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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精选(九篇)

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

第1篇: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范文

成立区地方税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加强对区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区地方税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形式举行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部署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分析了解和掌握税费源变化情况;研究制订税费征收管理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税收征管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协调税务部门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共同查处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案件;对各部门参与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进行考核通报,并将区地方税费保障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区政府绩效考核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建立全区地方税费征收保障信息平台

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大力支持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有关规定计征税额,依法开展税费征收。对非法干预、阻挠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地方税费征缴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以及损害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负有协护税费义务的部门和单位要与办公室建立涉税费信息沟通渠道,通过区政务网定期将相关信息传递到办公室,办公室将收到的各类涉税信息及时传递到区地税局,区地税局定期向区地方税费征收领导小组报告涉税费信息利用情况。

三、构筑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网络

各部门要立足实际,依法履行职责,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在办理相关准入或审批手续时应将税费保障列为审定内容之一,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向办公室传递涉税费信息,为地方税费提供征收依据。

区发改委:按季度报送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及进度,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审批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信息。

区经信局:每半年报送一次重点技改项目。

区建设局:按季度报送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和外来施工队以及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

区科技局:每半年报送一次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技术合同审核及认定登记情况。

区民政局:每半年报送一次新成立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按年度报送福利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

区财政局:按季度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与税务机关共同做好地方税源和费源的调研工作。在编制、调整地方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充分听取区地税局的意见,使之与本行政区域的本级次税源和费源相适应,保证地方税费收入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协调同步。

区国资办:每年报送一次企业改制审批及国有资产处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等信息。

区国土和规划分局:按季度报送个人土地使用证的发放信息。

区房管局:按季度报送房产交易起数、建筑面积、房产价格及各项税费统计数据;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信息资料。

区交通运输局:每半年报送一次交通运输企业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车辆数量。

区审计局:按件报送审计中发现的涉税信息、税收违法行为单位的涉税数据资料及其相关的审计结论。

区统计局:每月报送一次各项经济指标统计报表信息资料。

区商务局:按季报送街道、部门招商引资认定企业相关信息。

区公安分局:按季报送外来人口承租房屋等信息情况,与区税务机关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打击伪造、变造、贩卖假发票及利用假发票进行犯罪的力度,依法查处偷税、逃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区工商分局:及时提供工商登记信息;通报各类市场主体办理设立(开业)、变更、注销(歇业)以及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对转入重点税源企业,依法办理变更工商登记。

区质监分局:按月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检验等信息。

区环保局:与区地税局共同建立排污费征收核定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和系统,按季传递排污费核定数据,定期与地方税务机关共同分析研究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理顺环保、地税、企业三者之间核定、征收、缴纳关系。

区残联:每半年报送一次《残疾人证》发放信息,每年报送残疾人保障金征收计划和年检信息。

区国税局:积极与区地税局推进联合办证机制,实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建立完善税收征管信息交换平台,定期交换纳税人户籍、税收以及其他涉税信息;加大联合宣传、联合定税、联合巡查力度;保障国税、地税税费管理到位,应收尽收。

区地税局:主动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努力抓好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网络和机制建设;并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有效开展登记认定、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款征收工作。

区司法局:按月提供律师事务所增设变更信息。

区文体旅游局:适时报送体育赛事举办情况。

区卫生局:按月报送个人行医信息。

区教育局:按季提供社会办学信息。

社保处:按月提供社会保险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加大拖欠社保费查处力度。

四、全区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保障措施

要强化税务系统内部执法监督。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实现对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监控和跟踪记录;对执法过错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要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畅通纳税人救济渠道。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妥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有效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税务行政程序中,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要坚定不移地按照“均衡入库、持续增长、优化结构、调控有力”的方针组织收入,努力实现经济税收的良性互动,要切实加强地方税收收入征收工作,进一步强化收入分析,准确把握经济税收形势,提高税收预测水平,牢牢掌握组织收入主动权,为区经济发展重大战略实施提供强大的财力支撑。

要严格按照委托有关收费、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及时将政府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不得违规设立政府非税收入过渡帐户,不得擅自减免和违反规定就地分解,以保证政府非税收入代缴及时足额征收。同时要强化手段,切实做好各类规费的征收工作。

区地税局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应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五、全区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考核机制

建立完善地方税费保障工作考核考评制度,加强对各相关部门、单位日常工作的考核。区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督查、督办、考核情况,对积极配合支持、工作措施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不重视、推诿扯皮、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重大损失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区纪委、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为了加强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落实,区政府将各部门落实此项工作列入区政府绩效考核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工作。

六、加强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宣传力度

各部门要配合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要采取各种方式方法,使税法宣传进社区、进楼宇。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税法宣传、学习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深入千家万户,以增强公民纳税、协税、护税意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协税护税的积极性;积极主动协税护税。新闻媒体要深入宣传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意义、做法和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全社会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有序地开展。

第2篇: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范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20**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措施,积极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新问题,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严把土地“闸门”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各地实际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应当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要抓紧完善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20**〕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

四、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

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其中,国发〔20**〕28号文件下发后减免和欠缴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额清缴;逾期未缴的,暂不办理用地审批。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要抓紧制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和适时调整的具体办法,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使用管理。

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国土资源部、法制办要抓紧制订具体办法。财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

五、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

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纠正整改。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凡、、、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八、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3篇: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改革和强化非煤矿山行业监管工作的实际出发,将安全管理、市场管理和税费征缴管理有机结合,改进税费征缴方式,强化依法监管措施,优化政府服务职能,促进非煤矿山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全面有序征缴非煤矿产品税费,确保非煤矿产品税费不流失、应收尽收,促进非煤矿产品有序开采、有序加工、有序经销,打造矿产业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实施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通过税费征缴方式的改革,有效解决安全投入欠账较多、监管力量配备不足和技术装备短缺落后等问题,促进非煤矿山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通过税费征缴方式的改革,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实施环境保护、整合矿产资源、治理安全隐患、规范税费征缴。

坚持优化服务的原则。通过税费征缴方式的改革,将过去实行的“定额估算、分散征缴”方式,改为“设站管理、集中征缴”,并对非煤矿山行业的安全、生产、销售、税费征缴实施一体化管理,将部门的单纯监管转变为服务式监管,进一步优化政府对企业的服务功效。

坚持优化财政收入结构的原则。通过税费征缴方式的改革,进一步优化财政收入结构,提高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壮大地方政府对企业的扶持力量。

坚持“三个统一”的原则。通过税费征缴方式的改革,进一步协调企业利益关系,疏通市场供求渠道,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均衡企业税费负担,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达到统一市场管理、统一税费标准和统一票证核算的目标。

坚持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原则。通过税费征缴方式的改革,进一步提高企业自觉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积极性,有效防止无证开采、盲目开采、违规开采行为。

三、实施对象

全区未纳入集中征缴税费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矿种:石灰石、铁矿石、硅石、石英石、高岭土、砂石粘土、石膏等。

四、实施措施

(一)机构设置

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建并管理区非煤矿山管理站。管理站下设办公室、安全监管股、规费征缴股、财务股、稽查队,规费征缴先期设立10个征费站。

(二)非煤矿山管理站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

办公室:负责站内的政务、事务、财务和后勤保障工作;

安全监管股: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以及组织、协调、指导、服务;

规费征收股:负责按照“一票制”的方式,按规定向企业发放票据;向下设的各征费站分发补差票据并对各站点进行管理,办理结算和清缴手续;根据各企业所在位置进行分组,对未纳入征费站监管的企业进行产量和销量核算,并根据核算结果向这些企业开展征费业务。

财务股:负责非煤矿山管理站内部帐目,从上级部门领取票据以及向各业务部门分发票据。

稽查队:负责规费稽查,以固定和流动相结合的方式负责对非煤矿产品销售数量的核查,监督查处偷逃规费行为。

征费站:负责在各自站点按规定开展征费业务。

(三)非煤矿山管理站主要职能:一是负责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在管辖范围内的宣传贯彻;二是配合协调非煤矿山行业的市场管理、经营秩序整顿、采矿秩序整顿、环境污染治理、资源整合和开发利用;三是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四是配合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实施行政管理,为政府指导企业提供决策依据;五是协调非煤矿山企业外部关系,具体负责政府对企业的指导服务。

五、具体工作方法

非煤矿山管理站采用设站征费与核查定额征费相结合方式。

(一)将尽可能多的企业纳入站点征费范围内,因地理位置和交通因素确实无法纳入站点征费范围的由规费征收股负责,对企业进行定额征费。定额征费的方法采取企业自己申报和到企业核算相结合的方法,核准企业的产量和外销量,然后对该企业实行定额征费。实行定额征费的企业在运输非煤矿山产品时须随车携带由区安监局出具的销售证明书,以备查验。区内合法非煤矿山企业要向非煤矿山管理站申领“销售证明书”,作为矿产品运输依据。核算的定额将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经营状况不定期进行调整,企业需要调整的也可以向非煤矿管理站规费征收股提出申请,征费股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重新核算后作出调整决定并上报非煤矿山管理站领导班子批准。

(二)纳入征费站范围企业的征费办法

非煤矿山管理站对所有规费征缴项目均通过“一票制”的方式核准数量。由区财政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票据;非煤矿山管理站按照票面数量和收费标准将票据发放给符合管理要求的企业,并向各稽查分站分发补差票据;凡达不到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未按有关规定实施环境治理、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的企业,不予发放票据,其产品不准销售或向外拉运;达到管理要求的企业,按照实际发货量计算,向产品购买方或使用方出具票据后,由稽查分站复磅、验票,对复磅后发现数量不足的,由稽查分站当即予以补差。

(三)对企业交费的监管

非煤矿山管理站稽查队对纳入征费范围的非煤矿山企业的交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对未纳入征费站的定额交费企业主要是对企业的销售发票进行核查,并在我市通往市外的主要公路上进行巡查。企业在向非煤矿山征费站申报外销时,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企业运往市以外的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该企业的外销证明和销售发票。稽查队在对企业进行发票核查或公路巡查时,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将对该企业进行销售收入1—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停销产品3个月,直至上报区人民政府对该企业处以责令停产的处罚,并通知公安部门停发火工品。在公路巡查中若发现无企业证明的运输车辆,即行暂扣并对委托该车辆运输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处罚。

2、对纳入征费站征费的企业主要通过各征费站进行监督。企业的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外销证明书。销往市内的必须出具销售企业的发票或相关证明,持有外销证明书的车辆各征费站通过对运输产品的称量,防止企业少开多拉等行为。发现超出销售证明书所载的吨位的,现场补齐差价后放行,非煤矿山管理站稽查队发现跑车或偷逃规费等违规行为,除对稽查分站当班业务人员追究责任,按规定实施处罚外,还将对发货企业酌情予以销售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停销产品3个月,直至上报区人民政府对该企业处以责令停产的处罚,并通知公安部门停发火工品。对不按规定接受验票计重、不服从管理、聚众闹事,人为损坏监控系统、计量设备和办公用具,或侮辱、诽谤、殴打征管人员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稽查队将对纳入征费站的企业进行核查,从源头上监管企业的销售行为。

3、对非煤矿山管理站工作人员的管理。非煤矿山管理站制定严格完善的管理制度,一经发现贪赃枉法、的工作人员将依据制度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区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六、税费征收部门、项目、依据及标准

(一)收取税费部门、项目、标准

1、国家税务局

项目: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标准:销售收入的6%。

2、地方税务局

项目:资源税、所得税、水利建设基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暂行条例》、《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标准:

A.资源税:砂石:3元/立方米;砖瓦粘土:3元/立方米;硅石:3元/吨;石灰石:1元/吨;铁矿石9.9元/吨。

B.所得税、水利建设基金:

上述矿产品全部按销售价格的2%计算征收所得税;按销售价格的0.1%计算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C.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按应纳增值税的5%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按应纳增值税的3%计算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应纳增值税的1%计算征收。

D.印花税:

销售收入和购进金额的80%合并计算按0.03征收印花税。

3、国土资源局

项目:矿山资源补偿费。

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标准:产值的2%。

4、水务局

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费。

依据:《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标准:产值的5%-10%。

5、环保局

项目:排污费。

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

标准:每年由市环保局统一核定费用。

6、林业局

项目:育林基金。

依据:《自治区地方煤矿造林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

标准:每吨0.1元。

7、残联

项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标准: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在职职工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人数)×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额(保留两位小数)。

8、林技站

项目:草原养护费。

依据:《自治区草原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标准:每立方米2元。

(二)按矿种分类核定的境内销售矿产品税费征收参考标准

根据我区目前尚未纳入集中征缴税费的非煤矿山企业经营状况,以及近期市场运营情况,对部分非煤矿产品暂定下列征收参考标准,随着物价和政策变动将及时对征收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

1、铁矿石44.23元/吨。其中:国税15元/吨、地税11.63元/吨、资源补偿费4元/吨、排污费3元/吨、水土流失防治费8元/吨、育林基金0.1元/吨、草原养护费2元/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0.5元/吨。

2、磁铁矿料24.653元/吨。其中:国税7.2元/吨、地税6.453元/吨、资源补偿费2.4元/吨、排污费1.5元/吨、水土流失防治费6元/吨、育林基金0.1元/吨、草原养护费0.5元/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0.5元/吨。

3、石灰石(不含石灰销售额中的其它工厂成本)8.222元/吨。其中:国税1.8元/吨、地税1.822元/吨、资源补偿费0.6元/吨、排污费1.5元/吨、水土流失防治费2元/吨、育林基金0.1元/吨、草原养护费0.3元/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0.1元/吨。

4、石英石12.286元/吨。其中:国税2.4元/吨、地税4.086元/吨、资源补偿费0.8元/吨、排污费1.5元/吨、水土流失防治费3元/吨、育林资金0.1元/吨、草原养护费0.3元/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0.1元/吨。

5、高岭土16.046元/吨。其中:国税3.9元/吨、地税4.746元/吨、资源补偿费1.3元/吨、排污费1.5元/吨、水土流失防治费4元/吨、育林基金0.1元/吨、草原养护费0.3元/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0.2元/吨。

第4篇: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范文

一、建立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制度,积极推进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进一步加强种粮农民补贴管理的通知》(财建[20*]4*号),20*年3月底之前,完成对20*年度有关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制度,形成服务“三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网络化服务信息平台。

各镇财政所明确岗位、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及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县局根据上级制定了全面的考评体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考评实行分类评级,重点考核填报数据的准确性,并在全县通报,考评结果直接与各级财政补助的相关工作经费挂钩,奖优罚劣。相关业务人员加班加点,确保了此项工作的按时完成。

二、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积极参与农村综合改革

(一)加强“一折通”后续管理,将涉农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一是按照《关于财政涉农补贴实行“一折通”发放的实施意见》(徐财农税〔20*〕2号),整合扩大纳入“一折通”发放的财政涉农补贴项目,进一步明确部门、股室职责和工作流程,切实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二是加强政策宣传,强化农民群众的维权意识。积极协调信用联社严肃工作纪律,严禁村干部集中冒领补贴资金抵扣水费、“一事一议”筹资等收费,坚决遏制村干部回收“一折通”存折的违法行为。

(二)继续规范村级三项资金管理,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一是加强村级三项资金预算的编制与管理,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确保标准村村均不低于8万元的保障水平。二是继续加强村级三项资金县级专户管理与会计核算,在县域范围内统一村干部报酬补助标准,实行按季度直接支付制度。三是村级办公经费预算试行定额管理,规范村级办公经费支出。四是继续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5号),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对集中供养五保户供养金的监督和管理。五是根据《*县实施<徐州市农村五保户保障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细则》,切实抓好农村五保户保障救助资金管理和正常支付工作。

(三)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督导,补贴资金“一折通”直接兑付到农场职工。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补助资金按照省政府要求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克扣和挪用,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将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负担的好处直接兑付给农场在职职工。继续做好20*年度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六个场圃1220个职工通过“一折通”存折共享受补贴55万元。

三、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巩固“镇财县管”改革

(一)继续推进乡镇财政职能转变,努力探索基层财政工作新机制。各镇要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积极转变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乡镇财政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搞好财政服务大厅建设,将乡镇财政面向社会的服务项目尽可能整合到服务大厅,*富服务大厅的功能,提高财政服务效率。

继续推进乡镇财政工作机制的“四个转变”,逐步建立较为正常有效的工作指导机制和“双向互动”的工作运行机制。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落脚点,把工作切入点落实到“六抓”上,即:抓业务、抓情况、抓数据、抓分析、抓政策、抓落实。具体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进一步加强各项改革和政策落实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逐步形成经常的、双向互动的工作机制;二是加强基层财政基础数据信息库建设,逐步建立较为准确的、能满足财政工作需要的、涵盖乡镇和村的主要基础数据信息系统;三是建立基层财政运行情况定期报告和分析制度。

(二)加强财政收支监督管理。开展乡镇财政决算核查工作,及时发现、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研究建立专项资金跟踪管理的制度,切实发挥财政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财政所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继续抓好财政所档案管理工作。各镇财政所根据《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试行办法》和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标准,从组织管理、设备设施、业务建设、开发利用四个方面强化财政所档案管理,进一步提升乡镇财政档案管理水平。年内,县局配合市档案部门组织乡镇财政档案管理达省一级标准的考评认定工作,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特级,促使全县乡镇财政档案管理再跃上一个新台阶。

(四)全力推进“镇财县管”改革,规范乡镇财政管理。

按照巩固、完善、提高的要求,加大指导督促力度,对改革实践进行认真总结,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各所找准着力点,在“镇财县管”日常工作中发挥好作用;研究“镇财县管”工作流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切实提高“镇财县管”运行的规范性。

四、提升两税信息化水平,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和质量

随着基层财政管理机构职能的调整,合理整合征管力量,继续把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作为一项工作重点来抓,继续保持两税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20*年上半年我县共入库契税860万元,为完成全年任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耕地占用税也做到了应收尽收。

(一)实现全程信息化征管。加快契税、耕地占用税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主要途径,是实现法制化、科学化、精细化征管的有力保障。一是全县耕地占用税征管实现微机化管理;二是强化税源资料数据库建设。加强与国土、房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运用征管软件建立并及时更新土地出让、转让和商品房契税税源数据库,对税源变动情况进行适时分析,切实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三是完善二手房计税价格核定机制。逐步改变传统的全面委托核定方式,运用征管软件,利用税源数据库资料,因地制宜地开展二手房计税价格核定工作,规范征管秩序;四是规范内部管理。运用征管软件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票证管理,促进内部管理规范化;四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加强对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做到人人都能熟练地运用征管软件处理本职工作,确保有一名精通业务、熟悉电脑的“专门”人才,以保障信息化平台的正常运行。

(二)推进耕地占用税征管方式改革。一是加大耕地占用税征管力度。以国土部门的耕地占用批文为抓手,对以往年度的耕地批准占用情况逐笔、逐地块梳理,明确纳税义务人,形成耕地占用税税源台账,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追缴,努力开拓耕地占用税依法征管新局面。二是切实推进耕地占用税征管方式改革。按照方便纳税人和提高征收效率的原则,整合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力量,推行在契税征收大厅或窗口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健全内部征管机制和协税护税网络。一是全面推行审核、开票、收款相分离和征收与管理相分离的内部制约机制。镇级财政管理股负责税收政策管理和减免退税管理,契税所负责税收征收。二是强化“先税后证”制度。进一步完善与房管、国土部门的协作机制,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区域内契税征管和发证范围的统一,确保“先税后证”制度落到实处;三是继续加大土地和房产契税的清收力度。对有纳税能力拒不缴纳税款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继续实行房产契税滞纳金制度,对房产契税予以定期清理。

五、切实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一)将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认真落实好各项改革措施,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提高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建立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和机制。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履行好公共服务职能,将财政管理贯穿于财政服务之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程序,逐步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全面推进乡镇财政政务公开,各项重要的政策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都做到家喻户晓,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继续加强乡镇财政基础管理工作。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乡镇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乡镇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坚持内部联审互查制度,开展乡镇财政帐务会审、展评等活动。

(三)开展文明财政所创建活动。按照市局统一部署,组织做好20*—20*年度市级文明财政所和优秀基层财政干部考核评比及2004—20*年度省级文明财政所的推荐工作。并以此为抓手,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发挥先进模范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培训。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端正权力观,树立公仆意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努力建设一支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乡镇财政干部队伍。定期组织广大干部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做到学习制度化、经常化,继续深入开展创建高效法治廉洁机关活动,切实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增强服务意识。重点围绕农村综合改革、新农村建设、税收征管政策等,加强对基层财政干部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五)健全涉农核查制度,加强督导确保各项涉农政策落到实处。一是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税改办《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登记、核查、反馈等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网络,做到件件有登记、有查实、有结果。二是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督查、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开展粮食直补、综合直补、村级三项资金、乡镇债务、税收执法等专项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六、20*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1、继续加大征收力度,制定征管措施,确保当年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根据市局下达的契税收入要达到1000万元的奋斗目标,力争达到1500万元,早安排,争主动,及早定计划,拿措施,在分析形势、充分发动的基础上,将任务层层分解,逐项安排,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同时,转变收入淡旺季的观念,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抓好零散税收的征管工作。

2、进一步加强村级经费管理,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年初,对村级收支预算及早作了安排,并严格清理编外村组干部人员。逐步完善村级经费“县镇统筹,县级统发”管理办法。在收入淡季时,及时将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分配到各镇,力争实现按季发放村干部工资和五保户供养费。逐步实行村干部结构工资制,即按月将工资分为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每季及时发放基本工资,年终考核情况发放考核报酬。

3、加强镇级财政制度和业务建设,继续开展镇级财政业务评比。计划在年内7、11月份进行镇级财政会计业务评比工作,更有力地促进我县镇级财政会计业务水平的提高。

第5篇: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范文

关键词: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特点

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税收秩序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税务稽查部门作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维护税收秩序的生力军,必须通过严格规范的税务稽查执法,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税收的公平正义,以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一、税务稽查概述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和其他税法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它是国家税收职能得以实现的一种手段。税务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其基本任务就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依法纳税的实施。税务稽查体制是税收征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税制改革。这次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关系。为适应税收制度的改革,明确提出建立申报、、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体制,突出了税务稽查的地位和作用。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向税务稽查转移,从此以后,我国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分为二,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大系统,相应的税务稽查机构也一分为二,分为国税稽查和地税稽查。按照 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目标,加快了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设,逐步形成了税收立法、司法、执法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新机制,并形成法规、征收、稽查、复议、诉讼相互协调制约的新格局。

二、税务稽查法规体系

税务稽查的法规体系是税务稽查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它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按其职能划分,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确定税种的法律,主要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目前我国税法规定了5 大类19种税。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税务稽查程序法等。在程序法中,税务稽查程序法占重要的地位,它既为税务稽查执法提供标准和规范,又为纳税人提供自身权益的保障。

(一)税务稽查执法依据

1.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一般性规定

税务稽查是行政执法,因此应当遵守行政执法的普遍性的法律规定,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2.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行业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务稽查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是税务稽查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税务稽查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是税务稽查的主要执法依据。另外与税务稽查有关的法规还有《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就税收征管层面的主要原则做出了规定。按照《实施办法》,制定和完善了 30多项具体的规章,形成了完善的税务稽查法规体系。这些规章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另一类是税务稽查执法制度。

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稽查计划制度、税务稽查考核制度、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税收执法责任制度、税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税务案件监控管理办法、税务稽查经费管理办法、稽查人员等级制度、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税务稽查执法制度包括: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制度、违法案件查处制度、违法案件协查制度、税务稽查复查制度、税务稽查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四分离制度等。

三、税务稽查执法程序与职责

(一)税务稽查执法程序

我国税务稽查执法模式是行政执法,税务稽查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立案,凡是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其他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4个部分的内容。并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有效运行。

(二)税务稽查执法工作的职责

税务稽查执法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以各税种统查的日常稽查为主,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为补充。日常稽查、专项稽查由省(市)

局稽查局统一制定和安排,下达给市(县)各稽查局执行。税务局各业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或政府的要求,需要对某个税种或税务管理的某一方面提出专项稽查的,应书面提出稽查事项,交稽查局进行统一安排,列入专项稽查计划下达执行。专案稽查主要由各级稽查局承担,主要是各级稽查局受理的举报和上级交办的各种税务稽查。

四、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的特点

(一)从立法层面看,税务稽查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和颁布

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不仅注重实体法,而且更注重程序法。不仅对5大类 19种税作了实体方面的详细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等,而且对税务稽查的程序方面也作了具体的规范,如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案件管辖、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的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规定。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国务院又制定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上述内容又作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了30多项有关税务稽查的规章,形成了完整、规范、具体的税务稽查法规体系,使税务稽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税务稽查的权威性、强制性、操作性得到加强。

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5个行政执法部门中,只有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的,其他行政部门稽查执法依据都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在一部法律法规里面。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既有利于使税收实体法保持灵活性,又有利于使税收程序法保持稳定性。

(二)从执法主体看,各级税务稽查局与各级税务局都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税务局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同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也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只是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各级税务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登记、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源控制等方面。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是税收检查、案件稽查以及行政处罚等。虽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下属的一个部门,但是法律赋予其独立的执法权,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可以独立对外做出行政处罚,受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等。这是税务稽查体制区别于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行政执法部门稽查体制的一个显着特点。(三)从执法权限看,税务稽查具有与其工作目标相适应的广泛的行政执法权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稽查有到被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银行等单位调取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的权力;有询问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以及责令其提供资料的权力;有要求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权力;有冻结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权力;有扣押、查封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被调查个人出境的权力;有扣划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权力;有依法拍卖、变卖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加收税款滞纳金的权力;有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追补税款、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权力;有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权力。

这些权力是与税务稽查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依法纳税的目标相适应的。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5个行政执法部门中,税务稽查所具有的权力是最为广泛的。只有具有与执法目标相匹配的执法权限,才能使税务稽查具有权威性,成为“有牙的老虎”。

(四)从机构设置看,省级以下的各级税务稽查局实行“垂直领导”,以保证税务稽查的统一性

为维护税法的统一性、执法的一致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级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地区(市)、县(区)的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垂直管理。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外是独立执法部门,对内是各级税务局的下属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它表现在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稽查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实行各种税务检查一个渠道布置,各种税务稽查情况、信息、数据一个部门出来,实行税务稽查“事权”的垂直集中管理。

(五)从责权配置看,税务稽查“事权”、“****”和“财权”真正实现垂直集中管理

没有“****”和“财权”的保证,税务稽查的“事权”的垂直领导和集中管理很难实行。为此,在“****”方面,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干部人事管理由省级税务局垂直管理,稽查干部的工作考核与其他税务干部的考核分开,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单独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稽查人员实行资格制度,取得资格才能承担稽查工作

。在“财权”方面,为确保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用于稽查办案。从税务稽查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从稽查收缴的查补收入和罚款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退稽查经费,专款专用,专户管理。这样既保证了稽查办案经费的需要,又加强了收缴税款和罚款的案件执行力度。有了“人”和“财”的保证,税务稽查的“事”才能顺利开展。

(六)从科技应用程度看,现代科技的应用使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

为适应“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高度重视,专门发文要求在全国税务系统推广“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覆盖了从选案、立案、计划、调查、审理到执行的税务稽查的全流程,通过这个系统对税务稽查执法实施全流程监控,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错案的发生,并为稽查工作各环节的考核提供了客观的依据,极大地提高了税务稽查的效率。

主要

[1]李榕滨.完善和规范税务稽查执法体系初探[j] .税务研究,2006(4).

[2]何至. 论新形势下我国税务稽查体制的变革取向[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7.

[3]董文毅.关于规范我国税收执法的若干思考[j].管理世界,2004(8).

第6篇: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范文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对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税收保障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纳入考核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包括: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卫生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第一产业招商局、县第二产业招商局、县第三产业招商局、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水务局、县旅游局、县供电公司、县林业局、县人民银行、驻嘉保险机构、县食品药品监督局。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对负有税收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考核和奖惩。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税收保障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职责明确、公开透明,奖惩结合、激励促进的原则。

第五条税收保障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领导;

(二)涉税信息传递;

(三)税收执法协助;

(四)委托。

第六条组织领导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

(二)确定具体办事机构和人员;

(三)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传递,是指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时限向国税局、地税局传递相关的涉税信息。涉税信息传递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在批准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后15日内提供批复信息,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重点建设项目进度等信息;

(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重点商贸企业相关信息,国有企业技术改造等信息,加油站经营许可信息,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煤炭经营许可信息;

(三)县科技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和各类技术转让等信息;

(四)县教育体育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教育机构登记等信息,县教育体育局要在批准体育比赛登记后2日内提供相关信息;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体育销售信息,开办武术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等信息,校办企业信息;

(五)县公安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外籍(境外)人员登记信息、核发典当业特种行业信息和经营性停车场登记等信息、发票涉假信息、车牌证照信息;

(六)县民政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各种福利销售信息;福利企业年检终了后15日内提供年检信息、残疾人就业企业信息、区域内残疾人就业信息;

(七)县司法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等信息;

(八)县财政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信息、财政监督检查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信息、各类政府奖励信息和记帐机构设立、县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信息和企业破产等信息、财政集中支付涉嫌假发票信息、“家电下乡”补贴信息、农机补贴信息;

(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企业年金备案登记信息;

(十)县国土资源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土地登记信息、土地征收、土地出租、出让、转让信息,采煤塌陷地信息,采矿权授予、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提供矿产资源开采年报数据等信息;

(十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县直建设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登记信息,城市拆迁改造信息和房屋开发施工动态信息,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放信息,房地产开发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公共配套设施等房地产开发信息,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市政建设项目信息,县房地产管理局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房产二次转让和房屋租赁信息,加气站经营许可信息;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公路建设项目信息,车辆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等信息,各类车辆、公路建设工程许可等信息,运输企业审批信息;

(十三)县商务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信息,生猪定点屠宰信息;

(十四)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在批准文艺团体演出登记后2日内提供相关信息;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信息,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等信息;

(十五)县卫生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利、非营利医疗机构认定等信息,医疗机构购货信息,自制药品经营信息;

(十六)县统计局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相关统计指标信息;

(十七)县审计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审计涉税信息;

(十八)县物价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物价收费许可信息;

(十九)县第一产业招商局、县第二产业招商局、县第三产业招商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招商信息;

(二十)县工商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工商经营业户新设登记、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信息和股权变更登记等信息;

(二十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信息,对企业产品质量等监督检查信息。

(二十二)县水务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水利建设项目批文信息及项目招投标信息,非居民用水信息,重点企业、行业耗水企业信息;

(二十三)县旅游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有关旅游企业涉税信息;

(二十四)县供电公司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非居民用电信息,重点企业、行业耗电信息;

(二十五)县林业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绿化工程项目信息;

(二十六)县人民银行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相关专业行开立的单位账户信息,非贸易项下售付汇凭证管理、出口收汇核销信息;

(二十七)驻嘉保险机构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车辆事故理赔数据信息、代收车船税信息;

(二十八)县食品药品监督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医药食品经营企业购销信息;

县国税局、地税局可以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协助,是指有关部门、单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在相关涉税环节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等有效措施,支持、配合国税、地税部门做好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工作。税收执法协助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二)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三)县国税局、地税局实施扣押、查封时,应向有关动产、不动产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动产、不动产的变更登记手续;

(四)县工商局在受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告知股权变动单位到县国税、地税局办理税源信息登记手续,对提供资料不全的,依法不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五)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在办理车辆或船舶年审时,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并协助县地税局做好车船税的税款征收工作;

(六)县国资局在办理县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手续时,应当要求有关企业提交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清算证明材料,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办理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登记时,应当要求其提交在施工地地税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或经施工地地税部门报验登记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八)县国税局、地税局定期将欠税企业和个人名单提供给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应将该名单中涉及的人员前来办理出境手续的情况及时向县国税局、地税局反馈;

(九)县国税局、地税局定期将涉外企业、境外人员的欠税情况提供给县公安局,县公安局根据《外国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涉外企业、境外人员的信用等级;

(十)县公安局对税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委托,是指国税、地税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零星分散税收的一种征收方式。委托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及时足额税款;

(二)及时申报解缴税款;

(三)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

第十条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应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考核标准,对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税收保障工作每季度考核一次。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年度汇总考核结果,并报县人民政府,作为县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奖惩的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对税收保障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表彰:

(一)对年度税收保障工作考核等次为好的部门、单位,授予税收保障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表彰;

(二)对在重大税收专项检查或税源清查工作中,支持、配合国税、地税部门,工作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部门、单位,授予税收保障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表彰;

(三)对税款的部门、单位,由县财政支付不高于税款地方留成部分5%的手续费,对税款数额较大或增幅较高的,可再适当予以表彰;

(四)对年度税收保障工作成绩突出的信息员、委托人员、协税护税人员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对税收保障工作考核等次为差的部门、单位,由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收保障工作年度考核定为差等次,并按照《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或者干预、阻挠、取代国税、地税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有关部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国税、地税机关提供涉税信息,未遵循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原则或不按规定税款,造成地方税收流失的;

(三)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7篇: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范文

一、援助对象

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退役人员),即具有城镇常住户口,退役后尚未就业或从原安置单位下岗失业后尚未再就业的,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二、援助措施

(一)开设援助热线和服务窗口。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咨询活动,开设援助热线,免费发放政策宣传资料。由劳动保障部门设立政策解读、就业指导、岗位推荐、职业介绍、事务、培训申请等援助服务窗口,组织专人为援助对象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开展“明灯计划”技能培训,提供技能培训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结合“明灯计划”实施方案,根据援助对象个人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或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订单式免费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其就业能力。对组织退役人员进行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岗位补贴。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调整、增加的公共交通协管、治安协管、环卫协管和社区组织开发的保安、保绿、保洁、家政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后勤、收发、门卫等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录用退役人员。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退役人员就业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业主招用退役人员,并给予就业岗位补贴。凡各类用人单位吸纳退役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根据实际安置人数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和社区新开办的店铺门面,安排给退役人员就业的,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提供税费减免。由区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对安置退役人员就业的以下两类企业提供税费减免政策,区退役人员援助办公室按季度从民政、税务部门收集数据资料。

1.对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氧吧、网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人员达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人员达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五)扶持自主创业。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创业带动就业作为就业援助的主要方式,充分发挥政策优势,加强创业指导,优化创业服务。

1.提供创业培训补贴。由就业培训中心和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办公室负责,利用院校等各种资源,建立创业培训基地,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培训,帮助其提高创业能力,实现自主创业。

2.实行小额贷款扶持。由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开展前期调研,加强部门联络,争取上级支持,年内成立楼区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启动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政策要求的援助对象提供5—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2年,可以展期1年,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贷款条件和程序按《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执行。

3.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退役人员新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创业培训合格证和新办企业认定证明给予3年的创业扶持期。扶持期内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或现行标准的50%收取,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经地税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给予社保补贴。由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退役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1.给予用人单位的社保补贴。企业招用、公益性岗位安置退役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补贴缴费义务的,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所招退役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部分之和。

2.给予援助对象个人的社保补贴。对进行失业登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退役人员,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4050”以上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12%,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6%;“4050”以下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8%,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3%。

三、工作部署

(一)宣传发动。7月15日至25日,由区人劳局牵头,组织各街道、社区分管就业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劳动保障协理员进行动员和政策、业务辅导。

(二)摸底调查。7月26至8月15日,由区人劳局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配合,各乡、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对各辖区内的援助对象进行新一轮的摸底登记,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基础台帐。

(三)申报认定。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遵循个人申请、社区核查公示、街道初审、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程序,退役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退役证及近期一寸免冠相片,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并填写《省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社区服务中心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审查后,签署初审意见,经街道劳动保障站核实,报区人劳局审批后,在《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栏目中予以注明。

(四)建立援助档案。由区人劳局负责,配备1—2名信息员,负责为已登记审核的退役人员建立援助档案,记录其个人、家庭情况、劳动就业经历、就业意愿等基本信息和享受援助政策的相关内容。

(五)实施动态管理。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由各社区劳动保障专干负责,对辖区内退役人员异动情况及时跟踪记录,及时注销已实现就业人员信息,凡经劳动保障站或区、市人力资源市场提供3次以上就业机会,本人拒绝应聘,或因本人原因导致所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连续2个月4次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退役人员,由区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办公室进行登记,并在《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栏目或在援助档案中予以注销援助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内部工作职责,量化工作目标,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第8篇: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范文

为切实加强全区财源建设,强化税收税源监控,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信息传递与交流

1.进一步明确涉税信息的内容和要求。不断完善相关部门之间的税源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逐步扩大提供涉税信息的部门范围,实现对涉税信息的全覆盖管理。

2.进一步完善地方税收保障信息系统。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和时限提供相关税源信息,实现涉税信息交流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为税收征管提供全面准确的依据。

3.进一步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对信息的传递、使用、管理提出严格要求。税务部门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相关信息,不得用于涉税事项之外的其他事宜。

二、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源头控管与协作

1.加强登记、变更、注销、执行拍卖等环节的税收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在受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告知企业到税务部门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应当到企业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开具税务证明,工商部门收到经税务部门确认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后,方可为股东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对未办理税源监控登记的,应当暂缓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法院应将被拍卖人、标的物、成交价格等执行案件有关信息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在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后,法院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交通运输部门对新成立的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单位或个人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时,及时告知业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发改、招商部门在新办企业审批、招商引资时,应及时督导投资方到税务部门了解、办理有关税务事宜。税务部门在办理企业迁出手续前,需书面通知区财政部门,对于对地方财力贡献较大的企业,同时应做好说服挽留工作。

2.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外来承揽、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城建部门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交通、水利、公路等部门方可签订施工合同。对在我区承揽建筑施工以及招投标业务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区外企业,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在申请拨付工程款时,财政部门要对项目涉及的税款做好把关工作。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未出具主管税务部门税收管理证明的,城建部门应暂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告知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凡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工作。城建、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凡不能按相关规定提供税务发票、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暂缓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对于税务部门查封扣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在接到税务部门通知后,应当暂缓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变更手续。

3.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卫生部门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盈利性和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认定和年检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文化部门要加强对网吧、商业性文艺演出等活动的管理,对网吧、文化经营许可证年审时查验是否完税,对未完税的不予年审。

4.加强商品批发业及特殊行业税收管理。工商、市场经营主体要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加强对商品批发业的税收管理,帮助税务部门最大限度掌握或占有各类涉税信息,减少税款流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密切关注药品批发、零售业的经营状况,配合税务部门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5.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应税项目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行政事业单位在实施经营性收费前,应按规定进行应税认定登记。教育主管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将所有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统一使用税务发票。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情况、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信息。

6.加强税收优惠企业税收管理。对各类科技、福利、劳服、外资、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下岗职工再就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和发改等有关部门要联合财政、税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消相应资格。

7.加强个体和零散税源的管理。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对个体和零散税收实行委托。房产交易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房管部门应征税款;从事各类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征税款;从事小型水利改造、水库加固、河砂开采等项目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水利项目所在街道应征税款。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综合商场内的税收,可委托市场管理部门应征税款。其他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也可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应征税款。

8.税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税收源头控管的具体内容、方式和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1.加强组织领导。区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街道、区直各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统筹安排、科学调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税务部门要及时对各部门提报的涉税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归类和处理。区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涉税信息的报送利用和协税护税情况进行考核。

2.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将地方税收保障工作作为本单位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分管领导和协税科室,确定协税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完成有关信息的提报、税收协助、联合管理和税款代缴工作,切实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

3.严格考核奖惩。将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对负有地方税收保障责任和义务的有关部门涉税信息报送、税收协助情况进行考核,并按考核结果对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尽职尽责、未按照要求提供涉税信息的,负有税收协助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附则

第9篇: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范文

针对如何推进税务系统依法治税,笔者认为当前应完善以下措施:

一、加强培训,提高税务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素质

首先,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学习和熟悉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须的基本法律知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税务行政法律事务的能力。一是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凡事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不搞狭隘的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二是树立公平观念。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型企业都是平等竞争的市场主体,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违章受追究平等。任何不符合政策的对个别企业的“特别关照”都是对其他企业的歧视,也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格格不入的。三是改善服务观念。税务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代表国家执行公务,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义不容辞,任何特权思想和盛气凌人、不可一世的工作作风都是不可取的。

其次,要提高税务干部的整体素质。税务人员素质的高低,关系到税收执法行为是否公正,关系到税务机关的地位、形象,关系到税务行政执法质量。鉴于部分税务人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的问题,必须通过学习培训来解决。一要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税务执法人员树立坚强的政治责任感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深刻认识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性和不执法的危害性,牢固树立为税收事业献身的崇高信念。二要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除了业务方面外,还要组织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使广大税务干部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能够正确执法。三要开展具体执法操作程序的培训,狠抓岗位练兵,培养征管查能手。四是实行培训考核与执法资格挂钩办法。对不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发给对外执法证,决不能心慈手软,偏袒放任,对那些严于律己、秉公执法者则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树立先进典型,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实践证明,如果权力缺乏监督制约,就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为保证依法治税落到实处,就必须完善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在内部监督方面:一是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在明确执法部门职责、规范执法程序的基础上,对不履行职责或执法不当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其目的一方面是给执法人员增加压力,督促他们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尽量减少或避免工作失误,以便更好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少数素质不高或心术不正的人有所收敛,不犯或少犯错误,把不良苗头和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加强税务执法检查。针对各地执法检查多流于形式,检查标准尺度不一、检查结果不如实上报问题,一方面要持续深入地开展执法检查,保持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另一方面要坚持以税收法律法规作为检查依据,对检查出的问题真正落实整改。上一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检查结果的复查、抽查,抽查面应尽可能宽些。对涉及当地政府的,应作好说服解释工作并要求更正,或向其上级政府报告;对参与、支持违犯税法行为又知情不报或虚假报告的,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严肃处理。三是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利用计算机进行考核。上级可以对下级明查暗访,针对存在的问题在系统内通报情况和有关处理决定。四是要建立税务行政损害赔偿制度。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要求,要建立起税务行政赔偿的有关实施办法和对个人进行赔偿的具体规定,切实保护纳税人利益。本文转贴自专业站:易起,

外部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党组织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税务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实施税收法律法规情况以及税务人员权力运作情况,为此税务机关应本着对党高度负责和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强化公开制度,做到税法公开、政策公开、征管制度公开、税务人员纪律公开、税务案件查处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税收工作。尤其是要建立起规范化的各级税务机关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汇报税务执法情况的制度。

三、深化征管改革,为依法治税打下坚实的体制基础

深化征管改革是强化依法治税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总结征管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继续全面深化征管改革。征管改革的实质是要建立起一套对外监控有力,对内部科学分工,相互制约的高效运转的执法新体制,从而使依法治税有坚实的体制基础。新的征管体制要达到如下标准:(1)完善纳税申报,推行分类管理,完善税源监控;(2)建立纳税服务中心,强化集中征收,实行“一窗式”管理,简化纳税手续,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3)建立多层稽查体系,强化稽查制约机制;(4)加快税收电子化进程,构筑强有力的现代技术支撑体系,全面实现电子申报。

四、改变税收计划的制定和分配办法,提高其科学性、准确性

由于税收计划分配不科学,将导致完不成任务的税务部门产生空转税、过头税;任务容易完成的税务部门将为下年留底子,当年的税收等到下年再收。这样,税收计划分配不科学直接引起税务部门在治税中产生了偏差。为此,要进一步改革税源监控措施,逐步将税源的动态发展置于税务系统的有效监控之内,要进一步将税收计划的制定与各地国民经济的发展联系起来,要在全国实现以国民经济的税收负担率替代“基数加比例”作为计划制定与下达的主要依据。

五、加强税法宣传,优化依法治税环境

在新的历史时期,税收宣传工作任重而道远。实践证明,税收宣传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实现依法治税,决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全体税务人员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提高了,偷抗骗税心理和行为减少了,人们真正从内心认同了纳税光荣、偷税可耻,依法治税才会有坚实可靠的社会基础。

第一、必须尽快建立统一完备的税法公告制度,增强税法的覆盖面、渗透力和透明度。

第二、坚持不懈地搞好税收宣传月。一是在宣传内容上,要突出宣传与人们日常生活和芸芸众生密切相关的地方税种,如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房产税等,以期引起人们的共鸣。二是在宣传形式上,不宜总是用摆摊设点、标语广播等老一套办法,而应开动脑筋,因地制宜,推陈出新,这样才能引人入胜,在潜移默化、妙趣横生中受到税法的熏陶。三是在宣传对象上也要突出重点,其中首要的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将税法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并加以考核,要在各级党校的课程中加设一门税收法制课,重要政策法规出台和重大案件的查处要及时通报,使各级领导树立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如果领导干部遵纪守法,身体力行,率先垂范,那么就会影响一大片,领导干部的税法意识增强了,自然会支持税务部门独立执法,而不会随意干预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其次是各种“明星”,各界知名人士,以及“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因为他们的知名度较高,所以他们的一言一行影响都十分广泛,如果他们的税法意识提高了,其轰动效应将非常巨大。四是在宣传手段上,应该多借助新闻媒体优势,主动与他们联系,邀请他们参加有关宣传活动,在电视或报刊上开辟专题节目(栏目)、举办系列讲座;还应发挥电子信箱、国际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优势,及时将有关最新税收政策法规传播出去。

第三,深入持久地搞好日常宣传。宣传活动仅仅靠突击是不行的,而必须持之以恒,并将其作为与业务工作一样重要的工作来抓,搞好经费、机构、人员三落实。一是要成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二是建立税收宣传工作机制,制定一定时期内税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重点、措施、步骤及检查考核办法,使税收宣传工作真正有章可循,逐步走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第四,宣传税法应注意从小抓起,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学校联系,定期到中小学宣传税法,要尽快与教育部门联系,编写分别适合于中小学生的税法宣传教材,将其纳入教学内容,成为公民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依靠各级党政人大支持,建立完善的协税护税网络

各级党政人大的支持是税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税务部门作为依法治税工作的主力军,自身一定要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办事,切实保证统一税法的有效贯彻,同时只有社会各方面的支持配合,依法治税才能顺利实施。税务部门要积极向党政人大领导宣传税收政策,尤其要争取将比较成熟的税收规定转化为当地党政、人大的规范性文件,甚至地方法规,大力提高税收的执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在执法中涉及对当地经济有较大影响的企业时,应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共商解决办法。此外,要着重加强与地税、工商、公安、银行、建设、规划、房管、计划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合作,建立起完善的协税护税网络。

七、加大稽查力度,增强执法刚性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的“重中之重”,是强化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针对涉税犯罪逐年增多的现象,一定要采取得力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一是要建立健全税务违章案件举报中心,建立落实对举报人的保密和奖励制度。二是建立以人均检查户数、检查面、微机选案率、案件处结率、查补税款入库率、税务案件处罚面处罚率、复查合格率等指标组合而成的稽查考核指标体系。三是充实稽查力量,税务稽查人员总数要达到基层征管人员的一定比例,直接征收单位的稽查人员比例也要达到总局要求的比例。四是建立二级专业稽查体系,即专职的稽查机构与征收单位的稽查部门二级体系,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关系。五要建立案源管理系统,充分发挥金税工程稽核和协查系统的作用,严格进行发票比对,搞好委托协查和受托协查。六是改革稽查方式,实行跨地域的交叉稽查,避免“人情稽查”及其他干忧。七是针对自由裁量权偏大,处罚偏轻问题,要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从重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并将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增加威慑力。

此外,还应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以全面推进依法治税:

1.完善税收立法,保证有法可依本文转贴自专业站:易起,

(1)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明确税收立法权限。立法是执法的基础和前提。目前我国所有税种的立法权、解释权及税目税率确定权一律集中在中央,这不利于财权与事权的统一,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税收立法权划分的不甚合理,也是导致地方政府频频越权干预税收的一个重要原因。考虑到我国实行分税制,并且编制复式预算,适当赋予省级人大和政府一定的税法权是必要的,应当在税收基本法中明确中央和地方各自立法的范围、权限,一经确立,必须严格执行,不允许再有超越权限、擅自立法的现象发生,否则坚决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2)尽快健全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一是单行税收法律的制定要以科学合理设立税种为基础,并与我国现实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力相适应,增强可操作性,对现有税种该调整的调整,该合并的合并,该取消的取消。二是提高多数适用的暂行条例、补充规定的法律级次,由人大以法律形式颁布,提高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稳定性。

(3)坚持税务机关独立执法的权力,明确有关单位协税护税义务与责任。新《征管法》已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领域的唯一合法主体地位,所以,应坚决执行新《征管法》,税收入库权一律由税务部门行使(关税除外),其他部门如财政、审计等不得越权插手从事对外税收执法活动;还应明确有关部门的协税护税义务及其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证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增强执法刚性。

2.建立税务警察,健全司法保障体系本文转贴自专业站:易起,

至今为止,专业化的税务司法保障体系还未真正建立起来。税务机关对于涉税犯罪活动没有独立的侦查、预审、检察、审判等权力,税务司法活动基本上依靠非专业性的公、检、法机关执行,这样就造成了一方面由于没有有效的司法保障体系,使得《税收征管法》中所规定的税务机关所具的种种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缺乏必要的保障手段而难以落实;另一方面,对于涉税犯罪的查处,由于受人员短缺、经费有限、精力不够、专业知识不足等条件的限制,使得税务犯罪案件立案难、查处难、结案难的状况普遍存在,从而严重影响了税收刚性原则。因此建立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队伍十分重要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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