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范文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精选(九篇)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第1篇: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范文

【关键词】社会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 司法探索 多元化解决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当今社会,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相互影响,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相互牵扯,体制改革、企业改制、政策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利益分配格局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不断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既有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富”和“后富”之间的矛盾;也有因经济社会转轨造成的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还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社会保障救助等政府职能不到位有关。

目前,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民间纠纷的内容也由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单的侵权、债务纠纷,发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对抗性质的矛盾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矛盾纠纷日趋错综复杂;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纠纷矛盾冲突表现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化解这些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有所差异。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逐步形成了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等涵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独立运行,而且在功能和体系上可以互补衔接,形成动态的程序体系和运作调整系统,得以满足不同性质、类型和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复杂性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司法探索

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仲裁”和“调解”为主要组成部分,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具有灵活性的优势得到了民众的认同,但因其不确定性又使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规范性的要求。为了克服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充分发挥其优势,经过近年来的逐步探索,我国有针对性地把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纳入了法律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已基本实现与诉讼的良好衔接。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各类调解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进行了规范,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克服了调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的不足,进一步推动了调解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作用。2011年1月,《人民调解法》实施,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人民调解协议的程序依据,从而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在技术层面的衔接。

面对日益增多的繁复的社会矛盾和由此产生的化解需求,司法机关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从未停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指出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进一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对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在民事审判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主要体现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刑事司法领域,则表现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提出和贯彻。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刑事审判中也必须重视社会矛盾的化解,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各地司法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探索,比如尝试刑事和解制度、引入社区矫正等。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尚不完整、系统。虽然近年来《人民调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在法律层面已经没有问题,但人民调解、仲裁等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方式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具体的分工和作用的领域仍不清晰,存在着程序设计和职能替代上的重复,导致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比如,医疗事故纠纷解决中既有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又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在当事人之间认为造成了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冲突和不信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首先是要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不服仲裁后还可以继续向法院,造成了仲裁和诉讼的重复。法律程序设计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来医患矛盾、劳资纠纷等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重要原因。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实现的社会目标尚不够清晰。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索应当以“为民”、“人本”理念为基础,以能否体现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优劣判断的重要标准。在司法与政治关系密切的背景下,实践中很难界定何为司法应当追求的社会目标,何为政治应该实现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正确理解“为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的精髓、深刻领会司法人文关怀和司法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的内涵,否则就会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产生消极影响。

灵活调解与依法调解之间的冲突依然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灵活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规是人民调解的独有优势,而依法调解是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如何平衡好“灵活”与“依法”之间的关系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时,因为必要的上位法依据缺失,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的某些探索是否突破了现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质疑。比如,各地法院开展的委托调解在《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中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地方司法机关实践中各自为政造成司法不统一。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对纠纷化解方式尝试了多种多样的探索。各地司法机关的实践经验值得肯定,但也应当注意由此带来的对司法制度统一性的冲击。以刑事和解为例,有的法院主张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被告人真诚悔罪,即使是故意杀人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只能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这种情形对司法制度的统一性产生了消极影响,对司法机关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中起到了负面作用,终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坚持以法治为轴心,完善相关立法。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在原则部分加入符合“为民”、“人本”理念的规定。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明确引入成熟的、正确可行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另一方面,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依法化解当地社会矛盾纠纷,做到既合法理又兼顾情理。

强化和发挥各种调解方式的功能和作用。对现有的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与行业调解进行合理的分类分工,实现各种调解方式之间的有机过渡和衔接,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既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但也必须要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不动摇。笔者建议,建立由政法委综治办、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参加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联席会议机制,针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可变性、动态性、复杂性的特点,互通信息、通报案件、分析探讨,使各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掌握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增强对未来事态发展的预见性,以便有利于采取有效的矛盾疏导和防范措施。

集中优势司法资源,群策群力,不断推进涉法涉诉案件的有效解决。当前我国的案件中,涉法涉诉案件占有较大比例,这部分案件的有效化解,无疑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功能实现的重要体现。要提前预防苗头,及时化解当事人积累的怨气,不断完善工作责任制度,搭建形式多样的沟通平台,把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和解决纳入法制化轨道。

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畅通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通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并将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纳入政务督查范畴,及时催办督办并定期通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反馈机制,积极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分析治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发展动向,对各类动态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及时分析预测并作出快速反应和处置,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为领导科学决策、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参考依据。

第2篇: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范文

[关键词]社会矛盾纠纷 多元化 解决机制

正在迈向现代化的中国,在突飞猛进的经济奇迹背后,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剧地上升,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不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而且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扩大,带有明显的多元性、发散性。认真研究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种类和特点,对于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预防、成功调处、防止激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和类型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正面临关键的临界点,社会矛盾众多,各类纠纷频发。这些矛盾纠纷具有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内容复合化、调处疑难化、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具体类型主要有:(1)涉及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2)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等方面的矛盾纠纷;(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4)有关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方面的矛盾纠纷;(5)城乡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方面的矛盾纠纷;(6)城乡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7)交通运输、公路、桥梁、航道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8)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城乡市场监督和管理、查处违法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9)医疗事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10)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11)涉及企业改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矛盾纠纷;(12)涉及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13)涉及到家庭、邻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以及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等方面的矛盾纠纷;(14)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这些类型,多数属于新型纠纷,其中,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安置、干群关系、劳资关系、涉农问题等引发的纠纷尤为突出,这类新型纠纷较之于传统纠纷,起因复杂,涉及面广,一般呈群体性规模,处置难度大,对社会稳定产生的不良影响也更大。

二、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东西部的差距、城乡差距、各阶层的差距明显拉大,虽然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改变了“均贫”的状态。但是,由于并没有达到“均富”,导致“不患寡而患不均”,由“不均”而导致心理失衡,由心理失衡而导致行为失控。个别地方因“仇官仇富心理”而发生的,已经给我们提出了深刻的启示和警示。

第二、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带来利益格局的调整,引发了社会纠纷的剧增。随着原有的利益格局的不断变化,个人之间、群体之间、单位之间、行业之间、家庭之间、社区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利益差距与矛盾日益突出,从而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且纠纷的性质越来越复杂。同时,多元化利益带来的冲突加上因制度未有效确立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产生了许多新的具有时代特点的纠纷,如土地承包权纠纷、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纠纷、劳资纠纷、消费纠纷、医疗纠纷等。

第三、市场机制不成熟,新旧体制产生巨大摩擦,社会控制系统不够完善并明显脱节,原有的管理体系力不从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产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出来。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失范,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经济固有的各种弊病开始产生,受利益驱动,引发的各种纠纷层出不穷,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在增长。

第四、城市化进程加快,新型共同体正在生成。以价值、观念共同为特征的传统社会正在向利益共同的经济共同体转变。村办企业的兴起,农民为参与市场的需要自愿组织的各种生产、销售、技术性协会正在生长、发育,这是经济共同体在乡村社会发育的征兆。另一方面,农民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向城市流动。1与此同时这些农民又未被城市接纳,造成他们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权利一旦受损害,往往诉诸暴力或其他类型的自力救济。

因此,基于特定的历史时期,我国在取得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各类犯罪案件、经济纠纷、民事纠纷、数量同样快速增长。2 当自发的、零散的、轻微的矛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时,将可能转化成自觉的、有组织的、严重的群体性对抗,使矛盾摩擦上升为矛盾冲突,烈度与强度不断地增强,引发更大范围、更加激烈的冲突。为此,尽快建立一种便捷、节约、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紧迫而必要的。

三、纠纷解决的现实困境

(一)“诉讼爆炸”之困。西方国家的现代化实践表明,案件增长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附带产品,在我国,诉讼发展高潮同样成为现代化过程中必经的一个阶段,且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结果是一方面是法院案件大量积压, 另一方面是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如仲裁机构门前冷落,民间调解更是日渐弱化。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局限性。人民调解在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之际,尽管其正当性和效力有所提高,有助于提高其在纠纷解决方面的社会作用,但是在缓解国家法与民间社会规范之间矛盾冲突方面的作用却可能非常有限1,近年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呈现急剧下降的态势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第一,人民调解对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解决具有重要作用,但对解决困扰党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纠纷显得无能为力;第二,解决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必须重视发挥行政的力量和作用2;第三,人民调解的自治性和行政性不可能统一在一起;第四,要转变观念,开阔视野,借鉴西方国家ADR的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建立。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除以法院判决和法院调解为主的诉讼解决方式外,诉讼外解决方式包括仲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机关的纠纷处理机制、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以及民间组织调解,还包括极富中国特色的制度3.它们共同组成当代中国的纠纷解决体系。但由于存在各自为政、适用依据不一、机构组成人员素质不高、规范和程序过于随意以及缺乏当事人信任等问题,总体看,现行的纠纷解决体系解纠效力不高,结构、布局不合理,有时法院不愿或不屑配合。过于倚重诉讼解决纠纷的观念一时难以改变。有些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价值取向、机构设置、程序运作与现代ADR追求的效益、自治、自律、灵活等价值目标相去甚远,有的甚至是南辕北辙;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发展不平衡,有的规范化、组织化程度较高,在实践中作用突出(如人民调解制度),有的则形同虚设;尤其是适应现代社会和技术发展的专业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缓慢,消费者纠纷和医疗事故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保险索赔等解决机制要么运作不畅,要么付之阙如。在知识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当ADR已汇合成一个势不可挡的国际性潮流时,我们不应该还在为争取ADR在解纷体系中的正当性地位争论不休。曾经有过的许多尝试,如不少地方或行业成立的“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山东陵县的“司法调解中心”,江苏南京、南通等地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浙江嘉兴市在所有乡镇街道建立的“综治司法联动中心”等,都有其合理的成分,需要从更高的视野加以审视、总结、提高和升华,以建立符合时展要求的、经得起理论、法律和实践检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四)纠纷解决的领导方式亟待转变。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问题上,现在似乎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领导方式,即:成立高规格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层层召开高规格大规模的会议、层层下达文件、提出一些口号、规定一些考评标准、不间断地进行检查督办,结果是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但收效甚微。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两个:一是形成了领导方式的习惯定势,即人治的思维难以改变;二是缺乏求真务实的精神,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以大张旗鼓的检查督办代替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看似领导重视,实则工作在上层空转。这种空泛化、运动式的领导方法亟待改变。改变执政方式,使各类纠纷的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则可循,由救火式、突击式、运动式转变为科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迫在眉睫。

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思考

积极探索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多样化、合理化机制,既是当今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又是成熟法治社会的标志。在当代中国,探索和研究,构建便捷、节约、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用法规的形式规范矛盾纠纷解决的方式渠道、工作机制、政府责任等,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格局,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一)确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性思维

虽然我们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协商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并没有形成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有效机制。作为一种机制,要靠制度来保障,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在纠纷解决机制重整过程中,应着重考虑纠纷解决权优化配置这一重要课题,将国家通过法院所垄断的纠纷解决权(实际上一直未实现也不可能实现)逐步地向社会回归,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从国家到社会的总体演变,在法院的周围组织培植多种形态的纠纷解决机制,构造出一套“以社会为依托、以法院为核心”的纠纷解决系统。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和最高机构,国家所要掌握的应当是最终解决权而不是最先解决权,这应成为纠纷解决机制整体重构过程中的基本原则。

(二)积极推动立法,使各类纠纷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则可循

我国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中,各地积极探索,创造了很多纠纷解决办法,但依据、做法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解决的权威性和合法性。这就迫切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总结提高,并把正确的做法和经验转变为规则,加以法制化。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为了节约司法资源、缓解社会的压力,盛行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DR),并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美国、挪威、澳大利亚等国都分别制定了规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纠纷解决法,从而对传统法学和纠纷解决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当今的中国无疑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但是,在我国,就纠纷解决,立什么法、怎样立法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目前对于《人民调解法》立法的呼声颇高,也有一些地方考虑就调解进行地方性立法,我们认为,调解是否需要再单独立法,有值得商榷之处。“调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调解”本身也是个法律概念,它有一整套原则和规则,但现在有不少人、甚至是相当一级的领导和机关却把“调解”理解为一般的协调解决的意思,认为人民调解可以统揽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调解可以包医社会矛盾纠纷的百病,因此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口号,别出心裁地搞出新的运行机制,规定一些不切实际的量化标准。比如:司法部的部颁规章中明确规定,民间调解只适用于“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并且规定两类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其实现在很多纠纷,并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涉及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而对这些不适合调解的纠纷,实际上我们已经创造和积累了等解决途径,但许多人却视而不见,片面夸大调解的功能,这对纠纷解决是有害而无益的。 如果单纯就“调解”进行立法,我们认为有两个因素值得斟酌:一是调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虽然关于调解的规则和规范是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中,确实没有一个系统的法律来规范,但规则是清楚的,在实践中没有不明确的问题,再搞一个系统的立法,似乎没有太大的实践上的意义;二是司法部在2002年的规章中,对人民调解有突破法律规定的地方,主要是在镇、街一级设立调委会,调解委员采用聘任的方式,这就突破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的自治性,同时还涉及到行政许可的问题,虽然我们在人民调解的实践中完全可以这样去做,但一涉及到立法,显然是一个障碍。因而,就调解立法,突破现有的法律难于操作,不突破现有法律则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而没有多大实践上的意义。

实际上,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是多元化的,举其要者就有司法、仲裁、沟通、协调、协商、调解等,而且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都有所实践并积累了经验。现在的关键是,要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并把这些经验以规则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则可循,科学有效地处理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我们主张就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立法,第一步可以先进行地方性立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国家立法,总体的思路是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创制我国的《纠纷解决法》或分别单行立法。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要进一步突出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和功能,突出民本思想和社会自治精神,强调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司法的衔接。

(三)建立和完善适应中国国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化和传统,以及社会主体表现出来的法律意识,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不同的社会由于制度设计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在纠纷解决机制上体现出的选择偏好和类型会有很大的差异,如西方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通常被视为“审判中心型”,而东方社会的解纷机制一向以“调解中心型”著称。社会条件对于纠纷解决机制选择的影响,说明不同社会、不同主体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往往是不同的,而决定这种选择的因素常常是综合的,多主面的。这正好表明,法律解决(诉讼)未必是唯一适当和必须采用的方式,与法律同时必然存在着其他社会调整机制的作用。这里至少有一点是明确的,即现代社会充满着复杂的冲突,其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的手段、方式也应是多样的。这就需要社会提供能合理分流和有效解决各种纠纷的路径,并能促进各路径协调与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总的要着眼于“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要求,健全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排查调处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责任追究机制, “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 1.基于此,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突出如下思路2:第一,纠纷解决机制应以建立科学的纠纷分流制度为前提。首先,要构建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体系。要搭建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协调的平台,同时建立一整套长效的纠纷协调程序,以克服协调中的随意性与临时性,增强科学性、规范性及透明度;要积极发展与培育科学的行政调解机制和民间组织、行业组织的纠纷调处机制;要制定非诉讼纠纷解决规则体系,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的逐步规范化,保证不偏出最低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要求。其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纠纷分流机制。总的原则是要能够提供多种多样、形式各异的纠纷解决路径供当事人选择。第二,纠纷解决机制应以最大限度地回应社会与民众对纠纷解决路径的不同需求为出发点。第三,纠纷解决机制应始终是一个不断选择和平衡的动态体系。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实践中凸显出许多内生的矛盾,而裁判型与调解型的弊端分立这些矛盾的两端。这就要求纠纷解决机制要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进行不断的选择与平衡,以克服单一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同时发挥其优点。第四,纠纷解决机制应以尊重前端解决结果为基点,同时注重诉讼程序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第五,采取措施,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 .

(四)建立实践平台积极探索纠纷解决新模式

理论的探索是为了解决现实的问题。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当务之急是在操作层面上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实际效用。我们认为,成型的纠纷解决机制要达到以下目标要求:(1)要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力求在第一时间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以便抓“早”抓“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通过两个渠道来实现:一是整合现有综治、资源,在镇、街一级设立“纠纷解决服务中心”,给群众提供一个便民利民的服务窗口;二是在村(居)、社区建立组织网络,及时将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向“中心”报送。(2)“中心”要对矛盾纠纷集中梳理,实现归口管理。“中心”要对掌握的矛盾纠纷逐件进行分析,按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确定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和相关的责任主体,归口处理。涉及到区、市相关部门的,要通过上级综治机构实现归口处理。考虑到“中心”办事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在初始阶段,可在“中心”提出意见的基础上,由镇、街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由其牵头的议事小组最终确定如何归口处理的问题。(3)要依法办理和限期处理。归口处理后,相关组织和部门,要按照相关纠纷解决方式的要求和规定的完成时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中心”或综治机构。(4)要搞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分析利用。各级综治机构对本辖区社会矛盾动态要及时掌握,包括办结的、待办的、督办的,各类纠纷的数据统计,每件纠纷及解决的具体情况(各层级要求不同应有所区别)。条件成熟时,可考虑上下联网,实现信息的网络合成和查索。为了达到各级综治机构对本辖区情况的切实掌握,要规定严格的表报和要事“一事一报”制度。各级要定期分析情况,使对工作的指导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之上。(5)要加强领导。各级综治机构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督办,对具体矛盾纠纷的解决,要件件有着落,项项抓落实;适时召开会议,总结情况,分析倾向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综治责任制。

参考文献:

[1]范愉。《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学海》,2003年第1期。

[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

[3]谢圣华、何良彬、谌 辉。《向和谐与公正: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人民法院报》网站2005年4月15日。

* 原厦门市司法局局长。

** 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

1 据国家公布的2000年人口普查表明,居住在城镇的人口占总人口的36.09%,居住在乡村的占63.91%,同1990年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比重上升9.86个百分点。进人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城镇化水平发展极其迅速,已进入城市化高速发展时期。

2 以为例,通常是普通老百姓因为利益受到伤害,或人际矛盾与社会矛盾已经开始激化,但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解决问题的一种表现。1978年至1982年,全国法院处理民事申诉来信39800件,接待民事申诉来访43900人次,两者相加共83700件(人)次。1998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4224万件(人)次,上升了近500倍。这一数据是惊人的。如此大规模,表明在社会结构的微观层面(基层)蕴藏、积压着大量人际矛盾和社会矛盾。也是社会结构基础层面不够稳定、不够和谐的信号。

1 范愉:《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载《学海》2003年第1期。

2 资料显示,仅2004年10月26日至11月25日的一个月时间,厦门市市长专线电话市民投诉较多的项目有:市政城建322件,劳动人事240件,环保问题196件,公安交通189件,土房规划174件,工交财贸92件,教科文卫72件,共1285件(摘自《市长专线电话》总第10期),按此推算每年就有16000件,远远大于2004年人民调解5000多件的数字。

3严格地说,制度并不是一种特定的纠纷解决机制,然而从它在实践中的作用来看,却在我国的纠纷解决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第3篇: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范文

在市直卫生系统集中排查矛盾纠纷,全面查清各类矛盾纠纷的状况和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基本因素,按照领导包干、挂牌督办、限时办结的要求,集中化解一批矛盾纠纷,切实消除容易引发矛盾的源头性问题。同时,建立矛盾纠纷大排查长效机制,着力提高对矛盾纠纷的发现、防范和化解能力,努力做到纠纷不激化、矛盾不上交,坚决防止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民转刑案件、个人极端事件和规模性集访事件。

二、排点和责任部门

(一)局办公室负责排查群众来信来访涉及到的矛盾纠纷;

(二)局医政处负责排大医疗事故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三)局农卫处负责排查新农合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四)局科教处负责排查定向培养工作中存在的矛盾纠纷;

(五)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负责排查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

(六)市卫校负责排查学校治安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及所欠工程款引发的群体性矛盾和纠纷。

市直各医疗机构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矛盾纠纷排点和责任处(科)室,认真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工作,确保本单位安全稳定。

三、方法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市卫生局成立大排查活动领导小组,制订印发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全体人员会议,贯彻落实矛盾纠纷大排查工作要求。同时,加强对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各单位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

(二)全面排查与化解阶段。各相关责任处室和医疗卫生单位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工作,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分析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动态掌握各类矛盾纠纷信息,摸清矛盾纠纷底数。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进行统计、梳理和分析,定期分析研判矛盾纠纷情况,按照纠纷性质、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程度、激化的可能性,分门别类地逐一登记、建档,按时报送至相关工作信息。按照“边排查、边化解”的原则,对于一般的矛盾纠纷,及时就地调解;对积案纠纷、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组织力量集中化解,逐件进行分流调处,限期整改到位。

(三)化解矛盾完善机制阶段。在集中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过程中,要坚持边排查、边化解、边总结,注意研究带有普遍性、群体性矛盾纠纷,从制度建设、机制完善上建章立制,形成大排查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市卫生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卫生系统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各分管领导是矛盾纠纷大排查工作直接责任人,要亲自督促检查、亲自协调解决问题。各责任处室负责人要认真细致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订排查计划,落实排查措施,确保矛盾纠纷查清查透查实。

(二)切实加强督查指导。各责任处室要对口指导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共同分析、共同研究、共同推进矛盾纠纷排查。要将矛盾纠纷排查与日常工作同部署、同督查,掌握面上情况,定期通报考核,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形成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合力。

第4篇: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范文

[关键词]群体性纠纷;科学发展;人民内部矛盾;解决机制

[作者简介]陈群,澳门科技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盐城师范学院经济法政学院讲师,江苏盐城224000

[中图分类号]B0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3)02―0061―04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正如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下简称“七一”讲话)所言:“当代中国正经历着空前广泛的社会变革。这种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

近年来我国出现的各类群体性纠纷就是在这种体制转型、利益冲突、观念碰撞的大背景下产生并积聚起来的,且数量较大。譬如2009、2010年两年间,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受理的1193件劳动争议案件中,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就达727件,占全部案件的61%。群体性纠纷本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群体性纠纷与一般的个体性纠纷相较,产生的负面效应往往较大,甚至会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发展与政治安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在尽可能地预防、减少群体性纠纷的同时,根据其特点建立并完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和改革发展的顺利推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科学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为视角,探讨分析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机制,无疑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科学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解读

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要“遵循社会发展规律,主动正视矛盾,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不断为减少和化解矛盾培植物质基础、增强精神力量、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制度保障,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笔者认为,这是现阶段我们构建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纲领和指针,即要科学处理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

在新时期,我国的社会矛盾主要体现为人民内部矛盾,这种矛盾不是阶级矛盾,更不是敌我之间你死我活、不可调和的矛盾,而是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这种矛盾为何在当前凸显,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依然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趋向完善的关键阶段,一系列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正在重新整合,必然会产生新的分歧,导致新的矛盾。这些分歧与矛盾一旦累积到一定的广度与宽度,便会产生群体性纠纷。换言之,群体性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对抗和激化的特殊表现形态,是人民内部矛盾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而产生的负面社会效应。

可见,如何科学有效地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便成为妥善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关键。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尝试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解决。

第一,科学发展是硬道理,我们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科学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同志指出:“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包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关键还是要靠发展。”因此,我们要努力学会在发展中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其实,当前产生的很多群体性纠纷都是发展不够、发展不好、发展不科学带来的。因此,我们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注重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把发展的目的、依靠力量、成果分配与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全方位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为基础化解社会矛盾;处理好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通过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关系,解决好人民内部矛盾。

第二,采用多种方式方法,系统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首先,我们要坚持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矛盾,法院等司法机关要不偏不倚地依法对人民内部矛盾作出裁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其次,畅通党和政府主导的群众利益协调机制和诉求表达机制,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最后,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各地党和政府要完善诸如工作责任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矛盾调处合力机制等人民内部矛盾系统解决机制。

第三,加强制度建设,从根本上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这里强调的是要建立健全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利益有关的各项制度。笔者认为,这是科学处理目前人民内部矛盾的基础性工作和关键环节。我们要通过加强各项基本制度与规则的建设,尤其是加强收入分配制度建设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起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和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源头上抑制人民内部矛盾的发生。

二、现有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内容比较丰富,甚至有些复杂。正由于这种看似丰富,实则散乱的现状,导致其并不能有效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总体来看,各地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包括:

(一)地方党委和政府不应成为纠纷的主要处理者

群体性纠纷事件发生后,地方党委和政府往往第一时间介入,成为纠纷处理的主体。这显然与现代政府的职能分工不相符合,党委和政府并非解决群体性纠纷的专门机构,充其量是纠纷的辅助处理者,群体性纠纷的具体解决应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规定与法律程序进行。

(二)缺乏多元化的群体性纠纷系统解决机制

表现为:第一,群体性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不健全。群体性纠纷中的当事人较少通过向法院的方式解决纠纷,而往往愿意通过上访等方式诉诸党政、人大等法院以外的权力机构。第二,法院对于受理的群体性突发纠纷,由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大等原因,难以作出快速有效的裁决。第三,缺乏多形态的有效运转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外解决方式的加强是世界各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路径,诉讼外解决方式具有效率高、执行快的优势。而我国目前的人民调解组织、社区调解机构、仲裁委员会、工会等基本各自为阵,缺乏配合,没有形成多元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三)群体性纠纷的防控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群体性纠纷作为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形态,具有一定的防控性,即可以进行纠纷发生前的预防和控制。从某种程度上说,纠纷的防控比纠纷的解决还要重要,因为防控工作到位了,可以避免群体性纠纷的产生。目前,某些地方党政部门过多地强调群体性纠纷的解决和事件的平息,而对纠纷防控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群体性纠纷的防控机制与解决机制之间衔接不畅。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群体性纠纷的有效解决。

三、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

如前所述,群体性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体现,因此,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必须遵循人民内部矛盾的科学解决路径,方能取得实效。

(一)科学发展理念对群体性纠纷解决提出的新要求

科学发展理念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本质要求,其对群体性纠纷的解决也具有指导和决定意义。笔者认为,群体性纠纷的有效解决必须坚持下列要求:

第一,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为主导目标。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是解决群体性纠纷的最终目标。一方面,公平正义原则应作为群体性纠纷解决中的基本原则,只有做到了公平正义,群众的不满情绪才会消解,社会不稳定因素才会减少。另一方面,社会和谐是群体性纠纷解决追求的主要目标,纠纷的解决必须以实现社会的最终和谐为归宿,不能以牺牲和谐为代价盲目地解决纠纷。

第二,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基本价值取向。纠纷的解决离不开规范。我国现阶段所发生的群体性纠纷的当事人在寻求纠纷解决时往往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主张自己的权益。因此,我们在解决群体性纠纷时,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二)中国特色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总体设计

在科学发展理念对群体性纠纷解决提出的新要求的指引下,以胡总书记“七一”讲话中强调的“稳定与和谐”为追求目标,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设计新时期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改变政府在群体性纠纷解决中的主导性地位,完善政府解决群体性纠纷的法定制度。近年来的各地实践表明,地方政府如果直接过多介入群体性纠纷,对群体性纠纷的解决不仅不利,反而会起到负面作用。因此,地方政府有必要改变大包大揽的作风,尽量避开群体性纠纷的矛头指向,改变自身在群体性纠纷解决中的主导地位。具体方式为:改变过去的政治行政性解决方式,完善以行政职能部门为主体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制度,如改变“政治行政性”解决方式,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限制行政裁决的广泛适用,加强行政调解等等。

第二,尝试多元化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系统构建。多元化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应是我国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创新的关键所在。所谓多元化,是指构建多层面、多途径立体交互的纠纷解决方式,强调的是纠纷解决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即要赋予纠纷的当事人多种选择途径,以有效、顺利地解决纠纷。

一是建立以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为中心的行政处理和权利救济机制。如前文,我们要加强政府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行政复议等制度的建设,使其有助于真正地化解群体性纠纷。

二是确立法院在群体性纠纷解决中的中心地位和终极权威。司法最终解决是现代法治社会处理社会矛盾与纠纷的基本原则。群体性纠纷也不例外,要赋予法院在解决群体性纠纷中的权力,使其善于调解,敢于裁决。这里需要注意协调好法院裁决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关系,既要保持法院的权威,也要保证其他裁决方式的执行力,实现各纠纷化解方式的协调一致。

三是完善群体性纠纷的诉讼制度,如健全代表人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和群体性行政诉讼制度。

四是创新群体性纠纷的社会调处解决方式。我们可以鼓励大量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灵活利用人民调解制度,鼓励仲裁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如工会、行业协会等,参与群体性纠纷的调处。

第三,构建有效的群体性纠纷预防、控制和信息反馈机制。

一是完善信息分析、纠纷预警机制。各地政府要建立情报信息网络,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加强对社会中已存在的不稳定因素的分析。完善纠纷预警机制,及时消除诱发群体性纠纷的各种因素。

二是应对群体性纠纷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慎用或不用强制措施,将社会伤害降到最低,要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加强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避免矛盾激化,促使纠纷得以有效解决。

三是建立群体性纠纷处理后的信息跟踪反馈机制。一方面,要求群体性纠纷解决主体在对群体性纠纷作出处理后,对当事人的情绪状况、处理结果的执行等作进一步的了解。如果发现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要及时予以引导,对于还有其他法律救济手段的,应使其继续运用法律手段以理性平和的方式解决;对于没有其他法律救济手段的,应当进行劝导,使其不致出现过激行为。另一方面,群体性纠纷解决主体对影响重大的群体性纠纷在解决后还要追踪其社会反应,为今后制定解决纠纷的行政和司法政策提供参考,保证群体性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四、结语

群体性纠纷的起因比较复杂,既可能源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冲突,也可能源于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冲突,但不管何种缘由,在我国现阶段它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我国现存的以地方党政为主导的“政治行政性”解决方式,显然不能满足科学发展的新要求。

在解决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摒弃传统的主要依靠政府解决群体性纠纷的思路,建立起公平正义理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第5篇: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范文

关键词: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的转型,高校社会化进程的加速,高教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学生的权益意识迅速觉醒,以及高校与高校后勤社会化工作产生了角色定位,制度建设及工作方式上的变化,使高校内部出现的教育领域纠纷越来越多,高校管理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但我国大部分高校在管理手段上并没有随之变化,对于涉生矛盾纠纷的解决途径单一,行政化色彩严重,其结果往往激化了矛盾,甚至引起了近几年来高校频频被诉或者败诉的现象。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对高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涉生矛盾纠纷进行比较全面的分析并探索出合理有效的解决办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在高校和在校大学生中分别进行了关于学生权益维护现状及需求的问卷调查,并收集了大量在国内高校已发生的与高校管理各环节相关的典型案例进行分类研究,提出了当前涉生矛盾纠纷处理机制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首先必须明确,高校涉生矛盾纠纷是指在高校实施教育、管理活动过程中或其组织的校外活动中,高校和在校学生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纠纷,高校涉生矛盾纠纷是涉校矛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指高校在教学和日常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涉及学生的高校、教师与学生之间、后勤服务企业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基于教育教学、日常管理与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高校涉生纠纷解决机制则是指通过合法程序裁判和解决各类高校涉生纠纷,并对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补偿的法律救济制度。

一、当前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现状及特点分析

笔者对宁波市的15所本、专科院校的学生和高校学生管理者进行了高校教育领域纠纷的问卷调研,也有部分问卷通过网络有针对性地选取了部分国内其他院校的在校学生和教师,共发放问卷540份,回收有效问卷533份。样本结构基本覆盖了公立高校、国有民办和民办高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通过调研数据的分析,我们发现当前高校涉生矛盾纠纷的现状和需求具有一定程度的共同特点,而高校现有的涉生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存在诸多弊端,无法从根本上适应当前高校涉生矛盾纠纷的现状和需求。

1.高校涉生矛盾纠纷数量多,趋势呈递增性。在对高校学生的调研中,当被问及“您在学校学习和生活中是否遭遇过与学校的矛盾和纠纷”的问题,大约6%的学生选择了“有”,这说明高校中涉及大学生的矛盾纠纷存在的绝对数量较多。而近年来,由高校与学生纠纷引发的案例也层出不穷,几乎每所高校都不可避免地需要面对涉生矛盾纠纷的解决,相比笔者前两年调研的数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高校教育领域纠纷更有逐渐增多的趋势。

2.高校涉生矛盾纠纷的内容复杂性。在学校管理现状中,学生与学生、学生和教师,以及学生和学校、后勤服务之间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从本质上说是无法避免的。这是因为,教、学是高校和大学生的基本活动,而教与学在某些方面正好对立,高校的教育自由与大学生的学习自由,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都有许多冲突,随着法律制度建设的深入和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这些冲突表现得愈加明显。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纠纷的内容涉及了高校招生或学籍管理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学校与学生就奖惩、收费、日常管理等方面发生的纠纷;在校学生因事故引起的纠纷;后勤社会化体制下作为服务提供方的后勤企业与学校及学生发生的纠纷;同时也包括了近几年逐渐增多的高校在学术管理活动中行使的学术权力与学生之间冲突纠纷等,在针对曾经遇到过矛盾纠纷的学生的问卷中,教育收费、评优帮困制度、奖励处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等方面占了67%,其他如招生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等方面也占有一定比例,从种类和内容上看具有复杂性。

3.有效处理涉生矛盾纠纷的需求迫切性。在被问及“您认为学校是否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教育领域纠纷的解决机制”的问题时,有93%的学生选择了“很有必要”或“有必要”,只有7%不到的学生认为“没有必要”或者“不清楚”。可见学生存在着很大的维权或有效处理纠纷途径需求。很大一部分学生曾经遇到过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由于缺乏切实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只有小部分学生利用合法手段维护了自己的权益,54%的学生在遇到自身权益受损时基本都是选择了“忍气吞声”的方式解决问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在得到提高,学生存在着很大的维权或有效处理纠纷途径需求。

4.高校涉生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单一,行政化色彩较重。高校教育领域纠纷的解决需要加强学生权益维护工作,但是很大一部分学生不懂得如何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单一。当学生在学校中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或遇到纠纷时是如何解决的,是通过学校的机构、维权社团、法律机构还是其他手段?我们也做了这方面的相关调查。在遇到过高校涉生矛盾纠纷的学生中,被问到“您一般通过以下哪些途径来解决纠纷”时,大部分(约占53%)的学生选择了“辅导员或学校相关部门”,有19%的学生选择“高校学生权益维护中心”等学生工作部门解决,也有小部分学生选择通过自己或家长和解解决。由此可见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在得到提高,而目前高校教育领域纠纷的解决途径大多限于学校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理,解决途径相对单一,在当前的教育管理实践上,并不能满足学生的广泛需求。在问到“您是否知道您所在的学校有相关的学生权益维护的组织”时,只有20.1%的学生知道,67.2%的学生不清楚,而12.7%的学生确定所在的学校还没有建立相应的组织。学生在学校里,对涉及学校里发生的纠纷的解决程序和方法也并不十分了解。0.5%的学生选择“非常了解”,5.5%的学生选择了“比较了解”,大部分学生还是处在“不了解”和“不清楚”的状态中。在我国教育法治的快速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高涨这一背景下,一些高校开始探索建立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申诉、仲裁、调解等制度来维护学生的权益,但由于没有严格的规范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而并没有真正建立和完善起来。由于缺乏完善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高校在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中大多采用行政手段处理,往往不能做到公平、公正,不能保证处理的公信力,从而有可能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会加剧矛盾。总之,在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大学生与社会的联系更为密切,观念也在不断地更新,其维权意识与需求也在不断地增强,高校涉生矛盾纠纷内容复杂、解决需求迫切。这种新情况无疑给国家和高校学生管理体制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现代学校管理活动的深入和复杂化,学校法律关系的主体多元化,法律在办学过程中作用越来越重要,教育纠纷也会越来越多。

二、高校现有的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弊端

目前我国在高校教育领域纠纷的解决机制上可以分为诉讼和解决机制两部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探索,目前现有的高校教育领域纠纷涉生矛盾的非诉讼解决途径有:学校内部行政处理、教育申诉、复议、教育仲裁、调解等,但是每种途径在实际运用中都有其局限性,可操作性上存在一定弊端。首先,作为高校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当前各高校普遍运用的行政处理途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出:

1.解决纠纷的成本高。比较而言,大部分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学校遇到纠纷时,首先考虑的是如果将纠纷交给学校来处理会不会导致校方、领导或老师对自己产生不良的印象等心理成本;高校在处理这些矛盾、纠纷过程中也付出了原本应该用于教学、科研的人力、财力,产生了大量额外成本。

2.解决纠纷的行政化色彩严重。学校由于自身利益关系,采用行政手段处理矛盾和纠纷往往不能做到公平、公正,从而有可能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会加剧矛盾纠纷。例如在教师、学生与学校、后勤出现矛盾时,校方往往将学校的规章制度作为解决问题的首要依据,纠纷解决的完善与否直接与学校工作人员对学校规章制度的理解以及思想政治教育水平有很大关系,当学生对学校的解决方式不满意、或是对处理结果不认可时,最终只能还是要通过行政处理来完成。

3.解决纠纷的公信力不够。对于学生来说,其维权意识虽然逐步提高,但在具体实际生活中的维权之路却举步维艰。在调研中,在被问到“您认为在处理教育领域纠纷时会存在哪些阻碍”时,20%的学生认为是“规章制度的缺陷”造成的,20%的学生认为是“维权意识淡薄”,25%的学生选择了“不公正,不公平”,21%的选择了“双方地位不平等”,以及9%的学生认为“不权威”,5%的认为维权的成本高。另一方面,高校教育纠纷多发生于高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权时,对法治原则重视不够,主观随意性较大。在制订或执行规章制度时,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对教师、学生的权益重视不够。从制度层面来看,除了高校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以外,现有高校教育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其次,教育申诉、复议制度存在了很多年,但效果并不明显。教育申诉、复议制度确立于《教育法》和《教师法》,特指教师、学生在接受高校教学、管理的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在教育申诉制度中,高校的确是法定的被申请人之一,然而,由于申诉制度本身并不完备,加之当事人认为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与高校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纠纷的解决缺乏公正性和公信力,因此教育申诉制度的效果并不是很明显。另外,学术权力行使而引起的学术纠纷,由于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技术性,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教育主管部门都无法胜任申诉、复议的重任,若强行介入,也违背了“大学自治”的精神理念。再次,近几年开始探索引入教育仲裁机制,但其适用性和推广仍然举步为艰。由于现行申诉、复议制度的缺陷和虚置以及司法救济的滞后与缺失,加上司法审查的有限性和局限性,又基于教育纠纷的特殊性和仲裁的特性,教育仲裁机制的引入或许是有效解决高校教育纠纷的理想途径。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以求得公正、合理、便捷解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和方式。但是教育仲裁机构由政府授权、组织,需要成立符合一定管辖区域内所需求的独立机构、场所和日常维护经费,需要聘任多个有专业背景和专长的专家和学者,其成本可见一斑,并不一定能适应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最后,目前理论界较为关注的还有高校内部调解制度,实践证明不失为当前形势下高校学校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解决涉校纠纷的有效形式,应该在全国高校予以推广。但目前我国高校的校内调解制度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或仅限于探索阶段,缺乏相应配套的运行和保障机制建设,目前还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诉讼虽然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却并不一定是冲突平衡的最优选择。而若将所有纠纷都交于司法部门,也是对社会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的目的是更好地解决矛盾,使教师、学生和高校都得到良性的发展。一方面我们要看到这些纠纷的存在,以及亟待解决的要求,另一方面我们的解决机制要照顾到高校的正常运作和发展,同时注意学生合法利益的保护和他们内心实际想法的表达。我们要正视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现状和现有解决机制存在的弊端,需要探索一个适应当前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纠纷特点的解决机制,无疑符合高校法治化建设的趋势和要求。

三、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处理机制的创新思路及探索

在涉及学生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从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制度保障等方面试图探索有效解决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处理的创新机制。从组织机制上说,高校应成立专门的内部矛盾纠纷处理中心,该机构的性质是以学生和教师代表为主体运作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内部矛盾处理及大学生权益维护组织,其主要工作内容定位为:涉生矛盾纠纷的舆情信息收集与反馈,学生在校内外兼职权益受损,后勤服务、消费纠纷权利救济帮助,与学校就制度争议、日常管理等方面发生的矛盾纠纷的协调与解决,涉及学生受伤害而产生的矛盾纠纷,以及学生自身发展权益维护等。其具体组织架构如图1所示。

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处理中心在专业顾问与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分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和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两个具体部门,学生权益维护中心主要承担校内矛盾纠纷行政处理、教育申诉、复议、制度咨询和学生权益维护等工作。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调解机构,主要负责高校校内涉生矛盾纠纷和与高校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其具体工作分工与职责是:

1.专业顾问与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校学生会主席团组成,讨论矛盾纠纷处理中心的重大决策,负责矛盾纠纷处理中心的培训,指导,接受咨询,审查矛盾纠纷处理中心各项工作的合法、合理性,对重大矛盾纠纷的讨论、协调工作,负责对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效力进行认定,但不应具体干涉和直接领导矛盾纠纷处理中心和调解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2.学生权益维护中心:高校涉生矛盾纠纷处理机构的一级下属部门,由学校法学专家、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选拔组成,负责制订章程,讨论中心内部重大决策、问题,对下属各部门工作的监督、管理、考核、协调,定期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其直属的舆情信息中心负责高校内部矛盾纠纷的排查,各类涉生矛盾纠纷处理的受理登记、分类指定部门处理、跟踪处理、回访等工作。

3.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高校涉生矛盾纠纷处理机构的一级下属部门,按照国家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依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受理学校与学生、学生与教师、学生与后勤服务企业、学生与学生间的各种矛盾纠纷的调解,其调解程序应符合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法律约束力。

4.法律和制度咨询委员会:负责法律知识和校规校纪的宣传,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接受学生的法律咨询、为学生提供各类法律援助;负责对其他部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培训。

5.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受理高校教师与学生与高校管理部门、后勤服务企业、在学校范围内遇到的权益维护受到损害的申请,并通过各种渠道依法给予援助。

6.申诉及听证委员会:对受处分学生如何行使申诉权、申诉时效、申诉举证等问题进行咨询解答和指导;对学校收费、规章制度修订、重大决策、学生处分等事项进行听证,在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作为学生代表参与决策。

7.社区自理委员会:专项负责学生社区舆情信息中心收集,协调学生与后勤服务公司的各类矛盾、纠纷,必要时提交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和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处理。

在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处理机构的运行中,除专业顾问与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及相关部门管理和指导,进行重大决策和宏观上的审查把握外,其余下级部门全部由校内法学专家、教师和学生代表通过一定民主程序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其架构运行的基本思路是传统涉校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与人民调解机制相结合,各取所长,针对具体问题,在各自适应的领域合理发挥作用。在机构运行过程中,其业务范围也可以按照学生的特点和需求,进一步拓展到学生在校外遇到的矛盾纠纷处理和协调,以进一步维护学生的各项权益的维护,促进高校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让学生在法律专家的指导下为主体构建高校内部矛盾纠纷处理和权益维护机制,既发挥了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动性,也打消了学生的各种顾虑。同时,就高校管理来看,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处理高校教育领域矛盾纠纷,具有程序简便、解决彻底的优点,同时由于其成本低,效力高,且具有一定中立第三方的公信力,若能在高校推广,必能成为有效化解高校教育矛盾纠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有效尝试。

当然,矛盾纠纷处理机构应按照合理、科学的运行机制,切实有序、高效并有效地处理好各类矛盾纠纷。笔者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该机构的受理范围和程序,制订首问责任制、定期培训制度、会议讨论制度等运行规范,还应该从制度上规定处理期限及责任追究制、激励及惩罚制度、反馈和回访制度,工作效率及工作作风纠察制度、考核制度等一系列配套保障制度。最为重要的,是高校必须将该涉生矛盾纠纷处理机制和效力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认定。学生在认为学校的某项政策或某方面工作的改善会更有利于他们的发展,认为自己在学校的评奖评优或者纪律处分过程中受到了不公正待遇,认为学校侵犯了他的某一项合法权益,与某位学校领导或老师发生矛盾,或者在校外兼职、校内外商家消费过程中感觉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等矛盾与纠纷时,都可以找到学生权益中心咨询或者请求帮助。矛盾纠纷处理中心的运行机制既有效维护了广大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也使学生与学校或者高校后勤之间有了一个独立于学校行政部门的第三方组织的介入,有效减少了可能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同时,学生的内心的真实想法通过学生权益维护中心舆情信息中心的上传下达,有效化解了学生心中的不满情绪和误会,对高校校园稳定和社会和谐建设的促进作用无疑是巨大的。

参考文献:

[1]李婧.我国高校教育纠纷的法律类型及其解决机制探究[J].社会科学战线,2008,(11):214,216.

[2]王秋荣.陈鸿海.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探析[J].继续教育研究,2011,(4):172.

[3]金一超.论大学生与高校纠纷的治理对策[J].现代教育论丛,2009,(10):91.

[4]季洪涛.方芳.论建立与完善高校的权利救济机制[J].北京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9,(9):36,37.

[5]徐昕.当事人权利与法官权力的均衡分配-兼论民事诉讼的本质[J].现代法学,2001,(4):77.

第6篇: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范文

一、当前我州矛盾纠纷的现状和特点

近两年来,全州调处各种矛盾纠纷22039件,调处成功21492件,防止民转刑776件,防止群体性械斗112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82件,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20__多万元。我州矛盾纠纷主要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和趋势:

一是矛盾纠纷性质的多样化、复杂化。因征地拆迁、库区移民、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和党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群体性、复杂性纠纷不断发生,矛盾纠纷牵涉面广、参与人多、调处难度大。参与纠纷的不仅有农民、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党员、转业军人等,少数地方还出现了上访“专业户”,许多群体性纠纷是经济利益与政治待遇相互交织、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互渗透,有些还是跨行业、跨地区的,牵一发而动全身,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二是矛盾纠纷参与人数的规模化。社会生活中的家庭婚姻、继承、赡养、扶养纠纷;生产经营中的山林、土地、水利权属纠纷;经济生活中的债务、赔偿纠纷,以及近年来封建宗族活动引发的坟山纠纷等层出不穷。在接边地区,工矿与农村之间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发生。不仅纠纷的类型明显增多,而且发生数量也居高不下,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数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三是矛盾纠纷呈现组织化。在事前和事中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周密的行动计划。有的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有的组织者用金钱或物质拉拢刺激群众,有的组织者聘请律师,寻求媒体支持,这类有组织的群体性纠纷影响大、难处理。

四是纠纷当事人行为偏激化。主要表现在有的是直接利益的损害,导致激化;有的是因纠纷矛盾久调未决,导致激化;也有突发性的,为一两句话争吵而导致激化,造成人身财产巨大损失。

二、当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一是没有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科学有序的运行机制,还没有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无专业化队伍。在全州撤并乡镇前,共建司法所224个,实有工作人员216名,列编所223个,上级审批行政编239人。但乡镇(街道)一级调解人员不能做到专职专用,各自忙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使得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无专人管、专人抓。三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无专项经费。这在农村的村、组一级显得尤为突出。四是认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没有形成联动,往往使得一些排查出来的土地承包、山林、边界、劳资、征地、搬迁补偿等政策性、法律性较强的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调处。

(二)相关职能部门作为不够。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归经管部门调处,山林纠纷归林业部门调处,土地纠纷归国土部门调处,边界纠纷归民政部门调处,劳资纠纷归劳动部门调处,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归经贸部门调处。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职能部门基本没有参于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

(三)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及时。乡镇(街道)、村、组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基本上没有,一般都是由县、(市)统一安排部署后,乡镇(街道)、村、组才组织力量集中进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这样的排查调处方式,对矛盾纠纷的发生起不到预防遏制作用,也不能及时有效的对所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调处。

(四)现有的调解队伍法律政策水平低。目前我州乡、村两级调解队伍,由于未受过正规的业务培训和法律、政策培训,普遍业务素质差,法律、政策水平不高。全州现有人民调解员15126人,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有近6000人,占调解员总数的40。由于文化水平低,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很多不规范、不合格,在20__年全州调解协议书质量抽查评比活动中,发现不合格、不规范的协议书达30。

三、加强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目前,因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的群体性械斗、群体性上访和民转刑案件,严重地影响我州社会稳定和新农村建设,针对新时期矛盾纠纷出现的新特点,必须建立健全遏制和预防矛盾纠纷发生的有效机制,构建排查调处网络,营造“大排查、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全力推进新农村建设。

(一)健全责任机制。要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真正落实“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执行、落实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两个责任制”,解决好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注意掌握社情民意,认真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防止和避免出现,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在调解过程中,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矛盾纠纷发生地的责任,并相应明确各单位“一把手”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调委会对全乡(镇)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负责,村(居)调委会对本村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负责,同时建立乡(镇)、村及政法各部门责任制度,完善调委会主任、副主任及调解人员的责任制度。

(二)健全联动机制。要在各县(市)、乡(镇)、村(居)全面建立调解委员会,同时在村民小组成立调解小组,每10户村民推举一名村民任调解员或信息员。为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可在县一级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小组。在县、乡(镇)直机关也相应建立调解委员会,同时在乡与乡之间、村与村之间、县与乡、乡与村之间,建立上下贯通、纵横交织的调解联动网络。特别是在乡镇一级要健全完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明确综治、派出所、法庭、国土、林业、民政、计生、妇联、团委等部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三)健全层级管理机制。即由乡镇调委会负责调处乡镇重大疑难和村调委会久拖不决的纠纷,村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较大的纠纷,调解小组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十户调解员或信息员提供信息,并调处简易纠纷,从而形成全方位的点、线、面三级防范调解机制度。

(四)健全运作机制。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实行每月组织村调委会主任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二是建立预防机制。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同时,可以开展联片调解,即组织法院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在群众家门口现场办案,依法调解,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发挥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起到预防作用。三是实行包案调处机制。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和调解员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四是建立报告制度。各级调解组织要将本部门本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纠纷特点、动向和规律每月向上一级调解组织报告一次,把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主动权。

第7篇: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范文

为深入推进我镇社会管理创新,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组织领导体系

1、完善大调解工作组织网络。建立镇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镇长为组长,分管副书记为副组长,派出所、司法所、办、综治办、工委、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负责人为成员。公安、建设、交通、卫生等矛盾纠纷相对集中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要建立主要领导牵头的大调解工作领导组织,做好本单位、本系统大调解工作。健全各企事业单位调委会及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立各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调解组织,形成严密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大调解组织网络。

2、明确镇村综治委(站)的作用。镇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工作,重点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平台的协调指导。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部门和单位责任制,把做好调解工作列为综治和各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大调解衔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矛盾纠纷调解得力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领导调解不力,发生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重大矛盾的地方和单位,实行责任倒查,视情予以通报批、黄牌警告、直至一票否决。

3、发挥各相关部门作用。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是所分管领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综治、司法、部门是协助镇党委、政府具体指导、协调、督促本地区及各部门和各单位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协调机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公安、司法、组织、卫生、国土、民政、工商、建设、、工委、妇联、共青团等部门要按照中央16部门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落实本部门、本单位在大调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其他部门职责:(1)建设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求,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村委会等相关单位,处理因房屋拆迁、建筑工程质量和工程款结算等引发的矛盾纠纷。(2)国土、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因征地补偿款和土地、矿产、山林、水源权属争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3)农经中心协调纪检等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因农民负担以及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4)经济发展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因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纠纷。(5)工委牵头协调建设、司法、财政等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矛盾纠纷。(6)派出所等部门,处理因传销、制假售假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7)组织部门牵头协调纪检等相关部门,处理因干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涉嫌违反政策、违法乱纪问题,纪检监察、审计、检察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8)引发矛盾纠纷的行政执法机关本级行政调解组织或行业调解委员会,处理因行政执法引发的矛盾纠纷。(9)政法委牵头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处理因政法机关执法不公引发的涉法涉诉矛盾纠纷。(10)中心学校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因学校、幼儿园引发的矛盾纠纷。(11)统战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12)安全办牵头协调派出所、国土、建设、林业等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因矿山生产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矛盾纠纷。(13)计生办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因计划生育、节育措施、证件办理等引发的矛盾纠纷。(14)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可能引发进京去省到市上访等社会稳定或。(15)综治办、派出所牵头,负责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排查整治。(16)下级部门报上级部门同意或受上级部门指定,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排查出的超越其职权范围的矛盾纠纷。(17)党委政府领导指定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理矛盾纠纷发生地难以界定主管部门的矛盾。(18)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见风使舵的矛盾纠纷排查。(19)其他矛盾纠纷由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化解。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级大调解工作平台

4、建立镇矛盾纠纷化解协调中心。建立由综治办、办、公安、司法、民政、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矛盾纠纷化解协调中心,设在镇综治办,中心主任由政府分管负责人兼任,统一受理、梳理、分流各类纠纷,并督查督办排查和化解工作。副主任由镇综治办副主任、办、派出所、司法所负责人兼任,办负责中心日常工作。

5、加强镇矛盾纠纷化解协调中心建设

以镇综治工作中心为平台,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镇分管领导担任中心主任,综治办专职副主任为常务副主任,综治工作中心人员负责大调解日常工作。镇矛盾化解协调中心,主要承担社会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和督办指导,直接化解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化解复杂矛盾纠纷。中心配备2名以上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6、做好各级大调解工作平台的衔接与对接工作。镇综治工作中心与镇派出机构调解工作实现街接;村调解组织要与群众“一站式”服务窗口、综治工作站调解实现衔接。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的运行机制

7、健全完善定期排查机制。村居(社区)每周、镇每半月排查一次,及时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信息。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敏感时期要集中排查,实行每日一报和“零报告’’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信息,逐一按诱发原因、时间、地点、单位、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经过、预测评估走向等要素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定期报送同级化解协调中心和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点。

8、健全完善化解工作机制。村(居)重点做好民间纠纷的化解工作。平时要以矛盾纠纷摸底排查为主,做到不漏人、不漏事,信息灵敏,摸排准确,报告及时;镇主要调解较为疑难的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确保矛盾纠纷不出镇,对社会管理中出现的影响较大矛盾纠纷,对涉及领域广、情况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协调有关部门配合,采取多种方法进行调解。

9、健全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推进化解协调中心与纪检监察信息互通、与相关职能部门资源互用、与法律援助职能互助工作。与上级相关部门等沟通,联合调处重大疑难案件。

10、健全完善衔接对接机制。一要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在人民调解组织化解常见性、多发性传统民间纠纷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在司法所、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按照调解优先的原则,首选人民调解的方式方法,通过教育疏导,使群众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矛盾纠纷。二要完善“行调对接”机制。对属于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工作优势,及时参与疏导化解,各相关行政部门积极主动介入调解工作,充分履行行政职能,做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对用人民调解方式未能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业调解活动进行调解,或者引导依法通过行政复议、仲裁等方式妥善解决;对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矛盾纠纷,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三要健全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对当事人诉至人民法院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到人民法庭的人民调解室调解,或由人民法院进行立案调解。四要健“公调对接”机制。积极探索在公安派出所设立解工作室的方法途径。派出所对于因琐事纠葛引发的民事纠纷,可直接移送调解室进行调处。五要健全完善“访调对接"机制。办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案件,且当事人愿意调处的,可及时分流移交调委会或化解中心先行调处。对量大,群体性上访多,矛盾突出的问题,邀请专职人民调解员定期或不定期参与接待。六要推进人民调解与工会、妇联等组织有关工作对接。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在调解劳资、婚姻家庭纠纷和联系群众等方面优势。

11、健全完善督查督办机制。大调解组织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涉及范围、人数、重大复杂程度确定化解期限,限期调结,落实登记、交办、承办、销案各个衔接环节,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全程督查督办。对已调结的重大矛盾纠纷进行回访,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听取有关意见建议。对超过规定期限未调结的,有关单位要说明原因,确定下一步调解方案。要定期进行工作情况通报,对无特殊原因久调未结的,督促调解单位或牵头单位限期调结。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各项保障措施

12、强化组织领导。党委、政府加强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一把手是大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落实领导责任制,亲自指导协调和包案化解重大矛盾纠纷,加强人力、财力及物质保障,确保大调解工作需要。定期听取大调解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影响大调解工作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各村、各部门要及时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报镇化解协调中心。镇联处中心每月定期对各村各单位的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13、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党政主导、扎根群众、覆盖基层和各行各业的专职调解员、特邀调解、调解志愿者队伍。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既要做好执法人员,又要当好调解员。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退休法官、干警,以及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参加调解组织,积极吸收乡村老党员、老模范、老教师、老军人等“五老"参加调解工作。加强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组织以会代训、旁听审判、担任人民陪审员和“以案代训”、“观摩调解”等活动进行培训,开展调解技能竞赛活动,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调解技巧。

第8篇: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范文

20*年,我地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构建和谐草坪,进一步发挥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五大平台”长效机制,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二、20*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总体思路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2、加强基层建设,强化属地管理。

3、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追究力度

4、提高自身素质,强化服务意识。

5、切实把矛盾排查调处运行处置建立的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认识

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建立大调解机制工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把建立大调解机制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摆上议事日程。要定期就大调解工作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研究对策,指导工作。各村、社区要成立大调解工作领导组。

(二)完善排查调处机制,构筑化解矛盾防线。

1、预防机制

一要坚持信息预防。要求各村、社区要从抓早、抓小、抓快着手,及时掌握信息,解决问题,消灭隐患,防止形成矛盾纠纷。二要坚持普遍预防,采取普法宣传,举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增强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三要采取“四超前”措施,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即: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预测工作建在预防前,预防工作建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2、排查机制

对辖区内突出的矛盾纠纷,采取定时、定人、定点、定责的办法,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调处,各村、社区要定期将辖区纠纷的种类、特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以及涉及到稳定工作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反馈到街道综治办。各村、社区都应建立矛盾纠纷档案,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隐患,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类,详细记入档案。

3、包案机制

对社会稳定影响较大或解决难度较大的矛盾纠纷,由区、街办、村(社区)、派出所干警包案限期解决。

4、调处机制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实行分级调处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归口调处,一般矛盾纠纷由村(居)调处机构依法调处;疑难纠纷由街办及时调处。

5、督查机制

一是领导督查,街办领导按照自己所包村、社区对该地区的矛盾纠纷进行督查,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二是跟踪督查,对于落实到具体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街办组织实行全程督查,按时通报调处工作进展情况,杜绝有调无果,有头无尾的现象。三是会议督查,街办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情况,讲评工作,部署任务。

6、回访机制

坚持回访预防,对于调处的重大矛盾纠纷由专人包案,定期回访,督促履行协议,防止纠纷出现反复,酿成新的事端。

7、月报机制

村(居)每月向街办报告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包括月报表),排查上报要有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

8、责任追究机制

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做好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对排查调处不力,瞒报漏报造成群体越级上访的,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的,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三)强化措施,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

1、加强调解工作的基础建设工作

首先,巩固健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村(社区)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确保调委会组织健全,人员齐备,充满活力。要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及律师、法律工作者等社会志愿者参加到调解组织中来,活跃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其次,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大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要贯彻“当调则调、调裁结合、解决问题”的原则,强化行政调解工作。对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争取调解处理,增进有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互相理解和信任。最后,要稳步推进司法调解工作。

第9篇: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范文

,我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按照县委提出的“全民创业”、“强化责任、改进作风”的要求,认真贯彻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以“平安建设”为载体,以“上川模式”为标准,以突出抓好基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为重点,强化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作用,全县维稳形势呈现出了“四个下降”、“两个控制”,即总量下降、越级集体访下降、赴兰进京非正常访下降、民转刑案件下降;刑事发案得到有效控制、群体性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的良好态势。

一、具体做法

(一)强化思想认识,提高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水平

县委、县政府领导始终将维稳工作作为必须抓好的重要工作之一,与经济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在今年全县政法综治工作会议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全县维稳工作尤其是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建设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把规范基层社会矛盾调解中心作为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措施来抓;作为转变乡镇职能、服务群众的一项创新型工作来抓;作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乡村干部素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一个有效平台来建设;作为考察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驾驭全局能力的重要标准;作为打造“平安永登”的主要衡量标准来考核。

工作中,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带领政法部门负责人深入18个乡镇,就规范提高基层矛盾调解中心建设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在全面推广“上川经验”的基础上,指导基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和村(社区)调解室的规范建设。县委常委会多次听取全县维稳专题工作汇报,就基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建设中存在的有关具体问题和县域内的重点矛盾纠纷进行研究解决,并确定了县“四大家”包乡镇领导一岗双责工作责任制,既要做好联系乡镇目标任务,又要指导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建设工作,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做好维稳、综治工作。今年结合全省万名干部下基层集中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活动的开展,县上在制定集中活动实施意见时,把规范基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工作作为这次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安排部署,并成立了以政法委、司法局领导为正副组长的督查指导组,督促指导各乡镇进一步规范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和社区(村)调解室,各乡镇按照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取得了良好成效。

(二)夯实基层基础,规范建设基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

自全市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现场会在我县上川镇召开后,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指导下,我们按照“上川模式”,着力创新思路、创新机制、创新工作,不断深化“乡镇社会矛盾调解中心”建设,积极推广“上川经验”,完善“大调解”机制,构建“大稳定”格局。目前,在全县形成了乡镇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全力抓,综治、司法、土地、民政等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以乡镇社会矛盾调解中心为龙头,村、社区建立调解室,社、组有信息员的矛盾纠纷调解网络,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一是以乡镇机构改革、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为契机,把基层矛盾调解中心阵地建设作为各乡镇工作的重点。按照“简便、实用、能坚持的住”的原则和“整合资源、各方参与”的要求,县上克服财力严重不足的困难,多方筹措资金,先后投入50余万元,在乡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规范完善了全县18个乡镇的基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进一步加强硬件建设,完善软件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强化工作职能。目前,18个乡镇已全部建立了建筑面积达40多平方米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建成基层矛盾纠纷调解室251个,构建起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调解四种职能相互衔接、相互协作的“四位一体、整体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

二是进一步加强了各乡镇矛盾纠纷调解领导力量。为了确保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发挥作用,今年各乡镇统一成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实行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协调抓,调解中心全面抓,包村领导干部具体抓的“四抓”措施。充分发挥了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作为基层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保一方平安的主要作用。

三是我们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在各乡镇选拔政治素质高、懂法律、政策和调解业务精通,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3至5人,充实到调解中心。在此基础上,各基层矛盾调解中心统一规 范了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办事程序、办事依据等规章制度,设立了咨询接待室、来访纠纷受理、资料档案室等,并配齐办公设备,目前,各乡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已全部配置了电话、传真、电脑等通讯办公设施。

四是有效整合乡镇综治、司法、派出所、工作力量,确定联动工作机制,以“方便群众、便于接待”为原则,各乡镇按照“上川模式”在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设立联动服务窗口,形成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统一归档的“五统一”工作机制,做到了职能上融合,网络上组合、力量上整合、工作上配合,信息上汇合。

(三)以“四个坚持”、“三个联合”为基础,进一步提高工作运行效能

在乡镇社会矛盾调解中心运行过程中,我们始终以创建“和谐”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注意发现和总结典型经验。今年,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县维稳办、县司法局共同在基础工作较好、设施配备齐全、调解中心作用发挥较好的武胜驿、河桥两镇召开了全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现场经验交流会,推广创新调解方法,同时为积极发挥基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作用和规范工作运行程序,我们确立“四个坚持”和“三个联合”的工作运行机制。“四个坚持”是坚持依靠政治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努力依靠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化解矛盾纠纷、调整利益关系,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坚持依靠法律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在法律框架内开展调解,释法明理,分清是非,提高调解的公信力;坚持依靠部门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充分运用部门单位的职能、专业、政策等优势,积极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作用;坚持依靠群众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采取群众支持与接受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三个联合”是联合接访。由基层矛盾调解中心设立统一的群众来访登记簿,凡是群众反映的问题,统一有调解中心答复办理,一个窗口对外,实行“一站式”服务,方便来访群众。除当场处理完毕的问题外,调解中心工作人员要认真填写《受理纠纷问题回执单》,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答复;联合排查。建立“四位一体”矛盾排查工作模式,乡镇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办四个职能部门在调解中心的调度下统一行动,认真落实一月一次定期排查,重大节日和活动重点排查,敏感时期和重大决策出台前超前排查,共性问题联合排查,突出问题专项排查的“五排查”制度,扩大排查覆盖面,消除盲区和死角;联合调处。对各种单一类型的矛盾纠纷,由调解中心根据四个部门的职能分别由其单独处理;对涉及多个部门、较为复杂的矛盾纠纷,则成立联合工作组集体调查处理,充分发挥乡镇、妇联、土地、计生、武装等部门的作用,形成矛盾调处、人人参与的工作格局,既解决了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现象,又充分发挥了各工作部门的作用,主动出击,深入村社直面各类矛盾纠纷,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力争使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既减少了司法成本,又理顺了群众情绪,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从根本上杜绝和减少了治安矛盾隐患,保持长期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四个坚持”和“三个联合”的工作运行机制的确立为创建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不断完善和提高“大调解”工作体系,努力建立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基层矛盾调解中心的作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取得的成效

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建立规范后,全县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实现了“五个转变”,即、调解工作由过去各自孤军作战变为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来信来访、矛盾纠纷受理的部门更加明确;来信来访、矛盾纠纷调处由被动变为主动;调处时间由长变短;调处效果越来越好。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在调解各类矛盾纠纷中,起到了有效预防、调处化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乡镇得到了调处。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以规范运作为目标,强化案件办理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基层社会矛盾调解中心在调处矛盾纠纷的各个环节上不出现任何疏漏和问题,把卷档资料管理作为规范调解程序的重要环节,努力做到资料齐、手续全、卷宗规范,各乡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对受理的各类纠纷做到了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使群众满意,使发生矛盾的双方满意,更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稳定,基层和群众比较满意,也得到上级的充分肯定。据统计,今年1—11月份,18个乡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共调解矛盾纠纷1509件,调成1443件,其中化解疑难或群体性矛盾纠纷164件,全县没有一起越级到省、市上访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也没有赴兰进京非正常上访案件,确保了“零目标”的实现。

三、几点体会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深刻体会到,加强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规范化建设,发挥基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是构筑调处矛盾纠纷新格局的重要举措。

1、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建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依法维护人民利益的实际行动。符合当前维稳工作的客观实际,顺应人民群众的实际要求,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和拥护。

2、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建立是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改革和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特别需要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如果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矛盾纠纷、来信来访不能及时得到妥善处理,就有可能激化,甚至演变成社会治安问题,这样势必牵扯群众乃至各级领导大量的精力,从而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基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在受理案件、排查矛盾纠纷中,通过热心、耐心、细心地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督促办理,为民排忧解难,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增进内部团结,把群众用于的精力解脱出来,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