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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手段精选(九篇)

社会治理手段

第1篇:社会治理手段范文

关键词:思想政治理论课; 教学方法; 教学手段; 改革

中图分类号: G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2)03-0073-03

对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特别是05方案实施以来,党中央把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建设纳入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重点工程,组织了全国社科界的权威专家和精兵强将编写了统一的全国通用教材,其教材汇集了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如何让好的理论、好的教材让大学生“入心、入脑”,如何使大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真心喜欢,终生受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一线教学的教师们普遍开展了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探索与实践,摸索到一些全新的很受学生欢迎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我们也同样看到,在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的探索实践中,一些教师由于指导思想上的偏差,过于追求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新奇,过于追求课堂形式的丰富多彩和课堂场面上的热闹互动,往往可能偏离了思想政治理论课本身的目的,往往可能失去了思想政治理论课应有的严谨、思辨、理性和真理的魅力。笔者认为,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与实践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要体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固有性质和特点

教育学的基本原理表明,不同的课程有着不同的性质,而课程的性质又决定了该课程的教学指导思想、教学原则、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设计和实施。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它担负着培养大学生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把大学生培养成“四有”新人的重要使命。理论性、思想性、政治性、德育性、时代性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固有属性和特征,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设计、选择、使用都必须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这些固有性质和特点出发。现行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核心课程之一《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在其理论本质上属于马克思主义学说范畴,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开放的规律性认识和科学总结。我们的教学就是要向学生展示这个学说、这个规律性的认识,使学生理解、认同、接受这个理论和规律性认识,从而达到内化为自觉的行为。我们的教学方法设计和教学手段的选择都要着力服从于、服务于向大学生生动地展现这个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脉络,着力向大学生诠释这个规律性的认识,无论是采用讲授法、案例法,还是其他方法,都要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达到使当代大学生对于中国共产党,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对于共产主义事业树立起坚定的理想信念并为之奋斗的自觉行为。所以,这个课程的教学要凸显其理论性、思想性、逻辑性。《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在其本质上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当代大学生进行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的教育和熏陶,其教学方法的改革、设计和教学手段的选择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个根本。否则一切花哨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如果背离了这个课程固有的性质特点便无任何意义。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与探索要服从、服务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和教育教学目的

教学内容、教学目的之与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服务于、服从于内容。“教学内容是指学校给学生传授的知识和技能,灌输的思想和观点,培养的习惯和行为等的总和,也叫课程。”而教材是教学内容的载体之一。教学目的是教学领域里为实现教育目的而提出的一种概括性的、总体的要求,制约着各个教育阶段、各科教学发展趋势和总方向,对整个教学活动起着统贯全局的作用。我国高校开设思想政治理论课是社会主义大学本质的体现,我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一直是明确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就是要旗帜鲜明地给大学生传授和灌输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养大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引导和培养大学生学会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提高大学生去分析复杂社会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目的就是通过引导大学生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系统学习,把大学生培养成为坚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成“四有”新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和设计都要服务于、服从于这个明确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所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改革、设计、选择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时,首要的问题就是要吃透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的内容,准确地把握教材的重点和难点,准确把握思想政治理论课每门课,每章、节的教育教学目标,做到自己真懂、真信,在此基础上还要切实联系学生实际、社会实际去设计教学方法、选择教学手段。如果忽视教学内容,忽视教学目的,一味单纯地从方法上、手段上去变换花样,去迎合学生,去所谓的“创新”,而对严谨的理论内容却似是而非,“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勿能矣”!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探寻契合大学生思想实际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第2篇:社会治理手段范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它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中我国社会治安工作的总方针。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是什么时候作出的?主要内容有哪几条?有何重要意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是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颁布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有7项:(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因而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其主要任务是: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3)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4)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5)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6)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奖惩制度。(7)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应当经常进行监督检查。颁布这一《决定》的重大意义在于推动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为全社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思想是何时提出的?

中共中央1979年8月在批转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8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时明确指出,解决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必须实行党委领导,全党动员,依靠学校、工厂、机关、部门、街道、农村社队等城乡基层组织和全社会的力量。绝不能就事论事,孤立对待,而应当同加快经济发展,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健全民主与法制,搞好党风、民风,狠抓青少年教育等工作结合进行。这是最早见于中央文件中的有关对社会治安问题实行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

4、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是哪一年提出的?

1981年中共中央在批转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的5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的文件中强调,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首要的任务是搞好党风,并从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加强工作,克服社会上的歪风邪气,大大减少犯罪现象,建设良好的社会秩序。这是最早见于中央文件中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表述。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什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2条的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简称为“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6、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打击”?“打击”有何特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打击”或“打”是依法“惩治”、“惩罚”、“惩处”的意思,是指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妨碍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专门性活动。既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逮捕、、审判犯罪分子的执法活动;也包括工商行政、新闻出版、海关等国家行政管理对与社会治安有关的违法行为的查禁工作;还包括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实施的监禁惩罚,以及对妨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人员进行的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打击”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打击”是国家治理违法犯罪的法律手段,实施打击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和有关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人民群众可以依法扭送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违法犯罪分子,可以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但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替代专门机关依法行使惩处犯罪分子的法律职权。第二,“打击”的对象是妨碍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它行政法规的违法分子等。第三,“打击”的法律性质属于依法剥夺违法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剥夺其从事违法犯罪的手段、条件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第四,“打击”依其对象和适用程序可分为“严打”和一般性打击工作。“严打”的对象和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予以明确一规定,打击的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一般性的打击工作的对象则比较宽泛,是指对一般违法犯罪分子制裁和惩罚。处罚手段不仅有刑事处罚,还包括行政处罚如送劳动教养等。第五,打击依其地位和作用来看,它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和实施其它措施的前提条件,与其它治理措施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

7、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防范”?“防范”有哪些特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防”或“防范”,是指防止违法犯罪发生的各种手段、措施和活动。其具体内容:一是为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而实施的调解、内保、治安联防及其它群防群治工作。二是为防止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产生而进行的政治思想教育、道德法制教育,以及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接茬帮教工作等。三是堵塞违法犯罪时空,减少治安问题的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有治安行政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以及海关、税务、文化教育、市场、物资、金融等方面的管理。四是城乡基层党政组织、司法组织、治保组织、治安联防组织的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制度、法律和法规建设。五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包括对犯人的改造工作和劳动教养部门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可以说,这个“防”是广义的防范,包括了除“打击”而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其它各个方面的工作。

“防”的主要特点:一是防范手段具有综合性。既有行政手段、教育手段、文化手段,也有政治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二是通过防范解决的问题广泛、复杂。不仅包括导致违法犯罪的直接因素,而且包括大量的酿成违法犯罪的深层次的原因和条件。三是防范工作群众性强。防范工作的主体除了公安、司法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绝大多数是参与治安工作的各界群众。四是防范工作主动性强。防范是遏制违法犯罪于萌芽状态的主动性工作和自觉行动,只有未雨绸缪,才能防患于未然。

8、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标”指什么?“本”指什么?两者是什么关系?

一般说来,“标”是指事物的现象和结果;“本”是指事物的本质和原因。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标”是指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现象;“本”则是指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产生的原因。治标指处置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以及消除违法犯罪的外在条件。这既包括对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处置,也包括看门护院、技术防范、堵漏建制等消除违法犯罪外在条件的工作。治本则是从根本上减少和铲除产生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原因。它包括运用综合治理的各种手段,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教育和矫正。

治标和治本在含义上相互区别、相互对立,但也是辩证的统一。两者的作用有重合之处,而且统一于具体的综合治理措施中。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综合治理的每一项措施依其主要作用是治标抑或治本,可大致分为治标措施或治本措施。但每一项措施实际是又兼有治标和治本的两种作用和功能。纯粹的治标和治本措施都是不存在的。

9、为什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

首先,违法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这里边既有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和阶级根源;也有违法犯罪人员主观上的原因;还有客观上各种管理制度上的漏洞,给违法犯罪人员留下可乘之机。总之,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和条件促成的。因此,要减少和消除违法犯罪现象,就必须“打击”和“防范”多种手段并用。既要坚决治标,解决现实的治安问题,不使其蔓延;又要注重治本,提高人的素质,消除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所以综合治理要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

第二,坚持这一方针是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表明:实际工作中的打击与防范两种基本手段、治标与治本两种基本措施之间,确实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没有打击或者打击不力,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得不到及时的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正常的社会秩序就没有保障,法制就无法维护,防范也很难奏效;而没有强有力的防范工作,打击的效果就不能巩固,更难以有效地减少和防止违法犯罪,甚至会出现打不胜打的局面。同时,通过加强各项防范工作,大大减少违法犯罪,又可以把打击锋芒集中指向极少数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打得更准更狠。因此,整治社会治安的客观实际,需要打击与防范并举。标本兼治也是同样道理。仅仅从治标方面解决治安问题,只能一时控制社会治安的局面,还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消灭违法犯罪。只有既治标又治本,才能长久地保持社会治安稳定的形势。同时,由于教育人、提高人的素质等治本的工作比较复杂,而且收效慢,因此需要在治本方面花更大的气力,作长远艰苦的努力。所以,在标本兼治的同时应重在治本。除了加强以治本为主的工作措施外,还要充分发挥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的治本作用,尤其是要努力扩大和增强打击手段在教育人、改造人方面的社会效果,

全面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第三,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凝聚力,使我们能够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力量,能够动员和组织千百万人民群众参与综合治理,进而能够有效地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

10、“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是谁、在什么时候提出来的,有什么重要意义?

“稳定压倒一切”是邓小平同志早在80年代初就提出,以后又多次重申的重要思想。其基本含义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过程中,必须始终不渝地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没有政治上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没有社会的稳定,不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搞不成,而且还有的危险。稳定是我们从事其它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

这个思想的重要意义在于,使全党和全国人民进一步懂得了维护稳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特殊重要性,使各级党政领导明确了维护稳定的政治责任,对党和国家开展各项工作具有长期的、重大的和现实的指导作用。

11、为什么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和消极因素的集中反映,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实践证明,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是完全必要的。打击能够惩治罪犯,制止犯罪行为,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打击又能惩一儆百,震慑企图和可能违法犯罪的人,告诫和教育人们必须遵守法律,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不坚决打击犯罪分子,就会纵容、助长犯罪,治安问题还会增多。但光靠打击也不行,单一的打击并不能根本改变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不消除滋生犯罪的土壤和条件,犯罪分子还会源源不断地产生出来,就象割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生一茬。只有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把打击和预防、治标和治本结合起来,才能既“截流”又“去源”,既“斩草”又“除根”,才能从根本上逐步把我国的违法犯罪和治安问题减少下来,从而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

1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我国加快建设小康社会有何意义?

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地控制、减少违法犯罪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加强人民民主、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和重要条件。它能够为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打击和防范各种犯罪活动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破坏干扰,保护生产力,保障经济发展。它能够为现代化建设创造安定良好的社会环境。没有社会的安定,什么事情也办不成。社会动荡,秩序混乱,经济建设就难以顺利进行,更谈不上加速发展了。

1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是什么关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密切相关。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许多工作就是建设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治安、社会风气如何,是展现社会精神文明水平和程度的重要方面。社会秩序混乱,社会风气败坏,刑事犯罪猖獗,社会丑恶现象泛滥,精神文明就无从谈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措施在于教育人,通过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人的素质,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风气。这也正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第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互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采用多种手段,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努力消除产生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源,从根本上预防、减少犯罪现象和治安问题,维护社会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这就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精神文明建设。同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搞好了,人的素质提高了,社会风气就会根本好转,社会治安问题和犯罪现象就会大大减少。

1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何重要作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和促进立法,执法和守法等项法制建设协调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还有许多不健全、不完善、不落实的地方,亟待进一步加强。全党动手,全民动员,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无论对于立法工作,还是执法、守法,都是极大的推动和促进。它可以使这几方面的工作更好地相互靠垫和协调发展,进而提高整体效益。第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途径和形式。社会主义法制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公民要知法、守法。实现这些要求,必须有载体、有具体形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真正落实了,不仅执法机关可以有效地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也会相应增强。第三,有利于把各项社会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综合治理就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公民的行为,减少涉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15、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光靠专门机关行不行?为什么必须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

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光靠公、检、法等专门机关是不行的。因为,产生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仅靠专门机关治理和打击犹如扬汤止沸。而综合治理则是动员会社会的力量,采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多种手段,重在教育人,重在治本。这样就能釡底抽薪,解决根本问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本身就是专门机关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产物和表现形式。只有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政法机关才能耳聪目明,如鱼得水,如虎添翼;才能真正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使一切犯罪分子难逃法律的制裁。

1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的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应该有计划地了解综合治理的情况和问题,给予及时的指导,帮助解决综合治理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将各项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各地应当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所确定的法律准则,制定综合治理的地方法规,使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建造等各方面的综合治理工作都有法可依,使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切实承担起具体的法律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三,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这包括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制定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确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人,使部门和单位正在承担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第四,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一是组织落实,既要做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人员落实,群防群治队伍形成网络,以充分发挥作用。二是制度落实,各基层单位要有一套保障综合治理措施落实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建立一定形式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使责任落实,工作具有连续性,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三是防范设施落实,既要因地制宜地进行辖区内的物防和技防设施建设,堵塞易于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的漏洞。

1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什么?要完成这一任务需要做哪些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概括地说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就必须做好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6个方面的工作。

18、为什么说“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对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不严厉打击,对社会丑恶现象不坚决取缔,便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护,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就没有保障。法不治罪、正不压邪,则防不胜防,教育、管理等也就无从谈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它措施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打击就没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第3篇:社会治理手段范文

从治国依据的视点上来理解“以德治国”,我们可以把“以德治国”看作是以道德原则为价值依据的政治活动和公共管理活动。

治理国家为什么要以道德原则为依据呢?在现代意义上,治国之治,不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制统治之治,而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之治,是政府代表人民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的公共管理之治。它包括制度的安排、公共政策的制定、制度和政策的执行以及司法活动等。罗尔斯说,正义是法律制度的首要美德。对此,几乎没有人表示异议,这说明法律制度与价值密切相关。和邓小平都强调政策的人民性,这表明政策的制定必定有价值立场和价值选择问题。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是不是纯技术性的活动?现在很少有人赞同那种纯技术论的观点。至少行政裁决是摆脱不了价值纠缠的。司法活动也许是最具技术性的治国活动,但能说与价值毫无关系吗?恐怕不能说没有价值问题。既然立法、制定公共政策和行政裁决等都摆脱不了价值问题的纠缠,都要作出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其中当然就有价值依据的问题。道德原则(如公正原则和权利原则)是从人民的根本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中引伸而来的价值标准,以其作为立法、制度政策和行政裁决等等的依据,是必要的选择。在这一意义上,也可以说,把道德原则作为治国的重要依据,实质上是把“人民利益”作为立法、制定政策和行政裁决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而政治和行政意义上的“治国”之所以要以道德原则为依据,从根本上说,这是由政治与价值、行政与价值的内在关联性决定的。

把道德原则作为立法和制定公共规约的依据,当然会带来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道德化,但不能说以道德原则为依据治国,就是要建构纯道德性质的现代政治和公共行政,就是要实现中国古代社会的所谓“德政”。这里必须明确的是:强调把道德原则作为治国之依据,并不意味着道德原则是现代政治和公共行政的唯一依据。实际上,现代政治与公共行政还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此外,还有事实的依据和科学理论的依据。如果说以道德原则为依据来立法和完善制度政策也意味着现代意义上的“德政”的话,那么,这种现代“德政”与传统意义上的“德政”是不能混为一谈的。现代“德政”强调的是制度与政策的道德基础,而传统“德政”强调的则是政治统治者的仁慈。由此,我们还可以得出这样论断:以道德原则为依据治国与所谓的“人治”是搭不上界的,而与“法治”却有其内在的关联。我们强调以道德原则为依据“治国”的重要意义在于:使社会制度安排和公共政策具有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和立足点,从而也具有更为扎实的社会基础。

根据以上阐述,我们可以将“依据”论意义上的“以德治国”理解为:以道德原则为依据“立法”、以道德原则为依据制定公共政策、以道德原则为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等,从而立合乎道德之法、制定合乎道德之公共政策、进行合乎道德之行政裁决,达成公众对政治和行政的道德性期望,以实现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对社会的更有效的控制。

从治国手段的视点上来理解“以德治国”,我们可以把“以德治国”理解为政府主导的,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直接参加的,以达成社会成员的道德共识、提高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道德素质、建立社会道德秩序为目的的道德管理活动。其实质是把道德作为实行社会控制,建立社会秩序的工具。

道德之所以可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是因为道德具有从外部和内部对人的行为进行控制的功能。相对于法律控制而言,道德控制是一种非正式约束和非强制性调控,其优势在于成本较低,其不足在于它只能调控非对抗性的社会利益矛盾。所以,只有在人民内部矛盾上升为社会主要矛盾的社会条件下,道德作为治国手段或社会控制手段的作用,才有可能得以充分发挥和显示出来。

“以德治国”作为政府主导和公民直接参加的道德管理活动,其特点在于:第一,政府在组织和价值方面都起核心的主导作用,但政府不是运用强制手段而是运用宣传教育和政策导向等手段向全社会推行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道德价值体系。第二,这里的“道德管理”之德,不是多元文化背景下的任何一种道德体系,而是进入“意识形态”范畴的道德价值体系,其中包括政府倡导的道德传统和道德风尚。也就是说,在这里起控制作用的是政府倡导的道德体系。不过,这并不排除主流道德与非主流道德的对话与交流。第三,大众传播组织和文化教育组织在这一道德管理活动中起关键作用。第四,认同主流道德的公民越多,参加这种道德管理活动的公民也就越多,其管理成效也就越显著。在“手段”的意义上理解“以德治国”,它包括以德治党、以德治政、以德治商和以德育民等诸多层次。其中,以德治党和以德治政是根本,以德治商是关键,以德育民是基础。以德治党与以德治政,都必须从制度伦理和德性伦理两个层面着手,以实现政治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和党员、行政人员从政为政行为的双重道德化。以德治商,包括以德治理市场环境、以德治理工商组织和以德教育约束商人。其着眼点也必须放在制度伦理和德性伦理两个层面上。在时下中国,以德治商的重心应在产权伦理和诚信伦理的调控方面。以德育民,重在为人处事的德性伦理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特别注重对公民进行正直、诚实、守信和尊重他人权利等最基本的美德伦理教育。

以道德为手段治国,实际上就是通过对社会的道德控制来达到国家发展和长治久安的目的。而道德要起到控制社会的作用,其前提是这种“道德”必须具有先进性和社会适应性,必须与国家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法治体系相契合;否则,政府主导的道德控制活动就难以达到控制的目的,即使达到了控制的目的,也会走向反面。所以,以道德为手段来治国还必须关注“道德”本身是否与社会经济政治体制相契合的问题。在当今中国,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的道德标准体系,无疑是具有先进性的,但考虑到发展市场经济、推进民主政治和建构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这一道德标准体系的内涵还有必要加以充实和拓展。在笔者看来,至少权利道德规范和正义道德要求必须进入这一体系之中。因为不讲权利道德和正义道德,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就缺乏必要的价值支点。

以道德为手段治国,当然意味着一定意义上的道德政治化,意味着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道德被赋予了政治的意义。不过,这并不意味着道德作为非正式约束和软约束被提升为正式约束和硬约束。因为政府主导道德控制只是增加了道德控制的强度,而并未改变它的基本特质。正由于有政府主导的道德控制仍然是非正式控制和软控制,因而它才构成不同于法律控制的社会控制方式。

以道德为手段治国,政府的主导就是必要的,同时也是不可避免的。但这是否意味着民间的、非政府主导的道德调控活动就完全不属于“以德治国”的范畴呢?对此要作具体分析。我认为凡是那些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的民间道德调控活动,政府都应予以肯定和支持,因而不宜将其排斥于“以德治国”的范畴之外。

从治国目的之视点来理解“以德治国”,我们可以把“以德治国”视为以道德为目的的国家治理活动。或者说它就是以建设国家道德文明、培养和增强国家道德素质为重要目标的道德建设活动。

由于道德是人的社会需要和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国家的一项本质规定,是社会构成的一项基本要素,道德秩序是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层面,道德文明是国家文明和社会文明的重要维系,因而把“道德”作为治国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必然的和应有的选择。

第4篇:社会治理手段范文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社会控制

社会转型期背景下,思想政治教育需要藉由全面融入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来提高其时效性,因此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学之间的交叉研究进入了笔者的视域。社会控制是社会学中的重要概念,其是维持社会良性、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是对现实世界的规约。对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控制之间研究现状的把握是建立二者之间交叉研究的前提。因此,笔者对二者之间的研究现状作以如下梳理。

目前国内学界关于社会控制的研究较少,关于本研究方向的论述,多是以针对当代社会现状的社会控制为切入点进行研究。综合来看,国内外学界对本问题的研究大多包含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相关研究之中:一是包含在关于社会控制理论的综合研究之中;二是包含在德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之中;三是包含在社会转型期中国多元文化冲突与主流价值观重构的相关理论之中。上述几种情况大体上涵盖了在社会转型期背景之下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控制关系的研究现状,形成了较为丰富的关于社会控制理论的历史沿革、思想政治教育对社会稳定的干预;当前社会控制的主要问题、社会控制手段之间的关系等相关方面的研究成果。

一、社会控制理论的历史沿革

在历史沿革维度,目前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观点较为一致,参照杨桂华在《转型社会控制论》中表述的观点,认为社会控制分别经历了社会学阶段、控制论阶段和社会哲学阶段。其中,社会学阶段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杜尔克姆和罗斯。杜尔克姆以“社会现象”这一概念阐述了其对于社会控制的理解,他认为:“无论固定与否,只要是由外界的强制力作用于个人而使个人感受的;或者说,一种强制力,普遍存在于团体中,不仅有它独立于个人固有的存在性,而且作用于个人,使个人感受的现象,叫做社会现象。”①罗斯在其所著的《社会控制》一书中,第一个系统论述了“社会控制”的概念,他认为社会控制是与人类自然秩序相对的,带有一定目的和意识的社会规制,并将其划分为舆论、习惯、信仰、宗教、礼仪、伦理等具体手段。社会控制在社会学阶段的特点可以归结为由少数人执行的管理系统,其只针对社会越轨行为起作用。②

控制论阶段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维纳和汉肯。维纳认为:“法律可以定义为对通讯和对作为一种通讯工具形式的语言在道德上的控制。……法律是对联系各个个人行为的‘纽带’进行调整的过程,它使我们所说的‘公正’能够实现,争执可以避免或至少可以得到裁决。”③社会通讯渠道是衡量和决定社会能否稳定运行的核心要素,他将社会的失控现象归结为通讯技术的发展。汉肯“根据一个系统中行动者目标之间的关系区分出独裁系统和民主系统,根据个体之间能否相互影响区分出有通讯的集体系统和无通讯的集体系统,根据通讯和决策的形式又区分出协调系统和不协调系统,在协调系统中又区分了简单联合和联合系统,等等。他设立了四条指标,共区分了七种系统。”④他的核心观点是运用控制论分析社会,认为社会控制是从个体行为的微观角度入手的社会控制。至此,社会控制在控制论阶段的特点可以归结为极其重视控制工具的作用,研究方式向数字化、模型化、定量化转变,主要立足点在个体行为之上。

社会哲学阶段的主要代表人物是马克思和恩格斯。这一阶段审视的对象是民族国家,它所研究的控制是民族国家的社会控制。“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⑤因此,它关注的重点是社会结构及其功能,社会的结构和功能既包括社会自觉结构的功能,又包括社会自发结构的功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自在控制是自为控制的基础,而自为控制是在扬弃自在控制的基础上产生的,二者优势互补。

社会控制的历史沿革具有极其清晰的脉络,其作用范围从只针对社会特定人群,到社会的个体行为最终步入针对民族国家的社会控制;控制方式也从服从社会规范的控制上升到依靠工具的模型化控制最终升华为以哲学审视社会的控制。在这一历史沿革中,理论内涵逐渐深入,控制范围逐步扩大,控制手段也逐渐丰富,而文化,舆论,思想等要素也逐步在社会控制理论中体现。

二、思想政治教育对社会稳定的干预

学界的观点总体上是一致的,普遍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对于社会稳定具有非常强的制约作用。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学界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阐述思想政治教育对社会稳定的干预作用。一是从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性角度认识思想政治教育对社会稳定的干预。胡德海认为:“就教育活动这一教育形态而言,教育的本质属性是它的传递性、工具性、手段性。……教育活动的这个专门特点决定了它可以为一切社会,为人的各种社会生活服务,……其次,还必须肯定,在阶级社会中各种不同的教育事业、教育制度都是为了适应一定人、一定民族、一定国家、一定团体,总之是适应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阶级的需要的,因此,各种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学校教育事业都必然具有不同的阶级性、民族性。”⑥张澍军认为,一方面统治阶级总是将德育看作服务本阶级的工具,因此具备阶级性;另一方面,社会各个阶层或阶级都有自己的德育功能期待,同时也有一些人类共性的、非阶级性的教育,同样影响着德育功能的价值取向。⑦石书臣认为:“要在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主导地位的前提下,重视思想政治教育的非意识形态性,尊重人们的个性化、多样化选择,注重教育的层次性和多样性。……冲突性、差异性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坚持意识形态性,互渗性、共性、借鉴性则是对思想政治教育非意识形态性的内在要求。”⑧

二是从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角度认识思想政治教育对社会稳定的干预。孙其昂、叶方兴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对社会稳定有较强的干预能力。在政治领域,思想政治教育宣传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经济领域,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和激励人们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在文化领域,思想政治教育引领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在社会领域,思想政治教育协调各社会主体参与社会建设,促进社会有序和谐发展,不断向理想社会迈进。⑨杨威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具有社会控制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协调利益冲突和化解社会矛盾、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强化风险教育等途径对行使对社会风险的控制功能;思想政治教育通过构建和传播主流意识形态、整合社会意识形式维系和保障思想秩序等途径行使对社会思想秩序的控制;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其特有的教育方式,使社会成员按照社会规范行动,从而保障社会关系的良性有序发展。⑩

可以看出,只要能够使思想政治教育抓住时代脉搏,就能使思想政治教育发挥巨大的社会控制功能。因此,需要探寻当代思想政治教育新的发展路径。

三、当前社会控制的现状

学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不同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归纳。一是从社会形B的角度认识社会主义社会控制特性以及思想控制在社会主义社会控制中的重要作用。李德芳认为:“社会控制的特点取决于一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有什么样的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社会控制就具有什么特点。……在资本主义社会及一切私有制的社会里,由于阶级的对立,受控者是不会自觉配合的,所以那时的社会控制,就只有依靠强制和暴力,强迫人民接受控制。”11而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上虽然还存在着各种矛盾,但大量的是人民内部矛盾,社会控制的主要内容已不是对付敌对者的反抗,而是帮助广大人民处理好个人、集体、国家三者的关系。”12因此,社会主义的社会控制在制裁之上,还应包括对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教育、疏导和协调。这一论点限于当时国内国际形势,因此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控制的认识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其通过生产方式这一根源性问题入手,点名了西方社会控制理论中将软控制定义为非正式控制的社会形态原因,同时指出软控制在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作用。

二是以当前社会控制弱化的归因角度论述社会控制的现状。李辉认为目前社会控制失效的主要原因在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强化远远赶不上环境变化的速度,提出了环境的规范作用和引导作用是辩证统一的。13文军、朱士群从社会分化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角度侧面论述了分化对社会控制的影响,他们认为,社会分化是当前社会稳定性弱化的主要原因,文中表述“社会结构的分化使整个社会成为具有许多层次的社会结构,这一结构又由许多处于不同地位、拥有不同权力以及担任一定职责的社会群体构成。社会分化使社会结构更加多样化、复杂化,从而给社会稳定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14周明侠认为:“在转型期社会控制模式的转换过程中,存在着一个表层社会控制体系与潜层社会控制体系二元并存的问题。……要推动社会控制模式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关键在于推动社会控制体系由二元走向一元。”15田崔琴认为,影响社会稳定,导致社会控制弱化的原因“从社会整体发展的角度讲,主要是各个领域的发展与转换不同步、不平衡、不协调的缘故,如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社会控制机制的转换又滞后于社会结构的转型等。其次,从社会转型的过程看,社会转型时期产生一些结构性社会问题并由此影响社会的稳定。”16黄敏认为:“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控制的问题在于:政治控制过度、法律控制滞后、经济控制失调、社会组织控制薄弱、意识形态控制过多、道德控制乏力、信仰控制失灵。”17

三是从当前中国社会控制手段的运用角度认识社会控制现状。杨威认为,思想政治教育作为社会控制的组成部分,能够起到整合社会资源,缓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故而需要进一步加大在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控制功能方向的探索。18周明侠认为,尽管当前中国在硬控制手段和软控制手段的建设上都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但硬控制手段的运用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强的时期。可软控制手段的力度却处于完全力不从心的状态。19鲍宗豪认为,“根据不同的目标和功能特点选择不同的软、硬控制手段,是社会控制模式手段选择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在现代社会矛盾日益复杂,流动性和转化的可能性条件不断增多的时期,注重众多控制手段综合运用艺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出来。”20

可见,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控制的影响是深远的,社会控制必须要在新时期调整控制模式,转换控制思路,在坚持硬控制的基础上,着力提升软控制手段的力度。

总的来说,尽管学界关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控制与思想政治教育之间的关系研究较少,但却分别从不同层面阐述了当代中国社会控制面临的主要问题,软控制在当代中国社会控制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利用软控制更好的达到社会控制的效果等论点。这些论点都能够成为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控制之间关系研究的理论支撑,为二者之间的较差研究提供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①杜尔克姆:社会学研究方法[M],华夏出版社,1988年

②罗斯:社会控制[M],华夏出版社,1989

③维纳:人有人的用处[M],商务印书馆,1989年

④杨桂华:社会控制理论的三大历史阶段[J],北京社会科学,1998年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人民出版社,第四卷

⑥胡德海:教育学原理[M],甘肃教育出版社,1998年12月

⑦张澍军:德育哲学引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8月

⑧石书臣:论思想政治教育中意识形态性与昨意识形态性的统一[J],探索,2003年第3期

⑨孙其昂、叶方兴:论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性[J],理论前沿,2013年2月

0杨威:社会控制视野中的思想政治教育[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5月

1李德芳:简论社会主义的社会控制[J],贵州社会科学,1987年第10期

2李德芳:简论社会主义的社会控制[J],贵州社会科学,1987年第10期

3李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环境的作用[J],高校理论战线,2005年7月

4文军、朱士群:社会分化与整合及其对中国社会稳定的影响[J],理论与现代化・探索与交流,2000年12月

5周明侠:当代中国社会控制模式转型与对策[J],社会发展研究,2007

6田崔琴:社会转型期的社会稳定与社会控制[J],理论学习与研究,1999年第3期

7黄敏:当前我国社会冲突与社会控制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4月

8杨威:社会控制视野中的思想政治教育[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5月

9周明侠: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控制模式转型与社会控制手段选择[J],求索,2006年12月

第5篇:社会治理手段范文

一、法治经济: 法治思想向经济生活的渗透

作为对抗人治的法治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一大批哲学家、思想家通过对法律、国家、人及其相互关系的思考并提出的许多超时代意义的学说。其中,亚里斯多德对政治国家的设计形成了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观点,提出了以法而非人作为国家秩序基石的法治国主张,由此奠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论框架,成为西方社会主流的思想。亚里斯多德认为人治社会作为统治者的人聪明睿智但却有个人感情,处理问题可能会感情用事。人治的危害在于不遵循法律的途径而让某些人逞其私意,这总是邦国的祸害。法律具有非个人权威特点,因此,城邦应该实行体现神祗和理智的法治而不是混入兽性的人治,只有法律才是最优良的统治者。亚里斯多德强调法律的至上权威及其优良性,认为法治不仅意味着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且法律本身必须是良法,在良法之治下,统治者和与被统治者都是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他们之间政治地位平等,都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严格按照法律行事,任何真实的政体必须以通则即法律为基础,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 通则) 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互动的历史长河里,法治理念在市民社会的孵化中得以生成,并成为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法治化道路在不同的国度得以实践并形成多种模式。英国是近代法治的发源地,其以经验和渐进的自由主义法治观追随的基本目标是限制国家权力和保护公民的自由。虽然国情不同,各国法治思想的演绎与法治道路的演进也各不相同,但法律至上却是一致的法治核心价值。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不是国家用法律来治理和统治社会和人民,而是指法居于国家和社会的统治地位,不是由国家意志来决定法律的效力,而是国家必须按照法律来规定其命令强制力的范围和界限。法治社会的基本内涵是在社会优于国家、独立于国家的前提下,依法实行社会自治的秩序状况,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在其自治领域内除了接受法的统治以外,不接受国家权力的非法干涉。

法治经济理念是法治思想向经济生活渗透的产物。历史证明,在市场经济体制总体框架下,国家肩负着经济调节的历史使命,国家必须构建起符合利益均衡要求的调节机制和管理经济的恰当模式,并以实现国家整体经济运行与发展的良好秩序为基本目标。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是现代国家基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新的职能,是国家职能的重大转变,也是国家性质的一种进化,国家由原来主要关注统治阶级及政治集团的统治利益向关注体现民众意志的社会利益的转变,体现了国家职能的社会公共职能的实质,是政治国家向社会性国家演化的重要一步。在市场经济领域,国家调节职能的目的是促进竞争。在促进竞争中,只要是市场能有效解决的经济问题,都应尽可能交由市场来解决,国家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和协调市场无法有效分配资源或市场失灵带来的利益冲突问题。

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实现需要物质载体,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都是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实现载体。在漫长的社会组织体系演变过程中,政府作为规模最大的公共事务人,已经逐渐成为组织和控制社会的基本手段,政府是国家表达意志、命令和处理事务的机关,是国家的代言人,为实现国家的根本目的而对社会生活中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是政府的职责和功能。但在解决由市场失灵引发的一系列利益分配冲突中,国家仅仅依靠政府行政,①以权力干预的形式直接对经济生活加以控制,实践证明这种控制无法实现资源配置最佳效率。作为一种支配性力量,权力资源是促使许多追求它的人堕入深渊的重要原因; 权力的行使常以不可忍受的压制为标志,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它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在权力可通行无阻的社会,往往是权势者压迫或剥削弱者; 对自由和权利而言,最大的威胁和危险来自权力的滥用和权力的侵害; 权力资源的滥用或乱用也必然要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政府失灵凸显行政权力的负效用,而法律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最高调整体系,法治作为以法律为基本根据的社会调控方式,是满足经济发展这一内在要求的理想机制,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固化来调节市场机制的不足是避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刃剑。

经济法是法治经济的产物和反映。德国素有法治国之美誉,德国经济法极为发达证明了它是适应社会经济调节需要的法律,是国家之手为满足社会经济调节的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而非通过行政手段实现经济资源配置的产物。从德国经济法的发展和演进来看,法治经济一方面既是法律制度对经济的制约关系及过程,另一方面它又是法治状态下的经济发展运行模式。通过竞争立法介入维护市场健康秩序,通过宏观调控立法影响国民经济运行,前者反映了法律制度对经济运行制约的动态过程,表明法律在促进、保障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后者反映了法治状态下经济运行的基本模式和形态,表明法律对经济进行制约、保护所形成的成就。总之,法治经济是民商事活动和私权利得到充分维护,国家宏观调控法律化,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得到有效保障的经济模式,同时,法治经济意味着有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以及健全的法律与经济互动机制。

二、经济调节: 从权力干预到法律治理的观念转变

政府必须干预市场经济的理念,经过历史和现实的印证已经成为各国治理社会、发展经济的共同思路和选择,不同的只是政府干预的程度、方式和方法。通说认为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主要有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把最具权威的法律调整放在与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同一层次上加以认识。这种观念对于法治社会和法治理念的构建产生了消极影响。根据法治主义的原则,国家进行经济调节的任何一种手段都应该是一种法律手段,不应当存在法律手段之外的其他手段。将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三者并列,有可能让人产生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可并行使用的误解,而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本身也不是按照同一标准划分的两种干预手段,不宜并列表述。

首先,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要求政府干预经济的行政手段必须转化为法律手段。政府管理经济的行政手段表现为以行政权力为中心的国家经济统制,这是一种典型的人治秩序。在人治类型秩序中,由于倚重个别精英的聪明才智或超凡能力,致使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处于不确定状况,很大程度取决于个别领袖的判断与偏好。

行政手段来源于行政决策的指令,依赖于行政机关的实施,而行政决策受多种因素影响容易出现失误和偏差,①导致政府行政干预手段的滥用和干预市场经济的负效应。

20 世纪资本主义社会经历了从消极行政到积极行政的演变,行政权力的扩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现实需要,使得市场得到政府公共权威的协调和保护,但行政权力不合理的增长和被滥用也使得个体利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增大,因此,政府行政干预与市场主体的自由权利冲突在市场经济中始终存在,单纯地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是一种无节制、危险的干预活动,必须把这种手段上升为法律手段,通过立法的规定性,使政府的行政干预合法化、程序化、责任化,才能杜绝行政手段的随意性和无制约性。

政府行政无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为之,无法律依据的政府行为在法治国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经济手段的抽象性天然地必须转换为法律制度才能得到贯彻和实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尤其是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往往运用经济手段,即从经济体系中找出几个关键的经济变量作为杠杆,通过制定经济政策对宏观经济运行加以影响。只有那些关键变量具有杠杆性质能对国民经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因素才能构成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如财政、货币或者产业的经济变量等。经济调节手段不仅操作性弱,且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它要求国家在运用经济杠杆干预市场时必须充分注意善良管理义务,慎重行使权力。为防止政府在推行经济手段干预市场出现的决策冲动和混沌,有效发挥经济手段在调控经济中的作用,也必须使经济政策的内容、手段法律化,使经济手段上升为法律手段,以法律的手段来贯彻、落实经济政策的思路和理念。

第三,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法律手段中的法律责任归宿是任何行政手段或经济手段所无法效仿的,法律责任对主体行为的制约和威慑也是其他手段所无法产生的。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关系国计民生,影响社会全局,必须通过责任的归咎才能达到慎行的目的。人的责任心与法律责任成正比,法律责任越重,人的责任心越强; 法律责任越轻,人的责任心越弱; 没有法律责任就没有人的责任心。② 为了杜绝政府干预经济中的马虎草率、主观任性、不负责任的现象,也为了昭示市场规则的严肃性,必须追求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的法律化。

国家职能的实现形式分为法律形式和非法律形式。法律形式所反映的是国家与法之间不可割裂的相互关系和互为依存性,强调的是国家必须严格地在法律框架内实现自己的职能。法律形式在实现职能这一事实本身中和在其发展水平上,反映着国家在自己的日常活动中利用或不利用法律手段的意愿程度。其中还反映着执政的社会阶层或集团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为民众接受或不接受的程度,借助于法在国内创建的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稳定程度,以及他们对于严格地在法律和宪法的框架内行使自己的统治权的意愿程度 。

实现国家职能的非法律形式是指国家的或非国家的机构和组织在法律形式之外开展的以实现国家职能为方向的实际活动组织活动或其他活动。在市场关系高度发达的社会政治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国家通过对非国家机构和组织法人的活动进行的法律调控来间接地干预经济; 而在市场关系弱小或根本没有发展起来的社会政治体系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占据主导地位的就是国家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即国家直接在经济领域里展开的各种形式的活动。

政府行政权力对市场的直接介入就是这样的一种现象。政府干预市场的三种手段不应是一种并列关系,而应是一种包容关系,即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是包容在法律手段之中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都必须采用法律形式。国家的干预有对宏观市场的宏观调控,也有对微观市场运行的市场规制。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市场规制还是宏观调控,都不是国家的任意行为,都需要法律化,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实施。在转轨型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也正由过去的单一行政干预变为行政、经济、法律三种调控手段同时使用,并逐步过渡到以法律调控为主的轨道上去。

经济法就是国家因应市场诉求开展经济调节的法律表现,如有效竞争机制和竞争政策竞争法;合理经济结构和行业( 区域) 结构政策中小企业法和投资法等; 总体经济运行时的金融政策、货币政策财税法、金融法等都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国家经济调节从政策到法律不断提升的过程。上述分析表明: 基于市场失灵的内在机理,克服市场失灵的途径是独立于市场机制的外力干预,国家以其独有的强制性、权威性成为当然的调节主体。但鉴于政府干预面临失灵的危险,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市场的干预不宜以行政手段长驱直入,法律手段才是最好的选择。在我国现阶段的国家经济调节中,行政手段对市场的强力干预仍然突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增多,行政干预色彩增强,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政府直接投资规模的扩大,持续时间较长。政府部门对投资的调控偏重于项目审批,由于投资决策与风险责任不对称,决策者利益与项目效益没有密切联系,影响了投资的效果; 二是出现过度干预的现象,如不恰当地限制市场准入、控制市场价格; 三是为防止新的经济过热,在信贷资金和土地批租方面的数量、规模控制等直接的管理方法开始恢复。难怪国外学者由此得出中国的经济调节不是经济调控而是行政调控的结论,经济出问题就下文件、发通知、检查、干预、叫停,副作用很大[10]。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国家对市场进行调节过程中,改变传统方式,树立法治理念,变权力干预为法律治理任重而道远,新兴的经济法就是挑起这副重担的法律,诚如漆多俊教授所言,在转型时期,经济法的使命是促使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转变 。

三、国家主义剔除: 经济法是因应市场需要的法律治理模式

所谓国家主义,是指以国家权力为核心,以权力至上为价值基础的一种普遍存在于社会意识形态领域的观念体系。① 由于历史传承及制度背景因素,国家主义作为一种强有力的社会意识形态广泛渗透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各个领域,中国经济法要真正成为因应市场需要的法律治理模式,完成构建法治经济的使命,就必须不断地变革法律制度供给,不断地实现观念更新和结构调整,逐步剔除国家主义倾向。经济法国家主义倾向在理论上集中表现为对经济法是国家( 政府) 与市场关系之法的过度解读上,认为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调制与被调制关系,国家( 政府) 一定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处于协调者、干预者、管理者、调控者或规制者的地位,而与之相对的社会关系另一方主体则是被管理者、被干预者或受制者。即以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为己任,强调国家( 政府) 权力干预在经济法中的主导地位,是当前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本质与功能的普遍认知。这种以强调国家权力为中心展开的研究进路,背离了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基础: 社会化大生产及其基本形式现代市场经济,忽视了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的内洽性,使经济法的生存和发展陷入困局。

经济法国家主义倾向还体现在对经济法的政策性或政策化的认识上。有学者提出经济法制度的形成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其要义不在于如民法般抽象地设定和保障某种权利,而需对万变之经济生活及时应对,以求兴利避害,促使经济尽速平稳发展,并提高国家及其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它的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从而获得了比其他任何法律部门更为显著的政策性特征。在法的调整渗透于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并高度专业化的今天,经济法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政策因经济形势需要而经常发生变化,经济体制也非一成不变,经济法受其影响也时常处于变动之中。因此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介入、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调整的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

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其权力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适当干预的手段,更强烈地体现着国家的某种意图,反垄断法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密切的关系,其具有鲜明的政策性、灵活性和国家主导性特征。各种主流经济法学说对经济法政策性和国家意志性的解析使得经济法国家( 政府) 主导的功能定位成为定势。

实际上,只要对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和已然存在的经济法现象进行仔细的分析,就会发现经济法旨在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市场机制无法协调的经济关系,它跻身于市民社会内部并发挥着法的效用。在实然状态下的经济法法律规范中,政府并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在微观市场调节上,《反垄断法》调整的市场竞争关系是垄断势力者与竞争弱势者之间的结构关系; 《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市场交换关系是强势的经营者与弱势的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在宏观经济运行中,产业法、财税法、区域经济法调整的也是在国民经济整体中强质与弱质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平衡关系,即使是被认为极具经济法属性的各种市场监管法,其也是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推行,约束、限制并监督管理相关市场强势主体的行为,以达到市场和谐、健康发展的目的。真正具有经济法属性的法律制度应该作用于市民社会内部,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协调经济结构利益关系为立法宗旨,而不是为了解决国家权力( 或政府) 与市场权利的博弈关系。经济法通过制度安排使市场经济结构中的强弱利益关系趋于平衡,不应把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主体锁定为以政府为一方,更不能认为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规制与被规制、调控与被调控关系。

第6篇:社会治理手段范文

2015年初,张家港经开区(杨舍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党建引领、村居自治、多元共治和智慧管理”的基层社会治理框架。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法治型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经验,并在张家港市全市范围内推广。

创新社会治理的前提是社会治理体制的更新,“杨舍模式”的最大亮点就在于基层社会治理体制的法治化型构。杨舍镇已形成“党组织领导――议事会民主协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具体实施――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民主监督”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无论是改革酝酿期的宣传发动,还是改革推进期的贯彻执行,镇党委一直抓住村居党组织这一“关键的少数”。村居党组织治理观念的革新和法治思维的养成,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党员的工作热情,“民生面对面”活动、“三三制楼组党建”工作法、党员积分管理制度、党员先锋服务站、文化广场临时党支部、老党员参加议事会等一批基层党建典范涌现出来。人民的主体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道。杨舍镇创设村居议事会,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基层民主协商自治,充分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围绕环境整治、民生改善、福利发放、纠纷化解等事项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议事活动,并涌现出了“民主议事六步法”、“三三三工作法”、“四会一体协商共治”等极富浓郁乡土气息的议事模式。多元主体共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本。杨舍镇充分发挥村居民大会、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各类社会组织、社工的不同作用,初步形成了“村情民知、村官民选、村策民决、村事民定、村财民管、村务民督、村绩民评、村利民享”的村居自治格局。

创新社会治理的关键是社会治理手段的更新,“杨舍模式”的一大亮点就在于基层社会治理手段的法治化保障。杨舍镇基层社会治理形成了“硬法与软法齐飞、刚性手段与柔性手段并举”的新型模式。一方面,通过广泛宣传使群众和干部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硬法”;另一方面,结合镇实情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村居自治工作有序开展的文件,帮助各村和社区制定了具有“软法”意蕴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民自治章程》《居民自治章程》及其《实施细则》,使广大群众真正分享到从“他治”到“自治”的红利。杨舍镇的社会治理改革实践,除了适度运用传统的命令控制型治理手段外,还大量推行新兴的民主协商型治理手段。无论是村民大会的召开、自治章程的拟定、议事会的组成及运作,还是集体经济的再分配、村居环境的整治、邻里纠纷的化解,都尽量通过多元主体的反复协商达成共识。

创新社会治理的基础是社会治理环境的更新,“杨舍模式”的又一亮点就在于基层社会治理环境的法治化营造。杨舍镇基层社会治理形成了一种“乡土文化与城市文明水融”的新型模式。镇各村和社区不断挖掘地方文化资源,充分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例如,善港村多年来坚持传承“知善、向善、行善、扬善”的“善文化”,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大力弘扬,为全市首部村民自治“小宪法”的顺利通过奠定了坚实的思想文化基础;福前村通过建村史馆、撰写村志等媒介,积极传承“福前福地、幸福向前”的“福文化”,大大增强了村民的获得感和幸福度;农义村则大力传承“以义育人、以文化人”的“义文化”,努力传播社会文明新风尚。镇全面推进以网格化为基础的智慧社会服务管理模式,构建覆盖区镇、办事处(街道)、村(社区)的智慧社会服务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打造“一库”(即公共信息资源库)、“一队伍”(即网格信息员队伍)、“两网”(即社会服务管理网和“幸福杨舍网”)和“两系统”(即综合信息采集系统和决策分析支持系统),初步形成了信息社会互联互通、融合共享的治理模式。地方文化资源的发掘和传播保存了乡土记忆,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和传播则提升了城市文明,二者的有机结合使杨舍社会治理创新插上了腾飞的翅膀。

第7篇:社会治理手段范文

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不同于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更加关注与精神层面的影响力,注重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家庭和社会道德伦理关系的把握。传统思想政治教育更加关注具体的教育内容,以贴合实际教学需求和教育目标的教学手段进行创造性的发挥。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现状需要从教育内容、教育手段和教育效果的呈现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教育内容体现

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在内容上主要从社会伦理关系上进行把握,以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实践功能的体现为主要体现。从家庭教育上来看,家庭是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最直接和最初的体现,教育内容是以家庭关系的处理为主要方式的,从幼儿时期开始,人们就通过模仿和家长的影响了解思想政治教育的渗透力,从而产生从模糊到清晰的意识形态的转变。传统文化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在家庭伦理中得以展现,尊老爱幼、百善孝为先等家庭道德规范体现的较为深刻。从学校教育来看,思想政治教育成为专门的学科教学内容,内容呈现的更为具体,在不同的教育阶段都对学生有着不同的教育影响,尤其是在大学阶段,思想政治的教育范围更大了。从社会教育实践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让大众社会实践有了明确的方向。人们在融入到社会实践的过程中,社会本质属性得以显现,在探索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过程中需要有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的引导。

(二)教育手段实施

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更加注重对于教育内容的传授,在教学手段的使用上结合了现代教育实践的工具。以信息技术手段和多媒体的教学实践手段融入为例,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环境创设更加趋向于合理性和灵活性。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作用于人的思想意识,通过内在的影响力达到对行为习惯的影响。因此,教育手段对于教育环境的创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思想政治教育的手段应该推动大众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提升大众对于现实的思考,通过具体的实践操作和把握丰富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和引导功能,丰富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成果。

(三)教育效果呈现

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效果呈现体现阶段性的特点,在不同的教育时期,人们受到客观环境和主观的认知能力的影响所体现出来的思想政治教育效果也是不同。随着社会精神文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文化交流和开放程度的提升,人们接触到多元化的教育内容,思想意识的活跃程度和感受力正在不断的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在这种教育情况下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不确定因素增加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呈现的差异性特点更加的明显。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现阶段并不是非常的明显,对于教育的引导力度依然不够,注重网络文化领域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扩大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实践范围是现阶段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维稳功能的实现

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在教育功能上正在不断的完善,对于教育的维稳功能的提升更是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满足。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的维稳功能应该注重对于主体思想的深化,注重社会关系的把握,以小见大,通过细致的教育内容的把握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力。

(一)深化教育主体思想,巩固维稳效果

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开展应该充分的重视教育主体的思想变化,我们应该看到教育主体的能动性的同时也要看到其多变性的特点。对于不同受教育程度、教育认知能力的群体应该有所针对性的开展实践教育活动。注重对主体教育维稳功能的巩固,以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引导力,实现对教育主体的实践推动,形成教育主体的认知巩固。对于思想意识活动的多变性特点应该有整体性预知性的把握,在面对具体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活动的过程中,教育主体应该能够灵活的应对各种状况。提升对于传统文化思想和现代文化思想的融合,形成自觉的判断能力,坚定理想信念和思想主旨,形成强有力的精神文化支撑力,推动教育主体的实践行为,以个体的思想意识行为力量凝聚成为全社会发展的强大力量,从而推动整体社会精神文化建设的水平,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深入开展。

(二)提升现代化教育能力,保持传统教育的生动性

现代教育实践能力的提升不仅仅应该关注教育内容、教育形式,更应该注重在教育互动性和参与性的提升,保持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内容,丰富思想政治教育的表现力。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开展应该体现与时俱进的特点,教育内容应该加入具体的实践表现,对于家庭、社会出现的具体教育现象进行具体的解析,融入较为有代表性的内容分析,让大众能够直观的感受到思想政治教育的生动表现力。在教育形式上不局限于课堂教学的表现,通过网络教育的引导也能够达到非常积极的社会效果。通过网络传播的有效途径,为大众的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做出积极的努力,自觉的抵制那些错误的消极的社会思想。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可以通过知识竞赛、报告讲座等形式在社会范围内实现教育宣传和推广,通过持续性的教育引导巩固教育的功效性,推动教育实践的维稳功能,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三)注重长效性保持,渗透教育辐射范围

传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开展应该有一种穿透力和辐射力,同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一样,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应该体现出文化的影响力。通过文化内在的推动力实现对社会精神文化建设、社会历史发展的推动性作用,将思想政治教育的长效性保持下去,丰富人们的情感世界,提升大众的认知能力。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的辐射范围,对于大众举一反三的能力有所提升,从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提升大众对于个人发展需求和社会发展需求的认知能力,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的可持续性发展,实现对教育效果的不断深入,体现思想政治教育长效性的保持,实现从个人到群体,从家庭到社会、从民族到国家层面的思想政治教育穿透力,提升中华民族的精神文化建设水平,创设和谐的社会人文环境,推动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保障和维护每一个个体发展的权利,最终实现每一个人自由全面的发展,向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目标不断的迈进。

第8篇:社会治理手段范文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它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中我国社会治安工作的总方针。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是什么时候作出的?主要内容有哪几条?有何重要意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是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颁布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有7项:(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因而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其主要任务是: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3)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4)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5)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6)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奖惩制度。(7)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应当经常进行监督检查。颁布这一《决定》的重大意义在于推动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为全社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思想是何时提出的?

中共中央1979年8月在批转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8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时明确指出,解决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必须实行党委领导,全党动员,依靠学校、工厂、机关、部门、街道、农村社队等城乡基层组织和全社会的力量。绝不能就事论事,孤立对待,而应当同加快经济发展,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健全民主与法制,搞好党风、民风,狠抓青少年教育等工作结合进行。这是最早见于中央文件中的有关对社会治安问题实行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

4、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是哪一年提出的?

1981年中共中央在批转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的5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的文件中强调,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首要的任务是搞好党风,并从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加强工作,克服社会上的歪风邪气,大大减少犯罪现象,建设良好的社会秩序。这是最早见于中央文件中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表述。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什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2条的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简称为“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6、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打击”?“打击”有何特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打击”或“打”是依法“惩治”、“惩罚”、“惩处”的意思,是指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妨碍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专门性活动。既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逮捕、、审判犯罪分子的执法活动;也包括工商行政、新闻出版、海关等国家行政管理对与社会治安有关的违法行为的查禁工作;还包括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实施的监禁惩罚,以及对妨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人员进行的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打击”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打击”是国家治理违法犯罪的法律手段,实施打击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和有关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人民群众可以依法扭送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违法犯罪分子,可以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但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替代专门机关依法行使惩处犯罪分子的法律职权。第二,“打击”的对象是妨碍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它行政法规的违法分子等。第三,“打击”的法律性质属于依法剥夺违法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剥夺其从事违法犯罪的手段、条件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第四,“打击”依其对象和适用程序可分为“严打”和一般性打击工作。“严打”的对象和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予以明确一规定,打击的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刑

事犯罪分子。一般性的打击工作的对象则比较宽泛,是指对一般违法犯罪分子制裁和惩罚。处罚手段不仅有刑事处罚,还包括行政处罚如送劳动教养等。第五,打击依其地位和作用来看,它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和实施其它措施的前提条件,与其它治理措施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

7、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防范”?“防范”有哪些特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防”或“防范”,是指防止违法犯罪发生的各种手段、措施和活动。其具体内容:一是为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而实施的调解、内保、治安联防及其它群防群治工作。二是为防止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产生而进行的政治思想教育、道德法制教育,以及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接茬帮教工作等。三是堵塞违法犯罪时空,减少治安问题的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有治安行政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以及海关、税务、文化教育、市场、物资、金融等方面的管理。四是城乡基层党政组织、司法组织、治保组织、治安联防组织的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制度、法律和法规建设。五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包括对犯人的改造工作和劳动教养部门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可以说,这个“防”是广义的防范,包括了除“打击”而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其它各个方面的工作。

“防”的主要特点:一是防范手段具有综合性。既有行政手段、教育手段、文化手段,也有政治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二是通过防范解决的问题广泛、复杂。不仅包括导致违法犯罪的直接因素,而且包括大量的酿成违法犯罪的深层次的原因和条件。三是防范工作群众性强。防范工作的主体除了公安、司法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绝大多数是参与治安工作的各界群众。四是防范工作主动性强。防范是遏制违法犯罪于萌芽状态的主动性工作和自觉行动,只有未雨绸缪,才能防患于未然。

8、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标”指什么?“本”指什么?两者是什么关系?

一般说来,“标”是指事物的现象和结果;“本”是指事物的本质和原因。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标”是指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现象;“本”则是指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产生的原因。治标指处置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以及消除违法犯罪的外在条件。这既包括对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处置,也包括看门护院、技术防范、堵漏建制等消除违法犯罪外在条件的工作。治本则是从根本上减少和铲除产生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原因。它包括运用综合治理的各种手段,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教育和矫正。

治标和治本在含义上相互区别、相互对立,但也是辩证的统一。两者的作用有重合之处,而且统一于具体的综合治理措施中。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综合治理的每一项措施依其主要作用是治标抑或治本,可大致分为治标措施或治本措施。但每一项措施实际是又兼有治标和治本的两种作用和功能。纯粹的治标和治本措施都是不存在的。

9、为什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

首先,违法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这里边既有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和阶级根源;也有违法犯罪人员主观上的原因;还有客观上各种管理制度上的漏洞,给违法犯罪人员留下可乘之机。总之,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和条件促成的。因此,要减少和消除违法犯罪现象,就必须“打击”和“防范”多种手段并用。既要坚决治标,解决现实的治安问题,不使其蔓延;又要注重治本,提高人的素质,消除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所以综合治理要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

第二,坚持这一方针是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表明:实际工作中的打击与防范两种基本手段、治标与治本两种基本措施之间,确实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没有打击或者打击不力,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得不到及时的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正常的社会秩序就没有保障,法制就无法维护,防范也很难奏效;而没有强有力的防范工作,打击的效果就不能巩固,更难以有效地减少和防止违法犯罪,甚至会出现打不胜打的局面。同时,通过加强各项防范工作,大大减少违法犯罪,又可以把打击锋芒集中指向极少数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打得更准更狠。因此,整治社会治安的客观实际,需要打击与防范并举。标本兼治也是同样道理。仅仅从治标方面解决治安问题,只能一时控制社会治安的局面,还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消灭违法犯罪。只有既治标又治本,才能长久地保持社会治安稳定的形势。同时,由于教育人、提高人的素质等治本的工作比较复杂,而且收效慢,因此需要在治本方面花更大的气力,作长远艰苦的努力。所以,在标本兼治的同时应重在治本。除了加强以治本为主的工作措施外,还要充分发挥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的治本作用,尤其是要努力扩大和增强打击手段在教育人、改造人方面的社会效果,全面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第三,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凝聚力,使我们能够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力量,能够动员和组织千百万人民群众参与综合治理,进而能够有效地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

10、“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是谁、在什么时候提出来的,有什么重要意义?

“稳定压倒一切”是邓小平同志早在80年代初就提出,以后又多次重申的重要思想。其基本含义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过程中,必须始终不渝地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没有政治上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没有社会的稳定,不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搞不成,而且还有的危险。稳定是我们从事其它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

这个思想的重要意义在于,使全党和全国人民进一步懂得了维护稳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特殊重要性,使各级党政领导明确了维护稳定的政治责任,对党和国家开展各项工作具有长期的、重大的和现实的指导作用。

11、为什么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和消极因素的集中反映,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实践证明,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是完全必要的。打击能够惩治罪犯,制止犯罪行为,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打击又能惩一儆百,震慑企图和可能违法犯罪的人,告诫和教育人们必须遵守法律,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不坚决打击犯罪分子,就会纵容、助长犯罪,治安问题还会增多。但光靠打击也不行,单一的打击并不能根本改变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不消除滋生犯罪的土壤和条件,犯罪分子还会源源不断地产生出来,就象割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生一茬。只有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把打击和预防、治标和治本结合起来,才能既“截流”又“去源”,既“斩草”又“除根”,才能从根本上逐步把我国的违法犯罪和治安问题减少下来,从而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

1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我国加快建设小康社会有何意义?

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地控制、减少违法犯罪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加强人民民主、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和重要条件。它能够为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打击和防范各种犯罪活动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破坏干扰,保护生产力,保障经济发展。它能够为现代化建设创造安定良好的社会环境。没有社会的安定,什么事情也办不成。社会动荡,秩序混乱,经济建设就难以顺利进行,更谈不上加速发展了。

1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是什么关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密切相关。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许多工作就是建设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治安、社会风气如何,是展现社会精神文明水平和程度的重要方面。社会秩序混乱,社会风气败坏,刑事犯罪猖獗,社会丑恶现象泛滥,精神文明就无从谈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措施在于教育人,通过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人的素质,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风气。这也正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第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互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采用多种手段,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努力消除产生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源,从根本上预防、减少犯罪现象和治安问题,维护社会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这就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精神文明建设。同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搞好了,人的素质提高了,社会风气就会根本好转,社会治安问题和犯罪现象就会大大减少。

1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何重要作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和促进立法,执法和守法等项法制建设协调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还有许多不健全、不完善、不落实的地方,亟待进一步加强。全党动手,全民动员,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无论对于立法工作,还是执法、守法,都是极大的推动和促进。它可以使这几方面的工作更好地相互靠垫和协调发展,进而提高整体效益。第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途径和形式。社会主义法制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公民要知法、守法。实现这些要求,必须有载体、有具体形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真正落实了,不仅执法机关可以有效地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也会相应增强。第三,有利于把各项社会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综合治理就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公民的行为,减少涉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15、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光靠专门机关行不行?为什么必须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

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光靠公、检、法等专门机关是不行的。因为,产生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仅靠专门机关治理和打击犹如扬汤止沸。而综合治理则是动员会社会的力量,采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多种手段,重在教育人,重在治本。这样就能釡底抽薪,解决根本问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本身就是专门机关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产物和表现形式。只有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政法机关才能耳聪目明,如鱼得水,如虎添翼;才能真正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使一切犯罪分子难逃法律的制裁。

1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的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应该有计划地了解综合治理的情况和问题,给予及时的指导,帮助解决综合治理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将各项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各地应当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所确定的法律准则,制定综合治理的地方法规,使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建造等各方面的综合治理工作都有法可依,使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切实承担起具体的法律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三,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这包括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制定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确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人,使部门和单位正在承担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第四,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一是组织落实,既要做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人员落实,群防群治队伍形成网络,以充分发挥作用。二是制度落实,各基层单位要有一套保障综合治理措施落实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建立一定形式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使责任落实,工作具有连续性,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三是防范设施落实,既要因地制宜地进行辖区内的物防和技防设施建设,堵塞易于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的漏洞。

1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什么?要完成这一任务需要做哪些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概括地说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就必须做好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6个方面的工作。

18、为什么说“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对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不严厉打击,对社会丑恶现象不坚决取缔,便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护,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就没有保障。法不治罪、正不压邪,则防不胜防,教育、管理等也就无从谈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它措施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打击就没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第9篇:社会治理手段范文

关键词:高校 治安 治理 综合性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8(b)-0203-02

“综合治理”主要指对于依靠单一力量、使用单一方法难以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采取整合多方面力量和资源、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综合性”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突出表现。高校作为社会公共组织,承担社会公共服务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本文以广州中医药大学为例,从治理主体的综合性、治理对象的综合性、治理手段的综合性和治理效果的综合性四个方面,对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梳理。

1 治理主体的综合性

高校保卫部门是学校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导力量,但高校治安“综合治理”不是保卫部门“独家治理”。我国现代社会一直盛行“小治安”观念,在高校,有些部门及师生认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与稳定仅仅是保卫部门的职责,忽视了自身的义务和责任,使得个别情形下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好的措施难以深入落实。

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的主体广泛。以广州中医药大学为例,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管理要求,该校成立了“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主任委员,分管安保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督察办公室,挂靠保卫部,由保卫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部门科级干部兼职工作人员,开展具体工作。在高校,保卫部门是开展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导力量;党政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群团组织和广大师生员工是开展工作的基础力量。明确参与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的主体的综合性,既有利于增强学校各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参与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感,又有利于地方党委和政府更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

2 治理对象的综合性

对高校“治安”进行治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首先,高校治安综合治理中的“治安”渊源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广义“治安”指国家治理有序,政治清明,社会安定。“社会治安问题属于政府公共服务的范畴,存在于迄今所有的社会形态之中,是任何政府或执政党都必须认真对待和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是政府维护执政地位和国家稳定的重要内容。高校治安综合治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党的执政手段在高校的延伸和落实[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治安”是一个“大治安”的概念,治理对象具有综合性,因此,高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要面对的问题也不是单一的,同样涉及到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个方面。它既包括通常理解的狭义的高校内部治安管理活动,如:校园秩序维护、治安案件查处、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灾害事故预防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又包括高校为维护治安秩序和政治稳定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如师生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安全教育及舆情研判等工作。

其次,随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逐步深入,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的内涵将会更为丰富。为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和任务在逐步扩大——从最初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到社会整体治安问题治理,目前已经扩展到禁毒、、反腐败、人口与计划生育、打拐、网络安全等方方面面。2011年8月21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综合治理的职责和任务进一步调整,成员单位也进一步扩大。由此可见,高校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工作内容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工作。

3 治理手段的综合性

治理对象的综合性决定了治理的手段不能是单一的。要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治理,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多策并举,综合施治。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年轻,知识层次较高,充满活力,思维活跃,承载着家庭、社会与国家对他们的希望。但是,因为生活经验有限、缺少对社会生活复杂化的了解,大学生的思想往往较为理想化。由此,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开展高校治安综合治理。

广州中医药大学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采取制度先行,责任落实到人,注重队伍建设,加强日常治安、交通、消防、网络信息及实验室安全管理,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考评的一系列措施。一是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落实到人。学校与各二级单位(部门)分别签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各二级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部门)又把责任和任务分解与细化,成立部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小组,把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与工作任务层层量化分解,具体落实到人。二是实现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制度化。制定有《广州中医药大学安全保卫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关于建立紧急重大情况报告机制的通知》、《广州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安全防范教育要点》等一批管理规定,将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全面贯穿于制度之中,使工作有章可循。三是提升保卫队伍整体素质。加强保卫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体能训练,坚持“按章护校,服务师生”相结合的工作理念,增强队伍的团队精神,提高保卫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四是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如治安管理方面,各校区均设置安保工作指挥中心,建有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对校区路面和重点部位实行治安视频监控与24h巡逻相结合的安保巡查制度。校内产业方面,强化合作相对人的治安责任,督促其落实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消防管理方面,健全消防档案,明确防火责任,加大安全防火监督检查力度,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消防设施,组织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交通管理方面,规范校园路道管理和停车场管理,教育师生安全文明出行。信息管理方面,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保障校园网络运行安全及信息安全。实验室管理方面,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进行严格管理,对要害部位进行重点巡查。五是有特色地开展校园安全宣传教育。学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团委、保卫部等部门及各学院,通过课内课外多种方式,结合大学生群体的特点,利用高校教书育人的优势,深入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学生会、学生党团组织及学生社团组织,每年开展校园安全文化节系列活动,倡导安全理念,普及法律及安全知识。发挥大学生的热情与创造力,动员和引导大学生主动参与到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六是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年初有安排部署,年中有检查督促整改,年终有考核考评。每年年初召开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新1年的工作任务。由校领导带队进行1年3~4次的全校安全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部门)立即整改解决。年终召开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治安综合治理年终总结表彰大会,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出色的单位(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七是做好调查研究,维护好学校的政治稳定。坚持信息的搜集、分析和研究,严格隐患排查。

4 治理效果的综合性

治理效果的综合性主要体现在:首先,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大为改善。20世纪90年代初,广州中医药大学受校园周边环境的影响,校园及周边治安形势一度十分严峻。自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工作20年来,学校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发案率逐年降低,近几年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其次,维护了学校的政治稳定。学校治安综合治理,“人人有责、齐抓共管”的局面有效地保证了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再次,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有力地保障了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高校治安综合治理既要维护校园安全,又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一方面,良好的育人环境对学生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具有积极影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能够为师生营造平安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另一方面,高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高校开展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发挥教育的引导作用,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责任意识和正确的思想观念;通过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其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第四,高校治安综合治理能够汇聚多方力量,推进高校管理资源的优化配置。综合治理是一种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在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过程中,综合治理模式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多方获取信息,促进各方协作,全面整合资源,提高管理效率。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现有经验说明,综合治理的管理模式是改善高校治安环境,维护校园稳定的有效途径。“综合治理”的管理模式不仅适用于高校治安管理方面,也可应用于高校管理的其他方面。凡是需要调动多个部门的力量,需要多个部门有效协作才能完成的工作,都可考虑应用综合治理的管理模式。

5 结语

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手段和治理效果是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理论所要关注的内容。高校是师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高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学生的健康成长,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发展。为师生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既是对学生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的体现。理清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的“综合性”,有利于充分认识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内容与工作任务,增强高校综治干部和全体师生做好治安综合治理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推进高校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深入落实,发挥好高校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编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读本[M].中国长安出版社,2009.

[2] 中央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手册[M].中国长安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