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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1篇: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

一、管理机构

成立县矿产品税费征管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法委书记、人大主管财经的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县长、县政协常务副主席任副组长,县政府办、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监察局、法制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煤炭局、水务局、林业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万水、麦市、三合、香花岭、镇南、花塘、大冲、金江、接龙、水东等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矿产品税费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征管办),具体负责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委老办公楼三楼,由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征管对象和征收项目

凡在我县境内生产经营矿产品(有色矿产品和煤炭)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依规缴纳矿产品税费。

有色矿产品税费征收的项目暂定为六税七费:增值税(预征)、营业税(预征)、所得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企业达标排污费、防洪保安资金、水土流失防治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煤炭税费征收的项目暂定为七税八费四。税收项目七种:增值税(预征)、营业税(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规费项目八种: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企业达标排污费、防洪保安资金、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项目四种: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费、乡镇煤矿维简费、工伤保险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三、集中征收标准

矿产品税费集中征收标准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规定,按照综合征收率应达到20%左右,不低于15%的标准,参照市场销售价格行情进行综合测算确定(具体矿产品税费集中征收标准见附表)。

由于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和市场价格变化,需对上述矿产品税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并按新调整的标准执行。

四、征管办法

(一)统一征收管理。对开采、经营矿产品的各类企业的税费实行集中征管。对增值税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其税收部分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对纳入管理预征的部分税收,征管办根据企业开票的数额审核后,每月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统一划拨给税务机关,作为该企业的预缴税款。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生产、外运、销售的矿产品,各项税费由征管办实行一票式征收。

(二)统一操作程序。

1、矿产品外运销售时,实行先购票后验证的征收方法,统一实行过磅计征。其税费缴纳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税费=过磅产品的净重量×征收标准。

2、县外运回的矿产品进出验证站点时,应自觉进站过磅查验,对运回的有色矿产品实行抽样化验核定其金属量再计征税费的管理办法。征管办要建立台账,在外运征管过程中,凡持有有效税费票据的,实行抵扣征收;没有税费票据的,由县矿产品税费征管办根据我县的矿产品税费征管办法进行补征。

3、有色冶炼产品外运销售时,其产品应缴纳的税费由征管办采取过卡验证和定期查账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4、对在县内加工的有色矿产品(由三十六湾运往香花岭、铺下等)以及县内煤场之间调运煤炭时,各相关站点要建立台账并要及时向征管办汇报和跟踪监管,确保其重量一致。

5、对新发现的矿种,其税费的征收按国家规定和市场交易行情测算计征。

各站点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验证执法。严把过卡验证关,严格操作程序,如发现实际载重量与持票数量不相符时,其超吨位部分按征收标准补足,并依法按程序给予处罚。

(三)统一票证管理。为了便于管理和简化办证手续,矿产品税费票证使用省、市统一监制的税费专用票据,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发放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和发放。

(四)统一税费分配。征管办每月必须将票款与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结算一次,税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挪用,并由县非税局实行专户管理和统一分配。分配原则实行先税后费,先财政后部门,税款按税种,规费按项目,单位定比例,县乡结合,责权利统一的办法。即按税费总收入的10%提取工作经费后,税收按税种进行分配,规费按单位项目实行七三分成,即县财政70%,部门30%包括矿区乡镇和其他协助部门)。

(五)统一工作要求。

1、严格验票查证。为维护矿产品经营和税费征管正常秩序,各验票站工作人员要坚持持证上岗,验证执法。要严格遵守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操作规程,把好验票查证关。实行“谁当班、谁验票,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征管办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堵塞漏洞,确保税费征收到位。

2、严格稽查工作。征管办稽查队负责专门查处各种形式的偷运矿产品和逃、抗税费行为,有权查扣参予偷运矿产品的车辆,有权在县内的公路上拦车稽查涉嫌偷运矿产品的运载车辆,全方位监督矿产品经营者和各站点工作人员的工作动态,及时处理好逃税、抗税行为,从速处置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县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乡镇在验票站外发现有偷运、销售矿产品行为的,应及时报征管办稽查队查处,县征管办从处理的罚没收入中提取30%奖励有关单位,提取20%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如果有关单位私自处理此类案件,则按“三乱”行为由县政府法制部门依法查处。对持有合法、足额税费手续的矿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扣押。稽查队查获没收的非法矿产品,必须统一移交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开拍卖,其处理收入按规定补足税费后,罚没收入返回部分仍然执行县财政对各单位的返回比例。对于偷逃国家税费特别是窿道的非法转让、扩股、并股等产权变更过程中的税费流失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3、强化部门协调。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增强税法观念,对矿产品税费征管工作要大力支持和配合,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自觉执行矿产品税费集中征收的有关规定。

4、严格征管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到矿区对纳入集中征收范围的事项进行检查或处罚,不得到矿区或验票区域内以任何形式收取税费或搭车收费。违者,视为乱收费、乱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从严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对各类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税费征管,除按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外,各级领导一律不准打招呼、写条子。谁表态,谁出钱;谁减免,谁补足;谁说情,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押运未交税费的矿产品过卡,一经查实,除由当事人补足税费外并在电视台公开曝光。对掺私使假、逃税骗费行为,一经查获将依法从重处罚,如有造成损失则由该单位责任人个人承担,并严肃惩处勾结人。征管办在处理偷逃税费案件时应严格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如有违纪作弊,从严惩处。

五、违章处罚

(一)运输矿产品的矿主必须购买足额的税费票证,随货同行。否则,视为偷运矿产品行为,一经查实,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矿产品经营者弄虚作假,盗卖、涂改、转让税费票证的,除由矿方补足偷逃的税费外,另依法按程序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偷运矿产品过卡的矿主,一经查获,除补足应缴的税费外,另依法按程序给予处罚。

(三)在矿产品验票站,各种车辆应自觉停车接受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和验票、强行冲卡或聚众闹事的司机或货主,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征管人员在征收工作中损公肥私,擅自放行或不足额征收的,要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

论文摘要: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第3篇: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

为规范建筑墙体砖税费征收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产品税费统征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建筑墙体砖税费实行集中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属建筑墙体砖税费集中征收对象。

征收项目和标准

(一)征收项目。纳入建筑墙体砖行业税费集中征收的项目为“六税八费”。“六税”,即:增值税、资源税、个人(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八费”,即:

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资源费、排污费、价格调节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预征标准。建筑墙体砖行业税费集中征收预征标准为:200元/万块砖。砖体规格以标准粘土砖折算。

征管单位

建筑墙体砖税费由相关执收单位委托市矿产品(煤炭)行业规费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集中预征。

市内除国税、地税进行查账补征和相关部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年检年审、办证及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外,不得再向企业征收纳入税费集中征收范围的规费。

征收方法

(一)起征基数。以200块砖为起征基数(即标准为4元/200块砖)实行税费预征。

(二)征管模式。按“以电核产、以产定销、以销定税(费)、按月核算、定期入库、启运销售、带票备查”的征管模式集中征收建筑墙体砖税费。

1.登记备案

凡在本市境内依法从事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须携带相关有效证照(国土资源、林业、环保、水利、工商、税务、企业法人身份证等方面证照)及企业公章到市征收办登记备案,每月按市征收办下达的《市建筑墙体砖税费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核定的税费数额和规定的时间缴纳税费,领取与缴纳税费额一致的《建筑墙体砖实物查验证》(以下简称《查验证》)。凡在2014年4月5日前未到市征收办登记备案的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企业,由市征收办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投产后缴纳的税费情况进行专项清查征缴。

2.税费核定

(1)企业申报。各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企业要根据当月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于每月30日前到市征收办据实申报产销量。

(2)实地核查。由市征收办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产销量,核查情况于每月30日前报市征收办业务股。

(3)定额核定。由市征收办根据企业设计产能的80%和企业当月实际用电量的80%(按1度电生产30块粘土砖计算)综合企业申报、实地核查情况确定企业税费缴纳额,于每月30日前将《通知书》下达到企业。

3.税费缴纳

企业须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市征收办缴纳税费,凭缴纳税费的银行缴款单领取与核定月缴纳税费额一致的《查验证》。

4.持票备查

在建筑墙体砖启运销售时,业主应主动提供与销售建筑墙体砖数量一致的《查验证》给运输司机,随货备查,过站验票。市征收办验票站(点)按照量方的方式进行查验(按600块砖/立方米计量)。企业当月领取的《查验证》在次月未使用完的自动作废;使用不足的,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主动到市征收办补缴税费后,补领《查验证》。

5.部门协作

电力供应部门应向税费征管部门如实提供企业用电情况。若企业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不到市征收办缴纳税费或少缴纳税费的,由市征收办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6.停(歇)业申请

企业需停(歇)业的,业主须在停(歇)业前15日内向市征收办书面申请,并由市征收办稽查队进行实地核实后,报市征收办业务股备案核查;对不书面申报停(歇)业的,按核定税费征收到位。对假停(歇)业的,除补足应缴税费外,另依法处以应缴税费额3至5倍的罚款。

其他事项

(一)建筑墙体砖启运销售实行“一车一货一证”制。企业领取的《查验证》只限于本企业使用,并严格实行随货同行。无《查验证》的建筑墙体砖不得启运外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包无《查验证》的建筑墙体砖企业。

(二)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企业须据实登记销售台账,开具的《查验证》须与企业开具的发货凭证、货运车辆的实际载货量一致。《查验证》必须加盖企业印章,并用黑色墨水笔真实、规范、完整填写运输车辆车号、日期和时间(用大写汉字填写),否则,按以下规定对企业和运输司机进行处罚。

1.所持《查验证》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视作缺填处理;有涂改、挖补、断开等现象的,视作废票,按偷逃税费处理。

2.所持《查验证》与实际载货量有相差的按实际量6元/200块砖征收标准补足税费。

3.建筑墙体砖运输车辆未持《查验证》随货同行或者持空白无效《查验证》的均视作偷逃税费处理。

(三)建筑墙体砖运输车辆必须到市征收办下设的各验票站(点)进站进行验票通行。在验票站点验票或运输途中接受查验,运输建筑墙体砖车辆未持《查验证》随货同行,按征收标准“补一罚三至五”(即16-24元/200块砖)进行处理。

(四)依法从事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凡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核定,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据实开具、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其核定并已缴的税费由市征收办核准后退回。

(五)建筑墙体砖税费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供电部门要及时向税费征管部门提供企业用电情况;电力执法部门要对缴费缴税不正常的企业进行重点整治;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企业的执法管理,对聚众闹事、围攻、冲击税费征收机关或暴力抗缴税费、扰乱公共秩序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第4篇: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凡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在县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属车辆税收的纳税义务人,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车辆范围是:载货汽车、载客汽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车辆税收包括车船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第五条征收方式。县车辆税收由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同时实行委托和部门协管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帐簿健全、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准确并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采取查帐征收方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定额标准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而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簿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而从事经营的;

7.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税款征收。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地方税收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人应缴纳的车船税,由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收取保险费时代收。

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要核查纳税人提交的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后办理相关手续。

除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有特殊规定的纳税人外,其他营运车辆税收均由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县交通运输局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定额代收。

第七条委托。

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单位税款,与其签订《委托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地方税收证书》,单位据此车辆税收。

单位按照证书的要求,以地方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车辆税收,纳税人不得拒绝。

单位和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义务,认真执行《税收委托协议》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向地税机关传递营运车辆的信息资料、接收定额标准和抵扣税款信息。对未出具完税凭证、相应发票,没有足额代收税款而办理检验审核手续,导致税收流失的,要责令当事人协助地税部门追回漏征的税款并追究相关责任。

单位手续费由县财政按季度根据代收的税款数按照一定的比例拨付。

第八条税收定额核定标准。

货运车辆:按核定载质量每吨每月核定营业收入1667元,即核定营业税50.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元、教育费附加1.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元;核定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4.99元。合计每吨每月60元。其中半挂牵引车、挂车按核定载质量7折计算,7折后余数不足0.5吨的舍去、等于或超过0.5吨的按一吨计算。

客运车辆:按核定载人数每人每月核定营业收入358元,即核定营业税10.7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54元、教育费附加0.32元、地方教育费附加0.21元;核定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3.19元。合计每人每月15元。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核定自重每吨每月核定营业收入835元,即核定营业税25.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5元、教育费附加0.7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0.5元;核定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2.45元。合计每吨每月30元。

第九条货运发票抵扣。货运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符合条件的货运发票及按所开发票金额计算缴纳的税款可在下一征期于单位征收定额税款中抵扣,开票时缴纳的税款大于或等于定额税款的不缴税,超过部分不再退还和抵扣;如开具发票时缴纳的税款小于定额税款的,则要按本办法核定的标准补缴差额定额税款。

第十条客票抵扣。客运车辆纳税人在缴清定额税款后,方可领购车票。领购车票时按车票面值计算纳税,如车票税款大于当月定额税款,以车票税款为准,不再征收定额税款;如车票税款小于定额,则按照本办法核定的标准补缴差额定额税款。

第5篇: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分析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提出了建议。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 发展 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 法律 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 企业 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 科学 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 网络 。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 企业 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 计算 、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法律 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 参考 。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特别是要借用税收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费源管理基础信息体系,积极推进与社保、财政、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征管)社保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还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管理职能,整合业务流程,完善征管统计软件,加强社保费申报开票、征、管、查之间的协调配合,各个环节和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衔接。

第6篇: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分析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提出了建议。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特别是要借用税收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费源管理基础信息体系,积极推进与社保、财政、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征管)社保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还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管理职能,整合业务流程,完善征管统计软件,加强社保费申报开票、征、管、查之间的协调配合,各个环节和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衔接。

第7篇: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

为加强对协税护税工作的领导,成立由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镇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镇范围内的协税护税工作。

为便于管理和业务开展,镇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镇协税护税办公室),实行经费独立核算,人员统一管理。办公室主任由镇财政所所长同志兼任,由财政所副所长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持日常事务,国税、地税派驻专职干部指导开展工作。专设办公窗口,国税、地税相关业务统一进驻实行合署办公。进行日收管理工作。

二、确定征管主体

国税局和地税局作为税收征管的法定机构和主体。镇协税护税办公室是为贯彻落实社会化办税精神而建立的,为国税局、地税局的个体税收受托单位,并在其受委托范围内,进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同时,镇协税护税办公室应与国税、地税等部门签订相关个体税收、规费等委托协议。

三、核定征管范围

镇协税护税办公室,对本镇辖区范围内的所有个体工商户(含有证和无证)、临时经营户、私房出租户等纳税人,依法进行税费征收并及时足额解缴入库。征收项目包括:

1、税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2、规费:经省政府公布的收费目录,包括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粮食风险基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简称统一规费)和环卫有偿服务费、垃圾处理费、治安联防费。征收项目按国家税法规定和省、市公布的行政性收费目录的标准依率计征,符合条件减免或缓征,送上级有权执行机关批准。

四、统一人员管理

镇协税护税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从原国税、地税临时助征人员中择优划转或向社会公开招聘,性质为企业职工,人数暂定8人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聘用期限原则上一年一签,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续签。并报镇组织科备案。

镇协税护税办公室,要加强对协税护税办公室人员(包括国、地税进驻人员)的考核管理;对国、地税派驻人员的考核结果。国地税部门应作为其对他们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加强业务管理

1、国税、地税主管业务部门要对镇协税护税办公室进行业

务指导、制订相关制度、进行业务培训、实施工作考核等工作。

2、镇协税护税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内

部岗位责任制,严格日常监督和考核,实行绩效挂钩。

3、建立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信息交换制度,实现信息共享,杜绝漏征漏管,并制订统一的业务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

4、统一税收票据和财政票据领用、保管、使用和缴验制度。

六、制订奖励机制

第8篇: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

1999年,国务院出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保费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征收。这样,就出现了两个征费主体的选择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不断有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者提出开征社会保障税或实行社会保险“费改税”以及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移交税务部门的呼声。另一方面,学术理论界对两部门征收社保费谁优谁劣也一直争论不休,实践中两部门共同征收的格局也引发了诸多矛盾和问题。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权宜之争的焦点

主要观点如下:

(一)理论上,以郑功成、郑秉文等社会保障领域的专家为代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两条线”原则、社会保险“费改税”问题、征收效率和成本进行澄清和驳斥

1、社保经办机构征收不仅符合“收支两条线”原则,且更符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自身特点。赞成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的,主张建立如广东等省实行的“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部门发放、审计部门审计”科学管理制约机制。郑功成认为,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其实是对“收支两条线”原则的误解。社会保险制度中“收支两条线”的本意,不是说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及运行要由两个甚至三个部门来分割,而在于将社保费的收缴与社保待遇的支付明确分开,它与强调社保缴费与待遇相结合、相对应并不存在任何矛盾。征收强调的是义务主体必须承担法定的缴费义务,支出实现的是通过依法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来确保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收支两条线”的真正目的是明晰社会保险中责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而不应当被机械地理解成分割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性与完整性。由社保系统中的不同机构分别承担征缴与待遇发放的职责,不仅同样符合“收支两条线”原则,而且更能够发挥及时保持信息沟通,确保缴费与待遇的密切对应关系。他认为,税务部门不仅应该退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政府财政也应该与社会保险基金保持距离,以尽可能地让社会保险制度自成系统,自我发展。

2、社会保险“费改税”不是当今世界潮流,也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方向。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呼声由来已久。其主要依据有:一是有利于增强筹资的强制性,强化征收力度,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二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同一征税率,为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提供物质保障;三是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因为社会保障税是世界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但以郑功成、郑秉文等为代表的反对者认为,从国际惯例和实践经验来看,凡是在选择社会保险制度并引入个人账户的国家,都是由社保经办机构来筹集社保基金的,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正是这种与劳动者缴费密切关联的部分积累制模式。个人账户是私有属性,它强调权力和义务的对等性,应采用有偿、对称的收费方式筹资,而不宜采取纳税方式。郑秉文等学者在深入研究当前世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趋势基础上认为,从最近十几年来全世界主流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来看,世界性的改革潮流不是费改税,而是税改费。

3、认为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可以加强征缴力度,提高征收效率是有违法治精神的错误认识。赞成税务部门征收的认为,税务部门权威性较高,工作网络较密,因而其征缴力度较强,能够提高征收效率,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很明显,这是有违法治精神的。社保征费力度与效率的关键,在于社保制度的合理性、吸引力及法律规范的权威性,而不应该成为税务部门独具的权威。如果税务征收一定比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力度强、效率高,那么恰恰说明我们法治管理有问题,说明我们的制度设计与建设还不完善,这正是我们政府机构改革应该努力克服和消除的。

4、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未必能节约成本。从整体成本来看,由社保、税务等部门分割管理的格局不符合“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增加了税务与社保部门之间需要紧密协调的工作环节,在处理对账、记录个人账户、衔接待遇、关系转移等方面难以协调,增加了整个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成本,同时也不利于服务参保单位和职工,不利于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其次,从社保制度的长期建设成本来看,多部门共管的结果很可能因责任不清、主体不明、界限混淆而导致忽略对社保制度长期建设的综合考量。再次,从实际来看,税务部门不可能像一些研究人员提出的那样,仅充分利用现成体系和人力、物力资源,就可以完成当前社保经办机构的征收工作量。

(二)实践中,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征收的实际,也证伪了税务征收的赞成者们提出的体现效益原则和节约成本之说

实践中,实行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出现了诸多难以解决和调和的矛盾:一是容易出现“重税轻费、先税后费”以及税务部门容易出现只看重任务,不严肃制定征缴计划的情况,有些地方税务部门的征缴率反而下降。二是与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不相适应,割裂了社保经办事务的统一性。尤其是无法有效解决个人账户衔接管理问题,在记录个人账户时,个人缴费和单位划入部分难以及时匹配,给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待遇计发及社保关系转移等后续工作带来隐患。三是工作成本较高。实际工作成本远高于社保经办机构。四是增大了部门之间协调管理成本。地税部门征收流程涉及社保定额、地税征收、企业向银行缴纳、国库结转等环节,存在多部门之间数据不一致问题。五是难以承受大量非公经济从业人员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巨大压力。这部分人就业形势灵活多样,难以实现税务部门征收,在实行税务征收的地区,基本上还是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如辽宁、江苏、浙江、重庆等省份。正因为这些问题,有些地方出现了征费主体选择的两次反复,如贵阳、长沙两市原先试行过税务征收的都改由社保经办征收。

三、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权衡

第9篇: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建立以县为主导,以乡镇为主体,以相关部门协助的长效征管模式,规范砂石行业税收征管秩序,明确纳税人如实建立开采经营台账,依法申报纳税的义务,确保砂石税收依法征缴、应收尽收。

二、征管原则

1、以乡镇为主体原则:县政府砂石税收征管办公室主导、协调全县砂石行业税收征管工作,各乡镇为委托征收主体,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交警大队、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公路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协助。

2、属地管理原则:各砂石场按所辖地,由乡镇负责管理。县砂石税收征管办公室将年度任务分解下达到乡镇,并由乡镇负责落实到砂场业主。

3、以各采砂场点为征管对象的原则:凡采砂石场点均为征管对象,其业主为纳税义务人,均应按税法规定建立帐簿,如实申报纳税,接受委托征管部门的日常管理。

三、征管方法与措施

1、坚持深入宣传,全面动员。2012年1月为集中宣传月。各乡镇要按照县政府砂石税收征管会议精神,迅速召开专题会议,传达贯彻县政府会议精神,成立砂石税收征管专门班子,将任务分解落实到砂场业主。各乡镇可以根据本辖区情况创新管理模式,确保砂石税收征管到位。

2、坚持依法征缴,统一管理。全县砂石税收征管工作由砂石税收征管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和管理。

(1)、严格规范采砂场账簿管理。采砂业主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账簿,如实反映相关经营情况。按国、地两税综合税率10.5%实行查帐计征。其中:国税增值税税率为17%(业主可以选择按6%的简易征收率征收),地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折合为4.5%。应建帐未建帐的采砂业主,按照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以采砂场点为征税对象,按年核定税额,具体标准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各乡镇应安排专职干部轮流跟踪管理各采砂场点,对每个砂场业主的采砂销售情况要掌握一手证据资料。

⑵严格实行砂石准运制度。在出县主要路段设立“县砂石税收整治临时检查站”,检查人员由:财政、国税、地税、交警、公路、林业联合组成。所有砂石销售实行查看纳税证明。没有准运证的每台次收取税收保证金200元,不得抵减砂场业主的年定税额和乡镇任务。同时,交警应全力协助砂石税收征管,对相关车辆依法查处。

⑶严格实行以票控税。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采砂业主,税务部门应严格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对已按规定缴纳税款的采砂业主,在申请开具发票时,税务部门应提供优质、便利的纳税服务。道路、桥梁、房地产建安企业建房、行政事业单位建房及个人建房等所有用砂单位和个人,必须索取砂石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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