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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七进的实施方案精选(九篇)

法律七进的实施方案

第1篇:法律七进的实施方案范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法律政策七进”活动,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并与实际的业务工作相联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此外,通过监督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提高广大财会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贯彻执行财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组织领导。

已成立法律政策七进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蓉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中心)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主任刘志花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依法治局、监督责任以及完成好“法律政策七进”相关工作。的法律政策七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我县“法律政策七进”的工作目标和阶段性任务要求,做好整项“法律政策七进”工作的统筹规划、整体推进、责任到人、明确时限、确保有效实施以期完成我县关于“法律政策七进”工作的要求,在进行普法教育的同时,针对财政监督的具体情况,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使得“法律政策七进”工作不仅能够深入到我们的实际工作中,提升大家的法律意识,也能源源不断的在我们的生活中予以实践。

(二)建立健全干部职工学法制度。

建立健全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每年年初将财政法制宣传工作列入对各股室的目标考核范围,将财政法制教育工作作为创先争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参加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4次,领导干部参加全县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班参考率、合格率应达100%,学法成绩如实填入干部年度学法登记档案。

(三)采取多种措施,开展依法治县宣传培训活动。

1.以学习宣传《采购法》、《新预算法》等财政法规为重点,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培训。继续开展财政法规学习,规范财政业务文书、财政业务知识等培训学习。同时各业务科室、分局、中心结合各自专业分工,开展专项法规学习和业务培训。

2.关注与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动态,根据实际情况,对一些新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学习。

3.积极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

及时制定年度“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方案。组织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各种普法知识竞赛。通过法制宣传挂图、单位网站、政务微博等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向广大群众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四)通过财政监督深入推进“法律政策七进”活动。

依据年度财政项目计划在对各单位进行财政监督的同时,通过财政项目监督检查,财政交流会,专项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向被财政单位领导、财会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宣传《采购法》,《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财政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提高广大财会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贯彻执行财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法律政策七进”工作,充分认识“法律政策七进”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法律政策七进”实施方案工作内容,各业务股室积极参与,确保“法律政策七进”活动高效开展,使“法律政策七进”活动成为促进全民学法用法,推进依法治县、建设法治的重要载体。

第2篇:法律七进的实施方案范文

一、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犯罪行为的“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适用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批捕在逃”被告人是否受追诉期限限制问题,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修订后《刑法》)对“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情形条件作了重大修改。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修订后《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通过对修订前后《刑法》对“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相应条款的比较则不难看出:修订前《刑法》对“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情形条件不仅适用范围较小,而且条件十分严格,即仅限于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修订后《刑法》将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改为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提前了延长追诉时效的起始时间,扩大了时效延长制度的适用范围。鉴于“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只能发生在“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因此,对于1997年10月1日以后“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显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犯罪行为的“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理解为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则很难达成共识。

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法释19975号《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因此,对于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犯罪行为的“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适用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二、适用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分歧意见

在适用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被“采取强制措施”,不可避免地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见。

(一)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犯罪行为的“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理解为被“采取强制措施”,“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其理由是: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是国家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未被执行逮捕,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逃跑或者藏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逃跑或者藏匿,表明其藐视国家法律,相应地延长其追诉时效期限是完全必要的。因此,被“采取强制措施”不能仅限于被执行强制措施,同时还应当包括经司法机关“批准或者决定”待执行的强制措施。强制措施中的逮捕不能仅仅理解为被执行逮捕,同时还应当包括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对“超过”追诉时效的“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从宽把握或不予追究,有鼓励逃跑、放纵犯罪之嫌,同时也不利于调动公安机关追究犯罪的积极性。

(二)第二种意见认为(笔者持此观点):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犯罪行为的“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理解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其理由是:

1.“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属于强制措施。

所谓强制措施,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措施。对于经采取该五种措施之一而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追诉时效即停止进行,不论其逃避状态存在多久,都应当依法对其进行追诉。所谓追诉时效停止进行即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停止进行。该事由只能由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事由,是指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和修订后《刑法》第八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具备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形,则应当承担“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法律后果。无论是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修订前《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还是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强制措施均只有拘传、职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措施,既没有“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更没有网上通缉。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随着修订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一切“参照”、“比照”、“最相类似”的规定都与类推制度一起成为法律文化,不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效力。

2.“采取强制措施”应当理解为被执行强制措施。

在刑事诉讼中,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和执行逮捕是由两个不同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的国家宪法赋予的职权。同时还可以看出,“采取强制措施”确 实存在执行问题。强制措施只有付诸执行,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具有强制作用。在刑事诉讼中,批准或者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整个审批、签批过程)都是秘密进行的,执行强制措施却均是公开进行的。只有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相关的权利、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违反相关规定,才能对其因故意违反相关规定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司法机关采取逮捕、拘留、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五种强制措施之一的措施后,实施了从看守所、拘留所、被监视居住地、视居住地逃跑或藏匿,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才应当承担“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法律后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决定是秘密进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从知晓,且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决定之前已经逃跑或者藏匿。让“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的限制”的法律后果,既与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不符,也缺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要件。

3.对超过追诉时效的“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追究的积极作用。

(1)符合我国刑罚目的的要求。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的内容之一就是使犯罪人不再犯罪。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后,在一定的期限内没有再犯罪,就说明其再犯罪的危险性已经消除,这就达到了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

(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理现行的刑事案件。

现行犯罪对社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因此,司法机关应当集中精力办理现行刑事案件,以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案件,绝大多数已经超过10年。由于修订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司法人员的诉讼理念、诉讼证据要求均已发生重大变化,控辩式庭审方式替代了当年的纠问式;当事人举证代替了当年的职权主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对于10年以前的一般刑事案件,可以说是时过境迁。案件当事人、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绝大多数已各奔东西,不仅收集、补查证据相当困难,同时也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司法机关为这些陈年旧案所累,从而影响对现行刑事案件的处理,必然会妨碍对现行犯罪的及时打击和对国家、人民利益的及时保护。

第3篇:法律七进的实施方案范文

制定《紧急状态法》,需要明确几个问题:

第一,适用范围问题。将哪些紧急事件纳入这部法,是笼统地全部纳入,还是有选择地部分纳入,关系到这部法的操作性与实用性。

第二,紧急状态的概念。是一种自然状态(紧急事件一发生即自动进入紧急状态)还是一种法律状态(紧急事件发生后,需要法定机关宣布方能进入),存在较大分歧。

第三,紧急状态法的定位。我国目前已根据紧急事件的不同,分别制定了一批紧急事件处置法律、法规和规章,如防洪、公共卫生、核事故等方面。《紧急状态法》与这些法律规范的关系值得考量。一种方案是归并式,《紧急状态法》将这些法律规范的内容统统纳入,作为紧急状态进入前的紧急事件处置予以规范,从而形成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该方案的优点是可以以《紧急状态法》为龙头,确立统一的紧急事件处置法律体系和体制,克服目前法制层面法律多元,体制层面各类紧急事件处置机构各自为政,对并发性紧急事件无所适从的弊病。缺点是立法难度较大。另一种方案是并行式,《紧急状态法》只讲紧急状态进入之后的事情,至于紧急状态进入前的紧急事件处置,由现行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优点是立法成本较小,缺点是无法解决现行紧急事件处置的种种弊端。

第四,要不要将现行法律法规确定的各类紧急事件处置机构串起来,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一个统一的主管部门,以有效应对各类紧急事件,特别是并发性紧急事件。

第五,政府的紧急权力,特别是进入紧急状态前和进入紧急状态后两个阶段,政府的紧急权力究竟有多大,相应公民的基本权利受要何种程度的抑制,底线在哪里。公民权利受侵犯时,如何获得救济。

第六,其他方面问题。如紧急状态的宣布、公告、撤销等等。

鄙人不才,就以上六个方面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点思考,草拟了一份《紧急状态法个人建议稿》,以求教于大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个人建议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紧急状态的预控

第三章 紧急状态的决定与宣布

第四章 实施紧急状态的一般规定

第五章 实施紧急状态的紧急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有效应对紧急事件,保障紧急状态下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紧急状态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紧急状态,是指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紧急事件,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经法定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决定而进入的特别权利义务状态。

第三条 (紧急事件)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下列紧急事件,国家可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一)恐怖袭击、武装叛乱或者暴乱、动乱、严重骚乱等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事件;

(二)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及灾害性事故、特别重大的疫情或者经济动荡等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事件;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紧急事件。

第四条 (适用范围)

紧急状态的预控、决定与实施,适用本法。

第五条 (指导原则)

紧急状态的预控与决定,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必要的原则。

紧急状态下紧急措施的行使,应当与紧急事件的性质、危急程度、影响范围相适应。

第六条 (公民的最低权利保障及义务)

紧急状态下,国家可以对公民权利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但应当与紧急状态的危急程度相适应,并不得侵犯公民的平等权、自由和人格尊严。

第七条 (义 务)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都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紧急状态的决定,对紧急状态的预控和实施负有积极协助和配合的义务。

第八条 (保 障)

国家在信息、通讯、技术、场所、交通、医救、治安、物资、资金、人员等方面,建立和完善紧急状态保障制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与紧急状态有关的研究开发工作。

第九条 (奖 励)

国家和社会对在紧急状态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

第二章 紧急状态的预控

第十条 (国家应急委员会)

国务院设立国家应急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紧急状态预控工作。

国家应急委员会,由国务院、军队有关部门和社会相关单位组成,国务院总理担任主任。

第十一条 (国家应急委员会的职责)

国家应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紧急状态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与紧急状态有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全国性的紧急状态预控与实施综合预案;

(三)组织管理紧急事件的预测与预警;

(四)综合协调、组织指挥进入紧急状态前紧急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领导紧急状态保障方面的建设;

(六)加强与国际有关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开展必要的互助活动;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地方应急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应急委员会,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紧急状态预控工作。

地方应急委员会,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社会相关单位组成,地方行政首长担任主任。

第十三条 (地方应

急委员会的职责)

地方应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紧急状态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与紧急状态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紧急状态预控和实施综合预案;

(三)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紧急事件的预测、预警;

(四)综合协调、组织指挥进入紧急状态前的紧急事件应对工作;

(五)领导紧急状态保障方面的建设;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办事机构)

各级应急委员会设立应急中心,具体处理应急委员会的事务。

第十五条 (预防措施)

应急委员会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明确预防组织、措施以及相应的物资准备,并组织日常训练及检查。

第十六条 (综合预案的编制)

紧急状态预控及实施综合预案的编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综合控制、快速反应的原则。

第十七条 (综合预案的内容)

紧急状态预控及实施综合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紧急事件的监测、预警、评估与预报;

(二)紧急事件的等级及相应的应对方案;

(三)紧急事件应对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四)紧急事件的应急通讯保障;

(五)紧急事件应对专业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设施和装备的准备;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专业预案)

各相关部门在综合预案的基础上,就本部门管辖的事务,制定专业预案。

各专业预案应当同时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紧急状态预控与实施综合预案和专业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监测与预警)

应急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紧急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和传递。

监测工作应当根据紧急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

预警由应急委员会在组织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提出。

第二十条 (预警分级与信号)

国家试行预警分级与预警信号制度。

第二十一条 (预防控制)

国家建立统一的紧急状态预防控制体系。

应急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紧急事件的预防工作,防范紧急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动员准备)

应急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平时应当做好动员准备。

第二十三条 (报告)

紧急事件发生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通过报警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迅速向本地区应急中心报告。

第二十四条 (即时处置)

紧急事件发生后,相关专业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同时报告本级应急委员会。

需要实施现场管理与救助的,相关专业部门、公安、消防、人民武装警察、医疗救护等队伍接警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指挥机构及应急处置)

紧急事件发生后,应急委员会视情况需要,决定启动紧急状态预控预案及相关的专业预案,设立应急指挥机构以及相应的现场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或者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参照本法第六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进入紧急状态的报告)

当应急处置仍难以控制紧急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委员会应当立即向国家应急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紧急状态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决定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二十八条 (提 请)

国务院可以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二十九条 (决定的内容)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入紧急状态的原因;

(二)紧急状态的实施期限;

(三)紧急状态的实施地域;

(四)紧急状态的实施机关;

(五)其他应当宣布的内容。

第三十条 (宣 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宣布。

国务院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宣布。

第三十一条 (宣布的形式)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签署宣布后,应当及时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二条 (变 更)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需要变更的,由原决定机关变更。

变更紧急状态决定的程序与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程序相同。

第三十三条 (解 除)

紧急状态的决定机构决定解除紧急状态的,解除程序与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程序相同。

紧急状态自解除时终止。

紧急状态实施期限届满,决定机构未予延长的,自动终止。

第三十四条 (撤 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紧急状态有关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与紧急状态有关的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被撤销的,紧急状态自撤销时终止。

第四章 实施紧急状态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实施机关)

全国范围的紧急状态由国务院负责实施。

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紧急状态,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紧急状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三十六条 (实施机构)

进入紧急状态后,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设立紧急状态指挥机构,作为实施机构。

进入紧急状态前已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的,应当同时予以撤销。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紧急状态各方行动,统一部署和实施紧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紧急命令)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紧急命令,对紧急状态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紧急命令仅在紧急状态的实施地域施行。

第三十八条 (紧急处置措施)

采取紧急措施,应当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报告)

进入紧急状态后,紧急事件处置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应急中心报告相关信息,应急中心应当及时收集、分析、评估各类信息,上报紧急状态指挥机构,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为紧急状态应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第四十条 (实施预案)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紧急状态指挥机构的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和紧急状态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一条 (紧急措施)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应当根据紧急事件处置的需要,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紧急状态的应对措施,进行有效处置。

执行人员可以根据紧急事件处置的需要或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及时向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报告。

第四十二条 (向邻近地区及中央的求援)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紧急状态实施的需要,可以向邻近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请求援助。

第四十三条 (军队的协助执行)

实施紧急状态需要人民协助执行的,省级以上应急委员会可以向同级军事机关提出,由同级军事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派出人民协助执行。

第四十四条 (生活保障)

实施机关及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生活供给、卫生防疫、物资供应、治安管理等工作,保障食品、药品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切实保障人民的生活质量与水平。

第六章 实施紧急状态的措施

第一节 特别紧急措施

第四十五条 (军事管制)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采取军事管制措施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采取军事管制度措施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十六条 (适用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采取军事管制措施:

(一)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武装叛乱或暴乱;

(二)直接危及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

(三)不采取军事管制措施已无法恢复和维护正常秩序。

第四十七条 (军事管制的内容与效力)

军事管制的具体内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

第四十八条 (动 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由国家主席动员令。

国务院可以动员决定。

第四十九条 (戒 严)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二节 一般紧急措施

第五十条 (政治权利的控制)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部根据需要或者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禁止或者限制公民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 (人身强制措施)

紧急状态指挥部根据需要或者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下列人身强制措施:

(一)拘留、扣留;

(二)强制疏散、强行带离现场;

(三)强制隔离、强制治疗;

(四)强制搜查、检查;

(五)其他人身强制措施。

第五十二条 (人员征调)

[服务的征用]

征调有关人员参与紧急状态活动。

第五十三条 (征用与临时使用)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或者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临时使用或者征用特定场所、房屋、设备、设施和物品。

第五十四条 (物品的管制)

第五十五条 (警戒区、出入境管制)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警戒区或者对出入境人员进行必要的限制。

第五十六条 (聚众活动的控制)

街头讲演、集市、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聚众活动。

责令停工、停业和停课。

第五十七条 (宵 禁)

国家应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并组织实施宵禁。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宵禁,国家应急委员会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宵禁的内容)

宵禁时间一般为深夜至次日凌晨。

宵禁期间的具体措施包括:

(一)禁止在公共场所活动;

(二)限制交通;

(三)实施特别通行证制度;

(四)其他宵禁措施。

第五十九条 (封闭与关闭)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特定的水源、电力、燃气以及特定的场所予以封闭。

第六十条 (封 锁)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特定地区实施封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地区封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机构决定,并及时向邻近地区通报;封锁大、中城市,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以及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十一条 (新闻、通讯、邮政、电信管制)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新闻、通讯、邮政、电信等管制措施。

第六十二条 (特定行业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经济控制措施)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或者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采取价格干预、价格紧急管制、外汇管制等经济控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 (紧急财政措施)

紧急状态期间,紧急状态指挥机构可以采取紧急财政措施,安排紧急财政资金;本级紧急财政资金不足时,上级财政应当给予支持。

第六十五条 (涉外措施)

紧急状态期间,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机构认为必要,可以对在华外国人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但对享有豁免权的外国人的限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撤 销)

违反本法第四章规定的紧急状态决定,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决定机构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七条 (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紧急状态预控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不履行预控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紧急状态期间,紧急状态实施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紧急事件信息瞒报、虚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二)不服从领导和指挥,破坏紧急状态统一实施的;

(三)未及时或者不当采取采取紧急措施,致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滥用权力违法采取紧急措施,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六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责任)

紧急状态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紧急状态实施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紧急法规、紧急命令或者紧急通告规定,破坏紧急状态实施的;

(二)不履行紧急状态实施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确定的协助、配合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实施法律规定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六十九条 (补偿、赔偿与抚恤)

因紧急状态的预控和实施,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违法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因参加紧急状态活动造成负伤、致残、牺牲的,依法给予医疗和抚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秩序恢复)

紧急状态终止后,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的适用)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紧急状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由国务院命令依据本法予以实施。

第七十二条 (参 照)

因战争、武装侵犯或者其他履行国际间协定的情形,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解释权)

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授权国务院对本法进行解释。

第七十四条 (实施细则)

本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五条 (生效施行)

第4篇:法律七进的实施方案范文

一、欧共体参与争端解决实践的总体情况

欧共体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开始于1995年5月的贝类贸易分类案,自此案件之后,欧共体通过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贸易纠纷的数量一直名列前茅。根据WTO官方网站公布的争端解决案件信息,在1995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十四年间,欧共体参与的争端解决实践案件共有142件,其中作为申诉方参与的争端解决案件为79件,作为被诉方参与的争端解决案件为63件。

(一)欧共体作为申诉方参与争端解决实践的总体情况

从上述图表可以看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前期,即1995-2001年的七年期间,欧共体作为申诉方提出解决的争端为56件,相当于全部申诉案件的70%,平均每年申诉案件为8件,而后七年中年均争端量则为3件左右。欧共体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贸易争端有比较明显的下降。

从进入所谓法律程序的争端数量来看,作为申诉方进入专家组审查程序的案件为37件,占前七年56个申诉的66.07%,后七年为11件,占后七年23个申诉的47.83%。应当说欧共体作为申诉方进入法律程序的争端数量水平有较大下降,这一情况与欧共体启动争端解决的数量变化基本一致。从申诉所涉及的贸易部门来看,欧共体关注的焦点在于农业、钢铁和汽车三大行业。(详见表1)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WTO官方网站公布信息统计从申诉所涉及的WTO协议来看,欧共体关注的问题主要涉及非关税壁垒,贸易救济措施等国内措施所造成的贸易限制。(详见表2)

表2 欧共体申诉所涉及贸易规则内容情况统计(1995-2008)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WTO官方网站公布信息统计

从上述统计来看,欧共体关注的贸易领域主要在农业、钢铁和汽车行业。同时,欧共体关注的贸易规则主要在于其他WTO成员的各种国内措施构成非关税壁垒的问题。实际上,欧共体申诉内容涉及各种非关税壁垒和国内措施对自由贸易构成阻碍的争端达到38件,几乎占据全部申诉的一半。特别是,欧共体对这些构成对贸易阻碍的措施的关注不仅仅限于这些措施对欧共体进出口具体利益的损害,它还特别关注相关WTO成员实施这些措施所依据的立法违背WTO规则的情况。例如,欧共体针对美国的申诉中涉及美国贸易法律和贸易法规的争端达到11件,占欧共体针对美国申诉的争端数量的1/3。同样,在其针对印度提出的10件申诉案件中也有2项申诉专门针对印度的一般性贸易政策。

从欧共体申诉所涉及的WTO成员对象来看,在欧共体提出申诉的争端中,以美国为申诉对象的案件几乎占据全部申诉的50%。在欧共体对美国提出的31个磋商要求中,有18个进入专家组审查程序,除了有3个没有完成专家组报告外,其余15件争端中欧共体在两个争端解决中败诉。其中在1995-2001年间提出磋商要求的争端进入专家组程序的案件有12件,占这一时期提出的23件磋商要求的52.2%;而在2002-2008年期间提出的磋商要求中,有6件争端进入专家组审查程序,占这一时期提出的8件磋商要求的75%。

除此之外,欧共体针对除中国以外的九个发展中成员的申诉也达到34件,其中针对印度的申诉达到10件,其次为阿根廷的7件,其余申诉主要针对巴西(4件)、韩国(4件)、智利(3件)、墨西哥(3件)。欧共体针对发展中成员提出的磋商要求数量在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前七年期间(24件)大大高于后七年的数量(10件)。从争端进入法律程序的情况来看,在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前七年中进入专家组程序的争端比率为50%(12件),在后七年中进入专家组程序的争端比率为40%(4件)。从这一统计来看,尽管欧共体针对发展中成员启动争端解决程序的情况有较大的下降,但是考虑到争端进入法律程序的比率,欧共体针对发展中成员利用法律手段解决争端的水平基本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欧共体针对中国的申诉并没有随中国加入WTO的过渡期的结束而大量增加。在2006年到2008年底的三年间,欧共体针对中国提出的磋商要求只有两次,分别涉及汽车产业的贸易壁垒问题和金融信息服务的市场准入障碍。前者进入专家组审查程序,并且胜诉;后者则在磋商阶段解决。

(二)欧共体作为被诉方参与争端解决实践的总体情况

从欧共体作为争端被诉方角度来看, WTO成员针对欧共体的申诉共70次,其中美国和中美洲13个国家关于欧共体香蕉机制的申诉分别列为六个案件,即DS16、DS27、DS105、DS158和DS361、DS364。因此,在1995-2008年间,欧共体作为被诉方的争端共计63个。在这63个争端中,发生在前七年的共33件,平均每年不到5件;后七年为30件,平均每年4件左右,可以看出,欧共体作为被诉方参与争端解决活动的水平在十四年期间基本保持平稳。在欧共体作为被诉方的63个争端中,有30个进入专家组审查程序,在这30个争端中又有两个争端在专家组完成报告之际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因此,在63个争端中,最终通过协商达成解决协议的争端案件为7个。

从63个作为被诉方的争端所涉及的争议问题来看,关于农业产业的争端为39件;从涉及的贸易规则来看,欧共体的普惠制实施是WTO其他成员关注的主要问题,在欧共体作为被诉方的63个争端中,所有6个香蕉机制争端主要涉及普惠制的实施问题,另外,还有6个争端涉及普惠制的实施措施问题。除了普惠制问题之外,其余争端主要涉及贸易救济措施和其他国内措施所造成的对贸易的阻碍问题。可见,欧共体的农业保护政策和措施及其对包括补贴、SPS和TBT措施在内的非关税壁垒的使用是WTO其他成员关注的焦点。(详见表3)

表3:欧共体被诉案件涉及贸易规则内容情况统计(1995-2008)

二、欧共体对WTO争端解决裁决和建议的执行

尽管WTO争端解决裁决和建议的执行主要指争端中被诉的WTO成员在败诉的情况下,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决建议的执行,但是作为申诉方在其胜诉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策略和措施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WTO成员的贸易政策倾向和争端解决立场的出发点。鉴于此,笔者将从两个方面分析欧共体执行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和建议的情况。

(一)欧共体作为申诉方的胜诉案件中的执行情况

在欧共体作为申诉方进入法律审查程序的37个争端中,有28个争端的裁决结果需要败诉方采取执行措施。其中败诉方在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执行措施,并且没有引起欧共体异议的案件为17件,败诉方未在确定的合理执行期间完成执行措施,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案件为6件。另外,欧共体对败诉方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案

件为6件,其中除了一个案件的执行异议是针对韩国(DS273)外,其余都是针对美国提出的,而且其中由欧共体实施授权贸易报复措施的案件为3件,即外国销售公司待遇案(DS108),1916反倾销法案(DS136)和伯德法案(DS217)。

以上说明欧共体执行政策的重点在与美国之间的争端,这种现象一方面与二者之间的贸易利益和规模的影响相关,另一方面也与美国作为败诉方执行WTO争端解决裁决的效果不佳有关。

(二)欧共体作为被诉方对败诉案件的执行情况

在欧共体作为被诉方进入法律审查程序的29个案件中,其中有20个案件需要欧共体采取执行措施。

从执行期限的角度来看,持续时间最长的是香蕉机制案,从1997年8月上诉机构报告通过起一直到2008年11月DSU第21.5条上诉机构做出第二次执行裁决程序的报告为止,该案的执行已经历时11年多,尽管由于2001年欧共体与有关申诉方达成执行协议,以及美国实施授权报复措施,该案的执行问题曾经告一段落,但是考虑到案件执行问题于2008年重新启动,该案的执行几乎伴随了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整个历史,而且这一案件的执行仍然在争议之中进行。类似香蕉机制案的这种执行状况的案件还有美、加提出申诉的荷尔蒙案,尽管该案中美加的报复措施使案件的执行告一段落,但是该案的执行问题以另一案件的形式继续。

从裁决和建议执行方式来看,在欧共体的执行措施受到质疑的13个案件中,只有美国和厄瓜多尔在香蕉机制案中采用授权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措施。提起第21.5条程序的案件只有2个,其中一个就是香蕉机制案。但是,考虑到作为申诉方的不同成员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的措施并不相同,这一案件实际上有五个申诉方对欧共体的执行措施进行评估,其中该案第一次执行裁决程序由厄瓜多尔提起,1999年第21.5条专家组完成报告,认为欧共体未能执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决。第二次执行裁决程序分别由厄瓜多尔和美国在2006年和2007年提起,该案第二次执行裁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于2008年11月完成。至于其他11个执行措施受到质疑的案件,未见申诉方采取实质性措施,多数案件只是由申诉方与欧共体达成执行裁决程序和授权报复仲裁程序谅解,申诉方并没有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三、结论:对欧共体争端解决政策和实践的简评

从上述作为申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实践情况来看,欧共体并没有明显地将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其实现特定贸易政策目标的工具。尽管从统计数据来看,欧共体提出申诉的案件多涉及农业领域,但是从其申诉针对的措施来看,欧共体似乎更关心其他成员规制市场的国内法律法规是否符合WTO的规则。因此,欧共体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时似乎更注重将其作为一种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宗旨和规则的法律裁判体制,特别是欧共体与美国之间的争端解决实践一方面影响双边的贸易利益,另一方面对多边贸易体制及其争端解决程序规则具有重要意义。在欧共体与美国之间的争端中有多项涉及多边贸易体制基本问题,比如针对美国的反倾销调查中归零方法的合法性、贸易法301条款的单边贸易报复措施问题、1916年反倾销法和伯德法两案中的反倾销措施的性质问题、荷尔蒙案II涉及的争端解决裁决执行程序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些对贸易规则实施和争端解决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有些则在某种程度上促使规则本身的调整,例如归零案的裁决意见就导致了这样的效果,归零方法的合法性争议引起多哈规则谈判关于明确倾销计算方法规范的讨论。

进入法律程序的欧共体申诉案件的数量统计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欧共体将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解决贸易争端的机制,而并非实现特定贸易政策目标的工具。欧共体提出申诉的争端数量除了1996年和1997年出现超常多的情况以外,其他年度申诉的数量水平基本稳定,而进入法律审查程序的案件比率水平也基本保持平衡。当然,WTO成员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贸易纠纷的数量多寡,并不完全取决于成员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政策,还与贸易环境条件的变化有关系。但是,这种统计数字仍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欧共体的WTO争端解决政策的基本倾向。

不过,欧共体这种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动机受到其具体贸易利益的限制。这种限制可以从欧共体作为被诉方参与争端解决实践的情况看出来。

从欧共体作为被诉方的WTO争端解决案件情况来看,欧共体对其市场的保护具有较高的复杂性,现行的争端解决机制很难有效处理这种保护。在欧共体作为被诉方的案件中,涉及违反WTO规则的领域有相当的部分涉及知识产权、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植物和卫生检疫措施、补贴、贸易救济措施等影响市场准入的国内限制措施,特别是由于这类措施的保护主义目的通常具有隐蔽性,WTO相关规则本身很难对其用作保护主义目的的情况予以有效控制。鉴于争端解决机构只能作出“要求欧共体使其措施与WTO规则相符合”的执行建议,在对这类措施的申诉中,即使发现相关措施与WTO规则的某些方面不符,争端解决机构也很少提出具体的执行建议。因此,在多数情况下,违法的限制措施经过所谓执行措施调整后会以另一种面目出现。

从欧共体执行争端解决裁决和建议的实践来看,它的执行意愿并不明显。欧共体执行措施受到质疑的案件多达13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授权报复措施作用的不平衡性,多数成员没有能力通过这种措施敦促欧共体执行裁决。另一方面考虑到欧共体在WTO法律资源方面的优势,它有能力通过使执行程序复杂化而扭曲执行的效果。

综上所述,尽管欧共体倾向于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将自己作为一个体制发展的推进者和自由贸易规则的维护者,并且试图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来实现这一目标,但是在欧共体现实贸易利益的需要的瓦解下,这种角色的扮演无法通过争端解决实践来实现。

参考文献:

[1] 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CanadaContinued Suspension of Obligations in the EC Hormones Dispute(WT/DS321/AB/R), 16 October 2008.

[2] 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United States Continued Suspension of Obligations in the EC Hormones Dispute(WT/DS320/AB/R), 16 October 2008.

第5篇:法律七进的实施方案范文

一、切实做好“七五”普法规划启动实施工作

1、各地、各部门要对“六五”普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配合当地人大进行“七五”普法规划启动实施和《省法治宣传条例》立法前期调研工作,按照全省“七五”普法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全市“七五”普法规划。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制定特点突出、可操作性强的“七五”普法规划。

2、筹备召开全市“七五”普法启动大会,总结宣传“六五”普法成绩和经验,表彰先进,全面部署“七五”普法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做好省市会议先进典型经验材料报送工作基础上,适时召开“七五”普法启动大会,形成自上而下层层部署落实的良好开局。

3、组织人员参加全省“七五”普法骨干和新媒体普法培训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通过举办不同层次规模的培训班,提高普法骨干业务理论水平,为法治宣传教育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抓好“七五”普法国家统编教材征订工作。成立普法讲师团,开展志愿者普法活动,确定“七五”普法依法治理联系点。

二、组织开展“服务新战略法治惠民生”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强化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4、深入学习宣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观念、培育法治信仰,提高厉行法治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开展“学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和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与国家法律法规宣传的衔接和协调。

5、组织开展“服务新战略法治惠民生”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配合省开展法治走边关等活动。深化“法律七进”活动,完善“法律七进”工作标准,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结合法律颁布实施日、重大事件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做好新颁布实施的《省司法鉴定条例》学习宣传工作,营造弘扬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的社会氛围。组织开展我市“12•4”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

三、抓好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重点对象的法治教育

6、认真落实《省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实施意见>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按照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和司法部等部门制定的具体落实方案,出台我市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指导性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等制度,切实推动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

7、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可操作、管长远的具体办法,细化各项制度措施,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纳入本地、本部门工作总体布局,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今年,在市直部门组织开展学习观看“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系列讲座”活动,全年学习观看次数不少于两次。

8、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推动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配合教育部门搞好调研工作,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强化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开展全省青少年法治书画作品评选活动。组织参加获得全省中小学校“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称号的学校法治副校长培训工作,做好全国青少年法治教育示范基地命名活动推荐工作。

四、认真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9、认真落实司法部等部门将制定出台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进一步推动全市各级国家机关认真履行普法责任,在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内普法的同时,积极向社会开展普法。积极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组织参加全国“以案释法”优秀案例征集活动。

10、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注重发挥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教育中的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发挥各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努力构建社会大普法格局。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促进媒体履行法治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

五、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11、大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活动。推动将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法治文化与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继续建立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1-2个,从实际出发,在广场、公园、村屯、社区、楼道、公交站点等均可。配合开展全市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把法律送到农村和农村群众手中。上半年,省将命名表彰第二批“全省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并做好向全国的推荐工作。

六、大力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12、深入推进全市法治创建活动,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推进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工作,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基层民主法治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诚信守法示范企业等)创建活动,积极推行村(居)法律顾问、法治副主任、企业法律顾问等制度,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七、推动落实“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计划

13、把新媒体普法平台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在充分发挥普法微博、客户端在新媒体普法中的带头作用基础上,加快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建设。积极应对公众对新媒体普法的需求,建立“12348”法律服务热线、微信微博、法律导航网等专栏。加强新媒体普法内容建设,加大原创力度,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众创众包模式等,激励社会力量针对热点问题开展法律解读,增强内容的新颖性和传播力。下半年,参加全省举办的首届法治动漫微电影作品征集展播活动。

第6篇:法律七进的实施方案范文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以“全心”抓好依法治市工作,构建全方位依法治市新格局

一是组织领导机制到位。及时调整充实了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组成人员,并下设4个协调小组,由四位市级领导兼任协调小组组长,设立办事机构,落实办公场地和工作人员,为依法治市工作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二是目标责任细化到位。制定出台了“两规则一细则”,明确了责任主体,将目标任务细化到具体项,出台了《2020年依法治市工作要点》,明确了“任务、时限、责任”三张清单,促进了依法治市战略任务的有力实施。三是工作机制制定到位。进一步完善“提示督办制、目标责任制、动态报送制、资料备案制、联席会议制”,截止目前提示5次,督查通报5次。四是依法防控决策部署到位。我市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体防控策略,第一时间建立市乡村三级联防机制,率先开展“防疫”app数据化排查,强力实施“八个全面”严管城区、“九个一”管细乡村,“六个四”24条措施管好宗教领域。五是强化督导检查到位。坚持“督”“导”“查”三结合原则,实现日常督、重点导和专项查,每季度成立工作组开展专项督查,扎实开展正风肃纪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二)以“尽心”做好肺炎疫情防控,举一反三,完善应急处置法治机制

认真贯彻上级部门肺炎疫情防控部署要求,督促落实“五类”法治专业小组、各司法所联防联控责任。做好疫情防控法治审查、公共法律服务、法治宣传、行政执法监督等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两类人员”日报告、零报告,严格工作制度,强化值班值守,落实重点场所、个人防护等防控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全系统司法行政干警、“两类人员”疫情“零感染”、情况“零报告”、舆论“零炒作”。

(三)以“匠心”为引领,依法规范行政,提升“法治政府”建设

1.提升立法和备案审查质效。建立合法性审查工作主体清单,落实立法起草、立法审查、立法协调、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等各阶段各环节制度规范和工作流程,实行台账管理。目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1份。

2.严格行政执法监督。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清理审核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资格,评查行政执法案卷,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纠正制止过度执法、简单执法、粗暴执法。组织全市16个行政执法部门拟新办证人员243名学员参加了“互联网+”培训考试,85名参训人员通过通用法律考试,取得了行政执法证。开展行政执法证件年审工作,共计报送320个,验审合格执法证285个,过期注销35个,同时发放了年审专用标签。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公示,组织22个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梳理并及时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涉及行政权力4527项。

3.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应诉职责,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对重大案件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讨论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规范案件审理程序,确保公正公开。规范案件卷宗,并同步录入到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定期督查被撤销、改变或责令履行职责等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目前,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4件,行政应诉案件12件。

(四)以“决心”创亮点,打造特色“多元人民调解”

我局积极创新“多元化”人民调解机制,在以人民调解为主的基础上,不断整合多方调解资源,探索多种调解方式,打造富有特色的“多元化人民调解”,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更多的调解需求。目前,全市共成功调处矛盾纠纷92件,其中乡镇(街道)调解61件,专业性调委会调解31件,调解成功率达100%。

1.持续加力人民调解护航中心工作。继续发挥人民调解服务作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266个,人民调解员1022人,实现了市、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初步构建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网络。

2.统筹开展“访调对接”工作。建立健全律师、法律服务者涉法涉诉、接待等工作机制,引导律师参与到调解中,参与市委书记、市长大接访活动,为群众解答问题,并做好上访群众疏导教育工作。

3.抓好特殊节点人民调解工作。虫草采挖季节,组织人民调解员深入镇、虫草采挖区,等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人民调解工作。虫草采挖期间,全市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共排查矛盾纠纷共745次,排查出矛盾纠纷24起,化解24起,预防矛盾纠纷22起。

(五)以“真心”出实招,法律服务助推平安建设

设立了“法律援助、法律咨询、人民调解、公证服务、综合接待”各法律服务为一体的窗口,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制、责任追究制,做到“谁接待、谁受理、谁负责”。目前,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6个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已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共接待群众106人次,解答法律咨询74件,办理公证7件,受理法律援助案件26件。

(六)以“走心”贴民心,凸显法治宣传互动体验成效

立足我局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着力打好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组合拳”,夯实平安建设法治氛围。

成立由同心律师服务团分团律师组成的法律顾问团队,深入推进法律七进工作。一是结合“虫草季节”“扫黑除恶”“姑咱+整治”等工作,开展移动菜单式普法,创先将法治宣传影音播放设备和宣传资料带到“虫草山”“田间地头”等基层最“前线”,为群众开展多媒体立体普法35场次,发放法治宣传资料40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40余人次。二是法律进寺庙“四进七有”等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覆盖并推向纵深。目前,已完成市30座寺庙、1座佛学院、3座教堂“四进七有”标准化建设。三是联合退役军人事务局深入武警中队,开展了“送法进军营”活动,受教育官兵60人,进一步增进了军民鱼水情谊,提高了官兵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四是赴雅安监狱、监狱名山监区,针对籍100余名服刑人员开展了“亲情帮教大走访”、“送法进高墙”活动,引导他们重塑早日回归社会大家庭的生活信心。

(七)以“修心”促“两类人员”管控,完善社会化帮扶体系建设

紧紧围绕“向社会输送‘合格产品’”的目标任务,以开展社区矫正“修心教育”活动为突破口,带领社区矫正人员前往监狱开展社区矫正人员警示教育活动,从源头上促进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和行为转变。目前,市在册社区矫正人员共计35人。

以刑满释放人员“清仓”行动为契机,建立健全刑满释放人员“一人一档”,坚持每月回访一次刑满释放人员,及时掌握刑满释放人员的思想动态,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难题,避免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近五年,共接收刑满释放人员381人,帮教率达100%,维护了社会稳定。

(八)以“忠心”强担当,打造过硬司法行政铁军

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纪党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州市通报的典型案例等,增强遵规守纪、廉洁自律的自觉性。采取观看警示片、召开警示会、“红色教育”等措施加大警示教育的频率,实现了以案预警,以事育人教育效果,与“能力作风提升年”专项活动结合,推动自查自纠常态化制度化。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做好全市依法治市工作的“班主任”。坚持超前谋划,启动《法治建设规划(2021—2025)》《市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制定前期工作,确保依法治市重点任务全部分解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人头。加强跟踪问效,建立年度考核通报制度,充分运用考评成果,坚持分级分类和全覆盖原则,开展“一把手”年度述法,层层传导责任压力。

(二)当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主力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边界联调机制,开展人民调解“评星定级”活动,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确保人民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

(三)配强法律服务中心大局的“指挥员”。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法随人走,积极拓展创新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方式。根据季节变化、区域差异、群众需求积极探索“牧羊式”普法、“菜单式”普法、“移动式”服务、“特色化”建设、“特殊化”管控等公共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途径,增强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水平,彰显特色。

(四)打造法治宣传的“先锋队”。做好“七五”普法收官工作,谋划“八五”普法规划。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修订“普法责任清单”,厘清普法责任。创新普法方式,问需设计、按需推动,精准普法,推进“法律七进”从“法治宣传七进”向“法律服务七进”拓展,向“依法治理七进”提升。

(五)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的“引导员”。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做好安置帮教相关工作,规范开展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监管审批、考核奖惩、执行变更和解除矫正工作,盯死看牢重点社矫对象,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

第7篇:法律七进的实施方案范文

第一,开展这几项活动是推动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有效载体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首要的政治任务。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最终要体现在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上,体现在强化法律监督、保障公平正义上,体现在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上。开展这几项活动,就是要通过强化理论武装和正面教育,切实解决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上存在的认识不高位、理解不深刻、落实不扎实等问题,在检察系统兴起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高潮,使全体检察人员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总书记讲话的精神实质,自觉用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总书记讲话的精神指导检察工作。

第二,开展活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法制保障的时代要求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法制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应看到,我们的工作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今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和建议,集中反映在一些地方大局意识不够强,检察职能履行不充分、查办职务犯罪力度不够大、法律监督工作比较薄弱等。今年前4个月,个别院办案力度不大,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很少,立查渎职犯罪案件空白。开展这次活动,就是要从解决一些地方工作落实不大、执法不严格、执法不公正、执法不文明等问题入手,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加强和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检察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使检察工作更符合党和人民的要求,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第三,开展活动是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提高履行职责能力,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

做好检察工作,完成党和人民交给检察机关的历史任务,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作组织保障。近年来,经过教育整顿和公正执法树形象教育等一系列的教育活动,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对此我们应当充分肯定。但是,检察队伍中一些干警自我提高的主动性差、岗位技能低、严格执法的意识不强,甚至执法违法等情况仍然突出,履行职责的能力与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开展这次教育活动就是要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转变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就是要按照十七大和*总书记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为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第四,开展活动是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

这次活动以“改进执法作风,树立良好形象”为主线,抓住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属性,体现了时代对检察机关的本质要求。坚持强化理论武装和正面教育,全面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强调把抓队伍建设的成效,最终体现在业务工作上,体现在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上,充分体现了一手抓队伍、一手抓业务的指导思想。要求把理论武装和正面教育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深化改革、建章立制、完善机制结合起来,体现了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因此,我们要从推动检察工作长远发展和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这次教育活动,以教育活动统揽今后的各项检察工作。

二、正确把握这次活动的基本要求,确保取得实效

第8篇:法律七进的实施方案范文

2020年,我局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市委四届六次、七次全会和县委十四届五次全会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深入持久开展“法律七进”,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和法治宣传平台建设,深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和基层法治示范创建,推动“七五”普法全面落实,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意识,为我县建设“成渝中部绿色发展示范区”营造良好法治氛围。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局领导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把法治政府建设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切实加强对贯彻推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股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进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局办公室组织协调、各股室单位负责人具体抓好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二是坚持干部职工学法常态化。制定中心组理论学习和干部职工会前学法计划,根据2020年依法治理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2020年度中心组理论学习安排计划》和《2020年干部职工学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既紧扣学习重点,又结合住建实际。通过开展法制培训、法律宣讲、警示教育等形式多样的“法律进机关”活动,将学法守法用法贯穿到日常工作中,增强全局干部职工法律意识。

三是全面落实普法宣传常态化。积极参与和开展质量宣传月、“宪法宣传周”、“12.4法制宣传日”等宣传活动。我局共组织行业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5次,向企业和群众印发宣传资料6000余份,宣传画册700余本,受理群众咨询300余人次。结合脱贫攻坚、特色小镇培育和“法治示范小区”创建等工作为抓手,切实推进“法律进乡村、进社区”,将普法知识送进千家万户。

四是稳步推进“七五”普法工作。深入实施《乐至县住建系统七五普法规划》,在局机关办公地、街道、公园、广场开辟宣传阵地,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住建领域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水污染防治法》,世界无烟日等专项普法宣传活动;通过标语、展板、微博、公益广告等各种媒介及时公开政务信息;通过“街头普法”、“以案说法”、“下工地检查”、“基层帮扶”等多种形式做好做细普法工作;组织住建系统干部职工观看警示教育片,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干部。观影结束后,易吉才局长带头给干部职工讲廉政党课,班子成员给分管领域干部职工上课党,使大家深受教育。

五是加强法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深入实施《法治机关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严格执行重大决策法律咨询、法律支持、合法性审查等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咨询作用,为行政决策,规范权力运行提供法律支持,确保重大决策科学、合法。为我局进一步做好依法行政、法治宣传等方面起到指领作用。

六是加强执法人员管理。结合机构改革后,行政处罚职能划转至县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重大调整等情况,我局及时清理执法人员,整合执法资源,按照上级要求及时更新执法人员管理系统数据。加强执法人员管理,严格落实执法人员考录、培训制度,积极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网上培训考试,督促执法人员完成执法培训网的培训课程和考试,经考核合格才能申领执法证。组织法律知识考试4次,培训执法人员25人。

七是切实做好信访维稳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做好了信访人员稳控工作,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确保了“建国七十周年”、“四川省委巡视工作组”及“全国两会”期间实现“零”上访工作目标。

第9篇:法律七进的实施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关于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依法治州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水利系统“七五”普法规划,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教育广大干部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和全体公务员的宪法和法律意识,引导各部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为党的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宣传重点

深入学习宣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和“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认真学习宣传省委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州的重大决策;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化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突出学习《水法》、《防洪法》等与水利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营造和谐的水环境;广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民族团结进步、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领域的法律法规。

三、工作措施

(一)抓好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定期学法制度。结合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每季度组织一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开展涉水法律法规知识专项培训活动。聘请法律专家和具有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对全系统干部职工进行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重点搞好涉水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教育。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培训活动。

(二)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以宣传涉水法律法规、水利依法行政为主要内容,制作法制宣传展板、宣传材料,利用新闻媒体、水利局门户网站广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民族团结进步、相关水法律法规。坚持平时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组织和倡导干部职工加入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开展涉水社会法律服务活动,不断增强水利法制社会宣传教育效果。

(三)推进水利依法行政。结合水利自身职能和业务工作实际,完善依法决策工作程序,做好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策前的论证工作,严格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加强水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规范水行政许可、水利规费征收、案件查处等工作程序,简化业务经办工作流程,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健全完善执法责任制,完善监督机制,及时解决在水政执法过程中的各类实际问题。不断加大水利执法工作力度,提高水利执法水平。

四、时间步骤

“深化‘法律进机关’服务‘四个扎扎实实’”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开展时间从7月份开始至10月中旬结束。

(一)启动阶段(7月)。7月25日前,各单位按照《州委宣传部、州司法局、州普法办关于开展“深化‘法律七进’服务”‘四个扎扎实实’“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的方案》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二)推进阶段(8—9月)。各单位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主题活动。

(三)总结阶段(10—11月)。11月20日前,各单位认真总结主题活动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局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遵守法律,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要加强水利法制宣传制度化建设,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