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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

第1篇: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

一、概述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在中国发展规模急速膨胀,但金融风险的潜滋暗长始终都是中国互联网金融人绕不开的一道难题,在此期间,监管的缺失和竞争的无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互联网金融项目的稳定发展,国家为了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督,先后出台了多项监管措施,通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环境的维护。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因素分析

1.互联网的高技术性带来的系统风险。传统的金融行业通常具有一定的风险,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也影藏着风险,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自然而然将会给用户带来更多的风险,如,通过互联网泄漏了金融业务的客户数据,不仅对于客户的资金安全情况造成影响,同时由于互联网具有联动效应,随着互联网风险的发生将进一步促使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产生影响,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影响范围最终扩展至整个行业内,严重时甚至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

2.市场选择风险。选择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面临逆向选择和所造成的商业道德风险的风险。在一方面,由于互联网和金融服务的结合使得其服务具有虚拟性,通常非法分子通过虚拟的服务将会采取各种犯罪手段,最终造成客户的隐私遭到泄漏,造成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比较差等多方面的负面形象的产生。除此,客户也可以采用不真实的信息进行金融业务的办理,最终将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金融市场的信息风险将会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成为“柠檬市场”。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是种虚拟性的服务模式,同时由于中国互联网发展比较晚,那些客户量比较小的金融服务业务,会使得互联网金融提供商降低自己的服务水平,维持较低的成本以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价格。但金融服务相对较差的网络质量不能被客户接受,高品质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供应商的服务供应商又会受到市场挤压,根据“劣币驱逐良币”的格雷欣法则,如果未来仍无监管互联网金融将成为次品市场。

3.互联网金融立法的滞后。通常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风险包含两种,内在风险和外在风险。其中,内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的主体,如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不遵守现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如银行内部人员泄露客户有价值信息,互联网企业故意隐瞒理财产品的高风险等行为,这类风险类似于传统金融业务。外在风险是指我国仍处于互联网金融法律的相对空白区,有关网络借贷、安全支付的法律与现实金融环境相比严重滞后。尽管我国相继出台《电子签名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但并不能只用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另外,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支付安全认证、用户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缺位。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优化措施

1.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应该处理好产品创新与市场监管之间的关系。通常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条件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一是要具备能够为用户提供稳定、安全、便捷服务的互联网设备;二是要把控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关键,寻求其不确定的风险,进行风险控制;三是具备安全的互联网金融体系,确保客户资料的安全;四是具备完善合法安全的交易流程,符合行业操作的规范性要求。

2.完善监管机制。注重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的协调。目前我国金融业务主要包含银行、证券、保险三种经营模式,相应的三种分管机构分别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另外央行负责管理货币与支付,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面已经不再适用。互联网金融交易业务也随之走上了多元化的模式,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分管模式将不再能够对当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使得有些业务成为了管理的空白区,成为了非法分子有机可乘的地方。因此,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多元化发展,金融风险监管机构应该随之进行调整,以适应业务的发展,实现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效监管。

3.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没有地域的限制,因此在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的过程中,需要参考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成功案例,然后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色,进一步研究适合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发展特色的互联网金融体系。一方面可以促使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化,对于国际风险也有一定的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促使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快速完善,为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吴晓光.浅谈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与监管[J].海南金融,2011.

[2]舒皓.新时期中小企业网络贷款的发展方向研究[J].中国商贸,2011.

[3]徐静关.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的思考[J].北方经济,2006.

[4]李德.国际网络银行的发展与监管[J].广西金融研究,2010(8).

[5]谢平.网络经济下的金融理论与金融治理[J].经济研究,2007.

第2篇: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范文

互联网金融风险

当中国互联网随着中国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也在随之来到了人们的生活当中。传统金融行业正与互联网web2.0精神相结合,并衍生出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领域,正如世界各国争夺有限的地球资源一样,互联网企业也在与传统金融行业争夺有限的互联网金融资源。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那么,究竟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呢?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于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转账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它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融资模式。是“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即体现着“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向传统金融业的渗透。它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在于金融参与者通过互联网更有效的进行直接接触,使得传统金融业务的透明度更高,中间成本更低,方式上也更为快捷。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存问题及解决措施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无国界化、技术装备水平高的特点又加上相关法律缺位等问题,使其风险管理更加复杂,这也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具体体现如下:

首先,在业务风险方面。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操作规范、操作程序及相关要求等还不够完善也不够成熟。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使交易、支付的双方仅通过网络发生联系,增大了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同时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也不完善,这都会导致信用风险。其次,在技术风险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产物,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缺陷便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最后,在法律风险方面。虽然我国已相继出台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总体上而言,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立法仍相对落后和模糊。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尝试:在业务风险方面。建立全程化、公开化的信息披露系统,逐步建立科学、完善的个人信用平台,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体系的建设,逐步完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规范、运作流程和道德约束,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技术知识培训。在技术风险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要提高软硬件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水平,摆脱技术制约,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加强交流与协调,争取早日制定出统一的技术标准。在法律风险方面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的措施,一要改变互联网金融规范“政出多门”的现状,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二要修改和完善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三要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四要建立对网络货币的法律规制。

三、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发展机遇

第3篇: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范文

同日,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工商总局等多家部委联合发文,公布各部门监管工作的具体方案。这项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行动涉及面之广,在中国历次整肃金融行业的行动中亦为罕见。

《实施方案》实际已于2016年4月12日印发相关部门,国务院要求各部门摸底排查在2016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督查和评估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区域报告2017年1月底前完成,总体报告上报国务院2017年3月底前完成。不少业界人士指出,这个时点公布《实施方案》,不无攻坚之意。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行业爆发式增长的同时,集聚了不小的风险隐患,尤其是过去一年里各类违约事件的集中爆发,引起金融监管者的警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必要性再次凸显。

《实施方案》在非银支付、跨界资管、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金融广告等领域分别提出对应整治方案,意味着监管进一步细化,同时也将结束此前的交叉监管、多头监管,甚至有些领域无人监管的问题。

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多位业界人士表示,《实施方案》的出台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进一步创造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明确业务边界,指明规范发展方向。

91金融董事长许泽玮表示,《实施方案》是根据行业内现存的实际问题提出,具有较强的实施性和可行性。同时,方案并非要求一步到位,而是采用分阶段治理。可以看出,监管层的监管方式开始转向“边观察、边治理”。此举能够有效防止因监管而错杀一些创新业务。

尽管此次整治行动力度空间,但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监管部门一直持有较为宽容的态度。10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华盛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秋季年会上表示,中国十分强调金融包容性,需要使用新技术发展普惠金融,只不过一些新互联网企业和其他非官方金融机构不太了解“认识你的客户”原则,在这方面需要强化。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看来,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活动有利于消除行业乱象,整顿行业秩序,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维护金融消费利益,对于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非银支付

此次监管部门联合公布的具体方案中,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管理以及整治无牌支付业务成为非银支付领域整治的重点内容。

方案要求,开展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包括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专项整治和整改监督力度;研究建立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规范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清算行为,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严格支付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管,加大违规处罚。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就曾多次发文规范备付金业务,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目前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达70个。客户备付金分散存放,既不利于对客户备付金进行有效监测,也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

业界认为,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是对支付机构监管的重点,通过制定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要求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统一缴存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有助于加强账户资金监测,防范资金风险,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为规范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清算行为,实现资金清算的透明化、集中化运作,在人行指导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正在组织支付机构,按照“共建、共有、共享”原则共同发起筹建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

该平台旨在为支付机构提供统一、公共的资金清算服务,纠正支付机构违规从事跨行清算业务,改变目前支付机构与银行多头连接开展业务的情况,支持支付机构一点接入平台办理,以节约连接成本,提高清算效率,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社会资金流向的实时监测。目前,平台建设具体方案正在论证中。

在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中,方案要求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并根据其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对于业务量小、社会危害程度轻、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可给予整改期,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于业务规模较大、存在资金风险隐患、不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依法取缔。采取集中曝光和处理的方式,整治一批典型无证机构,发挥震慑作用,维护市场秩序。

其中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无证经营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一是开展商户资金清算,即所谓“二清”行为。无证机构以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接入支付机构或商业银行,留存商户结算资金,并自行开展商户结算;二是从事其他收单核心业务,包括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等业务活动。

第二类是无证经营网络支付业务。一是采取“大商户结算”模式,即用户支付资金先划转至网络平台账户,再由网络平台结算给其平台下挂商户;二是开立类支付账户的电子钱包,具有充值、消费、提现等支付功能。

第三类是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一是单用途预付卡机构擅自扩大应用范围,实现跨法人商户应用,如一些地方的公交单用途卡跨领域、跨地区拓展使用;二是无证机构发行与受理跨法人、跨领域、跨地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某第三方支付机构人士曾告诉《财经》记者,无牌支付机构,无需遵守央行的监管要求,给合规开展业务的支付机构带来冲击,使得市场劣币驱逐良币。

在4月启动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中,人民银行就已经下大力度整治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而像美团点评等大型机构也在这一轮整治中实现了支付牌照收购。不久前,美团点评公布,近日已完成对第三方支付公司钱袋宝的全资收购。收购完成后,美团点评获得了第三方支付牌照。

支付领域整顿力度也随着4月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启动而更是空前。7月25日,通联支付和银联商务两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分别被央行处罚lll0.1万元和2653.7万元。

上述两家支付公司是今年被罚款金额最大的公司,日常几万元、十几万元的罚款颇多。某接近监管人士表示,通过严格的大额罚款处理,支付机构也意识到一些问题,在日后业务处理中会更加谨慎。

“穿透”跨界资管

10月13日,人民银行等17个部门公布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跨界资管整治方案》),对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监管对象进行了分类,并分别划分了查处重点,同时明确了监管部门职权范围。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郭峰对《财经》记者解释,资产管理是个泛称,跟财富管理一样,涉及范围比较广。

此次整治行动中,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都有专门的整治方案,其余难以界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将纳入《跨界资管整治方案》监管,所以这是一份兜底的监管方案。

“互联网资管指的不是一个机构的概念,指的是业务层面。”中国社科院支付清算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鹞认为《跨界资管整治方案》体现了“穿透式监管”原则,换言之,监管将覆盖资金来源、中间流程、法律关系、风险来源,产品销售对象等。

该方案针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不同类型主体,确定了三项专项整治的重点:

一是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开展虚假误导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郭峰说,互联网资产管理监管最重要的一项,可能是私募基金的公募化。一些机构拿了一个私募基金的备案牌照,但却在网上公开募资,比如上海的中晋资产。

私募基金采取备案制,但其行为有严格界限,比如只能面向特定的高净值人群,不能公开募集。

郭峰介绍,但现在很多私募基金都公募化了,网上公开募集,门槛也私自降低。中国公募基金只有几十家,远远不能满足需求,所以才有很多私募基金违法运行,全国备案的私募一度达到上万家。

二是未取得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资质,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持牌机构委托无代销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

三是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证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按照提供主体分两大方面,一是针对非金融企业,没资格不得从事该业务;二是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不能违规。除此之外,许多金融资产交易所、股权交易中心可能在穿透监管中有影响。

赵鹞表示,互联网资产管理,包括传统资产管理公司,如信托、资管公司、基金子公司等,还包括通过互联网渠道,原来面向特定人群销售的产品,通过互联网小额划分后,面向不特定人群。尽管金额比原来小,但风险没有变化,从严监管正当其时。

值得关注的是,“首付贷”类金融产品也被正式纳入监管。《方案》提出对于房地产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办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摸查信息。据《财经》记者了解,实际上,在专项整顿还没开始的时候,部分首付贷就已经被制止了。

零壹财经华中新金融研究院分析师孙爽表示,房地产是《方案》重点关注的行业,摸查过程中,要积极做好客户资金保护工作。在职责分工中,《方案》提出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其他部门要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本行业的企业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摸查取证、业务定性、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中国社科院赵鹞表示,现阶段互联网跨界资管整治已经进入关键阶段,前期摸底排查已经基本结束,现在集中采取一些行动。这次整治与之前监管政策相比,覆盖面更广,相当于指导意见的细化和完善。整治不是目的,是规范这个市场,建立长效化、常态化监管机制。

整治网络借贷

10月13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网信办等14个部委联合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网贷专项整治方案》)。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整治和取缔互联网企业在线上线下违规或超范围开展网贷业务,以网贷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因此,此次专项整治的对象,不仅包括以“信息中介”服务为主的P2P,还包括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律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对《财经》记者分析指出,此前“e租宝”等网贷平台的恶性事件凸显了行业规范的紧迫性,因而“治理走在了监管规则公布之前”;现在距8月下旬网贷监管细则公布已近两个月,社会对网贷行业的监管已有基本理解。

尹振涛认为,此时公布整治方案,部分原因在于考虑到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表,目前网贷行业整改已经进入“攻坚期”。“这个行业今后的发展思路和方向其实已经比较清晰和明朗,行业内的平台和机构也应该找准自己的方位了。”

按照《网贷专项整治方案》,在监管职责分工上,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双负责制”原则,即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双负责、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双负责的原则。

在中央层面,作为统筹部门,银监会会同14个部委成立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地方层面的具体整治工作则交由各省级政府负责,并在其领导下设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由省级金融办(局)和银监局共同负责。

“在分业监管框架下,很少能看到监管部门之间如此密切地配合或者说步调一致。”尹振涛称,当前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实际上也是对分业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些尝试性的调整。

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银监会等四部委在8月下旬联合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网贷监管暂行办法”)。网贷机构相继展开合规自查,行业洗牌的大幕亦随之拉开。

小赢理财总裁黄聪告诉《财经》记者,监管政策的出台促使不少资质或未能满足监管要求的平台选择主动退出,“行业集中度在提高”。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半年间网贷行业正常运营的平台数量持续下降,已从4月的2431家减少为9月的2202家。而在停业和问题平台中,9月停业转型平台的数量占比达59.18%、问题平台的数量占比为40.82%。

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分析称,正常运营平台数量连续下降,而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高企,其中主要以停业平台占据主导,这也反映了行业当前“去糟留精”的现状,与专项整治工作目标相一致。

此前,《财经》报道曾指出,业内人士认为,监管趋严下更加规范的行业环境将有利于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使竞争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从而降低利率,更好地控制风险。

盈灿咨询报告指出,成交量方面,9月网贷行业单月成交量达到了1947.17亿元,较3月增长约40%;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下降至9.83%,历史首次跌破10%大关,预计到年底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将跌至9%-9.5%的区间。

整顿股权众筹

此次互联网金融整治清理将互联网股权众筹纳入范围。

10月13日,证监会等15部门联合公布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股权众筹整治方案》),重点整治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的八类违法违规业务,为互联网股权众筹划清监管红线。

《股权众筹整治方案》提出的重点整治的八类违法行为包括:一是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下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二是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四是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五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六是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七是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八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据《财经》记者了解,证监会针对股权众筹的清理整顿早已展开,前期摸底排查工作已由各地金融办会同当地证监局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将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总结工作预计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回应如何整治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基金时表示,私募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以“股权众筹”等名义变相公开募集资金、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降低投资者门槛。证监会已部署开展全国范围内的私募基金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并将按照《整治方案》分类处置的工作要求,对于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规范和查处。

与此同时,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全面排查互联网相关业务情况。证券、基金和期货经营机构借助互联网平台或者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业务,要严格遵循业务规则和监管法规,同时要关注、识别因借助新型载体而出现新的风险点,持续更新风险防控措施。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边查边改,证监会通过检查等方式进行督促整治,分类处理,依法合规的要继续支持发展,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

张晓军称,股权众筹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

随着证监会内部机构设置的变化,创新部已被撤销,互联网股权众筹的监管被划归至市场部。

治理互联网保险

根据《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保险整治方案》”),网销高现金价值产品、保险机构跨界合作以及经营互联网保险资质成为整治的三大重点。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8月的《2016年上半年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运行状况分析报告》显示,上半年互联网保险累44财经计保费收入同比增长高达175%,与去年全年的保费水平相近。火爆主要来自人身保险产品,保费规模高达1133.9亿元,同比增长250%,中小保险公司成为主力。

波士顿咨询公司合伙人兼董事总经理何大勇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保险的持续火爆,潜在风险正在不断积累,一些中小保险公司的整体偿付能力承压,对于本轮互联网保险整治,“能够很明显感受到监管层已意识到整治的急迫性”。

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包括高现价产品)成为排查的重点。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针对排查的风险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

去年以来,万能险成为互联网人身险主力担当,风头一时无两。与传统万能险相比,互联网万能险产品采用长险短做、一年后自动退保、滚动发行等手法,拆解成碎片化产品,通过投保、变现、再投保、再变现,变相加了杠杆。自2014年以来,保监会已屡次对万能险纠偏,其中,2014年10月和2015年9月两次摸底之后,网销万能险大批下架。

更有甚者,去年一家名为HT7899的网站,以某保险资管公司名义公开销售虚假的金融理财产品累计达5万元,在投资者中造成恶劣影响。

何大勇表示,网销保险产品持续火爆且金额持续走高,很多短期保险产品基本都属于高现金价值产品。然而,目前市场上众多的网销保险产品并不拥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不能达到保监会的相关要求,潜在群体性风险巨大,此次作为首要的整治对象非常有必要。

整治的另两个重点分别针对保险公司跨界合作以及第三方平台的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问题,将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或以互助等名义变相开展保险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等问题。

根据保险监管规定,无论是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还是互联网保险公司,目前都是实行严格的牌照准入制度,而第三方网络平台亦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对于如何界定“非法经营保险业务”,2012年保监会在《关于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问题的复函》中确定了三个判断标准:符合商业保险特征;以保费以外名义向社会公众收费;承诺给予保险金赔偿、给付责任或其他类似风险保障责任。

今年上半年,来自第三方渠道的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为1089.1亿元,占互联网人身保险保费的96.1%,保费规模和承保件数都是保险公司官网的24倍。

近年来,一些互联网公司和第三方平台打着创新的旗号,以所谓的“互助保险”等概念,打互联网保险的球。一位保监会人士透露,目前有很多新兴互联网平台在缺乏保险中介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变相销售保险产品,还有一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或所谓“综合经营”,销售中短存续期寿险产品,风险因素逐渐积聚。

《方案》下发的当日,保监会了《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提高了对保险中介机构股东的资质和风控管理的要求。

何大勇认为,未来对互联网平台资质认证的要求将趋向严格,对合作模式的要求更加规范,这将对互联网保险未来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或许能够推动保险企业与互联网平台真正的全面合作”。

第4篇: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范文

2015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中积累了一些问题和风险。例如,某些业态偏离了正确的创新方向,部分机构风险意识、合规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有些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领域爆发的一系列风险事件,对行业声誉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因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成为行业发展的主基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工作,2016年以来相继了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的相关文件。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互联网金融整治的工作目标和原则;提出了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制定了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的工作思路。《通知》还提出,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和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各省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201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部门也对各自监管领域分别提出实施方案。专项整治以“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远近结合,边整边改”为原则,突出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重点领域进行整治,切实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针对互联网金融跨领域、跨地域经营等特点,专项整治强调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协作和沟通,按照“部门统筹、属地组织、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精神,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各有侧重,初步形成了全国联动、稳妥有序、方法创新、兼顾长效的工作格局。

《专项整治方案》还专门强调,要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作用,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机制。在专项整治中,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认真履行行业自律职责,同时推进了以下几项重点工作:一是研究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息披露、反对不正当竞争等工作,为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提供支持;二是开展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完善互联网金融常态化监测机制;三是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教育和信用信息共享,引导从业机构提高风险意识和风控水平,及时提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消除行业乱象,整顿行业秩序,建立“良币驱逐劣币”的行业生态,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二是有利于甄别互联网金融的优质企业和平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真正实现国家普惠金融目标;三是有利于摸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底数,为今后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和有效实施金融监管提供依据。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相互融合形成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主要目的是要扭转、纠正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创新跑偏的局面,对借创新之名行违法违规活动之实的机构予以清理规范,对开展有益创新、合法合规经营的机构予以支持保护,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步入正确创新轨道。专项整治不但不会扼杀互联网金融创新,反而会给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最终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和创新发展。

第5篇: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金融创新;大事件;法律实务;产业格局

互联网金融已然成为当今社会最强的声音,出现在这个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中。2016年和前几年相比,虽没有互联网金融大爆发的举世瞩目、行业大讨论的政策频频修订,各种金融峰会的举办那么闪烁,但2016年的这一丝丝沉默确是相当深远,似乎正在奠基2020年的金融格局。如图所示:

一、盘点2015互联网金融创新大事件

1、1月5日,人民银行对《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进行,要求诸多机构,诸如,深圳前海征信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等,运用6个月的时间,将准备个人征信等业务做好。8家单位分别是:北京华道征信、拉卡拉信用管理、中智诚征信、中诚信征信、鹏元征信、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腾讯征信、芝麻信用。这一通知开启了培育社会征信机构的机制,使得市场化机构进入个人征信行业行列,是对社会征信体系进行创设并将其完善的极其重要的措施,在对实体经济服务、将征信市场发展方面意义重大。

2、4月16日,蚂蚁小贷旗下花呗正式上线――先花后还时代开启

去年3月,马云急急慌慌的宣布要跟中信一起搞“虚拟信用卡”。央行果断出手,停止阿里中信腾讯一切跟“虚拟信用卡”有关的个人信贷产品。随着“花呗”的上线,用户将获得1000元至5万元不等的额度,可用于淘宝、天猫平台的购物消费。蚂蚁小贷表示,上线初期,花呗的应用场景将以天猫和淘宝平台为主,未来将逐渐向其它商户开放,让用户享有更多的便捷消费机会。“花呗”的上线,就是一场借钱买东西的大比拼。可以说,马云背后的女人又多了一把“买买买”的利器。支付宝目前中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接口遍布各个行业,花呗的开通,对支付宝扩展业务无疑又是一张好牌,特别是对于资金周转不急的用户,极大地方便了生活。

3、6月25日,由蚂蚁金服发起设立的浙江网商银行正式开业

马云言“网商银行的梦想是服务1000万家企业”。在网商银行中,农村用户、个人消费者、小微企业是几大客户群体。网商银行是对金融机构实施的补充,要对运营方式进行探索,从而对这些客户给予服务,要对他们的需求进行了解。将来的五年时间里,网商银行要对超过一亿的消费者以及千万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百姓对于网商银行的期待,可以用6个字总结――小银行,大生态。并且,网商银行也会对金融机构在某些方面进行开放,诸如,大数据、云计算等,从而让各方积极参与。MYBank是网商银行的标志,人们将其叫做马(Ma)云(Yun)银行。

4、7月12日,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

对中国股市来说,2015年是非常难忘的一年。庄家从牛市起步、机构延伸逼到疯牛的形成,再到散户突如其来的股灾,可控性完全丧失,在这场没有硝烟的资本战争中,初次涉及股市的股民们经历了大喜大悲,从开始暴涨时的惊喜到中期割肉时的挣扎以及最后暴跌时的痛苦。随着市场逐渐稳定,许多机构以及个人借助信息系统开始为客户开虚拟证券账户,出借本人证券账户、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等,代替客户进行买卖证券操作,造成股市剧烈振荡的原因,正是由于券商股的大幅上涨从而爆发了市场狂热,伴随着杠杆资金的运用,券商股股价以及指数的波动剧烈。这些违法现象又出现再次席卷而来的势头,势必将再次造成股票市场动荡不安,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5、7月18日,为了对创新金融给予鼓励,从而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对监管责任进行明确,对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在国务院、党中央同意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财政部、公安部、信息化部,一起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在2015年,是互网金融业的至关重要的项目。

6、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2015〕69号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首先定义了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保险业务指的是借助移动通信和互联网等技术,保险机构是借助第三方以及自营网络平台等进行保险合同的创设,从而进行保险服务的提供。保险行业也积极相应“政策年”的号召,大量出台了一些政策,使得我国金融领域监管最严密、最细致的行业也开始涉及万众瞩目的“互联网保险”。

7、11月18日,中信银行与百度联合发起设立百信银行 开创“金融+互联网”新模式

在钓鱼台国宾馆,百度和中信集团对战略合作实施,隶属于中信集团的中信银行和百度携手,进行了百信银行的创设。这是我国第一家直销银行,其发起者为传统银行和互联网公司,体现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中信银行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在发展中国银行业的过程中,百信银行的创设是一个标志,对“金融+互联网”的模式进行了开创。

8、12月3日,深圳经侦突查e租宝40余人被警方带走调查

e租宝是2015年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一匹黑马,以大手笔做广告宣传著称,这一事件拉开了2015年互联网金融最大风险事件的序幕。目前这一案件还在处理之中,依照北京商报金融组织进行的报道,事实上,e租宝有诸多问题存在,诸如,没有严格的内控、标的不真实、自融嫌疑等。不管结果怎样,e租宝事件都会极大地影响互联网金融,特别是影响着P2P借贷行业。

9、12月18日,苹果宣布和中国银联达成Apple Pay合作

“借助Apple Watch 、iPhone以及iPad,Apple Pay已经对几百万支付消费的方式进行创新。”Apple互联网软件与服务高级副总裁Eddy Cue说,“就苹果来说,中国市场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借助和15家中国银行以及中国银联联手,我国用户便能够对支付体验、安全和便捷的服务进行享受。”在Apple Pay中,关键的在于安全性,对借记卡或者信用卡进行添加,卡号既不在设备上存储,也不在Apple的服务器上存储。支付可以简单到通过手指的触摸在一瞬间完成。但是截至目前,Apple Pay的使用并非广泛开展。

10、美国东部时间12月18日,宜信旗下网络P2P平台宜人贷(代码YRD)在美国纽交所上市,宜人贷正式成为登陆纽交所的中国互联网金融第一股。

在我国的P2P网贷市场,宜人贷的母公司宜信集团是国内第一家从事P2P小额信用贷款服务的企业。中国的P2P自产生起就一直无法摆脱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的阴影,宜信也不例外。但是宜信独创债权转让模式和巧妙地将高利息转变为服务费,从而适应了我国信用体系不成熟的现实并且规避了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正在实施创新,不少变化已经悄然发生。

案例实务分析

案例一:综合金融平台拉卡拉

拉卡拉成立于2005年,目前拥有拉卡拉金服集团和拉卡拉电商公司两大业务集群,从支付、电商倒金融,拉卡拉一步步搭建起了如今综合性发展的集团架构,并日趋完善与成熟。在用户大量开通银行卡快捷支付、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大背景下,拉卡拉做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门槛和成本大幅降低。尤其是依靠平台数据和征信业务的支撑,既精准定位用户需要求,且有效提高整个平台的风控安全等级,有利于理财和信贷等业务的告诉发展。综合型金融平台的标准由三个,首先是账户一体;其次是数据共享;最后是需求覆盖。而拉卡拉以支付业务未基础,迭代累积了金融、电商、征信等多方面的业务,解决了用户资金安全风控体系、风控产品、日常资金业务以及企业融资理财等多方面的需求,符合综合型金融平台的所有特征。如图所示:

案例二:蚂蚁金融服务集团

2014年10月,创设了蚂蚁金融服务集团,为一般消费者和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基于互联网的思想和技术,蚂蚁金服致力于打造一个开放的生态,与金融机构一起,共同为未来社会的金融提供支撑,实现“让信用等于财富”的愿景。蚂蚁金服目前的核心业务分为三个核心板块:首先是基础服务板块,包括支付宝体系、便民服务体系以及芝麻信用体系。该板块在用户拓展与维护、数据获取与产品支持层面的意义大于获取实际营收,也是蚂蚁金服平台战略最为核心的支撑业务。其次是理财业务板块,包括余额宝、招财宝、娱乐宝等系列产品与服务。该板块是蚂蚁金服在通过支付宝获取用户流量计品牌价值提升后的首要变现渠道。第三是信贷业务板块,核心是蚂蚁微贷及其旗下的借呗、花呗等相关产品,该板块是未来蚂蚁金服未来获取应收的最重要方向,整体市场依然处于起步阶段,市场空间广阔。如图所示:

2003年8月15日由中国移动、中国银联发起成立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是所有移动支付公司里背景条件最为优质的。经过将近12年的发展,逐渐形成围绕以金融服务为机身,大数据服务+信息服务为机翼的发展战略,聚焦行业扩大服务深度。企业以:松和支付、在线供应链融资、P2P账户托管、互联网理财以及基金支付为主。其中综合支付已与30多家金融机构合作,为30多个行业、3000多家商户提供综合支付服务;P2P网贷平台TOP50商户中,70%以上商户都使用我司资金托管服务;截止14年底,累计下载量1000万+,覆盖银行422家,管理银行短信近6000万条。如图所示:

三、法律解读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个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说明企业行业之间可以通过新的互联网平台实现直接借贷。这一点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不太一样。《指导意见》沿用了信息中介的涵义,确定P2P网贷只能是信息中介,而不能是资金中介和信用中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六条关于机构名称的具体规定如下,开展P2P信息中介的企业,其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最终做到统一名称。同时,在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当中指出,中央数据库的运用,这其实是网贷行业的基础设施之一,也是本办法的最大亮点之一。信息披露,主要是针对融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信息透明,比如,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主要财产、主要债券债务关系、信用资产报告;融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等。这也是法律实务当中的两点,网络借贷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信息。

网贷机构明确了“信息中介”的定位,同时又对“资金中介”和“信用中介”进行管控,呈现出必须加强借贷双方的了解,自担L险、自负盈亏的局面。这也是互联网金融的显著优势。同时,在以上解读中提到过,以信息披露作为主要抓手,大力强化网络贷款业务及机构自身的透明度建设,这也于互联网金融的初衷较为契合。在互联网金融法律实务的操作过程中,行为监管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也成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为核心,这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建设也是确保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中央数据库、金融基础数据合作的基础上促进行业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机遇与挑战并存,抓住机遇同时要注意控制风险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体系和制度造成不可逆的冲击。互联网金融冲击着传统金融,其主要是金融中融入了互联网因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融入了互联网技术,诸如,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大数据、移动支付和第三方等。引入互联网技术,从而使交易成本以及信息失真的状况显而易见地降低,使管理风险效率以及风险定价得到提升,将交易的边界进行拓展,从而使供需资金双方能够实施交易,将组织形式和金融交易进行改变。二是互联网金融的渗入,反映了人人组织和平台模式的兴起。在“互联网+”推动下,产业互联网金融是未来蓝海。“互联网+产业+金融}融合的模式正在提升。政府工作报告中,工业、零售、金融三大行业将作为“互联网+”的“排头兵”。随着大数据和云计算的运营,互联网金融推动医疗、教育、农业、旅游、传媒、交运等诸多行业群求020的创新。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未来低风险平台和技术壁垒累的互谅网金融企业必定拥有强力优势。清科研究中心认为i,互联网金融未来投资机会将更多的出现在以下两类业态里:一个是风险相对较低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一个是未来增长空间比较快的技术类、征信类企业,这也是依托大数据商业花运用的模式。

(一)政策风险

相比较于传统金融而言,互联网金融有着比较复杂的风险,在监管方面要求更高。相关监管政策包括《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电子支付指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保险、经济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等等,在法规政策方面日益完善,要求对互联网金融方面的趋紧的监管风险进行防范。

(二)市场环境风险

宏观经济的发展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当前经济发展趋势较弱,对金融和投资方面的热情也相应降低,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还不足以促使众多产业群的发展,只有通过经济方面的大力扶植,满足投资需求,将互联网为金融行业带来的优势完全展现出来,互联网经济能够保持稳定的发展,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产生影响的宏观因素为以下几方面:产业升级水平、GDP、利率水平、就业率v、人均收入水平和互联网使用率水平等等。

(三)同业竞争风险

首先是行业进入门槛,相对于大多行业来说,互联网行业的门槛较高,金融行业的门槛高度更是不亚于互联网行业,“难如上青天”正是金融行业的真实写照,正因为这样才造成只有大型企业才能为进入这个行业提供保障。然后是同行之间的相互竞争,BAT等龙头互联网企业有较好的嗅觉,能够清晰准确的抓住发展机遇,加上企业不俗的经济实力,已经稳稳的占据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半壁江山,以第三方支付为例,如阿里巴巴,腾讯等知名网络软件基本上垄断了网络支付所产生的金额,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的竞争的残酷。所以,造成风险的另一重要因素就是行业内的竞争。

(四)操作风险

首先是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竞争比拼的就是互联网技术,而金融行业特别重视安全和稳定,所以制作一套既安全又稳定的运行系统是互联网金融的重中之重。然后是整合风险,想要将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展壮大,势必需要购买大部分的资产,在整合这些资源的过程中又必须面对法律、税务和合规方面的风险,这些都应该引起重视。最后是管理风险,委托专业的管理团队后,有效管理互联网金融团才能避免造成风险。

从以上四个风险防控分析,互联网金融未来将要综合向集团化发展。巨头“垄断”的互联网,使每家互联网公司都在追求在本平台内可以满足用户各方面不同的需求,用丰富的功能给平台增值、增加用户粘性。金融行业原来互相割裂的单项服务,在求新求变的改革过程中,开始串联起来,这就是现阶段金融机构的主要改革思路。同时,普惠性和便捷性使互联网金融很重要的两个特性,也是现阶段多数平台宣传和品牌建立的关键。市场环境使得用户互联网金融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由于互联网金融属于新生行业,因此潜力巨大,也必然使得其走向综合化发展道路。

五、结束语

完善互联网金融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应加紧制定和完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公平竞争、准入退出、金融监管、信息安全、应急响应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业务范畴、建立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强化企业信息披露、建立安全应急响应责任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提供具体的规范引导,切实保护互联网金融安全。

参考文献: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6篇: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范文

自2015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至今,监管部门连出重拳,机构合规成为了市场关注的重难点。

“整治过程中出现了风险的转移,下一步将继续明确职责与监管内容,填补监管空白。”6月16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在《财经国家周刊》和t望智库主办的“探寻互联网金融合规之路”研讨会上表示。

参与此次研讨的,有来自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相关部委和协会人士以及拍拍贷、微拍贷、易宝支付等机构人士,分别就此前风险整治工作的阶段性成果、经验以及新问题、新风险等展开了深入探讨。

存量风险缓释

自2016年4月国务院掀起全国范围的互金风险专项整治以来,17家部委分别出台了整治方案,聚焦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等重点领域。一年多以来,专项整治工作已初现成效。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书春表示,协会去年以来通过探索风险监测、信息共享、信息披露、产品登记、标准建设等机制,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随着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风险正在逐步得到控制。

与会的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贷机构风险整治工作由各地银监局和金融办双牵头,由此创新出了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双监管”模式,辅以备案制及资金存管制度,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严格的监管体制。

证监会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局副处长张超介绍,通过专项整治,目前互联网金融股权融资涉及的机构不多、风险可控。目前处在清理整顿阶段,正组织推动各地依法处置违法违规问题,有效出清风险机构和问题平台,降低互联网金融股权融资领域的风险。

在拍拍贷总裁胡宏辉看来,网贷限额和资金存管是网贷机构合规的重难点。拍拍贷成立十年来,一直具有金~小、期限短、笔数大的特点,目前已完成资金存管的系统对接工作。

微拍贷执行总裁时间介绍,微拍贷去年初就将贷款结构由13种降至4种,并全面停止了房屋抵押类贷款、医美类贷款等高风险业务,换以小微金融和车贷业务,目前车贷业务占比85%左右。

在易宝支付CEO唐彬看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规必须抓住重点,即严格执行备付金制度、保护用户隐私以及反洗钱这三点。目前,通过合规管理,易宝已在零售支付领域占据行业主导地位,成为了连接买卖双方的安全桥梁。

增量风险新藏

当前从业机构为应对专项整治,采取的诸多转型措施中,一部分存在混淆金融活动边界的嫌疑,滋生了新的风险。

其一,部分P2P平台转型“换汤不换药”,进一步提升监管难度。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P2P监管趋严,部分机构便转寻其他概念,冠名以科技公司或理财公司,或借其他通道放款来规避银监会对资金“大额集中”的禁令,使得监管部门难以研判究竟是哪个机构在从事实质性的金融活动、风险该由谁来承担等问题,给监管带来新的考验。

其二,风险多维度、多渠道转移。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现金贷、校园贷等新形式也正逐步将风险从投资端转移到借款端,应尽快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机制,填补此类监管空白。 6月16日《财经国家周刊》和t望智库主办“探寻互联网金融合规之路”研讨会。

其三,资金存管尚无统一标准,存管银行技术配置参差不齐。

胡宏辉介绍,拍拍贷对接资金存管系统的过程相对漫长,因为银行业务系统的改造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资金成本,且拍拍贷这样业务量较大的平台对银行系统要求较高,中小银行有可能无法满足其技术要求。因而,拍拍贷选择与招商银行这一大型股份制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协议。

时间建议,资金存管的核心职责,在于通过银行对借款人和投资人信息的核验,保证投资人资金安全。不仅是网贷机构,对存管银行也应提出相关要求,且不应实行属地化、区域化管理。否则,难以匹配当前互联网金融业态的跨区域经营现状,可能因噎废食。

“加时赛”将探讨常态化监管

针对前述新问题,与会人士分别从各自角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从机构角度,胡宏辉提议,应将从业机构的相关数据导入监管系统来提升监管效率。促进监管技术的进步,是整个业态良性发展的基础之一。

唐彬的意见更为具体,即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不应“一刀切”,因为一部分机构的备付金并非沉淀资金而是在途资金,资金不做停留即直接付给商户,因而需根据资金属性来区别对待。

从行业自律角度,陆书春指出,互金协会将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配合监管部门需要,先行通过协会标准的实践探索,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探路。

从监管角度看,首先是立法先行,避免因立法缺失而造成监管缺乏抓手。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中心秘书长张晓艳表示,立法先行能防患于未然,平衡互联网的效率优势和金融活动的稳定性要求,同时关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参事穆怀朋认为,互金创新层出不穷,易出现“法应授权未授权,法应禁止未禁止”的监管空白,应允许各监管部门在初期以较低层级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来先行先试,再进一步通过实践来上升至法律层面。

其次,应进一步巩固前期整治工作成果,构建常态化监管机制。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必须把好备案制这一关,严格按照“整改合格一家、备案一家”的要求推进工作,防止网贷机构回到野蛮生长的状态。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也认为,备案制实质是一种负面清单和底线思维,应该长期执行。

再者,巩固前期整治工作成果,构建常态化监管机制。

例如,互金协会在前期工作中发现,数据和标准是支撑“穿透式”监管的基础。因而陆书春表示,协会将加强行业技术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建立行业综合大数据平台,制定标准和规则等为未来常态化监管提供支撑。

第7篇: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范文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一次对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做出规范,开辟了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的道路。

激发金融机构创新动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该《指导意见》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不属于行政法规。

该《指导意见》给互联网金融下了一个定义: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该《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首次表态:“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对互联网金融定性为“本质仍属于金融”,明确了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导向,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该《指导意见》界定了各部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和范围: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互联网支付业务;银监会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信托业务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证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该《指导意见》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说明金融机构原先缺乏创新动力。由于金融牌照存在历史遗留的垄断现象,金融机构即使不创新日子照样过得很滋润,赚钱多得不好意思说,就失去了创新的强劲动力。要让金融机构产生创新驱动力,就要打破金融垄断,鼓励竞争。

鼓励金融竞争,才能鼓励金融创新,激发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动力。

互联网金融应获金融牌照

该《指导意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

互联网企业在获得金融牌照之前,可与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构建新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可以与商业银行合作,购买商业银行的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金融服务。互联网企业可以参股小微金融机构,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同时,实现商业模式创新。互联网企业可以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消费金融企业和期货公司等开展合作,广开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互联网企业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在提升社会各界的风险抵御能力的同时,实现双赢。

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质上属于金融,但互联网企业只有互联网牌照,并没有金融牌照,这就需要给互联网企业发放金融牌照。如果管理层能够给互联网金融发放金融牌照,民营企业要想获得金融牌照,通过互联网企业就能够获得金融牌照。因此,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冲击是双重的,一是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冲击,二是通过获得金融牌照对传统金融机构形成竞争冲击。

不管能否获得金融牌照,不同的互联网金融种类应当遵守相应的基本业务规则:个体网络借贷业务及相关从业机构应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相关从业机构应坚持平台功能,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股权众筹融资应定位于服务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互联网基金销售要规范宣传推介,充分披露风险;互联网保险应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循合格投资者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配的客户。

互联网金融法治任重道远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金融,互联网金融同样有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

互联网金融风险有如下特点:1、信用风险大,互联网金融违法、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2、网络安全风险大,网络金融犯罪问题不容忽视,消费者的资金权益和个人信息权益容易受到侵害。3、经营风险大,网络故障或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经营会受到中断。4、法律风险大,容易引发非法集资等问题。5、效益风险大,市场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有商机的时候,互联网金融已经不再是蓝海,互联网金融的同质化激烈竞争导致利润率降低。

只有充分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才能实现互联网金融的趋利避害,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兑现互联网金融创新。

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就得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规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是一个宏观指导意见,并没有多少可操作的规范。因此,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保障互联网金融创新,需要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立法。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为了防止政府部门自利而忽视公共利益,应当出台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起码出台互联网金融的行政法规。

将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普惠金融融合起来,专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金融促进法》立法,目的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全面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能力和普惠水平,鼓励互联网与金融机构的创新,为大众提供丰富、安全、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不同层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

第8篇: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范文

互联网金融风险

当中国互联网随着中国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也在随之来到了人们的生活当中。传统金融行业正与互联网web2.0精神相结合,并衍生出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领域,正如世界各国争夺有限的地球资源一样,互联网企业也在与传统金融行业争夺有限的互联网金融资源。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那么,究竟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呢?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于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转账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它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融资模式。是“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即体现着“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向传统金融业的渗透。它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在于金融参与者通过互联网更有效的进行直接接触,使得传统金融业务的透明度更高,中间成本更低,方式上也更为快捷。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存问题及解决措施

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包括三种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网络小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以及金融中介公司。当前的商业银行推广的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也属于此类范畴。随着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的普及,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新型机构不断涌现,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以第三方支付为例,2010-2012年,交易规模从3.2万亿元增长到超过10.9万亿元。目前,第三方支付牌照已经发放了250多个,其中从事互联网支付的企业有97家,另有150多家为预付卡公司。2011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全年交易额规模达2.16万亿元人民币,较2010年增长99%。2012年第三方互联网在线支付市场交易额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全年交易额规模达3.8万亿元。而据有关机构预计,到2015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将达到13.92万亿元,互联网支付注册账户规模达到13.78亿,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将达到7123亿元。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无国界化、技术装备水平高的特点又加上相关法律缺位等问题,使其风险管理更加复杂,这也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具体体现如下:

首先,在业务风险方面。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操作规范、操作程序及相关要求等还不够完善也不够成熟。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使交易、支付的双方仅通过网络发生联系,增大了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同时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也不完善,这都会导致信用风险。其次,在技术风险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产物,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缺陷便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最后,在法律风险方面。虽然我国已相继出台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总体上而言,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立法仍相对落后和模糊。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尝试:在业务风险方面。建立全程化、公开化的信息披露系统,逐步建立科学、完善的个人信用平台,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体系的建设,逐步完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规范、运作流程和道德约束,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技术知识培训。在技术风险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要提高软硬件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水平,摆脱技术制约,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加强交流与协调,争取早日制定出统一的技术标准。在法律风险方面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的措施,一要改变互联网金融规范“政出多门”的现状,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二要修改和完善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三要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四要建立对网络货币的法律规制。

三、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发展机遇

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之路充满挑战。首先,规模方面还无法与传统金融势力相抗衡。互联网金融目前发展迅速并给中国的金融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代表了金融业新的发展方向,它无疑会对传统的金融业产生影响,但目前虽然我国互联网支付企业的支付总金额大体只有6万亿元,仅占到整个支付总量的0.5%,还远远不会冲击到目前的金融体系。所以,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势力博弈的结局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令人期待。首先,互联网金融能大大降低交易的成本。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方可直接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络进行沟通,甚至可以同时进行多对多交易,客户信用以及风险管理也可以通过数据分析来完成。这样,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息收集成本、信用等级评价成本、签约成本以及风险管理成本等都极小。阿里金融副总裁胡晓明透露,阿里金融单笔小微信贷的操作成本为2.3元,而银行的单笔信贷操作成本在2000元左右。其次,互联网金融能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是商业银行存在的重要基础之一。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信息充分、交易透明,定价将完全市场化,风险管理和信任评级完全数据化。通过网络对数据的充分挖掘会解决小微业务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再次,互联网金融会促进金融行业日益独立化,加速金融脱媒,确实会冲击传统的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将加速金融脱媒,使商业银行的资金中介功能边缘化。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互联网企业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金融搜索平台,充当资金信息中介的角色。在传统的支付体系中,电商为用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建立网关服务平台,而银行则进行最终资金结算服务。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出现会使金融业的发展逐渐脱离其他行业的束缚,日益独立化。最后,互联网金融会倒逼银行改变传统的盈利模式,调整业务结构,改变客户基础,改善服务水平,建立和引入新的信息管理系统等。、

参考文献:

[1]宫晓林.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J].金融实务,2013(5).

[2.张晓东,孙红.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3(12).

第9篇: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范文

据介绍,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行监管机构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流动性办法》同时规定,在过渡期内,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性覆盖率继续保持在100%之上。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流动性办法》还要求银行现金流测算和缺口限额涵盖表内外各项资产负债,包括为防范声誉风险而超出合同义务进行支付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从而将同业和理财业务等表内外项目对现金流的影响纳入流动性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2013年6月,我国银行间市场出现的阶段性流动性紧张现象,暴露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对此,该负责人指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

据介绍,《流动性办法》共4章66条,4个附件。它明确了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要求,并规定了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三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提出了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框架及工具等。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流动性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执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与互联网不是只能做对手

商业银行最近有些纳闷,自己还没有表态,怎么就突然被视为互联网金融的首要对手了呢?

将时间回溯至2013年中期可以发现,在以余额宝为首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宣传里,作为对手的几乎都是银行活期存款的利率,银行也就在不知不觉间“被站队”到了互联网金融的对立面。

如果说银行开始对此还有些不以为然、一笑了之,现在却不敢再如此轻松对待了,与互联网金融为敌(哪怕是假想敌)的可怕如今正逐步显露出来。

日前,“私募教父”赵丹阳高调回归A股,他在深圳与部分投资人互动时表示,未来5年中国股市将出现一轮大牛市,看好消费、健康医疗、互联网相关产业,而且互联网创新将给很多产业带来冲击。“我不会买银行股”,赵丹阳表示,在选股时,要对互联网非常小心,“互联网是个崭新的东西,会带来创新性的破坏。我不太担心中国银行股的坏账问题,倒是担心互联网创新对银行业的冲击。”

不仅仅是赵丹阳有此担心,在很多券商的研报中,银行股估值近半年来整体上跌跌不休的原因之一就是“银行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冲击,未来业绩增速可能进一步放缓”。

对于永远是炒作预期的资本市场而言,上述观点确实值得警惕,因为目前谁也说不清互联网金融究竟有多大的创造力和多大的破坏力。

说银行“躺枪”自然也不准确,因为互联网金融确实对银行吸收低成本储蓄资金的能力提出了挑战。但是如果将银行与互联网金融视为对手也显失公平。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盛宴少不了银行的参与。互联网金融最核心的缺失是什么,自然是风控能力,从这一点上,银行的参与等于是“品质的保障”。从中信银行监督托管余额宝也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其实非常需要银行“兜底”,这种兜底显然不是刚性兑付,而是对于资金安全附加承诺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