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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精选(九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1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

关键词:新型经营主体;组织创新;山东裕利

进行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促进农业经营组织合理化,经济效益最大化,进而实现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发展。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的农业产业体系、合适的经营组织形式来支撑。在组织创新的基础上,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不仅能够提高农产品生产率,促进农民增收,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农业效益和竞争力,并形成完善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组织的创新,可以解决传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业经营组织内部和外部的诸多矛盾,提高农民的主体地位,促进农业经济转型发展。可见,通过经营组织创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公司发展概况

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目前,公司占地面积26800平方米,固定资产4800万元,恒温冷藏库10座、总储量800万千克,是集蔬菜种植、加工、销售于一体、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外向型企业。公司先后被命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公司建成高标准有机蔬菜生产基地2000余亩,带动2400多农户按照标准化规程种植蔬菜。公司现有三个农产品基地,分别位于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山下小榆林村(占地300余亩),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叩官镇磨台子村(占地1000余亩)和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市许孟镇仁里村(占地700余亩)。

1.发展现状

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的基地位于五莲山下,凭借独特的地理优势,发展多种产业。目前,产品一共有26个品种,其中以土豆、洋葱、胡萝卜为主,大约占总数的65%-70%,其余的主要有牛蒡、山药、白萝卜、贝贝南瓜、西红柿等。另外,种植火龙果、草莓、葡萄只占很小的比例,一般是用于休闲观光采摘。由此可见,蔬菜产业是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的支柱产业。截止到2015年,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的蔬菜产业总产值达到2100多万。

二、经营组织结构的演化

1.“公司+农户”

目前为止,学术界对“农户+公司”模式解释,大体有两种,一种认为“公司+农户”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就是单纯的指公司和农户两个独立的个体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交易;另一种认为公司与农户之间不仅签订合同,进行交易,农户还可以用入股的方式参与公司的运营中,这样,极大程度上密切了农户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从概念上来说,农户是进行农产品生产的个体,公司是农产品加工销售的个体,“公司+农户”模式很好的结合了两者的优点,进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

可见,“公司+农户”模式是指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公司与农户建立的一种经济关系,在此基础上开展一系列的一体化经营,并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

“公司+农户”模式往往采取订单农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户直面市场的风险,使农户可以专注于农业生产,从而获得从事农业生产的利益,但是农户很难得到公司价值增值的部分。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的起初的6年,基本上采用“公司+农户”的模式。这时候,虽然公司有盈利,但收入并不稳定,这主要是“公司+农户”模式受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和自然条件(一系列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的影响比较大,公司和签约农户都有违约可能。因此,“公司+农户”模式的运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双方不断重复交易而建立的内在信用约束。

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在总结“公司+农户”模式的优势劣势后,进行组织创新,引入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合作社,于是形成了一种新的生产组织模式,“公司+合作社+农户”。

2.“公司+合作社+农户”

“公司+农户”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所以需要在原有的关系中迁入一种新的组织――合作社。合作社是公司和农户共同建立的,合作社代表农户和公司各自的利益,合作社成员既有农户代表也有公司顾问,是连接公司和农户关系的桥梁,最大程度上降低公司和农户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冲突。“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的运行机制是合作社分别与公司和农户签订合同,合作社成为衔接公司和农户的中介组织,发挥着桥梁作用,对农户和公司双方均有制衡。首先,合作社和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农产品的收购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合作社会实地考察农户的实际情况,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对农产品的生产数量、产品品质、收购价格、收购时间等方面做出详细评估,并在合同中有所体现;然后,根据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合作社联系农户,与自愿加入合作的农户签订合同,同样在农产品数量、质量、价格、时间等方面做详细规定,统一组织农户进行农业生产。在公司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农户或者合作社也会对农产品进行简单的初步加工,然后再卖给公司,经过公司验收,收购的农产品符合合同签订的要求,公司按照当初合同规定的价格将报酬付给合作社,合作社按照自己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提供的服务比例收取小部分利润,剩下的分配给农户。

“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虽然比“公司+农户”的模式有优势,保障了农户的利益,但是同样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大部分r产品上市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农产品的需求弹性系数较小,我国农产品市场不完善,导致农产品价格很容易出现变动。当市场对某种农产品需求大于该农产品的供给时,会导致该农产品的价格超出正常的价格水平。在巨大的利润驱动下,农户会忽视与合作社签订的合同,自行将农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这样会导致合作社所需农产品的数量短缺,而合作社对社员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即便社员违约,违约成本也很低,从而间接损害公司的利益。

基于上述弊端,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在原有的“公司+合作社+农户”组织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组织创新,对公司的运行模式进行改进,形成了“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

3.“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

“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是对“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的进一步完善。公司联合合作社,租用农户土地,建立生产基地,实现农业生产的自主生产经营。蔬菜生产基地由公司统一负责管理,合作社为公司和农户牵线搭桥,促使农户与公司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基地按照合同规定对农产品进行统一收购,在农产品生产期间,由合作社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统一分配专业技术人员等,为农户提供帮助。这样,合作社负责基地的生产管理,向农户提供生产支持。实质上,在“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下,基地、农户都在公司的管理下,而合作社起到了联结市场与公司的桥梁作用,并将农户纳入自己的保护范围内。在一定的情况下,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合作社的管理提供必要的措施建议,“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农户对市场信息了解不深入、科技信息不完善等缺点,而蔬菜生产基地的建设也帮助农户解决了生产市场前期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困难。

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自己出资建立具有“裕利特色”的蔬菜生产基地,公司在农业科技和农产品品牌创新方面汲取国内外经验,结合公司情况,积极进行组织创新和技术创新。在科技协作方面,公司邀请加拿大邓日波博士团队,进行技术指导,并与曲阜师范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和青岛农业大学等高校和科研单位合作,邀请专家定期进行技术讲解。公司在发展壮大的同时,积极进行农产品品牌建设。目前,公司拥有自己的品牌――“伟然”牌农产品,在日照及其他5个城市的大中型超市设专柜。公司还拥有自己的实体店,积极参加广交会、蔬菜博览会、国内有机产品参展会。“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是在“公司+合作社+农户”基础上又一次创新,是一种新型的组织模式。

三、营发展主体面临的困难

通过对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模式创新的分析研究,可以看出“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对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其形成与发展主要得益于国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支持和企业自身在利益驱动下的规模扩展。从目前的考察发现,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生产经营者老龄化严重,受教育程度低。基地雇佣的工人大多数是当地土生土长的农民,他们主要根据传统方式进行农业生产。由于农业生产收益低,风险大,对高学历年轻人吸引力不大。雇佣的农民文化程度偏低,大部分人都是初中文化水平。公司在邀请高校专家进行技术讲座时,他们对新技术、新知识的接受程度较低,而且学习的积极性也不高。

其次,公司没有建立很好的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公司生产获取相关农产品的市场信息相对迟缓,并且由于农作物市场价格波动大,容易出现生产的盲目性。

第三,公司涂地流转实施困难。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本,他们对土地流转的接受程度不高,甚至有排斥心理。农户不敢轻易流转土地经营权,担心土地流转后就不能收回。公司和农户之间没有建立稳定的流转关系,流转期限短,再加上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因此约束了公司进一步经营规模的扩大。

第四,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规模化生产扩大的同时,缺乏相应的专业生产技术支撑。在进行技术宣传时,需要公司从外地聘请专家、技术人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四、对策建议

1.重视培育现代新型职业农民。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要密切与政府、相关职业技术院校的合作,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地方政府应该为培训职业农民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提升农民综合素质,提高他们学习和掌握现代化技术的能力,让他们具备收集分析农业信息能力、经营管理能力与市场开拓能力。从目前的实践状况来看,单一依靠政府,比如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高参与生产经营的农业劳动者素质。因此,有必要探索一种合作共赢机制,增强企业参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主动性。

2.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保障和实施细则。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加强调研,研究制约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体制与制度障碍,制定流转细则。同时,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宣传,健全土地流转服务。积极探索土地流转新模式,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土地流转中,确保农民利益最大化。建立法律服务体系,促进土地流转规范化、合法化、秩序化,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3.完善相关的扶持政策,加强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促进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不断完善当中,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与壮大都需要一定的财政支持和制度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重要载体,离开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不可能获得较好的发展。

4.在实践中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创新的新模式。本研究认为,组织创新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和壮大的主要推动力。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结构也会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创新的新模式、新路径依然是地方政府和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中面临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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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

关键词: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632145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股份制经营、联合体等。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家庭农场登记”。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重要选择。如何加快仙游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本文提出一些看法,供参考。

1 仙游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

仙游县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台了《中共仙游县委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通知》等多项扶持政策和措施,帮助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至2015年底,有农民专业合作社607家,其中部级示范社3家,省级示范社7家,市级示范社25家,县级示范社55家;有家庭农场29家,其中省级示范场3家,县级示范场9家,经营总面积232.67hm2;股份合作农户近1300户,面积103.33hm2。

在新型经营主体量上发展的同时,仙游县重视质上的提高。全力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开展横向联合、协作和交流,鼓励派员参加农业部、福建省农业厅、经贸厅等单位组织的农超对接、农交会、产品展示会等,引导对外开展产销对接,促进不断发展壮大。仙游县度尾仙溪果业专业合作社成立初期,只有7户种果大户参加,经过几年来的不断发展,现已有社员152户、专业技术人员26人,果园333.33hm2,仓库600m2,在城区设立营销窗口8个,社员年比周边农民人均增收25%以上。仙游县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已在北京、上海、南昌、杭州、宁波、广东、厦门、福州、泉州和莆田等地设立门店,开设直销店(点)22个,门店总面积1850m2,覆盖县级以上城市10个,涉及消费人群150万人,年销售达3700万元。新型经营主体已成为仙游县农业产业化的领头雁,规模化生产的生力军,标准化生产的排头兵。

2 存在问题

2.1 个别新型经营主体性质模糊

有的合作社是公司、企业翻牌成立的,出资结构不合理,存在少数人操控倾向;有的农户土地既是合作社的基地,又自己注册成立家庭农场。

2.2 运作不规范

大多数的新型经营主体没有内部控制制度。合作社、股份制企业和联合体没有建账核算,没有按章程办事,没有成员账户,分配不合理,财务不公开。部分家庭农场没有财务记录。

2.3 主管不明确

对新型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不完善。一些新型经营主体没有登记,大多数的新型经营主体在工商部门注册后没有在农业、税务等部门备案和登记,处于失管状态。有关部门对不运作和不规范的新型经营主体没有管理职能,难以处置;个别解散注销的新型经营主体没有财务清算,没有登记报备。进入农业部门名录的新型经营主体比例不足30%。

2.4 扶持政策难落实

农业部等国家9部委《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要求,“给予用地用水用电支持”、“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水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相关价格”;《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在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资金上报、“三品一标”和龙头企业评选、用电用水、税收等方面为新型经营主体争取最大权益,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但落实这些扶持政策阻力极大。至2015年,仙游县只有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设施农业用地建批复,3家合作社获得福建省电力部门农用电优惠批复。

3 发展对策

3.1 重视支持,创造有利发展环境

县委、县政府要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拳头产品, 将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发展计划,帮助促进发展。要利用各种会议,通过送科技下乡活动等途径,积极推介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和意义,宣传优惠政策,引导农民自愿联合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对科技示范户、专业户、种养殖大户等调查摸底,帮助其联合互助,建立新型经营主体。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项扶持资金,鼓励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3.2 指导服务,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对符合条件或有创办新型经营主体意愿的农户和其他经营大户,介绍创办流程,帮助起草章程制度,指导召开发起人会议,完成相关记录和申办材料,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工商部门要简化设立流程,帮助完成注册登记工作,依法办证。税务部门要在票据领用和纳税上给予支持,服务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3.3 理顺关系,明晰新型经营主体性质和产权

在申请设立新型经营主体时,必须明确成员资格和出资方式、入股对象,明晰新型经营主体成员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合作社、家庭农场的产权关系。应加强新型经营主体立法工作,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外,应明确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的主管部门和赋予管理职能。新型经营主体的合并和解散,必须进行清算,并报登记机关核准和主管部门备案。

3.4 加强培训,规范新型经营主体运作

要加大培训和服务力度,组织新型经营主体业主进行业务培训和参加省、市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依章办事,不断提升新型经营主体自我发展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水平。要帮助新型经营主体完善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完善财务管理、议事规则、现金管理、生产销售、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规定,规范开展财务核算。要利用登记名录的机会,将指导、宣传、服务贯穿始终,促进规范发展。对合作制、股份制、公司制的新型经营主体,必须有规范的章程,明晰的产权关系,健全的服务功能,完善的监督机制。要按照“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社会反响好”标准,鼓励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创建成为示范社、示范场,提高发展活力和带动农户的能力。

3.5 重点扶持,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第3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原因;对策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原因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分为四大类,即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市场化程度高,主动对接市场,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普遍存在,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原因。

(一)缺乏有效抵质押物

金融企业出于资金安全性考量,长期以来都偏好保值性较好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放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资产为农村自建房、集体土地、农业机械,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等抵质押融资尚处在试点阶段,加之缺乏统一的信息交流、资产评估及要素交易平台,农村生产要素抵质押还比较困难,资产处置变现更是缺乏有效的交易渠道和增值保值空间,银行信贷风险被放大,直接制约了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的有效性和可拓展性。从而形成了“企业贷款难、银行难贷款”的两难局面。

(二)风险补偿机制覆盖不全面

农业具有生产周期长、环境影响大、回报见效慢的弱质特征,受自然条件和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涉农贷款的还款来源依赖于农业产品销售的回笼资金,因此,涉农贷款管理难度大、收益水平低、贷款收益难以覆盖贷款成本。目前,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仍有较大缺陷,一是农业保险支持力度不够,涉农保险风险大、利润小、实际操作困难,商业保险机构普遍不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政府出资组建的农业贷款担保公司尚处于探索阶段,业务发展缓慢,覆盖面不足;二是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基金等机制绩效不明显,出于信贷安全考虑,各商业银行对涉农贷款均设定了一些准入条件,符合准入门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少,另外,尽管有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代偿风险,但商业银行出于内部不良管控压力,在信贷风险追责制度十分严格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办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业务更加谨慎。

(三)信用环境还需改善

近年来,农村地区信用环境整体趋好,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自身文化水平、法律常识的限制,仍然存在重生产经营盈利、轻视个人信用的状况,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债务违约等现象仍时有发生,部分地方政府对商业银行化解信用风险支持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的制度。

(四)经营行为不规范

新型农业主体大多是由农户发展而来,受农户教育程度、市场眼界、专业技能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导致其经营不规范、财务制度混乱,商业银行很难对企业做出全面客观的判断,对企业发展的稳健性、可持续性、盈利能力等难以做出客观合理评估,因此对贷款的安全性没有把握,在农业新型主体缺少抵押物的情况下很难发放信用贷款。

(五)金融产品缺乏针对性

商业银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定制的信贷产品相对滞后,缺少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另外,商业银行贷款手续繁杂、限制性条件多、抵质押品要求严格,这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的突发性相背离,抬高了信贷成本。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统筹协调

建议由政府牵头,成立由政府金融办、农业、工商、税务、人民银行、银监部门、金融机构等多部门组成的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过程中信用评级难、抵质押物不足、信贷准入门槛高的问题。

(二)加强金融创新

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发、运用、推广适应农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变化以及农业生产周期的信贷产品,重点是通过互相联保、引入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加大小额免抵押信贷产品的投放,满足多元化融资需求。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典型示范、上门宣传等方式,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识到讲诚信是提升其发展能力、市场信誉的前提,进而将讲诚信、重信用纳入到日常经营的重要方面。综合运用经济、市场、行政等手段,严厉打击恶意逃费银行债务行为,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持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第4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

关键词:农村;经营主体;人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土地规模、技术装备、资金投入、经营理念、农产品供给等方面,明显优于普通农户。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普通农户仍然占大多数,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逐渐崭露头角,成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现代农业的新生力量。目前看,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发展的难题是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也就是农业发展的后劲不足。为此,笔者针对辽宁省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调研,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背景分析

中央规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目前,农业部农经统计报表系统中,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数据每年都进行统计,可以了解到相关情况。而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并未统计,无数据来源。因此,仅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数据进行分析。

1.家庭农场。据统计,截止到2016年底,辽宁省在县级农业部门登记备案的家庭农场5321家。其中,有4620个家庭农场从事种植业,占总数的86.8%;家庭农场共有2.6万劳动力,平均每个家庭农场4.9人左右。

2.农民合作社。据统计,截止到2016年底,辽宁省农民合作社4.8万个。其中,有2.69万个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占总数的56%;有4134个合作社从事农机、土肥、植保等服务,占总数的8.6%;合作社社员165.66万人,平均每个合作社社员34.5人左右。

3.示范家庭农场主结构。据我们对2014年200个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主有关情况统计分析:从文化程度看,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102人,占总数的51%;高中、中专等文化程度的67人,占总数的33.5%;大学以上文化水平的仅有8人,仅占总数的4%。从家庭农场主的年龄结构看,30周岁以下的16个;而40-49岁之间的有78个,50-59岁之间的有53个,这两个年龄段的群体,成为家庭农场经营的主力。

二、主要问题

1.文化程度、学历水平普遍不高。国家将家庭农场定位为“是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从辽宁省农民文化程度分析,初中文化程度占56.8%、高中文化程度占3%(资料来源2008年辽宁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整体看,农户文化程度水平不高。据“辽宁家庭农场信息应用平台”统计分析,家庭农场主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占比为55.7%,高中文化程度的占比为18.6%,虽然明显高于普通农户,但与城镇居民文化程度差距较大。

2.年龄结构偏大。家庭农场主、合作社负责人,承担了带领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力量。因此,需要这些人员头脑灵活、接受新事物快、精力充沛,要有冲劲干劲、勇于实践的精神头,只有这样,才能在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现实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年龄较大,与现代农业对农业经营者的要求存在差距。据“辽宁家庭农场信息应用平台”统计分析,家庭农场主年龄在31-40岁的占比为20%,而41-50岁的占比为41%,51-60的占比为26.4%。甚至出现了60岁以上的家庭农场主人数比30岁以下都多的现象,真实反映了家庭农场主老龄化的问题。

3.“农二代非农化”的问题比较普遍。农业是利用动植物的生长发育规律,通过人工培育获得产品的产业。因此,农业劳动生产率普遍不高,存在富余时间,收益也不高。特别是农村改革开放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速度普遍加快,进一步影响了农业后备力量。据统计,2016年农村常年外出务工劳动力290.35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3.2%。据典型调查,虽然家庭农场主想要其子女“子承父业”,安心种田,但“农二代”大部分都在外打工,由于年轻、适应能力强,时间一长,基本不愿意返乡务农。

4.带头人管理能力不高。辽宁省合作社大部分由农民领办,农民领办的合作社约占93%。这些带头人是生产或者销售方面的行家里手,但对于合作社组织建设、民主管理、规范建设等经验不足,重视不够,缺少专业管理知识的培训。比如农民合作社的会计岗位,一般聘请的会计是从事企业或事业单位会计,他们对合作社的特点不太清楚,对会计业务的特殊规定没有完全掌握,所以直接影响了合作社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三、对策建议

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代表了农业未来发展方向,将承担起现代农业的建设工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农村人才”培育计划,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为此,我们建议:

1.明确培训对象。为实现培训目的、效果统一原则,建议对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在农业部门登记备案)、农业部门掌握的合作社(正常、规范运转的)负责人开展专门培训。据统计,今年上半年,辽宁省家庭农场登记备案5844个,农民合作社5.08万个,全省大致需要培训6万人左右。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培训,可以安排3年、按照年度实施培训,逐步实现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轮训一次,解决他们生产、经营、销售、管理等问题,提升他们的个人素质和经营能力。

2.确定培训形式。培训可以采用比较灵活的方式进行,如聘请专家学者就某一方面的问题进行讲解;可以请种植大户讲解种植经验,讲心得体会;也可以实践操作,互动交流。一是在培训时间安排上,建议利用农闲季节(每年的11月到来年2月之间),组织开展对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负责人的培训,培训时间可以在10天左右。二是在培训内容设计上,可以按照种植品种、农机、设施农业等分类培训,培训生产技术、法律政策、产品营销、经营管理、惠农政策等,使培训内容具有针对性、操作性。三是在培训场所上,可以利用现有农业职业学校的教育资源和场地,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培训工作。

3.建立农村人才库。经过培训后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农村人才库中,并通过互联网,建立紧密型管理模式。一是建议依托农村人才库,投资开发手机应用APP,通过智能手机端,实现农村人才之间“供需”互动,参考“滴滴打车”模式,解决农业生产者临时用工(帮工)、技术服务、资金拆借等问题。二是开展农村人才表彰活动,每年评选一批示范带动力强、影响力大的农村人才,并实施物资奖励政策。三是对纳入农村人库管理的,金融部门放宽抵押担保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放款,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

4.调动培训对象积极性。一是与涉农大专院校沟通,逐步开展学历教育,解决农业经营者学历较低的问题。或者针对家庭农场主的“农二代”,开展农业专业学历教育,引导“农二代”返乡从事农业生产,解决就业问题。二是继续实施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奖补政策,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规模,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三是对参加“农村人才”培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免费培训;对参加学历教育的,可以实施财政补贴政策。

第5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困境摆脱;体制创新

一、引言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下农村农业经济发展效果显著。市场化专业化正在影响着我国农业经济的实际状况,不断的推动农业经济标准化发展。作为农业经济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由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形成。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还需要不断的进行完善,整合小型农户,提升经营主体的素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需要更加深化的进行研究。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

2012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且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这种职业农民的界定并不是简单的划分农民,而是旨在提升农民的专业文化素质,使农民更加符合新时期农业发展的需求。界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新时期农业发展的重要需求,也是农村经济转型改善传统发展方式,克服经济规模使用效率等方面的缺陷的重要举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提出进一步的扩大了农业经营规模、提升了劳动生产力,保证了农业生产的商品化。构建农业经营增长体系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键,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在现代化发展的影响下不断的提升物质技术水平,保证经营管理方式创新。这是符合目前中国农业发展的实际状况的。新型农业经营不能够盲目的追求规模,要实现土地产出与经济增长模式的适应性。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阐述中改变了以往的“规模经营主体”的说法。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及困境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农村经济发展基础,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之后,赋予了全新的发展意义。新型农业发展主体在个体家庭基础上逐步的实现了土地规模的扩大性经营,在一些地区出现了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产品交易场所。这种新型交易场所主要依靠农民专业合作、龙头企业等服务组织。并且相应的服务组织不断的扩大,数量持续的增加。利用土地股份等合作形式开展的新型服务组织将进一步的打开市场销售,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增强地方农业企业的实力。保证农民基本利益不会受到侵犯。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困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的过程中还会受到多种方面因素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生产规模较小,无法形成巨大的经营效益。在体制机制运行的过程中存在违规情况,没有合适的人才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最为主要的是土地管理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农村经营状况受到规模等因素在资金投入上还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金融滞后性不利于农村经营发展需求。农业大户无法获取相应的贷款,限制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的扩大。保险方面没有专门的用于规划农业保险补贴,在比例的覆盖上差异性较大。农业会直接的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当出现灾害的时候无法进行保障性赔偿,不能够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城乡发展水平不均衡,分割式管理造成农业人口在城市入户条件较高,无法享受到城市教育、医疗、卫生等,这样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不能够放弃农村土地,同样还不能够享受到城市优越的条件,土地无法流通使用,在土地经营规模的投入上无法进行扩大化。在政策的制定上还不能够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农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农业合作组织不能够获取到相应的政策资金支持。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前提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持续的创新改革,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组织,实现农产品市场化发展,产业化生产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新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提升农业生产规模,提升农业生产组织化的保障。也是未来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趋势。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的体制创新

(一)强化土地承包政策

为了能够进一步的推动农村经济的增长,保证农民的根本利益,在土地使用权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确定。保证农民的土地权益,在土地使用上,要稳定土地预期,明确财产权,鼓励土地进行积极转让,这样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土地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过度经营。强化土地服务管理措施,建立基层土地信托服务,为土地的流通使用构建积极的有效平台和良好的使用环境。根据农产品的生产情况加强土地项目监管,保证土地用途的正确规划。在根本上遏制土地出现“非农化”状况。完善分配机制,在鼓励土地流通使用的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建立与土地使用稳定的合作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加强农业生产建设用地规划,保证农业生产建设用地的耕地资源的完整性,避免占用耕地情况的出现。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充分利用可耕地资源。各地区要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按照比例对耕地进行分配,保证生产建设的稳定性。结合乡镇利用总体规划,在农业生产建设用地上要严格执行土地政策规定,保证仓库、储粮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深化金融改革

农村经营状况受到规模等因素在资金投入上还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金融滞后性不利于农村经营发展需求。农业大户无法获取相应的贷款,限制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的扩大。因此要持续的加快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资本的依赖程度,将发展重点放在金融组织的“内生”系统上。规划农村资本的应用,积极有效的引导农民开展合作组织,农村合作金融的成立将会带动农业经济的增长,解决农村农业资金不足情况。制定奖励措施,强化监管,保证农村资本能够得到合理化应用。强化指标体系建设,加强支农责任,在根本上改善农村金融发展不利的状况。地方财政要积极鼓励农村经济发展应用,制定财政补贴保险办法。鼓励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新型农业保险,对于规模较大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要制定扶持政策,发展农村信用保险的同时要给予充分的补贴。这样才能够适应新时期农村经济的增长形式。考虑到中西部地区财力较弱,中央财政应选择一些区域重要农产品给予保费补贴。总之,地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与金融资本的应用相互结合,共同发展。

五、结束语

新型农业经营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业经营模式,这种农业经营在规模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完善。对于农村经济的增长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受到土地、规模等因素的影响,新型农业经营还存在一定的根本限制,无法解决融资扩大发展问题。因此,根据各地区农业经济发展实际状况,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制创新工作,制定相应的政策予以解决。对当前形势下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研究,实现农村经济增长现代化。这也是将新型农业经营作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环节。只有不断的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才能够进一步的推动农业现代化,全面进行农村深化改革。(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程保晶.“中国梦”视野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问题研究[D].西南石油大学,2015,5,1

[2]王国敏,翟坤周.确权赋能、结构优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J].改革,2014,7,15

第6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中外 融资问题 经验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2(c)-0125-03

2015年11月国务院颁布《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文件提出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安徽省作为农业大省,壮大现代化农业主体已经成为迫切的任务。然而,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融资匮乏一直是制约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笔者通过描述中外学者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理论的研究,采用比较分析法,结合典型国家和地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功的经验总结,为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经验。

1 中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理论研究动态

1.1 国外研究犹

从世界范围看,大部分的国外学者主要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定义成3个组织:产业化生产为主的农场经营模式、现代化农户与合作社的联营形式。美国和日本的农业理论和融资渠道的研究,居于世界前列。

(1)美国农业主体的融资动态。1992年,以北美的面食食品加工厂为开端并不断发展,最终形成了一个新的模式――北美新一代合作社[1]。根据美国地区性农业经营的特征,农业经济主要的融资渠道是以权益融资为主,以负债筹资为辅。农业企业成立之初,美国政府会给予各种政策、资金的支持。并且,政府机关督促大多数银行给予农业企业利率扶持,一定程度上削减了融资的利息成本。

(2)日本农协的融资动态。众所周知,日本农协的快速发展和有效运作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日本经济的发展。不仅如此,日本农协在技术支持和销售渠道两个方面对农业企业起到促进作用,一方面加速了农业资金的回笼;另一方面也缓解了融资不足的问题。并且,农协在向社会成员吸收闲散资金的同时,以较低的贷款利率向协会成员提供“政策金融”,大力推动日本农业经济的发展。

鉴于国外学者的研究理论,特别是美日两国在农业经营融资方面的成果经验,对改善中国新型农业组织成立之初资金不足的局面,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外的研究理论已经不足以提高农业经济的发展速度。并且,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融资所面临的困难不同,所以必须提出针对中国国情特征的农业发展融资战略。

1.2 国内研究动态

中国大部分学者在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侧重点往往在于理论研究,缺乏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践研究,特别是关于融资领域的拓展。

李晓渝博士后(2006)在《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融资问题研究》中,结合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通过调查研究,试图从国家政府、农民本身、金融体系这3个方面提出辅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缓解融资困境的方法[2-3]。

而对于新型农业组织的资金匮乏问题,国内学者将它归纳为四大因素。包括农业组织融资问题的研究,农业企业融资模式研究,金融支持与产业化领域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融资模式及产生问题的研究。

(1)关于各地农业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杨厚智、何萍(2007)通过实地调研法,对南充市的农业政策进行研究,发现在农业组织融资过程中,政府存在严重的政策缺失[4]。广东省农科院科技情报研究所成员黄修杰、杨景锋(2009)通过对全省中小型农业企业的调查研究,找出其融资困难的原因,试图提出改善这一局面的方法[5]。

(2)关于农业企业融资模式的研究。陈娟芬(2005)从宏微观两大视角,论述BOT在农业经营中的利用。结合各地区农业融资的规模和特点,做出改善融资困境的可行性方案[6]。

(3)关于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及农业产业化的研究。姚增福(2008)从金融体系方面找出了农业企业融资困境的原因,概述为中国的金融体系是以国家银行为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性金融,在市场经济中不能充分有效地运转,三者之间难以兼容,迫使中国农业经济一直没有改变融资难的局面。归纳为以中央银行为导向,商业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为手段的农业产业化金融资源不能有效运转,各类金融之间缺乏兼容机制,不能发挥支农助农的积极作用[7]。余章炎(2001)也从侧面论证了金融扶持对农业经济的重要作用[8]。

(4)关于融资结构及问题研究。何苗(2007)在2005年通过对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的经营数据进行研究,找到了影响上市农业公司各种可能因素,得出农业企业的外源融资偏好[9]。

综上所述,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还处于萌芽状态,学者对中国农业的不同研究,对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壮大起到了重要作用[1]。也为该文进一步研究国内外农业主体融资渠道方面提供了更加可靠的理论依据。

2 典型国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经验借鉴

该文对美国、日本的农业组织融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适合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缓解融资难的方法。

2.1 美国农业经济组织融资的实践与经验

2.1.1 美国农业经济组织的融资结构

第7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

我省家庭农场发展初见成效

浙江是家庭农场起步最早、发展最好的省份之一。近几年我省发展家庭农场势头较好,特别是衢州、宁波、嘉兴、绍兴等市先行先试、捷足先登,结合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创建工作,在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上措施扎实、步伐稳健、成效明显。

有利于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家庭农场是农民的“聚宝盆”。由于经营明确、产权明晰、责任分明,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这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富有生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作用十分明显。如衢州全市2187个家庭农场,2012年平均每个家庭农场年产值82万元,利润16万元,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6?郾14万元。海盐全县2012年家庭农场成员年均收益4?郾8万元,是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2?郾5倍。慈溪市是国内家庭农场的主要发源地,1117个家庭农场2012年实现产值11?郾7亿元,亩均产值比普通农户高出30%以上。

有利于“菜篮子、米袋子”安全。家庭农场自我约束和质量安全意识比分散农户要强,可为市场提供更绿色、更丰富、更实惠的农产品,有利于保障粮食和其它农产品的市场供给。如衢州市家庭农场的农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100%,在省内外城市供不应求;慈溪市家庭农场农产品远销东南亚等国,还荣获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产品出口先进市县”称号。

有利于提升农业科技水平。由于产业化、机械化、规模化程度较高,家庭农场正在成为生态高效农业和可持续农业的“领头羊”。加之技术、资金、人才要素比较集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标准,有效助推传统农业的转型升级和提升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如海盐丰联农场投入300多万元购置了拖拉机、插秧机、烘干机,还建立了农产品加工中心,不仅保证了自家农作物的种植收割,还为周边3000亩散户农田提供服务,该农场的新品种多次荣获全国和全省的农业博览会金奖。

有利于缓解“谁来种地”的矛盾。现在许多地方农村都面临“农无传人”的威胁,农村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力纷纷转向非农产业,留守的大多是以妇女、儿童和老人为主的“386199部队”;而家庭农场主,既是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也是新生代的工商企业家,极大地吸引了本土和城市有识之士加入其中。这些人过去是为赚钱致富而“洗脚上岸”,如今则是为谋求更大发展而“穿着皮鞋下田”。同时,对大学生创业创新也有较大感召力。随着家庭农场“引才聚财磁场”的不断增强,种田大户和乡村青壮年及大学生经营家庭农场的越来越多,农村“空心化”问题得到缓解。

有利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鉴于目前农村人口经商务工者较多和农业效益偏低的实际,一些地方农田抛荒和无人种地的现象时而可见,而家庭农场则能大大减少土地闲置。通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获得农户自愿流转土地的承包租赁权,形成“少数人种多数人田”的局面,土地的集中使用大大提高了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因此,家庭农场越多,土地的抛荒闲置会越少,土地的利用率会越高,如我们在慈溪和海盐农村走访中没有看到一片撂荒闲置的田地。桐庐“万强家庭农庄”承包租赁的全是闲置的荒山杂地,经多年艰辛垦荒创建了“适度规模、种养结合、立体循环”高效生态农业,如今,满山披绿滴翠,四季花果飘香,成为一个生态高效农业的典型和现代农业旅游的热点,全国各地前往考察参观者已达8000人次,被评为浙江省科学发展创业创新十佳典范,得到了农业部的肯定。

我省家庭农场发展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省家庭农场整体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但作为新生事物,家庭农场也存在一些不可被忽视的问题。

“小、散、弱”现象比较明显。当前,我省家庭农场的数量还不多,且集中分布在一些农业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还没有形成较强的经营实力和影响力。不少家庭农场有面积而无规模,有数量而缺效益,有特色而无品牌;加之,集中连片种植少、产品品种少、机械操作少,难以形成产业化、商品化、标准化,抗市场风险较弱。总的来看,我省与上海、江苏、山东等发展家庭农场比较快的省(市)相比尚有差距,一些地方对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性、迫切性认识不足。

要素制约比较突出。贷款难、保险难、用地难是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主要“瓶颈”。贷款难:目前农村金融体系尚不完善,缺乏有针对性的农业信贷政策和办法;同时,从财政途径得到的奖补很少,资金不足问题较突出。保险难: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缺位,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较窄,缺乏适合家庭农场的保险产品。流转难:近年来土地流转困难凸显,市场供求失衡,农户惜租且租期偏短、流转费用上涨,家庭农场难以扩大经营规模,更不敢多投入。

规范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比较薄弱。一是管理和服务有待提升。一些地方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还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情况;不少家庭农场依赖传统的农耕方式和经验,加之基础设施简陋,粗放式的经营管理较为普遍。同时,家庭农场在项目申报、商标注册、市场准入等环节上,感到的是繁琐、费时、化钱。二是技能培训和劳务提供有待完善。家庭农场主多数是从土生土长的种养殖大户转身而成,文化知识和管理经验较少,懂技术、会经营的能人不多。同时,当前农村务农劳动力老龄化严重,难找有知识、懂技术、有经验的劳务人员,农忙时季节性雇工更难。症结在于各地劳务市场和职业教育尚未建立面向家庭农场的劳力招聘和人才培养的机制。三是挂联帮扶工作有待加强。除个别示范性家庭农场外,多数都处于自生自长、自产自销状态,离高标准现代家庭农场还有较大差距。希望相关部门在技术辅导、产品营售、品牌创建、质量安全和规范管理等方面给予结对帮扶,以提升家庭农场的现代化经营理念和先进科技的应用水平。

深化家庭农场发展

的几点建议

实现“中国梦”,基础在“三农”。作为有6?郾5亿农业人口的中国,与美国现有的200多万个家庭农场相比,我国家庭农场发展还有很大潜力。而对七山一水二分田的浙江和善于勤耕细作、商品意识强的浙江农民而言,发展家庭农场可谓天时地利、机不可失。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家庭农场的建设,2013年8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就政策扶持、措施制定、目标落实等作了明确要求。着眼我省家庭农场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提出以下建议。

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是抓好示范创建和规划引导。各地要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为推进现代农业的一个重要抓手,解放思想,创新举措,统筹谋划,注重做精做强和辐射带动,当前尤要注意从实际出发,既大胆地培育发展,亦要防止急于求成、一哄而起和贪大求全,不应将家庭农场的发展数量作为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要整合农口、工商、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扶农强农惠农资源,齐心协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对家庭农场的申报和注册,要简化手续、减少流程、提高效率;鉴于目前国家农机补助目录,我省的一些小型农机和适用农机不在目录的情况,有关部门要适时制定让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享受的农机补助目录;电力部门要保障家庭农场的正常用电和优惠用电。二是加强管理和行业自律。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工作面广量大,要着力提高家庭农场经营组织化程度,积极引导家庭农场抱团发展和增强后劲,鼓励和支持成立“家庭农场联合会”或“家庭农场协会”,使之既是农场经营户的“娘家”,也是政府联系的“桥梁”;充分发挥其在信息咨询、产品销售、品牌创立、技术服务和形象展示等方面的作用。要建立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和农产品安全可追溯制度,鼓励家庭农场配备自检设备,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三是政治上爱护家庭农场经营者。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呵护家庭农场先进模范人物,积极培养现代家庭农场主,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家庭农场主适当开展评选表彰,亦可选为“两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劳动模范,以鼓励他们为国家为社会不断做出贡献。

强化家庭农场的要素支持。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和拓展融资渠道。由于规模效应和产销需求,目前家庭农场融资需求普遍上升,各级政府的支农资金要更多地向家庭农场倾斜,并进行多种形式的农业直接奖补。要积极探索和推行农业设施评估抵押、土地经营权证质押、农业订单质押、农业保险保证质押、政银存贷挂钩、农业担保基金等金融创新服务。税务部门要在税收上实行优惠政策。如作为我省首个家庭农场培育发展试点市的衢州率先走上家庭农场“破冰”之路,仅对市区家庭农场就增加信贷额度2?郾5亿元;宁波市计划到2017年培育示范家庭农场1000家,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扶持资金。二是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经营家庭农场也有风险。要制订能进能退的规定,以使家庭农场之间可以自由转包租赁,又不让土地流出方农户吃亏受损;鉴于被租赁农户对承包出去的土地盈益不大(年收益大约800―1000元)的实际,提倡建立土地流出户入股分红和养老保障、社会保险等办法,让农民享受集体土地增值和发展家庭农场带来的“红利”。要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险品种,如小额农村家庭财产保险、小额人身意外保险、务工农民小额保险和农业生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切实提高家庭农场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三是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实现土地适当集中,是发展家庭农场的基础。要完善土地流转机制,深化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适应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需求;在坚持和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关法规,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搞活土地使用权;针对土地流转限期短的问题,要引导和鼓励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长期或长久流转,以让农场主吃下“定心丸”,从长计议来加大投入和放心经营。四是坚持适度规模经营原则。鉴于我省地域土地资源禀赋的差异,以及种粮、种菜、种水果和养殖类家庭农场对规模经营的需求,应适当放宽土地经营规模最低和雇工人数限制的规定,只提出适度规模经营的原则要求;同时,充分尊重经营者和农民的意愿,既要避免家庭农场规模小而少效益、无效益,也要避免家庭农场规模过大而不精、不活。

第8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类型

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任何个人和组织。而新经营主体则是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由改革初期相对同质性的家庭经营农户占主导的格局向现阶段的多类型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转变。2012 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它们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目前,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指出,“新型农业(含林业、渔业,下同)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

相对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特征:(1)规模上是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生产。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多局限于家庭,规模较小,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具有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生产技术水平高。(2)经营方式上是集约化经营,传统家庭经营方式多停留在“靠天吃饭”状态,而新型经营主体具有现代经营管理意识,能够实现对资源要素的集约利用,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都比较高。(3)价值取向上,传统经营主体,虽然也面向了市场,但因生产经营能力很低,多是被动地受市场行情影响状态;而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化程度高,能主动按照市场需求安排农业生产活动,绝大部分产品都要进入市场,能够和市场实现有效衔接,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4)劳动素质上,尽管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是农民,但前者素质过低,而后者则职业化。

二、现阶段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实必然性

(一)顺应了农村体制改革发展趋势的历史必然

20 世纪70 年代末期的农村改革,确立了农户在农业经营中作为微观主体的基础地位,激发了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业农村生产力,实现了农产品由长期短缺到自给自足,从总量基本平衡到多年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但由于传统的小规模、自给半自给农户家庭经营为主,很难形成规模经营,很难进行产业升级换代,对自然资源的浪费与破坏也很难从宏观上进行干预和治理。因此,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过三十五年的发展,从当前情况看,我国业已具备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基础和条件。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填补传统农户分化造成的缺失,构建包含多元化经营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从中国农业发展趋势看,中国农业将向规模化趋势发展。过去,农业是小农经济,生产规模比较小,效率比较低,成本比较高。2006年的第二次农业普查显示,中国的农业生产经营户每户经营9.1亩耕地,每个农民只经营5.2亩地。这样一个小规模的农业,净收入很低。这样的收入没有办法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也就没有办法确保中国的粮食安全。目前,农村土地流转速度正在加快,农业规模经营比例明显上升,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蓬勃发展,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条件已经成熟。

(二)顺应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城镇化和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历史必然

1. 工业化、信息化和城镇化迫切需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农业发展乏力问题。我国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保持经济稳定增长,一方面,需要加快城镇化、工业化的进程。另一方面要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是大势所趋。然而由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导致土地资源紧张,加上生态文明建设迫切要求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增强组织程度,提高科技含量,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第9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

党的十提出,我们要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组织化、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近年来,华亭县通过大力实施以工哺农战略,积极培育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全面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初步形成以专业合作社为纽带,专业大户为骨干,龙头企业为支撑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多样化发展态势。

1.1 发展速度逐步加快。“十一五”末,县上将核桃、草畜、药材、蔬菜确定为特色富民产业,启动实施了“一园三区”现代农业基地建设,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也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重大突破。目前,全县共注册登记专业合作社124个,其中:畜牧业类68个、林业类12个、种植业类30个、服务业类6个、其它类8个,发展农业龙头企业25家。

1.2 经营方式灵活多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变了传统的生产经营模式,逐步向生产加销售一体化经营的方向转变,由单一要素的合作向劳动、技术、资金、土地等多要素的合作方向转变,初步形成了“公司+基地+农户”的组织合作模式。

1.3 辐射带动成效明显。各类经营主体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相互促进,融合发展,全县建成蔬菜、药材、肉牛等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28个,带动1.5万户农民进入产业化经营体系,有效提高了农业组织化程度。

2 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看,华亭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处在起步和探索的阶段,发展势态良好,但也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问题。

2.1 土地流转还不够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经营,必须将规模化的土地供应作为前提,大部分的农民都抱着宁可抛荒也不可失地的想法,害怕失去地权,不愿意把土地流转给其他人耕种。加之全县山大川小、山地多川地少,农户情况千差万别,成片流转较为困难,阻碍了规模化发展。

2.2 规模档次还有待提升。全县的经营主体虽然种类繁多,但是缺乏有品牌、有影响力的省市级龙头企业。规范化运作的合作社太少、高水准的种养殖大户少、精深加工的能力还不强,多数还处于出售原材料或是生产初级农产品的阶段,产业链条难以向生产环节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的拓展。

2.3 投入保障还亟需改进。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规模扩大,需要大量周转资金投入,但涉农贷款还缺乏有效的抵押和担保的平台,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日显突现。目前,农业保险还存在着法律缺位、财政补贴少、保险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等诸多问题,农业保险尤其是政策性保险不能完全满足经营主体发展的现实需要。

3 对策及建议

3.1 加快土地流转,不断壮大发展规模。我们要按照“稳定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的思路,加大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的步伐,规避土地所属权的纠纷,引导、支持和鼓励农户采取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入股等多种的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化发展提供土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