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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征管体系全文(5篇)

税费征管体系

第1篇:税费征管体系范文

关键词:税务改革;财政供养;社保缴费

引言

税务征管体制改革,划转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对财政供养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产生了一系列重要影响。通过本文的学习研究,对财政供养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实践具有一定的实际指导意义。

一、税务征管体制改革的政策背景及方案

(1)2018年3月,党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方案。方案中明确提出“改革税务部门征管体制。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2018年7月,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方案。方案提出坚持为民化改革、便民化改革、利民化改革。以缴费人为中心,推进缴费便利化改革,切实优化缴费环境,促进缴费成本降低,创新缴费服务提升,使广大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坚持优化、高效、统一。调整税务职能、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和执法的统一性,统一社会保险费缴纳服务标准,促进现代经济体系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方案强调通过改革,逐步构建起高效、统一的税收体系,为缴费人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的缴费服务,确保社会保险职能的充分发挥。(3)201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划缴税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和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提升税费征缴效率,根据《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50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决定调整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划缴税费范围:“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的税(费)包括: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费,以及税务机关的各项政府性基金、规费。”税务机关提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三方协议网上办理业务,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缴费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三方协议的签订和变更等业务。

二、税务征管改革涉及财政供养单位缴费的内容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征收。财政供养单位在职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的类别及比率(不同地区缴费比率略有差异):(1)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率比率16%,个人缴费比率8%;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比率8%,个人缴费比率4%。(2)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比率4%,个人缴费比率2%;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单位缴费96元/年•人,个人缴费0元;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缴费比率5%,个人缴费比率0%。(3)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比率0.7%,个人缴费比率0.3%。(4)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比率0.2%,个人缴费比率0%。(5)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比率0.5%,个人缴费比率0%。

三、财政供养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流程

2019年1月起,财政供养单位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各级税务部门按照人社、医保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信息征收财政供养单位社会保险费。

(一)征收期限社会保险费的征期为每月1日至25日(节假日不顺延)。(1)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职业年金在社保经办机构核定金额的当月1日至25日缴纳费款。(2)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在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金额的当月1日至25日缴纳费款。(3)按年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建国前老工人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及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补助,按照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时间完成征缴。

(二)缴费流程1.确定应缴费额财政供养单位按期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应缴金额等,由社保经办机构将核定的应缴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至税务部门。财政供养单位在应缴金额核定完成后,首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网络平台查看应缴信息。查询出应缴信息后,其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最后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或传递的应缴信息有异议的,需先在社保经办机构重新调整应缴信息,并按照调整后的应缴信息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2.申报缴费财政供养单位通过“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网络平台进行申报缴费。客户端可以办理日常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及历史性补缴、退休补收、政策性补缴等特殊缴费业务。(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本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在纳税服务栏目下载安装“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2)核对财政供养单位参保登记信息(缴费经办人员首次登录),确认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应缴信息无误后提交申报。(3)选择“三方协议扣款”(提前同辖区缴费主管税务部门、代划缴费开户银行签订“山西省税务系统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直接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将社会保险费缴入国库,完成缴费。3.开具缴费凭证财政供养单位主管税务部门开具加盖征税专用章的《税收完税证明》票证,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证明。

四、税务征管改革对财政供养单位缴费的影响

税务征管改革对财政供养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将产生一系列重要影响:(1)税务征管改革,以服务缴费人为中心,切实维护了财政供养单位缴费人的合法缴费权益,降低了社保缴费成本,提高了社保缴费效率,优化了社保缴费环境,促使财政供养单位缴费人有了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2)税务征管改革,坚持优化、高效、统一。调整了部门职能、整合了征缴队伍;优化了资源配置、强化了政策执行;合并了系统功能、规范了缴费服务。积极促进了财政供养单位缴费体系的标准化建设。(3)税务征管改革,财政经费供养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转由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征收,结束了社会保险费在不同地区分别在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缴费的局面,统一了缴费体系,结束了分缴局面。(4)税务征管改革,使财政供养单位各项保险费征收的职责更加明确、征收的流程更加规范。保证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及时足额入库,保障了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并杜绝了少缴、迟缴社保问题的延续。(5)税务征管改革,对税务、财政、人社、医保、银行等部门的业务系统进行了整合,通过数据中心和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了各相关部门之间数据信息的联网共享。特别是提高了社保机构申报工作软件与税务部门缴费管理软件的兼容性,加强了社保数据信息和税务数据信息的比对,强化了财政供养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征管。(6)税务征管改革,税务部门线上办税缴费渠道更加稳定、通畅,能为财政供养单位提供优质便捷的“非接触式”缴费服务。财政供养单位缴费人遵循“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接触”原则,优先选择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邮寄申报等“非接触式”网上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等相关业务,减少了赴实体纳税服务大厅现场办税次数,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病毒交叉感染的风险。

结语

税务征管体制改革是以习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全国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改革税务征管体制,划转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对财政供养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产生了一系列重要影响。通过税务征管改革,使财政供养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的缴费成本降低,缴费效率提高,切实维护了缴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税务征管改革,使财政供养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权责更加统一、流程更加规范,杜绝了迟缴少缴社保的问题;通过税务征管改革,使财政供养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的缴费环境更加优化,缴费方式更加便利,实现了信息联网、数据共享及“非接触式”缴费。税务征管改革在“缴费事、线上办,非必须、不接触”方面还可做进一步的学习研究,这将对财政供养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新华网,2018年3月21日.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新华网,2018年7月20日.

[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2019年4月24日.

[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划缴税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第2篇:税费征管体系范文

〔关键词〕营商环境;税收工作;新时代

党中央高度重视税收事业发展,对税收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这些重要论述和指示高屋建瓴、视野宏大、思想深刻、内容丰富,为新时代税收治理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一、充分认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

关于营商环境建设方面做了诸多论述。2018年9月,在主持召开的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将“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作为六个方面要求的第一条,体现出对营商环境的重视与关心,说明这项工作在经济振兴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也充分彰显了优化营商环境对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是解放生产力的重要因素税收营商环境是衡量一个国家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各国企业进行投资的重要参考因素。在2014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必须深化改革开放,加快形成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为市场充分竞争创造良好条件。”这一科学论断深刻透视出市场环境既是竞争力,也是生产力。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营商环境一直被认为是地方发展最重要的软实力之一。一个地方营商环境的好坏,关系到市场主体活力能否充分释放,最终也会成为影响一个地方经济发展活力和发展质量的重要因素。

(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是提升企业内生动力的重要引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聚焦实体经济,着眼制造业,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提高实体经济竞争力。2018年2月,在党的三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关于中央政治局工作的报告中指出,以简政减税减费为重点优化营商环境。又在2019年新年贺词中强调指出:“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让企业轻装上阵。”为了落实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把“减税降费”作为2019年税收工作主题和“一号工程”。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对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企业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力与发展后劲,提高实体经济竞争力。辽宁省税务局不折不扣、尽心尽力地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深化增值税改革、落实小微企业税收普惠性政策、研发费加计扣除扩围改革、个税改革、降低社保费率改革叠加使用,可以说是“叠加红利、好上加好”。

(三)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是彰显税收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世界银行衡量190个经济体税收营商环境水平的指标,主要由纳税次数、纳税时间(小时/年)和税费水平(税费额/税前利润)等三个指标的前沿距离得分构成,得分越高,表明税收营商环境越好。而纳税方面实现的多项改革,为中国营商环境的优化打下了坚实基础,这些措施让企业实实在在体会到了纳税“获得感”。世界银行的这一评价,充分说明了当前世界经济背景下强化税收领域的管理与服务的重要性,彰显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职能作用。2015年10月13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把优化服务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确保把该管的事项管住管好。”为此,认真学习贯彻关于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对于进一步提升税收管理与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意义重大。

(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是展现新税务新形象的重要途径2015年10月,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减轻群众办税负担,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这几句饱含深情的话语,处处带着“群众”,这正是“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在税收工作中的重要体现。税收作为宏观经济政策和微观经济运行的重要结合点,其作用之大、重要性之强、优势之特殊,前所未有,同时让我们深感税收联系着“你我他”,更关系民生发展。这已经超越了经济层面,而上升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层面,同时必然要求税务部门要以良好的社会形象让群众满意、让百姓放心,而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恰恰是展现社会良好形象的直观表现。因此,税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责任重大、使命光荣,理应主动担当、更有作为。

二、我国税收营商环境现状分析

税收营商环境的概念和理论自提出和创建以来,得到了国内外经济界和理论界的广泛认可和共鸣,也得到了政府部门的积极响应、推动和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国内大多城市纷纷出台了一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措施,积极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从发展的形势看,势头强劲,效果明显。但也应看到,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与广大纳税人和基层税务干部的期盼相比,当前税收营商环境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和改进。

(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主要成效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税务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世界银行《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为改革而培训》中显示:中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升至第31位,连续两年入列全球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1.整体理念初步形成,税收“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在全国“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总理连续三年提到中国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的排名变化,提出“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全国税务系统坚持问题导向开展税情调研,集中查找和解决一批影响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根据调研情况,制定出台了《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从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切实创新监管方式、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等五个方面提出30条措施,统筹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2.税收法定落实提速,减税降负增强企业活力法治作为现代税收治理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前提条件和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2020年前完成相关税收立法工作。现阶段,在法治思维的引领下,税务部门越来越注重税收立法与税制改革的有机统一,落实税收法定大幅提速,税法体系逐步完备规范,有力有效,利于遵从。同时,国家也积极采取一系列减税降负举措,目的是为了通过发挥减税杠杆作用,有效降低企业负担,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3.制度架构逐步建立,办税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科学谋划战略布局,深入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包括纳税服务标准、税收征管标准,税务稽查标准等配套改革措施在内的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整体制度框架。制定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借助信息化手段,不断简化办税流程,推进办税服务厅“一厅通办”,“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全程网上办”清单,形成了层层覆盖、相互衔接、集成联动的便利化办税制度管理体系。

(二)当前税收营商环境的影响因素及存在的问题营商环境作为衡量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挖掘经济发展潜力的重要导向,影响着企业投资运营的发展方向。税收作为影响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对企业生产活动的各个过程都会产生一定影响,税收营商环境也成为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中国总体营商环境在19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31位,其中纳税指标排名居105位,这表明我国税收营商环境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1.税收法治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税收立法进度较慢。已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缺乏确定性、稳定性、透明性、公开性,有的还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参与税收立法和政策制定不足,不能从根本上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和限制征税权力。二是税收执法不够规范。税收执法层级过多,内部职责划分和界定不精细、不科学、不规范,一些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税收法律制度上并没有系统地建立和完善起来,税收执法行为缺乏程序规范和程序控制。三是税收优惠缺乏系统性。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层次较多、划分复杂、条文零散,加之立法层次不高,使得税收优惠项目杂乱,甚至出现优惠政策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2.税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一是总体税费负担仍然较高。从2019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来看,2017年全球平均总税率为39.33%,而我国的总税率为64.9%,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和营商环境先进经济体。二是税制结构不尽合理。间接税比重过高而直接税比重偏低,导致税负归宿不确定,企业税负感高。个人所得税没有充分发挥出调节收入分配不公的作用;资源税、消费税等税种未能充分发挥保护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保护稀缺性资源的作用;非税收入比重较高等。3.税收征管有待进一步规范。一是税收征管方式不够先进。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税务机关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开展税收征管的技术、资源、人才都比较缺乏。二是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不够顺畅。国地税合并后短时间内体制机制障碍和信息壁垒仍一定程度地存在,内设机构职能职责存在重叠交叉的现象。纳税人信用评定制度不够细化,对办税人员行为的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尚未建立,政府部门间对失信纳税人联合惩戒的范围过窄、手段欠缺,未能充分实现对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的推动作用。4.纳税服务有待进一步优化。一是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不够高。如涉税咨询辅导不能满足纳税人需求,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接通率和解答准确率与纳税人的期望值存在一定差距。二是实体办税服务厅还不够优化。据2019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统计,中国企业纳税时间为142小时,比全球最佳水平的49小时(新加坡)高出93个小时。主要原因是窗内窗外、局内局外协作不畅,社会化合作程度低,除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外,在街道、社区设立的办税网点太少,行业协会、涉税中介、志愿团体等第三方社会机构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三是电子税务局还不够完善。2019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我国税后流程指数为50,位于世界中等偏下水平。主要原因是线上线下融合不畅,各地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有些税种的申报表和申报方式存在一定复杂性,给纳税人和缴费人带来了不便。

三、构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对策

2020新年伊始,一场由病毒感染引发的肺炎疫情迅速蔓延,全国上下同心,众志成城,各界人士都在为抗击肺炎贡献自己的力量。税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税务部门紧扣税务总局提出的“四力”要求,在完善法制化制度体系,重塑集约化征管流程,创新高效化治理手段等方面发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税务”,使更多事项在网上办理,力争做到“最多跑一次”,自觉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支持和促进经济发展作为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落脚点。

(一)提升服务意识,强化社会监督1.提升税法遵从意识。营商环境是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提高税法遵从度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宣传营商环境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提倡税法遵从,号召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在税务系统内部开展教育培训,保证税务人严格执法、依法征税。2.加强社会化监督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离不开社会各界对税收事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充分发挥社会大众的监督作用,畅通监督渠道,通过互联网等有关渠道加大对征纳双方纳税和执法行为的监督,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要加强第三方中介、税收社会化监督,既约束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又打击纳税人偷税漏税的行为,从而维护税收公平。

(二)落实税收法定,推进依法治税1.推进税收制度规范化建设。改变碎片化的制度,按税种和事项制定制度的做法,建议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分步有序开展税收征管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建立归口审核制度,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基本制度。完善税务行政赔偿、行政救济等机制,提倡纳税人主动参与税收法律和税收制度的制定实施,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确保立法的公平性、公开性、客观性,使纳税人在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情况下,能够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好自身权益。2.规范税收执法。严格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严禁侵权行为,规范执法程序。在行政的内在秩序中,企业和群众直接面对的是执行秩序,其“获得感”也往往与执行秩序中期望与结果的距离有直接关系。公正文明执法是最好的纳税服务。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范税收自由裁量权,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将税收执法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推进公正文明执法。

(三)创新高效化治理手段,实施税收风险管理模式推动数据优化集成,统筹税务端、第三方、互联网、企业端“四位一体”的数据管理规划,建设功能集成的数据资源库,构建复工复产数据指标模型,为提高数据分析科学性、实现数据指标效益化夯实基础。推动数据应用整合,依托税务总局和省局数据资源,合理调配税收征管资源,科学判断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构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应对的一体化、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模式。通过数据分析,帮助复工复产企业梳理产业链及上下游亟需解决的困难和需求,提出合理务实的工作建议,为各级党委、政府经济决策提供参考。推动数据动态监控,探索构建以信用评价、风险应对为核心的税收治理方式,实现对纳税人、缴费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动态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类服务和差异化管理。

(四)再造办税流程,提升服务质效拓宽多元化税费服务渠道,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多种方式,构建多元化缴税(费)通道,提供方便快捷的“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构建社会化税费服务体系,建立社会化辅助服务模式,利用税务中介、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完善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税收服务区功能配置和运转流程,畅通部门间涉税服务渠道,提供更多公共服务便利。探索全域化税费保障体系,补齐税务部门法律服务和法律救助短板,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合理的生产发展需要和办税缴费服务需求。

(五)深化税制改革,落实减税政策抓好组织收入与减税降费统筹,坚定不移地把“减”和“降”摆在首位,确保减税降费政策高质量落实、税费收入高质量入库。加强精准化宣传辅导,开展专项核验,对因政策享受不全面造成税负上升的复工复产企业进行“一对一”测算和政策辅导,帮助企业降低税负。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对支持疫情防控和服务复产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及时配套政策指引、问答口径,调整征管信息系统,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地落实。

第3篇:税费征管体系范文

关键词:水资源税;国外;税改;经验借鉴

1国外征收水资源税费的实践情况

1.1水资源税的立法

俄罗斯作为水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对水资源的管理也高度重视。俄罗斯水资源税基本法是1995年由俄罗斯杜马颁布的《俄罗斯联邦水法典》。该法典在2006年进行了修订,使《俄罗斯联邦水法典》更加完善。在该法典的基础上,俄罗斯在2005年结合《俄罗斯联邦税法》中关于水资源税的规定,决定以征收水资源税取代之前的水资源费。荷兰在欧洲国家中属于人均水资源量较为丰富的国家,非常重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荷兰的水资源立法体系中包含了1970年颁布的《地表水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法案》和1981年颁布的《地下水法案》。1995年1月,荷兰正式对地表水的取用开征水资源税。德国的水资源较为丰富,对水资源的管理实践也较早。德国征收水资源税的基本法案是《水资源管理法》以及《废水纳税法》,两部法案分别于1996年第六次修订、1998年第三次修订。虽然有具体的法案,但由于20世纪中期,联邦德国在全国推广水资源税的提案未获通过,导致至今德国的水资源税仍由各州政府自行制定具体的征收制度,自由度较大。巴西拥有全球12%的淡水,但是水资源与人口分布不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水污染严重的问题,巴西农村的污水处理率不到20%。20世纪90年代巴西政府开始重视水污染治理,于1997年颁布了《水法》,以“资源稀缺”理论作为水资源管理原则。但是巴西缺乏针对水资源税费征收的专门性法律规章,使得在具体操作方面有所欠缺。

1.2水资源税的税率

俄罗斯采用浮动税率的形式,由联邦法律规定最高税率,各联邦主体按照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各自的税率。在具体制定方面考虑到不同季节、不同流域的情况,如对森林采伐业在不同流域的水资源设置了不同的税率,对居民用水采用较低的标准,基本为每千立方米70卢布(1俄罗斯卢布约合0.10元人民币,2018),比大多数欧洲国家都要低。荷兰的水资源税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地表水污染税,二是地下水资源税。地表水污染税的税率按排水量、水质状况、排水区域确定相应的税率。地下水资源税的税率由国家统一制定,地下水起征单位税额为每立方米0.17荷兰盾(1荷兰盾约合3.88元人民币,2018),饮用水起征单位税额为每立方米0.34荷兰盾,税率较低。德国是欧洲国家中唯一对水资源实行税费并行的国家。水污染费和水资源税的征收均由各州自己负责。其中水污染费的征收标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根据污染排放的标准有所浮动。水资源税率虽由各州确定,但总原则是地下水高于地表水,水质好的高于水质差的,公共供水取水低于其他取水。巴西水资源费按照不同的流域确定各自的收费标准,征收形式是从量定额方式,征收的标准取决于取水量、废水污染当量和排水量。

1.3水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俄罗斯的水资源税税收优惠项目基本集中在民生用水、国防用水、社会公益等方面。此外还制定了退减税优惠,如对节水或低排污者实行退税机制,对投资治污环保技术的生产者可以实行减税机制。荷兰对农业用水、环保用水、建筑业工地施工用地下水开采等情况实行免征水资源税优惠政策。对饮料生产使用环保包装的、对取用地下水后有回排的都有适当的税前扣除或减税优惠。德国是由各州自己确定优惠政策。一般的州对公共用水的供应、冷却水及农业灌溉、用水密集的行业(如森林业和灌溉业),通常有90%的税收减免,对有关环保的用水支出,还有专门的税前扣除优惠。在排污费的收取上针对在开采矿物过程中发生的表层水体污染情况,如果污水只是用于清洗开采的产品,可以免税。巴西《水法》规定,征收水资源费的用水类型与取水许可用水类型相同,这就说明对无需授权取水许可证的用户是不必缴纳水资源费的。

1.4水资源税款的用途

俄罗斯根据《俄罗斯联邦水法典》对征收的水资源税款明确规定了使用的用途,除了小部分补贴地方财政,其余均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及水污染的防治中,对水资源排放污染物收取的税款中80%必须投入水体恢复与保护活动中。荷兰水资源税款由省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该委员会通过设立水资源税款专项账户,对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及研究的支出拨付专款。德国的水资源税由各州自行征收,有些州将税款的一部分用于由于土地环境保护的原因而遭受利益损失的群体的补偿,如巴登—符腾堡州,这种做法被许多州借鉴并效仿。巴西是以河流流域管理为主,《水法》中规定每一个流域所收水资源费的92.5%需专款用于本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和治理,剩余的7.5%可用于水资源工程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研究项目以及相关管理机构的费用。

1.5中央与地方的责任划分与比例分配

俄罗斯对取用地下水资源税的税款按照4∶6的比例由联邦和联邦主体分享,对开采地下水矿物原料再生产税的收入,由联邦、联邦主体和企业三方共享,向水资源排放污染物的税款在联邦、联邦主体与地方政府之间按1∶3∶6比例分配。荷兰水资源税的税款归属地方。水资源征税权不在政府手里,而是由各省的水资源委员会掌管,这是一个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成员是当地的权威人士,这体现了荷兰在水资源管理上需要各方利益的平衡。德国的水资源税费均由各州主导征收,税款也纳入各州的财政体系中。巴西的国家水部拥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管理、决策和操作的权力,但水资源费的征收由地方的水资源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并对水资源费的配置进行审核。

2国外征收水资源税费的实践经验

2.1在立法保障下开展水资源税费征收

除了荷兰立法时间较早,其他3国立法时间接近,但欧洲3国的水资源税立法更完善,征收制度更健全。巴西的水资源费具体操作方面缺少相应的法规,使得水资源管理在实际操作上存在不确定因素。在立法的有力保障下,各国都广泛开展了水资源税费的征收。俄罗斯的征税范围涵盖地下水资源开采和销售、企业和居民用水、水污染物排放等多方面。荷兰主要对地表水污染行为和地下水的取用征税,对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间接排放也要征税。德国是发达国家中唯一实行税费并行的国家,分别收取排污费和水污染税,均由各州主导征收,巴登—符腾堡州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都征税,汉堡州只对地下水征税。巴西以流域管理为主,流域内的水资源取用及污染物排放均要征收水资源费。

2.2税率和税收优惠对征税效果影响较大

各国的税率设置基本采用多形式的差别化税率,主要是根据水污染的情况、水体质量、流域等因素制定。水资源税的征收大部分情况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德国一些州的税收改变了纳税人的用水量和取水模式,但是荷兰由于地下水资源税率较低,导致其在地下水资源开采上的约束效果不明显。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各国对水资源税的优惠政策基本集中在对特定行业和个人以及从鼓励减轻污水排放角度上来制定。各国均严格控制税收优惠的范围,这也是公平税负的体现,对征税的效果有一定的保障。

2.3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责任专款专用

各国对水资源税的征收都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较好地协调了水资源各级管理机构的关系。如俄罗斯水污染税征收权分属各联邦主体,纳税人直接向地方税务机构申报纳税。巴西的国家水部对全国的水资源进行统一决策,但具体的实施权下放到各州,水资源费由州水资源秘书处负责征收。各国为水资源税款均设立了专门的用途,专款专用,体现了征收水资源税费的意义,为水污染的防治提供了资金保障,增加了财政收入。

3中国水资源税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3.1税负水平偏低弱化了水资源税的调节作用

试点方案中对水资源税负的设置在调节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同时,还兼顾了用水企业的负担,对于普通居民的正常生活用水、农业生产用水和未超计划取水量的企业在费改税前后的税费负担基本不变。显然这种由“费”平移成“税”的方式对许多用水企业而言税负变化轻微,不利于水资源税的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地热水和矿泉水是特殊的水资源,其商用价值远高于普通地下水,但是试点条款中并没有专门对这两种水源的阐述,无法体现它们的价值和用途。虽然目前已经有14个省份分别对地热水和矿泉水征收了资源税,但将其纳入水资源税管理更合理。

3.2水资源税计量环节的征纳矛盾突出

水资源税采用定量征收,因此纳税人取水量成为征管工作的基础。根据河北省试点情况的反馈,由于水资源取水量设施安装成本较高,增加了纳税成本,纳税人的安装意愿不强。对于未安装取水量计量设施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按照企业单日最大取水能力对其核定取水量,但企业对此方法并不认同,出现了一定的征纳矛盾。对于某些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办理用水许可证的企业,税务部门在征税时采用了加倍征收的方法,也进一步增加了征纳矛盾。

3.3水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较窄

目前对水资源税仅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直接取用人征收,间接取用人是不用交纳水资源税的,如使用供水设施取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这样就加重了城镇供水企业的税收负担,因为水资源费是体现在水价中的,供水企业收取后直接上缴国库。收取水资源税后,供水企业要缴纳水资源税,但又无法转嫁给用户。以河北省为例,目前地表水资源税是每吨0.4元,地下水每吨0.6元,按费改税前供水企业向居民每吨收取水资源费0.33元计算,税改后每吨地表水要增负0.07元、地下水增负0.27元。当前对水污染行为仍然只收取排污费,行政收费的制度缺陷明显,且征收范围限于工业废水排放,对其他水污染行为没有约束。水资源税的征收应涵盖水资源的方方面面,对水污染税收的缺失不利于水资源税法的完善。

3.4水资源税的征管模式较复杂

水资源税的征管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但需要水利、环保部门提供大量的相关信息。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环保部门要定期对企业进行水资源监测,水利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税务部门提供信息资料,税务部门根据提供的信息资料计征税款。这种涉及多部门的配合较其他税种的征收复杂,使得税收征管中容易出现扯皮情况,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4国外实践经验对中国水资源税改革的借鉴

4.1完善水资源税相关立法

俄罗斯、荷兰、德国和巴西4国基本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既有针对环境税的基本法,又有针对水资源税的单行法。中国推行水资源税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2年修订的《水法》。《水法》中只有水资源费的界定,没有费改税的条款。中国要进行全面的水资源税改革必须要在《水法》中加入相关条款。此外,还需根据试点情况细化征纳管理的法律规章,特别是对导致征纳矛盾的项目要格外重视,如对无法安装计量设施的企业可以考虑一定的设备专项补贴或设备采购额的抵减。总之,通过不断完善水资源税的相关立法,明确水资源管理机构的职权与义务,加大征收过程中各机构的合作力度,使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有法可循,同时提高全民的节水和环保意识。

4.2制定合理的税率制度

4国水资源税费基本采用了差别化的税率制度。从国际经验看,国土面积大,流域广的国家采用浮动税率最可行,可以借鉴俄罗斯的税率制度。但是税率的设定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荷兰就是由于过低的水污染税率标准,对水资源的保护效果未能很好体现。据此,中国在制定税率时要综合考虑地域、经济发展区域等因素,设立基准税率和浮动税率,如对居民用水者和工业用水者分别适用从低到高的税率。在计征方式上,可将单一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方式并存。对水污染税实行从量计征、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这样也更能体现水资源的经济价值。

4.3采用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形式

中国水资源税目前属于地方专享税,但是由于中国国土面积大,水资源流域长,流域内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水资源税应区别于其他资源税,由国家与地方分级管理,征收的税款按比例分配。中国《水法》中规定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体系基础,而加强流域管理必须由中央发挥作用,也就意味着水资源税不能成为地方的专享税。从国际经验看,可以参照俄罗斯联邦与各联邦主体对水资源的管理模式,在使用地下水资源税的税款分配上按照4∶6的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享。

4.4确保税款专款专用

俄罗斯、荷兰、德国和巴西4国虽然水资源税款用途不一,但均做到了专款专用,其中俄罗斯、荷兰、巴西将水资源税费款均用于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中国水资源税改革的本意是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调节与合理利用。因此,对收取的水资源税款要与其他国家一样设立专门账户,将水资源税款纳入中央与地方的预算,在专款专用的过程中,邀请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邬拉,朱厚岩,彭忠平.欧盟国家水资源征税的经验与借鉴[J].世界农业,2016(3):58-61.

[2]王敏,李薇.欧盟水资源税(费)政策对中国的启示[J].财政研究,2012(3):57-60.

第4篇:税费征管体系范文

一、“开源”的主要方向及举措

(一)持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1.助力打造区域差异化发展格局,积极培植财源。围绕我市打造发挥区域优势的科学化产业布局,研究差别化的财税扶持政策,促进资源要素在区域间合理、优质、高效配置,避免同质化竞争。2.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激发创新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出台涉企服务清单管理制度,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继续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集中力量解决“卡脖子”技术问题;做大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基金投资参股的方式,带动金融及社会资本投入,激发技术创新与生产力有效转换。3.支持国有资本国有企业做大做强,促进转型发展。将“资源+产业+资本”的发展模式作为城市运营企业的发展定位,借助资本市场,推动市级投融资平台转型发展;将“资本+产业”的发展模式作为金融投资类企业的发展定位,促进投资集团、产投集团创新发展,带动社会资本投向常州新一轮十大产业链建设和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助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二)创新机制方法,努力提升税费征管水平1.加强税保平台建设,推进大数据协同治税。充分利用税务机构改革的契机,调整管理职能,加强重点企业户管级次管理,建立定期维护机制,做好涉税数据归集、报送、利用,强化税源管理,保障税收征管。2.强化税费监管,防止税源流失。强化建筑业税收征管,对承建新开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预缴增值税;强化市轨道交通项目税收征管,全面做好其涉及税收的清理甄别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就地入库,年终结算为市级财力;规范金融保险业税费征管,建立以税收贡献为核心的考核激励制度,加强收入统筹协调;探索垃圾处理费“随水征收”模式,提高收缴率;提高违法成本,加大罚没征缴力度;继续做好社保基金扩面工作,完善征缴,推进市区统筹,缓解社保基金赤字压力。

(三)建立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培育新的财政收入增长点1.市政公共资源提前规划布局。市政公共资源具有很强的外溢性,根据市政公共资源规划,充分评估其未来效益,提前进行土地储备、资产收购等战略性投资布局,加快经营性土地出让步伐,获取公共资源建成后带来的溢价回报。2.理顺征管机制,增加政府投资停车泊位收入。按照道路养护及权属关系进一步界定范围,合理划分市区收入归属;通过开发智慧停车管理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征管手段;按照“属地管理、收入共享”的原则优化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平战结合收入分配机制,适当提高人防设施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盘活现有存量资产。3.规范运营,提高公园配套设施及场地有偿使用收入。通过资源重组整合、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进一步规范运营,提高场地设施使用效益;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合理安排公园日常养护支出。4.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施,增加广告经营收入。充分挖掘包括路灯广告在内的城市户外广告资源,不论产权归属,对其广告权、冠名权进行统一收储、经营、拍卖管理,所得按一定比例统筹,作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益。

(四)盘活国有资本资金,增强财政统筹调剂能力1.提高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统筹力度,完善收益上缴机制。研究提高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比例,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力度;试行按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下属盈利企业净利润计算应上缴额,足额征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拓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按照《市属国资国企改革和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加快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清理脱钩工作,并建立企业收益上缴制度;完善国有股份股权收益上缴机制,及时足额收缴股息分红。2.整合政府各类投资基金,提高投资收益率。继续归并整合现有各类投资基金,选择优质的市场化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合作,进一步盘活沉淀资金,提高收益;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并设定收益目标;完善政府投资基金收益让渡机制、退出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3.盘活财政结余结转等存量资金。继续压缩由市级财政安排的辖市区转移支付及部门预算项目结转资金回收期限,除未实施完毕的基础设施项目及政府采购事项外,当年结余全部收回统筹安排;盘活全额以上财政拨款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净结余,对结转满两年以上的与执收单位脱钩,由财政作为财力统筹安排;进一步加强对转制单位基本户清理工作,及时足额收缴转制前单位账户结余资金;定期对财政专户暂存款开展清理,对借出资金分情况分类别进行处置,该收回的应当尽快收回,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处理。4.提高各类财政资金存放收益。设立常州市国有企业融通基金,支持“易企银”成员单位的发展,收益全额上缴财政;探索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优化考核性存款结构和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保值增值能力;明确界定期房预售托管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等有关资金理财收益及利息归属。

(五)完善分配体系,科学划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1.有效衔接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划分机制与财政体制。打破现有非税收入按比例统筹的方法,逐步统一对各类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政策;严格执行人防经费开支范围,统筹安排现有人防经费结余资金;加大公益金统筹力度,将基金结余超规定部分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支持体育及社会福利事业。2.开展各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重点在教育、社保、城市维护等领域明确市与区的职责,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办法,更多采取以人均财力等为指标的因素分配法,改变财力从薄弱地区流入相对宽裕地区的“倒流”态势。3.争取上级扶持,健全激励考核机制。引导并督促各部门主动与上级部门对接,争取更多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提高对地方财力的贡献度。

二、“节流”的主要方向及举措

(一)健全预算支出标准体系,科学从紧做好预算编审工作1.调整优化公用经费支出定额标准。结构性调整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将原来安排在项目经费预算中的工作性经费统一调整到公用经费内列支,开前门堵后门,规范支出行为;探索建立“大公用经费”定额包干制度,重新测算调整分类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各预算单位在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内自主细化安排支出内容。2.研究建立项目经费支出标准体系。按照与业务主管部门职能挂钩、与人员挂钩、与资产挂钩的原则,加以分类拟定后再统筹整合并逐步完善标准体系建设。3.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坚决贯彻零基预算理念,打破原有“基数+自然增长”的部门预算惯性和“先切块、后分配”的资金安排方式,根据财力情况分轻重缓急安排预算,预算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支出内容;加强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开展中长期预算滚动编制,保障我市重大发展战略以及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二)关注重点领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1.整合信息化资源,规范经费使用。充分利用“电子政务一张网”资源,清理已建设的外联线路,取消非必要专线,统一市、区(县)、乡(镇)接入标准;严格新建信息系统的立项审批;提高信息化资产和维护资金匹配度,减少信息系统维护资金多头支出。2.加强基建项目管理,提升政府投资效益。重点对办公用房维修、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研究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政府投资项目基建定额标准体系;开展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绩效预评估,压缩非必须、低绩效项目;严格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估(概)算评审,加大结(决)算复审力度,挤干项目建设水分。3.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提高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常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七个统一”配套制度》的规定,盘活用好现有房屋资源,优化办公用房配置;探索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产配置专家评审制度,合理高效配置专项资产。4.优化民生保障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整合功能相近的民生政策,避免财政重复交叉投入,保障水平既不能滞后也不能超前;加强民生支出监管,严格民生政策享受条件,做到既应保尽保又剔除不合规人群待遇支出;重视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5.加强政府性债务管控,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实行市级融资联席会议制度,持续加强融资成本管控;支持平台公司转型发展,推动提升企业信用评级,合理调整融资品种结构,统筹置换高利率债务,化解还本付息压力。6.强化政府采购管理,切实节约采购资金。进一步研究扩大统一集中采购的范围,打造规模效应;落实采购人市场调查主体责任,降低政府采购成本;加强政府采购合同项目信息管理,控制超范围、超标准、超规模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综合节约率。

第5篇:税费征管体系范文

税收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依据评判

(一)促进就业、稳定经济及激励创新的承载主体

过去十五年来,无论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还是新兴的发展中国家,都对小微企业的发展给予了极大关注和支持。运用各种优惠的经济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已成为近年来的世界潮流。从国际看,市场化改革及政府管制的放松极大地刺激了转轨国家小微企业部门的发展。在俄罗斯,小微企业数量仅仅在1991~1994年间增长了将近3倍(Engelschalk,2004)。中国也不例外,截止2009年底,中小企业(含小微企业)对我国GDP的贡献超过50%,提供超过70%的就业岗位,为城镇新增就业更是提供了80%以上的岗位。从激励创新的角度看,完成了66%的发明专利,82%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陆金方,2012)。在新时期,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已成为促进就业、稳定经济及激励创新的承载主体,运用税收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构成了我国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重要内容。

(二)减少贫困和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方式

国内外实践表明:小微企业的发展对于低收入群体的脱贫及缩小收入差距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发展中国家,小微企业数量增加为低收入人群的脱贫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尤其是妇女从业者。Berry(2007)指出,实证研究已经证明,小微企业部门的发展与较低的收入不平等程度显著相关。世界银行的相关研究认为,小微企业的发展为发展中国家乡村地区的就业增长提供了唯一的现实途径。与上述研究结论相似,OECD的研究成果表明:通过大力发展小微企业,积极调动民众创业精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创造就业机会及减轻低收入者的贫困程度(OECD,2005)。从我国当前实际出发,无论是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还是个体收入差距,除了运用财政税收工具在二次分配环节进行直接调节外,还应充分重视落后地区及低收入群体的“自我造血式”发展,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为其创业精神的充分发挥创造有利的社会氛围。

(三)税收公平的强化

由于小微企业一般处于产业链末端,相对于大企业,其从事的活动或生产的产品更接近于终端消费者,从产业链角度考察税收负担归宿,小微企业往往成为最终税收负担的承接者,其所承担的相对税负要高于大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思考:(1)小企业购进材料或服务一般不能从销售方(大企业)取得抵扣发票,货劳税方面的重复征税在小微企业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2)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征管当局为降低征管成本,小企业应纳税款一般都由向小企业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大企业代扣代缴,如在一些非洲法语国家和南非,大企业被要求在小企业向其购买产品或服务时代扣代缴商品税和所得税(Slemrod,2007);(3)大企业可以利用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轻易将其缴纳的税款转嫁给小企业,使得纳税人和负税人的身份发生分离。因此,即使名义上大企业缴纳的税款比小企业多,但其真正的税收贡献并没有统计数字表现得那么大。基于上述考虑,对小企业进行税收支持,可以一定程度上纠正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税负从大企业向小企业的流转偏差,强化税收公平。

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评析

(一)现行小微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描述

现行税收体系的所有税种基本都适用于小微企业,其中最主要的税种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此外小微企业还要缴纳各种类型的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同时相关税法又对小微企业有一定的特殊税收措施,具体如表4所示。

(二)现行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所得税。对小微企业适用较之基本税率较低的税率是包括美国、英国、日本、比利时等发达国家的常见做法。如英国公司所得税标准税率为30%,对纳税调整后利润低于30万英镑的税率为20%,低于1万英镑的税率为10%。①我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20%,仅略低于企业所得税25%的基本税率,而俄罗斯、爱尔兰、波兰、埃及、台湾地区等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都低于或等于20%,我国对小微企业的优惠税率明显偏高。而优惠力度相对较大的,应税所得额减半并按20%计征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的小微企业,适用范围窄,且此规定只在2012年到2015年间有效,具有明显的临时性。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5%~35%的5级累进税,且没有像企业所得税那样的高技术、研发、就业等方面的费用扣除优惠,造成与法人企业相比,非法人小微企业处于优惠缺乏、实际税率高的不利局面。

2.货物和劳务税。2011年11月我国调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但应该注意的是,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日或次销售额300~500的起征点标准,是远低于现行小微型企业划定标准中的微型企业标准的。这使得众多微型企业难以从该政策受益,主要受益的是个体工商户。考虑到当前的经济发展和价格水平,以及现行税收征管状况,提高起征点对小微企业税收减负的象征意义多于实际意义,真正价值更多止于税务局和纳税人税收征纳成本的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虽然使适用的小微企业名义上可以按3%的低税率纳税,但由于不可实现进项税抵扣,以销售额全额、而非增加值计税,其实际税负并不必然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购销活动的制约,以及促进小规模企业强化会计核算、不减少税收收入的立法动因和原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规定还可能增加适用该规定的小微企业的税收和经营成本,而不利于小微企业发展。

3.小微企业宏观税费负担重。所得税和商品税是小微企业税负的主体部分,除此之外小微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一样要负担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而这些众多税费规定中,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和对小微企业的照顾支持性规定非常少。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与阿里巴巴集团基于对中西部1407个小微企业调查的《中西部小微企业经营与融资状况调研报告》显示,②虽然近期政府采取了针对小微企业的减税措施,但仅30.27%的小微企业感受到税负负担减少,大批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并未减轻,60.81%的小微企业认为目前企业的税费负担已经影响企业经营,其中14.88%的小微企业认为税费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甚至危及企业生存。在微薄的利润空间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下,高昂的税费负担使得逃避税费成为小微企业的普遍做法,调查显示90%的小微企业有逃避税费的操作。有33.57%的小微企业认为,当前的税费负担已经占到企业实际经营成本的10%以上,且这一税费负担水平是在小微企业通过各种手段躲避税费之后达成的。

4.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方式单一、优惠不充分。在现有税收制度中,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所得税主要采用的是税率优惠,货物劳务税采用的是起征点方式,税收优惠方式单一。由于优惠手段自身的制约,加上优惠方式使用力度的限制,现行税收政策工具的使用并未充分体现对小微企业的照顾和鼓励导向。众多的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就业、科技创新、消除贫困、市场竞争、稳定社会等方面具有的重大作用;另一方面,在我国非完善的市场经济下,大中型企业在市场中具有特有的经济、社会和政治优势,大量分散的小微企业规模小、力量弱,同时又面临大中型企业的直接竞争。为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必须综合改变现行税收优惠工具单一、优惠不力的局面,综合运用多种有力的优惠手段,来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5.小微企业税收征管效率低。根据现行税制,基本所有的税种都适用于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虽然规定有起征点,低于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免税,但是由于起征点仍旧偏低,使众多销售收入少、利润微薄的小微企业成为纳税人。这不仅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和税收遵从成本,制约了其发展,而且税务机关要实现对众多小微企业所得税、商品税等相关税收的有效征管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但征得的税收收入却非常有限,税收征管的成本高、收益低。在税务机关人力物力有限约束下,即使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等降低征管成本的征收方式,小微企业税收征管低效率仍无法根本改变。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设计

(一)拓展优惠政策范围,扩大优惠效果影响力

从所得税角度考察,我国现行的优惠政策仅惠及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不符合“微利”特征的小微企业无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导致该优惠政策的影响力较弱,达不到调动绝大部分小微企业经营积极性的目的。建议扩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惠及面,将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列入优惠政策支持范围,一方面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小微企业的概念界定相一致,避免政出多门造成的混乱;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扩大优惠政策受惠范围,调动广大小微企业的经营积极性,在社会上形成小微企业竞争发展的良好氛围,为优秀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提供宽松的制度环境,也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的长期协调发展。

(二)加大优惠力度,加快“费改税”步伐,切实减轻实际税负

由上文可知,从国际比较看,我国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还是比较小的。较小的优惠力度可能导致相关的优惠规定只流于形式而疏于实践,产生不了相应的激励效果。建议一方面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考虑进一步降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适用税率,将目前的20%的优惠税率降为15%或10%,以突显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另一方面,加快小微企业“费改税”步伐,对政府各部门征收的各项费用按照其征收的法律依据、体现的利益取向及使用渠道,该取消的取消,适于以税收形式的应尽快启动费改税的法律程序,最大限度地规范向小微企业的收费体制,减少政府对小微企业的行政干预,避免“税负减轻而其他隐性负担加重”的情形出现,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实际税负。

(三)优化优惠方式,增强优惠效果

我国目前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形式从根本上讲是一种直接优惠,即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决定税率大小而给予优惠,更大程度上是一种“事后奖励”而非“事前激励”。从国际经验看,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的关键在于其创业期的积累及经营,但创业期的现金流及盈利状况往往不尽如人意,间接式的“事前激励”反而更容易发挥政策激励效果,尤其对于高新技术小微企业更是如此。可以考虑运用间接优惠方式促进高新技术行业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建议一方面加大高科技行业小微企业的研发加计扣除力度,取消侧重于单一研发主体自主创新的激励设计,对小微企业参与的多主体合作研发活动予以充分支持;另一方面,高新技术行业小微企业进口或购买研发所需的高端设备和仪器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减免相关的货劳税,降低其初创期税收负担,减轻小微企业初创期的资金及经营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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