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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合同精选(九篇)

私募基金合同

第1篇:私募基金合同范文

摘要:无论从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满足我国居民理财需求的角度来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都具有其他投资产品不可替代的特点。近年来,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整体呈发展壮大的态势。

应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制度,促进私募基金有序规范发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可流通的上市公司股权及其衍生品或其他有价证券,投资者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资金管理方式。

一、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

我国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资本市场设立以来就在民间以委托理财协议的形式悄然发展。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管理人队伍日渐壮大,投资理念更加成熟,民间财富迅速增加,对私募基金的需求不断扩大,私募基金整体呈发展壮大的态势。目前,在市场优胜劣汰中幸存下来的私募基金的各参与主体呈现出以下一些新特点:

1.基金经理构成更加精英化、多样化。以共同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的发展,造就了一大批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和深厚理论功底的投资经理;同时,在私募基金巨额收益预期的诱惑下,不少证券行业的精英投身于私募基金行业,这也为私募基金经理发展建立了充足的人才储备。

2.基金投资理念更加成熟。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市场监管的不断加强、市场投资者结构的转变,市场投资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私募基金的投资理念也呈现出百花齐放的状况,趋势投资与价值投资、分散投资与集中持股、关注重组与关注成长性,基金经理各有侧重。

3.基金投资人中个人投资者比重显著提高。随着我国国民财富的迅速积累,拥有一定资金实力的个人迅速增加,他们开始选择单户理财或集合理财等方式管理个人资产。当前,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形式有:

1.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目前这种集合理财计划已逐渐演变为由券商负责管理的共同基金。不收取业绩表现费只收取管理费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非公开募集的方式越来越公开化,风险控制和监管越来越严格,所体现的私募基金特点越来越少,而具有的共同基金特点越来越多。

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这类基金由信托公司专营,但信托公司不负责其投资管理,而是聘请其他投资管理人负责,因此可称为信托型私募基金,这是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在现有法律体制内生存的主要选择。由于民间投资管理人作为信托投资顾问的合法性不明确,各地银监会对此业务的合法性持不同态度,国内大部分信托公司不愿承担此业务的法律风险,目前仅有深圳两家信托公司经营此类业务。

3.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一些大企业有时以单个企业出资或联合几家企业共同出资,成立投资公司管理企业自有资金。这类投资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是自有资产,目前属于合法范围,但这种形式的私募基金并不多。

4.君子协议型私募基金。传统的私募基金常常以工作室、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等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由于这类私募基金的运作完全靠民间的个人信誉维系,属于纯民间行为,没有明确法律身份,可称为君子协议型私募基金。

二、我国私募基金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市场中比较活跃的、也是最受市场关注的实际上是传统的“君子协议型私募基金”和近两年刚刚出现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这两种形式的基金在发展中遇到了不同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出现又有一些共同的原因。

1.君子协议型私募基金目前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投资人与管理人理财协议的合法性模糊,双方都面临相应的法律问题:一方面,投资管理人面临拖欠或抵赖业绩报酬的风险。如果委托人到期不按照协议向投资管理人支付投资咨询费或投资收益分成,投资管理人可以采取的措施非常有限。另一方面,投资人面临较高的道德风险。如果投资管理人从事为他人锁仓、拉抬以及其他不正当投资行为造成损失,委托人也很难追索其投资损失。二是集合账户管理操作难度大,法律风险大。如果要求所有投资人签字才能进行资金转移,一旦投资者人数超过5个,在现实操作中难度就会较大,可能遇到很多问题。如果推选投资人代表,因对投资者群体的相互关系和了解有较高的要求,一般也不容易做到,难以商业化操作。而且,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还存在法律风险。证券法规定,投资者必须以本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以他人名义开户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三是单账户管理方式发展空间受限,同时面临公平交易风险。由于每个协议针对的投资者通常只有一个,投资管理人与不同的投资者需要签订不同的委托理财协议,开立不同的资金和股票账户,这些账户甚至开立在不同营业部。一方面,投资管理人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按照这种方式管理的账户有限,管理的资产规模也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一个投资管理人同时管理多个账户,很难保证交易过程中各个账户的公平性。

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僧多粥少,发展失衡。目前国内只有两家信托公司经营该业务,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丧失议价权,信托公司借机不断抬高管理费和业绩表现费的分成比例。二是费用明显偏高。这类私募基金的各项收费项目包括固定管理费、业绩表现费、申购费、赎回费、托管费,并且每项收费标准也基本“就高不就低”。三是效率低下,投资业绩不突出。基金的所有投资指令必须由信托公司下达,使投资效率大大降低。四是投资风格与共同基金同质化。信托公司为降低自身的品牌风险,对信托型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非常严格,有些基金的投资限制甚至比共同基金更加严格,投资风格与共同基金同质化。五是销售方式与共同基金同质化。

目前这类基金已经开始采用商业银行代销的方式,信托计划销售的公开化可能导致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的社会化。六是申购赎回机制与共同基金同质化。目前几乎所有信托型私募基金都每月开放一次,而国外私募基金通常半年以上才开放一次,这导致投资私募基金与共同基金的理财需求一致化。当市场大幅波动时,二者可能同时面临大量的申购和赎回,从而加大市场波动的幅度。

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问题的根源。上述两种形式的私募基金在发展中遇到了不同问题,而一个共同的根源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监管和法律规范缺失。正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才导致民间委托理财的出资人和管理人权益都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正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才导致私募基金借道信托时,大部分信托公司畏手畏脚,不敢积极开展此业务,导致市场失衡,费用偏高;正是由于私募基金的监管和法律规范缺失,而具有明确法律地位的共同基金又受到监管机构的大力扶持,因此信托型私募基金在运作的各个环节都参照共同基金,导致出现明显的共同基金化趋势。

三、规范发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应努力防范的风险无论从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满足我国居民理财需求的角度来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都具有其他产品不可替代的特点。但是,在规范发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过程中,必须努力防范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1.市场操纵风险。私募基金进行市场操纵的主要优势是其透明度低、投资自由度大。随着私募基金市场发展,其市场影响力势必增强,市场操纵风险可能增加。

2.内幕交易风险。随着我国股改的基本完成,市场资金与上市公司股东、高管等内部人士联手制造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的动机进一步增加。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基本不受监管,基金管理人的收入与基金投资收益直接挂钩,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更有能力和动力,参与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3.衍生品市场过度投机风险。按目前状况,若私募基金在股指期货推出后进行投机,可能引发衍生品市场过度投机风险。

4.国有企业参与私募基金投资引发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和道德风险。由于国有企业的委托问题比较突出,私募基金如果通过商业贿赂、等方式大量套取国有资产进行投资,将使国有资产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和道德风险。

5.投资风险扩大化风险。由于私募基金透明度低,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基本不受限制,因此投资风险相对较大。当私募基金规模扩大后,可能存在投资风险社会影响扩大化的风险。

四、引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若干建议

1.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给予其相对公平的法律待遇和市场竞争环境。一是应以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为基础,针对私募基金可能选择的各种形式,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已经为各种形式私募基金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规范。例如,公司法为设置公司型私募基金提供了基础,合伙法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另外还有证券法、信托法等。因此,目前没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专门的私募基金法。二是允许私募基金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其存在形式和运作方式。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并不意味着现有私募基金违法,相关制度出台的目的是为私募基金建立更适宜其发展的平台,使其可以获得更好的发展。三是出台相关政策或规范,发展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这应是未来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比较理想的法律形式,它可以较好地解决公司型和信托型私募基金面临的主要问题。四是出台相关政策或规范,给予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开户资格。

第2篇:私募基金合同范文

关键词:私募基金 现状 问题 建议

一、私募基金的概况

私募基金是指一种针对少数投资者而私下地募集资金并成立运作的投资基金,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相比公募基金有以下几个特点:

1,私募基金较少受到监管。相比公募基金,政府对私募基金监管较少,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也更加灵活,可以通过灵活的仓位选择部分或全部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投资目标更有针对性。由于私募基金事项少数特定对象募集的,因此可以根据客户特定的投资要求,设定具有针对性的投资目标。

3,投资更具隐蔽性。政府对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基金净值等都要经常披露。相比而言,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低得多,因此投资更具有隐蔽性,受市场追踪的可能性较小,可能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4,激励机制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收益按照其投资收益来决定,其收益与其业绩挂钩,采用“佣金+提成“的方式,并且一般情况下固定管理费很少,主要依靠超额业绩提成,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是一致的。

5,操作灵活。私募基金相对公募基金其总金额较小,操作空间大,可以集中持仓一两个行业,或者5、6只股票,更有利于基金管理人主动管理能力的发挥。

二、发展我国私募基金的意义

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民间投资力量,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而言,至少以下几点:

1.有利于满足特定类型投资者的需要

传统的银行存款在存款利率管制的情况下已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因此大量民间资本投向楼市和股市。因此,私募基金应运而生,尤其适合资金量大、对流动性要求不高、并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的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的产生和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

2.有利于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我国的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许多中小企业不能得到银行的信贷支持,又没有能力发型债券融资,严重制约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同时我国民间有大量闲散资金,如果通过私募基金的形势组织起来,即能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瓶颈问题,又能实现民间资本的保值增值

3.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私募基金有充分的动机寻找价值被低估的股票,进而获取超额收益,增强了证券市场价值发现功能。发展私募基金壮大了机构投资者的力量,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

三、我国私募基金的现状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壮大而壮大,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1993年—1995年的萌芽阶段,这期间证券公司与大客户逐渐形成了不规范的信托关系;1996年—1998年的形成阶段,此期间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承销商进行投资,众多的咨询顾问公司成为私募基金操盘手;1999年—2000年的盲目发展阶段,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大热,大量证券业的精英跳槽,凭着熟稔的专业知识,过硬的市场营销,一呼百应;2001年以后的分化调整阶段,其操作策略由保本业务向集中投资策略的转变,操作手法由跟庄做股到资金推动和价值发现相结合转变。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并无确切的数据,但一般认为私募基金规模庞大,已经远远超过了沪深两地的封闭式基金的规模。就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而言,一般分为集合信托计划或集合资产管理的契约型、公司型和最新的有限合伙型,其中阳光私募基金主要有三种运行模式:深圳模式,特点是四方托管,以一般性证券投资类产品为主,属于开放式产品;云国投模式,特点是三方托管、受托人同时负责投资管理、拥有独立自主的投研团队;上海模式,特点是结构性信托产品、封闭式产品。就资金投资方向而言,我国私募基金主要投向上市证券以及企业股权。就激励机制而言,我国大部分私募基金中基金管理人一般只有基金10%—30%不等的股份,这样一旦基金发生亏损,基金管理人损失严重,这就把管理人与基金利益绑在了一起。目前,我国私募基金投融资方式已经充分市场化,在涉及许多金融管理规定是,一些不合法但合理的做法很盛行。

四、 我国私募基金发展中的问题

1,法律法规不健全,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呼声由来已久,2004 年颁布实施的新《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承认了私募基金的合法性,但并没有对私募资金做出具体的规定。这一方面为私募基金的发展预留了空间,有利于私募基金今后的创新,但这也令许多私募基金只能以其他的形式(如投资公司、咨询公司、顾问公司等存在,其组织形式介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其中一些机构容易让人与“非法集资”等活动联系在一起。

2,私募基金的投资品种有限,缺少相应的投资设计能力。当前我国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将委托的资产主要用于申购新股和进行价值型证券投资,在A股市场持续低迷时,一些规模较小的私募基金走向“破产”,这与我国证券市场本身不够健全有关。

3,客户群较为狭窄。我国大部分私募基金的客户群局限于个人投资者、企业和上市公司。而海外私募基金由于在运作体制和操作技巧上更为规范和灵活,其客户群包括了几乎所有类型的机构和富有的个人客户。

4,私募基金的管理主要靠自律,由于在法律上没有正式地位,私募基金在管理上不能做到完全规范,在缺少外部监管时,很容易导致内幕交易、利润转移等违法行为。

五、我国私募基金发展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法律体系。只有建立一套符合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要求的法律体系,给予私募基金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才能减少私募基金面临的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降低其经营成本。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有效打击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行为。

2,健全私募基金的监管体系。政府要尊重市场规律,本着有利于私募基金发展的目的,按照适度和灵活的原则,从完善私募基金治理结构的角度出发,建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信息披露为载体的间接监管体系。

3,建立健全基金评价体系。合理完善的基金评价体系是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重要措施,有利于私募基金优胜劣汰、合理竞争,在综合考虑收益性、风险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独立公正的评价体系对私募基金经理人进行准确评价,作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经理人的参考。

参考文献:

第3篇:私募基金合同范文

私募领域的投资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为什么要上市?它们和一般的私募基金有哪些区别和联系?私募股权类上市公司与一般私募基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相比于一般私募基金,私募股权类上市公司的投资门槛较低,它不仅为普通投资人提供了一个参与分享私募投资收益的机会,对于机构投资人和高净值客户来说,它也提供了一个可以更方便的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的途径。以私募股权类上市公司的指数基金PSP来说,经过筛选后进入其指数组合的私募股权类上市公司多达60多家,每家公司在投资组合中的占比都不超过6%,从而构建了一个充分分散的私募母基金,组合中既包含了杠杆并购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私募股权类直投机构,也包含了BDC公司等私募债权类投资机构,还包含了多只私募母基金。

2)相比于一般私募基金,私募股权类上市公司的收益来源更加多元化,尤其是上市的另类投资管理公司,它使投资人不仅可以分享基金本身的投资收益(另类投资管理公司通常也会在其发起并管理的基金中持有少量基金份额),还可以参与到私募行业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分享中――相比于私募基金的投资收益,管理费收益更加平稳,从而可以为投资人提供更加稳定的现金回报,而超额业绩报酬的分享则使投资人在私募行业的繁荣期可以获得更高杠杆的回报。

3)相比于一般私募基金,私募股权类上市公司能够为投资人提供更好的流动性,投资人可以根据投资需要在二级市场上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与之相对,多数私募股权基金在到期前是不能赎回的,虽然机构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基金份额,但对于那些规模较小、知名度较低的基金来说,其份额的转让通常面临较大的价格折扣,且转让程序繁杂,耗时长。

4)当然,在享受流动性好处的同时,投资人也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相比于一般私募基金,私募股权类上市公司毕竟是少数――目前,全球共有两百多家私募股权类上市公司,总市值约3000多亿美元,但2014年一年全球就有1300只私募股权基金完成募集,募集资金总额5,500多亿美元,这还不包括很多固定收益类基金,存量资产的规模更大――所以,对于机构投资人来说,私募股权类上市公司的选择范围较窄,市场信息相对透明,相应的,私募股权类上市公司的平均收益率可能会低于一般私募基金(对于普通投资人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普通投资人在一般情况下是接触不到私募基金的,更不用说选择比较了)。根据Preqin的统计,2010年进入投资期的私募基金,截至2015年三季度,收益率的中间值在13%左右,而PSP过去五年的年化收益率约为9%,较中间值低了4个百分点,考虑PSP中稍高的债权投资比重及约占投资组合10%的货币市场投资后,实际的收益率差约为2-3个百分点,而这2-3个百分点就是流动性的成本。不过,私募股权类上市公司中的优秀企业,在过去几年也都提供了20%以上的年化收益――PSP中当前持仓比例在1.5%以上的私募股权直司及另类投资管理公司,过去五年平均的年化收益率都在14%以上,过去三年平均的年化收益率在17%以上,而由瑞士私募股权类上市公司研究机构LPX Group编制的LPX 50指数过去三年的年化收益率则达到21.08%(截至2015年10月30日,以欧元标价),夏普比率1.73,风险收益表现优于多数私募基金。但总体上,私募股权类上市公司的股价表现与私募股权基金的价值表现大致同步。

5)相比于一般私募基金的承诺出资制,私募股权类上市公司的投资人需要一次性缴清全额认购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上市私募股权直司的收益率低于相同情况下一般私募基金的内部回报率。这是因为,在承诺出资制下,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只需支付很少比例的款项,此后,只有在私募基金找到合适投资项目时才会向投资人发出出资请求,而投资人必须在接到出资请求的10个工作日内缴款;相应的,在计算回报率时,私募基金只以其实际收到的款项来计算内部回报率,由此计算的内部回报率要显著高于以投资人整体承诺出资额计算的回报率,因此,在承诺出资制下,流动性管理的压力不在私募基金身上,而转移到投资人身上(投资人为了应对随时可能接到的出资请求,需保留一定的流动性资金),考虑流动性管理成本后,投资人的真实回报率要略低于基金公布的内部回报率。而对于私募股权类上市公司来说,由于流动性管理的压力由上市公司承担了,所以,其公告的投资回报率略低,但作为补偿,投资人自身的流动性管理压力大大减轻,不仅如此,上市公司本身的流动性还进一步改善了投资人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

6)在管理费方面,有些私募股权类上市公司由外部管理人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如美国的BDC公司),这类公司同私募基金一样,外部管理人要向上市公司的投资人收取管理费和超额业绩报酬;但有些上市公司则同一般企业一样,在扣除公司运营的成本费用后不再向股东额外收取费用。所以,总体看,私募股权类上市公司的管理费率要略低于一般私募基金。以PSP为例,作为一只指数基金,它自身要向投资人收取0.5%的基础管理费,加上其他运营费用,总的管理费率在0.6%-0.7%之间;而PSP作为投资人,在投资其他私募股权类上市公司的过程中,每年需要额外支付一笔投资费用,当前PSP每年支付给其他私募股权类上市公司的平均费率约为1.45%,它使PSP的总管理费率提升到2.1%左右。而这1.45%就是投资人投资私募股权类上市公司的平均费率,它要低于一般私募股权基金的综合费率而高于多数公募投资的费率。

由表可见,相比于一般私募基金,私募股权类上市公司具有明显的低门槛、高流动性和较高的信息透明度优势,这不仅满足了普通投资人分享另类投资高收益的要求,也成为机构投资人配置另类资产的重要途径;而从长期看,考虑流动性成本后,私募股权类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的真实收益率相近,其价值的波动方向也大致相同,从而可以透过私募股权类上市公司来分享私募基金的高收益,并实现对另类投资的灵活配置。

私募股权类上市公司的行业协会也应运而生,并进一步推动私募投资的公众化

继与景顺基金合作了指数基金PSP之后,红岩资本又推出了多只投资于私募股权类上市公司的私募基金。

其实,除了红岩资本,还有多家机构也都瞄准了私募股权类上市公司这块蛋糕,如总部设在瑞士的LPX Group就是其中之一。LPX Group于2004年在瑞士成立,在巴塞尔大学金融系教授的支持下开始推出针对全球私募股权类上市公司的系列指数,目前该系列已经包含了12个分类指数,即:覆盖全球所有私募股权类上市公司的LPX Composite、以全球50家最大的私募股权类上市公司为成份股的LPX 50、以全球25家最大的私募股权类上市公司为成份股的LPX Major Market、聚焦于杠杆并购类私募股权上市公司的LPX Buyout、聚焦于风险投资类私募股权上市公司的LPX Venture、聚焦于私募直司的LPX Direct及LPX Direct US、聚焦于私募母基金的LPX Indirect、聚焦于夹层融资策略的LPX Mezzanine,以及LPX的区域指数LPX Europe,LPX UK,LPX America(以上指数除LPX Direct US以美元标价外其余均以欧元标价,其中,LPX 50、LPX Europe、LPX UK、LPX Indirect过去三年的年化收益率都在20%以上,而LPX US、LPX Direct US、LPX Mezzanine过去三年的年化收益率则在10%-12%之间)。

在此基础上,2005年,荷兰银行(ABN ARMO)推出了追踪LPX Major Market的存托凭证,2006年,法国兴业资产管理公司又推出了追踪LPX 50指数的欧元ETF,2013年,以杠杆化ETF著称的美国公司ProShares则推出了追踪LPX Directed Listed Private Equity Index(LPX Direct US)的美元ETF ProShares Global Listed Private Equity ETF(PEX),此外,2009年LPX Group还与资产管理公司PMG Fonds Management AG合作发起了主动管理型私募母基金LPActive Value Fund。

其中,追踪LPX Directed Listed Private Equity Index(LPX Direct US)的美元ETF ProShares Global Listed Private Equity ETF(PEX)于2013年2月26日在美国BATS交易所上市(上市代码:PEX)。与红岩的Red Rocks Global Listed Private Equity Index不同,LPX Directed Listed Private Equity Index将另类投资管理公司和私募母基金排除在外,而聚焦于私募股权的直司和BDC公司,并要求其资产的80%以上应投资于私募股权或债权领域,相应的,其投资标更少。截至2015年9月30日,PEX管理资产1130万美元,共持有30只股票,前十大成份股分别是加拿大的私募直司Onex(10.38%)、美国的BDC公司Ares Capital(9.34%)、英国的私募直司3i Group(9.14%)、法国的私募直司Wendel SA(6.98%)、美国的BDC公司American Capital Ltd.(6.82%)、南非私募直司Brait SE(4.91%)、法国私募直司Eurazeo SA(4.82%)、美国的BDC公司Prospect Capital(4.71%)、英国固定收益领域的投资管理公司(同时也以自有资本进行直接投资)Intermediate Capital Group(4.43%)、英国的直司Electra Private Equity(4.07%)。

不难看出,相比于PSP,PEX的持股比例更加集中,单一一只股票的最大持股比例达到10%,前十大成份股合计占到投资组合的65%。其中,标的资产的54%分布于北美地区,22%分布于英国,19%分布于欧洲其他国家,5%分布于世界其他地区。因此,相比于PSP,PEX在北美和英国的配置比例略高,而在亚太及其他新兴市场国家的配置比例则较低。在资本类型上,由于PSP中BDC类公司的占比更高,所以,其债权投资的比重也较高。

总体上,由于PEX与PSP的多数重仓股成份相似,所以,两只ETF的股价走势基本一致,但由于PSP的分配率更高,费用率更低(由于PEX的规模较小,且BDC类公司占比较高,所以实际费率较高,当前的综合费率在3%左右,较PSP高出约1个百分点),因此,从2013年2月底PEX上市以来,PSP的收益表现略胜一筹,截至2015年9月30日,PSP累计总收益率18.8%,年化收益率6.9%,而同期PEX的累计总收益率为10.9%,年化收益率4.1%。

第4篇:私募基金合同范文

非常难得,一大批平时异常神秘的客人能够集聚一堂。

3月24日下午2时,正常容纳150人的深圳东方银座酒店纽约厅一下子涌进了200多人,还有几百人被挡在门外。这些人绝大多数是来自全国大大小小的私募机构负责人,另外还有法律界人士和政府官员。

这个被命名为“2007(首届)中国私募基金高峰会”(以下称高峰会)的圆桌会议,虽然仅有短短4小时,能够有机会发言的不过20人,但会上传出的观点和信息足以使人振聋发聩:“私募基金完全合法”、“中国私募基金元年的开局”、“私募基金的春天即将来临”等以前从没出现过的观点冲击着人们头脑中固有的观念。

“以前(私募基金)没有正常的交流平台,现在有了。”此次高峰会主办方深圳市金融顾问协会秘书长李春瑜对《经济》表示,高峰会让人们对私募基金有了正面了解,包括他们的投资理念、管理方式以及运作模式等。

深圳是中国基金业的第一重镇,50%的公募基金和1/3创投机构均设在深圳。当然,深圳也是私募基金的聚集地。据业内人士估算,目前活跃在深圳的私募基金规模在1500亿-2000亿元之间。李春瑜说,此次峰会吸引的私募机构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在700亿-800亿元之间。

据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王国刚副所长推算,从全国来看,私募基金在8000亿-9000亿元。业内人士普遍估计全国私募基金规模在1万亿元左右。私募与公募在规模上已旗鼓相当。同一天,在北京举行的第二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会披露,目前我国公募基金规模即将突破1万亿元。

所谓私募基金,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将其定义为“集富人之财进行投资”。按照所投方向,可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前者主要是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股权,国际上此类基金包括美国最大的黑石基金、富达基金、凯雷资本等,后者主要投资于已上市的证券,包括对冲基金,比如索罗斯的量子基金等。目前,人们普遍热议的是后一种(以下除特别注明外,私募基金特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称国研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早在6年前撰写的《中国私募基金报告》中指出,中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是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的集合投资。

“如果说公募基金是国立普通公园,那么私募基金就是私立主题乐园。”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震国在接受《经济》采访时打了一个形象比喻,“前者门票价格低,甚至免费,针对普通市民,而后者收费高,针对特定人群。”

与公募基金恰恰相反,非公开和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私募基金的两大特点。在设立组织模式上,目前国内最普遍的是契约式,有人估计要占到80%以上,国外私募基金还有公司制和合伙制。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跟股市沉浮密切相关。1993年-1995年间是私募基金的形成时期,期间证券公司与大客户逐渐形成了不规范的信托关系,后来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承销商进行投资,众多的咨询顾问公司成为私募基金操盘手;到2000年进入盲目发展阶段,跟庄坐庄不断;一年以后进入逐步规范、调整阶段,其操作策略由保本业务向集中投资策略的转变。

从2001年到2005年,在股市长达4年的熊市期间,私募基金偃旗息鼓。去年,我国股市重现牛市,沪深两市基准指数涨幅均超130%,成为全球涨幅最大的股市。与此同时,私募基金又开始活跃起来,成为股市中最赚钱的大热门,有的私募基金收益高达600%。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春天的确来临了。”李春瑜认为,中小企业板的设立、股改实施等一系列举措完善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去年年底,国内第一只全中资背景的国字号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渤海产业基金正式挂牌,总规模200亿元,首期金额60.8亿元。

不过,李春瑜认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还处在萌芽状态,其运作模式“还在摸索之中”。刘震国也认为,私募证券基金还处在朦胧地带,“主要是因为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定义。”

借道信托

尽管没有“法律定义”,但现实中的私募基金自身并没有放弃合法化的努力,相反还带来了群体效应。

2004年2月20日,深圳赤子之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率先尝试,与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深国投)联手发起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随后,深圳包括明达投资、晓扬投资、东方港湾投资等私募机构,又相继与深国投、平安信托开展了类似的合作。这些私募基金率先与信托公司联手,通过信托平台发行证券类信托产品,私募基金开始浮出水面,从隐秘地带走向了阳光化(部分新私募基金见附表)。

仅今年第一季度,深圳就有15只私募基金借道信托平台蜂拥入市。在发生“2・27”大跌的2月,却是私募基金信托化的高峰。借道平安信托的私募就有6只,他们的集合信托资金量从1000多万到2个亿不等;借道深国投信托入市的私募也有4只。

在上海,一些私募基金与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国投)联手发行了多个信托型产品。

信托型私募基金一般的运作组织架构是这样的:信托公司为该信托产品的受托人,投资者将资金直接委托给他们,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是该信托产品的投资顾问,提供解决方案,而投资与该信托计划的资金由银行托管。私募机构和信托公司一起享受20%的利润分成,其余80%为投资者所有。

那么,一向隐秘的私募基金为何纷纷主动走向阳光化?

“这是目前他们取得合法化的惟一路径。”国研中心金融所研究员范建军接受《经济》采访时表示,按照信托型集合理财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这样可以受信托法的保障和约束。”

在实际中,信托型私募基金自发产生了两种运作模式:深圳模式和上海模式。所谓深圳模式,是由总部位于深圳的深国投和平安信托来设计的,主要采用了风险共担的模式,其特点是私募机构在其中担任投资顾问角色,收取投资顾问管理费和特定信托计划利益。

而上海模式是由总部位于上海的上国投和华宝信托推出的结构性产品。私募机构在信托产品中担当一般受益人的角色,需要按照一定比例投入资金,这部分资金将会作为保底的资金,同时在获取的收益超出预期的时候,一般受益人也可以获取超出预期部分的绝大部分收益。

在监管上,除了信托法规外,市场上正在运行的规范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为信托型私募基金提供一个模板。目前,此类型产品已经形成了信托公司、券商、银行和银监局四方监管的体系:由信托公司负责信用监管和整体投资监管,其旗下的证券公司负责专项证券账户投资的监管,银行负责专项资金托管的监管,地方银监局负责资金的整体监管。

范建军认为,有保底的上海模式意味着私募基金可以做市商,收取差价,实际上是融资,“严格说来已不是私募基金了”。

北大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基金法起草小组副组长曹凤岐教授接受《经济》采访时表示,作为投资,是不能保底的,“过去的委托理财,因为保底都跨掉了。”

业内人士认为,上海模式更适合去年那样单边上扬的大牛市,在熊市和震荡市里很容易出问题,很多采用此方式的私募就是在过去的熊市中被消灭掉的。而深圳模式对基金管理人压力小,可以长线投资。

曹凤岐认为,私募基金信托化法律是允许的,但作为一种信托凭证,和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还不是一回事。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的区别表现在募集方式、募集对象、信息披露要求三个方面不同。如果严格按标准来衡量国内的私募基金,无论从其来源、用途、性质、概念、运作、监管、法律程序等方面,都与这个概念相差甚远,甚至是完全相反的。

制度困境

由于私募基金本身并没有法律地位,还游离在法律之外的灰色地带,因此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种种弊端。

“投资者和私募机构私下签订的契约没有法律保障,即使亏了,也不敢打官司,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法官也不敢判。”曹凤岐认为,现在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不仅要承担投资风险,还要承担法律风险。

另一方面,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震国认为,现实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发生纠纷后,比如投资者拖欠管理费,前者几乎都采取低调了处理方式,没有私募机构会跟投资者对簿公堂。“私募机构自身的利益也难以保障。”

还有,目前普遍存在的契约式私募基金,很容易导致非法集资,一旦触及这条法律高压线,私募基金必死无疑。

不过,在国研中心研究员范建军看来,私募基金依然有很强的生命力。我国大量的银行储蓄,实际上掌握在少数人手中,需要更多的投资渠道。而公募基金有赎回压力,容易造成股市波动。据了解,春节前曾有一个星期,公募基金每天遭遇200亿的赎回,春节后第二天上午大跌100余点。

“2・27大跌就是一个警告。”深圳市金融顾问协会秘书长李春瑜认为,在大跌中公募基金的风险更大,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大,因为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差。数据显示,我国的基民数量预计已突破1500万人。而私募基金针对特定的富人,资金门槛高,其风险承受力要比普通投资者强很多。因此私募基金是稳定、健康的资本市场中不可或缺的投资主体。

高峰会上,刘震国以目前现行所有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私募基金的禁止性条款为由,提出私募基金是完全合法的。他认为,公司法为公司型私募基金设立提供了基础,合伙法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还有证券法,信托法等。“从这个意义上说,私募基金存在的基本法律条件已经具备,但从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看,还不完善不成熟。”

刘震国认为,再制定一部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很困难,也没有必要。事实上,国外也没有针对私募基金的专门法律,私募基金的政策也是散见在其他相关法律条文中。“要紧的是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制定可操作性强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

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制是私募基金的三种设立模式,其中公司制最被业内人士看好,而且法律环境相对更成熟。但是,实际中很少有采取这种模式的。刘震国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税收政策。“其他两种模式投资者只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即可,而公司型模式,投资者除了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外,公司还要交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双重征税。”

公司制私募基金还有一个资金管理问题。投资者的钱打入公司账户上,这和公司账户上自有资金便混在一起。范建军认为,客户资金和公司自有资金应该分离,上述不规范的做法很容易出问题。不过,根据现有规定,公司不准开多个账户。因此,需要出台政策鼓励私募基金通过银行托管基金资产。

今年3月1日,银监会了新的《信托型集合理财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对此,上海睿信投资董事长李振宁在高峰会上指出,这个修改与现实相背离,因为私募基金主要是为先富起来的个人服务的,其门槛一般50万元甚至200万元以上,富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强,所以应该扩大到200份到300份。

新修订的企业合伙法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其中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是否会吸引私募基金采用合伙制?刘震国认为,这对私募基金的确是个激励机制,但由于合伙制在国内还是个新事物,人们的认识理解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近期不会对私募基金的现有形式产生直接影响。

行业自律

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对私募基金的实施政策监管便无从谈起。

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祁斌也应邀参加了深圳的高峰会。最近他对《经济》表示,私募基金的相关政策正在研究中,目前还没有什么结论。据悉,国家发改委也在做私募基金的课题研究。

作为半官方的社团组织,深圳市金融顾问协会是国内首家同类组织,成立于2006年2月28日,由从事金融业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秘书长李春瑜说,很多会员也是投资者,因此协会离私募基金很近。从去年 9 月到今年 3 月,协会先后举办了“私募基金发展的机遇与风险防范研讨会”,“首届私幕基金沙龙”以及“中国私募基金高峰会”。

李春瑜表示,从今年起每年将举办一次高峰会,同时还将举办一系列的相关培训教育、法律政策咨询等活动。“私募基金还比较弱,发展中遇到法律问题,需要一个平台去争取。”

投资灵活,高风险偏好,操作隐蔽,不受监管,这是私募基金的投资精髓所在。正因如此,私募基金的坏名声要远高于其声望。以前私募基金出现过很多的坐庄行为,在股票市场上操纵市场价格,使本来就蒙着一层神秘面纱的它给人们留下恶劣印象。

“说私募基金处于灰色地带,主要是心理上的。”刘震国认为,私募基金本身并不神秘,只是其操作手段比较隐秘,不像公募基金那样要公开信息接受监管和约束。

去年5月中旬,上海六家信托公司共同签订《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自律守则》,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有内幕交易、反向操作、操纵市场、明显偏离市场均价等情况的交易指令,视为无效指令。并由托管银行与信托公司对私募基金的委托指令进行双重监管。

第5篇:私募基金合同范文

[关键词]私募基金 风险 监管

近年来,持续增长和日益开放的中国经济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外私募基金投资,国内私募基金也快速成长,成为活跃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新兴力量,为高技术企业创业发展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同时提升了证券市场的现代化水准并且规避证券市场的部分风险。同时,也应该看到,私募基金由于其运作的特点和模式,但也可能在新的层面上产生新的风险。近几年来,中国证券市场中关于私募基金是否应该合法化的问题争论不休,之所以没有明确鼓励发展私募基金主要原因之一即是私募基金本身的运作方式中的风险规避尚待解决。

一、私募基金的风险

1.法律和政策风险

对于国内私募基金而言,目前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使其处于法律和政策的边缘地带。迄今,我国的《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的条文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含义、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行模式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2003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由于存在诸多争议,仍未能够为私募基金“正名”。从外表看,许多基金似乎都有合法身份,但如果对其经营的业务进行深究,其中一些机构很容易让人与“地下集资”、“非法集资”联系在一起。正是由于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承认,其经营活动一直游离于法律和政策监管之外,一旦发生违约行为,不论基金管理者还是投资者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而面临很大的法律和政策风险,并且基金规模越大,这种法律和政策风险就越高。

2.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是一种典型的委托—机制,有限合伙人将资金交给一般合伙人负责经营,只对资金的使用作出一般性的规定,通常并不干预基金经理的具体运营。在运营过程中,私募基金经理和基金持有人都追求期望投资收益最大,私募基金经理越努力,收益越大,可是私募基金经理除了拿固定的管理费之外,还可以拿业绩提成费用,当业绩提成费用大于管理费用时,私募基金经理并不会采取使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投资策略,因为这样选择并不能使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而是可能会滥用自己的职权去追求更多的个人利益,从而使基金持有人的资产将承受更大的风险,所以即使私募基金有较为优越的激励安排,但人的道德风险仍然存在。

3.操作风险

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具有隐蔽性,国际上一般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没有严格的限制,这就会造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不利于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在没有外在约束机制的情况下,私募基金追逐利益的投机本性,可能会让它们为了获取巨额的利润,与上市公司串谋,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这些操作风险都会给投资人和市场带来很大的危害。基金管理人的个人操守不好衡量,如果管理人不遵守合同,就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私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私募基金一般都具有很长的锁定期,在这期间资金不准撤出,以此来保证基金运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对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不造成影响。私募基金不能上市交易,因此风险不能随时转移,持有人只有等待持有期满才能变现,基金持有人可能在基金封闭期内会因为资金难以变现而发生债务危机甚至破产。

4.信用风险

私募基金不向公众发行,不做公开宣传,完全是通过私下的关系进行资金的募集,资金主要来源于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和企业的闲置资金,取得收益的方式要么是与私募基金发起人按一定比例分成要么是取得大大高于银行利率的保底收益。因此,私募基金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合约关系,大部分通过双方协议建立,不具有法律的保护。当市场剧烈波动,或行情下跌的时候,私募基金可能会由于倒闭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合约,这就给投资人带来了信用风险。私募基金的投资具有高杠杆性,它可以利用银行信用,以极高的杠杆借贷在其原始基金量的基础上几倍甚至几十倍地扩大投资资金,从而达到最大程度地获取回报的目的。因此,如果基金操作不当就会面临超额损失,而信用链条会波及债权银行。从私募基金本身的投资对象来看,其风险和收益都较低,但私募基金一旦使用了杠杆手段来进行融资,在增加了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市场风险。

5.系统性风险

专家估计,中国的股票有80%存在高估现象,但流通市值大的蓝筹股却不是私募基金进驻的对象,这意味着有60%~80%的股票控制在私募基金手中,由于私募基金对外许诺的收益率是10%左右,而我国上市公司的分红率低于1%,即私募基金必须通过股价上扬赚取资本利得来实现另外9%的收益率,而要每年实现这样的收益率,则要求私募基金所控制的股票价格每年都上涨10%~20%甚至更多。也就是说,私募基金为了实现其收益率目标,将要求中国证券市场保持股票价格长期上涨,但是,由于上市公司很难靠主业保证业绩的持续稳定增长,因此私募基金有时还要向上市公司输送利润,与上市公司配合一起通过操纵利润来操纵股票价格,而实际上私募基金向上市公司输送的利润也是源于资本市场的资本利得,因而出现了虚拟收益的反复,造成股市泡沫。当系统风险出现时,私募基金无法实现承诺的收益率,从而导致资金链断裂而加剧股市的动荡。

二、我国私募基金规避风险的对策

1.推进私募基金合法化,使私募基金有法可依

首先,严格要求私募基金投资人的资金稳定性和风险承担能力。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经验,私募基金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其净资产不得少于100万元,出资额不得少于20万元;机构投资人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每次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且投资人要求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金融知识。其次,出于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基金业健康发展、以及确保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需要,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足够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资格,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最后,引入信托机构,完善托管人职能。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托管人相分离,资金专归托管人管理,而且当基金账面资产低于一定水平时,托管人有权利对其头寸进行强制平仓,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加大对私募基金资金来源结构的风险控制

私募基金的操作风险主要是来自资金来源方面潜在的风险和资金结构方面潜在的风险。针对资金来源方面的风险,可以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的投放进行管理,控制信贷投放的领域和额度,银行要对自己所投放的资金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风险,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进一步扩大化,同时,银行之间要进行信息共享,防止多家银行向同一私募基金过度放贷。针对资金来源结构方面的风险,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让投资者投入到私募基金中的资金不能够随意赎回,但是基金份额可以转让。这就有效保证了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不受资金变动的影响,也能够倡导私募基金迸行价值投资,减少投机,这样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3.建立健全外部监管机制

外部监管的内容不宜过多,主要包括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资金运行状况以及资金募集过程中的合法性等方面。外部监管部门是引导私募基金健康运作的直接机构,就目前的情况看,其职责可由中国证监会承担。为配合其工作,还应制订一套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包括私募基金评级机制和保底收益率约束机制。前者的功能是在对私募基金的业绩和信誉度进行客观评估的基础上,正确引导人们更加理性地进行投资选择;后者的功能在于通过确定收益率的合法尺度,避免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风险,从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4.加强风险教育和道德教育

首先,加强私募基金的监管,提高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和基会管理者之问的信息不对称性造成的。其次,要提高投资者的专业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如果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就能够对自己的投资作出合理的选择,同时,有动力和能力监督私募基金的正常运作。这也能够有效地减少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促进私募基金管理者尽可能的为投资者利益服务。再次,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道德教育,建立完善的道德教育体系,其实很多运行机制都是建立在个人的自我约束基础上的,因此私募基金的有效运行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自我道德规范的约束。

5.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外部运作环境

目前,由于信用约束机制和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我国市场经济信用状况缺失现象普遍存在,在私募基金中,这种现象更为普遍。这主要是由于私募基金经理为了追逐更多的个人利益,常常会让自己所管理的资金承受更大的风险,一旦投资失败,私募基金经理如果违约,就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同时又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投资者的利益经常会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对于私募基金这样的信用风险,其管理方法则主要采取现场检查、保证充足的担保和保证金,同时可以使用模型化的方法进行管理。另外,加强整个社会的诚信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我国整个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得到完善,私募基金信用风险才能够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时各参与方的利益也就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j].金融研究,2001,(08).

第6篇:私募基金合同范文

业绩出现分化

国金证券的评价报告显示,31只披露2008年4月底净值、具有4月份完整统计数据的信托类证券集合理财产品收益率平均为4.14%,10只具有4月份完整统计数据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收益率平均为2.68%,表现略好于同期偏股票型开放式基金,偏股票型开放式基金净值同期平均增长2.23%。

与公募基金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相比,信托类证券集合理财产品收益率分化相对严重。4月份业绩表现最好、最差的信托类证券集合理财产品月收益率差距达到23%,而这一数字在公募基金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中分别为12.97%和9.65%。

根据平安信托和深圳国际信托的披露,部分“阳光私募”4月份大幅跑赢大盘。4月份大盘上涨6.35%,而位居同类产品榜首的平安证大增长二期和三期净值增长率都在14.3%以上;平安晓扬三期和平安晓杨二期净值增长率分别为9.48%和11.5%;平安启明星净值增长率为6.02%。

4月份大盘曾最低一度跌破3000点重要心理关口,部分私募基金判断可能会有相关救市政策出台,于是果断加仓,取得不错业绩。

但是也有部分“阳光私募”业绩在不断缩水。平安财富瑞智一期净值缩水为8.3%,东方港湾马拉松该月净值缩水的幅度为4.8%。

原工银瑞信基金投资总监江晖担任投资总监的深圳星石投资公司的“阳光私募”业绩不错。江晖原来在公募基金中业绩也颇为亮丽,而在转投到私募基金后,业绩较为出色。

原上投摩根投资总监吕俊挂帅的平安财富从容优势“阳光私募”4月8日成立以来,加速建仓,也已经取得正回报。

当然,评价基金业绩需要观察其长期表现,“阳光私募”出现的时间还不长,对“阳光私募”业绩作出较为全面评价还有待时日。

私募基金规模发展较快

私募基金是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而成立的投资基金。募集方式上的“非公开”性和募集对象上的只针对“特定对象”是私募基金区别于公募基金的本质特征。所以其比较适合与实际管理人投资理念或者产品设计定位相匹配的投资者。

私募基金只是对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的方式进行的一种笼统概括。目前从国外看,风险资本、创业基金、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基金等,一般都以私募方式设立,都是私募基金的一种具体形态,可以统称为私募基金。

由于以证券投资为主的私募基金的入门门槛较高,单一客户最低认购金额一般为200万元以上,因此,它对资金实力较强的个人投资者和一些有投资需求的机构有一定吸引力。

我国的以证券投资为主的私募基金已经拥有相当大的市场规模。私募基金从1993年开始萌芽,形成了证券公司和大客户之间的不规范的信托关系。中央财经大学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目前私募基金占投资者交易资金的比重达到30%~35%,资金总规模在6000亿-7000亿元之间,整体规模超过公募基金的1倍。

能否出现中国的巴菲特

“私募基金在最近这几十年里发展如此之快,与社会发展有密切关系。私募基金大发展年代是从1979年开始的,社会对私募基金的需求突飞猛进。”在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举办的中欧首届私募基金投资峰会上,东方港湾董事总经理但斌表示。

但斌说,可能是这个时生的变化越来越快,人们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比如,长期看,通货膨胀会伴随着我们每一个人,那么,你怎么样才能让你的财富保值增值?这可能就是私募基金或是对冲基金大发展的时代背景。

但斌认为,私募基金发展到最后,实际上看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如何。一个人的成功最终取决于国家的成功,你自己的未来是什么,某种意义上不是取决于自己的专业技术,甚至不是取决于自己的操作体验,最终是取决于国家的力量。

巴菲特的成功取决于美国的国力,那么中国现在也有这样的机会。但斌相信,中国经济将有很好的发展前景,那么,中国应该出现一批很好的公募基金、一批很好的私募基金,中国也应该出现类似于像巴菲特、索罗斯等这样的杰出投资家。说到底,私募基金最后的未来还是取决于国家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情况。

但斌说,1956年巴菲特开始做投资的时候,他想明白了很多事情,然后用一生的岁月来坚守。巴菲特的伟大就在于此。当然,很多人可能不一定有这样的智慧和运气。

私募基金期待合法身份

私募基金要有大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由于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客户的契约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由于种种原因,《投资基金法》最终未包含对私募基金的规范,只在附则中作了简单规定,即“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我们能够拿30亿美元买美国的私募基金股权,但是我们到今天还没有一部法律对中国的私募基金给予肯定,甚至也没有出任何一个条例。”上海睿信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宁说。

李振宁说,目前我们的私募基金基本还是以投资顾问的形式出现,也就是说私募基金没有一个法律上的生存基础。所以他呼吁管理层要尽快修改《投资基金法》,基金法不能只有公募基金一家,应该把产业基金写进去,也应该把证券市场的私募股权写进去,甚至是对冲基金写进去,这样的话,私募基金才有合法的身份,并且可以提高效率。

李振宁认为,要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开设多账户,并且使它能享受与信托和公募基金一样的待遇。

具体做法可以是尽快修改基金法或者证监会出台相关条例,允许私募基金开立账户,也可以效仿我国香港的做法,发牌、注册、备案等等,早日实现私募基金的法制化。

据有关专家介绍,境外的私募基金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需要备案的特殊私募基金(Regulated private Funds),专为那些欲从法律上得到保护者而设计,它可以依照有关信托基金法律法规进行运作,并相应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

第7篇:私募基金合同范文

【关键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法化 法律监管

在国外,法律对私募基金投资者的资格有严格规定,所以私募基金被称为“富人的游戏”。反之,在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概念

一般认为,私募基金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私募产业投资基金,二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创投基金及私募股权(private equities)基金是私募产业投资基金的主流,对冲基金则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流。在我国,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是政府主持和管理运作,所以私募基金主要就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结合私募基金的特点和证券投资的特点,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可流通的上市公司股权及其衍生品或其他有价证券,投资者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资金管理方式。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合法性模糊。在2000年年底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草案第七稿)》中,有关私募基金的条款被视为其有望在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化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大势所趋:首先,合法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会直接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给开放式的公募基金带来更多的压力和竞争以及监督,增强金融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其次,合法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会扩展投资者的投资方式,增加市场的投资渠道,拓展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同时,基金产品种类增加,基金投资者可以因不同类型、不同偏好而选择不同的基金,成为活化证券市场的一个契机。最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尽可能地利用民间资本,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合法的投资渠道,同时为我国产业政策的实现聚集资金。

完善登记备案制度。美国由于是金融业的成熟市场,其私募基金实行的是“豁免注册登记”制度。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处于成长阶段,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都还不够成熟,且基金各主体在信息量、财务能力等方面强弱差异较大,所以美国的“豁免注册登记”制度不适用我国。我国现有情况可以豁免注册核准,但是必须到证监会备案登记,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备案登记制,提高基金公信力。

规定基金管理者和投资者的资格和人数限制。在我国,私募基金的特定投资者,是指合格的个人(包括家庭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借鉴美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证券基金投资法》起草小组的专家认为:个人资金的下限是20万元、机构资金的下限是100万元,投资者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这只是对数量上一个粗浅的限制。参照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相对应地,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对象的人数则应该小于等于二百人,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

第8篇:私募基金合同范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 国进民进 基金管理

私募股权投资概念与发展特点

私募股权的“私”字是相对于公开市场募资行为而言的集合化投融资组织形式,自身具备一定的股票或债券等有价证券特点。私募股权投资以非上市公司股权为投资标的物,退出渠道一般多表现为上市、并购以及管理层回购等,通过持有股权出售而获取相应增值利润,常见的组织形式包括风险投资(VC)、杠杆收购以及成长基金等,包括由投资者、基金管理者以及投资对象三个核心构成单元,通过三者之间集合资金融通、基金管理以及利益互动等活动而达成募集资金的投融资流动(如图1),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一种民营经济形式,在我国显示了巨大的发展前景。

作为与公募基金行业相对应的一种民营资本管理组织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具备自身的一些特色化发展特征,主要体现为:

以权益性投资作为主要的经济活动导向模式。私募股权投资不是短线化获利的资本市场参与形式,这与股票等T+0交易证券具有本质的不同。在投资期限上,前者更倾向于长期投资形式,投资期时间跨度一般≥5年,不具备短期的良好流动性。企业的发展前景是私募股权投资最为看重的一点,通过瞄准成长性好、市场前景广阔企业的未来潜在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可以实现高额的投资回报(王雪峰,2013)。

私募股权投资对于融资对象标准具有特定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私募性质包括互有联系的两个方面,其一是对于融资对象主体范围的筛选,即以非公开的形式向达到特点标准的企业、个人以及社会单位等融通资金,将社会大众排除在外;其二是对于投资对象主体范围的筛选,即不通过公开市场寻求投资对象,而将注意力更多的放在社会关系、企业关系以及小范围经济主体的联系方面,进行“私人化”投资活动(刘建和,2013)。

高资产净值个人、保险机构、退休基金、养老基金等构成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方主体。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筛选不仅仅局限于资产标准一项,而是包括资产价值、抗风险压力、社会裙带关系以及经济利益联系等多方面的集合化选择,因此也形成了特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较为固定的资金方来源,一旦标定投资者范围,除非有资金方的一致同意意见,一般不会再加入新投资主体。

高额的投资回报率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典型发展特点。从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方式来看,前期步骤一般是投资购进标的企业的股权,而后经过长期的重组和运营流程,企业的价值得到增长,私募股权投资管理者选择卖出所购企业股权,获得投资回报。相对于公开市场投资工具,私募股权投资经历的资金运作周期较长,非上市投资行为也决定了较低的流动性水平,投资者自然期待较高的投资报酬率(李靖,2012)。

风险性高是私募股权投资的伴生性发展特点。一般情况下,只有管理者水平高、信誉好以及基金规模较大的私募机构才会成为投资者优先考虑的资金委托管理方,而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先天信息不对称使得双方之间很难形成信息互换,私募投资对象选择的主观性也造成了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如果遇到投资企业未能上市等私募基金退出受阻的情况,其伴生性风险就会成倍提高。

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的第一次基金投资潮流始于1992年,海外资金看好经济转轨背景下的中国市场,大量进入中国。然而,在我国当时计划经济余潮依然占据主流的时代背景下,体制等因素使得外资投资受阻,国内资本也不具备较好的流通环境,以1997年为标志,投资基金发展开始大幅回落(陈雪萍,2009)。

我国第二次基金投资浪潮始于1999年,经历了长达两年的沉寂,在互联网行业开始迎来发展大潮的背景下,大批国外留学人员开始了回国创业的征程。创业资金的缺乏为国内投资基金开辟了新的业务渠道,开始了对于互联网行业的投资热潮。同一时期,我国地方政府仿照美国硅谷投资模式而迅速建立起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公司,对本地投资项目予以支持和扶助。经过了超过两年时间的发展,以我国上海银行引入国际金融公司股权为代表,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具备了初步的雏形。值得说明的是,我国证券市场彼时并未建立起中小板市场,因此大量投资基金遭遇资金退出困难的问题,众多项目以失败而告终。

2004年,股权投资又一次得到了迅速发展,同年6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新桥资本并购深发展”项目取得成功,被业界定义为第一例国内具备完善现代金融科学特征的私募股权投资案例,私募基金的风控体制成为标准化作业流程。此后,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迎来了发展高潮。经历了2008年金融危机和2010年以来的缓慢复苏过程,2012年,我国共计369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比2011全年的235支同比增幅57.0%,为历史最高,但新募基金金额下降显著,其中披露金额的359支基金共计募集253.13亿美元,平均单支基金规模创下历史新低,统计结果与2012年以来的“募资难”现象相吻合(如图2);从基金类型来看,2012年完成的新募基金仍以成长基金为主,募集金额183.72亿美元。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新募房地产基金94支,超越2011全年数量,其中披露金额的90支基金共计募集59.55亿美元,另有7支夹层基金、6支并购基金以及1支不良债权基金完成募集(如图3)。

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私募股权投资的约束与其发展速度严重失衡,私募股权投资行为仅有《公司法》、《企业法》以及《证券法》可供参照,完整的专门性私募股权投资法律亟需出台,特别是在2012年以后,国内经济发展呈现出的新问题使得私募投资行为缺乏严谨的法律解释与支持,标杆式法案的缺乏使得私募行业积累大量非系统性风险,现行法律体系甚至存在对于私募行为合法性解释的矛盾方面,例如,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而《公司法》则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对所投资企业不成为债务连带责任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就构成了两部法律之间对于“法律另行规定”的模糊解释(卢永真,2011)。

私募资金退出机制阻碍重重。近年来,我国对于本土企业海外上市的资质限制等已逐渐放宽,中小板和创业板等的开发设立也为私募资金支持本土企业上市开辟了多元化选择通道,股权投资的退出环境有所改善。相对于欧美国家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依然缺乏完善的制度培育土壤,如产权交易、并购市场、柜台交易以及资产证券化等发展明显稚嫩,A股市场对待国有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上市的“有色眼镜”始终未曾摘除。

私募股权投资专业人才和知识储备水平尚有很大提升空间。不同于一般的投资行为,私募股权投资对于参与管理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知识复合性要求极高,对于被投资企业不仅提供资金输入,而且还给予一系列增值服务,目的是帮助所投资企业改进管理,及时把握市场环境动态,提升经营水平,增强利润获取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私募行业本身的“高风险-高投资-高收益”特点也决定了对于工作人员项目筛选、投资计划拟定、企业重组管理、退出机制维护、法律合规控制以及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多重专业化要求,诸如财会技能、金融市场知识、经济法以及企业审计等技能都是基础要求。在现阶段,我国私募行业人才水平参差不齐,具有国际化经验的高水平私募股权投资人才极其缺乏(吴永刚,2013)。

“国进民进”导向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完善策略

针对性的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建设。通过尽快颁布国家层面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将尽快摆脱鱼龙混杂的紊乱经营局面。目前,国务院和发改委已经将此部专门性法规的制定纳上日程,相关起草工作已经开始。在此之外,我国还要针对现行《公司法》、《企业法》以及《证券法》等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法律解释中相矛盾的部分进行释疑和修改、清理重复规定工作,法律体系的配套制度建设也亟需完善,相关财会制度、破产制度以及企业重组制度等都需要进行专门性修订。

加强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完善建设工作,保证投资者利益。私募基金设立和管理的最终目的是投资并取得回报,投资者最关注基金退出获利问题,为此,我国要从完善中小板股票市场建设和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两方面入手,积极筹划多样化的私募基金“参与-退出”机制,同时支持并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海外上市,增加私募基金退出选择渠道。此外,深市创业板作为对中小企业的重要支撑平台,要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重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搭建对于高科技企业和高风险企业等的严格资金风险预防和治理系统。

加强本土化的高素质、高学历私募股权投资金融和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为私募行业的健康发展培育稳健和高肥沃度土壤。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较短的现代化发展历史决定了现阶段高精尖人才的缺乏,项目经验短缺和“摸石头过河”式的发展模式严重制约了私募人才战略性眼光的扩展。因此,我国要以国外私募行业的先进管理发展手段为借鉴,全方位加强本土化私募行业研究,以不断发展丰富的实践案例和相关海外交流为基础,建设梯队化、复合型以及具备可传承性的私募金融人才队伍,为私募业输送系统性的知识储备(赵彤,2011)。

清理“类私募”金融行为,还原专业私募股权投资的市场信誉度。以我国深圳为例,目前资产管理行业包括相对标准化运作的私募基金和为数不少的“类私募”基金组织,后者以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个人从事集合证券投资业务为代表,通过非公开协商方式集资投资于证券市场。这种“类私募”行为不但有非法集资之嫌,而且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较低,集合投资风险极高,资金血本无归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规范化私募基金的商业信誉和行业形象。因此,合理划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边界、维护市场秩序也是私募业进入良性发展循环的必备条件。

参考文献:

1.刘建和.A股私募基金绩效评价方法选择比较研究[J].企业经济,2013(5)

2.赵泽辉.私募股权投资产权交易退出机制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3(1)

3.王雪峰.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J].法制博览,2013(1)

4.李靖.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微观经济功能剖析[J].商业时代,2012(12)

5.陈雪萍.摆脱困境-我国私募基金立法之构想[J].法商研究,2009(9)

6.赵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机制比较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1(10)

第9篇:私募基金合同范文

内容摘要: 本文通过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体制的研究,结合私募基金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分析出当前我国私募证券基金面临分别来自政策层面、监管层面和运作层面的障碍,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监管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基金相关概念

(一)私募基金的分类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募集,投资者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资金管理方式。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可将私募基金分为两类,一类是私募股权基金,一类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中,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基本是采取有限合伙制企业形式进行管理;私募证券基金投资于二级市场证券,其中运作规范、定期公布业绩的被称为“阳光私募”,当前的运营方式主要是通过信托公司发理财产品,集合符合资格投资者的资金来进行理财(见图1)。

私募基金(包括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策略和运作方式上与公募基金(共同基金)有诸多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是一些大型机构和富有个人,投资起点较高;私募基金一般采用封闭式,不上市流通。在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随意抽资,封闭期限较长(私募证券基金通常为1至2年,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为5至10年);组织结构比较简单,较多地采用有限合伙制;投资组合得以豁免披露义务,操作具有较高灵活性;采取与业绩挂钩的薪酬激励机制,除固定管理费外,会收取一定的投资利润作为奖励。

我国的私募证券基金与海外的对冲基金相比,从投资策略、运作特点、免于披露、激励机制都非常类似,在研究监管与发展时可以将二者近似等同。二者区别主要是,我国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较为狭窄,局限在股票和债券领域,尚未投资金融期货和商品期货。此外,由于国内资本市场未建立做空机制,无法发生实质的对冲行为,由于配套政策和对应税收安排的不完善,国内证券私募基金通常采用公司制,而非有限合伙制。

(二)私募基金的运作体制

私募基金的运作体制主要是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有限合伙制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美国迅速普及,并成为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在1980年,风险投资行业规模45亿美元,合伙制基金占40%,20世纪80年代后期,市场份额增长到80%以上。合伙是一种非正式的企业,其最大优点是经营管理上的灵活性,它没有任何法定的经营程序,合伙人可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对合伙有直接控制权,而不必像公司那样设立独立于股东会之外的董事会等专门机构来管理、经营企业的业务。

在美国法律体系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GP)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LP)以其投入的资本为限承担企业的负债。有限合伙企业自身不是纳税主体,税收责任分摊到各合伙人,由合伙人分别缴纳相关税收。如黑石集团便是这种结构。另外还有一种变形,为有限责任合伙(LLP)企业,在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较为普遍,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也不是纳税主体,收入和费用直接分摊到各合伙人。

美国的有限合伙企业甚至可以上市,但在我国,合伙制企业不但不能上市,而且不享有国际上普遍针对合伙企业的税收成本优惠,而我国采用公司制还可以在部分省区享受到政府引导资金配资的政策优惠,因此,在我国的私募基金当前大多采用公司制运作(见表1)。公司形式的最大优点是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但股东必须为这样的有限责任付出代价,不能直接插手公司的经营管理,而且公司的收益要缴纳两次所得税。巴菲特的伯克夏哈撒韦公司便是这样的组织形式。

2007 年6 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次确立了“有限合伙”这一组织形式在我国的合法地位,为民间私募基金提供了发展机遇。如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避免了双重征税,使我国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合法享受免税优惠,但仍存在一些法律欠缺,影响了可操作性。如私募基金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未建立与普通合伙人对应的个人破产制度、私募证券基金公司无法作为法人开户等。

当前我国私募证券基金发展面临的困境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私募基金蓬勃发展。1988年全球私募基金管理资产规模不足420亿美元,到2006年底已接近2万亿美元,18年时间里,基金规模增加约40倍。据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国刚估计,至2007年,我国私募基金总量约8000亿至9000亿,其中私募证券基金约5000亿。

我国“阳光私募”始于2006年,经过3年发展已达近300个信托产品,单个私募证券基金管理资金规模5000万到愈10亿不等。在民间我国的私募基金以委托理财协议的形式悄然发展,未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专业的机构投资者逐步形成和民间“专家理财”意愿的增强,私募基金将成为流动性的重要载体。然而,在行业高速发展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遇到了现实问题,目前我国始终没有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没有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从而阻碍了私募基金的有序发展。

(一)政策层面:《证券法》未提私募而借《信托法》曲线运作

我国私募基金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障。《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信托法》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含义、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作模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目前,我国民间私募基金协议双方是典型的委托理财关系,而对这种委托理财业务是否合法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该理财方式和理财协议的合法性一直处于灰色地带。合作双方在此合作关系中都面临一定风险,如果对方违约,任何一方都很难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如果委托人到期不按照协议向投资管理人支付投资咨询费或投资收益分成,投资管理人可以采取的措施非常有限。另外,如果投资管理人从事为他人锁仓、拉抬,以及其他不正当投资行为造成损失,委托人也很难了解其中内幕,追索投资损失。

实际操作中,采用这种方式的委托双方通常有一定的私人关系,对对方个人有一定了解和信任。因此这种合作方式是建立在相互了解信任和签订君子协定的基础上,很难大面积推广和发展。私募投资机构直接进行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存在两个问题: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和过高的税收成本,目前国内合法经营的私募基金基本借助《信托法》进行私募证券投资。而这样安排,对私募证券基金来说是绕了圈子,加大了交易成本,对于监管者而言则是增加了监管难度。

(二)监管层面:接受银监会监管而非证监会监管

在国外,私募基金统一由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在美国是备案制,我国香港是发牌制,即颁发一个投资管理的牌照。每个私募基金拥有两个持牌人就可以替客户管理产品,与内地具备资格的保荐人推荐上市公司类似。持牌人需要通过证券管理方面和法律方面的专业考试,同时也要具备一定年限的理财经验,最终由香港证监会决定是否颁发。在香港注册一个投资管理公司,拥有两个持牌人就可以募集私募的资金。

而在我国,由于《证券法》的空白,集合理财又违法,私募证券基金主要通过信托平台来进行运作。从法律上讲,实际上受托人并不是这些私募证券基金,而受托人实际上仍是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聘请投资顾问,私募基金公司以投资顾问身份参加管理。由于信托公司的监管部门是银监会,因而这些阳光私募实际上是由银监会通过信托公司来监管,遵照《信托法》及相关部门规章(见图2)。

私募证券基金的本身属性是投资以股票为主的证券,但目前又归属银监会监管,银监会的监管框架更适用于间接融资方式下的低收益低风险金融产品,而对于股票、证券乃至未来的股指期货这类直接融资方式下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及衍生品,并不合适。近期银监会提高了信托理财产品的门槛,主要是出于对风险的考虑,但沿用银行管理的方式管理私募,在监管体制上的不适应进一步显现。

2007年1月,银监会根据《信托法》制定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提到,“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和“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这两个条件较以前的门槛有所提高。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是有充分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设定100万的门槛是合理的,但人数减少至50人,在方便监管的同时却给基金的募资与规模带来诸多不便。比如早期一期就可以发200份,开一个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就可以,现在如果是自然人就需要化为4期,每期都有一个独立的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银行和券商的对应工作量加大,并且增加了交易成本。当前私募证券基金已接近300家,私募证券行业整体增加额外成本的同时,监管部门也更加难于监管。私募基金是资本市场中的一类重要的投资者,但从证监会的角度还是重视不够,基本把全部力量都放在公募基金(见表2)。

(三)运营层面:无法开立独立账户,信托通道费用过高

目前私募证券基金的收入由两部分构成:固定管理费部分与浮动业绩报酬部分,其中,固定管理费收费标准通常为客户委托管理本金的1.5%,其中银行托管费0.25%,信托公司通道费1%,私募证券基金自身只能获取0.25%;浮动业绩报酬一般是私募证券基金与客户二八分成,所获取利润中私募证券基金占17%,信托3%,投资者80%。信托提供通道服务的同时,收取中介总利润中2/3的固定管理费,和15%的浮动业绩报酬(见图3、4)。

无法开立独立账户可能带来的管理风险和税收问题。通过信托公司平台,每个信托产品都可以单开账户。单开账户的好处是投资者自行交税而不在信托公司交税,企业所得税交25%,而对于个人投资者是免税的。倘若不借助信托公司平台,根据现行法律,私募证券基金等投资咨询公司在交易所只能开立一个账户,如果把投资者的钱和自有资金混到一起,首先是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即便双方处于信赖关系,资金安全也存在隐患,如同券商保证金和券商自己账户不分,一旦挪用对投资者而言是极大的风险。

如果采用联合设立公司的方式,投资者都以股东身份进入,在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不便,一旦发生赎回或认购,对公司来说就是增减资,工商处理非常麻烦。同时,资金进入投资公司账户后,就会产生税收问题:按国内税率,公司账户需要交25%的所得税,给机构投资者分红时还要交20%的分红税,对于私募证券基金而言盈利的压力巨大,会促使其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种,进而带来市场的整体性风险。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单开多个账户,基金账户和基金公司的账户是分开的,每当募集一个新的基金就可以开立一个新的基金账户,与需要交纳所得税公司的基金公司账户不同,托管在银行的基金账户是不必就地交税的,如果是个人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解决我国私募证券基金生存困境的对策建议

(一)政策层面:立法为私募基金正名,加快发展FTF

相对其它计划经济体制留下的坚硬遗产,基金业是最贴近市场化,也最易于产生改革成果的领域。私募证券基金作为资本市场投资主体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当被提倡。当前私募证券主要面临的是政策束缚,公募基金垄断不是建立资本市场投资系统的初衷,因此,需要通过政策支持来加快私募证券基金的发展。

首先,需要在法律上给私募基金正名,近期进行修订的《投资基金法》应考虑将私募基金纳入合法的市场投资机构,界定其含义、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作模式,以为今后的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其次,《证券法》事实上已为其它证券参与者预留了空间,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就可以做资产管理业务,只要国务院直属证券监管部门―证监会发文给予其私募合法地位即可。再者,政策层面应大力发展建立FTF(Fund to Fund,基金的基金),应鼓励社保基金、保险公司这类国有大型投资机构委托私募管理资金将一定比例资金配置给公募基金之外的私募基金,以专业管理能力和良好业绩为评判依据,通过资产组合和基金考核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而不应因私募与公募的形态不同而有所歧视。这不仅对培育多元投资体系,提高资本市场有效性有重要作用,而且通过投资多元化,本身就能够平抑市场波动,稳定资本市场发展。

(二)监管层面:证监会试点并发放牌照,逐步规范私募市场

在监管主体的选择上,基于私募基金的本质属性和灵活多变的投资特点,当前比较适宜的做法是确立证监会为主监管机构,在此基础上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领域加强各监管主体的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发展进程以及混业监管协调的演进,进一步考虑是否适宜由金融监管协调机构统一监管对冲基金。

监管的短期目标应将监管主体置于证监会监管范围内,以事前监管为主;中期目标是通过证监会发放牌照和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使私募基金阳光化,阳光基金制度化;长期目标是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之上建立金融政策协调委员会,在其框架内延伸监管的品种与加强机构间的协同,随着私募基金业的发展与多元化,发挥事中监管的作用,应对金融混业经营局面,更全面地掌握私募基金信息,从而保证国家金融安全、保护投资者并完善资本市场。

私募证券基金近3年来发展较快,银监会监管中由于属性不同带来管理上的一些不适应已经出现,因此综合来看,由证监会发放牌照是一条具备可操作性的路径。从目前政策环境看,证监会已允许公募基金进行私募式运作,考虑到私募证券基金通过近几年通过信托公司通道运作已具备了良好基础,相对便捷的办法就是由证监会提出相应要求和规范意见,择优选择一批阳光私募进行试点,将运作规范、业绩良好、规模较大、经过长期检验的阳光私募通过考核颁发牌照,纳入证监会监管范围。如果说银监会监管的信托是预备队本科生,那么证监会监管的阳光私募就是研究生,阳光私募每个月公告一次净值,社会监督较强,由证监会统一监管的私募可以享受公募待遇。

监管框架需根据产品特点与运作原理设定,在制定具体的监管政策时,应避免与共同基金监管同质化。在监管初期,本着培育市场的思想,不宜对监管条件要求应避免繁琐,在牌照发放的方式上,可以直接将牌照发给公司,在事前监管设定认购条件时,可设定最低投资额,同时可借鉴不控制认购者的人数。私募证券基金发一个基金即可,客户资金都在一个账户上,也便于监管。

(三)运营层面:在交易所开立基金账号,降低税收与交易费用

给私募证券基金发放牌照之后,就可以在交易所开立基金账户,独立于公司账户,证监会批准后交易所批一下私募基金能够与公募开立同样的账号即可。单设的基金账户首先解决了双重征税问题,只要交易所同意开户,开一个不同于私募基金公司的基金户,就会享受公募基金的待遇。另一方面,一旦在交易所开立独立账户,私募证券基金的运作也进入了良性循环,开户银行和券商都会主动上门,因为有托管费,券商也会乐于服务,因为有交易佣金收入,私募证券基金不必再依托信托公司,缴纳高昂的通道费用,显著降低的成本将使私募证券基金得到更好的发展,降低的运营成本可以转化为更完善的研究和内控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发挥其资源配置的能力。

参考文献:

1.王霞.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前景和当前问题研究.深交所研究报告,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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