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论文中心 刑事立法技术范文

刑事立法技术全文(5篇)

刑事立法技术

第1篇:刑事立法技术范文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种各样的西方思潮在我国泛起和泛滥,如儒化中国、普世价值、新自由主义和民主社会主义等政治主张和诉求,都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立国之本、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失败论和马克思主义过时论妄图颠倒是非和混淆视听,这些意识形态理论对我国广大青年思想造成了严重影响和危害,试图动摇中国共产党统治根基和陷国家于万劫不复之境地。尤其是在信息技术背景下和网络技术的全面普及,西方各类思潮的畅通渠道给我国意识形态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国内外敌对势力虎视眈眈,他们利用信息化技术把各种意识形态逐步渗透于广大青少年思想当中。为此,作出了意识形态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论断,并针对我国面临的国内外复杂的斗争形势,不断汲取马列主义、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思想精髓,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形势的新思想、应对办法和措施。

的意识形态工作思想具有系统性、人民性和时代性等基本特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充实和完善了治国理政的思想,为我国意识形态建设指明了方向,为实现“中国梦”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也大大提升了新时代中国的国际影响力。作为从事意识形态工作思想研究工作者,应积极创新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了解和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战略目标和方法策略,不断强化我国意识形态工作的政治责任和提高领导能力,认真抓好意识形态工作。为此,由邓纯东主编的《意识形态工作思想研究》一书,有助于对信息技术背景下的意识形态理论创新与新发展进行研究。这部有关意识形态思想工作研究的学术文集,收录了作者曾在全国党政重要期刊上发表过的理论文章,如《人民日报》《红旗文稿》和《求是》杂志等。该文集分几个专题分别对意识形态理论进行了论述,系统论述了意识系统工作理论的框架和基本思路,阐述了意识形态理论的创新和发展。作者认为作为党政机关工作者应坚守意识形态阵地,因为意识形态工作关系到民族安定团结和国泰民安,这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政治工作。继承和创新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传承伟大导师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与灵魂。作者以鲜明的阶级立场重视我党意识形态工作,深入分析了意识形态思想的创新性和科学性,以明确意识形态责任为抓手加强意识形态能力建设;集中论述了我国意识形态思想的真理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积极构建完整统一的意识形态思想科学理论体系。总之,该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现实意义和启示意义,有助于读者全面深刻地认识和理解意识形态工作思想,同时也可作为广大党员干部加强理论学习的重要辅导读物。在书中,作者认为我党要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每位党员应充分认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这样才能够自觉坚守意识形态这块阵地,不给国内外的敌对分子任何渗透的机会。

为此,作者充分论述了十八大以来我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理论创新、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新发展研究、国家虚无主义思潮的危害及应对策略、关于共产党人坚定理想信念的重要论述研究、共产党对意识形态认识的创新与深化等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问题。既然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工作,那就应该认真思考当前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内的一些重大问题及研究进展,思考关于做好当前意识形态工作若干问题,认真领会“8•19”重要讲话的深层蕴含和理论创新,分析关于主流意识形态建设存在的若干思想问题,大力提振中华民族的“精气神”,在引领多样化社会思潮中大力巩固意识形态阵地。最后,作者还论述了意识形态建设理论的整体性、思想政治工作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抵御意识形态风险要加强理论武装、新时代呼唤加强意识形态思想等问题。把对新时期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视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我们党目前的重要工作就是要极力巩固好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指导地位,坚决抵御西方敌对国家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的渗透与和平演变,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科学认识经济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之间的关系,任何时候都必须把握好经济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利用报刊、新闻网站和电台等宣传工具做好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和守土尽责的宣传工作。全党落实好意识形态工作和责任制,必须全党动手和全民参与,才能抓好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各个机关单位的一把手,要高度重视重点领域的意识形态问题,并坚决做到拨乱反正。

作为共产党员要坚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党性原则,要把坚定理想信念和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放在首位,对于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敢于亮剑。此外,还要旗帜鲜明地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决不放弃舆论斗争,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在不断创新中增强国际话语权,重点抓好理念、手段和基层意识形态工作的创新,通过维护与建设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来强化话语体系建设。对教学研究西化倾向和去中国化问题要防微杜渐,创新构建中国马克思主义学术话语体系,打造融通中外的新表述来讲好中国自己的故事。通过增强文化自觉与自信、国家文化软实力,以增强我国的国际话语权。还要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思想的学习,要明确意识形态工作的具体对象,遵守意识形态工作的基本原则,探究意识形态工作的开展路径。

作者:李宣虹 单位:江苏科技大学

第2篇:刑事立法技术范文

引言

从2006年开始,在国家出台鼓励政策的背景下,中国的风电发电行业进入高速发展时代。经过十几年的开发,截至到2019年底,国内总装机容量超过250GW,装机台数接近20万台。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风机的整体健康状况并不理想,倒塌、飞车失火等重大设备故障时有发生,风机故障多发、可利用率偏低这种情况比较普遍,经营指标明显偏离项目可研指标,有的项目甚至运行之日即成亏损之时的状态,这严重影响了投资方的经营效益,阻碍了行业的良性发展。充分发挥已建成风电项目的收益,提高或优化达到项目投资指标而增加的效益体量甚大,不容小觑。本文通过基于历史运行数据挖掘的风力发电机组运行管理方式,提高可靠性,增加风机寿命。

1风机寿命非正常快速劣化原因

风机健康水平在其设计寿命年限内(20~25年)非正常快速劣化的状况,最根本的原因,是行业各方的能力提升速度没能跟上装机的速度。

1.1行业标准

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出台了涵盖从风电前期机组设计、项目开发到后期生产管理的大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但由于行业开发时间较短,行业自身缺乏深度理解,很多标准是参照国外标准编制,而由于国情不同,标准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存在一些漏洞;另外,由于行业快速发展,在标准的执行过程中也出现各种偏差。一些机型没有经过样机严格的形式试验、改进优化,就大批量进行入市场;风机的运行维护规范,现场执行严重不足;运行管理全员管发电量等等。

1.2设计能力

国内的风机制造商,其技术发展基本是“引进——联合设计——自主研发”或者“引进——自主研发”两条路线。在行业发展早期,很多整机商,从技术引进到批量只用了两三年时间,很多设备选型、工艺规范、施工质量等问题均未在工厂得到充分解决,完全暴露在风场现场。行业“极速”发展的另一个表现是:每个主流厂家一年最少出一款新机型。更有追求大直径只加长叶片,不升级变桨系统等重要部件,背离了设计原则,给风机运行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和寿命的不可逆状态。机型更新换代太快,这导致主机厂的设计能力基本投入到新机型的研发,没有多少技术力量去处理前一代机问题,没有达到持续改进长久发展目的;而且,由于老机型已基本退出市场,厂家也没有了再投入进行改进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针对具体项目的个性化设计问题。风机厂家会针对不同地理条件、气候及风况特征的机型等因素设计和选择适合机型。在做项目可研设计时,也会针对具体项目的情况,确定选定机型的单机容量、叶轮直径、塔筒高度。但是,同一地理/气候特性区域的项目与项目之间,甚至同一项目的机位与机位之间,其微观工况是存在差异的,如要实现最优化运行的目标,必须进行进一步的控制策略优化,实际情况是目前基本没有哪个厂家进行这项工作。

1.3供应链配套能力

作为风机厂的配套厂商,供应链的情况基本与风机厂的状况一样,被动地跟随,在设计、测试等主要环节缺少必要的验证。降本增效成了风机低配置的障碍。同时,由于产品更新换代太快,备品备件的有效供应也成了制约维持风机保持健康状态的一大因素。

1.4运行管理能力

目前,参与风电运行管理的有投资方、风机厂和一些独立第三方。一个合格的风电现场技术人员,至少要经过四五年以上的全方位培训和现场锻炼,但是每年新增1万台机组、新机型不断迭代更新、一个同一机型的主要部件有多种配置、机组运行不稳定等因素,造成合格现场技术人员的培养远远不能满足现场的实际需要。被动性故障处理成了现场设备管理的主要工作;而保障设备健康最基本的措施——预防性的各项保养、测试工作,被轻视,大力挤压维护时间、风机维护走过场,导致了风机健康水平的进一步下降。综上因素,再结合风机价格、服务价格连年大幅度下降所带来的质量下降隐忧,目前在现场运行的风机健康情况更是让人担心。设备的不健康,必然导致投资方的发电收入下降,人工、物料等消耗上升,经营效益受损。

2数据挖掘

抛开标准、设计、供应链等风电场建设前的原因,本文将从风机日常运行管理的角度,探讨改善已投产风电机组运行情况的方法。

2.1主要目标

风机运行过程中,产生大量的运行数据,如I/O记录、故障记录、累积功率曲线等。站在更长的时间维度,对风机的历史运行数据进行分析,综合评估每台风机的状况,寻找和确定影响风机稳定性、使用寿命和发电量的原因,并针对性地进行管理改进和技术改进。

2.2技术路线

应用数据分析的基本办法,从宏观到微观,按“全场概览”——“单机状况”——“部套状况”——“单故障表现”的顺序进行逐级分析,然后形成从微观到宏观的“单机”和“风场”级的结论汇总呈现,并给出建议。

2.2.1数据源(1)风场机型的Excel或Word版故障代码手册;(2)年度故障和报警数据统计表;(3)年度运行指标统计表;(4)年度的月度发电量统计表;(5)年度的功率曲线及此机型在本风场的动态标准功率曲线;(6)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2.2分析流程(1)数据有效性分析。确定数据源的的有效性,确保分析结果准确。(2)建立数据相关性模型和分析结果输出内容清单和模板;(3)数据录入、分析,形成结论汇总报告;(4)针对结论提出改进意见。

2.2.3部分结果呈现(1)全场概况各风机故障总、次数对比和各风机故障停机时间对比如图1、2所示。(2)部套分布部套分布如图3所示。(3)子故障状态故障状态如图4所示。

3结束语

通过实施本管理方式,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确定影响风场稳定性的主要机组、部件和故障,针对性地进行排除,提高风机可靠性,减少风机故障停机次数。(2)确定影响风机疲劳载荷的主要故障,加以排除,保障风机的使用寿命。(3)确定影响风电场运行管理效果的管理因素,加以改进,达到精细化运维管理,提升管理成效的结果。

参考文献:

[1]胡涛,朱艺颖,李柏青,等.基于BPA-HYPERSIM的大电网自动建模软件开发[J].电网技术,2019,43(5).

[2]张程宾,韩群,陈永平.基于MATLAB的传热学课程虚拟仿真实验平台设计[J].实验技术与管理,2020,37(1):132-136.

第3篇:刑事立法技术范文

石油地质档案对于石油企业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价值,石油地质档案不仅是石油勘探与开采方案制定的基础依据,同时也是油田开采技术创新的宝贵资料,因此做好石油地质档案的管理工作是保证其他工作的基础。本文主要从石油地质档案的特殊性及其管理办法进行分析,以便为相关工作人员及研究人员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石油地质;档案管理;特殊性;管理办法

0引言

从实际角度来看,石油地质档案本身具有着一定的特殊性,这也决定了其管理也与其他领域的档案管理工作有所差异,本文将从石油地质档案的特殊性着手展开分析,并探讨其有效的管理办法。

1石油地质档案管理的特殊性分析

石油地质档案的特殊性是决定其管理工作特殊性的基础,石油地质档案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形成过程

石油地质档案一般是在石油开采的整个过程中形成的,其形成过程十分漫长,这与石油开采的特征有着密切联系。石油开采的不同阶段其地质情况与油层动态也有着一定的差异性,要想确保档案齐全完备,必须要随着油层开采时间的推进,不断增加新的材料,阶段性进行归档。

1.2形成材料

石油地质档案是石油企业认识和开发地下油层的重要依据,而石油地质档案的形成材料一般很难直接通过勘探获取,而是由技术人员根据仪器测试的结果及相关数据进行分析与推断获得的,具有间接性的特征。而这些间接性的档案材料,对于石油开采的整个过程又是至关重要的。

1.3反映对象

石油地质档案主要反映的是原油和天然气在地下深处存在的环境条件及其勘探开发过程中与开采中的变化动向等等。这些状况及变化动态只能依据从地下取得的大量测试数据及少量岩芯、岩屑进行分析、推理判断、了解认识。

1.4利用情况

石油地质档案是指导原油生产的重要材料依据,其在原油生产中的利用是十分频繁的,这主要是由原油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衔接的紧密性所决定的。原油生产过程中,油气井开发是十分关键的环节,油气井的利用价值判断需要以档案资料作为基础依据,而油气井开发过程中的钻井、勘探、测井、压裂等各个环节也都需要以档案资料作为指导依据,档案资料能否充分有效的运用,影响着原油生产计划及决策制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也决定着原油生产的最终效率与质量。

1.5横向联系

在石油开发的过程中,地质情况与条件的复杂性是石油企业所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尤其在新地块及新地层的开发过程中,很难凭借以往开采经验制定出完全可行的钻井开发方案。这就需要利用新开发区域附近老地块、地层的地质档案资料,来更加科学合理地判断新开发地块地层的地下情况,而同样对于新钻井的认识,也需要以附近已有钻井的档案资料作为参考依据,这也使得石油地质档案的横向联系相对更加密切。

2石油地质档案的管理办法

2.1以专业分类为依据,进行统一化管理

由于石油开发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综合性,其中所涉及的专业较多,常规档案管理办法容易产生遗漏,因此,在石油地质档案的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专业分类为依据,实行分专业的统一化管理的方法,保证档案归类的合理性以及归档的完整性。在实际的石油地质档案管理过程中,应针对勘探、开发、钻井、测井、试油、修井等具体专业进行分类,并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章程,配置统一的档案柜、资料盒、文件盒(袋)等,并根据专业不同进行明确的标注,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章程的要求执行归档、立卷、调用、销毁等管理工作,确保石油地质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并保障档案资料的有效利用与价值的良好发挥。

2.2建立档案资料汇交中心

石油地质档案资料与原油生产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由于其形成过程的特殊性,也使得其在管理中需要建立档案资料汇交中心来提高档案资料报送、获取、积累以及使用的效率。汇交中心的建立,不仅能够满足随时报送的需求,其也为石油地质档案形成的漫长过程中的档案资料积累以及定期立卷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从而保障了档案归档及集中管理的时效性。同时,通过汇交中心也能够为与油田开采相关的科研、测井、试油单位的资料获取与利用提供便利的条件,从而提高石油地质档案的利用效率,也能为原油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发挥推动作用。

2.3着眼微观,做好石油地质档案管理工作

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还要结合石油地质档案的特殊性,加强微观管理工作,主要可以从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及利用四个方面着手。档案资料收集方面,应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对于重要的记录材料,如钻井观察、测井等,应及时完整归档,对于一些较为特殊的原始记录材料,应在统一进行处理后再进行归档,应能够准确反映出真实的油层动态、油气分布等地质情况。在档案的整理方面,要注意结合石油地质档案形成的阶段性特征,分阶段对石油地质档案的相关材料进行及时整理,并根据油田开发以及原油开采的进度与过程,随时收集和积累相关的档案资料,并进行阶段性的立卷以及归档,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在档案的保管方面,应注重根据石油地质档案的形式、分类以及所对应的井号等,采取相应保管方式,应适应档案的保存形式与档案保管室的空间条件,并要满足后续积累的需求,确保档案保管有序规范。在档案的利用方面,应考虑到石油地质档案利用的频繁性特征,可采用将档案复印分发至各部门资料室或利用计算机管理技术,进行档案资料的拷贝、远程传输等灵活性的方法,以便于档案的有效利用,并避免档案的损坏丢失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充分发挥石油地质档案的使用价值。

主要参考文献

[1]杨延琴.如何有效保管好石油地质档案[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11(7).

第4篇:刑事立法技术范文

高压直流换流阀及其例行试验

高压直流换流阀基本单元为12脉动换流器,采用2重阀或者4重阀结构。单阀由阀模块串联组成,每个阀模块包含2个阀组件,每个阀组件由多个晶闸管及其辅助回路串联组成。各晶闸管两端并联有均压电路保障电压均衡,阴阳级与散热器相连传导其因损耗而产生的热量,还配有电子电路提供触发脉冲和必要保护,晶闸管及其辅助回路构成1个晶闸管级,如图1所示。散热器电子电路均压电路R2C1散热器R1图1换流阀晶闸管级Fig.1Thyristorlevelofaconvertervalve高压直流换流阀例行试验是一种基础性检验,其试验对象为组装完成的换流阀组件及各晶闸管级,其试验目的为检验阀整体安装以及组件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其检验任务包括如下4个方面:1)阀中所用的所有部件和子设备已按照设计正确安装;2)阀设备预期的功能和预定的参数都处在规定的验收范围内;3)阀组件和晶闸管级(适当的)有足够的电压耐受能力;4)产品性能具备相容性和一致性。

阀例行试验方法研究

换流阀中所用开关器件晶闸管,并不是一个绝对理想开关,施加到其两端的电气应力影响着换流阀运行,其运行状态有开通、关断、通态、断态4种。开通和关断这2种状态主要反映了阀运行中晶闸管的动态性能,如开通时刻的电流上升率和关断时刻的反向电压上升率,这些应力需要在阀运行试验中重点研究。而本文研究的例行试验关注的是阀装配完成后的静态特性,需要重点研究阀在通态和断态这2种状态下的电气应力。当阀处于通态时,需要重点关注的是阀的电流应力。由于晶闸管并非理想开关,其两端存在通态压降,导致了晶闸管损耗的产生。当由故障引发的过电流流过晶闸管时,会使晶闸管结温迅速升高,而过高的结温会使得晶闸管丧失阻断电压的能力。因此,需要配备合适的水冷系统,使得水冷系统的散热功率与阀稳态损耗功率相等,使阀处于热平衡状态限制晶闸管稳态结温,以确保即使出现最严重过流之后,阀仍不丧失其电压阻断能力。换流阀输出直流是存在纹波的,当阀中流过较小的电流时,会发生电流断续现象。电流断续不仅会对系统运行造成影响,而且其造成的暂态过电压还可能损坏晶闸管,需要阀电子电路提供相应保护使得晶闸管能够安全开通。直流系统中阀电流每周期的脉动数为4,发生电流断续的次数最多为3次。在阀断态时,将会承受正、反向电压应力。对于阀设计要求范围内的电压应力,换流阀需要具备耐受能力。换流阀交流侧出现最大稳态空载线电压时,在阀晶闸管两端产生最大的交流稳态电压应力,晶闸管级需要能长期耐受这种电压应力而且局放值应在符合工程寿命要求范围内。在此基础上换流阀运行于90工况且考虑反向过冲,会在阀晶闸管两端形成最大的交流暂态电压应力,晶闸管级需要具备耐受此种电压应力的能力。对于超过设计要求的电压应力,需对阀提供相应的保护。阀的反向保护通过阀避雷器来实现,一般情况下,阀要能够承受住比避雷器保护水平高出15%的操作冲击波。阀的正向保护通过阀电子电路提供,动作水平接近于晶闸管的正向断态重复峰值。阀在反向恢复期内,对正向电压冲击耐受的能力较弱,同样需要阀电子电路提供相应的保护。由于串联的各晶闸管元件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需要选择合适的均压电路参数尽量降低阀内电压的分散性和抑制电压过冲。均压电路上的电压应力与晶闸管上的电压应力相同,考虑到长期运行,以及会经历许多正常和非正常工作状况,对阻尼电阻R1的功率性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开通情况下出现过压保护以50Hz重复动作时,阻尼电阻消耗最大的脉冲功率。还需要保证均压电路能够承受在极限值以内的电气应力[6-7]。

为保障晶闸管两端出现超过其设计承受的过电压、在反向恢复期内遭受正向冲击和通态电流发生断续时能够被正确触发,需要对其电子电路进行相关试验。要求试验动作电压不得大于晶闸管的正向断态重复峰值,模拟电流断续现象不低于3次。为保障晶闸管级能够长期承受交流系统施加于其两端的电压应力,需要对阀晶闸管级开展交流耐压和局放试验。要求晶闸管级能够耐受的电压不低于实际最大的交流暂态电压,并且在承受实际最大的交流稳态电压时,局部放电值在实际工程允许范围内。为保障换流阀晶闸管级单元在串联压装时结构紧凑和水冷系统组装的正确性,需要对换流阀阀组件开展热运行试验,使其在一定幅值的通态电流下稳定运行。要求在试验中能够复现晶闸管稳态运行时的结温,为节省试验设备容量,可在试验前对阀加热使其结温或接近于稳态温度。为保障阀对操作冲击电压的耐受性、阀内各晶闸管级两端的电压均衡性和保护触发时动作的一致性,需要对换流阀阀组件开展操作冲击试验。要求阀不动作时施加操作电压峰值应高于其操作保护水平的15%。为保障均压电路能够正常发挥其作用,需要对其中阻尼电阻开展高压重复触发试验,通过对均压电路电容C1重复充放电模拟阀运行中电阻工况。要求试验中电阻产生的功率损耗应不低于实际中的损耗。为保障冷却回路安装的可靠性,需要对其开展过水压试验。要求施加压力以厂家提供水管材料为依据,施加时间不低于1h。表1为标准IEC60700-1[3]提出的阀例行试验检验任务和本文提出的阀例行试验项目。表1中所列试验项目不仅涵盖了标准要求的全部检验任务,而且更为严格,其中热运行和高压重复触发这2项试验是对标准要求检验任务作出的补充。这些试验目的能够更为全面地考察换流阀组装及组件性能。

阀例行试验可按如下顺序开展,依次为阀电子电路功能试验、过水压试验、耐压局放试验、高压重复试验、热运行试验和操作冲击试验[8-16]。阀电子电路功能试验电路如图2所示,交流电源为试品提供正常触发电压,冲击电压发生器为试品提供正向冲击,电力电子开关回路能够强制性截止试品通态电流,这3部分按照一定控制时序投入运行。过水压试验通过水泵向阀模块打压即可,较为简单。交流耐压局放试验电路如图3所示,耐压试验电压高,可先进行耐压试验后降压进行局放测试,为保证试验的准确性,应尽量在没有电磁或噪音干扰下进行该项试验。热运行试验电路如图4所示,将2个阀组件反并联连接于交流电源两端,并在各晶闸管阳极与门极间串联小电阻,使得晶闸管在低电压情况下实现开通。2个阀组件分别在电源正、负半波流过试验电流。试验前需要对冷却水进行加热。高压重复触发试验电路如图5所示,直流电源对电容充电提供电路工作电源,经逆变升压后在整流输出恒定电流对试品充电。通过控制电源电路与试品电路的充放电时序,使得试验重复进行。操作冲击试验电路如图6所示,依据试验要求操作冲击试验需要开展2次,分别使得试品晶闸管导通和不导通。

阀例行试验方法在工程中的应用

锦屏—苏南800kV直流工程是我国首个采用自主研制换流阀特高压直流工程,依托此项工程,开发阀例行试验成套装备,将所研究阀例行试验方法付诸实践,根据所提试验电路和试验方案,开展阀例行试验,部分试验波形如图7所示。图7所示波形中发生电流断续4次,晶闸管均被正确触发。在反向恢复期间,对晶闸管施加正向冲击,晶闸管被正确触发(如图8所示),有效检验了阀电子电路功能。热运行试验中经测量各级晶闸管阴阳级温度均稳定在60左右,且根据试验电流幅值可以估算出晶闸管结温接近运行稳态结温75,满足试验要求(如图9所示)。高压重复重复触发试验通过对均压回路中电容进行充电,在晶闸管过压保护动作后停止充电,电容储存能量被均压回路中阻尼电阻R1消耗,放电结束后又重新恢复充电。试验频率为130Hz时,电阻消耗功率即超过实际运行中消耗的功率(如图10所示)。图11给出了操作冲击试验中晶闸管阀保护动作的试验波形,依据施加波形幅值阀动作正确,有效地反映了阀段内电压的均衡性和保护动作的一致性。通过上述试验结果分析,所进行各项试验均满足试验要求,阀例行试验得到有效开展,验证了所研究阀例行试验方法的正确性。

第5篇:刑事立法技术范文

关键词:风险社会;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刑事政策;风险刑法

20世纪80年代,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在反思现代性的过程中提出了“风险社会”的命题,自此,风险成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重要话语。反思现代性的过程也是正视全球所经历的由“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转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风险成为观察社会变革的重要线索。可以肯定,提出“风险社会”命题的重要价值在于其建构起反思现代化的新体系与新视角。在对风险社会展开思辨的同时,人类回应风险社会的手段方法是否应当发生变化,或者说是否已经发生了正确的改变;刑法机制在风险社会中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刑法应如何介入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分配,对于上述问题反思与决断恰恰是刑事政策的思辨品格。鉴于风险社会的现实境况,以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为切入点来探讨风险社会中的刑法对策选择,颇具现实意义。

1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风险分配

工业社会的进取心促进了人类的财富积累,但这一财富积累的过程也在人们的身边制造出诸多风险。人们的目光开始逐步由“聚焦财富”向“忧患风险”移转,关注风险分配过程中所引发的“不确定性”或“不安全感”已经逐渐取代财富积累在人们心中的重要地位,易言之,风险社会中的人们所关注重点将不再是财富的分配,而是风险分配中的正当性问题。

1.1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分配

不可否认,人类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开始面对诸多不确定的自然风险,冒险成为人们的意愿或选择——即使这种冒险多是出于被迫;与此同时,人类去冒险的终极目标却是要寻求安全——即使这种安全可能是相对的、暂时的。事实上,现代社会的发展变革营造出特有的“风险”话语乃是源于风险结构的改变。由于人类干预自然的深度与广度都已明显加大,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制度设计与公共政策本身成为制造风险的主要来源,而自然风险开始退居次要地位[1]。简言之,人化风险已经超越物化风险的作用,并推动着社会风险结构的本质变化。即使凭借现代的技术手段与制度化治理模式,人类预防与应对风险的能力随之提高,但在技术发展与制度推进的同时又会带来新的风险,在这一风险反复循环的过程中,人为的不确定性风险便逐步在社会风险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正是由于在风险结构上的改变,以往自然风险分配中的均等模式或曰随机模式被打破,人类社会将不得不面对如何分配风险的现实问题。在相对稳定的社会背景下,推动社会结构变化的力量可能是多样的,不同力量对社会结构的影响各不相同,它们的彼此叠加或相互冲突,在这些力量的作用下,处于变动之中的社会结构也将呈现出复杂样态。传统来看,在我国以改革开放为主导的社会转型过程中,观察社会结构的变动或者说分析社会问题的坐标是财富的分配。21世纪初,一些社会学家都通过各自的论述来表明,“风险”作为决定社会资源配置的关键性因素开始受到重视,“风险”的社会地位正逐步崛起[2]。可以肯定,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作为发展成果分配的财富分配过程与作为发展成本分配的风险分配过程将会对中国的社会结构产生复合性冲击,对所得财富量过少的抱怨与对所得风险量过多的担忧将会交织成为社会制度诉求的主旋律。如今,我国的社会转型过程正伴随着风险高峰期,而风险的分配又在一定程度上与利益阶层的分化具有密切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风险便演变成为诱发新型社会冲突的重要因子。更为重要的是,现阶段中国社会中风险分配问题是由于风险分配机制缺失、风险的累加效应、风险认知因素等共同造成的。而从风险分配的实际结果来看,与财富在分配过程中有向强势人群集中的趋势相对应,风险也表现出有向弱势人群集中的趋势,简言之,风险分配的过程也呈现出“马太效应”,风险的实际分配受到社会地位优劣的影响[3]。可以肯定,正当的风险分配机制将成为风险社会中核心的制度诉求,而实现风险分配的正当性——避免出现分配不均或风险转嫁——的基本要求则在于以法治化的制度框架来确保风险分配正义的实现。

1.2刑法机制在风险分配中的角色定位

目前,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为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由此也暴露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发展成本(风险)分配不均问题。其中,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暗藏着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风险,其不仅成为危及人身安全的重要危险源,并且直接制约着我国社会的均衡发展。如何在保证资源的开发、开采与利用满足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科学治理矿产资源开发过程所引发的生态环境公害问题,合理分配公害风险并实现风险的弱化与预防,这是我国社会转型期所面临的现实问题。矿产资源开发中引发的生态与环境问题是整个社会所要面临的公害问题,刑法上对其所做出的严重评价被称为“公害犯罪”。公害犯罪,通常是指由人类的生产活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存环境或生活条件造成严重威胁的犯罪形态,是以对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电磁波、地面沉降及光照妨碍等造成危害的生态环境问题为基本内容[4]。长期以来,我国未能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风险逐步演变为现实的侵害。由于缺乏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及恢复性治理的基本意识与有效制度性约束,矿业人员只重视开采资源进而导致生态环境遭破坏后无法得到有效治理。在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之时,据统计,我国113108座矿山中,采空区面积约为134.9万公顷,占矿区面积的26%;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238.3万公顷,占矿区面积的47%;矿产资源开发中引发泥石流、矿区山体崩塌、采空区塌陷、尾矿污染水源等现实问题,发生地质灾害累计12366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6.3亿元,人员伤亡约4250人[5]。事实上,传统刑法基于其惯常的实害评价之思维范式,通常难以全面回应现今社会面临的诸多风险,这一状况被认为是与刑法之事后法、保障法的地位相符的。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与环境资源相关犯罪做了专门规定,直接规定了破坏性采矿罪与非法采矿罪等罪名。此后,于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又对我国《刑法》第343条第1款“非法采矿罪”作出重大修改,取消了该罪名原有的行政前置要件“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并引入“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之概括性评价要件,由此,该罪的入罪门槛进一步下降,性质也由单一的结果犯向结果与行为相结合的模式转变,罪名所覆盖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这必将有利于加大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有效制裁。当然,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犯罪中并没有将破坏生态环境的公害行为纳入犯罪体系之中,也未能在量刑政策上对矿产资源开发引发公害问题设定明确的从重量刑情节。因此,在传统语境下,刑法在风险分配中并未扮演特有的角色。对于目前我国的刑法立法现状,张明楷给予肯定。他认为,“一方面,乌尔里希?贝克所描述的风险社会并不一定是一种绝对的、可靠的社会状态,在这种可能被假定的社会状态面前,我们是否必须要选择刑法机制来做出反应,这是需要深入论证的”;“退一步讲,即使当今确实面临着风险社会的现实问题,并且必须依靠刑法来加以规制,但也应当在(行为)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危险性已经被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易言之,法益保护乃是刑法的基本立场”;同时,“在所称的风险社会中,刑事责任评价方面也绝不应采取严格责任原则,更不能引入客观归责理论;风险社会中,责任主义也应当是恪守的基本原则”[6]。而在“风险刑法”论者看来,现代社会中风险的制造者更多是强势群体。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强势群体应当承担更多的风险。而在现实中,由于刑法等法律规范并没有在风险社会中发出自己的声音,依托于实害犯模式的刑法没有介入到风险再分配的行动中来由此更多出现乌尔里希?贝克先生所谓的“有组织地不负责任”现象,即由于制度供给的不足,那些以制造风险为主的强势群体能够(基于制度的缺失)正当地逃避责任;而在多数情况下,他们所制造的风险及其可能转化成的实害后果却由作为弱势群体的广大公众来承担[7]。因此,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传统上以实害犯为基础的立法模式使得刑法无法及时介入到风险规制中,在回应公害问题时,这一立法模式的弊端暴露得尤为明显;而只有当风险转化成具体危害后果之前,刑法机制就已经积极介入,如此方能有效阻断风险的实害转化”[8]。只有如此,风险制造者及相关主体才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不会肆无忌惮地制造风险或助长风险的扩散,普通公众则可以在风险转化为实害结果之前得到更为有效的保障。因此,刑法介入到风险社会中的重要目标应当是推动风险分配的结构优化。

2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的困境

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引发的公害问题需要刑法的及时回应。但对于刑法在回应风险社会、介入风险分配时的路径选择问题,一些学者仍然受制于传统刑法中抽象危险犯之思维困境。对此,应当作进一步反思。

2.1与抽象危险犯之习惯性链接

固有的传统刑法理论是以“结果无价值”作为基本立场,只有出现侵害法益的现实结果时,发动刑罚权才具有其合理性。即使在面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公害问题时,刑事立法在传统上也是以实害结果为基础,进而表现为刑法是对公害性的实害结果作出事后评价,并科以严厉的报应性惩罚。在1997年刑法典修订之时,风险社会的话语尚未在我国广泛“散播”,公害犯罪问题也未能引起立法者的足够重视,因此,客观来看,1997年刑法以实害犯模式来回应尚不算显著的公害问题也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现状的。但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刑法在风险分配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得到重视,有学者已经明确指出,“刑法或者说刑罚措施再不应局限于已然犯罪的现实危害,现代刑法还应在防止未然风险向具体危险或现实危害转化的过程中展现出积极的一面,即通过刑法的预防功能来扭转广大公众在风险社会中的不利地位,并控制风险社会中公众的心理恐慌”;“在这一诉求之下,以抽象危险犯为核心来进行风险再分配已经成为维持社会安定性的路径选择”[9]。从理论界定上来看,抽象危险犯是表明特定行为本身即具备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即使其难以转化具体危险状态也应当被禁止的情况[10]。可以说,引入抽象危险犯的刑法进路俨然成为刑法介入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风险分配时固有的思维定式。在提倡引入抽象危险犯的学者看来,正视并及时回应风险社会之理论命题,应明确传统刑法实害犯模式的缺失。考虑到社会风险自身复杂性以及在外部因素作用下的多变性,风险被放大后所转化成的实害后果难以预计,在这种情况下,拟制出一种危险状态往往成为确立刑事可罚性的基本依据,事实上,这种拟制危险的做法更多的是着眼于人类在风险社会中寻求安全的本能[11]。此外,有学者进一步指出,“风险刑法理论提倡引入拟制的危险状态,是对传统结果责任主义作出反思后的必然结果,这将是刑法机制与风险社会制度诉求相契合的现实选择,甚至可以说,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都应在风险社会中作出调整”。同时,该观点还认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风险制造者所引发的危险状态及其可能引发实害后果无须作出实质性判断,因此,只要行为符合了立法者所确立的高风险性构成要件,拟制的危险状态便已经达到,司法者便可以对该行为作出刑事评价”[12]。可以说,较之于传统的实害犯以及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的犯罪门槛将会明显降低。

2.2对抽象危险犯困境的理论反思

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公害事件频繁发生,但传统刑法未能将公害风险纳入评价范围,关注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对传统刑法进行修正与补充的基本要求。与传统的犯罪行为相比,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问题具有正当性与危害性相重叠的特点,且危害结果具有长期潜伏性,因此实际损害程度往往难以准确预测。此外,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公害问题涉及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以及人类应用高科技等伦理问题,而公害犯罪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又具有长期累加性,一些非人为因素的作用也将对此产生影响,因此,对某种行为的危险性判定往往受制于现有的认知水平。同时,对于风险对公众及周边环境带来不利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大小,我们也可能缺乏全面的认知[13]。而刑法在防范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问题时想要有所作为,便需要对公害风险作出更为系统的回应。那么,刑法在回应风险社会、介入风险分配时是否一定要引入抽象危险犯的模式呢,目前的答案似乎并不确定。正如多数学者在评价风险社会或风险刑法时指出,“风险刑法的重大变革在于推动刑法的预防观念从传统上消极的一般预防转向现代的积极的一般预防,是一种以刑法信赖为基础的预防理念”;“与消极的一般预防侧重于刑罚执行的威吓效果有所不同,积极的一般预防反映在公众的规范认同感与法治忠诚度上,即通过向公众宣示法秩序的不容侵犯,强化公众的法治信仰;因此,风险社会下所展开的积极的一般预防并不需要依赖于引入抽象危险犯”[14]。事实上,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认为,只要立法者基于必要的生活经验将引发公害的行为犯罪化,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就可以向公众表明哪些行为是不被刑法所允许的;通过政策导向层面与法律实践层面的双重推动,公众便可以在内心上逐步认可并遵守这些刑法规范,积极的一般预防目的就能够实现。客观而言,抽象危险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从惩罚到预防的转换,体现出犯罪成立前移与处罚早期化等思想。但实际上,抽象危险犯在回应风险社会时只是将刑法对风险评价适度前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普通公众所承担的社会风险,并将这种风险以刑事犯罪风险的形式转嫁给风险制造者。然而,这种转换模式实际上只是体现出“量”的变化,风险的分配仍然是以普通公众为主,以风险制造者为辅。可以说,在抽象危险犯的模式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风险仍然是在开发者所面临的刑事犯罪追诉风险与普通公众所面临的实害后果风险之间摇摆,只是通过增强风险制造者所承担的刑事风险能够强化其在制造公害风险时的注意义务,但这一变化实际上并没有引入新的风险承担者。易言之,抽象危险犯模式下风险量的移转并没有打破现有的风险分配之简单结构。在另一方面,抽象危险犯的成立只要求证实行为人明知并实施了立法所预设的高风险行为即可,而对于行为人有无实害之预期与可能、危险与实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特定的因果关系,司法过程中往往都不严格考察。由此观之,引入抽象危险犯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对于“刑罚万能论”和刑法(刑罚)的迷信,而这种思维在我国刑法学界中依然有较大的市场。事实上,刑法应被视为是保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一旦刑法进行毫无节制的扩张,犯罪的评价逐步成为一种风险承担或责任转嫁的途径,而将危害公共福利的行为不分轻重纳入刑法范畴,对治理者来说,或许是最容易、最便捷的手段。当然,还有另一个现实问题需要我们做出前瞻。一旦我们在回应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时引入了抽象危险犯,那么,抽象性危险的标准应当如何确定,或者说,如何确定可行的入罪标准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可以肯定,抽象性危险衡量标准的不确定性也必将对罪刑法定原则带来冲击。

3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的刑事政策进路

笔者认为,单一的抽象危险犯进路在回应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时更多地体现出理论上的“一厢情愿”,这一进路难以发挥出良好的治理效果。而确立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在于科学地分配风险、分散风险、扩张风险的承担主体,并将相关的制造或助推风险的行为独立入罪。当然,在扩大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的同时应当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意刑罚的适度轻缓化。

3.1风险承担主体之多元化

抽象危险犯论者主张将刑法对风险的评价阶段前移,以此来减少普通公众所承担的公害风险,而增加风险制造者所承担风险的比例。但这种转换模式实际上只是体现出“量”的变化,风险的分配仍然存在于矿产资源开发者与普通公众之间,原有的风险分配结构未发生本质的改变。而刑法理性介入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分配,其所扮演的角色应当是推动风险分配的多元化在矿产资源开发者所面临的刑事犯罪追诉风险与普通公众所面临的实害后果风险之外引入新的风险承担主体并确立更多的风险类型。易言之,我们应当确保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风险在更多的主体之间来分配,由此形成风险分配的基本链条,并推动不同风险承担者之间的相互监督。笔者认为,除了矿产资源开发者与普通公众之外,需要引入的风险承担者还应当包括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者、矿产资源开发的辅助人,并进一步明确合法的矿产资源开发行为在引发公害问题时也需要承担不利后果。不可否认,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风险承担应当以资源开发者为核心,其中,既应当包括不具备资质、未获得行政许可的非法开发者,同时也应当包括那些具备资质甚至是具有国有企业背景的合法的矿产资源开发者。只是目前来看,我国在处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行为时,多数情况下是以开发者是否获得行政上的许可(是否取得采矿许可证)作为判断其犯罪是否成立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则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做出了细化。易言之,目前我国在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中承担刑事犯罪追诉风险的责任人是那些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开发者,而具备合法资质的开发者并不需要对其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引发的公害问题承担刑事风险。具体而言,一旦矿产资源开发公害行为的实施人获得了采矿许可证,那么即使在开采的过程中有公害行为,由于有行政许可免责条件而不构成公害犯罪,这是我国立法上存在的一个缺陷。而破除这一立法缺陷,需要进一步明确风险分配的平等性立场,无论是合法的矿产资源开发者,还是非法开发者,都需要对其开发过程中的公害行为承担刑事风险;对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开发者引发的公害行为,可以将之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此外,在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对于在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可以参照“环境监管渎职罪”将上述行为独立入罪,以此来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者所承担的刑事风险。当然,对于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相关辅助人而言,我们也应当通过刑事立法确定其在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中所承担的风险,即可能被刑事犯罪追诉的风险,这一问题,后文将进一步展开。

3.2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行为单独入罪

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并未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行为作出特有的评价,易言之,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公害行为目前难以被作为犯罪行为来惩处,考虑到风险社会公害治理与风险分配的现实需要,应当在推动风险承担主体多元化的同时,进一步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行为独立入罪。此外,需要明确的是,相关部门规章针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风险引入了恢复方案审查与保证金制度,以此来强化采矿权人在破坏生态环境后去积极履行环境、生态恢复义务,但这种“先破坏、后治理”的模式显然与风险社会下对风险控制与预防的“现实”立场相背离。同时,在法律实践中,一些采矿权人在缴纳保证金之后,对于环境生态治理恢复义务不屑一顾,以为其提交的保证金便可以成为其不履行治理义务、恢复义务的免责事由。事实上,由于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公害风险转化为实害结果呈现出几何式放大效果,采矿权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在多数情况下根本无法弥补实害结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收取保证金的国家机关也不一定利用保证金来恢复生态环境,因此,保证金制度绝不应当成为一种不承担刑事风险的免责事由。针对上述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独立入罪的重点应当放在相关行为人破坏生态环境后拒不履行恢复义务的行为。具体而言,对于采矿者,应将“采矿权人未履行环境生态治理恢复义务或未达到环境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恢复治理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不作为行为独立入罪,并规定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此外,对于探矿者而言,应将“探矿权人在勘查矿产资源过程中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而未能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而未能进行治理恢复,且情节严重的”不作为行为独立入罪,并规定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最后,对于矿产资源开发中相关行为人实施“扰乱、阻碍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或侵占、损坏、损毁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情节严重的”,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其符合《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的入罪标准,以此来保障矿产资源开发中相关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3.3相关辅助行为应依法追责

追究相关辅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是有效分配风险的基本手段,可以克服传统刑法注重对直接责任人刑事制裁、忽视相关辅助性间接责任者的弊端。通过强调对明知型或疏忽型的服务商、辅助人、工具提供者进行制裁的确定性并注意制裁力度的合理把握,可以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相关辅助行为人产生威慑作用,并强化辅助行为人对直接的公害风险制造者的变相监督,进而科学地分配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风险。我国在依法严格惩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问题时,对于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为生产销售者在资金、证明、场所、运输、存储、技术、广告等方面提供帮助支持的行为人,可以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此外,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采取了辅助行为独立入罪的基本立场[15]。《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于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而“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准备或为他人准备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人”、“帮助网络犯罪人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储存及通讯传输的行为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借鉴上述立法及司法解释,立法者或最高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刑法修改或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将相关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风险的辅助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而言,在参与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于明知或应当知道开发者或采矿人具有破坏生态环境的公害行为且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仍然“为开发者提供资金帮助、账号、证明文件甚至是许可证件的;为开发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的;为开发者提供运输、仓储便利条件的;为开发者提供生产技术、材料或辅料的”,应当以共犯论处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应遵循立法目的,准确把握共犯行为的适用标准。

3.4刑罚应适度轻缓

当然,在强调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应严密刑事法网的同时,我们还应当注重刑罚配置的科学化。刑罚配置科学化倡导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治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时针对不同犯罪主体、不同情节不应只强调刑罚的严苛性,同时也应推动刑罚的轻缓化与适度性,重视罚金刑与禁止令等非监禁性刑罚措施的科学应用。简言之,对于直接的矿产资源开发者所引发的公害风险,应当将之独立入罪,并考虑到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考虑其在恢复治理过程中的态度与意愿以及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等等,依法对其定罪量刑。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公害行为的辅助人而言,我们在引入共犯或独立入罪的同时,还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确实属于帮助犯且未获得超过正常经营利益的行为人,可以综合考虑其他情节采取轻缓化的刑罚措施;对于适用缓刑或罚金刑不致产生再次危害社会的结果且更有利于行为人复归社会的,可以判处缓刑或单处罚金,并积极运用禁止令来限制行为人继续从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相关辅助行为。

4结语

以风险分配为线索来观察当代社会,我们逐步认识到,科技的进步使得人类变革社会生活与改造自然环境的意愿与能力显著增强,风险在现代社会中以合法身份存在,成为塑造社会结构过程中强有力的“参与者”。面对不断涌现的、复杂多样的风险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实害结果,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预防,这对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制度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刑法理论界对于风险社会的理解仍可能具有其片面性,部分学者对风险社会理论的认识往往是受制于刑法学的知识话语结构之间而不能自拔。而作为保障法、事后法,刑法所规制的乃是社会最不能容忍的危害行为,因此,在积极回应社会风险防控问题时,盲目地将传统的刑法思维(抽象危险犯)移植到风险社会下将会只有“治标”的表象,难以产生“治本”的效果[16]。可以肯定,在风险社会面前,如何有效预防风险、减弱风险,形成合理的、具有正当性的风险分配格局,这将成为全世界所共同面临的新课题,更是人类所面临的全新挑战。

参考文献

[1][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64.

[2][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安全刑法:风险社会的刑法危险[J].刘国良,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3):38.

[3]林丹.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理论及其对中国的影响[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7–8.

[4]周薇.公害犯罪的因果关系推定[J].河北法学,2012(7):160.

[5]王博.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促进矿区可持续发展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解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J].国土资源,2009(3):36.

[6]张明楷.“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J].法商研究,2011(5):84.

[7]张晶.风险社会下刑法功能化发展路径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12(5):172.

[8]郝艳兵,解永照.风险社会下刑法的提前保护[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1(6):69.

[9]陈君.风险社会下公害犯罪之抽象危险犯[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21.

[10]高巍.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及正当性基础[J].法律科学,2007(1):71.

[11]郭浩,李英兰.风险社会的刑法调适以危险犯的扩张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1(4):125.

[12]张红艳.风险社会中公害犯罪之刑法规制以抽象危险犯理论为切入点[J].中州学刊,2009(5):104.

[13]李洁.风险社会的刑法立法期待[N].检察日报,2011–11–09(03).

[14]陈晓明.“风险社会”之刑法应对(J).法学研究,2009(6):54.

[15]周光权.《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若干争议问题[J].法学杂志,2015(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