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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规划原则精选(九篇)

土地整治规划原则

第1篇:土地整治规划原则范文

关键词:国土国土资源法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

关于国土法、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三者之间的关系,目前学界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重要原因是对于国土法与自然资源法,以及国土法与环境保护法之间的关系,学界还没有达成共识,而关于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之间的关系,目前学界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因此,要厘清三者的关系,关键是要厘清国土法与自然资源法以及国土法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一、国土法与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国土法,又称为国土资源法,或国土开发整治法。是指对国土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要把握其概念,关键是要把握国土或国土资源的概念。关于国土或国土资源的概念,众说纷纭,综合观之,有四种观点:其一,国土资源就是指一国的土地资源。这是最狭义的概念。其二,国土资源单指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能源资源等。其三,“国土资源一般是指一国国家支配管辖的自然资源及其决定的环境资源和社会经济资源。”[1]其四,蔡守秋教授在《国土法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对国土资源给予对广泛的定义,“国土是一个国家管辖下的陆域、海域、空城的总体极其间的全部自然资源。”[2]笔者认为,国土资源其实就是领土资源,领土包括一国的领陆、领海、领空。国土资源的外延应包括一国的领陆资源,即土地资源、领海资源,即海洋资源、领空资源,即空间资源。因此,笔者赞同蔡守秋教授的观点,而不应把国土资源仅仅局限于一国的自然资源范围之内,也不应将其范围扩及包括社会经济资源,更不应将其范围仅仅局限于土地资源。

(一)国土法与自然资源法

关于二者的关系,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国土法是自然资源法的一部分,即国土法相当于综合性的自然资源法,它是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法律规范。[3]另一种观点认为,自然资源法是国土法的一部分,即自然资源法仅针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国土资源法不仅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而且也要对其进行治理、保护。此外,国土资源法还对自然资源之外的国土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如区域开发综合整治。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形成这两种观点,归因于对国土资源的概念及外延的认识存在差异。如果视国土资源仅仅为自然资源或自然资源决定的社会经济资源,则国土法当然为自然资源法的一部分,应为综合的自然资源法。反之,如果视国土资源不仅包括自然资源,而且还包括其他领土资源,则自然资源法应为国土法的一部分。笔者坚持国土资源泛指领土资源,因此,笔者认为自然资源法仅仅是国土资源法的一部分。国土资源法所处的地位更高,它针对所有领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此外,自然资源法只注重对单种自然资源的法律控制;偏重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忽视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治理;偏重与强调自然资源得劲机效益和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而忽视其生态效益和环境权;只强调单项开发利用,忽视区域综合开发整治,因此,传统的自然资源法对自然资源的法律调控有许多局限性。只有将自然资源法发展扩大到国土开发整治法的阶段,才能对自然资源实现科学、有效的法律控制。[4]因此,自然资源法不仅是国土法的一部分,也是国土法的前身。

(二)国土法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果国土仅指自然资源,即国土法仅指调整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二者的关系实际上就是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关系。如果国土资源法指调整因保护一国领土内的环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又调整因开发、利用、治理环境资源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那么环境保护法仅是国土法的一部分。因为环境保护法只强调保护环境,而国土法既注重保护环境,又强调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因此国土法的综合性更强,视野更加开阔。因此,国土法的范围大于环境保护法。按照目前狭义的环境保护法,只从保护角度出发而不从综合开发、利用、治理的角度出发是很难保护好环境资源的,只有将环境保护法发展扩大到国土法,才能实现对环境的科学、有效的保护。

(三)国土法体系的构成

通过对国土法、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三者关系的具体分析后可发现,三者关系如何取决于人们对国土资源的概念和外延的认识,对国土资源的概念和外延的认识不同,三者的关系也不同。笔者认为,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都是国土法的一部分,国土法才是环境法的基本法。因为它不仅同自然资源法一样关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又同环境保护法一样注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它融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与一体。国土法的体系以国土资源基本法为龙头,下设三个分支体系:一是以自然资源法牵头的各资源法体系,调整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二是以环境保护法牵头的各环境保护法体系,调整环境保护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三是以自然灾害防治牵头的各灾害防治法体系,调整防灾减灾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为此,科学的国土法体系,需要加快国土法的立法,包括综合的自然资源法,灾害防治法,各资源、环境保护、灾害防治单行法等。此外,以下法律规范也是国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1)区域开发整治法:它是一定区域内国土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区域开发整治是整个国土开发整治活动的缩影,即区域化。如城市开发整治、乡村开发整治、老少边穷地区开发整治及其他特定区域开发整治等。我国的西部大开发以及最近中央提出的振兴东北,都是典型的区域开发整治,通过区域开发整治以实现区域内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区域开发整治法是国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国土管理法。国土管理法规是指有关国土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国土行政管理机关及其职责、管理手段和管理制度等法律规范。国土管理在我国国土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土开发整治事业发展的保证,国土管理法规也是国土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国土管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证。它具体由国土管理机构法规、国土考查、监测及资料的管理的法规、国土规划法规、以及国土开发整治工作实施的管理的法规组成。

二、国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我国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共五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管理体制;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法律责任。通过其条文分析可发现,虽然该法在原则、制度上主要偏重于污染防治,关于防治环境污染的条文较多,但从总则、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法律责任部分来看,仍不失为我国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的综合性的基本法。但是,笔者认为,国土法才是环境法的基本法,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应对的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国土法除可以做到这一点外,国土法优于环境保护法之处在于其视野开阔,前瞻性强且更具有综合性,更符合现代环境问题日趋综合的特点。国土资源法不仅针对污染和生态破坏产生后的事后治理,更注重对国土资源进行事前的预防,它突出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联系与协调。如通过规划制度,在规划的前提下对国土资源进行有计划的开发利用。实践已经证明,许多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产生都和盲目的开发利用国土资源有密切关系,如果事前做好了国土资源的规划与计划工作,许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都可以在源头得到控制。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抓住我国当前进行《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这一契机,把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修改成为虽名为《环境保护法》,但实为国土资源法的基本法。即把它上升到国土资源法的基本法层次,使之成为环境法的基本法,以使其对环境的保护所采取的手段更完整也更具有综合性,不仅有事后的治理手段,更有事前的规划和整治手段,以满足应对中国环境问题新形势的需要。具体做法是:

(一)将国土规划纳入现行《环境保护法》

规划是人类克服自身经济活动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的科学决策活动。国土规划是规划在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中的具体运用,指在特定土地上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进行总体空间部署。[5]通过对国土资源进行合理的规划,可以有效避免和克服不应有的生态破坏与污染的产生。建国后,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国土规划法规文件,基本上对国土规划工作的大部分作了规定,但未形成法律体系,尤其是在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中未作全面规定。现行《环境保护法》第4、12、22条只提到了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规划,但是它们是不同于国土资源规划的,国土资源规划站的位置更高,综合性更强,它既包括环保规划,又包括经济发展规划;既包括城市规划,又包括乡村规划等。通过综合性的国土规划,可做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以实现《环境保护法》的宗旨,即可持续发展。因此,笔者建议在修改我国《环境保护法》时,可以增设一章,定为“国土资源的规划”,置于原第二章之后,第三章之前。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的地位决定了“国土资源规划”这一章只能对国土规划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国土规划的体系等作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关于国土规划的内容、规划的主体、规划的基本制度及法律责任等只能留待我国今后制定的国土规划基本法中作出规定。

(二)将区域综合开发整治纳入现行《环境保护法》

区域开发整治和规划类似,也是预防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发生的重要手段,规划也包括区域规划,在合理的区域规划制定后,再对该区域的环境资源按照区域规划的要求进行开发利用、治理保护,以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这是整体论思想在环境资源法中的具体运用。因为现代环境资源问题本身就具有整体性,不能把它与其他问题割裂开来。比如城市的环境污染主要是由于城市产业结构不合理、工业技术水平较低等因素造成的。把某一区域作为一整体对待,对其环境资源问题作为一整体进行治理,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我国一些城市开展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际上就是区域开发综合整治在城市的运用。通过合理的城市规划、合理的产业结构调整等手段,最终达到治理城市环境问题的目的。然而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未对区域开发综合整治这一有效手段作任何规定。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再增设一章,专门规定区域开发综合整治的有关法律问题。鉴于其基本法的地位,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也只能对区域开发综合整治要遵循的方针和原则作出规定,如农村开发整治要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等。城市开发整治要坚持城市综合开发整治的原则、坚持城市环境资源的特点的原则。特定区域开发整治要坚持把区域开发整治和全国国土开发整治紧密结合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等。而有关的具体法律制度可在今后制定的统一的《区域开发整治法》中作出规定。

(三)将自然灾害防治纳入现行《环境保护法》

对环境的损害可分为人为活动和非人为活动两个方面。非人为活动主要指自然灾害,人为活动主要指人为排污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非排污性活动所造成的生态破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许多环境问题往往是自然灾害和人为活动共同作用的结果,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如1998年发生的特大洪水,既有自然因素,又有人为因素。因此不宜把自然灾害与环境污染、环境破坏完全分割、对立起来。为防治自然灾害,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防治自然灾害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但是其效力层次都太低,虽然也颁布了《防洪法》等几部专门针对自然灾害的单行法,但灾害防治法的体系还没有形成,尤其是作为环境法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没有对灾害防治作任何规定。因此,实有必要在《环境保护法》中对灾害防治加以规定,为今后的灾害防治法体系的构建提供基本法的支持。

通过将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整治及灾害防治纳入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虽然其名称仍沿用《环境保护法》,但是其内容更加充实完善,更具有前瞻性,应对环境问题所采取的手段更加具有综合性,更加贴近当今环境资源问题的日益综合化的特征。它不仅仅限于国土资源不当的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和污染的治理,而是集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于一体,使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真正成为一部能跟上时展且具有一定前瞻性的环境法领域的基本法。

注释:

[1]肖国兴、肖乾刚:《自然资源法》[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页。

[2]蔡守秋:《国土法的理论与实践》[M],第1页。

[3]肖国兴、肖乾刚:《自然资源法》[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3—54页

第2篇:土地整治规划原则范文

范围:应拆未拆老屋、乱搭乱占以及法院已受理需强制执行的“两违”案件。重点是中心城区相关村和已列入村村新“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的村及重点入口处。

二、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提出的新农村建设走在全省前列的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为载体,大力开展“两违”综合整治,全面推进“村村新”工程建设,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实现村容村貌大改变。

三、综合整治工作中“两违”的处理原则和政策意见

1、处理原则。(1)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专项综合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年以来的“两违”案件,但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镇建设规划的。

(2)坚持严肃法律、统一口径的原则。法院裁定的各行政机关下达的拆除类案件一律予以拆除。法院裁定的各行政机关下达的没收类案件,可以按照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实行作价或出租。如现在已符合两个规划,可以补办相关手续的,按照有关政策予以补办审批手续。

(3)符合两个规划和“村村新”建设要求的原则:(1)中心城区范围内非法占地的,一律拆除;城郊结合部属规划范围内的非法占地,影响“村村新”建设的,原则上拆除。(2)示范村、整治村内占用基本农田,影响村容村貌,影响“村村新”规划的,原则上拆除。(3)应拆未拆老屋,原则上拆除。

2、政策激励。村民点规划区内的应拆老屋,由当地政府牵头,村级组织实施,土地由村集体收回,按规划进行新农村建设,近期不用的,采取长规划短安排,可建设标准厂房,用于出租,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难问题。村民点规划之外的应拆老屋,只拆不建,积极推行宅基地复垦,复垦获取的用地指标,先满足本村村民建房和其它建设需要,对尚有节余的指标由市政府统一收购,优先安排所在镇、街道使用。②在实施“村村新”土地整理和复垦过程中,对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整理或复垦净增耕地面积每10亩安排2亩,最高不超过15亩的标准,进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所得净出让金(扣除8%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12%的失土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后)全额返还给村,用于“村村新”工程建设。③“村村新”工程涉及的本村合法正屋,原则上拆一还一,但每户最高额为通天式排屋二间或小康型住宅一套。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房屋,经村民委员会同意,镇、街道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调济给本村内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对合法产权的房屋,在本村村民范围内可以实行等间调换。

四、综合整治工作的职责与分工

(一)街道是此次综合整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对“两违”建筑物的拆除。各管理区及联村干部要掌握本辖区的用地、建设动态,并及时报告处理,联村干部要掌握本村情况,并为动态巡查的第一责任人。“两违”综合整治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二)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在街道领导下全力配合做好“两违”综合整治工作。规划办、国土分局、监察大队等部门要对清理出来的“两违”案件及时立案处理,做好对“两违”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法院作为执行主体,对未结案件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类型制定执行方案,街道负责实施,部门全力配合,进行集中执行。要对本辖区内未执行案件实行包干。派出所要对综合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暴力抗法事件采取果断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妥善处理好可能出现的。

五、综合整治工作的方法与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年3月8日—4月1日)开展宣传发动、召开班子会、机关干部会、村主要干部吹风会、大型村级骨干动员会,层层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组织力量,加强动态巡查,对正在违法违章抢建的建筑物及时予以拆除,把新发生的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严防边清理查处、边抢建的现象发生。

开展调查摸底,逐村对乱搭乱建、应拆未拆开展摸底调查,核实土地权源,查明违法主体、违法性质、违法数量、土地座落、土地类别、符合规划等情况,并在各村公开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需要立案查处的,由建设、国土、水利、交通等部门立案,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

2、综合整治阶段:(4月1日—4月20日)根据市综合整治的要求,村实施方案意见及“两违”建筑物拆除计划。

实施鼓励自拆,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努力引导和督促党员干部带头自行拆除,敦促违法当事人自行拆除,尽量减少,这样既减少工作量,又减少应拆未拆老屋户和违法当事人的损失,提高工作成效。

实施分类拆除,对拆除难度大,应拆未拆老屋及违法当事人屡劝不拆的户,分类处置依法组织。按照“摸清实际情况、制定处理意见、发出拆除通告、限期自行拆除、组织”的工作步骤分类处置。

(一)必须拆除:“两片两线”和示范村、整治村范围内占用基本农田、严重影响村容景观、影响村村新规划的“两违”案件,不管是作出没收还是拆除处罚的,一律予以拆除。影响景观或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予以拆除。

(二)暂缓拆除:对拆除类案件,占用非基本农田、不影响村容景观、不影响村村新规划以及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有意向将该地块调整为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可以考虑暂缓拆除,但必须附合一定条件。

(三)没收案件:对作出没收建筑物处罚的案件,除符合必须拆除对象的外,没收的建筑按照国家资产进行处置,根据村、街道的意见,由各部门按规定办理没收建筑物租赁手续,对个人住宅符合划可以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可以作价后补办手续。如影响景观的,由街道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四)应拆未拆老屋:对应拆未拆老屋,各地要根据该村的新农村建设规划视情处置,对位于排屋中间难以拆除的,可以由村委会收购后根据规划实施进程集中拆除。

3、检查验收阶段:(4月20日—5月1日)街道将组织考核验收组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走访群众、查看现场等形式,组织对“两违”综合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和考核,验收不合格的要补课,直至达到验收合格为止,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

六、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

第3篇:土地整治规划原则范文

【关键词】综合治理;依据

On the basis of the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Soil Loss

Cai Fei

(Haiyuan County Water Authority Haiyuan Ningxia 755200)

【Abstract】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construction and arrangement of cropland soil erosion comprehensive way. Adhere to control soil erosion as the center, take engineering measures, biological measures a combination of approaches, in a comprehensive way, as a whole.

【Key words】Comprehensive management;Basis

1. 按照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启动全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专项建设方案(2013~2016)编制工作要求,为了实施好海原县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专项工程

(1)一是加强与国土、林业、农业等部门以及土地整治、退耕还林还草、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规划项目的衔接,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开荒和破坏生态。以15度以下缓坡耕地作为治理重点,25度以上不安排。

(2)二是突出项目实施水土流失治理的目的和任务,以项目区为为单位,以小流域为单元,山水田林路村统一规划,集中连片、规模治理,以村组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3)三是统筹兼顾、服务民生,把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与促进当地群众脱贫致富、新农村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特色产业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相结合,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4)四是先易后难,梯次推进,优先安排“缓坡、近村、靠水源”,治理难度小的坡耕地。

2. 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建设依据: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范标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规划通则》GB/ T15772-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GB/T16453.3-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T16453.1-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6-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15774-2008 ;《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0 年);《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水利部 水总〔 2003 〕 67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暴雨图集》宁夏水文总站 1986;《梯田建设技术规范》(DB64/T001-2009)。主要参考文件及资料: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开展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0]655号)。水利部《关于抓紧做好2011年度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水保生便字【2011】5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783号)。自治区生态建设规划办公室、自治区水利厅水保局《关于召开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专项建设方案前期工作布置会议的通知》(宁生态办【2013】5号)。《宁夏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2006~2025年)。《宁夏“三河源”地区水土保持与防洪减灾规划》(自治区发改委、水利厅等部门)。《海原县十二五规划》。《宁夏水土流失侵蚀模数分区图》。

3. 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专项工程建设

3.1 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立足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紧紧围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以改善当地群众生存、生产、生活条件为切入点,通过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治理和沟道工程治理,不仅促进当地群众脱贫致富,带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而且有效治理水土流失,减少入黄泥沙,保护水土资源,改善与尽可能恢复生态环境。

3.2 根据项目区的地形地貌特点,坚持以治理水土流失为中心,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相结合的办法,实行综合治理,整体推进。

3.3 总体布置应遵循的原则:

(1)一是项目建设内容一定要突出重点,以坡耕地改梯田和沟坝地建设为主要内容和重点,合理配套必要的坝系工程、坡面水系、田间道路等措施。

(2)二是基本农田措施必须安排在尚在耕种的现有坡耕地上,重点安排在5~15度之间的缓坡耕地上,严禁开荒和在已安排退耕还林还草任务或规划拟安排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的地块上进行;

(3)三是基本农田工程布局要集中连片,形成规模治理;

(4)四是要做好与退耕还林基本口粮田等相关的统筹协调,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既要集中连片,又要避免重复建设;

(5)五是要加强与小型农田水利和农艺、农机措施的结合,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标准;

(6)六是项目实施要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当地特设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促进当地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3.4 通过坡改梯工程建设,项目区特色产业得以做大做强,土地、水土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开发,增加了区域人口环境容量和土地承载能力,为当地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及产业开发提供示范样板和经验。

3.5 项目区的选择原则应依据以下原则:(1)一是优先选择坡耕地比例高,面积大、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

(2)二是优先选择人地矛盾突出、人口密度大、粮食保障困难的地区。

(3)三是优先选择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以及耕地较少水库库区和水库移民安置区。

(4)四是优先选择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实施坡改梯要求迫切的地区。

(5)五是优先选择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有保障、坡耕地治理有经验和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

3.6 按照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局关于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区选取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深入实地的调查研究,并结合县发改、生态移民、国土、农牧、林业和各乡镇等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依照项目选取的原则,对全县范围内适宜进行坡改梯建设的乡镇进行系统的排查和筛选。所选取项目区坡耕地比例高,约占耕地面积的76.44%~96.5%;坡耕地面积大,人均坡耕地面积在5.86~9.26亩之间;项目区年均土壤侵蚀模数约3800~5000t/Km2,水土流失较为严重。人口多,基本农田面积少,人地矛盾突出,粮食需求大。另外,所选项目区属海原县最贫困地区之一,对该地区进行坡改梯建设,能有效改善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该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维护当地民族团结和稳定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同时,大川、武塬项目区主要属少数民族居住区。

3.7 所选取项目区及周边乡村通过近年坡改梯建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的实施,当地政府对该项目高度重视,群众普遍尝到坡改梯建设的甜头,对坡改梯项目有迫切的要求。

3.8 项目区坡耕地面积大,基本农田面积少,加之广种薄收,坡耕地水土流失严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差,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农业种植结构单一,生态条件恶劣。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只有大力度的开发坡改梯建设,才能切实改变这一落后局面。

3.9 总体布置应遵循的原则:

(1)一是项目建设内容一定要突出重点,以坡耕地改梯田和沟坝地建设为主要内容和重点,合理配套必要的坝系工程、坡面水系、田间道路等措施。

(2)二是基本农田措施必须安排在尚在耕种的现有坡耕地上,重点安排在5~15度之间的缓坡耕地上,严禁开荒和在已安排退耕还林还草任务或规划拟安排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的地块上进行;

(3)三是基本农田工程布局要集中连片,形成规模治理;

(4)四是要做好与退耕还林基本口粮田等相关的统筹协调,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既要集中连片,又要避免重复建设;

(5)五是要加强与小型农田水利和农艺、农机措施的结合,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标准;

第4篇:土地整治规划原则范文

一、整治区域基本情况

桂林市雁山区草坪乡草坪、潜经、大田村委土地整治项目,为自治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土地整治项目,属非盈利性公益项目。雁山区草坪回族乡位于桂林市漓江东岸。东北面与灵川大圩镇相毗连,南面与阳朔县接壤,辖草坪、潜经、大田三个村委会,总人口4,830人,其中回族占30%,是广西唯一的回族乡。项目区涉及一个乡镇两个行政村11个自然村,共4,830人。项目区属丘陵地区,山、林地较多,但大部分耕地集中连片、整理地形相对较缓。

二、整治后土地利用结构分析

根据各村耕作区域及作业流向进行道路设置,原则上对原有主要耕作道路进行改扩建、硬化处理,增加其通行能力;按照村民意愿适当增设生产路,使路网达到贯通相连,解决运输问题。灌溉渠道及排水设施则依照自然地势及耕作用水需求进行布设,以达到旱能灌、涝能排的整体目标。

三、效益分析

(一)社会效益分析

1、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通过土地整治将形成较完善的田间道路系统和农田灌排系统,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将得到根本改善,水土流失将得到根治,耕地质量将得到全面改善,耕地产出率将得到较大提高。

2、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项目的实施使项目区内废沟、渠、零星荒草地等得到开发利用,原有低产田质量也得到极大提高。既改善了农民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又确保作物产量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增加,有利于增强农业后劲,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为山区脱贫致富创造有利条件,加快当地农民奔小康的步伐。

3、发挥较强的示范作用。本项目的土地开发整治规划设计是国内土地开发整治规划设计技术力量努力的结果,规划设计的程序和方法都处于较高水平,对我区土地开发整治规划设计都将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土地整治后将采用新的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这对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创造和利用有利优势,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都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4、有利于推动土地整治事业发展。土地整治将完善项目区农田水利设施、交通设施等,提高农民的劳动生产率,并使耕地质量得到大大的提高,这将使广大农民群众感受到土地开发整治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是一项为老百姓办实事的事业,有利于增进广大农民对土地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将进一步推动土地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生态效益和环境影响分析。通过土地整治,使原来的未利用土地变成良田,土壤质量得到很大的改良;种植农作物,使原来的降水得到利用,减缓了形成径流的流量以及流速,使土壤流失大大减小;完善的田间道路、沟渠网络以及规整的田块,形成“田成方、渠成网、树成行、路相连”的格局,做到旱能灌、涝能排,使项目区耕地成为旱涝保收的优质农田,从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项目的实施必将影响项目区现有的生态环境平衡。本次规划设计始终关注水利、道路等工程设施建设的生态合理性,土地利用结构的合理性、使用效率及与环境之间的生态协调性,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本着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并举的原则,力争在项目区内建立人、生物、环境三者之间良性循环。

(三)经济效益分析。项目属土地整治,项目区实施后,主要收益来自生产条件改善引起的产量提高,结合现在市场需求,整理后种植结构可随市场需求状况进行调整,规划实施后,项目区将以种植水田为主。项目区内的耕地近二十年来均以种植水稻及提子为主,园地主要种植柿子及杨梅。根据桂林市粮食部门农产品订购价格和市场价格情况,调查项目区规划前作物的产量情况,项目区年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四、结语

第5篇:土地整治规划原则范文

一、总体思路和指导原则

(一)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认真贯彻落实“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立足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统筹规划、规范管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建立起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土地开发整理新机制,不断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高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产出水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

(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总体思路。

1.坚持土地开发整理面向提高单产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力,面向优化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面向全面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确保项目规模效益,确保粮食安全,确保农民增收,确保经济社会发展。

3.实现由分散布局向集中布局转变,由中小项目向重大项目转变,由粗放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由单纯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向全方位推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转变,由单纯依靠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转变。

二、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

根据全省土地资源现状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今后*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要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

(一)重点领域。

1.建设基本农田示范区,保障粮食安全。

2.建设特色农业示范区,增加农民收入。

3.开发闲置土地和滩涂地,保障建设用地需求。

4.整治山区*采煤塌陷地,改善生态环境。

(二)重点工程。

1.基本农田保护工程。截止20*年底,*省基本农田面积10007万亩,这是全省粮食安全、社会稳定的基石,必须加大基本农田建设的投入,确保基本农田增产增效。力争到2010年做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全面引进和推广现代农业技术、节水灌溉技术等,建设20个以上高标准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200万亩。

2.特色农业示范工程。*省蔬菜、果品等农产品具有独特优势,要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加大投入,3年内建设100万亩特色农业示范区,形成独具特色和优势的菜园经济、药园经济、茶园经济和果园经济,大幅度提高*省优质高附加值农产品的产量和档次,增强农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

3.未利用地和滩涂开发利用工程。*省现有废弃压占破坏地面积84.2万亩,滩涂面积368.6万亩,未利用土地总面积2495.2万亩,这是*省重要的土地后备资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加大开发力度。3年内计划开发闲置废弃地20万亩,改造滩涂100万亩,开发未利用土地100万亩。开发整理出的土地,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部分置换、调整为建设用地。

4.山区*河流湖泊生态建设工程。3年内整治100万亩山区*未利用地和50万亩黄河滩区和湖泊未利用地,重点用于环境绿化和改善生态。

5.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程。3年内综合治理采煤塌陷地20万亩,使采煤塌陷地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明显改善塌陷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6.村庄改造整理工程。在基本农田项目示范区和特色农业项目示范区内综合整治200个新村,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达到生产发展、生活改善的目标。

三、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分类指导,市场运作。对基本农田和特色农业示范区、村庄整治等基础性、公益性的土地整理项目,以政府投入为主,由国土资源、财政和农业部门统一规划,分年度、有计划、有重点地滚动安排;对一些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坡、荒滩等可以采取租赁、承包等形式进行开发利用;对采煤塌陷地,严格履行“谁破坏,谁复垦”的法定责任,对确无能力复垦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复垦费,采取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复垦整治,按照“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宜农则农、宜渔则渔、宜林则林、宜建则建。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必须符合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填海造地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有关规划。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切实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下运行。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各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审核、规划设计、预算评审和项目实施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引导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活动,做到按规划确定项目、按项目进行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按规程检查验收。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国有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各级要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加快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土地开发整理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三)科学界定,明晰产权。要认真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权属管理,切实保护好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前要编制权属调整方案,项目竣工后,应按照调整方案和协议,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实施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加的集体所有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耕地,要科学安排,合理使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未确定使用权且符合开垦条件的荒山、荒地、荒滩新增加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可归其使用,使用期不少于30年,在承包或租赁期内,可继承和有偿转让;对工矿废弃地、采煤塌陷地等国有土地,确实难以恢复农用,且投资过大、效益过低的,经确认后,可按绝产地征用。征用后的绝产地归国家所有。

第6篇:土地整治规划原则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控制,切实解决农民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城市化进程,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快速发展,构筑和谐社会,经十届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针对当前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民住房困难问题,按照“服从规划、集约用地、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原则,采取提前安置和按村庄整治规划要求新建、危房改造等形式,逐步解决农民住房困难问题,以减少重复建设,节约、集约用地,为城市发展留足空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办事,强化控制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江省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严格控制各类违章、违法建设,减少重复建设,优化资源配置。

2、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不同区域的功能和特点,实行分类指导。总体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城市规划控制核心区内的“城中村”;第二类为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城郊村”;第三类为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城外村”。根据分类指导原则,当前重点解决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城中村”、“城郊村”农民住房困难户、危房户的住房困难问题。

3、坚持节约用地,两限两控原则。必须十分珍惜土地资源,加强规划控制,限定对象、限定地域、控制建房面积、控制建房高度。根据现有城市拆迁安置房源、政府承受能力和农村宅基地情况,分轻重缓急,逐步解决。

4、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程序原则。在规划控制和有序疏导过程中,各部门、乡镇、行政村必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

三、基本政策

1、城市规划控制核心区范围内的“城中村”:该区域内的农村村(居)民、社区居民住房一律不准翻建、扩建、迁建和新建。凡符合危房户、困难户条件的农民,一律采取“自愿申请,提前安置,量力而行,分步解决”的办法予以解决。由农民自愿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根据政府现有拆迁安置房源情况分步予以解决,安置补偿标准参照当年有关拆迁政策,原有的房产土地同时收归政府所有。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建设局负责制定。

2、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城郊村”:该区域范围内的农民住房危房户、困难户,按照“服从规划,一户一宅,两限两控,拆旧建新”的办法予以解决。符合住房困难户或危房户的对象,自愿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根据其现有宅基地情况和群众实际困难程度,按轻重缓急,逐步安排。各行政村按照村庄整治规划,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村边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坚持建新拆旧、一户一宅的原则,统筹安排建房宅基地。具体实施细则由县规划局负责制定。

3、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城外村”:该区域应本着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村庄整治,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产生活质量的原则,鼓励群众向中心镇、中心村集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有关政策和村庄整治规划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4、规划控制区和核心区的范围,根据城市规划修编和重大项目建设情况需调整的另行公布;住房困难户和危房户的标准根据农民住房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需变动的另行公布。

四、基本程序

1、由群众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委会初步审核通过后根据现有条件和群众实际困难程度提出安排方案,并经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安排方案须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2、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五、法律责任

1、县建设、规划、国土等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规划控制,加强依法行政,加大规划控制力度,体现规划的严肃性。

2、各乡镇必须加强规划控制和土地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情况的检查,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违法建设要依法及时查处。

3、对规划控制、土地管理、住房安置等过程中、失职渎职、,以及参与违法建设、妨碍公务等行为的党员干部,县监察和司法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4、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依法查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工作的,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土地整治规划原则范文

【关键词】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易发区;监督管理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由此,在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中贯彻落实新水土保持法的要求,切合实际、准确合理地阐述并划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这既是国家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和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等实际工作的需要,也是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的迫切需要。本人根据对安徽、江苏两省平原河网地区实地情况的调查研究,就如何划分“水土流失易发区”初步提出一些粗浅的认识,与同行们共同商榷。

1 深刻认识“易发区”划分的现实意义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在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的适用范围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原法规定只有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这三个区中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基础上,增加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如平原河网区等区域,在这些区域开办的生产建设项目也有可能造成较为严重的水土流失,并且治理起来难度大、成本高。因此,划分易发区十分必要和重要。

2 易发区划分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

在充分认识划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重要性的同时,我们也感到划分“易发区”并非易事! 根据实地调研,应在充分考虑水土流失的类型、成因、分布规律以及危害程度等的基础上划分易发区,划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2. 1 有所为与有所不为相结合

新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较原法适当扩大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范围,扩大的范围是“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这一范围不是除“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之外的所有范围,而是部分范围。易发区的确定首先要尊重新水土保持法; 其次要以水土流失的发生规律和特点为标准来划分,要科学,要有说服力; 第三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根据省、市、县水土保持部门的意见,充分考虑其提出的易发区的划分原则和影响因子等。另外,易发区划分一定要避免所有区域都划。

2.2 宏观定性与微观定量相结合

“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之外的流失区域的边界界定,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如平原河网区,多大的河网密度就能够划为易发区,要划定河道两侧多大范围,现在没人能说得清。同时,降雨、地形、土壤、植被等因子对径流、土壤侵蚀的作用也十分复杂,即使分别研究每个单因子与土壤侵蚀之间的关系,也必须注意所在研究区的气候、土壤、地形等条件,并在其他因素严格限定的条件下对所研究因子在不同的取值范围内进行分析。因此,在划分易发区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而针对一些特定区域,亦可以量化。易发区划分要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

2.3 与社会经济发达程度、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相结合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长江中下游一些地区经济高度发达,土地资源、水资源日益珍贵,价值不断增高,在这些区域开展建设活动,对土地资源、水资源的保护要求高,破坏后的恢复成本也高。同时,经济发达了,社会和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的要求也在逐步提高,希望山清水秀,居住环境优美。因此,防治水土流失,减少水土流失的危害,必须与保护土地资源、水资源相结合,必须与改善当地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居民幸福指数相结合。因此,划分易发区应与社会经济发达程度、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的要求相结合。

2.4 动态管理原则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分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轻重缓急分批公布,并可根据生态文明建设或国家战略的需要进行调整。为保持生态文明建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两区”需要调整时,应事先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3 预期成果展望

3.1 重点预防区展望

县级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一般为植被盖度较高的小流域。地块上主要包括小流域上部坡度较陡的森林、草原以及山脊、侵蚀沟岸和河库周边地带,还包括流动沙丘、绿洲及边缘、水源涵养区以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以及部分限制开发区等。

省级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应从涵盖范围的整体性和相邻地区的一致性考虑,把对环境稳定和生态安全有直接贡献的区域划入,包括对国家或区域水资源安全及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生态屏障、生态过渡带、生态脆弱或敏感地区,如陕西秦岭片区、内蒙古阴山北麓片区、安徽新安江水库水源地片区等。

地块则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施划。部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应从国家主体功能区划的定位以及维护生态系统的角度出发,将“两屏三带”、重要的次生林区、草原区、水源区和自然绿洲区以及不同生态系统类型的边缘地带划入,需要国家加强重点预防保护,确保国家生态屏障。包括水蚀风蚀交错区、塔里木河绿洲、河西走廊、东北森林草原带、三江源等大江大河水源涵养区、汉江上游等水源保护区等。

3.2 重点治理区展望

县级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一般为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小流域。地块上主要包括小流域中部地带、集中连片的荒山荒坡、坡耕地集中的山坡以及侵蚀沟和主要河道、沟道两侧等区域。

第8篇:土地整治规划原则范文

关键词:土地整治;推进策略;存在问题;研究思考

前言: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的提出了将土地整治工作列为大规模实施的重要工作之一,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做好统筹安排、连片推进和做好土地规划工作。《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明确表明,我国土地整治的战略部署已经进一步得到完善,整治的基本农田标准比较高。但是因为我国土地整治是由近几年开始大面积实施的,所以在整治的实际工作中存在了很多不足之处,一定要重视土地整治中的不足,并认真改善不足之处。

一、土地整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土地整治的协调和宣传力度不到位

土地整治工作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它所涉及到的方面比较多,而对土地整治相关的技术也有一定的要求,这是一项工作量比较大的活动。但是由于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过度依赖形成手段,不能理解群众,对有关部门的关心也略显不足,就会在项目中出现相关部门不够配合和群众抵触的现象发生。其根本原因在于土地整治的宣传不到位,没有对土地整治实施深入宣传,人们对土地整治的意义还不是很清楚,同时土地整治的协调工作做得不是很好,使当地政府组织和相关部门的作用不能够正常发挥。

(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不具规范性

科学而又合理的开展土地整治的必要条件是制定良好的土地整治规划。虽然四级(乡级、县级、市级、省级)对土地的利用制定了整体规划,专项规划也在辖区内的土地整治中建立,但是落实的过程中其行为不具规划化,尤其是在县乡镇的领导出现变动时,其工作思路就不发生变动,而对于之前所规划的土地整治项目通常会被搁浅,这就使工作的调规内容更加繁重,使项目的实施期和设计编辑时间的时间都向后延长,不利于项目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了,对土地整治的监管和指导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这才能保证施工的质量。

(三)整治机构只流于表面形式,管理措施中存在很多纰漏

现阶段的省级、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土地整治机构,在县区级成立的机构比较少,以耕保科监管为主。而专职人员不具有“专门性”,通常身兼数职,导致县区级土地整治的力度减少。虽然整治机构由当地政府做表率,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只流于表面形式,形同虚设,使管理制度措施中存在很多不足,使只重视立项的资金,而轻视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对管制制度置若罔闻,设计规划随意变更的情况发生,而整治项目后续管理保护措施和制度有待完善。

(四)土地整治成本随着耕地资源开发的难度逐渐增加而上升

现阶段的土地整治工作处于不断推进状态中,好条件、大面积、容易开发的土地资源已经都被整治开发,而一些土地资源因为离村庄比较远,所以交通也不是很方便,为土地整治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而荒草地、裸滩地、盐碱地和零散地都属于不易开发的土地资源,但是随着土地资源的紧缺,人们开始对不易开发的土地资源进行开发整治,导致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增大,而项目施工中所需要的建材、人力和物力也日益增高,基于此,整治耕地的投入成本在逐步提高。

二、土地整治工作的推进策略

(一)对土地整治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使更多的大众参与进来

土地整治工作中对有效耕地进行适当的增补,能够使耕地总量保持平衡状态。这不仅是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也是全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因此,要对土地整治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例如利用报纸、广播和电视、宣传小册子等形式向大家介绍土地整治与总量平衡的价值,同时使人们及时的了解到到土地整治的操作程序和整治优惠政策,使广大人们群众都参与到土地整治工作中来。

(二)对土地整治的编制进行专项规划,做好土地整治项目的统筹安排

为了保证土地整治项目的合理使用,增加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依据,对各级土地整治的专项规划加以不断的完善,采取因地适宜的规划方针,坚持合理土地整治开发原则,使土地整治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还要对土地整治项目的统筹工作进行合理的安排,不能随意变动土地整治规划。

(三)为土地整治队伍和机构提供有效建立条件

建立一个充满活力的整治队伍和完善的整治机构可以使土地整治管理工作得到有效的实施。管理人员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培训来对自己的业务素质、整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进一步提高。此外,政府一定要做好表率作用,承担起土地整治的带头组织义务,使土地整治的组织保障得到进一步的健全。

(四)实行多形式开发和异地开发的土地整治规划

针对于土地整治,一定要纵观大局,以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为原则,以生态保护为提前,使土地开发利用的效益和价值最大化。对土地整治开发一定要采取多种形式,不能只依靠国土部门,要引导全民参与到土地的整治工作中去。同时要采取异地开发的方法,对人均耕地多、开发会引起抛荒的土地资源进行异地开发,使开发的利益能够被共同享受。

结论:综上所述,土地整治的主要目的是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和价值,它作为全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存在。我们,恩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利用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总体规划来讲新名村建设、生态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和土地整治有机的结合起来,结合实际情况,对土地整治制定科学而合适的整治措施,来使耕地总量和耕地发展需求能够得到相对持平的一个状态,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金晓斌,丁宁,张志宏等.中国土地整治资金在省际间分配及土地整治效果[J].农业工程学报,2012,28(16):1-9.

[2]魏凤娟,李江风,刘艳中等.湖北县域土地整治新增耕地的时空特征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农业工程学报,2014,(14):267-276.

第9篇:土地整治规划原则范文

关键词:兴安盟 农用地 宜农未利用 整治潜力

农用地整治主要是通过工程技术手段和权属调整,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生态条件,降低生产风险,从而实现农用地耕作由粗放型向集约型、低效率向高效率的转变。其潜力内涵包括:新增耕地面积的数量潜力、提高耕地质量的质量潜力和提高生态条件的改善潜力。

一、 农用地整治现状

全盟通过实施土地整治与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工程、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等措施,坚守耕地红线,实现了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目标。截止2010年底,土地整治项目已涉及全盟5个旗县的55个乡镇。全盟共实施土地整治项目57个,总投资9.22亿元。建设总规模5.12万公顷,新增耕地0.57万公顷。

二、 农用地整治潜力测算

为科学测算兴安盟农用地整治潜力,本次研究在前期阶段收集了全盟各个乡镇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兴安盟农用地分等成果及2002-2010年全盟已开展的土地整治项目等相关资料,进行综合整治及分析。

土地整治潜力的评价指标体系分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两个类型。以各乡镇可新增耕地规模、可新增耕地系数的平均值为标准依以下情形划分等级:1级:双指标不低于各自平均值;2级:可新增耕地规模不低于平均值,可新增耕地系数低于平均值;3级:可新增耕地规模低于平均值,可新增耕地系数不低于平均值;4级:双指标低于各自平均值。

按照行政区划,以乡镇为基本测算单元,全盟共计55个乡镇。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全市现有耕地1269239.70公顷,待整理农用地面积以全市现状耕地面积的40%-70%计算,即728171.86公顷。

关键系数求取中运用样点进行测算,在全盟5个旗县55个乡镇中,尽量保证每个乡镇选取1-2个具有代表性的农用地整治项目,并在统计中剔除异常样点,得到共计77个正常样点,以此计算各个乡镇的新增耕地面积系数,并以乡镇为单位,计算各旗县及典型分区的新增耕地面积系数,并对系数明显偏高实际的乡镇进行修正。

以计算出的各个旗县新增耕地面积系数与该行政区的待整治规模相乘,计算得出该行政区的农用地整治数量潜力,兴安盟新增耕地面积系数为8.38%,全盟农用地整治净增耕地潜力为5.11万公顷。计算结果如下表:

三、 农用地整治潜力测算结果与分析

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兴安盟现有耕地126.92万公顷,待整治规模为72.82万公顷,全盟平均新增耕地率为8.38%,计算得出全盟净增耕地潜力为5.11万公顷。

以新增耕地率计算出的农用地整治数量潜力统计各旗县整治潜力,兴安盟6个旗县中,以嫩江右岸平原区和西辽河平原区的新增耕地率较高,如扎赉特旗、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

兴安盟各旗县土地利用和经济结构上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性。根据土地整治的特点,将全盟土地整治区域分为两个典型土地整治区。

1.中东部丘陵平原区:地处嫩江平原和辽河平原边缘,年降水量在400毫米左右,为半湿润半干旱气候,土壤以栗钙土、草甸土为主。土地集中连片,有水源灌溉保证。行政区划包括扎赉特旗和科尔沁右翼前旗。

2.西辽河平原区:该区域地势平缓,水土资源优越,气候适宜,为农业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该区域以草甸土、黑钙土为主,土地熟化程度高,有机质含量丰富,光热资源充足,地下水资源丰富,能够满足井灌的要求,有利于灌溉农业的发展。行政区划包括突泉县、科尔沁右翼中旗。

兴安盟农用地整理潜力等级表 (单位:公顷)

其中:Ⅰ级潜力区农用地整治潜力为200999.64公顷,Ⅰ级潜力乡镇有10个;Ⅱ级潜力区农用地整治潜力为223952.41公顷,Ⅱ级潜力乡镇有12个;Ⅲ级潜力区农用地整治潜力为59723.06公顷,Ⅲ级潜力乡镇有6个;Ⅳ级潜力区农用地整治潜力为243496.73公顷,Ⅳ级潜力乡镇有27个和阿尔山市全市。

四、 确定农用地整治规划目标

通过以上潜力分析,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和基本农田水利建设,大力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全面提高农田质量和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定嫩江右岸平原区和西辽河平原区为土地整治重点区域,2011-2020年共整治60万公顷耕地,新增耕地约4.96万公顷,平均每年补充耕地0.50万公顷,近期土地整治规模为28万公顷。

五、 确定规划期农用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

重点区域是在农用地土地整治潜力调查、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为统筹安排区域内耕地及各类农用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利用,引导土地整治方向和结构,实现土地整治长远目标,所划定的区域一般遵循以下原则:基于农业区划、生态区划、行政区划成果;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分部相对集中;土地整治潜力较大,粮食单产提高幅度较大;农用地整治类型及其整治限制因素相对一致;一般不打破县级行政界限。

重大工程是在划定重点区域的基础上,围绕实现规划目标和形成集聚规模效益,以落实重点区域内土地整治任务,或解决重大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流域开发治理、生态环境建设等国土整治活动中出现的土地利用问题为目的,所采取的有效引导土地整治的活动的组织形式。重点工程可以在重点区域内安排,也可以跨若干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应具有以下特点:土地整治规模较大;对实现规划目标起主要支撑作用;对落实重点区域内土地整治任务发挥主导作用;预期投资效益较好;能够明显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根据全盟各乡镇潜力等级分布特征,考虑空间集中连片特点以及结合兴安盟农用地整治重点工程的规划内容,确定以乡镇为单元的农用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

(一)农用地整治的布局及重点

农用地整治应坚持资源条件好、劳动力充足、经济水平较高的地区优先的原则。根据农用地现状分析,结合土地利用的特点,确定兴安盟土地整治的重点区域嫩江右岸平原区和西辽河平原区。该区域地势平缓,水土资源优越,气候适宜,为农业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该区域以草甸土、黑钙土为主,土地熟化程度高,有机质含量丰富,光热资源充足,地下水资源丰富。待整治耕地面积为98.74万公顷,通过整治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7.02万公顷。

(二)农用地整治重点工程

兴安盟本级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工程包括西辽河上游农村土地整治重点项目,项目区范围涉及全盟5个旗县的45个乡镇,农村土地整治重点项目包括乌兰浩特市、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突泉县和扎赉特旗,工程建设总规模为3.30万公顷,新增耕地面积为0.30万公顷,工程建设总投资为6.93亿元。

六、 总结

本研究通过对兴安盟农用地整治现状和未利用地现状进行调查分析,测算出兴安盟农用地整治潜力和未利用地开发潜力,其中兴安盟农用地整治潜力Ⅰ级潜力区10个乡镇;Ⅱ级潜力区12个乡镇;Ⅲ级潜力区6个乡镇;Ⅳ级潜力区27个乡镇及阿尔山市。未利用地开发潜力Ⅰ级潜力区13个乡镇;Ⅱ级潜力区12个乡镇;Ⅲ级潜力区26个乡镇。Ⅳ级潜力区包括4个乡镇及阿尔山市。

对全盟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既要重视“量”的潜力又要重视“质”的潜力。同时,在土地整治过程中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取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者的统一。

(二)加强土地整治规划编制人员与队伍培养,提升土地整治规划的科技支撑能力,推进土地整治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

(三)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体现土地整治目标的多元化,结合兴安盟各地的实际情况设立全盟土地整治规划目标和布局,为下级土地整治规划奠定扎实、可行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曾培炎副总理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59号.

[2]关于开展我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及前期工作汇报.

[3]2000—2010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汇总数据.

[4]内蒙古经济社会调查年鉴,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