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范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精选(九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第1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范文

关键词: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

在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尖锐化的形势下,迫切需要以“全民共建共享”理念为指导,打造一套科学完备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平安中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015年10月13日,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会议指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现状

(一)整合矛盾调解专项平台

矛盾调解专项平台,主要是以各地现有的、具备一定专业经验的矛盾调解中心和各类调解委员会、调解室为依托建立起来的专业的矛盾调解专项综合平台。以许昌市为例,矛盾调解专项平台,主要是以各区县已经建立的、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矛盾调解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而整合起来的,目的是实现矛盾纠纷统一受理、分流处理、专项解决机制,努力形成人民{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协作配合的矛盾纠纷调解专项平台,逐步将家庭关系、邻里纠纷、环境保护、消费纠纷、物业管理等的相关纠纷集中到专项平台进行调解。

1.整合有效平台,集中资源配置。我国在多元化解机制中应积极有效的整合各类平台并优化资源配置,夯实多元化解机制的基础。许昌市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努力健全软、硬件设施,建立了高标准、多功能的专业的矛盾调解中心。各县区的专业人民调解中心有专职队伍、有固定经费、有规章制度等,并已经受理了大量各类矛盾纠纷,实现了矛盾调解专项平台建设的良好开局。具体如下:禹州市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起了集协调管理和调解于一身的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魏都区以许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建设专业人民调解中心;丁庄办事处将专业人民调解中心与已经建立的“说事评理帮帮团”和“巧嘴说事”有效衔接起来,开辟了更好的矛盾纠纷收集和化解渠道等。

2.建立规范制度,健全调解机制。科学、规范、便民的调解制度是多元纠纷化解机制长期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国家应重视多元化解机制的制度构建和体系建设。许昌市各县区矛盾调解专项平台普遍提供“统一窗口、内部分流”的便民调解服务,建立“统一受理、分流处理、专项解决机制、限时办理、监督反馈”机制。在值班考勤、评价反馈、综合管理等各项制度下,完善一系列、流程化的工作制度,实现矛盾调解专项平台的专业化、综合化。

3.选配金牌调解员,壮大调解力量。工作在矛盾调解一线的调解员是我国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最终落实及实施效果的保障,国家应重视对矛盾纠纷调解人员的吸引和培养,加强调解队伍建设。许昌市各县区在优秀人民调解员的基础上,还积极组建以各行业具有行业专业背景和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在专业领域不断着力,以期及时有效地解决各项纠纷,此外在调解队伍的建设过程中,各县区十分重视选调调解经验丰富、勤勉敬业、热心调解事业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在队伍组建之后,强调专业人民调解中要用语文明、举止得体、服务高效等,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人民调解服务。

(二)以社区作为调解平台的根本点

从根源上看,社区矛盾是各种社会矛盾在基层最集中的表现。社区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中最基层的工作单位,当前已成为大多数矛盾纠纷的交汇地、直接发生地。许昌市各县区一直在实践和探索一种行之有效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力求将矛盾解决在内部、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有力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区自治。

1.网格化管理延伸服务触角。全面实行矛盾调解网格化管理,不仅体现了我国高效便民的法治思维,提高了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的效率,还是我国社会管理模式不断提高的表现。许昌市魏都区、许昌县、鄢陵县、襄城县、禹州市、长葛市按照无缝覆盖、动态调整、便于管理的要求,将村居(社区)划分为四级纵向网格,点面相连,更好地层次化、针对性进行调解服务,同时推动网格内的协作互助,定期流转服务、强化交流,实现“人在格中走、事在网中办”。其中魏都区还建立了专项信息平台,将社区、街道、楼院三个层次,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技术等技术手段综合管理。全区所有人口和所有的房屋、场所均纳入平台管理,形成了一个强大数据库,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工作调度和安排。

2.服务细节化,切实保障民生。建立网格服务机制和网格排查化解机制,在网格内推行排查小隐患、控制小苗头、调处小纠纷、办理小事务、解决小问题、整治小环境等“六小”微服务。

3.多队伍群防群治。即村级警务助理工作队伍,法制宣传队伍,信息收集队伍,人民调解队伍,义务联防工作队伍,网格联防队伍。

4.多网防控,筑牢立体防控。即社会面巡逻防控网,视频监控技防网,群防群治防控网,出城过滤卡口防控网,网络信息防控网,信息收集网,特殊人群关爱服务网,安全防范法制教育网。

(三)调解诉讼无缝衔接

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与诉讼的无缝对接,不仅可以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还可以法院的工作压力,促进法律。政策和群众利益的平衡。许昌市各县区均推出了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其中,魏都区还创新建立了访调对接,检调对接,实现诉与非诉的无缝对接、快捷化解。诉前先调解,引导当事人不急于进行诉讼,到人民调解中心或行政调解中心先行调解:诉中联动调解,适时与乡村、社区等各部门进行对接,实现联动调解;诉后做好安抚工作,及时向乡村和部门通报案情,共同向当事人作判后释明工作,实现案结事好。在司法指导、委托调解和司法确认三大抓手下做好纠纷解决工作。

二、我国基层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困境

(一)矛盾多元化解机制仍以诉讼为主

国家虽积极引导和鼓励基层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但事实效果并不理想,矛盾化解仍以诉讼为主,解决方式仍相对单一。虽然许昌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网格化管理,已经渗透到各县区的城市社区、农村社区、街道和村路。但是作为一个城市,社会阶层复杂,随着社会利益格局和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和调整,人们对于纠纷的利益诉求也更加复杂,更多的人有纠纷解决的困扰,但是仍然有大部分群众不知道纠纷解决的多种方法,仅仅对于诉讼较为熟悉。此外,建设法治社会的呼吁使得民众对于除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不甚了解,而是动辄采用诉讼的解决方法,这也使得法院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

(二)人民调解员的数量缺乏,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也是人们最能够认同的“说和”的纠纷解决方式,比讼来,是不断协商,能够相对不伤感情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同时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进程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制度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也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

人民调解制度的一大特点就是调解进程的推进以及调解结果对于调解员的依赖性过高,同样的纠纷,不同的调解员来解决可能结果大相径庭,这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初衷,因此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以许昌市目前的情况来看,人民调解员大多是有着公益热情的普通老百姓担任,他们更多的是利用传统文化中的基本道理以及说教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而不是运用基本的法律法规等,这对于社会法制的发展处于不利状态,这使得人民调解工作陷入尴尬。人民调解工作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公益性,即其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这就意味着其供养需要政府、社会等,其资金来源限制性较强,基于我市的情况,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显然很有制约,因此,资金问题也是人民调解制度进步的重要阻碍。

(三)矛盾化解主体分散化,难以协调统一

矛盾往往是由各种原因和条件相互交织而成,经常会出现“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的复杂关联,社会矛盾由于社会各个因素的交叉存在,更是使得各类社会矛盾之间相互纠结叠加、复杂难解,因而也必然要求矛盾化解体系本身的整体性和统一性。此外我国社会管理是习惯于将国家公权力主体凌驾于一切之上,公权力的管辖范围几乎没有遗漏,这种大包大揽的管理方式很容易不恰当地排除其他社会力量。但是,政府的力量毕竟有限,在应对复杂社会矛盾过程中其显现出来的资源、能力不足也使得其自身公信力不断下降,这对于纠纷解决百害无利。事实上,现存矛盾化解体系主要采取的是按类型分别应对,各个主体之间按照既定工作模式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缺乏有效的综合协调,甚至多个主体之间存在着职能交替叠加或者存在推诿可能。

(四)各类解纷主体衔接协调不够

在现实运作中,诉讼与非诉机制缺乏应有的衔接,诉讼方式过于被青睐,也同时导致非诉方式很难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其被重视程度也不断下降,导致当事人在选择解决方式的时候不会优先考虑。此外,在制度中对于非诉和诉讼的衔接也没有合法规范的呈现形式,显得无章可循,使得诉讼中的法官、非诉中的主体机关无所适从,既不想过多地照管对方,也确实无法形成良性配合和规范化的模式。非诉讼解纷方式之间也同样存在着互补衔接机制不足的问题,没有规范的管理方法和模式,可供选择的解纷渠道不足,纠纷冲突最终还是进入诉讼渠道。

三、完善我国基层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多元化理念,提高解纷主体多元化意识

我社会快速转型发展使得各类矛盾增多,而现有解纷机制显得力不从心,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正体现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新理念的制度安排。正是将纠纷解决权由国家垄断逐步向社会回归,建构一套“以诉讼为核心、以调解为基础、以社会为依托、以法制为保障”的多元化解纷系统。因此,应不断加强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的宣传,使普通百姓更深入地了解各种矛盾纠纷化解的程序、优势和效果,能主动寻求不同的纠纷化解机制,切实使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得理念深入人心。

(二)构建信息联网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是一种将计算机信息处理功能与便利的通信网络相结合的诉讼外争议解决模式,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在网络空间的运用。”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人们的工作生活与网络结合得越加紧密,网络和信息化在为人们生活提供高效便捷低廉服务的同时,也由此产生了新的纠纷和纠纷解决机制。

1.ODR的充分利用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随着移动互联网在中国的高速发展,互联网渗入的工作领域和工作模式在不断改变着传统的行业和领域,对于纠纷解决领域也不例外,利用互联网进行管理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lC)的第36次全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为58.4%。手机网民规模达6.74亿。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来说,纳入ODR是纠纷解决机制现代化的重要变现,ODR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一“元”。

2.建立网格与网络相互嵌套的多元矛盾化解机制。ODR作为一种新型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其运用过程和运用结果也是衡量我国纠纷解决成效的重要一环,决不能排除在外,对于ODR要用较为包容的态度,在规范中发展,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创新规范方式,让其更适应现在社会的发展,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在互联网虚拟世界之外,将既定基层行政区划中的街道、社区、村镇等基层单位划分为若干个管理网格,在、公安、司法、工商等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下,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协同参与,使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覆盖更多的普通民众。从而使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最大限度地发挥预警机制的重要作用,从而高效及时地化解社会纠纷。

(三)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

国家应积极支持鼓励地方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虽然目前许昌市有些县区也在尝试和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但是目前三个调解之间的衔接还不够深入,工作尚未完全展开,未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有机衔接,对于解决具有行政性质的案件,如山林权属争议等具有无可替代的最好效果;人民调解与公安、劳动、农林业等行政部门的民行调解衔接,是人民调解可优化的最重要领域,这些方面覆盖了大部分的调解案件,应该予以充分重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紧密结合,是现代法治进程中的重要内容,仅仅依靠司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难以化解纠纷于无形,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因此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衔接是开辟诉讼与调解对接的“绿色通道”;与此同时,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者的衔接联动也至关重要,如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等联合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诉调衔接工作机制,使交通事故纠纷“三调”联动处理有规可循。

(四)拓展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的调解组织

针对特殊领域的专业性问题,可以多部门牵头,联合建立专门的调解委员会,如司法部门、卫生部门、保险部门可以联合建立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样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就多了专业化、职业化的保障。此外比如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重点、热点矛盾问题,都可以采取此类方式,探索形成更加专业、职业、联合性的纠纷解决组织。又如,矛盾调解中心可以与行业协会建立调解法律服务平台,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中心工作站,使调解更加专业化、社会化。

第2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范文

[关键词]社会矛盾纠纷 多元化 解决机制

正在迈向化的,在突飞猛进的奇迹背后,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剧地上升,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不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而且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扩大,带有明显的多元性、发散性。认真研究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种类和特点,对于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预防、成功调处、防止激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和类型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正面临关键的临界点,社会矛盾众多,各类纠纷频发。这些矛盾纠纷具有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复合化、调处疑难化、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具体类型主要有:(1)涉及城市居民和群众的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2)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等方面的矛盾纠纷;(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4)有关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方面的矛盾纠纷;(5)城乡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方面的矛盾纠纷;(6)城乡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7)运输、公路、桥梁、航道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8)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城乡市场监督和管理、查处违法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9)医疗事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10)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11)涉及改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矛盾纠纷;(12)涉及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13)涉及到家庭、邻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以及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等方面的矛盾纠纷;(14)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这些类型,多数属于新型纠纷,其中,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安置、干群关系、劳资关系、涉农等引发的纠纷尤为突出,这类新型纠纷较之于传统纠纷,起因复杂,涉及面广,一般呈群体性规模,处置难度大,对社会稳定产生的不良也更大。

二、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东西部的差距、城乡差距、各阶层的差距明显拉大,虽然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改变了“均贫”的状态。但是,由于并没有达到“均富”,导致“不患寡而患不均”,由“不均”而导致心理失衡,由心理失衡而导致行为失控。个别地方因“仇官仇富心理”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已经给我们提出了深刻的启示和警示。

第二、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带来利益格局的调整,引发了社会纠纷的剧增。随着原有的利益格局的不断变化,个人之间、群体之间、单位之间、行业之间、家庭之间、社区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利益差距与矛盾日益突出,从而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且纠纷的性质越来越复杂。同时,多元化利益带来的冲突加上因制度未有效确立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产生了许多新的具有时代特点的纠纷,如土地承包权纠纷、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纠纷、劳资纠纷、消费纠纷、医疗纠纷等。

第三、市场机制不成熟,新旧体制产生巨大摩擦,社会控制系统不够完善并明显脱节,原有的管理体系力不从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产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出来。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失范,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经济固有的各种弊病开始产生,受利益驱动,引发的各种纠纷层出不穷,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在增长。

第四、城市化进程加快,新型共同体正在生成。以价值、观念共同为特征的传统社会正在向利益共同的经济共同体转变。村办企业的兴起,农民为参与市场的需要自愿组织的各种生产、销售、技术性协会正在生长、发育,这是经济共同体在乡村社会发育的征兆。另一方面,农民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向城市流动。1与此同时这些农民又未被城市接纳,造成他们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权利一旦受损害,往往诉诸暴力或其他类型的自力救济。

因此,基于特定的时期,我国在取得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各类犯罪案件、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信访数量同样快速增长。2 当自发的、零散的、轻微的矛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时,将可能转化成自觉的、有组织的、严重的群体性对抗,使矛盾摩擦上升为矛盾冲突,烈度与强度不断地增强,引发更大范围、更加激烈的冲突。为此,尽快建立一种便捷、节约、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紧迫而必要的。

三、纠纷解决的现实困境

(一)“诉讼爆炸”之困。西方国家的现代化实践表明,案件增长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附带产品,在我国,诉讼发展高潮同样成为现代化过程中必经的一个阶段,且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结果是一方面是法院案件大量积压, 另一方面是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如仲裁机构门前冷落,民间调解更是日渐弱化。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局限性。人民调解在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之际,尽管其正当性和效力有所提高,有助于提高其在纠纷解决方面的社会作用,但是在缓解国家法与民间社会规范之间矛盾冲突方面的作用却可能非常有限1,近年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呈现急剧下降的态势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第一,人民调解对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解决具有重要作用,但对解决困扰党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纠纷显得无能为力;第二,解决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必须重视发挥行政的力量和作用2;第三,人民调解的自治性和行政性不可能统一在一起;第四,要转变观念,开阔视野,借鉴西方国家ADR的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建立。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除以法院判决和法院调解为主的诉讼解决方式外,诉讼外解决方式包括仲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机关的纠纷处理机制、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以及民间组织调解,还包括极富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3.它们共同组成当代中国的纠纷解决体系。但由于存在各自为政、适用依据不一、机构组成人员素质不高、规范和程序过于随意以及缺乏当事人信任等问题,总体看,现行的纠纷解决体系解纠效力不高,结构、布局不合理,有时法院不愿或不屑配合。过于倚重诉讼解决纠纷的观念一时难以改变。有些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价值取向、机构设置、程序运作与现代ADR追求的效益、自治、自律、灵活等价值目标相去甚远,有的甚至是南辕北辙;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发展不平衡,有的规范化、组织化程度较高,在实践中作用突出(如人民调解制度),有的则形同虚设;尤其是适应现代社会和技术发展的专业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缓慢,消费者纠纷和医疗事故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保险索赔等解决机制要么运作不畅,要么付之阙如。在知识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当ADR已汇合成一个势不可挡的国际性潮流时,我们不应该还在为争取ADR在解纷体系中的正当性地位争论不休。曾经有过的许多尝试,如不少地方或行业成立的“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山东陵县的“司法调解中心”,江苏南京、南通等地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浙江嘉兴市在所有乡镇街道建立的“综治司法信访联动中心”等,都有其合理的成分,需要从更高的视野加以审视、、提高和升华,以建立符合时展要求的、经得起理论、法律和实践检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四)纠纷解决的领导方式亟待转变。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问题上,现在似乎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领导方式,即:成立高规格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层层召开高规格大规模的会议、层层下达文件、提出一些口号、规定一些考评标准、不间断地进行检查督办,结果是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但收效甚微。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两个:一是形成了领导方式的习惯定势,即人治的思维难以改变;二是缺乏求真务实的精神,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以大张旗鼓的检查督办代替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看似领导重视,实则工作在上层空转。这种空泛化、运动式的领导亟待改变。改变执政方式,使各类纠纷的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则可循,由救火式、突击式、运动式转变为化、经常化和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迫在眉睫。

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思考

积极探索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多样化、合理化机制,既是当今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又是成熟法治社会的标志。在当代中国,探索和研究,构建便捷、节约、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用法规的形式规范矛盾纠纷解决的方式渠道、工作机制、政府责任等,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格局,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一)确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性思维

虽然我们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协商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并没有形成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有效机制。作为一种机制,要靠制度来保障,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在纠纷解决机制重整过程中,应着重考虑纠纷解决权优化配置这一重要课题,将国家通过法院所垄断的纠纷解决权(实际上一直未实现也不可能实现)逐步地向回归,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从国家到社会的总体演变,在法院的周围组织培植多种形态的纠纷解决机制,构造出一套“以社会为依托、以法院为核心”的纠纷解决系统。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和最高机构,国家所要掌握的应当是最终解决权而不是最先解决权,这应成为纠纷解决机制整体重构过程中的基本原则。

(二)积极推动立法,使各类纠纷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则可循

我国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中,各地积极探索,创造了很多纠纷解决办法,但依据、做法不一,在一定程度上了纠纷解决的权威性和合法性。这就迫切需要从上进行提高,并把正确的做法和经验转变为规则,加以法制化。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为了节约司法资源、缓解社会的压力,盛行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DR),并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和实务操作,美国、挪威、澳大利亚等国都分别制定了规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纠纷解决法,从而对传统法学和纠纷解决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当今的无疑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但是,在我国,就纠纷解决,立什么法、怎样立法仍是一个有争议的。我国对于《人民调解法》立法的呼声颇高,也有一些地方考虑就调解进行地方性立法,我们认为,调解是否需要再单独立法,有值得商榷之处。“调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调解”本身也是个法律概念,它有一整套原则和规则,但现在有不少人、甚至是相当一级的领导和机关却把“调解”理解为一般的协调解决的意思,认为人民调解可以统揽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调解可以包医社会矛盾纠纷的百病,因此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口号,别出心裁地搞出新的运行机制,规定一些不切实际的量化标准。比如:司法部的部颁规章中明确规定,民间调解只适用于“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并且规定两类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其实现在很多纠纷,并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涉及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而对这些不适合调解的纠纷,实际上我们已经创造和积累了信访等解决途径,但许多人却视而不见,片面夸大调解的功能,这对纠纷解决是有害而无益的。

如果单纯就“调解”进行立法,我们认为有两个因素值得斟酌:一是调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虽然关于调解的规则和规范是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中,确实没有一个系统的法律来规范,但规则是清楚的,在实践中没有不明确的问题,再搞一个系统的立法,似乎没有太大的实践上的意义;二是司法部在2002年的规章中,对人民调解有突破法律规定的地方,主要是在镇、街一级设立调委会,调解委员采用聘任的方式,这就突破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的自治性,同时还涉及到行政许可的问题,虽然我们在人民调解的实践中完全可以这样去做,但一涉及到立法,显然是一个障碍。因而,就调解立法,突破现有的法律难于操作,不突破现有法律则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而没有多大实践上的意义。

实际上,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是多元化的,举其要者就有司法、仲裁、沟通、协调、协商、调解等,而且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都有所实践并积累了经验。现在的关键是,要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并把这些经验以规则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则可循,有效地处理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我们主张就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立法,第一步可以先进行地方性立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国家立法,总体的思路是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创制我国的《纠纷解决法》或分别单行立法。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要进一步突出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和功能,突出民本思想和社会自治精神,强调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司法的衔接。

(三)建立和完善适应中国国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化和传统,以及社会主体表现出来的法律意识,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不同的社会由于制度设计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在纠纷解决机制上体现出的选择偏好和类型会有很大的差异,如西方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通常被视为“审判中心型”,而东方社会的解纷机制一向以“调解中心型”著称。社会条件对于纠纷解决机制选择的影响,说明不同社会、不同主体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往往是不同的,而决定这种选择的因素常常是综合的,多主面的。这正好表明,法律解决(诉讼)未必是唯一适当和必须采用的方式,与法律同时必然存在着其他社会调整机制的作用。这里至少有一点是明确的,即社会充满着复杂的冲突,其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的手段、方式也应是多样的。这就需要社会提供能合理分流和有效解决各种纠纷的路径,并能促进各路径协调与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总的要着眼于“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要求,健全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排查调处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责任追究机制, “正确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 1.基于此,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突出如下思路2:第一,纠纷解决机制应以建立科学的纠纷分流制度为前提。首先,要构建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体系。要搭建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协调的平台,同时建立一整套长效的纠纷协调程序,以克服协调中的随意性与临时性,增强科学性、规范性及透明度;要积极与培育科学的行政调解机制和民间组织、行业组织的纠纷调处机制;要制定非诉讼纠纷解决规则体系,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的逐步规范化,保证不偏出最低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要求。其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纠纷分流机制。总的原则是要能够提供多种多样、形式各异的纠纷解决路径供当事人选择。第二,纠纷解决机制应以最大限度地回应社会与民众对纠纷解决路径的不同需求为出发点。第三,纠纷解决机制应始终是一个不断选择和平衡的动态体系。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实践中凸显出许多内生的矛盾,而裁判型与调解型的弊端分立这些矛盾的两端。这就要求纠纷解决机制要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进行不断的选择与平衡,以克服单一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同时发挥其优点。第四,纠纷解决机制应以尊重前端解决结果为基点,同时注重诉讼程序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第五,采取措施,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 .

(四)建立实践平台积极探索纠纷解决新模式

理论的探索是为了解决现实的问题。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当务之急是在操作层面上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实际效用。我们认为,成型的纠纷解决机制要达到以下目标要求:(1)要建立健全组织,力求在第一时间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以便抓“早”抓“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通过两个渠道来实现:一是整合现有综治、信访资源,在镇、街一级设立“纠纷解决服务中心”,给群众提供一个便民利民的服务窗口;二是在村(居)、社区建立组织网络,及时将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向“中心”报送。(2)“中心”要对矛盾纠纷集中梳理,实现归口管理。“中心”要对掌握的矛盾纠纷逐件进行,按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确定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和相关的责任主体,归口处理。涉及到区、市相关部门的,要通过上级综治机构实现归口处理。考虑到“中心”办事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在初始阶段,可在“中心”提出意见的基础上,由镇、街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由其牵头的议事小组最终确定如何归口处理的问题。(3)要依法办理和限期处理。归口处理后,相关组织和部门,要按照相关纠纷解决方式的要求和规定的完成时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中心”或综治机构。(4)要搞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分析利用。各级综治机构对本辖区社会矛盾动态要及时掌握,包括办结的、待办的、督办的,各类纠纷的数据统计,每件纠纷及解决的具体情况(各层级要求不同应有所区别)。条件成熟时,可考虑上下联网,实现信息的网络合成和查索。为了达到各级综治机构对本辖区情况的切实掌握,要规定严格的表报和要事“一事一报”制度。各级要定期分析情况,使对工作的指导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之上。(5)要加强领导。各级综治机构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督办,对具体矛盾纠纷的解决,要件件有着落,项项抓落实;适时召开会议,总结情况,分析倾向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综治责任制。

[1]范愉。《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学海》,2003年第1期。

[2]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

[3]谢圣华、何良彬、谌 辉。《向和谐与公正: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人民法院报》网站2005年4月15日。

* 原厦门市司法局局长。

** 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

1 据国家公布的2000年人口普查表明,居住在城镇的人口占总人口的36.09%,居住在乡村的占63.91%,同1990年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比重上升9.86个百分点。进人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城镇化水平发展极其迅速,已进入城市化高速发展时期。

2 以信访为例,信访通常是普通老百姓因为利益受到伤害,或人际矛盾与社会矛盾已经开始激化,但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解决问题的一种表现。1978年至1982年,全国法院处理民事申诉来信39800件,接待民事申诉来访43900人次,两者相加共83700件(人)次。1998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4224万件(人)次,上升了近500倍。这一数据是惊人的。如此大规模信访,表明在社会结构的微观层面(基层)蕴藏、积压着大量人际矛盾和社会矛盾。也是社会结构基础层面不够稳定、不够和谐的信号。

1 范愉:《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载《学海》2003年第1期。

2 资料显示,仅2004年10月26日至11月25日的一个月时间,厦门市市长专线电话市民投诉较多的项目有:市政城建322件,劳动人事240件,环保问题196件,公安189件,土房规划174件,工交财贸92件,教科文卫72件,共1285件(摘自《市长专线电话》总第10期),按此推算每年就有16000件,远远大于2004年人民调解5000多件的数字。

3严格地说,信访制度并不是一种特定的纠纷解决机制,然而从它在实践中的作用来看,却在我国的纠纷解决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第3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范文

乡党委、政府始终把平安建设工作放在重要日程上,一把手亲自抓,党委班子成员每周五召开民情分析会,每会必说平安建设工作。然后干部会上部署、督导。

“平安自治村”创建活动扎实推进。__乡党委政府充分发挥农村干部群众在维护稳定中的作用,着力解决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村级民调工作不利,安全稳定隐患难排除,村级热点难点问题不易解决的问题,实现稳定工作的村民自治。突出“五自”方针,实现“六无三不出两减少”的目标。“五自”即“政策法规自我教育、矛盾纠纷自我化解、安全隐患自我排除、重点人群自我管理、难热点问题自我解决”的总体要求,“六无三不出两减少”即“无安全生产事故,无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无,无矛盾纠纷激化、民转刑案件,无‘__功’等非法组织活动,无上访案件,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难事不出乡,矛盾纠纷总量减少,村内难热点问题减少”。开展“平安自治村”创建活动,有工作内容及工作标准,有保障措施,奖罚分明。做到了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难事不出乡,没出现一起影响全乡稳定的越级访和群体访事件,有力的维护了全乡的稳定。我乡的这一做法也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肯定。

一是加强乡村五网建设。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已建成29各村,投资2万元;视频监控方已建成29各村,投资50万元,安装探头数374个;巡逻防控网已建成29个村;预警报警网建成29个村,投资2.8万元;服务管理网建成29个村,投资5.4万元。

二是构筑综治工作中心、综治工作站、村调委会三级综治维稳工作网络。

加大建设投入。建起了高标准的乡综治工作中心,又投资6多万元进行了改造装修,进一步整合综治、司法、、民政、社保等涉及服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制定了“综治中心工作制度,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副书记担任,还设有接待室、风险评估办公室和社会矛盾调解厅,对办公用品、各项规章制度、档案管理进行规范,配齐配强了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都能遵循依法、公平、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服务原则,做到随时接待当场办理,对暂时解决不了的给当事人一个承诺,告知解决答复期限.化解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依法引导诉讼,确保各项维稳工作有效运转。

建立健全农村维稳组织,建立健全综治工作站,设站长一名和“一干两员”(综治工作专干、综治工作信息员和矛盾纠纷调解员),共计4名人员,均由村“两委”成员担任,其中站长由村支部书记担任。组成综治工作小区。综治小区在村级综治工作站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小区设区长一名。主要负责本区内的矛盾纠纷调解、法制宣传、治安防控工作;对重点人员进行帮教或稳控;对安全隐患和苗头及时排查化解;组织并督导本小区范围内开展义务巡逻,同时承担综治工作站安排的本小区相应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每邻近的10户设一综治工作小组,组长由小组内农户推举产生。主要负责本小组10户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调解、紧急救助等工作,同时承担综治小区长安排的本小组相应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在各村建立一支5—15人的巡防队,开展治安巡逻防范工作。

三是提高维稳组织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管理、培训。__乡每年对乡村综治、民调人员进行2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学习、案例分析、经验交流、由法庭、派出所等专业人员授课等。同时,不定期开展应急训练工作,使维稳工作队员能力水平得到明显提升;要求综治维稳人员能做到带着问题找原因、找症结、找方法,全乡建立了横到边,纵到底的综治维稳网络,达到信息渠道畅通,处置反映

敏捷的目的。一是预防。坚持每月集中活动,参加活动人员是各村两委负责人、调委会主任、治保主任、乡综治、司法、、派出所工作人员,各村对矛盾纠纷、治安情况汇报,当月主要受理民间婚姻家庭纠纷、权益纠纷、农村土地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以及一些涉法涉诉案件的调解等情况。

二、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主动预防和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依法调解、以情调解、公平解决纠纷。

1、在调解工作中,司法调解员擅于运用亲情、友情等讲道理、讲法律,使情、法、理有机地结合,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并耐心、细致、公正的进行调处,化解了多起矛盾纠纷、积怨。2014年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共117起,调处117起,调处率100%,调处成功113件,成功率98﹪。及时有效的把各种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

2、挂牌督办调处按期办结率。2014年全乡没有挂牌督办案件。

3、矛盾纠纷日排查、周调度机制落实情况

每周五下午各包村干部汇报本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问题化解情况,要求每天排查,发现苗头及时报告,立即安排人员立即介入调处,及早化解,防止激化,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村级,守住第一道防线。对于重大矛盾纠纷和隐患,边调处边稳控,并及时向乡综治工作中心报告,争取联合解决。综治工作中心通报各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问题化解和接待群众情况,对分流、转办、交办的矛盾纠纷和问题明确人员、时限和解决要求,加强督办,确保真正解决到位。 每周排查、分流、交办、转办的矛盾纠纷和问题要求本周内解决。以周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以推进综治稳定工作,促进全乡全年平安稳定和谐。

1、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健全乡、村人民调解组织,统一为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工作制度牌、标识、标牌、印章等,不断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落实规范化建设要求。

2、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吸收老教师、老党员、老干部等到调解委员会中,配强人民调解力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邀请调解专家讲解人民调解法律法规和矛盾纠纷调处的技巧方法,发放《人民调解工作手册》和《人民调解典型案例汇编》,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

3、“四抓”做实矛盾化解工作。抓超前预防。要求各村、各单位从抓早、抓小、抓苗头着手,及时掌握信息,消除隐患,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抓集中排查。各级调处组织定期组织力量集中排查,将辖区纠纷的种类、特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以及涉及到稳定工作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反馈到司法所。抓包案处理。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实行 “三包”,即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抓督查。乡综治办、司法所组织人员督查指导工作开展情况,部署任务。

四是继续实行矛盾纠纷以奖代补制度的制定。

第4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范文

一、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多元理念

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有史以来最多元化的状态之中,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基层矛盾纠纷也呈现出尖锐化、频繁化、群体化和多元化的趋向,依靠以往单一的方式已经难以满足目前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的解决需要。因此,必须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更新理念,树立多元理念,采取多种有效途径,实现基层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

二、夯实经济基础,优化分配制度

1、坚持改革、推进发展,夯实矛盾纠纷解决的经济基础。基层矛盾纠纷的解决,必须依靠强大的经济基础做后盾,必须在确保基层稳定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基层各项事业,大力推进改革的不断深化,只有不断发展生产力,实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适应,才能不断满足全社会日益增长的多方面需要;只有不断把基层这块蛋糕做大做强,才有可能不断改善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才能不断改变农村的样貌。

2、坚持公平、优化分配,加大公平优先的二次分配力度。通过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增长,不断把社会财富“蛋糕”做大是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必要条件。不断调整和优化分配制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单从分配制度上看,应该积极发挥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的作用,逐步缩小贫富差距。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二次分配要注重公平,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

三、强化基层组织,促进社会公平

1、必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奠定社会基础。基层矛盾纠纷的增长,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各种不公平因素的影响,使得基层群众的利益难以得到满足,当利益和诉求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便容易激发矛盾冲突。因此必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奠定社会基础。

2、必须不断强化基层组织,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奠定组织基础。应该坚定不移地走群众路线,切实把群众的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狠抓落实,加强服务,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奠定组织基础。

四、拓宽诉求平台,及时释放怨气

第5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范文

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探索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长效管理,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构筑“大调解”格局,经区委研究决定,成立区、街两级社会矛盾调处服务中心,区、街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运作二个月以来,共受理纠纷92起,直接调解24起,成效非常明显,化解了大量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在维护稳定工作中起到积极作用。 一、“大调解”机制运转良好 (一)、领导重视,短时间内高效规范组建调处中心 四月下旬区委贺南南副书记组织政法委、综治办、司法局、局、六个街道的综治主任、司法所长等同志到南通参观学习,书记办公会专题研究“大调解”运作方案,并提出尽快筹建区、街两级调处中心要求后,区、街主要领导就把筹建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街道工委、综治办都非常重视,多次召开工委会,研究如何抓落实,克服人员少、办公用房紧张等困难、落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的组*员、办公用房。五月份在宝塔桥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先行试点基础上,六月上、中旬区及各街道调处服务中心先后正式挂牌成立,标志我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建立。 (二)、以打造街道平台为重点,构建区街两级工作机制 区领导多次召集政法委、司法局、局领导研究建立全区“大调解”机制,起草下发了建立区街两级大调解机制的文件。区、街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按高标准、高起点进行筹建。一是有两级领导机构。成立下关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及分管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综治办、司法局、局及各街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6个街道都成立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工委书记任组长,综治办主任、所在地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街道各科室负责人。二是有两级工作机构。区、街道都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各街道综治办主任担任调处中心主任,司法所长担任副主任并负责日常工作。街道、综治、司法、公安各派一人参与中心日常工作,。三是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 区、街中心先期投入资金计14万元,其中区调处中心投入资金3万元,宝塔桥街道调处中心投入资金5万元,其他街道调处中心投入资金1万元以上,区街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都达到三室,有的达到五室,宝塔桥街道调处服务中心落实150平方米办公用房,各调处中心有5-9名人员参加调解工作 (三)、建章立制,明确各调处中心及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区、街调处中心实行三项职权三个结合六项机制十六项制度的工作模式:明确两级中心具有“三项职权”即:1、矛盾纠纷调处分配权,2、矛盾纠纷调处督办权,3、“一票否决”建议权。强化矛盾纠纷高效率调处的“三个结合”即:1、直接调处与分流调处相结合,2、归口调处与联动调处相结合,3、属地调处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完善依法调处社会矛盾的“六项机制”即:1、分级调处机制,2、联动调解机制,3、配套调解机制,4、定期排查机制,5、岗位培训机制,6、专家咨询机制。建立保障调处工作运转的十六项制度,区、街调处服务中心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即:1、值班接待、社会矛盾纠纷受理bsp; 三、完善“大调解”机制应采取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加大“大调解”机制完善的力度 要加强对新时期“大调解”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认识,许多社会矛盾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就可能发展,影响社会稳定,要强化分级管辖,强化联动协作,强化系统配套,强化协调督办,完善“排查疏理及时、调处责任明确、预警处理灵敏、应急处置快速、协调督办有力”等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要充分各职能部门发挥作用,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做好大调解各项工作。 (二)、扩大宣传,把方便群众的好事办好 调处中心的宗旨就是要让群众享受就便统一受理化解矛盾的好处。调处中心成立时间短,许多居民对调处中心还不了解,有纠纷还是到相关的部门、单位吵闹,不知道如何解决,要做好宣传工作、扩大调处中心影响,一是向宝塔桥街道调处中心一样发放矛盾纠纷调解服务指南,二是通过新闻媒介宣传调处中心作用、任务,三是宣传调解成功的典型纠纷,使当事人信任调处中心,四是积极参与调处所在区域内的重大纠纷扩大影响。让群众了解如何就近、便捷,让群众参与“大调解”,提高“大调解”运作的效能,把为民的好事办好。 (三)准确定位,重点打造街道调处平台不动摇 区、街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运行二个月来,6个街道调处中心接待受理总数不多,区调处中心接待量很大,因此要按照区关于建设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要求,发挥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作用,要发挥街道调处中心人员素质高,协调能力强,便于处理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问题,贴近社区、贴近居民,便于当事人来访,便于中心调查取证的优势,使街道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上水平、上台阶。要像幕府山街道要求调处中心做到:小纠纷不出社区(企业),大纠纷不出街道,重大纠纷请区中心来人帮助解决。这样才能方便群众,减少群众麻烦,让人民满意。 (四)、严格责任,发挥分级管理作用 建立纵向到底的区、街、社区、调解小组,横向到边的政法单位、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调解信息网络,在协调处理各类矛盾过程中,各部门、单位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各类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协调、早解决。努力形成“社区民间纠纷在社区,企业内部民间纠纷在企业,跨社区(企业)民间纠纷在街道,治安纠纷在公安派出所,行政管理纠纷在主管部门,较大纠纷在街道社会矛盾调处中心,重大疑难纠纷区统一协调”的分级管辖、综合协调的“大调解”格局。 (五)、加强培训,提高调处社会矛盾的能力 调解水平要上台阶,调解员的素质是关键,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培等形式提高调解员水平,区司法局购买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制作的《人民调解程序》教学光盘,下发到各街道调处中心,区司法局统一制定培训计划,区、街中心成员由区集中培训,社区、企业调解员由于人员多,由街道组织、区派人授课。每个月初定期召开区、街中心工作人员会议,通报上月的情况、分析调解成功纠纷经验,找出调解未能达协议纠纷的不足,会诊疑难纠纷,讨论近期共性的热点矛盾纠纷。 &n

bsp;(六)落实专人,提高“大调解”机制的运作效能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要增加专职人员,都是兼职人员不利于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力争落实编制和人员。在大学生招聘、军队转业干部分配人员时要优先考虑到调处中心,要继续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如电脑联网、配备打印机、传真机等提高工作效率的办公用品,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中心正常工作需要。 XX区司法局基层科:XX 二00四年八月六日

第6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范文

关键词:诉讼;构建;纠纷解决方式;调解;仲裁

经过十余年的法律宣传,中国已经进入了“诉讼万能”的时代。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民事纠纷层出不穷。面对不断增长的民事纠纷,法院的人财物现状对“诉讼爆炸”无法应对;另一方面,传统的非诉讼解纷机制则逐渐边缘化,丧失纠纷主体的信任。一些民事纷争难以及时解决,民众涉法涉诉不断上升,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然而世界上众多国家法院之外的各种非诉讼解决方式被广泛探索应用,并与民事诉讼相得益彰,形成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协调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ADR)已经成为各国法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在中国现时域下,面对国家唯诉讼论的宣传、法院案多人少的局面以及法律资源有限与人民期待较高的矛盾,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有机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缓解司法压力、更好地解决纠纷的必然路径。

一、形成“唯诉讼论”的原因

当前,从国家的宣传到百姓的实践,似乎只有通过诉讼才能解决纠纷。诸多因素导致群众形成了“唯诉讼论”观念,把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之策。在案多人少的局面下,大量矛盾聚集在法院,很多矛盾得不到彻底解决。

(一)经济、社会及观念因素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我国经济及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利益主体多样化、利益冲突复杂化、价值判断标准多元化的局面已经形成,社会已经进入矛盾多发期。当今社会由传统的重血缘、重人际的人情社会,逐渐向以经济利益为重要纽带的利益社会转变。传统的“和为贵”、“耻讼”的观念渐渐变淡,加之媒体宣传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利”的观念登峰造极,使得人们传统的价值评判失效,用法律的是非逻辑代替了传统的辩证逻辑,用是与非的一元评价思维,代替了多种元素考量与权衡的传统纠纷解决思路。另外,社会心理日益浮躁,传统的评价方式已经鲜能影响当事人的行为模式。

(二)媒体宣传因素

当前一些媒体只片面地宣传“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利”,没有弘扬传统的调解、撮合、容忍等矛盾解决及排解方法。片面宣传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方法,没有宣传诉讼是纠纷的最终解决途径。片面的宣传直接导致纠纷主体把诉讼作为定纷止争的首选或唯一手段。在很多当事人容忍度降低的心态下,直接将对方当事人诉至法院,使得矛盾升级,有些案件使诉讼由最终解决途径变为“上访的前奏”,把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无限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中,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使公权力被迫介入市民社会后受到市民社会的反弹。

(四)制度及效力因素

很多矛盾本来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途径得到解决,但是在血缘社会渐渐打破、人与人信任度和容忍度降低、公权力权威性降低的情况下,很多纠纷解决机关不愿给自己惹麻烦,将矛盾往外推。还有的机关做出调解后,当事人不服,继续。法院对原处理机关的处理结果未给予必要的认可,使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权威性及执行力受到质疑。这些做法导致当事人不愿意选择除法院以外的其他解决方式,使得本该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变成了“唯诉讼”解决。

二、构建多元性纠纷解决制度的必要性

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有效互动、有机衔接,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在改革过程中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式,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有效分离的途径,是党和国家尊重人权、重视民意、保护公民自治权利的重要方式。

(一)有利于应对现阶段我国社会矛盾出现的新特点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矛盾凸显期,矛盾表现的形式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基于物质利益产生的矛盾增多,婚姻家庭矛盾增多,群体性纠纷特别是由土地承包与流转、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问题引发的矛盾增多。这些问题或是用法律规范解决情理问题,或者法律方法解决政策问题,一旦处理不当,极易激化干部和群众之间的矛盾,乃至导致矛盾激化,引发冲突,发生或恶性事件。因此,实现对纠纷的法律调控与非法律调控、诉讼解决与诉讼外调解的联动与协调, 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

(二)有利于克服诉讼固有的局限性

法律具有局限性。法律以固化的条文处理动态的世事,有时难免有削足适履之嫌,同时现实社会变化及价值判断标准多元,以一维的视角难免面临多维评价的尴尬。同时,选择诉讼还面临着周期长、执行难、稳定性差等风险,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的张力,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龃龉,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矛盾等。这些因素的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手段的功能和效果。特别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具有明显的不彻底性,难以达到案结事了的和谐状态。判决结果有时与当事人的预期相距甚远,有时会与当事人朴素的情理观念相矛盾,也彻底可能摧毁了纠纷主体之间维系彼此关系的纽带和互谅互让的美德。在这种情况下,不仅纠纷不能得到彻底解决,有时还会加剧当事人之间的摩擦和不和,也增加了国家的维稳成本。

(三)有利于公民树立荣辱观念,加强内心自律

社会规范是我国传统上有效而权威的评价方式。人与人之间的评价、生活和工作环境对人的认可、信仰施加的自律以及道德在众多价值中的至高性,这些因素对人民遇到矛盾自行调节和外力调解起到重要作用。然而,现时域下,一些人没有信仰,缺乏内心畏惧和自律,在面对法律规范要么合法要么非法的一元判断下,对社会规范漠然轻视。对法律规范的“赔礼道歉”、“返还原物”等责任承担方式,甚至对司法机关出具的“司法意见”等手段没有羞耻感和畏惧感,难以促使其履行自身义务,形成荣辱观念,也难以阻却其再次成为诉讼争端主体。构建多元性纠纷解决制度,可以借助全社会各种力量对社会矛盾调、控、疏、化,使全社会资源联动,对违法行为进行多角度否定评价,引导公民树立荣辱观念,使公民内心形成行为尺度,营造诚信自律的社会环境。

三、加快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这个权利纷争明显增多、物流人流速度加快,人与人容忍度日渐降低、纠纷种类五花八门的时代,法院和法官面临空间压力,难以满足民众的司法需求,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效率和质量难以保证。另外,很多情况法院不能解决,但其他机关和当事人却期待法院来解决。在法院用法律不能彻底解决纠纷时,当情理和法律相龃龉时,百姓埋怨增多,涉法队伍不断膨胀,影响社会和谐。另一方面,人民调解无人信赖,调解、仲裁等机构无人选择,行政机关的居间调解得不到执行,社会资源未得到有效利用。在这种情况下,加快构建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有机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诉讼与非诉讼方式有机结合,有效衔接,显得尤为重要。

(一)制度构建

目前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虽已经形成框架,但该框架非常松散。各部门配合不紧密,执行力衔接性不强。原来立法采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打补丁,各规定不能有机结合,不能形成合力,使得纠纷直接涌向纠纷解决的最后途径——法院。因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予以重构,加大人民调解力度,邻里—单位—街道—社区—司法所,层层消化,积极化解,让矛盾从群众中来,消灭在群众中;建立适当的诉讼前置程序,充分利用行政资源和仲裁资源,利用法律、道德、利益等多元准则对矛盾进行化解;支持民间仲裁组织,形成市民社会纠纷自治,为解决纠纷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途径,形成对诉讼的有力补充;重视法院调解,调审分离、实行立案前调解、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执行调解等多种调解;诉讼过程中邀请民间组织、人大政协代表、陪审员等多种主体参与调解,整合社会资源,共同解决矛盾;适当设置效力承认制度,有些机关已经处理过的矛盾,可以适当认可,授予执行力,节约纠纷解决资源;各部门联动,相互配合,设立奖惩机制,充实调解机构和力量,国家予以支持和鼓励。通过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使纠纷解决资源更加紧密结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形成合力,共化矛盾。

(二)宣传指引

随着法治思想深入人心,传统非讼思想受到批判,媒体、法学界不断向民众灌输诉讼万能,一味宣传诉讼才是解决纠纷的首选之策和不二之选,诉讼全能主义已悄然形成,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被赋以否定性的评价。“一元钱”官司被广泛宣传,恶意购买假货索赔被贴上正义的标签。把法律视为终极的判定标准极易导致对情感、责任、道义等价值的漠视。当得知通过法律解决,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获利更多,当得知通过法律解决所尽义务更少,当得知可以通过毁灭或伪造证据,歪曲客观事实可以影响公权力对其行为的判断,很多人往往滥用诉讼来解决矛盾,利用诉讼本身的有限性来实现私利。其结果经常导致纠纷主体矛盾骤然升级,并将这种不良情绪带到裁判的作出和执行中。笔者在审理案件时,经常有当事人说“他没有必要把事情闹这么打,我又不是不履行义务”、“他也没和我商量啊”等等怨言。诉讼万能的宣传已将社会矛盾由多种途径解决引导为唯诉讼途径解决,将情理问题转变为法律问题,有小纠纷变成大矛盾。大量案件涌向法院导致司法资源被无端浪费。在大量案件面前,在效率与公平的张力之间,法院和法官面临极大困境。由于精力财力有限,审限程序要求严格,法律对道义、情感的判断标准的不自觉排斥,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抵牾,法官难免挂一漏万,从而导致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最后一道防线遭到质疑,使矛盾得不到彻底解决,国家公权力威信降低。

因此,法律的良心—法学家,法律的从业者—法律家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媒体应当进行正确的指引和宣传,不但要宣传法律作为解决纠纷手段的价值,还要明示法律的局限性和有限性,法院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对于家庭、婚姻、政策等领域的案件,法院也不是最佳解决途径,仅仅是解决途径的一种。唯此,才能给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更多的生存及发挥空间,也为法院和法官腾出更多的精力成为法律的专家,正义的最终守卫者,而不是疲于奔命的工具。

(三)利益引导

现代社会已经发展到“从身份到契约”,从以情感为核心到以利益为纽带。在这种情况下,用法经济学派学说,通过对成本和收益的分配,引导纠纷主体通过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纠纷,从而对纠纷进行分流。从成本上,人民调解的成本最低。通过基层组织(纠纷主体单位、居委会、司法所、妇联、消协等)耐心工作,可以将矛盾化解,收获最大的利益。仲裁的费用可以适当提升,但是快捷便利等优势使当事人综合各种因素,进行选择。行政调解可以利用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在具体事件中促成纠纷主体和解,通过公权力和私权利的互动和分配,使当事人自愿衡量成本,达成和解。诉讼的成本应当提高,提高诉讼费用,使当事人适当承担诉讼风险,在裁判过程中再将诉讼成本根据胜负情况分配给当事人。通过提高诉讼成本,分配诉讼费用,既能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又能使法院真正成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

(四)效力衔接

纠纷主体不愿选择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没有强制力和执行力。首先,人民调解的结果完全是依靠双方当事人意愿接受,完全没有强制力和执行力。其次,行政调解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甚至连民事协议的效力也得不到确认。再次,劳动仲裁的仲裁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可能导致责任心不强,最后导致仲裁结果稳定性不高。另外,商事仲裁的结果有时得不到法院的执行,执行力变弱。这些情况导致纠纷主体直接将纠纷诉至法院。

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各种方式目的一致,都是想将纠纷稳妥化解。不能“个人自扫门前雪”,推出矛盾,结案了事。因此各部门、各程序应有机衔接,形成通畅的纠纷解决路径。

第7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范文

--**州**县**彝族乡**村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典型经验材料

村党总支常务书记兼新农村建设指导员 胡-光-明

**州**县**彝族乡**村地处**乡东边,距**乡政府所在地17公里,到乡道路为柏油路,交通方便,距县42公里。全村国土面积47.56平方公里,辖热水塘、哈铁等11个村民小组。现有农户318户,有乡村人口1030人,2012年全村经济总收入1676.39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220元,森林覆盖率达83%,是一个以发展泡核桃产业为主的林业山区民族村。近年来,国家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随着中央和地方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的生活质量逐步提高,促进了农业建设的持续发展,农村面貌日新月异、欣欣向荣。在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受到市场经济转轨、利益格局调整和文化思潮变革等诸多因素影响,各种新型矛盾错综复杂,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农村矛盾,关系到农村经济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着力化解农村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基层村级组织肩负的一项重要任务。我村党总支、村委会在农村基层实际工作中,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内部矛盾和相邻之间纠纷的解决,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认真加以排查化解,并在工作实践中探索出了一套有效的矛盾纠纷化解办法。

一、矛盾纠纷基本情况

2011-2012年以来,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推进和跃龙公路等重点工程项目在**村境内实施,以林地和土地权属、农户分家、婚姻、重点工程建设征占地赔偿和水源等矛盾纠纷为主的大批矛盾,致使我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量及难度不断增大,矛盾纠纷有上升趋势。

两年中,共发生矛盾纠纷173件,其中:林地和土地权属纠纷80件,占46.3%,农户分家纠纷35件占20.2%,婚姻矛盾5件,占2.9%,赔偿矛盾32件,占18.5%,水源纠纷21件,占12.1%。

究其特点有六个方面:

一是矛盾纠纷的多样性。矛盾主体增多,矛盾关系广泛、复杂,往往是国家、集体、个体和多种经济组织的矛盾交织在一起。在盲目的荒地开发中,有的是“有地无证”,有的是“有证无地”,有的是“一地多证”,这就为村民、集体和开发者之间的土地纠纷埋下了隐患。

二是矛盾纠纷的季节性。受自然规律的影响,农产品购销、农作物财产侵权、劳务报酬索要、水事纠纷都具有季节性。特别是因地埂地界、浇水用电等切身利益而引起的矛盾,来势猛,发展快,带有明显的季节性。

三是矛盾纠纷的涉法性。随社会的进步,农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逐步增强。民调组织及辖区行政部门不解决或解决不了的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

四是矛盾纠纷的群体性。农村矛盾纠纷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涉及面广,易于引起具有相同利益关系人的共鸣,进而形成群体行为。这些矛盾纠纷若处理不当,解决不力,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极其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是矛盾纠纷的对抗性。受利益驱动影响,由于水资源的不均性、有限性、紧缺性,极易形成农田灌溉水事纠纷,甚至引发打斗。因借婚姻索取财物、争夺遗产、分家拆产、逃避债务而激化的矛盾时有发生。

六是纠纷调处具有复杂性。就土地纠纷而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土地弃耕撂荒为由收回或转包农户的承包地,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以“土地经营权证”为根据受法律保护。但《土地管理法》又明文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在这里,法律和法律、法律和政策之间出现明显不相吻合,使得基层干部和政法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无所适从,左右为难。

二、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从林地和土地权属、农户分家、婚姻、重点工程建设征占地赔偿和水源等矛盾纠纷的产生,有其深层次的原因。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广大人民群众追求小康生活的愿望越来越迫切。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不适应、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的矛盾也随之凸显。

现阶段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东西部的差距、城乡差距、各阶层的差距明显拉大,虽然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改变了均贫。但是,由于并没有达到均富,导致不患寡而患不均,由不均而导致心理失衡,由心理失衡而导致行为失控。个别地方因仇官仇富心理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已经给我们提出了深刻的启示和警示。

第二,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带来利益格局的调整,引发了社会纠纷的剧增。随着原有的利益格局的不断变化,个人之间、群体之间、家庭之间、社区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利益差距与矛盾日益突出,从而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且纠纷的性质越来越复杂。同时,多元化利益带来的冲突加上因制度未有效确立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产生了许多新的具有时代特点的纠纷,如土地承包权纠纷、劳资纠纷、消费纠纷、医疗纠纷等。

第三,市场机制不成熟,新旧体制产生巨大摩擦,社会控制系统不够完善并明显脱节,原有的管理体系力不从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产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出来。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失范,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经济固有的各种弊病开始产生,受利益驱动,引发的各种纠纷层出不穷,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在增长。

第四,城市化进程加快,新型共同体正在生成。以价值、观念共同为特征的传统社会正在向利益共同的经济共同体转变。农民为参与市场的需要自愿组织的各种生产、销售、技术性协会正在生长、发育,这是经济共同体在乡村社会发育的征兆。另一方面,农民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向城市流动。与此同时这些农民又未被城市接纳,造成他们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权利一旦受损害,往往诉诸暴力或其他类型的自力救济。

因此,基于特定的历史时期,我们在取得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各类犯罪案件、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信访数量同样快速增长。当自发的、零散的、轻微的矛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时,将可能转化成自觉的、有组织的、严重的群体性对抗,使矛盾摩擦上升为矛盾冲突,烈度与强度不断地增强,引发更大范围、更加激烈的冲突。为此,尽快建立一种便捷、节约、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紧迫而必要的。

三、巧妙化解矛盾纠纷的办法

哪里疏导化解矛盾的工作做得好,哪里农民的情绪就顺,社会秩序就好,经济发展就快;否则相反。农村矛盾纠纷都有一个酝酿--发展--激化的过程,要从源头抓起、从根本抓起、从全社会抓起、从平时抓起、从预防抓起、从调解抓起,“宜疏导不宜堵压、宜化解不宜激化”。除了违法乱纪的事件和最终需要解除人身关系的以外,均应耐心细致地调解,千方百计定纷止争。

第一,建立一个完善的工作机制。按照“形成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格局”的要求,不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努力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提供坚强保障。一是实行“一天一排查”制度。村“两委”班子成员、村调解委和各村民小组长按照分管的片区每天分别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和收集,努力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处理,切实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实行“一案一办结”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归纳分类,逐件按诱因、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预测等登记建档,并逐一进行调解,调解后及时将调解情况报告乡综治办。对比较复杂或有可能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矛盾纠纷案,村“两委”及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提出化解措施,明确包案责任人,及时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明确村级调解组的调解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送达。三是实行“一月一例会”制度。村调解委每月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全村维稳形势,研究解决矛盾纠纷难题,并按月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小组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措施不力、工作被动的小组、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培养一支过硬的调解队伍。立足于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培养一批优秀调解员,通过发挥其作用,使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础,消除在萌芽状态。一是管好用好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结合村“两委”换届,对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整充实,明确其主要职责和任务。实行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月例会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调解员学习农村实用法律和调解工作方法。同时,通过落实“以案定补”、每年评选优秀调解员等形式,充分调动村级调解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有效整合基层调解人员。实行矛盾纠纷分级调解制,对家族或家庭中产生的矛盾纠纷,由家族长者先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再上报村民小组。对村民小组内产生的矛盾纠纷,由村民小组长、党员、村民代表先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再上报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发挥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以及各界知名人士的作用。通过分级调解,有效整合调解人员,壮大了基层调解员队伍。三是对调解员进行专门培训。结合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以调解业务、调解方法、农村实用法律等为主要内容对村级调解员进行集中培训,使基层调解员全方位、多角度的得到培训。

第三,推广一套有效的化解方法。我村认真总结推广矛盾纠纷化解方法。通过不断探索实践,基本形成了一套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矛盾纠纷化解方法,并在全乡范围内得以推广,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八种:一是注入真情调解。每位调解员在组织调解前,都要抱有一定将矛盾纠纷化解的信心和决心,把矛盾纠纷化解当做是真正为群众办好事实事,都要认识到若不将矛盾纠纷化解,会对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甚至会升级为更大矛盾,影响社会大局稳定。二是规范程序调解。严格按规范程序组织调解,严明调解纪律,维持好调解现场秩序,对参与人有可能产生激动情绪的,安排专人稳控,防止双方矛盾升级,致使不欢而散。三是坚持依法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要将矛盾纠纷案涉及法律和政策宣传在前,让当事人理解明白。调解员在提出纠纷问题解决方案时,要尽可能按照法律规定,维护法律尊严。四是法情结合调解。在依照法律完全不能化解矛盾的基础上,要组织当事人协商,提出若干解决问题的方案供当事人选择,直至矛盾纠纷化解为止。调解员在提出解决问题方案时,要发散思维,只要不违反道德、法律和不触及第三方利益,有利于矛盾纠纷化解的方案都可以提出。五是用活村规民约。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约束不了,以及农村常出现的一些纠纷事项明确写入村规民约,依法召开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认真组织实施,在发生矛盾纠纷时,严格按照村规民约规定来组织调解。六是用活关键人物。在对有些矛盾纠纷进行化解时,要对当事人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查了解,若有一方当事人的亲人、朋友,或有利益制衡的人物,有利于矛盾化解的,要想方设法与其沟通,请其出面做思想工作,或出面参与调解。七是用活特定时段。在对有些矛盾纠纷进行化解时,调解员要对矛盾纠纷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找准矛盾纠纷化解的最佳时机,再组织调解。对已化解矛盾纠纷达成口头协议的,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补充书面协议。八是用活人性本质。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要对当事人进行人性分析,了解矛盾双方需要什么,并顺着当事人的需求去做思想工作,直至双方当事人利益达成一致。

第8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范文

一、加大矛盾纠纷网格化建设力度,进一步细化网格单元

全区共建一级网格1个,二级网格8个,三级网格73个,四级网格521个。配有网格专职调解员56名,兼职调解员656名,信息员782名,达到了调解网格百分之百全覆盖,实现了全区调解工作网格化。并依托网格优势,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建立了公示制度。在全区网格内对网格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公示,确保网格内群众明白知悉,方便群众反映情况和寻求服务。制作公示版1185块,制作经费3.5万元。明确了网格负责人、调解员和信息员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指标,制定了网格调解员和信息员的考核奖励办法。每一个网格负责人能做到熟悉了解责任区内每一户家庭情况,第一时间掌握责任区内矛盾纠纷信息,并及时会同社区调解委员会进行调处和化解。使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矛盾纠纷隐患较多的社区,配合有关部门,宣讲法治,切实做好群众工作。能主动参与突发事件和的预防和应对,制定事前预防预警、事中应急处理和事后调处工作措施,形成有效的突发事件源头治理和应急处置长效机制。

二、抓好重大矛盾纠纷风险评估制度

对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等方面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综合研判,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制定风险化解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对存在的矛盾隐患进行有效化解。对排查出来的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落实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度,强化调处责任落实。

三、专项排查和常规性排查相结合,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做到能够及时化解的就地解决,对涉及范围较广、调解难度较大的矛盾纠纷,采取先稳控并报告上级部门,后联合相关部门及时化解的措施,有效化解纠纷,防止和避免了工作中走过场、搞形式、敷衍了事等现象发生,实现了村(社区)每周、街道每半月、区每月一次的集中排查、针对特定地区或特定领域带有倾向性矛盾纠纷的专项排查和针对重点类型、重点区域的重点排查。

四、积极整合调解资源,进一步加强“大调解”机制

按照“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要求,各级调解组织积极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矛盾纠纷排查、登记、化解、结案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形成上下贯通、工作互动、资源共享的工作格局。积极开展区法律服务“四万”工程,整合我区优秀法律服务人员、调解员深入企业,帮助企业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强化对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重大矛盾纠纷的预警预告能力,提高预防和化解的主动性。

五、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按照分层分批培训原则,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庭审旁听,以案说法等方式开展常用法律法规、调解工作技巧、调解文书制作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注重加强网格化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素质,增强网格化管理能力。6月28日,司法局和区法院联合组织举办了全区人民调解员培训暨召开调解网格化工作推进会。培训会上,孙局长要求人民调解员一要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当前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网格化建设的责任感,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独特功能和优势,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市司法局矛盾纠纷协调处副处长钱苏青同志和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董新同志以人民调解业务知识、调解文书制作、调解技巧和方法为主,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受到了全体参训人员的欢迎。全区司法行政人员、村(社区)调解主任、专职调解员、司法协理员、人民陪审员100余人参加了会议。

第9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行动,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深入排查,集中力量解决一批突出矛盾,实现“五个坚决防止”,即:坚决防止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事件,坚决防止发生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发生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坚决防止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坚决防止重特大刑事案件。

三、工作重点

结合在陆家村的“大走访大落实”活动,对村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点问题,集中力量进行化解:

一是各类对社会不满、行为反常、长期上访特别是扬言报复社会的人员。尤其是要结合我委工作职能,切实做好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青少年、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全面梳理排查、化解、稳控工作;

二是因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合同债务纠纷等涉众型经济纠纷可能引发突出纠纷的问题;

三是因征地拆迁、民工工资、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学校意外伤亡事故、环境污染等可能引发突出纠纷的问题;

四是因资源权属纠纷等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械斗的突出问题。

四、工作安排 

一是全面排查。对影响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逐案进行核实排查,登记并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矛盾简述的内容应包括矛盾纠纷的时间、地点、当事人、起因、影响等,化解情况应包括化解措施、处理结果、趋势预测等。

二是调处化解。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排查出的每一个突出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实行“一个案件、一套化解方案”,明确包案领导和化解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调处、稳控工作。

三是总结经验。对本次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剖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同时也要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探索解决新形势下各种新矛盾、新问题的方法、途径。

五、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 “大走访大落实”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活动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该项工作。切实化解一批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