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范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精选(九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

第1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范文

[关键词]社会矛盾纠纷 多元化 解决机制

正在迈向化的,在突飞猛进的奇迹背后,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剧地上升,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不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而且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扩大,带有明显的多元性、发散性。认真研究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种类和特点,对于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预防、成功调处、防止激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和类型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正面临关键的临界点,社会矛盾众多,各类纠纷频发。这些矛盾纠纷具有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复合化、调处疑难化、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具体类型主要有:(1)涉及城市居民和群众的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2)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等方面的矛盾纠纷;(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4)有关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方面的矛盾纠纷;(5)城乡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方面的矛盾纠纷;(6)城乡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7)运输、公路、桥梁、航道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8)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城乡市场监督和管理、查处违法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9)医疗事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10)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11)涉及改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矛盾纠纷;(12)涉及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13)涉及到家庭、邻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以及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等方面的矛盾纠纷;(14)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这些类型,多数属于新型纠纷,其中,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安置、干群关系、劳资关系、涉农等引发的纠纷尤为突出,这类新型纠纷较之于传统纠纷,起因复杂,涉及面广,一般呈群体性规模,处置难度大,对社会稳定产生的不良也更大。

二、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东西部的差距、城乡差距、各阶层的差距明显拉大,虽然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改变了“均贫”的状态。但是,由于并没有达到“均富”,导致“不患寡而患不均”,由“不均”而导致心理失衡,由心理失衡而导致行为失控。个别地方因“仇官仇富心理”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已经给我们提出了深刻的启示和警示。

第二、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带来利益格局的调整,引发了社会纠纷的剧增。随着原有的利益格局的不断变化,个人之间、群体之间、单位之间、行业之间、家庭之间、社区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利益差距与矛盾日益突出,从而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且纠纷的性质越来越复杂。同时,多元化利益带来的冲突加上因制度未有效确立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产生了许多新的具有时代特点的纠纷,如土地承包权纠纷、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纠纷、劳资纠纷、消费纠纷、医疗纠纷等。

第三、市场机制不成熟,新旧体制产生巨大摩擦,社会控制系统不够完善并明显脱节,原有的管理体系力不从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产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出来。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失范,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经济固有的各种弊病开始产生,受利益驱动,引发的各种纠纷层出不穷,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在增长。

第四、城市化进程加快,新型共同体正在生成。以价值、观念共同为特征的传统社会正在向利益共同的经济共同体转变。村办企业的兴起,农民为参与市场的需要自愿组织的各种生产、销售、技术性协会正在生长、发育,这是经济共同体在乡村社会发育的征兆。另一方面,农民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向城市流动。1与此同时这些农民又未被城市接纳,造成他们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权利一旦受损害,往往诉诸暴力或其他类型的自力救济。

因此,基于特定的时期,我国在取得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各类犯罪案件、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信访数量同样快速增长。2 当自发的、零散的、轻微的矛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时,将可能转化成自觉的、有组织的、严重的群体性对抗,使矛盾摩擦上升为矛盾冲突,烈度与强度不断地增强,引发更大范围、更加激烈的冲突。为此,尽快建立一种便捷、节约、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紧迫而必要的。

三、纠纷解决的现实困境

(一)“诉讼爆炸”之困。西方国家的现代化实践表明,案件增长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附带产品,在我国,诉讼发展高潮同样成为现代化过程中必经的一个阶段,且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结果是一方面是法院案件大量积压, 另一方面是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如仲裁机构门前冷落,民间调解更是日渐弱化。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局限性。人民调解在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之际,尽管其正当性和效力有所提高,有助于提高其在纠纷解决方面的社会作用,但是在缓解国家法与民间社会规范之间矛盾冲突方面的作用却可能非常有限1,近年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呈现急剧下降的态势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第一,人民调解对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解决具有重要作用,但对解决困扰党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纠纷显得无能为力;第二,解决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必须重视发挥行政的力量和作用2;第三,人民调解的自治性和行政性不可能统一在一起;第四,要转变观念,开阔视野,借鉴西方国家ADR的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建立。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除以法院判决和法院调解为主的诉讼解决方式外,诉讼外解决方式包括仲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机关的纠纷处理机制、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以及民间组织调解,还包括极富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3.它们共同组成当代中国的纠纷解决体系。但由于存在各自为政、适用依据不一、机构组成人员素质不高、规范和程序过于随意以及缺乏当事人信任等问题,总体看,现行的纠纷解决体系解纠效力不高,结构、布局不合理,有时法院不愿或不屑配合。过于倚重诉讼解决纠纷的观念一时难以改变。有些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价值取向、机构设置、程序运作与现代ADR追求的效益、自治、自律、灵活等价值目标相去甚远,有的甚至是南辕北辙;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发展不平衡,有的规范化、组织化程度较高,在实践中作用突出(如人民调解制度),有的则形同虚设;尤其是适应现代社会和技术发展的专业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缓慢,消费者纠纷和医疗事故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保险索赔等解决机制要么运作不畅,要么付之阙如。在知识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当ADR已汇合成一个势不可挡的国际性潮流时,我们不应该还在为争取ADR在解纷体系中的正当性地位争论不休。曾经有过的许多尝试,如不少地方或行业成立的“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山东陵县的“司法调解中心”,江苏南京、南通等地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浙江嘉兴市在所有乡镇街道建立的“综治司法信访联动中心”等,都有其合理的成分,需要从更高的视野加以审视、、提高和升华,以建立符合时展要求的、经得起理论、法律和实践检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四)纠纷解决的领导方式亟待转变。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问题上,现在似乎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领导方式,即:成立高规格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层层召开高规格大规模的会议、层层下达文件、提出一些口号、规定一些考评标准、不间断地进行检查督办,结果是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但收效甚微。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两个:一是形成了领导方式的习惯定势,即人治的思维难以改变;二是缺乏求真务实的精神,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以大张旗鼓的检查督办代替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看似领导重视,实则工作在上层空转。这种空泛化、运动式的领导亟待改变。改变执政方式,使各类纠纷的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则可循,由救火式、突击式、运动式转变为化、经常化和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迫在眉睫。

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思考

积极探索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多样化、合理化机制,既是当今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又是成熟法治社会的标志。在当代中国,探索和研究,构建便捷、节约、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用法规的形式规范矛盾纠纷解决的方式渠道、工作机制、政府责任等,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格局,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一)确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性思维

虽然我们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协商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并没有形成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有效机制。作为一种机制,要靠制度来保障,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在纠纷解决机制重整过程中,应着重考虑纠纷解决权优化配置这一重要课题,将国家通过法院所垄断的纠纷解决权(实际上一直未实现也不可能实现)逐步地向回归,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从国家到社会的总体演变,在法院的周围组织培植多种形态的纠纷解决机制,构造出一套“以社会为依托、以法院为核心”的纠纷解决系统。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和最高机构,国家所要掌握的应当是最终解决权而不是最先解决权,这应成为纠纷解决机制整体重构过程中的基本原则。

(二)积极推动立法,使各类纠纷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则可循

我国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中,各地积极探索,创造了很多纠纷解决办法,但依据、做法不一,在一定程度上了纠纷解决的权威性和合法性。这就迫切需要从上进行提高,并把正确的做法和经验转变为规则,加以法制化。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为了节约司法资源、缓解社会的压力,盛行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DR),并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和实务操作,美国、挪威、澳大利亚等国都分别制定了规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纠纷解决法,从而对传统法学和纠纷解决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当今的无疑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但是,在我国,就纠纷解决,立什么法、怎样立法仍是一个有争议的。我国对于《人民调解法》立法的呼声颇高,也有一些地方考虑就调解进行地方性立法,我们认为,调解是否需要再单独立法,有值得商榷之处。“调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调解”本身也是个法律概念,它有一整套原则和规则,但现在有不少人、甚至是相当一级的领导和机关却把“调解”理解为一般的协调解决的意思,认为人民调解可以统揽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调解可以包医社会矛盾纠纷的百病,因此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口号,别出心裁地搞出新的运行机制,规定一些不切实际的量化标准。比如:司法部的部颁规章中明确规定,民间调解只适用于“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并且规定两类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其实现在很多纠纷,并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涉及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而对这些不适合调解的纠纷,实际上我们已经创造和积累了信访等解决途径,但许多人却视而不见,片面夸大调解的功能,这对纠纷解决是有害而无益的。

如果单纯就“调解”进行立法,我们认为有两个因素值得斟酌:一是调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虽然关于调解的规则和规范是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中,确实没有一个系统的法律来规范,但规则是清楚的,在实践中没有不明确的问题,再搞一个系统的立法,似乎没有太大的实践上的意义;二是司法部在2002年的规章中,对人民调解有突破法律规定的地方,主要是在镇、街一级设立调委会,调解委员采用聘任的方式,这就突破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的自治性,同时还涉及到行政许可的问题,虽然我们在人民调解的实践中完全可以这样去做,但一涉及到立法,显然是一个障碍。因而,就调解立法,突破现有的法律难于操作,不突破现有法律则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而没有多大实践上的意义。

实际上,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是多元化的,举其要者就有司法、仲裁、沟通、协调、协商、调解等,而且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都有所实践并积累了经验。现在的关键是,要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并把这些经验以规则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则可循,有效地处理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我们主张就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立法,第一步可以先进行地方性立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国家立法,总体的思路是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创制我国的《纠纷解决法》或分别单行立法。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要进一步突出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和功能,突出民本思想和社会自治精神,强调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司法的衔接。

(三)建立和完善适应中国国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化和传统,以及社会主体表现出来的法律意识,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不同的社会由于制度设计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在纠纷解决机制上体现出的选择偏好和类型会有很大的差异,如西方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通常被视为“审判中心型”,而东方社会的解纷机制一向以“调解中心型”著称。社会条件对于纠纷解决机制选择的影响,说明不同社会、不同主体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往往是不同的,而决定这种选择的因素常常是综合的,多主面的。这正好表明,法律解决(诉讼)未必是唯一适当和必须采用的方式,与法律同时必然存在着其他社会调整机制的作用。这里至少有一点是明确的,即社会充满着复杂的冲突,其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的手段、方式也应是多样的。这就需要社会提供能合理分流和有效解决各种纠纷的路径,并能促进各路径协调与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总的要着眼于“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要求,健全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排查调处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责任追究机制, “正确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 1.基于此,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突出如下思路2:第一,纠纷解决机制应以建立科学的纠纷分流制度为前提。首先,要构建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体系。要搭建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协调的平台,同时建立一整套长效的纠纷协调程序,以克服协调中的随意性与临时性,增强科学性、规范性及透明度;要积极与培育科学的行政调解机制和民间组织、行业组织的纠纷调处机制;要制定非诉讼纠纷解决规则体系,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的逐步规范化,保证不偏出最低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要求。其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纠纷分流机制。总的原则是要能够提供多种多样、形式各异的纠纷解决路径供当事人选择。第二,纠纷解决机制应以最大限度地回应社会与民众对纠纷解决路径的不同需求为出发点。第三,纠纷解决机制应始终是一个不断选择和平衡的动态体系。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实践中凸显出许多内生的矛盾,而裁判型与调解型的弊端分立这些矛盾的两端。这就要求纠纷解决机制要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进行不断的选择与平衡,以克服单一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同时发挥其优点。第四,纠纷解决机制应以尊重前端解决结果为基点,同时注重诉讼程序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第五,采取措施,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 .

(四)建立实践平台积极探索纠纷解决新模式

理论的探索是为了解决现实的问题。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当务之急是在操作层面上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实际效用。我们认为,成型的纠纷解决机制要达到以下目标要求:(1)要建立健全组织,力求在第一时间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以便抓“早”抓“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通过两个渠道来实现:一是整合现有综治、信访资源,在镇、街一级设立“纠纷解决服务中心”,给群众提供一个便民利民的服务窗口;二是在村(居)、社区建立组织网络,及时将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向“中心”报送。(2)“中心”要对矛盾纠纷集中梳理,实现归口管理。“中心”要对掌握的矛盾纠纷逐件进行,按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确定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和相关的责任主体,归口处理。涉及到区、市相关部门的,要通过上级综治机构实现归口处理。考虑到“中心”办事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在初始阶段,可在“中心”提出意见的基础上,由镇、街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由其牵头的议事小组最终确定如何归口处理的问题。(3)要依法办理和限期处理。归口处理后,相关组织和部门,要按照相关纠纷解决方式的要求和规定的完成时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中心”或综治机构。(4)要搞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分析利用。各级综治机构对本辖区社会矛盾动态要及时掌握,包括办结的、待办的、督办的,各类纠纷的数据统计,每件纠纷及解决的具体情况(各层级要求不同应有所区别)。条件成熟时,可考虑上下联网,实现信息的网络合成和查索。为了达到各级综治机构对本辖区情况的切实掌握,要规定严格的表报和要事“一事一报”制度。各级要定期分析情况,使对工作的指导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之上。(5)要加强领导。各级综治机构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督办,对具体矛盾纠纷的解决,要件件有着落,项项抓落实;适时召开会议,总结情况,分析倾向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综治责任制。

[1]范愉。《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学海》,2003年第1期。

[2]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

[3]谢圣华、何良彬、谌 辉。《向和谐与公正: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人民法院报》网站2005年4月15日。

* 原厦门市司法局局长。

** 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

1 据国家公布的2000年人口普查表明,居住在城镇的人口占总人口的36.09%,居住在乡村的占63.91%,同1990年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比重上升9.86个百分点。进人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城镇化水平发展极其迅速,已进入城市化高速发展时期。

2 以信访为例,信访通常是普通老百姓因为利益受到伤害,或人际矛盾与社会矛盾已经开始激化,但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解决问题的一种表现。1978年至1982年,全国法院处理民事申诉来信39800件,接待民事申诉来访43900人次,两者相加共83700件(人)次。1998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4224万件(人)次,上升了近500倍。这一数据是惊人的。如此大规模信访,表明在社会结构的微观层面(基层)蕴藏、积压着大量人际矛盾和社会矛盾。也是社会结构基础层面不够稳定、不够和谐的信号。

1 范愉:《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载《学海》2003年第1期。

2 资料显示,仅2004年10月26日至11月25日的一个月时间,厦门市市长专线电话市民投诉较多的项目有:市政城建322件,劳动人事240件,环保问题196件,公安189件,土房规划174件,工交财贸92件,教科文卫72件,共1285件(摘自《市长专线电话》总第10期),按此推算每年就有16000件,远远大于2004年人民调解5000多件的数字。

3严格地说,信访制度并不是一种特定的纠纷解决机制,然而从它在实践中的作用来看,却在我国的纠纷解决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第2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范文

一、农http://村新型纠纷的现状

(一)相关概念的叙述

纠纷是指社会主体之间在追求或实现某种利益的过程中,其行为与社会既定秩序和制度规定以及主流社会价值观念相冲突,产生矛盾,进而引起社会失序的现象。本文所指的新型纠纷主要是指研究者在本次对江苏两地区(兆丰村和沈家村)的实证调查中所发现的本世纪近五至十年内新出现以前从未出现的或近期大量涌现而之前很少引起关注的纠纷。例如装修纠纷、网购纠纷、物业纠纷、拆迁纠纷等。

(二)农村新型纠纷的典型案例

1.装修纠纷典型案例

近日兆丰村的木工黄某遇到了一件尴尬事。据黄某介绍,当时在房屋装修时他承担了木工部分,并与包工头朱某口头约定,以工程图纸上的建筑面积为准,当时图纸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666.82平方米。完工后,黄某发现,实际施工的面积比图纸上标明的建筑面积多出了几个平方。他要求包工头朱某按实际面积支付工程款,遭到拒绝。后人民调解员介入调解后,最终朱某接受了与黄某一起找房主,协商支付多余工程款的做法。

2.网购纠纷典型案例

沈家村老罗在网上购买了一部价值3000元的诺基亚手机,这款手机在网上标价比市场便宜了近千元,货到后,发现手机有明显的使用痕迹,根本不是网上介绍的全新手机,同时也没有发票和全国联保的单据。经追问,店主表明正因为是二手的所以才比市场价便宜,如果手机出了问题也只能到相隔几百公里外的另一个城市去修,本镇又无地方可修。

二、从新型纠纷看农村非传统纠纷产生的深层原因

(一)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关系矛盾是该地区非传统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经济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利益格局的重构过程。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营模式由原来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转变,群体利益也发生了重新的调整,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产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出来。一些个体或小团体开始了不顾规范的约束、不择手段地进行原始积累。加上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失范,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经济固有的各种弊病开始产生,受利益驱动,产生了许多新的具有时代特点的纠纷。

(二)法律滞后不完善、政策法规与现实脱节也是引发矛盾纠纷的重要原因

法律滞后一些新型纠纷发生后相关的法律的没有实施修改或跟进覆盖政策,当前我国部分领域还存在法律上的“空白”,虽然若干法律中有一些零星规定,但都是分散不系统的,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造成无法可依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另外,政策法规与现实脱节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认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

(三)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不健全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深层次体制原因

由于社会基层组织正处于一个转型阶段,一些基层组织的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完善,部分基层组织处于疲软状态。尤其是部分农村治保会、人民调解组织已是名存实亡,处于瘫痪状态,也就更不能发挥其对农村社会矛盾的化解和调处作用。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无形之中导致了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调处而增多和加剧。另外,调解员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与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要求相比相距甚远。

(四)当事人自身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欠缺、事前法律意识淡薄事后权益意识增强是纠纷产生的人为因素

随着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农民的思想观念也发生诸多变化。传统的美德受到冲击,古朴的乡风遭受感染,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爱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导致亲友之间,邻里之间感情淡漠,个人与集体之间信誉度降低,大局意识缺乏。

三、现行解纷机制存在的问题

现行解纷机制存在着如下问题:面对着复杂多变的多元化农村纠纷,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的能力欠缺,人民调解的效力缺乏法律强制性;纠纷的私力救济、无救济因为缺乏必要的引导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隐患;缺乏因事而异设立的临时性纠纷解决机制;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日益凸显;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数量逐年递增,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成本;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缺乏沟通联系,难以形成系统化、配套化的纠纷解决体系。

四、相关的对策思考

(一)完善相关制度,做到有法可依

比如,目前应该建立室内装修材料强制性规范,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室内装修涉及多种材料,有的材料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但发生纠纷却没有相应的标准可以比照,不能有力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建议建立装修材料强制性规范,规范比较混乱的装修装饰材料市场,同时为相应的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提供制度依据。此外还应推行装修合同范本、加强行业监管,讲究行业的规范性,减少纠纷。

(二)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守法境界

在我国现阶段,农民的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少。所以,必须在农村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村民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的产生,使各类纠纷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必须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同时提供法律援助,让农民知悉尽可能多的维权途径。做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化解农村多元纠纷的重要重要措施之一,肩负着和谐乡村矛盾的重任,任重而道远。

(三)坚持因情施策,做到“对症下药”

矛盾纠纷产生原因多样、表现形式复杂,必须针对其特点“对症下药”。在调处过程中,首先要充分认识矛盾纠纷,做到”三清”。不仅要弄清矛盾纠纷的局态,理清矛盾纠纷的因果,同时还要弄清矛盾纠纷的性质。其次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做到“快、准、宜”。一要快,就是指调解工作介入快、调处快。二要找准化解纠纷的切入点。三要因人而宜。第三要把握原则,规范运作,完善调解机制。矛盾纠纷多种多样,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也应该灵活多样。

(四)坚持管理创新,构建多元机制

第3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范文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5918(2015)08 - 0085 - 02

doi:10. 3969/j.issn.1671- 5918. 2015. 08- 039

[本刊网址]http://hbxb.net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复杂性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枫桥经验”解决矛盾机制可资借鉴,“调解在先”作为“枫桥经验”的主要内容之一,其调解的矛盾范围已并不仅仅限于民事案件,而且延伸到刑事领域。按照“以民为本”的理念,发挥各职能部门科学化的、以人为本的执政能力,通过调解制度来恢复社会和谐的人际、邻里、宗族关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的终极价值。

一、社会矛盾多元化的现状

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内容复杂化、调处困难化”的新趋势。

(一)从纠纷主体看,多元化趋势明显、群体性纠纷激增

纠纷主体已由单一性向多样化发展,由过去的公民与公民间的纠纷发展为公民与公民、公民与组织、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及他们之间的利益纷争。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以往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而且,矛盾主体相对集中在同一区域、行业,呈现出人员相对集中、利益诉求趋于一致、问题繁复的特点。

(二)从纠纷类型看,涉及经济性、利益性的矛盾纠纷日渐成为主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纠纷类型增多。“三跨”纠纷,即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纠纷,“三劳”纠纷,即劳动、劳务、劳资纠纷,以及商品经营、货币流通、信托信贷、房地产开发、小区建设、企业破产、兼并、改造、股份、转包、拍卖、优化组合、合伙经营、土地承包、买卖、租赁、劳资供应、集资提留、计划生育和党群干群矛盾纠纷明显增多,各种纠纷不断涌现。其中,涉及土地承包、征地、拆迁补偿、劳务、债权债务和医患等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要内容的纠纷数量大幅上升。这些纠纷涉及面广,利益主体成分复杂,还存在群众恶意上访的现象,把矛盾转嫁到社会、政府,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从纠纷内容看,矛盾纠纷呈现出繁复、持续和反复的特征

民间纠纷的内容也由以往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单的侵权、债务纠纷,发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纷等等。许多矛盾纠纷同时涉及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方面的内容,还夹杂着当事人的合法与不合法诉求,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在过去,民间纠纷以家庭琐事以及债务纠纷居多,大都通过居委会或村委会调解解决。然而在社会转型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出更加复杂多变的局面,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加大了法院的压力,司法资源也不能够合理利用。

二、社会矛盾中解决的现存困境

(一)受制于“诉讼爆炸”

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诉讼爆炸”现象也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据有关研究:平均大约1%的经济增长,会带动1. 6%的案件增长”。对于这种现象的发生和发展,其实并不足为奇。从这一现象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法治思想逐渐深入人心,人们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同时也加大了法院的压力,因为大多数的人们心中用法律维权的途径都只是停留在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案件就越来越多,产生了现在愈演愈烈的“诉讼爆炸”现象。“诉讼爆炸”的现实危机使纠纷无法迅速得到解决,不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导致法院压力过大,解决纠纷效率不高,难以发挥其重要的社会功能。

(二)传统人民调解制度的局限性

受传统文化和习惯的影响,我国民间纠纷大多通过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的方式解决。这被称为“东方经验”,为许多西方发达国家所借鉴。但我国持续多年、经验丰富的调解制度似乎越来越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呈现出持续下降的态势。有统计数据表明,全国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总数与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总数,已由20世纪80年代初的17:1降至现在的1.7:1。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和社会经济发展、案件内容的日趋复杂化,人们开始怀疑调解的效力,更愿意相信诉讼的效力。但繁多的案件反而会降低司法活动的工作效率,是对诉讼资源的变相浪费。人民调解在缓解国家法与民间社会规范之间矛盾冲突方面的作用却可能非常有限。

(三)现行纠纷解决机制不成熟

我国纠纷解决方式多样,但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体系解决纠纷的效力不高,结构、布局不合理。另外,随着我国教育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法治意识加强,过于倚重诉讼解决纠纷的观念一时难以改变。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发展不平衡,如人民调解制度,虽然在形式上比较规范,组织化程度也比较高,在实践中作用突出,但是有些则是形同虚设;尤其是适应现代社会和技术发展的专业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缓慢,消费者纠纷和医疗事故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保险索赔等解决机制要么运作不畅,要么付之阙如。

三、新时期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

(一)完善立法使我国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有法可依

伴随着新时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诉讼爆炸”现象的出现,传统人民调解制度与时代脱节这一现象凸显反映出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的不足。我国虽制定并通过了《人民调解法》,但是该法在社会实际实施运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不足与欠缺,面对解决日趋复杂的各类纠纷的需要各类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应运而生,另外还有许多非诉讼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仲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及极富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但对于各类制度的详细法律规定和各类制度间相联系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为使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有规则可循,应就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立法,可先进行地方性立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国家立法,同时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创制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法。做到在实体上,应该包括行政调解的范围、有权进行行政调解的主体、调解的原则、调解主持人的任命和权利义务等;在程序上,要规定调解的开始程序、准备程序、调解程序、保密或公开程序,以及调解协议书等,进一步突出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和功能,突出民本思想和社会自治精神,强调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司法的有效衔接。

(二)积极探索和完善适应中国国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促进社会多元化矛盾解决的过程中,应着重考虑纠纷解决权优化配置这一重要问题,将国家通过法院所垄断的纠纷解决权逐步地向社会回归,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从国家到社会的逐步转变,在法院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周围建立多种形态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构造出一套“以社会为依托、以法院为核心”的纠纷解决系统。充分借鉴西方先进ADR模式经验,结合国内社会、经济、司法发展实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畅通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通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并将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通报。二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反馈机制,积极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分析治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发展动向,建立起完善有效的纠纷分流机制。三是构建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体系。搭建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协调的平台,积极发展与培育科学的行政调解机制和民间组织、行业组织的纠纷调处机制,制定非诉讼纠纷解决规则体系,当然也要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

第4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范文

一、青海省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特点和原因分析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十多来,青海省作为西北地区重要的省份,在经济实力大幅提升的同时,各项社会建设有序展开,人民生活明显改善,是青海财政收入增长最快、财政实力显著增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明显提升的十年。全省财力总量由58亿元预计增加到580亿元,增长9倍。然而,这十多年也是社会矛盾凸显的十多年。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我省社会矛盾在近十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矛盾纠纷表现为突发性、隐蔽性和反复性,同时表现为主体多元化,客体复杂化。我省在经济利益格局不断调整,整个社会心态深刻变化中,使社会矛盾纠纷的触发点增多,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矛盾纠纷尤为突出。随着青海省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公民和经济组织参与其中,并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力量。因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矛盾纠纷已由过去的仅限于公民与公民间的纠纷,发展为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基层行政村(居)、公民与企事业单位、公民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纠纷等等。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已不再是单纯的公民个人,而且还包括了众多的经济个体和行政组织及部门,矛盾纠纷的主体呈现了多元化。同时,因各类经济组织实现经济利益渠道的曲折性和有关行政组织的行政行为和办事行为的随意性,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内容的复杂化。社会矛盾纠纷已由过去简单的“一因一果”,代之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矛盾纠纷的成因多,形成因素多,生成过程复杂,导致的后果严重。矛盾纠纷的演化由直线式变成曲折式,并且在矛盾纠纷的彼此消长的渐进过程中,还关联了诸多不确定因素,矛盾纠纷的后果不是涉及一个或几个人的利益,而是牵扯众多当事人的利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也已不再简单化。从而增加了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也增加了解决矛盾纠纷的难度。

第二、当事人寻求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呈现激烈化,形成群体性事件。矛盾纠纷的受害方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在矛盾纠纷出现之初,大多都能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手段寻求基层党政组织和有关单位部门解决纷争,希望能公正、公平地解决问题。但是,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没有能在有关基层部门得到及时公正合理地解决。当事人往往采取一些过激甚至违法手段,迫使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具体表现为,在农村牧区,由于一些基层行政组织不依法办事而引起的土地、山林、荒山、荒地、草山承包、农民负担、不当集资收费等纠纷,众多农牧民成为纠纷当事人;在企业改制中,因职工下岗、企业内部集资引起的纠纷,众多下岗职工和有关方面的人员成了纠纷当事人;在企地纠纷中,因利益冲突,厂矿企业与驻地周围有关群众成了纠纷当事人;在金融兑付、城市房屋拆迁等方面,许多有共同利益的群众成为了纠纷当事人;根据青海省民政厅的介绍,近年来,随着军队安置政策的改革调整,引起部分复转干部的攀比心理和群体上访事件:因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的群体化而使其规模不断增大,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第三、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多样化和总量扩大化。一方面从矛盾纠纷的法律性质来看,社会矛盾纠纷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的纠纷。社会纠纷不仅包括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借贷等纠纷,而且还表现为土地承包、草山承包、农牧民负担、企业改制、职工工资、金融风险、行政不当、司法不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侵权、房屋拆迁和退役、复转干部的集体上访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正是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在基层农村和城镇两大区域,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以农牧民为主体乡(村)企业的蓬勃发展,以及城乡、内外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各类矛盾纠纷的总量呈上升趋势,涉及到的当事人大量增多。自1990年以来,青海省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的纠纷总数不断增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也在增长,根据青海省高院的统计,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案件连续三年以2%的速度递增。

青海省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呈现以上特点,有其深刻政治经济根源和整个社会的大背景,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5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范文

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探索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长效管理,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构筑“大调解”格局,经区委研究决定,成立区、街两级社会矛盾调处服务中心,区、街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运作二个月以来,共受理纠纷92起,直接调解24起,成效非常明显,化解了大量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在维护稳定工作中起到积极作用。 一、“大调解”机制运转良好 (一)、领导重视,短时间内高效规范组建调处中心 四月下旬区委贺南南副书记组织政法委、综治办、司法局、信访局、六个街道的综治主任、司法所长等同志到南通参观学习,书记办公会专题研究“大调解”运作方案,并提出尽快筹建区、街两级调处中心要求后,区、街主要领导就把筹建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街道工委、综治办都非常重视,多次召开工委会,研究如何抓落实,克服人员少、办公用房紧张等困难、落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的组*员、办公用房。五月份在宝塔桥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先行试点基础上,六月上、中旬区及各街道调处服务中心先后正式挂牌成立,标志我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建立。 (二)、以打造街道平台为重点,构建区街两级工作机制 区领导多次召集政法委、司法局、信访局领导研究建立全区“大调解”机制,起草下发了建立区街两级大调解机制的文件。区、街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按高标准、高起点进行筹建。一是有两级领导机构。成立下关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及分管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综治办、司法局、信访局及各街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6个街道都成立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工委书记任组长,综治办主任、所在地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街道各科室负责人。二是有两级工作机构。区、街道都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各街道综治办主任担任调处中心主任,司法所长担任副主任并负责日常工作。街道信访、综治、司法、公安各派一人参与中心日常工作,。三是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 区、街中心先期投入资金计14万元,其中区调处中心投入资金3万元,宝塔桥街道调处中心投入资金5万元,其他街道调处中心投入资金1万元以上,区街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都达到三室,有的达到五室,宝塔桥街道调处服务中心落实150平方米办公用房,各调处中心有5-9名人员参加调解工作 (三)、建章立制,明确各调处中心及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区、街调处中心实行三项职权三个结合六项机制十六项制度的工作模式:明确两级中心具有“三项职权”即:1、矛盾纠纷调处分配权,2、矛盾纠纷调处督办权,3、“一票否决”建议权。强化矛盾纠纷高效率调处的“三个结合”即:1、直接调处与分流调处相结合,2、归口调处与联动调处相结合,3、属地调处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完善依法调处社会矛盾的“六项机制”即:1、分级调处机制,2、联动调解机制,3、配套调解机制,4、定期排查机制,5、岗位培训机制,6、专家咨询机制。建立保障调处工作运转的十六项制度,区、街调处服务中心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即:1、值班接待、社会矛盾纠纷受理bsp; 三、完善“大调解”机制应采取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加大“大调解”机制完善的力度 要加强对新时期“大调解”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认识,许多社会矛盾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就可能发展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要强化分级管辖,强化联动协作,强化系统配套,强化协调督办,完善“排查疏理及时、调处责任明确、预警处理灵敏、应急处置快速、协调督办有力”等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要充分各职能部门发挥作用,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做好大调解各项工作。 (二)、扩大宣传,把方便群众的好事办好 调处中心的宗旨就是要让群众享受就便统一受理化解矛盾的好处。调处中心成立时间短,许多居民对调处中心还不了解,有纠纷还是到相关的部门、单位吵闹,不知道如何解决,要做好宣传工作、扩大调处中心影响,一是向宝塔桥街道调处中心一样发放矛盾纠纷调解服务指南,二是通过新闻媒介宣传调处中心作用、任务,三是宣传调解成功的典型纠纷,使当事人信任调处中心,四是积极参与调处所在区域内的重大纠纷扩大影响。让群众了解如何就近、便捷,让群众参与“大调解”,提高“大调解”运作的效能,把为民的好事办好。 (三)准确定位,重点打造街道调处平台不动摇 区、街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运行二个月来,6个街道调处中心接待受理总数不多,区调处中心接待量很大,因此要按照区关于建设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要求,发挥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作用,要发挥街道调处中心人员素质高,协调能力强,便于处理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问题,贴近社区、贴近居民,便于当事人来访,便于中心调查取证的优势,使街道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上水平、上台阶。要像幕府山街道要求调处中心做到:小纠纷不出社区(企业),大纠纷不出街道,重大纠纷请区中心来人帮助解决。这样才能方便群众,减少群众麻烦,让人民满意。 (四)、严格责任,发挥分级管理作用 建立纵向到底的区、街、社区、调解小组,横向到边的政法单位、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调解信息网络,在协调处理各类矛盾过程中,各部门、单位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各类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协调、早解决。努力形成“社区民间纠纷在社区,企业内部民间纠纷在企业,跨社区(企业)民间纠纷在街道,治安纠纷在公安派出所,行政管理纠纷在主管部门,较大纠纷在街道社会矛盾调处中心,重大疑难纠纷区统一协调”的分级管辖、综合协调的“大调解”格局。 (五)、加强培训,提高调处社会矛盾的能力 调解水平要上台阶,调解员的素质是关键,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培等形式提高调解员水平,区司法局购买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制作的《人民调解程序》教学光盘,下发到各街道调处中心,区司法局统一制定培训计划,区、街中心成员由区集中培训,社区、企业调解员由于人员多,由街道组织、区派人授课。每个月初定期召开区、街中心工作人员会议,通报上月的情况、分析调解成功纠纷经验,找出调解未能达协议纠纷的不足,会诊疑难纠纷,讨论近期共性的热点矛盾纠纷。 &n

bsp;(六)落实专人,提高“大调解”机制的运作效能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要增加专职人员,都是兼职人员不利于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力争落实编制和人员。在大学生招聘、军队转业干部分配人员时要优先考虑到调处中心,要继续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如电脑联网、配备打印机、传真机等提高工作效率的办公用品,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中心正常工作需要。 XX区司法局基层科:XX 二00四年八月六日

第6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范文

关键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一带一路”战略;法律人才培养

基金项目: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甘肃民营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调查研究”(编号:YB003);项目主持人:管欣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一带一路”战略中的应用

收录日期:2017年2月8日

当今世界发展的主题仍然是“和平和发展”,如何进一步扩大国家间的交往与合作,实现共赢的目标对于每一个国家来说都是当下亟待考虑的问题。中国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积累和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2013年,中国提出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z绸之路”的“一带一路”经济发展战略,既顺应世界全球化发展潮流的要求,也顺应了我国改革开放新阶段的模式转型以及国内各产业要素流动调整转型、国际产业转型的要求,其立意之深、辐射之广、贡献之大,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欢迎和认可。“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将加强中国与相关国家的经贸合作,通过交通、贸易、投资、人文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实现双边或多边的经济贸易合作发展,搭建跨地区、跨文化的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带动我国及相关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然而,目前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处于一个异常尴尬的局面。国内步调不统一、各国文化冲突和矛盾、战略沿线国家政治动荡、恐怖主义的威胁和侵扰、大国间的博弈和掣肘等因素严重阻碍和影响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成为当前困扰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关键性难题。本文从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出发,引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探究,为我国当前“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和相关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一种全新的思路。

以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视角和方法来分析解决当前“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潜在障碍和问题,旨在通过以法律的框架和方法为“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发展扫除障碍,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此为基础推进“一带一路”的实施,为其提供矛盾解决手段和方法,以保障“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

一、“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现状及矛盾分析

(一)“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现状。2015年3月27日在海南亚洲博鳌论坛上,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和商务部联合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对“一带一路”战略的科学性的解读,为世界各国了解、认知该战略提供了支持,也为战略的实施和开展提供了文件性的支持。

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旨在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15)。“一带一路”战略主要概括为:“一个核心理念”(和平、合作、发展、共赢)、“五个合作重点”(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和“三个共同体” (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责任共同体)来表达。

当前“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可以从外交合作和具体实践两个方面来分析。从外交合作看,自“一带一路”战略提出后,我国与相关国家达成了外交共识,通过沟通、协作、相关政策完善等方法进一步推动战略合作,为战略的实践操作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从具体实践来看,围绕着对“五个合作重点”的推进,通过国内、国际间的政策、交通、贸易、资金、文化方面的交往与合作,实现国家间战略的逐步推进,构建跨区域的、以经贸合作为载体的合作框架。

(二)“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矛盾分析。当前“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处于一个尴尬的局面,国内步调不统一、各国文化冲突和矛盾、战略沿线国家政治动荡、恐怖主义的威胁和侵扰、大国间的博弈和掣肘等因素是阻碍战略实施的重要障碍。与此同时,国际形势的动荡,南海问题的不断发酵,成为影响“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相关国家间信任和合作的重要因素。本文对“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的障碍和矛盾分析仅从法律制度及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层面进行,对国内当前相关制度实施过程中潜在的矛盾进行剖析。

1、国家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不健全造成企业利益损失。“一带一路”背景下,不断加强国家、地区间的经贸合作是实现“一带一路”战略目标的重要方法和手段。而目前我国的进出口法律制度不健全,对外贸易经营体制不完善,有些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面对贸易纠纷时也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机制保障,导致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交往过程中经常处于被动的局面,利益损失的风险变大。

2、贸易纠纷呈现多元化的特征造成较大的诉讼压力。由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范围广,参与实施的国家多,各个经济实体的发展程度不同,发展的环境也不相同,导致了在战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呈现多元化的特征,传统的纠纷解决多是依靠司法裁判进行,不仅恶化了贸易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增加了法院工作的压力。

3、各国间不同体制矛盾造成的冲突多元化和复杂化。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路线上,涉及到亚、欧、非等区域的65个国家(含中国),各个国家的经济贸易体制不同,文化等国情条件的差异阻碍着经济合作的进行和战略的实施,也造成了不同体制下纠纷、冲突的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对当前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考验。

4、专业领域人才缺乏造成战略实施的推进受阻。在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人才因素对于战略的实施和推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战略沿线国家的国情差异较为明显,投资项目的执行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走出去”企业是否有既熟悉沿线国家国情又了解“一带一路”政策的高端人才,而调查发现,高端人才队伍建设的迫切性甚至超过资金和技术需求。尤其以律师等专业领域的人才需求更是迫切。同时,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法律人才队伍的建设迫在眉睫。

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入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随着“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纠纷的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传统的以诉讼进行解纷的手段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更不能适应和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型纠纷案件。因此,面对多元化的纠纷和冲突,亟待一种能够妥善地处理各类纠纷、缓解当前诉讼压力、减少冲突和矛盾并维护合法利益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有效的诉讼纠纷解决。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能够以多种手段和方式对纠纷进行分析解决的机制,它能够满足“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多元化主体的多样性需求。而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不是对传统的司法解纷机制的颠覆,是基于维护司法权威性和有效性的目的对当前现行的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拓展和完善,是实现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相补充、相衔接、相配合的纠纷解决渠道,是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结合我国自身特色对相应法制体制提出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目标和新要求。

(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具体实施

1、针对我国当前对外贸易法制体制不完善现状,要转变观念,完善立法,健全制度。加强对外贸易、进出口、知识产权、服务等方面的立法,适应“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的新要求,为相关主体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和矛盾解决机制,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

2、针对纠纷多元化的特征,要不断完善以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为主的社会救济网络结构。针对日益多元化的纠纷制定不同的救济机制和救济网络,不仅要发挥公力救济的权威性和终极性,同时也要注重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效力的发挥,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缓解诉讼的压力,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果,满足多元化纠纷的需要,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升级。

3、针对不同主体之间冲突的多元化和复杂化现状,要建立健全诉调对接机制。健全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对接,发挥各类不同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纠纷调解的可操作性,实现多元化纠纷的有效解决。

4、在当前依法治国背景下,重新定位法院的地位和作用,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引导机制。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中国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法院地位的不断加强,承受着巨大的诉讼压力。但是,纠纷的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不仅是对法院司法资源的严重考验,也是对法院司法解决效果的考验。因此,亟待对法院重新定位,更好地发挥法院的协调、引导作用,从而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构建以法院为核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导和协调机制。

5、不断加强战略实施中法律人才的培养。教育的成败关乎人才的成败,进而关乎“一带一路”建设的成败,而教育和人才的发展在于对其的重视程度和规划程度。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不断加强法律人才的培养,这其中既包括法院人才的培养,使其实现专业化、范化,保障法院司法作用的权威性,同时在战略实施中更要加强律师队伍的建设。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发展,强调更有效地发挥非诉讼调解机制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直接影响着解纷机制的效用发挥。因此,要不断加强律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律师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

三、结语

“一带一路”战略是我国为实现区域经济合作不断发展的新策略和新模式,旨在加强区域性的合作交流与发展,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和平、友好、互利、共赢的世界新局面。在战略实施过程中,我们既要有开拓者“不断创新”的意识和观念,也要保持“理性”的态度和看法,针对不同阶段、不同主体之间出现的矛盾冲突,要以一种开放、包容的心态去看待,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问题,不固守传统的诉讼解决问题观念,用多元化的思路去应对,构建富有中国特色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去解决问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对我国依法治国战略思想的进一步拓展和具体应用,是对我国当前法制体系建设的一种完善和思路的创新。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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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沈静.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探讨[D].上海: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6]刘显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正当性与可行性探析[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32.5.

第7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范文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加速转型时期,存在着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本文以江苏省江阴市为样本,在了解江阴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现状基础上,详细剖析了社会矛盾化解存在的现实困境,并提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基层政府;社会矛盾;管控能力江阴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领头雁,不仅经历着经济快速增长,同样也感受着社会矛盾逐步增多的变迁阵痛。对此,江阴市政府有清醒的认识,通过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全面了解社会矛盾基本态势、基层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及面临的困境等。借此,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江阴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一、基层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的现状

1.江阴社会矛盾的主要特征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江阴不断调整社会管理方式,社会矛盾得到较好的解决。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大量激发社会矛盾的条件,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分布领域广泛,主要表现出如下特征:

⑴社会矛盾多为非对抗性矛盾。从矛盾的性质上看,目前江阴绝大多数的社会矛盾是由利益分化而导致的,是社会各阶层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其焦点是实现社会公平。如征地拆迁过程中因补偿标准不同产生的矛盾、购房者与商品房销售者因价格变化而引起的矛盾等,这些社会矛盾都是个体为维护自身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而产生的。其中与民生领域密切相关的社会矛盾占据主导地位,大多数社会矛盾是直接的经济利益冲突。

⑵社会矛盾的主体日益多元化。根据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利益获得和利益受损的维度来看,社会群体可以分为特殊利益群体、普通获益群体、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底层群体。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导致产生社会矛盾。通过调查发现江阴社会矛盾的参与主体除利益受损的底层群体之外,部分退休干部、教师、企业职工和军转干部等群体围绕利益问题所引发的社会矛盾逐渐增多。

⑶社会矛盾冲突方式多样化。江阴社会矛盾冲突的表现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矛盾个体从孤军奋战到组团作战,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日益呈现出组织性和策略性。此外,发达的网络为社会矛盾的主体延展了社会矛盾生成的渠道。特别是,有些群体会利用对信息传播有着裂变效应的微博,采用对亲属、朋友等群体产生巨大影响的微信,这些最新的信息传播载体极有可能成为社会矛盾的助燃剂,引发大规模的社会矛盾。

⑷社会矛盾扩张性和交叉性增强。通过调研了解到,目前社会矛盾的存在并非单一,如征地拆迁问题和村级资产管理、环境污染紧密相连。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某一特定的社会矛盾处理和化解方式不当,都会导致社会矛盾的延展、衍生和激化等,给社会矛盾的化解增加了难度。

2.江阴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

江阴社会矛盾表现出总量增加趋缓,涉及范围不断扩大,矛盾冲突程度不断加剧,化解难度日益增强等特征。江阴立足超前防范、坚持关口前移,逐步形成了“四化模式”,有效推动了社会矛盾纠纷及时就地解决,确保将大量社会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构建网格化的矛盾排查体系。江阴运用网格化管理理念,积极构建遍布全市的矛盾纠纷排查体系。2012年,月城镇先行试点矛盾纠纷网格化管控机制,即以村民小组或居委、居民小区为基本单位,组成1个网格单元,以3-5个网格组成1个网格组,以村或社区为片,组成片格,建立全覆盖的矛盾纠纷空间排查体系。每网格单元设立矛盾纠纷排查信息员,每网格组设矛盾纠纷排查组组长1名,每片格设立片长1名,所在地司法所人员每人挂钩1-3个片区,负责联络和指导责任片区矛盾纠纷网格化排查管理工作。实行网格、组格、片格层级负责制,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和隐患预警工作,及时掌握跟踪各种纠纷隐患,动态掌握其发展情况。今年,全市推开矛盾纠纷网格化排查管控工作。目前,全市共建矛盾纠纷网格化排查片格278个,组格3214 个,网格单元54155个,实现了网格化排查管控村(社区)全覆盖,社会矛盾纠纷网格化排查管控取得明显成效。

构建类别化的矛盾处置方式。在深化展开社会矛盾排查化解过程中,新桥镇立足本地实际,不时创新工作办法,把目前可能存在的矛盾分为16大类,分别对应相关的职能部门。把各类矛盾分为五级:一级社会矛盾由村(社区)直接调处或在职能部门指导协助下调处;二级社会矛盾由镇维稳办调处和督办;三级社会矛盾由镇分管指导实行包案调处;四级社会矛盾由政府主要指导人担任调处;五级社会矛盾由镇党委主要指导担任调处。“五级分类法”的施行,进一步完善了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有效地化解了全镇的社会矛盾,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各项工作的和谐开展。

⑶构建专业化的矛盾调解队伍。早在2006年,江阴市就开始着手建立一支法律政策水平相对较高、年龄层次相对较轻、人员队伍相对稳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并按照调解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的要求,面向全市聘用具有较高法律水平、热心调解工作的知识型人才。从当地文化程度较高、语言能力表达较强、有强力责任心、德高望重的“老人”“能人”“贤人”中选聘调解员。江阴还于2011年首创星级调解员评定,根据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能力、政策法律水平、工作实绩等,将调解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经评定达到一星、二星、三星级的调解员,镇里将按月分别给予100元、200元、300元不等的奖励。今年5月,江阴又经过公开招聘,招录了首批23名社会执业律师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来。社会执业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能准确定位矛盾纠纷性质,把握矛盾纠纷方向,以公平公正的第三方身份,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发挥沟通、平衡的引导性作用。

构建协同化的矛盾化解机制。一是协调对接机制。全市实现了上下联动、互动对接,对重大、疑难、易激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联动处置,避免事态扩大。信访部门与法院诉调工作相衔接,由法院不定期派人对专业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二是信息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市、镇(街道)、村(社区)、规模以上企业、调解小组和调解信息员五级信息网络,广泛收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及时处理不安定隐患和矛盾激化苗头,做到纵向贯通、横向互联、反馈迅速。三是社会矛盾分析报告机制。坚持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分析例会,及时收集整理全市社会矛盾类型、特点等相关信息,定期向相关部门反馈,定期向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等有关部门通报。四是责任追究机制。对在社会矛盾调处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与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因人为造成矛盾纠纷调处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或者造成重大恶劣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及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建议并配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综治、司法等部门实行责任追究。

二、基层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的困境

基层政府虽然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践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社会矛盾管控能力仍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1.社会矛盾化解的压力不断增大

社会矛盾是由各种原因和条件相互交织而成,呈现出“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的复杂关联。如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往往相互纠结、叠加,增加了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和社会矛盾化解的难度。特别是大量的社会矛盾往往由乡镇一级基层政府或村级自治组织来承担,但基层政府所拥有的政策、财力、人力都十分有限,基层政府对萌芽状态的社会矛盾处置稍有不慎,就会产生负向效应,进一步增加了社会矛盾化解的难度。此外,在维稳是第一要务、地区稳定是考核刚性指标的背景下,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面临的矛盾化解压力不断加大。特别是维稳目标出现了异化,重视事后的化解而轻视社会矛盾源头的预防,未能从根本上消灭引发社会矛盾的源头,特别是一些利益受损群众接二连三地上访,甚至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增添了基层政府和干部化解社会矛盾的压力。

2.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不断增强

江阴经济发达,社会转型较快,不可避免地出现社会矛盾增多、社会各阶层摩擦冲突增多、社会共识难以形成、社会利益难以统筹的“两多两难”现象。随着改革的纵深推进,将在更深层次上触及各方利益。如城镇化必然带来大规模的征地拆迁、企业搬迁等活动,有些城乡居民的现实利益受到损害。群众在表达自己利益诉求时,往往是合理与不合理的诉求掺杂在一起。特别是一些群众当法律对自身有利时,借助法律的力量表达诉求,当法律对自身无利时则借助情理来表达诉求。在基层出现一些过度维权的现象,部分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或本社区、本单位的利益,向政府提出过分的利益诉求,甚至采取不合理、不合法的手段。某些群众将非制度化手段来解决问题当作一种惯常的策略和维护权利的常规手段。

3.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机制不断失灵

江阴成立了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专门机构,同时建立了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的大调解制度、信访及群体性突发事件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在这一机制推动下,有效解决了一些社会矛盾。但这些化解社会矛盾的重任往往分担在政府身上,没有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分担。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现有的矛盾预防化解机制效果并不明显。政府在有些社会矛盾化解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努力让一些老上访户按照法律的规定终结上访,但这一目标始终难以实现。这涉及到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基层政府和干部们往往对此无能为力。

三、基层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

社会只有在解决社会矛盾中前进与发展,有矛盾不可怕,关键是如何面对和处理社会矛盾。从根本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非一日之功,需要地方政府探索建立一整套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的解决方案,提升政府社会矛盾的管控能力。本文认为,有效的矛盾化解路径需要理念的转变、化解制度的完善以及化解策略、具体技术等。

1.转变社会矛盾的治理思路

化解社会矛盾需要转变治理思路,实现从传统的社会统治向社会管理再到社会治理的转变。社会和谐是一种动态的和谐,是在化解社会矛盾后利益格局的平衡。必须打破一讲和谐就不承认矛盾、不承认冲突的观念。充分认识到当前的社会矛盾主要是利益型矛盾,而不是政治对抗性矛盾,具有利益可协调性。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化解矛盾的根本源头,改善社会生态环境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产生的因素与条件。

2.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新机制

现行的一些社会制度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要在当前政策法规的框架体系内,改革不利于社会矛盾化解的相关制度,为社会矛盾的柔性化解创造宽松的社会空间。要完善新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即在化解社会矛盾时,构建一套新的处理矛盾的运行模式,即建立新的制度、新的规范、新的处理方式。新的化解机制从转变思维开始,即从管理转变为治理,从专政转变为协商、从刚性治理思维到柔性治理思维;特别是要实现从堵住社会矛盾到疏导、预防社会矛盾的转变。社会矛盾化解新机制还应充分考虑利益表达、利益诉求、利益分配和利益补偿方面的机制完善,以实现利益性社会矛盾的源头减压。

3.提升社会矛盾的化解策略

一是用法律解决问题。提高用制度化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法律应在权力之上。将目前大量无序的社会矛盾纳入法律体系内,以规范有序的方式来解决。对于已经产生的社会矛盾要多注意用调解、协商等方式来解决,促进社会和谐。二是积极预防。目前江阴的大部分社会矛盾都与利益纠纷有关,多年的工作实践证明,矛盾如果能在第一时间内、第一环节中得到解决,其治理成本最小。因此,必须始终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先。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更多地放在基层、放在平时、放在准确地掌握社情民意和及时把握社会动态上,深入开展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着力化解各项矛盾纠纷。特别是村(社区)、镇(街道)基层党委、政府对群众反映的切身利益问题,要千方百计予以解决,缓解矛盾、化解纠纷,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三是柔性维护社会稳定。基层地方政府要提高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能力,要以科学、理性的思维对待社会矛盾,以非暴力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的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新的社会力量,引入谈判协商等新的解决问题的方式,要创造多方协调等新的解决问题的机制。

4.建立社会矛盾的预警体系

社会矛盾的预警和预防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举措。社会矛盾的发生与发展有一定的规律性。这要求管理部门在社会矛盾发生之前,通过各个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监督和联合排查,将潜在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化解于无形,这才是进行社会矛盾治理改革的“治本之策”。因此,政府应考虑建立社会矛盾的预警机制和预警机构进行有效的“事前控制”,及时排查并合理消除潜在的社会矛盾源和导火索。

参考文献

[1]刘霞.多元社会的稳定逻辑——论转型期社会矛盾化解的协同治理机制构建[J].学术前沿,2013(1)上.

[2]金伟.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性质、特点与调处思路[J].江汉论坛,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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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海波.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总体特征、生成逻辑与化解之道[J].学海,2012(1).

[5]郑杭生.注重源头治理,促进社会管理科学化[J].学习时报,2011-3-28.

[6]朱力.走出社会矛盾冲突的漩涡——中国重大社会性突发事件及其管理[J].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7).

第8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范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fdafdaffda”为你整理了这篇关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调研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关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调研报告 为深入了解济源基层矛盾)纠纷特点、化解成效、存在问题,我们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济源基层矛盾纠纷的新变化、新特点

(一)宏观政策导向变化,使调解在矛盾化解中作用更加突出。一是越来越多原信访案件转向了更彻底的调解范畴。二是群众对党员干部、调解员的信任度不断提升。三是一些原来只能靠法律诉讼途径强制解决的矛盾纠纷有了依靠政策去调解的更大空间。

(二)经济社会加快速变迁,导致矛盾纠纷更加复杂化、化解的难度加大。一是矛盾纠纷的类型更加多样化、性质更加专业化。二是矛盾纠纷的主体更加多元化。三是矛盾纠纷的化解难度持续加大。

(三)矛盾纠纷的区域性差异加大、行业性特色突出,促使化解更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山区镇矛盾纠纷的高发期多集中在农忙时节、上级检查等人员相对集中的时段。平原镇以劳资纠纷,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等为主,矛盾纠纷的突发性、随时性、群体性特征明显。街道办事处矛盾专业性、行业性特征更为明显。

二、济源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亮点经验

(一)“三调联动”,让三种类型的调解实现了各展所长、优势互补。探索建立了“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能把法、理、情有机融合优势,有效破解了矛盾化解过程中“法律约束刚性但没有弹性空间”“政策侧重利益平衡但缺乏硬约束”的不足,将三者有机结合成一个常态化实体、固定化平台、专业化团队。

(二)“警调对接”,让更多矛盾纠纷在发生现场得到了及时、有效化解。整合社区民警、社区辅警等村居警务力量,将全市232名社区民警纳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兼职调解员队伍进行管理,同等享受案宗补贴待遇,提升了基层民警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积极性。一年来,共化解矛盾纠纷4000余起,今年前8个月警调对接化解矛盾纠纷占总量的46.2%,成功率达100%。

(三)“诉调对接”,有效缓解了司法诉讼的压力。探索建立了人民调解参与诉前调解的工作机制,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一年来,共参与诉前纠纷调解3000余件,同期民事诉讼立案数量下降达9%,有效缓解了司法诉讼压力。

(四)“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的组建,实现了矛盾纠纷化解中“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去干”。组建了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物业纠纷、环境保护纠纷、土地承包纠纷等12个市级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去年以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共调解矛盾纠纷1700余件,极大提升了疑难类矛盾纠纷的化解成功率。

(五)流动着的“老崔调解车”实现了“变上访为下访”。司法局和大峪镇以“老崔调解车”为载体,打造出了流动服务平台。目前,“老崔调解车”年处理矛盾纠纷200余起,济源年信访量下降近30%。

(六)居(社)“和事佬”、街道“矛调庭”北海品牌,压实了矛盾就地化解责任制。北海街道创新设立“一庭三组”, 即矛盾诊断调解庭、矛盾调解专业组、观察员组、档案文书组,以模拟法庭形式运行,使疑难问题能够药到病除。

(七)“道德积分管理”制度,让德治的软约束有了可考量的硬标准。轵城镇以“道德积分储蓄站”为载体,以“孝、善、信、勤、俭、美”为积分内容,以户为单位积分,群众根据积分可到合作商户(银行)兑换礼品逐步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的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坡头镇白道河村将每个道德积分兑换成0.5元,极大地提升了德治在矛盾化解中的作用。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调研发现,一方面,调解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矛盾纠纷出现的新特点对调解工作的专业性、规范性要求越来越高,而我们当前的调解工作在队伍建设、机制规范等方面都存在很多不足,亟待加强。

一是以预防为重点加强源头治理。调研发现,矛盾纠纷化解的第一个环节预防,虽然在认识上都很重视,但在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比如,矛盾纠纷排查很多都变成了“层层填表格”的被动应付;“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受经费、责任心、知晓度等因素影响,发挥的作用受到了限制。因此,在预防环节,需进一步建立“督导机制落到实处”的有效手段,确保最大程度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是充分发挥基层调解力量的作用。调研发现,化解矛盾纠纷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但村(居)级调委会存在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必须把矛盾纠纷化解的重心落实到镇(街道)、村(居、社区),抓好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调处,必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三是加强人民调解队伍专业化建设。尽快推动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建立社会化招聘、职业化运作、专业化服务、契约化管理的机制,使人民调解工作尽快作为一种职业出现。

第9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后的持续过程,当前农村多数社会矛后是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的化解与农村改革发展进度、两个文明建设水平、基层组织状况、地方性规范强弱有着正相比的关系。正确认识矛盾新形势,准确把握其演化规律,才一能有效防范和处理农村基层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人们在生活和经济方面遇到了很多新问题,特别是收入、土地、于群关系、就业等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矛后,影响面广、情况复杂,日渐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制约因素。如不能有效及时加以疏导和化解,将会干扰改革和发展的深入进行,将会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成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基础和重要保证。

   一、农村社会矛盾的新特点

    与以往相比,当前农村社会矛盾在矛盾主客体、类型、动因、表达方式等诸多方面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点。一是矛盾主体的变化—矛盾多元化。由传统型的以熟人社会中的熟人之间、村庄内部成员间的矛盾纠纷为主,逐步转化为现代型的村民与外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村民与基层政权之间的矛盾纠纷为主。二是矛盾客体的变化—矛后复杂化。主要社会矛盾转移到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新利益格局造成的矛盾、城乡差异学致的矛后、干群矛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矛盾等与传统不同的新型矛后。三是矛后类型的变化—矛盾交叉化。由传统型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为主的简单民事纠纷,逐步转化为现代型的经济纠纷、干群关系纠纷、宅基地纠纷、农地征地纠纷为主,而几大量表现为群体性矛盾纠纷,甚至出现了民事纠纷、行政纠纷、轻微刑事纠纷相互结合渗透的复杂情况。四是矛盾动因的变化—矛盾利益化。由传统型的出于“咽不下这口气”、“讨个说法”、“找个说理的地儿”的动因,逐步转化为现代型的多出于经济利益,纠纷动因的利益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五是矛盾表达方式的变化一一矛盾群体化。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利益诉求和表达愿望不断增强,出现诉求表达组织化、解决方式群体化、激烈化倾向。有相同或相似利益诉求的个人在认识上、情感上很容易联结起来,以至统一行动去维护或争取自己的利益.如集体_卜访、告状、乃至进行某种有组织的抗拒,甚至闹出种种事端。同类性质的矛盾或冲突也会随之发生共振作用,处理不慎,可能引起甚至诱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出现部分无直接利益冲突。

二、农村社会矛盾演化规律

    任何矛后都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农村社会矛盾同样也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之分,农村社会矛盾的多元化、复杂化、交又化、利益化、群体化是农村社会矛盾发展的普遍性。就其矛后特殊性来看,农村社会矛盾具有明显的地域化,不同地区、不同村庄的矛盾发展演化有很大的区别,与当地改革发展进度、两个文明建设水平、基层组织状况、地方性规范强弱有着必然的联系。

    第一、矛盾的发展演化与改革发展进度有一定关联。矛盾在不同时空条件乒,往往相对集中地表现一于某些问题,构成一定时间里的矛盾难点、热点,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议论、磨擦、争执。当这些矛盾热点问题得到解决,又产生新的矛盾热点、难点,再次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议论、摩擦,当第二个矛后热点解决,又产生第三、第四个热点,……唯物辩证法认为,普遍存在、永恒发展的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因,事物变化、发展的过程就是各种矛盾不断产生、发展并被解决的过程。当前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多是我们在城镇化、工业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伴随各地城镇化、工业化建设的进展不同,涉及利益关系调整和思想是非纠纷的社会矛盾程度也有所不同。

    第二、矛盾的内容、形式及其变化,同农村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水平及其变化,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农村社会矛后是现阶段农村社会发展现实状况的综合反映。因此,农村各种社会矛盾的特点及其变化,都同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状况紧密相联。一般说来,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地区,围绕经济利益展开的各种矛盾,具有量大、面广、表现尖锐,容易激化且影响深刻的特点。而在经济文化相对比较发达的地区,山农村基层政府和党组织工作体制不健全、法制不健全,农村领导干部工作水平不高或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作风不深入等引起的矛盾,则比较多见。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地区,各种人民内部矛盾不仅在数量上明显少于其他地区,而且表现形式也较为缓和,比较容易化解。

   第三、矛盾的发展变化和基层组织状况有着直接的关系。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关注度的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对三农的扶持和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各村可支配的收入大大增加,一些贫困村也有了为民办实事的经济来源。但由于基层民主建设的规范化程度不高,制度化建设相刘一滞后,有些地方村两委班子长期不健全,村民自治体系基本处于瘫痪状态;有些地方村干部的民主法律意识不强,好事办不好;有些地方干群关系严重对立,甚至发生暴力冲突,对党的农村政策顺利贯彻执行造成了极不利的影响。一个共性的问题是,越是村集体凝聚力强、班子团结,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问题越少、矛盾越少,经济发展的后劲越大,村庄越和谐。越是村班子瘫痪、凝聚力差、村集体无力的矛盾越多、困难越重,几容易形成恶性循环。

    第四、矛后的化解与地方性规范的强弱呈正相比关系。社会矛后的化解往往涉及到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常常要顾及现实的力量对比,在“情、理、法”和“力”之间寻找平衡点,这个成为村庄的共识的平衡点就是地方性规范。地方性规范的生成有两种:内生和外生。“内生”就是村庄内部出现一个正义的力量,将人们重新聚合成一个紧密团体,人们在团体中交互频繁,在密集的公共生活中产生出新的生活、生产和交往共识,并在不断的交互作用中型塑成规则和伦理要求。“外生”就是政府力量对村庄生活和个体私密生活的介入,即嵌入制度,将一种更为通用的道德准则强制贯彻于人们的生活中,久之而内化(濡化)成人们的身体无意识,成为内生的秩序。调查显示,地方性规范强、道德舆论能较好发挥作用的地方,社会整体秩序较好。村庄共同体解体,原子化的村庄则多数处于无救济的状态之中,矛盾冲突的化解往往利用暴力解决的方式。

三、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对策分析

    第一、正视矛盾,制定社会风险预警机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也是一个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过程。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农村发展的阶段j胜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在改革发展过程中,要制定社会风险预警机制。在定政策、作决策、上项目、搞改革时,不仅进行经济效益评估,还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强化公众参与,把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好事办好,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涉农矛盾发生:设立信息直报点,聘请信息直报员,及时准确收集信息,做好舆情分析,完善矛盾应急组织体系和保障体系。

    第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近年来,多数社会矛盾是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因不同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而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要解决这些矛盾,在总体思路上,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坚持落实党和国家惠农富农的各项政策,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城乡协调发展,更加重视关心群众疾苦,把扩大内需的投资项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让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同时,加大对农民致富技能培训和外出务工培训,引导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全方位开辟农民增收新途径、就业新渠道,千方百计让农民有事可为,有钱可挣。农民因勤而乐,因富而安,乐生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