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矛盾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范文

矛盾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精选(九篇)

矛盾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

第1篇:矛盾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范文

【摘 要 题】理论探讨

【关 键 词】邓小平/主要矛盾/根本任务/贡献

【 正 文】

能否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并以此来确定某一时期的工作重心和根本任务,事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由于没有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只提供了一些认识的原则和方法;毛泽东同志结合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较为系统地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理论,但在实践中也有较大失误;邓小平同志则在总结社会主义事业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建设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理论,对科学社会主义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马恩认识和把握社会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的方法论原则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和具体论述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但是,他们对生产力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论述,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的揭示,对资本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分析,为我们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原则。

第一,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生产力是一切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们指出:“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P80)在致帕·瓦·安年科夫的信中马克思又指出:“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这是他们的全部历史的基础,因为任何生产力都是一种既得的力量,是以往的活动的产物。”(P532)“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P532)生产力的发展变化是人类社会一切经济形态、生产方式、交换方式、社会制度演化的根源,“随着新的生产力的获得,人们便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而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他们便改变所有不过是这一特定生产方式的必然关系的经济关系”(P532)。因此,研究人类社会的历史,必须同生产力发展的历史联系起来,加以系统分析。

第二,从分析社会基本矛盾入手,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首先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即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的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桔。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P32-33)。

第三,马克思恩格斯所揭示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是我们认识和把握某一社会形式主要矛盾的根本方法和理论基础。社会基本矛盾和社会主要矛盾两者之间是普遍和特殊、一般和个别、绝对和相对、抽象和具体的关系。社会基本矛盾是从各个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中概括出来的,它贯穿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而社会主要矛盾则是社会基本矛盾在社会发展某一阶段的集中表现,对某一阶段社会的发展起支配和决定作用。社会基本矛盾的性质、特点决定社会主要矛盾的性质、特点,社会基本矛盾的解决有赖于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以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为指导,具体而深入地研究某一社会的主要矛盾,才能补充、丰富和发展对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的认识,而不至于使它成为枯槁和僵死的东西。

第四,马克思恩格斯指明了正确解决社会基本矛盾和社会主要矛盾的方向,那就是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针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他们指出:“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胎胞里发展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P33)。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他们阐述了一条总的原则:“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容纳的生产力全部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P33)。

二 列宁、斯大林在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理论上的贡献

作为一个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和理论家,列宁不仅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而且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的理论。

首先,列宁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基本矛盾范畴,但是,他对社会基本矛盾的内容作过多次概括。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主义者?》一书中,在分析马克思、恩格斯如何得出社会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的结论时,列宁指出:他们“所用的方法就是从社会生活的各种领域中划分出经济领域,从一切社会关系中划分出生产关系,即决定其余一切关系的基本的原始的关系”,“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水平,才能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形态的发展看作自然历史过程”P(6,8)。把思想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高度。这两个归结的实质就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

第2篇:矛盾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范文

关键词 社会主义基本矛盾;和谐社会;毛泽东

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过程中,毛泽东对社会主义基本矛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取得了理论和实践上的巨大成就。在改革开放的新阶段,毛泽东的社会基本矛盾学说对于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主义的稳定和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毛泽东提出的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理论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最深刻的理论根据

社会和谐的根本是社会基本矛盾在运动中的协调。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的新课题。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曾作过某些原则的论述,表现了经典作家的深邃的洞察力,但限于历史条件,他们还不可能对此作出全面的解答。列宁在十月革命之后。根据建立和巩固苏维埃政权斗争的实践经验,在他的许多论述中,具体地分析了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许多矛盾。他论述了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过渡时期兼有两种经济结构的特点;分析了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阶级斗争的继续存在及其特点;谈到了社会主义社会中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及其处理办法,等等。但是,由于列宁辞世过早,没有经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的实践,因而也不可能充分地和系统地回答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问题。

在苏联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斯大林还比较多地讲到苏联社会存在的各种矛盾,包括已经大量表现出来的人民内部矛盾。但他这时所讲的矛盾,主要是指过渡时期存在着的社会矛盾。而当1936年宣布苏联建成社会主义以后的一个长时期中,斯大林就错误地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是“完全适合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之间在政治上和道义上的一致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直到他逝世前一年写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这本书中,才开始承认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存在着矛盾,要领导者经常注意发现矛盾和克服矛盾,并认为如果注意不够还可能发生冲突。但这时他还是没有把它作为全面性的问题提出来,还是没有认识到这些矛盾是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向前发展的基本动力,因而在理论上是不彻底的。否认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矛盾的观点,不仅在理论认识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上也是极其有害的。这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没有矛盾的想法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天真的想法。”“许多人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还有矛盾,因而使他们在社会矛盾面前缩手缩脚,处于被动地位;不懂得在不断地正确处理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将会使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统一和团结日益巩固。”正是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毛泽东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开始对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的社会运动本质和特点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矛盾及矛盾的根源,并且指明它同样是推动社会主义向前发展的动力。毛泽东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不过社会主义社会的这些矛盾,同旧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和情况罢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同旧社会的矛盾,例如同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是根本不相同的。资本主义社会表现为剧烈的对抗和冲突,表现为剧烈的阶级斗争;那种矛盾不可能由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来解决,而只有社会主义革命才能够加以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是另一回事,恰恰相反,它不是对抗性的矛盾,它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这就是说,社会主义制度能够依靠自身的力量消除社会发展的障碍,并在其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理论是我国实行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最重要的理论依据,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深刻的理论依据。我们今天讲和谐,正是针对着不和谐说的。如果我们的社会根本上就不存在不和谐的问题,那么提构建和谐社会本身就失去了意义;而有不和谐,用哲学上更抽象的术语来讲,就是有矛盾。正是因为有矛盾,才要和谐;也正是要和谐,才要协调矛盾。社会就是在不断克服和化解矛盾的历史进程中走向和谐的,从而不断提升和谐的水准。

二、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理论为我们正确分析和处理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科学的方法

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反映到人与人的关系上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呢?毛泽东深入研究了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出现的各类新问题,科学地总结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经验,明确提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有两类社会矛盾,这就是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矛盾。他同时又指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应当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及其以前的阶级社会里,社会基本矛盾反映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一般都表现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也就是对抗和非对抗的矛盾。但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在阶级社会和由有阶级向无阶级转变的社会中,两类矛盾运行的特点不同,在社会矛盾总体中所处的地位也是各不相同的。在阶级对抗社会,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阶级之间的矛盾是处于主要的地位,这种矛盾的对抗性质决定了它们之间必然表现为激烈的阶级斗争,而人民内部矛盾则处于次要的地位。这种人民内部矛盾的调整和解决是为了团结人民内部、服从和服务于反对剥削阶级的阶级斗争,因而这种矛盾不是主要的、突出的。在社会主义社会,情形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的深入,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确立,从根本上改变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脱离的历史,改造了人与人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被消灭了。这是我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最重要的经济基础。如果这个经济基础被动摇、被摧毁,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生活就会发生逆转。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虽然还存在着敌我矛盾,但它已退居次要地位,人民内部矛盾成为大量的、突出的矛盾,上升到主导的地位,成为关系到国家政局稳定、人民团结以至整个社会主义事业盛衰成败的全局性问题。这种状况也决定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毛泽东还强调了用民主的即说服的方法而不是强迫的方法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原则。

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为我们正确分析和处理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科学的方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所遇到的矛盾都是非对抗性矛盾,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这个大前提之下的具体利益矛盾。解决这些矛盾的根本方法就是用民主和法治的方法。这是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处理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原则。正反经验表明,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做法,正确认识人民内部矛盾这个主题,并坚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始终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社会就和谐,事业就发展;否则,社会就动荡,事业就受挫折。总之,必须高度重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努力创造全体人民共建共享、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生动局面。

三、毛泽东创造性地提出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为正确处理不同类型的人民内部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制度基础

当前,社会仍然存在着大量矛盾。我们还不要说“看病难、看病贵”及“上学难、上学贵”等具体的社会矛盾,即使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的实施贯彻中间就充满着矛盾。例如,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里,存在着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矛盾,存在着国内外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待遇、公平竞争的矛盾。在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里,存在着按劳分配与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矛盾,效益与公平的矛盾,“先富”与“共富”的矛盾,正常收入与过高收入、非法收入的矛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里,存在着宏观调控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的矛盾、短期效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格局中,存在着“又好”与“又快”的矛盾,快速发展与降低能耗、保护环境的矛盾,城市发展与农村发展的矛盾,东部率先发展与西部开发、中部崛起、东北振兴的矛盾,限制投资规模与扩大内需特别是提高农村消费能力的矛盾,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矛盾,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的矛盾,等等。

毛泽东从中国实际出发,对正确处理带有全局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分类型地确立若干重要原则和方针政策,形成了我国若干具体制度的基础。他认为,处理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不断满足这种需要之间的矛盾,采取发展经济的方针;处理经济发展中结构性问题,采取“国家调节、综合平衡”的方针;处理社会群众的利益关系问题,采取“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处理艺术与科技发展问题,采取“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处理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关系问题,采取“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处理民族关系问题,采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实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方针;处理宗教信仰问题,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等。所有这些思想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开创性意义和长久性价值。

四、毛泽东倡导的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相统一的原则为形成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政治保证

第3篇:矛盾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范文

一、“导言”要简洁凝练、点到为止

第一单元作为整本教材的“导言”部分,是帮助学生解决“哲学是什么”“什么是科学的哲学”问题的。其中第一、二课很好地解决了第一个问题“哲学是什么”。而第三课的内容编排则值得商榷:首先是第一框“真正的哲学是自己时代的精神上的精华”的相关表述过于“专业化”且论证也不够严谨,而这部分内容其实在第一课第一框“哲学是指导人们生活得更好的艺术”中都有涉及且点到为止,表述更“生活化”,更符合高中学生的认知特点。其次是第二框第三目“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理论成果”把“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简单等同起来应该说是不严谨的,而且这部分内容也与《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教材的相关内容大篇幅重复。对此,笔者认为,可以把第三课删掉,其中“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和基本特征”部分可压缩,保留基本观点整合到第二课第二框“唯物主义的三个历史基本形态”第三个形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正文后面以“专家点评”的方式呈现。

二、“原理”要删繁就简、贴近生活

哲学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是指导人们生活得更好的艺术”。其中哲学原理及基本观点则是哲学的精华。那么,作为入门型、常识型教材的中学哲学教材应该以什么标准选取原理呢?笔者觉得应该是“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标准。然而,新教材相对于旧教材在哲学原理的取舍上不仅没有突出其“生活化”的理念,反而是倒退了。这尤其体现在第三单元《思想方法与创新意识》上,具体体现在新教材删掉了和学生生活实际相当密切的原理:系统优化、辩证否定、辩证法的革命批判精神、创新的社会作用等。

对此,笔者认为,本着删繁就简、贴近生活的要求,可对这部分内容作如下处理:(1)压缩“系统优化”部分,作为“专家点评”附于“整体与部分辩证关系原理”之后;(2)联系观中的“因果联系”、发展观中的“内外因”重新“回归”,按新课程理念重新编写;(3)单元综合探究只保留唯物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对立观点的内容,作为“专家点评”附于第九课最后。单元综合探究整体替换为重新编写的“创新意识”部分,这样更加突出“创新意识”,并体现其综合性、探究性。

三、“编写”要尊重体系、便于教学

新教材的编写倡导学生自主学习、自主探究,但是新《哲学》教材部分内容的编写却背离了这一要求,不仅学生看不懂,就连我们教师也有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这尤其体现在第九课《矛盾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中。其一是矛盾的普遍性原理,该原理应为矛盾观的总原理,理应突出,但教材对于其方法论仅突出了“要承认矛盾,不能掩盖矛盾”,而淡化了在生活实际中以及答题中运用非常广泛的“一分为二、全面看问题”的观点。其二是矛盾特殊性原理,原理的世界观部分紧跟在“矛盾的普遍性”后面,但方法论部分却被生生分开放在“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后面。其三是主要矛盾、次要矛盾辩证关系原理与矛盾的主要方面、次要方面辩证关系原理。

对此,笔者认为,为了便于理解、便于教学,这部分内容可以这样处理:(1)把“矛盾普遍性”的观点压缩前移至矛盾的含义前作为导语,方法论增添“一分为二、全面看问题”一并置于矛盾两个属性之后作为第一框,以突出主原理。(2)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前移至矛盾特殊性含义表现后面,构成完整的矛盾特殊性原理,并与“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原理部分单列为第二框;(3)主要矛盾、次要矛盾辩证关系原理和矛盾主要方面、次要方面辩证关系原理增添各自的方法论,与总方法论“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共同构成第三框。

第4篇:矛盾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范文

[论文摘要]对于传统矛盾理论,全盘否定不行,因为它还有价值;全盘维护也不对,因为它确有缺陷。必须对它进行扬弃、创新,使其从平面上升到立体。只有立体矛盾理论,才能指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人与社会(人与人)和谐发展、人的身心和谐发展。

当前,社会上流行着这样一种看法:过去我们取得革命胜利靠的是马克思主义的指导,现在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则要靠儒家学说来指导。斗争哲学指导革命,和谐哲学指导建设。

与此同时,学术界还有另外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是完全否定传统矛盾理论。有的学者对“矛盾辩证法”提出质疑,并认为,“我们今天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清除矛盾辩证法及其影响”。

另外一种意见是完全维护传统矛盾理论。马中柱先生写道:“‘矛盾哲学’同‘斗争哲学’没有直接联系。”“和谐社会不能建立在无矛盾的基础上”。我们要“去正视矛盾、分析矛盾、找到化解矛盾的正确途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闫方洁同志发表文章,题为《从矛盾学说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她在文章中对传统矛盾理论有所创新:例如,把矛盾的两种根本属性从同一性和斗争性变成对立性和同一性;又如,对于矛盾双方的关系补充了竞争型、合作型、既斗争又合作或既竞争又合作型;再如,对于矛盾的解决还补充了协调、统筹、化解等方法。尽管如此,但她始终不敢讲对于传统矛盾理论应该有所创新。

在我看来,传统矛盾理论是有缺陷的,必须进行理论创新。如果仅仅以传统矛盾理论为指导,那是很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传统矛盾理论认为:矛盾是由“矛”和“盾”组成的,具有两个对立面以及两重性,即同一性(统一性)与斗争性,而斗争性是绝对的,统一性是相对的。这种矛盾理论要求人们注意区分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矛盾着的双方经过斗争会发生相互转化,其结局是一方克服(吃掉、战胜)另一方。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还说过“差异就是矛盾”、“矛盾”就是“对立统一”的话。他反复强调指出:“无产阶级的哲学,是斗争的哲学。”“共产党的哲学就是斗争的哲学。”他把对立统一规律通俗化为“一分为二”,并坚决反对“合二而一”,其原话是这样的:“双十条第一个十条的前一段是我写的,这些话触及了一些人的痛处。所以搞了一个‘合二而一’来反对我。”又说到:“怎么综合,……不是杨献珍的合二而一,不是两方面的和平共处”,而是“大鱼吃小鱼,一个吃掉一个,两个对立物统一,有一个主导方面,一个吃掉一个就综合了”。

现在,马中柱先生认为:传统矛盾理论(“矛盾辩证法”)包含着“合二为一”,是“一分为二与合二为一的统一”;“‘矛盾哲学’同‘斗争哲学’没有直接联系”。闫方洁同志认为:传统矛盾理论(“矛盾学说”)包含着竞争、合作、统筹、协调、配合、和谐等内容。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他们的态度都不是实事求是的,当然其出发点是很好的,其动机是好的,而我是不赞成的。

必须着重说明,真正的全面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斗争与和谐相统一的哲学。马克思的矛盾理论是这样的:“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运动的实质。”他又写道:“理性一旦把自己作为正题安置下来,这个正题、这个思想就会自相对置,分为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即肯定和否定,‘是’和‘否’。这两个包含在反题中的对抗因素的斗争,形成辩证运动。‘是’转化为‘否’,‘否’转化为‘是’。‘是’同时成为‘是’和‘否’,‘否’同时成为‘否’和‘是’。对立面就是通过这种方式互相均衡,互相中和,互相抵消。这两个彼此矛盾的思想的融合,就形成一个新的思想,即它们的合题。”马克思在这里既讲了斗争,又讲了融合、均衡、中和。可见,真正的全面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斗争哲学与和谐哲学相统一的哲学。

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及其矛盾理论在理解上为什么会产生偏差呢?原因有三:

一、长期以来,我们处在民主革命时期,进行的是阶级斗争、革命战争,民主革命胜利后,又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以阶级斗争为纲,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在国际上还进行反对帝国主义、反对现代修正主义的斗争。这种形势必然影响着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及其矛盾理论的正确理解。

二、列宁和斯大林的矛盾理论给予了直接的影响。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中,一方面写到“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另一方面强调“发展是对立面的‘斗争,……”,并着重说明:“对立面的统一(一致、同一、均势)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则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斯大林在《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把“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方法”概括为四个“基本特征”,在第四个基本特征中写道:“辩证方法认为,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不是通过现象和谐的发展,而是通过对象、现象本身固有矛盾的揭露,通过在这些矛盾基础上活动的对立趋势的‘斗争’进行的。”列宁、斯大林的矛盾理论强调的都是斗争,对于和谐,列宁采取了回避态度,斯大林则采取了否定态度。

三、深受韩非子矛盾理论的影响。韩非子是我国第一个提出“矛盾之说”的人,功劳很大。他的“矛盾之说”的实质和灵魂是“不可两立”,主张两分法,要求二取一,强调对立,突出斗争,并使其绝对化。于是非此即彼,二者必居其一,要么矛折,要么盾穿,不会再有其他的情况,其结局是一方克服(战胜、J吃掉)另一方。

我们要恢复马克思的矛盾理论的本来面貌,并在传统矛盾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矛盾理论的创新。学术界有许多同志进行了这方面的创新,请参见我撰写的文章《对传统矛盾观理论创新的综述》。我本人主张确立立体矛盾理论。

关于矛盾的构成。它既有两方构成的矛盾,也有三方构成的矛盾,还有多方构成的矛盾,它们分别为对立统一、鼎立统一、多立统一,也可以分别理解为矛盾“一分为二”、矛盾“一分为三”,矛盾“一分为多”。在矛盾“一分为三”中,其结构是“对立面一中介——对立面”或“同一——差异——对立”。

关于矛盾的运动过程。它包括产生、展开、解决

三个阶段。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把矛盾的运动过程划分为这样三个阶段:“潜伏着的矛盾”阶段、“明显的矛盾”阶段、“发展的矛盾”阶段。郭和平同志的说法是“矛盾在极性关系”时,在“运演关系即矛盾的过程性关系”时,在“矛盾的结局关系”时,分别具有不同的特性。

关于矛盾的结局。实际上,结局有多种形式,康祥生同志说的是五种基本形式;杨远富同志说的是七种基本形式;郭和平同志说的是四种形式;我的意见主要是三种基本形式:一是一方克服(吃掉、战胜)另一方,二是双方相互转化,包括地位的转化、性质的转化、层次的转化、顺向式转化、逆向式转化,三是互相综合,互相结合、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共荣同华。

关于矛盾的属性。实际上,矛盾在构成时具有同一性(这里包括共同性、一致性、相互依存性、相互依赖性、相互联结性),差异性,对立性(这里包括互相反对性、鼎立性、多立性);矛盾在演变时具有斗争性(这里包括相互排斥性、相互竞争性),渗透性(这里包括相互贯通、相互吸收),合作性(这里包括互相支持、互相帮助);矛盾在结局时具有克服性(这里包括吃掉、消灭、战胜,同归于尽),转化性,中和性(这里包括互相综合、互相和合、互相融合、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共荣同华等)。

关于矛盾的分类。实际上应该将矛盾分为三类:客观世界中的矛盾、主观世界中的矛盾、主客观之间的矛盾;法人之间的矛盾、自然人之间的矛盾、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矛盾;敌人内部矛盾、人民内部矛盾、敌我之间矛盾;普遍性矛盾、特殊性矛盾、个别性矛盾;质性矛盾、量性矛盾、关系性矛盾;利益性矛盾、是非性矛盾、新旧性矛盾。

为什么说只有以立体矛盾理论作指导,才能很好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呢?首先,立体矛盾理论讲的是三级之道,奠定了“一分为三”(“合三为一”)、“三分法”、立体思维(三维综合观)的哲学基础,揭示了鼎立统一的辩证关系。这就可以促使社会稳定,和谐发展。1985年3月10日至16日,香港中文大学召开了一次国际哲学会,主题是“和谐与斗争”。美国耶鲁大学史密斯教授宣读了题为《调停、冲突与创造的歧异性》。他认为,冲突通常是二元对立的局面,若能将其转化成为三边关系,就有调停解决问题的可能。三极之道(鼎立统一)其三极之间的关系有这样三种基本情况:一是互相为用,或各自发挥作用,共同形成合力;二是互相滋生,或互相促进;三是互相制胜,或互相制约。三者统一是最为稳定的。

第二,立体矛盾理论承认“中介”存在,并认为“通过中介连接对立双方”,因此一般来说矛盾的结构是对立面——中介——对立面。由于“中介”的作用,所以两个对立面才能更好地实现相互转化、相互中和、相互融合、相互综合、相互和谐。过去,我们的社会氛围是谈“三”色变、见“中”就批,因此不承认“中介”的存在。后来承认有“中介”,但又把它理解为“对立面互为中介”。这是由于错误的译文作的怪。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写道:“一切差异都在中间阶段融合,一切对立都经过中间环节而互相过渡,对自然观的这种发展阶段来说,旧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就不再够了。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限,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且使对立互为中介”。最后这句话翻译错了,正确的译文是“通过中介连接对立”。我相信傅杰青同志的译文是正确的,因为从恩格斯的整个论述来看,在前面,既讲了中间阶段,又讲了中间环节,还讲了亦此亦彼物,那在后面得出“中介连接对立双方”的结论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第三,立体矛盾理论主张把统一性与同一性区别开来,并认为同一性指的就是共同性、一致性。正因为矛盾着的双方(三方、多方)有着共同性、一致性,所以才能综合、融合、和合、和谐。过去我们不承认矛盾着的双方有着共同性、一致性。典型的说法就是在阶级社会里人们只有阶级性,没有共同的人性。马克思却不是这样看的,他写道:“如果我们想把这一原则运用到人身上来,想根据效用原则来评价人的一切行为、运动和关系等等,就首先要研究人的一般本性,然后要研究在每个时代历史地发生了变化的人的本性。”可见,人们在阶级社会中不仅有不同的阶级性,而且有共同的人性。既然如此,我们在哲学上矛盾论上就要把同一性从统一性中分离出来,承认矛盾着的双方(三方、多方)有着共同性、一致性。

第四,立体矛盾理论认为差异还不是矛盾,也不能与对立等同,但它只是矛盾的组成部分,有可能发展成为对立,但本身还不是对立。上个世纪30年代,苏联德波林学派否认“差异就是矛盾”被批判为“反马克思主义的”“见解”。这是不对的。因为马克思说过:“这种二重的、不同的存在必然发展为差别,差别必然发展为对立和……矛盾。”在马克思看来,差别必然发展为对立(矛盾),但差别本身还不是对立(矛盾)。我国哲学界老前辈、山东大学首任校长华冈先生曾经写道:“差别和矛盾是不同的范畴,有它各自不同的含义,所以不能说差别就是矛盾,因为差别固然可能包含着矛盾或在一定的条件下引导到矛盾,亦即转化为矛盾,但并不是任何一个差别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如此。”“只有差别尖锐化,达到本质差别,达到对立面,才能转化为矛盾;至于那些没有尖锐化,即没有达到对立面的差别,依然是非本质的差别,就不是矛盾。”这种见解本来是正确的,但与《矛盾论》中的说法相悖,还与德波林学派的见解相合,为此华先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实际上,列宁在《哲学笔记》中也写到:“同一——差别——矛盾”。正因为这样,所以赵克勤同志就提出“同异反分析法”。同,同一、相同、共同也;反,对立、反对、矛盾也;异,既不相同又不相反也。同一、差异、对立形成的是立体矛盾呀!它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五,立体矛盾理论认为矛盾的结局,不仅包括一方克服(吃掉、战胜)另一方,而且包括相互转化,还包括互相中和、互相综合、互相均衡、互相融合、互相和合、互相和谐、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共荣同华等。这就可以很好地指导和谐社会的建构。传统矛盾理论关于矛盾的结局,只讲一方吃掉(克服)另一方,以及双方同归于尽,当然也大讲了相互转化,但那是作为同一性(统一性)的第二种意义来讲的,从结局的角度来看则是一方战胜另一方。在强调、突出“斗争”的同时,大批特批了均衡、平衡、中和,调和、融合、和合,谁说了这些,谁就是平衡论者、和平主义者、调和主义者、修正主义者。正因为这样,有位著名学者就把马克思所说的共存、斗争、融合改成共存、斗争、转化。如果传统矛盾理论不创新,那是不能指导和谐社会的建构的。

第5篇:矛盾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范文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鲜明特征

富有创新精神的“十个结合”,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实践的最鲜明的特征。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实践是伟大的、艰辛的,因而实践经验才是最可宝贵的。这种按“结合”的思维方式解决矛盾的实践经验,充分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精神,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时代精神。

第一,它体现了实践的探索性。全方位的深刻的社会主义改革,马列书上没有现成参考,世界上没有成功经验,走老路没有出路,走资本主义道路,党和人民都通不过。人民迫切希望走上一条发展新路,只有走社会主义改革之路,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之路,但其风险和艰辛是可想而知的。同志指出:“我们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肩负任务的艰巨性和繁重性世所罕见,我们在改革发展稳定中所面临矛盾和问题的规模和复杂性世所罕见,我们在前进中面对的困难和风险世所罕见。”三个“世所罕见”,足见探索之艰辛。

第二,它体现了实践的创新性。改革的全面性和深刻性,提出了必须有新的思想理论指导和新的措施办法的要求。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重新认识,关于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的提出、关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机制的结合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战略方针的制定,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贯彻,实现了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

第三,它体现了实践的传承性。30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始终围绕一个实践主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一代一代传承,经验不断丰富积累,思想理论与时俱进。传承,既是指后人对前人的继承,又包括后人对前人的发展。从邓小平理论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就是这样一个递进的关系,它们一脉相承,是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实践的传承性决定了经验的全面性和理论的创新性。

第四,它体现了实践的开放性。在当代,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发展也离不开中国。我们把坚持独立自主与参与经济全球化结合起来,放眼全球,全面开放。这是30年实践的一个重要特点。

第五,它体现了实践的人民性。改革是党和人民共同的事业。人民对于改革的期盼和关注、对于改革的支持和参与,人民在改革中的受惠度和对改革的满意度都是空前的。这是改革成功的标志。

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具有特色的创新实践产生了丰富的创新经验。经验是实践的过程和结果,对实践经验的全面辩证总结,就是对实践规律的揭示。“十个结合”坚持了认识的全面性、辩证性。实际上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规律性。

二、“十个结合”就是认识和解决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十大矛盾的经验总结

解决问题就是认识和解决矛盾。“十个结合”的经验就是解决十大矛盾的经验。“十个结合”中所涉及的20个方面(每一个结合都是两个方面)的问题,都是30年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但解决这些问题不是孤立的独自的解决,而是将它们置于矛盾的联系中来解决。同志指出:“要妥善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战胜这些困难和风险,就必须善于从千头万绪、纷繁复杂的事物和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同时又必须善于统筹协调,把握平衡,在事物的普遍发展中形成有利于突破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的合力,不断提高驾驭复杂局面、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向前发展。”这就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哲学思路。这里,首先要在矛盾联系中统筹矛盾双方,使双方协调平衡、互相促进、互相制约。使问题各方均得到解决。比如第一个“结合”,讲的坚持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结合,这里是两个概念,要解决的是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又是紧密联系的,因此才有“结合”的必要和可能。传统思维强调每个问题的独自解决。第一个问题解决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第二个问题讲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样把两个问题割裂开来,不构成矛盾联系,这样解决问题,就不具有针对性,不会达到有效性。强调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可以从强调坚持马克思主义原理的重要性和批判背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危害性来进行。这样做并没有错,但针对性不强,因为实践中要解决的主要不是反对坚持马列主义的错误倾向,而是主张离开中国实际照搬马克思主义的本本主义错误倾向。因此。应该强调结合中国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强调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通过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达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目的。显然,坚持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结合比单独强调坚持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更有效、更有针对性。这一结合经验的意义在于:通过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才能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再比如,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坚持改革开放结合起来,这一结合经验,就在于它不只是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而在于通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推动、促进改革开放,使之健康顺利地发展。之所以通过“结合”解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坚持改革开放两者的关系,就是针对党内和社会上存在的把两者对立起来认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会妨碍改革开放,搞改革开放就会背离四项基本原则的两种片面认识而产生的矛盾。这样用“结合”解决问题,正是改革开放中需要解决的矛盾。其他各个“结合”也均是如此。像“十个结合”这样,把相关的两个问题“结合”成矛盾统一体,然后通过矛盾双方的互相作用、共同发展,促进问题的解决,这是自觉运用唯物辩证法解决问题解决矛盾的一种新的创造。

这里人们会提出一个问题,这十个“结合”的双方

是矛盾关系吗?它们何以成为矛盾?我们知道,矛盾是对立统一,两个方面又对立又统一,这种关系叫矛盾或矛盾关系。那么十个结合中每一“结合”的两个方面能够构成矛盾关系吗?这里应该讲清楚这个问题。矛盾是对立统一关系,凡矛盾都必须具有这两种关系,但矛盾是有不同类型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一种是性质根本对立,表现为势不两立的对抗和斗争。比如坚持马克思主义与反对马克思主义的矛盾、坚持改革开放与反对改革开放的矛盾。“十个结合”中的20个方面,每一个方面都有自己的对立面,形成20对正反关系的对抗性矛盾。这类矛盾的特点是性质根本对立,矛盾双方角色是一正一反、一是一非,互相对抗,势不两立,矛盾的解决就是一方克服、消灭另一方。解决这类矛盾,对推动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有作用的,但是不起主要作用,因为它们不是主要矛盾。第二种类型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的矛盾,组成这类矛盾的双方,存在互相影响互相制约的关系,但都不是对抗的关系,它们在矛盾统一体中的角色定位不是正反角色,都是正面角色(比如效率与公平、四项基本原则与改革开放)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需要坚持和发展的。之所以说它们具有矛盾关系,是因为它们中的每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会影响、制约对方,如果处理得好,双方就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处理不好就会阻碍双方的发展。比如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关系,公平与效率都是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但两者是有差别的,差别在一定条件下就构成矛盾关系,互相影响、互相制约,如果正确处理两者关系,双方就能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但如果解决不好,双方不能平衡协调,不能互相适应,也会使矛盾扩大甚至对立。“十个结合”所处理的矛盾都是这类矛盾,都是这类包含非对抗性、可以“结合”解决的矛盾。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大量存在的是这类可以结合的矛盾,正确处理它们的关系,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对抗性的矛盾,比如人民与党内腐败分子的矛盾、人民大众同损害国家安全、民族利益的国内外敌对分子的矛盾,就是不可结合的对抗性矛盾,只是这类矛盾是少数,不是主要矛盾。

这里,在思维方法上应该注意两种片面性:第一种是认为凡矛盾双方必对立,因此解决矛盾就是要解决双方对立的矛盾。比如,当强调要坚持马列主义指导,就把注意力放在寻找和反对否定马列主义的指导上,实际上改革开放以后阻碍影响坚持马列主义的,主要不是公开否定马列主义的错误倾向,而是并不反对坚持马列主义的教条主义倾向。第二种是认为没有对立关系就不是矛盾关系,因而就忽视那些非对抗的矛盾。有差别又有密切联系的两个事物,虽不对抗,但发展方向、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在发展过程中就会产生对另一方面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产生矛盾,如果不注意调节处理矛盾双方的关系,就会变成对立。我们应该承认这种矛盾关系的普遍存在,并注意及时调节和解决这类矛盾。

三、用“结合”解决矛盾就是坚持对立面的统一原则――社会主义解决非对抗性矛盾的辩证法

第6篇:矛盾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范文

【摘要题】理论探讨

【关键词】邓小平/主要矛盾/根本任务/贡献

【正文】

能否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并以此来确定某一时期的工作重心和根本任务,事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由于没有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只提供了一些认识的原则和方法;同志结合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较为系统地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理论,但在实践中也有较大失误;邓小平同志则在总结社会主义事业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建设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理论,对科学社会主义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马恩认识和把握社会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的方法论原则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和具体论述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但是,他们对生产力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论述,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的揭示,对资本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分析,为我们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原则。

第一,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生产力是一切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们指出:“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P80)在致帕·瓦·安年科夫的信中马克思又指出:“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这是他们的全部历史的基础,因为任何生产力都是一种既得的力量,是以往的活动的产物。”(P532)“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P532)生产力的发展变化是人类社会一切经济形态、生产方式、交换方式、社会制度演化的根源,“随着新的生产力的获得,人们便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而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他们便改变所有不过是这一特定生产方式的必然关系的经济关系”(P532)。因此,研究人类社会的历史,必须同生产力发展的历史联系起来,加以系统分析。

第二,从分析社会基本矛盾入手,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首先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即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的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桔。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P32-33)。

第三,马克思恩格斯所揭示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是我们认识和把握某一社会形式主要矛盾的根本方法和理论基础。社会基本矛盾和社会主要矛盾两者之间是普遍和特殊、一般和个别、绝对和相对、抽象和具体的关系。社会基本矛盾是从各个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中概括出来的,它贯穿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而社会主要矛盾则是社会基本矛盾在社会发展某一阶段的集中表现,对某一阶段社会的发展起支配和决定作用。社会基本矛盾的性质、特点决定社会主要矛盾的性质、特点,社会基本矛盾的解决有赖于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以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为指导,具体而深入地研究某一社会的主要矛盾,才能补充、丰富和发展对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的认识,而不至于使它成为枯槁和僵死的东西。

第四,马克思恩格斯指明了正确解决社会基本矛盾和社会主要矛盾的方向,那就是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针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他们指出:“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胎胞里发展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P33)。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他们阐述了一条总的原则:“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容纳的生产力全部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P33)。

二列宁、斯大林在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理论上的贡献

作为一个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和理论家,列宁不仅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而且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的理论。

首先,列宁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基本矛盾范畴,但是,他对社会基本矛盾的内容作过多次概括。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主义者?》一书中,在分析马克思、恩格斯如何得出社会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的结论时,列宁指出:他们“所用的方法就是从社会生活的各种领域中划分出经济领域,从一切社会关系中划分出生产关系,即决定其余一切关系的基本的原始的关系”,“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水平,才能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形态的发展看作自然历史过程”P(6,8)。把思想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高度。这两个归结的实质就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

其次,初步探讨了社会主义社会矛盾问题。列宁在十月革命后,初步总结了苏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对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进行了深刻的思考,指出:“对抗和矛盾完全不是一回事。在社会主义下,对抗将会消失,矛盾仍将存在”(P281-282)。这表明,列宁已经初步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

再次,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始终把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社会最根本的任务。列宁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任务,作为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和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根本条件。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提出苏维埃政权当前的紧迫任务是创造高于资本主义的劳动生产率。1918年4月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中,列宁指出:“在任何社会主义革命中,当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任务解决以后,随着剥夺剥夺者及镇压他们反抗的任务大体上和基本上解决,必然要把创造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结构的根本任务提到首要地位,这个根本任务就是:提高劳动生产率”(P490)。列宁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生产力标准,指出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最高标准”(P223);生产力的状况是“整个社会发展的主要标准”(P224)。在1919年《俄共(布)纲领草案》中,他又指出:“提高劳动生产率是根本任务之一,因为不这样就不可能最终过渡到共产主义”(P727)。

最后,探讨了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如何发展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并且在实践中重视生产关系对生产力、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能动作用,这主要表现在重视改革的社会作用,重视科学技术和文化建设等方面。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在总结苏维埃国家建设初期的实践经验时,首创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条件下改革的问题。他认为,改革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改革和社会发展是相并而行的。他指出:“目前的新事物,就是我国革命在经济建设的一些根本问题上必须采取‘改良主义的’、渐进主义的、审慎迂回的行动方式。”[9](P610)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就要对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文化体制进行改革。他指出:“今后在发展生产力和文化方面,我们每前进一步和每提高一步,都必定要同时改善和改造我们的苏维埃制度;而现在我们在经济和文化方面水平还很低。我们有待于改造的东西很多。”[9l(P613)

在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问题的认识上,斯大林经历一个从“无矛盾论”到“有矛盾论”的过程,为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理论的最终形成作了前期准备。在《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书中,斯大林指出: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关系“完全适合”生产力的性质。但斯大林并没有顽固地坚持“无矛盾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改变了他对社会主义社会矛盾问题的认识。他指出,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完全适合生产力这种说法不能在绝对意义上理解,“应当理解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通常不会弄到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生冲突,社会有可能及时使落后的生产关系去适应生产力的性质。社会主义社会有可能做到这点,是因为在这个社会中没有那些组织反抗的衰朽的阶级。”[10](P577

斯大林对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理论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他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作了首次正确的表述。他指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重要特点和要求,可以大致表述如下: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11](P602)这一表述阐明了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和手段(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体现了社会主义时期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和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这一最主要最根本的任务,同时也体现了对发展科学技术的高度重视。

然而斯大林不是通过改革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来发展生产力,而是“通过无产阶级的残酷的阶级斗争来消灭阶级”,来推动当时苏联的农业集体化运动。当由斯大林的错误政策造成的严重后果在党内产生重大分歧意见时,斯大林把阶级斗争进一步从社会上扩大到党内,恶化了党内的政治生活,这不仅给苏联共产党和人民造成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的灾难和创伤,损害了社会主义的形象和声誉,而且也给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消极后果。

三、在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理论上的得失

同志在深刻把握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性质、特点的方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不仅第一次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范畴,精辟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性质、特点及其运动规律,而且正确地找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以及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

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科学地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范畴,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12](P373)。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分析,为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提供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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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规定或影响社会主义社会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正如在《矛盾论)中所指出的:“捉住了主要矛盾,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对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探索,始于党的。中共决议明确指出:中国的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矛盾已经基本解决,“中国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实质,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就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党和全国人民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集中力量来解决这个矛盾,把我国尽快地从落后的农业国变成先进的工业国”。这一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最初表述就其基本精神来说是正确的,就是要实现工作重心的转移,就是要把发展经济作为社会进步的主题。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重视通过生产力的发展来解决社会基本矛盾。建国后,同志继续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索中国特色的生产力的发展道路。1951年在一次题为《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是解放生产力》的讲话中,他指出:“要在几十年内,努力改变我国在经济上和科学文化上的落后状况,迅速达到世界上的先进水平”[13](P2)。1956年,党的在分析国内形势和主要矛盾的变化后,提出了党的根本任务:“党和全国人民的当前主要任务,就是要集中力量来解决这个矛盾,把我国尽快地从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14](P79-80)。在1956年,在谈到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明确指出,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同志还强调指出:“我们的根本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在新的生产关系下面保护和发展生产力。”[15](P771-772)在1957年2月写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他还指出:要“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一场新的战争——向自然开战,发展我们的经济,发展我们的文化……巩固我们的新制度,建设我们的新国家”[13](P375)。应当说,这是从社会基本矛盾得出的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正确结论。

但是,正如《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所指出的:“由于社会主义建设经验不足,对经济发展规律和中国经济基本情况认识不足,更由于同志、中央和地方不少领导同志在胜利面前滋长了骄傲自满情绪,急于求成,夸大了主观意志和主观努力的作用,没有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就在总路线提出后轻率地发动了‘’运动和农村化运动,使得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地泛滥开来。”随着整风运动形势的变化,特别是面对少数分子的进攻,对国内的形势的估计过于严重,对阶级斗争的过分关注动摇了他对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的认识。

在社会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问题上之所以发生如此重大的变化,是有着深刻的现实原因的。在国际关系方面,当时的中苏关系日趋紧张,印度制造边境冲突,美国派兵进入台湾,叫嚣,在这种状况下,重新审视国内外阶级斗争状况时,主要是把注意力转向阶级斗争。在国内,由于经济建设的失误造成了人民生活的严重困难,关于社会主义建设问题出现了不同意见甚至激烈的争论。遗憾的是,用阶级斗争的眼光去观察分析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意见分歧,把这种人民内部矛盾当成两个阶级、两条战线的斗争。这样就使党的工作中心越来越偏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正确轨道,纳入到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轨道。

同志在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理论上的重大失误,“就是忽视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是说他不想发展生产力,但方法不都是对头的,例如搞‘’、,就没有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办事”[16](P116)。在改革开放以前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都是把发展生产力的思想作为“惟生产力论”,扣上修正主义的帽子,进行猛烈批判。这些教训是十分深刻的。

四、邓小平对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国际社会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特别是同志在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问题上的是非得失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拨乱反正,使党的工作重心重新回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理论进行了创新和发展,正确认识和把握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

第一,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同志在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理论上的积极成果,使对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的认识,回到了正确的轨道。邓小平指出:“关于基本矛盾,我想现在还是按照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的提法比较好。同志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17](P181-182)

在重新审视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态势,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矛盾进行深刻分析之后,邓小平对现阶段的阶级状况和阶级斗争形势作出了正确的判断。他指出:“多少年来我们吃了一个大亏,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了,还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忽视发展生产力。‘’更走到了极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这是最根本的拨乱反正。”[16](P141)

在此基础上,由邓小平亲自指导起草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作了全面而准确的表述:“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必须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并在这个基础上初步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这样,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就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第二,创造性地发展了社会基本矛盾理论,区分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具体体制。邓小平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个好制度”,与我国生产力发展的性质和社会经济基础是相适应的,但是“社会主义制度并不等于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做法”[17](P250),这些具体做法是为实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而确立的具体制度、体制和政策。基本制度和具体做法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基本制度决定和制约这些具体做法,具体做法又决定和影响基本制度优越性发挥的程度,甚至严重影响基本制度优越性的发挥。

与生产力发展相矛盾的,不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而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对这些旧体制的改革不是取消社会主义根本制度,而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中国的问题不在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程度不够高,而在于没有根据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不同层次找到相应的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如果不对旧体制进行认真改革,就很难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不只是四个现代化没有希望,甚至于要涉及到的问题”[17](P327、397)。因此,要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就必须进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教育科技文化体制改革,这样才能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

第三,重申了生产力在社会基本矛盾中的核心地位,并把它作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最根本的是非标准、“压倒一切的标准”[17](P314),把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同志是实践标准和生产力标准的倡导者,一直把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作为评判党的工作好坏和成败的根本标准。邓小平继承和发展了所阐明的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他反复强调生产力标准,就是要提供一把对社会主义进行再认识的金钥匙。他用“三个有利于”标准作为评判改革开放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用“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作为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对不对”的“压倒一切的标准”。

他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作为社会主义是否够格的标准,作为社会主义是否有优越性、共产主义能否实现的标准。“社会主义的任务很多,但根本一条就是发展生产力,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体现出优于资本主义,为实现共产主义创造物质基础。”[16](P137)1984年6月,邓小平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最注重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

正是因为有了生产力这样一个客观的评价标准,禁锢人们思想的障碍开始烟消云散,我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开始由空洞抽象的议论转向求真务实,在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社会主义所有制、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方式、社会主义本质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的理论突破,超越了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从而在实践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第四,把社会主义的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有机结合起来,从生产力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来寻求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办法。在深刻理解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与主要矛盾直接一致性的关系基础上,邓小平同志结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任务以及党的中心任务等问题,紧紧抓住生产力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指出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是内在统一的。“至于什么是目前时期的主要矛盾,也就是目前时期全党全国人民所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或中心任务,由于三中全会决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来,实际上已经解决了。我们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这就是我们目前时期的主要矛盾,解决这个主要矛盾就是我们的中心任务。”[17](P182)解决这一主要矛盾就是要发展生产力,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讲,正确的政治领导的成果,归根结底要表现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上。”[17](P128)

第五,提出了大力发展生产力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形成了较为系统、科学的生产力理论。如何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邓小平同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践,在这一问题上进行了重大的理论创新,这些创新也构成为邓小平理论的核心。在邓小平看来,发展生产力的措施和手段主要有这样一些:(1)进行包括经济体制在内的各种改革。改革是中国生产力发展的必由之路。“我们所有的改革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就是扫除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障碍”[16](P134)。(2)实行对外开放,利用世界文明成果帮助我们发展生产力。“任何一个国家要发展,孤立起来,闭关自守是不可能的,不加强国际交往,不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先进科学技术和资金,是不可能的。”[16](P117)(3)实行科教兴国战略。对科学技术和教育在经济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必须加以重视,邓小平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经济发展得快一点,必须依靠科技和教育”[16](P377)。(4)实行“三步走”渐进发展战略。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任何脱离实际的冒进都只能是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破坏。以上这几个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构成为一个主题明确、逻辑严密的生产力理论科学体系。

第六,提出要正确处理好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关系。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心已经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们必须横下一条心来,始终如一、毫不动摇地搞经济建设。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社会主义社会次要矛盾的作用,必须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我们要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17](P208)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特别要重视政治思想教育。邓小平同志强调,要教育我们的下一代,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不能让他们做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俘虏。

党的十五大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的论述,指出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存在着种种矛盾,阶级矛盾由于国际国内因素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贯穿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过程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把经济建设作为全党全国工作的中心,各项工作都要服从于这个中心。只有牢牢抓住这个主要矛盾和工作中心,才能清醒地观察和把握社会矛盾的全局,有效地促进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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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第7篇:矛盾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范文

[关键词]社会主义社会 基本矛盾 问题

[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10)04-0087-05

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决定着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属性和发展方向。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不仅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核心内容,而且是顺利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前提。在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问题上,以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观点的基础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我们只有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基本矛盾的普遍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全面总结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深刻揭示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科学内涵和本质特征,才能为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奠定一个更加坚实的基础。

一、探索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基础和历史进程

对人类社会基本矛盾的科学分析,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根据他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和人类社会历史演进的长期研究,揭示了决定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他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革,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虽然他在这段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经典论述中没有使用“人类社会基本矛盾”这一概念和范畴,但实质上已经阐明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种矛盾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的理论观点。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还运用唯物史观深入研究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及其运动规律,进而揭示了资产阶级必然灭亡、无产阶级必然胜利的历史必然性,实现了社会主义由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写道:“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关系,这个曾经用法术创造了如此庞大的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现在像一个魔法师一样不能再支配自己用法术呼唤出来的魔鬼了。”周期性的“商业危机”,即“生产过剩的瘟疫”,正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反抗生产关系、反抗作为资产阶级及其统治的存在条件的所有制关系的主要表现。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进一步把资本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概括为“社会的生产和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指明这种矛盾表现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立、个别工厂中生产的组织性和整个社会中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对立。他还强调,这一矛盾“是产生现代社会的一切矛盾的基本矛盾”,“包含着现代的一切冲突的萌芽”;在经济危机中,社会性生产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剧烈地爆发出来;这已表明资产阶级没有能力继续驾驭社会化的生产力,要求在事实上承认生产力的社会性,由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

对于社会主义新社会的基本矛盾,马克思和恩格斯作过某些原则性的分析和预见,但限于历史条件,他们没有作出具体的解答。他们认为: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阶级对立也将随之消灭,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人们第一次成为自然界的自觉的和真正的主人,成为自身的社会结合的主人;这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至于社会主义社会产生什么新的矛盾,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会发生什么新的变化,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没有作出具体的分析,但他们强调: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它同资本主义制度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单个国家实行)的基础上组织生产。

列宁领导俄国布尔什维克党取得十月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并根据建立和巩固苏维埃政权的实践经验,分析和解决当时苏俄所面临的经济社会矛盾。他在《在尼・布哈林(过渡时期经济学)一书上作的批注和评论》中写道:“对抗和矛盾完全不是一回事。在社会主义下,对抗将会消失,矛盾仍将存在。”他还深刻阐述了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过渡时期兼有两种经济结构的特点,分析了无产阶级条件下阶级斗争的存在及其特点,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中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及其处理办法,等等。由于列宁辞世过早,没有经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的实践,没有全面地认识和解答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问题。

在20世纪30年代末至50年代初这段时间里,苏联理论界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类社会基本矛盾的正确思想渐行渐远。斯大林一度否认社会主义社会还有矛盾,强调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之间在政治上和道义上的一致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他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目前还只有在苏联实现的这种制度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这里生产关系同生产力状况完全适合,因为生产过程的社会性是由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所巩固的”。在他看来,苏联的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是生产关系完全适合生产力性质的例子,这里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同生产过程的社会性完全适合,因而在苏联没有经济危机,也没有生产力破坏的情形。1940年,苏联理论界就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

是否存在矛盾的问题进行过一次讨论。除个别人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过去是、将来仍然是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以外,绝大多数人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矛盾失去了它的普遍性”。1952年,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承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关系同生产力性质“完全适合”这种说法不能从绝对的意义上来理解,应该理解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也会有落后的惰性的力量,它们不了解生产关系有改变的必要”,但这种力量不难克服,不会弄到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生冲突的地步,社会有可能及时使落后了的生产关系去适合生产力的性质。斯大林先是不承认、后来才吞吞吐吐地说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存在矛盾,但他还没有把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当作全面性的问题提出来,还没有认识到这些矛盾是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向前发展的基本矛盾。

二、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探索

1956年,当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后,我们党和国家面临着如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这一新的历史课题。以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运用对立统一规律,借鉴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教训,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成果,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观点,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基本矛盾的思想学说作出了巨大贡献,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提供了科学指南。

首先,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第一次阐述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一般属性和重要作用。1957年2月,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从对立统一规律是普遍存在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中的宇宙的根本规律的高度,去观察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他针对当时许多人不敢公开承认我国人民内部还存在着矛盾,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还有矛盾,在社会矛盾面前缩手缩脚,处于被动地位的现象,要求引导人们,首先是干部,认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矛盾,并且懂得采取正确的方法处理这种矛盾。他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这就把经典作家揭示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规定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并将其贯穿于社会主义社会之中,将其视为“推动着我们的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因素。尽管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各个社会的矛盾性质不同,但人类社会总是在不断的矛盾运动中发展的。否则,人类社会就会停止下来,就不可能再前进了。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会发生。“矛盾不断出现,又不断解决,就是事物发展的辩证规律。”否定矛盾存在,就是否定辩证法。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理论的一个历史性贡献,就在于驱散了这种否定辩证法的形而上学迷雾,把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贯彻到底,将它拓展到包括社会主义社会在内的整个人类社会。

其次,分析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具体特点。在他看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它和生产力的发展是相适应的,但它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此外,还有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例如,人民民主的国家制度和法律、以马列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这些上层建筑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和社会主义劳动组织的建立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相适应的;但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存在、国家机构中作风的存在、国家制度中某些环节上缺陷的存在,又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相矛盾的。这里讲的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大致的情况。然而,“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同旧社会的矛盾,例如同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是根本不相同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表现为剧烈的对抗和冲突,表现为剧烈的阶级斗争,那种矛盾不可能由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来解决,而只有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才能加以解决。而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不是对抗性的矛盾,它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这里讲的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区别于其他社会基本矛盾的不同特点。

第三,提出了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原则和方法。鉴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刚刚建立,还不完全巩固的状况,强调要及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早在1956年11月召开的中共八届二中全会上,他在展望全世界的帝国主义被打倒、阶级被消灭的前景时,认为到那时还有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生产关系搞得不对头,就要把它,上层建筑(其中包括思想、舆论)要是保护人民不喜欢的那种生产关系,人民就要“改革”它。他在1957年2月发表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虽然没有对如何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作直接的论述,但他主张: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必须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并着力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主要表现――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和探讨,以便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在1957年3月召开的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他进一步指出:在从前,在旧中国,讲改革是要犯罪的,要杀头、坐班房的。但现在,我们国家要有很多诚心为人民服务、诚心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立志改革的人。我们共产党员都应该是这样的人。”我们还需要有一批党外的志士仁人,他们能够按照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方向,同我们一起来为改革和建设我们的社会而无所畏惧地奋斗。他还强调:“中国的改革和建设”靠我们共产党来领导。如果我们把作风整顿好了,我们在工作中间就会更加主动,我们的本事就会更大,工作就会做得更好。他在这里实际上已经从社会主义事业发展需要的高度,提出了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的重要任务。从这种意义上说,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为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社会主义建设以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奠定了一个科学的理论基础。

三、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本质和作用的认识

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理论的创新就不能停顿。1959年底到1960年初,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中指出:“马克思这些老祖宗的书,必须读,他们的基本原理必须遵守,这是第一。但是,任何国家的共产党,任何国家的思想界,都要创造新的理论,写出新的著作,产生自己的理论家,来为当前的政治服务,单靠老祖宗是不行的。”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中也强调: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还是按照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的提法比较好。“当然,指出这些基本矛盾,并不就完全解决了问题,还需要就此作深入的、具体的研究。”在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

化建设已进入整体推进、深化攻坚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观点,结合当今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情况,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问题作出创造性的研究和探讨。

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问题的认识,应反映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属性,揭示其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科学内涵和本质特征。从理论上说,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的重要论断,阐述的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存在的所有领域和与其他社会的基本矛盾相一致的普遍属性,可以说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一种“外延式”的界定。科学社会主义的历史发展和逻辑演进,要求我们进一步揭示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存在的重点领域和其他社会的基本矛盾相区别的特殊性质,以达到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内涵式”的解答。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深刻指出:“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关系就是交往形式与个人的行动或活动的关系”;“在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构成一个有联系的交往形式的序列,交往形式的联系就在于:已成为桎梏的旧交往形式被适应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方式的新交往形式所代替”。笔者认为,社会主义革命取得胜利之后,建立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以雇佣的联合劳动为主要特点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渐被以自主的联合劳动为主要特点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所取代;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这一主要存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也逐渐被消除,取而代之的是生产的自主性与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这一主要存在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如何认识和解决生产的自主性与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这一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摆在全世界的共产党人和劳动人民面前的历史课题。

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问题的认识,正确处理生产的自主性与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的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马克思和恩格斯昭示人们: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劳动者以自由人的身份,自愿地联合起来,进行自主性的社会生产。与此相适应,生产的目的不再是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而是更好地满足全体劳动者自己的生活需要;人们在生产中的关系,也不再是资本家剥削工人的雇佣劳动关系,而是平等协作、团结互助的联合劳动关系。正因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要克服资本主义旧社会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资产阶级剥削和压迫工人阶级的罪恶,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工人阶级和全人类的自由解放和平等权利。但是,在生产资料社会占有的条件下,每个劳动者不能像被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否定的个体劳动者那样,孤立地、分散地占有生产资料,而只能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或联合体的一成员,在生产社会化的基础上,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正如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说:“实现自己的充分的、不再受限制的自主活动”,是对“生产力总和的占有以及由此而来的才能总和的发挥”。“过去的一切革命的占有都是有限制的;各个人的自主活动受到有局限性的生产工具和有局限性的交往的束缚”,“他们的生产工具成了他们的财产,但是他们本身始终屈从于分工和自己的生产工具”。而在“无产阶级的占有制下,许多生产工具必定归属于每一个个人,而财产则归属于全体个人。现代的普遍交往,除了归全体个人支配,不可能归各个人支配”。这样,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内部,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产生了生产的自主性与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之间的矛盾。这种新的矛盾不仅表现为劳动者个人和每个生产组织的自主性与整个社会生产的有序性之间的矛盾,而且表现为全体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和相对不足的生产供给之间的矛盾。只有正确认识和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这些基本矛盾,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对抗和冲突,为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绝对必需”的前提条件。

从社会主义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正确认识和处理生产的自主性与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的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巩固完善的紧迫任务。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指出:旧的那一套“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在思想上导致僵化,妨碍人民和基层积极性的发挥”。我国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党和行政机构以及整个国家体制要增强活力”,“充分调动人民和各行各业基层的积极性”。农村改革“之所以见效,就是因为给农民更多的自,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我们把这个经验应用到各行各业,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与此同时,邓小平强调,我们的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改革社会主义具体制度和体制,以推动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而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的那一套,走资本主义道路。他反复告诫我们:“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的自主性和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之间的基本矛盾,才能坚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正确方向,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创造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和谐局面,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32-33页。

②⑧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77-278页,第123、124页,第129页。

③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744-758页,第633-634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4卷第693页。

⑥《列宁全集》第2版第60卷第281-282页。

⑦⑩《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45-449页,第577页。

⑧参见[苏]A.勃林捷罗夫参加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完全适合问题的讨论而写的论文,载于《在马克思主义旗帜下》1940年第8期。

⑨[苏]A.札尔京德《论社会主义条件下真实的和虚构的矛盾》,载于《在马克思主义旗帜下》1940年第6期。

(11)(12)(13)(14)(15)《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13-214页,第216页,第215页,第215页,第275页。

(16)《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第8篇:矛盾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范文

[关键词] 康德哲学;黑格尔哲学;形式逻辑;辩证法;自相矛盾;二律背反;

一、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的逻辑相接

西方哲学史是按照时间顺序来排列哲学家的思想和哲学家的。哲学发展史的研究家并不着重研究各个哲学家的哲学思想究竟有哪些不同,因为他们总是把哲学思想首先当作哲学家个人的思想去研究,然后才是这些哲学思想对哲学史的影响。因而,在一般看法里面,西方哲学是随着时间的延续而不断发展的,后世的哲学家总的来说在前世哲学家的基础上不断地有所进步。对于康德哲学和黑格尔哲学这两个在西方近代哲学史上有着重大影响的哲学家及其哲学的看法,大体也是如此。英国哲学家罗素认为,虽然黑格尔对康德的哲学有所批评,但总的来说黑格尔发展了康德哲学,“康德哲学的重要发展是黑格尔哲学”[1](p263)。罗素认为:“《批判》(指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的这一部分(指康德提出的四个二律背反)对黑格尔有了极大的影响,所以黑格尔的辩证法完全是通过二律背反来进行的。”[2](p252)罗素的观点不仅承认了黑格尔哲学对康德哲学的发展,而且指出了认定这种发展的哲学思维逻辑上的依据。可以说,这个观点代表了西方哲学史对康德哲学和黑格尔哲学发展关系的一般看法。

(一)黑格尔和康德哲学的逻辑接触。不难看出,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确乎有着不只是表面上的关系,而且还有着包含在哲学的深层次里的逻辑方法上的联系。那么,黑格尔究竟是怎样理解康德哲学的逻辑方法和逻辑规则的,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需要对黑格尔哲学逻辑的形成过程进行研究,或者说,需要对黑格尔如何在康德提出的逻辑问题的基础上进行自己的逻辑构造过程进行研究。因为黑格尔对康德逻辑哲学的解决方法,就是黑格尔用他的哲学观点对康德哲学方法进行的批评和对比。通过对这种解决的考察,能够更客观地认识黑格尔哲学逻辑思想的形成过程和其理论思维的要点。在他们著作中原有的大量表述,可以作为弄清这一问题的依据,同时也可以从中看出黑格尔从他所面对的哲学逻辑材料的基础上去构造他自己的逻辑方法,经过了哪些逻辑的改动。

(二)逻辑在哲学中的位置。逻辑学是哲学理论中的方法论层次,因为任何严肃的哲学观点都需要经过对其正确性进行证明的过程,而证明就需要一定的方法。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说过:“一个人如果不能对自己的观点作出逻辑的论证,那么他能获得我们主张他们应当具备的任何知识吗?”[3](p297-298)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分析篇》里,开宗明义地指出他所开创的逻辑哲学“它所研究的对象是证明,它归属于证明的科学。”[4](p83)逻辑学就是为证明哲学观点的正确所必须运用的固定方法,或者也可以称之为证明方式。应当说,逻辑学像其它哲学思想一样也是不完美的,它有它自己由不全面到较为全面的发展过程。在这期间,不同的哲学观点和不同的哲学家,会有不同的哲学逻辑,并会用不同的逻辑方法去论证他们的哲学观点。那么,研究和弄清某一位哲学家的逻辑哲学观点,也就是弄清其在哲学理论上的方法论,弄清其究竟用何种方法证明其哲学观点。不同的哲学逻辑,也就是不同的哲学方法论。掌握某一种哲学观点的最为便捷的方法,就是掌握它证明自己哲学观点的方法论,也就是掌握它的逻辑哲学。从这个意义上说,康德的逻辑哲学观点,就是康德的哲学方法论;黑格尔的逻辑哲学,就是黑格尔的哲学方法论。抓住了逻辑哲学思想,就是抓住了哲学问题的方法论。

(三)逻辑学的划分。黑格尔对康德哲学逻辑的阐述和分析,十分全面和详尽。他的《逻辑学》(又称“大逻辑”)和《小逻辑》著作,几乎就是用他的哲学观点写就的康德哲学述评,其中大量篇幅是对康德逻辑哲学的分析和评价。他的阐述过程,就是他对康德哲学逻辑的批评过程,并在这种批评的同时提出和论证他自己的哲学逻辑。我们可以将他们的逻辑哲学分为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两个方面来对比他们的逻辑哲学观点。普通逻辑在有些情况下又称为形式逻辑,在近代和近代以前的哲学中属于哲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期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并不是不同的两门逻辑,只是在逻辑哲学这个大范围内为阐述问题的方便而进行的划分。在康德和黑格尔的逻辑学和哲学理论中,这两种逻辑不仅没有划分为互不干涉的两类逻辑理论,而且就他们的哲学原理的论证关系来说,这两种逻辑还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通过对比这两种逻辑哲学的不同观点可以看到,普通逻辑是辩证逻辑的基础,离开了对普通逻辑的理解区分,将无法弄懂在辩证逻辑上不同观点争论的根据何在。现在通行的将普通逻辑与辩证逻辑分为不同的逻辑科目,从而对逻辑学加以割裂的作法往往会使问题难以弄清。

二、黑格尔与康德对普通逻辑观点的对比

黑格尔和康德在普通逻辑上的观点,除了在个别地方相同外,在对普通逻辑的一些基本方法和基本规律上有着许多明显的不同,这种不同成为黑格尔和康德在辩证逻辑上形成区分的原因。我们可以通过对比看出他们在普通逻辑上的相同点和主要的不同点:

(一)逻辑以思维为对象。在逻辑的认识对象为思维或思维方式这一点上,黑格尔与康德基本是相同的。康德认为:“逻辑的研究范围已经严密规定;它的唯一的任务,就在于对一切思维——不论其为先天的或经验的,它的起源如何,它的对象如何,以及在我们心中所可能遇到的障碍(不管是偶然的还是自然的)——的方式的规律,加以详细说明和对它加以严格的证明。”[5](p9)黑格尔认为:“逻辑的对象即思维,或更确切地说,概念的思维,基本上是在逻辑之内来研究的;”[6](p23)所以,两者在这一点上区别不大。

(二)逻辑的抽象方法。康德认为逻辑方法应当是抽象的方法:“逻辑因此能有正当理由抽去——实际因其任务的要求——知识的一切对象及对象的差别,而留存于悟性的,仅为逻辑思维自身及其方式”,[7](p9)“因此种形式逻辑乃抽去知识之一切内容(不问其为纯粹的或经验的),而仅论究普通的所谓思维的方式(即论证的知识之方式),因而在其分析的部分中能包含理性的法则。”[8](p140)

但黑格尔的逻辑观点与此不同。他不认同普通意义上抽去质料的逻辑方法:“因为思维与思维规则既然是逻辑的对象,那么,逻辑在它们那里就也直接有逻辑的独特内容;逻辑在它们那里也有知识的第二组成部分,即质料”。[9](p24)黑格尔对抽象的逻辑规则嘲笑道:“所谓规则、规律的演绎,尤其是推理的演绎,并不比把长短不齐的小木棍,按尺寸抽出来,再捆在一起的作法好多少,也不比小孩们从剪碎了的图画把还过得去的碎片拼凑起来的游戏好多少。”[10](p34-35)

(三)逻辑的规则。康德哲学完全是按照逻辑思维的规律来进行的,逻辑思维规律在康德哲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黑格尔对逻辑思维的规律却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康德哲学也没有使那些成为普通逻辑内容的概念形式经受批判,反而采纳了这些形式的一部分,即使把逻辑形式看作不过是思维的形式功能,那么,就因此也已经值得研究它们本身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于真理。”[11](p261)矛盾律是逻辑学中的最为基本的规律之一,是指在思维当中不允许有自相矛盾的现象存在。康德不仅认为:“一切分析判断的共同原理是矛盾律”,[12](p19)而且认为:“无论什么都不能违背矛盾律”。[13](p20)

而黑格尔对此另有看法,他赋予了矛盾律完全不同的含义:“因为矛盾命题在它的表述中,不仅包含空洞的、单纯的自身等同,也不仅包含这个同一的一般他物,更包含绝对的不等同,自在的矛盾”,[14](p36)“一些作为绝对的思维规律而提出来的命题,更仔细地看来,便是相互对立、相互矛盾、相互扬弃的。”[15](p29) 黑格尔不仅认为矛盾律等思维规律本身就包含着自在的矛盾,甚至认为:“既然同一命题或矛盾命题只是把与区别对立的抽象同一作为真的事物来表述,它便不是思维规律,而不如说是思维规律的反面。”[16](p36)这里,黑格尔为了克服思维规律所规定的思维当中不应包含矛盾成分的戒律,干脆不愿承认形式逻辑的规律是思维的基本规律。

(四)自相矛盾。自相矛盾是思维逻辑规律的检测对象,是对任何命题进行证伪的最终形式结果。康德说:“人们在形而上学里可以犯各种各样的错误而不必担心错误被发觉。问题只在于不自相矛盾”。[17](p123)显然,康德把自相矛盾看作是理性逻辑思维的最终界限,超出这个界限以外的地方是人类思维不可踏入的区域。因而,自相矛盾只能是对任何问题进行证伪的最后的逻辑终点。而黑格尔则说:“自相矛盾的东西并不消解为零,消解为抽象的无,而是基本上仅仅消解为它的特殊内容的否定;或说,这样一个否定并非全盘否定,而是自行消解的被规定的事情的否定,因而是规定了的否定;”[18](p36)这段话简单地说就是,自相矛盾只是否定了某种规定的东西,在它本身当中包含着的矛盾仍然存在,因为矛盾的存在和运动是绝对的;自相矛盾也是矛盾,它并不是矛盾作为逻辑运动的终止区域。

然而,康德并不这样看待自相矛盾,他说:“一切普通的所谓判断的普遍的(虽仅消极的)条件,(不论我们所有知识的内容如何,以及与对象的关系如何)为不自相矛盾;如若自相矛盾,则这类判断的自身,即使不就它与对象的关系而言,也属于空虚不实之类。”[19](p149)然而黑格尔说:“知性很不费力就可以指出一切关于理念所说的话都是自相矛盾的。但这种指斥是可以予以同样的回击的,甚至可以说,在理念上已经予以回击了”,[20](p400)“知性当然可以举出种种理由来证明理念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譬如说:主观的仅仅是主观的,老是有一个客观的东西和它相对立,存在与概念完全是两回事,因而不能从概念中推出存在来”,[21](p401)“但是逻辑学所推出的毋宁正是上述说法的反面,即:凡仅仅是主观的主观性,仅仅是有限的有限性,仅仅是无限的无限性以及类似的东西,都没有真理性,都自相矛盾,都会过渡到自己的反面。因此在这种过渡过程中和在两极端之被扬弃成为假象或环节的统一性中,理念便启示其自身作为它们的真理。”[22](p401)这里,黑格尔要说的是,自相矛盾作为知性和逻辑所推出的理念假象,它的两极过渡便成为包含在理念之中的假象的反面,也就是真理。自相矛盾当中也包含着真理,黑格尔对自相矛盾的这一番演绎及其结果,是支持他的哲学逻辑的重要观点之一。

三、黑格尔与康德对辩证逻辑的不同认识

对辩证逻辑的不同分析和认识构成了黑格尔和康德哲学逻辑方法的最终区别。通过下面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和康德在普通逻辑上的不同观点,如何造成了他们在辩证逻辑上截然不同的看法:

(一)辩证法。通过康德和黑格尔的基本著作,不难发现他们对辩证法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在康德的著作里,除了认为在人类理性里面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辩证法以外,几乎找不出对辩证法的肯定评论,而且相反,在《纯粹理性批判》里面,占一半的内容是康德用他的逻辑理论展开的对辩证法的诘难和批驳。这种批驳不能不说是自辩证法在古希腊哲学中产生以来所遇到的最强有力和最彻底的逻辑解析和批驳。康德说:“辩证法这一名词,应当有另一用法,即列举在逻辑中成为批判‘辩证的幻相’的一种逻辑。本书中所用的辩证论,即属此义。”[23](p76)或者说,康德称辩证法为“辩证的幻相”,他在著作中列举辩证法的目的是为了批判辩证法的逻辑。康德说:“古人把辩证法作为学问技术的名称而使用的,虽然其意义种种不一,我们就他们对于这个名词的实际用法所能够断言的,则在于古人,这个名词绝不出乎‘幻相逻辑’之外。这是由于模拟逻辑所规定的严密方法,及以逻辑的论题掩藏其主张的空洞,而使其无知及伪辩具有真理的外形的伪辩术。”[24](p76)

黑格尔不能同意康德认辩证法为虚假逻辑幻相的说法,黑格尔说:“辩证法是那些古代科学在近代人的形而上学中以及通过古代人和近代人的流行哲学而最遭到误解者之一”,[25](p537)“人们常把辩证法看做一种技艺,似乎它是靠主观才行,而不属于概念的客观性。它在康德哲学中获得了什么样的形态和什么样的结果,这在他的哲学观点的一些例子里已经指出过了。重新承认辩证法对于理性是必然的,这必须看作是无限重要的一步,尽管必须引出相反的结果以反对他的哲学所发生的结果。”[26](p538)显然,黑格尔认为辩证法遭到了误解和不公正的待遇,他要复兴辩证法,并对康德哲学对辩证法作出的结果提出反对意见。

(二)辩证的形式和推理。在古代传统意义上,无论是作为论辩术,还是作为辩诘推理,辩证法一直有着它的固定形式。亚里士多德说:“辩证的前提则是对在两种相矛盾的陈述中应接受哪一种这一问题的回答。”[27](p84)也就是说,辩证法的形式通过三个条件来构成:1.命题前提必须是两个;2.这两个命题必须相互矛盾;3.论辩的结果不能是两个命题都正确。

康德对辩证法逻辑的实质分析,是按照它的这种两相对立的固定形式来开始的,从而发现其中所包含的矛盾。康德认为:“当理性一方面根据一个普遍所承认的原则得出一个论断,另一方面又根据另外一个也是普遍所承认的原则以最准确的推理得出一个恰好相反的论断,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理性才迫不得以泄露了自己的隐蔽的辩证法,而这种辩证法是被当作教条主义拿出来的。”[28](p124)然而,黑格尔对辩证法的这种将矛盾命题加以并列对立的形式表示批评,他认为列出这种辩证的形式属于形而上学的独断论:“这种形而上学便成为独断论,因为按照有限规定的本性,这种形而上学的思想必须于两个相反的论断之中,如上面那类的命题所代表的,肯定其一必真,而另一必错。”[29](p101)

黑格尔说:“康德在讨论理性的矛盾时所遵循的方法是这样的:他并列两难问题中所包含的两个相反的命题,作为正题和反题,而分别加以证明,这就是说,他力求表明这些相反的命题都是对这些问题加以反思所应有的必然结果,这样他就明显地避免了建立论证于幻想之上,偏为一方辩护的嫌疑。”[30](p134)从这里不难看出,康德按照辩证法的形式对其中的对立命题分别进行推论,目的是为了从这种辩证的形式当中,找出隐藏在长期以来一直作为不变教条来使用的辩证法之中的矛盾性质。而黑格尔则不同,虽然他明确表示反对列举辩证法的对立形式,但这并不是从此不要辩证法,相反,而是为了忽略辩证法的对立形式以及对双方命题的推论。

(三)二律背反。不难看出,辩证法中对立命题的矛盾究竟属于何种性质,这是认识辩证法对于人类理性具有何种意义的关键所在。康德说:“这些辩证推论里有些仅仅是表面自相矛盾的,有些是真正自相矛盾的”,[31](p155)“理性在此种辩证的推理中之位置,我将名之为纯粹理性之二律背反。”[32](p268)二律背反(antinomie)与两难推理(paradox)的意思基本相同,是指相互矛盾而又无法解决,康德的意思显然是用它来指称包含在辩证法中固有自相矛盾的性质。而黑格尔对辩证法所包含的矛盾有另一种看法:“康德的二律背反所包含的,不过是这样极简单的直言主张而已,即:一个规定的两个对立环节中的每一个都把自己从其他环节孤立起来。但是在那里还把简单直言的、或本来是实言的主张,掩盖在一套牵强附会的歪道理之中,从而带来证明的假象,掩盖了主张中的实言的东西,使其变得不可认识”。[33](p201)

黑格尔为什么会认为康德的证明是歪道理?黑格尔说:“至于康德对这一正题的证明,和康德其余的二律背反命题的证明一样,也采取了反证法的弯路,这种弯路表现得是很多余的。”[34](p202)对于康德的这种对对立的正反命题的反证法的证明,黑格尔说道:“但是人们立刻看到这并不需要用反证法来作证明,甚至根本不需要证明,因为应当证明的东西,已直接包含在证明本身之内,作主张的基础了。”[35](p253)这样,问题又不在于究竟是正向推论还是反证法,而在于命题本身就是直言主张,或者说,要证明的东西就包含在命题里面,因而不需要证明而只要进行分析性的叙述就可以了。黑格尔说:“辩证的性质,深入观察一下,就会看出每一个概念一般都是对立环节的统一,所以这些环节都可以有主张二律背反的形式。——变、实有等等以及每一个其他的概念,都能够这样来提供其特殊的二律背反,所以,有多少概念发生,就可以提出多少二律背反。”[36](p200)在这里,黑格尔不仅对康德对二律背反的逻辑性质的认定不予认同,而且还要用他创造的“对立环节的统一”的辩证逻辑概念来代替二律背反在逻辑哲学中的意义。

四、黑格尔与康德对矛盾逻辑属性的不同看法

然而,即使取消了对对立命题的证明而只运用对命题的叙述,对立的命题仍然是矛盾的,辩证法的实质就是不容回避的矛盾。通过黑格尔和康德对辩证法的分析不难看出,黑格尔对康德哲学逻辑方法的理解及其分歧,主要集中在对矛盾的逻辑认识上。矛盾是从哪里来的,辩证逻辑的矛盾属何种性质,人类理性应当如何看待矛盾,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是黑格尔与康德在哲学逻辑上的区别点所在。

(一)辩证逻辑矛盾的来源。康德说:“互相矛盾的两个命题不能都是错误的,除非它们所根据的概念本身是自相矛盾的”,[37](p124)“这两个互相冲突建筑在一种自相矛盾的概念上。我从这一点来解释为什么在这两个互相冲突里正题和反题都是错误的。”[38](p125) 康德的意思是指辩证矛盾的根源在于存在在辩证前提里的概念就是包含着自相矛盾于一体的东西,辩证法的两个对立命题实际是从这个包含着自相矛盾概念的前提里引伸出来的,因而不可能得出无矛盾的逻辑结果,而罗列对立是为了解决矛盾的。那么,在辩证形式背后所掩盖着的这种矛盾是从哪里来的呢?康德说:“从这里就很容易暴露出来辩证的假象。这种假象的产生,是由于我们把我们思维的主观情况,当成事物本身的客观情况了”。[39](p135)康德认为,辩证的矛盾实际上是主观自设的矛盾,并非客观事物自身带来的矛盾,矛盾的根源就在于这种辩证理性总是引导人们的思维去进行超越人类认识能力的理性推论,而最终却又不能不陷于自己的思维所不能解决的思维死区。

但是,黑格尔对康德对辨证矛盾的批判说道:“康德这种思想认为知性的范畴所引起的理性世界的矛盾,乃是本质的,并且是必然的,这必须认为是近代哲学界一个最重要的和最深刻的一种进步。但康德的见解是如此的深远,而他的解答又是如此的琐碎;它只出于对世界事物的一种温情主义。他似乎认为世界的本质是不应具有矛盾的污点的,只好把矛盾归于思维着的理性,或心灵的本质。”[40](p257)

显然,黑格尔的这段阐述把康德对矛盾的批判认作了对“理性世界矛盾”具有本质性和必然性的阐释,并称之为“是近代哲学界一个最重要的和最深刻的一种进步”,这是对康德哲学从根本上的曲解和误解。康德是把矛盾当作对立的东西来加以认识的,而黑格尔却把这种认识当成了将矛盾认作理性自我的东西,黑格尔将康德哲学对矛盾逻辑的看法的原意完全解释反了。至于康德“认为世界的本质是不应具有矛盾的污点的”,这倒是的的确确的。

五、批判辨证法与发展辩证法

(一)分析矛盾的不同逻辑方法及其影响。通过以上的引述和对比不难看出,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在逻辑方法上的不同之处的主要表现就在于,这两种哲学对形式逻辑及其基本规律有着不同的哲学认识,并从对形式逻辑的不同认识继而形成了对辩证逻辑的不同认识。康德哲学是从形式逻辑的逻辑规则出发来认识辩证法的逻辑,而黑格尔哲学正好相反,是从辩证法的逻辑方式出发来认识形式逻辑的思维原则。两者分别以形式逻辑和辩证法作为自己哲学的逻辑思维原则和逻辑思维方法,进而对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形成了自己不同的哲学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各自的哲学逻辑。他们各自用自己的哲学逻辑分别对矛盾这一思维对象作出了不同的哲学解释。

(二)世界本质矛盾论和世界本质和谐论。如果姑且不论形式逻辑或辩证逻辑的原则究竟何者正确的问题,而单就作为两者的共同对象的矛盾的来源而言,笔者认为,黑格尔对康德的矛盾观点就存在着明显的分析误解。从康德的哲学中,我们找不出康德认为世界不应当存在矛盾的观点,也找不出认为理性思维不应当存在矛盾的观点。换句话说,康德并没有否认矛盾的存在。相反,正是由于有矛盾的存在,人类才需要用智慧去解决矛盾,无论是主观的矛盾还是客观的矛盾。人类并不是因为需要矛盾才去研究矛盾,相反,人类是为了克服矛盾才去面对矛盾的。哲学作为人类的智慧之学,同样也不是为了扩展矛盾和发挥矛盾而给矛盾以合理性,恰恰相反,哲学是把识破矛盾和排除矛盾作为自己的理性使命去完成的。康德的思路是要把客观存在的矛盾从主观认识的角度加以解决,并无保留矛盾的嫌疑。在这个问题上,黑格尔明显地误解了康德哲学的总体思维过程。从前后关系上来说,康德不仅深刻地接受了莱布尼茨对形式逻辑基本原则的改造和简化,而且深受其预定和谐说的影响。他认为世界的本来面目是和谐的、有序的和完美的,而恶的东西只能对它构成某种干扰,并不能改变它的实质。从他的哲学逻辑构造形式和方法来说,康德既不是温情主义也不是调和主义,因为他的立场十分鲜明,那就是,人类理性的正常思维逻辑规范在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之间二者只能取其一。

而黑格尔自顾自地去发展他的矛盾辩证哲学,没有对康德哲学的原意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仅仅根据形式上的东西就做出了自己的解释。在黑格尔哲学的逻辑体系里,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是非常暧昧不清的。他没有明确说明形式逻辑在他的哲学逻辑系统里面究竟是什么,而是单独地发展了辩证逻辑的各种范畴形式,而且这些辩证范畴的逻辑发展形式都是雷同的和相似的,缺乏各自的特异性,所表现出来的只是从小范畴到大范畴的金字塔式的等次递进,在其形式上确切地说应当属于构造逻辑。虽然他大力发展了辩证逻辑作为内核,但也没有明确表达是否有了辩证逻辑,从此哲学里面就可以不要形式逻辑。

(三)黑格尔哲学就在于把矛盾作为正题来加以阐释。黑格尔认为世界并不应当是无矛盾的世界,人类理性也不应当是无矛盾的理性,矛盾到处存在,遍及事物的存在和发展过程当中以及人们的思维活动当中,而辩证法则是矛盾存在和运动的普遍形式和内在动因,“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41](p177)矛盾按照辩证法的原则和方式来发展自己,展现自己,成为世界的实在和思维的精神。

至于在逻辑的批判方面,黑格尔解释康德逻辑的哲学意义为揭示了矛盾的实质和必然的看法,以及将这种看法引申为历史性进步的观点,显然不过为了为自己的辨证哲学的开展铺平哲学道路。他的这种曲解对后来西方哲学家对康德哲学的理解产生了严重的误导,后世许多哲学家对康德哲学的认识都因袭了黑格尔的这个有意的,也可以说是不适当好意的错误解释。

总之,黑格尔对康德对辩证逻辑的批判的误解和拒绝,应当认为是近代哲学发展中在逻辑基本规律上并没有解决的问题。费希特和谢林是发展辨证逻辑的先导,但他们并没有贬低形式逻辑,而是试图从形式逻辑中找出辨证逻辑来。黑格尔比他们更为彻底和极端的是企图取消形式逻辑并发展他的辨证逻辑,但他的论证并不充分。在黑格尔之后的哲学发展中,绝大部分哲学家顺应和接受了黑格尔的辩证逻辑思想,甚至认为辩证逻辑是一种更高层次的逻辑,从而使之在后来的哲学发展当中对哲学的逻辑构造方法产生了巨大的支撑作用,从马克思和恩格斯一直到西方现代哲学家都是如此,从未在这个问题上提出过异议。形式逻辑从哲学当中,特别是从论证哲学问题的方法论当中分离出来,而成为几乎是与哲学无关的单纯逻辑学科,只是作为某种具有实际用处的分析工具而加以使用。然而,我们翻开《纯粹理性批判》不带成见地仔细看一下就不难发现,康德是批判辩证法的,而黑格尔及其《逻辑学》是发展辨证法的,两者各说各的,没有共同之处。非常令人遗憾的是后来的许多西方哲学家已经看不懂康德的这部大作的原意何在了,以至于将完全不同的东西看成了相互继承的东西,这不能不说是西方哲学文化传统的一种失落。

[注 释]

[1][2][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m]商务印书馆 1976年版.

[3]〔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4][27]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5][7][8][19][23][24][32]〔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因蓝译本为半文言文,引用时稍加改动.

[6][9][10][18][33][34][35][36]〔德〕黑格尔:逻辑学(上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

[11][14][15][16][25][26]〔德〕黑格尔:逻辑学(下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12][13][17][28][31][37][38][39]〔德〕康德: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

[20][21][22][29][30][40][41]〔德〕黑格尔:小逻辑[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参考文献]

[1]k.r.波普尔:开放的社会及其敌人.第二卷:预言的高潮:黑格尔、马克思及余波[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p79-80.

on the kant’s criticize on dialectic and hegel’s distort on the kant’s philosophy

第9篇:矛盾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范文

一、 恩格斯辨证的认识论的提出

恩格斯的辨证的认识论,是针对杜林所谓的“永恒真理”、“绝对真理”的谬论进行批判而提出的。鉴于杜林无休止地罗列终极的真理、思维的至上性、认识的绝对可靠性等词句,恩格斯指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时又是不至上的,它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同样又是有限的。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和历史的终极目的来说,是至上的和无限的;按它的个别实现和每次的现实来说,又是不至上的和有限的。” 对杜林所热中的“永恒真理”也同样如此。恩格斯指出,如果不是囿于在细小问题上使用大字眼的话,就谈不到永恒、最后的终极的这里。正是在对杜林的这一系列谬论的批判中,恩格斯阐明了辨证的唯物主义认识论。

二、 恩格斯辨证的认识论的基本思想

恩格斯的辨证的认识论包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具体来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认识过程本身就是矛盾的。

恩格斯针对杜林的错误,着重论述了人类认识过程有限与无限的矛盾运动,阐述了认识过程的矛盾运动。“一方面,要毫无遗漏地从所有的联系中去认识世界;另一方面,无论是人们的本性或世界体系的本性来说,这个任务都是永远不能完全解决的。” 因此,认识中的矛盾, 是由认识的主客体所决定的。从认识的客体-世界的本性来看,它是有限与无限的辩证统一,这是认识过程矛盾性的客观基础。从认识的主体-人的因素来看,人的思维、人的认识的辩证本性,就是客观世界发展过程的辩证本性的反映。恩格斯正是科学地分析了认识主体与客体的辩证本性,从而揭示出了认识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过程,人类的认识过程是有限与无限矛盾展开的过程。“这个矛盾不仅存在于世界和人这两个因素的本性中,而且还是所有智力进步的主要杠杆。”

2、由于认识过程本身就是矛盾的,因而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认识成果 必然也是矛盾的。

认识过程中的基本矛盾是真理与谬误的矛盾,同时由于这个矛盾又引申出了真理自身的矛盾,即真理是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统一。由此可以看出,在认识过程中存在着两对基本矛盾:真理与谬误的矛盾,真理自身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矛盾。在这两对矛盾的推动下,认识不断完善,真理不断发展,即真理不断地由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这是真理自身的矛盾运动。真理同谬误在认识过程中既对立又统一,它们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因此真理与谬误的矛盾构成了认识中的基本矛盾。

3、认识运动本身有限与无限的矛盾,也决定了正确的认识也有相对与绝对之分。因此,认识过程中的另一对矛盾是真理自身的矛盾:即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的矛盾,它反映着认识中的正确认识的深度和广度,表明了真理的两重性:一方面任何真理都是主观对客观的正确反映,它的内容是客观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并且这种正确认识是经过实践证明了的,因而是绝对的;另一方面任何真理又都是人们在特定条件下对事物的一定层次、一定范围、一定过程的正确认识,它不是对无限发展的客观世界的最终最完全的认识,因而它又是相对的。

4、真理的发展是一个过程。

恩格斯把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作为认识成果的一对基本矛盾,并通过思维的至上性和非至性的关系论述了真理的相对性,说明了真理的发展是一个过程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