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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含义精选(九篇)

社会治理含义

第1篇:社会治理含义范文

作者:朱 振 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中国为什么需要自己的法治话语体系:关于“自觉”的分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的自觉建构”这一议题的提出“意味着开启出一种积极的自觉,即对于自身学术话语体系的反省性的自觉”。这种自觉实际上具有双重取向:它一方面是批评性的,即要求批评性地检讨当今中国法治的学术话语;另一方面则是建设性的,它要求建设性地引领当代中国法治学术话语体系的重新建构。③ 这种批判性与建构性可在话语与主体的相互建构中找到根据。当我们认识到自身被一种话语所支配时,我们就内在地、反省性地在批判它的基础上开启重新建构一种话语体系之途。在这里,占支配地位的、需要批评的对象就是西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在中国许多人那里不加反思地被接受,成为一种权威性的法治话语体系。 因此,下文的分析包含批判性与建构性两方面,即在批判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话语的基础上论证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必要性。 (一)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话语对中国的深刻影响及对其内在预设的检讨 “自由主义法治理论”虽是松散的学术概念,但它基本可以概括出西方国家的主流法治意识形态的核心内涵。“自由主义法律哲学一个至关重要的要素就是这样的原则:每一个社会都应该依据法治运作。它对法治的信奉起源于17世纪现代自由主义的诞生。”[5](P5)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不但包含着法律要具有清晰性、稳定性、不溯及既往等所谓的内在价值,而且还内涵着权力分立、权力与权利分离、民主的政治安排等等这样的政治意识形态承诺。这套法治话语体系不但在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而且也是他们向法治后发国家推荐的样本。自清末变法改制以来,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就中断了,取而代之的是全面移植西方法治的理念与制度,这一过程时断时续地持续到现在。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移植甚至是复制还有不断强化的趋势。在当下中国,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已经支配了许多人对于法治社会理想图景的基本想象,形成了法治的标准化理解,尤其是知识分子有着根深蒂固的接受。 学者指出:“西方各种法治理论或学说成为人们分析和论述理论问题以及考量与评价社会现象的重要理据与判准;……接受西方法学理论的训练则成为当代中国法学人乃至法律人所必不可少的经历,对西方法治理论和知识的掌握与了解亦成为体现或衡量法学人学术功底和理论素养的重要标准与尺度。”[6]这种由知识所产生的支配性以及制造真理与合法性(提供判断的标准和尺度)的力量正是话语所意图产生的社会作用。 自由主义的法治理论及其包含的一些原则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是我们要借鉴的对象,也是我们建构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重要理论资源。我们需警惕的是自由主义法治话语在非西方国家的话语殖民,即要求在非西方国家复制西方法治的理念与制度。这一要求又通过经济援助或外交的压力而得到推行。 西方自由主义的法治话语体系的要害不在于其具体主张的得失———尽管批判法学已对自由法治理想在西方国家的虚假实践提出了摧毁性的批评,①而在于它的普遍化诉求以及所蕴含的历史终结论。 这里所说的法治的历史终结论是一元论,即世界法治的发展方向是西方自由民主的法治及其制度实践,中国法治的发展水平也要以该标准而受到考量。在这种研究方式之下: 第一,世界法治发展是一元化的,独立于中国而存在。 第二,关于中国法治研究的立场只能是进化论式的或历史决定论式的。因为在我们的前面已经设定好了目标和标准,我们的研究或发展方向都已经被决定了。 关于法治发展的一元论,首先要意识到,自由主义法治话语的确立是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的事情,既不是法治历史的开端,更不是法治历史的终结。其次,建立中国法治的话语体系就是要破除这种历史一元论,因为世界是一种多元性世界。中国也是该法治世界概念的构成要素之一。 在该世界之中,除了欧洲原理之外,还有相对应的中国原理存在,中国自身也参与了该法治世界观之涵义的型构,而不再是被动的被决定者。批评和检讨这种法治发展的一元论是中国可能获得法学与法治自主性———无论是思想上的自主、还是实践上的话语权———的必要条件。 (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必要性 建构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必要性体现在思想的要求和实践的要求两方面:第一,由上面的论述可知,我们只有建构本土的法治话语才能改变受支配的现状,才能为法治的世界概念提供中国要素,并最终与西方法治话语形成话语争夺。若没有自己的法治话语,要从根本上消除西方法治话语的影响也是不可能的。关键是要保有思想的自主,进行自觉的建构。关于“自主性”的理解需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 首先,中国法治话语之自觉建构的实质是保有思想的自主性。自觉建构不应是要找寻到并自觉追求一种客观的发展规律,否则就会落入与自由主义的法治话语体系一样的历史目的论;而是要保有一种思想上的自主性,即破除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范式的支配与某种特定知识系统的支配,达到的是思想上的一种反思性自觉。这种自觉是以思考当代中国法律秩序的正当性问题为基础的,因而还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国”的。 因此,确立中国以及中国法学者在思想上的主体性,使中国学者摆脱西方法治话语的支配,建立中国的法治话语体系,是一种更可取的中国法治“自觉”发展的方向。 其次要注意中国法治话语的自觉建构不是一种独白的建构,而是建立在交往基础上的建构,因此应当包含话语伦理学的建构。一方面,复线历史观表明,中国声音也是形成世界法治话语的构成要素,关于法治的中国观与世界观并不是分割的,我们要在中西法治声音的交流中确立自己的声音。#p#分页标题#e# 另一方面,建构法治话语的最终目的是在世界层面上拥有话语权。如果不借鉴西方成熟的法治话语、不与西方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话语的学术交流,就无法进行对话,也就谈不上所谓的话语权问题。 第二,上述思想的任务并不仅仅是纯粹观念认识的问题,而是具有“实体性”的内容。这里所说的实体性内容指的是作为法治话语之基础的社会现实或实践。实践本身向我们提出了这样的要求,而脱离了这样的法治实践,学术话语可能是空洞贫乏的,而且也不具有深刻的时代意义。JosephRaz在解释法律的概念时指出,“法律不是学者所引入以帮助解释某些社会现象的概念。而是牢固确立在我们社会的自我理解中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当我们研究法律的性质时,我们所研究的东西是我们自己的自我理解的性质”。[7](P31)在这里,“法律”是诠释性概念,“法治”也具有同样的性质。 中国的法治理论和法治话语从性质上讲也是建构我们对中国法治实践的自我理解。诠释一词是双向的概念,既包含着实践对我们的要求,也包含了我们对实践的自我理解,因此是双向的过程。该实体性的内容构成我们自我理解的基础,关于其本身,吴晓明指出:“真正意义上的学术话语问题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仅仅表面的、纯粹形式的议题,它具有‘实体性’的内容,并总是最经常地与某种‘学徒状态’的脱离和特定的自律性要求相吻合、相表里的。”[8]他把当代中国学术话语的社会-历史内容概括为“它们植根于中国自近代以来一百多年的历史性实践之中,植根于中国独特的现代化发展道路之中,并且也植根于中华民族向着未来筹划的复兴事业之中”。[8]考察中国法治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市场化取向的经济改革以及加入WTO之后中国经济加速融入世界结构,必然要求法治建设主要集中在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随着这一任务的完成,以及因经济崛起所面临的新的国内与国际环境,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又成为当前法治实践的迫切要求。 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现实之途 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建构既是中国法治实践的要求,也是思想性的任务;既是对以前三十年中国法治发展实践的理论总结,也是面向未来的理论建构;既要摆脱教条马克思主义法制理论的干扰,又要超越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话语的支配。在思想资源上做到开放兼容,要求我们正确对待西方法治理论;在建构的基础上做到锐意创新,要求我们理论化地处理中国法治实践。 (一)开放兼容:正确对待西方法治理论 在对待西方法治理论的态度上,我们要持有开放兼容的立场。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是面向未来的建构,是一项未竟的事业,它内在地具有开放兼容的特性。建构中国法治话语体系需要增强理论自觉和理论自信。自觉就是确立思想的主体性,并致力于建构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自信就是要勇于学习借鉴人类文明的成果,当然也包括西方自由主义的法治理论。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是作为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重要理论资源而存在的。 第一,西方法治理论(包括其理论主张和制度实践)是人类探索理想社会治理方式的可贵尝试。 它提出的一系列反对封建专制的道德理想、关于法治的形式要素以及为确保理想实现所做的制度设计都对法治后发国家起到了很重要的法治启蒙作用。 第二,区分作为理论资源的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和作为意识形态输出的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我们需要警惕的是后者,即自由主义法治作为一种一律的话语体系在全世界推行的时候所产生的话语霸权。 因为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内在地与市场主义、民主政治结合在一起,而成为推行这种霸权的工具。正如Tamanaha指出的:西方“理论家们通常将自由主义、自由放任资本主义以及法治捆绑在一起,放进全有全无式的一揽子措施之中”。[9](P4-5) 第三,西方法治理论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理论资源。这一方面是因为,一百多年来我们一直在以西方的眼睛看中国,法治、权利、权力分立等等一系列概念、范畴都取自西方,更深入地了解西方法治理论也是为了更好地了解中国。另外要注意到,成熟的法治体系包含着明确的法治发展目标、系统化的法治形式要素、把这些目标和要素现实化的制度实践能力以及强大的法治话语生产和输出能力,不可否认在这些方面美国等西方成熟的法治国家走在我们前面。在我们关于法治的知识、文化和传播能力还相对匮乏的情况下,汲取西方法治理论和实践的有益做法,不但是必要的,而且从长期来看,这一趋势也不会得到根本的扭转。 由上述三方面可见,西方法治理论在中国不是作为我们建构自己的法治话语体系的标准而存在的,而是作为一种有意义的理论来源与法治发展的参照系统成为建构中国法治理论的一部分。总之,西方法治理论是作为建构中国法治理论的条件而存在的。 (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规定性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本质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定了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基本内涵。从法治意识形态、价值取向和方法论等几方面来看,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具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性: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表达与世界表达。 第一,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元话语,它需要理论总结和理论表达,使之真正成为指导法治理论建设的理念,而不能单纯停留在政治政策的层面。由此可以说,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建构是法治理念的理论化、学术化与体系化。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是面向世界的建构,是要在世界法治话语体系的竞争中注入中国元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只有在话语体系的建构中才能开放出面向世界的讨论与交流的空间,成为哈贝马斯“对话的普遍主义”意义上的真正在场者。#p#分页标题#e#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要坚持实质性的法治观,强调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在当下西方学术界,法治理论一般被区分形式法治理论和实质法治理论。Tamanaha对这两种形式的法治理论的内容所做的概括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被认为是比较经典的总结。对于法治应当包含什么要件,形式法治理论和实质法治理论有着不同的论述,他认为,根据从单薄到厚实的分类标准,形式版本的法治理论可分为:依法而治、形式合法性、民主+合法性;实质版本的法治理论包括:个体权利、尊严权和/或正义、社会福祉。Tamanaha把二者的区分概括为:“形式理论集中关注合法性的适当来源与形式,实质理论则包括了对法律内容的要求。”[9](P92)与此相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包含的内容肯定是属于实质法治观,但似乎并不局限于此,而是有着更为广泛的法律与政治内容,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实践的法律哲学与政治哲学的表达。其中,能够与自由主义法治观相竞争的社会主义价值就是强调平等或公平。一直以来,平等就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取向;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也要坚持平等实质性法治观。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建构的基础是对中国法治实践、法治经验与法治道路的再诠释。涉及到两方面方法论问题,一是如何真正面对中国法治现实;二是在此基础上如何建构法治话语。 第一,上文已经提及,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话语体系作为思想的任务其关键点是面对中国现实,即中国法治实践、法治经验与法治道路。关于面对的方式,可概括为两种路径,一是“由外到内”,二是“由内到外”。前者指的是从外部不加反思地拿来一般原则并应用到现实内容上,也就是黑格尔所批评的“主观思想”及其“外部反思”。黑格尔认为这种“外部反思”只是形式性的,而遮蔽、疏离了现实,即“自在自为地规定了的实质”。① 这种路径在建构法治话语上就是未加反省地拿来西方法治话语(甚至是越新越好越时髦越好)来格式化中国法治实践,并以向西方标准趋同的程度作为判断法治成熟度的指标。因此我们要选择另一种路径,即不是用一般原则来解释内容,而是由内容出发建构原则。西方法治理论与话语不是作为标准而是作为资源存在,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就是对中国法治现实的重新理解。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建构的基础在于对法治实践的再诠释。再诠释意味着,建构法治话语存在二阶诠释问题。上文已指出,法治不像“电子”、“老虎”等自然类概念———它们有着本质的规定性;而是固定于我们社会的自我理解中的概念,一个诠释性的概念———因此它不是学者能随便引入并赋予含义的概念。正如JosephRaz所指出的,“我们没有挑选任何富有成效的概念的自由。通过帮助我们理解人们怎样理解其自身而增进我们对社会的理解是法律理论的主要任务。”②

第2篇:社会治理含义范文

一、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的内涵 

文化是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过程中所形成的活动模式以及赋予这些活动模式重要性的符号化结构,是人类内在世界的外在表现。行政文化是指由国家行政组织的物质设施、组织制度和行政组织及人员所应共同具有的思想、价值观念、思维模式、心理状态、行为标准、生活方式等所整合的一种独特的文化模式。[2]作为行政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治行政文化体现的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实践中长期形成的道德观念、思维模式、价值理念、行为规范以及承载这些精神产物的物质载体的综合。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承载着广大人民群众对自身利益诉求能够得到公正对待的深切期盼和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坚定信心。这种信心来源于社会主义制度自身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法治赋予行政文化的深刻内涵。 

⒈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包含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义。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代表了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意志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法制是立法、执法、守法的总称,是社会主义法律与制度的静态表述和精神体现。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在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第一,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为立法提供了重要基础。社会主义事业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需要符合社会主义国家国情的法律、法规、条例、决议等来维护,只有这样,才能使其具有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性质,才能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是对我国公共行政的基本认知、价值取向和具体操作的直接反映,体现了在制度安排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行为底线。第二,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包含着全体人民普遍守法的意蕴。即要做到“有法必依”,要实现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要“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要使一切行政活动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有任何僭越法律,甚至践踏法律的行政行为。第三,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是行政主体在进行具体的行政活动和具体的行政行为时所包含的特定的行为规范。它要求行政主体尤其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确定从严或从宽处理,以维护法律的权威。第四,掌握公共权力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尊重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和诉求。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蕴含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理念,其要求行政人员要正确行使人民所赋予的执法权力,坚决打击和制裁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第3篇:社会治理含义范文

关键词:政治 制度

    突出强调政治文明,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是党的十六大报告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创新点。江泽民同志在论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同时,指出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从而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与实现途径结合起来,确立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框架。因此探讨制度建设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

    (一)制度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政治文明是指人们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指人类政治实践所形成的积极成果。由于政治文明概念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关于政治文明的内涵,学术界有各种不同的观点,但是,政治法律制度作为政治文明的重要要素和发展水平的具体体现,则是人们的共识。正如有论者所说的那样:“政治文明的性质和发展水平的具体体现,就是政治理念指导下的政治制度的设置和管理(统治)方法的运用。”(注:王惠岩:《建设社会主义文明》,《文史哲》2002年第6期。)有论者甚至认为“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核心,政治体制是政治文明的结构形态,它们构成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注:严昭柱:《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提出及意义》,《政治学研究》2002年第4期。)一般说来,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主要由民主和法治两方面的文明构成,其核心内容是民主政治。民主“既有基本的含义,又有扩展和延伸的含义,但作为人民权利和国家制度的民主是它的基本含义”。(注:李铁映:《关于民主理论的几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民主不仅仅是一种价值、一种原则,也不仅仅是一种工作作风和方法,它更主要是一种制度。现代民主正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来保证其实现的。民主又是与法治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制度建设包括政治制度本身的建设和法律制度的建设。法制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条件,它规定民主政治的原则,确认公民享有的权利,规范社会政治成员的政治行为。历史经验表明,“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146页。)因此,法制建设是制度建设的题之应有之义。

第4篇:社会治理含义范文

[关键词]转型目标 横向的制度安排 纵向的制度安排 创新

[中图分类号]F1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1)04―0066―06

关于中国经济转型的研究在逻辑上应该包括转型路径研究和转型目标研究两部分。但是,长期以来研究的主体集中于前者而忽视了后者。这一倾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明显而巨大的:一方面,学术界在某种意义上放弃了探索可以与世界主要市场经济类型并列的中国型市场经济的可能性,其结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没有得到全面的论证,中国实践的理论意义被矮化;另一方面,忽视对转型目标的具体内容的研究,屏蔽了解决中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难题的潜在方案。

一、转型目标:被忽视的研究方向

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引起了国际学术界的热烈关注,而近年的金融危机让这一热潮继续升温。在这些研究之中,外国观察家关于“北京共识”的研究由于将中国的经验赋予与“华盛顿共识”对立的地位而备受重视。需要指出的是,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关于中国改革的新一轮研究和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我国经济改革的主流论述在实际内容上并没有本质差别。首先,两者都将渐进主义和试验主义视为改革成功的主要原因。其次,更为重要的是两者都将转型路径而不是转型目标作为研究的重点。所谓转型路径指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途径和方法,而转型目标则指过渡完成之后出现的经济模式的形态和性质。很明显,转型路径和转型目标之间存在相互影响,两者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一方面,路径依赖导致转型路径影响转型经济的形态和性质;另一方面,对转型目标的设计也必然影响对转型路径的选择。但是令人惊奇的是,尽管世界范围内的市场经济明显存在不同的模式,在关于中国经济改革的文献之中却基本不存在对转型目标问题的深入讨论。

这一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学术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把握有关。第一,传统的表述主要从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经济的地位和宏观调控的作用等方面来界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这样的界定是从市场机制的地位和企业制度的形态;以及国有经济的强弱和宏观调控的有无等两组因素来突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的内涵。从市场机制和企业制度来看,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的主流,有意或无意地将美国型市场经济和美国型企业制度等同于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唯一形式。因此,我们对市场经济本质的认识基本是在以美国型市场经济为唯一参照物的基础上展开的。在这样的认识之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代表市场经济的部分基本没有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研究价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只能体现在国有经济和宏观调控之中。但是,宏观调控和国有经济广泛地存在于先进工业国,其地位和强弱也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进一步地,在我国经济的现实运行中,国有经济更多地作为政府引导经济发展的基础而存在,并没有明显地对国民经济的其他所有制成分的制度建设发挥示范作用,这些因素能在多大程度上从“量”和“质”两个方面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主义的特色也仍有疑问。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代表社会主义部分的政治经济学含义有下降的危险。第二,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解在相当程度上是从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的角度进行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混合经济体制论的痕迹。但是,制度经济学的发展表明,与生产过程相关的微观层面的制度安排和创新活动才是区分主要市场经济类型的基础。第三,这样的界定在破除计划和市场不能共存的认识的同时,也间接地否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经济计划和国有经济之外能够体现“社会主义”因素的存在,以及这种因素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中体现“市场经济”因素的性质和形态的可能性。

以上原因导致我国的学术界无意亦无力分析转型目标问题而将注意力集中于转型路径研究。客观地说,在经济转型的初期,与走向何种市场经济即本文所说的转型目标问题相比,选择何种转型路径以完成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更为紧迫的课题。但是在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地位已经确立、调整经济结构和利益分配格局的重要性上升、制度经济学的进展和世界经济的演变表明,美国型市场经济并非唯一有效且完美无缺的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对转型目标,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进行研究的必要性正在上升。长期忽视对转型目标的研究,这不但有使中国的实践成为对美国型市场经济的无声复制的危险,而且限制了我们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的思路。

本文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存在显在的和潜在的两个侧面。在现阶段,宏观调控和国有经济无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的主要载体。但是,这样的含义更多的是显在的,并没有涵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的全部内容。

二、交易形态与创新活动:市场经济的类型学分析基础

市场经济多样性理论在上世纪80年代之后取得的进展,集中地体现在比较制度分析学派关于美日经济体系和美日企业行为的比较研究之中。相对而言,典型的美国企业(A企业)在劳动市场、制品市场和金融市场中的交易行为更多的是短期的、交易对象往往是流动的;而典型的日本企业(J企业)在上述市场中的交易行为更多的是长期的、交易对象往往是相对固定的。青木昌彦指出企业在上述三种市场中形成的交易惯例之间具有互补性,并从信息流动的角度对这些“风格化事实”进行整理。他认为A企业的信息结构更多的是垂直型的,而J企业的信息结构更多的是水平型的。青木昌彦证明两种信息结构都可能达到最优。图1所示的这一分析视角为市场经济的类型化提供了理论基础。

20世纪90年代之后,管理学家持续地对典型的美国和日本的企业行为进行比较。以基于产品建构的企业竞争力理论为依据,通过将产品建构的概念一产品结构(或工序)与产品功能之间的对应关系一引入组织理论,这些学者认为,在产品建构具 有模块型特征的产业(IT、软件、生物制药、金融等)之中,模块型的组织原则更易于促进竞争力的形成,而在产品建构具有集成型特征的产业(汽车、摩托、高级家电等)之中,集成型的组织原则有助于竞争力的形成。换言之,如表1所示,产品建构和组织建构之间的匹配关系是企业竞争力和创新活动的源泉。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集成型和模块型的组织原则高度接近比较制度分析学派所说的理念型意义上的美国企业和日本企业的组织形态。至此,比较制度分析学派的分析获得了具有实证基础的支持。必须提及的是,尽管理念型意义上的美日企业的实践更接近模块型和集成型的组织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美日企业所形成的组织形态已经达到极致而无法赶超。

欧美学者从制度互补性角度所进行的分析也值得关注。豪尔和索斯吉斯认为,市场经济可以分为自由市场经济和协调型市场经济两种,英美是前者的代表,而德日是后者的典型。习前者的特点是由市场机制对经济进行协调,而后者的特点是由制度对经济进行协调。类似地,阿玛布从产品市场的竞争形态、劳资关系、金融体系、社会保障和教育等五个制度领域出发,运用计量分析的方法将市场经济区分为市场基础型、亚洲型、欧陆型、社会民主主义型和地中海型五类,其中的市场基础型和亚洲型的代表分别是美国和日本。在研究方法方面,豪尔和索斯吉斯的研究尽管属于政治学领域,但是其研究团队将企业作为分析的焦点。他们在其著作的日文版序言中指出,德日的区别在于德国经济中的协调机制主要以产业为中心而存在,而日本经济中的协调机制主要以企业为中心而存在。如果用更为通用的术语来表述,那么可以认为德国是法团主义,而日本则是企业层面的法团主义。类似地,阿玛布在其著作的日文版序言中不但直接承认青木昌彦的研究对其有重要影响而且将科技与产业特征这一与企业行为密切相关的变量作为分析的主要因变量。因此,市场经济多样性理论领域的这两项最新的重要研究不但在主要研究工具(制度互补性)和主要分析方向(企业)方面与比较制度分析学派具有明显的共同点,而且其对市场经济所进行的类型化也基本上是对比较制度分析学派的美日比较的扩充和细化,没有明显超出前者的范围。在这个意义上说,在现阶段,以比较制度分析和基于产品建构的企业竞争力理论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类型学仍然是我们思考我国市场经济的特征及其发展方向时最有理论价值的参考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市场经济的类型学最终指向是企业层面的组织创新和技术创新。也就是说,创新的形态和性质正在成为区分市场经济类型的核心变量。因此,本文的研究问题可以表述如下:从制度经济学的传统出发,以创新活动为中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进行体系化的整理。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和现实选择

在第二节的语境之下,分析作为转型目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时,我们将遇到以下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代表市场经济的部分是否可能在逻辑上不同于美国型和日本型市场经济;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代表社会主义的部分,是否可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代表市场经济的部分的形成和发展产生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发展出一种和第二节所讨论的市场经济多样性理论的主流研究所使用的分析方法相容的分析框架,并以此为基础对上述问题进行回答。

第二节提及的市场经济多样性理论的主流研究在方法论方面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没有将所有的交易形式统一到一个分析框架之内。近年来获得迅速发展的包括比较制度分析在内的广义的制度经济学均将交易视为经济分析的基本单位。这一思路明显来自旧制度经济学。但这些研究涉及的金融、制品和劳动力市场中的交易不是旧制度经济学家所列举的交易形态的全部。如表2所示,康芒斯认为交易可以分为交涉型交易、管理型交易和配给型交易。交涉型交易的典型是产品市场中的买卖行为,管理型交易的典型是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而配给型交易的典型则是判决和政策。另外,新旧制度派学都没有把自然资源和土地市场纳入分析框架。第二,与上一个问题相关,这些研究者将交易形态的形成视为自发的,忽视了政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实际上,从康芒斯对交易的定义出发,如图2所示,我们可以发现配给型交易必然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型交易和企业之间的交涉型交易的形态和性质产生影响。

将康芒斯提示的交易类型和资源、土地市场中的交易统合进第二讨论的主流分析框架之后,我们可以获得如图3所示的新的分析框架。

从图3所示的分析框架出发,我们可以发现作为转型目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能在以下方面获得清晰的政治经济学意义。

第一,在资本主义国家之中,交易形态主要是市场进化的结果。而在我国,交易形态的形成可能是市场进化和政府介入双重影响的结果。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可能存在于资源和土地市场的交易之中。在我国,由于资源和土地为国家所有,所以政府可以主导这一市场之中的交易形态并影响交易所产生的收益分配。第三,政府可以通过对金融、制品和劳动力市场中的交易施加影响来获得对宏观经济的控制或实现对所得分配的调整。第四,依据市场经济多样性理论,在具有不同技术特征的产业群之中,更有助于竞争优势的形成的组织原则和交易形态各有不同。不同的先进工业国中往往存在处于主导地位的组织原则和交易形态,其结果是这些国家往往只在同一类产业中发展出明显的竞争优势。由于我国地域之间存在文化上的差异,所以有可能分别在集成型产业和模块型产业中都发展出与之匹配的组织惯例和交易形态并在这两类产业中都形成竞争力。第五,不同的产业群要求不同的组织原则和交易形态与该产业的技术特征相匹配,而我国有可能形成国有经济致力于发展更需要长期稳定的交易环境的集成型产业,而民营经济在模块型产业占据优势的格局。随着民营经济向集成型产业扩展,有可能出现民营企业在研发人员的雇佣形态和某些关键性企业间关系方面引进国有企业的比较长期而稳定的组织形态和制度安排的可能。换言之,在长期内有可能出现国有企业在特定领域向民营经济输出组织原则和制度安排的可能。

以上述分析为基础,我们可以从生产和分配、横向制度安排和纵向制度安排的角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进行分类。本文对横向的和纵向的制度安排的定义借鉴了康芒斯对交易形态的区分。所谓纵向制度安排指与配给型交易有关的制度安排,其典型是政府通过法律或政策自上而下的主导的制度安排,而横向制度安排指与交涉型交易和管理型交易有关的制度安排。

第5篇:社会治理含义范文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趣味的含义

要明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趣味的含义,首先必须明了趣味的含义。

1.趣味的含义

人们经常使用趣味一词,但趣味一词在不同的具体语境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对趣味一词的含义,我们必须结合具体不同的语境来理解。大致地说来,结合具体不同的语境,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趣味的含义:

第一,从字面的意义、词源的意义上,从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方面来理解趣味的含义,趣味是指“趣向令人感觉愉悦的味道”。趣味一词是由“趣”和“味”两个字构成的。味是人的味觉器官在与外界物的接触中产生的感觉,如酸、甜、苦、辣、咸等不同的味道。趣的古义有“取”(如“趣舍”)、“赴”(如“趣利”)、“快”(如“趣行”)等等,《说文解字》释“趣”为“疾也”。“趣,趋也,取也。”[2]人们的味觉器官在与外界物的接触中,产生不同的味,人们总是趋向于感觉愉悦的味,避免感觉痛苦的味。趣与味合在一起,构成趣味一词,所以从字面意思来看,趣味就含有“趋向令人感觉愉悦的味道”的意思。从这个意义上说,对趣味一词的理解,既不能脱离趣味的主体——人,也不能脱离趣味的客体——物。趣味就是作为主体的人在与作为客体的物相互作用中产生和形成的一种特殊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主体由于具有某种趣向,客体由于具有某种属性,主体趋向客体,客体吸引主体,从而使主体与客体紧密地联系起来。梁启超所说的“趣味这件东西,是由内发的情感和外受的环境交媾发生出来”[3],正是这个意义。正是由于趣味一词既联结着主体,又联结着客体,所以人们在使用趣味一词时,有人从主体的或主观的方面来理解趣味的含义,有人则从客体或客观的方面来理解趣味的含义,由此产生了趣味的第二个方面和第三个方面的含义。

第二,从主体的或主观的方面来理解趣味的含义,趣味是指主体——人的主观趣向、主观欲望、追求、兴趣、爱好等等。在美学研究中,趣味作为美学范畴形成于17世纪,而趣味理论兴盛于18世纪。许多美学家,如休谟、博克、康德、朱光潜等,都对趣味有着较为深刻的论述,[4]尽管这些美学家对趣味的具体界定各不相同,但都是从主体或主观的方面出发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的趣味存在着个体、个性的差异,“趣味无争辩”。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梁启超说:“趣味是生活的原动力,趣味丧掉,生活便成了无意义。”[5]梁启超所说的“教育趣味”中的“趣味”一词,结合其具体论述来看,是指教育者对教育的趣味,即教育者对教育的兴趣、爱好、追求、趣向。同时,由于人的趣向、欲望、追求、兴趣具有不同的层次,所以,趣味也就具有不同的层次:下等趣味和高等趣味,低级趣味和高级趣味。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典型例子是在《纪念白求恩》一文中的一段话:“我们大家要学习他毫无自私自利之心的精神。从这点出发,就可以变为大有利于人民的人。一个人能力有大小,但只要有这点精神,就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6]在这里,为我们指出,一个人一旦具有了像白求恩那样毫无自私自利之心的精神,就可以脱离低级趣味,也即脱离低级的趣向、欲望和追求。

第三,从客体的或客观的方面来理解趣味的含义,趣味是指客体——物的一种属性,这种属性是“使人愉快、使人感到有意思、有吸引力的特性”[7]。进一步地说,这种属性包括三个方面的特性:即使人愉快的特性;使人感到有意思的特性;对人有吸引力的特性。这三个方面的特性本质上是统一的,因为没有愉快的特性,当然就谈不上有意思和吸引力;同样地,没有有意思的特性,也谈不上愉快和吸引力;没有吸引力的特性,也就无所谓愉快和有意思。在这个意义上,趣味的含义本身包含着和体现着趣味的意义:趣味使人愉快,趣味使人感到有意思,趣味对人有吸引力。因而,凡是有趣味的事物都是使人愉快的事物,都是使人感到有意思的事物,都是对人有吸引力的事物。因此,我们要使一个事物使人愉快,要使一个事物使人感到有意思,要使一个事物对人有吸引力,就必须使该事物有趣味。换言之,我们要使一个事物有趣味,就必须使该事物让人愉快,让人感觉有意思,对人有吸引力。梁启超所谈的“趣味教育”中的趣味一词,结合其具体论述来看,其含义是指教育的趣味,也即教育使学生愉快、使学生感到有意思、对学生有吸引力的特性,通过趣味教育,使教育对学生来说是愉快的活动,是有意思的活动,是有吸引力的活动,从而使学生乐于接受教育。在乐于接受教育的情形下,培养学生对于所学课程内容的兴趣、爱好,在兴趣、爱好的引导下自觉主动地学习和研究,进而完善自身的发展,有所发明和创新。

2.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趣味的含义

趣味一词,具有非常丰富的含义,根据具体不同的语境,具有具体不同的含义。从美学的观点看,当学生用有趣味或无趣味来表达他们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感受时,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既揭示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本身客观存在的性质、情形,另一方面又揭示了这种性质、情形本身在学生内心的反映,揭示了学生以审美主体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作为审美对象的审视和评价。

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趣味的探讨中,我们可以看到,人们主要是在趣味的第三个含义上使用的,即在客体属性的意义上使用的。同时,结合具体不同的语境,在其他两个含义上使用趣味一词。从趣味一词的第三个含义来说,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趣味的含义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使学生愉快、使学生感到有意思、对学生有吸引力的特性。我们研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趣味的直接目的,就是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趣味,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对学生的吸引力,使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感到愉快,感到有意思,也因此激发学生参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自觉学习思想政治理论的兴趣,从而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实效性。

“学生对学习是否有兴趣,与教学是否符合学生的需求有着直接的关系。你讲的内容符合学生的需求,学生就会有兴趣。这就要研究学生的需求是什么,学生对哪些问题比较感兴趣、学生想听什么、希望知道什么,使自己的教学与学生的需求相吻合。在现实生活中,面对各种复杂的现象,学生会有许多的问题和困惑,会有许多需要从思想上理论上搞清楚的问题,这就是学生的兴趣和需求。教学方法的研究,就要从这些问题入手去满足学生的需求。”[8]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考虑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趣向、欲望、需要、兴趣、要求和追求,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同学生的趣向、需要紧密地结合起来,即找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学生需要的最佳结合点。同时,教师通过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趣味性,培养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及思想政治理论的趣味,即通过教学让学生达到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及思想政治理论“佳妙的了解和爱好”①,从而使学生能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之外积极主动自觉地学习和研究思想政治理论。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趣味的生成

在师生关系中,教师具有“知识的先在性(知识渊博)、阅历的先在性(经验丰富)、时间的先在性(年龄大)”[9]的特点,因而,教师成为教育者,学生成为受教育者。任何教学活动一般都是教师主导的活动。教学就是教师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通过一定的过程把一定的知识、思想观念、技能借助于一定的方法传达给学生的活动。在任何具体的教学活动中,都离不开教师、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过程、学生这几个方面的要素,任何具体的教学活动都是这几个方面要素有机统一构成的整体。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也是这样。因此,我们所说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趣味,首先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整体的趣味。同时,因为教学分为若干要素,所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趣味可以具体分为如下几个方面的趣味:教学整体的趣味、教师的趣味、教学过程的趣味、教学内容的趣味、教学语言的趣味、教学方法的趣味。

1.教学整体的趣味

从马克思主义的精神生产视野来看,教学属于产品同生产行为不能分离的精神生产。作为精神生产的教学,是教师运用语言、通过一定的过程、借助于一定的方法把一定的教学内容传达给学生、由学生品味、消费的活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也是这样一种精神生产活动。这样,教学的趣味、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趣味首先是一种由各教学要素组合而产生的精神产品的趣味,即教学整体、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整体的趣味。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整体的趣味是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作为一门艺术来保证的。当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把教学上升为艺术活动时,学生就会感受到教学作为艺术的美妙与美好,因而,也就会感受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趣味。

2.教师的趣味

在学校教育教学中,任何一门课程的教学都是由一定的具体教师主导进行的。在具体的教学中,“要想让学生接受所讲授的课程,首先得接受这个讲授者。如果台下的学生不了解甚至排斥反感台上的教师,很难想象其教学会有什么实际效果”[10]。因此,教师要使自己的教学吸引学生,首先,教师自身必须吸引学生,至少不能让学生反感排斥教师自身。“一个有人格魅力和教学水平的老师可以让一门枯燥的课变得生动有趣,讲得不好就会让学生对一门课产生厌倦。”教师“生动的讲课方式、良好的互动能使学生提高对一门课的接受度、认可度和学习兴趣”[11]。为此,教师就要全面加强自身的修炼,全面提升自身的素质,从而以自身的魅力吸引学生。教师的魅力就是教师的趣味。教师的趣味就是教师对学生有吸引力,让学生感觉愉快,让学生感觉有意思。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趣味就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对学生的吸引力,让学生感觉愉快,让学生感觉有意思。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趣味可以使教师成为学生所喜欢的“人气教师”。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人气教师”是指“为学生综合评价教师的教学表现之后发生在心理上的集体默契与赞赏。这些教师……以各具特色的学术涵养、教学风格与个人魅力等吸引与感染学生”[12]。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趣味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趣味中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

3.教学过程的趣味

教学活动包括教与学两个方面,教的活动与学的活动统一于教学过程之中。教学过程是在教师主导下学生掌握知识、培养能力、形成科学世界观和全面发展个性的过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具体展开就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过程。就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来说,有一个从开始课程教学到结束课程教学的过程。就具体的一堂课来说,也有一个从开始到结束的过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就是在教学过程中完成教学任务达到教学目标的。要使思想政治理论教学有趣味,就必须使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过程有趣味,也即使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过程让学生感觉愉快、让学生感觉有意思、对学生有吸引力。要使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过程有趣味,就必须把握教学过程各环节,掌握调整好教学节奏。

4.教学内容的趣味

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过程中,广大的教师面临着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即思想政治理论课理论系统性与学生问题针对性的关系问题。进一步说,这个问题在教学中表现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教学中如果追求理论的系统性,就可能存在学生问题针对性不强的问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教学中如果追求学生问题针对性,即针对学生中存在的思想问题进行教学,就可能存在理论系统性不强的问题。从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趣味及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效性方面考虑,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在于必须增强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即针对学生的思想实际、思想问题讲理论,使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满足学生对理论的需要,从而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对学生的吸引力,增强教学的实效性。而对于课堂教学过程中理论系统性不强的问题,教师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督促学生系统地阅读教材来解决。

5.教学语言的趣味

课堂教学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和方法都离不开教师的语言。教学必须借助于语言才能进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也是如此。这里就有一个用什么样的语言进行教学的问题。“无论什么课,学生都希望教师语言生动、风趣幽默。在公共政治理论课上,学生对此有更多的期待。因为学生往往认为理论课比较枯燥,只有通过教师生动的讲解,才会引起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13]“纯理论理解起来比较困难,所以需要老师用生动的语言把深奥的道理说清楚”[14],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语言这个问题上,我们主张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语言要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富有趣味。

6.教学方法的趣味

教学方法是教师为了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方式和手段。适合于学生学习的教学法是有趣味的教学法,不适合于学生学习的教学法是没有趣味的教育法。教师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可以使教学方法本身富有趣味。陶行知在谈到他的“教学合一”的教育思想时说:“从前的先生,只管照自己的意思去教学生;凡是学生的才能兴味,一概不顾,专门勉强学生来凑他的教法,配他的教材。一来先生收效很少,二来学生苦恼太多,这都是教学不合一的流弊。如果让教的法子自然根据学的法子,那时先生就费力少而成功多,学生一方面也就能够乐学了。”[15]就是说,好的教学方法不是由教师的主观意愿决定的,而是由是否适合于学生的学习特点决定的。教师采取适当的教学方法,教学方法就有趣味,教师的教学就富有成效,反之,就成效较少或没有成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为达到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目的,完成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所采用的方式和手段。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法的趣味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让学生感到愉快、感到有意思、对学生有吸引力的特性。有趣味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是符合人的认识、学习规律,适合学生学习的教学方法,是学生所喜爱的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涉及教学中教师和学生两个方面的主体,因此,“改进教学方法应该从两个方面去努力:一是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二是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努力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只有这两个方面的积极性都得到了‘充分发挥’,我们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效果才能提高”[16]。通过这两个方面的努力,使得教学方法既适合于教师的“教”,同时又适合于学生的“学”。这样,合适的教学方法本身就会让学生感觉到教学的趣味。

综上所述,在认识趣味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趣味含义的基础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使自己的教学富有趣味,就必须在考虑学生的兴趣、爱好、需求、趣向等方面的基础上,努力使教师自身、教学过程、教学内容、教学语言、教学方法等几个方面有趣味,从而使教学整体有趣味。这样的趣味是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思想性、知识性紧密结合的趣味,而不是相分离的趣味。这样,我们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就是对学生有吸引力的教学,让学生感觉愉快的教学,让学生感觉有意思的教学,因而,是让学生“真心喜爱”的教学,同时也是让学生“终身受益”的教学。

注 释

①“佳妙的了解和爱好”是著名美学家朱光潜对趣味的理解。具体请参见:朱光潜.我与文学及其他[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17.

参考文献

[1] 房彬,檀江林.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性、知识性与趣味性的“三结合”[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2(3):55-57.

[2] 邓牛顿.中华美学感悟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141.

[3] 于民,孙通海.中国古典美学举要[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0:1030.

[4] 凌继尧.美学十五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22-124.

[5] 金雅选编.中国现代美学名家文丛·梁启超卷[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18.

[6] 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660.

[7]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946.

[8] 顾钰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研究[C].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6.

[9] 邵献平.思想政治教育中介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135.

[10][13] 王炳林.思想政治理论教学方法创新研究[C].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95,9-10.

[11][12][14] 叶天放.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管理初探[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156-157,122,170.

第6篇:社会治理含义范文

关键词:市民社会;演进过程;综述

中图分类号:B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4-0080-02

根据任端军、李静的《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现实意义》和赵入坤、曹海洋的《市民社会论:概念演进与现实意义》等文献,我们小组将市民社会的演进过程具体分为五部分,即古典市民社会理论、自由主义市民社会理论、国家主义市民社会理论、共产主义市民社会理论、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理论进行讨论。

一、有关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

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的代表人物是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提出的“Politike Koinonia”概念,其实质上指的是“市民社会”、“政治社会”等组成的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具体来说是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这也可以视为是“市民社会”概念的母体。之后西塞罗在理解《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基础之上,明确了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的含义,他认为市民社会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当然,这种共同体突出强调的是其区别于野蛮时代的特有的文明属性的特点。

二、有关自由主义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

在自由主义市民社会理论中,洛克、卢梭和孟德斯鸠、托马斯等提出了一些代表性观点。在洛克的《政府论》中,“市民社会”具有了资产阶级政治国家体制的概念,起到的则是保卫个人权利的作用,成为拥有广泛权利的公民的工具,与此同时也对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和与其相对立的自然社会(野蛮社会)作了区分。卢梭在《社会契约论》认为自然社会由于自身不可克服的弊端,必然要过渡到市民社会,而这种过渡是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自然状态下的人们自愿让渡自己的部分或全部权利给国家,从而换得保护而完成的。而孟德斯鸠等启蒙学者则明确地区分了政府和社会,并期望二者的分离,强调社会是个人权利的唯一源泉,其形式上是平等、自由的。其中托马斯及《独立宣言》起草者把平等的社会与政府置于同等地位,主张天赋人权不可剥夺。他们主张成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当政府的行为损害基本人权时,人们就有权起来变更政府,由此国家与市民的关系进一步凸显。基于现代的市民社会概念是对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现实写照,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在近代欧洲就已经有所体现,所以笔者认为这一时期的思想家也应被视为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论渊源。

三、有关国家主义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

黑格尔则是国家主义市民社会理论的典型代表。他在《法哲学原理》中将“客观世界”分为三个层次,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其中市民社会是处在国家和家庭之间的差别的阶段。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的。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基于此黑格尔将市民社会归纳为三个环节:需要的体系、司法、警察与同业公会。在黑格尔的理论中,市民社会是伦理的,必然要发展到“个体独立性和普遍性统一的那种伦理和精神”的阶段即国家,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四、有关共产主义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

在论述共产主义理论过程中,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作了详细论述。在《序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马克思主要在三重含义上概述过市民社会概念,即贯穿于整个人类历史进程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和社会自主组织;资产阶级社会。

1.贯穿于整个人类历史进程的市民社会。根据马克思在《序言》中对唯物史观的经典表述,这个市民社会的实质就是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而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生产关系,同样经济基础的变更会导致上层建筑发生变革。作为生产关系,它自然存在于人类历史的一切阶段,贯穿于整个人类历史的进程。

2.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和社会自主组织。与国家的分离是这种市民社会论述产生的背景,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把封建社会时期的市民社会称为“旧市民社会”,中世纪概括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是存在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重合状态之中。而马克思认为的“新市民社会”则是始于与政治国家的现实分离,这是两个相对应的分析范畴,它表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和社会自主组织。

3.资产阶级社会。马克思把资产阶级社会等同于市民社会,是因为当时的市民社会最典型的状态就是资产阶级社会,现代市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得到了最充分的表露。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旧唯物主义的立足点是市民社会,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当然这种论断并不意味着“市民社会”概念完全等同于“资本主义社会”概念。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分析范畴;而“资本主义社会”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主要特征是雇佣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并且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斗争贯穿其始终的社会形态。

在马克思思想中,我们所理解的他的观点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市民社会作为经济基础(意识形态和政治结构)决定上层建筑。

五、有关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

对于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它的代表人物是葛兰西和哈贝马斯。葛兰西主要是从文化传播的角度界定市民社会的,认为市民社会是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或民间的机构之总称(教会、学校、新闻舆论机关、文化学术团体、工会、政党),所以市民社会在这里主要是指文化和意识形态关系的领域。这一思想在《狱中札记》中有详细表述,该领域是统治阶级实现“文化领导权”和革命阶级建立对立的“文化领导权”的主要领域。而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换》、《合法性危机》等书中将民社会界定为一种独立于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它包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其中私人领域是指由市场对生产过程加以调节的经济子系统,公共领域则是由各种非官方的组织或机构构成的私人有机体,它包括团体、俱乐部、党派、沙龙、报纸杂志书籍等。在他的理论中赋予了公共领域促进社会整合和群体认同以及为国家和政治子系统奠定合法性基础的积极作用。

总而言之,对于市民社会概念选取的理解维度不同,自然会有不同的演进过程的区分。我们认为从笛卡尔开始的市民社会论主要是记录的近代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演进,而我们小组是在抛开对黑格尔、马克思了解的背景下,从思想史的角度对这一概念的演变过程作一番考察,在市民社会的语意上展开分析,从古代到近代直到当代,就其内涵、外延及基本要素提出自己的看法,从而究其本源,得出其发展演变的过程。我们将市民社会的本源追溯到了苏格拉底,通过对不同时期的人物思想的分析,依据相同点用分类的方法划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主要是:古典市民社会理论、自由主义市民社会理论、国家主义市民社会理论、共产主义市民社会理论、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理论五个阶段。我们认为这种划分方式明白直接地将市民社会的演进过程展现出来,便于我们针对不同阶段进行总体掌握。

从语言学角度上讲,每一被人们创造并投入到公共视野中使用的语词,都已经包含了其自身独有的含义;与此同时,语词在被世人接受以及使用的过程中,其含义都不可避免地丰富化了,有时甚至还会出现和原来意思大相径庭的情况。对于其间发生的变化,我们可以把它视为是时代问题的呈现以及我们不断应对时代变化而采取表达上的“规范化”措施。从词源上来考证市民社会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含义的好处,不仅在于我们可以根据它的新释义来洞悉社会的动态,也在于我们可以针对当下的社会特点来进一步“规范”语词的含义,从而使得前辈们的精神能更好地被理解、被继承。

学术界中关于“市民社会”的内涵的理解,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哈贝马斯指出:“要在有关书籍中寻找关于市民社会的清晰定义自然是徒劳的”。查尔斯·泰勒曾说:“市民社会乃是一个比我们看起来所想到的要远为复杂和多面的概念”。柯亨和阿拉托也曾坦率地讲道:“尽管市民社会‘话语’不断扩散,市民社会概念本身亦不断增多,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人发展出一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在语义上的模糊与不确定性为我们理解带来了很多困扰。为了便于我们能更好地理解“市民社会”的内涵,也为了避免我们对它产生不必要的误解,了解“市民社会”理论在各个不同时期的语意,显得十分有必要。

参考文献:

[1]田毅松.从共同体到市民社会——雇佣劳动发生史的政治哲学解读[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2,(2):69,75.

[2]洪岩.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J].辽宁警专学报,2011,(2):10,13.

[3]王巍.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市民社会理论的双重内涵及其当代意义[J].教学与研究,2012,(3):31,37.

[4]王婷.论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当代价值[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12,(1):73,78.

第7篇:社会治理含义范文

【关键词】民主的基本含义;马克思主义民主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观

【中图分类号】D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号】1001-0475(2017)03-0020-03

2012年11月,党的十报告把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观念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范畴,但没有对这些观念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而是给理论工作者留下继续研究和讨论的空间。2015年12月,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提出13个需要重点加以回答的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看待自由、民主、平等的科学内涵和实践。作为理论工作者,对于这样深层次的问题,我们应该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作出回答,既要澄清自由、民主、平等等观念的一般内涵,又要进一步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由、民主、平等、公正、法治等观念的特殊内涵,从而使它们在指导实践上更好地发挥作用。

与“自由”概念的歧义丛生不同,对于民主概念的基本含义,人们并无多少分歧。从词源上看,“民主”一词源自希腊文“democratia”,由“demos”(人民)与“kratos”(统治)两字组成,意即“人民的统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民当家作主”。但是,如果人们进一步追问民主的具体内涵,就会产生不同的理解。“人民”指的是什么?应该是所有的人还是某些人?抑或是根据某种原则所确定的多数人?另外,人民该如何“当家作主”?是任何政治事务都事必躬亲?还是仅在选举代表时作主?对于这些问题,历来存在许多争议。但是,对于我们确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科学内涵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而言,这些又是必须回答的关键问题。

一、中国古代的民主观念

在中国历史上,“民主”二字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很远的古代。早在三千年前,周公姬旦就使用过“民主”二字。但是,这个“民主”完全没有古希腊和近代意义上的“民主”含义。据《尚书・多方》记载,周公曾说:“天惟时求民主”。这是说,天是为民求主的,这个所谓“民主”乃是“民之主”的意思,实际上指的是“君”。

当然,尽管中国古代并没有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意义上使用民主一词,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就没有任何民主观念或民主精神。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不仅有民本思想,也有民主思想。北京大学陈启伟教授明确指出,“儒家中有许多富有民主精神的观念”,孔子的名言“天下为公”就是儒家民主观念最明显的表达。所谓“天下为公”的意思就是天下所有的东西都是公共的、公众的,都“属于所有的人民”,或者说“整个世界属于所有的人民”。[1](P.899)既然整个世界都属于人民,那么治理或统治国家的政治权力当然属于人民自己。还有学者指出,《大学》明确说:“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此之谓民之父母”。这里的“为民父母”几乎与“为民公仆”相差无几,因为“为民父母”中的父母实际上相当于“为儿女当牛马的父母”,为儿女服务的父母,不是家长意义上的父母,这应该说基本上是一种民主思想。[2](P.129)另外,在儒家经典《尚书》的“民惟邦本”、《孟子》的“民贵君轻”和《易经》的“汤武革命”等著名的说法中,隐含着人民意志的政治权威高于君主的政治权威,人民有邪恶统治者的革命权利等民主思想。在儒家所主张的“选贤与能”的选人用人原则中,也在一定程度上包含着现代选举制度“重视人民和公众意见”的民主精神。[1](P.901)

尽管民主在儒家那里只是一个崇高的政治理想,从未变成一种真正的政治制度,但我们不能否认这个观念对中国文化的深远影响。孔孟之后,仍然有一些儒家名士坚持“天下为公”所表达的儒家民主理想。例如,唐代伟大诗人和儒者白居易(772-846)曾说“古人有言,天下者,非是一人之天下。”宋代著名作家苏轼(1037-1101)也曾说:“天下非君有也,天下使君主之耳。”[1](P.901)尽管在明、清时代,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变本加厉,但明清之际的民主思想也在进一步发展。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唐甄(1630-1704)在其代表作《潜书》中愤怒地控诉:自秦以来拥有至尊权势的帝王实际上皆为,他们不仅是掠夺天下人财富的最大盗贼,而且是惨杀天下人生命的罪恶凶手。明末清初著名学者黄宗羲(1661-1695年)称赞古代贤君的无私,而大胆地抨击自秦始皇以来专制君主愈来愈自私。他在《明夷待访录》的“原君”一文甚至愤怒地声讨道:“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唐甄和黄宗羲的这些思想主张与西方近代民主思想已经颇为接近,特别是黄宗羲对君主专制的抨击极大地影响了中国19世纪晚期的改良运动,成为改革者争取民主、反对清政府专制统治的武器。

二、西方语境中的民主观念与实践

尽管中国古代的民主观念源远流长,但似乎一直停留在政治理想层面,基本上没有落实为政治制度和政治实践。而在西方语境中,民主概念首先是指政治制度,正如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明确指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3](P.210)

在西方历史上,“民主制”曾经经历过不同的发展阶段,而在不同历史阶段,民主制的具体内涵和实质很不一样。在以古希腊雅典民主制为代表的古代奴隶制民主制中,所谓“人民的统治”指的是全体公民的统治,奴隶被排除在公民之外,妇女也不享有政治权利,因此这种民主制实质上是奴隶主民主制。

在封建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君主制中,政治权力集中在君主一人手中,即便在统治阶级内部也几无民主可言。不过,欧洲中世纪一些城市,如意大利的威尼斯、米兰、佛罗伦萨、热那亚和俄国的诺夫哥罗德等,实行城市共和制,封建贵族和城市市民通过议会组织政权,从而发展出一种封建制的民主制。在这种民主制下,政治权力集中在少数名门显贵手中。

近代英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大力宣传人民思想,并提出了贯彻这一思想的法治原则和权力分立原则。近代法国思想家卢梭也极力主张人民,但他反对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的权力分立学说,认为人民至高无上且不可分割。同时,卢梭认为人民不可转让,不能委托他人代行,因此他主张直接民主,主张以人民直接参政代替代议制政体。英国思想家约翰・穆勒则在《代议制政府》一书中指出,对于领土广大、人口众多的民族国家而言,不可能让所有的人亲自参与公共事务,因此切实可行的政府形式只能是代议制政府:人民选举议员,由议员代表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由此可见,在主张“人民”的近代西方思想家中间,关于实现人民的方式方法上存在不少争议。

从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际实行的政治制度看,英国实行君主立体,美国实行总统制共和政体,法国实行议会制共和政体。这些政体都属于代议制政体,都实行“议会制度”,并且在议会中实行的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当然,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揭露的,这些资本主义国家所实行的民主制实质上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因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所谓“人民”其实仅仅是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处于被剥削地位的劳苦大众并没有真正的机会参与国家管理。

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后以来,随着西方资本主义逐渐从自由资本主义转向受国家节制的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国家现实情况发生许多变化,西方理论界有关民主的各种理论观点不断涌现,其中比较典型的有多元民主论、精英民主论、直接民主论和程序民主论。多元民主论认为,民主的主体主要是各个利益集团和社会组织,民主过程就是它们参与决策,通过利益博弈而做出决策的妥协过程。精英民主论认为民主意味着人民选举精英进行统治,本质上是少数政治精英的统治。直接民主论认为民主的本质是人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和国家管理,而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代议制民主有悖于这个本质,有沦为精英统治的危险,因此应该通过舆论监督、社会基层自治、社团自我管理和各方就相关问题直接协商等方式强化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管理。程序民主论认为,对于民主政治而言,最重要的是程序本身的合理性,只要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协商的各方能够进行充分的对话和交流,协商的结果就可以被看作是合理的。从当代的这几种有代表性的民主理论看,它们对民主的主体、民主的方式以及民主的程序和过程都有一些新的理解,但都未偏离民主的基本含义。

三、马克思主义民主观

马克思主义是在批判地吸收人类社会所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产生的,同样,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思想也是在批判地吸收人类历史上已有的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合理成果的基础上产生的。我们以前在研究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思想时,往往比较强调它的批判性和创新性的一面,而较少关注它对以往民主思想肯定和继承的一面。马克思恩格斯对民主的历史性、阶级性的强调,对民主与的不可分割性的强调,以及它们对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的揭露和批判,确实表现出强烈的革命性,但我们同时也必须看到,马克思恩格斯有关民主的基本含义和实现形式方面的思想,与以往的民主思想存在延续性和相通性。

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民主概念的基本含义仍然是“人民的权力”或“人民的统治”。马克思指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4](P.39)所谓人民的“自我规定”,意思就是人民,人民的自我管理。1847年,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一文中说:“首先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的国家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5](P.304)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5](P.421)当然,工人阶级通过革命所争得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民主,而是无产阶级民主,即对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实行民主,对资产阶级则要实行。在《哥达纲领批判》(1875年)中, 马克思明确以“人民”来界定民主的一般含义,他认为德国工人党纲领在政治上所要求“普选权、直接立法、人民权利、国民军等”在瑞士、美国等以所谓人民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中已经实现,因此属于民主主义的“陈词滥调”。[4](P.374)列宁也多次使用“一般民主”概念,主张对资产阶级实行要同对人民群众实行充分的民主结合起来,他甚至断言,“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6](P.782)意思是没有民主不可能取得社主义革命的胜利,也不可能保持或巩固社会主义的胜利。

第8篇:社会治理含义范文

关键词:制度伦理 民主的价值 “善”的制度

制度伦理是指制度、政策以及法规的合道德性,也是对社会体制是否正当、合理的价值评判标准,蕴含着制度内在应然的各种伦理关系,体现为社会公众对制度的各种伦理追求。从制度伦理的视角出发,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是政府和各种政治群体、组织行为合道德性的体现;民主作为制度意义上的“善”,是政治制度的正当、合理的价值评价判断。

一、民主的起源及内涵

民主起源于古希腊,意为全体公民的统治。用现代一点的话来说,民主即是人民的统治或人民的治理。在雅典时期,“人民的统治”具有相当直接和普遍的性质,公民大会作为雅典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一位雅典的公民都有资格出席公民大会,并且拥有没有差别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府的各个政要首领都是由公民大会选举产生并接受公民大会的监督。除此之外,公民大会有权罢免具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并且有权对破坏民主制度的独裁者实行驱逐。因而,在整个城邦的治理中,都体现了人民统治的思想。

古希腊的民主制实现了多数人的统治,即公民中的多数人支配着国家政治。因此,民主的这个含义也延续到后世,成为它的标准含义。在封建君主统治时期,民主无论作为一种政治价值观还是作为一种政治实体都没有生长的环境,专制是这一历史时期的政治特色。直到18世纪资本主义的崛起,民主的价值和民主的制度才再次被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理论家搬上了桌面。霍布斯、孟德斯鸠、卢梭、洛克等哲学家从社会契约理论和人民思想出发,致力于恢复民主的价值及制度的尊严和构建了近代民主理论,最终提出了以三权分立、代议制为核心原则的民主政治制度设计,并经过不断完善才有了今天的现代民主制度。

二、民主的制度伦理价值显现

现代政治学中,政治制度的安排决定社会权利分配,一定的政治制度安排意味着一定的权利分配结果,而这种权利分配的结果必定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形成与之相应的权力结构和利益格局,随之形成各色各样的社会利益集团。这些社会利益集团将在权力结构和利益格局中开展利益博弈,但因为不同的利益集团在政治制度具体安排的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不同,他们能够争取的权利收获也肯定不同。若人数较少的利益集团由于在权力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那么这种政治制度就是为少数人获利的;若是人数较多的利益集团在权力结构中有着优势地位,那么这种政治制度安排就为多数人所有。前者即为为专制的政治制度,后者是民主的政治制度。所谓的专制的政治制度与民主的政治制度在规范社会的权利分配关系时的价值取向完全不同,从而影响着社会的发展走向。因此,政治制度本身就蕴含着不同的伦理精神:是追求私人利益还是追求公共利益,决定着政治制度的德性能不能形成,也决定着制度层面上的“善”能不能被普遍大众所认可。政治制度道德必定源自于制度内部蕴涵的民主伦理精神和制度安排的民主方式和手段,从现代政治文明达到的高度及发展趋势来说,民主才是制度伦理的本质要求和至高理想,只有蕴含民主精神的制度设计和制度伦理精神,才会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的实现。

三、民主的制度伦理价值实践

在我国,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要进一步推动民主的政治制度建设原因在哪?这其中既包含着现实的社会改革和进步的要求,同时也包含着制度伦理的政治道德目标要求。民主的政治制度和行政体制本身就是“好的”,是值得我们所追求的,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和完善民主的政治制度和行政体制。在中国社会“现代化”过程中,政治的现代化发展和建设现代政治文明是其中关键环节。就政治制度和行政体制而言,现代政治文明的融合和进步,是民主的普遍化过程。善治是行政伦理的终极要求,也是评价行政道德最重要的尺度。“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是政府与公民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所具有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主张最大程度地协调各种利益矛盾,目标是使行政管理活动获得社会大众最大程度的认同和服从。善治能否实现,关键在于制度设计。制度是执政者根据某些功利要求和道义要求来设计的。制度伦理必然反映执政者在制度安排上的道德要求。执政党和政府在进行制度的具体安排时,不但要确立整体态度,还要有价值选择的取向,这两者最终必须体现在对安排方式的选择中。由此可见,对具体的社会制度和公共政策的选择与论证,就成为执政党和政府实施普遍的社会民主的一个基本手段。当今的中国社会处于转型阶段,许诸多社会制度和公共政策在调整和完善之中,教育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劳动就业制度等等制度,都处在重新选择和革新的局面中。面对这种状况,执政党和政府以何种态度和价值取向来进行社会制度安排,并且选择什么样的方式来进行社会制度安排,都体现出执政党和政府执政行为是否坚持民主的制度伦理。

参考文献:

[1][美]卡尔?科恩.论民主[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8.

[2][美]凯斯?桑斯坦,著.黄维明,译.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的民主问题[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3][美]塞缪尔?亨廷顿,著.王冠华,等译.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三联书店1989

[4]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M].上海:三联书店,1988.

[5][日]猪口孝等.变动中的民主[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第9篇:社会治理含义范文

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观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继承和发展。要显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独特性和创新性,就要科学把握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理论和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理论的因袭关系和根本区别。

一、马克思主义政治观

马克思主义政治观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结合不同时期的社会政治实际,在政治实践中对于政治的含义作了多方面的论述,构成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基本内容。其中,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创立,为人们科学地认识和把握政治的含义提供了基础。

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政治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的社会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是人与本文由收集整理人关系的总和。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种族等各种各样复杂的社会关系,显而易见,政治关系是这些关系中的一种,“人们的政治关系同人们在其中相处的一切关系一样也是社会的、公共的关系。”所以,马克思主义分析和解释政治基本角度是社会关系,它确定政治关系的基本依据是具有公共性的社会关系。

(二)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

这点从本质上说明了经济的属性。也就是说,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这里的经济是指特定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包含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生产过程中的支配和被支配关系,以及生产成果的分配关系。而社会经济关系在各种社会关系中起决定性作用,政治关系的运行根本上也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反映和体现了经济关系的根本要求。所以说,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

(三)政治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

它强调国家既是人类政治行为的特定场所,也是政治活动的首要主体。这点从主体性角度说明了政治的特征。国家政权是政治生活的中心内容,一切政治现象都与其有着紧密的联系。社会生活中的其它利益要求,如经济利益、民族利益等都可以通过国家政权来保证和实现。因此,全部政治生活的基本和根本问题就是国家政权问题。国家是阶级社会生活中的公共权力,一方面,国家政权是政治统治的核心工具和根本手段。另一方面,国家政权是民主治理的主要途径和有效机构。

(四)政治在一定层面上就是阶级斗争

这点说明政治的运行具有阶级性。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就是各阶级之间的斗争,政治就是无产阶级为争取解放而与世界资产阶级进行斗争的关系”。此外,政治还包括非对抗阶级阶级之间的关系,如无产阶级对本阶级群众,对农民的关系,还包括如民族关系在内的其它社会关系。在阶级被消灭以后,政治的内容就会成为人民的内部关系。

二、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逻辑结构及其内容

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观是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学理论的基本观点、原理和概念等核心范畴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整体中,结合中国的历史和时代特点形成的政治观。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观是对经典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继承和发展。

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首先以政治存在为逻辑起点,阐述政治权利、政治主体等问题。其次依据“政治存在决定政治意识”推出政治心理、政治文化、政治思想、政治制度等问题。再次阐述由政治意识引发的政治实践,如革命、改革、民主等问题。最后达到政治文明,这也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逻辑终点。

(一)政治存在

政治存在是政治体系的客观基础,是政治发展的物质承担者。政治权力和政治主体是政治存在的两个重要内容。

政治权力是政治生活中带有强制性的一种影响与被影响,支配与被支配,制约与服从的关系。首先,政治权力是一种公共的社会权力,是权力在政治领域中的特殊表现。反映的是政治实践主体之间存在的不平等关系。其次政治权力主体是占有或行使权力的个人或团体,主要指统治阶级的具体体现者即政府,此外还包括阶级、政治组织和社会集团,以及个人等。最后,政治权力的主要目的表现为政治利益。这也是政治权力存在的基础和形成的重要条件。

政治主体是政治实践活动的能动承担者。政治主体是为实现其特定政治利益而参与政治生活的个人或群体。政治主体可以分为群体主体和个体主体。群体主体主要包括阶级、政府和政治团体;个体主体主要包括公民、政治家和行政官僚。政治主体的利益在实际的政治过程中转化为权利主体的政治意志和政治行为,从而施加于客体。

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观重点关照政治权力和政治主体,不断巩固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权和日益深化完善人民政治主体地位,形成一系列人民观,如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发展是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功由全体人民共享。此外,不断致力于新型政党的建设,如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建设服务型、学习型、创新型政党。

(二)政治意识

政治意识与政治存在这两大部分一起构成政治系统。政治意识标志着政治生活的精神方面和精神过程。政治意识是政治存在的反映,政治意识是政治制度的思想基础,也是政治实践的逻辑起点,它是引发政治实践的理性力量。政治意识主要包括政治心理、政治思想和政治文化。

政治心理就是政治主体在政治活动中,对政治存在自发直观的心理反映,它本质上是政治主体的政治习俗、政治情感、政治动机、政治态度和政治信念的总和,表现为人们对政治生活某一特定方面的认识、情感、态度、情绪、兴趣、愿望和信念等。

政治思想简单来说是指通过政治思考形成的政治观点和政治学说。政治思想是政治主体对政治存在的理性反映,是在对政治问题思考中形成的观点、想法的总和,它是政治意识理论化、系统化、和自觉化的表现形态。

政治文化是反映全部政治现象的文化总和,是社会意识中反映一切政治现象的观念形态,是政治意识的存在形式。

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观重视政治意识的能动作用,不断完善执政理念和各项政治制度,通过科学的制度建设,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奠定体制基础,形成制度文明,进而创建政治文明。

(三)、政治实践

政治实践是政治主体为实现自身政治利益而运用中介能动地改造政治关系的物质活动。它是连接政治主体与政治环境的纽带,是政治主体实现其政治诉求的关键环节。政治实践也是实现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政治实践是政治主体的存在方式,是政治关系的调控活动,是政治发展的内生动力。政治实践包含政治革命、政治改革和政治民主三个主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