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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申请流程精选(九篇)

法律援助申请流程

第1篇: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文

一、河北省困境儿童法律援助现状

近年来,河北省也在推进困境儿童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取得很大进步。2003年河北省成立了河北省困境儿童救助保护联谊会,致力于困境儿童生存、保护、参与、发展的各项工作,十年来,该联谊会为我省困境儿童救助做出了具体而实际的贡献。2010年6月,河北省“困境儿童关爱行动”正式启动,包括大病儿童、流动儿童等四类儿童受到关注,同时专门针对贫困先心病儿展开了预防、捐助治疗等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2年12月6日,河北省还专门以困境儿童救助为目的举行了慈善晚宴,向社会募集款项613万余元,为各类困境儿童提供物质帮助和教育服务。这些活动使得河北省在困境儿童保护方面的工作一直在稳步推进。与此同时,应当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同步推进的针对困境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却一直没有得到相应的深入进展。目前,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依据除了通行于全国的《法律援助条例》外,还有2007年7月通过施行的《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但是,在这两个法律援助领域最重要的基础法律文件中,却都没有关于困境儿童法律援助的特别规定,这直接导致了实践中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缺乏明确、具体、针对性强的法律依据,很多援助无法展开并切实到位,这已经成为了河北省困境儿童法律援助领域的难题之一。

二、河北省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要不足

(一)法律援助制度对困境儿童关注度不够

按照《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我省公民在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情况下,共有十种情况可以申请民事法律援助。然而,对于困境儿童这个特殊困难群体,并没有特别涉及,同时对于困境儿童申请法律援助的方式、途径、程序等,也没有做出专门性规定。而且,从条款意思来看,申请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是“经济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会导致达不到经济困难标准、然而有其他困难的困境儿童无法申请法律援助;另一方面,证明经济困难需要办理相应手续,对于那些农村、偏远地区的困境儿童和流浪儿童而言,这种手续的办理是非常困难的。

(二)重诉讼援助、轻非讼援助,与困境儿童现实法律需求不符合

根据《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河北省将法律援助的重点放在了为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人、辩护人的诉讼当事人提供、辩护服务上。而关于其他法律援助方式,只笼统规定了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仲裁、办理公证证明、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活动。从多年法律援助实践来看,由于资金、人员等方面条件的限制,绝大部分的法律援助活动集中在了诉讼领域,甚至有的法律援助机构一年甚至几年都没有办理过其他法律援助业务。而作为困境儿童而言,大多数需要的并不是诉讼援助,而是国家政策咨询、代办相关社会保险、代办国家救助申请手续等活动。因此,法律援助在困境儿童救助和保障中能发挥的作用就非常有限了。

(三)法律援助制度与现有儿童监护制度存在冲突

困境儿童往往容易受到家庭内部的非法对待,如虐待、忽视、遗弃、伤害等,而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16条的规定: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人代为提出申请。这意味着,针对困境儿童的法律援助如果无法得到其监护人同意,法律援助就无法实际进行下去。而在监护人本身侵犯困境儿童权益的情况下,监护人不可能同意法律援助的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援助活动如何开展?应当与哪些部门协同合作?如何保障困境儿童基本权益的实现?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四)没有针对困境儿童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

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工作有其独特之处。首先,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工作往往与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慈善机构直接相关,涉及大量的各部门具体实施细则、规定、办法等法律文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而一般的法律援助人员对于这一类型法律文件往往很少接触,办理起来难度较大,比较吃力。其次,困境儿童法律援助需要与流浪儿童、残疾儿童、大病儿童进行接触,因此,了解其心理、善于取得儿童信任、掌握必须的沟通技巧非常重要,而这一点,也需要工作人员掌握相关工作方法,通过耐心、持久的具体援助活动积累经验才能实现。因此,在我国目前困境儿童数量庞大、实现对其充分保障已经成为社会福利领域最重要、最紧急的任务的社会背景下,仍然没有建立专门针对困境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遗憾和缺失。

(五)法律援助机构与其他儿童权益保护机构之间的协作关系尚未建立

针对困境儿童的法律援助是一个庞大的社会问题,牵扯到立法、财政、教育、医疗甚至宗教等方方面面的内容,绝非法律援助机构能够独立承担和处理的。因此,在法律援助机构和公安部门、教育部门、医疗单位以及残联、妇联等组织之间,应当建立顺畅、合理、权责分明的联动协作体系,方能使困境儿童得到迅速、有效、有针对性的法律援助保障。而这需要相关立法机关立法、政府部门执法、法律援助机构配合才能充分实现。

三、河北省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对策

(一)法律援助应加强对困境儿童的关注

在我省法律援助资源整体有限的情况下,先针对包括残疾儿童、大病儿童、流浪儿童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出台专门的法律援助制度和措施,是比较符合需求状况和容易实现的。在构建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制度的过程中,应当保证制度构架与困境儿童的现实需求相符合。首先,在《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应通过专门条款将困境儿童作为法律援助对象确定下来;其次,明确对于困境儿童的法律援助,不以经济困难作为衡量标准和条件;再次,对困境儿童的法律援助不以申请作为基本前提,当法律援助机构从各种渠道了解到困境儿童的相应需求信息时,有权主动开启法律援助程序,为困境儿童提供帮助。

(二)为困境儿童提供持续、日常、非讼的法律援助

按照《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主要针对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诉讼主体,注重诉讼援助,忽视非讼援助。这使得实践中大批亟需社保、医保、社会照管的残疾儿童、大病儿童及流浪儿童无法享受到这项免费公共法律服务。因此,针对困境儿童提供有针对性的非讼援助,是目前法律援助制度需要进行的最重要的调整。因此,在构建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制度时,必须要做到非讼援助与诉讼援助相结合、以非讼援助为主。而在非讼援助过程中,要注意将法律咨询、相关法律文书撰写、社保医保手续办理、慈善活动申请等事项进行概括性纳入,以保证现实中困境儿童能够充分得到有关帮助和支持。

(三)法律援助制度与现有儿童监护制度的冲突应得到解决

首先,我们应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扩大困境儿童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如达到一定年龄的困境儿童本人、其近亲属、其所在学校、所在村(居)委会以及相关维权组织等有权代为提出申请。这能够有效改善监护人独揽法律援助申请权的现状,确保在监护人侵犯困境儿童合法权益时法律援助能够及时、有效介入。其次,法律援助机构在提供援助过程中,一旦发现有监护人侵犯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如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进行通知、汇报,并作为困境儿童利益的保护者协同处理相关问题。

(四)应建立专门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机构

困境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决定了其对法律援助的特殊需求,也为法律援助工作的进行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河北省应当在援助人员的专业性、程序上的特殊性、进行援助时的灵活性与优先性等方面作出规定,利用有限资源实现儿童利益的最大化。在此方面,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作为我国最大的儿童法律援助机构,多年来办理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目前,很多地方也开始尝试建立专门的儿童法律援助机构,组建专业的儿童法律援助团队,如山西省在2008年就成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其重要内容就是对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几年来运转效果良好,社会反响突出。我省应当在借鉴这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在现有法律援助机构的建制和基础上,尽快开始组建我省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部门,做到人员专业化、工作常态化。

(五)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机构应实现与相关机关的协作和联动

第2篇: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文

第一节 关于加强规范性的基本方法

国内许多学者针对加强高校学生法律援助规范性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大多强调采用订立完善法律法规的方式,如:杨钰明等在《法制与社会》上发表的《论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文中提出“提升法律援助的立法层次”和“确认高校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学生具有承办案件的资格”①;邹友宁在《教学实践》上发表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事业研究报告》一文中指出“在立法方面可以给予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一个通行的标准”②;刘振红在《中国青年研究》上撰文指出“通过相关立法明确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地位,保障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权利。……国家应通过有关法律使其取得类似于法律服务所的地位,赋予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能,使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出具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各类公函。”③

笔者看来,通过完善的立法来规范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具有较大困难。首先,无论从主体还是资金来看,我国法律援助资源都是较为紧缺的,只能将资源优先提供给需求最急迫的领域,就高校学生法律援助进行立法,势必需要开展配套的工作,也势必牵涉司法行政部门的精力,消耗司法行政部门的资源,而司法行政部门所辖的法律援助中心将会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其次,高校学生法律援助具有其特殊性,其参与主体为在校师生,只能对外开展兼职工作,冒然展开相关立法规范其运作,势必给学校带来新的负担,其间利弊非短期可计较。

但笔者并非不赞同立法,而是认为应当“缓缓图之”,设立双重机制:

首先是立法机制。利用政府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等形式的规范,建立对外开展诉讼等具有较高专业性且影响较大服务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审批管理制度,使之接受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资源支持,赋予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能,取得类似于法律服务所的地位,对该类组织及其成员进行登记并公告,赋予其有调查取证、会见在押当事人等项权利。

其次是非立法机制。对未能达到上条标准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则交由高校管理,不赋予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能,也不享有调查取证、会见在押当事人等项权利。该类法律援助组织主要从事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

双重机制的设立,有助于激励优秀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建立良性的发展导向,便于公众区分,同时也进一步丰富了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多元化。

第二节 关于加强规范性的责任主体

对于加强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的规范性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国家还是高校,抑或是其他。笔者认为,首先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已经将高校学生法律援助囊括其中,那么毫无疑问,国家应当附有责任来规范其各方面的运作。对此,已有不少学者提出要尽快制定专门法律援助立法,并在民间法律援助部分将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纳入其中从“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援助主体、援助对象、援助范围、援助程序、资金来源管理使用和被援助者的权利义务等作出一般性规定”④。

高校由于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的特殊性,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责任。无论从物质保障、资金拨给、专业支持还是协调高校学生法律援助与法律诊所教育之间的关系,高校都能发挥其他主体无法替代的关键作用。而高校所应当发挥的责任,除了上述的四项内容外,还应当包含督促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进行自我完善。

第三节 立法机制中加强规范性的应有内容

自2001年宫晓冰编著《中国法律援助立法研究》以来,对于法律援助立法的呼声日渐高涨,随后延伸至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的立法问题之上,笔者认为这是我国法律援助规范体系日渐完善的必然趋势,在法律援助法最终出台前,针对高校学生法律援助可以以本章第一节所述的政府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等形式制订过渡性规范。该过渡规范以规范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及其人员开展诉讼法律援助服务为目的。

一、援助对象的界定

高校学生法律援助订立过渡性规范的首要问题,即具备何种资格、条件的人可以成为法律援助的权利主体,获得法律援助。根据我国传统理论认为,应当满足“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⑤的条件,但在笔者看来所谓经济贫困者和一些特殊案件当事人,并不足以涵盖所有需要法律援助的对象,笔者认为采用社会弱势群体更加恰当。所谓“社会弱势群体”,并非仅指经济困难或身体残疾,根据目前比较流行的国际社会政策界对其的界定,即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阻碍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是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⑥对其简单归纳,即:经济贫困,或者基本权利得不到体制保障,或者兼而有之的易受伤害的处于弱势地位的特殊社会群体。权利贫困是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特征,所谓权利贫困,是指“一国公民由于受到社会法律、制度、政策等排斥,在本国不能享有正常公民权利或基本权利得不到体质保障,即根据制度和法律,是合法的不平等”⑦比如当今的美国华人,大多数人在经济上并不贫困,但因受到主流社会排斥,在很多方面不能享有一般民众的平等权利。

因此笔者认为,在援助对象的具体界定方面应当多方面考虑:

通常认为援助对象应当满足经济、案情的条件。经济上的条件指的是: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物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这是公民成为受援对象所应具备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条件。这里应当注意我国的区域生活消费的水平差异较大,针对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标准的设计不应笼统制订一个全国统一的经济困难标准,而是充分考虑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加以制订。案情上的条件是指申请人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群益受到侵害,或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确实需要法律帮助。如果却以本身不存在或毫无实现之可能,那么提供援助就成了一种资源浪费,因此必须就案情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尤其是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的资源原本就比较稀缺。

但除上述两项条件之外还存在特殊情况,即特殊对象,在此参照我国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34条“因经济困难以外的其他原因⑧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聋、哑、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笔者认为在制定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的过渡性规范时,应当将特殊对象的范围予以扩大:对身体、精神、文化等方面处于艰难无助状态的人纳入,并且并不限定于刑事领域。

二、对援助组织和援助主体的资格界定

高校学生法律援助与其他种类的法律援助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律援助的主体不同。高校学生法律援助根据本章第一节关于立法机制的描述,势必需要加强对于援助组织和援助主体的资格审批。

(一)关于援助主体的资格审批

参照第三章关于高校学生法律援助中的典型实例,不难发现,无论其模式如何,较为成功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成员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和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均要求通过司法考试者方能参与诉讼法律援助服务。

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对于法科学生观念中的法律体系梳理和巩固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一名法科学生参与诉讼法律援助服务所应达到的标准,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法律援助提供主体的资格界定,应当以通过司法考试为标准。这也避免了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审核标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

但是这样规定就意味着能够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援助主体应至少是本科四年级。是否大二大三年级就不能从事诉讼法律援助服务了呢?事实上,一些优秀的本科二、三年级学生尽管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但是应对一般的小额民事纠纷已经绰绰有余。笔者认为,由于标准另行制定和实施的成本过高,完全可以实现优秀个例通过自行开展的公民开展诉讼服务。只不过相关责任只能自行承担。而以司法考试为标准,事实上是期望研究生、本科生能够结合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如同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一般,同时还能延长运转周期,有利于援助组织的稳定发展。

(二)关于援助组织的资格审批

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资格审批应当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年度登记和撤销登记三个部分。

注册登记、年度登记均需对其实际业务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查,确保其具有持续对社会公众提供稳定可信的法律援助的能力。这种能力的衡量,应当主要从其人事情况和业务情况来综合体现。人事情况,主要审查指援助组织的高层人员的稳定性、法律顾问与学生的比例、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比例等。同时为了避免人浮于事,仅仅从名义上达到了相关比例和数据,因此对于办案数量也有要求,主要指的是对个人最低办案数量、人均办案数量、总体最低办案数量进行限制。变更登记主要是就其人事变动、地址迁移、信息调整等进行变更备案登记。

在注册登记时应当着重对其内部制度建设、人事情况进行审查,在年度登记时应当就其人事情况和业务情况综合审查。倘若申请注册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通过,年度登记达不到要求的则取消相关资格。

对援助组织和援助主体的双重登记,合法相关证照,并且通过一定形式对外公布,从而实现对立法机制下高校法律援助的有效管理和及时监督。

三、援助范围的界定

根据第三章典型案例的阐述,可以看出目前绝大多数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在诉讼法律服务方面仅就民事法律纠纷提供服务,主要出于刑事法律纠纷的权利不对等性、行政法律纠纷的敏感性等方面的考虑。笔者认为高校学生法律援助诉讼服务应当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针对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谨慎对待,因为这两类案件通常具有更高的专业要求和更强的外界压力,风险过高。而就民事案件而言,由于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成员相比执业律师仍然具有实务经验缺乏、专业程度较浅的短板,因此在范围限定上,应当有所限额。

四、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

关于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应当区分对待,对于诉讼法律援助服务,笔者认为应当区分开展:各地方政府法律援助中心下发适用所在地区的一般标准,由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严格按照标准审查决定,对于超出一般标准,但援助组织认为确实应当援助的,由其隶属的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审查决定。

同时法律援助中心也可以直接接受法律援助的申请,并对其进行审查,发现可以由高校学生法律援助提供法律援助的,则指派给相应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

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书面格式填写书面材料,若申请人因文盲或其他原因无法准备书面申请时,可由高校学生法律援助人员代为准备申请书,并订立相应的协议和提供人身份证明。除书面申请外,申请人还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经济情况证明、案件情况证明等。

对于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程序设计,还应包括申请的拒绝与异议程序,许多国家的法律援助立法在原则性的规定了援助对象、范围、条件之后,往往又专门对拒绝的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对此,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的规范订立也应继承这一立法习惯,通过概括法和否定列举法的条款更好地对援助的范围和申请时具体实务操作进行确定。异议程序,则是为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救济渠道,主要包括异议时效、异议决定机构等。异议时效应当充分考虑相应的诉讼时效,建议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拒绝后的异议时效为5日,民事法律援助申请拒绝后的异议时效为10日。异议决定机构方面,对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拒绝提出的异议的决定机构应当为其隶属的法律援助中心,对地方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异议的决定机关为确定该援助中心的司法行政部门。

五、法律援助的实施

(一)接受指定和分配的法律援助的实施

接受指定,指的是接受法院指定辩护。尽管目前我国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尚不能普遍从事刑事诉讼,但是随着今后的发展,尤其是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加强规范其规范性从而促进其发展之后,高校学生法律援助完全可以开展一定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法院在确定指定辩护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时,应当遵循以地域管辖为主、承办案件的援助组织与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从而便于援助组织和援助人员就近调查就近参与诉讼。

接受分配,指的是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隶属的司法行政部门下辖的法律援助中心在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下,将部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分配给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情况。高校学生法律援助作为多元化法律援助体系中的一元,当出现法律法律援助中心案件过多,负荷过重时,理应发挥其多元化作用,在共同上级部门的协调下分担压力。当然,这种分配,也必须经过援助申请者的同意许可。

(二)法律援助的指派

援助组织在接受指定、分配或接受申请人直接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案件时,应当及时指派援助人员实施援助,与受援人签署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案件,应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提交援助所指统一印制的公函和文书。

(三)法律援助的撤销

按照各国法律援助法的一般规定,援助组织均有权作出撤销决定,但应对其作出严格限制。首先,在援助的实施过程中,援助组织发现原援助决定因未能完全了解申请人情况而发生错误,或受援人未按援助协议履行义务,或申请人经济状况好转等情况,但发现以上情况的法律援助人员,负有及时向援助组织报告的义务,不得自行拒绝或终止援助,只有建议权;其次,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受援人违反相关援助规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标准或以欺诈手段获取法律援助或在进行法律程序时作出不恰当行为的,可随时提出撤销援助的建议或决定。一旦发生援助撤销,则根据援助组织与受援人的协商,或为承办人员从案件中退出,或为继续办理,但由当事人支付所有的办案费用并且比照律师收费标准付费。

(四)法律援助的监督

法律援助的监督主要指对援助人员具体案件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对援助人员案件办理的一般过程、当事人的情况变化设计可能撤销援助或更换承办人员的情况、援助人员对有关诉讼项目的增加及费用扩大的情况、法律援助结果以及工作态度反馈等情况的监督。监督主体分为援助组织及其所隶属的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方式可以分为:①援助人员向援助组织定期履行报告义务;②援助组织其所隶属的司法行政部门定期进行汇报;③接受受援人的随时报告。

(五)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我国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目前主要包含法律援助基金、各级政府财政拨款和少量的社会捐助。参照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通过注册登记并享有一定权利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其资金来源也将与之具有相似的结构。关于费用支付,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实践中,大多采取一案一结的方式,这也符合高校学生法律援助之前的工作习惯,同时便于资金的及时流转。(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杨钰明等,论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8(下)

② 邹友宁,大学生法律援助事业研究报告[J],教学实践,2009-10

③ 刘振红,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研究报告[J],中国青年研究,2008-3-5

④ 程捷肖伟,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之现实困境与改革对策[J],宜宾学院学报,2008-3,第3期

⑤ 具体请参见本文第一章第三节的内容

⑥ 万闻华,NGO社会支持的公共是政策分析:以弱势群体为论域[J],中国行政管理,2004,第3期

第3篇: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文

由当事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后,向法律援助机构如实提供:

(一)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第4篇: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文

[关键词]老年人法律援助;困难与不足;解决手段

截止到2014 年底,中国60岁以上的老人占到总人口的15.5%,数量达到了2.12 亿。预测到2050年,全世界老年人口将有20.2亿,而中国老年人口将占全球老年总人口的四分之一,达到4.8 亿。而人口高龄化推进速度也在加快,当前我国80岁以上的高龄人口已经接近2400 万,约占整个老龄人口的11%。这样的发展趋势使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问题不仅造成人口结构的巨大变化,还将带来一系列的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特别是人口流动的复杂化和家庭空巢化,使老年人面临的人身、财产和家庭问题日益严重。

目前我国出台的老年人法律援助相关法规,主要有: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基本法。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老年人在经济困难的时候,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获得司法救济。2012 年全国人大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M行修订,增加了倡导性条款,即鼓励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站、公证处等以及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为那些因为经济原因而无法获得法律服务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除此之外,一些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老年人法律援助的相关问题也有相关规定,这些都细化了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事项。如1996 年民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2002 年全国老龄办与司法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联合倡议尊老、敬老、帮助老人――加强老年法律援助的决定》等,以上法律法规从改善老年人法律援助形式、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措施、拓展老年人维权的各种法律援助渠道、扩宽老年人法律援助城乡覆盖面等方面做出相当多的规定。

近年来我们司法行政系统也为老年人法律援助事业做出了很多努力,但由于老年人群体理解新事物的能力有限,其在日常行动和社会生活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他人来帮助。又由于老年人行动能力有限,所以老年人发生的法律纠纷大多产生于婚姻家庭内部和熟人社交圈内,常常牵扯到亲情或多年的友情,一旦处理不当对老年人的身心危害影响极大。

可以说,婚姻家庭等财产类经济纠纷是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类型,家庭纠纷援助案件的特殊性在于:首先,案件本身大多带有伦理道德属性,而婚姻家庭成员的内部矛盾,又是以人身关系为主附带财产关系的复杂结构,这就有别于经济领域中的合同与物权法律关系。其次,需要考量案件审理终结后的效果,因为案件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他们的心态都比较复杂,一方面,希望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又不愿撕破脸皮从此绝交。另一方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质量的高低,关系到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及几代人的恩怨。因此,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提供相应法律援助服务的困难性。

一、分析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特点

(一)老年人作为主体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1.刑事案件中,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 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2.老年人请求给付赡养费事项。3.老年人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4.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5.老年人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6.老年人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二)根据老年人涉案的类型需要提供法律援助案件主要是:涉及赡养、婚姻、房产、医疗4 个方面

1.追索赡养费的案件。赡养案件是涉老民事案件中数量较多,矛盾突出的案件。这类案件的引发,往往与子女尊老养老意识薄弱相关。子女视赡养老人为负担,与老年人生活习惯不同,意见不合,或者因兄弟姐妹攀比等原因,继而引发拒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情形。

2.涉诉婚姻类纠纷。婚姻类涉老案件多数表现在再婚老人家庭中,更多地表现在两个家庭的纷争,引发原因多为双方的子女因为老人的房产、存款等财产所属权分割意见不统一,导致两个老人不信任,从而导致婚姻诉讼。

3.涉及房产类案件。老年人住房纠纷在涉老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绝大多数房产纠纷与赡养、继承问题交叉在一起,成因复杂。

4.医疗纠纷案件。引发这一类案件的原因是当前老年人医疗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完善。老年人晚年医疗费用和医疗护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依赖子女,特别是没有医保的老年人完全依靠子女的帮助,矛盾越来越大,人到老年身体各项机能明显下降,很多医疗事故纠纷也会涉及老年人。

(三)由于老年人自身原因援助需要相应的措施

因老年人生理上的退化,需要相关法律援助人员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法。从老年人心理上分析,一方面老年人有着较强的自尊心,另一方面又有较强的依赖性。这就要在法律援助上一方面充分尊重老年人的自强心理,另一方面给予其最大的辅导和救助。从经济实力上分析,老年群体有很大一部分失去了经济收入来源,可能没有养老保险和退休金等补助,需要依靠子女和社会救济。由于文化水平相对有限,援助过程需要足够的耐心与责任心。

(四)社会发展带来的老年人法律援助变化

现代社会单个家庭的人口明显减少,人口流动性加快,家庭成员之间缺少情感交流,彼此之间缺乏理解,情感淡漠易引发纠纷。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存在时间跨度长,案件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等问题。证据丢失、政策变化、人事变革等均会带来援助案件办理上的巨大困难。此外,老年人寻求法律援助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其生活问题和人身问题,涉案的金额较小,而需要投入时间和社会资源较大。

二、办理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一)经费支出方面和地区人员差异

2015 年9 月17 日召开的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指出,近五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总额达到70.4 亿元,其中财政拨款为68 亿元,年均增长15.2%。老年人法律援助经费总额投入力度得到极大提升。

从我国整体形势来看,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保障还存在一定的缺口。由于地域上的差异和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财政能力较强的地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覆盖范围较广,执行程度较好,反之则相对较差; 其次,由于老年人法律援助处理难度相对较大,耗费时间较长,社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往往有懈怠和回避态度,最终处理质量不佳; 此外,老年人法律援助未能与社会救助和司法救助等机制有机连接,导致后续问题较多,尤其是费用支付上的困难。

(二)政策法规的具体落实需明确

现行规定中纲领性和倡导性条文虽然具有相当的涵盖性和适用上的灵活性,但还存在法律责任不明等问题。如:关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及其证明、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法律援助形式等规定都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还有法律援助申请的合法性审查事项、申请人对于法律援助形式如何提出异议、法律援助案件处理的质量标准如何评价、法律援助应当与其他社会组织如何协作等方面都需要更加具体的细化规定。

例如:老年人法律援助的案件一般限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还有其他的一些法律事项,如办理赡养公证、遗嘱公证等事务却无法得到相应的法律援助。同时,老年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过于苛刻,年龄要求60 岁以上,经济条件也要求是“特困”。如果没有同时达到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就很难得到相应的法律援助。事实上,这种简单地采用年龄限制或经济限制的办法,对老年人获得法律援助有相当的局限性。

(三)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司法救助等机制衔接有待改善

有些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同r还需要社会救助,比如老年人遭受虐待的案件,需要社会救助机构为其提供临时居留场所;患病、受伤的老人,需要社会救助机构为其提供医疗救治;但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仅凭法律援助机构自身的力量,不能解决受援人的上述困难。根据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正在有关部门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但现实生活中,诉讼、仲裁、鉴定费用一般是缓交、减交,很少有免交的情况,特别是鉴定费用,相当一部分老年人即使缓交、减交也负担不起。社会救助与司法救助的缺失都会影响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效果。

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多元化的实施主体提供专业化服务。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化程度的增加、利益分化的加剧,政府法律援助在质与量上势必不能完全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需要社会组织的有益补充。关于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地位、性质及管理方式一直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解决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困境的手段

2015年3月11日司法部、全国老龄办印发《关于深入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要求,要深入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明确服务重点,着力解决医疗、保险、救助、赡养、财产继承和监护等法律问题。在建设专门队伍方面,依托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一定数量的老年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同时,要加大服务力度,进一步降低老年人法律援助的门槛。其中,对经济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案件等减免法律服务收费;对8 0 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予以免费。这是国家相关部门对老年人法律援助事项作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是今后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重要依据。

同时,国家的《法律援助条例》经过司法行政援助体系的多年执行和落实,也积累了一定的工作方法和经验。

(一)国家的专项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

从2010 年1 月起开始,我国实施中央专项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通过专项资金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五类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就公益金老年人援助特点来看,其确定了老年人群救助目标,将老年人群作为明确的援助对象,不以经济贫困作为评价和纳入指标。该援助项目将逐步放宽援助事项和范围,使得司法行政体系下的法律援助范畴得到极大拓展和延伸,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难度降低,其权益保护情况将有很大好转。无论是赡养费纠纷或变更赡养关系纠纷、婚姻效力纠纷和交通、医疗事故纠纷等均纳入范围。相对于政府救助主体,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主体更加多元化,除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外,民办非企业和全国律师协会、高等院校法学院法律援助社团组织和妇联法律帮助机构等均可作为援助主体。且相互间为互补关系,实现了老年人法律援助事业的有效发展。

(二)严格办案流程,确保案件质量

确立一套严谨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流程,是处理好老年人法律援助事项的先决条件。应规定出在案件受理阶段,对承办人和受援人进行书面的权利义务告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项目实施单位、案件承办单位应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在案件办结后,应定期回访,检验受援人满意度。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回访制度、补贴发放方式等管理流程。

(三)吸收多种机构共同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事业

老年人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应进一步多元化、专业化。争取民间组织参与老年人法律援助事业,发挥其专长办理相应案件,能够针对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具体需求制定最佳的服务方案。提高老年人法律援助队伍的专业化程度,引进更多社会职能组织参与到老年人法律援助当中,可以强化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案件处理的专业性,使得老年人法律援助事业得到更大的发展。

(四)注重心理辅导和心理安慰防止矛盾激化

在处理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应该首先考虑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援助人员先通过建议、劝告、协商等方式处理案件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在援助过程中援助人员先要了解老年人的心理状态,适当疏导老年人的心理障碍,学会安慰老年人焦虑的情绪,通过真诚和善良的引导努力消除当事人之间在事实认定上的误解。争取以调解的方式化解彼此之间的纠纷。这样有助于恢复老年人晚年平静安详的生活。

第5篇: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文

一、做好法律援助“最后一公里”是深入贯彻落

实《意见》精神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框架体系已经确立,法律援助体制机制逐步完善,法律援助服务水平持续提升,法律援助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形势、态势和趋势,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发挥了显著作用。另一方面,作为联系服务群众的民生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无止境、服务无止境。“最后一公里”是管理学上的术语,原指完成长途跋涉最后一段里程的关键性步骤,被引申为完成一件事情最后的而且是最关键的步骤。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党中央明确提出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具体要求,把惠民政策和利民举措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人民群众身上,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受益得实惠。法律援助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工作,同样需要做好“最后一公里”。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需要准确把党中央的意图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到位,最关键的是要做好法律援助“最后一公里”,研究并妥善处理好法律援助实施中最后的关键环节和步骤,真正实现法律援助服务群众零距离。做好法律援助最后一公里,是贯彻好《意见》精神、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及《意见》提出的“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目标的必然要求,完全契合党中央走群众路线、联系服务群众的具体要求,有助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充分发挥制度功能作用、实现制度价值。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援助“最后一公里”的内涵及主要内容

法律援助“最后一公里”即法律援助工作与群众零距离接触,群众感觉得着、看得到。这需要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把握好法律援助工作自身规律和特点,从立足困难群众的角度和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实行法律援助发展方式从粗放转向精细,发展目标从注重数量转向质量优先、两者并重,工作角度从宏观转向更加注重微观,由小处入手,在细微处着眼,疏通法律援助运行体制机制中的“毛细血管”,彻底解决法律援助实施中的末梢堵塞等问题,建设好法律援助工作服务群众最密切的最后关键性环节,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更进一步、更精细完善、更便利高效、更贴近群众,最终更好地服务社会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最后一公里”主要内容应包含五个层面:一是完备高效的法律援助网络。网络作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载体和平台、服务群众的窗口和阵地,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前提,网络是否发达、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关乎群众能否便捷找到服务网点获得法律援助服务。二是畅通无阻的法律援助申请渠道。要针对群众的不同需求提供多样化的申请方式,简化、畅通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关乎群众能否及时快速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三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实施队伍。人力资源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实施者,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保障,关乎法律援助制度能否顺利实施及最终执行落实效果。四是务实为民的工作作风。工作作风是群众感受最直接的环节,更是最能体现法律援助工作与群众是否存在距离的环节。法律援助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强不强,服务方式、工作方式方法是否人性化,言谈举止、服务态度是否规范文明,关乎法律援助工作的形象、服务质量和效率。五是高标准的服务质量。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是评定法律援助工作效果的首要指标,关乎群众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关乎公平正义能否及时实现。

三、当前影响和制约做好法律援助“最后一公里”的因素

基层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实施地。2014年,河南省158个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承办了全省88.7%的法律援助案件和66.7%的法律咨询接待。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最后一公里”,关键在基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近年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办案数量和服务能力持续提升。但同时仍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做好法律援助“最后一公里”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管理和实施能力与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发展需要尚有差距。主要表现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配备不到位,人员偏少。同时,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状况复杂,存在司法局领导兼任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兼任其他部门负责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身份不明确等情况。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管理意识不强、管理力度不大、管理标准不高、管理制度措施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限制了法律援助管理和实施职能发挥,造成法律援助机构无法有效应对法律援助案件激增和总量较大的局面,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整体推进和规范化水平的持续提升。另外,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素养及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工作作风有待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在文明服务、礼貌用语使用等方面亟待改进。二是法律援助网络功能发挥不充分。主要表现为:尽管当前全省建立了纵横交织、覆盖城乡的五级法律援助网络,但是每类网络功能作用发挥情况不一,一些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室建设标准低,位置不便于群众寻找;很多地方除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外,其他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站)均不受理案件,只起到指引群众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作用;部分设在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受理点缺乏最基础的建设,无法律援助标识和公示宣传内容;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受司法所1人所、无人所等现实问题的困扰,职能作用发挥有限;部分设在法院、看守所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尚未建成,或虽已建成但未实现律师值班工作常态化。另一方面,现有网络布局不尽合理,如县域律师事务所通常与法院位置相邻,造成法院周边法律援助网点过于密集,而其他地方网点稀疏或没有网点。三是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亟待提高。主要表现为:客观上部分县域律师资源不足,致使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比例偏低;法律援助机构对服务质量建设重视不够,对办案人员的服务过程及案件质量监管不够,对现有的质量监管制度执行不到位,尤其在对归档卷宗的质量审查与评估方面流于形式,出现审查把关不严、案件质量不高的情况。此外,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偏低、发放不及时,如有的地方办案补贴标准还停留在500-600元的水平,有的地方办案补贴每年只发放1-2次,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社会律师办案的积极性,容易引发律师在办案中责任意识不强、服务意识弱化、敷衍了事、结案后不愿归档等影响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情况。

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最后一公里”的建议和对策

强调:“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贯彻落实《意见》,切实做好法律援助“最后一公里”,对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工作意义重大,对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结合河南实际,做好法律援助“最后一公里”应重点从七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基层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

坚持保质保量原则,确保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不少于5人,通过公务员招录、机关内部调剂、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等多渠道充实人员。规范队伍建设,切实处理好部分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兼职、成份复杂、身份不明确和工资待遇保障不到位等问题,提升工作积极性。严把入口关,安排专业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进入法律援助机构,打造一支专业、精干的法律援助队伍,依法履行受理审查、行政给付等行政职责,做好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管理,完善培训机制,加强培训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题业务培训,重点提升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管理和实施能力。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律师资源丰富的地方,可以选取部分律师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库,依据专业特长进行分类,固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并实行动态管理;律师资源不足的地方,可以面向省辖市招募志愿律师办案,也可以由省辖市调配市区律师进行补充。

(二)规范法律援助网络建设,推行网格化服务

结合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要求,按照地域分布相对均衡、适当照顾偏远地区原则,调整优化现有法律援助网络布局结构,疏通法律援助毛细血管,推动法律援助网络持续向基层延伸,深入群众生活。一要提升网络建设水平。规范律师事务所、司法所、高校、部队(人武部)和工青妇老残等群团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加强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工作站)建设,加大硬件和软件投入,保障各网点规范运转、有序服务,形成相对固定的网格化服务。二要完善网络功能。赋予网点受理免审查经济状况类法律援助事项权限,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加强对网点的日常监管和联络,完善工作制度,指导网点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作用。三要加强基层社区(村居)法律援助联络员队伍建设。在网络建设中首要解决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问题,确保乡镇(街道)有法律援助工作站、村(社区)有法律援助联络员;配备调剂法律服务人员,结合当前“一村一顾问”,依托村顾问律师、民调员和大学生村官,由他们担任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或法律援助联络员,解决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无人、缺人的问题,作为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群众的末梢神经,发挥辐射带动效应,引导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定期进行培训,提升服务水平,打造一支扎根基层的法律援助队伍。

(三)改进完善服务方式,优化法律援助服务环境

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现服务专业化、精细化、标准化。一要加强便民窗口建设。提升法律援助业务装备配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有司法业务用房的地方要在一楼大厅建立规范化法律援助接待大厅,未建成司法业务地方的要在临街一楼便利位置建立法律援助接待室,设置无障碍通道,储备手语、外语、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人员,做到设施完备、场所便民,满足困难群众尤其是特殊群体的需求。二要改进工作作风。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推行微笑服务,着装、言谈举止规范得体,接待群众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做到认真询问、仔细倾听、耐心解答;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做好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回访等每一个环节,规范履行服务职责;注重对受援人进行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提升服务效果;杜绝简单粗暴、扯皮推诿、冷漠的工作方式方法,用真心服务赢得群众的信赖和认可,拉近与群众的距离。三要健全便民长效机制。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推行电话或邮寄申请、上门受理服务;在偏远地区实行巡回受案制度。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查程序,缩短时限,建立法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提高审查效率;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对符合免审查经济状况类型的事项尽可能当日受理、当时审查、当日指派律师。完善异地协作机制,加强省内外法律援助机构在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作,方便群众异地维权。

(四)运用互联网+技术,打造法律援助网络公共服务平台

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信息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提供服务零距离等优势,大力推行“互联网+法律援助”服务模式,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建设法律援助网站、微博和微信等永久、长效的法律援助网络公共服务平台。科学设计和优化服务版块,在网络上实现五大功能:一是查询功能。群众可以即时查询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管辖、申请法律援助提交材料、申请受理审查指派工作流程、省内法律援助机构及受理点(工作站)等所有网点地址与电话、投诉方式。二是下载功能。群众可以根据需要即时下载法律援助申请表格、部分法律法规。三是服务功能。群众可以网上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为群众维权提供指引服务。四是宣传功能。面向社会实时法律援助工作动态、新颁布的政策法规、工作新举措、典型案例等。五是互动功能。群众通过留言等方式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法律援助机构收集整理后及时回复群众。通过网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群众通过电脑和手机终端,不出家门便可全面了解法律援助知识,在需要申请法律援助时提前完成材料收集、表格填写、经济状况证明等准备工作,极大方便群众维权,真正实现服务零距离。

(五)合理构筑法律援助案件结构,切实提升服务质量

法律援助作为政府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必须保证质量。一是坚持办案与咨询并用。把咨询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按照《意见》要求,提升“12348”电话平台建设水平,实行座席制服务模式,推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广泛开展公共法律教育,积极提供法律信息和帮助,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安排社会律师在法律援助服务窗口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二是案件结构合理。法律援助案件构成应以诉讼案件为主,必须将其与民调案件区分开,避免资源浪费。根据河南实际,引导全省加大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力度,努力使诉讼案件比例不低于80%,刑事案件比例为40%,律师承办比例不低于70%。三是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条件。坚持依法行政,将现行法律援助范围执行到位,确保符合条件的群众都能得到法律援助;严禁向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避免挤占法律援助资源。四是逐步完善质量监控机制。完善不同类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与评估办法,实行日常评估和集中评估相结合,提高质量评估精细化、专业化水平。完善社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注重为其办案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和保障;加强监管,严格限定案件承办主体资格,实行案件办理全程监督,加强旁听、回访等工作;实行案件同步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律师法律援助诚信服务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定期通报律师协会、律师管理部门;建立案件定期清结归档制度,防止案件脱管失控,确保件件有结果;合理逐步提升办案补贴标准,实行补贴发放与服务质量挂钩,提高社会律师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

(六)关注特殊群体和重点民生领域,全面实现

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注重加强对农民、农民工、零就业家庭、困难职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军人军属的权益保护,保障其正常的工作生活;加强对城市流浪乞讨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做好帮扶教育。加强对服刑人员、刑释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减少和避免重新违法犯罪,降低社会危害性。结合社会矛盾纠纷表现特点和规律,强化对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企业重组改制破产、涉法涉诉等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做好群众涉及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参与涉及多数群体权益事项如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群众权益调处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及时介入处理重大或群体性案件、突发事件。健全法律援助舆情分析工作机制,落实重大、紧急、群体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反映群众呼声,服务领导决策。

(七)强化宣传引导,实现法律援助宣传全覆盖

第6篇: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文

一、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的理论基础

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首先必须弄清诸如核心概念、构建原则、基本要素等重要理论问题。

(一)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的核心概念

1.法律援助质量。质量概念有广狭二义,前者指法律援助工作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后者是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活动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本文采用狭义阐述。其中,需要和满足需要为质量的核心内容,这种需要包括法律和行业规范规定的要求,也包括受援人提出的要求。因此,法律援助质量实质上是法援人员办理案件活动满足法律、行业规范要求和受援人要求的程度,它是通过法援人员办理案件活动满足各种要求的能力的一系列特性表现出来的。揭示法律援助质量所包含的特性至关重要,因为它们反映了办案的要求和满足要求的能力,也是制定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和评价指标的基本依据。我们认为,这些特性主要包括:(1)功能性,即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能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2)规范性,即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能按照法律、行业规范规定的环节和要求操作。(3)可靠性,即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能做到准确,不出差错。(4)安全性,即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能有效避免受援人的诉讼风险。(5)时间性,即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能做到及时、准时和省时。(6)勤勉性,即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能做到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7)文明性,即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能做到主动热情,尊重、重视受援人的意见和诉求。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特性只是确定了法律援助质量标准的基本方面,而它们所提出的要求则构成法律援助质量标准的具体内容。对于确定该标准的基点,有学者认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应当是一个合格标准,即基本要求或最低要求”①。我们认为,该学者的观点是正确的,它为制定法律援助质量评价指标进行了定位。当然,基于这些特性所提出的基本要求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法律、行业规范的修改和受援人要求的提升而不断提高的,由此法律援助质量标准也将随之不断提升。2.法律援助质量评价。法律援助质量评价是指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和办结后,由评价主体按照评价指标对法援人员承办案件质量进行全面综合审查和评定的活动。它具有三个特征:第一,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统一。从评价内容看,评价主体是对法援人员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办理案件能力的评定,这使得评价活动具有法律专业性;从评价手段看,评价主体是按照一系列评价指标对法援人员办案情况作出评定,这使得评价活动带有技术性。第二,全程性和事后性的统一。从评价实施看,它是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人员进行的过程评价和法律专家进行的案后评价的结合,评价结果是两者评分的相加。第三,全面性和综合性的统一。全面性就是评价主体对法援人员在了解案情、证据搜集、参加庭审、整理案卷等各办案环节的工作进行评价;综合性就是评价主体对法援人员办案的业务状况和态度状况作出综合评价。法律援助质量评价能有效弥补法律援助质量评估和法律援助质量过程监管的缺陷。质量评估仅是结案后的专家评价,其最大缺陷是专家面对的案卷材料和受援人反馈意见等评估材料不能充分反映法援人员庭审表现等动态状况和现场效果,也不能准确反映受援人的真实感受和投诉原委,从而影响评估的准确性。过程监管是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人员实施的,由于监管者受到人员数量、专业能力、查阅完整案卷材料等限制,加上质量监督体系缺乏,这种监管的作用是有限的。因此,以过程评价和案后评价相结合、多元主体参与评价为特征的法律援助质量评价能够很好解决上述问题,以提高评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3.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是指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评价要素构成的整体,包括评价对象、评价指标、评价主体、评价方法、评价程序等。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的内涵特征。从整体性来说,评价体系是由上述若干评价要素所构成的一个整体。从系统性来说,评价体系是由这些评价要素构成的严整有序的运行系统,它们之间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从协调性来说,评价体系的各评价要素之间相互协调配合,紧密衔接。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的核心是强调以人为本。这是因为,法律援助的服务需求来源于受援人,而服务的提供者是法援人员,建立该体系的目的根本上是为了满足受援人的需求,实现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使法援人员积极地参与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提升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二)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原则

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是奠基于一定的原则之上的,因为这些原则内含了构建者的价值追求,决定了体系中各要素的内容确定和规范设计。1.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就是构建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必须遵循援助案件办理的规律,符合法律援助质量及其评价的要求,确保质量评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它要求:(1)在设计评价指标时,要按照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对照法律援助的质量要求,找到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以及支撑这些因素的可考量的办案行为,并按照影响大小合理分配评价分值,以此形成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2)在确定评价主体时,要分析评价工作的具体内容以及对于评价主体的要求,以此作出不同评价主体的合理定位和事务安排。(3)在考虑评价方法时,要研究评价主体进行评价的分工和内容,以此确定保障其准确评价的基本方法。(4)在制定评价程序时,要认真分析各个工作步骤与评价结果的关系,以作出合理的程序设计。2.可行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就是构建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必须符合本地区援助案件办理的实际情况和实施质量评价的具体条件,便于有效开展法律援助质量评价工作。它要求:(1)在设计评价指标时,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条件出发,找到影响案件质量的核心因素与重要行为,构建起适合本地区、简便有效的指标体系。(2)在考虑评价主体、方法和程序时,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评价主体的各自权限,确定切实可行的评价方法,形成高效便捷的评价程序。3.合目的性原则。合目的性原则就是构建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必须合乎自身的目的,即更好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和提升案件办理质量,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援助质量评价工作。它要求:(1)在设计评价指标时,要从影响案件办理的关键行为和提升办案水平的重要环节入手,考虑一级、二级指标和具体评价标准,确定其分值和权重。(2)在确定评价对象时,要将案件风险状况和承办律师覆盖面作为考量因素。(3)在确定评价主体时,应将受援人纳入其中。(4)有效运用评价结果,实现评价自身的目的。

(三)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的基本要素

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是由相互关联的诸多要素构成的完整系统,每个要素在系统中都处于一定位置并起着特定作用,以确保系统功能的实现。这些要素主要包括评价对象、评价指标、评价主体、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1.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就是对法援人员从事的哪些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质量评价。目前,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法律服务数量很大,2015年办理的刑事、民事案件达5327件,提供的法律咨询更多。考虑到评价的人员、时间、经费有限,办案比咨询对保护受援人权益更为重要,因此我们将评价对象限于法援人员办理刑事、民事案件的个案质量状况。当然,由于条件限制,我们只能对其中的部分案件进行评价。在确定评价对象时,应考虑如下因素:(1)被评案件的数量。被评案件数量多少取决于评价主体的承受能力和评价工作的经费安排。2013年,浦东新区法援中心监督岗人员对刑事案件的旁听率达5%②,结案后对100个案件(刑事、民事案件各50个)进行专家评估③。综合各种因素,我们认为每年评价150个案件为宜,约占案件总数的3%。(2)被评案件的风险状况。案件的复杂程度、社会影响面和当事人心理期望值决定了案件风险的大小,对办案质量产生影响,从提升法援人员办案水平的目的出发,对风险大的案件进行评价更有意义。基于这种考虑,根据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2015年1月30日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风险评定标准》,结合评价案件数量和目的的考量,A类(风险很大)案件因其数量少且办案能力提升价值高,列入必须评价的范围;B类(风险较大)案件因其数量较多且办案能力提升价值较高,列入选择评价的范围,即采用随机抽取办法加以确定。(3)被评案件承办律师的覆盖面。目前,约160名律师参与浦东新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为了使大多数律师所办案件能被评价,我们在确定被评案件时,除了A类(风险很大)案件必评外,对B类(风险较大)案件的抽取须做到两点:一是A类(风险很大)案件承办人所办的B类(风险较大)案件,不再列入评价范围;二是仅承办B类(风险较大)案件的承办人,抽取其承办的一个案件列入评价范围。法律援助质量评价是过程评价和案后评价的结合,因此评价对象由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指派岗人员按上述办法加以确定。2.评价指标。评价指标就是评价人员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评价的具体标准。它是测量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工具,在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设计评价指标首先就要寻找一系列能够影响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具有可控性和不变性的因素,它反映的是法援人员的办案行为,从一般行为到具体行为,由此形成基本因素和具体因素,然后将这些因素进行排列构成包含多级指标的指标体系。从法律援助质量的要求看,影响质量的基本因素有两个,即法援人员的业务状况和服务态度,它们构成一级指标,在此基础上寻找具体因素,由此设立二级、三级指标。在安排各个指标的分值时,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每个指标的好中差的分值;二是每个指标分值的权重。3.评价主体和评价方法。评价主体就是由谁来实施法律援助质量评价,评价方法就是评价主体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评价的途径。由于法律援助质量评价是过程评价和案后评价的结合,因此须由多种主体采用各自方法作出评价。具体包括:(1)法援中心受理指派人员通过接受报告、进行检查等方法,对法援人员相关事项报告情况、阅卷和会见受援人情况进行监督,以此了解其业务情况,对其工作作出评价。(2)法援中心监督岗人员通过旁听案件、接受投诉等方法对法援人员办案行为进行监督,以此了解其业务能力和敬业状况,对其庭审表现、办案及时程度、办案中有无违反执业纪律等方面作出评价。(3)法援中心结案岗人员通过收取案卷、办理结案手续等方法,对法援人员的办案行为进行管理,以此了解其文书制作情况,对其卷宗整理情况作出评价。(4)法律专家在结案后通过审阅相关业务材料,了解法援人员办案的业务情况,对了解案情、证据的收集和提供、辩护和的质量等进行评价。(5)受援人采用与法援人员交流中的切身感受,对法援人员的服务态度作出评价。可见,在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中,从案件指派到案件结案后,形成了“五位一体”的评价主体,且各评价主体都采用相应方法进行评价。4.评价程序。评价程序就是法援中心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价工作的顺序、步骤。基于科学性、可行性原则,评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制定评价方案。(2)确定评价对象。(3)组织过程评价。(4)组织事后评价。(5)评价结果的统计、反馈和异议。(6)公布评价结果。

二、法律援助质量评价指标的设计

本文从反映案件质量的两大因素,即援助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态度入手,结合民事、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确定民事、刑事案件的指标及其分值、权重比例,以此建立起法律援助质量指标体系。

(一)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质量评价指标

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质量评价指标由11个一级指标、25个二级指标组成,各指标由相应主体进行评价。指标一:“全面了解、掌握案情和当事人诉求”,分值15分。本指标考察援助律师通过与当事人交流、阅卷掌握案情和了解当事人诉求的能力。它下设三项二级指标:(1)谈话笔录的制作,分值5分。考察谈话笔录是否完整记录了会谈时间、地点、当事人讲述的基本案情,当事人是否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等。(2)当事人诉求的确定,分值5分。考察援助律师是否认真询问并记录当事人诉求。(3)阅卷情况,分值5分。考察援助律师通过阅卷对案件基本事实、证据效力、法律适用等案件情况的掌握程度。指标二:“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分值14分。本指标考察援助律师对于证据的重视程度,以及搜集证据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调查取证,分值7分。考察援助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恰当,调查取证的手段是否合法,取得的证据是否为合法证据,涉案的最直接、关键的证据是否获得,是否为原始证据。(2)举证情况,分值7分。考察援助律师是否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相应证据,是否制作了证据目录。指标三:“庭审表现”,分值15分。本指标通过援助律师在庭审中的表现考察其职业操守、专业能力和敬业程度。它下设三项二级指标:(1)遵守法庭秩序,分值5分。考察援助律师是否按时出庭,是否存在迟到等情况,庭审中是否遵守法律法规。(2)专业表现,分值5分。考察援助律师当庭发问、质证、辩论等口头表现,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否进行了质证,是否完整阐述了意见等。(3)敬业程度,分值5分。考察援助律师是否在庭前准备了发问提纲、意见等开庭准备材料。指标四:“律师文书的制作情况”,分值6分。本指标以律师文书的形式要求考察援助律师的专业水平。它下设一项二级指标:律师文书的规范性,主要从文书的格式、结构、用语方面考察其是否符合规范、表达清晰,并以浦东新区司法局制定的法援律师办案指引中的标准文书格式作为评价的参考依据。指标五:“办案效果”,分值12分。本指标考察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是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法律效果,分值7分。考察援助律师的意见是否为法庭所采纳以及受援人的诉求是否得到实现。(2)社会效果,分值5分。考察案件的处理结果对社会同类案件的示范效应和社会对该案件处理结果的反应,如社会民众是否认可该处理结果,是否被相关媒体报道等。指标六:“沟通交流情况”,分值8分。本指标考察援助律师与受援人、法援中心的沟通交流能力,其实质是反映援助律师维护受援人权益的努力程度。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对受援人的告知义务,分值4分。考察援助律师是否向受援人告知其程序上、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向受援人告知其在案件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免其产生不合理的期待。(2)对法援中心的报告义务,分值4分。考察在疑难复杂案件、、因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案件被撤销、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承办人自身原因等,导致无法继续进行援助等情形下,援助律师是否对法援中心履行报告义务。指标七:“服务态度”,分值10分。本指标考察受援人或者法援中心对援助律师办案服务态度的总体满意度。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受援人满意度,分值5分。考察受援人在案件办理中以及结案后对援助律师的主动评价或者法援中心回访时反馈的满意度。(2)受援人投诉情况,分值5分。考察受援人是否存在有效投诉援助律师的情况。指标八:“办案过程管理”,分值10分。本指标根据援助律师在各时间节点的报告义务和具体事项的完成情况,考察其在办案过程中各环节办案的积极性,以体现法援中心的过程管理。本指标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办案过程的时效性,分值5分。考察法援中心对具体事项的完成有明确的时间限制的,要求援助律师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关事项。主要包括:是否自接受指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联系受援人;是否自结案之日起30日内提交结案材料。(2)办案过程的及时性,分值5分。考察法援中心对具体事项的完成没有明确时间限制的情况下,援助律师应当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尽量提前完成各环节工作。主要包括:是否及时反馈开庭时间,如遇变更是否及时告知;在与法援中心办理案件交接手续、阅卷、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等各环节工作的及时性。指标九:“结案及卷宗整理”,分值10分。本指标通过审阅援助律师整理卷宗的情况考察其办案的认真度。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阶段性卷宗材料的完备性与规范性,分值7分。考察结案表格是否填写准确、完备;是否签订《委托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援助办案要求;是否填写《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办案过程记录是否齐全、完备;移送单、申请表、谈话笔录、证据材料等代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正确,表述规范等。(2)全部卷宗材料的有序性,分值3分。考察卷宗材料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有序、美观的整理,便于查阅。指标十:“加分项”,每一加分项分值10分。本指标属于选择项,考察援助律师在提供了基本法律援助服务的基础上是否存在一些额外的、值得肯定和鼓励的情形。它下设三个加分项:(1)当事人要求继续。(2)社会媒体正面宣传报道。(3)收到受援人感谢信、锦旗。指标十一:“否决项”。本指标属于选择项,考察援助律师在服务中是否存在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的情形。这些情形是对援助律师行为的底线要求,如果其存在逾越底线的情形,则其承办案件的质量评价为不合格。它下设三个否决项:(1)额外收受受援人财物。(2)将援助案件转为收费案件。(3)未经允许擅自变更承办人员。

(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质量评价指标

根据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和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我们设计了适用于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质量评价指标。由于一些指标与民事案件指标相同或者三大阶段中的部分指标相同,本部分作简要阐述。1.适用于侦查阶段的评价指标:指标一:“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和意见”,分值20分。本指标考察援助律师向当事人了解案情,了解当事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的意见等情况。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制作会见笔录,分值10分。(2)确定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分值10分。指标二:“提供法律帮助”,分值10分。本指标考察援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它下设一项二级指标:提供法律咨询,分值10分。指标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分值20分。本指标考察援助律师运用法律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申诉、控告,分值10分。(2)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分值10分。指标四:“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分值10分。本指标考察援助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的情况。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分值5分。(2)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分值5分。指标五:“律师文书的制作”,分值10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评价指标四。指标六:“报告义务的履行”,分值5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评价指标六第

(三)项二级指标及其评价标准

指标七:“办案效果”,分值10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评价指标五。指标八:“办案表格填写与卷宗整理”,分值5分。本指标考察援助律师办案的认真程度以及办事的规范性和严谨度。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卷宗的完整度、有序和美观度,分值1分。(2)办案表格填写,分值4分。指标九:“服务态度”,分值10分。本指标考察受援人或者法援中心对援助律师办案服务态度的总体满意度。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受援人满意度,分值5分。(2)办案的及时性,分值5分。指标十:“加分项”,每一加分项分值10分,但加分最高不得超过30分。它下设五个加分项:(1)提交未成年受援人社会调查报告。(2)辩护意见为受援人获得案件被撤销提供切实帮助。(3)援助律师为受援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获得支持。(4)援助律师促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促成刑事和解。(5)收到受援人感谢信、锦旗。指标十一:“否决项”。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评价指标十一。2.适用于审查阶段的评价指标:指标一:“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和意见”,分值15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一。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制作会见笔录,分值7分。(2)确定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分值8分。指标二:“提供法律帮助”,分值5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二。指标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分值10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三。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申诉、控告,分值5分。(2)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分值5分。指标四:“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分值15分。本指标考察援助律师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的情况。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向办案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分值5分。(2)阅卷情况,分值10分。指标五:“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分值20分。本指标考察援助律师搜集证据和根据证据规则运用证据的能力。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证据的收集,分值10分。(2)证据的运用,分值10分。指标六:“律师文书的制作”,分值5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五。指标七:“报告义务的履行”,分值5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六。指标八:“办案效果”,分值10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七。指标九:“表格填写与卷宗整理”,分值5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八。指标十:“服务态度”,分值10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九。指标十一:“加分项”,每一加分项分值10分,但加分最高不得超过30分。本指标下设计八个加分项:(1)进行了调查取证,或者申请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手段合法,证据合法,证据为原始证据。(2)向办案机关提交所调取到的有利于受援人的证据。(3)形成证据分析报告。(4)调取或申请调取的证据被办案机关采纳。(5)提交未成年受援人社会调查报告;辩护意见为受援人获得案件获得不结果提供切实帮助。(6)援助律师为受援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获得支持。(7)援助律师促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促成刑事和解。(8)收到受援人感谢信、锦旗。指标十二:“否决项”。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十一。3.适用于审判阶段:指标一:“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和意见”,分值15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一。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制作会见笔录,分值7分。(2)确定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分值8分。指标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分值5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三。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分值3分。(2)申诉、控告情况,分值2分。指标三:“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分值10分。它下设一项二级指标:阅卷情况,分值10分。指标四:“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分值15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审查阶段评价指标五。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证据的收集,分值7分。(2)证据的运用,分值8分。指标五:“庭审表现”,分值15分。本指标通过援助律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表现来考察其职业操守、专业能力和敬业程度。它下设六项二级指标:(1)开庭时间及变更的反馈,分值2分。(2)遵守法庭秩序,分值3分。(3)开庭准备情况,分值2分。(4)制作庭审笔录,分值3分。(5)庭审水平,分值3分。(6)提交辩护词,分值2分。指标六:“律师文书的制作”,分值10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五。指标七:“权利义务的交代及报告义务的履行”,分值5分。本指标考察援助律师与受援人、司法行政部门法援机构的沟通情况。它下设两项二级指标:(1)对法援机构报告义务,分值3分。(2)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交代,分值2分。指标八:“办案效果”,分值10分。二级指标和评价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七。指标九:“表格填写与卷宗整理”,分值5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八。指标十:“服务态度”,分值10分。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九。指标十一:“加分项”,每一加分项分值10分,但加分最高不得超过30分。它下设十个加分项:(1)进行了调查取证,或者申请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手段合法,证据合法,证据为原始证据。(2)向办案机关提交所调取到的有利于受援人的证据。(3)形成证据分析报告。(4)调取或申请调取的证据被办案机关采纳。(5)提交未成年受援人社会调查报告。(6)辩护意见为受援人获得案件获得无罪判决结果提供切实帮助。(7)援助律师为受援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获得支持。(8)援助律师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促成刑事和解。(9)收到受援人感谢信、锦旗。(10)当事人主动要求援助律师继续作为二审的辩护人。指标十二:“否决项”。二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侦查阶段评价指标十一。

三、法律援助质量评价结果的运用

法律援助质量评价结果运用是法援中心对被评价案件的质量评价结果运用于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的活动。这种活动是法律援助质量评价活动的延续,是发挥法律援助质量评价效应的重要措施。

(一)法律援助质量评价结果运用的目的和方法

1.用于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第一,通过奖优罚劣,推进律师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具体来说,对案件被评价为优秀的承办律师予以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在精神奖励方面,对他们进行集体表彰,授予其荣誉称号;在物质奖励方面,给他们发放一定金额的奖金,给予今后更多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机会。对案件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承办律师进行惩罚,包括批评教育,向其所在律师事务所通报,扣除一定的办案补贴,减少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机会。多次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承办律师,取消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资格。第二,通过推广总结,促进律师队伍的办案水平。具体来说,首先,司法局和法援中心应当通过表彰大会、运用各种媒体、编撰优秀案例等途径,宣传优秀案件承办律师的先进事迹和服务精神;通过介绍会、培训班等形式,推广优秀律师办案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其他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范本。其次,不定期地召开质量通报会、质量分析会等形式,由相关负责人对办案质量进行讲评,通报质量评价中发现的服务质量方面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组织相关承办律师认真研究,寻找改进的措施,使得其他承办律师避免出现同样问题。2.用于完善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法律援助质量评价的目的在于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水平,而这种评价是按照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进行的,因此这种评价体系是否科学合理就显得至关重要。评价体系中的要素内容是否科学合理,一方面要通过具体的评价活动来检验,另一方面要根据法律援助工作要求和受援人要求的改变而改进。具体来说,首先,从评价结果看案件质量评价指标能否完全反映法律援助工作要求和受援人要求。其次,从案件质量的总评价结果与各个指标的评价结果的关系上,分析各个指标设计内容、分数及其权重的合理性。再次,从评价结果分析评价对象选择是否合理,分析评价主体确定及其评价权限分配的科学性。

(二)法律援助质量评价结果运用的相关问题

1.关于评价结果异议程序的设立。援助律师在收到“不合格”的评价结果后,应当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以维护援助律师的合法权益,起到类似“行政复议”的作用。笔者认为,援助律师可以基于以下理由,在收到“不合格”的评价结果之日起30天内提出异议申请:(1)对综合评定等级有异议的。(2)认为案件档案样本不足以代表自己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法援中心收到异议申请后,要做好异议审查准备工作,由原评价人员和另请的一名资深法律专家组成审查组进行异议审查工作。经过异议审查,作出以下结论,并制作异议审查书面报告:(1)维持原评定等级。(2)改变原评定等级。(3)需要启动第二轮法律援助质量评价活动。异议审查结果报告必须上交浦东新区司法局,并接受其专门监督检查后才能生效。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原评价人员和资深专家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对异议申请的审查。

第7篇: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文

我国的法律援助管理体系逐步完善,在法律保障、网络建设、队伍建设、履行职能、经费保障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是存在于全国各地法律援助工作的普遍现象,也是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的“瓶颈”。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保证受援人获得优质、高效的服务,是整个法律援助工作的核心和重点。

一、我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现状

我区法律援助中心于成立,正式核定全额事业编制人员2人。法律援助办案义务主要由区司法局行政编制调节的法律援助律师、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

目前,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尚没有制定法律援助案件标准和案件质量评估办法。没有设立专门的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机构。但是,区司法局成立了法规股,安排了法规专干,法规股将法律援助的案件质量纳入了指导、检查、监督范围,并且受理和处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投诉。在履行管理职能时,区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审查受理指派流程、检查案卷材料、回访办案单位、要求当事人填写质量监督卡、公布投诉电话等方式来保证办案质量。依据益阳市司法局6月制定的《关于律师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的若干意见》,我们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界定为人数多、事关群体利益、涉及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以及因历史、政策等因素形成的积案需要以诉讼或非诉讼途径解决的案件。为保证此类案件的质量,我们制定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制度》,明确了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各项原则性要求,如向上级政法部门报告备案,事先调查了解案情,召集资深集体研讨,通过调解前置努力做好工作,如何协调配合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等。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承担《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错案赔偿责任。律师协会对于如何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没有明确的奖惩规定。由于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属于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办案补贴、奖惩金额对他们没有深层次的触动,绩效评估和综合工作考核对他没有实质影响,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年度考核主要指数量的完成,对质量的好坏没有要求,因此历年来采取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与办案补贴、评优奖励挂钩等措施,收效都不明显。因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日益增长,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如杯水车薪,我区法律援助经费预算中没有安排质量评估专家补贴或监督员补贴等专项经费。

我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及监管措施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上级对口部门的考核只重“量”的增加,忽视“质”的提升;二是办理援助案件主要依托中介机构人员,管理职能对非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没有根本的约束力;三是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甚至无法保证办案成本,影响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四是没有建立完整、统一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没有制定科学的、操作性强的评估办法。

二、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缺少统一的评估操作体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案件质量评估指导性意见。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制定省、市案件质量评估的统一的标准。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制定具体的评查办法。

二、没有专门的质量监督评估机构或者专业评估员。起湖南省政法系统推出的执法档案考评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没有针对性,市、区进行执法质量检查没有将法律援助案件纳入考评范围。从开始,我区司法局成立的法规股将法律援助案件并入司法系统案件质量考评,但市司法局法规管理没有作相应要求。区法律援助中心负有管理和服务双重职能,履行案件质量把关职能时,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

三、缺乏对质量监评结果的有效控制。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考评对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没有实质影响。奖惩机制直接关系法官、检察官的评先评优、晋升晋级,而中介机构人员以追求经济价值为从业主要目的,从本来就不多的办案补贴中扣发部分作为奖惩对他们没有吸引力。目前,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仅仅作为一项业务工作来进行管理。要实行有效的控制,必须理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与事务所自律管理、行业协会管理、司法行政管理的关系,必须与法律服务有关的管理机制有效地结合起来,依托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强化控制力度和效果。

三、对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几点建议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系统的建立要保证整个体系的设计、指标取舍具有科学性,要保证评估系统所用数据的科学性,要保证评估工作逐步开展、稳步发展,不断总结,不断完善。评估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由上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评估工作。同时整合各级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管理资源。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按照统一的目标任务和评估标准,制定上下统一、科学具体的可行性方案。

(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任务。

制定《关于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 体系的指导性意见》。可以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将评估指标体系划分为流程公正、办案效率、办案效果三个二级指标。流程公正由受理申请率、复审批准率、不予受审复议率、维持不予受理决定率、违法收费率、拒绝指派率等内容构成;办案效率指标由法定期限内受理率、特殊情况先予受理率、年人均结案数等内容构成;办案效果指标由受援人上诉率、受援人申诉率、受援人信访率、诉前调解率、诉中调解率等内容构成。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实际增加或者减少三级指标内容,也可以根据案件的类别,将评估指标体系划分为刑事援助案件、民事援助案件、行政援助案件、非诉讼援助案件四个二级指标。刑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率、申请率、申请受理率、会见次数、受援人拒绝辩护率、新证据调查、法院采用新证据、辩护意见采纳、受援人满意度、受援人上诉率、抗诉率、未成年人案件主动提前介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助教育效果、法律文书质量等内容构成。民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初审与援助中心复审程序公正、审请受理指派程序公正、特殊情况先予受理、不予受理决定复议率、复议维持率、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程度、调查证据采信率、意见采纳、案件胜诉率、诉前调解率、诉中调解率、案件(履行)执行到位率、受援人上诉率、受援人申请再审率、受援人满意度、案件卷宗质量(包括法律文书质量)、接受异地协作等内容构成。行政诉讼由案情研究、决定受理率、受行政干预因素拒绝受理率、拒绝受理复议率、复议维持率、附带行政赔偿调解率、维持行政行为率、判决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率、受援人上诉率、申请再审率、获得国家赔偿率等内容构成。非诉讼案件由咨询接待台帐、接待笔录、一次性告知书、首问负责制、代书审查、诉前调解、人民调解、非诉案件卷宗统一标准、受援人满意度、调解案件履行率、重新起诉率等内容构成。咨询和代书均应纳入评估范畴,提供咨询意见、代书诉状设定诉讼请求等非诉业务决定受援人对合法权益的取舍。咨询和代书的评估质量应当通过咨询台帐、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律师值班制度、接待笔录、非诉案件档案评比、非诉风险告知制度等内容来评估服务质量。

评估实行信息化管理,评估指标的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和指数编制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和实时更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对评估的干扰。评估计算机管理软件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开发。应评估目的多元化的要求,采用模块化的指标设计方法,除对办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外,通过评估指标、评估指数的转换和组合,实现对案件办理各环节、各类别的评估,以及对援助工作者个人办案质量的评估。建立和完善与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和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统计制度.统一统计指标的名称、统计口径、统计时间、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

(二)、省市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任务。

建立案件质量考评机制。制定全省、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办法》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目标考核标准》。

成立专门的案件质量评估机构、安排专业人员。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既承担管理职能又承担服务职能,案件质量评估机构应该独立于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与司法行政其他管理系统进行整合,依托省市两级行业协会和司法行政单位现有的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扩大监管职能,如法规处、法规科等机构,完全可以将法律援助案件纳入统一管理、考核、评估。

有效控制办案质量,整合司法行政和法律行业协会的资源进行管理。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联合制定各省、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细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细则》,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明确为年度考核内容,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决定执业人员年度考核、人员异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将案件质量纳入司法行政、法律行业对从业人员的奖励处罚范围;建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执业终身档案,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评纳入档案管理内容。

(三)、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的任务

成立案件质量自评专门小组,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主任三类人员组成,负责对所有案件全程跟踪,全程监测。

第8篇: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文

近日,一位长期在铁路建设工地吉州辖区打工的四川籍农民工牛某,特意向吉州区法援中心道谢,感谢法律援助为其获得了因工致残的赔偿款55万元。这是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热心为农民工维权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了帮助农民工维权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多项长效机制预防和解决农民工维权难问题。

一、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案件优先办理

在区法律援助中心服务大厅专门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受理台,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在农民工集中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不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下基层、进乡村活动,方便农民工朋友及时就近申请法律援助。

二、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援助效率

对农民工追索工资和工伤赔偿的案件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对情况紧急,即将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或者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暂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先行受理、指派,事后补交证明材料。

三、加强部门衔接,建立维权联动机制

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扶贫、民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组织的有效对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等衔接机制,实现信息对接、工作互动、资源共享,提升法律援助实效。尤其加强与建筑管理部门、劳动部门、民政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纠纷联动机制,发挥他们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行业优势。

四、升级“12348”专线,保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实时畅通

区法律援助中心设置“12348”专线坐席,确保工作日期间有律师值班,解答群众法律援助咨询,并逐步实现“12348”专线与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微信、微博、公众号、手机 APP 等系统对接和功能整合,让农民工朋友足不出户便可享受高品质法律援助服务。

五、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

第9篇: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是司法行政系统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对司法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进一步深化。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困难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为着力点,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完善基础设施,推进机构队伍建设,努力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全市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为党的十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工作目标是:法律援助领域进一步拓展,案件数量进一步增加,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完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为民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在维护困难群众权益过程中创先进、争优秀,取得新的成效。

二、活动内容和工作措施

“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创新服务方式,营造创先争优良好氛围。具体工作措施有:

(一)拓展援助范围,加大办案力度

1.全面落实《省法律援助条例》授权规定,对市级政府补充扩大援助事项、县级以上政府调整经济困难标准尚未作出规定的,年内出台规定;已经出台规定的,加大执行力度,逐步将法律援助覆盖人群从低保群体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全年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总数1000件,其中,县法援中心办理500件,各乡镇法援工作站每单位办理24件。

2.突出重点服务对象,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群体法律援助,开展专项行动。积极参与党政领导接访、走访活动,主动为接访、走访中涉及的相关案件和其他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中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3.发挥公益金项目在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方面的功能,确保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

4.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推广在看守所、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做法,畅通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申请渠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承办可能判处死刑、无期等重刑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援助案件,促进司法公正。

5.加大指派力度,提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比例,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达到总数的30%以上,其中诉讼类案件达到其总数的50%以上。

(二)强化窗口建设,落实便民措施

6.按照省厅制定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建设指导意见》,从硬件设施、人员配备和服务规范等方面,推进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

7.贯彻执行《省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从人员、职责、制度等方面规范工作站、联系点建设,推动示范工作站、联系点创建工作。推行工作站转交申请、联系点联系申请、有关部门引导申请等申请形式,使困难群众获得更加简便高效的法律援助。

8.推行柜台式服务,发挥便民窗口的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功能。

9.建设“12348”法律服务专线平台,设置专席,安排专业人员值班接听、解答、记录,保持工作时间畅通。

10.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实行标准化审批流程。指导监督法律援助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确保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完善与劳务输入地区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机制,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权。

11.综合运用重点案件评查、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受援人回访等措施,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三)创新服务方式,完善援助方法

12.全面提升网络服务水平。在互联网系统建立县法律援助门户网站,全面实现在线咨询、在线申请和在线投诉,畅通网上服务渠道,强化网络便民服务功能。在政法专网系统,推进全案全员全流程应用,法律援助中心及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实现案件即办即录、谁办谁录、全流程应用。

13.法律援助机构年内全面建立低保人群、优抚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众信息库,配置二代身份证识别阅读器、触摸查询机等便民服务设备,简化审批手续。

14.鼓励法律援助机构利用电话、手机、微博、QQ群等网络方式搭建服务平台,推行延时服务、错时服务、预约服务、流动服务;利用法律援助业务用车,对特殊服务对象开展上门服务。

15.法律援助机构积极推行点援制,提升法律援助服务个性化、专业化水平。

16.根据案情实际和当事人的意愿,为当事人提供形式适当的法律援助,引导当事人采取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减少讼累,促进和谐。规范完善援调对接工作,探索建立援访对接工作机制。引进心理咨询等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关注受援人的心理疏导,实现最佳援助效果。

(四)丰富活动形式,营造良好氛围

17.推行阳光服务、微笑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做到着装整洁、举止文明、态度热情,树立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便民服务窗口良好的公共形象。

18.组织开展“学十佳比业绩,争当优秀服务标兵”活动,评选表彰“优秀服务标兵”,塑造行业先进典型。积极参加“全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建设先进单位”评选。举办信息化应用技能竞赛和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能力培训。开展全市“十佳法律援助案例”评选。

19.拓宽民意沟通渠道,开展向法律援助受援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征询对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等活动,引入社会监督和公共评议,引导法律援助工作者在争优中提高业务技能,在创先中改进工作作风。

三、实施步骤

全县“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从2012年3月开始到2012年12月结束。整个活动分学习动员、组织实施、考评验收三个阶段:

(一)学习动员(3月)。县局将于3月下旬召开全县法律援助工作会议对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各乡镇要认真组织学习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意见》、县局的《实施方案》和动员会议精神,深刻理解和领会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工作目标,涡阳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各乡镇工作方案于3月31日前报县法律援助中心。

(二)组织实施(4月至11月)。各乡镇要按照要求,拓展活动内容,丰富活动形式,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活动带来的新变化。要加强对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加以解决,务求活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活动启动后,各乡镇要逐月向市局报送进展情况,县局进行通报。年中,县局将组织开展互查,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点评,树立典型,指出不足。

(三)考评验收(12月)。各乡镇要认真总结活动取得成效,于11月20日前向县法律援助中心上报活动总结材料。11月中旬县局将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12月上旬,迎接省厅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的考核验收。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是今年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乡镇司法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县局成立“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领导小组,由局长邓卜峰担任组长,副局长史可平、祝萍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政工股、律师管理股、公证管理股、基层工作股、宣教股、社矫办、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法律援助中心。各乡镇要按照活动方案要求,明确目标任务,落实领导责任,扎实推进活动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