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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征收方式精选(九篇)

税费征收方式

第1篇:税费征收方式范文

关键词:消费税;课税范围;税率;计税方式

Abstracts:Afterrestructuredthesystemofconsumptiontax,itbecomesreasonable,butitstillexistssomeproblemsonlegislation,scopeoftaxation,taxrate,meanstocalculatetax.Thisarticlesummarizestheseproblems,andputsforwardseveralsuggestionsinconsumptiontaxreform.Keywords:consumptiontax;scopeoftaxation;taxrate;meanstocalculatetax

消费税是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设置的税种,是对货物征收增值税以后,再根据特定的财政或调节目的选择部分产品(主要是一些消费品)进行征收。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1]。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制一次最大规模的调整,完善了消费税制,进一步增强其调节能力,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节约型社会,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更好地引导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以及强化和完善税收征管等多个方面都具有重要和深远的影响。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同美国等一些消费税法历史悠久的国家相比,改革后的消费税制度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一、消费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税收立法层次多我国现行税法立法层次多,透明度差。具体表现为税收执法过程中,依据的除了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外,还有税务总局、财政部规章以及税务系统内部的答复、通知等,甚至是红头文件、规定等等如此众多(这还不包括省级地方政府在权限范围内颁布的一些地方性文件),以致纳税人难以知晓。据台商协会的调查,其普遍认为中国的法规体系缺乏透明度,税收变动过多,各地政策差异大,投诉无门、对话不易。总之,税收立法层次多,特别是属于后一类的大量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定的存在,使赋税征收法律五花八门,导致无法可依,缺乏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威严性,同时还给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2.课税范围窄消费税(按照课征范围的宽窄)国际上通用的分类是:有限型消费税、中间型消费税和延伸型消费税[1]。有限型消费税的课征范围主要限于: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石油制品以及机动车辆和各种形式的娱乐活动等传统的货物种类。有些国家还包括:糖、酒、盐、软饮料等某些食物制品,以及钟表、水泥等。我国和美国虽然都属于有限型消费税国家,但两国消费税的课税范围仍有所不同。具体来讲,美国要比我国消费税的课税范围更广、更合理。美国的销售税开始于零售环节,且无处不在。受其影响,美国的消费税课税范围也比较广泛。除了上述有限型消费税的基本课税种类外,还包括汽车燃料税、炭税、硫税等环境税(theenvironmentalexcisetaxes)、外国保险税、税、娱乐消费税、港口税。目前美国在以减税为中心的税收改革以及国内市民普遍关注污染治理的环境下,消费税的课税范围有扩大的趋势。其中,征收污染税的提案已经多次提交国会进行讨论,相信不久就会审议通过。相比之下,我国目前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对特殊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受增值税影响很大,范围较窄。像美国、英国等国家普遍征收的高档娱乐消费品税和高档消费娱乐税,我国还没开征。此外,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相配套的垃圾税、排污税等环境税也还是一片空白。

3.税率确定不科学美国消费税法规定,征收消费税以从量定额税率计征为主,以从量比例为辅。而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税率极不合理,其设立出发点不是调节消费行为,而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我国绝大部分消费品都实行从价定额或比例税率计征,只对啤酒、黄酒、汽油、柴油实行从量定额。我国的消费税法,对那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规定按定额税率课征,而对那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变化较大,且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规定按比例税率课征。具体来讲,卷烟属于限制型消费品,世界各国都采取了较高的税率来限制消费,如美国1999年的税额为每包0.24美元,2000年增加到每包0.34美元,2002年又增加到每包0.39美元,而且还有继续增加的趋势。相比之下,我国的烟草消费税税率很低。目前,我国对卷烟是按照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标准课征消费税。对数量达到每标准箱50000支的卷烟按定额税率征收,仅收150元,对不够上述数量的按比率税率征收,仅按每标准条200支分别以45%(价格在50元以上的税率)、30%征收(价格在50元以下的税率)。

4.计税方式不合理当今世界上,按计税方式不同可将消费税分为价外税和价内税。价外税是一种公开的征税形式,即在应税品的价格之外,另外收取消费税金,是消费负担透明、公开的民主课税方式。价内税是一种隐蔽的形式,是消费税金额包括在货物的价格之内的记税方式,其优点是简便征收[3]。由于,价外税是在消费者完全知晓自己所承担的税款具体数额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价内税缺乏透明度,是消费者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被动赋税的,所以很多国家都采用价外税而不用价内税。和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一样,美国实行“公开、民主”的价外税。消费者购买或接受服务付款时,发票上分别标明货款和税款,一目了然。而我国的计税方式则采用价内税,消费者在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时,就已经支付了“无形的税金”。施行价内税不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尽管事实上消费税通过转嫁最终也是由消费者承担,但是由于消费者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被动赋税,降低了其本身的透明度,消弱了消费税正确引导消费,调节消费结构和限制某些消费品消费的作用。现阶段我国的公民法律意识不强,特别是纳税意识不强,与我国消费税的这种价内税形式有密切关系。因此,采用价内税的计税形式不利于加强我国公民的税收法律意识,不利于我国税收法律建设。

二、完善消费税制度的思考

1.完善消费税立法我国应按照WTO关于法律透明度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完善消费税立法,应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重视对税收法律体系中各个效力层次的立法建设,使法律、法规、规章三个效力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重点工作应放在:主要税种由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上升为由全国人大及常委批准通过的法律;同时对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全面清理,防止出现地方违反国家统一税法制定地方税收政策的现象。此外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应尽快立法,对污染、排污等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征税。

2.完善消费税的课征范围我国应扩大消费税的课税范围,由现在的有限型过渡到中间型。具体做法为:首先,选择保健食品、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美术制品、裘皮制品等宽税基,消费普遍,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生活水平的奢侈品课征消费税;其次,将目前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适当调高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水平;再次,可以借鉴美国的有关经验,对网球、跑马、夜总会等少数高档娱乐消费品和高档消费娱乐课征消费税;最后,对酒精、公共汽车轮胎、矿山建筑车辆等生产资料及人们生活必需品应停止征收消费税。在此其间也会遇到不少问题,比如该如何界定“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和高档消费行为”才真正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实际情况,这一界定直接关系到究竟该把哪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进而关系到改革的正确性和力度,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各种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弹性,尽量避免出现由于某一应税消费品需求价格弹性过大使得征税后的结果违背征税初衷的情况。

3.构建“绿色”税收体系“绿色”税是指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个税收和税目的总称,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课征的税种,一般称之为环境保护税;二是其他一般性税种中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为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及保护环境的行为所采取的某些增加其税收负担的措施。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应对课征制度作如下调整:(1)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进程。(2)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量的小汽车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作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3)将那些用难以降解和无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的,在使用中预期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又有相关的绿色产品可以替代的各类包装物、一次性电池、塑料袋和餐饮用品,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里昂等产品列入征税范围。考虑到燃烧煤炭是我国主要的大气污染源,增设煤炭消费税税目,在开征初期可坚持低征收额、大征收面的原则,对清洁型煤炭则免征消费税。此外,为了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我国还应借鉴国际惯例,开征环境税。通过开征水污染、空气污染、垃圾污染等环境税可以筹集资金,进行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税收入,可以实行基金式管理,专款专用,专门用于环境治理。

4.对炫耀性消费征收高消费税炫耀性消费指那些以追求虚荣效用(所谓虚荣效用是指通过消费某种特殊的商品,而受到其他人尊敬所带来的满足感)为主,以追求物质效用为辅的消费行为。其危害是:浪费自然资源,增大生态环境压力;浪费社会财富,削弱经济持续增长动力;加剧社会心理失衡,引发社会关系紧张;破坏社会公正,威胁社会和谐。要从根本上消除炫耀性消费倾向,必须主要依靠经济手段,显著提高炫耀性消费的成本,使消费者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完善税收体系,例如颁布符合中国国情的居民住房国家标准,对于住宅超过标准者,提高其房产税率,超过得越多,税率越高;大幅度提高筵席和炫耀性商品的边际税率,变消费税主要从生产环节征收为流通环节征收。

5.改革消费税的计税方式在计税方式上,将我国现行的价内税改为国际通用的透明、公开的价外税,与增值税相同,用专用发票在其上分别注明税款和价款,这样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品时就可以知道所承担的消费税款。这不仅可以同我国增值税的价外税一致,还解决了现行增值税与消费税重复课税的问题,而且对改善我国目前国民纳税意识淡薄的状况,提高国民的税法意识,促进我国税法建设都会有很大的帮助,价外税还有利于对奢侈品和奢侈行为的课税。

三、结束语

作为流转税的主体税种,消费税不仅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而且还可以调节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限制某些奢侈品、炫耀性商品、高能耗品的生产,正确引导消费,同时它也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4]。消费税发展至今,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目前已被120多个国家或地区所征收,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特别是近年来在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进行的税收法律制度改革的浪潮中,各国纷纷开征或调整消费税以便建立一个既有利于环境和生态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绿色税收法律制度。我国消费税制度起步较晚,还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用,为我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增添动力。

参考文献:

[1]刘彦芳.消费税政策自2006年4月1日起将做重大调整[EB/OL].

[2]朱为群.消费课税的经济分析[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第2篇:税费征收方式范文

一、从税费改革目的方面分析

成品油作为一种特殊商品,除了征收一般商品税外,还可单独征收特殊商品税,从税收原理上讲,主要有两种:一是燃油税。道路的修建和维护应该由道路使用者付费,一般认为,道路的使用与用油联系紧密,所以可通过对汽车用油征税的方式达到征收道路使用费的目的,这种税符合税收原则中的公平原则,即所谓的受益税,多用路多交税。根据燃油税的征税原理,要求区分开道路用油和非路用油,并对非路用油免税。二是环境保护税。油的消费会污染环境,根据外部性理论,此时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油的消费量超过了社会要求的最优消费量,解决方法之一是通过对用油征税的方式,提高油的价格,减少其消费。这种税符合税收原则中的效率原则,有利于矫正负外部性。另外,石油是不可再生资源,大量开采终有枯竭的一天,站在社会的角度,应该节约使用,并寻找新的替代品,这也要求对石油消费征税,提高油品价格。

可见,对成品油征税主要有两种目的,即征收道路使用费和促进节能环保。征收燃油税的目的是征收道路使用费,但也能部分实现节能环保,因为从消费者角度来看,油的价格提高了,车辆应少用油,采取的措施是购买更加节能的汽车或(和)减少用车,但燃油税对非路用油没有效果。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目的是节能环保,一是提高油的价格,减少油的消费;二是促进节能技术的开发和使用;三是促进替代环保新能源的开发和使用。

我国本次税费改革的目的有四个:建立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从我国当前成品油税费改革目的来看,我国的改革主要是征收燃油税,将公路养护和修建所需资金由收费变为税收筹集。从规范性方面看,公路收费由地方政府批准,任意性较强,不如税收规范,在实践中屡禁不止的“公路三乱”就是最好例证。燃油税作为一种特殊的受益税,具备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特征,又能将纳税与受益较好地结合起来,所以征收燃油税能实现“建立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的目的。从公平性方面看,燃油税在公平负担方面也有所改善。我国公路收费采用两种方式,一是按时间和车辆固定征收,这种方式不能体现多用路多付费原则,因此其公平性不如受益税形式的燃油税;二是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这种方式将用路与付费直接对应起来,很好地体现了多用路多付费原则,从这点上讲它甚至比燃油税更加公平,但燃油税除了体现多用路多付费原则外,还可通过转移支付实现全国一盘棋意义上的公平,并且设立收费站的方式成本极高,收费方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来收费,付费方在本来畅通无阻的公路上停下来交费,其成本也不可低估;征收燃油税也能提高成品油价格,部分实现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的目的。

我国当前成品油税费改革将“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作为一个主要目的,表明我国的改革将不完全是征收燃油税,还有可能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从征税范围方面分析

燃油税和环境保护税要求的征税范围并不相同。燃油税开征的前提是用路和用油存在对应关系,但在实际中,用油和用路有三种组合关系:用路用油;不用路用油;用路不用油。这三种组合中只有第一种存在对应关系,因此征收燃油税时对油征税要区别不同情况:对第一种组合的用油征税,对第二种组合的用油免税,对第三种组合中的用路也应征税,其中如何区分第一种组合与第二种组合用油是征收燃油税的一个难题。从国外已征收燃油税的国家看,一般都采用了相应的免税措施,比如:美国对非路用油免税,并采用染色方式区分应税、免税柴油和煤油。

环境保护税是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和使用短缺资源征税。从污染环境来看,用油可分为燃料用油和原料用油;燃料用油会污染环境,但原料用油不会,所以只应对燃料油征税,促使消费者少用油和使用替代燃料,但替代燃料也有可能污染环境,因此在对燃料油征税时,还应对同样会污染环境的燃料油替代品征税,以保证征税能促进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从资源短缺来看,所有油都是由不可再生的石油加工而成,所以要对所有油征税。可见,环境保护税要求对所有油都征税,但对燃料油应征更重的税。

我国成品油税费改革中没有开征燃油税和环境保护税等新税种,而是直接提高了现行消费税单位税额,这种处理方式简便易行,并且在实质上增加消费税也相当于征收了燃油税或环境保护税。我国本次税费改革的征税范围为: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从我国税费改革的征税范围可以发现,我国几乎对所有油都征税,免税的很少,且都是暂时性的免税,所以从征收燃油税的角度看,本次改革对油的征税范围过宽,或者讲在征税时没有解决好道路用油与非路用油这个难题,同时对用路不用油问题也无相关规定。当然,我国的这次税费改革不仅仅是开征燃油税,更可能是燃油税和环境保护税的叠加,所以征税范围宽一些是正常的,但对不同油的税率高低要作区分:道路用油的税率应高于非路用油;燃料用油的税率应高于原料用油。另外,对用路不用油和对影响环境的其它燃料都要征税,否则将造成资源配置不合理,但我国的税费改革中并无相关规定。

三、从税率方面分析

根据税收理论,燃油税和环境保护税要求的税率也不相同。燃油税作为道路使用费的替代,从理论上讲其最优税率应该这么确定,即征收的燃油税刚好能弥补道路建设和维护支出,所以税率高低应与政府提供的免费道路情况和汽车多少相关。免费道路较多、路况较好,税率应较高;行驶的汽车较多,税率可较低。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矫正税,根据外部性理论其最优税率应该等于边际社会损害,所以税率应由油的用量、油的用途和人们对环境污染的反感程度决定。一般来讲,油的消费量越大,边际社会损害会越大;燃料用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更大;经济越发达,人们对环境的要求会越高。因此,环境保护税最好采用累进税率,对燃料用油征收更高的税率,发达国家的税率应该高于发展中国家。

燃油税宜采用定额税率,从量计征。道路使用费与油的用量联系紧密,用路多用油也多,如果物价稳定,油价也稳定,燃油税从量从价计征是一致的;如果发生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而油价紧随一般物价上涨或下跌,则从价计征优于从量计征。但现实中的油价与一般物价变化并不一致,比如,近几年来,国际原油价格从每桶不足40美元上升到接近150美元,近段时间又下跌到40多美元,原油市场价格波动剧烈程度远高于一般物价,如果燃油税采用从价计征,则会进一步加剧油价波动,增加用油风险,也不利于筹集稳定的道路修建和维护费用。正是出于这种考虑,已开征燃油税的国家,如美国、日本、英国、韩国等都采用从量计征。环境保护税也宜采用定额税率,因为其征税的目的是减少油的用量,没有必要在油价高时征收更重的税,油价低时征收更轻的税。

我国本次税费改革的税率为: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从上面分析可以发现这种定额税率比较科学,至于税率高低的确定,我国主要是按照取消的6项收费和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规模计算的结果,相当于将取消的上述收费转变为成品油消费税,这种税率确定方法存在一定问题,因为它完全是按照燃油税计算的,但从征税范围来看,我国的这次税费改革不完全是开征燃油税,结果使得道路用油税负太轻,非路用油税负过高。根据前面的分析,科学的确定方法应分别计算燃油税和环境保护税的税率,对不同种类用油采用不同税率,使得道路用油税率最高;非路用油中的燃料用油次之;工业原料用油税率最低。

还可与世界其他国家比较税率来评价我国税负的轻重。据报道,目前美国的成品油税率相当于油价的30%,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和英国等国在汽油零售价格中所占比重分别为61.8%、63.8%、67.6%、60.3%、65.4%和63.9%,我国在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后约占零售价格的34.6%,有人由此得出我国的税率偏低的结论。笔者认为下结论前还要考虑一些重要因素:一是要考虑各国的税制结构。各国税制结构不同,有的以所得税为主,有的以商品税为主,不同税制结构下一般商品税差异肯定很大,上面的统计数字包含了一般商品税(主要指增值税),因此比较时要将其剔除。二是要考虑人们对环境的要求程度。一般来讲,经济越发达,人们对环境要求越严格,环境保护税税率应越高。三是要考虑汽车普及程度。发达国家私家小汽车是必需品,而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奢侈品,所以发达国家燃油税税率高低都不影响公平,发展中国家税率太低则不公平,相当于补助了富人。

四、从税收用途方面分析

第3篇:税费征收方式范文

关键词:银行税负 营改增 情景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8-026-0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力争于2015年完成金融业“营改增”试点;因此预计银行业“营改增”会在2015年底至2016年初推出,银行业“营改增”后税负的变化值得关注和研究。

一、银行业“营改增”研究评述

1.政策目标分析。目前普遍认为银行业“营改增”政策目标共有三个,即结构性减税、财政收入筹集、公平竞争环境。

结构性减税目标基于税收负担的结构性失衡与调整而产生的,是指减少增值税、营业税并行对于市场要素流动的现实阻滞,减少间接税比重及其对居民消费的抑制作用。银行业“营改增”的结构性减税体现在配合宏观经济整体税负的结构性变更,而非银行自身的税负总额减少①。

财政收入筹集目标基于包括“营改增”在内的税制改革政策对财政收入的负面影响而产生的,财政支出刚性而实体企业减税导致的财政收入下降需由以前税负相对较少的行业来补充。为了保证中央与地方财力,预计银行业税负的绝对数额很有可能持续增长②。

公平竞争环境目标是基于增值税中性税种平衡税负的特征,通过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使银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以及银行业内部各企业之间的增值额税负统一,从而实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地方城商行、农商行并存,部分银行由于历史原因收入额较高而增值额较低,“营改增”为各家银行提供了公平的税负环境,有利于银行业的产品创新与转型升级③。

2.征收方式分析。目前我国增值税征收存在两种方式:简易征收与一般征收。目前业界预测,根据利息支出相应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一般征收包括低阶的一般征收与高阶的差额征收两种。低阶的一般征收方式下由于利息支出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预测若被采用则适用税率会较低④。高阶的一般征收方式下由于利息支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预测若被采用则适用税率会较高⑤。

3.利息税率分析。我国目前“营改增”试点中存在三档税率,分别是适用于部分现代服务业的6%、适用于交通运输业的11%以及适用于有形动产租赁的17%。鉴于我国很可能不会为金融业创造一个新的增值税税率,所以存在一定可能性的税率为3%、6%、11%。3%税率由于对应简易征收法,使用简单、便于征管,受到相当程度的青睐⑥。实证调查测算发现6%税率适度提高了银行业的税负,既能减少改革面临的阻力,也能提高国家的财政收入⑦。财政学研究者基于我国财政收支的敏感性测试更倾向于11%的税率,但高企的税率很可能引起业界反对与行业萎缩的副作用⑧。

二、税负评估

1.情景设定。根据上述文献评述,排除可能性极低的免税、零税率、17%税率的情形,可以归纳出三种主要情景。第一种是简易征收下适用3%税率的情景,可能性相对较低。第二种是低阶一般征收(以下简称“一般征收”)下适用6%税率的情景;为保证财政收入筹集目标,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很可能不可抵扣。第三种是高阶一般征收(以下简称“差额征收”)下适用11%税率的情景;为减少改革阻力,很可能允许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抵扣。

银行业利息以外的其他收入主要有电子银行业务、资产管理服务、信托业务、及经纪业务、顾问和咨询服务等直接性收费收入,股票、债券、外汇等产品买卖的间接性业务收入等。上述业务类似于“营改增”中现代服务业项下的咨询服务,服务基本性质均为就某一交易提供咨询、管理服务或其他协助,并以此取得服务费作为报酬,服务主要成本均由职工薪酬和办公租金构成;因此,相应收入存在极高的可能性类比适用6%的税率。

类比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业,银行业可能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除职工薪酬、非现金费用、政府税费以外的营业管理支出,主要为租赁费、电子机具运转费、业务宣传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邮电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等;由于组成内容复杂,因此假设进项抵扣适用税率是17%。同时,银行可扣税固定资产的采购支出亦可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税率类比其他行业为17%。

据此三种“营改增”政策情景设定如下。

情景一:简易征收模式。贷款利息收入按征收率3%简易征收方式征增值税,利息支出相应进项税不得抵扣。国债持有至到期利息收入不征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按买卖价差的6%征增值税。手续费佣金收入按6%征增值税。

情景二:一般征收模式。贷款利息收入按6%征增值税,利息支出相应进项税不得抵扣。国债持有至到期利息收入不征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按买卖价差的6%征增值税。手续费佣金收入按收入总额的6%征增值税,对应的手续费佣金支出可抵扣进项税。业务管理费中的支出可抵扣进项税。新增固定资产中电子设备和运输工具等可抵扣进项税。

情景三:差额征收模式。贷款利息收入按利息净收入的11%征增值税。国债持有至到期利息收入不征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按买卖价差的6%征增值税。手续费佣金收入按收入总额的6%征增值税,对应的手续费佣金支出可抵扣进项税。业务管理费中的支出可抵扣进项税。新增固定资产中电子设备和运输工具等可抵扣进项税。

2.数据计算。鉴于可靠性、及时性、可比性,选取我国所有16家A股上市银行2014年经审计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财务报表作为数据来源。

情景一中税负计算如式1所示。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其他业务收入取自利润表。国债利息收入取自财务报表所得税费用附注“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的关系”中的“免税收入”。股权投资收益(免税收入)和未实现投资收益(不征税收入)取自财务报表投资收益附注。未实现汇兑损益取自现金流量表的“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汇率变动未实现损益(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汇兑损益才是汇兑及汇率产品真正实现的应税收益。由于简易征收模式对应的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可抵扣,所有支出均不计算相应进项税额。

情景一税负=(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3%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未实现投资收益)]

+(汇兑损益-未实现汇兑损益)+其他业务收入×6%式1

情景二中税负计算如式2所示。其中,情景一中已涉及参数的数据口径在情景二中是一致的。未涉及的参数中,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其他业务成本、业务及管理费取自利润表;员工成本、折旧摊销费、税金、监管费取自财务报表业务及管理费附注;可扣税固定资产成本当期增加额取自财务报表固定资产附注固定资产变动表中可以进项抵扣的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家具及设备等(不含房屋及建筑物、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成本的当期增加额。

情景二税负=[(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未实现投资收益)

+(汇兑损益-未实现汇兑损益)+(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6%

-[(业务及管理费-员工成本-折旧摊销费-税金-监管费)

+可扣税固定资产成本当期增加额]×17%式2

情景三中税负计算如式3所示。其中,情景一、二中已涉及参数的数据口径在情景三中是一致的。未涉及的利息支出取自利润表。

情景三税负=[(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利息支出)×11%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未实现投资收益)

+(汇兑损益-未实现汇兑损益)+(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6%

-[(业务及管理费-员工成本-折旧摊销费-税金-监管费)

+可扣税固定资产成本当期增加额]×17%式3

3.评估结果。

经计算,我国16家A股上市银行2014年实际的营业税税负以及不同情景下的预测增值税税负,如图1所示。

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以外,其他银行的一般征收增值税均高于差额征收增值税;除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以外,其他银行的差额征收增值税均高于简易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与简易征收增值税的折线相互缠绕。

三、评估探析

1.一般征收增值税与差额征收增值税。位列前三的国有大行,一般征收增值税小于差额征收增值税;其他上市银行,一般征收增值税大于差额征收增值税。两者差异如式4所示,据此推导出一般与差额征收的税负平衡点是利息支出占非国债利息收入的比例,基准为45.45%,如式5所示。当平衡点小于45.45%时,差额征收税负较低;大于45.45%时,一般征收税负较低。

一般征收增值税-差额征收增值税=非国债利息收入×5%-利息支出×11%式4

一般与差额征收税负平衡点===45.45%式5

增值税一般和差额征收政策的差异取决于非国债业务的盈利能力,因此从生息资产(不含国债)与付息负债的角度考察税负成因。定义利息支出与非国债利息收入,如式6、7所示。代入式5,推导出如式8所示的税负平衡点决定因素。

利息支出=付息负债×负债成本率式6

非国债利息收入=生息资产×资产收益率式7

一般与差额征收税负平衡点=×

式8

定义计息资产负债率和利息成本收益率,分别用以反映银行的计息资产负债结构与利率差价收益能力,如式9、式10所示。代入式8,推导出式11,即从计息资产负债结构与利率差价收益能力考察税负平衡点。

计息资产负债率=式9

利息成本收益率=式10

一般与差额征收税负平衡点=计息资产负债率×利息成本收益率式11

如图2所示,计息资产负债率的税负平衡点是0.92;如图3所示,利息成本收益率的税负平衡点是0.50。当某银行的相应比例高于税负平衡点时,一般征收税负大于差额征收;反之则反是。鉴于银行业是负债驱动资产的行业,增值税一般和差额征收税负差额的大小与资产管理能力呈高度相关:资产管理能力较强(能够提高利率差价收益能力,优化计息资产负债结构)的银行,其一般征收税负较低,而差额征收税负较高;反之则反是。

2.差额征收增值税与简易征收增值税。除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以外,其他银行的差额征收增值税均高于简易征收增值税。两者差异如式12所示,据此对式中各因素进行分析,发现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与其他银行相比,可扣税的业务管理与固定资产支出占非国债利息收入的比重高于上市银行的平均水平。经计算,利息支出占非国债利息收入的比例,四大国有银行保持在40%~50%,其他上市银行50%~60%(图略)。中间业务成本占非国债利息收入的比例,四大国有银行3%~5%,其他上市银行0.5%~3%,有资料显示(图略),可扣税的业务管理与固定资产支出占非国债利息收入的比例,四大国有银行8.5%~10.5%,其他上市银行呈现5%~16%的剧烈波动(图略),四大国有银行利息支出比例较低,差额征收税负必然高于简易征收税负;其他上市银行,结合各部分进项抵扣适用税率11%、、6%、17%(图略),由于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的可扣税业务管理与固定资产支出占非国债利息收入比例在10%~15%,远高于其他非四大上市银行,导致其简易征收税负高于差额征收税负。经阅读其2014年年报,了解到:交通银行旗下的交银金融租赁2014年购入63.28亿元交通工具;截止2014年末,民生银行旗下的民生金融租赁已成为亚洲最大的公务机租赁公司和国内最大的船舶租赁公司之一,拥有各类公务机、直升机、通用飞机等304架,船舶323艘,2014年购入88.69亿元经营租赁固定资产;平安银行2014年支出15.77亿元咨询中介费,远高于其他披露咨询中介费的上市银行,如中国银行的1.99亿元与中国建设银行的1.60亿元。高额经营租赁交通工具与咨询中介费的支出给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带来巨大的进项税额。

差额征收增值税-简易征收增值税

=非国债利息收入×8%-利息支出×11%-中间业务成本×6%

-(可扣税业务及管理支出+可扣税固定资产支出)×17%式12

3.营业税与简易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与简易征收增值税的税负较为接近,其差异波动主要是由于税率差异与同业收入造成的。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简易征收增值税中利息收入适用3%的税率、其他收入适用6%的税率,分别造成税率上2%与-1%的差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由于“营改增”后同业收入是否继续免税难以预测,在情景设计中没有将其视为免税,而2014年各银行实际营业税计算中同业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因此,营业税与简易征收增值税差额如式13所示。

营业税-简易征收增值税

=非国债利息收入×2%-同业收入×5%-中间业务收入×19%式13

同业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较小,营业税大于简易征收增值税;反之则反是。毕马威《2014年中国银行业调查报告》:同业收入占到我国银行会计收入总额的36%~40%;代入式13可以发现营业税与简易征收增值税差额趋向于0,与图1一致。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资金运用统计数据(统计范围中无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计算2014年同业资金运用额变化比例与简易征收预测增值税较实际营业税变化比例(计算如式14、15所示),结果如表1所示,可以发现两比例同方向变动,旁证了前述同业业务收入免税对营业税与简易征收增值税差额的影响。

同业资金运用额变化比例=式14

预测增值税较营业税变化比例=式15

四、结论与启示

1.银行业“营改增”的政策选择。增值税简易征收下各银行税负相对其他模式较低,对银行业整体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他两模式下各银行的税负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较高的税负会抑制银行业的发展,减少货物与服务的购买与销售。一般征收模式虽然适用税率较差额征收低,但是其利息支出进项税额不可抵扣,上市银行整体税负程度高于实际营业税税负与其他模式下的增值税税负。该模式能够有效增加源于银行业的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筹集中相对减少实体经济的税负水平,实现结构性减税、财政收入筹集的“营改增”政策目标。增值税差额征收模式较其他模式更符合税收公平主义,该模式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名列前三的国有大行的税负相对较高。

我国银行业目前处于垄断竞争状态,部分银行由于历史原因已形成规模经济。相对于具有规模经济的国有大行和部分股份制银行,其他银行由于负债的议价能力较低难以减少利息支出,但其资产收益率随着资产灵活配置到同业融出与证券投资等创新型业务而不断提高。以计息资产结构考察,国有大行资产中存放央行与贷款及垫款比例最高,股份制银行同业融出比例最高,城商行证券投资比例最高。税收作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对经济活动起着指引作用。在“营改增”中税收对金融创新的支持体现为金融创新业务税负的减少。差额征收模式下,金融创新业务6%的税率小于传统信贷业务11%的税率,从事较多创新业务的股份制银行与城商行税负较少,因此差额征收模式更能体现税收促进金融创新的作用。

2.“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利弊影响。“营改增”有利于银行转嫁税负给被服务对象。完善的流转税负担者应是最终消费者。营业税为价内税,目前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价格包含营业税;增值税为价外税,“营改增”后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价格不包含增值税,增值税可以转嫁给接受金融服务的对象,不再由银行承担。“营改增”有利于全环节抵扣,增强银行定价权。由于目前银行缴纳的营业税无法抵扣,导致重复征税。“营改增”将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接受金融服务的企业降低税负;从中长期来看,有利于增强银行的定价权并提高利润。“营改增”有利于银行业扩张业务提升国际竞争力。由于目前营业税不能实现出口退税,银行跨境服务不能享受零税率或免税待遇,导致我国银行业进出口服务实行双重征税,削弱了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营改增”将有利于增强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鼓励银行业“走出去”,做大做强国际业务,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营改增”短期内可能增加银行的流转税负。目前银行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鉴于简易征收可能性相对较小,“营改增”后银行按照一般计税方式6%或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加之可抵扣项目比重较低,预计短期内银行流转税负将高于目前的5%。“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增收金额将高于营业税的减收金额,按照流转税比例征收的附加税费(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将同比增长。“营改增”可能明显增加银行的纳税综合成本。“营改增”促使银行业要在信息系统、业务流程、人员配置等方面完成相应的转换和调整,必要时还要研发新系统、组织新培训。这些要求都将大量增加纳税成本,包括纳税技术成本与会计核算成本。“营改增”使银行业面临税务合规风险。“营改增”后银行将面临一些潜在的税务风险,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保管、使用的风险,增值税抵扣不充分的风险,新税制下企业财务核算导致的申报纳税不合规风险等。其中围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防范更是重中之重,因为与增值税相关的行政和刑事处罚风险将比营业税制下更为严格。

3.“营改增”下银行业的应对措施。“营改增”最终公布政策若是一般征收模式,应对措施包括提高利率差价收益能力,优化计息资产负债结构,从而使增值税税负减少。若是差额征收模式,银行业可尝试从事交通工具租赁业务,通过交通工具进项税额减少增值税税负;亦可将部分内设部门的咨询事宜外包给咨询服务业供应商,把不可抵扣的员工费用转换为可以抵扣的经营支出。若是简易征收模式,银行业须和税务机关确认同业业务收入是否可以抵扣,可以抵扣则加大同业业务规模,不可抵扣则考虑把同业业务的资源投向其他业务。

银行业须紧跟“营改增”步伐,做好充分准备。由于“营改增”对银行业的税负、经营行为、业务结构、上下游行业等诸多方面都将产生复杂的经济影响,而且随着存款保险、利率市场化、资本项目可兑换等金融改革的稳步推进,金融业经营环境和模式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化。因此,银行须提前筹划“营改增”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研发更新内部系统以便与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无缝衔接、适时组织增值税知识培训、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研发运营等内设部门设立法人机构专业化经营,等等。

银行业应抓住“营改增”机遇,做大做强业务。银行应研究和思索“营改增”的有利影响,争取把握机遇,包括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和各项财政补贴,增强定价能力转嫁增值税税负,加强财务管理、销售业务和采购业务等方面内部控制,提高增值税进项抵扣能力,加强金融创新做大做强业务。

注释:

①徐妍.金融服务业“营改增”的目的性实现考量[J].税务研究,2014(10):48-51

②杜剑,赵子昂.金融保险业“营改增”面临的难题与路径选择[J].税收经济研究,2014(5):5-8

③胡根荣,姚丹,陈岱伟,丁丽阳.对我国金融业“营改增”方法的探讨[J].国际税收,2014(6):20-23.

④沈丽君.商业银行业“营改增”制度设计、财务影响及对策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4

⑤郑爽.商业银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4

⑥黄卫华.“营改增”对我国商业银行税负效应影响[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2):80-86

⑦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营改增”课题组.银行业“营改增”:方案设计、评估及实施建议――基于16家上市银行数据测算和13省(市)抽样调查[J].金融会计,2014(10):62-73

⑧郭磊.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征收模式研究 ――以商业银行为例[D].武汉:武汉科技大学,2014

(作者单位: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上海 200120)

第4篇:税费征收方式范文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特别是要借用税收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费源管理基础信息体系,积极推进与社保、财政、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征管)社保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还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管理职能,整合业务流程,完善征管统计软件,加强社保费申报开票、征、管、查之间的协调配合,各个环节和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衔接。

第5篇:税费征收方式范文

【关键词】税制改革;十二五规划;税率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维持国家政权机器运转的重要保障,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政策工具。在当前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大背景下,税制改革被提上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税制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和,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财政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

2010年10月召开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已勾画了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和改革、完善税收制度的要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完善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继续推进“费改税”,全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税,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限。

我国流转税在税收收入中占主导地位,尽管部分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开增增值税等流转税,但多数仍以所得税作为主要税收来源。同国外相比,以流转税制为主的税收制度,其最大缺陷是欠缺公平性。此外,流转环节税收过多,加重企业纳税负担。国外税收制度经过多年调整已经逐渐形成消费型纳税制度,遵循“多消费多纳税,少消费少纳税,不消费不纳税”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奢侈消费等不良消费行为。

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1.增值税征收范围。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改革给企业带来的最大变化,就是企业购入设备所付出的款项可以冲抵增值税的计税基数从而免征增值税。目前增值税征收范围主要是制造业和商业,应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包括农业、服务业在内的商品经营全领域。增值税扣税范围应由目前的不完全的扣税制,转为完全的扣税制,其扣税范围同样也应延伸到商品经营全领域,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消除目前尚存的重复征税因素。

2.个人所得税制不合理,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税制模式存在弊端。我国目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不同类别的11项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收。该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缺点是容易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产生综合收入高、应税所得来源多的人税负轻,综合收入低、应税所得来源少的人税负重的现象,无法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所以应该改革征收模式,实行综合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在目前条件下,应先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它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

3.消费税制度的调整力度不够。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征税范围存在“越位”和“缺位”现象。目前的消费税仍然对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如化妆品以及重要的生产资料如轮胎、酒精等征税,已经不能起到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以及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在课税范围上存在“越位”现象。而一些奢侈消费品如保龄球、高档时装、保健品、高档家用电器以及对环境污染大的物品如一次性包装物,含氯汞电池等未被列入课税范围,出现了征税范围的“缺位”。为此,应调整征税范围。另外,我国现行消费税实行的是价内税,缺乏透明度,消费者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被动纳税,削弱了消费税正确引导消费,调节消费结构的作用。从这个角度出发,我国消费税的计税方式,应将现行价内税改为国际通用的透明、公开的价外税。

4.资源税制度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目前的资源税仅对矿产资源和盐征收,征收范围过窄,导致那些没有征税的资源浪费严重,不能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税率过低导致资源价格进入市场的成本过低,不利于企业和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首先要扩大其征税范围,由矿产资源扩大到森林资源、海洋资源、淡水资源等,以防止资源过度消耗;在税率上,应根据资源的不同属性和储量,确定差别比例税率,对非再生、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改变计税依据,由按照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的销售或使用数量为依据改为按照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征收;将矿产资源维护费、水资源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等有关资源保护的收费改为征收规范的资源税。

5.房产税也存在不合理之处,不利于公平税负以及政府对房价的调节。首先,在征税范围上,目前的《房产税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对农村的房产不征税,特别是已纳入了城市版图的村民组织自建的房产用于出租获取巨额租金也依法可以不用纳房产税,明显不符合公平税负要求。同时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税,也就是说即使一个人拥有了高级别墅以及几套房产,只要不用于营业活动,都是不需要纳税的,显然也不能更好地调节贫富差距,体现税负公平,并且对那些炒房者来说,不利于调控。首先,调整征税范围和免税项目,将农村的房产和城市的自有住房全部纳入征税范围之内。其次,在税率的设计上,应实行有差别的幅度比例税率,例如,中小城市房地产的适用税率从低,大城市房地产的适用税率从高。普通住宅的适用税率从低,高档住宅和生产、经营用房地产的适用税率从高,豪华住宅和高尔夫球场加成征税。

我国在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税制改革的思路,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在“十二五”期间我国税制改革的动向,通过分析我国税制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我们迫切要求对现有税收体制改革,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税制改革中,阻力很大,问题很多,一些困难难以解决。这就要求我们努力的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在“十二五”期间,努力实现我国经济的转型的同时,希望我国在税制改革上取得优秀的成绩,最终建设一项有助于健全财政,增强自动稳定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税制。

参考文献:

[1]李晶.中国现行税制改革评价与分析[J].东北财经大学报,2009.

[2]高培勇.2010结构性减税要与税制改革相对接[J].税收征纳,2010,02:6-10.

第6篇:税费征收方式范文

(一)课税范围失当在个消费税税目中,包括了黄酒、啤酒、酒精、轮胎、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项目,这些消费品随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现代生活中,已成为人们的生话必需品或常用品,迁有的属于生产资料,对这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使人们对必需品的消费受到限制,生产发展受到影响,对政收人减少,必然起到逆向调节作用。同时,某些高档消费蛙乐束纳人课税范围。现行社会上一些高档娱乐消费,如敌舞厅高尔夫球、保龄球等未纳人消费税课税的范围这些高档螟乐活动债高利大.对其征收一道消费税,既可在~定程度上增加财政收人,又可起到限制高档娱乐业盲目发展的作用。

(二)某些税目和税率的设计不够台理=现行请费税税目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政收人,因此一些属于生产资料性质的产品也纳人丁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如唪托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企业难以承受,征收阻力大同时,某些消费品的税率又偏低,如卷烟工业的税率现为45%,与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的卷烟税负是处于较低水平一加之,近儿年来,部分卷烟生产企业采取降低出厂价格,向商业环节转移利润方式逃避在工业环节征愎的消费税,使卷烟税负进一步降低。又如,目前我国的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额分别为20元/百升和1o元/百升,与大多数实行消费税的国家相比也是偏低的

(三)宴行价内税具有较大的隐蔽性。我国消费悦实行债内税的征收方式,消费税与增值税为同~税基,这样避免了征收过程中划分税基的麻烦,减少了不必要的社会震动。但对消费者来说,所负担的税款是由生产者承担的,容易掩盖问接税的性质,起不到抑制消费的作用。

(四)漂税环节单一首先是很难准确划分征收范围,如生产和流通、制造与简单加工、批发与零售的划分,这是十分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果进行硬性划分,必须强制地建立一系列辅助规定,这必将给征管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其次,不利于盼范偷税,因为只对某一环节征税,如果发生橱税很难从下一环节补回来。有些企业从单位利益出发,改变原有的经营方式,设立独立棱算的经销部,以低债把产品销售给经销部由经销部按正常价格对外锖售,通过生产、渡通利澜转移的方式避开消费税。

针对我国现行消费税存在的问题.本着调节我国产品结构和捎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正确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人,促进社会分配公平的原则,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税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适当扩大课税范国。从目前看,消费税的税目可增加剐2o一30个,收人比重增加到占赢_转税的20%应选择一些税基广、消费普遍、且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生活水平,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进行课税。如其它矿物油类、高档家用电器的电子产品、装饰材料、移动电话等。另外还可以选择高档娱乐业项目如彰c舞厅.卡拉ok、保龄球、高尔夫球,及一些特殊服务如桑拿、按摩等课征消费税。

第二、适当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在进一步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同时,有必要取消现行消费税的部分税目,如取消对汽车轮胎、酒精开征的消费税。适当降低摩托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黄酒、啤酒的消费税率。适度提高卷烟、汽油、柴油消费品的税率。抽烟有害人体健康,汽油、柴油对环境污染较大.所世界各国都是采用高税限制这类消费品的。从我国国情看,也符台我国治税原则。

第7篇:税费征收方式范文

[关键词]可持续性税制;消费税;消费结构

一、对现行消费税制的评价与分析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是在对原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进行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1994年税改确立了消费税在我国流转税中的重要地位,从实施至今已有近10年的历史。消费税的实行,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所引发的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优化了资源配置。但同时也应看到,今天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与10年前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原来的部分奢侈品已变成了现在的普通消费品,原来供不应求的消费品有的也已出现了供大于求的局面,实现了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相对于经济的巨大变化,我国消费税制则显得比较滞后,已不能充分发挥它的调节作用,其运行的实际效应与当初的目标效应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尤其当扩大内需成为目前主要的宏观经济目标时,现行的消费税制更暴露出它的局限性。

1.消费税的功能定位单一。1994年开征消费税时,对消费税基本功能定位总体方向为限制奢侈消费、调节居民收入,防止出现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在功能定位上没有把消费税放在整个税收功能体系中通盘考虑,导致消费税的经济导向功能单一。现行消费税经济导向功能,是通过税目和税率,增加特种消费品的价格或特种消费行为的支出成本来发挥其限制消费和调节收入的作用的。从理论上讲,消费税要限制消费的产品和行为不只是对奢侈消费品的消费,其他不利于国民经济良性发展的消费,如对污染环境消费品一次性购物塑料袋、泡沫饭盒的消费等也应列入消费税的调节范围。另外,现行消费税没有结合我国税收功能体系通盘考虑。我国现行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增值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缺乏消费导向功能;营业税以营业额为征税对象,有消费导向功能,但征收范围过窄。在这种情况下,消费税作为特种产品税没有承担起产品和消费结构的调整功能。

2.消费税征税范围越位与缺位并存。一方面,现行消费税把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列入了征税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过去被认为是高档消费品的商品已逐步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如摩托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对此征税,使消费受到限制,不符合我国消费税的指导原则。在几个消费税税目中,包括了黄酒、酒精、轮胎等项目,对这些消费品或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势必使人们对必需品的消费受到限制,部分行业生产发展受到影响,不符合我国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导致了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越位。另一方面,现行消费税未把一些高档娱乐消费纳入征税范围。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仅局限于传统货物品目,而未涉及对消费行为的调节。现在一些高档娱乐消费,如歌舞厅、高尔夫球、保龄球等活动价高利大,对其征收一道消费税,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政收入,又能起到限制高档娱乐业盲目发展的作用。此外,未将一些对环境危害较大的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如以木材为原料的贺卡及一次性筷子,含磷洗衣粉等, 导致了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缺位。

3.消费税税负不尽合理。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主要选择在1994年税改中因征收增值税而税负下降幅度较大的产品,再征一道消费税,不涉及或基本不涉及原有需求结构的变化,其调节作用甚微。如摩托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税目的税率偏高,企业难以承受,征收阻力大。而现行的烟酒税率,不论是与历史上的烟酒课税比较,还是与国外同类商品课税比较,都显得偏低。另外,汽油、柴油消费税额与大多数实行消费税的国家相比也是偏低的。税负的不尽合理削弱了消费税作为调节性税种应有的职能,也是我国消费税欠税严重的重要原因。

4.消费税征税环节过于单一。我国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课税制度,主要确定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纳税。征税环节过于单一,在实践中带来不少问题:(1)征收中生产环节难以准确确定。如原材料生产、半成品制造与加工、在产品的分装与配送,甚至涉及批发与零售的生产环节,要加以准确划分是相当困难的。(2)给偷逃税者以可乘之机。一旦生产者或进口者逃避了税收,就很难将所偷逃的税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3)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因为消费者是消费税的最终承担者,商品经过的流通环节越多,价税转嫁次数也越多,商品涨价也就越多,而消费税的隐蔽性特点又使消费者无从区别价税,在层层累进的基础上,最终吃亏的还是消费者。(4)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应税消费品只要越过工业环节就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流失的税款就无法补回来,给税收征管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如有些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改变原有经营方式,设立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以低价格把产品销售给经销部,由经销部按正常价格对外销售,通过利润转移的方式逃避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1].

5.消费税计税方式价内税透明度不够。消费税属于间接税,有价外税和价内税两种计税方式。西方国家多采用价外税形式,我国采用价内税形式。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带来诸多问题:(1)认识上产生误解。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生产环节的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税款由消费者负担,而消费税却是价内税,使人认为由企业负担,事实上实际的负担者仍是消费者。认识上的偏差,不利于国家调控消费和分配的政策,不利于引导需求。正是由于价内税的这种隐蔽性,掩盖了消费税的间接税性质,影响了消费税对消费行为的引导效果。(2)价税不分,影响价格透明度和税收透明度,消费者购买物品所付的款项无法区分价款与税款。(3)作为价内税,消费税依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4)价内税与价外税并存,给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消费税制的设想

随着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的日益重视,我国也将积极构建一个可持续性税制。所谓可持续性税制,是指与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服务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并在较长时期内得以持续的税制体系。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税制富于弹性、对经济波动有强大的调控作用;第二,税制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通过预见经济发展的趋势而作适当调整;第三,税制具有持续性和内在稳定性,避免频繁变动给经济带来的扭曲;第四,税制对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建立具有促进性。鉴于此,我国亟需完善现行消费税制,以可持续性税制为目标,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消费税制度。

1.科学界定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改变其缺位与越位并存的现状[2].从理论上讲,消费税作为特殊调节的税,其税目应当是有限的。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限制奢侈消费等目的。我国现行消费税对11类消费品课征,是有限型消费税。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消费结构以及消费水平的变化,世界各国在消费税征税范围上呈现了适度扩大的趋势,考虑到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缺位与越位现状以及人们的消费习惯,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可扩大到20~30个,实行中间型消费税,收入比重增加到占流转税收入的20%左右。具体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调整:(1)应选择一些税基宽广、消费普遍,且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进行课税。如其他矿物油类、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如组合音响、激光视盘机、游戏机、摄像机等)、裘皮制品、装饰材料、美术工艺品、移动电话、保健饮料等。(2)对娱乐业项目如歌舞厅、卡拉ok、保龄球、高尔夫球、台球等,以及特殊服务行业如桑拿、按摩等征收消费税。虽然已对其征收营业税,但实行的是浮动税率5%~20%,再加上主观因素掺杂的成分太多,因而税率最终确定的选择度较大,无形中给税款流失开了口子。应将其从营业税范围划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相对加重征税程度,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政收入,又可限制奢侈消费行为。(3)增加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一次性消费品的征税。所谓一次性商品,是指仅作一次性使用且难作回收再用利用以至容易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各种消费品,主要包括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塑料袋、包装袋、购物袋、垃圾袋)、饮料容器(各种易拉灌、矿泉水等软饮料容器)、一次性餐具(各种聚苯乙烯泡沫餐具、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杯)、贺卡等。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次性商品使用量大幅度的增加。假日经济的兴起,人们的生活方式由“节俭性”向“消费性”转变,使各种一次性塑料包装物使用大量增加。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塑料制品生产第二大国,各种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年产近120万吨,大大超过了发达国家。另一方面,现代生活的快节奏,促使了快餐产业的发展,从而也产生了一个新的行业快餐餐具业。资料表明,我国每年生产一次性筷子1000万箱,相当于125万亩树木木材产量。由于人们对一次性商品带来的环境问题缺乏认识,各种一次性消费品用后被随意、随地抛弃,引发了一系列新的环境问题,人们形象称之为“白色污染”。因此,应本着“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对一次性商品征收消费税。一方面能筹集到一定资金用来支持环保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能够约束消费者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行为,通过调节其经济利益来矫正其消费行为[3].(4)对一些已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如摩托车、黄酒、啤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可少征或不征消费税。值得一提的是,适度扩大征税范围应以当前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为导向,针对变化了的消费结构对课税对象进行调整,不仅要注重消费税的聚财功能,更应发挥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2.调整消费税税率,以差别税率强化消费税的调节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讲,消费税各税率之间的差异,是消费税的灵魂之所在,是消费税特殊调节功能的关键之所在,也是消费税的特殊支撑点。因此,应对不同的应税消费品采取不同的调整措施。具体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调整:(1)当前为了刺激消费,拉动需求,应取消对汽车轮胎、酒精等生产资料性的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适当降低小汽车、摩托车的税率,以有利于推动经济的发展。(2)逐步提高国家垄断性行业的消费税税率。首先,与大多数国家比较,我国卷烟税负处于较低的水平。近年来,部分卷烟生产企业采取降低出厂价格,向商业环节转移利润方式逃避在工业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使税负进一步降低。这种状况对于像我国实行烟草专卖的国家来说是很不恰当的,因此应适当提高卷烟的消费税税率。其次,目前我国的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额分别为20元/百升和10元/百升,与大多数实行消费税的国家比较是偏低的。如德国每百升汽油消费税额为108马克,折合人民币约600元,是我国税负的30倍[4].石油产品属于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况且汽油、柴油的消费对环境污染相当大。公路建设是属于国家投资的公共项目,耗资巨大,故世界各国都采用高税限制汽油、柴油消费。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石油资源不足,开采过量,已由石油输出国沦为进口消费国。目前我国柴油市场价位较低,适当调高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额是可行的。三是对于烟、烈性酒、鞭炮、焰火、汽油、柴油等适当提高税率,才能真正做到“寓禁于征”,同时,也有必要采取国际通行的办法,对含铅和无铅汽油实施税收差异,鼓励无铅汽油的消费,保护环境。

3.改价内税为价外税,实现消费税的价税分离。将消费税由价内税转变为价外税,可以增加税收透明度,至少具有以下优点:(1)价外税的表现形式是价税分离,消费者能清楚地知道自己是否负担了税收,负担了多少,不存在任何隐蔽性,既突出了间接税的性质,又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需求方向。(2)明确体现了国家抑制某些产品消费需求的政策。如香烟,国家限制生产,又不提倡消费,对其课征高税,价税一分离,消费者一比较,价格与税款高低清晰明了,反映了国家的政策倾向。

4.调整纳税环节,防止偷逃税发生。将现行消费税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在消费环节征收。由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企业作为纳税人改为由消费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这里所指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企业还是行政事业单位,也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不存在有优惠对象。考虑到消费税征收环节改变之后,纳税人的数量多而散,不便于消费税的征收与管理,可实行源泉扣缴的办法,消费者应纳的消费税由销售单位代扣代缴。消费税征收环节改变为消费环节后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不会产生税负转嫁,税收调节作用点明确、实在,企业也不会挖空心思去偷逃税,有利于消费税的足额人库;二是绝大部分消费税款由消费者个人负担,税收固有的抑制性不会对企业经营决策产生不良影响,反而有利于促进部分消费资金向生产资金的转化;三是在计税方法上消除了外购已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抵扣等问题,大大简化了征管手续,降低征收成本。

完善消费税还必须同流转税的改革协调起来,在消费税的税率结构调整、征收范围的选择和征税方式确定方面,紧密地与增值税、营业税、财产税等税制调整改革相互配套。在消费商品征税方面,要与增值税的完善相结合;在消费行为征税方面,要与营业税的完善相结合。只有充分考虑了入世的现状、扩大内需的要求以及我国居民的消费习惯,才能构建好我国的消费税制度。换而言之,构建现代消费税制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现实选择。

[参考文献]

[1]郑王君。完善消费税的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1):22-24.

[2]赵迎春,李金峰。公共财政框架下的消费税改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4):35-37.

第8篇:税费征收方式范文

关键词:环保;税收制度;和谐社会

1完善环保税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和谐社会是社会系统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状态,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及公共治理的和谐,是绿色生态性社会、公平性社会和创新性社会的综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建立绿色生态性社会、公平性社会和创新性社会。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实现和谐社会的综合目标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我国环保税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我国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主体税种。

我国现行多为征收环境费,地方为了保护其利益对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私下给与保护,降低排污标准而且征收标准偏低,征收依据落后,在征收方式上也不规范,排污资金的使用效果不理想,对保护环境起不到高效调节作用。目前现行的资源税并不是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征收的范围狭窄,只是针对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矿产品和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税,实质上是属于矿产资源占用税的性质,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

(2)主体税系缺失。

各种环保性质的条文散落在各个部分和相关的法规中,没有一个合理和科学的体系,各种法律的不同的立法的目的使得各个法条具有不同的标准甚至彼此之间产生适用竟合的问题难以得到解决。目前我国所征收的环保税收的征收范围只是众多自然资源的矿产资源和盐,对我国其它需要保护的其他重要对环境要素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对我国整个环境保护作用有限,难起到税收本该发挥的作用。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的税收优惠单一,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几乎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4)税收分配管理体制的不合理。

如资源税由于在分配管理体制采取省、地、县三级共享的分成制度,造成各级税务机关对该税种的征收管理偏松和代扣未能真正到位,很多地方甚至采取放弃管理。同时由于分配体制的不合理导致大部分的开采利益流向央企和上级财政,造成基层财政对资源税的征管失去积极性。

3国外建立绿色税制的经验与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为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全面“绿化税制”有税制。

3.1设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主体税种

(1)对废气排放课征的污染税:如美国70年代开征的二氧化硫税,法国、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国按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征收的氮氧化物税。

(2)对废水排放课征的污染税:如前西德从1981年起开征水污染税。

(3)对垃圾排放课征的污染税或垃圾税:如挪威1974年开征的饮料容器税,规定对不能回收的饮料容器征收30%的从价税,美国、法国、挪威、澳大利亚等国在轮胎的生产或销售环节征收的旧轮胎税。

(4)对噪音污染征税:如美国征收的噪音税。

(5)对农业污染物征收的污染税。如比利时、芬兰、挪威、瑞典等国都对农药和化肥征收污染税。

3.2调整原有税制,建立多形式的税收优惠制度

(1)对消费税的调整。包括:区分含铅汽油与无铅汽油,调高含铅汽油的消费税税率,鼓励使用无铅汽油;提高污染型能源的消费税率;在原有消费税基础上,对能源另征能源税或能源消费附加税;取消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税收优惠,对清洁能源减税。

(2)对所得税的调整。对环保投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或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抵免;鼓励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环保设备加速折旧;公车私用的税收措施调整。

(3)对机动车税的调整。征年机动车税时对节能车予以优惠;节能车销售税的税收优惠。

4完善我国环保税收制度的措施

4.1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主体税种

(1)建立环境污染税类的主体税种。

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污染税、垃圾税、噪音税、开征燃油税。

(2)建立资源保护税类的主体税种。

增强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在现行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自然资源;调整计税依据,以实际开采、占用数量或生产数量为计税依据,并适当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以此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的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电力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也并入资源税.

(3)建立消费税类的主体税种。

消费税: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对导致环境危害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进行征收,发挥消费税在保护环境方面的功能。

(4)建立环保关税。

出口税对国内资源(原材料、初级产品及半成品)征收。进口税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甚至对其进行贸易制裁。

(5)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税种也应体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环保税收理念。如要取消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或低税征收的规定,要取消有毒农药、农膜低税率的规定。

4.2建立合理的环保税收体系,包括合理的法律体系和执行体系

建立以资源税收为核心的税收的体制,以针对环境改造行为为主,把资源的开发利用所造成的对环境的影响算入到资源利用的成本中来的制度,对环境改造活动征收而不是对已经形成污染的结果后作出的行政罚款不同,环境税作为一种保护环境的措施,更多是预防性。

4.3贯彻环保税费激励机制,建立多形式的税收减免体制

(1)增值税优惠。对整治污染和利用污染生产的企业实施优惠。除了现行的对“三废”利用的税式支出,还要对从事城市污染和垃圾处理的企业实行零税率,对循环利用资源和节能生产产品的生产企业的优惠。

(2)消费税减免。对环保产品、清洁产品给予税收优惠。

(3)关税优惠。对环保产品出口,应给予鼓励,不征税。同时,在国内退税方面应给予优先,争取早退税、退足税。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治理污染设备、环境监测和研究仪器免征进口关税。

(4)营业税、所得税和印花税减免。

(5)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消费型增值税政策。

4.4完善税收分配管理体制,保障我国循环经济的实现

资源与环境税收应划分为地方税、中央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在中央政府统一立法下,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再按一定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分配。考虑到环境与资源治理与保护大多依靠地方的力量,所以不应单独设立中央税,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在收入划分时也应让地方占大头。

第9篇:税费征收方式范文

[关键词] 消费税;消费结构;消费导向;调节作用;建议

[中图分类号] F470 [文献标识码] B

一、消费税的概述

(一)消费税的简单概述

消费税作为一种流转税是在1994年新设立的一个税种,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进行价内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消费税历史悠久,始于西汉时期,直至今日,已深入人们的生活。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不断增加,税额也日益提高;由于消费税对消费结构有特别的调节作用,它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我国自1994年实行税改以来,消费税制一直在比较稳定中实施,后来在2006年在木质商品,部分奢侈品和成品油方面的税目增加到了14个;在2008年的小汽车上根据节能减排方面作出调整;到了2009年,对卷烟和白酒的消费税作出调整;在2012年,统一对液体石油产品征税。这么多次的税费调整,无一不说明了以税收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政策取向,消费税对消费行为和收入分配的导向调节作用。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作为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它的纳税人不仅包括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等环节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消费税是在对所有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量消费品征收的,因此,增值税纳税人同时也是消费税纳税人。

(三)消费税的重要地位

消费税作为中国流转税系中三大主体税种之一,在中国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世界上有近百个国家都选择提升征收这种税,在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后,再根据特定的财政或调节目的选择部分产品进行征税,可起到限制奢侈消费、调节产品结构、保障财政收入的作用。

二、消费税在消费结构中调节作用

(一)消费税对消费行为的导向作用

1.通过税负转嫁去引导消费。消费税作为一种间接税,是以税负转嫁,让消费者面对过高的价格的时候去抑致消费的渴望或超前的消费需求以此来避免不必要的金钱浪费,并使得消费者养成良好的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消费需求是影响社会经济增长的关键要素,适度消费既能够满足居民的生活消费,又能够推动社会经济的稳定增长。消费税的这种导向作用对于消费结构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的作用。

2.通过调整消费税率来引导消费。我们还可以通过对税率的调整,来使得消费税提高,因为消费税的最终承担者是消费者。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税负转嫁机制,来提高产品生产成本进而提高产品的市场价格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这不仅引导了消费者的消费走向,也达到了我们配置市场的目的

(二)消费税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上的作用

2012年,我国税制改革内容达六项,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环境保护税。其中根据财政预算报告,要深化环境保护税费改革。环境,与我们人类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远的不说,单从近日来北京的空气质量出现的种种问题,就能看出来保护环境的重要性。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能源消耗量大、机动车保有量在不断增加,这使得北京在内的一些一、二线的城市,空气质量达不到新的标准。空气质量的下降,这不仅和能源的消耗,机动车的增加有关,还和日渐减少的森林有关。尽管从2006年开始,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新增了对高档家具、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的税目。但是从2012年依然如期而至的沙尘暴来看,我们砍伐的森林依然在增加,环境问题依然是刻不容缓的,虽然目前的大部分饭店都采用了消毒的碗筷,但是大部分人们在用餐的时候依然选择一次性筷子,有些商家也乐意提供给顾客一次性的筷子,这样造成了树木乱砍滥伐现象的继续存在。而消费税在整个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就是优化产业结构,我国应该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对消费税的作用起到足够的重视和利用。除了对一些不可再生性、一次性物品(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物品)增加征税比重,提高其价格,减少其使用量,更好的利用消费税的调节作用来保护环境外,也要从意识上让人们认识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重要性。

(三)消费税对不平等的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消费税的作用之一是调节收入和人的行为,我们不提倡盲目消费,更不提倡有害消费、奢侈浪费,因此通过消费税改革来调节收入差距,不仅不会影响到创造财富的效率,反而因为调节了社会各种关系使之协调共存,从而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稳步、和谐发展。目前,我国的贫富差距较大,从2013年1月中旬开始,国家统计局恢复了已暂停公布十年之久的中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来看,过去十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基本位于0.47至0.49之间,而2008年达到了0.491的高点,虽然在2012年的基尼系数有所下降,但是系数依然过高。基尼系数常常被用作衡量贫富差距程度的经济指标。按照国际标准,当一个国家的基尼系数超过0.4时,则被认为贫富差距过大,社会经济发展表现失衡。如今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超过警戒线,这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议论,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会引发一系列的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比如说会引发偷盗、抢劫、谋杀甚至大规模的社会暴动等。而全国大部分的财富集中在少部分人的手中,也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分配和社会和谐发展。

消费税的调节至关重要,消费税法平衡收入分配主要体现在对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的课征上,目前我国只对特定的奢侈品征税,而不是全部奢侈品征税,这种部分征税的方式不仅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还在一定的程度上,助长了高收入人群的过度浪费、盲目消费的行为,造成了不必要的财富浪费。增加对奢侈品和非生活必要的征税又不会影响低收入人群的的生活不仅可以缓解不公平收入现象还可以增加国家税收,一定程度上起到一种双赢的作用。

三、完善消费税和消费税法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对“双高”征税,有利于调节经济结构

主持召开了新一届政府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强调:“中国的经济到了今天,不转型我们难以为继”。在当今能源缺乏,铺张浪费和滥用资源的情况下,所以笔者建议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加征消费税,比如汞镉电池、臭氧损耗物质、过度包装材料、塑料袋、一次性方便餐具等等。同时设立财政专项基金,用于节能环保领域。加强国家对消费税的宏观调控力度,以税代罚也理顺了征纳税关系,按市场经济规律又好又快进行经济结构转型。

在2012年11月6日国税总局出了新政策,为打击避税行为,统一对液体石油产品征税,新政规定:“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规定征收消费税。”这是改变不合理的消费税制,调整产业结构结构上所作出的有益举措。

(二)克服消费税制的计税不足

1.国内外计税的不同方式。从消费税制的计税方式层面看,就消费税问题而言,当前,国际市场中具有两种计税方式,即价内税和价外税,其中欧美发达国家通常以价外税为消费税计税方式为主,而发展中国家通常以价内税为消费计税方式为主。

2.实行价内税的弊端。从目前的消费税的征收来看,由于消费税采取价内征收的方式,税收成本已经包含在课税成品的价格中,所以税款最终的承担者是消费者。但是大多数消费者普遍认为,生产商是纳税人,消费税应由生产商承担,而这样不仅会加大生产商品的成本而且还大大削弱了消费税的调节作用,难以充分展现出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这种价内征收的弊端首先就是消费者无法知道税额的多少,当然也就无法领会消费税的意义。其次由于价内方式的征收,容易导致商品价格的人为扭曲,市场也无法达到最优配置。

3.价外征税的优点。而解决办法之一是可以将消费税征收方式由价内税变为价外税,虽然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转变,却是符合市场经济和税法要求的必然之举。而且消费税的宏观调控功能要求价外征收,税额的透明化使得消费者准确知道自己的税负以调整消费行为,达到政府的政策目的;再次实行价外征收,有利予培养广大公众的纳税意识,切身地体会到自己的纳税人身份以及作为纳税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三)进一步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和提高非生活必需品的税率

为了预防偷税、漏税行为的继续发生,笔者认为,除了税制的改革要在堵漏方面逐渐完善,还要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如对动物皮毛为原料生产的高档服装、新兴奢侈品,如摩托艇、娱乐性帆船、私人飞机以及高档皮包,其他高档消费品征税。同时,建议提高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香烟、高档手表、游艇等消费品的税率。这样一方面有利于调节贫富差距,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环境和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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