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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精选(九篇)

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

第1篇: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强化地方税费征收管理,全面建立健全地方税费征收保障机制,保障地方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税费征收保障,指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地税部门是指市地方税务局及其稽查局。

第四条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须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托等方式,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第五条凡涉及地方税费征收、委托、信息传递和护税协税的市直各有关部门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麻城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指挥、组织全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二审定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税费征收保障的长效机制;

三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四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由市政府办公室联系财税工作的副主任兼任主任,市地税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制定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各项制度;

三协调解决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日常涉税信息交换中存在问题;

四每个季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五研究我市税收管理过程中存在行业税收管理难点和盲点,分析各行业税收特点,拟定具体的行业税收管理措施,并向市政府提出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税收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相关单位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供审批下达的廉租房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投资计划及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等信息。提供批准企业债券发行、兑付情况及企业破产等有关信息。

二市教育局。提供新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提供各学校公办、教师自办各类培训班信息;提供派遣教师外出讲课、兼职的信息;提供各类学校校办企业房屋及建筑物、场地出租情况和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相关资料信息;提供涉及教育系统的各类体育比赛活动信息。

三市科技局。提供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开发项目的认定信息。

四市公安局。提供新增外籍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有关车辆的明细资料信息。督促车辆管理部门提供各种车、船登记注册信息及其他明细资料信息;配合地税部门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协助地税部门开展税收执法工作,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拒不提供担保的配合地税部门阻止其出境。

五市民政局。提供各类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信息;提供福利中奖信息,保证中奖人依法纳税。

六市司法局。协助地税部门开展税费征收法制宣传普及工作;提供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执业许可及年度考核信息。

七市财政局。

1提供统一发放工资、财政直接支付工资经费的有关信息,配合地税部门按制度做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

2提供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租赁收入、临时经营收入信息和政府采购信息;

3提供政府资金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信息,配合地税部门做好重点项目工程税收管理工作;

4提供政府资金对个人各类物质奖励的信息;

5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报市政府批准后,从市财政拨款中代扣代缴;

6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信息网络建设、维护及总结表彰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并纳入各部门年度预算。

八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提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交易信息。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各类劳动服务企业的登记和核查情况;按时提供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年检信息;提供社会保险费的核定情况,按时向地税部门传递社会保险费五险一表

十市国土资源局。

1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传递《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发放情况以及土地使用权属交易登记、变更登记信息,并接受税务部门对上述信息的核对。内容包括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

2提供城市建设用地和征收农村耕地开发建设信息;

3提供城区、建制镇、工矿区GPS土地使用面积测量数据及增减变化情况,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

4提供国有矿产开采的许可信息;

5土地使用权证发放严格做到先税后证保证申请土地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先缴清应缴的契税等税款再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件。属应征税的对象凡未提供已征税或免税证明的概不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

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建筑工程项目审批等信息。

十二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所属运管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上月管辖区内各类营运车辆客运、货运车主、车型、车号、载重吨位等增减变化情况明细资料信息。

十三市水利局。提供当年度水利建设项目及实施单位的明细资料信息。

十四市文化局。提供发放给演出经纪机构和个人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情况信息,以及演出经纪机构的名称、法人代表、演员个人的信息。

十五市卫生局。提供医疗机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以及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信息。

十六人民银行麻城市支行。协调各金融机构配合地税部门建立电子申报缴税网络,推进网上办税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帐号中登记税务证件号码。

十七市审计局。提供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涉税违法信息。

十八市国税局。按月向市地税部门提供上月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等明细情况;按月向市地税部门提供共管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独管户营业税税源及税收征收情况;每年6月底前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上年度工资薪金总额及员工人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按制度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其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每半年将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共、独管户与地税部门进行信息比对、交换。

十九市工商局。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及年检信息。

二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单位办理、变更、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及年检信息。

二十一市物价局。提供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及年检信息。

二十二市统计局。提供月度、季度、年度全市经济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资料信息。

二十三市旅游局。提供辖区内新办旅游企业及其设施建设信息。

二十四市招商局。提供招商引资企业及其建设项目有关明细信息。

二十五市城乡规划局。提供与税收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及有关规划调整信息,向税务部门及时传递我市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工程项目审批信息。

二十六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备案信息、商品房预售登记册、房地产企业商品房产权登记信息、二手房交易登记信息等明细资料;协助地税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有关政策的制度,做好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房屋不动产销售税收征管工作;做好符合政策制度的个人销售转让二手房有关税收的工作;提供所掌握的房屋、场地租赁、个人住房出租情况;按照先税后证制度,凭契税完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凡未提供完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保证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先缴清应缴的契税等税款后再领取房产证件;定期将房屋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信息向税务部门传递,并接受税务部门对上述信息的核对;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办理情况、可售商品房建筑面积、房产出租登记信息以及有关房屋产权权属确认、转让、交易、变更、抵押登记等信息;定期公布各类房屋租赁的基准价。

二十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年度技术改造投资总体情况、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等相关信息。

二十八市商务局。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地有关企业或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引进外资、服务和贸易项目以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企业进出口等信息;负责整理售付汇信息,并定期向地税部门传递。

二十九市农机局。提供新增的农业运输车辆登记情况。

三十其他有关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地税部门依法征税。

三十一各部门在每月、季、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地税部门传输或送达涉税资料。

三十二各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传输各种涉税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十三各部门须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安排一名工作人员担任涉税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传送工作。

第九条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地税部门依法实施的账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划缴等征管措施须予以支持、配合;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车辆保险部门必须依法代扣代缴车船使用税。

第十条对需立案侦查、强制执行的案件,地税部门应及时向司法部门移送或申请。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制度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制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十二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税费征收保障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税费征收保障信息共享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税费征收保障信息交换平台,促进相关单位及时交换税费征收保障信息。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要及时传递涉税信息。提供信息的具体方式、格式、要求等,由地税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地税部门在涉税案件查处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提供涉税信息的应向单位发出公函,明确用途和内容,有关单位应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因开展业务需要税费征收信息的应向地税部门发出公函,明确用途和所需信息的内容。应依法提供的地税部门及时予以提供;依法不能提供的地税部门须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协助和配合:

一组织涉税的联合执法;

二协助查询涉税信息;

三协助进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四协助办理纳税担保;

五召开税务协作会议;

六建立委托和税务协管网络;

七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为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地税部门可以依法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委托的税收主要包括:

一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交通管理部门。

二房屋租赁过程中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街道办事处。

三水利施工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款时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水利部门。

四国税部门开具增值税、消费税临时发票的可委托国税部门相关地方税费。

五单位和个人从事各种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和商业性比赛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民政、文化、体育等部门。

六城乡个体户定额税收可实行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委托乡镇、街道行政机关。经营用房出租或自用过程中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七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或者房屋装修装饰业务的外地纳税人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建设部门。

八依据有关制度可以实行委托的其他地方税费,地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地税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税款,须按制度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税款协议书。受托方须以地税部门的名义,按照协议书制度的内容依法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范围。

受托方须依照制度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单独设立税款账簿,并在制度的期限内依法解缴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的税款。

第二十条地税部门应按照委托协议的有关约定及时支付委托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每年须安排给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税费征收保障信息交换平台的维护费用,确保信息交换平台的正常运行,并为地税部门推广税控装置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向地税部门举报偷逃税款、拒不提供发票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地税部门查实后,应按贡献大小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根据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考核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市直有关部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实绩。

二职责明确、公开公平原则。根据各有关单位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任务,公开、公平进行考核。

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调动税费征管协作单位的积极性,促进地方税收稳定增长。

第二十四条考核对象、依据和方式

一考核对象。主要考核对象为市直有关部门。

二考核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制度及本暂行制度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式。考核工作由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采取对照检查、实地抽查、量化记分等方式,做到分月考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

1市直有关部门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是否重视,措施是否得力,否明确专人负责。

2相关部门向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涉税信息是否及时、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是否规范。

3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采集的各类涉税信息是否归类整理并及时分解下达落实,资料传递、归档是否规范,落实反馈机制是否健全。

具体考核内容为本《暂行制度》第三章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考核标准

1时间标准。即考核本《暂行制度》第三章工作职责制度的内容是否按时完成,相关单位应向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否按制度的时间内传递。

2数量标准。即考核本《暂行制度》第三章工作职责制度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成,相关单位应向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

3质量标准。即考核本《暂行制度》第三章工作职责制度的内容是否高效优质地完成,相关单位应向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并具有较强的参考和使用价值或可操作性。

4评分标准。实行一月一评,年终总评;每月10分,全年总分120分制。由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根据各相关单位履行本《暂行制度》第三章工作职责制度的内容的时间、数量和质量情况,按照评分标准评出当月应得分数,年终汇总每月得分即得全年总分。

各项具体考核标准授权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由市政府办公室实施,与本《暂行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奖惩措施

一对年度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年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二对在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经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给予1000元的奖励。

三地税部门根据税源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和部门、代扣收税款的由考核领导小组结合地税部门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凡考核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给予该单位10000元的奖励。

四对由于信息传递及时准确,直接起到防止税收流失、增加税收收入作用的按增加收入额给予510%奖励。

五对未按制度提供涉税信息或信息内容失真、时间滞后,未按制度、代扣收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单位,由拨付经费的财政部门扣减其全年10%行政经费。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

一市政府把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内容进行考核,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发生突发性涉税案件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政府将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二对在委托、护税协税、联合审查年检联合管理、涉税信息传递与利用等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不按照本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违规发放证照或作出行政许可造成税源流失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依照纪律处分的有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济惩戒,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科学利用和依法保护矿产资源,强化非税收入管理,着力推动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促进我区经济协调发展,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矿业非税收入整合征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业非税收入整合征收的重要意义。实行矿业非税收入整合征收是区政府加强矿业资源管理、强化非税收入征管的重大举措,有利于科学利用和依法保护矿产资源,有利于规范非税收入征管,有利于优化环境减化办事程序、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推动政务公开、促进行政公平公正。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宣传和引导,切实做好整合征收工作。

二、矿业非税收入整合征收的对象和项目。凡在我区境内从事矿业资源开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为矿业非税收入整合征收对象。矿产资源指煤炭、石膏、石灰石、大理石、方解石、硫金砂等。非税收入整合征收项目为:育林基金和维简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排污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劳动合同鉴证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非税收入。

第3篇: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范文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王云

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在《论法律》中曾经说道:“税收是国家的支柱。”当今中国被国际媒体称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和社会变革的实验室”,实现中国之治,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不可缺。近期,根据上级安排,我学习了党领导下税收改革发展历史,下面,我谈谈学习体会。

(一)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2015年《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要“切实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2018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与2021年《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均明确提出,改革的首要原则便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在税务系统积极探索构建“纵合横通强党建”机制体系的过程中,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税收征管改革顺利推进的“制胜法宝”。在“合作”时代,税务总局党组构建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明确提出把加强党的领导体现在税收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有效推进了国税地税机构“合作”。

在“合并”时代,机构改革一声令下,全国各省市县税务局党组改为联合党委,并在完成机构合并后全部改设为党委,强化了税务系统党的全面领导。在税务总局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上下同欲,改革势如破竹、气势如虹。在“合成”时代,税务总局党委将深入推进税务系统党的建设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纵合横通强党建”机制体系,推动税务系统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环环相扣、步步深入。无论是历次税收征管改革中的制度保障、先锋引领,还是铁面执纪的保驾护航,税务系统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在一次次“压力测试”和“集中检阅”中交出了合格答卷。

(二)始终服务国家治理。立治有体,施治有序。现代化税收征管体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涵。在税收征管改革的保障下,近几年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进一步发挥——

几年来,税收收入从2015年的11.06万亿元(扣减出口退税,下同)增加至2020年的13.68万亿元,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财力保障,而组织收入工作的有效开展与高效运转的征管体制是分不开的。

几年来,从结构性减税到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十三五”时期新增减税降费超7.6万亿元,税收征管则是各项减税降费措施及时落地的保障。同时,税收征管改革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有力支持了创新驱动等国家战略的实施。

几年来,税收征管能力持续增强。从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到构建电子税务局、金税三期上线,税收征管能力不断增强,税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水平持续提升。

几年来,税收大数据的运用日臻完善。运用税收大数据实施精准征管,开展经济分析、服务决策,同样是税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体现。特别是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地税务部门提升挖掘、分析税收大数据能力,全年形成2万多篇有分量、高价值的税收分析报告,有效服务决策,对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始终以人民为中心。税收,一头连着“政”,一头连着“民”。“以人民为中心”是现代化治理的价值底色。强调,老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改革就要抓住什么、推进什么。坚持为民便民,让纳税人缴费人有更多获得感始终是改革的动因、基础与目的所在。

第4篇: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范文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其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数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均应按本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保障金的征缴工作,负责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纳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减免管理等。

地税部门负责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地驻荣企业)、负有纳税义务的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纳税户)的收缴划转、收入统计、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五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安排一名一级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应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用人单位年度实际在职职工人数,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具体可参照地税机关确认的计税工资人数核定。

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是指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人数。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第六条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七条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每年的7—9月份为申报和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时间。

2002年及以前年度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保障金,仍由原征收单位负责清缴。

第八条保障金缴纳的数额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每年3月底前,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发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等有关资料。

(二)每年4月底前,用人单位应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已安排残疾职工的单位,持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工资领取单、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不按时提交有关资料审核的,按单位未安排残疾职工认定。

(三)每年5月底前,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照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定各用人单位上年度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后,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通过邮寄等形式送达用人单位。

第九条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全额预算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将保障金缴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逾期未缴纳的,由市财政局从用人单位经费中代扣。

(二)各纳税户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保障金。

(三)上级驻荣单位及垂直管理(经费上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持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第十条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须凭市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定的本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市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予以缓缴或减免。用人单位凭有关证明到收费机关办理保障金缓缴或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对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纳税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于征收期结束后,书面通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对当年未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从10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送达该单位。

第十二条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由市政府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对其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市政府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地税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四条收缴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印章。地税使用的《*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由市残联到市财政部门领购,连同专门刻制的征收专用章戳一起发放给同级地税部门代收使用。

第十五条地税机关代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实际划入国库的5%计算业务费,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地税机关。此项费用主要用于软件开发,设备购置,征缴管理,宣传培训等支出。

第十六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按年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5篇: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范文

支持企业减税轻费。配合“创建服务型机关、促进企业发展”活动,建立完善财税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大力宣传落实我市促进经济增长的“23条”政策。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减轻企业增值税以及相应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负。对部分困难企业和市场前景好、竞争力强的企业继续减免一定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基金。继续落实外贸出口退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政策,降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在去年我市取消15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按照中央和省要求,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各地要贯彻执行好。

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按照市政府关于今后五年我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行动纲领,落实有关进一步加快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的财税政策。引导和支持服务业产业基地建设,落实服务外包产业扶持政策,配合有关部门争创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支持引进服务机构和大型企业发展,对市外引进的大型服务机构,享受有关财税优惠政策,对市内总部型企业,视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促进制造业企业二、三产业分离发展,落实鼓励工业企业分离设立生产业企业的财税政策。支持县(市)区发展现代服务业,对县(市)的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业)超收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

推进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扶持全市各类创业创新示范企业的发展,培育科技型企业。建设新兴特色优势产业基地,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落实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发挥补助资金的导向作用,推进科技孵化器建设。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企业兼并等,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企业结构调整。

促进外向型经济进一步发展。充分利用国家增加投入、扩大内需的有利时机,通过政策倾斜,推动企业抢占市场份额。从今年起每年各安排1000万元分别用于到国内外重点战略合作城市举办“*周”活动和鼓励我市外贸企业到*以外的腹地城市开展进出口业务活动。市县继续统筹安排3亿元资金,对部分重点商品出口实行补贴。

支持节能降耗和生态环境建设。综合运用贴息、税收政策等政策工具,支持节能减排、环境整治、循环经济等建设。继续扶持节能产品、技术和工艺的创新研发,促进节能产品的生产和应用,推广实施清洁生产和合同能源管理。加大对环境保护支持力度,支持环保系统监测监控能力的建设以及对全市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进行综合治理。

(二)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完成全年收入任务

加强收入分析预测。面对今年严峻的经济形势,各级财税部门要全面开展税源分析、税收预测预警分析、税收管理分析和政策效应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行业和企业的分析,提高税收分析预测水平。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的变化,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的因素,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始终牢牢把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充分考虑各项税收政策调整因素,并考虑与地区各项经济预期指标的平衡,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科学合理地编制收入计划,使税收计划与地方经济发展和税源状况相适应。

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按照总局关于税收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建立税收规范化管理机制和制度。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对重点企业与一般企业按照管户与管事相结合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完善纳税评估体系,创新发票管理方式,深化企业基础信息共享,清理漏征漏管户,夯实税收征管基础。抓大控中规小,加强地方小税和基金(费)的征管,建立健全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种税源数据库。加强与保险公司和社保部门联系,确保委托的车船税和社保费收入应收尽收。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开展税务专项检查和分级分类检查,建立打击和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坚决查处做假帐、两套帐行为,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创新纳税服务。做好财税政策的宣传辅导,积极主动提供纳税咨询,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变化,熟悉办税程序,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自觉性。对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进行针对性、系统性培训,及时反馈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事项,确保新的财税政策法规平稳、顺利实施。丰富纳税服务内容,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开展全市示范服务大厅、示范服务明星活动。拓展网上办税功能,推广网上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业务表单下载等涉税事项。推进制度创新,改革管理方式,优化工作流程,简并报表资料,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办税效率。进一步更新管理理念,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企业,细调研,勤走访,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

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做好“税易07”新功能模块上线工作,重点开发应用有利于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有利于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工作负担的业务流程。依托计算机网络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的互动机制,推进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优化运维管理流程,建立异地数据备份,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深化数据管理利用,为税源管理工作提供基础信息。开展与银行共享企业财务报表信息试点。

(三)优化支出结构,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加大“三农”投入。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综合运用贴息、税收优惠等财税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形成多元化支农投入格局。扩大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较大幅度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大力支持发展现代农业,落实促进生猪、油料、奶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扶持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提升农产品档次,促进农民增收。加大农业科技投入,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支持发展节约型农业、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支持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落实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切实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县乡财政体制和乡镇机构改革,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南三县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区域经济统筹协调发展。

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推进基础教育公平、均衡发展,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从今年1月起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实行绩效工资,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继续完善免费义务教育,对“两免一补助”地区寄宿生生活费进行补助。进一步完善我市普高的生均经费标准,鼓励各地稳步实行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深化服务型教育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教育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能力,每年市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增量部分主要用于服务型教育重点专业建设、地方特色教材建设等。扩大帮困助学的资助体系,进一步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加快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以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需求为目标,支持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卫生服务能力。继续实施使用廉价药物和大型医疗设备购置补助办法,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债务消化机制和城乡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要积极完善新一轮就业政策,加大就业培训力度,整合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运用财税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和服务业吸纳就业。实施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退休人员待遇,从今年1月份起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范围。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研究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全面启动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医疗和住房等相关扶持政策,满足老百姓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

推动文化事业发展。支持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施“文化低保”工程,对困难家庭免收入网费和收视服务费。支持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调整完善*博物馆经费补助政策。提升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质量,研究制定东部文化广场运行经费补助机制。加大农村文化投入,支持乡镇文化场馆建设,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支持全民健身运动,对运动场馆对外开放的学校符合条件的,予以适当补助及奖励,实现学校公共资源社会共享。适度调增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金标准、调整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范围,将“一居一农”对象纳入补助体系。

支持解决涉及民生的难点热点问题。谋富民之策,兴安民之举,倡乐民之道,关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老百姓实实在在得到实惠。积极筹措落实资金,支持一大批事关全市人民的交通道路等重大项目和市政府实事工程建设。支持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落实好住房交易税费政策,鼓励购买自住性、改善性住房,促进居民消费。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和工商两费停征后相关部门必需经费保障政策。

保障公共安全。加大公共安全投入,实施司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方案,完善政法经费管理制度,维护公共安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充实防灾减灾资金和物资储备,安排好食品药品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费和装备建设经费,确保及时有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和处理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深化财税改革,促进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理顺财权与事权关系。研究新一轮市对县(市)区财政体制,调动两级财政积极性,增强地方财政实力。探索“乡财县管”的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转变和充实乡镇财政职能,发挥乡镇财政优势,保障各项民生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逐步构建由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组成的财政预算体系,加快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机制。强化政府债务管理,既要积极向部里争取国债资金,充实重大项目资本金,又要合理控制规模,防范风险。

落实各项税制改革政策。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增值税以及营业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落实好成品油价税费联动改革措施。做好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工作,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落实国家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营业税条例修订和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政策。继续落实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暂行条例。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支持自主创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展服务业、推进文化医疗体制改革等税收政策。对已明确尚未出台的税收政策措施,要进行前瞻性调研测算,做好应对预案。

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完善国库集中收付运行机制,扩大国库集中支付覆盖面,将改革推进到所有市级基层预算单位。继续扩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范围,提高财政直接支付比例。在完善业务需求、优化流程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综合查询监控系统。推广应用公务卡,争取在所有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改进公务卡管理办法,更好地满足财政财务管理的需要。完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逐步在系统中实现电子签名、网上支付。加快财政信息系统功能模块的推广应用,实现财政收支数据的统计汇总功能,提升系统综合分析查询功能,为领导的决策服务。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政府采购监管,开展对社会中介采购机构的考核,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通过政府优先采购、强制采购、收购和订购、加强进口产品审核等办法,加大对政府采购国货、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等产品的支持力度。

(五)加强财政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反对大手大脚花钱和铺张浪费的行为。除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增支项目外,不得新开新的支出口子,集中财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开支定员定额标准,控制行政成本增长幅度。严格控制“人、车、会、招待”等一般性支出,在对公务购车用车、会议经费、公务接待经费、出国(境)经费等支出实行“四个零增长”要求的基础上,对公务购车支出原则上暂停一年,出国(境)经费比上年削减20%。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资源,严禁超面积、超标准建设和装修。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促进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和损失浪费。大力开展机关节能减排工作,树立财税机关良好形象。

推进绩效管理。强化部门责任,将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与部门绩效紧密联系起来,对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要明确具体绩效目标,项目实施要制定绩效考评办法,项目结束要考评财政支出绩效。项目支出要全面推广部门自我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选择部分社会关注度高、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重点领域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并逐渐完善评价办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完善各类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研究制定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健全收费基金审批、公示和监督制度,逐步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等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规范收缴程序,加强票据管理,取消非税收入过渡户。

严格财政监督。继续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对部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重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继续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专项检查。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的财务管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建立纵横联动监督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发挥监管合力,为完善政策和规范管理提供可靠保证。

(六)切实转变作风,全面打造服务型机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市委的总体部署,从今年3月份起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全市各级财税机关要按照各级党委的要求,集中精力抓好学习工作。通过学习领会,把科学发展观的要义、核心、要求、方法落实到财税工作的具体实践,用科学的视野、发展的眼光解决财税工作中碰到的矛盾和困难。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发展面临困难的时刻,更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要深入开展“创建服务型机关、促进企业发展”活动,多换位思考,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大力宣传落实各项财税政策,合理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渡过难关。以创建服务型机关为契机,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标兵单位活动,树立一批具有行业特色、时代特征的先进典型。同时也要整合系统各类检查评比,减轻基层工作负担。要认真落实“行风评议整改年”活动,切实解决20*年度机关民主评议中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多从主观上找原因,找差距,端正服务态度,加强整改力度,提高工作质量。加快内外网站建设,逐步形成“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一体化应用模式。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优化中层领导班子结构,健全干部日常考核和任用考察相结合的干部考核工作机制。完善以竞争上岗为主要形式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加强对后备干部的管理和培养,积极探索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有效办法,拓宽干部成长渠道,逐步解决干部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问题,激发干部队伍整体活力。开展评选“十佳财税干部”活动,树立先进典型。加强老干部服务工作,关心老干部生活。充分发挥党群团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以纪念建国60周年为主题的系统文艺汇演等活动,努力营造团结奋进、富有活力的工作氛围。

切实强化培训教育。围绕财税中心工作,更新培训观念,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财税干部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推广好的培训做法和经验,满足干部的各类学习需求。进一步拓宽干部的知识面和工作视野,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继续实施“235”培训计划,处级领导干部要侧重于把握政治方向、增强领导艺术,提高统领全局的能力和决策水平;处以下干部的培训侧重于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在培训的内容上,要加强对干部新知识、新技能方面的培训,同时也要重视干部政治素养、道德修养、艺术涵养等方面的提高。

第6篇: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范文

一、正确认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统筹兼顾谋发展

当前的形势纷繁复杂,如何把握机遇、应对挑战?如何把握大局、正确定位?透过现象把握本质,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地税的工作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在:税收工作的机制体制创新已落后于理念创新和科技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税收工作的进一步发展;经过连续多年的高基数、高增长后,地方税收增长乏力,依法治税水平还有待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有待增强,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满意度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地税文化建设和党的建设与税收工作的发展不协调。和谐地税的建设还有很长的路,工作千头万绪,不管其中蕴藏多少根“线”,我们都能用科学发展观这根“针”和谐地串联起来,统领全局,应对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和新课题。

其一: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统筹与和谐,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就要做到在观念上发展,在思路上创新,在工作中求精,在业绩中求佳。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其根本着眼点是要用新的发展思路实现更快更好发展。税务部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首先就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摒弃传统的把人作为工具和手段的物本主义倾向,把满足纳税人的需求和实现税务干部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目标和衡量的标准。

其二:一个地方税收收入规模的扩张,归根结底取决于经济的发展。县局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支持经济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要以大局观念和战略眼光,不遗余力地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在具体工作中,要重点处理好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经济发展与税收增长的关系,加强征管与涵养税源的关系,坚决杜绝为了完成短期目标任务而收过头税、不按政策收税,甚至竭泽而渔的做法。既要加强征管,依法治税,又要兼顾长远,扶持发展。只有“经济蛋糕”做大了,才会带来丰沛的税源,才能实现经济税收的和谐发展。

其三:科学发展观统领地税工作全局,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服务观,以人为本,融洽各方,大力推进依法治税,不断强化税收征管,健全税收征管分事项管理模式,健全收入工作机制,提高收入工作质量,努力促进税收与经济的良性互动,为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其四: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蕴涵着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均衡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等发展内涵和发展本质。统筹兼顾要求我们要把税收事业的发展、税务组织的优化、税务人员素质的提高和税务文化的构建结合起来,促进税务部门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二、找准主动脉:充分发挥税收“四项”职能,大力组织税费收入,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己任。

发挥“为国聚财”的职能。自觉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组织税费收入,确保收入积极稳健增长,推动区域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科学分解收入计划,按照税源实际和税源预测,按照县局划分的13个责任管理区,科学地将收入计划层层分解到管理科、管理岗,实时跟踪考核税收计划完成情况,强化收入责任;整合资源配置,实行机关基层一体化,重组工作职能,精简机构达54%。变“多层式”管理为县局一级集约化管理,形成县局直接面对纳税人的“二元结构”,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加强税费同征同管,加大考评力度,确保收入质量和进度。

发挥“促进公平”的职能。严格依法治税,依法打击各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营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和谐;把依法治税贯穿税收工作的始终,努力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发挥“服务经济”的职能。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扶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加强宏观经济的科学预测和地方税收与经济的比对分析,准确把握经济变化和税源增减趋势,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营造税收与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环境。

发挥“维护稳定”的职能。做好社保费征缴工作,为全县企业改制、改革、落实优惠政策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开展行业稽查活动,突出加强煤磷两矿、高收入行业、小水电等重点行业以及个人所得税等重点税种的税务稽查,加大税收专项治理和涉税案件查处力度,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应有贡献。

三、管理是动力:以精细化、科学化管理为方向,完善“管理员、税源”两大制度,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规范税务管理,推进依法治税,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以实施税务管理员制度、加强税源管理、完善税征管理为突破口,进一步夯实征管基础。

切实推进税收管理员制度。全面实施市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在加大管理员业务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管理员工作职责,根据工作规范,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划分税收管理责任范围,按照税收征管流程,制定各事项、各岗位的操作规范,健全考核办法,配备管理员工作包,工作有记录,明确职责,细化到岗,具体到人,切实做到责任到位、制约到位、考核到位、效果到位。

建立健全重点税源监控体系。进一步明确县局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确保做到分级负责、部门协同,逐步构建起“权责对称、管理精细、全程控制”的适应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的职责体系;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税收的监控和管理,继续坚持重点税源监控,按照监控级次,从税收管理员到科长、到局长,每一级都要切实加强跟踪管理和监控分析,适时进行收入督导;强化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税收管理,对高收入者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完备的高收入户籍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户一册,并录入微机,进行跟踪管理;全面加强纳税户籍管理,力争做到税源公开化、册籍化、电子化,确保纳税信息真实、准确、全面。

注重提高税政管理上各税种管理水平。要针对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创新管理理念,抓住管理薄弱环节,拓展税政管理的广度和深度。具体说来,营业税管理要突出“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重点,以契税征管为把手,以房地产营业税为突破口,大力推进建筑业营业税网络化管理,实行项目管理,全面采集施工信息,实现税源监控。

积极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责任到位,通过建立严密的岗责体系,以事定岗、依法定责、岗位制约、权责相当的原则,细化到岗,具体到人;监督到位,推进纪检监察向税收业务、向各管理环节渗透,加强税务行政权和执法权的监督;考核到位,制定科学、规范、严密、实用的责任追究考核办法,区分不同工作岗位、不同工作性质、不同工作流程、不同工作阶段、不同工作要求,明确考核对象、考核计划、考核目标、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定期进行工作质量目标考核,不定期地开展执法检查,加强责任追究,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真正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促进工作质效的提高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把握风向标:认真执行和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真正做到“税负公平”,进一步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政策的支持和导向作用。

运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县循环经济的迅速发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企业,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县局积极参与到企业生产经营之中,引导企业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技术改造,科学发展生产,扩大经营规模,加强可利用资源循环再造能力。运用民营经济税收优惠政策,营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县域经济、民营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截至今年五月底,全县私营企业所得税已完成270万元,是去年同期收入的四倍。

运用扶持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社会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地税部门主动加强与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严格落实再就业三年内每年优惠8000千元限额的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运用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业产业化,促进小城镇建设和乡镇企业发展。将涉农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工作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提高政策公示率、政策覆盖面,对基层反应的少数组织变相摊派税负,加重农民负担等问题,及时进行调查,举一反三,清退到位,切实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调整农村营业税起征点,确定为按月征收为1000元,按次征收为100元,降低他们的创业门槛,鼓励和支持了弱势群体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运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坚持税费同征同管,促进全县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精细化管理为突破口,坚持税费同征同管同考核,狠抓社保费征管基础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建设,有效地提高了社保费征缴率,有力地促进社保费收入持续、稳定、均衡增长。2001年至2005年,我局累计征收社保费1.38亿元,年平均增长率达34%。

五、善用剂:以打造服务品牌为载体,提供规范、统一、便捷的纳税服务。

优质、高效的服务是保证地税工作高效运行的剂。全面落实“三服务”精神,按照“服务于经济发展、服务于纳税人、服务于全社会”的总体要求,搞好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有助于树立良好的地税形象。

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探索个性化、人性化服务,逐步推行和完善提醒服务、提示服务、辅导服务、预约服务、援助服务等服务形式;积极做好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保证评定质量和效果,实施分类等级管理,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应用电子、通信等现代化科技手段,为纳税人提供从税务登记、发票发售、咨询服务、申报缴纳等一系列深层次、高质量的纳税服务。

完善服务机制。建立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完善首问负责办理制、服务承诺制、绩效考评制、举报监督制等各项纳税服务制度,把服务纳税人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依托科技平台,在拓展信息化应用领域上有新突破。整合现有资源和功能,深化征管、办公自动化系统应用。抓好数据的集中、监控和分析工作,确保税收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优化网络备份、视频会议、监控系统三个平台。拓展财务软件、人事信息、资产管理、电子档案、电子定税、后勤服务等信息化应用领域,提高科技化管理水平。

打造服务品牌。把纳税人的需要作为第一需要,广泛开展以“纳税人在我心中”为主题的服务品牌活动,积极开展“文明办税服务窗口”竞赛、办税“服务明星”评选活动,继续推行“一窗式”服务,探索一次性办结等办法,为纳税人提供快捷、方便、经济、高效的纳税服务。扩宽宣传渠道,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创新宣传方式。积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适时建立起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逐步建立服务信息网络。

六、和谐是保障:打造优势团队,营造和谐征纳关系,为和谐地税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以人为本”,从严治队,科技兴队,勤廉带队,打造优质、高效行业品牌。一抓学习,强干部素质。以计算机等知识培训为突破口,大力提升干部队伍的规范性、基础性知识水平,引导动员干部职工积极报考会计、法律、税收、计算机等各类职称、资格考试,努力增强全体干部的复合型知识素养;二抓思想,兴文明行风。深化以“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为主要内容的税务职业道德建设,开办文明礼仪、子女教育、生活保健、修身养性等系列讲座,大力提升干职工的行为涵养;三抓沟通,促思想统一。畅通言路,通过公开、谈心、换位思考等方式,加强领导与群众之间、同事之间等多方面的交流沟通,让领导准确掌握各部门的工作情况、意见建议和思想动态,从而统一干部队伍的思想认识,增进共识、协调一致;四抓勤廉,以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突破口,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县局地税工作实际,鼓励干部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督查,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和奖惩机制,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第7篇: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负领导责任,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通过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财政预算补助、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社会筹集等措施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

第八条征缴社会保险费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社会保险费中支取。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九条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变更登记,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

缴费单位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改制的,社会保险关系不变;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注销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再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前款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第十一条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缴费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保留或者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办结。

参加社会保险的异地就业的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人意愿,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给予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或者随同转移个人账户、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无法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以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失业保险生活补助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归其本人所有,在其达到城镇职工退休年龄后一次性地领取,并享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申报的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实际缴纳情况。

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缴费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缴费单位实际的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鼓励自由职业者等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续保的,可以采用一年申报一次缴费数额和定期缴费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一)未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二)不设置账簿的;

(三)账簿账目混乱、原始凭证残缺不全,难以计算的;

(四)拒不提供财务、劳动分配资料或者销毁账簿、凭证的;

(五)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据与实际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准,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冻结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因解散、破产、撤销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偿还所欠的职工工资、职工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在分立、合并、被兼并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确继续缴的责任,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不征、少征、漏征;在征收税费过程中发现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缴费单位,应当督促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征收社会保险费使用江苏省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核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不得不核、少核、漏核;做好个人账户的记录和管理工作;每年至少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单和失业保险缴费清单,反映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保存缴费和支付记录资料,并保证其完整、安全。

地方税务机关每年应当向缴费单位发送一次缴费清单。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互联网络和信息共享制度,为缴费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和支持,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监察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征缴违法案件。工会组织依法参加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二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会应当督促缴费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社会保险费征缴、代扣代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有关资料,并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保守秘密。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和隐匿有关资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未出示的,被检查单位和人员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将缴费单位的违法行为以及由此侵害缴费个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告知缴费单位的工会、缴费单位的上级管理单位和缴费个人,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稽查,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免费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查询缴费记录或者个人账户提供服务,当事人提出清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当事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基金实施审计监督;在对有关单位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和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将社会保险费情况列为审计内容。发现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督促其足额缴纳,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营业执照年度检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时,应当督促企业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对未履行义务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

监察机关对国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实施监察。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证社会保险金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给参保个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缴和加收滞纳金,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划已经冻结的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缴费单位和有关人员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缴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8篇: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范文

一、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公益的保障力度

(一)把社区服务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按照《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杭政办〔2005〕1号),落实包括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贸服务等方面的配套公建用房及设施。其中社区配套服务用房按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标准集中设置;物业管理用房按《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教育配套公建的建设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文体设施用房标准按规范或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农贸市场、净菜超市等商业配套公建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投资者所有、经营或转让,不得挪作他用。

(二)对企业原用于退休人员活动且仍在社区范围内使用的场所,应继续由退休人员作为公共活动场所使用;对企业同意转让场所产权的,市、区财政按1:1比例安排资金购买,作为社区活动场所。

(三)每年由市财政安排200万元,区财政按1:1比例配套,用于社区共建设施建设项目的补助。

(四)按实际服务对象人数,对街道工疗站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采取市、区1:1比例配套。

(五)享受国家救济、抚恤的社会优抚孤老进福利院和敬老院收养或亡故后,其住房属公房的,经房管和民政部门批准,可优先租赁用于开展社区服务工作。

(六)对新建社区的老年活动室采取市、区财政适当支持和福利募集的福利金赞助等渠道给予扶持。

(七)对在社区范围内开展养老、托老等公益的非营利性机构,以及社区辖区单位向居民开放的内部设施,其用水按居民价格标准收费。

(八)区、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是社区公益的组成部分,在其开办初期,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进一步加大对社区经营的扶持力度

(九)对社区服务业中育婴托儿、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养育服务及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目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居民服务业,享受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劳动就业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十一)对符合市贸易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鼓励发展便民、便利连锁经营的奖励办法(暂行)>通知》(杭贸政[2004]186号、杭财企[2004]1211号)规定条件的社区商业服务项目,享受相应政策扶持。

(十二)对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就业援助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的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期限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示范合同文本工本费。

(十三)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一次性领取3000元的就业援助补助费。

(十四)对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由市、区两级财政在开办时按实际床位数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十五)对加工型劳服企业、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根据企业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年继续扣减(结转期不超过两年)。

(十六)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数/企业职工总数í100%í2)。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十七)对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岗位补贴,按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发放,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新标准的50%核拨,差额部分由各区筹集资金解决。

(十八)对下岗失业人员兴办社区服务实体的,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00]5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1999]379号)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信贷资金和融资担保方面的支持。

(十九)对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安置市区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企业全部职工30%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主要指从事清洁、搬家、护理、家庭保健、家教、社区园艺、旧货收购、保姆、接送等家庭服务),按企业当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额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全额奖励。

(二十)对具备培训资格和办学条件的家政协会、家政企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暂行办法》(杭财社[2003]174号)的规定,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给予再就业培训费补贴。

三、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业的行业管理

(二十一)实行证书管理制度。对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非正规就业和促进就业弱势人员再就业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12号)第一条规定的服务项目,统一登记申领《社区服务业证书》;具备工商注册条件的,应办理营业执照(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二)建立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每年在市发展现代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各区政府相应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社区服务公益性项目的补助和其他项目的扶持及奖励。

(二十三)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业评估和统计指标体系。积极探索反映我市社区服务业设施建设、服务管理、居民需求、满意程度等内容的信息采集及工作评估体系,逐步建立社区服务业发展的统计和考核制度,形成较为科学的预测和评估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9篇: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范文

(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在我国,税务部门肩负着筹集国家财政资金、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能。经过多年实践,它们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征管经验,培养和锻炼了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熟、能打硬仗的干部队伍。同时,税务部门机构遍布全国城乡,拥有在登记、申报、征收、管理、统计、检查、清欠等环节征管工作的优势和手段。因此,实行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不仅可以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征收优势和运行机制,而且还可以不断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降低征收成本,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二)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完善

由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按照税收征管模式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规范化征管,不仅促进了社会保障资金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而且实现了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用等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同时,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又大大减轻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量,能够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繁重的征收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

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为国分忧的具体体现。税务部门通过征收社会保险费,不仅扩大了收入规模,而且更多地参与了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这将直接有助于税务部门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此外,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可以为进一步探索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准备条件。

二、云南省某市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成效

按照《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实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该市地方税务局于2003年7月正式启动了社会保险费统征试点工作。三年来,该市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取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初步建立和规范了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具体制度

两年多来,该市税务部门围绕着抓紧抓实组织收入、强化征管和优化服务的原则,初步实现了以“统一征收机构、统一征收范围、统一征收办法、统一入库方式和统一征收票据”为内容的“五个统一”;将税收机制全面引入到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中,逐步形成了“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着手费源监控管理,不断强化和规范欠费管理及清缴措施;加快推进全市性的部门协调,促进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制度和系统内部管理制度等等,从而使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不断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社会保险费收入稳步增长,征缴力度不断加强

从收入总量来看,2003年,该市共计征收社会保险费170,282万元,比2002年增长了17.15%;2004年,共计征收社会保险费229,2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34.62%;2005年,实现社会保险费收入263,6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15.01%,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保险费收入的稳步增长。同时,不断强化欠费清缴,努力推进征收扩面,征缴力度得到不断加强。以2005年为例,全年共扩面4,600户,约占全年实收社会保险费户数的8.85%。

(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建设初见成效

信息化建设直接关系着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统征工作的实际成效。为打破信息化建设滞后的“瓶颈”制约,该市地方税务局已先后两期进行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一期中,该市地税部门一方面加大硬件投入,及时补充、调整和维护征收一线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另一方面,通过对原有医疗保险等征管软件的功能拓展和使用层次延伸,不断修改、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软件。特别是第二期以数据大集中模式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系统的成功开发并于2005年1月1日起的正式上线运行,不仅基本实现了部门内部信息资源共享和促进了征管流程的进一步规范,而且全面提高了该市地税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技术层次和信息化水平。

三、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相关立法滞后

当前,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而该条例总体上沿用的是原劳动保障部门的征收模式。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后,其征收方式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必须进行相应变革,原有模式显然已难适应税务部门统征的需要。比较而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实践已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其立法进程,相关立法的滞后导致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缺乏全面和完整的法律规范,并造成税务部门在实际征收工作中缺乏有力的法律约束措施。社会保险费虽然由税务部门征收,但并没有赋予税务机关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手段,税务部门很难象适用税法那样采取诸如冻结账户、银行扣款、查封资产等征缴措施,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税务部门征收只是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这就不仅给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带来了难度,而且还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提高和征管力度的加强。

(二)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制度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首先,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存在各险种缴费基数口径、参保范围不同等问题。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缴费基数构成口径的不统一和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参保范围的不同,直接带来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的费负不均,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而且还影响了缴费人的积极性和统征制度的规范。

其次,社会保险费欠费问题依然突出,征缴面扩大尚有一定困难。虽然该市税务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多种强化清理欠费的措施,但欠费问题依然突出,欠费管理办法和制度急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目前,五个险种都存在欠费问题,尤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为突出。第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流程尚需进一步规范。虽然“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的推行,确保了社会保险费在征管流程上的初步规范和有效运行,但是,社会保险费的征管离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目前社会保险费核定权和征收权的分离,税务部门在扩大覆盖面、核实缴费基数等方面就很难解决在征收前就可能存在的“跑、冒、滴、漏”等问题,不仅影响了缴费的快捷性,而且也影响了缴费人的积极性。

(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运行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首先,部门权责尚未有效协调。就目前而言,虽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已明确规定可以是税务部门,有关法律和规定已从宏观层面对部门权责进行了界定,但由于统征涉及的部门较多,客观上依然存在着交叉管理严重、权责脱节、管理成本相对较高等现象,有的甚至限制了税务部门征收职能的充分发挥。

其次,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宣传力度不够。社会保险费的统征,在税务部门内部已基本做到了思想认识统一,工作目标和重点明确,组织领导保障有力,但仍然存在社会宣传不够深入,形式较为单一,内容不够丰富和充实,缺乏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等不足,致使有的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的知识知之甚少,思想意识不高,难以及时、自觉纳费,客观上给征收工作增加了难度,影响着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均衡入库和征缴管理。

第三,信息化建设不能很好地满足统征社会保险费的需要。虽然该市税务部门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建设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但是依然存在着基础信息收集难、各部门间信息不对称、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欠费催缴方式与管理信息系统不匹配等问题。

四、完善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加快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

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和完善,是规范社会保险费执法秩序、健全统征社会保险费制度的基础和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立法和加快法制建设,首要的是立足于强化税务部门的征收主体地位,从法律、法规及征管体制上逐步实现税务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统征唯一执法部门的地位,以便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完成包括征收入库、处罚、催缴等方面的全部工作,有权对不缴纳或欠缴的参保单位、企业采取如税收一样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效率和刚性。

(二)切实推进统征社会保险费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首先,努力夯实基础管理,进一步规范征管流程。夯实基础管理,就是要尽快实现缴费基数、参保范围、基础资料和参保代码等的统一。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缴费登记程序、建档管理程序、申报程序、征收程序,不断规范检查程序、催缴处罚程序、接受举报及处理程序和内部管理程序,实现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科学规范。

其次,加强费源监控,积极稳妥地推进欠费问题的解决。加强费源监控,客观上要求确定费源监管的权责主体,定期、深入地开展费源调查,强化缴费人户籍管理和动态管理,对不同费源实行分类监管,建立对有效费源特别是重点费源的重点监控制度,不断促进有效费源培育,完善费源监控管理办法等。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努力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积极稳妥地推进征缴面的扩大。当前,在没有相关法规出台的前提下,要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面,首要的任务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保证法规覆盖的单位应保尽保,同时,积极开展试点,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格局将为数众多的非公经济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不断争取社会保险费征缴面的扩大。

(三)不断改进和完善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运行保障机制

首先,进一步促进和加强部门间有效协调。为此,必须进一步合理界定和明确各部门的责、权、利范围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和特点,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负总责,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制度化监督协调机制,实现部门间的有效协调。

其次,严格依法征费,规范执法。依法征费、规范执法,是各级税务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这要求税务部门在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和清缴欠费等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正确、有效地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征管手段和工具,应收尽收。同时,还必须坚持贯彻“税费同等重要”的原则,促进征税和征费良性互动的实现。

第三,加大社会宣传,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可以税收宣传带动社会保险费宣传的办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长期宣传制度和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地征费信息和告知事项,包括建立对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欠费单位予以曝光、对诚信缴费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等制度和措施,逐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意识氛围,不断提高缴费人的遵从度和支持度。同时,必须继续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采取形式多样、求真务实的培训方式,将社会保险费业务培训纳入税务部门基本业务培训的范畴;要从体制和机制上杜绝“重税轻费”的思想,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四,加快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质量和效率。社会保险费的统征涉及面广,数据量大,数据内部层次和关联多,数据的存储时间长,只有依靠信息化手段,才能适应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需要。可行的选择是进一步强化税务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绝对优势,以税务部门数据大集中和医保现有系统为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广多种申报方式简化申报、缴费程序,加快实现社会保险费信息资源在财政、税务、银行、劳动、社保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联网和共享。此外,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必须牢固树立成本意识,应积极采取各项具体措施从各个层次上努力降低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制度成本、征管成本、遵从成本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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