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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精选(九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

第1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

[关键词]社会矛盾纠纷 多元化 解决机制

正在迈向化的,在突飞猛进的奇迹背后,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剧地上升,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不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而且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扩大,带有明显的多元性、发散性。认真研究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种类和特点,对于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预防、成功调处、防止激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和类型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正面临关键的临界点,社会矛盾众多,各类纠纷频发。这些矛盾纠纷具有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复合化、调处疑难化、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具体类型主要有:(1)涉及城市居民和群众的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2)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等方面的矛盾纠纷;(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4)有关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方面的矛盾纠纷;(5)城乡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方面的矛盾纠纷;(6)城乡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7)运输、公路、桥梁、航道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8)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城乡市场监督和管理、查处违法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9)医疗事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10)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11)涉及改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矛盾纠纷;(12)涉及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13)涉及到家庭、邻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以及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等方面的矛盾纠纷;(14)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这些类型,多数属于新型纠纷,其中,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安置、干群关系、劳资关系、涉农等引发的纠纷尤为突出,这类新型纠纷较之于传统纠纷,起因复杂,涉及面广,一般呈群体性规模,处置难度大,对社会稳定产生的不良也更大。

二、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东西部的差距、城乡差距、各阶层的差距明显拉大,虽然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改变了“均贫”的状态。但是,由于并没有达到“均富”,导致“不患寡而患不均”,由“不均”而导致心理失衡,由心理失衡而导致行为失控。个别地方因“仇官仇富心理”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已经给我们提出了深刻的启示和警示。

第二、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带来利益格局的调整,引发了社会纠纷的剧增。随着原有的利益格局的不断变化,个人之间、群体之间、单位之间、行业之间、家庭之间、社区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利益差距与矛盾日益突出,从而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且纠纷的性质越来越复杂。同时,多元化利益带来的冲突加上因制度未有效确立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产生了许多新的具有时代特点的纠纷,如土地承包权纠纷、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纠纷、劳资纠纷、消费纠纷、医疗纠纷等。

第三、市场机制不成熟,新旧体制产生巨大摩擦,社会控制系统不够完善并明显脱节,原有的管理体系力不从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产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出来。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失范,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经济固有的各种弊病开始产生,受利益驱动,引发的各种纠纷层出不穷,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在增长。

第四、城市化进程加快,新型共同体正在生成。以价值、观念共同为特征的传统社会正在向利益共同的经济共同体转变。村办企业的兴起,农民为参与市场的需要自愿组织的各种生产、销售、技术性协会正在生长、发育,这是经济共同体在乡村社会发育的征兆。另一方面,农民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向城市流动。1与此同时这些农民又未被城市接纳,造成他们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权利一旦受损害,往往诉诸暴力或其他类型的自力救济。

因此,基于特定的时期,我国在取得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各类犯罪案件、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信访数量同样快速增长。2 当自发的、零散的、轻微的矛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时,将可能转化成自觉的、有组织的、严重的群体性对抗,使矛盾摩擦上升为矛盾冲突,烈度与强度不断地增强,引发更大范围、更加激烈的冲突。为此,尽快建立一种便捷、节约、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紧迫而必要的。

三、纠纷解决的现实困境

(一)“诉讼爆炸”之困。西方国家的现代化实践表明,案件增长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附带产品,在我国,诉讼发展高潮同样成为现代化过程中必经的一个阶段,且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结果是一方面是法院案件大量积压, 另一方面是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如仲裁机构门前冷落,民间调解更是日渐弱化。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局限性。人民调解在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之际,尽管其正当性和效力有所提高,有助于提高其在纠纷解决方面的社会作用,但是在缓解国家法与民间社会规范之间矛盾冲突方面的作用却可能非常有限1,近年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呈现急剧下降的态势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第一,人民调解对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解决具有重要作用,但对解决困扰党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纠纷显得无能为力;第二,解决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必须重视发挥行政的力量和作用2;第三,人民调解的自治性和行政性不可能统一在一起;第四,要转变观念,开阔视野,借鉴西方国家ADR的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建立。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除以法院判决和法院调解为主的诉讼解决方式外,诉讼外解决方式包括仲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机关的纠纷处理机制、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以及民间组织调解,还包括极富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3.它们共同组成当代中国的纠纷解决体系。但由于存在各自为政、适用依据不一、机构组成人员素质不高、规范和程序过于随意以及缺乏当事人信任等问题,总体看,现行的纠纷解决体系解纠效力不高,结构、布局不合理,有时法院不愿或不屑配合。过于倚重诉讼解决纠纷的观念一时难以改变。有些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价值取向、机构设置、程序运作与现代ADR追求的效益、自治、自律、灵活等价值目标相去甚远,有的甚至是南辕北辙;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发展不平衡,有的规范化、组织化程度较高,在实践中作用突出(如人民调解制度),有的则形同虚设;尤其是适应现代社会和技术发展的专业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缓慢,消费者纠纷和医疗事故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保险索赔等解决机制要么运作不畅,要么付之阙如。在知识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当ADR已汇合成一个势不可挡的国际性潮流时,我们不应该还在为争取ADR在解纷体系中的正当性地位争论不休。曾经有过的许多尝试,如不少地方或行业成立的“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山东陵县的“司法调解中心”,江苏南京、南通等地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浙江嘉兴市在所有乡镇街道建立的“综治司法信访联动中心”等,都有其合理的成分,需要从更高的视野加以审视、、提高和升华,以建立符合时展要求的、经得起理论、法律和实践检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四)纠纷解决的领导方式亟待转变。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问题上,现在似乎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领导方式,即:成立高规格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层层召开高规格大规模的会议、层层下达文件、提出一些口号、规定一些考评标准、不间断地进行检查督办,结果是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但收效甚微。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两个:一是形成了领导方式的习惯定势,即人治的思维难以改变;二是缺乏求真务实的精神,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以大张旗鼓的检查督办代替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看似领导重视,实则工作在上层空转。这种空泛化、运动式的领导亟待改变。改变执政方式,使各类纠纷的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则可循,由救火式、突击式、运动式转变为化、经常化和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迫在眉睫。

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思考

积极探索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多样化、合理化机制,既是当今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又是成熟法治社会的标志。在当代中国,探索和研究,构建便捷、节约、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用法规的形式规范矛盾纠纷解决的方式渠道、工作机制、政府责任等,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格局,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一)确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性思维

虽然我们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协商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并没有形成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有效机制。作为一种机制,要靠制度来保障,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在纠纷解决机制重整过程中,应着重考虑纠纷解决权优化配置这一重要课题,将国家通过法院所垄断的纠纷解决权(实际上一直未实现也不可能实现)逐步地向回归,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从国家到社会的总体演变,在法院的周围组织培植多种形态的纠纷解决机制,构造出一套“以社会为依托、以法院为核心”的纠纷解决系统。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和最高机构,国家所要掌握的应当是最终解决权而不是最先解决权,这应成为纠纷解决机制整体重构过程中的基本原则。

(二)积极推动立法,使各类纠纷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则可循

我国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中,各地积极探索,创造了很多纠纷解决办法,但依据、做法不一,在一定程度上了纠纷解决的权威性和合法性。这就迫切需要从上进行提高,并把正确的做法和经验转变为规则,加以法制化。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为了节约司法资源、缓解社会的压力,盛行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DR),并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和实务操作,美国、挪威、澳大利亚等国都分别制定了规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纠纷解决法,从而对传统法学和纠纷解决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当今的无疑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但是,在我国,就纠纷解决,立什么法、怎样立法仍是一个有争议的。我国对于《人民调解法》立法的呼声颇高,也有一些地方考虑就调解进行地方性立法,我们认为,调解是否需要再单独立法,有值得商榷之处。“调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调解”本身也是个法律概念,它有一整套原则和规则,但现在有不少人、甚至是相当一级的领导和机关却把“调解”理解为一般的协调解决的意思,认为人民调解可以统揽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调解可以包医社会矛盾纠纷的百病,因此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口号,别出心裁地搞出新的运行机制,规定一些不切实际的量化标准。比如:司法部的部颁规章中明确规定,民间调解只适用于“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并且规定两类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其实现在很多纠纷,并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涉及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而对这些不适合调解的纠纷,实际上我们已经创造和积累了信访等解决途径,但许多人却视而不见,片面夸大调解的功能,这对纠纷解决是有害而无益的。

如果单纯就“调解”进行立法,我们认为有两个因素值得斟酌:一是调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虽然关于调解的规则和规范是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中,确实没有一个系统的法律来规范,但规则是清楚的,在实践中没有不明确的问题,再搞一个系统的立法,似乎没有太大的实践上的意义;二是司法部在2002年的规章中,对人民调解有突破法律规定的地方,主要是在镇、街一级设立调委会,调解委员采用聘任的方式,这就突破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的自治性,同时还涉及到行政许可的问题,虽然我们在人民调解的实践中完全可以这样去做,但一涉及到立法,显然是一个障碍。因而,就调解立法,突破现有的法律难于操作,不突破现有法律则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而没有多大实践上的意义。

实际上,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是多元化的,举其要者就有司法、仲裁、沟通、协调、协商、调解等,而且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都有所实践并积累了经验。现在的关键是,要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并把这些经验以规则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则可循,有效地处理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我们主张就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立法,第一步可以先进行地方性立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国家立法,总体的思路是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创制我国的《纠纷解决法》或分别单行立法。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要进一步突出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和功能,突出民本思想和社会自治精神,强调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司法的衔接。

(三)建立和完善适应中国国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化和传统,以及社会主体表现出来的法律意识,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不同的社会由于制度设计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在纠纷解决机制上体现出的选择偏好和类型会有很大的差异,如西方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通常被视为“审判中心型”,而东方社会的解纷机制一向以“调解中心型”著称。社会条件对于纠纷解决机制选择的影响,说明不同社会、不同主体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往往是不同的,而决定这种选择的因素常常是综合的,多主面的。这正好表明,法律解决(诉讼)未必是唯一适当和必须采用的方式,与法律同时必然存在着其他社会调整机制的作用。这里至少有一点是明确的,即社会充满着复杂的冲突,其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的手段、方式也应是多样的。这就需要社会提供能合理分流和有效解决各种纠纷的路径,并能促进各路径协调与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总的要着眼于“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要求,健全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排查调处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责任追究机制, “正确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 1.基于此,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突出如下思路2:第一,纠纷解决机制应以建立科学的纠纷分流制度为前提。首先,要构建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体系。要搭建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协调的平台,同时建立一整套长效的纠纷协调程序,以克服协调中的随意性与临时性,增强科学性、规范性及透明度;要积极与培育科学的行政调解机制和民间组织、行业组织的纠纷调处机制;要制定非诉讼纠纷解决规则体系,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的逐步规范化,保证不偏出最低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要求。其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纠纷分流机制。总的原则是要能够提供多种多样、形式各异的纠纷解决路径供当事人选择。第二,纠纷解决机制应以最大限度地回应社会与民众对纠纷解决路径的不同需求为出发点。第三,纠纷解决机制应始终是一个不断选择和平衡的动态体系。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实践中凸显出许多内生的矛盾,而裁判型与调解型的弊端分立这些矛盾的两端。这就要求纠纷解决机制要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进行不断的选择与平衡,以克服单一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同时发挥其优点。第四,纠纷解决机制应以尊重前端解决结果为基点,同时注重诉讼程序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第五,采取措施,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 .

(四)建立实践平台积极探索纠纷解决新模式

理论的探索是为了解决现实的问题。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当务之急是在操作层面上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实际效用。我们认为,成型的纠纷解决机制要达到以下目标要求:(1)要建立健全组织,力求在第一时间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以便抓“早”抓“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通过两个渠道来实现:一是整合现有综治、信访资源,在镇、街一级设立“纠纷解决服务中心”,给群众提供一个便民利民的服务窗口;二是在村(居)、社区建立组织网络,及时将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向“中心”报送。(2)“中心”要对矛盾纠纷集中梳理,实现归口管理。“中心”要对掌握的矛盾纠纷逐件进行,按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确定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和相关的责任主体,归口处理。涉及到区、市相关部门的,要通过上级综治机构实现归口处理。考虑到“中心”办事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在初始阶段,可在“中心”提出意见的基础上,由镇、街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由其牵头的议事小组最终确定如何归口处理的问题。(3)要依法办理和限期处理。归口处理后,相关组织和部门,要按照相关纠纷解决方式的要求和规定的完成时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中心”或综治机构。(4)要搞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分析利用。各级综治机构对本辖区社会矛盾动态要及时掌握,包括办结的、待办的、督办的,各类纠纷的数据统计,每件纠纷及解决的具体情况(各层级要求不同应有所区别)。条件成熟时,可考虑上下联网,实现信息的网络合成和查索。为了达到各级综治机构对本辖区情况的切实掌握,要规定严格的表报和要事“一事一报”制度。各级要定期分析情况,使对工作的指导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之上。(5)要加强领导。各级综治机构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督办,对具体矛盾纠纷的解决,要件件有着落,项项抓落实;适时召开会议,总结情况,分析倾向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综治责任制。

[1]范愉。《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学海》,2003年第1期。

[2]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

[3]谢圣华、何良彬、谌 辉。《向和谐与公正: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人民法院报》网站2005年4月15日。

* 原厦门市司法局局长。

** 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

1 据国家公布的2000年人口普查表明,居住在城镇的人口占总人口的36.09%,居住在乡村的占63.91%,同1990年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比重上升9.86个百分点。进人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城镇化水平发展极其迅速,已进入城市化高速发展时期。

2 以信访为例,信访通常是普通老百姓因为利益受到伤害,或人际矛盾与社会矛盾已经开始激化,但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解决问题的一种表现。1978年至1982年,全国法院处理民事申诉来信39800件,接待民事申诉来访43900人次,两者相加共83700件(人)次。1998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4224万件(人)次,上升了近500倍。这一数据是惊人的。如此大规模信访,表明在社会结构的微观层面(基层)蕴藏、积压着大量人际矛盾和社会矛盾。也是社会结构基础层面不够稳定、不够和谐的信号。

1 范愉:《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载《学海》2003年第1期。

2 资料显示,仅2004年10月26日至11月25日的一个月时间,厦门市市长专线电话市民投诉较多的项目有:市政城建322件,劳动人事240件,环保问题196件,公安189件,土房规划174件,工交财贸92件,教科文卫72件,共1285件(摘自《市长专线电话》总第10期),按此推算每年就有16000件,远远大于2004年人民调解5000多件的数字。

3严格地说,信访制度并不是一种特定的纠纷解决机制,然而从它在实践中的作用来看,却在我国的纠纷解决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第2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民事纠纷 法院 解决机制 调解

一、探索传统型民事纠纷“2+X”化解机制的动因

传统民事纠纷主要是指婚姻家庭、赡养、相邻关系、房屋宅基地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纠纷。此类纠纷的起因虽简单,却往往掺杂了过多的非理性因素,发生的空间范围虽小,却往往涉及到亲情及盘根错节的乡邻关系等,实际发生的纠纷冲突和引起纠纷冲突发生的事情表面上不存在必然的联系,而诉讼裁决的依据是“就事论事”原则,裁决了纠纷,但未必能够消除纠纷产生的根源,所以导致了诉讼化解效果不很理想。我们统计发现,2008年前我院该类纠纷和因该类纠纷引起的关联纠纷占到民事案件总数的43%,占到了涉诉纠纷的33%左右。对于该类纠纷,普通人民调解组织在单独化解中,缺乏道德与法律的支持,纠纷化解效果不是很理想。

2010年初,我县广播影视中心成立以“化解百姓矛盾纠葛、帮扶救助弱势群体”为宗旨的《新闻女生》栏目组。通过研究其播出的栏目,我们法院敏锐地认识到该栏目组是一新生的解纷主体,我们主动与栏目组沟通并达成共识,联手着力打造在全县具有广泛影响的民事纠纷化解新平台,推动全县诉调对接工作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准确定位,她的准确定位决定了该栏目组的纠纷化解作用。《新闻女生》建立之初,就是在构建全县大调解格局下,县广播影视中心开办的一档服务民生类栏目,她不同于一般新闻媒体单纯的关注与揭露的定位,她突破传统媒体的定位模式,定位于矛盾纠纷的化解,定位于让群众如何正确处理相似纠纷的引导。二是调解方式新颖,现场调查取证和化解工作同步录音录像决定了其具有化解手段方式新颖、法律宣传面广量大等其他解纷主体无法比拟的巨大优势。三是播出形式多样,采用弘扬与批判正反两面的对比,增强观众的视觉冲击,引动群众的情感共鸣,教育和引导群众在处理类型纠纷时选择的正确方向。

二、传统型民事纠纷“2+X”化解机制的主要做法

我们法院与栏目组联手推动的“2+X”新型化解机制,其主要做法是:

(一)确定以《新闻女生》栏目组为纠纷化解平台

根据《新闻女生》栏目组的工作特点,我们把诉调对接工作的重点放在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相邻关系、房屋宅基地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传统类民事纠纷上。这主要是考虑到此类纠纷数量较多,法律关系相对复杂,而且也是百姓较为关注的热点话题,可以有效发挥《新闻女生》节目播出后的新闻效应,扩大对诉外纠纷化解工作的宣传,起到化解一个案,教育一大片的社会效果。

(二)确定以人民法院为法律支持平台

新闻媒体舆论引导方向优势明显,但法律应用和适用是这一解纷主体的一块短板,我们法院在纠纷分流的同时,注重分流后的衔接跟进,及时提供同步法律支持,避免让人民群众和调解组织认为法院在扔“包袱”。对栏目组的化解工作发挥参谋作用的同时,我们也注重针对部分纠纷启动诉前调解程序,以法官点评和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保证栏目组的化解合法、有序地进行。

(三)确定以社会多元参与的随机联动平台

根据个案的情况,社会多元的介入,对于矛盾纠纷的化解作用十分重大。我们双方积极争取县委政法委的支持,与多方沟通协调,扩大“2+X”纠纷机制中“X”的覆盖面积。二年来,已经与司法、公安、基层人民政府、部分村级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等建立了有效的联动机制,发挥他们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的辅助作用,对纠纷的化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传统型民事纠纷“2+X”化解机制成效显着

“2+X”化解机制建立后,通过新闻媒体的影响力、栏目组全体人员和诉调对接法官的共同努力,两年来成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200余起,化解成果显着。特别是赡养类纠纷,当前赡养纠纷的特性发生了重大改变,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已经彻底解决,目前急需赡养的老人,其子女一般处于中年,农村赡养纠纷中老人需要的物质条件,这类群体一般能够给予满足,但是双方因以前在共同生活中由琐事积累的矛盾没有化解,导致子女给付赡养费和赡养物资时有情绪,不积极主动,从而引发纠纷。但是在面对新闻媒体的镜头,以及自己的言行可能呈现在全县人民的关注之下时,子女不赡养老人的一切所谓的“合理理由”,都不但不会引起观众的认同,还会更加损毁子女的形象,子女在利弊衡量下,只能放弃自己为自己找到的那一点可怜的不赡养老人的所谓借口,重新对老人尽赡养义务,栏目组也善于紧紧抓住老人与子女和好的镜头,注重回避双方较为尖锐的矛盾,突出播出表现双方轻矛盾、重情感的言行,固定子女的孝行,让一双双无形的眼睛督促子女赡养义务的后续履行。二年多来,仅赡养类纠纷“2+X”工作平台就为全县47名老人解决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问题,赡养纠纷调解率100%。两年多来,“2+X”纠纷化解平台纠纷化解成功率高达90%以上,化解的纠纷无一复发,无一进入司法程序,真正做到纷解事了。

栏目组关注的传统类纠纷,是百姓的身边事、实在事,事关百姓的切身利益,栏目办的丰富多彩,已成为我县收视率最高的栏目之一,起到了很好的法律宣传教育和引导示范效应。近年来,该类纠纷在我院的立案数量也大幅下降,下降幅度已连续两年超过70%,真正实现了法院与栏目组双赢的局面。今年以来,赡养、相邻关系、宅基地三类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更是仅有2起,极大地减轻了传统类民事纠纷的诉讼压力,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诉求成本。

四、对传统类民事纠纷“2+X”化解机制成功运行的启示

传统类民事纠纷“2+X”化解机制的运行成果,给了我们三点启示:

(一)党委政府支持是成功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

《新闻女生》栏目组是在大调解架构下设立的一档关注民生的新闻节目,设立之初就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对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视。在栏目组运行过程中,也处处离不开党委政府的支持。栏目组在关注各镇街内的社会矛盾纠纷中,各镇街政府的积极支持和协调,也是栏目组化解矛盾纠纷成功率高的关键。

(二)专项经费保障是化解机制成功运行的关键

栏目组的成功运行,离不开专项经费的保障。栏目组配备专用车辆、专用设备和通讯设施以及必要的活动经费,为栏目组的运行提供物质保障。人民调解网络建立后,人民调解员的经费保障问题一直是制约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的桎梏,如何解决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经费保障问题,也是我们解决社会多元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深入开展的关键之一。

(三)多元密切合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保障

“2+X”纠纷化解平台的成功,是栏目组工作人员自身努力的结果,是法院积极提供法律支持的结果,是两家密切合作的结果,但是更离不开社会多元的密切合作。在成功化解的200余起社会矛盾纠纷中,有的是依靠基层村集体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参与,有的是依靠司法部门的协助,有的是依靠行政部门的支持,正是因为社会多元的密切合作,才成就了社会矛盾纠纷一次次的成功化解,成就了“2+X”机制的成功运行。

第3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

关键词:医疗纠纷 调解 探索

[中图分类号]R19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02(2015)04-0018-01

1 资料与方法

1.1研究对象石嘴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于2012年8月成立,目前有专职人民调解员3人。成立两年多来,秉承“为患者服务、保医院平安、替政府分忧、促社会和谐”的工作理念,调解了大量的医疗纠纷。截至目前,受理医疗纠纷105起,患方诉求金额5125万元,医方赔偿金额452万元,调解成功的案件没有一件出现反复,全部息诉,得到了医患双方的信任,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

1.2方法

1.2.1遵循调节原则,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一是坚持有责必赔原则。要确定医疗损害责任价值方向,坚持责任认定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只能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和赔偿。坚持有责必赔,就成为首要工作原则。二是坚持无责不赔原则。依据医学专家的评鉴意见,不把不确定性的因素列入赔偿范围,医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措施得当,不存在过错,医院就不应为患者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坚持调解“不违法”原则。对个别虽责任明确,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在“不违法”的前提下遵循社会主义道德的基础上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争取个案救助的办法,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尽快平息纠纷。

1.2.2医疗风险的社会分担符合三方利益。一是符合医院利益。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从而使医疗机构从巨大的医患纠纷赔偿中挣脱出来,集中精力更好的为患者服务;二是符合患者利益。由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知识不对等,致使患者在纠纷中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调赔结合”工作机制的依法、便捷、高效使患者的顾虑大大减少,损失能够及时合理补偿。三是符合社会利益。医疗责任保险的风险分担功能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医患矛盾的激化,维护整个社会医疗秩序的稳定,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能引导患者或家属走用法治化思维和方式解决医患矛盾的路子,维护社会的稳定。

1.2.3切实加强医疗纠纷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医患沟通办公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医患纠纷化解工作,建立健全了投诉管理衔接机制,及时引导医疗纠纷通过医患沟通办公室协调化解,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升级。进一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月报制度,把医疗纠纷风险隐患排查纳入矛盾大排查工作之中,开展深入的调查摸排,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对有暴力倾向的案例,或调解过程中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市卫生局通报,防止矛盾激化。形成党办、院办、门诊部、医务科及护理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机制,共同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2 讨论

第4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

关键词:强化;矛盾纠纷;排查

中图分类号:G627.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Abstract: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elaborating that our company strive to strengthen and improve dispotes checking, which strengthens a stable foundation of work. Only the strong style and work can contribute to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

Key words: strengthen; disputes; checking

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只有社会稳定,才能保证经济的快速发展。江西建工机施自2008年改制以来,在集团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稳定压倒一切的主导思想,结合企业生产经营这个中心,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排查、防范、化解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形成了公司整体盈利、和谐稳定、科学发展的新态势。2011年,公司共承揽业务146003万元,占集团公司下达全年经营指标85000万元的171%,与上年同期75000万元相比增长94%;完成施工总产值66046万元,占集团公司产值指标56000万元的118%,与上年同期42528万元相比增长55%;公司整体盈利568.89万元,占集团下达全年计划 400万元的142%;竣工工程合格率100%,产品出厂合格率98%。2项专利获国家专利授权,2项QC成果课题分别荣获省建筑业协会QC小组会的二、三等奖;公司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昌北机场建设先进单位和“十一五”重点工程建设先进单位等光荣称号。回顾和总结公司近年来取得的成绩,我们认为主要做到了领导到位、制度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一、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到位。几年来,江西建工机施之所以能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效,首先源于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有着十分深刻而到位的认识。一是深刻认识到,要真正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就必须关心群众,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千方百计调处一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矛盾纠纷,为群众排忧解难。二是深刻认识到,调处矛盾纠纷是贯彻中央、省、市的战略部署的需要。近年,党和政府把调处矛盾纠纷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江西建工机施作为国有控股企业的一员,认真按照省委、省国资委和集团公司党委的工作部署,不折不扣地狠抓落实,确保本单位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调处,不上交矛盾,不扩大事态,努力维护本单位范围内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运行。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建工机施党委一直把矛盾纠纷调处作为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来抓,认真贯彻“稳定压倒一切”的工作方针,把化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强化领导责任,推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形成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综治办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通过各部门、各基层单位以及各种渠道和途径,了解掌握职工群众的思想状况,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窗口前移,变被动为主动。同时将有关文件下发到各基层单位、各部门,周密部署化解矛盾纠纷的各项工作。二、制度建设、执行到位。通过在工作中不断探索,江西建工机施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制度,并认真地贯彻执行。一是领导包案负责制。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单位和每个人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二是层级工作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负责机制。三是排查会议制。按照“发现得早、控制得了、处理得好”的工作原则,建工机施公司领导与各基层单位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坚持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会议工作制,及时互通情报信息,对近期、中期、远期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和人员进行梳理排查,对较大的矛盾纠纷进行“会诊”,逐个分析研究化解措施,确定化解矛盾纠纷的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限期调处。这项工作制度自建立以来,不论是公司领导更换,还是部门人员变动,均未停止过,对一些重大疑难纠纷,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还亲自参加研究、部署,使得这一工作得以落到实处。四是督办制度。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由领导直接挂钩督办,与被排查对象面对面沟通,做思想政治工作和解释说服工作,将发现的不稳定苗头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五是情况信息报告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及时汇总上报,对可能出现的职工群众越级到省、市集体上访和异常上访的信息即时上报,做到防范在前,处理及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六是健全法制教育机制。使职工知法、懂法、守法是减少矛盾纠纷的前提。按照“防重于治”的原则,结合普法宣传,把职工的普法教育与化解矛盾纠纷结合起来,使大家知法、懂法、守法,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近年来,公司职工上访量明显下降。

三、以人为本、措施到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涉及社会各部门、各领域,建工机施紧紧围绕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大力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创新体制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增加职工收入、维护社会稳定来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工作中,根据矛盾纠纷类别分别确定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按照轻重缓急和突出重点的原则,采取“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工作方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并因时制宜,有针对性地对某一时期的突出矛盾纠纷进行专项调处,积极化解历史积淀造成的“老大难”矛盾纠纷。对劳资问题、工伤赔偿、工程款拖欠等纠纷问题,做到了不推诿、不回避,根据历史和现状,积极想方设法,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有效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如:为了及时处理拆迁安置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做到拆迁安置两不误。公司首先成立了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公司党委书记亲自挂帅,专门负责拆迁安置的协调工作。拆迁安置领导小组本着坚持依法办事和以人为本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国家批准的有关拆迁安置政策实行“阳光操作”。二是严把摸底核查关。深入细致调查研究,把涉及拆迁的每一户,尤其是钉子户、上访户的情况调查清楚,做到心中有底。三是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拆迁安置政策,使拆迁安置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增强了拆迁工作的透明度,消除了拆迁户的疑虑。四是本着先易后难、逐个攻破的原则。许多党员干部带头拆迁,推动了公司的拆迁安置工作进程。五是认真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及时处理和调解拆迁安置中出现的治安案件和民事纠纷,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对拆迁安置工作不理解、无理取闹、企图在拆迁安置中想发横财、漫天要价,得不到要求就鼓动群众上访、上告的人和事进行严厉打击。对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及时研究分析解决,积极争取上级和相关部门支持与配合,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从而较好地维护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顺利地完成了拆迁安置工作。

群众利益无小事,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建工机施突出以人为本,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最大可能的保护职工群众利益,真正做到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帮助职工群众解难事。成功协助江西流量器厂(原公司小集体)申请办理了困难企业职工医保;为符合条件的28名职工家属属于小集体性质的同志都办理了社保统筹。投资5.3万元,购买了1台可供应3吨热水的空气能热泵热水器,安装了2套热水循环系统,解决了倒班楼100余名员工及农民工的洗浴难的问题,并对倒班楼已破损的门窗、洁具等进行了修补或更换。除此之外,还从关心特困职工和弱势群体入手,每年开展送温暖活动;开展“送清凉、送健康、平安渡夏”活动及“金秋助学”活动;每年举行一次有特色的文体活动:如篮球比赛、羽毛球比赛、登山比赛等。这充分体现了公司在快速稳步发展的同时,对员工工作、生活的人文关怀,也必然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为公司快速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工作方法、责任到位

第5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

关键词: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难点

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13)02-0112-04

伴随社会结构的深刻调整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各类教育主体的利益冲突也越来越复杂化,教育领域的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由此引发的教育纠纷急剧增多,各类教育诉讼呈加速上升之势。可是,正如西方法谚所说:“诉讼会吞噬时间、金钱、安逸和朋友。”诉讼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恶”在解决教育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对当事人产生的负价值开始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如何弥补诉讼缺陷,怎样完善教育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寻找更为便捷而又切实可行的解决模式,已成为教育界和法学界探讨的重要课题。调解制度是解决诉讼弊病的一剂良药,很多发达国家都十分注重扩大和发展调解职能,在纠纷多发的领域不断建立和完善行业性的调解组织。因此,在教育领域建立和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是当代中国法制发展的时代潮流。本文拟就教育行业构建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理论和实践系列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1 ]。

一、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内涵界定

关于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内涵以及外延,目前理论界尚无定论。笔者参阅了2010年8月28日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该法顺应时代的需要,在全面总结新中国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从制度创新、制度规范、制度保障的高度,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等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该规定成为本文界定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内涵重要的法律依据。依据该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我们将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内涵定义为:由专门的教育第三方调解组织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教育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教育纠纷的活动。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用于调解教育业纠纷的中立性、公益性和社会性机构,其性质是区别于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内涵包含了以下几个特点:

1. 行业性

行业性主要是体现教育行业的性质和特点。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是以服务教育行业为宗旨,以解决教育矛盾纠纷,维护教育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教育和谐为目的的专门机构。因此调解的人员组成,受案范围、调解依据等方面都体现教育的行业性特点。调解的人员组成中必须考虑教育行业特点,要配备熟知教育规律的专家。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受案范围是与教育机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相关的纠纷。调解既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又要充分尊重教育行业的习惯和教育规律。

2. 中立性

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的“第三方”一词,意在表明这一组织独立于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教育机构,在人、财、物方面与教育部门没有隶属和依赖关系。作为人民调解组织的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是国家司法组织的一部分,其人、财、物归司法部门负责统管,是在国家司法机关的统一监督和管理下独立行使职权的中立性、公益性的自治机构。这样就克服了原来设立在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内部,隶属于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调解的缺陷,可以保证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位置中立,观点正直,体现公平、公正,不会因为调解组织与教育机构有利害关系而产生偏袒一方的行为。

3. 选择性

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启动必须以教育纠纷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和自主选择为前提,第三方调解只是为当事人提供解决教育纠纷的可能性,任何人不得强制当事人启用调解。教育矛盾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愿在第三方调解、申诉、诉讼、仲裁等权利救济方式中进行选择。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内容也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调解人员不得强制修改或干涉。当事人选择第三方调解的动机是基于自身的价值取向和需要,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避免过分调解使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调解结束后,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放弃调解结果 [2 ]。

4. 合理性

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合理性是以“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合法性为前提的。而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与其他法律救济方式相比较最明显的特色就在于它的合理性。第三方调解的合理性既来源于其与推崇“无讼”“仁爱”“和谐”为特点的中华传统文化的契合,也来源于调解本身的效率优势,调解的程序比诉讼简便,相对诉讼,能为当事人大大省时、省钱。以我国最早试行教育第三方调解制度的内江市为例,2012年4月26日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内江市学校意外事故第三方调解暂行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第三方调解机构属公益性组织,调解不收费”,“第三方对当事人提出的意外事故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从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案”。从调解的依据来看,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既要合法,也要符合教育行业习惯和社会伦常。从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心理期待来看,当事人往往会对纠纷解决结果抱较高的期待,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会耐心说服和疏导,使当事人多考虑纠纷相对方的现实条件制约、长远人际关系和教育和谐,促使双方自愿作出妥协和让步。

二、构建第三方调解机制的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规模急剧扩大,在校学生人数也位居世界首位,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蓬勃发展,教育行业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的态势。庞大的师生人数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也带来了教育领域矛盾纠纷的多发和复杂的特点。教育业矛盾纠纷因数量庞大,多次与医疗纠纷并列成为全国人大代表提案最多的问题。教育矛盾纠纷给我国原本紧张的司法资源造成了巨大压力,影响了教育和谐,完善教育矛盾纠纷解纷机制是时代的必要选择。

1. 提高效率,缓解诉讼压力

诉讼量的激增、司法资源紧张导致的诉讼费用高昂、诉讼的严重迟延等问题几乎成了困扰每个现代国家司法的通病,我们国家在法治化的过程中也难以幸免地出现了以上种种问题。如何采用替代方式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缓解诉讼压力,挽救由此造成的诉讼危机是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重点。调解制度因其程序简单灵活、费用低廉、协议结案等特点凸显时代价值,成为弥补诉讼缺陷最有效的手段。以美国为例,美国是个公认的诉讼大国,也是诉讼的矛盾问题最为突出的国家之一,为了提高效率,美国广泛树立调解意识,很多州在基础教育阶段就开设了调解课,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方法和理念深入人心。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法院调解解决民事纠纷的比例占到了纠纷解决的90%以上,而我国近年来民事纠纷调解结案的比例还维持在30%左右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近年来,我国教育行业也成为诉讼高发领域,教育诉讼数量的激增和行业诉讼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等特点给司法增加了新的问题。建立专业性、行业性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将起到缓解诉讼压力,节约司法成本和为当事人减轻负担的作用。从我国逐步完善的各类行业性调解机制来看,行业第三方调解机制建立后普遍受到了纠纷当事人欢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极大地起到了为诉讼减压和分流的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第三方调解机制建成后,其结案比例将逐年上升,最终将成为解决教育矛盾纠纷最重要的方式。

2. 充分尊重现实条件,实现实质正义

正义是法制追求的永恒目标,但是要从法律规范中人们所追求的理想正义转化为现实中的实质正义却要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过于迷信诉讼程序,不顾现实条件一味强调单一化的诉讼程序,反而会引起种种问题,危及司法权威,离正义的目标渐行渐远。从理想正义转化为实质正义需要充分考虑实现正义的各种社会条件。实现正义的社会条件非常复杂,包括了社会物质水平、人们的需要、道德传统、文化心理等等。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实际上就是根据教育行业纠纷解决的特殊性而设定的灵活便捷、便民利民的解纷程序,其机制特点契合人们的需要、社会道德传统和文化心理等社会综合条件,将是纠纷当事人选择最多的解纷手段。纠纷当事人的利益和价值观都是复杂和多元化的,客观上就需要司法提供多样化的解纷手段,因此一个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必须是多元和互补的。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多元纠纷调解体系,丰富我国教育权利救济方式 [3 ]。

从道德传统和文化心理来看,调解制度植根于我们民族的文化土壤,已经根深蒂固地融合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是中国老百姓最能理解的法律制度。我国自古有“和合”文化传统,儒家“无讼”思想长期影响人们的思维,能够“止讼息争”的调解是老百姓最为习惯的选择。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德治”一直占据重要位置,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始终把德与法结合在一起,在充分尊重教育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通过帮助当事人协商,力争做出最接近于情理和当事人愿望的“双赢”选择。教育矛盾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重视道德调节的特点也符合我国教育重视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可以对学校德育起到促进作用。

3. 立足长远人际,营造教育和谐

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鼓励合作、协商与对话,在判明事实真相的同时,更强调长远人际关系的和谐发展,能避免硬性判决出现的矛盾激化现象,从而降低上诉率、上访率和缠诉率,有利于妥善处理教育矛盾纠纷、保障教育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和谐校园与和谐教育的建设。

教育领域纠纷发生后,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常常会对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比如在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一些家长担心诉讼结案时间过长,耽误赔偿,或者因为支付不起高昂的诉讼费用,转而采用一些非正常手段,围困、打骂、威胁校长老师者有之,长期到学校吵闹、纠缠者有之,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教育和谐。一些中小学校也因为担心学生伤害事故纠纷会引起旷日持久的诉讼和巨额诉讼费用与赔偿,取消了很多传统的体育运动项目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甚至不敢让学生提前进入学校,既妨碍了学生素质的培养,又有可能使学生在校外受到更大的伤害。

我国的教育矛盾纠纷解决方式除了诉讼,还有申诉和教育行政部门主持的调解。申诉是教育部门内部的一种自纠行为,采用这种方式要受诸多条件的限制,所以以这种方式解决的教育矛盾纠纷所占比例较少。行政调解是设立在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内部的调解机构,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学机构在人财物方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机构设置使得当事人对调解的公正性心存疑虑,当事人的这种戒备和抵触心态使得行政调解困难重重,其结案率也一直保持低位徘徊。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兼具独立性和专业性特点。其独立性有利于当事人消除对抗情绪,积极主动地配合调解人员,在平等气氛中与相对方达成谅解协议,并能够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在纠纷解决后,矛盾双方依然可以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的专业性有利于调解人员分析和把握教育行业纠纷的特点和规律,从深层次发现问题,使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因此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对于促进教育和谐将起到重大作用 [4 ]。

三、构建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难点探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人民调解的一些制度瓶颈,使人民调解制度焕发了新的活力,也为行业第三方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新的蓝本。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其制度建设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但也存在一些需要重点考虑的难点问题:一是在制度构建过程中要考虑教育行业的特殊性;二是要参照其他行业第三方调解制度的运作情况,尽量避免其他行业调解机制在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1. 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机构设置与人员组成

教育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可以“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命名。委员会隶属各地市司法局,是属于国家司法体系的一部分,与教育行政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成立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首先需要向编制办申请编制。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其人员招聘和日常管理由当地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分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两类。专职调解员是机构的在编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兼职调解员由三部分人员组成,第一类是教育专家,第二类是法律专家,第三类则分两种情况,如果是涉及未成年受教育者的纠纷就要有家长代表,如果是高校教育纠纷,则要有学生代表。与此相对,应该建立四类人才库,调解委员会收受案件后,兼职调解员要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临时从人才库中抽取,以保证调解的公正性。人才库中的调解员应当是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教育调解员的行业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

2. 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受案范围

在人们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涉教纠纷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有民事纠纷、刑事纠纷、行政纠纷,甚至还出现了很多违宪争议和诉讼。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0条,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是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受案范围应该是与教育相关的民事纠纷,包括了学校与受教育者、学校与教师、学校与社会、受教育者之间在学校发生的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矛盾纠纷。但是,笔者认为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可以根据实际突破这一规定,适当扩大受案范围。以下两类纠纷可以受理:一类是在案件处理程序上存在争议的教育纠纷,比如《教育法》第42条第4款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只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才能向法院提讼,这就把学校给予学生处分的行为认定为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了诉讼大门之外。行政诉讼法也没有明确将学校处分学生的行为纳入自己的受案范围,于是法院常常会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拒收学生不服学校处分的诉讼请求。那么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作为独立的行业性调解机构受理这类案件可以弥补原有法律的不足,也更具公信力;另一类是因学历、学位授予问题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学校授予学历学位行为是授权行政行为,因而这类诉讼是属于行政纠纷,但是因这类纠纷专业性比较强,法院调解和判决的难度都比较大,由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调解可以体现更多的专业优势。

在我国目前的实践过程中,人民调解的范围随着形势的发展在不断扩大,比如上海地区人民调解就参与到了轻微刑事纠纷的化解中。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也应该根据教育形势的需要,适当开拓新的领域,以适应教育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

3. 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经费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我国的人民调解是免费的,作为免费为社会服务的公共服务组织,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经费来源是构建机制的关键问题。

从我国已有的行业第三方调解经费来源的模式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种可以称之为保险负担模式,其特点是:对纠纷双方不收取任何费用,调解机构所需经费由纠纷参保单位的投保保险公司从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按月支付,而调解机构也由保险公司指定,许多地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都采用这种经费模式。不过如果将这种模式运用到教育调解机构就会出现一些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由保险公司指定教育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功能类似于保险公司的学校责任理赔部门,其中立性将会受到受教育者和社会的质疑;第二个问题是大多数商业保险公司都以营利为目的,而教育行业责任险的利润低,很多保险公司就会不愿承接业务。从现在各地第三方调解的运作情况看,已经开始受此问题困扰,因此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不宜采用这种模式

另外一种可以称之为财政负担模式,其特点是调解机构身份独立,其日常管理和人员招聘由司法部门负责,调解免费,调解机构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这种模式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六条。人民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通过对以上两种经费来源进行分析,建议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采取财政负担模式,因为这种模式有法可依,财政拨款可以保证教育调解机构经费持续稳定,司法管理能让经费运用和监督规范有序,这样才能真正保证教育第三方调解保持中立、自治、公益的特点,长期健康地为教育服务。

4. 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的程序

教育矛盾纠纷发生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主动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委员会如主动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都明确表示同意,如果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反对,委员会都不能强制调解 [5 ]。

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要给予当事人是否符合调解条件和是否属于调解受案范围的明确答复,三天之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案件要在30天内结案。

委员会在接受案件后,要根据案情的需要,决定选用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经纠纷双方协商一致,共同选定调解员。

调解员在主持调解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做到合理、合法和公道正派,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促成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双方满意的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有程序选择权和实体选择权,这些权利包括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员、调解方式、调解是否公开进行、是否接受调解协议等。

调解员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在终止调解的同时要告知当事人其他教育权利救济方式 [6 ]。

总之,教育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必将有效地化解教育业矛盾,妥善处理教育业纠纷,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构筑和谐的社会大局。我们期待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立,并发挥有效的、巨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范 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王强军.交通安全刑法规制竞合之处理[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1):58-62.

[3]王学梅,贺志明.和谐社会视野下以限讼、息讼达无讼的传统制度设计[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1,(4):77-80.

[4]李红雁.关于建立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12,(3):111-113.

第6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

关键词: 基层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机制创新;法治进路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4)05-0032-04

针对当前基层纠纷现状,如何更好地构建基层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以及如何寻求在法治化路径下进行纠纷解决,是改善基层治理机制、维护基层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回应社会转型期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实现社会治理和体制创新的主要任务。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即在对当前基层纠纷现状进行介绍、说明的前提下,对当前基层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具体适用进行评述,提出通过优化现有纠纷解决机制、寻求以法治化手段为主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解决纠纷的路径。

一、当前基层纠纷总体情况概述

(一)基层纠纷的基本内容

所谓纠纷是指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对抗、矛盾冲突存续的一种持续的状态。当前发生在基层地区的纠纷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传统型纠纷,如婚姻纠纷、继承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宅基地纠纷;另一类是非传统型纠纷,也叫新型纠纷,是指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基层地区基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调整等因素冲击下产生的矛盾、冲突,如村民自治纠纷、村干部特定行为产生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土地征用征收纠纷、农房拆迁纠纷、环境污染纠纷、消费者侵权纠纷、农民工劳务报酬及用工损伤损害纠纷等。总体来说,纠纷主体日趋多元化,涉及群众生存、发展权利的纠纷持续增加,纠纷涉及的领域逐渐扩展,纠纷造成的破坏力更加持久。

(二)基层纠纷的基本特征

目前发生在基层地区的纠纷呈现的基本特点主要是:传统型纠纷的数量持续上升,利益纠缠与纠纷缘由更加复杂,由纠纷引起的矛盾、冲突程度高,如关于赡养父母的问题、夫妻离婚问题及遗产继承问题等,一旦不能及时、妥当地处理,往往极易演化成恶性的刑事案件;非传统型纠纷的类型明显增多,利益诉求表达多元化,诉求渠道相对不够畅通,权利表达与利益救济机制相对缺失,纠纷烈度明显增强,纠纷解决方式多样化并趋向寻求法治化方式解决,对息事宁人的认识基于利益导向不同而趋向复杂化。

(三)对当前基层纠纷的理性判断

基层纠纷产生后,矛盾得不到化解,诉求得不到回应,很容易产生不满情绪,即使微小的纠纷也极有可能产生“蝴蝶效应”,最终引发恶性刑事案件或。虽然纠纷的产生有消极作用,但是也有其积极意义,必须客观、全面地看待纠纷的发生:其一,在社会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纠纷的产生不可避免,纠纷的产生从根本上来说是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利益结构调整等诸多因素作用的结果,一般纠纷是“高压锅”的安全阀,典型纠纷是制度发展变革的契机和动力。其二,纠纷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在进行纠纷解决时,必须要对纠纷有着理性的认识,要掌握正确处理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的主动权,必须在社会治理进程中不断分析纠纷产生的根源,从源头上化解纠纷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此类纠纷的再次发生。其三,减少、解决和预防纠纷是政府的基本任务与职责所在,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主体,必须负起责任,在送法下乡、提供纠纷解决多元机制和途径等方面发挥优势,[1]44-45注重作为社会公共产品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提供和完善,增强制度建构与机制创新的积极性。

二、基层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适用的实证分析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成共识,也是当前走出纠纷解决困境的基本出路。目前在基层中存在国家纠纷解决机制和非国家纠纷解决机制两类。国家纠纷解决机制层面上可以划分为两大体系、四类机制。两大体系是指司法体系与调解体系,四类机制在基层的具体表现即以司法所为中心的人民调解机制、以公安派出所为中心的治安纠纷解决机制、以人民法院和各类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为中心的调解机制。此外,在基层中还存在各类具有协调性质的调解机制,如乡镇和县区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综合治理办公室、县区以上各类协调委员会和协调机构。对基层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适用的评述主要是派出所、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法庭这四类国家纠纷解决机制。

(一)以公安派出所为中心的治安纠纷解决机制

基层治安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的纠纷类型多为治安纠纷及纠纷主体间存在不同程度暴力冲突的纠纷。基于基层群众对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这一认知的高度契合以及基层派出所设置的网络化布局,快速反应的警务机制,纠纷化解的免费性、快速性、主动性和一定程度的强制性等特点满足了基层群众对纠纷解决的基本要求,基于这些因素的综合考量,在未来相对较长一段时期内,不仅会有越来越多的纠纷流向公安机关,而且排查与解决民间纠纷也将成为基层警务工作的重点。对于以基层派出所为中心的治安纠纷解决机制,应当从快速化解社会冲突、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和维护基层和谐稳定的角度统筹谋划。[2]34-39一方面,作为一种化解矛盾冲突的应急反应机制,治安纠纷解决机制对预防与减少因纠纷而转化为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这一纠纷解决机制还需要从加强队伍建设、优化内部管理、完善绩效考核、增加技能培训等方面对现有机制进行完善。

(二)人民调解组织纠纷解决机制

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将基层调解组织的机制建构和制度完善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方面高度重视基层调解组织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以司法所为中心,形成了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调解小组三级调解组织;以乡镇党委为中心成立综合治理办公室或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进行行政调解;此外,还设立大量行业调解组织、特殊部门调解组织等。另一方面,在调解组织运行机制上予以完善,不仅建立了具有一定职能分工的办公场所,经费投入有所增加,调解队伍不断壮大,调解人员业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而且建立了调解档案制度,制作了格式化的调解书,规范了调解的工作流程。

然而,由于调解组织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确定性不强、权威性不够、调解组织专业性不强等因素,也致使其在化解新型纠纷方面能力较弱。同时,适用人民调解处理纠纷的案件数量逐年下降,调解的运行规则被国家机制层面的司法“侵入”,基层群众自愿选择适用人民调解化解纠纷的意识也比较弱化。但是也应该意识到,以和为贵、重视和解是我们一直以来的文化传统,作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的存在仍具有现实需要。基于纠纷主体的多元化及尊重主体选择的多元化,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最为及时,修复社会关系的成本最为低廉,在防范社会冲突、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具有天然优势,是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在很长时期内都无法完全替代的。保障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功能应该从重塑调解理念、强化调解功能、创新调解组织机制、量化评价指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加大扶持投入力度等方面进行。

(三)诉诸的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通过解决的纠纷以政策性纠纷为主,主要包括历史遗留问题、法律问题和特殊问题的案件等。基于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作为利益诉求渠道和具体的权利救济机制,与其他解纷机制相比较,可以综合调配使用多种行政资源,促使案件得到快速解决。

不过,通过解决纠纷问题也存在不足。例如中各部门之间的“踢皮球”现象,上访群众“讨价还价”的缠访、反复上访、越级上访现象等屡禁不止,不仅纠纷得不到较好解决,而且导致基层群众满意度较低。除此之外,通过,上级政府部门把案件特案特办,在某些情况下,不仅容易增加纠纷解决的成本,而且易导致与基层组织、上级组织、社会和谐稳定之间形成紧张关系。以政府为中心,以为手段,通过行政权力和资源集中来化解纠纷的方式,对日益增多的基层纠纷往往应接不暇甚至无力应接。[3]25-27

在目前社会转型期,尽管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制度作为人民群众进行权利表达与利益诉求的渠道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当前,在国家层面,已经对机制在制度与运行机制上进行了大量的创新,如完善约谈制度,取消排名通报制度,实行网上受理制度,中央与地方建立点对点的通报机制,创新涉法涉诉上访和越级上访处理机制等。基层政府也在积极通过畅通常规性、法治化案件解决渠道,探索设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等措施实现其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

(四)以人民法院为中心的司法纠纷解决机制

基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不断弱化。而与此同时,由于基层群众追求纠纷解决结果一致性的现实需要以及法律消除纠纷解决差异具有优越性等特征,加之转型期社会的高风险性需要发挥司法在风险控制、纠纷化解、秩序重建等方面的作用,近几年来,国家对人民法院进行了重建,让人民法院成为基层社会中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基层地区获取司法服务的便捷性增强,法律的上传下达使法律的实践性、法律定纷止争的功能得到了更好的展现。从现在来看,基层地区的人民法院越来越成为基层社会中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重要部门。

当然,人民法院解决纠纷也存在一些现实问题:一是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区划设立还是按照人口数量兼顾行政区划设立的标准问题;二是基层纠纷寻求司法解决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面对不断增多的案件、愈加复杂的案情,如何提高法官审判水平、保证审判质量的问题;三是人民法院在纠纷解决过程过度强调调解可能导致与人民调解组织功能上的重合问题;最后,如何解决基层地区人民法院存在的场所建设滞后、专业司法人员缺少、经费保障不到位等现实问题。

三、基层纠纷法治化解决进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析

(一)法治化解决纠纷是必然要求

首先,法治化解决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在遵循依法治理与加强法治保障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化解矛盾与纠纷,这就意味着法治建设的核心是要建立良好的法律运行机制和促进法律秩序的生长。[4]3法治化是解决基层纠纷的最佳方案,强调法治化解决并不排斥依法治理前提下寻求其他解决方式。其次,法治化解决是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运用的具体体现,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在处理社会纠纷时,基本内容就是由政法思维转换为法治思维,由激烈程度较高、破坏力较强的革命方式转变为相对温和的、社会易于接受的法治方式。再者,依法解决纠纷才能彻底化解矛盾冲突。依法解决纠纷具有较大的明确性和强制性,它通过提供常规化手段和制度化路径,以规则为导向,遵循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通过法定程序化解矛盾冲突。法治化解决的根本即在于修复秩序或者重建秩序。

(二)法治化解决纠纷的基本内容

首先,基层纠纷的解决必须以维护基层群众的权利为根本出发点与立足点,借助多种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运用法律解决复杂的社会纠纷矛盾,实现纠纷解决法律功能与社会功能的协调统一,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基层地区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其次,依法防止纠纷发生是首要环节。必须具备足够的预防意识,通过搭建权利表达平台、基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畅通权利表达渠道,优化社会管理。再者,充分重视基层组织、家族因素、亲友配合等要素在纠纷解决中的积极作用,善于借助社会力量与运用调解手段等多种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最后,法制化解决纠纷要将抓工作重点与解决现实问题相结合。一方面要以依法治理、及时公正、切实维护基层群众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另一方面要将公正解决民事争议、打击坑农违法犯罪、清除黑恶势力等工作作为重点,实现依法维权与维护稳定的协调统一。

(三)法治化背景下纠纷解决机制的定位

基层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构的根本宗旨,是建立多样化发展的具有不同功能又相互配合的纠纷解决体系,既强调中立、公正地解决纠纷,又要求不同机构之间呈现高度的协同性与联动性,形成一个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彼此支持的体系结构,相互配合、有效化解矛盾冲突。寻求法治化解决纠纷过程中,必须注重纠纷解决机制是系统、公正和科学的,纠纷解决体系要以能够形成良性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人民调解组织必须坚持运作机制上的非国家性、纠纷解决过程与形式中的非司法性;司法机关必须坚持运作机制上的国家性、纠纷化解过程中法律的权威性;治安调解应该坚持严格法治主义,即“严格的依法而为”特征。[5]153-155

(四)政府主导优化基层治理

当前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在公权力引导之下建构的。其中,党委、政府在基层社会纠纷治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如何构建长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基层治理的优化是一项重要工作。一是完善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统揽全局,协调各方,鼓励和支持社会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二是注重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此外,要加强基层地区纠纷排查调处网络规范化建设和矛盾纠纷信息网络系统工程建设,把大量矛盾化解在尚未激化、酿成冲突和激烈对抗之前。三是加强自身治理。通过积极转变职能加快法治型政府建设,严格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是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还是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要通过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及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不断加强纠纷解决机制的“产品”供给。

参考文献:

[1]李浩.论农村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J].清华法学,2007(3).

[2]左卫民.中国基层纠纷解决研究――以S县为个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3]张林海.转型期非制度化的突出问题及矫正路径探析[J].理论导刊,2010(6).

第7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

--**州**县**彝族乡**村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典型经验材料

村党总支常务书记兼新农村建设指导员 胡-光-明

**州**县**彝族乡**村地处**乡东边,距**乡政府所在地17公里,到乡道路为柏油路,交通方便,距县42公里。全村国土面积47.56平方公里,辖热水塘、哈铁等11个村民小组。现有农户318户,有乡村人口1030人,2012年全村经济总收入1676.39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220元,森林覆盖率达83%,是一个以发展泡核桃产业为主的林业山区民族村。近年来,国家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随着中央和地方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的生活质量逐步提高,促进了农业建设的持续发展,农村面貌日新月异、欣欣向荣。在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受到市场经济转轨、利益格局调整和文化思潮变革等诸多因素影响,各种新型矛盾错综复杂,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农村矛盾,关系到农村经济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着力化解农村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基层村级组织肩负的一项重要任务。我村党总支、村委会在农村基层实际工作中,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内部矛盾和相邻之间纠纷的解决,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认真加以排查化解,并在工作实践中探索出了一套有效的矛盾纠纷化解办法。

一、矛盾纠纷基本情况

2011-2012年以来,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推进和跃龙公路等重点工程项目在**村境内实施,以林地和土地权属、农户分家、婚姻、重点工程建设征占地赔偿和水源等矛盾纠纷为主的大批矛盾,致使我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量及难度不断增大,矛盾纠纷有上升趋势。

两年中,共发生矛盾纠纷173件,其中:林地和土地权属纠纷80件,占46.3%,农户分家纠纷35件占20.2%,婚姻矛盾5件,占2.9%,赔偿矛盾32件,占18.5%,水源纠纷21件,占12.1%。

究其特点有六个方面:

一是矛盾纠纷的多样性。矛盾主体增多,矛盾关系广泛、复杂,往往是国家、集体、个体和多种经济组织的矛盾交织在一起。在盲目的荒地开发中,有的是“有地无证”,有的是“有证无地”,有的是“一地多证”,这就为村民、集体和开发者之间的土地纠纷埋下了隐患。

二是矛盾纠纷的季节性。受自然规律的影响,农产品购销、农作物财产侵权、劳务报酬索要、水事纠纷都具有季节性。特别是因地埂地界、浇水用电等切身利益而引起的矛盾,来势猛,发展快,带有明显的季节性。

三是矛盾纠纷的涉法性。随社会的进步,农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逐步增强。民调组织及辖区行政部门不解决或解决不了的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

四是矛盾纠纷的群体性。农村矛盾纠纷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涉及面广,易于引起具有相同利益关系人的共鸣,进而形成群体行为。这些矛盾纠纷若处理不当,解决不力,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极其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是矛盾纠纷的对抗性。受利益驱动影响,由于水资源的不均性、有限性、紧缺性,极易形成农田灌溉水事纠纷,甚至引发打斗。因借婚姻索取财物、争夺遗产、分家拆产、逃避债务而激化的矛盾时有发生。

六是纠纷调处具有复杂性。就土地纠纷而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土地弃耕撂荒为由收回或转包农户的承包地,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以“土地经营权证”为根据受法律保护。但《土地管理法》又明文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在这里,法律和法律、法律和政策之间出现明显不相吻合,使得基层干部和政法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无所适从,左右为难。

二、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从林地和土地权属、农户分家、婚姻、重点工程建设征占地赔偿和水源等矛盾纠纷的产生,有其深层次的原因。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广大人民群众追求小康生活的愿望越来越迫切。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不适应、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的矛盾也随之凸显。

现阶段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东西部的差距、城乡差距、各阶层的差距明显拉大,虽然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改变了均贫。但是,由于并没有达到均富,导致不患寡而患不均,由不均而导致心理失衡,由心理失衡而导致行为失控。个别地方因仇官仇富心理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已经给我们提出了深刻的启示和警示。

第二,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带来利益格局的调整,引发了社会纠纷的剧增。随着原有的利益格局的不断变化,个人之间、群体之间、家庭之间、社区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利益差距与矛盾日益突出,从而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且纠纷的性质越来越复杂。同时,多元化利益带来的冲突加上因制度未有效确立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产生了许多新的具有时代特点的纠纷,如土地承包权纠纷、劳资纠纷、消费纠纷、医疗纠纷等。

第三,市场机制不成熟,新旧体制产生巨大摩擦,社会控制系统不够完善并明显脱节,原有的管理体系力不从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产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出来。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失范,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经济固有的各种弊病开始产生,受利益驱动,引发的各种纠纷层出不穷,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在增长。

第四,城市化进程加快,新型共同体正在生成。以价值、观念共同为特征的传统社会正在向利益共同的经济共同体转变。农民为参与市场的需要自愿组织的各种生产、销售、技术性协会正在生长、发育,这是经济共同体在乡村社会发育的征兆。另一方面,农民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向城市流动。与此同时这些农民又未被城市接纳,造成他们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权利一旦受损害,往往诉诸暴力或其他类型的自力救济。

因此,基于特定的历史时期,我们在取得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各类犯罪案件、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信访数量同样快速增长。当自发的、零散的、轻微的矛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时,将可能转化成自觉的、有组织的、严重的群体性对抗,使矛盾摩擦上升为矛盾冲突,烈度与强度不断地增强,引发更大范围、更加激烈的冲突。为此,尽快建立一种便捷、节约、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紧迫而必要的。

三、巧妙化解矛盾纠纷的办法

哪里疏导化解矛盾的工作做得好,哪里农民的情绪就顺,社会秩序就好,经济发展就快;否则相反。农村矛盾纠纷都有一个酝酿--发展--激化的过程,要从源头抓起、从根本抓起、从全社会抓起、从平时抓起、从预防抓起、从调解抓起,“宜疏导不宜堵压、宜化解不宜激化”。除了违法乱纪的事件和最终需要解除人身关系的以外,均应耐心细致地调解,千方百计定纷止争。

第一,建立一个完善的工作机制。按照“形成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格局”的要求,不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努力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提供坚强保障。一是实行“一天一排查”制度。村“两委”班子成员、村调解委和各村民小组长按照分管的片区每天分别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和收集,努力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处理,切实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实行“一案一办结”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归纳分类,逐件按诱因、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预测等登记建档,并逐一进行调解,调解后及时将调解情况报告乡综治办。对比较复杂或有可能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矛盾纠纷案,村“两委”及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提出化解措施,明确包案责任人,及时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明确村级调解组的调解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送达。三是实行“一月一例会”制度。村调解委每月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全村维稳形势,研究解决矛盾纠纷难题,并按月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小组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措施不力、工作被动的小组、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培养一支过硬的调解队伍。立足于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培养一批优秀调解员,通过发挥其作用,使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础,消除在萌芽状态。一是管好用好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结合村“两委”换届,对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整充实,明确其主要职责和任务。实行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月例会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调解员学习农村实用法律和调解工作方法。同时,通过落实“以案定补”、每年评选优秀调解员等形式,充分调动村级调解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有效整合基层调解人员。实行矛盾纠纷分级调解制,对家族或家庭中产生的矛盾纠纷,由家族长者先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再上报村民小组。对村民小组内产生的矛盾纠纷,由村民小组长、党员、村民代表先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再上报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发挥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以及各界知名人士的作用。通过分级调解,有效整合调解人员,壮大了基层调解员队伍。三是对调解员进行专门培训。结合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以调解业务、调解方法、农村实用法律等为主要内容对村级调解员进行集中培训,使基层调解员全方位、多角度的得到培训。

第三,推广一套有效的化解方法。我村认真总结推广矛盾纠纷化解方法。通过不断探索实践,基本形成了一套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矛盾纠纷化解方法,并在全乡范围内得以推广,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八种:一是注入真情调解。每位调解员在组织调解前,都要抱有一定将矛盾纠纷化解的信心和决心,把矛盾纠纷化解当做是真正为群众办好事实事,都要认识到若不将矛盾纠纷化解,会对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甚至会升级为更大矛盾,影响社会大局稳定。二是规范程序调解。严格按规范程序组织调解,严明调解纪律,维持好调解现场秩序,对参与人有可能产生激动情绪的,安排专人稳控,防止双方矛盾升级,致使不欢而散。三是坚持依法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要将矛盾纠纷案涉及法律和政策宣传在前,让当事人理解明白。调解员在提出纠纷问题解决方案时,要尽可能按照法律规定,维护法律尊严。四是法情结合调解。在依照法律完全不能化解矛盾的基础上,要组织当事人协商,提出若干解决问题的方案供当事人选择,直至矛盾纠纷化解为止。调解员在提出解决问题方案时,要发散思维,只要不违反道德、法律和不触及第三方利益,有利于矛盾纠纷化解的方案都可以提出。五是用活村规民约。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约束不了,以及农村常出现的一些纠纷事项明确写入村规民约,依法召开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认真组织实施,在发生矛盾纠纷时,严格按照村规民约规定来组织调解。六是用活关键人物。在对有些矛盾纠纷进行化解时,要对当事人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查了解,若有一方当事人的亲人、朋友,或有利益制衡的人物,有利于矛盾化解的,要想方设法与其沟通,请其出面做思想工作,或出面参与调解。七是用活特定时段。在对有些矛盾纠纷进行化解时,调解员要对矛盾纠纷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找准矛盾纠纷化解的最佳时机,再组织调解。对已化解矛盾纠纷达成口头协议的,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补充书面协议。八是用活人性本质。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要对当事人进行人性分析,了解矛盾双方需要什么,并顺着当事人的需求去做思想工作,直至双方当事人利益达成一致。

第8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

(绍兴市行政学院,浙江 绍兴 312000)

摘 要:调解法治化是指调解主体、调解手段、调解依据、调解结果、调解目标等要素的法治化。本文以诸暨市三大专业调解委员会调解法治化为研究对象,对“枫桥经验”中的调解法治化实践进行了探讨,以期通过“枫桥经验”为我国转型期推进调解法治化带来有益的启示。

关 键 词:枫桥经验;调解法治化;调解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2-0024-06

收稿日期:2014-10-10

作者简介:尹华广(1970—),男,湖南邵阳人,绍兴市行政学院法学教研室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基金项目:本文系浙江省社科联2014年度课题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4N052;浙江省党校系统第16批规划立项课题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ZX16132;绍兴市社会科学研究规划2014年度重点课题“‘枫桥经验’与调解法治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5454。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如何解决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现代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最佳方式是法治。 所以,我们需要一个既能够促进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又能够促进法治化进程的机制,而调解法治化则具有这两方面的功能。因为调解不仅具有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功能,而且具有促进法治化发展、实现中国特色法治现代化的功能。“枫桥经验” 致力于预防和化解矛盾,以将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为己任,积累了许多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经验,可以说,“枫桥经验”中的调解法治化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典型的实证材料。所以,探讨“枫桥经验”与调解法治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调解法治化及其功能

(一)调解法治化释义

所谓调解法治化,是指调解主体、调解手段、调解依据、调解结果、调解目标等要素的法治化。具体而言,调解主体法治化,是指从事或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工作人员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或较高的法律素养;调解手段法治化,是指调解的方法与技巧等具有法律特性,而非单纯的道德说服教育;调解依据法治化,是指调解的依据是法律或者说法律在调解依据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而非只是情与理或者虽然有法,但情与理占据首要地位,法只起次要作用;调解结果法治化,是指调解的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甚至可以由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强制执行。调解目标法治化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当事人而言,调解并不以解决当下矛盾纠纷为最终目标,而是要在调解的过程中向当事人宣传、普及法律知识,通过调解让当事人知晓法律的含义和权威性,当其再次遇到社会矛盾纠纷时,能有意识地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二是对法治化发展而言,由于调解具有自愿性,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对法律的适用、对法律漏洞的处理等,通常会从自己利益最大化角度做出选择。这种具有共性的选择,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二)调解法治化的功能

调解法治化的功能与调解的功能紧密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调解法治化的功能是从调解功能中衍生出来的。具体而言,调解法治化主要具有以下三大功能:

⒈解决纠纷的功能。调解法治化是调解要素的法治化,其前提和基础是调解。在走向法治社会的背景下,调解最基础的功能是什么呢?日本著名法学家棚濑孝雄认为,“在社会法制化进程的背景下明显表现出来,而且从审判的角度看属非典型的大量纠纷,由于要求简易和灵活反映实际状况的解决,就使调解必然地作为能够回答这种要求的有效方式而引人注目。”[1]因而,解决纠纷是调解的最基本功能,也是调解法治化最基本的功能。

⒉实现社会治理的功能。调解除了具有解决纠纷的功能外,还具有实现社会治理的功能。对此,中外知名学者有共同的认识。如美国学者陆思礼认为,调解的功能之一当然是解决纠纷,但除了解决纠纷,调解还具有实现社会治理的功能。[2]国内调解研究专家范愉认为,“‘调解’在中国绝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技术或方式,而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制度性或体制性存在。”[3]因为调解具有此功能,所以调解法治化亦具有此功能。

⒊促进法律发展的功能。调解除了具有解决纠纷、实现社会治理的功能外,还具有促进法律发展的功能。著名法学家季卫东认为,“调解不仅仅作为单纯的解纷手段,同时还是一种使国家法律得以实现的制度。”“调解在发挥解决纠纷这一外在功能的同时,也具有促进法律发展的潜在作用。”[4]对此,国内许多学者持相同或类似的观点。[5]调解具有促进法律发展的功能,调解法治化当然也就具有促进法律发展的功能。

二、“枫桥经验”与调解法治化:以诸暨市三大

专业调解委员会的实践为研究对象

“枫桥经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枫桥经验”是指原诸暨县枫桥区(现在的诸暨市枫桥镇)所积累的“改造四类分子”的经验。广义的“枫桥经验”是指随着时代的变迁,“枫桥经验”出于枫桥而又不限于枫桥,具体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6]本文对“枫桥经验”中的调解法治化实践研究着眼于广义的“枫桥经验”。具体而言,选取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诸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个专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法治化的实践为研究对象。之所以选取这三个专业调委会为研究对象,是因为其在调解法治化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在全国产生了较大的反响。

(一)诸暨市三大专业调委会概况

⒈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2008年10月,诸暨市司法局成立了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联调委),创设了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优势互补的大调解工作平台。联调委接受司法局、法院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由司法局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内,主要调解婚姻家庭、财产、生产经营、侵权等类型的矛盾纠纷。现由4名具有调解工作经验、法律知识丰富的人民调解员组成,设两个调解室,配备电脑、复印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付。

2010年7月,在枫桥、牌头、湄池、草塔、璜山五个区域设立市联调委调解中心,办公地点设在相应区域人民法庭,每个中心由司法局聘请2名人民调解员,以社会阅历、法律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或司法所长为主组成。

自2008年联调委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3662起,成功办结2729起,涉案金额为20248.2万元,调解成功率达到74.5%,自动履行率达到90%以上。2011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赵洪祝视察了市联调会,对其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到市联调委枫桥调解中心调研,对其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

⒉诸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08年10月,诸暨市建立了医疗纠纷调处新机制。该机制的核心是:用调解的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其特点是中立、公平、公正,关键是有公信力。诸暨市政府明确规定由司法部门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并负责其日常运行,每年提供专项经费30万元,配备一辆工作用车,以确保调委会的中立性。诸暨市医调委由三部分人组成:一是具有医学、法学专业知识的专职调解员4人;二是聘请24名兼职调解员,成员均为各个乡镇街道调委会或综治中心负责人;三是医学和法律专家队伍,聘请市内外医学专家30名和法律专家23名。

据统计,医调委自2008年12月成立以来,共受理医疗纠纷1030件,成功调解1013件,调解成功率达98.3%,赔偿总金额达2121万元。自医调委成立以来,没有一起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到市政府上访。2010年诸暨市医调委被司法部命名为“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2012年医调委主任斯友全被司法部授予“全国人民调解能手”称号。

⒊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12年7月,诸暨市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并在市区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公安、司法、法院、保险、发改等五个部门进驻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审理判决、保险理赔、车损定损及法律服务等各项工作,形成了“同进一个门,解决所有问题”的“一站式”服务新格局。中心现有工作人员3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人民调解员15名。中心以快速、高效、便民为出发点,实行道路交通事故受理、调解、物品估价、保险“一站式”完成;提供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司法鉴定等“一条龙”服务,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全力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此外,交调委还在大唐、店口、山下湖等8个基层中队设立了乡镇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室,有人民调解员12名,负责调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便当事人就近进行交通事故调解。

诸暨市交调委自成立以来,已累计受理交通事故纠纷9767件,调处9508件,调处成功9195件,调处成功率达96.7%。经交调委调解处理的交通事故纠纷没有发生一例上访事件。

(二)诸暨市三大专业调委会调解法治化的实践

⒈调解主体法治化。诸暨市联调委的调解主体主要由两类人员组成:一类是退休法官,一类是退休司法所长。退休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律素养,能保证案件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调解,能保证涉法性很强的疑难案件得到顺利调解。这是调解主体法治化的重要表现。在诸暨市医调委中,专职调解员是兼有医学、法学专业知识的人员。被司法部授予“全国人民调解能手”称号的斯友全主任既是医学专家也是法学专家。除此之外,医调委还另外聘请了23名法律专家,保证了调解主体的法治化。诸暨市交调委涉及公安、司法、法院、保险、发改等五个部门,这五个部门的调解人均是各自领域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专家,其调解主体法治化倾向更为明显。

⒉调解手段法治化。为充分发挥调解的法治指导作用,让人民调解切合法治精神,诸暨市三大专业调委会与诸暨市人民法院开通的“陈法官指导调解QQ群”建立了紧密的联系。一旦当事人或调解员对调解案件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有疑问或者当事人想了解法院对自己调解案件的意见时,都可开通“陈法官指导调解QQ群”,通过语音、视频,“面对面”地得到法官对具体案件的指导。

这里的“陈法官指导调解QQ群”是指由诸暨市人民法院资深法官陈建丽带领立案大厅轮流值班的年轻法官于2013年3月底建立的一个指导调解的QQ群,他们通过语音、视频“面对面”地对各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一些重点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具体指导。“陈法官指导调解QQ群”开通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都对其事迹进行了报道。

⒊调解依据法治化。传统的纠纷调解依据是“情、理、法”,“情与理”排在“法”的前面;而在现代调解中,“法”排在了“情与理”的前面,“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所有案件必须在依法的前提下、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调解。有些涉法性很强的案件如劳资纠纷、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债务纠纷等,其调解依据必须是“法”排在“情与理”的前面。这在诸暨市三大专业调委会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诸暨市联调委与人民法院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制定了《调解劝导书》,接受法院委托调解案件。医调委坚持依法调解,有效地避免了“同案不同赔”事例的发生。如在楼某与诸暨一医院的医患纠纷案件处理中,楼某索定40万元的伤残赔偿,医院为“摆平”此事,超标准答应给予37万元的赔偿,到调委会签署调解协议时,医调委主任斯友全认为“非法治”不予签署,先后做了10余次工作,又让楼某去法院了解伤残赔偿标准,“看看我建议的数额是否合法”。最终,双方签订了27万元的赔偿协议。交调委人民调解员运用专业法律知识把法律法规、赔偿等问题讲明、讲透,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使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各方心服口服,减少了可能的诉讼、上访或因当事人情绪过激导致刑事案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某些极端行为,降低了交通事故纠纷的对抗性,有利于将纠纷处置在一线,化解在基层,彰显了人民调解“社会矛盾减压器”、“社会关系润滑剂”的作用。总之,诸暨市三大专业调委会坚持依法调解,以法律为准绳,以法治为标杆,杜绝了调解“和稀泥”、“一团和气”、“调而不解”等现象。

⒋调解结果法治化。为了使调解结果得到有效执行,增强其权威性,诸暨市三大调委会对一些特殊案件如重大案件、疑难案件、需要分期付款案件等,普遍采用将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定的方式。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法出台前,联调委也有将重大案件的人民调解协议转化成法院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做法。

为方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诸暨市人民法院还专门设立了审判简易案件的第九审判庭,只要有需要,法庭法官可以到联调委、医调委办公室进行司法确认,也可由当事人到第九审判庭进行司法确认。 此外,在市交调中心,有诸暨市法院的派出法庭,交调委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也可以在该法庭得到司法确认。

⒌调解目标法治化。相对于调解主体、调解手段、调解依据、调解结果的法治化而言,调解目标法治化表现得还不够明显,但这不能否定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目标法治化的追求,诸暨市三大专业调委会的情形正是如此。在联调委中,调委会受理的是准备向法院起诉、在法院的调解劝导下最后同意联调委进行调解的案件。如果该类案件没有调解成功,最终还会回到法院起诉。这个过程就是让当事人通过亲身经历知晓法律的含义和权威性的过程,也是实现调解目标法治化的过程。在医调委中,调委会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同案同赔”,其目的在于如果当事人再次遇到同类医疗纠纷时,能够主动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而不再有“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想法。在交调委中,调委会不以解决当下纠纷为最终目标,而是在调解的过程中向当事人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解决矛盾,避免矛盾激化。这正是调解目标法治化的体现。

三、“枫桥经验”给我国转型期推进

调解法治化带来的启示

从“枫桥经验”调解法治化实践中可以看出,实现调解法治化,主要应从调解主体法治化、调解手段法治化、调解依据法治化、调解结果法治化、调解目标法治化等方面入手。“枫桥经验”的调解法治化实践对我国转型期推进调解法治化工作有如下启示:

(一)推进调解法治化,要提高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提高以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从“枫桥经验”调解法治化的实践可以看出,推进调解法治化,就要提高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1.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公众的利益诉求不能得到满足。因此,满足公众的利益诉求,维护公众的合法权利,是我国转型期化解矛盾纠纷的重心,也是维稳的中心。而法治的核心是对公权力的约束,对公众权利的保障。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就是要将单纯的维稳思维转向维权思维。这就需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法律为准绳,约束公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切实保障公众的权利。

2.正确处理调解与法律的关系。一方面,在调解法治化中,调解与法律之间并不是矛盾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调解中运用技巧与方法、运用情与理,能够使当事人自觉地接受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在依法的前提下调解或运用法律依据进行调解,能够使调解具有权威性,有利于当事人自觉接受调解结果,自愿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

(二)推进调解法治化,要以社会实践需要为中心

从“枫桥经验”调解法治化的实践可以看出,调解法治化是社会实践的切实需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社会上的一些机制性、体制性矛盾凸显, 而公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明显增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单纯地运用传统的调解方式已不能很好地解决矛盾纠纷;调解法治化的方式既能够满足解决纠纷的需求,又能够满足公众民主法治意识增强的需求,还能够满足我国法治发展的长远需求。

当然,对于调解法治化也不能一概而论,不同领域、不同矛盾纠纷对调解法治化的需求不同。对于传统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要以情理为主进行调解;而对劳资纠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则非法治化不能调解成功。因此,推进调解法治化,要以矛盾纠纷为中心,以社会实践需要为中心。

(三)推进调解法治化,领导要高度重视

从“枫桥经验”调解法治化的实践可以看出,在转型期推进调解法治化,不能靠民间自发要求,自发形成,而是要求领导高度重视。诸暨市三大专业调委会的调解法治化就是在诸暨市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快速推进的。

诸暨市委提出关于建设“平安诸暨”的总体要求,市委办出台了《关于建立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衔接联动机制的工作意见》,在此基础上,2008年10月诸暨市成立了联调委;诸暨市政府以市长令的形式出台了《诸暨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与此同时,诸暨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诸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意见》,在此基础上,2008年10月诸暨市成立了医调委;2012年7月8日,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开始试运行,为了更好地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诸暨市政府出台了诸政办发[2012]156号文件,对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责分解、内设办公室的功能、工作流程、工作保障等予以明确。同时,市委、市政府规定,专业调委会在业务上由司法局主管,所有办公经费、聘请人员工资、奖金都由市财政拨付。

由此可以看出,在转型期的中国推进调解法治化,领导的高度重视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四)推进调解法治化,要整合社会各种资源

从“枫桥经验”调解法治化的实践可以看出,推进调解法治化必须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如诸暨市联调委的调解法治化资源整合就是法院系统与司法行政系统的结合,就是退休法官与退休司法所长的结合;医调委的调解法治化资源整合则是医药行政系统与司法行政系统的结合,是医学专家与法学专家的结合;交调委的调解法治化则整合了公安、司法、法院、保险、发改等五个部门的资源,是这五个部门工作人员的结合。

由此可以看出,推进调解法治化,不能由司法行政系统一个部门推进,也不能由法院系统一个部门推进,而是要根据调解对象的不同,整合不同的部门和资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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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范愉.调解的重构(上)——以法院调解的改革为重点[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0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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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

关键词: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的转型,高校社会化进程的加速,高教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学生的权益意识迅速觉醒,以及高校与高校后勤社会化工作产生了角色定位,制度建设及工作方式上的变化,使高校内部出现的教育领域纠纷越来越多,高校管理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但我国大部分高校在管理手段上并没有随之变化,对于涉生矛盾纠纷的解决途径单一,行政化色彩严重,其结果往往激化了矛盾,甚至引起了近几年来高校频频被诉或者败诉的现象。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对高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涉生矛盾纠纷进行比较全面的分析并探索出合理有效的解决办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在高校和在校大学生中分别进行了关于学生权益维护现状及需求的问卷调查,并收集了大量在国内高校已发生的与高校管理各环节相关的典型案例进行分类研究,提出了当前涉生矛盾纠纷处理机制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首先必须明确,高校涉生矛盾纠纷是指在高校实施教育、管理活动过程中或其组织的校外活动中,高校和在校学生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纠纷,高校涉生矛盾纠纷是涉校矛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指高校在教学和日常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涉及学生的高校、教师与学生之间、后勤服务企业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基于教育教学、日常管理与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高校涉生纠纷解决机制则是指通过合法程序裁判和解决各类高校涉生纠纷,并对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补偿的法律救济制度。

一、当前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现状及特点分析

笔者对宁波市的15所本、专科院校的学生和高校学生管理者进行了高校教育领域纠纷的问卷调研,也有部分问卷通过网络有针对性地选取了部分国内其他院校的在校学生和教师,共发放问卷540份,回收有效问卷533份。样本结构基本覆盖了公立高校、国有民办和民办高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通过调研数据的分析,我们发现当前高校涉生矛盾纠纷的现状和需求具有一定程度的共同特点,而高校现有的涉生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存在诸多弊端,无法从根本上适应当前高校涉生矛盾纠纷的现状和需求。

1.高校涉生矛盾纠纷数量多,趋势呈递增性。在对高校学生的调研中,当被问及“您在学校学习和生活中是否遭遇过与学校的矛盾和纠纷”的问题,大约6%的学生选择了“有”,这说明高校中涉及大学生的矛盾纠纷存在的绝对数量较多。而近年来,由高校与学生纠纷引发的案例也层出不穷,几乎每所高校都不可避免地需要面对涉生矛盾纠纷的解决,相比笔者前两年调研的数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高校教育领域纠纷更有逐渐增多的趋势。

2.高校涉生矛盾纠纷的内容复杂性。在学校管理现状中,学生与学生、学生和教师,以及学生和学校、后勤服务之间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从本质上说是无法避免的。这是因为,教、学是高校和大学生的基本活动,而教与学在某些方面正好对立,高校的教育自由与大学生的学习自由,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都有许多冲突,随着法律制度建设的深入和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这些冲突表现得愈加明显。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纠纷的内容涉及了高校招生或学籍管理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学校与学生就奖惩、收费、日常管理等方面发生的纠纷;在校学生因事故引起的纠纷;后勤社会化体制下作为服务提供方的后勤企业与学校及学生发生的纠纷;同时也包括了近几年逐渐增多的高校在学术管理活动中行使的学术权力与学生之间冲突纠纷等,在针对曾经遇到过矛盾纠纷的学生的问卷中,教育收费、评优帮困制度、奖励处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等方面占了67%,其他如招生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等方面也占有一定比例,从种类和内容上看具有复杂性。

3.有效处理涉生矛盾纠纷的需求迫切性。在被问及“您认为学校是否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教育领域纠纷的解决机制”的问题时,有93%的学生选择了“很有必要”或“有必要”,只有7%不到的学生认为“没有必要”或者“不清楚”。可见学生存在着很大的维权或有效处理纠纷途径需求。很大一部分学生曾经遇到过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由于缺乏切实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只有小部分学生利用合法手段维护了自己的权益,54%的学生在遇到自身权益受损时基本都是选择了“忍气吞声”的方式解决问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在得到提高,学生存在着很大的维权或有效处理纠纷途径需求。

4.高校涉生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单一,行政化色彩较重。高校教育领域纠纷的解决需要加强学生权益维护工作,但是很大一部分学生不懂得如何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单一。当学生在学校中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或遇到纠纷时是如何解决的,是通过学校的机构、维权社团、法律机构还是其他手段?我们也做了这方面的相关调查。在遇到过高校涉生矛盾纠纷的学生中,被问到“您一般通过以下哪些途径来解决纠纷”时,大部分(约占53%)的学生选择了“辅导员或学校相关部门”,有19%的学生选择“高校学生权益维护中心”等学生工作部门解决,也有小部分学生选择通过自己或家长和解解决。由此可见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在得到提高,而目前高校教育领域纠纷的解决途径大多限于学校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理,解决途径相对单一,在当前的教育管理实践上,并不能满足学生的广泛需求。在问到“您是否知道您所在的学校有相关的学生权益维护的组织”时,只有20.1%的学生知道,67.2%的学生不清楚,而12.7%的学生确定所在的学校还没有建立相应的组织。学生在学校里,对涉及学校里发生的纠纷的解决程序和方法也并不十分了解。0.5%的学生选择“非常了解”,5.5%的学生选择了“比较了解”,大部分学生还是处在“不了解”和“不清楚”的状态中。在我国教育法治的快速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高涨这一背景下,一些高校开始探索建立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申诉、仲裁、调解等制度来维护学生的权益,但由于没有严格的规范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而并没有真正建立和完善起来。由于缺乏完善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高校在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中大多采用行政手段处理,往往不能做到公平、公正,不能保证处理的公信力,从而有可能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会加剧矛盾。总之,在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大学生与社会的联系更为密切,观念也在不断地更新,其维权意识与需求也在不断地增强,高校涉生矛盾纠纷内容复杂、解决需求迫切。这种新情况无疑给国家和高校学生管理体制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现代学校管理活动的深入和复杂化,学校法律关系的主体多元化,法律在办学过程中作用越来越重要,教育纠纷也会越来越多。

二、高校现有的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弊端

目前我国在高校教育领域纠纷的解决机制上可以分为诉讼和解决机制两部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探索,目前现有的高校教育领域纠纷涉生矛盾的非诉讼解决途径有:学校内部行政处理、教育申诉、复议、教育仲裁、调解等,但是每种途径在实际运用中都有其局限性,可操作性上存在一定弊端。首先,作为高校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当前各高校普遍运用的行政处理途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出:

1.解决纠纷的成本高。比较而言,大部分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学校遇到纠纷时,首先考虑的是如果将纠纷交给学校来处理会不会导致校方、领导或老师对自己产生不良的印象等心理成本;高校在处理这些矛盾、纠纷过程中也付出了原本应该用于教学、科研的人力、财力,产生了大量额外成本。

2.解决纠纷的行政化色彩严重。学校由于自身利益关系,采用行政手段处理矛盾和纠纷往往不能做到公平、公正,从而有可能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会加剧矛盾纠纷。例如在教师、学生与学校、后勤出现矛盾时,校方往往将学校的规章制度作为解决问题的首要依据,纠纷解决的完善与否直接与学校工作人员对学校规章制度的理解以及思想政治教育水平有很大关系,当学生对学校的解决方式不满意、或是对处理结果不认可时,最终只能还是要通过行政处理来完成。

3.解决纠纷的公信力不够。对于学生来说,其维权意识虽然逐步提高,但在具体实际生活中的维权之路却举步维艰。在调研中,在被问到“您认为在处理教育领域纠纷时会存在哪些阻碍”时,20%的学生认为是“规章制度的缺陷”造成的,20%的学生认为是“维权意识淡薄”,25%的学生选择了“不公正,不公平”,21%的选择了“双方地位不平等”,以及9%的学生认为“不权威”,5%的认为维权的成本高。另一方面,高校教育纠纷多发生于高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权时,对法治原则重视不够,主观随意性较大。在制订或执行规章制度时,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对教师、学生的权益重视不够。从制度层面来看,除了高校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以外,现有高校教育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其次,教育申诉、复议制度存在了很多年,但效果并不明显。教育申诉、复议制度确立于《教育法》和《教师法》,特指教师、学生在接受高校教学、管理的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在教育申诉制度中,高校的确是法定的被申请人之一,然而,由于申诉制度本身并不完备,加之当事人认为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与高校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纠纷的解决缺乏公正性和公信力,因此教育申诉制度的效果并不是很明显。另外,学术权力行使而引起的学术纠纷,由于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技术性,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教育主管部门都无法胜任申诉、复议的重任,若强行介入,也违背了“大学自治”的精神理念。再次,近几年开始探索引入教育仲裁机制,但其适用性和推广仍然举步为艰。由于现行申诉、复议制度的缺陷和虚置以及司法救济的滞后与缺失,加上司法审查的有限性和局限性,又基于教育纠纷的特殊性和仲裁的特性,教育仲裁机制的引入或许是有效解决高校教育纠纷的理想途径。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以求得公正、合理、便捷解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和方式。但是教育仲裁机构由政府授权、组织,需要成立符合一定管辖区域内所需求的独立机构、场所和日常维护经费,需要聘任多个有专业背景和专长的专家和学者,其成本可见一斑,并不一定能适应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最后,目前理论界较为关注的还有高校内部调解制度,实践证明不失为当前形势下高校学校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解决涉校纠纷的有效形式,应该在全国高校予以推广。但目前我国高校的校内调解制度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或仅限于探索阶段,缺乏相应配套的运行和保障机制建设,目前还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诉讼虽然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却并不一定是冲突平衡的最优选择。而若将所有纠纷都交于司法部门,也是对社会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的目的是更好地解决矛盾,使教师、学生和高校都得到良性的发展。一方面我们要看到这些纠纷的存在,以及亟待解决的要求,另一方面我们的解决机制要照顾到高校的正常运作和发展,同时注意学生合法利益的保护和他们内心实际想法的表达。我们要正视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现状和现有解决机制存在的弊端,需要探索一个适应当前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纠纷特点的解决机制,无疑符合高校法治化建设的趋势和要求。

三、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处理机制的创新思路及探索

在涉及学生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从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制度保障等方面试图探索有效解决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处理的创新机制。从组织机制上说,高校应成立专门的内部矛盾纠纷处理中心,该机构的性质是以学生和教师代表为主体运作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内部矛盾处理及大学生权益维护组织,其主要工作内容定位为:涉生矛盾纠纷的舆情信息收集与反馈,学生在校内外兼职权益受损,后勤服务、消费纠纷权利救济帮助,与学校就制度争议、日常管理等方面发生的矛盾纠纷的协调与解决,涉及学生受伤害而产生的矛盾纠纷,以及学生自身发展权益维护等。其具体组织架构如图1所示。

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处理中心在专业顾问与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分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和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两个具体部门,学生权益维护中心主要承担校内矛盾纠纷行政处理、教育申诉、复议、制度咨询和学生权益维护等工作。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调解机构,主要负责高校校内涉生矛盾纠纷和与高校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其具体工作分工与职责是:

1.专业顾问与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校学生会主席团组成,讨论矛盾纠纷处理中心的重大决策,负责矛盾纠纷处理中心的培训,指导,接受咨询,审查矛盾纠纷处理中心各项工作的合法、合理性,对重大矛盾纠纷的讨论、协调工作,负责对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效力进行认定,但不应具体干涉和直接领导矛盾纠纷处理中心和调解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2.学生权益维护中心:高校涉生矛盾纠纷处理机构的一级下属部门,由学校法学专家、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选拔组成,负责制订章程,讨论中心内部重大决策、问题,对下属各部门工作的监督、管理、考核、协调,定期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其直属的舆情信息中心负责高校内部矛盾纠纷的排查,各类涉生矛盾纠纷处理的受理登记、分类指定部门处理、跟踪处理、回访等工作。

3.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高校涉生矛盾纠纷处理机构的一级下属部门,按照国家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依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受理学校与学生、学生与教师、学生与后勤服务企业、学生与学生间的各种矛盾纠纷的调解,其调解程序应符合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法律约束力。

4.法律和制度咨询委员会:负责法律知识和校规校纪的宣传,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接受学生的法律咨询、为学生提供各类法律援助;负责对其他部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培训。

5.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受理高校教师与学生与高校管理部门、后勤服务企业、在学校范围内遇到的权益维护受到损害的申请,并通过各种渠道依法给予援助。

6.申诉及听证委员会:对受处分学生如何行使申诉权、申诉时效、申诉举证等问题进行咨询解答和指导;对学校收费、规章制度修订、重大决策、学生处分等事项进行听证,在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作为学生代表参与决策。

7.社区自理委员会:专项负责学生社区舆情信息中心收集,协调学生与后勤服务公司的各类矛盾、纠纷,必要时提交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和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处理。

在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处理机构的运行中,除专业顾问与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及相关部门管理和指导,进行重大决策和宏观上的审查把握外,其余下级部门全部由校内法学专家、教师和学生代表通过一定民主程序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其架构运行的基本思路是传统涉校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与人民调解机制相结合,各取所长,针对具体问题,在各自适应的领域合理发挥作用。在机构运行过程中,其业务范围也可以按照学生的特点和需求,进一步拓展到学生在校外遇到的矛盾纠纷处理和协调,以进一步维护学生的各项权益的维护,促进高校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让学生在法律专家的指导下为主体构建高校内部矛盾纠纷处理和权益维护机制,既发挥了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动性,也打消了学生的各种顾虑。同时,就高校管理来看,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处理高校教育领域矛盾纠纷,具有程序简便、解决彻底的优点,同时由于其成本低,效力高,且具有一定中立第三方的公信力,若能在高校推广,必能成为有效化解高校教育矛盾纠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有效尝试。

当然,矛盾纠纷处理机构应按照合理、科学的运行机制,切实有序、高效并有效地处理好各类矛盾纠纷。笔者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该机构的受理范围和程序,制订首问责任制、定期培训制度、会议讨论制度等运行规范,还应该从制度上规定处理期限及责任追究制、激励及惩罚制度、反馈和回访制度,工作效率及工作作风纠察制度、考核制度等一系列配套保障制度。最为重要的,是高校必须将该涉生矛盾纠纷处理机制和效力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认定。学生在认为学校的某项政策或某方面工作的改善会更有利于他们的发展,认为自己在学校的评奖评优或者纪律处分过程中受到了不公正待遇,认为学校侵犯了他的某一项合法权益,与某位学校领导或老师发生矛盾,或者在校外兼职、校内外商家消费过程中感觉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等矛盾与纠纷时,都可以找到学生权益中心咨询或者请求帮助。矛盾纠纷处理中心的运行机制既有效维护了广大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也使学生与学校或者高校后勤之间有了一个独立于学校行政部门的第三方组织的介入,有效减少了可能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同时,学生的内心的真实想法通过学生权益维护中心舆情信息中心的上传下达,有效化解了学生心中的不满情绪和误会,对高校校园稳定和社会和谐建设的促进作用无疑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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