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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法规全文(5篇)

法律和法规

第1篇:法律和法规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拍卖;税收核定;税法与民法;法律规制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没有达成共识,理论上纠缠不清,体现为实务操作的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税务行政第一案之“广州德发房产公司与广州税稽一局案”(以下简称“广州德发案”)最令人关注的问题,是《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6项所谓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适用,特别是本案中税务机关调整基于拍卖价格的计税依据,正好反映税法与民法的法际关系争议和税收核定权能否否定拍卖行为,理论价值十分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的逻辑表明:税法要以民法为基础,这是税法和民法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特定理由的情况下,民法关系在税法体系中可以不予认可。有效的拍卖行为并不能绝对地排除税务机关的应纳税额核定权,但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时仍应有严格限定。本文对以上问题进一步探讨。

一、问题缘起:房地产拍卖成交价的疑问

拍卖价格与税收核定权,是最高人民法院“广州德发案”的行政判决书的关键词。笔者以“拍卖行为、竞价”为关键词,以2019年7月1日为截止日,分别在“北大法宝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三大网站检索得到行政裁判文书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83个、120个、100个,因此本文以案例数量最多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案例来源依据。依据裁判文书中当事人双方是否以拍卖行为有效为争议焦点以及法院是否对该争议做出了详细的裁判说理的标准,分析提取了2组典型案例供交流参考,详见右上表。本文以“广州德发案”为例,分析司法案例的判决理由存在的问题。

(一)否定拍卖价格缺乏法律依据拍卖行为是市场行为,通过拍卖方式产生的价格是一种市场价格,应受法律保护和认可。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德发案”再审判决书中认为:“即便德发公司对拍卖成交价格无异议,税务机关基于国家税收利益的考虑,也可以不以拍卖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另行核定应纳税额。”用国家税收利益否定拍卖价格,但并没有指出拍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否定拍卖行为的法律依据值得思考。

(二)否定拍卖价格的“正当理由”缺乏正当性拍卖价格的效力与税法核定权在实质上代表着税法和民法领域思维的碰撞。虽有税捐法自主、民事法优位或各应按其目的解释的观点,但基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尽可能求其协调仍为一般接受的观点。我国税法和民法的衔接不是很好,同一主体行为,在民法上采用的概念不一定适用税法领域,形成维护税法领域的独有法律秩序时无法同时维护民法领域的整体秩序。广州德发公司的拍卖程序合法,也没有法定机构认定的拍卖行为无效,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德发公司在拍卖活动中存在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纳税申报也并无任何违法违章行为,但是涉及到国家税收安全的计税依据问题上,判决书对税务机关的税收核定行为进行了分析,认为在国家利益面前,税法的税收核定权是可以突破民法的契约自由,这实质上加重了税法和民法的秩序冲突。

(三)税务机关认定有计税依据无正当理由的权力缺乏法律规制我国目前缺乏对正当理由进行判定的立法,正当理由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税务机关对正当理由的认定主观随意性过大,缺乏必要的监督和规制。纳税人在市场经济中确定的交易价格在税务机关的税收核定权面前显得十分脆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权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和自由裁量性,很有可能侵犯到纳税人的财产权,侵犯到纳税人的民事权利。如果税务机关的税收核定权泛滥适用则会冲击民法的自愿原则,与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相违背,造成“意思自治”原则和核定征税权的失衡。

二、理论审思:基于实质课税原则对拍卖价格的检视

(一)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实质课税原则认定涉税事实对于实质课税原则,有观点认为:当要件事实之认定所必要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外观和实体复杂交错时,不应按外观而应按实体来判断和认定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实质课税原则的重要内涵在于“实质重于形式”,当形式上没有满足课税要件,此时需要从实质上对课税事实进行认定,以实际内容为准,而非外部的表现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权力,面对复杂多样的经济活动和交易安排,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对涉税法律行为进行判定和识别。如果税务机关不能通过民事交易的合法形式去探究交易安排的实质,则其税款征收工作将难以正常开展,从而造成国家法定税收收入流失,而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因此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实质课税原则认定涉税事实。

(二)实质课税原则下拍卖价格的效力拍卖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民事法律强调契约自由,拍卖价格是市场博弈产生的结果,拍卖活动公开、公正,拍卖程序合法有效,拍卖的保证金、保留价等符合交易习惯,在没有违反拍卖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是不能否定拍卖价格的,否则就会打破社会整体自由竞争秩序,违反公平、高效运行的市场价值目标。

(三)实质课税原则进行税收核定的边界利用实质课税原则进行税收核定的边界是法律和交易习惯,税务机关否定计税依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如果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否定计税依据,则税务机关就以违反交易习惯进行税收核定。如果纳税人利用合法且符合交易习惯的拍卖形式来安排交易,税务机关就不能对其进行税收核定,以免侵害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为了不妨害法律的安定性或滥用核定征收权,其在解释税法和补充税法漏洞时应有一定限制,如果毫无限制地适用,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将名存实亡,任何交易活动可能依据实质课税原则而征税,必将导致民事主体的经济活动难以预测,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稳定性也无法维持。对课税对象要求从本质考量,这一方面会要求其表面法律形式符合实质法律形式,另一方面要求法律形式符合经济实质。当行为人的行为形式和实质不符时,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做出调整,按其实质征税。而当纳税人不违背经济实质时,纳税人的主观状态会得到税法的尊重。

三、法律规制:房地产拍卖中税收核定的路径优化

(一)拍卖成交价合法条件下的税收核定规制1.拍卖行为属于正当理由。部分地市地方税务局的《住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规定内容是“对于申报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应进一步经过规定程序确认申报交易价格偏低是否有正当理由,经确认有正当理由的,予以认可,以下情况可视为有正当理由:拍卖。”由此可知我国税务主管部门认为拍卖价格是作为申报价格低于评估价格时的正当理由,通过拍卖行为得出的价格是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和尊重的。2.拍卖价格是市场公允价格。拍卖行为作为一种市场行为,是平等主体达成的契约,经过公开竞价程序,可以视为市场的公允价格。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拍卖活动,由于经过公开、公平的竞价,无论拍卖成交价格的高低,都是充分竞争的结果,较之一般的销售方式更能客观地反映商品价格,可以视为市场的公允价格。如果没有法定机构依法认定拍卖行为无效或者违反拍卖法的禁止性规定,原则上税务机关应当尊重作为计税依据的拍卖成交价格,不能以拍卖价格明显偏低为由行使核定征收权。3.税务机关不能对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税收核定。市场经济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市场是自由的,市场主体具有自主性,其可以根据交易环境和个体条件随时调整经营战略。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当然可能会与一般的市场价格之间存在偏差。在市场经济中,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与其他民事主体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纳税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则税务机关应尊重契约自由。私人必须在私法制度上规划、从事其社会的、经济的活动。这些活动在私法上的效力自然以民事法为其依据。基于国家之课税权,为获取财政收入固得向表征负税能力之税捐客体所归属之人课征税捐,但税捐之课征应符合比例原则,不应扭曲私人之社会的、经济的活动。为了法的安定性,税捐法应继受民事法之基本价值与原则,应利用民事法之术语,并按民事法的观点解释继受自民事法的概念。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房地产拍卖行为与税务机关税收核定权两者之间的关系并没有表明明确的态度,但是拍卖被认为是最体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和最符合市场经济性质的公平交易方式,如果纳税人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没有利用拍卖行为来掩盖非法目的的交易,没有恶意串通等违反民法和拍卖法的相关行为,也没有违反拍卖的交易习惯,则由此产生的拍卖价格是市场公允价格,税务机关应尊重拍卖行为,不能进行税收核定。拍卖价格是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的结果,第三方或者其他部门不应干预。作为一种合同行为,其无效通常需要留待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定,即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拍卖监督机关,也无权直接判定。一般情况下,拍卖方式没有违反民法和拍卖法的禁止性规定,如果未经法院认定拍卖行为违法或者无效时,税务机关应当尊重拍卖价格,不必另行核定。在广州德发案中,由于德发公司的拍卖行为与我国法律规范并不违背,虽然拍卖得出的价格偏低,但是这是交易双方达成合意的结果,税务机关应该予以肯定和尊重。

(二)房地产拍卖价格的有限干预与税收核定思想家亚当•斯密和托马斯•霍布斯认为,个人可以将社会利用为工具去获取财产。契约自由的理念认为,个人应该能够自由谈判并签订其合同,不受政府的干预。除了最小程度的规制和税负之外,任何干预都被视为侵害。契约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内容,民事主体可以利用契约自由做出民事行为。契约安排作为民商事行为,民商法所强调的都是当事人“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税务机关不能随意进行核定征收,只能在有限范围内进行干预。当拍卖价格明显偏低时,税务机关不能一概而论直接核定其应纳税款,应考虑到拍卖行为的特殊性,拍卖方式应作为正当理由对抗税务机关的税收核定权。税法不单纯是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的根据,即“征税之法”,更重要的是,税法是保障纳税者基本权利的、旨在对抗征税权滥用的“权利之法”。契约自由的理念认为,个人应该能够自由谈判并采取行动,不受政府的干预。一方面,对于契约自由不能完全放任,否则纳税人会滥用契约自由实施脱法避税行为,导致税负不公并侵害契约正义。另一方面,过分干预契约自由,则会使公法过于介入私法,从而限制意思自治的空间。法律赋予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权是为了防止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实现税收公平,但是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权力应当在一定限度内行使,必须将保护国家税收和谨慎干预契约自由考虑在内,对公权力的运用始终保持着谨慎的态度,限制着公权力对契约自由的干预,尽量保持着对契约自由的尊重;对税收核定做出较准确、全面的考量,谨慎干预契约自由,切勿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否定拍卖成交价格的情形与税收核定的规制税法与民法会在一定条件下,就同一事实做出不同评价,以防止权利滥用导致税收不公平。也是基于类似的考虑,税法上建立了反避税的一套体系,以“实质课税”“经济利益”“实质重于形式”等理由,对滥用民法意思自由的税法效果予以调整。德国《税收通则法》第42条规定:不允许乱用民法的形式及形成可能性以逃避或减轻纳税义务;当出现乱用之时,税法必须按照适合经济上的行为、事实等诸关系因素的法律形式征收应征额的税款。乱用民法的形式以规避税负,显然纳税义务人能从中获取不当得利,进而破坏税收的公平原则,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否定。如果国家税收不能保证足额征收,这是税务机关的失职,尤其是市场环境复杂,纳税人掌握着纳税资料,双方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较为严格的税收核定标准也符合我国防止税收流失、保证税款足额入库的税收立法精神。1.否定拍卖成交价格的情形——违反拍卖程序。如果拍卖行为违反拍卖程序,则税务机关可以否定拍卖价格,进而进行税收核定。在“广州德发案”中,广州德发公司参与的拍卖程序合法,税务局在再审答辩时陈述关于税收核定的五条依据都是针对拍卖交易习惯提出的。结合案件和拍卖法的相关知识,违反拍卖程序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未采取公开竞价方式;拍卖人和竞买人不符合法定资格条件;为竞买人非法设置门槛;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竞买拍卖机构未依法先期拍卖公告或者公告内容有遗漏或错误,或者未依法定方式予以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期限公告;未定保留价或低于保留价拍定。2.否定拍卖成交价格的情形——违反交易习惯。在民事活动中形成了大量的交易习惯,虽然没有立法,但是在民事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们反复适用,共同遵守。如果拍卖行为违反交易习惯,则税务机关可以否定拍卖价格,进而进行税收核定。在“广州德发案”中,税务局在再审答辩时陈述了税收核定的五条依据,“拍卖保证金门槛过高、拍卖保留价设置过低、竞买人拍卖前知道底价”这三条违反交易习惯。结合案件和拍卖法的相关知识,违反交易习惯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拍卖师违反“三声报价法”;拍卖保证金门槛过高;拍卖保留价设置过低;竞买人在拍卖前知道拍卖底价。在房地产拍卖过程中,税务机关应注重拍卖程序和交易习惯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一旦发现拍卖行为违反拍卖程序或交易习惯,税务机关应主动收集证据,确保相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必须对否定交易双方拍卖价格的判定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采取另行核定的方式,则需要对采取何种计税方式进行论证,并及时告知纳税人,并告知其享有异议权及救济途径。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得到必要的控制,防止课税权力的滥用。

【参考文献】

第2篇:法律和法规范文

1.1完善会计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

完善会计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一方面要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和发展实情,以我国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政治背景,制定出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会计制度和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考虑与国际发展的一致性。在制定会计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参考国际惯例,体现我国发展与国际接轨的目标,加大会计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1.2规范建筑企业会计人员行为

规范建筑企业会计人员的行为就要建立责权制度。首先,要规定企业经营者对确保会计信息质量应当承担的责任。使其不能强迫会计工作人员进行会计信息造假。其次,要规定会计部门主管领导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应当承担的责任,促使会计主管领导加大对会计工作人员工作流程和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最后,加大对会计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使其能自觉按照会计的相关制定和法律法规办事。

1.3提高建筑企业会计人员业务水平

提高建筑企业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一方面要加大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定期举行相关的培训,使其能全面掌握会计工作流程和标准。此外,还要加大对专业会计人才的引进工作。通过增加专业的会计人员,带动整个会计部门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而实现提高企业整体会计人员水平的目标。

1.4强化会计监督管理机制

强化会计监督管理机制应从三方面入手。首先,应完善会计监督管理体系。建立一套完整的企业会计信息监督管理体系,加大对会计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其次,加强社会监督管理。国家应加大对专业会计人才的培养,建立一支专业的会计监督管理队伍,实现对企业全面监督管理的目标。最后,要加大对违反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和人员的惩处力度。一方面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加大对外界利益相关者因会计信息失真而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

2总结

第3篇:法律和法规范文

关键词:企业;合规管理;法律服务;研究

一、合规管理概述

合规管理中的“合规”,指的是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商业规则、符合相关规定,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合规义务。一方面指的是企业内部的相关规章制度、企业文化、企业人文关怀和行业规范等相关规定;另一方面,是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政规范、行业管理规范、社会道德规范等相关规定。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合规管理指导意见中的解释,可以将企业的合规管理定义为“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活动要符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监管制度、行业惯例、社会道德规范、国际惯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等与企业相关的规则和条例”。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完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以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进行合规制度、部门建设、监督审查、风险识别和考核评价等一系列具备明确、严格规范的管理体系构建,实现对企业和员工的整体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全面监督和管理。防止员工的违规行为给企业带来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等相关风险,保障企业的稳定、安全运营,提升抗风险能力。

二、企业合规管理中法律服务的相关内容

(一)基础管理

在企业合规管理中,法律服务的基础管理内容包括对企业的合同管理、合规事务咨询、法律纠纷解决和法律服务管理等相关内容。其中,合同管理是对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建设和维护,对企业合同的评审流程管理,对企业合同进行相关的审核、评价、制定工作,进行统一的分析、处理、存储和管理工作,是预防企业产生合同风险的主要力量;合规事务咨询是对企业面临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合规问题进行咨询解答,为企业提供合规风险评估和规避方案设计,为企业的经营管理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预防和监督;法律纠纷解决是对企业面临的法律纠纷、诉讼以及行政仲裁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处理和解决。

(二)经营业务管理

法律服务的经营业务管理是基础管理之上的法律服务深化,是法律服务对企业合规管理的进一步功能优化,主要包括:一是将企业合同管理进行范围拓展,加入合同之外的相关文件、标准、制度的设计和管理,从法律的角度加强企业的合规管理制度完善;二是建设健全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对行政、民事、刑事三方合规风险审核进行流程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合规管理制度的各方面标准;三是对企业合规管理中的法律合规活动、经营管理活动和商业环境进行定期分析、研究,提交相关法律合规管理报告,对企业合规管理进行优化建议;四是进行企业合规管理人才培养制度建设,培养高质量的合规管理人才队伍;五是进行企业合规管理的落实监督制度建设,将法律合规管理深入融合到企业经营管理文化之中,全面提升企业合规管理水平。

(三)战略发展管理

法律服务的战略发展管理是对企业合规管理的综合性、战略性提升,是通过法律服务将合规管理的功能进行拓展,实现对企业整体效益和长远发展的制度保障,主要包括:一是建设全面的合规管理体系,加强与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和基层员工之间的长效沟通和交流渠道,形成整体贯通的合规管理体系,对企业整体进行全面的法律合规管理和监督,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和法律方面的决策建议;二是对企业经营管理、商业规划、谈判等活动进行深入参与和方案制定,为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提供方向建议和法律合规风险预防,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益;三是深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从各个角度完善企业合规管理的制度建设,提升企业的法律合规风险防控能力;四是全面加强与相关法律部门、政府部门、法律机构之间的沟通联系,形成良好的公共关系,为企业提供更全面的法律合规防护;五是建设完善的国际化合规管理队伍,为企业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提供全面的法律合规保障,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企业合规管理中法律服务的重要意义

(一)保障企业合规管理的体系建设

优质的法律服务是保障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保障,是加强企业合规管理质量、引导企业合规经营、促进企业稳定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企业法务部门和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的联合提供法律服务,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对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进行全面的建设,保障企业合规制度的优化建设。在实施的过程中,对合规管理制度进行查漏补缺,不断完善优化,这是促进企业合规管理质量不断提升的重要保障。

(二)有效防范法律合规风险

对企业的合规管理而言,最重要的就是通过法律合规服务进行风险的有效防护,保障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的平稳安全。法律合规风险通常包括行政责任风险、民事责任风险和刑事责任风险,通过法律服务进行三种风险的针对性合规管理审核制度建设,是企业合规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法律合规服务中的必然要求。法律合规风险是企业员工的不规范行为所导致的可能对企业产生经济损失、名誉损失或法律责任、处罚等负面影响。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健全,相关处罚愈发完善、严厉,企业必须加强法律合规管理质量,对法律合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保障企业的合法、稳定运行。

(三)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法律合规服务能够实现对企业内部违规活动的有效预防和监督管理,对企业中的腐败、偷税漏税、机密窃取、挪用公款等违法不良现象进行有效的预防制止,保障企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通过对环境保护、产品安全、职工待遇等方面的法律合规管理,保障企业的整体合法合规经营,从源头降低企业的法律合规风险概率;对针对企业的诉讼和法律纠纷提供完善、详细的资料,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保障,最大限度快速地解决诉讼和法律纠纷,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稳定运行。

四、企业合规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合规管理认识不足

我国的企业合规管理建设刚刚起步,部门企业对合规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和内容认识不足,没有全面树立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制度的意识,没有进行合规管理的全面建设;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对合规管理制度不够重视,仍然采用原来的行为活动方式进行经营管理,一些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或视而不见,缺乏严格的制度履行意识和责任承担意识;部分员工认为合规管理属于法律领域,只要自身不违规,就与其无关,不会对合规管理进行深入参与和建设,这是企业合规管理落实中的困难之一。

(二)合规管理体系不健全

合规管理体系包括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基层员工整体的体系建设,包括法务部门建设、合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设计、监督审查制度、责任追讨制度、合规管理人才培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等多方面的管理制度建设,是从顶层组织设计到基层管理参与、从企业整体到各单位部门的全面管理体系建设。部分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不够健全,没有形成全面、全方位的体系建设,合规管理相关工作内容只由法务部门进行,对法律合规管理的落实和质量提升造成了一定阻碍。

(三)合规管理独立性不够

独立性是合规管理中的重要原则,独立履行职责、防止外界干扰是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中的重要原则保障。部分企业对合规管理体系的独立性认识不足,往往是由其他部门领导进行法律合规部门兼管,法律合规部门及其员工对权限更高的部门和员工的监管力度受到了严重的约束,不能完全体现合规管理的风险防范功能和监管功能,不能完全实现法律合规管理的重要功能,这是阻碍企业合规管理落实和进步的重要原因。

(四)合规管理队伍建设不成熟

在合规管理工作中,相关的企业合规管理人员通常是由其他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进行管理实施工作,对相关的合规管理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国际法规、惯例的认识和理解不够充分。导致合规管理制度体系的完善建设工作难以高效落实,合规管理的工作流程存在一定的疏漏,不能对合规管理制度进行有效的完善和补充,导致企业合规管理质量不高,无法进一步提升风险的防范能力和效益激发功能。

五、通过法律服务优化企业合规管理的策略

(一)强化合规管理意识

强化合规管理意识,就是强化企业员工的法律合规意识。通过法律服务对企业员工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普及,塑造企业内的法律合规环境和文化,是提升企业合规管理质量的重要手段。首先,要在法律服务的基础管理工作中进行相关合规管理意识的渗透和普及,保障企业在合同、法律合规咨询、法律纠纷等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供企业法律合规风险的预防建议。通过法律合规服务解决企业的法律纠纷,降低诉讼风险,促进企业管理层对合规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同时,要通过相关案例对企业的产品安全、职工待遇、信息保护、知识产权纠纷等内容进行法律宣传,提升企业管理层对合规管理的重要认识,以违法违规企业面临的后果和损失督促企业合规管理的全面建设。其次,要加强对企业基层员工的合规管理知识普及,在员工的法律咨询、职业待遇、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中,提升全体员工对合规管理的全面性认识,促进员工对企业合规管理的参与性和建设性的提升,为合规管理的全面落实提供保障。

(二)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首先,要加强企业合规管理的相关制度建设。包括法务部门建设、合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设计、监督审查制度、责任追讨制度、合规管理人才培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等多方面的管理制度建设。实现从顶层组织设计到基层管理参与,从企业整体到各单位个人的全面管理体系建设,根据《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和《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制度中的缺陷和漏洞,进行合规管理体系的全面优化建设。其次,要从合规管理的国籍法律和惯例中吸取先进经验,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进行动态完善,实现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自我改良。

(三)加强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

首先,要进行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建设,设置合规管理部门的单独领导和成员的职务独立,将合规管理的风险评估、监管、建议、绩效考核等职责进行单独剥离,保障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提升合规管理的有效监管质量;其次,要加强与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的深入合作和交流,不断提升企业合规管理质量,加强对企业合规管理的有效监督,保障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长效运行。

(四)加强合规管理人才队伍培训

首先,企业要加强对法律合规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定期进行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的学习和研究,不断加强合规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提升合规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为企业合规管理的不断优化提供人才保障。其次,要加强对国际法律和商业惯例的学习研究,为企业规避国际法律合规风险提供保障,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效益提升。

六、结语

在企业合规管理建设和实施过程中,法律服务是建设的基础,也是质量的保障。通全面的法律合规制度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的普及,促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日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保障,从而不断优化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质量,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保障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刘英,经晓萃,徐向阳.聚焦企业合规与权益保护加快推进中国企业合规建设[N].中国工业报,2021-12-31(002).

[2]彭靖雯.风险无小事——新时代的企业合规建设[J].中外企业文化,2021(12):33.

[3]聂玉彬.探索推进企业合规管理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N].淄博日报,2021-11-29(003).

[4]钱颜.加强合规建设探寻发展新机遇[N].中国贸易报,2021-11-25(006).

第4篇:法律和法规范文

关键词:新形势;税收法治;体系建设

一、税收法治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法治化程度有待提高

首先,税收法治体系并不健全。许多重要的税法,如税收基本法、税务法、纳税人权益保护法、税务违章处罚法等,还没有制定通过,也没有监管税法的基本税法。实际法律水平较低。税收法和相关法律之间的联系不足。中国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其余均是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征管条例或临时条例。此外,大多数有关税收类型的法律和法规仍处于条例、地方规定和办法的水平。其次,现行法律和法规在立法中级次较低。有许多不同的行政单位制定大量的税收规范文件,这就影响了法律的严格和严谨性,影响了税法执行的总体有效性。作为税收法的补充和解释,许多税务文件都是匆忙制定,缺乏完善的调查和检验,措辞不够严谨,文字不够严密,有些甚至与更高的法律相矛盾,作为实际适用法律缺乏实操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执法的有效性,增加了失去对税收的控制的风险。中国只有四项税收立法,其余是规范性文件,国税局网站显示了税收政策的记录,有14423条。执法领域使用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制度和其他地方文件承担了“法律”的主要作用。通常出现政策是前后不一致的,规范标准是不统一的,这给税收法治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最后,税收立法的许多要素是不确定的,而且不够严格,这使得人们很难理解它们。中国目前的税法主要由个别法律、行政规定和不同税收规则组成。许多税收和单行法律并没有充分反映它们的正确含义。每个税法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展示,还制定了一些复杂和模糊的税种,具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主观因素太过投入,违反了税收合法化的原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无法可依”的局面。比如延期缴税,税法规定省级税务机关必须行使核查和批准的权力。对于那些偏远地区的水产行业从业者来说,他们必须推迟缴纳税款。但是他们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向省级当局申请,以行使这一权利,这就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另一方面也会导致省级税收当局在批准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调查,以确认的形式进行核准。

(二)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不规范

在我国经济的新形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经济重组、实施创新的发展战略和刺激市场活力至关重要。然而,税收优惠的不规范使用将影响市场的公平性,并损害经济的健康发展。目前,中国的税收优惠没有统一的标准,执行实施的监督机制也很薄弱。有时还会出现越权设立的优惠政策,政策执行标准也不一致。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过多出台,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通过税收优惠和其他方式减税和免税,创造了税收方面的滋生地,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收制度和市场公平竞争。

二、税收法治体系建设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

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武器。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制度,必须遵守法律,充分促进法律的发展。首先,我们需要完善中国的基本税法,确立税收职能和法律地位,明确中央和地方税制。同时还要明确地方立法、税务机关的法律和义务以及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法律的权威和稳定性。促进税收法治体系国际化,不断将税收法治体系标准化、公平化,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

(二)建立有效的税收执法队伍建设机制

必须不断丰富税务执法人员的队伍,以便改革税务系统。将现代管理方法引入税务机关。在迅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现代化设备,以提高效率和监测能力。公共财政应特别拨款购买设备和开发税务软件,并规划一个单一的税收网络。改进税务执法工作。税务当局代表国家执法机构,执法是执法机构的一个具体表现。税务执法的质量取决于第一线执法人员的素质。为了改善税务人员的总体执法质量,首先,必须建立和改进工作人员甄选制度,并建立工作人员管理机制。第二,开展税收职业道德教育,完善税务人员的政治教育严格的自律和正义。第三,开展对税收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并开展对相关法律、财务知识、纳税流程、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学习研究,以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水平。最后是引入竞争性机制,在整个社会开展对税务公务人员招聘和考察机制,雇佣合格的税务人员。

(三)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我党提出“加强对税收优惠的标准化管理,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必须制定专门的税收政策和法规来治理管理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管必须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制定税收优惠的权利标准化。除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机构外,每个地区都不能单独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国务院的批准,所有制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则、发展计划和区域政策的国务院部门都不能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提高税收优惠水平。在制定税收激励措施时,必须提高税收激励的相关性和可行性,以维持公平市场竞争的条件,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当地保护和行业垄断,促进经济转型和现代化。

参考文献

[1]刘丽.推进税收现代化的现实意义[N].中国税收报,2014-07-07.

[2]李万甫.法治是通向税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N].中国税收报,2014-11-07.

第5篇:法律和法规范文

【关键词】法律;新常态;反贪;职业素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推进建设法治中国的决定,全会提出了坚持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一体化建设。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反腐败的持续高压态势说明当前社会的反腐败形势已经刻不容缓。针对当前职务犯罪的层次高、数额大、串案多等特点,且多数都是具有高学历的高层管理、公务员、领导干部,其作案方式和犯罪手法更加复杂化、智能化、隐蔽化、高科技化。尤其是面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反贪干警的职业素质和法律素养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加强反贪干警的理论学习、提高职业素养、促进反腐工作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1新常态下反贪干警具备深厚广博法律知识素养的重要意义

1.1具备良好的法律理论素养

作为一名反贪干警做好反贪工作的根本,首先要熟知法律,对各种司法解释、法律法规和相关刑事政策熟记于心。对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新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具体规定等进行全方位的掌握。全面的了解人情、社情、国情和具备宽厚的人文社会科学功底,还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理论基础和良好的法律观念、系统的法律哲学知识。只有具备了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良好的法理学素养,深刻领会法律的价值和精神。才能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真正做到高效公正、规范执法,才能正确地把握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1.2懂得和熟练地掌握相关部门法的知识

面对新常态环境,作为一个出色的反贪干警,绝不仅仅是简简单单地将法律规定与贪腐案件对号入座的“工匠”,而是要密切结合本职工作熟练的掌握最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并着重地研究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刑事法律,做到既要掌握其内容真谛,还要深刻领会其理论依据,力求能够准确、完整并全方面熟练运用刑事法律知识,并尽可能成为对法学理论造诣颇深的法学专家.作为反贪干警只有不断的钻研学习,并尽可能的掌握相关部门法的理论知识,才能适应新常态下反贪工作中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

1.3能够运用法律提升反侦察能力

当前科技的日益发展和知识的更新迅猛快速,各种职务犯罪的水平和学历越来越高,有的甚至是在官场混迹多年,深谙法律知识的高级知识分子,其犯罪手段高端隐蔽且形式变幻莫测。作为反贪干警对新法律法规和新的社会形式的发展等知识更新落后,就会被狡猾的职务犯罪分子蒙混过关,甚至会被他们利用法律空白钻法律的空子。所以要求反贪干警就要不断地深入学习来丰富自己的侦查反贪经验和提升办案时的反侦查能力的运用,才能厘清事实并识破犯罪分子的真相。

2新常态下反贪干警对知法、懂法、正确合理运用法律提高职业素养的构建

2.1做到全面熟知和掌握法律知识

作为一名新常态下的反贪干警,就要不断地进行学习和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来提高法律素质。侦查意识和能力的提高就要求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既要熟练掌握刑诉法、刑法,还要熟悉民法、经济法、民诉法、赔偿法、行政诉讼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知识。注重自我学习和法律知识储备,熟记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能够做到全面熟悉理论知识,才能在办案实践中做到“游刃有余”的运用法律知识对相关线索进行价值判断。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反贪干警的法律素养,为惩治犯罪打下良好的基础。

2.2加强培训能够熟记法律和懂得运用法律

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采取不同形式进行交流和学习,作为反贪干警务必做到熟知法律规定,全面深刻理解和准确运用相关政策依据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的条例管理制度的规范准则。精通和熟知《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以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贿赂、贪污腐败犯罪案例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反贪干警要做到重点讲求侦查策略、转变侦查观念,改变心理战术、变换取证侦查技巧,懂得运用法律寻找案件突破口,在查办违法案件时明辨真假是非、懂得运用法律定性量刑的标准和依据,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3准确适用法律提高侦查能力

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能够严格的执行好这些法律法规并做好司法解释,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地办好反贪案件是作为反贪干警的神圣职责。只有深刻理解其法律精神才能够真正掌握和准确适用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但是,面对新常态下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下的各类新型案件中也会遇到不少法律空白。特别是面对一些高学历、高层次、高职务的犯罪分子,熟知法律经常利用法律空白进行垂死挣扎,掩盖犯罪事实和反侦查能力极强,就需要反贪干警头脑清醒、心思缜密善于与犯罪分子周旋,提高反侦察能力,真正做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3结语

在当前科学技术发展日益加快,知识体系更新迅猛的新时期,为了适应新常态下社会形势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反贪干警的培养要与时俱进,紧跟时展的步伐。除了具备知法、懂法、准确用法等专业法律素质外,更要谨记:“打铁还需自身硬”的道理,严格遵守《检察官法》,恪守检察官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廉明合理运用法律不亵渎法律,恪守反贪干警的职业道德。不断加强反贪人才的培训培养,构建结构合理的反贪队伍才能适应反腐败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郑锴,庞玮,马艳君.检察改革背景下检察官素能建设刍议[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02):61~64.

[2]黄俊.对反贪干警提升工作能力的几点思考[J].群文天地,2011(22):292,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