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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精选(九篇)

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1篇: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范文

摘要:本文主要是针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协调问题,利用间规划理论和分析方法,找出引起两规不协调问题出现的原因,和对这些问题的一些个人看法,并提出相应的解决这些问题的路径和方法,希望对这些关键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关键词:土地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两规不协调

Abstract: this paper is mainly aimed at the general land use planning and the urban planning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xisting in the process of coordination problem of planning theory and analysis between, and find out the cause two rules don"t coordinate the cause of the problem, and to these questions some personal opinion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ving these problems and methods of the path, and I hope to these key solutions of the problem of help.

Keywords: land planning; Urban planning; Two rules don"t coordinate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推进,在我国规划学术界出现了许多争议性的问题,而其中极具代表性的问题就是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问题(以下简称两规协调)。个人认为,在两规不协调的诸多问题中首先要解决就是规划功能定位不清的问题,他们之间没有的明确相互关系,这与其在规划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有关。究其本质原因就是我国规划体系缺位,没有明确规划之间的相互关系。本文就两规协调问题解决措施和方法提出个人的一些观点看法。

一、两规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协调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关系。也就是从那时起,在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开始有两规协调问题的研究和讨论。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在总体上认为,两规是具有相同之处的,主要表现在其法律依据组织领导和规划审批方面。但是两规的规划范围和两规的规划思路是不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思路是依据上一级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净增耕地面积三项控制指标,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重在控制,这种控制是刚性的。而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则不同于前者,它不是依照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城市的发展思路和城市规模,是依据城市的社会、经济、地理、资源、人文背景等多个人因素综合分析而建立的。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根据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设计出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的计划,满足需求,重在发展。换句话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有控制规划,而城市规划属无控制规划。此外,两规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和两规中人口统计口径不一致,导致两规中关于城市人口规模的内涵存在很大的差异,前者明显大于后者,直接影响根据人口规模计算的城市用地面积。

为了解决两规协调问题,我国其他政府部门也参与此项研究,针对构建中国规划体系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方法和途径。国家建设部也提出城乡规划的建议,主要包括有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乡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等。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国的城乡规划工作的主管。国土资源部强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土地利用领域中统筹社会、经济、环境过程的基本规划,一切其他各项规划均应当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看齐,用地规模与布局要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二、两规协调宏观层面:上端规划功能缺位

两规不协调宏观层面上的重要原因是上端规划功能缺位的问题。上端规划功能缺位具体指规划体系中区域规划功能缺位和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缺位。两规协调是土地规划工作需要的,由于两个规划出于不同的目的和任务,导致其目标、任务、内容和编制思路有很大的无法统一协调的差异。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差异,这就要求上一级规划充分发挥对下一级规划的综合协调功能和作用。建设用地指标是两规协调的焦点问题,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配确定的这些指标,“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刚性约束,因此想要协调这之间的矛盾,就要在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内进行协调解决。从这一方面来看,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但从经济发展方面来看,区域经济发展是以城市的发展为依托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城市是区域经济中心,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是以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作为重要依据的,二者本应是相互促进的关系的,在城镇用地规模与布局上紧密协调。两规协调宏观层面上就是上端规划功能补缺,具体来讲,就是要开展区域规划或国土规划,做好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三者之间的协调工作,为下端规划编制和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两规协调微观层面:建设用地规模

建设用地规模作为两规协调的重点。目前,在我国无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是城市总体规划,本着 “以人定地”的方式,即依人口规模和人均建设用地测算建设用地规模。在两规协调过程中,要求在统计规范人口和建设用地时统一口径。在进行人口统计时,两规协调时应当采用相同的城镇人口、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统计数。

而建设用地作为两规协调中的焦点问题,则要求统一建设用地尤其城市建设用地的概念。还有工业用地、绿地和道路广场用地,其发展特性主要受产业结构、交通需求、经济增长和自然生态等的影响更大,这类用地规模应考虑产业类型和产业结构对用地需求特性,采用分组控制加以确定。

结论:

从宏观层面上讲,两规协调要依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建立健全规划体系,开展区域规划工作,在区域层次上协调安排土地利用与工业化、城市化之间相互关系。从微观层面上讲,解决两规之间不同的地方,主要针对解决人口和建设用地的统计口径的问题。发展与保护是辨证统一的关系。只有通过走发展的道路才能增强国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而保护也是为了能够持续发展。城市规划是以发展为主要特征的,不过在进行规划工作时要注意优化发展方式,以低代价求发展,发展模式中要注意寻求低占地的发展,走集约利用土地的道路;土地利用规划是以保护为特征的,但也改变过去的消极保护模式,要进行主动保护,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保护环境”的土地利用方针,研究在发展中求保护,在保护中求发展的策略,。

参考文献:

[1]陈银蓉,等.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协调的思考[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6(1): 30一33.

[2]曹荣椿.论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协调 [J].经济地理,2001(5):605―608.

第2篇: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范文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需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陆续上报国务院审批。为使审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协调工作。同级有关部门应包括国务院批准的《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8〕257号文件转发)中列出的有关部门的相应部门。

《规划》上报前,各有关部门意见应协调一致,如部门间有不同意见,应请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裁定,形成一致意见后再组织上报。

第3篇: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范文

【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规划;不同;统筹发展

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规划成为社会越来越关注的问题,规划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和引导城市建设管理协调发展的关键,指导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的有两个规划,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这两个规划都是以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其空间资源为原则编制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两个规划相互脱节的状况由来已久。而这两个规划有何不同?如何进行统筹?本文在对盘县城市规划深入思考的基础上,作了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二者的不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我国起步时间一样,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际运用上,均落后于城市总体规划,其权威性和约束力也不及城市总体规划。

(一)成熟程度不同

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均是在本世纪五、六十年代全面学习前苏联时期引进来的,两者均经历了40多年的风风雨雨。土地规划在80年代才真正起步,1988年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在1991和1994年,国土局相继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由于种种原因这次规划进展缓慢;1996年又开始了第二次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国土局又于1997年10月出台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由于规划依据、方法并不成熟、且涉及的规划层次多,至今土地规划的成熟程度仍然不高。

城市规划虽然也几经波折、不尽完善,但总的来说,理论和实践均较土地规划成熟。尤其是在1978到1988年这十年中,城市规划走过了最富有探索性的十年,理论与实践上均取得了长足进步。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城市规划法》,确立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1991年建设部通过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城市规划法规和条文的相继出台对于城市规划工作取到了有力的推动和规范化作用。从1980年至今,各地已按照五年一修编的周期,进行过三轮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或修编工作。

(二)法律地位不同

土地规划的宏观控制和约束力未能在法律上充分体现。《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都简单地讲各级政府应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规划应对哪些土地利用进行宏观控制,如何保证规划的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无法律约束力,违反了规划如何处置等均未能明确。相形之下,城市规划有《城市规划法》作为法律保障,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违反规划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城市规划法》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现行的国民经济发展体系中,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分别由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编制。两大主管部门在行政级别上旗鼓相当,有各自独立的行政管理体制,这样的分管体制造成两个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各行其是,这使得两种规划相互间不协调、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产生严重的脱节现象。一方面,有的地方偏重于城市规划忽略土地规划,导致城市用地不合理,城市用地吃紧,土地价格波动,城市出现畸形发展。另一方面,有的地方特别注重土地规划看轻城市规划,从城市发展局部出发,惜土如金,该发展住宅用地的都用来发展商业,无视城市发展的总体布局,使得土地的规划脱离城市规划,相互间格格不入的困境。所以,要实现城市的现代化发展,必须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统筹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形成互补协调、互利共赢的格局。

二、统筹发展

(一)对两种规划的整体思路进行统筹

区域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深化,而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又是区域规划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在时间上,两个规划要统筹编制,城市规划的编制要兼顾土地规划,因为土地规划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城市总体发展,土地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土地规划也要兼顾城市规划,城市的土地规划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标准。在空间上,两个规划要互补互利,在城市区域的发展中,必须要坚持城市规划指导与土地规划,必须要坚持土地规划服务于城市规划,即前者的发展是为后者的发展做铺垫,后者的发展是为了前者的更进一步发展。为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做到弹性规划。无论是城市规划,抑或土地规划都要具有可量化性,要留有一定的空间。而弹性规划能够有效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根据不同地点、不同时期做出适时调整,避免规划失灵以及出现重复规划。第二,做到协调规划。在整个城市区域规划中,不能片面强调城市规划,也不能一贯重视城市规划。两个规划不是彼此独立的,城市规划必须要做好土地规划,土地规划的好坏又取决于城市规划大局,在城市发展中必须注重二者的协调关系,实现互助发展。第三,做到多元规划。规划的目标不是单一的,在两个规划的具体编制中,对规划的目标要明确,不能只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还要注重环境效应和社会效应,最终实现多重效应叠加,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第四,做到效益规划。没有价值的规划是没有意义的规划,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效益高低决定市场成败,为此,在两个规划的编制中,一定要注重规划的效益性,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大一统。第五,做到整体规划。在两个规划的实施中必须从国民经济发展大局出发,从城市区域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做好整体布局,既要搞好物质方面的规划,也要搞好非物质方面的规划,既要做好整体规划,又要做好局部规划。第六,做到实用规划。任何规划都是用来指导发展实践的,所以在两个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使得制定的规划能够落实到城市经济发展中去,为城市的发展搞好理论铺垫。

(二)对两个规划的发展途径进行统筹

两个规划受制于不同行政主管部门,这种分离的管理体制使得两个规划的侧重点、标准、目标往往出现较大差距,两个主管部门不能及时进行相关信息的交流,以及在规划过程中相互借鉴、相互吸收、共同发展。这对这一现状,要统筹两个规划,必须将两个部门进行合并,制定统一的规划,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规划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能够充分体现城市体系规划是一种基于整体利益的协调规划的实质,能够较好地统一行政指令,加强规划的实施效果;也能够充分考虑地方区域发展实际,立足于区域发展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广泛征求各利益主体意见后的综合协调;也有利于规划管理体制从上级的集权制转化为公平合理的民主制。这样制定出的规划更能适应城市发展实际,更能为解决规划问题献计献策,这样的规划透明度高、可信度强、可满足全社会的发展愿望。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向结合有以下优势:首先,从国民经济发展总体出发,统筹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避免在两个规划的编制过程中相互脱节、各自为战的现象。其次,这样的结合既能够满足上级规划实施的执行力,加快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也能充分发挥地方优势,利用特色资源。再次,这种结合对于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可以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出现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浪费。最后,这种结合途径既兼顾了城市经济发展的大局,有考虑了局部土地的优化利用,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从制度方面推动两个规划

从法律制度上讲,就目前的法律体系而言,城市规划已有相关领域的法规——《城市规划法》作保障,城市规划比土地规划更加严肃、更加科学、更有可操作性。而从管理角度看,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分别由两个行政级别对等的管理部门加以编制,这必然导致两个部门各行其是,缺乏有效的沟通,行政指令措施无法进行统一,效率低下、浪费资源。另外,我国已经是市场经济国家,规划的行政属性还相当浓厚,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中常常忽略市场经济规律,不考虑客观的供求状况,主观行事,造成规划与经济规律不服,与市场经济脱轨的严重后果。基于以上的种种制度诟病,要统筹两个规划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一、要创新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土地的实际规划保驾护航,使得两个规划都有相关法律制度的庇护,为统筹战略提供法律保障。二、要创新管理制度,将两个制定规划的部门合二为一,统一政令,增强规划的执行力度和社会经济效应,为统筹战略提供管理保障。三、要创新环境制度,要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主导,市场为次的管理方法,坚持市场运行为基础行政干预为辅助的管理,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尊重市场规律,为统筹战略提供环境保障。

三、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虽然存在许多不同之处,但是,站在盘县经济发展的大局上,而这却是可以统筹的,它们是相互弥补、相互促进的,城市规划离不开土地规划,后者是前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规划也离不开城市规划,前者需要以后者作为坐标,为其前进明确方向。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为了更好地统筹两个规划,不论是在发展思路上,还是在发展途径、制度创新上,都要进行行之有效的改革,将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共同纳入城市经济的发展中,城市规划兼顾土地规划,土地规划参照城市规划。统筹两种规划才能提高经济效益,才能提高社会效益,才能提高环境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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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范文

关键词:土地;总体规划;概念

Abstract: in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many years engaged in land use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work, from" two rules" of concepts and relations, summed up the "two plan " incongruous reason, finally put forward the "two rules" measures to coordinate.

Key words: land overall planning; concept

中图分类号:F30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土地利用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一直是一个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许多城市的用地规模突破了原有的规划控制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健康发展。值此新一轮的规划编制之际,为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土地资源,达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对两者进行科学有效的协调和衔接显得尤为重要。

1 两项规划的概念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一项长期性、战略性的土地利用规划。

1.2城市总体规划概念

城乡总体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乡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与具体安排。城乡规划体系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2 两项规划的关系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法》),编制城镇总体规划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下称《城市规划法》)。两者都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法律关系平行,其主体都属于行政范畴。

从规划范围和内容来看,城镇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规划部分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部分,但城镇规划还包括城镇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市政建设、城镇体系等,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包含这些内容。

“两规”的协调衔接关系在相关法律中均有明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 22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规划法》第 7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这说明“两规”关系密不可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立足于区域远景发展,除了分析城镇用地的合理规模及范围外,还侧重对城镇用地和其他类用地之间的综合平衡、土地利用结构的优化及配置,更注重区域的整体性,强调自然资源的保护、各业的协调、生态环境的平衡、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把城镇作为一个点放入区域中与其他各业用地进行综合研究。城市总体规划是一种以定性、定位为基础的土地利用整体空间规划,它除了要分析确定城镇用地范围、规模外,更侧重对城市内部各类用地进行优化调整、合理配置,注重城市土地利用的整体效果。因此,我国在1986 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于城市规划。根据这一精神,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各自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一直是明确的。但随着10 余年来国家经济形势在很多方面发生的深刻变化,与土地管理有关的法规、政策也需要作相应调整。1998 年国家颁布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在十分强调土地资源的基本国情、进一步贯彻土地管理基本国策的前提下,提出了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以土地供给制约和引导土地需求、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方针。这就意味着两项规划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区域规划,它们的法律定位与相互关系发生了原则上的变化。由各级人民政府直接控制、自上而下层层分解下达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这一规划措施的实施从根本上说明,新形势下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要完全满足已确定的城市总体规划方案中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在多数情况下是难以做到的。因此,现阶段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问题是需要深入探讨和谨慎操作的。

3 目前两项规划的主要冲突及其原因

作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区域规划,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规范均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应协调一致。原《城市规划法》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虽然这些有关的法规、文件等均要求两项规划应协调一致,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常常造成两项规划在城镇用地规模、范围、用地类型、期限以及空间落实等方面规划结果的不一致。

3. 1 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与方法不同

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供给定需求”,采用自上而下,指标控制与分区控制相结合的方法。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思想是“以人定地”、“以需定供”。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是通过预测规划期间的人口及城市化水平,并结合建设用地标准确定的; 各类用地、功能分区是根据城市的整体发展和各类用地的实际需要,经综合平衡、论证后确定的。由于指导思想与方法的明显不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结果自然会有不同。

3. 2 规划编制的时间不同

1986 年国家决定成立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土地管理机构,同年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并依法律规定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制度。1988 年全国逐步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1996 年开始了全国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1998 年国家颁布第二次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是根据新的《土地管理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 》的要求而开展的,与以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指导思想、规划方法等多有不同。

城市规划在我国起步较早,从20 世纪50~80 年代经历了40 年卓有成效的探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逐步完善了城市规划的理论与方法。从上世纪80 年代初至今,城市总体规划在全国范围内已进行了3 轮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由于两项规划开始编制的时间不同,导致规划方案编制的不同步,造成规划基期、规划期、采用基础数据的时限等的不同,自然会造成两项规划结果的不一致。

3. 3 规划编制的基础数据不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用地面积采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变更调查的成果,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把土地利用类型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他土地三大类;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用地面积采用地形图的面积量算结果,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l37 ―90) 将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共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及其他用地等。

4 两项规划衔接的原则、内容和措施

4. 1 衔接的原则

4. 1. 1 规划目标一致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各有侧重,但其共同的目标是切实做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节约用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区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两项规划在编制时要根据这一共同的目标进行各类用地的协调与落实。

4. 1. 2 因地制宜原则。不同的城镇各有自己的现状与特点,其规划编制都是根据规划目标、结合各自城镇特点来完成操作的。因此,不同城镇两项规划的矛盾会有所差异,在协调规划的内容、步骤、方案等时,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4. 1. 3 基础资料一致原则。在协调两项规划时,也应注意它们各自所采用的地类面积、人口、规划指标等的一致性,使它们的基础数据统一起来,这是两项规划对比及相互协调的基础。

4. 1. 4 规划期限一致原则。由于两项规划编制的不同步性,规划的基期很可能不一致。因此,保证两项规划在近期、远期时限上的一致性,是实现它们相互协调的重要条件。

4. 1. 5 规划级别一致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都有不同的规划层次,而不同层次的规划,其任务、内容、深度等均不相同。因此,两项规划的协调应是相同级别规划间的协调。

4.2衔接的内容

4.2.1 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

现阶段对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体系结构进行研究与分析,建立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关属性信息表达标准,创建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实现对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关图形资料与属性数据的统一管理,为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提供数据支持。在村镇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协同耦合的基础上,本着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着重研究如何从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提取相关空间信息与属性信息,确定两种规划方案发生矛盾的时空区域,分析其影响因子,建立城乡规划方案与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协调平衡模型,通过综合分析,对城乡规划方案与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做适当调整,解决其中的矛盾和问题,为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提供技术支持。

4.2.2 两项规划各自确定的人口规模及用地指标要相协调。在确定城镇人口规模预测方案时,两项规划要统一数据的口径、内涵、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等。两项规划中城镇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的选定,要根据1991 年国家颁布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用地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在实际执行中,城镇人均建设用地现状指标也要按计算范围内的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及暂住人口进行综合衡量。

4.2. 3 两项规划的城镇规模预测值与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相协调。在两项规划的人口规模及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一致时,也就决定了两项规划中城镇规模预测值的一致性。城镇规模预测值是根据城镇的发展需要确定的城镇规模数值,这需要与土地规划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协调一致。

4.2. 4 城镇发展方向与城镇用地范围相协调。城镇发展方向是城镇总体规划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它是在城镇发展方向分析、城镇发展用地评价的基础上作出的,反映了城镇用地布局及发展的特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用地范围是根据城镇规模、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及城镇周围各类土地构成情况确定的,反映了城镇现状及规划近期、远期用地范围。在两项规划中,这两方面要很好地结合起来,使城镇用地范围能反映出城镇的发展方向,城镇发展方向在城镇用地范围内得以落实。

4.2. 5 两项规划各自的建设工程规划项目相协调。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是两项规划的重点内容,是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项目,其布局对土地利用有着重要的影响。由于两项规划的侧重点不同,它们各自规划的建设项目的统计范围就不同。因此,两项规划的协调,应尽量满足多数建设项目规划的要求,做到不重、不漏,使规划中建设项目的布局一致起来。

4.3协调措施

土地利用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必须在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指导下,正确认识和理解城市建设和保护耕地的关系,正确处理“建设”与“吃饭”的矛盾,使各级政府、各部门特别是规划和管理部门在认识观念和指导思想上衔接起来。

4.3.1加强两个规划编制部门间的协作,实现规划的同步编制

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沟通,使两大部门紧密配合,优势互补,从而实现两大规划的同步编制。建议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将交叉的职能并轨,并统一编制的某期年和规划年限,做到同步编制。

4.3.2加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

城市发展用地规划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结构调整为依据,发展用地规模和控制范围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发展用地的计划控制指示,建设用地应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对占用量进行严格控制,同时应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且必须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

4.3.3改进规划工作路线和技术方法

建设规划体制由“自上而下”转 为“上下结合”,并在横向上实施监控,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同时要注重弹性规划方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编制中的应用,从而使两大规划更好地协调衔接。

4.3.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建议对现行的两大规划相关之法律法规中相互脱节冲突的部分进行修正,使之有效衔接,从而在法律法规上实现规划的协调与统一。

4.3.5建立公众监督机制

两大规划虽然是由行政部门编制的,但要确保其内容的落实,还需民众的积极配合和参与。

第5篇: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范文

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矛盾;协调

【分类号】:F426.31

前言:

目前,我国城市化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二者的法律依据和体系均不相同,城市规划主要是依据城乡规划法进行的,而土地规划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的。两种规划在设定各自框架时,会突出表现自身的内容,它们既能做到相互协调,同时又能够将自身的特色展现出来。

在我国的规划界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的问题,由于它们各自的体系、法律定义、技术以及方法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所以很难做好两种规划的协调工作,但是它们都是在保证土地资源的规范化的基础上进行规划的,所以兼顾两种规划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针对二者的兼顾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措施。

一、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二者的关系

(一)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即政府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实现一定的发展目标,对城市的性质、发展规模、发展的方向进行确定,对城市土地的利用、布局的协调等问题进行部署和安排,在城市规划中,其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展计划、区域计划、以及各个城市的自然条件、发展现状和历史情况等,对城市体系进行布置,然后确定城市的独特性质,形成的规模以及空间布局;对整个城市进行统一的规划,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以及社会效益。对城市进行统一规划,是为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保证城市的建设活动能够正常的进行,同时保证城市的土地得到合理的开发,并能够保证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土地规划

土地的规划是城市为了对土地进行合理的布局和配置采取经济、技术等措施对其进行开发、利用和保护。各级政府组织对土地的规划内容进行编制,包括整体的规划和各个专项的规划内容。其基本任务要从国家的长远利益和全局出发,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协调各种用地的需求,对其规模、布局等进行合理的安排,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之间的关系

从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的范围来看,土地规划是整体,城市是其部分,同时它们还是点与面的关系,土地规划是对整个区域的资源进行规划,是宏观方向的,而城市规划只属于其中的一部分,侧重于对规定区域内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和使用,城市规划的发展目标和布局等对土地规划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的兼顾性

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在整个区域的规划中都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对城市进行规划的过程中,还要考虑到土地规划的内容,因为土地规划的合理性对城市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在对土地进行规划的过程中,同样要兼顾到城市的规划,城市发展进程的快慢是受土地规划影响的。从空间因素来说,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要能够优势互补。城市的发展要坚持以城市规划为指导,对土地规划进行作用,同时还要坚持土地规划为城市规划服务的理念。所以应该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1)弹性的进行规划。无论是城市的规划还是土地规划,都需要预留一定的空间,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能够根据各种不同的因素做出灵活的调整,避免发生规划失效或者重复规划的现象;(2)协调好各个规划内容。在城市规划中,不能只重视城市规划工作,也不能只做表面工作,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不是各自独立的,城市的发展需要对二者进行良好的协调,实现共同发展。(3)进行多方的规划。对于内容的规划而言,它的好与坏对城市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对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的过程中,目标要明确,但是也不能一味的注重经济效益,还要讲环境效益以及社会效益考虑进去,使社会实现全面的发展。(4)对效益进行合理的规划。一个规划如果不具备一定的价值,那么它的存在就是没有意义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效益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市场发展的好坏,所以在规划的过程中要有尤为重视效益这个因素。(5)进行整体规划。两种规划都需要以我国经济的发展作为基础,从经济大局出发,做好统筹规划,不仅要做好对物质的规划,同时还要做好对非物质的规划,规划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指导实践,在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让规划的内容能够更快的融入到城市的发展但中,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加强城市和土地规划的协调措施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理论

在城市规划内容中,应该对其资源问题和环境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对不同的城市系统的发展水平进行预测,同时在土地有限资源的约束下,制定适应城市发展的规划,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不断拓宽规划的领域,从而更好的指导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完善的规划体系

城市规划要将区域规划作为基本依据、国土规划是以国家发展的战略方向、社会、经济等,对国土进行开发、治理以及保护的规划。土地的规划是以国土规划作为指导的。因此,要不断加强城市和土地规划二者相互协调的能力,尽快对区域和国土规划进行编制,从而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

(三)统一参数

为了兼顾城市规划及土地规划,各级政府在对两种规划进行制定的过程中,应该采用统一的人以及土地的资料数据,对于城市用地而言,要将当地调查的数据作为参考依据,同时,要充分利用城市土地的各种资料为总体规划打下良好的基础,各个城镇的规划要对其数量、规模等进行精确的确定,为土地的规划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依据。

(四)对分类的标准进行统一

在城市的规划区域内,城市用地分类还是可以使用,为了更加适应土地规划的管理工作,可以将其进行适当的调整,对于规划之外的范围,可以用全国土地用地进行分类,这不仅可以规避因为分类标准不统一而产生的矛盾冲突,同时还兼顾了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未来的发展。

(五)用法律加强两种规划之间的协调

目前,我国的土地规划还不够完善,所以导致无法兼顾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发展。所以我国政府应该尽快制定和颁布相关的土地规划法律,让城市各部门和各产业的用地有法可依,能够进行统一的管理,协调土地规划和各种规划的关系,建设一个完善的规划体系,使我国能够更快更稳的持续发展。

结束语

虽然城市和土地规划是两个领域的规划,但是他们在我国发展的条件下,确是统一的,只有做好了土地的规划,城市的规划自然会得到很好的编制,为了更好的进行两种规划的编制,需要对其发展的途径和制度进行不断的创新,同时还要进行有效的改革,只有将两者进行更好的兼顾,才能够使我国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也会随之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王玉东.浅析城市规划及土地规划对城市建成区范围的控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19).

[2]尤志彬,林素容,陈飞峰.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关系研究[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6(09).

[3]李莉.城市规划对土地价格的影响分析及实证研究[A].第二届中国水利水电岩土力学与工程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二),[C].2008.

第6篇: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范文

【关键词】规划;城市建设;建议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随着城市功能的不断提升我城市产业转型的不断加快,虽然城市规划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是城市规划设计也面临巨大的挑战,出现了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这就从根本上要不断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合理有效的利用土地资源。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城市的发展更离不开土地的需求,所以,加强城市规划与建筑在任何时代都没有现在重要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必由之路。

一、我国城市规划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规划缺乏统一管理

城市规划管理是一个比较复杂、难度比较大的工作。但是如果不对城市的土地进行统一的规划管理,在未来的城市发展过程中将会产生致命的隐患,城市的资源就得不到有效的利用,影响到城市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而且,不集市解决这些问题,在今后的城市发展过程中问题就会更大,解决的成本就会不断增加规划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一是城市储备规划用地比较少,这样对城市未来发展是不利的,而且对未来的城市规划用地没有进行储备与管理,导致城市后备储备用地减少。二是,由于土地市场没有进行统一的管理,这样不同的土地规划就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而且,地籍土地工作管理不到位,使各种土地的规划或者交易产生漏洞,信息共享机制还没有完全实现,影响到土地的长期规划。

(二)在建土地与长期规划存在冲突

首先,在城市规划方面,城市在建土地与长期规划没有形成有效的统一,这样就影响到整个土地的规划和利用效率,而且随着城市新增人口的不断增加,对土地的要求更为重要,因此,加强土地的规划势在必行。其次,对土地审批的流程要规范,对建筑的设计与布局要合理,尽可能大的节约土地和空间,加强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管理部门意见不统一对城市规划产生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城市的规划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与法律法规,目的就是加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动力。但是具体到城市的发展层面,不同的部门对城市规划产生了不同的意见,甚至有时候还出现矛盾,管理部门意见的不统一,也严重影响了城市的规划与布局和土地的利用效率。

二、加强城市规划的建议

(一)加强土地规划的前瞻性

长期以来,城市规划一直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因为城市能够为社会生产生活提供足够的空间和土地。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人口的不断增加,城镇化的不断发展,给城市空间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难以承受人口以及多方面的带来的压力。因此,要摆脱传统的城市规划发展模式,不断创新合理的城市规划方式,对城市的综合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的评估,对不合理的规划方法要进行淘汰,对不符合政策的建筑要进行及时的制止,提高城市规划的利用率。在工作过程中牢固树立节约土地资源的意识,不断加强对土地的管理,积极发挥土地在城市规划与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二)发展产业集群

积极发展城市的产业集群。产业集群对城市工业用地具有很大的影响,产业集群的不断发展,可以为城市规划节约大量的土地,增加城市土地集中的利用率,同时,产业集群的不断发展,可以使城市向周边进行拓展,以此来调整工业用地的布局和规划,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的实际利用效率和增加城市的竞争力。

(三)加强城市规划的作用

要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城市规划在城市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虽然我国很多城市建立了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但是还是缺乏一定的体制或者是制度保障,这样,就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所以,城市在进行规划设计的过程中要根据城市经济发展的现状进行合理的规划,在原来规划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规划设计,在进行完善之后,要提高执行力,保证规划的方案能够有效的落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坚决制止规划的随意性,发挥规划在城市经济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四)建立规划引导的土地储备制度

要积极建立规划引导的土地储备方案,按照“以储定供,以需定储”的原则,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积极解决土地流转不规范,后备土地供应不足的情况,发挥土地对城市规划的基础性作用、而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土地储备的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的清理城市中非法占有土地和违规建筑的存在,定点对储备土地的情况进行抽查,把储备与供应两个环节有机的结合起来。对于近期规划好的土地,要进行合理的利用,严格按照审批的流程按照审批的程序进行,同时,在建筑或者施工的过程中要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进行施工,严格审批流程,控制近期土地建设的总量。对于长期规划的土地,要按照城市经济发展的现状和未来规划,有步骤、有计划的进行长期规划,建立长期规划体制,丰富规划的内容,请相关的专家进行论证规划的科学性,这样才能够做到近期规划与长期规划的有机统一。

结语:

城市规划在城市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仅涉及到城市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而且涉及到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的土地资源与其它资源越来越少,只有合理的利用土地,节约空间,统筹规划才能够不断促进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洪银兴.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发展的模式与机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 谢正峰.浅议土地的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J].国土与资源研究,2002,(4)

第7篇: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范文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当与建设项目相结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座标、标高,道路红线座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第七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应当根据城市各地段的现状和规划要求等因素确定。土地出让金的测算应当把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城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和有关部门进行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和土地出让金的测算。

第九条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第十条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受让方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补偿。

受让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规划设计条件而获得的收益,应当按规定比例上交城市政府。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凡持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或擅自变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情况逐项登记,定期汇总。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深化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加强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办事效率,对申领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8篇: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范文

关键词: 城市规划; 土地资源; 建设; 利用

1 城市规划与城市土地资源利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1城市规划与城市土地资源利用不相协调。

目前,我国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利用的法律法规配套体系较为完善,但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的衔接机制仍显薄弱。随着形势的变化,加之各地情况的千差万别,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利用之间仍然存在着不相协调之处。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内容不相协调。城市规划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而土地利用规划则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如果两个部门在各自规划编制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两个规划就会出现统计口径不一致等不相协调的地方。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步调不尽一致。土地利用规划已经编制,但城市规划还没有覆盖的地区,未批先建现象比较多,这个问题在城市边缘尤为突出。这种未批先建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给规划管理工作造成了被动,使规划管理部门不能及时准确掌握土地利用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规划管理的失控。

1.2城市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未能按要求服从、服务于城市规划建设。

城市土地收益是城市规划建设的重要资金保障,是城市建设发展的基础,也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需条件。城市土地资源只有得到合理地开发利用,才能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城市规划建设的客观需要。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城市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的现象却普遍存在。

城市土地市场化运作未能很好地服从于城市建设既定规划。一些城市通过拍卖土地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来筹集城市建设资金。特别是对于城市黄金地段的土地资源,在拍卖过程中往往过于注重土地出让价格而忽视了城市功能分区的需要,使土地开发建设未能严格按照城市既定规划加以控制,以致把本应为市民服务的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变相地让地产商利用、侵占,损害了公共利益,干扰了城市建设既定规划效果的实现。

城市土地收益未能很好地服务于城市规划建设。土地收益的一部分应用于城市的规划建设,促进土地有效利用,从而获得更大收益,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然而,一些城市土地收益并未很好地用于诸如城市园林绿化、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的投入,从而制约了诸如城市景观形象提升、城市交通状况改善和城市生态环境改善等能够促使土地增值的积极因素,制约了城市的建设发展。

1.3城市规划制定不够科学严谨,土地资源不能得到合理利用。

作为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便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城市规划的制定必须做到科学严谨。而一些城市规划的制定,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不合理性,不仅使城市建设没有自己的特色,更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建设管理成本的增加。

进行没有必要的规划和开发,土地资源应有的价值得不到体现。一些规划未能对城市有限土地资源进行合理有序地规划和开发,使土地资源未能体现其应有的价值,特别是一些具有增值潜力的土地,由于开发不甚合理,影响了土地资源应有价值的体现,甚至阻碍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一些规划未能对城市现有植被、文物、水系等景观资源进行严格保护和充分利用,反之是先行破坏、而后建设,不仅失去了城市本来的独特景观,使城市建设出现“千城一面”的格局,更增加了城市的建设管理成本,使城市建设管理费用高、发展迟缓。

1.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薄弱,土地资源升值空间受限。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城市形象、增添城市活力、展现城市魅力的重要支撑,更是提升城市土地资源价值的重要途径。然而,一些城市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城市的建设发展。

绿地系统规划未能充分保护和利用好现有绿化资源。一些城市的绿地系统规划忽视了对现有山体、水系、植被等绿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额外增加了城市建设后期绿化的成本。特别是对一些年岁逾百的木本植物,由于未能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致使一些不可再生的绿化资源在城市建设中遭到毁坏,给城市文明造成损失。

绿地系统规划缺乏切实可行的园林专业知识作为技术支撑。一些城市的规划只对城市绿化进行了控制性规划,没有切实可行的园林知识指导,使绿地系统规划出现一些违背自然规律的情况,造成绿化建设资金的重复投入。

2 规划调节思路

城市规划作为城市土地资源利用的调控工具,应该紧紧围绕城市发展战略,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有计划、有意识地加强与城市土地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协调处理好规划管理与土地管理之间的关系,科学严谨地制定和实施规划,利用好城市的土地资源,这是运用规划手段调节解决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中一些问题的基本思路。

2.1加强城市规划与城市土地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

城市规划离不开土地需求,土地效益则在很大程度上通过规划建设来实现,这就决定了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两个部门在城市建设发展中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合作就是资源,加强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两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可有效解决城市建设发展中因两部门各自为战所致的“规划实施难”和“土地效益低”的问题。

建立信息平台,畅通信息渠道。通过工作信息、简报等工作内容的实时交流,可以及时了解对方的工作动态、工作重点、工作进展等情况,针对性地调整工作思路,使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更好地实现融合。

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规划管理与土地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协调机制、资源共享机制、重大问题快速应对和磋商决策机制等,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根据城市发展和规划特点,提出阶段性的合作重点和既定目标。

加强业务协作,解决突出问题。加强两部门间的业务交流,合理制定规划和配置土地资源,有效解决“规划实施难”“土地效益低”的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对策,解决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通过两部门的共同努力,形成“通力合作、高效协调、优势互补、互援共助”的良好局面。

2.2实施科学严谨规划,提升土地利用效能。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土地资源价值增值是无限的。土地要增值、城市要发展,就要向管理要效能、向规划要收益。为此,城市规划应当兼顾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效益、促进城市发展为核心,力求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有序开发土地资源,实现最佳土地收益。规划开发之前,应对土地资源合理收益进行科学评估,确定地块开发时机: 对于条件成熟的,可先行规划开发; 条件尚未成熟、具有增值潜力的,可后做规划,实现其应有收益。通过逐步规划、有序开发,使土地资源能够得到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政府能够得到合理的土地收益用于城市的开发建设。

3 结语

城市承载着人们对生活品质的向往,也承载着区域政治文化经济的发展。伴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价值的实现也已成为影响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因素。城市规划管理与城市土地管理工作应紧跟时代形势,着眼长远、顾全大局,不断完善自身素质,提升服务水平,做好相关工作,切实解决好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为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居民生活和谐安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石楠. 试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J]. 城市规划,2004( 6) : 85-86.

第9篇: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范文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作用;问题;对策

土地利用规划是合理调节、分配、控制土地利用的有利工具,为了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土地利用的科学规划,从而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高效、集约利用。

一、土地利用规划的作用

土地利用规划的作用主要表现为:(1)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加强土地利用规划,需要以当地土地利用情况为立足点,需要遵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等规划原则。基于我国很多城市人多地少的实情,加强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如在工矿废弃地方面,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有利于正确引导废弃地变为宜林宜耕地或适宜建设用地,亩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2)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土地管理属于保障性管理工作,其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我国国民经济是否能得到可持续发展。通过土地利用科学规划,将土地资源功能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连,可以不断提升土地资源的利用价值,进而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最优化,从而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3)减少城市建设成本。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城市用地紧张及房价居高不下的问题。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可以最大限度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通过集中式布局与合理规范,尽量减少不必要管线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道路占用土地的现象。这样不仅大大提高了土地管理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同时也在有利于减少城市化建设投资成本,提高城市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二、土地利用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土地利用规划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法律法规问题。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又分为城市(镇)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土地利用规划。但目前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主要进行的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对其他的地利用规划则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指导。(2)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不协调,与经济发展不衔接。目前我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利用的内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中均有相应的规定,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职能分属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两个规划的编制上所依据的文件、规程、技术标准不同;城市土地分类体系不同,城市土地的统计口径不同,每一轮规划编制的时间不同,规划编制的出发点也不相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调耕地保护,而城市规划则强调城市规模。这些差异往往导致实践中城市土地的管理工作受到“多头领导”,给城市土地的开发、利用、管理带来诸多困难。同时,两个规划中有关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利用的内容均存在与城市经济发展战略相脱节的现象,不能与城市的总体发展融为一体,保证城市用地规模的合理扩张。

三、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的对策

1、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要不断健全法律,建立全国性的土地开发规划,之后再完善相应法律,制定地区性的土地开发规划,并且要严格立法及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保证土地利用规划等工作有法可依,做到依法行政,同时要做好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充分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考虑当前人口、土地、经济、城市化等形势,对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科学调整。应该认识到,我国目前处于经济水平快速进步的阶段,不仅要开发土地资源,同时也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努力实现区域个性化发展,以此作为土地利用规划利用的指导。

2、强化土地集约化利用指标体系与城市规划相结合。通过供地机制变革与创新,从根本上解决乱占滥用耕地和粗放利用土地的问题,进而推动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和集约利用。应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搞清城市化建设(规模、速度)、耕地、经济承载力、人口等之间的关系。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集约化利用指标体系。必须将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起来,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基本方针.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对城市空间布局和城市形态总体设计,在指标体系中体现城市人均用地标准、城市容积率、城市土地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等,并通过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来落实。杜绝“规划跟着项目走,土地任由投资者圈占”的现象。使所建指标体系。既有利于城市化建设,又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既达到发展建设的目的.又起到最大限度地节约用地的作用,缓解建设用地和保护耕地的矛盾。

3、加强土地整理。土地整理通常即是指农地整理,农地整理的目的就是要增加土地在农业中的使用率,为了做好土地整理工作,可以采取填海造田、排水造田等措施,也可以对蓄水池、道路、畦畔、沟渠、堤糖等实施改造,进而提高土地在农业中的使用率,土地整理的措施和方法有很多,实际工作中一定要认识到,土地整理工作要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协调城乡发展、科学分配土地资源等原则,进而对耕地进行补充,保障国家的粮食生产能力,同时要改善农业的生产条件,不断提高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另外要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首先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土地整理,大力吸引社会投资,此外应该创新工作理念,大力落实国际合作,努力引进外资,要努力形成政府投资为主,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互结合的运作机制。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土地利用规划是关乎民生的重要工作,做好土地利用规划,有助于促进城乡的协调发展,有利于解决人与地之间的矛盾,只有不断完善土地利用规划,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与地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因此加强土地资源利用的合理规划,对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黄薇.浅谈当前土地规划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J].低碳世界,2013(22)

[2]高磊.土地管理与土地节约利用的关系[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