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村用地规划范文

农村用地规划精选(九篇)

农村用地规划

第1篇:农村用地规划范文

关键词:土地规划;农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节约集约用地

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民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村办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的建设用地。其中农民宅基地是主要的组成成分,尤其在我国中西部农村企业很少的贫困地区,宅基地使用存在的问题特别严重,因此本文主要针对宅基地分析农村建设用地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其它农村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也归并到农村宅基地问题的分析中。

1 农村建设用地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农村居民点多而无序,占用大量耕地

受传统农业和自然经济的影响,我国农村居民点的布置大多都是沿村级公路、机耕道或

乡镇级公路布置,部分几户居民聚集在田块中央。如此散乱的布局使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增加了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还增加了耕地的占用面积,居民点的分散还使村庄功能不完善、村民信息传递困难、安全性和村民归属感也会减弱。此类问题在我国南方丘陵地区表现的尤为严重,农户极为分散,一个自然村不过十几户人家,零星分布在山地之中,许多村还不顾实际实施“户户通”工程,修筑三米宽的道路到每户农户门口,占用了大量的耕地。

1.2 农村宅基地面积严重超标,土地利用粗放

全国农村居民点人均占地 180㎡,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 150㎡,人的人均用地标准。农村宅基地面积超标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级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的审核不够严格,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时也未做实质性的审核;第二,农民宅基地的申请符合标准,但因管理部门的后续管理缺乏,多数农民都进行非法的改建或扩建,此类现象在农村非常普遍,扩建牲口圈、沼气池,将屋前屋后的田围起来种上果树作为自家的庭院等。

1.3 住宅建筑质量差,“空心村”现象严重

目前农村的住宅主要为砖瓦结构,贫困地区还广泛存在着土坯房或木结构的房屋,村内富裕的也有少量钢混结构的房屋,各种结构的房屋交叉在一起,致使村容村貌难以得到改善,许多破旧的房屋占用了很多本可再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第二,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了城市,并在城市中买房或租房长期居住,而村内的房屋任其腐朽。另有一部分农村闲置的宅基地是由于村民新建住宅以后,并不拆除原有旧房,而将其作为堆放物品的场所。据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分析资料估计,在未来 20 年,累计将有 3.35 亿左右乡村人口转移进城,平均每年 1675 万人左右,以国家人均用地标准 150m2计算,每年将有 25.13万 hm2的农村宅基地可能闲置。

1.4 农村住宅违法占地严重

农村住宅违法占地主要有以下几种:未经批准擅自建房;未经批准改建、扩建;宅基地虽经批准但在建设中超标准占地;以欺骗手段获取建房手续后,改变建房地点,占用条件较好的耕地甚至基本农田。

2 加强农村建设用地规划的措施

规划是土地管理系统的龙头,是各类土地利用布局、用途管制的依据,要做到农村建设

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必须先行,建立乡村级土地规划,关于如何制定和实施农村建

设用地规划笔者有以下见解:

2.1 确立农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

我国城市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对国家执行城市用地用途管制、建筑限制、落实产业政策、城市规划等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农村建设用地一直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首先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际操作中,由于村一级干部和村民缺乏规划和保护耕地的意识,基本都是村干部的个人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查也只是形式审查。我们应该建立乡(镇)规划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各行政村的居民点和其它建设用地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划,划定各村建设用地的红线范围,对所有农民的住宅建设或其它建设用地都必须经过规划许可,包括建筑用地范围、建筑设计要求等。要取得农村建设用地的村民和单位都必须取得《农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建设用地建设许可证》,批准单位必须对用地单位进行实质性审查。

2.2 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建设用地的乡规划和村规划

农村建设用地乡规划和村规划应该以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为上限,结合各村的实际情况(含村人口总数、人口年龄结构、性别结构等),将指标层层分解直至各个自然村。制定科学合理的村规划,方便村民生产生活、节约集约用地、体现村庄特色、经济合理是几个主要的衡量标准。要达到以上标准,规划中公众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征询村民的意见,合理选择新居民集中地,尽量在原有村落的基础上适当集中分散的住户,改掉以前一家一户、一户一处的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集中式的布局不仅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而且可以通过减少村民公用基础设施(如:晒谷场、储藏库、垃圾场、水箱等)的重复建设,降低各户村民的分摊成本,居民集中居住还有助于信息的共享,形成融洽的邻里关系。科学合理的乡村规划还得注意原有村落特色的保护,在尊重当地村民风俗和生活习惯的同时,努力创新,创建各具特色的村庄。

2.3 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改造的投入,为新规划的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农村居民点的整理和复垦、“空心村”潜力的挖掘是实现农村居民点集中的主要途径。政府应积极鼓励现有村庄中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的改造,积极开展农村居民点整理,引导村民向聚集点集中。在具体的整理、复垦或拆迁中,尽力对原有居民点的改造,对分散住户的集中可采取就近集中的原则,房屋破旧的农户向位置较好的新居民点集中、少数向多数住户所在地集中,对于部分房屋较新的住户可以保持原状,严格控制新修住户的选址,但对于部分原独具特色的村庄应加以保留和保护。

2.4 加强农村建设用地规划的后续管理,建立领导责任制

目前农村建设用地中存在的非法改建、扩建、骗取建房批准、超标占地等都是因为后续管理的缺位,致使用地者无所顾忌地违法占地。在乡村规划制定,农民取得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后,审查部门应当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核查,坚决制止违法占地现象的发生,并可采取一定的行政处罚方式。乡(镇)干部和村级干部都可以和农民直接接触,直接监察用地者的行为,建立领导责任制,将各级农业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落实到人员,奖惩并行。

2.5 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乡村规划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首先,应将乡村建设用地规划纳入法律的范畴,经审定后都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构同意不得随便更改。其次,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使用中违法行为的立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鉴定标准和查处办法,并严格执行。建立群众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最后,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规划标准、建设标准等,并形成统一的规范,无特殊情况不得违反。

第2篇:农村用地规划范文

关键词:巢湖市;农村居民点;措施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全国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相挂钩的理念,农村居民点用地是否合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一、巢湖市农村居民点现状

1、农村居民点数量与用地规模。2005年末,巢湖市土地总面积939,367.47公顷,全市有1,518个农村居民点,平均密度16个/百km2。全市乡村户数101.24万户,乡村人口312.60万人,农村居民点平均人口规模为667户/个和2,059人/个。

2、农村居民点用地区域差异。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72,363.1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70%,占建设用地比重的66.34%。户均用地714.7m2,人均用地231.5m2。全市四县一区农村居民点用地从大到小的排序为:庐江县>无为县>居巢区>和县>含山县。

对全市5个地域单元的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状况进行分析,从含山县的196.7m2/人到庐江县的253.8m2/人不等,大部分县区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在200~250m2/人之间。总体上巢湖市工业化和城镇化程度相对较低,农村居民点用地比重较大,人均用地较多。

3、农村居民点动态变化情况。1996~2005年巢湖市农村居民点用地总体上呈“先增长后下降”的趋势:1998~1999年由于两次行政区划调整,农村居民点面积有所减少,1999~2003年逐年增加,2003年达到最高值为72,673.30公顷,2003以后逐年减少;2003~2005年农村居民点用地从72,673.30公顷减少到了72,363.16公顷。

二、巢湖市农村居民点用地中的问题

1、城乡居民点用地规模同步扩张。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镇,从理论上分析,由于城镇居民点人均用地低于农村居民点用地。因此,转化一个农民就会相应地减少居民点用地,节约出部分建设用地。也就是说,城镇化进程在用地上表现为城镇用地扩张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总规模应该下降。但是,实际情况与理论上的分析有较大的距离。

1997~2005年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从72,626.47公顷减少至72,363.16公顷,共减少263.31公顷。实际上从1999年到2003年,农村居民点用地一直不降反增,2003~2005年才转为下降趋势。此外,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不降反增,从2000年的202.97m2/人上升到2005年的231.48m2/人,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与人口规模的变动不协调,两者比例失调,加剧了人地矛盾。

2、农村居民点分布较为分散。依据巢湖市2005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为72,363.1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70%。从对巢湖市城乡建设用地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巢湖市还是大多县(区),农村居民点用地占城乡建设用地的比重都是最高的。这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农村居民点建设基本上处在自发性的发展之中,为了农田耕作的便利,农村居民点多数服务于一定的耕作半径,从而形成了“满天星”式的农村居民点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3、农村居民点集约利用度相对较低。巢湖市农村居民点的建筑类型多以单层为主,各家各户独立成型且人均宅基地面积严重超标。2005年末,全市农村人口312.61万人,农村居民点用地72,363.16公顷,人均农村居民点面积高达231.48m2。

同时,农村居民点大多历史久远,不同年代、不同结构的建筑物相互交叉,互相之间缺乏统一的规划布局,见缝插针式的建筑物非常普遍,当前大多数村庄的房屋、农舍等建筑物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朝向各异,前后错落不齐,小巷弯曲,村庄道路质量差;二是村庄内旧外新,建筑层次差别大、式样种类多、用材与装潢档次不一;三是功能混杂,缺乏公共活动场所。据有关调查,巢湖市农村建设容积率普遍小于1,利用率低下,给农村居民点内部基础设施的配置增加了很多困难,阻碍了居民点内部结构的优化。

就单个农村居民点自身的发展而言,其用地方式大多以外延式扩展为主,而忽视了对原有居民点内涵的挖潜,使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不断扩张,而老的农村居民点用地不断荒废,往往新房林立,中心旧房破烂不堪,成为“空心村”。总体来看,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的集约度相对较低。

三、巢湖市农村居民点用地问题原因剖析

1、村庄建设规划滞后,规划意识欠缺。长期以来,农村的发展一般属于自发性的任意外延,缺乏统一的规划,导致农村建筑物分布混乱,生活配套设施难以满足农民需求,生活条件差。新农村建设开展后,对农村居民点的整理引起了地方政府的重视,纷纷开展村镇规划,但是规划体系严重缺乏,由于历史原因,村庄建设规划并非土地管理部门职能,因此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不够,土地利用的统一规划与合理安排难以实现。目前,巢湖大部分农村都未进行规划编制,有的村镇即使进行了规划,也仅局限于交通、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这些举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民生活的改善,但是规划中没有涉及空间管理的具体内容,只是整理出超标、闲置和不合理用地,并没有从整体上改变农村脏、乱、差的落后现象。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差,规划编制滞后,严重落后于经济发展。

2、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宅基地整理工作的启动和开展,需要大量的资金,包括旧宅的评估费用、拆迁费用、新住宅的建设及各种设备安装费用,以及煤气、水电等一系列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而整理后的成本回收又很慢。目前,农村居民点整理主要靠地方政府投入,资金来源比较单一,地方财政难以支撑大规模的农村居民点整理工作。加之居民点整理后土地大部分用于农业耕作,资金回笼期长,所以许多地方政府没有能力开展大规模农村居民点整理。

四、巢湖市农村居民点整理措施和建议

1、制定开展农村居民点整理的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开展农村居民点整理的优惠政策,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农村居民点整理,可以将通过整理增加的有效耕地划归投资者有限期使用,使用期限一般不少于30年。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允许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有偿流转。对农村居民点整理后按比例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投资单位或个人确实需要的经审批后可优先安排使用。

2、建立农村居民点整理多元投资结构。农村居民点整理较成功的国家或地区的经验表明,资金渠道的稳定,是农村居民点整理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虽然农村居民点整理是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关系的国家措施,国家应占主体,国外经验也表明国家投资占70%~80%,但就我国目前的财力而言,国家承担70%~80%的投资是不现实的。为此,建议建立农村居民点整理多元投资结构,可以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农业综合开发基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低息无息贷款等渠道筹集,同时鼓励农民个人投工投劳。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方投入的农村居民点整理专项基金。

3、明晰土地产权调整及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建立农村居民点整理激励机制涉及到的产权调整,虽然不及私有制国家(地区)那样突出,但也存在着集体土地之间、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产权调整及利益补偿分配问题,如农村居民点整理涉及到田块重整、村镇合并等权属置换重划。因此,应明晰土地产权调整及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制定“土地分配与补偿条例”,把农村居民点整理后的利益分配与土地整理工作相互联系起来,建立农村居民点整理的激励机制。

4、建立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在明确划定村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基础上,制定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对于划入撤并范围的村庄用地,一律不得再审批新的宅基地。同时,严格实行土地用途转用许可制度,转变农村居民点的土地利用方式,引导并逐步推进农村居民点整理的进程。

5、加强村镇规划。江苏、浙江、上海、山东、河北等我国东部沿海经济较发达省市的实践表明,农村居民点内部用地的整理潜力较大,综合效益也比较高。要通过合理的村镇规划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尽可能在已占用土地中调整盘活;小城镇发展与旧城、旧村改造相结合,鼓励缩并零散村庄,建设中心村;在经济较发达乡镇推广建多层住宅和公寓,限制发展庭院式、别墅式住宅。要勾画好村镇边界,凡是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外延占地;在山丘地区采取搬迁村庄,把占压良田的旧村址复垦为耕地。

6、严格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农民向集镇或在中心村购房后,应限期拆除旧房,使旧宅基地还耕;在实施住宅园区及中心村规划中,折价收购农村的住房。同时,实施增加挂钩和农村居民点置换等相关政策,减少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规模。

(作者单位:南京国图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第3篇:农村用地规划范文

关键词:农村居民点;农村居民点用地适应性评价;农村居民点用地分区特征

中图分类号:G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农村用地由于缺乏系统规划和管理致使土地资源遭到浪费,而城镇的快速发展使得城镇建设面临土地资源供给不足。为了加强农村土地的集约利用,我国实施了建设新农村、整理农村居民点、规划村镇等活动。农村居民点整治分区的基础是村镇农村居民点用地适宜性的评价,通过对居民点用地的适应性评价和合理的整治分区规划确保土地被节约集约性的使用。

一、村镇农村居民点的界定

村镇农村居民点是相对于城市居民点、城镇居民点而言,是城乡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居民点是农村人口为了生活和生产而聚集的居住场所,是农村人口的归宿地。但是,由于农村居民点用地缺乏整体系统的规划致使大量土地资源遭到严重的浪费,如住宅基地闲置较多、宅地面低超标等现象。为了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必须对农村居民点进行整治,以便实现土地的集约性使用。农村居民点用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村居民点用地是农村居民使用的所有土地,如宅基地、耕种地等;狭义的村镇农村居民点用地是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整治农村居民点时要对农村所有闲置地、低效率用地等进行盘点,挖掘出整理潜力,然后对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适宜性评价与分区,最后制定出合理、科学的整治模式。

农村居民点用地适应性评价

由于农村居民点用地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整治,致使许多土地被闲置、被浪费。完整的、合理的适宜性评价是农村居民点整治的基础。以下就适应性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和适宜性评价的方法就行论述:

适宜性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农村居民点整治是为了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方式而采取的一种社会经济行为,受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整治过程中要因地制宜采取整治模式,建立农村居民点适宜性评价指标体系。

1.自然因素

自然因素包括地形、水源与土地的利用类型等。地形决定了农村居民点的转化方式和整治模式。有些地区是地质灾害频发区,如坡度大或地形条件复杂的区域,这些地区是影响居民点用地的最大限制因素,因此必须优先整治。新建的农村居民点在选择地区时应该选择地势平坦的地区,以便农村居民的生活。水源与农村居民点在空间上形成关联,但是在生态上却限制农村居民点。靠近水源的居民交通、生活和生产便利;但是为了保护水源的生态功能,应该让居民点与水源保持一定的距离。土地利用类型影响土地转变为农村居民点的改造成本和适宜性的大小。

2.生态因素

生态因素限制着农村居民点的整治。生态因素主要有水资源保护区、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农田保护区等。在整治农村居民点时不能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水资源保护区是生态功能的重要承载体,在整治过程中应重点保护。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最具有生态价值,根据当地的整治规划合理地进行整治,确保生态平衡。农田保护区是粮食生产的基地,在整治过程中要严格保护,确保粮食生产的安全性。

3.社会经济因素

社会经济因素主要包括交通、经济发展的前景及增长极核等方面,它制约着农村居民点的布局。农村居民点的交通的衡量是根据缓冲区的距离划分的等级来评定交通是否便利,适宜程度的高低。经济发展前景是综合考虑该区域的经济发展,并在区域内形成内部社会经济中心,以点带面,促进全面发展。增长极核是以点带面的发展,不同层次的经济发展区域在一定范围内会形成一个社会经济中心,围绕这个中心再形成不同层级的中心。不同层次的中心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村居民点的布局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确保农村居民点向集约化布局发展。

(二)适宜性评价的方法

目前,适宜性评价在其他地方应用很少,而在农用土地评价中的应用已经趋于成熟。评价的方法有传统的多指标综合评价法和系统聚类分析法。在运用传统的多指标综合评价法中结合专家咨询法和层次分析法计算权重,最后计算分值确定等级;运用系统聚类分析法来确定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的适宜程度。

三、农村居民点用地分区特征

农村居民点用地分区可以规划为限制扩建区、适度挖掘区、重点发展区、优先整治区等四区。

限制扩建区

当农村居民点用地处于地形复杂、农业生产条件差等低度适宜区时,应该归为限制扩建区。因为这个地区交通不便,缺乏发展动力,而且往外迁移的人口会越来越多;同时,由于受地形条件的影响,该区人的思想闭塞,如果进行搬迁,他们将会有很大的抵触情绪,村庄搬迁在短时间内是很难实现的。面对这一情况,政府应该采取措施引导人们外迁,逐渐减少居民点的用地规模,让该区自然衰落。

适度挖掘区

适度挖掘区一般处于中、高度适宜等级。该区农用地质量较高、自然条件优越、区位条件较好、适宜农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并且有向外扩展的局势。但是,该区域如果存在闲置用地较多、粗放式的利用土地等现象。对该区域应该挖掘现有的农村居民点用地,鼓励用户对闲置地的利用,走滚动式农村整治的道路。

重点发展区

该区域一般位于城镇的边缘,人口密集、交通非常便利,区位条件优越,具有市场基础,形成力以二、三产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相对其他农村来说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具备实现农村城镇化的条件。在整治过程中,应重点发展靠近城区和主镇区的居民点,并将其纳入城镇管理体系。同时,对该区域内具有发展潜质的居民点也应重点发展。借鉴城镇建设中的经验,对村庄进行有序化管理,调整其内部用地结构,保证农村用地被集约利用。该区域属于居民点用地高度适宜等级。

优先整治区

这是针对交通不便、经济发展滞后、地质灾害频繁发生和生活环境差,但处于水源保护区的地区而言的整治方案。由于该区域受到自然地理条件的限制,该区域内的居民点较为分散,致使整治该区时成本较大、难度较高、管理不便。对该区居民点应该采取分期搬迁或一次性搬迁策略,搬迁时选择就近原则,迁至周边村镇。水源保护区的居民点应该适时搬迁或调整用地布局,以便恢复区域的生态功能。

结语:

农村居民点用地适宜性评价是整治分区的基础,它们在空间上存在着相关性。在对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适宜性评价时,应该对自然、生态、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因素全方位地进行考虑。因地制宜的整治工作能够确保土地资源不被浪费,同时使农村土地得到合理化的使用。目前,在对农村居民点用地的整治过程中,我国已经形成一定的整治模式,但是对农村居民点整治分区体系的完善仍需要继续深化研究。

参考文献:

[1] 孔雪松,刘耀林,邓宣凯,罗媞.村镇农村居民点用地适宜性评价与整治分区规划[J].农业工程学院,2012(18).

[2] 郭斌.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的适宜性评价初探[J].规划50年——2006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中册),2006(9).

第4篇:农村用地规划范文

农村发展大势所趋

党的十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提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等重大决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提出,“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

如何通过加强农村土地利用供给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农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适应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对土地利用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地)、县、乡(镇)级,虽然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对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进行了安排,但由于比例尺较小、内容安排相对粗疏,一些地区需要通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关内容和安排进一步细化,规范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

按照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部规划司会同规划院、土地整治中心等单位,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紧锣密鼓开展工作,通过赴实地调研、组织专家咨询研讨、征求各方意见,最终形成《意见》。

不搞强制全面推进

由于农村情况复杂多样,发展很不平衡,资源分布不均,需求有缓有急,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还要充分考虑上位规划定位是否明确、村两委班子是否团结、基础条件是否良好、村民意愿是否强烈、规划编制经费是否有保障等因素,因此,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要因需而为,不宜强制全面推进。

《意见》明确,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整治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保护的地方,应当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其他地方要明确推进时间表,结合实际有序开展。

《意见》鼓励各地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总体部署,以村土地利用规划为依,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加大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重点支持农村产业发展;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用好土地综合整治平台,引导聚合各类涉地涉农资金,整体推进山水林田湖村路综合整治。

引导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提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对山水林田湖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是十分必要的”。

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结合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意见》明确提出,“科学指导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遵循‘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重要理念,整体推进山水林田湖村路综合整治,发挥综合效益。”

《意见》还强调,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要按照“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要求,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村民拥有主体地位

《意见》强调,要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村民真正参与到规划编制各个环节。

为确保村土地利用规划真正成为实现村民意愿的载体和平台,《意见》明确了工作流程:通过实地踏勘、入户调查等方式摸清村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各类资源利用状况,了解村民实际需求和发展愿景;在规划成果编制中充分考虑村民意愿,合理安排各类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规划成果要通过征询、论证、听证、公示等多种途径,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规划成果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规划成果经批准后,在规划区内域内予以公告。

第5篇:农村用地规划范文

关键词:土地综合整治 规划内容 规划体系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6(b)-0138-01

自2009年以来,湖南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已进入第四个年头,目前2011年度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正处于项目申报阶段。从前两年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效果来看,湖南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际内容较为单一,还是停留在基本农田建设上,未跳出以往土地整理的范畴。究其原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缺乏科学合理的综合整治规划作为引导是重要的一方面。为保障农村综合整治有规可依,笔者认为有必要理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目的,建立合理的规划体系,明确规划的具体内容。

1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目的

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应达到以下目的:(1)以规划为龙头,指导土地综合整治,引导新农村建设;(2)促进农村“一化三基”建设;(3)建立城乡统一的规划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4)建立指导新农村建设的土地利用控制指标体系。

2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体系

为达到农村综合整治规划的目的,笔者认为规划体系可概括为“三个层次,九规合一”。“三个层次”即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应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专项规划三个层次;“九规合一”即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体系规划等九个子规划通过有机组合、系统综合形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体系。

3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内容

3.1 总体规划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总体规划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落实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指标的基础上,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在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潜力、土地供需状况的基础上确定土地利用目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2)划定土地用途管制区;(3)落实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指标;(4)落实城乡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确定农村居民点数量、用地规模及布局,划定城乡建设增减挂钩区;(5)安排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及用地布局;(6)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7)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区。

3.2 控制性规划

3.2.1 村庄体系规划内容

(1)明确村庄功能分区;(2)根据功能分区布局居住建筑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生产仓储用地、道路交通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及其它用地;(3)配置各级居民点之间的通行道路;(4)配置村庄之间给水、排水、电力、通信、供气等公用工程管线体系。

3.2.2 交通规划内容

(1)落实国家、省、市、县交通规划在区域内的交通项目,即落实过境公路;(2)结合村庄体系规划,配置各级居民点之间的通行道路;(3)结合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需要,配置主要田间道及生产路。

3.2.3 水利规划内容

(1)落实国家、省、市、县水利规划在区域内的水利项目;(2)结合产业发展及生活需要,配置与国家、省、市、县水利规划项目相配套的区域骨干水利工程项目;(3)结合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需要,配置主要的农田水利工程。

3.3 专项规划

3.3.1 产业发展规划内容

按照因地制宜、效率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对村域的自然和资源结构、社会经济现状及环境承载能力的分析,确定产业结构及空间布局。

3.3.2 村庄建设规划内容

(1)居民点内部功能分区;(2)居民点内部街道网(宅前路)布局;(3)公共设施及公用工程布局;(4)房屋建筑布局;(5)房屋建筑户型设计。

3.3.3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内容

(1)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拆旧区布局;(2)选定房屋拆迁农民集中安置区;(3)合理布局拆旧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工程;(4)根据拆旧区腾退建设用地数量与安置区新增建设用地数量,测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3.3.4 土地整理开发复垦规划内容

(1)合理划分田块,因地制宜地配置土地平整工程;(2)合理配置农田水利工程,保障“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3)合理配置田间路桥工程,保障“物能运、路成网”;(4)适当配置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提高农田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及美化农田景观。

4 结语

通过以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内容体系构建,可实现规划在农村土地空间上全覆盖,在农村土地利用、村庄建设、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内容上全涵盖。从而能够保障农村各项社会经济活动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第6篇:农村用地规划范文

【关键词】新农村;村庄规划

随着中央提出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战略部署以来,各地都进行了大规模的实践活动,很多专家都提出了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从规划做起,村庄建设规划更应该是新农村建设中的先行之举。

1 新农村建设中编制村庄规划的意义

1.1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之间的联系日益交融,互为影响。但由于缺乏合理的规划引导,村庄出现盲目建设、无序建设的现象,村庄布局一般散小,建设凌乱,居住环境差,住房功能落后,缺乏给水、排水、道路、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由于农村建设长期没有受到重视,管理偏松,随意性大等因素。散乱建设的后果是用地不经济,基础设施条件差,环境水平低。因此从新农村规划角度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上重新研究制定规划,根本上改变农村建设中存在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的现象。

1.2 村庄规划建设中缺乏整体规划意识,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管理相对滞后缺乏充分的社会参与和专家论证,由于没有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无法真正实施。目前很多地方的新农村村庄建设只注重房屋建设,缺乏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难以应对日益增加的公益设施、娱乐设施、配套生活保障设施以及乡镇企业等建设的要求。改变现状最急需的就是制定村庄规划。

1.3 缩小城乡差距是我国解决城市问题的关键。近年来,随着各地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系列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措施,农民收入实现了较快增长,农民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但农民的生活质量依旧不高,乡村各项设施建设依然落后。建设起社会主义新农村,让农民过上令城里人羡慕、让乡下人自豪的健康生活,中国城市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这其中的关键在于缩小城乡差距的方式,即不是把农村城市化,而是切合农村实际将农村规划好,建设好,使农村生活现代化,农民过上幸福的日子。

2 村庄规划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识。有些村庄由于缺少城乡统筹协调,例如未考虑附近污水对井水的污染;未考虑镇区道路和镇排污管道比村子居住区的地基高许多的因素,致使镇附近的村庄无法建设与之相连的排污管道;未考虑村与乡之间的关联,为村向乡聚集提供条件等等。乡村规划建设应切实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统一规划,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这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2.2 农村规划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由于长期以来农村教育水平存在落差,村庄规划建设中缺乏中长期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一般规划水平较低,相关规划人才也缺乏。缺乏规划专业人才。社会上从事规划的单位和专业人士为数不少,但是长期以来他们的目光所关注的焦点不在农村,他们当中许多人所掌握的知识技能,也与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的需要存在差距。

2.3 编制经费缺乏导致村庄规划滞后。村庄规划较城市规划重视不足,直接导致上级经费投入不足甚至没有规划费用的投入。基层镇村根本无力承担正规规划院高昂的规划费用,或者即使有些经费也不愿投入到非直接效益的规划之中。村庄经济实力远不能跟城镇相比,如果得不到政府专项经费支持,规划编制经费很难筹措,编制经费短缺使得村庄规划流于应付。

3 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规划的措施

3.1 村庄建设规划关键取决于农民的支持和配合程度。因此,必须不断强化村民的规划意识,从根本上提升村庄建设规划的权威地位,大力提倡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既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完整的社会发展规划。而社会发展规划最重要的本质是主体参与,在新农村建设中就是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应改变以往自上而下的规划方法,采用各方联动的规划方法。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明确,建设方与受益方都是农民,农民主导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规模与质量。在这一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与农民的沟通、交流、协调,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并采纳农民的合理化建议。让农民能在自愿的原则下参与到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民、政府、商人、规划单位等能互相协调、互相沟通,切实解决问题,促进规划目标的实现。

3.2 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村庄规划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全国现有村庄320 多万个,自然条件、经济发展、生活习俗等情况千差万别,东、中、西部地区有差别,同一个地区也有较大差别,村庄整治需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和完善。立足已有条件开展村庄整治,凡是能用的或者经改造后能用的房屋和设施,都要加以充分利用。

3.3 新农村规划不仅涉及到村庄景观,更与村庄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是农村地域整体的结构更新。要进行有步骤地合理规划,将村庄建设与乡村产业的发展相结合,同时保护村庄特色和文化,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对规划的要求。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应当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坚持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科学引导,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新农村村庄建设规划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有了科学、合理的村庄规划,新农村建设才能顺利,有条不紊的进行,这是基于我国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的体现。在这个工作中我们面临的问题还很多,但我们相信随着国家关于新农村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我们能够切实把新农村建设规划落到实处,新农村建议将会取得显著的实效。

参考文献:

第7篇:农村用地规划范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存在问题;对策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角,各地按照中央“二十字方针”的要求积极投身于新农村建设,在实践中总结出许多宝贵的经验。虽然近年来新农村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在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1-2]。因此,正确地对待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在工作中勇于创新,不断完善各项政策,以利于新农村建设更好地向前推进。笔者就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以供参考。

1新农村建设存在的问题

1.1村庄规划不够全面科学,不能有效发挥引领指导作用

有些镇村没有把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摆上应有的位置,对规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导致规划编制不全面、不科学。一是重中长期规划,轻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虽然制定了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但新农村分阶段建设的规划还不够明晰具体,对村容村貌建设要达到什么要求、生产发展要达到什么程度、生活宽裕要达到什么水平等,都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二是重局部规划,轻整体规划。有的镇只重视某个村某个点的规划,而对全村甚至全镇新农村规划缺少通盘考虑。同时,有的村规划起点低、水平低、层次低,质量不高,缺乏科学性、指导性。据调查,有的村规划生搬硬套其他村,不能体现自身特色;有的村规划与全县及所在镇的发展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土地使用规划等不相衔接,存在重复建设、投资浪费的隐患;有的村即使有了规划,但由于镇领导的更换和干预,随意变动,不严格执行规划,影响了规划的严肃性;还有不少村对新农村建设的规划没有考虑,存在“跟着感觉走”的情况,不利于面上实施,导致不少村居只见新楼房、不见新村庄。

1.2农民主体作用发挥不强,存在政府包办代替的现象

在基层,有的农民由于在思想认识上对新农村建设存在偏差,对新农村建设的意义、内容和措施认识不够,对新农村建设仅仅是寄希望于上面有资金下来,村民等、靠、要的依赖思想较为严重,在许多新农村建设点上普遍存在政府包办代替现象,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

1.3基层干部对新农村建设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一是“简单化”。重硬件、轻软件,重规划、轻执行,重建设、轻管理,对新农村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认识不足。二是“片面化”。以偏概全,只注重形式,将新农村建设等同于“新村”建设,少数基层干部过度热衷于新村庄建设,乐于村庄建设的外观,过分强调村容村貌的整洁,甚至把建了几栋楼房作为新农村建设的成功典型,以村庄楼房多寡来衡量新农村建设的成效,严重忽视了全面发展,忽视了在公共服务、精神风貌、科技教育建设等方面开展工作。三是“短浅化”。在基层,哪里简单就抓哪里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把新农村建设仅仅定位于硬化几条路、改几户厕、装几户自来水、粉刷几栋房子等简单的村庄环境整治,忽略了生产发展、乡风文明建设对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如对农业生产、农民增收等问题,缺乏足够重视,措施乏力。

1.4要素制约突出,影响新农村建设规划实施和试点工作开展

新农村建设面广、量大、任务重,必须先行试点,再全面稳步推进。通过对示范村建设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当前存在政策、资金、土地等瓶颈制约要素。一是政策不够完善。从中央到地方,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有的政策存在不确定、不连续、不合理等因素,如以工补农怎么补,城市带农村怎么带,政府增加的支农资金如何补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影响了镇、村和农民的积极性。二是资金筹集难。不少村集体经济薄弱,农民富裕程度较低,建设主体投资乏力。同时,县、镇两级由于财力所限,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不足。三是土地制约明显。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时不少村没有预留中心村用地,即使预留了,有的也已被置换为工业用地,或被重新发包,有的与现在的中心村规划不相符合,导致能建新村庄的地方不在规划内,规划的地方不能建新村庄。加之新农村村庄建设、产业发展等涉及转换用地的政策不明确,使土地调整、置换、募集比较困难,造成不少村新农村建设用地迟迟不能到位。

2对策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惠及亿万农民的世纪工程,是贯彻党的“三农”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3-4]。

第8篇:农村用地规划范文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充耕地。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编制各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第七条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人均居住面积标准和人口增长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各村的人均居住面积和规划期内建设用地面积总量。

第八条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村村民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有条件的村推广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新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前款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不含共用配套建设用地面积。

第九条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的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设公寓式住宅,签订建房协议的农村村民户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居住面积的。

(二)以户为单位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农村村民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限额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或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

(四)不符合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

(五)占用农用地,超出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申请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五)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请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按下列程序统一办理住宅建设用地手续:

(一)农村村民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与村民委员会签定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二)村民委员会将各申请户现居住情况及农村村民建房协议送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同意后,统一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预审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村民委员会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六)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村民委员会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按下列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一)申请人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由镇土地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进行审查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申请人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镇土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镇土地管理机构逐级上报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查报批手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用地审查、批准权,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第十四条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提出申请,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逾期未报建又不申请延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禁止买卖、出租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应当在住宅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用地面积,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非法买卖或以合建形式变相买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9篇:农村用地规划范文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一)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十二)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