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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对公司的重要性精选(九篇)

财务会计对公司的重要性

第1篇:财务会计对公司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 博弈论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 独立性

一、引言

2007年,由次级房屋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从美国开始爆发,并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对各国金融市场、实体经济产生消极影响,使世界经济面临近60年来最为严重的金融危机。一时间,金融海啸、违约风险、信用危机等词汇受到广泛关注。在这个背景下,在审计领域,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审计风险的控制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开始对现行财务报表审计制度进行更深入的思考。

现行的财务报表审计制度起源于上市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中的经典“委托―”理论在独立审计发展过程中一直占据着核心地位:上市公司的所有者――股东(或股东大会)聘请审计师,对公司的经营者(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经营者的业绩发表真实、公允的意见。从理论上来说,基于“委托―”理论的财务报表审计制度似乎不存在制度缺陷。但是,在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和治理层界线模糊,“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面对上市公司的各种财务舞弊行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损,无法真实、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

国内外的若干重大财务造假和舞弊案件均表明,除了上市公司主观动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损是导致舞弊发生的重要原因。2002年,在美国相继爆出安然、世通、施乐等重大财务丑闻之后,美国纽约大学的会计学教授Joshua Ronen指出现行的财务报表审计制度中存在固有缺陷,他提出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ial Statement Insurance,简称FSI),替换现有的财务报表审计制度,从根本上增强审计师的独立性。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舞弊保险,保险公司根据对上市公司的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免赔额和保险费率,再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财务报表审计。这种制度安排从源头上切断了注册会计师和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二、相关文献回顾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在审计理论领域尚属于新生事物,但有关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研究方兴未艾,国内外不少学者对制度的设计和推行进行了探讨。国外的研究以Joshua Ronen教授为代表,有关的研究主要是对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基本特征和执行的基本程序等的分析。以保险公司对投保上市公司进行风险评估作为起点,Joshua Ronen(2002)将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实施的具体程序细分为七个步骤,包括对上市公司的风险评估、保险公司递交投保建议书、股东大会决定投保金额、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进行审计、保险公司根据审计结果决定是否承保和承保金额、投保公司披露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进行赔偿等。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改变了现行审计制度中的委托关系,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针对审计失职和财务舞弊的制度。

国内学者主要从理论层面对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张婷、余玉苗(2005)从契约设计的角度分析了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有效性。王利,张中明(2009)对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中的风险评估问题进行了研究。吕先锫等(2007)对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进行了博弈分析,对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中多元委托关系中各方的行为选择及效用函数作了研究。

在相关文献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放宽有关博弈的假设,使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设计更符合实际情况;同时考虑上市公司、保险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有限重复博弈,在此基础上分析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在设计上的可行性。

三、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博弈分析

本文博弈分析的思路按照Joshua Ronen教授设计的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基本程序展开,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四个参与主体: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股东大会、保险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在保险公司对上市公司进行风险评估之前,上市公司管理层首先进行策略的选择,即管理层选择对财务报表进行舞弊或者不舞弊,假定管理层进行财务舞弊的概率为P1,则不进行财务舞弊的概论为(1-P1);接着由保险公司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风险进行评估。本文认为,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能力不可预计,因此,保险公司的评估也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风险评估符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二是风险评估失败,不符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假设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获得成功的概论为P2,则风险评估失败的概论为(1-P2)。至这一阶段,上市公司管理层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对上市公司进行风险评估之后,将出现四种状态。其中A结点表示保险公司评估出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将拒绝上市公司承保或者降低承保金额、大幅度提高保险费;B结点表示保险公司未能评估出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将与上市公司签订较低的保费合同;C结点表示上市公司未出现财务舞弊,保险公司评估成功,将对投保的上市公司给予较低的保费合同;D结点表示上市公司虽然不存在舞弊行为,但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失败,将拒绝承保或者大幅提高保险费。若保险公司拒绝承保,则博弈至此结束,本文重点分析保险公司继续承保的情况。显然,A、C两个结点是较为理想的状态,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能够被保险公司监测到,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

在上述的四种状态下,假设保险公司均继续承保,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保险公司向投保的上市公司递交投保建议书并由股东大会发表决议,股东大会通过之后,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假设保险公司制定的低额保费为L,高额保费为H;上市公司的所有者(股东)权益为E;若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舞弊,则管理层获益S,股东相应损失S;若上市公司不舞弊,上市公司管理层和股东均获益为0;上市公司通过保险公司间接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为F;保险公司对应低额保费的赔偿额度为CL,对应高额保费的赔偿额度为CH,显然H>L且CH>CL,而且从保险公司经营的赢利性目的来看,收取的保费差额应大于赔偿额度的差额,即H上式中,将保险公司的期望收益对P2求导,整理得:

这个结果的含义是保险公司的单位风险评估水平提高之后获得的收益增加值。可见,在合同规定了高额保费、低额保费以及对应的赔偿额度时,保险公司提高其风险评估水平所获得的收益增加就成为上市公司管理层舞弊概论P1的函数。当上市公司完全不舞弊时,保险公司获得最大的边际收益增加值,此时保险公司增强自身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的评估能力的动机最强;而当上市公司肯定进行财务舞弊时,保险公司反而获得最小的边际收益增加值,增强自身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评估能力的动机最弱。可见,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并不能对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起到牵制作用。

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后,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报表审计,虽然在制度设计上,事务所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被切断,事务所的独立性得到增强,但是从上市公司的角度出发,如果上市公司存在舞弊行为,一旦被审计师发现并向市场上传递有关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信号,那么管理层的声誉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如果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存在舞弊行为并继续投保,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时,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仍然具有与事务所合谋的动机。假设管理层与事务所合谋需向事务所支付T,事务所由于合谋而造成的声誉损失及其他外部惩戒为R,则在前述博弈的基础上,会计师事务所获得的期望收益为:

E(Audit)=P1(T+F-R)+(1-P1)F

整理得:E(Audit)=F+P1(T-R)。若会计师事务所不接受与事务所的合谋,真实、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则可以固定地获得大小等于F的审计费用。从事务所期望收益的计算结果可知,要使事务所参与与舞弊上市公司的合谋,则至少要使P1(T-R)>0,这意味着,即使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希望在制度上切断事务所与上市公司的联系,但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事务所出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获得的合谋收入足够大,由此带来的损失足够小而且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概论不等于0,事务所就会选择与上市公司合谋。可见,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本身并不足以完全使事务所保持独立,事务所的违规成本不高,使其仍然具有串谋的动机,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同样需要外部监管来解决事务所与上市公司合谋的问题。

下面考虑这个博弈的均衡路径。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上市公司、保险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博弈是一个完全但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保险公司不可能知道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是否进行了财务舞弊,只是了解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可能进行舞弊或不舞弊。根据前面的分析,若存在外部监管措施,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合谋所受到的惩罚足够大,使得R远大于合谋收益T,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在博弈中就不会采取与上市公司进行合谋的策略,而选择真实、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师发表审计意见之后,上市公司是否进行财务舞弊的情况就会成为完全信息,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审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来判断自身的风险评估是否正确。在下一次进行重复博弈时,保险公司就可以根据前一次审计师的审计结果来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舞弊的动机,从而更合理地对上市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决定是否承保或制定出对应的保险费率。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若在前一次审计中进行了财务舞弊,则这种行为必定会被审计师发现,舞弊行为披露之后,管理层将遭受巨大损失,因此,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来看,管理层会选择不舞弊;若在前一次审计中未进行财务舞弊,则在下一次审计中有进行舞弊的动机,但管理层若进行了财务舞弊,由于上市公司与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是有限重复博弈,继续重复博弈又会使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被审计师发现,管理层会受到惩罚,从而在下一次博弈中选择不舞弊。可见,在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完全独立、真实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的前提下,经过有限重复博弈,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的上市公司、保险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达到均衡,即上市公司选择不舞弊、保险公司风险评估成功、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独立,但这个均衡成立有一个外在前提条件,即存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监管,事务所接受上市公司贿赂的惩戒成本较大。本文采取动态博弈和重复博弈分析的结果与吕先锫等人(2007)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实施虽然切断了上市公司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的联系,但是不能有效阻止两者在审计过程中的合谋。要使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有效运行必须从外部监管上采取措施,外部监管要给上市公司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一种进行舞弊则后果严重的信号,事务所的合谋行为一旦被发现,声誉损失和其他惩戒对其而言将是极大的打击,因而事务所的独立性才能得到充分的保证,这三者之间的有限重复博弈才能达到均衡。

四、研究结论与展望

通过对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的上市公司、保险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三方博弈,可以看出,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并不能通过制度设计而自发地提高审计师的独立性。如果完全没有外部监管,从理性的经济人角度出发,上市公司倾向于选择舞弊,会计师事务所倾向于选择与上市公司合谋。前面的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对上市公司是否进行财务舞弊并没有牵制作用,因此,保险公司倾向于拒绝承保或者收取高额保费,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将逐渐失去作用。可见,外部监管对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实施至关重要,尤其在我国。我国证券市场较西方发达国家起步晚、完善程度更低、法制水平较不健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实施更需要外部监管力量的引导,而不能一开始就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对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实施进行调节。此外,由于在首次博弈的过程中,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并不能牵制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财务舞弊行为,从保险公司利益最大化和提高风险评估水平的角度出发,保险公司可以将首次签订保险合同时的风险评估外包给其他专业风险评估机构,一方面可以提高评估的准确程度,另一方面,因为保险公司缺乏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直接动力,保险公司可以减少这方面的资金投入。综上所述,本文设计了我国实施的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框架,如图2所示。

在我国推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应该分阶段,采取渐进式的思路进行推广。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本身就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制度安排,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完善,不能一开始就完全借助市场的力量来推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因此,在推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初期,政府设置的外部监管需要发挥监督管制作用,对接受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上市公司和其关联的事务所、保险公司进行政策上的牵制和引导,使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真正起到强化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作用。而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市场机制作用下,不存在舞弊动机、财务信息质量高的上市公司倾向于接受这种制度安排,因为可以向证券市场传递积极的信号;反之,存在舞弊动机、财务信息质量低的上市公司若接受制度安排,则会向市场传递消极的信号,在重复博弈中自然被市场淘汰。因此,在外部监管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下激发上市公司管理层自觉杜绝舞弊,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内在动机。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对比现行的审计制度,确实具有显著的优点,但也有其局限性,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结合法律、外部机构监管等措施,使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

【参考文献】

[1] 张婷、余玉苗:论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契约设计及其有效性[J].经济评论,2005(3).

[2] 吕先锫、李明明: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的博弈分析[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7(2).

[3] 王利、张中明: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中风险评估问题研究[J]. 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1).

[4] 易琮: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解决审计独立性的新思路[A].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研究资料[C].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5] 谢识予: 经济博弈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第2篇:财务会计对公司的重要性范文

就现在公司而言,其经营目标首先是生存获利,然后再寻求发展壮大。公司若想实现此目标,就要运用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作为辅助和支撑,内部控制体系越健全,公司则更容易完成发展目标。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影响到公司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全体员工的切身利益。现在公司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基本属于不同群体,由于他们承担的责任和所处的位置不同,其制定的公司内控目标也具有差异性。就公司所有者而言,其重视回报性和安全性,资本要实现增值而避免贬值。因此,公司所有者希望财务信息完整、可靠、真实,以便自己更好的掌握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态,了解投资的安全性以及获得收益的合理性。就公司管理者而言,他们重视如何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切实完成经营责任,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让公司得到长远的发展。所以公司经营管理者的财务管理措施是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科学决策并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二、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对会计管理的实效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

现在我国大多数公司没有充分认识到会计管理的重要性和实效性,没有将财务会计管理列入管理制度中。正是由于重视程度不足,财务会计管理才没有充分发挥出其应该具有的作用。

(二)缺乏完善的会计管理制度

公司会计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部分领导运用经验来解决一些问题,其主观性较强,会出现不应该有的失误,同时也提高会计管理工作的压力和难度。虽然《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会计人员提供保护,但因为会计的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升职晋级与公司发展有直接关系,当国家法律与公司利益出现矛盾时,不完善的会计制度会让会计置身于左右为难的境地。

(三)公司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力度不足

财务会计开展内部监督并非是运用会计法来实施监督,而是以决策者意图开展监督,存在监督不完善的情况。财务会计监督流于形式化、表面化,缺少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体制,而出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现象。

(四)财务管理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亟需提高

财务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的优劣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直接影响。现在我国大部分公司财务会计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较差,甚至存在无证上岗的现象,财务会计管理的相关技术没有达到目标水平,制约会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提高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实效性的措施

(一)增强公司经营管理者对会计工作实效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公司管理者要正确认识财会管理的实效性和作用,支持和指导财会管理工作。其次公司财会管理人员要逐步更新管理理念,适应公司财会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体现出财会管理的作用,并提高管理实效。

(二)建立完善的财会管理制度

第一,公司要逐步健全财务部门的内控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工作内容,以推动财会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第二,公司要健全奖罚机制,运用激励、奖励机制来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新性,使其共享公司发展成果。第三,公司要建立健全职工选拔和考核制度,让他们拥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这样才能留住人才,提高财会管理的实效性和质量,为公司发展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

(三)提高监督财会管理的力度

公司财会管理的各个方面都要建立起完善的控制和监督机制,以提高财会监督管理的力度,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对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审批、记账等人员的权限和职责进行明确,使之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其次重点监督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经济业务的决策及实施过程,制定并执行相互制约的制度和程序。最后要监督资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及组织程序。此外公司还应该建立起内部审计制度,对财务收支的实效性与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增强财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

首先要吸纳高素质的财会管理人才,增强公司财务管理的水平和质量。其次公司要加强对现有财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逐步增强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进而让财会管理人员逐步突破自己、完善自己,用最好状态开展工作,进而促进公司健康、快速发展。

四、结束语

第3篇:财务会计对公司的重要性范文

证券市场建立十多年来,为配合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证券监管部门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1998年以前证券监管部门允许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就可以申请股票发行上市,并且其前三年的业绩可连续计算。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大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并不是整体改制上市,而是在改制为股份公司时,要对不相关联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否则,公司往往难以达到发行股票的条件。

为达到上市条件,这些模拟编报的财务信息就需要作为股份公司发行上市三年又一期(以下简称“报告期”)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在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后作为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由于股份公司在三年前是不存在的,在会计主体不存在而又要为其编报财务信息,如何编制就成为证券市场中公司能否发行上市的关键问题之一。遗憾的是,直到现在,监管部门未制定出相关的编报指南和审计准则,导致证券市场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时,财务信息的编制与披露方面缺乏规范,财务信息缺乏可比性。这几年证券市场存在的“虚假上市”等问题或多或少与此有关。

为配合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扭亏为盈,1997年以来,证券监管部门允许上市公司二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增发”)。问题是,在试点的六家纺织企业中,有些上市公司历史财务报表是亏损的,但公司也成功增发了,这似乎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之一是公司连续三年盈利的规定不合。但是,这些公司在二次发行前,大多进行了规模较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实际上是默许上市公司按重组后的架构模拟编报财务信息的,并以模拟后的会计报表为考核基准。上市公司进行大比例的资产重组后如何编报财务信息,监管部门未制定相关的指南,结果是首批六家公司增发时所公布的会计报表的编报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由于缺乏编报标准,监管部门个人、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意见相当不一致。这就导致,对于进行过大比例资产重组的公司,二次发行时的财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较不规范,投资者也就无法从过去的历史信息来判断公司未来的财务情况。

另外,上市公司发生大规模的购并时,如何编制和披露财务信息也未有相关的规定。有些公司发生吸收合并时,并未编制模拟会计报表,吸收合并发生在不同的年度、不同的公司其财务信息的披露是不一样的。这就说明,上市公司发生购并时,如何通过财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来反映事项的影响程度,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有用的信息,监管部门尚缺乏编报的指南。

但是,在缺乏首次发行财务信息编报指南和相应的审计准则的情况下,有1000多家公司通过改制为股份公司并发行股票,并大多模拟编报了报告期前两年的会计报表。对发生大比例资产重组或购并的公司,也编报了模拟财务信息,并作为二次发行的材料。可见,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的改组上市和增发是离不开模拟编报的财务信息的。本文拟结合与模拟编报财务信息有关的问题,谈一谈个人的认识,同时对证监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报财务报表剥离调整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一些意见。

二、模拟财务信息的含义

何为模拟财务信息,有关文件并未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按照美国证监会(以下简称“SEC”)的说法,模拟财务信息是相对于历史财务信息而言的。美国SEC在其RegulationS-XArticle11中提到模拟财务信息(proformafinancialinformation),是指为了给投资者提供某些特定交易影响的信息,即这些交易在早些时候发生,对历史财务报表产生影响。模拟财务信息的编报一般在仅仅依靠历史财务报表不能满足投资者决策需求时进行。SEC为模拟财务信息的编制和报告制定了详细的指南。

我们认为,模拟财务信息可以这样来定义:假定公司现在的架构在报告期初已存在且无转变,按报告期各年实际存在的公司各构成实体,按公司现在执行的会计政策来编制和报告报告期各年度的财务信息。这个定义可解释为:

1.模拟财务信息不是主要财务报表,仅仅是对历史财务报表的一种补充;既可以是申报财务信息的一部分,也可以作为历史财务信息的注释。

2.在编报时,实际包含了这种假定:各种资产或业务产生的业绩在重组入(或置换入)公司前是实际存在的,不是人为虚构的。编报时,仅仅为其移动了一下位置,放在公司的名下。若原来的业务是直接面向市场的,则原来的数据直接作为财务数据的来源;若当时是内部结转的,则根据生产数量或劳务数量,按当时的市场价格模拟计算作为财务数据的来源;若当时的资产未能产生活动,则没有可以作为财务数据的来源的业务。若在改组为股份公司前发生了资产剥离、资产重组,可以按剥离和重组后的架构来编制以前的会计报表;若上市公司发生了兼并、收购、大比例的资产置换(或买卖),可按兼并或置换后(买卖后)的架构来编制以前的会计报表。

3.架构的假定应该包括公司的结构、资产情况、业务情况、执行的会计政策等;假定纳入会计报表范围的公司或子公司从报告期期初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若实际不是,应按该会计制度进行归口调整。

4.模拟财务信息编报所覆盖的期间各国规定的不一样,我国一般指二年。首次发行要提供三年又一期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大比例资产重组也是三年又一期。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模拟编报财务信息的目的在于利用历史信息,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加工,使拟上市公司三年又一期财务信息在一致性的基础上进行表述,为投资者分析目前状况下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未来一年盈利预测数据的需要提供相关的信息。我们知道,财务信息的质量特征除了强调信息的可靠性外,信息的相关性也很重要。只有通过比较过去可比期间的财务信息,才可预测将来的可能情况。所以,在制定模拟财务信息编报指南时,我们更应该强调的是信息的相关性这一质量特征,而不是可靠性。

三、需要编报模拟财务信息的情况

财务信息的编报是有成本的。只有在编报财务信息预期收益大于编报成本的情况下,财务信息的编报才有意义。根据这一约束条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要编制模拟的财务信息。

在我国,编报模拟财务信息虽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归结证券市场发生的各种案例,需要编报模拟财务信息的条件应包括:1.在发生吸收合并时,要编制模拟财务信息。现在上市公司在发生吸收合并时,要公布合并方案,但如何编制和何时编制未见到相关规定。2.在首次发行时,对于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允许其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业绩模拟计算,独立运行一年后可申请股票发行,包括:①对原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或非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和相关负债、损益剥离后,以一部分经营性资产设立股份公司,则这部分经营性资产和业务对应的前两年的业绩可模拟计算;②几个发起人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包括股权),则这些投入的个别资产和对应业务的经营业绩也可以相加,作为股份公司前两年的业绩。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若是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则有限公司的前两年的业绩可模拟计算。3.上市公司发生重大的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且购买或出售的资产占上市公司总资产70%以上,其重组前的业绩可模拟计算。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由于企业上市改组中或上市公司的资本重组方式不同,公司是否需要模拟编报财务信息,应视情况而定:

1.考虑到编报财务信息的成本和对信息的影响程度,规定重要性的定量指标就很重要。美国SEC规定的相对重要程度是50%。我国对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是指对总资产、净资产或净利润而言,也可以对收购或出售资产的价款而言。在购买或出售资产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70%,还可以模拟计算业绩,其余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对重要性指标不要硬性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影响程度由公司判断决定,并以50%作为重要性指标。

2.上市公司在收购或合并其他企业时,以及发生大比例资产剥离、出售或置换时,应编报模拟的财务信息,并作为临时报告予以公告,而不仅仅在有增发的需求时编报。

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对其前两年会计报表按现行会计政策进行追溯调整,并作为申报会计报表的一部分。

4.非国有企业首次发行时,只要规范改制我们认为也可按照改制方案模拟计算其前两年的业绩。

5.编报模拟财务信息的角度应是投资者,而不是监管部门的需要。模拟财务信息是为投资者的需要而编制的,因而应强调信息的可比性,监管部门应根据投资者的需要制定编报方法。现在,往往是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来编报模拟财务信息,比较强调可靠性,信息的横向可比性较差,不能为投资者提供与决策相关的财务信息。

四、模拟财务信息编报所覆盖的期间及何时编制

由于模拟财务信息是假定资产重组交易在早些时候发生从而对历史财务信息所产生的影响,因而必须确定模拟财务信息编报所覆盖交易发生前的期间,覆盖的期间取决于信息的有效性。美国SEC规定:在编制模拟利润表时,可采用财务预测,所覆盖的日期至少应该包括从交易预计完成日期开始的12个月。

在我国,由于《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之一是公司连续三年盈利,所以三年应该是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证监会规定公司必须改制为规范的股份公司,并运行一年以上才可以申请发行,所以,我们认为可以以公司购并后或资产剥离或资产置换后的公司架构为基础,模拟编报前两年的财务信息,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布。因为仅模拟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可以基本看出合并后公司的财务状况,但看不出公司的盈利水平和趋势。以三年为窗口,观察一个公司的发展,历史信息就会有预测价值。上市公司发生大比例置换、收购或出售资产时,监管部门并未要求编制模拟财务信息,仅是公司可以在重组完成一年以后提出配股或增发新股的申请,其重组前的业绩可以模拟计算。所以,上市公司发生大比例置、换收购或出售资产时,可以模拟编报二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信息。

信息是有时效性的。信息公布晚了,信息的作用也就弱。对于何时编报模拟财务信息也是应该考虑和解决的。对于公司的改制,应根据改组的方案来编报模拟财务信息,并在申请为股份公司时编制。对于公司的合并,应模拟编报生效当日的合并财务信息,并随合并公告书一起公布。合并完成后,应该对合并发生年度以前三年的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并公告。上市公司发生大比例置换、收购或出售资产时,应在签订计划时而非完成交易时,编制模拟前三年的财务信息,并公告。

五、编制模拟财务信息所采用的方式

以美国SEC规定的条例为例,模拟财务信息由引言、简化的模拟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以及注释等组成。引言应该对交易和所涉及的主体以及编制模拟财务信息的目的加以说明,注释应该详细说明编制模拟信息所涉及的假设与相关的数据。模拟财务信息是对历史财务报表的补充。允许在模拟利润表中进行财务预测,并要求计算模拟的每股收益。

我国以IPO为例,模拟财务信息的编报是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第9号中规定的(一直未公开过,被最近的指导意见所代替),内容可归纳为:

1.模拟会计报表作为报告期历史财务报表的一部分(但本身在报告期发生了重大重组,需要再模拟的情况除外)。

2.模拟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注释。只需要编制设立日的资产负债表,要编制设立日前两年的利润表。

3.在注释中披露所涉及的交易主体、交易的资产和方式,模拟会计报表编制的基准、依据等;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以历史成本计价原则、收入和成本配比为主要的编制基础。

4.不可采用预测信息。

5.要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假定在报告期的期初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追溯调整原会计报表。

6.对原来会计报表存在的会计差错作出恰当的会计调整。

7.编制设立前各会计期间财务报表时,应以改制方案为依据,对设立前原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收入、成本与费用进行划分。同一账项在报告期内各会计期间或时点采用的剥离调整方法应保持一致。若是多个经营实体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则各经营实体对同一账项所采用会计政策和剥离调整方法应保持一致,各经营实体之间的交易或事项必须予以抵销。

8.以模拟财务信息计算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六、模拟财务信息编制的具体原理与方法

对于如何编制模拟财务信息,美国SEC规定,要以计划或完成的资产重组交易为基础,对交易发生前的历史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或合并后编制。在编制时,具体的规定较为弹性,以使模拟信息能适应于各种个别事实和情形。在编报模拟利润表时,要求对交易的一次性影响持续性影响要加以明显区分,并将一次性影响项目(中止经营、非常项目和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等)排除在模拟利润表外,但要在注释中加以说明这种排除。

证监会了IPO的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发生大比例资产重组、吸收合并的情况尚未有具体规定,但公司会比照指导意见执行。针对该指导意见,我们认为,IPO时,模拟财务信息编报需要讨论的几点是:

1.对于模拟财务信息的编报,我们必须强调信息的相关性,而不是信息的可靠性。该指导意见非常强调信息的可靠性,会导致信息的相关性减弱,甚至不可比。比如,由内部产品或劳务转移所形成的部分,原企业会计核算中采用内部价格计量的,应以报告期实际内部价格为基础。这种规定导致的结果是,为了强调信息的可靠性,三年利润表的编制采用了不同的计量标准,改制后的公司收入的计量以市价为基础,而改制前基本上以成本为计量基础,这样,编报的各年度的财务信息就不可比。实际工作中,企业制定的内部价格,往往未考虑管理费用,有的企业的内部价格甚至弥补不了费用,也不是真实的内部价格。我们认为,模拟财务信息是在假定一定基础上编制出来的,改制前二年的收入应比照同期产品或劳务的市场价格来模拟。在无法寻求同类价格的时候,应在成本的基础上,加上适当的毛利。再如,按指导意见,设立股份公司时债权人承诺放弃债权或债转股的,划分财务费用时,不应追溯调整股份公司设立以前年度已入账的相关财务费用。按这种规定来编制三年的会计报表,对财务费用这一信息来说就没有可比性。

2.股份公司在报告期发生了重大资产置换,股份公司应以置换后的架构重编会计报表,而不是仅仅编制和披露备考财务信息。指导意见的做法是,在发生重大资产置换时,还是按原来的方案编报财务信息。对于首次发行IPO来说,若在报告期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则三年的财务信息不是在同一资产和业务的基础上编报的,披露的信息不是在同一资产和业务产生的,因而反映不了实质内容。所以,根据重组后的架构编制的财务信息不能作为备考的财务信息,而应该作为历史财务报表的一部分。

3.在报告期发生吸收合并或控股合并时,要区分支付方式,选择合并基准日前各会计期间应按合并后或合并前公司架构编制。在发生吸收合并或控股合并,并以现金方式购受企业的情况下,上市改组企业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自合并日起被购企业的经营成果。在以换股方式购受企业,上市改组企业整个报告期内应包括被购企业的经营成果。但是,对被购企业于合并日之前的资产负债表则不应作模拟性调整,因为审计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已为投资者提供了最为有用的财务状况信息。

4.对于我国企业存在特殊性的地方,在模拟编报财务信息时要有所考虑。如,原企业免费使用的土地、商标、专利权等,在模拟编报财务信息时,应假定在报告期初就有偿使用,并考虑使用费用计入模拟利润表。

七、模拟财务信息的审计

模拟财务信息在对投资者公布前是否需要审计,各国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以美国为例,1988年,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了题为“模拟财务信息的报告”的鉴证准则(ReportingonProFormaFinancialInformation)。鉴证准则的无疑为模拟财务信息的审查、评价和报告提供了指南,是注册会计师在进行类似业务时必须遵循的标准。必须注意的是,这一鉴证准则并不适用于按会计准则在会计报表或在会计报表注释中编报的模拟财务信息。显然,注册会计师要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其遵循的标准仍是审计准则。

在我国,模拟财务信息被当作历史财务信息来看待,需要按历史财务信息的要求进行审计,这就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1.我国尚无模拟财务信息的审计准则。与美国不同,我国的审计准则覆盖了所有的业务范围。但实际上,注册会计师是按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要求来审计模拟会计报表,都出具了类似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审计报告(包括IPO、吸收合并、增发时),在审计报告中表述的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但实际上,目前的审计准则并未规范模拟财务信息审计的特殊之处。按照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程序,是不足以使注册会计师获取模拟会计报表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的满意证据,从而发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第4篇:财务会计对公司的重要性范文

证券市场建立十多年来,为配合国有的改革和,证券监管部门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1998年以前证券监管部门允许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就可以申请股票发行上市,并且其前三年的业绩可连续。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大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并不是整体改制上市,而是在改制为股份公司时,要对不相关联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否则,公司往往难以达到发行股票的条件。

为达到上市条件,这些模拟编报的财务信息就需要作为股份公司发行上市三年又一期(以下简称“报告期”)报表的组成部分,在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后作为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由于股份公司在三年前是不存在的,在会计主体不存在而又要为其编报财务信息,如何编制就成为证券市场中公司能否发行上市的关键问题之一。遗憾的是,直到现在,监管部门未制定出相关的编报指南和审计准则,导致证券市场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时,财务信息的编制与披露方面缺乏规范,财务信息缺乏可比性。这几年证券市场存在的“虚假上市”等问题或多或少与此有关。

为配合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扭亏为盈,1997年以来,证券监管部门允许上市公司二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增发”)。问题是,在试点的六家纺织企业中,有些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是亏损的,但公司也成功增发了,这似乎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之一是公司连续三年盈利的规定不合。但是,这些公司在二次发行前,大多进行了规模较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实际上是默许上市公司按重组后的架构模拟编报财务信息的,并以模拟后的会计报表为考核基准。上市公司进行大比例的资产重组后如何编报财务信息,监管部门未制定相关的指南,结果是首批六家公司增发时所公布的会计报表的编报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由于缺乏编报标准,监管部门个人、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意见相当不一致。这就导致,对于进行过大比例资产重组的公司,二次发行时的财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较不规范,投资者也就无法从过去的历史信息来判断公司未来的财务情况。

另外,上市公司发生大规模的购并时,如何编制和披露财务信息也未有相关的规定。有些公司发生吸收合并时,并未编制模拟会计报表,吸收合并发生在不同的年度、不同的公司其财务信息的披露是不一样的。这就说明,上市公司发生购并时,如何通过财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来反映事项的程度,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有用的信息,监管部门尚缺乏编报的指南。

但是,在缺乏首次发行财务信息编报指南和相应的审计准则的情况下,有1000多家公司通过改制为股份公司并发行股票,并大多模拟编报了报告期前两年的会计报表。对发生大比例资产重组或购并的公司,也编报了模拟财务信息,并作为二次发行的材料。可见,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的改组上市和增发是离不开模拟编报的财务信息的。本文拟结合与模拟编报财务信息有关的问题,谈一谈个人的认识,同时对证监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报财务报表剥离调整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一些意见。

二、模拟财务信息的含义

何为模拟财务信息,有关文件并未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按照美国证监会(以下简称“SEC”)的说法,模拟财务信息是相对于历史财务信息而言的。美国SEC在其Regulation S-X Article 11 中提到模拟财务信息(pro forma financial information),是指为了给投资者提供某些特定交易影响的信息,即这些交易在早些时候发生,对历史财务报表产生影响。模拟财务信息的编报一般在仅仅依靠历史财务报表不能满足投资者决策需求时进行。SEC为模拟财务信息的编制和报告制定了详细的指南。

我们认为,模拟财务信息可以这样来定义:假定公司现在的架构在报告期初已存在且无转变,按报告期各年实际存在的公司各构成实体,按公司现在执行的会计政策来编制和报告报告期各年度的财务信息。这个定义可解释为:

1.模拟财务信息不是主要财务报表,仅仅是对财务报表的一种补充;既可以是申报财务信息的一部分,也可以作为历史财务信息的注释。

2.在编报时,实际包含了这种假定:各种资产或业务产生的业绩在重组入(或置换入)公司前是实际存在的,不是人为虚构的。编报时,仅仅为其移动了一下位置,放在公司的名下。若原来的业务是直接面向市场的,则原来的数据直接作为财务数据的来源;若当时是内部结转的,则根据生产数量或劳务数量,按当时的市场价格模拟作为财务数据的来源;若当时的资产未能产生活动,则没有可以作为财务数据的来源的业务。若在改组为股份公司前发生了资产剥离、资产重组,可以按剥离和重组后的架构来编制以前的报表;若上市公司发生了兼并、收购、大比例的资产置换(或买卖),可按兼并或置换后(买卖后)的架构来编制以前的会计报表。

3.架构的假定应该包括公司的结构、资产情况、业务情况、执行的会计政策等;假定纳入会计报表范围的公司或子公司从报告期期初就执行《会计制度》,若实际不是,应按该会计制度进行归口调整。

4.模拟财务信息编报所覆盖的期间各国规定的不一样,我国一般指二年。首次发行要提供三年又一期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大比例资产重组也是三年又一期。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模拟编报财务信息的目的在于利用历史信息,通过一定的进行加工,使拟上市公司三年又一期财务信息在一致性的基础上进行表述,为投资者状况下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未来一年盈利预测数据的需要提供相关的信息。我们知道,财务信息的质量特征除了强调信息的可靠性外,信息的相关性也很重要。只有通过比较过去可比期间的财务信息,才可预测将来的可能情况。所以,在制定模拟财务信息编报指南时,我们更应该强调的是信息的相关性这一质量特征,而不是可靠性。

三、需要编报模拟财务信息的情况

财务信息的编报是有成本的。只有在编报财务信息预期收益大于编报成本的情况下,财务信息的编报才有意义。根据这一约束条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要编制模拟的财务信息。

在我国,编报模拟财务信息虽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归结证券市场发生的各种案例,需要编报模拟财务信息的条件应包括:1.在发生吸收合并时,要编制模拟财务信息。现在上市公司在发生吸收合并时,要公布合并方案,但如何编制和何时编制未见到相关规定。2.在首次发行时,对于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允许其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业绩模拟计算,独立运行一年后可申请股票发行,包括:①对原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或非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和相关负债、损益剥离后,以一部分经营性资产设立股份公司,则这部分经营性资产和业务对应的前两年的业绩可模拟计算; ②几个发起人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包括股权),则这些投入的个别资产和对应业务的经营业绩也可以相加,作为股份公司前两年的业绩。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若是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则有限公司的前两年的业绩可模拟计算。3.上市公司发生重大的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且购买或出售的资产占上市公司总资产70%以上,其重组前的业绩可模拟计算。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由于企业上市改组中或上市公司的资本重组方式不同,公司是否需要模拟编报财务信息,应视情况而定:

1.考虑到编报财务信息的成本和对信息的程度,规定重要性的定量指标就很重要。美国SEC规定的相对重要程度是50%。我国对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是指对总资产、净资产或净利润而言,也可以对收购或出售资产的价款而言。在购买或出售资产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70%,还可以模拟计算业绩,其余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对重要性指标不要硬性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影响程度由公司判断决定,并以50%作为重要性指标。

2.上市公司在收购或合并其他企业时,以及发生大比例资产剥离、出售或置换时,应编报模拟的财务信息,并作为临时报告予以公告,而不仅仅在有增发的需求时编报。

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对其前两年报表按现行会计政策进行追溯调整,并作为申报会计报表的一部分。

4.非国有首次发行时,只要规范改制我们认为也可按照改制方案模拟其前两年的业绩。

5.编报模拟财务信息的角度应是投资者,而不是监管部门的需要。模拟财务信息是为投资者的需要而编制的,因而应强调信息的可比性,监管部门应根据投资者的需要制定编报。现在,往往是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来编报模拟财务信息,比较强调可靠性,信息的横向可比性较差,不能为投资者提供与决策相关的财务信息。

四、模拟财务信息编报所覆盖的期间及何时编制

由于模拟财务信息是假定资产重组交易在早些时候发生从而对财务信息所产生的,因而必须确定模拟财务信息编报所覆盖交易发生前的期间,覆盖的期间取决于信息的有效性。美国SEC规定:在编制模拟利润表时,可采用财务预测,所覆盖的日期至少应该包括从交易预计完成日期开始的12个月。

在我国,由于《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之一是公司连续三年盈利,所以三年应该是规定的限制条件。证监会规定公司必须改制为规范的股份公司,并运行一年以上才可以申请发行,所以,我们认为可以以公司购并后或资产剥离或资产置换后的公司架构为基础,模拟编报前两年的财务信息,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布。因为仅模拟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可以基本看出合并后公司的财务状况,但看不出公司的盈利水平和趋势。以三年为窗口,观察一个公司的,历史信息就会有预测价值。上市公司发生大比例置换、收购或出售资产时,监管部门并未要求编制模拟财务信息,仅是公司可以在重组完成一年以后提出配股或增发新股的申请,其重组前的业绩可以模拟计算。所以,上市公司发生大比例置、换收购或出售资产时,可以模拟编报二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信息。

信息是有时效性的。信息公布晚了,信息的作用也就弱。对于何时编报模拟财务信息也是应该考虑和解决的。对于公司的改制,应根据改组的方案来编报模拟财务信息,并在申请为股份公司时编制。对于公司的合并,应模拟编报生效当日的合并财务信息,并随合并公告书一起公布。合并完成后,应该对合并发生年度以前三年的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并公告。上市公司发生大比例置换、收购或出售资产时,应在签订计划时而非完成交易时,编制模拟前三年的财务信息,并公告。

五、编制模拟财务信息所采用的方式

以美国SEC规定的条例为例,模拟财务信息由引言、简化的模拟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以及注释等组成。引言应该对交易和所涉及的主体以及编制模拟财务信息的目的加以说明,注释应该详细说明编制模拟信息所涉及的假设与相关的数据。模拟财务信息是对历史财务报表的补充。允许在模拟利润表中进行财务预测,并要求计算模拟的每股收益。

我国以IPO为例,模拟财务信息的编报是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与格式第9号中规定的(一直未公开过,被最近的指导意见所代替),内容可归纳为:

1.模拟会计报表作为报告期历史财务报表的一部分(但本身在报告期发生了重大重组,需要再模拟的情况除外)。

2.模拟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注释。只需要编制设立日的资产负债表,要编制设立日前两年的利润表。

3.在注释中披露所涉及的交易主体、交易的资产和方式,模拟会计报表编制的基准、依据等;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以历史成本计价原则、收入和成本配比为主要的编制基础。

4.不可采用预测信息。

5.要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假定在报告期的期初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追溯调整原会计报表。

6.对原来会计报表存在的会计差错作出恰当的会计调整。

7.编制设立前各会计期间财务报表时,应以改制方案为依据,对设立前原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收入、成本与费用进行划分。同一账项在报告期内各会计期间或时点采用的剥离调整方法应保持一致。若是多个经营实体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则各经营实体对同一账项所采用会计政策和剥离调整方法应保持一致,各经营实体之间的交易或事项必须予以抵销。

8.以模拟财务信息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六、模拟财务信息编制的具体原理与

对于如何编制模拟财务信息,美国SEC规定,要以计划或完成的资产重组交易为基础,对交易发生前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或合并后编制。在编制时,具体的规定较为弹性,以使模拟信息能适应于各种个别事实和情形。在编报模拟利润表时,要求对交易的一次性持续性影响要加以明显区分,并将一次性影响项目(中止经营、非常项目和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等)排除在模拟利润表外,但要在注释中加以说明这种排除。

证监会了IPO的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发生大比例资产重组、吸收合并的情况尚未有具体规定,但公司会比照指导意见执行。针对该指导意见,我们认为,IPO时,模拟财务信息编报需要讨论的几点是:

1.对于模拟财务信息的编报,我们必须强调信息的相关性,而不是信息的可靠性。该指导意见非常强调信息的可靠性,会导致信息的相关性减弱,甚至不可比。比如,由内部产品或劳务转移所形成的部分,原会计核算中采用内部价格计量的,应以报告期实际内部价格为基础。这种规定导致的结果是,为了强调信息的可靠性,三年利润表的编制采用了不同的计量标准,改制后的公司收入的计量以市价为基础,而改制前基本上以成本为计量基础,这样,编报的各年度的财务信息就不可比。实际工作中,企业制定的内部价格,往往未考虑管理费用,有的企业的内部价格甚至弥补不 了费用,也不是真实的内部价格。我们认为,模拟财务信息是在假定一定基础上编制出来的,改制前二年的收入应比照同期产品或劳务的市场价格来模拟。在无法寻求同类价格的时候,应在成本的基础上,加上适当的毛利。再如,按指导意见,设立股份公司时债权人承诺放弃债权或债转股的,划分财务费用时,不应追溯调整股份公司设立以前年度已入账的相关财务费用。按这种规定来编制三年的会计报表,对财务费用这一信息来说就没有可比性。

2.股份公司在报告期发生了重大资产置换,股份公司应以置换后的架构重编会计报表,而不是仅仅编制和披露备考财务信息。指导意见的做法是,在发生重大资产置换时,还是按原来的方案编报财务信息。对于首次发行IPO来说,若在报告期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则三年的财务信息不是在同一资产和业务的基础上编报的,披露的信息不是在同一资产和业务产生的,因而反映不了实质。所以,根据重组后的架构编制的财务信息不能作为备考的财务信息,而应该作为历史财务报表的一部分。

3.在报告期发生吸收合并或控股合并时,要区分支付方式,选择合并基准日前各会计期间应按合并后或合并前公司架构编制。在发生吸收合并或控股合并,并以现金方式购受企业的情况下,上市改组企业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自合并日起被购企业的经营成果。在以换股方式购受企业,上市改组企业整个报告期内应包括被购企业的经营成果。但是,对被购企业于合并日之前的资产负债表则不应作模拟性调整,因为审计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已为投资者提供了最为有用的财务状况信息。

4.对于我国企业存在特殊性的地方,在模拟编报财务信息时要有所考虑。如,原企业免费使用的土地、商标、专利权等,在模拟编报财务信息时,应假定在报告期初就有偿使用,并考虑使用费用计入模拟利润表。

七、模拟财务信息的审计

模拟财务信息在对投资者公布前是否需要审计,各国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以美国为例,1988年,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了题为“模拟财务信息的报告”的鉴证准则(Reporting on Pro Forma Financial Information)。鉴证准则的无疑为模拟财务信息的审查、评价和报告提供了指南,是注册会计师在进行类似业务时必须遵循的标准。必须注意的是,这一鉴证准则并不适用于按会计准则在会计报表或在会计报表注释中编报的模拟财务信息。显然,注册会计师要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其遵循的标准仍是审计准则。

在我国,模拟财务信息被当作财务信息来看待,需要按历史财务信息的要求进行审计,这就引发了一系列:

1.我国尚无模拟财务信息的审计准则。与美国不同,我国的审计准则覆盖了所有的业务范围。但实际上,注册师是按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要求来审计模拟会计报表,都出具了类似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审计报告(包括IPO、吸收合并、增发时),在审计报告中表述的是“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但实际上,的审计准则并未规范模拟财务信息审计的特殊之处。按照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程序,是不足以使注册会计师获取模拟会计报表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的满意证据,从而发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第5篇:财务会计对公司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财务报告重述 股票价格 公告性质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上的财务报告重述频繁出现,不但损害了股东利益还给资本市场带来了不稳定性。在重述公告的背后有财务人员编蟮募寄芪侍猓但更应该看到,上市公司为了提升股价或是其他企业计划而操作盈余粉饰报表的行为。重述问题的一再出现会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的怀疑,从而影响资本市场的发展。对财务重述和股票价格之间关系的研究可以促进财务重述问题更好的改善,促进稳定资本市场。

二、文献综述

从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2005)的定义来看,财务重述是上市公司为了修订补充已经披露的有错误信息的财务报告的过程。

在财务报告重述的原因问题上,Dechow(2007)认为一家公司如果有融资计划,重述的可能性会明显提高。Richardson(2009)发现上市公司为了顺利进入资本市场,会向外界营造出公司前景优良的状况,就会存在管理层盈余管理的可能,未来会更有可能出现财务重述的状况。霍中超(2011)研究发现非标准审计意见会增加财务重述的可能性。袁敏(2012)通过对戴尔公司的案例研究提出财务重述和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存在不可分离的关系。

在财务报告重述的经济后果上,Wilson(2008)认为在美国因会计丑闻而出台塞班斯法案后,财务重述就开始大量发生,对会计信息真实性和投资者利益有很大影响。在我国来看,毛志宏,荣华(2010)提出重述行为给证券市场带来了不利影响,股票交易量也出现波动。贺建刚,魏明海(2012)发现重述会增加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韩少真(2015)提出在金融业发展较完善的地区,发生了财务重述的公司出现更严苛的融资约束。孟南(2015)阐述了财务重述可能成会计滥用的手段,让资本市场对财务重述更加敏感。

在财务报告对股票市场的影响上,财务重述在引起市场反应的同时也会波及股东财富。Palmrose(2004)发现,在上市公司公告的前后两天里,CAR平均为负值。由于国内外的资本市场成熟程度不同,周洋(2007)研究表明这二者之间没有明显关系,但是陈凌云(2008)发现了重述公告的上市公司业绩表现不尽如人意。应可慧等(2015)实证研究表明根据重述公告按不同标准分类,对股票价格的影响是不同的,但是总体上二者是有紧密关系的。

综上所述,财务重述主要是由公司融资计划、盈余管理、粉饰财务报告以及公司治理方面等原因所引起的,当财务报告重述产生后会让资本市场出现风险和波动,当财务重述的数量不断增多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会受到很大影响,也让资本市场对于这个问题更加敏感,破坏市场稳定。在重述对股价的影响问题上,在国外很早就出现了二者的显著相关,但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起步晚,发展程度不够,曾出现过相反的研究结果,不过随着资本市场不断发展,二者之间的关系应该会越来越相关。

三、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来自于wind金融数据库、巨潮资讯网以及中证网。样本选取的范围是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对2015年度财务报告发出重述公告的所有公司。由于相关数据限制排除了有以下情况的上市公司:第一,金融业企业;第二,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即ST、ST*的企业;第三,在样本选取范围中持续停牌,无法获得完整数据的企业。综上情况,从重述公告的66家公司中,筛选出48家公司作为最终样本。

四、研究设计和描述性统计

(一)研究设计

本文主要为了证实发生财务报告重述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会受到重述公告的影响而发生波动。所以采用事件研究法进行实证研究。具体设计如下:

1、确定事件日:以财务重述公告日为T(0)日,如果公告当时不是股票交易日则以公告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T(0)日。

2、选择事件窗口期:由于本文是进行短期的实证分析,所以选取T(-5,5)为事件的窗口期。

3、选取估计期:本文选择窗口期之前30个交易日为估计期,即选择T(-36,-6)。

4、利用CAPM模型,以估计期每家公司的股票每日收益率和市场收益率为基础,计算出β值,从而估算出每家公司的普通股必要报酬率。在此基础上计算超额报酬率AR以及累计超额报酬率CAR。

5、对样本进行分类整理,再将目标公司事件日前后五天的CAR进行配对样本的T检验。观察其是否显著,如果显著则表示公司的财务重述是会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反之,则二者没有明显关系。

(二)描述性统计与分析

针对样本的48家目标企业,为了更好的分析,本文从三个层次将其分类:第一层,财务报告重述公告是对企业有利的消息,比如,合并实力强劲的子公司等;

第二层,公告信息是由于政策出台、内容不涉及财务信息和经营业务而的补充说明;

第三层,公告信息是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涉及经营业务而的修改更正公告。

属于第一层的企业只有1家,占总样本数的2%,第二和第三层次的样本各有15家和32家,所占比例分别为31.25%和66.75%。从分布来看,样本公司财务重述的公告中利好的消息出现概率很小,大部分的公告都是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坏消息。从时间上看,除了一家公司的公告是2月份发出了,其他公司的重述公告都是在3、4、5、6月的,可以看到98%的公司会在第二个会计年度的季报和半年报前后对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重述公告。

五、研究结果

从整体来看,发出重述公告的公司股票价格在事件日前后都会产生波动。对于第一层公告的样本,只有一家公司且该公司在重述前后五天的CAR确实是向正方向变动的,由于样本数不足,在此不做详细分析。

(一)第二层公告分析

对于第二层公告,主要是由于管理机构的政策变更的补充说明以及不涉及主体财务报表和经营业务的轻微修改。在对15家样本公司的观察和分析后,分别计算出公告日前后五天的各公司累计超额收益率CAR。具体对比如图所示:

从图中可以看到,重述前后由于股票价格的波动,对于投资者的累计超额收益率是有影响的。在15家样本公司中有9家公司产生了反向波动,其余公司虽然是正向波动,但是波动的幅度都很小甚至基本没有波动。

在对样本进行了配对T检验以后,发现在第二层的上市公司股票的CAR经T值(-2.389)检验,其在3.1%的水平上显著,重述前后有明显变化,也就是说财务报告重述的内容在第二层时,也会对CAR产生负面影响,会影响股票价格,与假设1结果相反。具体检验结果如下表所示:

(二)第三层公告分析

对于第三层的公告,重述公告的内容都涉及了企业主体财务报表的修改和对经营业务的更正修订,对于企业来说是负面的消息。在对本层32家样本公司的原始股票数据进行分析后,计算出了在财务报告重述公告日前后五天的各公司的CAR,具体对比如图所示:

从图中可以看到,在这一层的公司,重述公告后,对股票价格是产生负面影响的,投资者的累计超额收益率是出现反向波动的。具体来说,在32家样本公司中,CAR基本没有变化和有小幅上升的公司共有9家,占比28%;出现下滑的情况的公司有23家,占比72%。

六、结论及建议

(一)研究结论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财务报告重述的公告性质上说,完全利好的公告非常少,基本上的重述公告都会反映出公司可能存在的问题。在将所有的公告信息分成三层以后可以清楚看到,无论是由于政策变更未及时补充还是无关财报主体部分的轻微错误,以及财务报表和主要经营业务相关数据的修改,对于公司来说都可以算是坏消息,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在样本公司中属于这种性质的公告占了绝大部分,只有非常少的公司公布的重述信息是正面的;

第二,财务报告重述整体看来,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会影响投资者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在对重述公告日前后五天的样本公司的观察分析看到,重述公告的公司,在窗口期的股票价格会有明显的变化,对股票市场的问题有一定影响;

第三,除了正面的公告,其他性质的公告基本都会对股价产生不好的影响。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无论公告中反映的重要财务数据的变更还是因为疏漏造成的细小问题,股票价格都会出现不利波动,对投资者的利益会造成不利影响。

(二)相关建议

财务报告重述和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很多上市公司为了向投资者展示公司好的一面,提升投资者信心,粉饰财务报表,从而提高公司股票价格。但其实一旦公司财务报告中的问题被出来,对股价产生不利影响可能性很大,公司股价更不可能稳定。如何能减少财务报告重述,保持股票价格的稳定是不可忽视的问题,由此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从上市公司内部的角度来看,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尽量减少由于职员能力不足,在编制财务报告的过程中出现工作疏漏和计算错误的情况。更重要的是,制定更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从公司内部加强管理,做好事先的预防工作,减少舞弊和操作利润的情况出现,让财务报告能尽量真实的反映公司情况,让信息披露更真实;

第二,从监管机构的角度看,在我国目前的股票市场上,大部分的上市公司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很难做到将公司信息完整披露,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监管机构除了应该制定更有效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用外部的力量让公司能更真实的在财务报告中反映公司信息,减少财务重述的发生。也应该看到,之所以在重述公告日前后股价会有明显波动,和投资者知道公司信息的方式太单一分不开。现在股票市场上的绝大部分是散户投资者,他们能知道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的方式基本上只有公司季度和年度的财务报告。由于方式太少,会出现信息滞后的情况,当重述公告一发出,可能影响投资者的理性判断,慌乱中抛售或减持股票,影响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影响了股票市场的稳定。监管部门是否能增加信息披露的方式,让投资者早做决策。

第三,从投资者的角度看,增加自身投资技能,学习专业的投资分析知识,不要跟风或是盲从。如果说信息披露的方式目前主要还是财务报告的话,那么真正能看懂财务报告就变得更加重要了,投资者能够从财务报告的报表和附注部分获得该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和重要决策,能够对公司做出合理的未来预期,投资风险会有一定降低,对股市的稳定也是有促进作用的。

参考文献:

[1] 毛志宏,荣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重述的经济后果研究[J].当代经济研究.2010(10).

[2] 贺建刚,魏明海.控制权、媒介功用与市场治理效应:基于财务报告重述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12(4).

[3] 袁敏.财务报表重述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J].会计研究.2012(4).

第6篇:财务会计对公司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财务;会计工作;公司法;会计法;总会计师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3-0090-03

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国新《公司法》,以第八章全章共9条的条文,对公司的财务、会计作出了规定。学习、理解并执行好这些规定,将对做好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主要内容解读

《公司法》中这9条规定内容,可按不同性质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必须依法建账、建制

《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建立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每个企业尤其是公司制企业在处理财务会计工作中首先应该做好的大事。如果一个公司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仅凭某个领导说了算,或者虽有形式上的财务会计制度,但仅是一种摆设,从而使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十分混乱,管理上漏洞百出,公司资财大量流失无人关注,这样的公司是难以得到发展的,甚至连生存也会有问题。针对这些现象,一方面应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极应调整组织,配备合格人员,迅速建立起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并认真执行,以防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公司法》第172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账外设账是在一些公司中存在的另一个重要的财务管理问题。账外设账,其中必有假账。公司做假账,一是可能为了骗取银行借款,二是可能为了逃避税款,三是可能为了多拿报酬。总之都是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行为。一个财务管理健全的公司,不应让此类情况发生。

《公司法》还要求,“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款私存,是一种典型的小金库行为。除了个别属于将公款吞为己有的贪污分子,多数具有集体性质,其内容不外乎将应归属于公司的资财。划到某些内部人头上。然后再以各种借口分为各个人所有。

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近期就“小金库”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指出,“‘小金库’,即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具体来讲,主要有七种表现形式,其中在企业中表现得最多的是: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等。他在谈了“小金库”存在的危害性后指出,“小金库”治理是一项长期工作任务,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标本兼治。要全面研究分析现行制度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漏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健全和完善,进一步深化财政、金融、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财政、财务、会计和资金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在此基础上,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注重日常监督管理,不断加大对“小金库”的日常治理力度。应该说,《公司法》“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要求,是治理公司小金库的有力武器,必须认真执行好。

(二)对财务报告的要求

《公司法》第165条、第166条对公司的财务报告作出了规范,主要内容有:一是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二是对财务报告要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是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查阅和公告提出了要求。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并明确,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尤其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公司的财务报告更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所必须。因此,《公司法》对报表的报送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报告的灵魂在于真实。《公司法》要求财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近年来,财务报告质量问题一直成为困扰企业和市场健康发展的大问题。对于制造并虚假信息问题,前些年曾进行较为严厉的批判和检查,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决不会一劳永逸。近年来,在证券市场上利用信息优势,制造虚假信息操纵股票交易价格非法牟利,已成为干扰证券市场的一大公害。因此,按照《公司法》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和真实的财务信息,已成为公司维护自身信誉的重要一条。否则,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和企业丧失信誉将是不可避免的。

(三)股东权益及分配

《公司法》第167条、第168条、第169条对公司的分配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各项提取标准,其二是用途管理。以前曾经在农村分配别强调“处理好三者关系”,在公司分配中实际也还是处理好这三者关系问题,所不同的是内容有了变化。在公司分配中,一是国家,这就要遵照税法规定交好税;二是集体,即公司的发展基金留存;三是投资者,要给投资者以一定的回报。《公司法》为处理好这三者关系,从定时和定性上作出规定,公司管理层一定要按此规定执行。由于所得税这一块现在作为费用列支,早在公司利润分配前已经处理,因此《公司法》的利润分配,只限于税后利润的部分。

一是对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任意公积金作出了程序和比例的限制性规定;二是就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的分配,以及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等,也作出了程序和比例的限制性规定,并明确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三是对公司公积金的使用作了规定,明确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以及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利润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比例问题。企业应关注对投资者的回报,以鼓励投资者的持股信心和潜在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但也应保持一定比例的积

累,以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前的主要问题在于对投资者的分红甚少甚至长年不分红,这严重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虽然中国不少投资者偏重于关心股市消息对股价变动的影响,以赚取差价为主要目标,而对分多分少或者分不分红不大经心,但从长远看,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会从客观上改变投资者单纯以获取差价为主的投机理念。

积累比例过高的主要原因,从主观上讲是受公司管理层的偏好所左右,但不可回避的是《公司法》对盈余公积上限50%的规定,以及经一定程序后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的规定,构成了对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限制,也成为一项重要的原因。为此,宜适当调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上限。当然,某些企业的控股大股东为了取得较多的分红,操纵股东大会通过大比例分红的决议,也不利于企业发展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样应加以限制。为此,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国家、投资者、企业经营者和全体员工的关系,对提升企业形象,开拓企业未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外部审计

加强公司的外部审计,是执行《公司法》有关财会工作规定的一项保障措施。《公司法》第170条和第171条,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作了规定,以防止公司中某些人拒绝提供或隐匿、谎报资料,影响审计结果的真实正确。

现在的问题是,有不少中介机构同时又是该公司的嵛询者,结果造成了自己审计自己;还有的为了同业竞争,为了承揽业务而降低了要求,致使审计走过场。这都与《公司法》的精神背道而驰的。

二、公司财务、会计在《公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公司财务、会计工作是《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纵观一部《公司法》,一十三章、219条,其主要内容,一是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即所谓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这“新三会”的职权范围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规定;二是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债券、增资、减资事项;三是关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接下来的就是公司财务、会计;最后就是法律责任。这几个方面的内容相辅相成,管理中有财务,财务中有管理,共同构成了现代企业的组织管理系统,以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除上述第八章这9条有关财务会计条文外,《公司法》其他条款中就有关于经营、投资、担保等内容,也有关于股东出资形式、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作价、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等内容。此外,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有关职权中,都有关于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等与财务密切有关的内容。

由此可见,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不仅仅限于第八章这9条有关公司财务、会计的条文,可以这样说,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与《公司法》的全部规定内容都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贯穿于公司从设立、经营、发展直至清算的运行全过程,是决定企业能否取得成就的经济生命线。因此,做好财务会计工作不只是财会部门一家之事,更是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经理、监事乃至全体员工应予关心和维护好的重要工作内容。《公司法》第八章共9条有关公司财务、会计的条文,只是从财会专业角度,对一些最为基本的内容作出规定。做到这些要求,是公司整个财务会计工作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公司这座大厦不能建立在沙滩之上,因而没有这个基础是万万不行的;如果只有基础而没有其他各项规定要求,基础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二)《公司法》和《会计法》的关系

1999年10月31日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同时明确“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会计法》还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作了特别规定。

以上这些法律规定,无论是和《公司法》第八章全章的9条有关公司财务、会计的条文,或是和《公司法》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总体要求都是一致的。可以这样说,《会计法》是中国财务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对公司这一组织而言,《会计法》的主要精神必须同时体现到《公司法》中去,从公司这一特定的经营组织的具体出发,更好地落实《会计法》的有关内容。这也就是说,从原则上讲,既要全面贯彻《会计法》,从具体角度上看,又要联系公司的实际,因公司制宜地去贯彻,这才是最为理想的贯彻落实《会计法》。

(三)《公司法》在财务会计工作方面的缺陷

《公司法》在财务会计工作方面的缺陷主要体现为会计机构的设置,特别是在总会计师的设置上未能和《会计法》取得一致。《会计法》第36条明确,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第21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然而,在《公司法》中却只字未提总会计师职务及其相关内容。

中国新《会计法》是在1999年10月3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是在2005年10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对比之下,可以发现。这两项法律的修订,前后相差6年之久。在后的《公司法》却对与公司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总会计师这一职务视同未见,这是难以理解的。《公司法》对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设置,规定由董事会“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这也就是说,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掌握在经理手中。在这样的会计环境下,财务对经理权力制衡这一条重要的条文被取消了,于是就会出现如某公司由于会计不肯造假而在两年内连续撤换五任财务科长,直到第六名愿意做假账而终于“站得住”的怪现象。因而可以这样说,前几年在财会领域大张旗鼓地打假,只是从具体事务中去发现假账而忽视从法律、制度层面上去改进,这样的打假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因而也是不能巩固的。其后的事实发展,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在《公司法》中明确设置总会计师职务,并明确其职责,赋予一定的权力,这对有效堵塞公司的财务漏洞,保护公司资财的安全运营,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夺取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来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之点,期望以后能在修改时得到解决。

以上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内容解读及其在《公司法》中地位和作用的论述,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在《公司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这一工作,对确保公司的正常营运,对促进公司的开拓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每一个公司,在其经营管理中,都应将财务会计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并严格按《公司法》的要求,重视和认真做好这一工作。

参考文献:

第7篇:财务会计对公司的重要性范文

   一、XX年财务审计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财务方面的工作

   1、切实加强财务管理

   根据集团公司规范财务管理、优化财务审核程序、提升财务服务质量和发挥职能部门更好地参与企业管理的要求,财务审计部将财务集权管理调整为财务人员试行委派制,并采用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审计部主要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各类资产的财务监督、财务分析及财务报告和各分、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财务内部会计凭证的稽核等业务,充分发挥财务审计部的职能作用。

   2、强力整顿财经秩序

   根据市局(公司)财经秩序专项整顿工作的安排和财务收支自查工作方案,集团公司围绕市局“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国家创造和积累更多的财富”的工作思路,以“摸清家底、揭示隐患、促进规范、推动发展”为指导思想,严格按照市局(公司)的自查要求,认真开展财务自查工作。财务审计部从严从细,自上而下对“帐外帐”、“小金库”和虚列(乱列)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失真和会计核算失真等问题进行了自查,并实施强化经济责任审计与加强财经秩序整顿相结合,按照“边整边改”的原则,将查出来的问题根据时间、性质等分门别类,从中查找经营和管理上的漏洞,并有针对性地指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通过此次的自查,切实加强了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

   3、加强资金管理的作用

   为了规范**集团经济运行秩序,加强各分、子公司的资金管理,降低和杜绝资金的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集团健康发展。集团公司从XX年8月份起将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纳入市局(公司)结算中心统一管理。我们为了保证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能顺利、及时进入市局(公司)结算中心,按照市局(公司)结算中心要求,对各分、子公司的年度和月度资金收支预算、管理费用预算、经营费用及财务费用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和汇编。与此同时,为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强调各分、子公司要加大催收货款力度,保证集团公司正常的经济运行。

   4、增强财务服务意识

   XX年,我们一如既往地按“科学、严格、规范、透明、效益”的原则,加强财务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把为集团公司的各项工作服好务作为我部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财务审计部建立健全和完善落实了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由于公司的性质发生改变,要求公司的财务规章制度要进行重新修订和完善。根据市局(公司)的财务制度,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组织汇编了**集团的财务制度。

   为了更好的发挥财务职能,我们加强了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力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强化财务的预测、分析及筹资功能,加强对重大投资资金的管理,为领导决策提供有效的、及时的数据与技术支持。

   5、预算管理得到稳步推进

   一是细化预算内容。根据各分、子公司XX年及XX年明细账详细分析了收入、成本与期间费用的执行情况,按科目进行了分类统计,为各分、子公司的XX年全面预算奠定基础;二是提高预算透明度。预算方案根据各分、子公司反馈回来的意见适当调整后,经总经理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文件下发至各分、子公司,使各单位对本公司的预算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增强了预算的透明度;三是增加预算的刚性。我们注重了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情况,不定期的向预算委员会反馈情况,对于超预算等问题严格审批程序,对申请调整的事项,需经过专门的论证分析后,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执行。一年以来,预算的总体执行情况良好,各分、子公司的预算观念也较以前有大大的提高和增强,为做好XX年全面预算工作积累了经验。

   6、充分利用税收政策

   充分利用国家对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我部积极办理了**物流公司、**运输公司的税收减、免、缓工作,并由此取得了市国家税务局准予**物流公司、**运输公司减免XX年度企业所得税合计177.29万元、营业税29.48万元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以及XX年度**物流公司、**运输公司所得税减免的批复,为集团公司取得了实质性的经济收益。

   (二)审计方面的工作

   1、全面迎接国家审计

   为了迎接国家审计署的全面检查,根据市局(公司)审计重点,我部门对XX年至XX年12月31日的财务收支进行了复查,并结合内审工作实际,紧紧围绕集团公司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财务的监督和服务职能,及时为集团公司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并对审计将涉及财务方面的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安排和布置。

   2、财务的审计、监督岗位

   我们为加强集团公司财务工作的审计和监督职能,今年面向社会招聘了四位从事财务工作多年,经验丰富的财务人员,充实加强财务的审计、审核及财务管理工作岗位。明确了四位同志的工作职责和范畴,要求尽快修订完善本部门各个财务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办法,为提高财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打下坚实的基础。共3页,当前第1页1

   3、制定并学习了《财务审计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了更好地履行总经理赋予的职责,加强(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稽核检查力度,规范集团财经秩序和调动广大财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财务审计部特制定了《财务审计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通过大家认真地学习和讨论,积极思考,并赞同严格按照目标考核办法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4、根据市局财务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对财务审计部工作的提出要求

   (1)继续巩固推行财务管理模块,加强财务人员的管理意识和责任心,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在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同时,要求我们财务人员要利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企业管理,每周必须下各核算的公司了解业务运行情况,发挥主观能动性,多为经营者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和建议,这一要求作为XX年目标考核的主要指标来考核。

   (2)全员树立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思想,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学习,努

力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新形势下财务工作的要求。

   (3)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度,发挥专项审计工作的作用,从而降低经营风险。随着集团公司快速发展,企业的资产越来越大,效益和权益的积累也越来越多,内控也越来越重要。作为会计不能只抓核算,更重要在管理,内部管理失控,就会造成企业资产浪费,严格遵守国家和集团的规章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不流失;通过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产运行质量,从资产监管中要效益,实现集团内涵式、集约化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XX年,我部财会审计工作在许多方面均有了明显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需要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

   二、是加强对分、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三、是财会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仍有待提高;

   四、是财会人员政治素质和工作作风尚需改进。

   三、XX年财务审计部工作的初步思路

   XX年年是我司的关键年,如何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提升经济运行质量,对我司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从财务审计部角度,我们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增强服务。一是加强对各分、子公司的服务。我司下辖分、子公司行业跨度大,员工众多,对财务要求既有统一性,又有独特性,作为财务审计部,我们将针对不同需要,开展个性化服务,逐步实现财务管理个性化。二是加强对集团公司领导服务。**集团公司作为现代企业,财务审计部必然成为企业管理的核心部门,为集团公司领导服好务,发挥财务板块的重要作用,提供及时的、真实的财务审计信息,为领导决策作好保障。三是加强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服务。按照上级主观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财务管理信息,为上级部门掌握我司财务运行状况作好必要的服务。四是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收集真实信息,合理利用资源,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相关部门。特别是业务部门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

   (二)加强管理。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总公司制定基本制度、分子公司根据其特殊性制度相关制度,报总公司财务部审批,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二是加强对资金管理。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企业,必须保证对资金的有效管理,财务审计部首先就是要切实履行职责,管理好各个环节,并坚持灵活运用原则,确保在规范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资金时间价值。

   三是加强财产管理。坚持每季度清查一次,清查结果报公司总经理审阅,对财产的购置、用途、维修和报废,统一由综合管理部门管理。实现财务审计部与综合管理部门各有一套完整的帐目,确保国有财产的不流失。

   四是加强对委派会计的管理。针对委派会计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历史遗留下来的核算、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财务审计部应积极与受到委派会计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迷失委派会计能够抛开思想包袱、明确任务、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

   (三)有效监督。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加强对预算的执行的监督,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随着各分子公司财务人员分散到相应的公司进行办公后,集团公司财务部应对其进行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确保经济运行有效、安全。首先必须制定相关的财务制度。与其他规章制度一样,一旦指定,就要确保得到严格执行,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逐步形成以制度化管理,用制度管理取代以人管理,实现财务制度化。二是通过外部审计,定期对各分子公司财务进行审核,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合法。

   (四)加强控制。加强对费用的控制,控制重大生产经营方向的调整;控制对外投资和筹资;控制分配制度;加强税收筹划,利用集团优势减少税负。

   (五)开拓创新。XX年年我司股本结构将发生较大的变化,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也将随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在成本管理、资金预算、费用管理等也将遇见许多新的要求和新的矛盾,财务审计部将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全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不断转变工作作风,调整工作思路,根据实际,开创工作,为公司财务管理服好务。共3页,当前第2页2

   在这即将过去的一年中,经过全部门同志的共同努力,虽然我们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财务审计部的工作也是受到领导的认可和支持,取得了单位同事的信任。但是随着改革的纵深推进,我们将面临许多问题:财务审计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财务审计方法需要进一步改进,财务审计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面对这些挑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在市局(公司)的指导下,按照公司领导的总体部署,结合公司实际,开创性工作,努力使财务审计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8篇:财务会计对公司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 财务重述; 制度环境; 财务报告

财务重述是指对前期财务报告差错进行更正的行为。财务重述通常会表明公司的财务报告信息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现有研究表明,进行财务重述的公司有可能会面临公司形象受损、企业和股东价值遭受损失、未来融资成本提高、法律诉讼风险加大等不良后果。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要求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并在附注中披露前期差错更正的相关信息。这属于一种事后补救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给投资者等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信息,从而帮助他们做出经济决策。然而,这一目标似乎并未能很好的实现。近年来,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行为比较严重,投资者因此而遭受损失的现象并不少见。无论这些差错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过多的财务重述势必会使财务报告的可信度降低,进而对资本市场产生不利影响。社会中的制度是相互关联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否有效,不仅取决于该制度本身设计的合理性,还取决于与其相关的其他制度安排。因此,有必要分析财务重述的制度环境,从而为财务重述行为的规范提供些许建议。

财务重述的制度环境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法律环境、经济环境、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内部控制环境等,其中,法律环境、经济环境和政府监管对财务重述这一制度的有效性具有重要影响。

一、法律环境

法律环境是财务重述的重要制度环境之一。《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上市公司披露管理办法》等都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对前期的财务报告差错进行更正并披露。然而,一项纠错机制的有效实施还必须依赖于对错误行为的惩罚机制,如果没有对错误行为进行惩罚的严厉法律环境,就有可能会出现“屡错屡改”的现象。不对错误行为进行惩罚或惩罚力度过轻,就相当于给上市公司犯错形成一个较为宽松的法律环境,这就可能会使得上市公司控制错误的意识不强,从而使得财务报告经常出现错误,财务重述也就不断发生。有些上市公司管理层还可能会借助这宽松的法律环境进行利润操纵等有助于管理层自身利益的行为。但是,如果有一个比较严格的错误行为惩罚机制,上市公司犯错成本或违规成本就会提高,控制错误的意识也就相对会加强,从而能减少错误和财务重述的发生。我国现行《刑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虚假性陈述、误导性陈述等信息披露行为的惩罚力度较轻,执法也不够严格。相关的处罚以经济处罚为主,而且是以单位处罚为主,对于进行违规信息披露的责任人的处罚力度较轻。对于因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利益的保护程度则比较低,诉讼难、索赔难是投资者面临的普遍难题。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规成本低,控制错误的意识不高,财务报告出现错误的可能性相应就会有所提高,财务重述频繁发生也就难以避免。

二、经济环境

资本市场是上市公司融资的重要场所,资本市场的运行和发展都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行为。无论是在上市公司有融资需求时还是成功融资后,投资者和分析师等都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有着较高的预期,而企业的发展除了受自身因素影响外还受制于行业、国家乃至全球经济的影响,其盈利有可能会达不到投资者和分析师的预期。因此,为了迎合投资者和分析师的预期并保持持续盈余增长,上市公司可能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盈余管理,而财务重述则可能是其盈余管理的手段之一。周晓苏等(2011)研究发现,先前高报盈余而导致财务重述的公司有着明显的盈余管理动机,其重述期的业绩要显著低于重述前期。由于我国的投资者、分析师等比较关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而对临时公告、补充公告等关注度不够,这就使得一些上市公司可能会将一些重大的不利信息故意在年报中隐去或出错,然后再选择合适的时机或被监管部门询问后以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的方式来反映或纠正,从而使得这些不利信息对上市公司的负面影响程度降到最低。尽管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建立了二十一年,但是与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相比,中国资本市场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市场总体结构失衡、市场运作规范性不够、市场有效性不足、市场约束机制较弱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报告的错报行为被发现和被惩罚的概率相对较低,市场对财务重述行为反映也不够有效,这一系列的问题使得不少上市公司产生了一定的投机心态,财务报告因而不断出现有意或无意的错误,进而引发了频繁的财务重述行为。此外,资本市场的不成熟也体现在投资者的投机行为上,不少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是为了短期获利,只要股票价格能上涨,企业的真实业绩如何并不在意,因此即使是ST公司也能获得众多投资者的追捧,这就可能会进一步促使公司降低对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视程度,财务重述也就难以避免。

三、政府监管

市场力量和政府监管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动力,也是信息披露质量的决定性因素。当资本市场对信息披露行为的约束和监督作用不大时,政府监管就起到极为关键的作用。由于政府具有权威性,因此政府的监管措施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现有研究表明,我国政府部门对信息披露的一系列监管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发挥相应的作用,达到保证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市场机制的目的。但是,我国的政府监管还存在着监管不足的问题。作为资本市场的监管者,中国证监会理应严格制定和执行监管措施,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多为国有企业,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在进行监管时还要顾及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以及国有企业本身的改革与发展,而上市公司通常又是当地的重要经济支柱,其上市指标与地方政府的业绩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当公司进行IPO或被摘牌时,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在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行为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包庇或支持行为,在涉及多方利益的情况下,证监会的监管措施可能就相对会比较保守。此外,由于政府监管是需要成本的,而政府的精力和成本是有限的,因此,政府通常只对那些影响特别严重的财务重述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而对于大多数的财务重述行为则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当上市公司预见到诸如输入错误等一些常见的原因引起的财务重述行为不会受到处罚时,无论是从节约成本考虑还是从内部控制设计考虑,上市公司很可能会忽视这些错误,从而频繁出现将“元”录入为“万元”等类似的低级错误。而对小错误的忽视有可能会使相关人员麻痹大意,从而出现性质严重的错误。

四、社会监督

注册会计师、媒体等社会监督是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不可忽视的制度环境。作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质量的重要把关者,注册会计师通过严格执行审计程序能对财务报告本身的重大错误或遗漏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财务重述行为的发生,避免投资者被低质量的会计信息所误导。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同流合污或不严格执行审计程序,那么就很难起到相应的监督作用。现有研究表明,新审计准则实施以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有所提高,这说明当前注册会计师还是能对财务重述行为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当然,一些进行财务重述的上市公司,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本身并没有重大的错误或遗漏,而只是在披露过程中发生有意或无意的错误,例如输入错误、漏登某些信息等,这种类型的财务重述,注册会计师是难以进行监督的。媒体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是法律约束、市场和政府监管这三种制度安排的重要补充。虽然媒体没有法律和政府的权威,但是媒体对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的报道能引起投资者等众多信息使用者的关注,一方面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这些上市公司的风险,另一方面还能促动监管者对那些涉嫌违规的上市公司进行相关调查,从而对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起到有效的监督。

五、内部控制环境

如果说法律环境、经济环境、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是财务重述行为存在的宏观制度环境,那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就是其财务重述行为的微观制度环境。内部控制是企业保护自身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等目的的一项制度安排。而内部控制环境不仅影响内部控制的建立,还会直接影响内部控制实施的效果。诚实守信的管理层,胜任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会计人员,尽职尽责的审计委员会等都能大大提高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相反,如果管理层本身就存在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的心理,就有可能会产生虚假信息披露的动机;会计人员工作能力较低、责任心不强则会提高会计信息出错的概率;审计委员会的疏忽则降低发现错报、漏报和财务舞弊的可能性,从而导致财务报告出现错误,进而引发财务重述行为。实际上,进行财务重述的上市公司在对其行为解释时,所引用的原因大部分都是“工作人员疏忽”。这说明上市公司本身也认为内部控制环境会直接影响其财务重述行为。

无论是基于盈余操纵等目的的财务重述行为,还是频繁的低级错误引发的财务重述行为,都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由于财务重述行为还受到法律环境、经济环境、政府监管等制度安排的影响,因此,应结合相关制度环境对财务重述行为进行规范管理。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高管等相关人员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陈述的惩罚力度,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的惩罚,建立完善的民事赔偿机制,从而增加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重述的成本,保障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其次,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的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政府对财务重述行为的监管。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政府可以对性质严重的财务重述行为进行重点监管,对其他财务重述行为则采用适当监管的方式进行管理,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在网站等平台上市公司财务重述情况汇总表,将财务重述的次数等统计数据进行公布,通过结合社会监督来约束低级错误的频繁发生,对于财务重述过于频繁的上市公司可以在相应范围内通报。最后,推动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环境进行改善,加强相关人员的工作胜任能力和责任心,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利,通过工资奖惩、职位晋升等合理的人力资源政策来鼓励认真工作、惩罚工作失误,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减少财务报告的错误或遗漏尤其是低级的错误和遗漏,进而减少财务重述行为发生的频率。

【主要参考文献】

[1] 姜英兵,崔刚,汪要文.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重述的趋势与特征:2004-2008[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0(2):17-27.

[2] 辉,魏志华.财务重述研究述评[J].证券市场导报,2008(3):55-60.

[3] 杨国星.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政府监管[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8):52-56.

第9篇:财务会计对公司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相关概念解析

(一)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

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主要包括财务事项等经营信息和非财务事项信息,主要是指财务会计信息、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财务会计信息是最根本的,它是公司各方面情况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对象

1、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首先是公司的股东,包括国家股东、企业法人股东、社会个人股东和外商投资者。

2、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还包括公司的各种债权人,如银行、原材料供应商、公司债券持有者等。

3、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也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代表政府的证券监管部门有必要通过各上市公司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掌握各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有效管理,保证证券市场朝着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维护公众的投资利益。

4、证券市场上存在一些打算购买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他们被称为潜在的投资者。这些潜在的投资者也是公司信息的使用者。

5、公司信息的披露对象还包括公司职工。从自身利益出发,公司职工同样希望公司能以公开的方式提供有关信息。

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在质和量两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与此同时当前上市公司财务信自披露仍然存在着可信度低、决策有用性不强和时效性差等几方而的问题。

(一)财务信息可信度低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表现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会计政策与手段使用不当。有的上市公司不顾职业道德,配合庄家炒作进行利润包装,少计费用和损失,不恰当地提前确认或制造收入和收益;二是利用销售调整增加本期利润。为了突击达到一定的利润总额,如扭亏或达到净资产收益率配股及格线,有的公司在报告前做一笔假销售,再于报告后退货,从而虚增本期利润;三是将费用扫在“待摊费用”科目,采用推迟费用入帐时间的办法降低本期费用。

2、违反有关证券和会计法规,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误导市场。

3、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我国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十分普遍。其主要手段有:①关联购销。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通过低价购进,高价售出,应收帐款高额挂起,在不产生现金流的情况下,达到形成高额利润的目的;②资产重组。由于我国对资产价值评估缺乏相应的理论体系及操作规范,加上地方政府刻意参与,使得上市公司常以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依托进行系列资产重组、资产置换,达到将不良资产转让给关联公司,将优良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短时间内经营业绩有较大改善;③费用分摊。上市公司改制上市前,一般都将企业社会性的非生产性资产剥离出去,但股份公司上市后仍需要存续的关联公司提供各方面的服务。这些服务涵盖医疗、饮食、物业等多方面。各项服务收费的具体数量和分摊原则是否合理外界无法判断,操作弹性大。当上市公司不理想时,通过调低收费价值和上市公司承担比例,达到增加利润目的。

(二)财务信息决策有用性不强

财务信息披露是会计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必须考虑的因素,然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在非财务事项、预测性信息、和财务信息内容上的缺陷使得披露的财务信息决策的有用性不强。

1、非财务事项披露不够

会计信息也是一种商品,相关性差不能适应会计信息的市场需求,特别是对于投机成份较浓的市场,投资者对相关性的需求有时甚至比可靠性还要高。相关性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的社会责任、人力资源、经营背景等非财务信息、对投资者决策尤为需要。上市公司非经营信息的评价已成为证券市场投资选择的重要环节,年报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也随之发生变化,现行年度报告体系往往局限于财务数据及其相关说明,而没有考虑用户全面了解企业的机会与风险以及企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需要,在非财务数据的披露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

2、预测性信息披露不规范

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随意化主要表现在:①有关部门对企业披露预测性信息的要求太低。体现在:强制披露主体范围过窄,仅限于上市公司上市时;要求披露的内容太少,仅要求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其他重要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则没有要求;盈利预测的披露渠道主要局限于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②没有完善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外部监管机制,对企业约束不够,新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可靠性不高。③责任不清,没有建立盈利预测保险制度。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偏差,误导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时,由于责任不清,不知追究企业管理当局还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笼统归结为宏观环境的影响,推卸责任了事。

3、信息披露内容不规范

现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不系统,散见于各种规定之中,因此信息披露制度不稳定,不易执行。从内容上来看,也不够规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虽对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有所规定,但并没有解决下列诸多的问题,如大股东应披露的会计信息包含的具体的内容;公众吸收、消化信息的时间段;对公开披露信息的虚假性,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方面,以及专业性中介机构公开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都没有明确的界定。

(三)信息披露时效性差

现行财务报告模式是根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假设,一般按年、月编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章第57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提交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这种定期报告在经济生活较为稳定的前提下,对决策是有用的,信息使用者可以大致准确地顶测企业下一年甚至以后儿年的财务状况。但面临的现实是,知识经济产品生命周期缩短,经营活动不确定性日益显著,因而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期就大大缩短。

三、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经济往来日益密切,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仅仅是国内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国融入世界资本市场获得更大发展空间的必然选择。

(一)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是我国引进外资,推进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发展迅速,需要大量吸收外部资金。近几年西方经济持续衰退,大量资金未能找到适当的投向,资金使用成本很低,而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对海外资金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但目前我国公司吸引外资或在海外上市遇到的最大障碍是,国内公司按国际惯例充分披露信息的困难较大,而国外投资者对国内公司提供的信息也存在许多疑虑。外商投资者难以通过公司提供的信息准确地评价公司的投资价值。因此,按国际通行的方法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的可比性,不但有利于吸引外资,更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国际化建设。

(二)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是防止信息垄断、扩大投资的必然要求

股票市场是一个对信息极其敏感的市场。许多政治、经济等外界因素以及公司的经营业绩,重大事件都会引起股价的波动。一旦这些信息被少数人垄断,他们就很可能利用这些信息在股市上兴风作浪、牟取暴利,而大多数投资者则要蒙受损失。为了防止少数人垄断信息,就必须使信息公开化,通过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让广大投资者同等地获得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保证投资者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只有建立清晰、明晰、及时、快捷的财务信息披露方法体系,提高投资者去伪存真,甄别好坏的能力,才能使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真正得到保障。

(三)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是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中,由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改组的约占85%,这些公司无论是内部管理机制还是在市场中的行为,多少都还带有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色彩。通过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公司经常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中,才能促进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上市公司的素质。

四、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对策

事实证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破坏了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必须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一)完善财务信息的市场环境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主要原因在与需求主体缺位,为此必须完善财务信息的市场环境,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投资者素质。

1、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等财务信息需求者参与监控的动机和能力首先必须完善公司产权制度。完善的产权制度是股东等市场主体根据真实财务报告进行交易活动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只有完善的产权制度,才能使得股东追求资本收益的最大化,才能形成其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经济上的契约关系,进而形成真实财务报告的需求主体。为此有必要推行三级法人制度使投资主题明确化,落实股东权利使董事会受到股东大会的有效制约;其次必须完善上市公司的内控机制,完善公司章程,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的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并尽量避免董事和经理交叉任职,从而确实建立起董事会和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的制衡机制。

2、提高投资者素质。提高投资者素质,使其具备一定的会计基础知识,从而能根据自身决策需要,更好地阅读、理解和分析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并善用股东权利,针对会计信息披露上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向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施加必要的压力,使之得以改进。与此同时,广大投资者还应增加法律意识。投资者应该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针对会计信息披露上的一些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有关责任人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完善证券市场法规体系,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建立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制度规范,制定完善的会计准则和审计执业规范。

(二)完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内容,鼓励自愿提供非财务信息

企业报告应考虑投资大众的广泛信息需求,满足用户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机遇和风险,以及企业现状和发展前景的需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类型应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企业管理部门对信息的分析说明。主要说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未来的发展趋势;②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信息和经营状况信息;③未来的预测信息。包括企业面临的机遇和风险,企业的发展和开发投资计划;④股东和管理人员信息,包括董事、大股东、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酬金以及关联交易方面的说明;⑤背景信息。包括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目标,企业经营业务,资产的范围、内容、规模,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等。

鼓励支持上市公司对企业非经营性财务信息的披露,主要包括管理当局的短期和长期目标、发展规划、增值表、环境保护报告等,既有对过去经济事项的解释,又有对现在情况的说明,还有对未来结果的预测。

(三)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奖惩机制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违规披露一方面是其私利因素影响的,然而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能够有效的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1、强化业务检查。中注协应建立、健全对事务所的业务检查制度,并加强对同业互查的组织与领导,有步骤地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在上述业务检查及调查的基础上,针对所发现的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厉惩处,绝不姑息迁就,对于其中构成犯罪的应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注册会计师的惩处上,中注协应会同财政部门、审计署、证监会、司法部门等各方监督力量,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制定惩戒办法,统一惩戒尺度,对违法乱纪的注册会计师,及时予以严肃处理。总之,各有关执法部门应强化执法意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执法,铁面无私,维护股票市场发展的正常秩序。

2、加大对违规财务信息的处罚力度。一方面要加大惩处面,除对有迹象显示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针对性的查处以外,还应对上市公司年报建立正常的抽查复审制度;另一方面加大处罚力度,对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或重大遗漏的上市公司,应给予严格的处罚,比如采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摘牌等方式,严重的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建立举报违规奖励基金。只有建立起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形成高效严密的监督网络,才能够有效抑制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上升的势头。因此,很有必要建立一个面向全国的举报上市公司违规违法行为的奖励基金。对于举报者的举报,经调查核实确有其事后,给举报者以重奖。

结论

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在优化财务信息市场环境的同时,完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内容鼓励提供非财务信息,加大监督和奖惩力度,促进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经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

[2]孟凡利,周经吕.会计信息论[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6年.

[3]葛家澍.中级财务会计学[M].北京: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1999年.

[4]齐萱,白默.关于构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的探讨——基于中国证监会处罚公告的实证分析

[J].会计之友,2005,(7).

[5]曹梦菲,王平.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问题探析[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11).

[6]张波.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J].财会研究,2002,(10).

[7]李全中,靳惠.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J].中州审计,2001,(12).

[8]齐兴利,周丰滨,石树文.关于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问题的思考[J].商业研究,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