相对较低的,它只是把土地使用权下放到农民手中,而土地所用权并未改变,仍然集体所有。其次,农村改革的阻力很小。[②]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从农村开始,原因之一就是农村改革的阻力较小。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所以能够顺利而迅速地实施推广,其基本原因就在于在此过程中大多数人都获得了实惠而很少人受到了损失。在由原来的人民公社制改革为家庭联产承包制的过程中:(1)几乎全部农村人口都从这一改革中受益,即使原来的公社干部收入也大大提高;(2)对于政府官员和城里人来说,农民生活的改善多少让人感到欣慰,况且这在当时也不会危及城里人的优越地位,同时还带来了农副产品的增加,对城里人也是有利的。所以,总的来说,农村改革对多数人来说有利,没有遇到什么改革的阻力,因而改革的进程也较为顺利,在短短的几年中就实现了农村经济体制的顺利过渡。

(二)实行农村改革的监督费用低

实行农村改革的监督费用是指监督农村改革的政策措施有效落实的相关费用。按委托-理论毕业论文模板,监督费用存在的原因是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利益不一致和利益冲突。也就是说,履行合约的双方之间的利益越是一致,利益冲突越少,这种执行合约的监督费用就越低。由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大多数乡村集体和农民个人都是能带来巨大潜在利益的,而这又是符合政府的利益和初衷的,因此,政府主张的一系列农村改革措施会得到自发有效地执行,而且由于一致利益改革的监督费用非常低廉。

二、产权理论的解释

我们把个人使用资源的权利叫做“产权”,产权系统就是“分配权力的方法,该方法涉及如何向特定个体分配从特定物品种种合法用途中进行任意选择的权利”[③]按照埃格特森的观点,通常我们要区分三种类型的产权:第一是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使用者权力;第二是从资产中获取收入以及与他人订立契约的权利;第三是永久转让有关资产所有权的权利,即让渡或出卖一种资产。[④]

根据科斯定理Ⅱ,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可交易权利的初始安排将影响到资源的最终配置。因此,如何妥善处理好产权安排,将对中国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根据科斯定理Ⅲ,当交易费用为正时,产权的清晰界定将有助于降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的成本,改进效率。从这一理论思想出发,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明晰产权。在此,我们可以从产权理论出发来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开始给出一些合理的解释期刊网。

在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农村通行的是“三级所有毕业论文模板,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生产队作为基本的经济核算单位,是产权的排他性受到严格限制的农业生产组织,它的土地不能出租和买卖,不仅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而且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也归集体所有。农村土地的这种产权制度安排在一段时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但是到后来却逐渐显示出它的局限性,这种制度安排限制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发挥,使农业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阻碍。这样,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就有着改革的必然性了。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模式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转变,把土地的使用权下放到了农民手中,而土地所用权仍然集体所有。农村产权制度的这种转变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效率也得到了明显提高,农民收入迅速增长,农村经济也日益繁荣。

而从当时的城市来看,明晰产权(主要是明晰国有企业产权)则困难重重。因为国有企业改革不仅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的利益,而且还涉及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的利益,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和博弈,如果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一套成熟的改革方案,势必会在改革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最终导致改革的失败甚至社会的动荡不安。

由此可见,经济体制改革首先从农村入手毕业论文模板,一个重要的原因正是在于农村的产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相对于城市来说是更加容易进行的。

三、制度变迁理论的解释

(一)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的解释

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易过程。诺斯认为,“制度变迁是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而被打破的方式,结构变迁的参数包括技术、人口、产权和政府对资源的控制等,正是制度变迁构成了一种经济长期增长的源泉。”[⑤]有两种类型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⑥]我们可以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来解释为什么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要首先从农村开始。

从我国改革的历史发展来看,早在1978年前,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和天长县的农民为摆脱贫困的状况,就首先打破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探索出了包产到组和小宗作物田间管理负责人的办法,开始打破“人民公社制”的坚冰。之后凤阳县小岗生产队又首创了包干到户的责任制形式期刊网。与此同时,四川部分地区也在当地领导人的推动下开始了类似的制度创新。这些由农民受利益的诱惑而自发地建立的“包产到户责任制”,在当时还是完全非法的。为什么这些农民们敢于冒着政策危险自发地去推动这个非法的制度创新呢?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一种经济制度在它包含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或者说当一种经济制度的潜在收益丧失殆尽时,其内在就会形成一种要求变迁的动力。但是,有了变迁的动力不等于制度就开始实施变迁。这种变迁的要求能否成为现实,决定于变迁所涉及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在当时的中国农村,一方面,因为农村实行的是集体经济毕业论文模板,旧体制对农民而言没有什么既得利益,从就业到住房再到医疗、子女教育等等,农民从来就是依靠自己来解决的,因此对旧体制的依赖程度很低,相应地对旧体制创新的成本较低,制度变迁也就容易实行;另一方面,受传统体制的影响,农民在旧体制中是受压抑最重的利益主体,不但受到农业经营机制本身的束缚,也受到诸如工农业剪刀差之类的其他制度安排和整个制度环境对其的剥削,因而新的体制对农民而言利益是巨大的。在这样的成本—收益对比之下,农民作为农业经营的利益主体寻求体制变更的冲动也就最强烈,他们一旦发现通过改变资源配置的方式来进行的组织制度创新可以以较少的代价(成本)带来传统体制下无法取得的巨大收益时,就会甘冒风险,从而导致了农民们自发地进行“包产到户”的制度变迁。[⑦]

当安徽、四川等部分地区的制度创新收益被中国的经济决策层和广大农民群众所深刻理解后,“包产到户”的制度变迁就转变成为中国农村整体而言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这样,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就首先自发地从农村开始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人民公社制改革的基本形式就被推广到全国。

(二)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的解释

路径依赖是一个物理学和数学的概念,与混沌理论有关。对于经济学而言,路径依赖是指“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⑧]也就是说,路径依赖理论强调历史是重要的,我们今天的选择实际上要受到历史因素的影响。一般简单意义上所说的路径依赖意味着“无效率”。一旦我们选择了某种路径毕业论文模板,就意味着我们将会被长久锁定在这一路径上,即使除此之外,还存在更加有效的路径,因为存在转换成本,我们只好锁定在这种已经被历史上的“小概率事件”或者是“无关紧要的事件”所引导的路径上。

一方面,中国历史上自古以来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耕文化对中国的影响巨大而深远。近代特别是建国以来,虽然现代工业得到了飞快迅速的发展,但仍然未改变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的历史事实。改革开放之前,在经济结构中,农业仍是产出最大的部分,而且就业人口也是最多的;在社会结构中,农民仍是我国阶级构成中最主要的成份,大多数的人口仍然居住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和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一样,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人都把农业视为立国之本期刊网。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历史上曾创造性地成功走出了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新道路,这一革命经验对我党在处理农村和城市的顺序问题上具有重要的影响。于是,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时,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自然就会将目光首先聚集在农村。

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现代工业和城市化有了较大发展毕业论文模板,工业占产出的比重有较大提高,城市人口所占比例也有所增加,而且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也势必是工业化和城市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改革从城市开始也是合乎道理和经济发展方向的。但是,改革先从城市开始,把经济社会的重点从农村转移到城市、从农业转移到工业的转换成本太大,因为走这一改革道路不符合当时中国的国情。在当时的中国,没有发展现代工业所需要的丰富的资本、技术和人力资源,也没有基本的物质生产要素。农业和农村的薄弱使得连基本的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哪有农产品和原材料的丰富供给给城市和工业的发展呢?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我们在改革道路的选择上就被锁定在了农业和农村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实践证明,我国改革从农村着手的选择是完全正确的。由此可见,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不一定意味着低效率。

四、结语

对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为什么从农村开始这一问题,前文已经从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给出了一个合理、系统的解释。这对我们加深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认识是有重要意义的。因为“历史是重要的”,所以,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回顾和分析对当前及今后的经济体制改革也具有积极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参考文献:

[1][冰]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樊纲.渐进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

[3][美]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

[4]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下卷)[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5]王志成、史学军.制度变迁与中国改革[J].经济研究, 1998( 5):13~17.

第3篇: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土地财产权利;用益物权;完备财产权;非完备财产权;土地管制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2)06-062-08

当前,要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产权制度,需要解决农村居民的土地财产权利问题。土地作为一种稀缺的生产要素能否成为农民的“财产”,通过什么样的途径能使农民获得土地财产性收人,这些问题在学界引起较多讨论,各地方政府主导的新一轮改革也在探索这方面的经验。本文从经济学和法学的分析视角研究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的性质和内涵,在此基础上探索农村土地财产权利体系的构建及其农民财产权利的实现路径。

一、文献综述

关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及其进一步的方向,现有的研究可以归纳为四个理论视角。

1.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物权化”的理论视角

1978年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这一制度创新释放出了较高的生产力。随着新制度的潜力不断释放,土地单位产出和人均产出的增长开始趋缓。这一现象突出的表现就是农村居民的分项收入中,经营性收入的比重开始逐年下降。在农业边际收益下降的趋势下要进一步增加农民的收入,除了改进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农产品价值回报和通过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非农就业外,陈梗(1996)、张少鹏(1998)、王小映(2000)、黎元生(2007)等学者还提出了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物权化”的形式以增加农民收入的观点。目前,《物权法》已经明确界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不过《物权法》中的“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城市的居民、法人和团体拥有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农村居民拥有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却没有赋予其完整的“物权”权利内涵。

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性质、内涵和实现问题

2.土地资本化的理论视角

土地的资本化是指将土地的收益转化为资本的过程。金松青、Deininger(2004)、蒋省三、刘守英(2004)刘守英(2008)等对土地的资本化进行了诸多的论述,主张将农村土地使用权商品化或资本化。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和资本化受到了较多的约束。如果要实现农村农用地和非农建设用地的资本化,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土地制度创新。土地的资本化可以提高土地要素配置的效率,不过土地资本化只是实现农地财产权收益的重要途径之一。其实,土地收益资本化的核心是权利资本化,其实现还是要依赖于土地产权的归属问题的解决,即土地产权的“私人所有”还是“公有私用”。

3.土地产权变革路径依赖的理论视角

从1947年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开始,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经历了私有化、准国有化(时期)和集体所有制等制度变迁。对农村土地制度产权的研究方面,叶向阳、吕志强、任国权、王钢桥(1993)、Carter、姚洋(2004)、许经勇(2008)、邓宏图、崔宝敏(2008)等学者从土地产权变革路径依赖的视角重点关注了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和产权改革的效率问题。目前,在土地产权改革的方向上,对国有化、私有化和完善集体所有制的道路选择上分歧较大,但是,考虑到社会基本财产制度的刚性、改革的风险和公众的可接受性等因素的影响,完全的私有化是不可采取的,国有化的实现难度也很大。

4.土地的所有权结构的理论视角

财产的配置状况不仅会影响资源的利用效率,而且会影响居民的福利水平。关于进一步的改革方向,韩俊(2004)、于建嵘(2008)、夏锋(2008)、张晓山(2009)等主张尊重和逐步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通过制度设计使得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收益得到保障。虽然他们一致认同把土地作为农民财产的观点,但是在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的制度方向选择和具体的制度细节方面却存在分歧。他们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结构问题上,即农村土地实现国有化的“永佃权”制度;或是坚持集体所有制下的“公有私用”;或是实行所有权的多元化。

二、农村土地所有权:从私有到公有变迁过程的制度分析

自1947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以来,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经历了多次变迁。考虑到1947年、1953年、1958年和1978年是我国不同性质的农地制度变迁的转折点②,本文把农地所有权制度的变迁划分为四个阶段,并从制度变迁的动力、路径和经济绩效展开分析。

1.农地所有权私有时期(1947-1952)

1947年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土地法大纲》,1950年中共中央又颁布了《法》,这两项法律(或制度)确立了农村土地国有和私有的混合制度,实现了农民(尤其是贫民)“耕者有其田”的革命目的。在新中国建国初期实施农民私有的农村土地制度,在政治上是为了实现对广大农民的政治承诺以及取得他们对新政权的支持;在经济上是为了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这一时期的农地制度变革主要是国家推动的,土地的平均分配也是国家支持完成的。由于这一时期农民的土地不是通过市场交换取得,而是国家权力介入分配的结果,这就为后来国家权利重新介入土地财产的分配提供了潜在的可能。这一时期的农地制度变迁取得良好的经济绩效,依据相关的统计资料,1949-1953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分别到达了326亿元、384亿元、420亿元、461亿元、510亿元,出现了连续增产的好局面。

第4篇: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方法;综述

文章编号:2095-5960(2016)04-0103-08;中图分类号:F301.3;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不断深入,政府针对“三农”问题推出诸多有力政策, 土地规模化运作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现象越来越普遍,流转力度不断加强,流转规模也日益增大。土地经营权流转顺应了世界农业的发展趋势,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由之路。土地自由流转不仅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而且也有助于实现土地的价值,防止土地抛荒。而农村土地经营权要顺畅流转,就必须评估出土地的真正价值,健全价格机制。因此,合理的流转价格及定价机制对于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形成与发展、保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尤其是农户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4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在第四部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文件中,“土地经营权”概念首次被提出,代替了以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14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及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促使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力度进一步加强,流转规模也不断扩大。在此背景下,如何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值成为影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关键。但就目前情况看,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值尚未有一个统一的确定标准,土地流转价格多数是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信号失真、信息不对称等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出不少农户之间、农户与其他经营主体之间的矛盾与纠纷。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土地经营权流转已成为农村合理配置生产资源的重要手段。由于我国农村土地的特殊性及土地价值构成的复杂性,要想精确地计量出农村土地的流转价值是十分不易的,但对土地流转进行价值评估又是不得不进行的,因为许多措施的制定与实施都必须要以精确的土地价格为依据。价格清晰,流转才能顺畅,一个科学而规范的价格体系既是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前提,又是农村土地经营权顺利流转的关键。但目前的情况是,我国现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值评估体系尚不完善,流转价格评估方法不科学,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明显被弱化,势必阻碍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格局的形成,减缓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前进步伐。基于此,本文对我国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系统梳理,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值的内涵、流转定价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评价方法与评价模型等方面对现阶段研究的主要特征作了归纳与述评,不仅可以使国内学者了解该领域的研究现状,也可以为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值评估提供更具参考价值的分析视野与改进路径。

二、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值内涵的界定

土地价值问题一直是经济理论界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土地是否具有价值以及具有何种价值。长期以来,传统经济学对土地价值的认识仅停留在单纯的经济价值的基础上,而未考虑土地所拥有的景观功能、生态功能以及社会价值与生态价值等(朱天龙,吕君,2014)[2],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土地价值的内涵。而受生态经济学、资源环境经济学迅速发展的深刻影响,新的价值理念正在不断被引入土地价值内涵中。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土地内涵也在不断扩大。土地日益成为人类的劳动产品并不断凝结着人类的社会劳动,从而具有其内在价值。土地价值及其形成表现出历史积累性、外部性、增长性和空间差异性等特殊性(段正梁等,2004)[3]。土地经营权流转价值是形成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真正影响土地经营权流转进程、对土地经营权流转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土地经营权流转价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值构成是其价值评估的核心,也是相关研究的基础。

学者们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值的研究经历了由无价到单一的经济价值评估,再由经济价值扩展到社会价值、生态价值等综合价值评估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近期还有学者提出土地具有发展权价值的观点。长期以来,由于人们未能充分认识到土地具有资源与资产的双重属性,造成土地价值构成存在缺陷,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与繁荣。杨蕾、王雄(2013)从我国农地权属视角进行分析,认为农地具有生产资料价值功能、社会稳定价值功能、社会保障价值功能及生态价值功能。[4]喻瑶(2009)认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值的评估不应局限于土地的质量价值,农村土地作为稀缺资源还具有多重使用价值,包括直接使用价值和间接使用价值。因此,她认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综合价值应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对农地资源的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进行交易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5]穆松林等(2011)通过实证分析认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价值应由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包括社会保障价值和社会稳定价值)及流转修正价值三部分构成。[6]来阳等(2013)认为土地经营权流转价值除了包括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格以外,还应包括生态系统价值与社会保障价值等。[7]张仕超等(2014)[8]的研究则表明农村土地价值包括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发展权价值、国家粮食战略安全价值等物质价值和选择价值、存在价值、馈赠价值等精神价值。但由于对土地价值认知的不足,通常重经济价值、轻社会价值、生态价值和国家粮食战略安全价值,而忽略发展权价值与精神价值,因而,他建议农村土地价值测算中应显化土地发展权价值。

三、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定价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激活了农村土地资源要素流动,是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产业效益及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选择。在此背景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作为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其价值取向日益显现。随着土地流转模式的多样化、流转工作的规范化及流转过程的市场化,土地流转价格逐渐合理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黄祖辉,王朋,2008)[9]。但总体上看,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值评估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存在一系列问题,阻碍了农村社会的健康发展。土地流转价格本应由市场规律决定,但由于目前我国土地流转价格仍然停留在自由开放阶段,土地流转价格是由供需双方达成的协议决定,市场化程度不高,未能充分体现土地流转价格的客观规律性,导致土地流转价格复杂混乱(陈国芳,2016)[10]。只有充分实现土地产权的财产价值,才会使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大幅增加。但现行土地制度安排对农村土地流转施加了多重管制,使土地价值不能充分实现,减少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迟滞了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徐美银,2016)[11]。路婕等(2010)以河南省为例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进行了调查与分析,指出目前的流转价格中存在流转价格形成机制不规范、土地流转价格形成较随意、不同流转形式价格有差异、不同经营项目的流转价格差异较大等诸多现实问题。[12]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总体偏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际交易价格和应然价格差异较大,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风险较大(翟研宁,2013)[13]。

由于土地具有资源与财产双重属性,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时,须兼顾土地经济效率功能与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但当前无论是流转政策还是流转实践,均是在没有后继保障措施条件下片面追求流转的经济效率价值,面临的问题较多(沈斌,2016)[14] 。从长远来看,变农村土地的直接保障为间接保障,纯化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经济效率价值,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才是最终选择。李建红(2016)[15]、林海英等(2014)[16]分析认为新形势下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着流转合同有法律漏洞、土地流转的利益协调机制亟待完善等问题。现实中,无论从广度还是从深度看,我国农村土地价值的实现都不完整,表现在流转价格与价值不相符,低于其应有价值。低廉的流转价格使得土地经营权流转对农民增收意义不大,同时,低廉的流转价格也抑制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稳定供给和有效需求,使流转规模无法满足市场的真正需要;而供给和需求反过来也会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产生影响,导致农村土地一直陷于流转不畅的困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与价值的偏离导致价格调节功能失灵,使得农地的长期供给和短期需求不足,引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畅,土地资源得不到合理有效配置,不利于合理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价格。

而且,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的缺失,导致了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的高成本性及非市场配置等问题(刘寒梅、刘任,2013)[17]。在“利益最大化”思想的驱使下,如果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过低,流转收益未能达到农户的心理预期,作为理性“经济人”,农户会不愿流转土地,这就阻碍了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导致土地资源无法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长期以来,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之下,农村土地一直不能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自由流动[18],这不仅无法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值,而且割裂了作为商品的土地的价格与价值之间根据市场规律相互作用的内在联系,也使当今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无历史价格可循。此外,与城镇土地相比,我国农村土地多了一项承包权,从而使得产权的确定更加复杂;再加上我国土地产权价格单一,无法满足土地流动的现实需要,同时也缺乏合理的价格体系与规范的核算方法,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没有可以依据的价值衡量标准,给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在计量上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造成了土地价格与实际价值的严重背离。因此,价值评估是当前制约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一个“瓶颈”。

四、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定价的影响因素

通过梳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定价现状的相关文献可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所涉及的众多问题中,价格是最关键的问题。影响土地流转价格的因素复杂多样,许多专家学者对此进行过探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既受自身内部决定因素影响也受外部其他因素的影响,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定价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可以为当今还未成熟的土地流转市场提供借鉴和指导。骆东奇、任海钰(2011)以流转主体农户的属性为出发点,实证分析了农地经营权流转预期价格的影响因素,分析结果表明受访家庭人均年农作物经济收入、受访家庭距城镇距离与农地经营权流转预期价格正向相关,受访家庭在校学生数与农地经营权流转预期价格负向相关。[19]这些结论可以为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参考。田先红、陈玲(2013)基于社会学视角分析地租的形成机制,认为地租的形成不仅受土地的供求关系、自然条件、资本投入、产权结构等外部条件的影响,而且深深地嵌入各个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中,受社会结构、社会规范、行政干预、风险分担等多重社会逻辑的交互作用。[20]帅晓林(2012)认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不但与市场供求变动、承包地本身租金量变动等自身内在变化机理因素相关,而且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承包地的性质和功能、国家宏观农业制度与政策等诸多外部变化机理因素相关。[21]申云等(2012)[22]通过建立多元有序Logistic模型分析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定价的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农地平整度、农地地理位置、户主的耕种意愿、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与农地经营权转出价格显著正相关,而户主年龄、劳动力务农的机会成本和社保参加状况与农地经营权转出价格显著负相关;流转时间长短、农地平整度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与农地使用权转入价格显著正相关,而户主年龄、家庭务农收入所占比重、流转后是否改种其他作物和劳动力务农的机会成本与农地经营权转入价格显著负相关;未来农地政策是否变动、农地面积大小、户主文化程度、家庭务农劳动力数量、土壤肥力、农田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则对流转价格影响不显著。伍振军等(2011)分析认为土地经营的内容、户主的文化程度、约定的流转年限以及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等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有较大影响。[23]孔凡文、孙军(2011)认为农地流转虽不能改变其农业用途,但可改变经营项目,经营项目的改变会直接影响农地流转价格,因此,在确定农地流转价格时也应具体考虑。[24]韩芳(2011)认为土地的价值体现为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其中,土地用途、土地位置与土地产出是影响农村土地经济价值的主要因素,而人口数量、土地生产效率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是决定和影响农村土地社会价值的主要因素。[25]路捷等(2010)分析认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的高低既受各类自然条件的影响,也受国家相关政策及地块的区位、规模、形状等因素的影响,同时还与当地农民的生活习惯、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及土地制度等因素有关。[12]社会保障体系发展滞后会影响农村土地流转主体的积极性,也就是说当农村土地流转价格低于预期时,农户往往会选择放弃土地流转计划,依旧延续分散的生产经营模式(栾绍香,2015)[26]。喻瑶等(2009)认为通货膨胀率、地租量变动、土地自身用途供求变化、贴现率变动等因素均会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产生影响。[27]刘卫柏(2013)认为土地肥沃程度、土地的地理位置、地块的大小形状、土地的使用方向、农产品价格水平、农业与非农产业的产出比、农业税费政策、物价水平及交通便利状况、人口增长及富裕程度等,这些因素是影响土地流转定价的共性因素;另外,农村的微观经济组织也是影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这些组织能增强与土地经营权转入方的谈判水平,增加与他们讨价还价的能力。[28]

五、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值的评估方法与评估模型

中国农地市场正处于萌芽状态,市场发育还很不完善,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才开始出现关于农村土地估价方法的相关研究。直到21世纪初,国内部分学者才开始关注农村土地的非市场价值,用不同方法评估农地价值的研究案例陆续出现。探讨农地转用价格,对保障农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多数学者已经意识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在攻克难题中的重要作用,开始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科学估价方法展开探讨。农地价值构成的复杂性决定了评估方法的多样性,但总体上来说,现代土地价格评估方法中的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及成本核算法这三大基本方法是最常用的方法(见表1)。

通过对已有研究的梳理,本文发现由于农村土地的特殊性,采用收益还原法进行流转价值评估是较为适宜的方法,即将土地资产在未来每年的预期收益进行预估,将估算值用一定的还原率折算为评估基准日现值,再将各年现值累加的总和作为土地经营权流转价值。利用收益现值法能根据土地纯收益估算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价值,是有效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定价方法(张振华,2013)[29]。苏晓鹏、冯文丽(2009)认为收益还原法充分考虑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收益情况,得到的评估结果对于流转双方来说都能接受,相关参数的确定也比较容易,因而是一种最适用的方法。[30]陈洁、龚光明(2011)认为不能用现有的会计计量方法来计量产权流转的价值,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土地产权流转价值是必然趋势。[31]浙江省物价局课题组(2011)基于浙江省实际,在充分考察物价及粮价逐年上涨情况的基础上,认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定价中应考虑价格增长机制等因素。[32]翟研宁(2013)对五种不同农地估价方法进行了分析,认为最适用于农地估价的还是收益还原法,由于其能对产生收益的农地价格进行评估,因此适用于流转后农地价格的核算。[33]喻瑶(2009)分析了农地市场的现状及农地价格的特征,认为对农地经济价值的评估宜采用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5]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可知,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值评估方法的采用上,目前多数学者主张采用收益还原法,也有部分学者主张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及基准地价修正法等方法。关于流转价格中相关参数的确定,学者们也进行了探讨,但究竟哪种方法与参数在流转价格中起着决定作用,目前尚未形成定论。

六、对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值评估的建议

根据近年来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践可知,土地流转不仅有助于减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消极效应,而且有助于土地资源配置的优化,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交易成本过高、土地市场发育相对滞后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偏低,从而直接降低了农户流转土地的积极性,甚至有的农户宁可将土地撂荒也不愿意流转(赵国玲,2015)[38]。从农地价值的视角来看,农村土地具有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只是实现了土地的市场价值,而较难实现土地的非市场价值,这也是大多农户流转意愿不强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务中,只有重视农村土地非市场价值的实现,才能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顺利进行(蒋永甫、徐蕾,2015)[39]。

研究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定价问题,不应单纯拘泥于经济学或会计学视角,而应站在一个更高的层面上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值评估问题进行研究。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值评估中,应建立切合各地实际、具有较高精度的流转土地价格评估方法,确保流转土地估价合理并有章可循。要以农民为核心构建土地经营权流转定价机制,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价格信息机制,探索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券化(帅晓林,2012)[21]。市场机制的完善、土地权利的平等以及产权实施能力的增强是完善产权流转价格形成的有效措施(刘元胜,2011)[40]。应积极培育和建立专业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充分考虑土地的规模经济效益,规范专业评估机构的行为;建立农村土地评级和流转企业评级制度;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立场内交易激励机制,降低场外交易风险(赵峰、黄寿海,2016)[41]。同时,政府应鼓励设立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价值评估机构即第三方评估中介机构,通过公平的价格和完善的定价机制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顺利流转。当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也不是越高越好,应将流转价格始终控制在理性的范围内。流转价格上涨过快,既不利于稳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也容易连锁产生社会负面效应(孙根华、谢留洪,2014[42];孙翱翔、刘远风,2014[43])。

七、述评与展望

一方面,目前国内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值评估的文献对我们厘清其含义及意义有很大帮助,同时也有助于我们了解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值评估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相关研究虽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处于初步探讨阶段,尚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简单述评

我国学术界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已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现状、流转模式、驱动力、流转意义等方面的文献较为丰富,但针对流转定价方面的研究较少,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这说明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值评估方面我国的研究起步较晚,且尚未达成一致认知,基础理论研究有待加强。

1.对农村土地流转价值的内涵尚未有一个统一认识

我们在文献梳理过程中发现,学者们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价值的内涵一直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界定,导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的形成和确定带有较大随意性,这无疑会对更深层次的研究产生不利影响。农村土地不但具有经济价值,而且具有稳定社会、提供生态环境等非市场价值。长期以来,在农村土地功能多样性、价值构成复杂性以及人类认知能力有限性等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下,有相当一部分非市场价值未在市场中得到充分反映,进而导致我国农地价值评估结果偏低现象十分普遍。

2.评估所需数据较难获得

从我国土地资产价值评估的发展历程来看,各种方法的应用都是以大量数据为基础的。然而,由于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值评估起步较晚,加上农村土地的特殊性及地区差异性特征,研究者在评估过程中很难得到足够数据,导致定量分析较少。同时,我国很多农村土地流转定价数据并未对公众公开,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估价方法的灵活应用,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从而不能很好地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研究提供参考依据。

3.评估方法尚不健全

从已有的研究文献来看,不同价值评价方法各有优劣,估算结果差异较大。要改进土地流转价值评估方法,不但要保证其先进性、合理性,而且要考虑资料收集难易程度等因素,还要考虑公平性和实际应用的可能性。然而,已有研究较少涉及估价方法改进问题。而且,由于我国对流转土地的社会价值、生态价值与期权价值等研究起步较晚,需要进一步完善农地经营权流转价值体系,确定合理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社会价值、生态价值、期权价值评估方法,使研究趋势向系统化、精确化、模型化及区域化方向发展。

(二)未来研究展望

由于农村土地收益量化的特殊性、流转方式的限制性及价值构成的多元化,探索更加科学、适用的土地资产评估方法已成当务之急。受社会经济调查与统计技术、计量方法、研究手段等因素的制约,目前尚难以对农村土地价值构成的诸多因素进行量化或直接获取相应的数值,导致测算结果与实际价值存在较大偏差。因此,需要不断探讨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值的监测和计量方法,建立统一的计量、统计与核算孔径,以准确估算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总价值。

同时,学者们对农村土地价值的认识尚不全面,关注较多的是市场价值,而对农村土地的非市场价值如生态价值、期权价值关注较少,关于如何测量非市场价值亦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因此,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值评估中,如何科学评估其非市场价值,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农村土地资产评估具有特殊性,应根据农村地区土地经营权流转实际情况,围绕完善农村土地价格体系、实现农村土地非市场价值等主题,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理论创新、实践创新、技术创新。传统的土地定价方法未考虑不确定性对定价的影响,而采用实物期权方法对流转土地进行定价能够捕捉到不确定性对土地价格的影响,同时能够用来分析最佳买卖时机、最优开发策略等问题,是值得继续深入探讨的课题。

另外,农户流转意愿是流转顺利进行的决定性因素,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无疑是农户选择流转的关键要素。因此,如何提高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理解与认知,从而激发农民的流转积极性,进而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也是我们今后要努力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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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地租理论; 农地改革; 新路径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对马克思地租理论的研究和学习,试图找出在我国当前条件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路径。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以土地所有权为前提,揭示了不同土地制度的形成与特点;地租产生的条件原因、地租的基本形式;分析了土地价格的实质和发展趋势,撇开资本主义的特殊内容,其对认识我国当前农地制度改革也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

一、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

马克思认为,任何所有权存在的理由,都必须以一定条件下具体存在的生产方式,以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生产关系、交换关系来加以说明。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土地所有权最终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因此土地所有制的建立必须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运用这一原理分析我国当前现实,必须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

首先,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显著。

我国农村人口在数量上占巨大优势(十三亿人口九亿是农民),全国各地农村生产力发展不平衡且大部分地区较落后;农产品的绝大部分必须作为 直接的生活资料,由生产者即农民本人消费,并且只有除此以外的余额,才作为商品进入同城贸易,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土地制度首先必须保证广大的农民对土地的长期、稳定的使用权。而集体所有制恰为农地利用符合整个经济和社会要求提供了制度基础。

其次,当前我国农地功能状况。

在原有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下,一方面长期以来实行城乡二元分割政策的结果是国家在农村所提供的社会保障和公共产品缺失。另一方面,农民收入水平低,由农民付费的商业社会保障难以建立。截止2002年,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仅占农村总人口的6.98%,这就意味着在国家对农村的社会保障缺失和农民家庭个人难以建立社会保障的情形下,土地不仅仅是承担着生产要素的功能,同时也承担着农村社会保障功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甚至已经异化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二、土地产权明晰化、规范化

"作为劳动条件的土地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者完全分离,土地对所有者来说只代表一定的货币税,就是他凭他的垄断权,从产业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那里征收来的。"[1]单纯的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而土地不被出租,不仅土地所有权没有经济价值,而且,土地不能充分利用。所有权强调的是保障所有者的权益,但仅此一点是不能够解决土地的效益问题的。而要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就必须建构各种土地权能,明确权能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产权分离本来不影响交易,影响交易的是权利界定的模糊和不稳定增加交易费用。

国家,集体,农户间的土地产权关系模糊不清,集体和居民的利益往往受到侵害。由于按人口均分土地存在内在的不稳定性,虽然国家对农地承包期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农地承包经营期经常调整,使得农民对农地的投入不足,造成农民对农地经营的短期行为。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经济飞速发展是产权界定相对清晰的结果,符合马克思地租理论。正如登姆塞茨所说"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2]可见,产权明晰促进交易。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把土地产权直接赋予农民,使农民享有明确、稳定、完整、有效的土地产权,最根本的是使农民的土地产权真正有权威性,从制度上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从内容上赋予农民对土地享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持有和收益的权利。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是土地产权的基础,土地处置权是土地产权的象征,土地收益权是土地产权的实质和实现,应当从法律上确保农民自由使用土地、处置土地的权利和对使用、处置土地的收益享有排他性的收益权。

三、培育健全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提高农地利用效率

尽管"土地的所有权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3]但是在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用权必须要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重要结果之一是,它一方面使农业由社会最不发达部分的单纯经验的和机械的沿袭下来的经营方法,在私有制条件下一般能够做到的范围内,转化为农艺学的自觉的科学的应用;它另一方面使土地所用权从统治和从属的关系下完全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又使作为劳动条件的土地从土地所用权和使用权分离。而生产关系的变革则推动了生产力通过对科学的自觉应用而得以发展。"[4]从我国当前农地的使用权、占有权和所有权的实际情况看,名义上是集体所有,农户家庭占有和使用,但实际上国家(各级政府)仍扮演着所有者的角色。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进一步分离,有必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确保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逐步培育健全农地流转的市场机制、管理机制、利益机制和风险机制。具体来讲就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采取各种有效的激励措施和政策充分调动土地经济关系中各方面的积极性。严格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明确划分处理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农地流出和流入双方的经济利益,有条件的地方筹措必要的风险基金,逐步形成土地流出者、流入者和管理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风险机制。

四、改革农地征用制度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表现,地租的流向反映土所有权的主体是谁,地租的大小可以代表各权力的大小。

现行农地征用制度极不合理,在现行的农地征用制度下,被征者的补偿金较低,而补偿费的分配上是市政府拿大头,村里拿小头,农户得到的实惠是少之又少,这种做法侵害了农民的利益,又造成了农村劳动力难以安置。以南京市2002年为例,政府向农民征地的最低价为每亩八万元,最高价为20万元,而政府转手拍卖的所征土地最高价每亩980万元,最低价每亩120万元。一些县市仅土地出让金就占财政收入的40%,有的甚至高达60%。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每年平均达450亿元以上,而同期征地补偿费只有91亿元,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收取土地出让金达6000亿元。[5]在政府巨额土地收入的背后,则是众多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生活无保的"三无"农民。

这种农民土地权利被侵害的现象的实质是土地所有权分离状态造成的。一些经济利益集团通过地方向上侵蚀中央政府的终极土地所有权,向下侵占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不稳定状态造成的,地方政府在征地时,以国家公共权力代表身份出现,使管理者具有超越法律的绝对优势地位。

由此,凡真正属于国家公共利益需要的继续按现有的规定征用,对于商业性目的用地在征购过程中国家进行指导,协调而不包办一切,让农民集体与用地方协商达成协议后,由政府批准执行,防止征用权的滥用。

参考文献

[1][3][4] 马克思. 《资本论》.

第6篇: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国有化;私有化;方向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501185

改革开发以来,作为生产资料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土地要素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在这30a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也应该看到有关土地问题尤其是关于农村土地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严重阻碍着我国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

1 概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历史演变

1.1 1949~1952年期间

经过1950~1952年期间后,国家把没收地主占有的土地无偿分给农民并归其私有,颁布了土地证,农民的私有土地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实现了“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的目标[1]。这种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合二为一的完全私有制制度在当时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当时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

1.2 1955~1978年期间

从1955年开始,我国开始把农村土地制度由原来“家庭所有、家庭经营”改变为“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坚决反对“包产到户、分田单干”形成了所有权和使用权合二为一完全公有制制度。这种制度在实行初期由于它的高度集中化在一定程度上显出了短暂的优势,但是在中后期土地利用的效率产出效率极其低,国家的粮食产量年年递减,我国农业发展停止不前。

1.3 1978―至今

1978年以来,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将土地制度改为“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土地所有权制度一分为二分解为集体所有权和家庭使用权的制度。但这种制度目前也遭遇越来越明显的困惑,伴随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已经不能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2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困境

2.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不清晰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并且是三级制的“农民所有”,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主体是三级“农民集体”[2]。然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权能由土地使用权代替,从而导致征地面积迅速扩大,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导致失地农民贫困加剧。

2.2 土地分散经营方式,影响了土地流转和规模效率

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土地沙漠化趋势,使我国耕地大幅度缩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必然会使农村土地经营方式更加分散,再加上土地边际生产力递减规律的影响,必然会使农民收人增加放缓。

2.3 农业产出效率低,阻碍了农业发展,降低了我国粮食安全保障

由于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用的是均田制,导致土地的细碎化,阻碍了土地的流转和集中,使农业的收益远远小于城镇二、三产业的收益,农民的收入水平也远远低于城镇二、三产业收入水平,导致大量优质的农业劳动者和资金离开农村。目前,大部分农村青壮年纷纷外出务工,基本上农业耕作来自于留在农村的一老一小,这样导致了现代化的机械化无法得以充分利用,使农业生产经营更加粗放严重威胁着国家的粮食安全。

2.4 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不断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严重缺失

由于农民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基本服务,其抵御风险和社会风险力低下,土地成为农民工回乡的重要拉动力。同时,也限制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流动功能,降低了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

3 未来我国农村出发点

3.1 把承包地界定为农民个人产权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首要问题就是产权不明晰,是否可以考虑把目前农民的承包地界定为农民个人产权,使农民享有有限的土地处置权[4]。有限的土地处置权意味着农民可以自由处置其承包经营土地,但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用途。这种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民所处的弱势地位,可以更好实现土地价值。

3.2 尊重地区差异,土地制度应该具有灵活性,不能一刀切

在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时,要结合不同地区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要考虑这种制度是否能够有利于大部分地区发展,是否能够使大部分农民得到实惠。

3.3 为农民提供长期而稳定的社会基本保障,是基本条件

农村社会基本保障体制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步伐。因此,如果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问题和社会保障不解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很可能严重违背了农民意愿,最终可能会适得其反。

参考文献

[1] 钟良.探讨农地“国家所有、农民永用”制度,推进中国的“第二土地革命”.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2008:134―135.

[2] 颜运秋,王泽辉.国有化: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变革之路[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9)2:102-103.

第7篇: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地流转制度;合约权利结构;制度变迁;主体行为选择;SICP范式

中图分类号:F301.1;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5-0014-07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始于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微观经济体制历经30年变革,已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地产权制度框架,绝大多数农民获得了长期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长期化、资本化、物权化作为一种发展方向和趋势已基本确定。但受制于历史习性、制度环境等约束,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尤其是土地流转制度还很不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深入,农村改革在历经“辉煌”之后,又一次成为制约我国整体经济发展的“瓶颈”。如何维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保障农民合法的主体权益,确保农民持续增收,仍是深化农地管理制度改革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在土地的国家与集体终极所有的产权体制以及基本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前提下,创新和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对于我国新形势下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三农”问题的根本在于农村,焦点在于农地产权流转创新及其市场化程度,而作为中国最广大农民最大的根本的“财产”,农地产权市场化流转的关键则在于解决农地资产产权的有效权能配置及其合约激励问题。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创新是催生和解决整个农村经济体制革新的起始点和发动机。资本蕴藏在资产之中,资产潜能的发挥需要有一个合适的所有权机制(产权合约安排)作为基础,才能转化为实在的收益[1,2]。在务农所得增收空间日小、非农就业亦受制约(城乡二元结构、户籍制度、市场发育等)的背景下,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创新而“获得”财产性收入有望由此成为农民增收的持续动力。得益于良好的“制度弹性”,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农村资产(土地使用权、宅基地、林权等)的资本化、财产化等地权改革尝试(如成都权证化实践、重庆“地票”模式、嘉兴新及沁阳模式等)已颇具实践创新的价值,亦符合中央政策精神。但弹性的“失度”即“制度模糊”[3]引致的政府寻租、地权与资源的滥用,以及产权执行的高昂成本,必将甚或已使土地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严重分离,并深刻影响着社会利益格局。“配合着”合约安排与制度变迁之下的土地等农村资产性质(向着资本化、物权化发展从而作为一般资产、风险资产或投资组合)以及农民主体行为属性(由单纯劳动者和消费者,转换为劳动者、经营者及与其相联系的投资者)的变革,将会深刻影响中国的农地经营流转形式。此时,从资产选择、“保险式”需求博弈还是传统的角度来考察土地权利结构、制度变迁、经营绩效与主体行为选择之间的逻辑关系,必将得出不同结论,而这又会反过来影响地权结构、制度变迁、绩效及主体选择本身。但目前,理论界尚未对以上创新实践、制度特性、新政策精神及其合约安排内涵等予以清晰的理论解释并提供一般分析框架,创新实践的参考价值和模式意义尚未能凸显。

本文基于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合作契约理论、组织行为理论、产业组织理论以及新兴的经济、市场社会学等理论,尝试构建SICP分析范式,探讨合约、市场的权利结构、制度变迁与主体行为选择及其经济、社会绩效间的内在关联和外部约束。这将有助整合学术界关于“三农”问题制度体系创新的研究,亦可为新形势下我国及区域农地产权流转的制度创新提供一个可行的分析范式与实践参考模式。

二、文献回顾

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农地经营流转制度的改革创新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而备受关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国内外学者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和计量经济模型对中国农地流转制度改革进行了大量分析和研究。其基本特征与动态趋势,可用制度、环境与区域差异等“三大方面”即基于不完全市场角度[4,5],资本雇佣劳动逻辑、诱致性变迁理论[6,7]和路径依赖等理论,以及确权与还权、健全土地市场、完善政府管制、转变增长方式以及“因地制宜”等“五种完善机制”予以概括。而上述五种机制均基于赋权方式之差异比较分析展开,可见权利结构分析在农地流转制度创新中的关键作用,其基本观点为:第一,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是在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制度框架内土地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变迁,因此应完整界定农地使用权并赋予农户个人;第二,应通过培育和发展使用权市场促进农地流转;第三,由于农地使用权转让和交易活动仍受政府严格管制,故推进政府效能有助于完善农地流转机制;第四,推进转变我国农业及经济增长方式,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8,9];第五,我国农地制度各种主要创新形式的特征及地区差异源自不同地区的人们对农地权利的需求差异,故农地经营及流转制度改革还应因地制宜,尊重区域差异,有重点、分层次、多元化推进。

纵观国内外相关研究,还存在如下不足:首先,对所有权或产权基本问题缺乏深入分析,片面拘泥于所有权讨论,尚未形成一套从所有权到产权权能变革的理论分析逻辑;其次,对中国农地赋权方式的实践创新经验(如广东“四小虎”尤其是南海模式、成都实践、重庆“地票”模式、嘉兴新及沁阳模式等)总结不够,不同的赋权方式影响产权的强度,在一个不完全要素市场上,经营权能的实现和预期对农户投资及农业绩效具有深刻影响。第三,对中国农村经济制度的特性以及政策新趋势的解析与洞察还不够深入。尚未充分重视到制度的“弹性”和“制度模糊”对我国农村发展成败的关键影响;尚未充分重视到农民主体权益意识的苏醒及其理选择对制度变迁与经济、社会绩效的作用机理和影响效应;尚未充分重视到合约权利结构及市场结构的动态变化对制度变迁及主体选择的深层影响。第四,尚未形成一个可以整合农地制度各层面改革与创新的、具有一般意义的、成熟的理论框架和分析范式。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要探明农村土地经营流转机制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产权(包括法律)制度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等重大问题的内在关联,为新形势下我国已有及未来农地产权流转制度的实践创新提供一个可行的分析范式与实践参考模式。本文提出并构建SICP范式,目的即在于此。

三、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SICP范式的构建

(一)经济绩效(P)徘徊催生流转制度创新

经济绩效既是制度创新的结果,又是催生制度变革的原因。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创新,主要解决了农业生产体制问题,即如何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但因过分重“分”轻“统”,无法解决生产与市场的衔接问题,制约了农村的进一步发展。从1985年开始我国农业连续几年出现停滞徘徊局面,农民增收困难,城乡收入差距急剧拉大。概括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土地承包过度平均化配置,导致土地生产经营的不平等,阻碍了土地与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二是我国现行的家庭经营加剧了土地碎化,限制了劳动力和土地自由流转,影响了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而其根本原因则在于我国所有权制度的约束使得土地产权权能的现有配置始终不能发挥其有效主导主体收益的应有功能。学术界已经认识到纯粹的所有权并不重要,关键在于权利的界定及其安排[10]106。合约(权利责任界定)的产生和盛行正是相对性产权的标志,合约化的社会(应)没有绝对的、最优的所有权(安排)。中国的农村改革建立在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树根型”的庞大合约框架之上,但国家对土地资产属性即农地转让权或交易权的限制,显然与农地承包合约的应有绩效“背道而驰”,成为在形式上和效果上均只能“半市场化”的合约安排。这引发了人们对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质疑和批评,认为农地产权残缺,承包关系不稳,导致农民主体权益频受侵害,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制约了农业经济效率和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政府对农地资源转让权的过多限制,导致农地交易成本极高,削弱了农民土地交易的动力,进而抑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特别是,农地流转租金低,农地在转入方没有产生规模效应和结构效应,没有明显提高务农收入且无力支付高租金是现阶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足的经济原因。

完善农地经营权流转机制可有力推动解决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绩效困境”。因此,创新和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就成为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文件精神,从制度上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预期和保证,有利于调动农民积极性,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成为新时期推进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革新的起点和依据。

(二)合约、市场的权利结构安排(S)应日益珍视农民主体权益

从合约的一般意义看,中国的农村改革就是建立在一种“层层承包的合约安排”基础之上的,不同的合约权利结构决定着经济制度的本质[10]107144。这个权利结构除指合约本身界定权利的静态结构以外,还包含交换权利或市场合约交易过程中的动态结构。产权的划分是市场化社会的核心,市场需要明确界定的产权、治理结构和交易规则[11]9[12]1540,产权界定了所有者与他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产权通过明晰特定市场中各自的风险利益格局,使市场变得稳定[11]31,32。土地权利的明确划分和界定,是土地市场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但产权界定的模糊导致在实际运作中,农民并无行使土地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农民主体权益在“制度的模糊”中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掉了;主体权能的残缺导致农民既无“给定”权利的执行权又无制度的参与、申诉权。在这种背景下,若不对农地流转制度予以完善和创新,中央1号文件赋予的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稳定且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必将被虚置,农民主体权益无法切实保障。

有学者认为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之处即在于“使用权的界定与市场成交是结合在同一合约中”的,这不但赋予合约安排或权利结构以较高的弹性,还使资产权利的界定既顺应了市场规律又切合国家意志,从而使“土地租约的永久加上租约可以自由转让”成就了“私产的最完善形式”[10]109142。这亦与Peter Ho[3]520等学者用“有意的制度模糊”解释中国过去的农村经济改革成功原因的观点一致。实质重于形式,结合中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充实、有效而完整的“私用”远远好于形式上的“私有”,而这也一直是新时期历年的中央1号文件着意于推动中国农村改革继续深入的基本精神。但是,产权制度界定的“有意模糊”却又在同时阻碍了农民个体以及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确权”,从而引致在“还权”改革进程中农村资源与市场的相互隔离,最终促生社会的不协调、不稳定因素。因此,从合约、市场的权利结构分析出发研究制度变迁的本质,更有助于厘清中国农村进程中政府、农民主体行为选择及其与制度、市场结构变迁的深层逻辑关联。

(三)农村土地制度变迁(I)应日益体现产权属性

这要从三个角度去理解:即现有制度安排向着产权化演进;我国农村改革中经营方式变革与产权制度变革的互动;以及农民主体权益意识的苏醒及其行为选择的推动力。

产权是一种制度安排,但制度却不一定就是一种产权。要使制度的变迁具有产权属性或演变成为产权,合约安排就须具有明确、合理、合法、可信的权利结构。在市场化社会中,合法性是制度发展的关键,合法性带有规范价值,可以从理论上保证制度权利结构的其他属性[11]932[13]106107。有学者指出,考虑到中国政府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预设的法律和政治背景时,使用“所有权”较“权利束”[3]634更为准确,这也是我国农地制度研究学术界惯用“所有权”而非“产权”(权利束)概念的原因。但在权利结构分析时,却并不作区别。民法将所有权定义为“一种绝对的、包罗万象的权利”,也正因为如此,所有权往往只具抽象意义,关键在于其权利结构的合理配置。但产权的制定是一个连续的、充满着斗争的政治过程,而不是一个有效过程的结果[11]31,这导致产权的内涵在不同时期和地域会有所不同。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虽非农民私有,但因其法律结构、权属登记、土地管理部门的制度改革以及农地承包市场的建立等背景造就的“有意的制度模糊”[3]19或 “制度弹性”则使得中国农民有望享有充分、完整而有保障的经营权能。国家历次关于农村地权的逐步松动始终都没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涵,这除体现了制度本身的弹性,也是农地制度变迁日益体现产权属性的潜在表征。这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及健全严格规范的农地管理制度的主题章节中体现的最为清晰。这既是“制度向着产权演变”的体现,也是国家对于农地产权改革已有的、超越法律范围的实践创新(南海、成都、重庆、浙江模式等)的默许和认可。“有意模糊”的制度安排[3]3164[14]既符合邓小平“试一试、看一看”的渐进式改革总思路,也使得制度变迁本身具备了尝试性、诱致性、相容性和可信度高的特征。

但“制度模糊”和“弹性失度”的弊端亦日益凸现。所有权制度约束下的农地经营权能的虚置,使得政府寻租导致的土地权属滥用直接践踏了农民的主体权益,弱势农民集体将汇集形成一个新兴的失地农民阶层;企业过度开发导致的资源滥用也将加剧。产权执行的高昂成本导致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分离,并深刻影响社会利益格局,危及农民主体权益与社会和谐。社会矛盾的累积和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将加剧现阶段已频发的官民冲突、劳资冲突,促成威胁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源。此时,单纯由国家进行制度建构往往会陷入“空制度”[3]4106的尴尬困境,而经由合约/市场的权利结构安排及农民主体意识行为的“倒逼”,即沿着“合约安排或赋权方式――产权强度(有效权能)――行为努力”的逻辑路径,将更符合制度变迁的自然逻辑,也必能有效推动主体经济、社会绩效的持续提升。所以,清晰界定农村土地经营权能,降低乃至杜绝制度的“模糊”或“弹性失度”引致的负外部效应,必将成为制度演进的方向。

另一方面,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的渐进式改革中,经营方式变革与产权制度变革始终是相互结合、互为因果和互相推动的,正如张五常指出的,农地制度演进时,“使用权的界定――因而有私产――是织进了市场合约中”的,抽象的所有权和有界定的经营权是“两权合一”的[10]142。所以,农地“制度变迁是以制度增强为主要特征”的,即土地制度的产权属性是逐步放松、慢慢强化的,是“改良而非创新”[13]121123。这也是我国农地制度及其改革具备较高可信度的一个重要原因。

最后,在我国生产力空前发展以及农村市场经济的全面深入背景之下,农民主体权益意识的苏醒及其行为选择推动的“倒逼效应”也是引致制度变迁的主要诱因。

(四)合约的权利结构、农地制度变迁的产权属性及其绩效变动将决定农民主体权益意识及其行为选择(C)的一致性

关键或核心资产的性质决定着所有权制度的性质。土地作为农民的关键的、最大甚至惟一的资产,其权属及其权能的实现势必直接影响乃至决定着农民的主体权益意识及其行为选择。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顺应市场化社会的发展规律和农民主体意识及其实践层面的创新,进一步明确了农地使用权的长期稳定化、资本化、物权化或财产化方向,从而在权利结构和制度层面上为农民的主体行为选择提供了良好、稳定的预期。

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深入,农村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农地经营流转制度以及农民主体行为选择的日趋市场化必将有力推动农地资产性质以及农民主体属性的新一轮变革。农村资产性质将趋于单一,向着资本化、物权化的方向发展。互为因果,农民的主体行为属性亦将日趋新型、多元。伴随农民主体权益意识的苏醒,农民将由过去作为单纯的劳动者和消费者,转换为自主的劳动者、经营者以及与其相联系的投资者。产权是那些对谁有权享有组织剩余利润进行界定的规则。农民对剩余所有权和支配权的获取将日益积累土地作为其私有财产的功能,但对“私产”的市场化处置则会由于其风险、收益属性、其背后的动机与行为选择的差异而使资产的产权性质日趋复杂。土地资产作为一般资产、风险资产或作为投资组合,以及农民作为自主的劳动者、经营者与投资者,以及非农投资经营主体的选择,均会深刻影响农村土地的经营流转形式;而对经营风险、市场不确定性以及主体收益困境等因素的考量,则将直接决定农民主体权益意识及其行为选择与充分而有保障的权利结构以及可信的制度变迁之间的互动性和一致性。在此背景之下,从资产选择角度、“保险式”需求博弈角度还是基于传统视角来考察分析农地合约的权利结构、制度变迁、经济、社会绩效与农民主体行为选择之间的逻辑关联,必将得出不同的结论,而这又会反过来影响权利结构、制度变迁、绩效以及行为选择的本身。而这样的视角,在学术研究的视野方面,也将与学界对于公司行为的分析讨论类似,从而在其治理问题上就必将具备“具体而微”的财务学特征,就必将借鉴农民主体“作为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时的已然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不合理,已经引起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具体表现在中央在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的决策过程中,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放在了重要位置。2007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继续高于上年;建设用地税费提高后的新增收入主要用于“三农”。2008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强调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明显高于前年;而2013年中央1号文件着意凸显的“三大亮点”即“土地流转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鼓励专业大户承包、不提倡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民土地)、“着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补贴向主产区和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以及用“新型经营主体引领现代农业发展”(首提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又更进一步重申和印证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意义。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变迁为本文关于SICP范式的构建及应用提供了契机,该范式的结构框架及其内涵、路径如图1所示。

图1“SICP”分析范式的结构框架、路径及其内涵

(五)我国农地流转制度的完善创新将日益凸显非市场治理机制的独特作用

此外,值得强调的是,本文在分析和构建SICP范式的同时,还摄入了非市场治理机制,这是相对于市场化的治理机制及其缺陷而提出的,对于SICP范式的内涵演进和应用路径具有重要意义。最近的西方研究已进一步将非市场治理机制在经济中的作用作为判断市场经济类型的标准。这类文献虽均以企业为其核心概念,但却是从作为一国微观层面的企业如何处理其与社会的关系的视角来把握企业的性质,并由此将市场经济和与其对应的主流政策范式区分为两类,即市场力量主导的自由市场经济和社会变量主导的协调市场经济。而与自由市场经济更依赖市场竞争、正式契约和价值规律等不同,协调市场经济则更多地依赖非市场机制来协调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些非市场治理机制通常要涉及更多的不完全契约或以社会关系为基础的契约,依靠网络内部交换信息的监督机制,并更多地依靠竞争中的合作来打造各自的竞争优势[15]。

这两种市场经济及其政策范式的制度环境有很大的区别,但两种治理机制均包含政府的角色。考虑到国际经济形势的“风云突变”(世界在经历了近三十年的金融扩张后,出现类似2008全球金融危机的风险将大大增加,出于反思,发达国家的政策范式已开始由独尊市场力量向“保护社会”回摆),以及我国转型经济下的制度环境演变特征――政府在市场力量已占主导地位的、理性的社会建构进程中的功能演进,产权制度尤其是权能约束下的“三农”问题,以及政府在推动农村社会市场化进程中的独特功能及其定位――引入非市场治理机制不仅可以弥补中国现有研究的不足甚或空白,而且对于探索中国未来的国家与社会在经济生活中的关系时十分重要[15]。德国、日本的早期经验尤其是美国经济政策模式在国际金融危机后的相机调整均警示我们,通过合作型竞争而非一味的自杀式恶性竞争是解决市场中的集体行动困境的必由之路。这也是西方制度经济学派最新研究得出的普遍共识。

市场具有社会结构,其社会结构被视为行动者用以在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保护自身的手段,社会结构在市场的形成过程中具有独立作用[11]11。经济镶嵌在社会结构之中,经济分析必须引入社会变量[15]。绝对的私有化(商品化)不再是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而产权结构其实是社会发展的产物。经济、市场社会学(的制度学派)对“理性的社会建构”、“国家”尤其是“非市场治理结构”三大(制度分析)变量的关注,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尤其是“三农”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启示。由前分析,受制于历史习性、制度环境等约束,我国的农地经营流转制度还很不完善,“有意的制度模糊”以及资产产权权能的虚置,严重制约着农地的合理流转及其经营绩效,农民保值增收的主体权益行为得不到有效保障。历经30年变革,我国农村社会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分工细化、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日多、社会化服务要求日多),但改革的结果却至今没有验证是市场化进程的缓慢制约了我国“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而是恰恰证明了单纯依靠强化市场竞争并不符合我国农民众多、地权制度模糊、土地资源呈“竞争型递减”的国情特征。我国仍属于“以农为本”的社会,“三农”在我国仍占据绝对比重,“三农”问题对我国市场主导的新型工业化进程的“瓶颈效应”已日益凸显,“社会问题”已然成为“三农”问题的核心;而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系统性完善诉诸于“社会性解决”(即基于SICP解决范式),“必然”意味着非市场治理机制在整个治理结构中必将发挥日益重要而独特的作用。以“三农”问题的系统性治理为契机,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型必将呈现“计划经济―协调型市场经济―理性的市场化和谐社会建设”的总体演进模式。

四、结语

广而言之,人类社会在其本质上亦是一系列合约的联结体,合约化已然成为经济社会的本质。由前理论分析,不同的合约权利结构决定着经济社会制度的本质,而其权利结构的演变也在同时造就着制度变迁的内在轨迹。产权安排是市场化社会的核心,市场需要明确界定的产权、治理结构和交易规则(一起构成制度本身),而这个制度及其变迁的本身还要由其效果推动;而主体已有的行为选择获得的绩效的高低又将影响和决定着行为主体更合意的绩效的产生方式(合约权利的市场化安排),以及不合意时主体行为选择的努力方向。此时,这个凭借明晰特定市场上各自的风险利益格局而使市场化社会趋于协调稳定的合约权利安排,就必将在现实上、也在逻辑上成为探讨和解决我国农地经营流转制度创新完善问题的“起点”。

本文提出的完善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流转制度的SICP范式,即基于社会经济主体所(应)拥有的关键资产的产权合约的合理化配置路径及其演进规律,以合约权利结构(即其市场化安排)及其演变分析为起点,深入揭示合约权利结构(S)与其决定之下的制度变迁(I)、主体行为选择(C)和绩效变动(P)间的逻辑关联及其互动效应,使得分析既注重了产权合约界定在农地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而又不单纯拘泥于所有权讨论,使制度研究更具逻辑衔接与整体性。故SICP范式的提出,可谓既切合了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历史现实,也符合理论推演的逻辑,孰可成为颇具一般意义的理论分析范式,亦可为我国已有的及未来的农地制度革新实践提供理论解释和政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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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

1.东北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概述

东北土地资源相对丰富,农业气候条件优越,具有明显的农业发展比较优势。多年来,东北地区一直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为确保全国的粮食供给,实现国家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东北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相对单一,在实现农产品供求平衡和出现买方市场后,东北三省面临着传统优势农产品大量积压、农民增收缓慢等问题,一些学者将这一现象称之为“新东北现象”。2002年,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同期农民纯收入最高水平上海市的44.21%、6.97%和38.65%。另外,东北农民收入结构也较为单一。在农民纯收入中,除辽宁省农民工资性收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外,吉林、黑龙江两省的农民工资性收入均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分别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46.30%和44.82%。总的来说,东北三省的农村经济尚需进一步发展,农民收入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2.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与解决三农问题的关联度分析

振兴老工业基地离不开农业的发展和支持,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有赖于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与振兴。现代农业的内涵囊括了诸多的工业元素。“现代农业”作为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是与传统农业相对应,并广泛采用现代科学技术为主要标志的产业。其核心就是用工业化思维谋划和发展农业,加快农村工业化步伐,使农业和农村经济提升到新的水平和层面。

没有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农产品很难找到更好的出路,农民就难以快速增加收入,而农民手里没钱,拉动消费、扩大内需就是一句空话。应当看到,东北地区分别以不同方式提出了精准农业、精品畜牧业、精深加工业的农产品发展思路,既抬高了相关企业产品的身价,也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管理科学性。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过程伴生的企业,特别是民营经济、中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吸纳农村劳动力,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开辟农民增收门路。

3.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给东北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契机

基于工农之间和城乡之间的产业联系、信息联系、市场联系以及由此带来的资源流动,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对促进东北农业的升级,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民的增收将会带来深远影响。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过程中,只能说东北农村经济发展存在着近水楼台的机遇,东北农民收入有着提高的可能。随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建设进一步深入,如果能够实现当地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当地农民收入无疑会有明显增加。

二、东北地区农民增收的制度

1.身份歧视制度

(1)户籍制度中的身份歧视

建国后,我国一直实行刚性的户口管制政策,把国人分为“城市人”和“农村人”两种不同的身份。虽然建立这种制度的初衷是便于户籍管理,但随着生活品和公共品的短缺和配给制的推行,便逐渐演化成了一系列特权的载体,并导致了城乡具体制度安排上的“城市偏向”。由于东北老工业基地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特殊地位,以及其自身的构成性特点,使得东北农民的这点烙印更加深刻。今天,户籍制度虽然有所松动,但社会对农民身份歧视的大前提没有变。农民远未获得与市民同等的发展机会,在就业、教育、保障等领域仍受较大的歧视。这就直接影响着东北农民的创业增收。

(2)就业权利的身份歧视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平等的就业权。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就业泾渭分明,城市实行严格的就业准入制度。在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农民进城就业的通道被阻塞,在制度上把农民与土地拴在一起。工业化过程创造的就业岗位被城里人“垄断”。农民没有得到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享有就业机会的权利。

2.财产权利制度

建国以后,实行工业化具有客观必然性,通过压低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使城市职工能在低工资的情况下维持生活,从而实现国家的高积累。根据周其仁的计算,1952—1982年的30年间,从农业流向工业的资金达6000亿元。农业对早期的工业化积累起了关键作用。问题是工业化进入中期并能自我积累时,农业支持业如果不变,资金、土地等进一步向工业转移,则只能加剧农村的贫穷。改革开放以后,利用工农产品的价格剪刀差,继续对农民进行“剥夺”。每当价格出现重大波动时,总以牺牲农民的利益,来保证城市和工业需要,改革的成本由农民单方面来承担,有失公平。

土地制度对农民的收入增长有着决定性的意义。而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者主体缺失,个人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益没能得到量化。在农村,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改革只是一种“半截子”产权改革,农民相对完整的土地财产权至今不能确立政府实际掌握着农民集体土地的处分权。农民集体土地先由政府“征用”为“国家所有”,然后再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建设单位。征地补偿由政府确定,并不体现农民意志和土地价值,是“不等价”交换。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费远小于政府收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种非平等主体的扭曲的土地产权交易,严重剥夺了农民的财产权利。

3.乡村组织体制的不合理

现阶段我国农业的弱质性,农村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离不开政府的行政干预,但目前基层政权架构、行政目标与行政方式与农民需要,与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还有相当的距离。由于村民委员会由乡镇党委、政府任命,成为政府在农村直接执行行政权力的办事机构,这不仅加大了政府的管理成本,更重要的是它改变了村民委员会协调社区经济发展和民间自治管理的主要职能。农村基层政权恶性膨胀,冗员过多,在市场经济中,基层政府和各职能部门成了逐利主体,他们信奉的是“政绩至上”的理念,因为“政绩”是各级干部升迁的依据,而这些“政绩”又是建立在一大堆上级下达的和各级加码的数字指标上的。因此,为了“政绩”不惜虚报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人为加大农业税收和税外附加。这种“数字型政绩至上”的理念是农民最沉重的负担,是农民增收的重要制度障碍。

三、东北地区促进农民增收的法律保障

1.加强村民自治的法律保障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根本前提

《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是这样评论村民自治的:村民自治的成功实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大大激发了广大农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感,掀开了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新篇章。在中国政治体系的环境中,不论是在过去,还是现在,村民自治都可以描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有意义的民主。至少可以说,这是一种处于胚胎状态的、有别于其他民主形式的、独特的民主实践。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基层民主制度和治理模式,离不开国家立法。然而,作为国家权力两个层面的中央政府和地方基层政权对于农村基层民主的关切度不甚一致,加之国家立法在村民自治领域的滞后与缺陷,使农村基层政权与乡村社会的冲突正日益加剧。从法律的角度保障村民自治的运行机制要涉及的几层关系——乡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乡镇人大的权力行使与村民自治的关系、乡镇党委(农村党支部)的领导方式与村民自治的关系,有利于村民自治在依法推行中不断强化制度的创新,提升基层民主的层次和幅度,促进农村的法治现代化。

2.完善东北地区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是农民增收的根本法律保障

(1)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产权制度

目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呈现多元化发展的条件下,土地所有权就不应再笼统地界定为集体所有,而应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主体。笔者认为,新时期的农村村民委员会是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是农村最基层的一级组织,它能够代表农民意愿并独立行使权利,因而在农民当中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而且具有比较健全的行政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有能力行使农地所有者的职责。

在产权的保护中要避免国家成为“盗窃者”,也就是说对国家的权利要进行约束,建立法治。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的产权得到严格的保护,农民的权益才会有保障,农民增收才会有依靠。

(2)农地产权制度的创新——土地股份合作制

中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崛起,实际上是一种制度安排的创新。笔者认为,所谓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指在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权作股,变以人划地的集体所有为社区农户的股份共有,再经过公开竞争投包经营的一种土地制度。其内涵就是承包权股份化、集约化、市场化,从而较好地促进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更有效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经济效益,真正使国家、集体、农户三者都找到合理定位和合法利益保障。对农民来说。放弃承包土地,等于放弃土地带来的收益,这是目前农村土地权益流转难的最主要的原因。土地承包权股份化后,农民转让的只是土地的经营权,这样就维护了农民的既得利益(承包权通过监督权和收益权表现出来),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土地市场化流转机制的建立。对土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实现农村改革的“第二次飞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加强东北地区农村财经法制建设是促进农民增收的必然途径

(1)加强东北地区农村金融法制建设促进农民增收

金融法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制定的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二是对金融机构内部有约束力的章程和制度。加快东北地区农村金融法制建设,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首先,将合作金融产权关系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通过立法,明确界定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产权归入股社员所有,社员及社员代表大会享有最高权力。以此为基础,严格按照规范的合作制制定其他的运作规则。最主要的是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完善合作金融组织的治理结构。其次,必须确保法律的贯彻实施。具体来说,当国家以法律形式界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产权归属后,需要采取适当措施来保证产权制度的实施。

(2)财政货币政策向农民倾斜促进农民增收

在财政政策方面,国家应整合对农村的资金投入,区分国家必需的财政投人和国家予以补偿的财政投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引导商业银行对农村经济的信贷投入,增加对农民小额信贷投入。控制农产品成本的过快上涨,降低农户农业生产的固定成本,增加农民收入,具有较为现实的意义。减少价格对农民增收的影响。合理确定农产品的收购价格,确定农产品收购价格不仅要考虑农业生产成本,农产品的供求状况,还应考虑预期通胀率,使农产品收购价格增长率与通胀率呈相应比例。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储备调节制度和农产品价格风险基金制度,多方筹资及时有效地吸收市场中滞存的农产品,提高国家调节和稳定粮食市场的能力,使专储农产品真正发挥预防和抑制农业风险的作用。

4.在法律上限制农民的身份歧视制度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保障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千方百计让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就业上非农化,是限制农民身份歧视、地位不公的重要法律措施。其重点在于取消区域限制和消除城市与农村户口差别。首先,消除城市与农村户口差别,赋予农民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予以取消,保障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其次,取消区域限制有利于农民跨地区就业、进城务工和在城市定居,提供农民改善生活条件、积极创业和增加收人的机会。

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条件下促进农民增收离不开法律。在法律制度上立体的,多层次的保护农民的各项权利,是促进农民增收的基本条件;在法律上为促进农民增收而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是促进农民增收的必要条件。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保障。取消区域限制和消除城市与农村户口差别,赋予农民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取消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才能有利于促进农民跨地区就业、进城务工,积极创业和增加收人的机会。完善改革东北地区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土地承包期永续化;并对土地的使用者做必要的约束;建立并完善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严格保护农民产权,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根本法律保障。加强村民自治的法律保障,是改善乡村治理结构,推进基层民主,是保障农民增收的根本前提。加快东北地区农村财经法制建设,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广大农民增收的必然途径。一切人类理性的发展都依赖于法律;一切人类法律的发展都来源于生活。创新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农民增收的制度安排,将公平与正义的法治理念融入保障农民增收的法律之中,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广大农民增收的根本保障和必然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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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地流转;产权;农业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7-0045-02

引言

伴随着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深入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经济步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农户非农收入在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农地流转呈现出加快趋势。农地的流转在较大程度上降低了土地细碎化,优化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提高了农业生产率。然而我国是一个人均耕地少、人地关系矛盾突出的国家。在这种形势下,农村却存在大量的土地闲置甚至抛荒的现象。另外,农村土地细碎化、流转不畅等因素阻碍了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不利于农业的集约化和效益最大化,也不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所以,研究我国农地流转有利于引导并解决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规范、有序、合理流转,有利于加快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

一、农地流转与农业现代化关系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创收问题。而解决创收问题的关键就是进行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基本方向。由此可见,农业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所谓农业现代化是指依靠现代化物质条件装备农业,是土地、资本、劳动力三大生产要素得到优化配置。国际上比较认同的现代农业指标为[1]:科技对农业的贡献率为80%以上,农产品商品率在95%以上,农业投入占当年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在40%以上,农业劳动人数占全国劳动力总数比重低于20%。但根据相关研究表明:我国相应的农业现代化指标远远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究其制约因素,主要是农业规模经营程度低,流转不利[2]。据农业部统计数据,2007年末,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63 723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5.2%;2008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1.06亿亩,占承包耕地面积8.7%,比上年提高3.5个百分点;2007年,东、中、西部地区流转面积占总承包面积比重分别为5.88%、4.77%和5.33%。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土地流转呈现加快趋势,在经济比较活跃的东部地区土地流转比例较高,但总体流转程度偏低,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不高。另外,考虑到我国人多地少,农民比重大且不易在较短时期内转移的国情,加快土地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我们应当立足国情,通过正确引导农民依法自愿流转土地,逐步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在有条件的地方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微观经济主体,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学术界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探讨

“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要论断。土地作为农村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其核心是产权问题。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关系,是规定人们相互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产权经济学大师德姆赛茨认为:产权是界定人们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依民法界定和权利束理论,产权是一组权利束,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产权实质上是一套激励和约束机制,产权安排直接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一个社会经济绩效如何,最终取决于产权安排对个人行为所提供的激励。科斯指出在交易费用为零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是帕累托最优的,即产权的初始状态与效率无关。由科斯定理我们可以看出产权界定的重要性,只有清晰地产权界定,通过市场机制,资源才能得到最有效率的配置。自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经历了―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变迁,农地产权由最初的私人所有演变为集体所有,经营方式由集体经营变为家庭承包经营。目前,我国有两种土地公有制度: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土地全民所有制主要是指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其权利主体是国务院和各级政府。这种土地产权主体界定清晰,土地市场比较健全。集体所有主要是指农村土地除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有的以外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村的集体所有权主体有三级: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村内农民集体。这种所有权主体的多样化使得集体中的任何一个人他是所有者,他又不是所有者。这种“既是你的,也是我的,从而是大家的”公有制关系构成了个人二重规定性[3] 。这造成了集体土地产权残缺,土地流转不利,矛盾纠纷不断。因此,需要探索一条新的制度安排来解决由于产权问题造成农地流转不利的局面。目前,提出进行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路主要有三种:土地国有化、土地私有化、坚持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化论者(何炼成等)提出集体土地国有化和农地产权家庭化。农地产权家庭化是指将现行的土地农户承包责任制转变为农业家庭占有产权制,即农户可以占有、使用和支配土地的产权,可以出让、出租、出卖、继承这些土地产权[4]。土地私有化论者主张(杨小凯等)认为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的确立,是建立市场经济和实现“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只有私有化才能消除人的寻租行为[5]。集体所有论(温铁军等)主张在现有农地集体所有制前提下,赋予农民除集体所有权以外其他全部权利,使其所有权主体具体化,个人化[6]。这三种土地所有制改革的思路分析起点均是土地使用权稳定性及土地交易效率。但是坚持和完善农地集体所有制是主流观点。现行的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不存在永久、有效、完美的制度,而且目前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出现的种种弊端,不在集体所有制本身,其根源在于土地产权残缺、流转机制不健全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滞后。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应从改革制度本身出发,而应从制度的完善出发。因此,目前农地产权改革起点仍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主要任务是产权关系和经营方式的改变。

三、农地流转的现实约束

1.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残缺。我国法律确定了归属性质的农地产权,即“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但是这种农地集体实行三级所有,形成了多元所有权代表,产权主体不明确。而且,村民与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是委托―关系。每个人都是“经济人”,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以,委托人和人的利益目标常常发生错位和冲突,这就产生了“委托―悖论”[7]。而且,在巨大的流转利益驱动下,引发了利益集团在土地产权市场中为权益而争,土地收益进入个人或单位腰包,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

2.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农地流转得不到有效的规范。农地流转虽然早已存在,但大多数都在私下进行,多数是口头约定,这导致流转期限不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也不清楚,造成集体土地流转市场自发和混乱。二是缺乏流转服务平台。流转信息咨询、价格评估等配套设施不健全导致信息封闭和不对称,增加了流转双方的交易成本。

3.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建设滞后。土地强大的社会保障功能使部分农民把它视为命根子,这就造成农民即使抛荒土地,也不轻易放弃承包土地的现象。进城农民有的将自己的土地交给亲朋好友代耕,还有一部分土地摞荒,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另外,农业的弱质性导致了农业的比较利益呈现每况愈下的情形,兼业化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在没有建立较为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下,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离土的安全感和适应市场风险的能力。

四、政策建议

1.理顺产权关系,明确界定土地产权主体。实践充分证明,确权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和基础,是土地进入市场交易的逻辑起点。所以,要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土地的权利主体,让农民享有充分的土地所有权、收益权和转让权。政府应当提供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制度性基础设施,包括颁发有物权含义的土地长期使用权证,进行土地的登记、土地流转的信息登记等。加强对基层干部政策法律法规培训,明确界定地方政府在集体土地流转中的地位、职责和作用,做到只管理,不介入。

2.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和监督机制。首先,加强土地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其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最后,逐步建立完善的流转服务平台。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流转信息、流转咨询、纠纷调节等服务。

3.建立和健全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社会保障权,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起从最低生活保障到农村养老、医疗、生育、伤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使农民与市民一样平等地拥有权利和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同时,还应增强农业对自然灾害等风险的缓冲能力,促进城市二三产业的发展,吸引更多农民进城务工。所以,只有健全的保障制度才能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推动农民转出土地,实现土地规模经营,顺应农业现代化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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