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私募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范文

私募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私募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1篇:私募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资产保管 份额登记 风险隔离

2017年3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同时还了《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截止目前,基金业协会先后公布了三批44家服务机构备案名单。对于私募机构来说,将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有利于促进私募机构的发展,尤其是中小型私募机构,可以降低中后台的运营成本,私募机构可以轻装上阵,专注于投研和资产配置等核心业务。试行办法的正式出台,亦有利于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类别包括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根据中基协的通知,基金份额、基金估值和信息技术系统三项业务职责和履责要求是重点规范内容,对于新增的基金募集、投资顾问等两项服务业务类别,具体要求将另行规定。根据规定,这五类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外包给在中基协登记的服务机构,也可以自行办理,但是无论是外包还是自行办理,均需要满足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这意味着自行完成这些业务也要达到试行办法规定的相应业务标准。

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包括募集机构开立的募集结算资金归集账户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开立的注册登记账户。专用账户必须由监督机构O督,且监督机构对投资者资金安全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可以担任监督机构的有以下三类:

1、在协会完成份额登记业务登记的服务机构;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

监督机构和服务机构可以统一,但是必须做好内部风险防范。

正式稿中删除了“资产保管”内容。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资产保管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账户管理、清算交割、财产凭证保管等服务。另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或者在协会完成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登记的服务机构可以从事资产保管业务。资产保管与基金托管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律关系不同,基金托管属于信托关系:在《基金法》下,投资者与管理人及托管人之间是信托关系,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承担双重受托责任。私募基金在不选择托管的情况下,可以委托资产保管机构代为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管理人和资产保管机构之间是委托关系。

原则上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与托管业务不能由同一机构担任,第二十四条特别强调了服务业务与托管业务的隔离,明确了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接受委托担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务机构,除非该托管人能够将其托管职能和基金服务职能进行分离,恰当的识别、管理、监控潜在的利益冲突,并披露给投资者。

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由原来指引的备案制改为登记制度。试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己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而原来的外包服务指引规定服务机构应当进行备案。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根据协会的规定将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在发生变更当日备份至协会指定数据平台。正式稿将T+0调整为T+1。

第2篇:私募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范文

几个月前,他成了浙江一家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虽然对“私募”、“有限合伙”等诸多概念认识都还不是那么清楚,但李书平还是一次性投了3000多万元。

“这些年在全国各地炒房,连本带利大概就这么多。”李书平说,自2010年开始,他将手中的房源逐步变现,却始终没有找到新的投资领域。“这部分资金就是作为资产配置结构里最稳健的部分,你看现在哪个行业能替代房地产?”

2009年到2010年,李书平尝试过用房地产信托替代炒房。“开始感觉还不错,保险,收益又高。”李书平说,他认购的信托产品中,有一款的预期收益高达25%。后来,房地产信托越来越多,选择余地却越来越小,“有几个项目看着不错,找当地朋友打听一下情况,就是不敢买。以前开发商发信托,就像去吊生理盐水、葡萄糖,后来发信托就像是为急救病人输血。”

李书平说,在过去多年的炒房过程中,他有了一群专门的炒房团朋友。“大家都从楼市抽出资金,也尝试过其他投资,但始终没有找到合适的行业。”

直到2011年底,李书平才在同乡的介绍下,找到了一个让自己认为满意的投资方向- - -私募房地产基金。

“风险低,收益高。发起人以前就是个开发商,实力不强但口碑不错,也有人脉。可以低价在市区搞一块地建别墅,等楼市回暖了,绝对能赚钱,就算卖不掉,自己住也好。”

李书平说,他参与的私募基金,只针对这一 个项目。这样的模式,在江浙民间很流行。

他也有疑惑:这个从海外引进的房地产投资“新模式”,与以往的信托究竟有什么样的不同?

房地产“私募”乱局

2007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颁布实施,打通了中国私募基金投融资渠道,使得PE的股权合作有法可依。

直到2010年,由于楼市调控和房地产信托产品发展受阻,房地产私募基金才开始大发展。

所谓房地产私募基金,是投资人将资金委托给专业管理人投资于房地产开发或运营的一种合伙投资形式。私募地产基金投资房地产项目后,通过项目公司股权增值(土地溢价)和房地产项目销售(品牌、产品溢价)实现收益。退出方式包括房地产项目销售利润分配、合作伙伴回购、股权转让等。

住建部的《人民币房地产私募基金发展报告》说,2011年,人民币房地产私募基金融资总规模已近千亿元,较2010年增长了一倍。未来3年,中国房地产私募基金总规模可能达到5000亿元。

“最夸张的一天,我接到6个短信,都是理财公司推荐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在上海一家私募房地产基金负责项目开发的杜建军告诉《望东方周刊》,这一度让他对这个行业充满了忧虑。

“漫天撒网寻找投资人,给人的感觉就是整个市场充满了混乱、短期化的氛围。”杜建军说,在国外,房地产私募基金是富人的游戏,最低门槛也要几百万美元。

混乱的另一个表现,是开发商也频繁收到短信。

“银行的门关了,私募的门开了。项目缺钱怎么办?* * *基金,专业收购优质房地产项目,为您解决资金难题。”指着一条开发商转过来当成“段子”的短信,杜建军说,“这跟炒房有什么差别?”

2009年回国前,杜建军在欧洲的私募房地产基金工作多年。“国内大多数房地产私募,说是借鉴国外成熟做法,其实是自己重新搞了一套,这是非常危险的。”

和欧美相比,中国的房地产私募基金才刚刚起步。在美国,房地产开发的资金来源超过80%依赖于基金直接融资,而在中国,这一比例为5%,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的70%来自于预售和银行贷款。

错配的基金和投资人

在基金来源上,国外基金募资对象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如社保基金、保险基金、养老基金、退休基金、投资银行等,即便是面对个人,大多也是通过家族基金、家族信托等形式来实现。

在国内,基金的LP大多是企业和个人投资者,“企业中,有相当多是中小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近年来土地价格大涨,且单次土地出让的体量越来越大,实力较弱的开发商被排除出这个市场,但他们又不愿意离开熟悉的行业,于是就转投私募房地产基金。个人投资者中,主要是企业老板、高管,其中也有房地产企业老板以个人名义的投资。”盛世神州房地产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张健告诉《望东方周刊》。

国内政策环境不成熟是导致这一局面的客观原因。

目前,中国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私募基金还受到政策限制。其中,保险公司是一个典型,《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明文规定保险公司 “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

“房地产私募基金在美国发展壮大,一个重要的宏观环境是上世纪70年代通过的一系列法案,允许保险、养老基金等机构

投资者投资房地产,并在80年代的税改中,取消了个人投资不动产的一系列优惠,从而使机构投资者成为不动产的投资主体。” 稳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涛告诉《望东方周刊》。

而眼下的现实是:稳盛所募集的人民币基金中,资金的40%来自于机构,60%来自个人投资者,“这和国际惯例正好相反。如此特殊的投资者结构,使整个行业处于错配的状态。”

按照国外经验,机构投资者与房地产私募基金最为契合。吴涛说,在国外,房地产私募基金的投资多为长线投资,体量大、时间长;一些机构投资者都拥有大量现金,要求稳定而长期的回报。

错配,则让国内的房地产私募基金,在融资时不得不面对着“痛苦”的局面。

“做路演是件很痛苦的事,一是各种奇怪的问题都有,二是对风险和回报的认识,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存在较大的心理落差。”张健说,2011年底,盛世神州成为第一只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备案,是为了获得一个官方认可的身份,为吸引机构资金做准备。”

被影响的运行轨迹

独特的投资人结构,影响着房地产私募基金的运行轨迹。

在国外,私募基金的投资多元。住宅、购物中心、办公楼、商铺、城市综合体、旅游地产、工业地产等各个领域,都有房地产私募基金的身影。

在中国市场,个人投资者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要求存续期短,快进快出。

上海智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伟海告诉《望东方周刊》,目前,即便是国内银行的私人银行中心比较成熟的客户,对房地产私募基金存续期也只倾向于2到3年,与国际上5年以上甚至更长的惯例相去甚远。

中国的大多数私募基金集中于住宅市场,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目前只有住宅开发可以满足这个投资节奏,并保证相当高的收益。

“英国房地产市场较为成熟,该国的房地产私募基金,大多是持有以甲级写字楼为代表的优质商业物业的‘核心资产基金’,因为这类物业租客品质好、租期长、收益高。”董伟海说,此外,英国还有专门从事楼盘开发或不良资产改造处置的机会基金,还有基金专门从事楼盘开发、不良资产持有,“这类基金的预期年收益一般在20%以上,而核心资产基金2005年到2007年间,年回报率则在15%到20%左右,金融危机后,业内普遍认为长期合理的年回报率区间在6%到8%之间。”

回报率有差别,风险也相差很大。董伟海说,成熟的投资人能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基金,而中国投资人虽然越来越成熟,但也有一些还没有足够的风险意识,且过于注重追求更高的回报。

在投资模式上,国外基金主要是进行股权投资。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类是收购房地产公司股权,再以项目销售退出;一类是以可转债形式投资,以开发商赎回退出。

相比之下,股权类投资的杠杆率更高,收益和风险也更大。而债权投资则相对稳定和安全。

在实际操作中,中国的房地产私募基金其实出现了较明显的分化。“不少小基金实际是以‘过桥贷款’为主营业务。”杜建军说,所谓过桥贷款,是指一种短期的过渡性贷款形式。一般情况下,基金以股权形式介入项目的部分环节,如拿地环节、开发环节或是销售环节。当项目获得银行贷款,或是进入前期销售后,开发商即以约定价格回购股份。

这类基金一般存续期较短,只有1到3年左右。

“简言之,就是赚快钱。”杜建军说,在二三线城市,一些中小开发商发起的私募基金,主要是把为公司自己项目提供过桥贷款当成了设立基金最主要的目的。

“在这类案例中,所谓的股权投资实际上像是高利贷的角色。”杜建军说,此类基金退出的主要途径是开发商赎回,“是从开发商口袋里掏钱,真正的私募基金应该和开发商一起赚钱,差别很大。”

还有一类典型的小型私募基金,则是由房地产行业投机资本成立的。“其实就是一群炒房客,挂着私募基金的名称。”上文提及的那些依靠群发短信寻找资金和项目的做法,大多出自于这两类小型房地产私募基金。

“前者的风险在于利益输送,后者只能算是更加团队化、专业化的炒房团。”杜建军说。

模式“改良”

在董伟海看来,国内的房地产私募基金行业在今后1到2年内会有一轮洗牌。

“房地产私募基金第一次大规模出现是在2010年,按照一般的投资周期,2012年之后这些基金就会有初步的业绩公布。这将带来第一轮大淘汰。”董伟海说。

在此之前,大型基金只能通过“改良” 运作模式来为投资人确立信心。

“一些开发商成为投资人之后,还是很相信自己的眼光和判断。”吴涛说,这就促使诸多房地产私募基金形成了“特色”的运作模式:绝大多数基金必须先找好项目,然后再以项目为核心募集资金,所有资金必须一次到位且定向使用。有些基金甚至是一个基金专门针对一个项目。

而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投资者认可这个基金的操作团队,就承诺出资(Commitment and CapitalCall)。基金将募集的资金形成资金池(Blind Pool),同时寻找投资项目,只要项目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认可,LP的资金就会迅速到位。

“国外投资人看的是团队和过往业绩,国内投资人看的是项目。”吴涛说,国内另一个普遍的做法,是GP(General Partner, 普通合伙人,负责经营管理,承担无限责任,有别于出资而不负责经营管理的有限合伙人LP)需要摆出更高的“同舟共济”的姿态。

根据国际惯例,私募股权基金GP的认缴比例通常为1%,表示自己愿意和LP共同分担投资风险。而在国内,私募房地产基金的GP出资则要5%到10%。

另一个原因是基金回报高,GP也乐意多投资多获益。

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主要上市房地产企业资本利润率为12%到15%,国内房地产私募基金的目标年收益率一般在20%到25%。

“抄底”2012

在风险控制的设计上,国内大型私募基金的做法基本沿袭自国外。

其中核心要点就是项目投前的尽职调查;投资期间绝对控制目标公司股份和董事会,合理使用一票否决权;以及派驻财务经理管理公司账目、公司印章、证照等,保证专款专用,在有销售回款时严格控制资金。

在实际操作中,国内的私募基金大多还会跟对方签订一个回购协议,这实际上是以股权投资的形式,仅仅承担债权的风险。

“在市场低迷的时候,这对投资人来说肯定是好事。但当市场恢复正常时,股权投资还是应该回归传统做法,既要高收益又不承担相应风险的做法毕竟不能长久。”杜建军说。

在收益分配上,国内房地产私募基金也大多沿用了国外通行做法,即以10%为门槛收益率,若基金收益低于10%,GP只收取管理费;若基金收益大于10%,则超额部分的20%为GP的绩效收益。

这超额部分的20%,在诸多房地产集团中,将是一笔重要的利润来源。

2011年,金地集团提出了一项名为“一体两翼”的战略架构变革计划,其核心就是“以住宅业务为核心,以商业地产和金融业务为两翼,协同发展,成为复合型的地产开发商。”

房地产金融业务正是其中的一翼。按照金地的规划,到2016年,金融业务将给金地贡献约20%的利润。

“2012年,正是房地产私募基金抄底的好时机”,管理着一个“海外热钱”基金的Clark Lu告诉《望东方周刊》,“房地产行业的资金紧张情况非常严重,银行和信托的路都走不通,销售回款难以指望,对私募基金却是好消息。”

“现在基金接手楼盘的价格,大约是市场价的七折以下。”Clark Lu说,信托兑付到期是中小开发商如今最头痛的问题。

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以来,房地产信托大规模发行,尤其是2010年3季度和4季度,发行规模到达顶峰。房地产信托产品多在1. 5年期到3年期之间,尤其是2年期的产品居多,多数产品在2011年4季度和2012年到期。

在房地产行业整体销售受阻的市场背景下,开发商通过销售回款方式偿付投资人本息的常规兑付方案困难较大。在上一波信托融资高峰中,85%的信托产品融资方为中小开发商,融资方分散,且融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下。

第3篇:私募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范文

观点二:《基金法》四大亮点;

观点三:《基金法》开启“大资管市场”;

观点四:《基金法》为统一监管留下接口。

观点一 发改委监管VC/PE是资源浪费

发改委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694号)》,说到发改委来报备的VC和PE,不能够参与二级市场交易,不能够申请公募牌照,我认为这样做会割裂资本市场。

第一,一个机构管私募的基金管得好了,如果愿意管公募基金应该是可以的,法律允许的。不应该出台一个部门规章来禁止它。

第二,任何一个私募管理基金想在资本市场上活动,截然分开是未上市还是已经上市的,对于资产管理来说,并不是有利的。如果要是监管分家的话,我们应该允许在法律范围之内,既符合证监会管的范围,也符合发改委管的范围的这些企业,自己作出选择,不要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说你不可以干这个,不可以干那个。

对于私募基金来说,重要的不是投向,重要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要合理地界定好权利、义务,这是非常重要的。VC和PE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如果因为监管当局的原因,不允许去参加这些活动,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不利。

VC/PE是资金的集合,是一个金融工具。这个资金的集合投资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的公司股权。发改委的通知和证监会的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争论,就冲突在灰色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这块。就我个人的观点,他们都是证券,起码它是一种金融投资行为,所以说如果把VC/PE的监管权同时都给证监会的话,市场上就不会有任何的矛盾,监管统一。

为了尽可能减少修法遗憾给市场带来的伤害,我认为应该建立金融事务统一由金融监管机构来监管的职能分工原则,这对市场来说是最好的。对于行政管理当局来说也是最好的,能够节省监管资源。

如果在国务院职能分工当中,明确由发改委来管理VC和PE,发改委从上到下要建一套系统,这是对监管资源的浪费。发改委的改革方向应该是更多地来搞好宏观,而减少对小事情的干预,这是最理想的状态。但是如果不能够实现在金融事务上的统一监管,我希望今后的监管当局,应该更多地尊重市场主体的选择权,为市场的发展多添剂,少加阻力,让市场选择的过程最后来形成一个更好的格局。

观点二 《基金法》四大亮点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有四大亮点:

第一是把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的范围。

第二是为非公开募集的管理人从事公募管理业务和公募管理人从事非公开募集业务打开了通道。第九十七条说,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突破。

第三是加强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保护。拓展了基金的组织形式,公募基金根据合同约定,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其实就是可以设立理事会,可以通过持有人大会推举出理事会来,有独立理事、专职理事,通过他们来代表公众践行监督。非公募基金,我们用描述实质的方法来明确了基金可以以公司的形式存在,以合伙制企业的形式存在,而规避了合伙制基金和公司制基金带来的认识上不统一,普通合伙人可以有一个董事会。

第四是可以避免基金层面的重复纳税问题。第八条中规定了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税的规定代扣代价,在基金上不产生税收。

观点三 《基金法》开启“大资管市场”

《基金法》修法通过之后,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实施之后,实质上就铺开了中国大资产管理的市场。

第一、许多机构能够进行公募基金业务,促进机构投资人的发展。证监会今年2月28号第十号公报公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根据这个规定,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公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都是属于能够敞公募业务的范围之内。

第二、基金管理制度设计以市场自律管理为主,会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和公民社会的建设。证监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协会登记自律管理。办法界定了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也界定了向证监会备案的条件,提到了单支基金规模超过1亿元以上,和基金份额超过50人的,应该通过行业协会到证监会备案。这个备案是真正的备案,是事后备案。

第三、用基金方式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丰富资本市场产品。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让证券公司可以用私募的方式来设立一个专项投资计划,以有现金流的资产作为基础产品的证券发行。这个就避开了现在在资产证券化过程当中,多个监管当局之间协调成本过高的问题,从证券公司发起私募的资产证券化,能够比较快一些。

第四、是大资产管理市场促进众多服务机构的发展。《基金法》修法之后,专门有一章来规定各类服务机构。首先是托管机构,打破了只有银行能够做托管者的界限,可以有其他的监管当局认可的机构来做基金的托管者。在基金的销售业务方面,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按照办法,也不完全都要通过银行的网络了,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也可以作为基金的销售方。基金的服务机构,公募的要注册,如果完全是私募的,基本上就是备案。

观点四 《基金法》为统一监管留下接口

本次修法为统一监管留下了接口和空间。《基金法》最大的遗憾是没有把VC/PE包括进来,各国的VC/PE都是在统一的证券监管的豁免条款下生存的,没有单独立法,就是豁免。豁免可以不管你,但是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以不豁免你。这一次金融危机之后,各国都加强了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包括股权基金。

怎么来留下接口呢?

《基金法》第95条第2款,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这就包括了公开发行但未上市的股权。

《基金法》授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拓展证券的范围。《证券法》当中把这个权利给了国务院,实际上国务院管的事情太多。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就说,国家要尽量少管,职能相同的事情应该归到同一类机构去管。证券市场金融产品其实是很复杂的。在这种具体的产品上把权利给证监会,有利于未来资本市场的发展。如果怕证监会权利太大做事不好,不能从限制它的权利这方面着手,而是应该建立严格的问责制。我们现在最大的问题是争权的时候人人都争,争到了权利之后没有问责,出了问题不作为和乱作为没有人去管他,我们应该从这方面去下工夫。

第4篇:私募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范文

3例违约事件创造了多项“第一”:首家由地方平台公司担保的私募债违约;由于发行人拟用于偿债的资金早已被法院冻结,从而首次将司法风险带入债券市场;早就被列入国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海信达)和个人还能为多支新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做担保,且在违约曝出之后,该担保公司继续失信。

按照民生证券的分析,自2012年6月推出以来,由于68%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期限均为3年,2015年起进入偿债高峰期,其中2015年到期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为150亿元,2016年和2017年分别为253亿元和263亿元。

若依眼下的“开场”表现,则有可能随着偿债高峰的到来,违约事件形成常态化。

《财经国家周刊》采访的多家券商和基金公司人士几乎一致提到,违约是意料之中,该“金融创新”产品在设计时的最大问题,是发行人和券商两头热、而投资人对此并无太多兴趣。

市场对此似乎也早有预期:从2014年四季度开始,新发中小企业私募债寥寥无几,“创新成果”渐成鸡肋。

值得关注的是,1月15日,证监会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首次正式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合格投资者作出明确规定和正式区分。分析人士解读为,这意味着中小企业私募债未来可能面临重大的转折。

违约“揭幕人”

1月25日,由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发行、在深交所挂牌交易的“12东飞01”中小企业私募债未能按时兑付本息,发生实质性违约。发行人拟用于偿债的1100万元本息资金被法院冻结。

“这是债券市场首次暴露司法风险。”国泰君安在研报中写到,当债务人已经面临其他债务违约或合同纠纷而面临诉讼时,偿债资金专户被冻结查扣的风险很大。

引人关注的是,为该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是当地城司东台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下称东台交投),在该债券违约后,东台交投却声明,称其担保对象只是该笔债券的评级结果、而非债券本身,并称发行人出具的《担保函》非真实文件。

目前,该债券持有人一致决定担保人东台交投,但遭到发行人东飞马佐里和受托管理人平安银行的反对,使得相应的司法程序难以启动。

紧接着,由同一担保人中海信达担保的“12蓝博01”和“12致富债”于2月4日、5日双双违约,而中海信达也是此前违约的“13华珠”债的担保方,因拒绝代偿,其早在2005年5月就被列入国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致富债”的另一位担保人周立康也已于2013年4月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之列。

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5日发行的“12致富债”是中信证券承销发行的第一单中小企业私募债,期限3年,采用“2+1”设计,即投资者可在2年期末(即2015年2月5日)行使回售选择权。

目前,由于行使回售权利时本应提前到账的20%本金并未如期到账,加之发行时的信息披露中屡现瞒报信息行为,投资人已对中信证券提出“十宗罪”的问责。

按照规定,中小企业私募债是由未上市的中小微企业在境内市场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期限在1年(含)以上、对发行人没有净资产和盈利能力的门槛要求、完全市场化的公司债券。只需由承销商向交易所备案,交易所对报送材料只进行完备性审核,不对材料具体内容做实质性审核。

多位受访人士均表示,中小企业私募债在当初发行时,即已预计会出现违约风险,信用债市场的真正首单违约案例也极可能出现在这一领域。

2014年4月,“13中森债”利息违约,拉开了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序幕,随后包括“13华珠债”、“12津天联”、“12金泰债”、“12华特斯”等先后违约,最终采取了何种措施解决、以及是否兑付,至今鲜有公开信息披露。

根据Wind数据显示,2015年到期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达到151只,而2014年只有48只到期。另外,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数量来看,2013年共有272只发行,2014年前三季度为301只,第四季度则发行了53只;今年1月仅有2只发行。

可以看出,一方面,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市场逐渐遇冷萎缩,另一方面,随着兑付高峰的到来,目前已披露的3笔违约案例或许只是违约大潮的“揭幕人”。

创新产品变鸡肋

“我曾参加过市金融办组织的‘私募债促进企业发展’座谈会,当时去了很多券商,基本都是营业部人员,”一位知情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回忆,当时各区的金融办都分别对口几家券商,出发点是好的,一方面想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另一方面帮券商揽业务、增加收入来源。

但其称,在现场就发现一个问题,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这个新品种,发行人、券商热,但投资人不热,因为10%?12%的利率相对其风险来讲是不够的,而且流动性也差,缺乏吸引力。

“我们从一开始就卖不出去,很多都胎死腹中。”一家总部位于天津的券商人士告诉记者,能发出去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大致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中设计了“转股条款”的,即该笔私募债发行人已经进入IPO通道,上市后债权人可选择债转股、直接持有股权;另一种情况是券商营销能力强,有多年积累的营销渠道,比如能够对接银行理财资金等等。

在深交所2012年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中,规定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有一定财务实力的企业法人和合伙企业。

“但一般买家大多都是券商资管、基金专户、信托产品等,基本都不是自营的钱,就是拿别人的钱去买。很多私募债就忽悠一些非机构的散户、大户去买。”一位私募基金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像社保基金、保险公司这些大型机构投资者都不会购买,商业银行参与的也很少,即使是券商固定收益部,很多也是观望。

“我们一直在观察,但从来不买,所以现在才能‘隔岸观火’。”国海证券固定收益一位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首先,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规模基本与发行人的净资产规模差不多,单靠公司每年盈利根本无法偿还,因而只能靠滚动发债才能还本付息,即发二期还一期。

“券商会尽量给企业做到1个亿以上的发债规模,按照1.5%的承销费来算,才能拿到100多万元的承销收入,否则券商就赚不到钱,甚至差旅费都不够。”该人士透露,“而3年后企业还能否发出第二期来?不能肯定,所以我们不买。”

另外,该人士提到,发行人是国企、担保人也是国企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最优质的,但也面临一个问题,如果发行人出现兑付危机、甚至必须发二期才能兑付的情况,担保人又拒绝代偿,则投资人的维权成本极高。

“我们认为打起官司来,诉讼是赢不了的,即使协调出还款方案,考虑到诉讼期、打官司、各方扯皮的时间,也不知要耗到何时,对我们这些为机构做投资的,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是投资失误,耗不起。”该人士直言。

目前的“12东飞01”债违约后,担保方也失信,正陷入各方扯皮之中。

券商失职?

在推出不久就逐渐遇冷、销售困难的过程中,中小企业私募债还曾“创新”出与城投债捆绑销售的模式。

“当时有一批地方政府平台公司融资受限,城司会去给自己的子公司、或者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做担保,协助其发行。而由于私募债的特点,很难监控和规范其募集资金的真实用途。”前述知情人士提到,因为私募债采取的是备案制,在平台贷和城投债融资监管趋严的情况下,平台融资借道私募债也是一条出路。

但这显然违背中小企业私募债创立时的初衷,从而被监管层及时叫停。

几乎每一例已踢爆的违约案例中,作为承销商的券商都被投资人诉以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失职。

“12东飞01债”中存在担保环节违规操作的可能性;“12致富债”中对于担保人牵涉到多起民间借贷官司、发行人新增巨额对外担保、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与《募集说明书》的资金用途不符、反担保物的总建筑面积发生严重缩水等若干重要信息,均未及时告知投资人;“12蓝博01”同样存在隐瞒担保人信息等行为。

沪深交易所相关的试点办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中小企业私募债一定要有抵押或者担保,发行人引入担保公司是对所发债券的一种增信行为,但各种违约案例却暴露出,投资人反而是被这些良莠不齐、甚至失信的担保公司所蒙蔽。

“券商作为一个机构,要为投资人把关。”前述私募人士提到,“像企业债或城投债发行收入少则几百万元,一般都是固定收益总部、或投行总部去做。但中小企业私募债收益低,一个项目可能也就一两百万元收入,所以一般都被放到营业部去做,而营业部的人员水平有限,又都不是投行出身,对企业的了解也不够深入。”

“也不排除一些券商为了快速抢占市场份额而采取了急功近利的行为。”前述券商人士提到,比如一些小型券商,在传统的投行业务、固定收益业务、自营业务等方面没有优势,而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新业务,大家都在同一起跑线上,为了增加营收渠道蜂拥而上,而大型券商却不差这点钱。

与公募债相比,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更大,因而就要求主承销商有较强的风险和处理能力,而尴尬的是,由券商主导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是一个新生事物,评估风险、防范风险、以及对风险的应急处理上,比起银行信贷和信托有着天然的弱势。

转折点?

据多位受访人士反应,目前中小企业私募债在沪深交易所基本已停止发行,而是更多地下沉到类似于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天津股权交易所等股权交易中心。

即使如此,发债企业的门槛也有很大提高,能成功发行的一般多是拟挂牌的新三板企业。

“我们刚刚为一家铝业企业发完债,2000万元,2年期,利率9.5%,且包含转股条款。基本算定向私募,找的都是我们熟悉的个体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个体户企业)。”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一位保荐人兼做市商告诉《财经国家周刊》,“为了方便销售,一般都会找个担保公司,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该人士特别强调,其只为在三板、四板市场挂牌的企业发行私募债,“没有债转股条款的私募债很难发,因为投资人更愿意选择P2P等利息高、期限短的投资平台。”

这也正是目前很多券商停发此类产品的主要原因。

一方面,对发债的中小企业而言,算上应付利息、承销费、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其总计的融资成本在16%甚至更高。而对于投资人来说,票面利息只有9%-10%。

“最根本的问题在于风险定价不够。当时城投债利息7%,而且规模大、信用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只多2个点,而且要承担余额包销等经营风险,我们根本没有必要买。”一位买方人士直言,“监管层既想开辟一条路帮助大家融资,又要利率不太高,就导致券商赚了债券的钱、操了股权的心。”

1月15日,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合格投资者作出了明确规定。

联合资信分析师李丹认为,这是我国相关法规中首次比较正式地进行这种区分,这或标志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试点结束了,可以直接沿用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有关规定,包括投资者要自我承担债券的投资风险等,中小企业债券的风险收益特征也将更加对称合理。

“本来市场定价,风险是可以用收益来衡量的,但如果监管层一定要限定利率,那么未来应考虑设计成债转股形式,通过股权的形式体现出高溢价。”前述买方人士强调,“未来,单从债的方向确实是很难行得通了。”

第5篇:私募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范文

私人银行一般采取“N对1”的服务模式,即由客户经理、专家、顾问等N个人组成的小组专门为1个客户服务。主要工作是为客户制定专属的财富治理解决方案,必要时还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上门服务和管家式服务。

2007年春,中国银行成立国内第一家私人银行部,随后其他各大银行私人银行部陆续开业。不久的将来,国内尽大多数高端个人将成为私人银行的服务对象。公道、充分利用现有的私人银行部分,成为证券公司发展高端客户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私人客户的特点及券商契机

基本上属于“富一代”,缺乏“贵一代”。

“富一代”往往自己创业完成财富积累,最关心财富稳健增值,在其资产配置中都有相当比例的资本市场产品。其资本市场投资行为大概包括:

1、自己投资股市、期市;

2、购买基金、信托计划;

3、委托专业机构做专户理财;

4、参与合适的PE机会。

贸易银行对资本市场的熟悉程度显然不如专业的证券公司,引进证券公司或与证券公司合作成为贸易银行私人银行部分发展过程中无法逾越的环节。证券公司在私人业务方面大体存在如下合作机会:

1、证券公司设计集公道财的信托产品,为私人客户提供投资机会;

2、寻找高水平的私募或公募机构,为私人客户提供专户理财的投资顾问;

3、为自己操纵的私人客户提供实时操纵咨询,条件是私人客户转户至指定的证券公司;

4、依靠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为私人银行客户提供PE投资机会,上市后股权托管至指定的证券公司;

5、提供商品市场研究报告,为指定的期货公司拓展期货客户。

6、未来的IPO销售对象,国外券商的新股销售能力是公司投行竞争力的关键之一。目前国内新股供不应求,没有考验证券公司销售能力的机会,以后接轨国际惯例,则高端私人客户的购买力会显得很重要。

三、合作应考虑的题目

我们与私人银行合作的直接目的:

1、资本市场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对象,该类产品主要包括结构化阳光私募信托产品、治理型阳光私募信托产品、定向理财产品,而且是专门为私人客户量身定制的;

2、私人银行客户同时成为我们证券公司的证交易客户;

3、证券公司形象和持续营销的义务代言人。

私人银行的客户治理模式:无论各大银行对私人银行实行事业部治理体制还是分行治理体制,其私人客户均把握在其客户经理手里,换句话表达:对私人客户影响最大、关系最密切的是客户经理。至于管家式服务一般采用外包方式。

私人银行的担忧:私人银行投进大量人力、物力全方位服务其私人客户,目的在于建立客户对私人银行的认同感、忠诚度和依靠性。一旦证券公司深度参与,特别是机会更多的资本市场有可能使私人客户的财富爆发式增长,私人客户有可能同时产生对证券公司的忠诚和依靠,使得私人银行对客户的控制力下降,在和证券公司共同竞争的市场(比如开放式基金代销)中处于下风,进而产生流失的威胁。

目前,各大私人银行普遍存在这种担忧,妨碍了证券公司与私人银行的全面、深进的合作。

四、具体合作模式之一

要使私人银行成为我们证券公司开发的产品销售的渠道和对象,相对轻易。从现状看,私人客户对合适的产品需求比较强烈,而私人银行自己有无法满足,所以私人银行比较欢迎证券公司给他们提供适当的集公道财、信托产品,业务互利的事情总回比较轻易合作。

证券公司首先应该主动造访各大私人银行,与其负责人、销售团队、产品设计团队甚至客户经理建立良好的关系,密切保持联系,主动了解其客户需求动向和私人银行自己发行理财产品的计划。

根据私人客户的投资需求,有针对性携投资顾问团队上门路演,推荐专门为私人客户量身定制的阳光私募信托计划或专户理财产品,并根据路演情况对产品进行适当的修改,以期获得私人银行及其客户认可。

私人银行向客户推荐产品,意向订单累计达到预定目标后,则可以签定相关合同。银行内部审批完成后正式进进销售阶段。

该类产品可以由私人客户直接投资,也可以由私人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投资该类产品。

私人银行部分原则只欢迎为其量身订制的产品,不欢迎证券公司发行的集公道财产品,也不欢迎证券公司上门推荐代销的开放式基金。

五、具体合作模式之二

要使已经在其他证券公司开户交易的客户转户到我们证券公司,可不是一件轻易的事情,但并非没有机会。

1、首先要发掘和利用我们证券公司的上风,比之研究气力不如我们公司的同行,要重点宣传我们的研究上风以及研究创造价值的案例;比之研究气力强大的同行,要宣传我们的咨询上风、实时指导能力以及咨询带来的机会和财富;总之,要让私人银行部分领导员工(包括客户经理)及其客户对我们公司有个深刻的熟悉、认同。

这个阶段,需要向私人银行部分领导、员工路演,向客户经理专场路演,最后必须向私人客户路演,宣传、推荐我们公司的行业、策略、公司研究乃至操纵指导,与他们多多交流、建立互信的联系,让其在资本市场获利,最理想的结果是对我们的研究咨询产生依靠性。

2、争取与私人银行达成支持其客户转户到我们公司的一致意见。

3、要充分发挥、利用私人银行客户经理对客户的影响力。首先是建立我们公司自己的私人客户营销团队,与某一家私人银行客户经理“一对一”联系、交朋友(当然我们的一个客户经理要对应多家私人银行);之后,必须是恰当的利益机制,对私人客户转户至我们公司的私人银行客户经理进行奖励,假如条件答应,最好让私人银行的客户经理(或人)成为我们公司的兼职营销员。

特别需要夸大的是:对私人银行客户影响最大的是其客户经理,要拓展私人银行业务,只取得私人银行部分负责人的支持是不够的,特别要取得客户经理的支持,尤其要在利益机制上予以保障。

4、尽最大可能接触私人客户,使之成为我们公司的交易客户。

5、服务好已经在我们证券公司开户交易的私人客户、通过他们引见、先容、拓展尚未在我们公司开户的私人客户,对这些起先容作用的私人客户也要引进适当的一次性奖励机制(非现金类)。客户“口口相传”的效应有时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六、合作模式之三

利用专户理财方式或者项目合作理财方式将已经在其他证券公司开户交易的私人客户转户到我们公司交易。

从国外情况看,私人客户委托专业投资顾问机构进行专户理财治理,是个相当规模的市场,其规模和利润约占公募基金的三分之一(来自:南方基金专户治理总监李海鹏7月13日)。国内尚未规模开发的主要原因:1、是阳光化的专户理财市场发展时间短,固然出现一些口碑良好的专业投资顾问机构,但没有形成批量规模;2、比私人客户更熟悉资本市场的客户经理在专户理财业务中几乎无利可图,不愿意其服务的私人客户大规模地投进专户理财市场;3、社会转型期间,整个社会的信誉有待进步。

在解决私人银行客户经理利益机制和私人客户承诺转户到我们公司进行专户理财的条件下,挑选一些客户认可的专业投资顾问机构(主要是私募)进行“一对一”的推荐,尽可能撮合促成。另外一种是短期的项目合作理财方式。比如,某投资顾问机构发掘了一个股票有良好的投资机会,通过我们引见给私人银行客户经理,再向私人客户推荐,参与合作的私人客户将其帐户转至我们公司交由该投资顾问机构操纵,投资顾问机构也将其相应资金规模的自营帐户转至我们公司交易。投顾机构与私人客户之间利益分配可以采用固定收益或者保底收益加分成模式。合作过程结束,各得其利,当然我们还得千方百计留住客户。

七、重点私人银行的选择

目前,规模大点的银行都成立了私人银行,但客户数目和质量差别很大。

目前客户规模较大的私人银行还是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私人银行刚刚开业),其他中小贸易银行如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等普遍情况是客户数目有限,招行北京私人银行部只有400个客户,民生私人银行部更少,半年内二次更换私人银行部负责人,最近被撤消,并进个人金融部,主要原因是客户数目和质量不足以支持一个部分独立生存。

我们的工作重点应该是四大行的私人银行部,同时兼顾其他贸易银行的私人银行部。

私人银行设点一般在上海、北京、深圳、广州等地。

私人银行内部主要包括销售团队、产品团队,客户经理主要回销售团队治理。我们除了要与私人银行负责人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主要盯住销售团队和产品团队,重点联络客户经理。

与私人银行部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互利的业务合作是主要的,但私人交情不能忽视,只有二者兼顾才能发掘更多的业务机会。

八、投资顾问机构的选择和产品的设计开发

无论是阳光私募计划还是专户理财产品,其条件是有一个业绩良好的投资顾问机构(私募或公募基金),因此开发私人客户还需花精力了解、拓展私募机构、公募基金。

寻找专户治理水平高的公募基金相对轻易,找一些社保专户治理的基金了解就能知道大概排名。

寻找合适的私募却不是一件轻易的事情,目前的私募排行榜(如国金证券的私募排行榜)只包括发行阳光信托计划的私募机构,并不涵盖所有的私募机构,很多专户治理业绩优良但没有发行信托计划的私募就不包括其中,所以寻找专户治理业绩良好的私募需要用朋友先容的原始方式往寻找、造访。

与私募机构建立了初步联系后,要进一步了解其资金实力、以往业绩、投资风格和风控能力。由此判定其有发行结构化信托计划的实力还是有发行治理型信托计划的能力,或者又专户治理的可能,据此选择重点的私募机构,争取建立利益共享的长期合作关系,并考虑产品的初步设计计划。

根据私人客户的需求以及私募机构的资金实力、投资能力综合考虑设计产品。

九、私人客户的维护

从投资增值和亲情关怀两方面着手。

除了做好传统的研究、咨询工作来保障私人客户的投资获利,还要从投资产品的角度提供更多的获利机会。尤其是那些已经在我们公司开户交易的客户,就要想办法专门为他们设计合适的产品,吸引他们把更多的资金投进资本市场。

私人银行已经为私人客户提供了管家式的服务,考虑到本钱因素,我们可以考虑为客户提供一些私人银行未能提供的服务,弥补亲情关怀的不足。

第6篇:私募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范文

房地产私募基金金融房地产

一、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定义及发展历程

定义:房地产私募基金是指专门从事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并购、管理、经营和销售以获取收益的专业化基金。

发展历程:房地产私募基金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美国,当时市场上剩余资金充足,融资成本较低,对房地产私募基金的需求量并不大,缺乏投资机会使房地产私募基金一直没有获得较大的发展。直到80年代末,全球经济危机导致机构投资人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由于无法偿还贷款而抵押的房地产项目。造成此次经济危机的根本原因主要有两点:1.不断攀升的利率增加了人们偿还贷款的压力,房屋贷款毁约率明显提高;2.政府取消了购买房地产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加了人们购买房地产的成本,使房地产销量急速下降,成交价格有很大程度的下跌。同时,市场上出现了非常多的优质资产被迫折价出售,美林和高盛等著名投资机构准确的把握住了这个难得的机会,开始募集房地产私募基金“抄底”市场。至此,以机会型房地产私募基金为标志的新兴投资领域登上了历史舞台,并最终成为推动房地产市场恢复繁荣局面的一支重要力量。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房地产行业不断发展壮大,房地产私募基金已不再局限于收购那些处于困境之中的资产,其业务逐步拓展至房地产并购、房地产开发及房地产债权等领域。由于房地产私募基金比较倾向于做长期投资并拥有成本较低的融资渠道,他们通常愿意以股权投资的形式进入房地产项目。在整个房地产产业链上,这种运营模式能够满足很多房地产商的融资需求、降低房地产商的资产负债率,同时也能够提升房地产行业整体的资金使用效率。

二、房地产私募基金的优势

优秀的房地产私募基金相对而言是更专业的房地产投资人,房地产私募基金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主动管理,充分发挥投资管理方面的优势,根据相应的投资策略将资金投放到不同的项目,在风险把控上更具有优势。并且,多数运作成熟的房地产私募基金是以获得投资收益为目的,不采用“单个投资制度”直接投资房地产项目,而是通过“集合投资制度”间接从事房地产投资。房地产私募基金具有流动性高、变现能力强、集合投资、分散风险、降低交易成本、运作规范的特点。具体而言,房地产私募基金的优势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1.股权投资:与在公开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募基金不同,房地产私募基金倾向于直接收购所投房地产项目公司的股权。这种股权投资使投资人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对所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公司进行控制,从而更好的保证其权益并实现其投资策略。

2.创造价值:房地产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对项目的重新包装,在运营管理层面为房地产项目创造价值,如对所投资的房产进行翻修、对项目公司进行财务整顿,从而提升资产价值,再以高于收购价的价格出售,实现盈利退出。

3.利益重组:房地产私募基金可以将不同的房地产项目重新包装打包销售,也可将某一项目按比例分拆销售、对外融资或出租。与无形资产相比,房地产项目更容易分拆,而且分拆后的每一部分资产可能比原先的价值有所提高。

4.贷款优惠:由于房地产项目通常具有可以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房地产私募基金比杠杆收购等其他私募基金投资类别更容易获得贷款利息优惠,从而降低了融资成本。

5.退出灵活:房地产私募基金可在所投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后分红清盘退出,也可以将资产在非公开市场上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甚至可以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形式打包上市退出。

6.分散风险:投资房地产私募基金可以丰富机构投资人的投资策略组合。房地产私募基金与证券和债券投资相对较低的关联性使其能够分散投资风险。

三、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分类

根据发起机构的不同,目前中国市场上的房地产私募基金主要分为三类:

1. 互质的独立基金管理人,例如中城联盟投资基金、盛世神州房地产基金等;

2. 由房地产开发商为主发起成立的房地产基金,例如信保基金、华润地产基金、复地投资基金、中海地产基金及金地稳盛基金等;房地产基金管理人往往具有知名开发商背景,在房地产的业内资源和项目运营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比较容易获得有限合伙人LP的认可。但也可能存在以下问题:具有开发商背景的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保持其独立性,以投资者利益为重,而不是偏向于开发商自己的利益,成为开发商的变相融资平台。

3.由金融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战略型投资基金,例如鼎晖房地产基金、弘毅房地产基金及黑石中国基金等。目前,包括高盛、摩根斯坦利、瑞银、德意志银行等各大国际投行在国内均有参与设立此类基金。

根据投资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以下三类:

1.权益型基金。一般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房地产项目,收入主要来源是房地产项目直接产生的租金收入或出售的增值收益,权益型投资往往直接参与到项目的运营管理过程中,收益主要取决于项目实际运作情况。

2.抵押型基金。一般是通过委托贷款等形式借钱给开发商以赚取固定收益,收益来源于房地产抵押贷款利息,与项目实际收益关系不大。目前国内房地产私募基金大部分以抵押型投资为主。

3.混合型基金。是介于权益型和抵押型之间的一种模式,兼具权益型和抵押型的双重特点,在收购项目公司股权后,同时向项目公司提供房地产贷款。理论上来讲,混合型房地产基金在向股东提供物业增值机会的同时,也能提供稳定的贷款利息,不过由于比例难以划分和风险难以分割,所以实践中这样的结构比较少。

四、房地产私募基金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房地产行业是最受私募股权基金青睐的行业之一,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在传统行业的私募股权投资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房地产项目无论是在公开市场还是非公开市场都具有不错的流动性。发展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可以促进房地产企业规范发展;完善投资渠道,合理利用民间资本;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近年来,由于持续的房地产调控,传统的房地产融资渠道如银行、信托等收紧,给房地产私募基金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在中国呈现蓬勃发展之势。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新募房地产基金数量继续保持了2012年以来的增长趋势,同比增幅超过40.0%,总量达到132只;2013年的募资金额同比也大幅增长了79.1%,募资总额达到106.67亿美元。其中,房地产开发经营几乎占据了全部的投资案例,共发生投资案例102起,披露金额的98起涉及63.09亿美元。

目前,房地产私募基金在中国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的投资:

1.开发型投资。对目标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投资,寻求投资的增值。

2.风险投资型投资。运用典型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理念,对房地产相关高科技产业(如新材料)的目标企业进行投资,寻求风险投资的增值。

3.收租型投资。长期持有写字楼、购物中心、商务公寓、工业厂房等收租型物业,寻求物业的长期稳健经营收益,并在条件成熟时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方式在境外(新加坡、香港等地)上市以寻求投资资本的增值。目前,房地产私募基金已涉足住宅、购物中心、办公楼、商铺、城市综合体、旅游地产、工业地产等各个房地产领域。

4.抵押资产型投资。投资收购银行的抵押资产(房地产),通过资产证券化或受益权转让方式寻求投资的收益。

5.不良资产处置型投资。投资收购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房地产),通过资产直接转让或改造后转让等方式寻求资产的增值。

6.其他投资:不少小的房地产私募基金实际是以“过桥贷款”为主营业务,快进快出,赚取利差。

参考文献:

[1]董藩,赵安平.房地产金融[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2]孟庆君.房地产私募基金:募、投、管、退中的疑难精解[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4.

第7篇:私募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范文

以农业银行为例,仅在2012年,该行就在17家分行设立私人银行部,管理的资金达到3700多亿,而在个人理财业务中,仅在2012年上半年,该行总共发行个人理财产品846款,发售量达到2.5195万亿元,这还不包括规模达9417亿的对公理财业务发行量。

但是一个不能忽视的事实是,在银行存贷比的利润空间逐步收窄后,拥有众多理财产品的私人银行或将成为银行的未来。

然而,管理数万亿理财产品的私人银行,其背后是怎样的利益链?让我们揭开私人银行的神秘面纱。

热闹的理财产品

投资三个月,年化收益率5%,投资银行间货币、协议存款以及债券……中信银行某分行内,诱人的词汇让刚荣升某行VIP客户的王大宝有点眼花缭乱。

在王大宝家附近的每个银行,几乎都是而同样的情景。

丝毫没有受到华夏银行、建设银行等多起理财产品事件的影响,依然有投资者源源不断地将资金投向理财产品。

“浦发银行、招商银行等理财经理办公桌对面,都有很多人排队购买理财产品,据说是保本,风险较低,而且收益率比银行存款要高一些,感觉的确比较实惠。”王大宝告诉《融资中国》记者,转了一圈下来,他也感觉选择理财产品是一个不错的途径。

与王大宝有同样感受的人不在少数。

“在我们这里,还有一些不定期的信托产品,起点金额300万,主要投向为一些商业地产等,年收益率达9%-10%”中信银行大堂经理的讲述以及在其行长推荐字样的诱惑下,也有投资人愿意“铤而走险”,选择了高回报的产品。

热闹的场面再次出现,而让人难以想象的是,华夏银行“理财门”事件的爆发距今不过2个月。

2012年11月25日,由华夏银行销售人员代销的中鼎系列理财产品,无法按期兑付本金及收益,而当投资者前往华夏银行嘉定支行追索资金时,却被告知这些理财产品的主要销售人、华夏银行高级理财经理濮婷婷已被开除,而这些理财产品均为濮婷婷等人私自代销,并非是华夏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这一系列变故,使中鼎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情绪迅速激化,并最终导致了投资者“包围”华夏银行嘉定支行“讨说法”。

“不是说保证固定收益的吗,还有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为什么会突然连利息也不能偿付了?”王大宝有很多疑问。

然而,缘何依然有投资者不断进入呢?

利益,显然是最好的解释。

“一些信托理财产品的收益可达10%,普通货币类产品为3%-4%。”浦发银行北京某分行大厅内,理财经理依旧在描述诱人的“投资回报”。

背后利益链

隐藏在理财产品背后的巨大财富利益链,使得银行无论如何不想放弃这块肥肉。

据记者了解,通过银行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除了银行自己设计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之外,还有一些银行为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券商和公募基金等代销的产品,这都给银行带来了巨大收益。

“通过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不仅实现了揽存等目的,同时也赚取了不菲的收益,比如通过银行渠道发行公募基金,银行至少收入1.5%的收益,他们才是最大的赢家。”一位公募基金工作人员告诉《融资中国》记者。

而记者走访的公募基金、券商和PE机构等都纷纷表示,银行收取了不菲的通道费用。

以券商的资管产品为例。“资管产品通过银行发行,除了托管费,券商需支付给银行的费用有认购费、首发销售服务费、客户维护费等,统称渠道费用,如果产品不收客户的认购费、退出费,也没有管理费,那么这部分成本就要券商完全自己负担。”券商资管人士给《融资中国》记者算了一笔账,在很多情况下,通过银行渠道发行产品,券商甚至要亏损。

比如,某券商与工商银行展开合作,需要给银行交纳一笔千分之八的首发渠道费用,一般来说,对于低风险产品的费用,这个比例更高,也就是说,券商要募集1亿的资管产品,需要向银行交纳80万的首发渠道费。

其次,如果计算认购费、首发销售服务费和客户维护费等,则其费率总共加起来则高达10%,也就是说,仅通道费用,就要高达千万。

公开资料显示,2011年,第一创业证券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净收入为1731.7万元,2010年净收入775万元。相比之下,银行渠道成本甚至高过其全年的资管业务净收入。

这也变相要求券商,在计算收益时,必须考虑渠道成本,券商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才能获得正收益,而这个数字必须超过5%。在这种情况下,券商才有可能收取超额90%的收益,如果要回本,其产品的年化收益率达到5.5%-6%左右才能抵消银行的渠道成本。

公募基金也是“难兄难弟”。因银行的通道费用因占据了公募基金的相当一部分收入,同时,在与公募基金以及多家金融机构的合作当中,银行以90%的份额占据了公募基金的主要通道。换句话说,银行“掐”住了公募基金的“脖子”。

据某会计所负责基金审计业务的人士透露,“基金公司是有求于银行的渠道销售,一旦降低这笔费用,首发规模将很难上去,公司的规模、收入都会受到影响。一些新成立的尚没有品牌优势的新基金公司、次新基金公司以及小型基金公司所受的困扰明显很重。基金客户维护费率比甚至超过了30%。”

“在公募基金的代销渠道中,目前约90%集中在银行,其他渠道不足 3%-5%,正因为公募基金高度依赖银行渠道,因此,银行在与公募基金的合作中,渠道费用也相对昂贵,大概有管理费1.5%,代销申购费1.5%,此外,还有赎回费、托管费等等。”某公募基金人士告诉《融资中国》记者。

第8篇:私募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范文

瑞士私人银行Julius Baer欧洲资产部的主管Andv Kastner提出了两个尖锐的问题:一、为什么投资者要以相对高额的价钱购买一支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处借来高额贷款的公司的股票?二、如果这个公司有那么多优势,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为什么要在这个时候将其出售?

2月12日,傍晚。卡尔・麦克费尔(CarlMcPhail)独自坐在自己位于英国多塞特(Dorset)总部的办公室里,这一晚对他来说应该是毕生难忘的。因为他所领导的英国时装零售巨头New Look将在这晚对外宣布,公司将取消酝酿已久的IPO计划,原本公司计划在3月初通过公开市场募集大约10亿美元。

New Look公司曾在2004年获得过私募股权投资公司Permira和安佰深私募股权投资集团(ApaxPartners)1.5亿美元注资,随新鲜资金同时而来的还有高额的债务,据估计目前New Look公司所背负的来自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债务有近9.5亿美元。

公开市场投资者很清楚,除了通过IPO退出外,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并没有太多的选择。同时他们认为目前市场上有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IPO项目的定价普遍比这些公司实际的价值高30%一40%。而这些公司普遍都存在退休金赤字和再融资难的问题。

New Look公司只是近期许多被迫停止IPO的项目之一,在此之前已经有9家有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由于资产管理者质疑公司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处背负高额债务而取消IPO发行。伦交所最大IPO流产

2月10日,为全球旅游业提供事务处理技术和服务的提供商Travelport对外宣布,公司将取消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价值近18亿美元的IPO发行。此次Travelport公司的IPO是自2007年至今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模最大的IPO。

为了推动此次上市,Travelport公司聘请了爱尔兰首律师、前爱尔兰联合银行主席德莫特・格利森(Dermot Gleeson)担任公司的非执行董事长。同时还聘用了瑞士联合银行、巴克莱资本、瑞士信贷集团、花旗集团和德意志银行等著名投行担任此次公开发行的联席保荐人。

有消息称投资者信心不足是造成此次Travelport公司取消上市计划的主要原因。但该公司首席执行官杰夫・克拉克(Jeff clarke)则表示目前全球证券交易市场极不稳定,不确定性日益加剧,因此公司考虑在市场条件更为适合的时候再重新考虑上市。

有基金经理表示:“目前市场情况不稳定,投资者们普遍认为市场走势存在太多的不确定性。”尽管Travelport公司将上市股价由原来的2.1-2.9英镑/股调整至1.8-1.9英镑/股,但还是无法获得投资者足够的支持。

但英国投资公司River & Mercantile的首席执行官詹姆士・巴勒姆(James Barham)似乎一语道出了个中真谛,他说:“此次Travelport公司的发行价和它所负的债务都不具吸引力。这是很多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

一些参与此次上市的目标投资者也表示,尽管Travelport公司已经调整了公司的奖励方案,同时缩减了运营利润达到公司预期目标后向管理层和员工发放的奖励金额,但他们认为这种不够深入的奖励计划的调整无法从根本上打消他们对公司的质疑。

2006年黑石集团以43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Travelport公司,拥有该公司70%的股份。但事实上黑石集团实际支付的资本仅为7.75亿美元。收购后,Travelport公司通过收购竞争对手Worldspan、剥离旗下在线旅行社Orbltz而发展迅速。2007年公司实现了10亿美元的特别分红,而黑石集团获得了其中的绝大部分,这意味着,在2007年时黑石集团已经基本收回了投资成本。但因为收购,Travelport公司背负的债务将这间旅游业技术和服务提供商压得难以喘息,据悉公司在未来的五年内需要偿还大约30亿美元的债务。

瑞士私人银行Julius Baer欧洲资产部的主管安迪・卡斯特纳(Andy Kastner)提出了两个尖锐的问题:一、为什么投资者要以相对高额的价钱购买一支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处借来高额贷款的公司的股票?二、如果这个公司有那么多优势,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为什么要在这个时候将其出售?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资产管理者已经对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失去了信任,他们甚至警告说,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希望通过证券市场实现投资组合公司的退出,他们必须降低定价,减少目标上市公司的杠杆率,同时给出更多的时间让投资人去了解这家公司。

伦敦皇家资产管理公司(Royal London AssetManagement)的首席投资官罗伯特・塔尔伯特(Robert Talbut)表示:“公开资本市场正在日益受到抑制。自2006年起,许多资产管理者购买了由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支持的企业的股票,但高杠杆率限制了他们的收益,甚至给他们造成了巨额的损失。因此,许多资产管理者目前对于有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IPO项目都采取非常谨慎的观望态度。”

后危机时代的IPO

后危机时代,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原本通过IPO实现投资组合公司退出的模式似乎遇到了瓶颈,但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技巧也不断涌现。

股价估值以及公司杠杆率过高的问题在私募股权行业中已经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而这正在严重地伤害着整个行业。许多并购公司都通过使用杠杆贷款和债务的节税收益来创造收益。因此这类企业上市后股价大跌在所难免。

2009年年末,由美国海曼傅莱曼投资公司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Gartmore Grou通过IPO融资5.53亿美元,而目前该公司的股价已缩水了16%。而另外一家前不久在香港和巴黎两地同时挂牌上市的俄罗斯企业UC Rusal,在融资22亿美元后,其股价已经下跌了超过19%。

尽管市场情况并不好,但是削尖脑袋排队上市的有私募股权投资的企业仍然不在少数。在这种情况下想要成功上市,资本市场中银行家的点金之手是不可缺少的,他们有许多能够帮助企业成功上市的好方法。

目前能够确保公司在宣布IPO上市时获得公开市场投资人青睐的最常用方法是,在公开上市计划前获得一定量的购买承诺。“Pilot Fishing”是一种常用的在IPO前的市场营销手段,由一个特定的投资人群体组成,这些投资人是可信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这些投资人可以在企业公开上市计划前了解该企业的上市信息,并给出反馈。企业可以根据这些投资人给出的反馈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修改,同时锁定潜在投资人,预测投资人的潜在购买需求。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方法是不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所允许,因此不适用于计划在美国上市的企业。

在市场行情不稳定的情况下,“硬承销”也是投资银行家们常常使用的技巧之一。承销商向他们所服务的计划上市企业承诺,如果企业上市后没有达到目标发行量,承销商有责任购买这部分未售出的股票,补齐目标发行量。但此项能让计划上市企业安心的服务所需的费用也比普通的“软承销”更高。最近几个月的IPO项目中并没有涉及硬承销的情况,但随着市场不稳定性的日益加剧,加之很多企业仍保有高昂的上市热情,硬承销这种方式不失为一个安全性较高的选择。

当讨论到目前IPO市场的状况时,许多有经验的银行家都会引用2005年许多高调的IPO项目胎死腹中的例子,包括法国智能卡制造商Axaho和德国提款机制造商Wincor Nixdorf在内的许多企业由于日益恶化的市场环境,不得不停止预期的上市计划。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启动解耦发行(DecouDledIPO)程序,即承销商可以在未定价的情况下向投资人行销计划上市的股票,通过这个过程也可以获取市场对该企业的反馈。解耦营销和定价允许承销商能够与投资人在非刚性构架下进行讨论,在他们最终确定发行价前允许保持一定的灵活性。这是一种投资银行家公认的可以缩短或者加速上市进程的有效方法。

过去两年中投资银行的大幅裁员使他们失去了许多有经验的销售人员,这对IPO来说也就意味着销售渠道的减少。目前很多投资银行都有小范围的目标销售投资者,但这远远无法满足目前这种市场状况下的IPO发行需求。因此扩大目标投资者范围也是保证IPO顺利实现的重要法宝。互联网泡沫破裂后,这种承销方式慢慢淡出市场,但许多专业投行人士表示目前正是这种承销手段重出江湖的重要时刻。他们认为向更大规模的目标投资人推荐新股,有助于企业顺利的完成发行,同时他们还建议发行企业不要将眼光仅仅集中在机构投资者身上,向散户投资人发行一部分股票也是可行的。

第9篇:私募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范文

论文摘要:新《公司法》和《证券法》顺应了迅速发展的经济,初步形成了我国证券私募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我国的证券私募制度刚刚起步,整个规范机制尚不健全、不成熟,有许多的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阐述了私募发行的概念,分析了我国私募发行制度的现状,提出了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构建措施。

目前银行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极为有限,不仅是由于企业性质的限制,而且存在融资担保等问题,这些都阻碍了企业从银行间接融资,而通过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进行直接融资的条件十分严格且成本很高。这就迫使无法通过现行证券市场和银行进行融资的企业不得不考虑其它的融资渠道。私募发行是相对于公募发行而言的,二者皆为资本市场中的融资渠道,能够满足不同的投融资需求,作用相互补充。随着证券金融市场进一步自由化与国际化,私募发行在经济领域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一、证券及证券私募发行概述

我国新修订《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修订后的《证券法》对于其所调整证券的范围与修订前相比有所扩大,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了调整范畴,但其发行与非上市交易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美国法中,私募发行属于注册豁免的一种,是对证券公募发行的有益的补充。发行对象和发行范围的不同,是证券私募和公募的最大不同点,也是二者制度设计迥异的最终归结点。我国此次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公开发行的概念进行了相对明确的界定,对以往国内学者的观点有所突破,从而为区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有了便于操作的法律规定。我国此次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公开发行的概念进行了相对明确的界定,对以往国内学者的观点有所突破,从而为区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有了便于操作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新修订的《证券法》中对证券公募的界定可推知,向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行为即为证券私募,这一规定为我国证券私募行为确立了法律依据。

二、证券私募发行的特点

证券私募发行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证券私募不同于证券公募的最大特点就在于私募是免于核准或注册,也不需要像公募那样进行全面、详细的信息披露。这些正是私募的根本价值所在。

2.私募发行的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于公募而言,私募发行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特定范围内的特定对象,并且有人数上的限定。从我国此次新修订的《证券法》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市场上的非公开发行即私募所面对必须是200人以下的特定投资者。

3.私募发行所面对的特定投资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比如,对投资主体的风险抵抗能力、商业经验、财富、获取信息的能力等有特定的要求,这就意味着投资主体必须是机构投资者、商业经验丰富的商人、富人等这一类特殊群体。

4.私募发行的方式受限制。各国的法律一股都规定,私募发行不能公开通过广告、募集说明书等形式来推销证券和募集资金,包括不得采用公告、广告、广播、电视、网络、信函、电话、拜访、询问、发表会、说明会及其他形式,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法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私募过程中发行人一般同投资者直接协商并出售证券,不通过承销商的承销活动。

5.私募发行的规模和数量受限制。私募发行免于注册的主要原因是该发行“对公众的利益过分遥远并且对证券法的适用没有实际必要”,同时其所面向的投资者数量有限,因此,其发行规模,包括发行证券的数量和发行总价不可能很大,通常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6.私募证券的转售受限制。私募发行的证券的转售受法律限制,该类证券属于“受限制证券”。在发行当时法律往往要求发行人对其私募发行的证券的再转让采取合理的注意。实践中私募发行人的通常的做法是要求所有购买人签署一份“投资函”,保证他们在购买证券时没有向公众转售证券的意图。

三、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标准的界定

1.发行人的资格问题

证券私募发行的发行人是指发行或者准备发行任何证券的人,在我国现阶段,笔者认为,发行人应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亏损的公司,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根据“法无禁止即许可”应该允许亏损的公司作为发行人。同时,对于正在设立中的股份公司,其依发起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私募的方式进行。而对于非公司形式的企业,则应不考虑赋予其发行人主体资格。对于发行人的资格问题,我国的《公司法》与《证券法》都没有规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该暂行条例的第8、9、10、ll条规定了股份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但是对于何时、何种条件下股份公司的发行人的资格受到影响并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认定发行人的资格时可以借鉴美国的“坏男孩排除标准”。

2.私募发行的界定

在对证券的私募发行进行界定时,不仅仅强调证券非公开发行,还从募集对象的人数方面来限定投资者的范围,这与证券的非公开发行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1)私募人数的确定。笔者认为,应严格限定募集对象的人数,在确定人数时,既要考虑受要约人数、资格,又要考虑实际购买者的人数与资格问题。在限定募集对象的人数宜少不宜多,人数的限定主要是对于非机构投资者的法人及自然人人数进行限制,而非针对机构投资者。在对自然人及非机构投资者的人数以不超过35人为限,这与美国的数字是一致的。

(2)发行方式的认定。私募发行是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人进行的发行,所谓“非公开方式”就是指不能以广告或一般劝诱方式向特定人以外的人进行宣传,防止发行人向与自己无既存关系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私募。笔者认为,对证券私募发行进行界定时应当明确例如私募发行禁止使用的方式,规定私募发行不得使用广告、广播电视等方式,同时,规定募集的对象是与发行人具有一定的关系并且符合投资者资格的人,即使是对这些对象募集也得采取非公开的方式,否则也会被认为是公开发行的。

(二)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私募发行对象的资格如何界定,在私募发行制度建设中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根据对美国立法的介绍可知,其主要针对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规定不同的资格标准。结合我国实践来看,私募发行中的投资者也有多种类型,因此,我国立法亦可借鉴这一做法,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分别予以规定。目前,在我国,涉及证券私募发行时,投资者主要包括机构投资者、非机构投资者法人、一部分自然人。在构建私募发行制度时,这几类投资者仍有其存在的基础与环境。综合而言,笔者认为私募发行可针对以下五类投资者进行:一类为金融机构:二类为产业投资公司与基金;三类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四类为公司内部人;五类为富裕并具有相当财经专业只是及投资经验的成熟投资人。。那么这五类人究竟应该各自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成为制度设计所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这一问题则需要进一步的思考。总体来说,无论某一投资者属于上述三类中任何一类,若要具备私募发行对象资格,成为合格投资者,其都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投资经验与投资分析能力、信息获取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

(三)我国证券私募证券转售限制制度的构建

同私募发行程序一样,私募发行证券的转让中也应区分投资者的种类进行人数的限制及信息披露。对于机构投资者没必要进行人数的限制,发行人也没有强制信息披露的义务。对于私募发行公司或其关联企业的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由于他们在信息获取上的先天优势,也没有必要规定发行人对他们的信息披露义务,但有必要对其人数进行限制。而对于非合格投资者,他们是私募发行的“弱势群体”,有必要要求发行人对其披露转售有关的信息,而出让人则豁免了信息披露的义务,因为他们并不是发行人本人,并不一定能获得充分、真实的发行人信息。对于非合格投资者在转售时也有必要进行人数限制,其限制人数与发行时相同。

首先,规定每日可上市流通的股份的数额限制。其次,规定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如每出售百分之一就应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甚至可以采取实时披露。第三,建立报告制度,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人出售非公开发行证券预计达到一定数量的应事先报告,其他投资者出售非公开发行证券事后及时报告,以便监管机构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第四,确定加总原则。我国上市公司父子夫妻共同持股的现象比较普遍,高管的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比较普遍,为防止非公开发行证券转售出现此类弊端,可以借鉴美国法的规定确定加总原则,加总计算其可转售数量的限制。

(四)我国证券私募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

我国私募发行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规则:首先,在私募发行中,由于投资者的种类不同,其信息披露的要求各不相同。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讲,其实力与获取信息的能力较其他投资者要强一些,因此,这一类投资者无须发行人主动披露信息。对于发行人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来讲,其信息的获取途径更直接、更方便,因此,也无须发行人主动披露信息。但对于与发行人有业务联系的法人和拥有一定资产实力的自然人来讲,其所处的获取信息的地位与能力较其他两类弱一些,因此,应由发行人主动向其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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