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范文

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精选(九篇)

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

第1篇: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范文

一、明确指导思想,推进纠纷解决制度的多元化

2018年,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和要求,以创新发展“枫桥经验”为抓手,全面推进法院多元解决纠纷机制工作。在旗委正确领导、政府大力支持、旗政法委统筹指导下,强化司法引领,坚持创新驱动,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深化机制创新,着力提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智能化,努力形成以诉讼调解为核心、各种机制之间衔接顺畅、高效运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构建基层矛盾“大调解”工作格局。制定《人民法院为金融机构提供优质司法保障的实施办法》、《关于设立家事审判改革的实施方案》、《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工作流程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先后创立先行调解制度,扩充审前程序内容,由法官主持开展案件进入先行调解程序;庭审和解制度,鼓励支持双方当事人在庭上达成调解协议;判前调解制度,实现救济性调解避免矛盾激化;委托调解制度,将简易案件委托三方进行调节以提高诉讼效率;巡回审判联络员制度,开展就地调解、上门调解实现纠纷解决全覆盖。主动执行制度,由人民法院主动对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行跟踪,促进生效文书高效执行。通过各项制度的健全推进,最大限度地弥合社会关系、将低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彰显司法为民,为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创新调解理念,推行纠纷解决平台的多元化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深化纠纷解决多元化改革步伐,切实找准解决纠纷多元化改革切入点,加强纠纷解决的源头性、全局性、实效性,人民法院创立“互联网+牧民党员中心户+巡回审判”牧区审判模式,设立全盟首家“金融法庭”、“家事法庭”、“旅游巡回法庭”,成立“诉调对接中心”,努力让诉讼环节向前延伸,做强纠纷解决分流的“前台”,让审判工作向外延伸,做大纠纷解决衔接“平台”,让司法职能向后延伸,夯实多元化解纠纷的“后台”,通过深化多元解纷平台建设,拓宽纠纷解决平台领域,实现了纠纷解决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便捷高效解决纠纷需求的需要,让纠纷解决渠道从“一枝独秀”发展到“百花齐放”。

三、发掘社会资源,推动纠纷解决队伍的多元化

解决纠纷的主体,是纠纷解决机制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活力和重要体现。人民法院在加强法官作为解决纠纷主体的同时,大力发掘社会资源,鼓励各界力量参与,扩充解决纠纷主体,进一步增强诉前解决纠纷方式的实效性。通过创立牧区审判联络员、宣传员、调解员,切实提高牧区纠纷解决效率,打通司法为民服务的最后一公里。2018年1月,人民法院在“金融法庭”基础上引入特邀调解员,在“家事法庭”内部吸纳司法局、民政局、妇联、工会、社区等调解力量,创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多部门联动解决纠纷团队,在“诉调对接中心”创建法官和人民调解员“1+1”的纠纷解决组合。完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公安民警参与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解、化解的长效机制,引导涉法涉诉群众更多地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通过打造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多元共治、各尽所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队伍建设,形成从“单打独斗”到齐抓共管、从力量分散到形成合力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模式重大转变,把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进一步强化了法院主体责任担当意识,实现了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第2篇: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范文

*,汉族、党员,现年*岁,自*年*月参加工作,他是一名在基层工作了二十余年的老干部,有着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年至今,一直担任*司法所所长。在此期间,他关注民生、维护群众利益,以强烈的工作责任感投入到人民调解工作中,化解各种群众矛盾纠纷,营造了和谐社会环境。

学习调解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在调解工作中,他深知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性,没有过硬的素质就无法驾驭人民调解工作,甚至会适得其反,掌握过硬的调解技术不仅是调解工作的前提,也是对人民负责的工作态度。在工作中,他先后认真学习了《》以及人民调解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理论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在实际工作中,他认真分析每一起处理过的矛盾纠纷,总结成功经验,通过多年的不断学习积累,他的调解本领有了很大提升,逐渐成为了一个能够熟练化解各种矛盾的行家里手。

爱岗敬业严格工作程序

“群众工作无小事”,家庭矛盾、领里关系、土地纠纷、劳动争议等等,有些看似事情不大,但每件事情如果有群众所映了,不去处理或是处理不当,都可能会变成上访事件。做为司法所所长,他心里时刻装着的是辖区的群众,想着的是群众的事。多年的司法工作中,他以办事公平、公正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和认可。

建立队伍完善调解网络

在调解工作中,健全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队伍是及时发现矛盾,化解纠纷的保证,是调解工作的重点。结合网格化管理,他让每个网格员兼任网格矛盾纠纷信息员,定期同各网格管理员联系沟通,及时了解群众生产生活情况,通过调解网络,确保了辖区内大事小情能够及时掌握,各类矛盾纠纷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并采取处理措施。

重视预防坚持调防结合

基层问题错综复杂,群众矛盾千变万化,仅靠调解解决不了所有问题,在调解工作中,他始终努力带领调委会成员把工作重点放在“防”字上。在二十几年的基层工作中,他认真摸索研究各类纠纷的特点和发生规律,采取得力措施,防范到位,抓早抓小抓源头,对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化解,确保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作用,发现矛盾纠纷后,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有效化解,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坚持调防结合,标本兼治。

第3篇: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范文

大家上午好!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基层司法所认真贯彻中央、司法部及市委、市政府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实际,开拓创新,使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今天,我们召开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部署下一步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刚才,顺义、西城、宣武、朝阳和海淀五个区县分别从不同层次、不同侧面介绍了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这些经验从不同角度给全市的人民调解工作以启示,对这些经验我们要认真学习,大力推广,使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再上新台阶。今天,我们召开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任务就是总结2003年以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经验与成效,找出差距,弥补不足,研究部署下一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本次会议召开的背景与意义(为什么要开这次会)

召开本次会议主要有三个原因。

第一,中央和市委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近两年来,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多次召开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对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做出部署。北京市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的高度重视。在去年进行“六统一”的基础上,我们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改革、探索。我们的工作还得到了高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支持。由于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通过我们一年来的实践,有必要总结一下我们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二,召开本次会议是维护当前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近一段时期,特别是今年以来,全市维护稳定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是十分繁重的。特别是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各种纠纷、集体访和各种呈上升趋势。在农村因土地承包、村委会换届选举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给农村稳定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在城市因城市建设、拆迁、建筑工地扰民、企业重组改制等方面矛盾和问题也相当突出。面对各种矛盾、各种事件,我们怎么解决,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今天,我们介绍的几个经验很少谈及宅基地问题,邻里纠纷问题、赡养问题,都是从如何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全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就是要根据当前社会面临的新矛盾、新形势、新情况,来研究我们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对策。

第三,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取得显著成绩,许多经验应当总结交流,请大家评判、研讨。去年以来,我们在全市316个街道(乡镇)全部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吸收了一批文化素质较高,懂法律的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门人才;规范了调解的程序、文书,实现了“六统一”;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情况有了一定改善;人民调解员队伍进一步年轻化;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明显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提高。据统计,去年以来,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纠纷11万件,达成人民调解协议2700多件,没有1件被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更重要的是在调解组织建设,创新调解工作机制,调处新型纠纷,吸收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等方面大家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批经验,值得推广。以上是我们为什么要开这个会。

二、会议发言材料的核心内容与意义

本次人民调解会议共收到43份材料,应当说有很多经验比这些发言材料还深刻,事迹还感人。大会认为,五个区县的发言谈的事例少、主要讲观点。顺义区区委副书记的发言,介绍了实行税费改革,集体提留减少的形势下,区委、区政府如何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深化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巩固、发展和保障调解队伍稳定,继续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我们觉得,顺义区委、区政府在体制上、制度上、人员管理上、经费预算上、考核标准上的探索是有一套完善制度的,顺义区以政府花钱买平安的做法是好的。

西城区的经验非常适合城八区。它回答了在街道(乡镇)一级调解委员会,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从去年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召开之后,我们要求在街道和乡镇一层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村一层主要调解邻里关系问题、赡养问题、涉及公民与公民间的矛盾纠纷问题。基层的调解组织可以调解这些问题。但是,新成立的街道、乡镇这一层的人民调解组织干什么,怎么开展工作,怎么在开展工作中发挥应有的调解组织的作用,西城区把突破口选择在与公安派出所受理纠纷的衔接上,这个衔接点很有特色。辖区内很多纠纷通过这种方式可以纳入调解范畴;解决了治安纠纷与民事纠纷界线不清的问题;缓解了公安派出所的压力;又使两支调解力量相互配合,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同时,有利于吸收具有较高素质的人才进入调解委员会。西城区通过财政预算解决街道调解委员会人员报酬问题,这样就从经费角度上保障调解委员会可以吸收一批有经验、懂法律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和其他法律专门人才,从素质上保证了调解的质量。

朝阳和海淀两位同志的发言,从街道和居委会两个不同层面介绍了调解组织如何引进法律专业人才,发挥调解优势,解决新时期出现的居民和物业间的矛盾。望京街道面对大型居住区建设开发带来的一系列矛盾,而基层调解组织成员业务素质又不能适应调解这类专业性很强的矛盾纠纷的现状,积极整合本地区人才优势,把律师等法律专业人才吸收到人民调解工作中来,这与当前各级政府在工作中请律师参加的道理是一样的。在当前解决矛盾纠纷过程中,我们的调解工作,不再遵循过去靠威望,这边说两句、那边说两句,和稀泥的调解方式,现在的调解工作需要通过讲清法律关系、说明法律依据,依法服人。这就需要法律专业人员参与调解工作。望京街道业主与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矛盾纠纷比较突出,他们探索了聘请专业律师参加人民调解的做法,效果是好的,而且值得我们今后学习。

宣武区从本区实际出发,提出了一个很响亮的口号“哪里有民间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这个口号,很值得我们研究。我们说人民调解是第一道防线,如何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宣武在侨界成立了调解委员会、在工地成立了调解委员会、在流动人口、在民族地区成立了调解委员会。全市人民内部矛盾在各地区是不一样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调解组织和调解形式上也应当不一样。但是有一条是共通的,就是调解组织一定要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我觉得宣武的经验的核心在这里。

三、当前几点需要认真思考与研究的问题

通过近两年的努力,我们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高调解质量和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真正建立起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满足改革、发展、稳定和广大群众需求的新型人民调解制度,还需要我们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以下几个环节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必须在以下几个环节上统一认识,积极探索,争取突破:

(一)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必须与民事纠纷变化的特点相适应

根据中央两办23号文件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精神,我们在逐步完善社区(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的同时,在全市街道(乡镇)一级也全部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但是,正如我前面讲到的,这两个层面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互有分工,有机衔接,互为补充。但当前这种局面远没有形成。问题在于我们没有把这两个层面调解委员会的设置与人民调解的工作对象即民事纠纷的变化紧密结合起来。我们认为,传统的民间纠纷,包括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损害赔偿等仍是社区(村)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这方面我们已经有了几十年形成的工作体系,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应以保持稳定为主。而我们重点要探索解决的是街道(乡镇)一级调解委员会它的工作内容、它的定位。我们认为,这一层面的调解委员会应以调解新型纠纷为主。关键是尺度的把握,过宽不行,人民调解不可能包打天下;反之也不行,应随着形势发展变化,不断探索,逐步完善。当前主要应以调处涉及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破产等方面的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为主。

(二)不同层级的调解组织,应有不同的人员构成和工作机制

调解一般民间纠纷,只要热心调解工作,有一定接受能力,通过一定培训和一段实践锻炼的人员,一般就可以胜任。其调解的方式也可因人、因纠纷不同而灵活多变。而调解像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拆迁、土地承包等新型纠纷则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的人才能胜任。其工作程序应当是规范的,依法进行的。如何解决吸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的人才进入调解队伍,不仅关系到我们建立多层次调解组织的尝试能否成功,更是决定人民调解能否在化解新时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真正有所作为的关键,这是我们必须破解的难题。

(三)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问题

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的生存与发展需要一定的投入。从根本上说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要靠人民调解组织的真正自治和自身形成造血机制,但这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完全实现的。现实的解决办法主要靠各级政府的投入。我有个想法,就是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在政府买平安的问题上,可以按市场规律进一步去完善。一种方法是固定补贴,固定每名调解员补贴金额;还有一种方法就是政府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如,变固定报酬为按绩效取酬。这个矛盾谁给我妥善处理了,我就给谁报酬,谁解决的矛盾纠纷多,谁就拿的多。这样可能更有利于调动大家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投入的效益。

四、今后工作的几点意见和要求

(一)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领域

宣武的经验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哪里有民间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工作要努力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拓展工作领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在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调解组织优势。当前,农村人民调解工作,要以调处土地承包纠纷为重点,努力排查、就地化解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土地承包、税费改革、民主管理、生产经营中各种矛盾纠纷。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农民群众耕种土地、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高涨,农业生产出现了可喜的局面。与此同时,多年来在基层存在的与党的农村基本政策、法律法规相悖的一些错误做法和近年来农村土地非农建设开发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和时有发生,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民间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作用,配合党委、政府依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全市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化解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通知》精神,积极行动起来,开展了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专项排查调处工作。调解了一批土地承包纠纷,化解了一批可能酿成的和越级上访,宣传了党的农村政策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为维护稳定作了贡献。由于土地承包纠纷的形成原因十分复杂,纠纷类型多样,涉及面广,参与人数多,化解难度大,根本解决此类问题还需要作长期的努力,为此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应主动协助党委、政府努力做好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

1、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有关事项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梳理和综合分析,要从中发现纠纷的苗头,及时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隐患彻底消除。前些天我去昌平调研,有些观点跟大家讲一下:从现在起每个司法所要在乡、镇范围内将土地承包纠纷的数量、纠纷类型搞清楚,要把这些情况向当地的镇长、党委书记做一次专题汇报,把情况向领导反映清楚。从分析看,有些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是反复、重复出现的,如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问题,如果我们不认真把关,这些纠纷还会不断的产生。

2、对今年以来已经调解过的纠纷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清理。凡是已彻底解决的予以消号;基本解决了,还有少量遗留问题的,应采取措施彻底解决;只是暂时缓解了事态并未根本解决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及时向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提出对策,努力创造解决问题的条件。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好《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有关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一系列政策宣传教育工作,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让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掌握,认真贯彻执行。有些领导埋怨,司法所宣传法律常识把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唤醒了。我觉得咱们不能搞愚民政策,还是应当提高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普法工作的重点也应当是村、镇这一层的决策人。

4、加强有关信息报送工作。各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密切关注涉及土地承包纠纷的动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反映社情民意。

城市的人民调解工作,要主动预防和及时调解市政建设、旧城改造、拆迁和因职工下岗引发的矛盾纠纷,协助基层政府积极开展依法治理工作。要积极探索化解此类矛盾的办法和途径,特别是要提倡提前介入,抓早、抓苗头,按照当前本地区什么问题突出,就加强对什么问题排查调处的原则进行。

(二)继续抓好调解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调解质量和水平

人员素质直接影响调解工作的质量和长远发展,各区县要将调解员的培训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来抓。要运用多种方法开展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可采取建立调解员培训学习、利用党校培训资源、网络培训、刊物培训、制作光盘等多种形式,可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三)树立典型,做好人民调解员的表彰与宣传工作

第4篇: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范文

退休前担任政法委副书记近二十年,二十来年,通过自己不断的学习和实践锻炼,从一个政法工作的“门外汉”逐渐成长为一名学法、知法、懂法、善于用法的“多面手”,特别是在矛盾纠纷和人民调解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实战经验。在政法委工作的二十年,正值我县大发展、大改革时期,利益调整带来大量信访矛盾。出于工作职责,也出于自己爱好钻研问题的性格,或主动上手,或受委派工作组带队,多次化解了全县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如带领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业务骨干组成工作组进驻河湾村,20天时间圆满完成拆迁任务,确保了全省重点工程晋蒙黄河高速大桥工程的顺利建设。2015年,县里成立县矛调中心,因我在这方面经验丰富,决定由我负责组建,当时我已57岁,接近退休年龄,但没有船到码头车到站的念头,欣然接受这项工作,扑下身子,高起点高标准,认认真真开展这项工作,在较短的时间内成立了县级调解中心,并建章立制,投入运行,挑选了5名乐于奉献,有丰富工作经验,认真负责的政法战线退休干部在县级调解中心担任调解员,形成一个有机配合的团队。随后又组建了乡村中心,从而形成县乡村三级纠纷调解网络。2015年7月份启动以来,三级网络共调处群众主动申请和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3249起,其中县级调解中心调处1220起、重大疑难案件189起、死亡赔偿案件39起、回访案件31起,基本上实现了调解工作的“三满意”(调解人员满意、双方当事人满意)。2018年退休后,曾有几家大企业要高新聘用我搞协调工作。县政法委也让我继续留在调解中心负责调解工作。在人生价值和金钱之间,我放弃了挣年薪的机会。继续从事老本行,决定把矛盾纠纷调解这本人生大戏唱到底,发挥余热,上为县委、政府分忧,下为老百姓排忧解难,从而实现自己的快乐人生。

二、探索出“3456”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全新机制

组建县矛调中心这五年,是我由在职向退休过渡的五年,虽身份有所变化,但我的工作态度和担当没有变,五年来,带领中心5位老干部,探索实践出了“3456”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被省市称为“新时代雅安枫桥经验”。先后被山西法制报、中央政法委长安杂志社、山西政法杂志、省政法委、省信访局、山西大学、黄河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和单位专门调研和采访报道,2018年5月份忻州市委就雅安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召开了现场会,雅安的经验在全市得到推广。

3456机制,“3”是建立县、乡、村“三级平台”,实行了矛盾纠纷分级调处。县级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设有受理服务台、调解室、接待室、心理疏导室、分析研判室、政策法律咨询室。全县共建成乡镇(居民办)矛盾纠纷调解中心14个、村(社区)调解室351个。“4”是健全“四大调解组织”,构建多元化调解工作网络。整合并优化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社会调解资源,形成“反应迅速、调解及时、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多元化调解网络。全县共建立人民调解组织365个,各类人民调解员1261人;在征地拆迁、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村矿(企)矛盾、医患纠纷、环境污染“六大领域”建立专业调解组织,在22个职能部门成立了部门矛盾纠纷调解组织。“5”是完善“五大对接”,实现多元化调解的协调运作。建立了诉调、检调、公调、政调、访调对接机制。实现了调解工作的有机配合,密切协作,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在县综治中心统一协调下,利用多种方式预防矛盾纠纷发生,实施短、平、块的方法,及时进行多层面的调处。“6”是强化“六大运行机制”,确保多元化调解有序进行。县、乡镇(居民办)调解中心对所有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逐级上报”。形成了上下对应,对接有序,运行规范,联调联动,一个窗口受理,一个平台指挥,一个流程调解处置,确保了多元化调解有序进行。

三、永不止步摸索矛调工作的规律,作为实现快乐人生的新起点

退休后,边调解边积累边总结,认真研究矛调工作的规律,总结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一听、二看、三查、四问、五劝、六兑现”的“六部曲”和化解矛调纠纷的二十把“金钥匙”。“六步曲”,一听就是要认真细心的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陈述事实经过;二看就是要认真的看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和材料;三查就是要根据所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查找对应的法律和相关政策;四问就是要追问当事人不清楚的情节和调解议项;五劝就是要劝说当事人要依法、依规进入合情、合理、合法的调解渠道;六兑现就是一但达成一致意见,就要马上签字画押当场兑现,案结事了,防止隔夜反悔,前功尽弃。

第5篇: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范文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严格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和“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的工作思路,锐意进取,积极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使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充分发挥了“第一道防线”作用,切实为维护我市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为了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经市政府同意拟定于20__年第三季度召开全市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工作总结表彰暨经验交流会(会议通知另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表彰范围

20__年7月份全市第八次人民调解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和1999年第一次安置帮教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以来,在全市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中,尤其是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企业改制和农村春耕大忙季节民间纠纷专项治理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调解组织、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含过渡性安置企业、实体,志愿者协会等)、先进调解人员、先进基层安帮工作人员及基层工作管理人员,包括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专兼职调解员、市区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处(科)工作人员。本次表彰人民调解先进集体80个,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30个;人民调解先进个人100个,安置帮教工作先进个人50个。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调解组织条件:1、落实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攀委办[20__]7号文、20__年第59号政府令等文件精神,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工作落实、人员到位、认真履行职责,调委会达到“六有”、“四落实”要求的;2、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成绩显著,连续三年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自杀事件、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3、及时排查和调解民间纠纷,在提高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化解矛盾纠纷和防止矛盾激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调解成功率在97以上;4、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民间纠纷成效显著;5、组织内各成员团结协调,能够发挥整体效能,无违法乱纪问题。

(二)、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条件:1、认真贯彻落实安置帮教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积极推行“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的工作要求,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工作落实、人员到位、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重新违法犯罪,为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2、连续两年安置率达到85,帮教率达到90,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3以内。

(三)先进调解人员和安置帮教工作人员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从事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2、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临危不惧,挺身而出,积极排除隐患,疏导化解矛盾,及时制止恶性事件,平息事态,成绩突出;3、刻苦钻研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经验,积极完成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任务;4、为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推广并产生良好成果的;5、宣传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文章,为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经验,深化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理论研究,发展、完善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制度作出突出贡献的;6、严格依法办事,秉公调解,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受到社会和广大群众好评的;7、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成绩突出。

(三)先进基层工作管理人员条件:1、热爱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成绩突出;3、在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形式、任务范围、工作机制等方面大胆创新,被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肯定并推广的;4、秉公办事,文明执法,勤政廉洁,受到领导和群众好评。

三、奖励办法和审批表报送时限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各区、县要在本地区评选表彰的基础上,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并于七月十五日前将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市司法局基层处。

第6篇: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范文

一、涉油侵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涉油侵权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是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方式方面的问题。长期以来,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等方面,由油田工农科与当地政府油区办协商处理。油田对所征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往往通过政府或村委会转手补偿给当事人。但是这种赔偿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油田补偿损失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应由油田和被征用土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包括赔偿的支付方式、支付途径、支付数额等。油田单方决定赔偿款,没有征求被赔偿人的意见,且没有直接支付给被赔偿人,这种赔偿方式容易引发矛盾。

二是村务不公开带来矛盾。油田赔偿款数额较大,群众相当关注。但是个别村庄村务不公开,群众即使拿到赔偿款也认为赔偿的数额少或者分配不公平。这种问题成为群众阻拦油田生产的借口,有的借此与油田单位发生纠纷,阻碍油田生产。

三是新油区群众不知如何处理油田赔偿引发的矛盾较为突出。随着油田生产开发范围的拓展,形成了一些新的油区村庄。这些新油区的群众对处理征地、污染赔偿款方面的方法、途径、赔偿计算方法、数额等不了解,容易造成矛盾。有的当事人“漫天要价”,有的村庄男女老幼都参与到纠纷中。如胜坨海西村以油田施工影响其庄稼排水淹灌了庄稼为由强行阻拦油田生产,有几百人参与了纠纷。

四是油田污染引发了新型的排污纠纷。如环境噪声影响纠纷案件。有的群众提出油田生产噪声影响了其养殖的家禽、牲畜的生长,而油田单位不接受该类型的索赔。群众往往采取阻拦油田生产、扣押车辆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使小纠纷引发成矛盾,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今年,垦利县法院受理了2件此类案件。

五是个别村委领导班子软弱涣散导致矛盾纠纷迟迟不能解决。涉油纠纷发生时,有的油区村庄村委不出面,任凭事态发展。参与纠纷的群众更没有统一、明确的处理意见,导致无法协商解决纠纷。

六是法律宣传针对性不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面向油区群众的普法宣传重点不突出,对涉油纠纷的处理途径、国家对征用土地、排污赔偿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宣传力度不够。

三、解决涉油纠纷案件对策

三、解决涉油纠纷案件对策

油地纠纷的解决,必须本着“防重于治”的原则解决,否则经济损失大,矛盾加深,诉讼成本也相应增加,应重点从以下方面抓起:

(一)理顺油区综合治理关系,成立专门处理机构。东营区政法委成立了专门处理油地问题的“油区治理指挥中心”,一切“涉油”问题均由其处理。可以借鉴东营区的做法,成立专门的机构,充分发挥统一的组织和协调功能,健全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起处理“涉油”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依法建立、健全、强化村领导班子。油地纠纷能不能顺利解决,有一个代表民意的坚强的村领导班子很关键,因此,应进一步加强群众民主政治建设,把那些有威望、有知识、有文化,识大体,顾大局的成员选进领导班子,并由有关部门进行指导,有助于涉油纠纷解决。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由司法机关帮助培训、指导人民调解员,提高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的能力和水平,发挥他们在调解涉油案件纠纷中的作用。对发生的涉油纠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及时地帮助指导,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防止事态扩大。

(四)建立油地经济纠纷的新协商机制。改革传统的赔偿方式,在涉油经济纠纷经常发生的村庄,尽力促成群众选出代表,或有村委代表群众出面,建立一个油田和地方的对话协商机制,把纠纷摆在当面,说在明处,使双方在互谅互让中解决。

(五)继续深化村务公开制度。对群众关注的油污赔偿问题,由村委采取多种形式使村务公开、公正、透明。油地赔偿的协商,要有受赔偿人参加,村委成员可以提供协助。

(六)抓好宣传教育,重点抓好对新油区群众法制宣传工作。

油地双方可以对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问题,共同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使各项问题规范化,有明确的依据,对征地、排污赔偿方面的知识重点宣传。在油田搞好开发建设前,必要的油污赔偿宣传工作更要走在前头。把法庭工作职责、工作制度打印成宣传材料,在农村集市上设立咨询台,分发宣传材料。组织干警深入到油田企业以讲法制课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使他们初步掌握一些基础性的法律知识。

(七)对以身试法者从严惩处。在涉油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妄图索取巨额赔偿,甚至借机闹事的,对触犯法律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锐意创新,大胆进取,建章立制促稳定。从以往油区中涉油案件发生纠纷的情况看,涉油案件往往是因污染、侵权、征用土地等而产生的纠纷,争议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复杂,难以协调,有的纠纷甚至“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理不好,会严重影响油区秩序的稳定。因此,法庭为适应油区案件的特点,采取以下工作方法:一、巡回法庭审理油区案件中,除特殊情况外,一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周期要求简易案件一月内审结;复杂案件三月内审结;二是油区巡回法庭在工作中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解决纠纷,情况比较紧急的采取诉(庭)前处理的办法;三是从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进行诉前调解,四是关于无理妨碍油田施工的纠纷,可以按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予以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五是在施工准备阶段,经做工作当事人无理阻碍油田企业正常施工,可以按照“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通过采取以上方法,旨在更好的发挥巡回法庭的审判、服务职能作用,充分维护油田企业的合法权益。油区巡回法庭在成立后,针对涉油案件多次召开专场分析会,了解涉油案件的事件起因、特点、矛盾焦点,为顺利审理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涉油案件往往具有牵扯人数多,争议数额大,利益关系复杂、难以处理等特点,对涉油案件重点调度,明确干警职责,以稳定油区工作大局,促进油区经济发展为工作的重点,初步制定出“调解为主,判决为辅,主动处理,化解纠纷”的工作目标,审判员多年来在油区腹地从事审判工作,积累了处理油地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为充分发挥法庭职能打下基础。2003年,我庭严格按照我院制订的油区巡回法庭工作方针,认真审理涉油案件,慎处油地纠纷,力求既要保证油田的正常生产,又要不使矛盾激化。

油地经济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是几十年来双方形成的良好的传统,必须正确对待新的经济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油地经济密切结合,共同发展的关系只能加强,不能破坏,否则对双方都产生不利的影响。作为法院,更要全面分析涉油案件的新特点新情况,积极总结审判经验,以良好的审判促使经济的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第7篇: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范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着力构建行政调解工作体系,积极探索行政调解的新思路、新机制、新方法,加大对行政争议纠纷的调处力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工信委系统行政调解组织机构和网络。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反映诉求,基本实现目标要求。

三、行政调解基本原则

(一)优先调解。对于发生的行政争议、群体性事项在解决矛盾纠纷时,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法定程序进行行政调解,主动作为、积极履职,首先选择调解解决的方式,并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二)充分协商。坚持自愿、平等、合法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站在中立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在争议双方自愿调解的基础上,耐心做好劝解工作,并为双方充分协商、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三)促进和解。为争议双方搭建沟通平台,消除双方当事人的认识偏差和误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以彻底化解纠纷。

四、工作措施

㈠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构。成立市工信委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委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机关党委、法规科、人事科(遗留办)、综合科、新材料产业科、经济运行科等科室及委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做到层层有人管事、有人办事,有人具体负责矛盾纠纷调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配齐配强调解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确保行政调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对行政调解室进行健全和完善。配齐配强兼职行政调解人员,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工作队伍中,固定2名兼职行政调解员,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夯实行政调解工作基础。

㈡规范行政调解行为。根据《市行政调解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规范委调解室的标识标牌、工作职责、公开内容、工作流程、排查调处、台账档案等工作,促进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㈢建立行政争议纠纷排查研判机制。一是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要负责开展行政争议的纠纷排查、研判工作,每月定期对本科室(单位)内的行政争议纠纷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梳理、滚动排查和分析研判;重大活动和特殊敏感时期前夕,要及时组织不定期的重点排查和分析研判。二是要及时掌握行政争议纠纷的动态情况。建立和完善行政争议纠纷排查台账,将行政争议分门别类,逐级逐个进行登记、梳理、排查、研判,做到调解员有排查调解记录本,要有分类汇总排查台账和矛盾纠纷定期分析研判情况专卷档案。三是及时报送行政争议纠纷排查研判的情况。各科室(单位)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的10日前,向委行政调解领导小组报送1次行政争议纠纷排查研判情况的报告。

㈣构建重大疑难行政争议纠纷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重大疑难行政争议纠纷的协调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确保重大疑难行政争议纠纷案件的稳妥化解。对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疑难争议纠纷,要明确牵头科室,由牵头科室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协调解决。

㈤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培训工作。积极参与市里组织的行政调解培训。开展对行政调解员业务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培训。建立起一支具有较强法制观念和较高法律素养、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行政调解工作队伍。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方案制定阶段(3月31日前)根据我委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工作。有关资料分送综合治理、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阶段:工作实施阶段(4月1日-11月30日)落实好各项工作举措,各项制度,根据本委特点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开展。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认真总结行政调解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全面推动行政调解工作开展。委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对各科室(单位)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强化行政调解的责任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行政调解工作职责,确保行政调解工作顺利推进。

第8篇: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范文

【关键词】工程造价;纠纷; 处理

前言

我国的工程造价,是“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等将工程项目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由于从项目筹建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全程中,正确的项目决策、完整的工程设计将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精确计价。在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项目施工阶段,由于受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等多因素的影响,实际工程造价与招投标合同价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与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及风险以外的合理分摊存在矛盾。其突出的矛盾体现在工程费用签证和竣工结算,合同双方对合同约定计价条款理解意见不一,争执不下,使一些迟而不决的矛盾演变成了纠纷。此类若不加防范,不能合情处理,则不仅可能影响工程的合理计价,还将给社会留下不安定隐患。

一、正确的项目投资决策、整体深度的工程设计,是精确项目投资估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根本:

每一项工程项目建设的成败,源于正确的项目投资决策。项目决策正确,意味着对项目建设做出科学的决断,对项目建设标准、建设地点选择、工艺评选、设备选型等直接与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行动优选出最佳方案,为建设项目前期预测和合理估算工程造价及在实施最优投资方案过程中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奠定基础。与此同时,为后续的工程设计质量提升、保证设计的整体性、整体深度要求创造条件。可以肯定,一项能够满足施工图预算编制、建筑工程施工和安装要求的具有整体深度的工程施工图设计,一定有利合理、精确工程计价及在关键的施工阶段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有效预防项目施工期及竣工结算矛盾或合同纠纷的产生。

二、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与合同总价,严格执行风险共存,合理分摊原则,加强工程造价实时风险监控,防患纠纷未然:

1.施工图预算作为建设工程建设程序中一个重要的技术经济文件,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既是投资方控制造价、确定工程招标控制价、拨付工程款及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也是施工企业投标时报价的依据,是建设工程预算包干的依据和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由此可见,合理的招标控制价与施工合同总价源于客观正确的施工图预算,施工图则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基本依据。编制施工图预算既要严格遵守国家计价法规、政策,还须系统熟悉施工图,熟悉标准图及设计变更等与工程计价有关的文件;还应考虑施工现场条件因素,全面收集基础资料,撑握当时、当地的人、材、机市场行情,严格按图计量,按实际价格水平同时考虑一定范围的风险计价,才能真实、完整地确定工程造价,为审定招标控制价提供可靠保障,也为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和最终形成合理的合同总价创造条件,从根源上消除合同纠纷隐患。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之一,是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建设项目完成招投标活动后,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实质性内容是合同约定的包括工期、质量、计价方式选择,合同风险范围、风险分摊原则及价款调整办法等条款。这些正是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中涉及投资控制、合同双方利益等最容易发生纠纷的核心。对此,招标人在审定招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报价及在合同签约中,均应严格遵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规范招投标及工程计价行为。要坚决遏制那些以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手段承揽工程以及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签约后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等最容易制造合同纠纷的不法行为。对合同类型选择,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客观地选择约定。除一些规模较小、工程量不大、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较小的项目可采用总价合同外,对工期较长、项目的复杂程度较高、单项工程项目设计或地质条件不太明确、或单项工程的分类己详细明确,但实际工程量与预计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出入时,则应优先选择单价合同,以利于风险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分摊及规避合同纠纷风险。

三、严谨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政策,严格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条款办理竣工结算,恰当处置各类不同性质的合同纠纷:

1.对于在工程计价与价款结算中产生的与计价政策有关的合同纠纷,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框架内,以现行的国家或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出台的各项计价政策为准则,耐心做好各阶段、各项计价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区分各类不同性质的纠纷,按章、按规范予以处理。对于明文规定的、有明确执行起始期限的材料价格、预算工资单价等调整,必须严谨执行标准予以增/减调整。对于需分段调整、或应予加权平均、或须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调整项目,更应不厌其详,组织落实计价政策,逐一落实调整。

2.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中,各机构的造价从业人员应高度重视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重要性,按照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术。对于涉及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实质内容的项目特征,应予详细而准确的表述和说明,为准确的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提供保障。防止任何因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而导致在评标时难以合理的评定中标价;在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更改,引起分歧,导致索赔;在竣工结算时,引起争议、纠纷等情况的发生。

3.对不可预见、不能确定的工程合同价款调价因素,这就需要造价咨询企业或各造价从业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实施全程造价管理中,实施跟踪服务,及时收集和积累不可预见、不确定调价因素的笫一手资料,为预防和处理工程价款调整时可能产生的纠纷提供证据。发现问题不回避,应及时汇同参建各方商讨问题,分析确定价款调整办法并形成文件,争取主动,合理调整和控制工程价款,有效化解矛盾。及时反馈信息,不断总结,为处理今后类似案例积累经验。

4.工程建设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异常波动将明显影响工程造价,同时也是工程价款与合同纠纷的主要因素之一。对这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首先应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合同条款中对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应予重点明确约定;对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办法应予明确。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应由合同双方依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根据建材市场实际的价格行情,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主要建材差价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的材料指导价或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基准,以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价格的差额为调整差价。避免合同纠纷的生成和有效处理合同纠纷。

5.由于工程建设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项目的实际情况与项目招标投标时的情况相比,因发包人对工程有新的要求、修改项目计划、削减预算或因环境变化、或设计错误等原因对原设计图纸作修改而形成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变动,在合同价款结算调整时,因变更签证不完整、不明确或合同各方利益目的不同而为此产生矛盾或纠纷。这类合同价款结算纠纷,具体体现为该不该增/减调整、执行哪一标准调整等多个方面。对这类问题,除了建设方、设计方加强深化施工图设计、完善合同管理以外,发、承包双方均应高度重视变更签证管理,凡涉及价款调整的签证,必须按规范要求的程序办理变更签证。调价依据应完备,变更内容及工程量计算要完整正确,应明确变更工程价款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等约定,各方签证手续齐全,以防产生价款结算纠纷。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有关工程计价与合同纠纷,只要工程项目的参建各方均加以高度重视,全方位积极加以防范,以法律法规、规范和有关计价规定规范各自的计价行为,严格执行计价规范,在不影响工程合理计价,尽可能不伤及合同主体各方利益的原则下,积极、务实面对各类计价矛盾和合理化解纠纷,是完全可以有所作为的。这也将有力维护发、承包各方利益,有效控制建设投资,为创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第9篇: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范文

关键词:彝族;新型;德古;调解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3)01-0070-06

人民调解置于“大调解”体系的前沿,是群众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是社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第一道”防线作用。2007年起,小凉山峨边顺应新形势下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充分尊重彝区民风民俗,选聘彝区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德古”为人民调解员,有效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德古”调解矛盾纠纷1300余件,调解成功率高达98%,实现了彝族传统“德古调解”到社会主义“人民调解”的转变,创造了具有时代特色的“小凉山彝区德古调解法”[1]。创新纠纷化解和社会管理机制,开创民族地区人民调解新模式,进一步实现了“人民矛盾人民调、人民调解人民管”,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并对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德古”调解——彝区的选择

在彝族聚居地区,有一部分人被尊称为“德古”,意为德高望重、具有较高调解和调处能力的人。一直以来,彝族地区发生民间纠纷时,彝族群众往往都要请“德古”来调解。在调研中,课题组恰逢赶集日子,法庭内冷冷清清,法庭外的集市却到处可见几十、甚至上百人参与和围观的民间纠纷处理场面,场面触目惊心。当地群众形象的称之为“坎上法庭与坎下法庭”。① ①巴且日伙:《“坎上法庭”与“坎下法庭”》,《凉山民族研究》2005(年刊)第36页。彝族民间调解不仅成功率高,而且不存在执行障碍。

“德古”是彝族社会历史发展中的特殊阶层,同时彝族地区还有约定俗成的“习惯法”。过去,“德古”调解纠纷是按照彝族“习惯法”而不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调解过程中要收取一定的“中间费”,属于有偿调解;调解结果签订“口头协议”,没有文字记载,不具规范性,不受法律保护,纠纷调解后容易出现反弹,留下后遗症,使一些本来不大的矛盾,几经反复后,有些甚至酿成严重后果。因此,传统的“德古”调解具有一定的缺陷。

为充分整合这一民间调解资源,规范其调解行为,几经探索实践,峨边彝族自治县采取民主推荐、角色认定、资质再造、组织定位、依法调解、定期考核六个环节,聘任了42名“德古”担任人民调解员,实现“民间德古”到“人民调解员”的角色转换。阿恩古保是一位75岁的彝族老人,他就是一位民间“德古”,从事民间调解几十年,现在他的身份是人民调解员。他说:“我40岁开始调解矛盾纠纷,解决了许多问题,但因为没有合法身份,解决问题常常遇到许多困难。2007年以后,政府聘任我们为人民调解员,那时候起我们有了合法的身份,我们就更加放手去做,调解工作就更好做多了。”① ①参见峨边彝族自治县司法局:《峨边彝族彝族“德古”调解资料汇编》(内部资料)。

二、小凉山彝区“德古”调解的主要成效

峨边地处西南小凉山区,是彝汉杂居的彝族自治县,辖6镇13乡,129个行政村,867个村民小组,约15万人。其中纯彝族聚居区有1镇7乡,约5万人,约占全县人口的32%。近年来,峨边彝族自治县从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坚持“以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结合民族地区实际,创新思路,形成了具有民族特色的“小凉山彝族德古调解法”,维护了彝区和谐稳定,增进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了经济社区快速发展。创新人民调解模式,德古调解和谐彝区。“小凉山彝区德古调解”凸显了以下五大成效:

(一)大调解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置于“大调解”的前沿,通过建立四级人民调解组织,配备调解员,强化了人民调解基础建设,进一步增强了“大调解”体系建设。

(二)民族民间调解进一步规范。通过规范“德古”调解,使彝族聚居地区的民间纠纷调解从“收取中间调解费”调解转变为不收费的服务性调解;从依照彝族“习惯法”的调解转变为依法调解;从简单的“口头协议”转变为规范制作“调解文书”。

(三)社会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2007年以来,依托人民调解化解各类矛盾纠纷4150余件,“德古”调解纠纷1300余件,调解成功率高达98%,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地维护了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切实减轻了乡镇维稳工作压力。

(四)司法行政资源有效融合。聘任民间调解员同时担任着“义务普法员”“法律援助联络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等角色。在调解中积极宣传法律法规,达到了调处一件,宣传一片的目的。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引入法律途径解决,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积极与法律援助机构联系,帮助实现法律援助。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展开,部分“德古”自愿当起了志愿者,配合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助。

(五)促进了民族团结与进步。“德古”在调解中,既遵守法律法规,又尊重民族习惯,以和平、友爱、尊重的方式妥善化解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矛盾纠纷,增强了民族团结与进步。

三、小凉山彝区“德古”调解的主要做法

近年以来,小凉山峨边立足民族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开拓创新,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专业化、职业化、制度化、规范化为内容的“四化”建设,走出了一条适合民族地区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模式。

(一)“德古”调解原则

1.坚持党委领导原则。要在乡党委政府及调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2.坚持依法调解原则。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同时结合彝族习惯法及判例因势利导开展调解。

3.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在合法、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引导当事人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利益诉求的首要选择。

4.坚持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5.坚持及时便民原则。调解工作要方便群众、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6.坚持以化解纠纷为任务,正确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引导彝族依法讲家支,依法开展家支活动。

(二)一个指导协会——管理更民主

成立牟赫略赫协会,指导民间纠纷调解。选聘为人民调解员的“德古”既不是村组干部,也不是公务人员,从事矛盾纠纷调解不领取工资和报酬,由什么机构管理更妥当?为进一步团结全县人民调解员,努力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研究、探索新时期调处民间纠纷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成立了峨边彝族自治县“牟赫略赫” 协会,也就是民族民间纠纷调解协会,负责管理并指导“德古”民间纠纷调解工作。通过社团的柔性管理,弱化了矛盾纠纷的对抗性,提高了矛盾纠纷调解的亲和力,实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群众自治,“人民矛盾人民调、人民调解人民管”,促进了人民调解的规范化、专业化、人性化。

(三)六个选聘环节——程序更规范

做强小凉山的“德古”调解品牌,大力开展聘任民间员工作,以选聘为主要途径,建立一支稳定专业的民间调解队伍。按照民主推荐、角色认定、资质再造、组织定位、依法调解、定期考核的程序,聘任了42名“德古”到乡调委会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同时,通过2年一聘的原则,做到优留劣汰,适时补充新鲜血液,充实调解队伍。聘任“德古”担任调解员的主要背景和做法是:

峨边是彝汉杂居的彝族自治县,在彝族聚居地区,发生民间纠纷时,相当一部分群众不是依靠当地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处理,而是请当地彝族民间“德古”,按照在彝族中约定俗成的彝族“习惯法”进行调解。“德古”作为一个特殊的阶层,在彝族民间纠纷调解中占据着一定地位,他们在村落中有较高的威望,具有一定的矛盾纠纷调处能力,他们按照彝族“习惯法”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要收取一定“中间费”, 且不具规范性,纠纷调解后容易出现反弹,留下后遗症,使一些本来不大的矛盾,几经反复后,酿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同时,有些民间“德古”伙同群众与当地政府对着干,造成了不和谐不稳定的隐患。这部分人在群众中有威望、有影响力,虽然良莠不齐,但主流还是好的,如果用好则能为我所用,成为一支重要的民间调解力量,如果放任自流,则可能给稳定工作带来更大的压力。为充分整合这一民间调解资源,规范其调解行为,几经探索实践,走出了适合民族地区的人民调解新模式——聘任“德古”担任人民调解员。

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聘任“德古”为乡镇调委会调解员的程序,变有偿为无偿、随意为正式、依风俗为依法理、“口头协议”为“书面调解文书”,确保了“德古”调解彝区矛盾纠纷的合法性和成功率。一是民主推荐。经群众民主推荐,选拔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公道正派并自愿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德古”。二是角色认定。通过角色转换教育,破除“德古”的旧有陋习、阶级痕迹和“家支”观念,坚定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明确人民调解的责任和义务,实现由“民间德古”到“人民调解员”的角色转换。三是资质再造。对推荐选聘的“德古”就法律法规知识、调解技能进行任前岗位培训,通过考试考核确定聘任资格。四是组织定位。对考试考核通过的“德古”,以乡镇调解委员会名义聘任,发放聘任书和人民调解员证,同时配发人民调解工作包和人民调解法律知识实用读本。一般每两年聘任一次,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程序续聘。五是依法调解。聘任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严格做到亮证依法调解,调解成功后规范制作调解文书,双方当事人签字按捺并加盖乡镇调解委员会公章。六是定期考核。每季度对调解成功案件实行定期考核,按时兑现调解案件补贴。对成绩突出的调解员由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2]。

“德古”既不是村组干部,也不是公务人员,在从事基层矛盾纠纷调解不计工资和任何报酬,只领取案件补贴,通过聘任,有效整合了民间调解资源,变民间“散兵游勇”为调解“正规军”,“德古”在担任调解员的同时,还扮演着法律知识的传播员、法律援助的联络员、社会管理的志愿者、经济发展的护航员等角色,进一步促进的资源的综合利用。

(四)四个调解平台——制度更完善

“无缝衔接”的“三大调解”体系是人民调解的平台,完善协调的人民调解体系是“德古”调解的基础和保障,重点创新建立促进“德古”调解的四个平台。

1.四级调解网络。在纵向上,以乡镇、村(社区)重点,构建了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建立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9个、调解庭19个,建立村社区调解委员会136个、和事室46个,成立调解小组876个,构建了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实现了人民调解组织100%全覆盖,“德古”调解是全县调解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专业、行业调委会。横向上,对矛盾纠纷和多发易发的重点行业、领域和区域,建立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的调解组织,即在法院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卫生系统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在交警大队建立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在人事劳动局建立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委员会、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工商联成立非公有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工会成立职工维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在一些大型企业等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使“德古调解”与行业、专业、区域等分类调解相得益彰,极大地提高了矛盾纠纷的调解成功率。人民调解已延伸到各行各业,基本形成了上下连成线,左右连成片的人民调解组织。

3.实施“德古”融入“检调对接”,拓展人民调解领域。结合彝区实际,将刑事和解与大调解有机结合,检察院和司法局建立“检调对接”机制,加强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化解。2010年5月,制定了《关于建立“检调对接”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意见》和《开展“检调对接”的实施办法(试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结合彝族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习惯,遵循当事人意愿,引入彝族“德古”参与刑事和解,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抗,实现刚性管理向柔性治理转变,取得了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效果。

4.建立“德古调解室”,树民间调解品牌。为提升“德古”在民间矛盾纠纷调解中的影响力和社会地位,推进人民调解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在勒乌乡成立了峨边县第一个以“德古”个人名字命名的“德古调解室”,即“曲别刮虎牟赫略赫室”,也就是“曲别刮虎民间纠纷调解室”。以规范化建设调解室为目标,落实了调解场所,并将调解室工作职责、工作原则、调解纪律、调解员行为规范用彝汉双语进行了公示上墙。曲别刮虎是一名“德古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26年,调解民间纠纷1000余件,2009年入选乐山市“建国60周年100名典型人物”,2010年被评为全国“模范调解员”。“曲别刮虎牟赫略赫室”由来自勒乌乡、哈曲乡的6名“德古”组成,他们从事调解工作多年、经验丰富、群众认可。“德古调解室”的建立,将进一步发挥调解员人熟、地熟、情况熟、业务熟的优势,进一步增强了“德古调解员”的荣誉感和责任心,使人民调解工作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五)两个激励措施——保障更有力

加强了保障工作,重点加大了激励力度,激发“德古”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增强基层人民调解的内生动力。

1.全面实施“个案补贴”“以奖代补” 激励措施。“德古”调解为无偿调解,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不领取工资和报酬,如何客观地衡量和考核“德古”调解员的工作实绩?峨边县实行个案补贴的“以奖代补”方法,较好地解决了“德古”调解员的待遇问题。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办法》,县财政建立调解工作补贴专项经费30万元,对民间调解员视其实绩给予补助,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每件给予80元至300元奖励,每季度考核,及时补助到位,鼓励提高调解成功率,充分调动调解工作积极性。

2.推行“调委会评星”和“调解员定级”活动,提升人民调解社会地位。为有效提高人民调解社会地位,激发人民调解活动,县人民调解中心在各级调会中开展“调委会评星”活动,分别从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基础建设、业务建设、工作成效等方面制定了评星标准、程序、办法和奖励措施,并按标准从低到高分别评为一星级调委会、二星级调委会、三级星调委会,目前,评选出二星级调委22个,一星级调委会34个。同时,在同一星级调委会中设立一面“流动红旗”,按照人民调解业绩,实行每季度流动一次。在县“牟赫略赫”协会指导下,对聘任的42名“德古”进行定级,分别明确各级调解员的调解范围、职责,按照定级标准、办法、程序,从低到高分别对调解员定为三级调解员、二级调解员和一级调解员。比如,一级牟略赫德古标准:担任二级牟略赫德古一年以上;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彝族习惯法及民族风俗,精通彝族历史、人文,能运用习惯法及判例调解纠纷,能正确引导彝族村民依法讲家支、依法开展家支活动;具有很高的调解技能,依法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在98%以上,调结案件文书制作规范,卷宗材料齐备,整理归档及时;完全服从同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和工作安排,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信息报送工作;调解成绩卓著,得到群众拥护;自觉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无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目前,评定出一级牟略赫德古(民间调解员)9名,二级牟略赫德古(民间调解员)16名,三级牟略赫德古(民间调解员)17名。

(六)以案例为素材,形成“德古”调解九法

根据彝族习惯法及古规古俗,对近年来德古调解的所有案件进行收集、整理、归类、提炼、总结,并对“德古”调解的方法、过程、体会归类梳理、总结提炼,形成了一套适合彝族矛盾纠纷的调解方法。共包括“咪的溜达”牟略赫(隔离调解法)、“尼壤俄布”牟略赫(择利去弊调解法)、“搁木搁勒”牟略赫(牵马牵牛调解法)、“的惹见从”牟略赫(依法依俗调解法)、“尔比尔吉”牟略赫(引用谚语调解法)、“依茶拉觉”牟略赫(打酒杀牲调解法)、“欧伟吾达”牟略赫(借力调解法)、“勒日达”牟略赫(和稀泥调解法)、“溜坡次达”牟略赫(二一添作五调解法)9个调解方法,并制作《峨边德古调解法及案例汇编》,对彝区矛盾纠纷的调解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① ①参见峨边彝族自治县司法局:《峨边彝族彝族“德古”调解资料汇编》(内部资料)。

四、彝族“德古”调解的现代转型

新型“德古”调解是近年来在新形势下凉山彝区走出的一条适合民族地区的人民调解新模式。即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德古”聘任为人民调解员,将传统“德古”调解变有偿为无偿、变随意为规范、变依风俗为依法理、变口头协议为书面调解文书,确保“德古”调解在彝区矛盾纠纷的合法性,而形成的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人民调解模式[3]。新型“德古”调解是对传统“德古”调解的转变与超越,是传统型权威和合法型权威的混合体。

(一)注重对彝族“德古”调解的调适,强化与传统权威组织的良性互动

彝族人民普遍认为公权力的介入不仅是把事情闹大,更是丢脸的行为。“德古”调解成为解决纠纷最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民间“德古”调解公信力强。从彝族调解的实践来看,通常情况下纠纷的调解者会主导整个纠纷解决的全过程,这就要求纠纷解决的主体必须具备丰富的人生阅历、老到的生活经验和卓越的人格魅力。我们需要从更宽的维度来研究这些具有民族特色的调解机制。在程序设置方面,充满权威的国家法在处理少数民族内部的矛盾纠纷时可以尝试进行国家调解和民族内部调解的结合,合理、适当地引入民族传统调解力量。以传统权威和现代权威相结合的方式构建新时期的彝族纠纷解决机制,利用“德古”精神上的传统权威对传统的熟识进行纠纷调解,并对“德古”进行现代司法教育和培训。传统是作为曾经的权威而存在的,在现代社会中,传统总会借助某种方式展现其现代意义,强化现代权威与传统权威的良性互动使得彝族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了对传统与现代之间的矛盾的调和。新型“德古”调解必须依法调解,遵循法律精神;不收取中间调解费,实行无偿调解,体现人民调解的服务性;改变以往“口头协议”的形式,调解成功后制作规范的调解文书,报乡调委会备案,依法进行案件回复。曲别刮虎:“我过去最后没有办法,采取了彝族习惯法来调解,现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调解纠纷更具法律效力。”

(二)实现国家法与彝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德古”调解融入“大调解”,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纠纷解决中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积极对彝族民间调解活动加以正确引导和规范,建立起一套针对彝族地区民间调解活动主体的法律培训机制,将彝族民间调解纳入现代法治体系中,从而整合彝族民间调解资源,构建彝族地区“大调解”格局。彝族地区多元化调解机制,就是要把彝族社会生活中充当调解人的优秀“德古”,吸纳入人民调解员队伍,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组织、管理、培训和指导下,在国家法律的原则范围内,结合彝族习惯法和善良风俗习惯创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工作机制,改造带有奴隶制社会烙印的传统习惯法,将国家法律和彝族习惯法相结合,发挥“德古”知晓习惯法、能言善辩、具有一定声望和权威的特点。通过调解机制的运用及其所具有的制度创新功能,为两者的良性互动提供一个正式制度性对话渠道。具体是将国家法律制度的形式与习惯法的内容进行结合。

峨边整合民间调解资源,变民间“散兵游勇”为调解“正规军”,通过聘请“德古”调解员,加强了大调解体系建设,规范民族民间“德古”调解行为,有效融合了司法行政资源。结合彝区实际,将刑事和解与大调解有机结合,聘任“德古”为刑事和解员和法院特约民事调解员,“德古”为人民陪审员,司法与法院建立“判调互补”机制、与检察院建立“检调对接”机制,引入彝族“德古”参与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务纠纷等调解,取得良好效果,有效地发挥了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前沿作用。

参考文献:

[1] 张 清.学习推广新型“德古”调解经验[N].四川法制报,201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