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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精选(九篇)

法律与生活

第1篇:法律与生活范文

关键词:法律生活 道德生活 冲突表现 协调措施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0-0314-01

前言:法律的本质特征是理性,强调的是公平,而道德的本质特征是情感,强调的是和谐。在社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确实存在法律生活与道德生活的冲突。如果一味地强调法律的刚性,则会使得人们的生活失序,而一味地强调道德的柔性,则无助于法制社会的构建,因此,只有将二者有效地结合,才能发挥出法律与道德的最大作用,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

一、法律生活和道德生活的冲突表现

1.合理不合法

分析法律与道德的本质,我们能够发现,法律基本的特征是理性,而道德基本的特征是情感。我国的道德发展深受古代传统思想的影响,“百善孝为先”、“仁义礼智信”等传统道德思想,是我国思想道德文化建设的基础,也是形成中华民族灵魂的基因密码。法律是政治集团强化政权的一种手段,通过建立相应的标准,实现统治的权威性,尽管现代的法律实现了理性化的发展,用以规范行为,但是,合理运用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有效措施,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尽管能够增强法律的适用性,但是在作用于人的思想意志方面,法律有着天然的缺陷,用法律去约束和禁锢人的思想和意志,违背了立法的内在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合理不合法的现象逐渐增多,如安乐死引发的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安乐死作为一种精神类药物,能够减轻人的痛苦,但是在实施安乐死后,人的生命迹象会逐渐消失,采用外力因素导致人死亡,构成了故意杀人的基本要素,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为了减轻当事人的痛苦,采用安乐死的做法,显然不合法,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却符合道德的基本要求,使得道德与法律之间产生一定的冲突,使得事件本身具有了一定的争议性[1]。

2.合法不合理

通过分析道德与法律的作用,我们可以知道,道德强调了和谐,而法律则强调了公平。在情感的基础上,道德营造了一种良好的氛围,它并没有对行为做出硬性的要求,而是激发出人的天性,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意识,由个人到集体,由集体到社会,逐渐形成道德规范,用于指导人们的行为。而法律在制定之初就是对道德的一种冲击,转变了以道德建立的规范体系,用强硬的政治手段参与到日常生活,通过提高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赋予了法律维护公平的内涵,法治从起源到发展,无不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公平保证了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平均分配,为权利的斗争是法律公平性产生的原因,同时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一种手段,但这与道德在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却存在较大的差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为道德建设提出了内在要求,如在2016年1月,在我国广州市产生一起由扶老人引起的诉讼案,再次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并由此产生了较大的争议,该案的原告主张被告先撞倒了自己,再送其至医院救助,而被告则认为是自己主动做了好事,该案的诉讼结果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司法解释是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由可能存在的“诬告”行为是否具备了违法的基本特征,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目前行业内尚没有统一的定论,在扶不扶问题上引发的疑问,法律如何能做出完整回答,只是依照法律的审判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社会群众的情感,也对道德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又如常见的道德问题、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是我国道德生活切实存在的不良行为,但是,法律却在上述道德事例中却没有应用的空间,因此,我国法律生活与道德生活的关系是互相补充的,法律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是法律却不是万能的工具,在完善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也应当注重道德体系的完善,补充法律的天然“缺陷”助力于我国社会的进步[2]。

二、促进法律生活和道德生活的协调措施

1.加强法律的适用性

我国的法律体系正在朝着规范化、人性化的方向发展,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法律体系的构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在立法层面上,要注重将优秀的思想文化融到法律体系中,使得法律更具有“人情味”,同时还要注重加强法律的适用性,要对社会突出的重点矛盾问题,加强司法解释的力度,同时要做出有效宣传。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法制社会方面不断尝试,不断完善,对危害公民身体健康、违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行为,要予以行政处罚,如公共场所吸烟等行为。在加强法律适用性的问题上,还要注重发挥道德力量,不能过分强调法律的适用,将法律约束流于形式,违背了法制社会构建的初衷[3]。

2.加强我国思想道德建设

加强我国思想道德建设,能够有效地补充我国道德规范,提升国民的素质,从人类发展的角度看道德的发展情况,我们可以知道,中国式的道德规范具有很大的特殊性,我国的道德建立于情感之上,区别于西方国家以自身为主的道德内容,我国更注重以己度人,从自身的角度出发,融合于整体的道德大环境,这就使得在加强我国思想道德建设过程中,要注重正确引导道德观念,发挥党和政府的作用,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大力宣传符合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道德观念,助力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结语:综上所述,法律生活与道德生活存在必然的矛盾,但是通过有效的促进措施能够增强法律的适用性,能够补充道德规范的内容,发挥出法律制度与道德规范的作用,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吴真文.正确树立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意识――哈特法律与道德划界思想的现实启示[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01(02):36-40.

第2篇:法律与生活范文

第一,重视家庭伦理的规则。过日子就要有家庭,家庭必有夫妻、父母与子女。男女不能随意结合,必有规则,中国人的第一规则便是家庭伦理规则,其中包括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则,夫妻之间的规则。这是中国人之所以为中国人的第一准则。第二,重家庭财产的规则。古代中国,平凡百姓,数间草房,几头耕牛,数亩薄田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基本保障。就此意义而言,中国人看重财产,决不会随便让与。中国也有过土地私有制,否则宋代以下田土买卖不会习以为常,所谓“千年田换八百主,今日一年换一家”。但这个视自家财产不可轻与他人的观念,并非以个体为本位的“个人权利之私”,而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伦理个体之私”。第三,重契约履行的规则。这三种规则塑造了宋代人的生活原理与文化意义。    

首先,家庭生活中强调子女对父母的孝敬,父母子女之间财产关系的分配虽受分家习惯支配,强调诸子均分,但这并非是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界定,而是基于生活所需的异财同籍,是和谐思想下的相给相与,不是你我之间的权利义务。    

其次,中国历史上,无论是田宅还是牛马等动产,都在绝大多数时间内为私有制,但是这个私有制存在着诸多附加条件,宗法乡族与国家皆在此私有制上留着权利,构成现代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负担,如国家赋税、田不出族、房不离宗等。故私有制神圣在中国历史上不曾实现过。即便是如今的民法,在土地不是私有的情况下,完整的物权无法建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如果离开了党的政策及其特别民事法规,仅靠制定民法典、单行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都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    

最后,中国文化以善为本位,以诚信为导向,国家制定法以惩治罪恶为依归,司法中的民事判决倡导示信于证,各种契约的履行以诚信为本。    

综上所述,可得出如下结论:    

第3篇:法律与生活范文

“从古到今,都不是每个人都会老老实实按部就班地结婚、生子地过完一生。在国外,同居现象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而普遍存在。在国内随着观念的开放也越来越多。” ——著名婚姻法专家 巫昌祯

一、 “新同居时代”现象及成因

无论人们是否承认,“新同居时代”给社会带来的冲击波都是法律不可能回避,也是不应当回避的,最近由新浪网站发起的以“新同居时代”为标题的专题讨论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就是明显的例证[1].读者自己如果要阅读与“同居”有关的新闻,只需要在网络中收索,就可以发现无数的例子与观点。

“同居”其实是一个概念非常模糊的词语。在改革开放之前,人们一提到“同居”,就自然联想到“非法同居”[2] 或者“非婚同居”。可见,当时的社会道德观念是极力排斥同居的。如果追溯到古代,“同居”更是大逆不道,暂且不说可能要面临重刑,就凭社会道德的惩罚,已经足以使同居者望而生怯。

然而到了今天,人们对同居多了一点点宽容,起码是一点点。我国婚姻法学者巫昌祯教授指出:“从古到今,都不是每个人都会老老实实按部就班地结婚、生子地过完一生。在国外,同居现象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而普遍存在。在国内随着观念的开放也越来越多。”[3].在大学校园内外,大学生自己租房同居的,已经是既成事实。在流动全国的打工大军中,同居更是累见不鲜了。然而真正主导“同居潮流”的,也许当属新兴的白领阶层。上述的同居现象说明,同居跟人的职业、收入和所受的教育程度没有必然的联系。此外,也不能以为,同居现象是年轻人的专利。其实在丧偶的老年人当中,“夕阳红同居现象”仍然是存在的。

包罗万象的“新同居时代”形成的原因很多。有人在网上进行“同居的经济学分析”,大概是说同居可以“节约成本开支”,“提高经济效率”等等。这个,笔者不懂经济学,暂且不谈。至少目前还没有那位经济学家专门研究“同居与国民经济增长点”关系之类的课题。但是至少有一点,同居现象,的确跟经济有关,但又不仅仅与经济有关。同居现象涉及到的,还包括人之初的原动力,这个,读者只要想象亚当跟夏娃的经典故事就知道了;也可能包括婚姻因素,例如人们所说的“试婚”;还可能涉及到社会因素,例如老年人的孤独与同居现象;甚至也涉及到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例如金钱换青春的“包二奶”现象);不胜枚举。

二、 “同居”的分类以及现有的法律规定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同居”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纯粹为了节约住房开支或者结交一般朋友的“合租合住”就不是本文讨论的问题。法律也不能对一切同居现象作一概的对待。本文尝试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分类,并分别说明现有法律的处理办法。

1.不涉及婚姻的同居与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

(1) 不涉及婚姻的同居,一般称为“未婚同居”。

顾名思义,就是同居的双方在同居期间都没有结婚,或者已经离异。新的《婚姻法》既没有明确规定“未婚同居”合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合法。虽然《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是也不能说明法律就禁止未婚同居或者承认未婚同居,因为该条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而不在于保护生育该未成年人的未婚同居者。同样,《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的立法目的,也是如此。正因为如此,才使得在实践当中,对未婚同居者的执法非常混乱。

首先,过去的司法实践保护“事实婚姻”,也就是长期的未婚同居关系。但是现在,司法实践不再提“事实婚姻”,也就是未婚同居关系不再受司法实践的保护,但也不进行制裁。

其次,未婚同居者成了部分违法执法者的牺牲品。在实践当中,未婚同居者,尤其是那些没有固定的同居场所的未婚同居者被少数治安执法人员以“扰乱治安秩序”等名义“棒打鸳鸯”、甚至罚款、治安拘留的事件时有发生。应当承认,未婚同居的确也可能带来一些包括治安在内的社会问题,但是不能假定一切未婚同居者都扰乱了“社会治安”。然而在法律没有明确承认“未婚同居”者的法律地位之前,这样的执法现象仍然将存在。

第三,鉴于“未婚同居”还可以进行更为详细的法律划分,下面将专门讨论。

(2)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

它是指在同居期间至少有一方存在与他人的婚姻关系的同居,也可称为“婚外同居”。其表现形式多样,例如“包二奶”、“婚外一夜情”等等。

对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应当说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第3条更是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践当中,对涉及婚姻的同居,主要是规定了有过错的一方在离婚时对受害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民事责任(见婚姻法第46条2款)。

对同居者之间的法律责任,婚姻法并没有规定。不过,对无过错一方的同居者,可以赋予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例如,已婚的甲隐瞒自己的婚姻关系与未婚的乙同居,如果这种同居关系给乙带来精神损害,则乙可以提出证据,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还应当指出,涉及婚姻的同居与刑法规定的有关犯罪是有区别的,不能混淆。刑法规定的各种与性有关的犯罪,都不是直接争对涉及婚姻的同居的,尽管有些特殊的涉及婚姻的同居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与性有关的犯罪。可见,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在一般情况下只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长期固定的同居与临时不固定的同居

长期固定的同居与临时不固定的同居在法律上的处理可能有很大的不同。对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而言,无论是长期固定的同居(例如“包二奶”),还是临时不固定的同居(例如“一夜情”),法律一律予以禁止。因此,同居关系的时间长短并不影响其违法性质,只是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可能有所不同。

但是,对“未婚同居”而言,同居时间的长短,则可能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对临时的且不固定的未婚同居(如“一夜情”)来讲,只要双方成年且自愿,也未造成对他人的任何损害与妨碍,尤其是在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应当属于不在法律禁止之列,但也不属于法律积极鼓励的对象;而对长期的未婚同居来说,情况就不一样了。长期的未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彼此有维持长期同居关系的意愿,而且对外公开以同居者(包括“朋友关系”)的身份,长期地生活在一起,这种同居者一般还有固定的同居场所,例如同居一方的住所或者共同购买或者租赁的住所。有的甚至生儿育女,尽父母的职责。这种长期的而固定的未婚同居关系,在过去被称为“事实婚姻”,国外叫“无结婚证的同居”。现在,司法实践以及新《婚姻法》都不提“事实婚姻”,因此本文有必要重点地探讨一下长期而固定的同居关系的法律地位。

三、“无结婚证的长期未婚同居”带来的法律问题

只要看看报纸跟新闻媒体的报道,就知道无结婚证的未婚同居现象有多么普遍。根据新快报的报道,按照广东省民政厅有关部门的调查,在全省1976万多个家庭中,有将近1/10的“家庭”,即200万个“家庭”由于种种原因,夫妻没有结婚证,不被法律所承认[3].仅广东一个省就是如此,如此,全国的情形如何,可想而知。

虽然法律赋予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权利以及生父生母的法定义务,但对“事实婚姻”本身,我国的婚姻法是不保护的。这主要体现在同居者彼此无继承权,法律也不承认同居者彼此有抚养对方的义务,至于无过错的同居者一方因为同居遭受的物质与精神损害,同样也没有法律规定。

在现有的法律状况下,同居者如果要保护自己,而且又不愿意选择领取结婚证的话,可以采取书面约定的方式。例如可以约定彼此的忠实义务,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分摊,以及因为对方的过错给自己造成物质或精神损失时的损害赔偿办法。还可以约定女方在怀孕以及产后一定时间内不得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等等。至于女方生小孩之后,男方不支付给小孩的抚养费用的问题,婚姻法第21条其实有明确规定,因为该条规定了“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父母,不仅仅是“已婚父母”,这里的子女,也不仅仅是“婚生子女”。

唯一的问题就是,在未婚同居者彼此之间没有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法律应当作何处理的问题。由于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或者“无结婚证的长期同居关系”,因此,在对这类“亚婚姻”、“准婚姻”或者“类婚姻”进行立法之前,只能依靠法律的一般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与善良风俗原则)与有关的司法解释来解决。

第一个问题:同居关系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5日的《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2款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半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司法解释事实上承认了“同居关系”合法性。按照“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违法”的基本法律原则,既然我们的宪法,婚姻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同居关系”违法,就只能认为,至少法律是默认同居合法的。

第二个问题,同居者之间到底有无法定的权利义务?从法理上说,“无结婚证的长期同居关系”本来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基础之上的。换句话说,如果同居者之间彼此缺乏诚信,这种关系是无法长期维持的。因此,本文认为,处理这类纠纷,仍然应当立足于诚实信用原则。最高法院在进行司法解释时,仍然不能仅仅因为长期同居关系没有结婚证,就一律不保护同居者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虽然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没有对同居者之前是否有无法定的权利义务作出回答,但并不等于说,同居者之间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因为该解释首先是一个“婚姻法”解释,而不是“同居权利义务”解释。如果同居者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那么就应当比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明确同居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这应当是一个原则。

在国外,例如德国,长期的生活伙伴关系比较普遍。笔者曾经有一位德国同事,他跟他的女友共同生活在一个小镇有十多年了。两人感情一直很不错,不仅彼此尽忠实义务,而且对对方的父母,也是相互照顾。我问他为什么不选择结婚。他回答说,他们在事实上就是夫妻,之所以一直没有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Trauschein),是因为他们认为没有必要。他还说,这种“无结婚证的同居”(Zusammenleben ohne Trauschein)一般都维持到小孩出生的时候。如果看看每天的大量报道,中国的情形也跟国外接近了。

四、“生活伙伴”- 西方法律中的新名词

长期而固定的同性同居者,在国外一般称为“生活伙伴”,德语叫“Lebenspartner”,英语可以叫life‘s partner 或者可以叫 living partner.

生活伙伴具有如下特征:首先,生活伙伴之间必须是长时间在一起生活,相互照顾,相互尽忠实义务,这与婚姻中的夫妻没有区别。其次,生活伙伴之间对外公开生活伙伴的身份。这与夫妻对外公开自己的身份也没有区别。第三,生活伙伴有共同的比较固定的住所。这与夫妻之间通常也有居家也没有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这里的“生活伙伴”可以是指异性伙伴,而是同性伙伴,或者叫同性恋者(homosexuals),例如英文中的男同性恋者(gay)以及女同性恋者(lesbian)。

同性恋其实是人类早已有之的现象。人类社会对同性恋的态度,也经历了漫长的转变历程。在古代,同性恋者被不但被认为是大逆不道的,而且有可能被科以刑罚。在当代西方国家,同性恋者逐渐得到社会的宽容,也渐渐地被法律所承认。以德国为例子。当今德国社会的同性恋者的分布,呈现多元化趋势,跟职业、收入和社会地位没有必然的联系。例如,除普通职业阶层外,歌星、体育明星甚至职业的政治家当中,都有同性恋者。柏林的显任市长就是公开的同性恋者。有必要指出,同性恋者所占人口总数的百分比,毕竟是极少数。

在上述情况下,德国联邦议会前不久颁布了“生活伙伴法”(Lebenspartnergesetz),该法承认了同性恋者作为生活伙伴的法律地位。换言之,同性恋者可以与异性恋者一样,只要经过了“登记”,彼此之间就有了法定的义务,而且受到法律保护,不受第三人干涉,也不得受到歧视。根据笔者所了解,在实践中承认同性恋者法律地位的西方国家,并非德国一个。

至于西方国家为什么会承认同性恋者作为“生活伙伴”的法律地位,总的来说有如下原因。首先,同性生活伙伴既然是社会的现实,法律就不能回避,就必须进行回答。反之,我国的婚姻家庭法至今回避这一问题,这与社会道德以及法律的价值取向有关。其次,同性生活伙伴虽然属于“少数群体”,所占总人口比例非常低,但是在当代西方国家重视人权的背景下,尤其是强化“少数群体”保护的情况下,承认同性生活伙伴的合法地位,就在情理之中了。第三,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和女权运动的兴起,也是同性生活伙伴关系得到法律承认的一个重要原因。第四,明确地承认同性生活伙伴的法律地位,也有助于解决一些社会问题,例如有利于强化对同性生活伙伴的必要的管理与监督,有利于社会稳定等。

至于我国将来要不要从法律上承认同性生活伙伴的合法性,以及同性生活伙伴之间具有何种权利义务,则要看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道德的演变而定。

五、同居与人权

法律应当保护合法的婚姻,这个原则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都是不能动摇的,因为婚姻依然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依然是小孩成长和人类自我延续的必不可少的组织。在这个前提下,法律也同样应当保护长期的“同居关系”以及“生活伙伴关系”。

有必要强调,合法的同居,其实也是人权的体现。法律应当保护那些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不违背善良风俗的长期的未婚同居关系。尽管法律可以为了稳定婚姻家庭而赋予夫妻之间更多的权利与义务,例如夫妻之间的继承权,但是起码也应当对同居者提供最低程度的法律保护,例如保护同居者之间的合法权利不受第三人的干涉,尤其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权力(例如公安、治安机关等)不得擅自对同居者罚款,甚至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本文认为,法律明确承认合法的同居者的法律地位,利大于弊。这不但有利于同居者之间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忠实义务,从而有利于新的善良风俗的形成;而且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在目前同居者的身份没有得到法律明确承认的情况下,同居者面临的压力比夫妻面临的压力大,而且在就业等方面甚至受到歧视。可见,如何处理好同居者的法律问题,其实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第4篇:法律与生活范文

[关键词]法律教育;司法;主体性;判断;儿童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一、普法教育的目的与背景

普法教育是让非法律人士,理解法律与司法制度以及作为其基础的价值,掌握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的方法。这种教育不是让人们记住法律条文与制度的知识型教育,而是让人们考虑法律与规则背后的价值观以及司法制度的功能、意义的思考型教育,使人们意识到参加社会重要性的社会参加型教育。

随着时代的变迁,未来社会正朝着自由且公正的方向发展。因此,在多元化的时代,国民自由活动的范围扩大,在自由活动中可能产生各种纷争,这样就需要根据法律公正解决纷争。同时,随着全球化的进展,拥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的人们之间的交涉也趋向日常化,这就需要通过更加透明的规则解决纷争。与此同时,社会的改革也要求国民能进一步参与有关国家与地方政府的活动等公共事务。在司法制度改革中,法律与司法制度,不仅是靠法律专家,还需要依靠全体国民来支撑。这就是说,国民不仅要利用法律与司法,还要为支撑司法,能动地参与司法活动。

为达到这样的目的,首先,每一位国民都必须明确自身的权利与责任,充分认识法律与司法在支持国民自律活动上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在获得法律专家的协助的同时,还要避免卷入纠纷。假如卷入纠纷,在力争根据法律与规则切实解决的同时,需要掌握能动地参与司法的技能。所以,在这个过程中,要根据中小学生的成长发育阶段,注重提高他们的思考力、判断力、表现力。换言之,在迅速剧烈变化的社会中,为了使每个人都能主体性、创造性地生存,教育必须达到的目的是,让儿童切实掌握基础的、基本的内容,自觉学习、自觉思考,进行主体性判断、行动,培养更好地解决问题的资质与能力等生存的能力。在这里,在概观各国法律教育现状的基础上,详述日本学习法律教育的情况与课题,以及今后的方向。

二、诸国法律教育的现状

(一)美国的法律教育

1、理念

在美国,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青少年犯罪持续增加,成为深刻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以水门事件为契机,七十年代,市民对政治的不信任也开始显现。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法律教育作为使市民再认识美国立宪民主主义的“权威、隐私、责任、正义”等意义的方法,并且作为改善青少年行动的方法获得提案。为了使法律教育在全美推进,1978年法律教育法颁布。

法律教育法所设定的目的是,培养每个市民必要的法律素质,这是在公私两方面进行说明,是个人作为市民有效地发挥作用所不可欠缺的东西。因此,在这里所说的法并非限定于狭窄范围的法律,而是含有“民主主义的理念”、“纷争解决”等意味,而且,在法教育的实践中,预定了以体验学习为中心的各种教育方法。

九十年代,以美国法律家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为中心,制定了“法律教育指南”,旨在确认法律教育的目的,即:在美国民主中,提高市民参与社会的能力与意欲,在考虑为社会可以做些什么的前提下,培养可以进行意思自决的人。

美国的法律教育有两大特征:其一,多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教育的课程并存,这些课程都涉及多个方面。其二,基于长期性的视点,重视顺次教育法的价值与思考方式的重要性,从低学年逐步到高学年,就同一主题,在对应成长阶段,在改变教材的同时,让其学习下去。

2、实践

第一,Street Law Inc.的活动。这项活动,主要是以中学生为对象,除编成Street Law等教材外,还致力于教育方法的实践,为担任法律教育的教员实施课程与计划培训。同时,还与法学院合作,作为法学院的一种咨询课程,在中学等教授法律问题或者从法律的观点考虑日常生活。其副产品是可以让中学生们以法学院的学生为榜样。

第二,Seattle Youth Involvement Network的活动。该组织属于非政府组织。管理着由市长主导的青年会议,从各地招募学生(对象是14-19岁)参加会议,进行讨论,与市长会见,会见后将谈论的结果反馈回社区。

第三,Eastside Catholic High School的活动。该项活动作为课外活动的一环,实施JSA(Junior Statement ofAmenca)的课程。具体就是召开以全美国为单位以中学生为成员的议会,与联邦议会一样,在由两院制构成的会议中,每年一次提出法案,说明主旨,进行议论,决定法案的裁否等。

第四,Shorecrest High School的活动。作为课外活动,在法院的协助下,进行少年裁判的实践。针对实际发生的案件,由法官、陪审员进行裁决,但这个法官、陪审员、法院职员等都由高中生充当。处理的案件包括偷窃店内物品、违反交通法规等,在案件本身有罪的情况下,成为审判的对象,这些活动被定位于一种调停的程序。

第五,Constitutional Rights Foundation的活动。这是一个因制作法律教育的代表性教科书、课程而出名的一个团体。CRF的教材是以高中生为主要对象。例如,在加州,由高中生进行模拟裁判,在得到各郡的教育委员会的协助下,同时在法官、律师协助下展开与进行。

(二)法国的法律教育

在法国,在学校的日常生活中,作为市民教育,进行有意识的法律教育。例如,学校的规则不单单是学校的命令以及对孩子的约束,而具有法律规范的意思。在制定、修改规则之际,要反映孩子们的声音,班级与学校的决议事项通过学校的代表向市长转达,规则要在听取父母会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制定,向管辖地区的督学官事务所提出,接受承认。并且孩子们的声音不仅反映在学校的规则上,也通过在县级、全国层面的儿童议会向行政机构反映。从内容看,法国宪法的格言“自由、平等、博爱”,是对应各年龄段,通过各种表现形式,被反复灌输。

(三)瑞典的法律教育

在瑞典,主要是对小学7年级的学生(相当于中国的中学1年级)进行法律教育。以运动为例,说明规则的必要性。以盗窃为例,说明刑事程序的流程、法律工作者的工作及作用,通过法律比赛与模拟法庭,来理解司法程序,以及讲授受害人的经验等,参观实际的审判等法庭旁听等实践也很盛行。在法庭上不仅是旁听审判,而且使用更为体验的手法,事前让学生预测旁听案件的判决,让其思考与实际判决的差异。另外,瑞典的法律教育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从小学阶段开始讲授关于民主主义、儿童的权利。因为在瑞典,民主主义成为教育的基本,而民主主义之中,法律与司法是必要的工具。在这样的认识下,也进行有关法律与司法的教育。

(四)芬兰的法律教育

在芬兰,历史是针对中小学生的社会科教育的中心,对于法律与司法的教育比重较轻。但是,其中作为根植参与社会的意识的教育,也存在着这样一种新的尝试。即,对于身边的社会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教师会发挥主导地位,提出一定的见解,将其还原成实际的政治与社会问题。在高中阶段,作为任选科目,法律的课程包括合同法、家事法、继承法、消费者法、不动产法、金钱消费借贷法、劳动法、刑事法等,这些法律是学生们走向社会后可能马上面临的法律,一般将其归纳成压缩版进行讲授。

三、日本的法律教育的实践与课题

(一)在学校中进行的实践

首先,文部科学省为充实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教育,在教育课程研究协议会与各教科等担当指导主任联络协议会上,向全国的教育委员会与学校普及报告书的内容。在致力于开发法律教育的教材、资料、钻研指导方法、提高指导能力等方面,委托多个教育委员会以及教育研究团体等进行实践研究,在中小学校阶段进行法律教育的教材的开发与指导,在开发提高教员的指导能力等相关的研修程序上取得显著的成果。

在日本学校教育中,对应学生儿童的发育阶段,以社会科与公民科为首,在相关课程、道德、特别活动以及综合的学习时间等,根据学习指导纲要,使用教科书及其他的教材,使其理解法律与规则的意义、司法的结构等,在将这些东西活用到自身的生活的同时,培养他们作为社会的一员的法律意识,根据法律与规则,更加积极地参与社会形成的态度。

具体说来,在小学、中学、高中的各个科目中,灵活利用各种特点,进行以下的指导:

1、社会科与公民科。广泛学习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法的支配、权利义务的关系,依法保障公正的裁判,裁判制度概要等有关法律与司法制度。

2、生活科。通过具体的活动与体验,进行遵守规定与责任等生活上必须的习惯与技能的指导。

3、道德。使其理解法律的意义,并且进行遵守法律的指导。

4、特别活动。在年级活动与儿童会、学生会活动中,为解决在年级与学校生活上的各种问题与提供学校生活的质量,对规则展开思考、谈话等活动,培养互相协助构建美好生活的态度。

5、家庭科。在这里要提到的法律是指:培养解决生活课题,提高充实家庭生活的能力与实践态度的学习的法律。

6、综合的学习时间。根据各学校的判断,确定综合学习时间的目标。例如,可以设定有关法律课题等学习活动。

在这些指导中,有意欲的学校与教员,例如,采取旁听裁判、实施模拟裁判等体验性地解决问题的学习,或者在律师与司法代书人等法律实务家的联合协助下进行授课等,以此引起儿童学生对法律与规则的兴趣与关心。

(二)由法律家进行的法律教育实践

1、法院。最高法院将《法律教育研究会的报告书》向全国的法院颁发,以使其知晓法院参与普法教育的重要性。为促进学生对法院与裁判制度的理解,为参观法院的学生(特别是小学生)制作浅显易懂的宣传录像,向全国的法院发放。

2、法务省。作为普法教育政策的一环,其与日本最高法院、日本律师联合会、文部科学省共同举行法律教育探讨会。在法务省的主网页上登载有关的宣传小册子。

3、日本律师联合会、各地方律师联合会、各律师协会。在日本律师联合会内,设置市民法律教育委员会,力图在全国推进开展法律教育,在对各律师协会的法律教育活动进行支援的同时,进行有关法律教育信息的收集与交换,开发与研究针对教员的教材。另外,每年针对教员设施夏季培训讲座,与教育相关者进行意见交换。在各地的律师协会中,有七成的协会开始设置分别承担法律教育的窗口以及委员会等活动。

4、日本司法代书人联合会、司法代书人协会。其举办以成为生存力的法律教育为主题的市民公开研讨会,与教员、法律实务家等协助授课,进行讨论等。利用大学的校园机会举行法律教育研讨会、研修会等,以法律教育为主题进行演讲。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在学校教育实践中。在这方面,首先,“应该培养法律不是作为规制、约束的东西,疏远的东西,而是为了使社会更加美好,应该亲自主体性地制定的意识”,这种着眼于法律本来存在意义的努力更加重要。其次,“对于基本的理念、法律的主旨,法律与规则的形成过程,带着实感进行理解的指导尚未充分进行”。

在实践的方法上,作为实施法律教育的前提,是培养提出自己的意见,听取别人的意见,在商议的基础上得到结论的能力。这方面比较欠缺。为普及法律教育,有效地实施教育,在学校里,有必要根据儿童学生的成长阶段,切实编著法律教育的课程,并且在教材的充实与指导方法等方面下工夫。

2、由法律实务家进行的实践。在使学生理解司法制度的主旨等方面的努力不够充分,对于实践的方法,法律实务家与教员的协助不充分。

四、日本法律教育的今后发展方向

(一)日本法律教育的今后方向

1、培养支撑自由且公正的法律思考方法。日本的法律教育要达到的目的是:每位国民在进行自由活动的基础上,加深对法律以及司法应发挥的效果的理解,掌握预防纷争的发生,并且为切实解决纷争所必要的、基本的素养,与此同时,培养他们作为自由且公正社会的承担者,主体性地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法律作为社会共生的相互尊重的规则,保护国民的权利,明确国民的责任,促进各人自律的活动,使其生活丰富多彩,并非单纯限制国民。因此,法律教育是让人们充分理解个人的尊严与法律的支配等宪法以及法律的基本原理,作为自律且有责任的主体,养成为参与自由且公正的社会运营所必要等资质与能力,并且认识到法律是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事情,即使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抱着充分的法律意识行动,培养能主体性地利用法律的能力。

2、法律教育应涉及的主要内容:(1)为使学生切实认识到,法律是为共同生活和相互尊重的规则,目的使国民生活更加丰富,主体性地学习是如何制定规则的,根据规则如何解决纷争等;(2)在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私法领域,力图充实学习机会;(3)为使学生认识到每个人都作为无可替代的存在,要互相尊重,以及作为自律且有责任的主体参与自由且公正的社会管理,同时为培养参与社会的必要的素质与能力,需要进一步理解个人的尊严、国家的、或者存在于法律支配等宪法与法律的基础的基本价值与国家以及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存在模式;(4)使学生认识到,司法通过依法救济被侵害的权利,处罚违反规则者,力求维护、形成法律秩序,同时将所有的当事人都置于同等的地位,由公正的第三者经过适当的程序根据公正的规则进行裁判。

(二)对应儿童的成长阶段进行法律教育

1、考虑儿童成长与发育的过程。根据儿童发展心理学的研究,儿童的判断随着成长,除自身的欲求以外,通过第三者的观点,对社会的理解,对象客观化的深化,从主观性向客观性发展。因此,儿童理解规则和判断的意图及动机的能力,以及由自身制定规则的经验是非常重要

的。儿童的判断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六个顺次发展的阶段。第一,因为权威说了所以正确;第二,对自身有益;第三,为了应对周围人认为好的期待;第四,认识到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所必要的;第五,社会契约式的观点;第六,任何社会人类都存在普遍性原理、根本性原理。

2、中小学校的法律教育的展开。这应当包括:(1)小学校的法律教育。不仅强调遵守法律与规则,使其理解法律与规则的必要性也很重要。通过作业性体验性的活动,掌握公民的资质与能力的基础,在日常生活与游戏中制定规则的实践很重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思考行动,养成公德心等道德性也是小学法律教育的基础; (2)中学的法律教育。对普遍性原理的理解很重要。具体是指理解宪法与法律的基本原理很重要。在社会科的课程中,使其理解到个人的尊严与法律的支配等基本原理,法律不单是规制国民的,而是使国民生活更加丰富的内容,是每个人共生的相互尊重的规则,理解市民社会的契约的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原则,以及司法的内容,从而培养判断的能力与感觉;(3)高中的法律教育。在此阶段,以可以进行高度的理解为前提,在使其考察法律各种问题的同时,使其基于切实的证据进行公正的判断也很重要。在进行公正的判断之际,首先自身进行判断,并对其判断附加有说服力的理由,与此同时,使其认识到学习别人的判断及其理由,再构成自身的判断的必要性。

(三)在中学所应实施法律教育的内容与教材

在中学阶段,所应实施的四种教材分别为:(1)《规则的制定》;(2)《私法与消费者保护》;(3)《宪法的意义》;(4)《司法》。

五、为普及法律教育今后的课题

(一)彻底宣传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在学校教育等普及法律教育时,首先有必要以教育相关人与法律实务家为中心,使其广泛理解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期待着最高法院、法务省、文部科学省等相关官厅、日本律师联合会与日本司法代书人联合会等相关团体,从各自的立场,在协助的同时进行积极的努力。

期待着文部科学省利用各种机会,向教育委员会与学校,宣传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在普及法律教育之际,各学校根据儿童学生、学校、地域等的实际情况,要加以考虑如何充分发挥创新办法,这也很重要。

(二)学习教育中对法律教育与相关人的期待

在学校教育中,法律教育的担当人是学校的教员。为有效进行法律教育,应该以由教员活用创意办法的指导为中心,但这是关于法律以及司法的思考型教育,属于新的创意。所以在促进教材开发与指导方法等实践研究的同时,得到以法律实务家为首的各个相关人的支援非常重要。这些相关人包括:法院、法务省、日本司法援助中心、日本律师联合会、各律师会联合会、各律师协会、日本司法代书人联合会、法学研究者、教育研究者。

第5篇:法律与生活范文

关键词:辅导员;加强;法制教育;对策

大学生是我国的优秀人才,大学生也是未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的生力军,其法律素养的高低,不仅关系着大学生的健康成长问题,同时也关系到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健康和谐发展,关系到中国梦的实现。因此,在大学阶段增加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非常重要的。高校辅导员作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要力量,不仅要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也需要加强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要通过自己的努力,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

一、高校辅导员增加大学生法制教育现状及开设的必要性

目前,在很多高校都只重视专业课教育,不是很重视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也不重视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学校所制定的校规校纪是缺乏法制内容的融入,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学校也不能做到以法律知识为指导做学生的管理工作,学校法制教育的渠道单一。仅仅是在思想政治教育中融入了少量的法律教育内容。学校法律基础课时在整个思想政治教育课时中所占的比例不大,导致学生不能全面系统地接受法制教育。在整个大学四年教育中,只在低年级开设的有简单法律基础教育,法律教育在整个大学教育阶段并没有实现全覆盖,常态化的系统化的法制教育体系没有建立起来,这样就导致高校法制教育效果不理想。存在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目前,在社会上用人单位只对高校学生的专业能力有要求,用人单位往往以专业技术水平的高低对学生的是否优秀进行衡量,不重视考量学生的法律素养。这种现实就导致在大学教育中,教育者把主要的教育精力放在专业课程教育中,而学生也把大部分的时间用在专业课的学习上。学校和教育者和学生都不重视法制教育活动,对法律教育存在一种应付态度,只要学生法律基础课程考试能够及格就达到了要求,而学生实际法治素养的提升则不受重视,这样,学生法律素养不高就成为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各行业对人才培养的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有效建设需要的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需要的是社会主义觉悟高,文化素养好,法制观念强,专业技能高的综合型人才。因此,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必须要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发生改变,学校要能够把培养综合素养人才作为教育的重要目标贯穿于整个教育实践活动中。另外,现在社会中出现了很多大学生犯罪的情况,这与法制教育的缺失或者是法制教育的薄弱有直接的联系。无论是从培养综合素养人才方面考虑,还是从解决社会矛盾,杜绝犯罪方面考虑,高校要培养真正的优秀人才,都必须要增加法律教育,提升法律教育质量,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高校要能够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另外还需要做到教育的知行统一,能够多开展一些实践活动,或者是引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在活动中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提升学生的法律观念。学校要重视法制教育,要把法制教育贯穿于整个教育实践活动中去,保障法制教育的目标能够实现,保障人才的有效培养。这样,大学教育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实现综合素养人才的高效培养。

二、高校辅导员开展日常法制教育的教育目标

高校开展法制教育不仅要能使学生学习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尊重和信任法律的意识,要引导学生积极践行法律,树立平等、民主、自由的法律观念和价值认识,使学生能够懂法,守法,自觉地用法。普通高校的开展法律教育目标不是为了培养律师,不是为了法律行业培养人才,而是为了培养学生系统的法律知识,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因此,要能够利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为学生提供学习法律知识的途径,以日常的法制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日常教育中,辅导员要能够帮助学生树立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要培养学生的法律习惯,能够利用日常教育活动,使学生学会用法,自觉树立法律信仰,提升学生的法律素质,这应该成为高校辅导员开展日常法制教育的教育目标。

三、高校辅导员增加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

(一)在辅导员日常工作中融入法治教育内容

要有效培养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意识,辅导员就需要能够在自己的日常工作中融入法制教育内容,在日常学生教育管理中融入法制教育内容。其中,重点要实现以下三方面的融入:第一,法制教育与学生干部选拔工作相结合。辅导员要公开学生干部选拔原则,要求公开选拔学生干部,学生全体参与,全程参与学生干部选拔过程。学生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要享有自己监督的权利。在这个过程中,使学生能够树立公平正义的意识,增加学生的法制观念。第二,奖贷助优对象评选活动融入法制教育内容。在奖贷助优对象评选活动中融入法制教育内容,辅导员作为这项活动的组织者和执行者,要明确评优条件和办法。辅导员要结合学校和院系的相关规定,成立评选小组,经过严格的选拔程序把最符合条件的学生选出来,通过这种形式培养学生依照规则办事的意识。第三,考风考纪教育中融入法制教育内容。辅导员在考风考纪教育中可以融入法制教育内容,通过主题班会和个别谈话方式有效维护考试纪律,培养学生的纪律意识,帮助学生养成守纪守法的好习惯。

(二)将法制教育贯穿于班级建设工作中

良好的班级文化建设对学生的健康成长有着重要的影响,辅导员将法制教育贯穿于班级建设工作中,是增强法治教育效果的重要途径。在班级建设工作中贯穿法制教育能够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和权利义务观念,能够增加学生的法制意识观念。在班级建设工作中贯穿法制教育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第一,引导学生参与各项班级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使学生能体验制度制定的过程,使学生能够理解相关制度,树立规则意识。通过这个过程,使学生能够行使制度制定的参与权,提议权,表决权等权利,提升学生遵守制度和法则的意思。第二,引导学生参与班级活动策划和组织的全过程,充分尊重学生的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活动决策,提升学生的参与集体活动的意识,培养学生的集体归属感。第三,开展班级安全法制教育班会活动,通过专门的法律指导,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这种法制教育班会活动要实现常态化,成为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渠道。第四,成立班级法律兴趣小组,通过小组形式定期开展一些普法活动,开展法律学习活动,以活动形式积极引导全体班级学生参与法律学习,提升全体学生的法律素养。

(三)法律教育要实现课堂理论学习与课外实践应用的结合

对于大学的非法律专业学生而言,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和与法律基础》课程进行的。辅导员要督促学生在学习该课程的过程中,认真学习,能够通过课堂学习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知识结构体系。另外,辅导员要向任课教师了解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情况,能够积极搜集学生所关心的法律问题,能够与任课教师沟通,创新课程教学方式和内容,针对学生的感兴趣的法律问题设置问题讨论活动,以提升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的积极性,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辅导员还需要结合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情况,开展一些有针对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活动设置要与法律基础课堂教育内容向结合,引导学生参与实践活动,使学生在实践中品味法律知识,应用法律知识。比如,辅导员可以组织学生参与普法教育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到社区进行普法宣传。以此方式,提升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的积极性。还可以组织一些模拟法庭审判活动,针对某一法律问题引导学生在法庭上开展辩论,通过这种方式提升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的积极性,提升学生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些活动能够有效活跃法律教育的气氛,能够使学生轻松愉悦地参与法律知识地学习,提升法律教育的实效性。

(四)引导学生利用大众传媒自主学习法律的意识和习惯

大众传媒中所包括的法律知识非常丰富,法律信息非常生动,这些法律讯息的趣味性极强,内容覆盖面极广,作为辅导员要积极引导学生关注大众传媒,关注相关法律讯息,要引导学生收听收看大众传媒的习惯,培养学生能够利用课外时间自觉进行法律学习的意识和习惯,以有效提升学生法律学习的效果。教师要主动向学生推荐一些质量好,生动性强的法制节目,比如,中央六套的法制频道。只要有时间,教师就可以为学生提供学生观看这些栏目的机会。另外,一些报纸和杂志中也有很多法律方面的知识,教师可以引导学生选择适合的法制报刊杂志学习,也可以为学生提供一些法律报刊书籍,供学生阅读,以这种方式,拓宽法律教育途径,促进学生养成阅读法律书籍的好习惯。其实,在网络中也有很多法律精彩内容,辅导员要积极引导学生利用网络途径,学习法律。还可以开通微信,班级博客等,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法律知识,与学生就法律问题形成互动,以这种方式培养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知识的好习惯。总之,在高校教育中,全面推行法制教育是非常必要的。辅导员作为学生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推行者,要积极承担起进行法制教育的使命,能够明确大学生法制教育目标,能够依据学生情况,选择设计大学生法制教育有效开展的途径。这样,才能真正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实现人才的有效培养。

作者:高艳 单位:九江学院

参考文献:

第6篇:法律与生活范文

一、初级法律产品

初级法律产品是指处于准备阶段、尚未直接影响法律消费者生活的法律产品,即各类法律规范、法律机构、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手段(实用设备和象征标识)。初级法律产品可以被称作法律制度。

作为初级法律产品的法律制度应具备以下三大要素:第一,有一整套体系化的法律规范;第二,有一个由内化了法律规范的特定角色集团(即主体体系)主持法律规范的生成和复现;第三,有一套按照法律规范生成、复现要求配置的手段(指实用设备和象征标识)。

法律制度不是这三大要素的简单相加,而是它们的有机构成,它们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法律规范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是法律制度主体体系行动的依据;法律制度主体体系主持法律制度从社会结构中分化(即生成),又主持法律制度复现于社会结构;主体体系和法律规范均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手段,没有物质设备和象征标识,法律制度无法生成和延续,也无法协调活动,但手段体系只能依照法律规范配置,只能由承担特定角色的人及其机构(主体体系)管理、控制和使用。法律制度,就是国家根据维护和发展社会秩序的需要组织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范化的活动体系。

由此可见,初级法律产品还是不能直接消费的,它还是“半成品”。但这些“半成品”的质量将直接影响最终法律产品的质量,从而影响法律消费者的生活。

在非法治的社会中,国家不会认真地组织初级法律产品的生产-譬如及时制定基本法典和其他法规,设置各类、各级法律机构,培训和录用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科学设置实用设备和象征标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立法活动频仍,法律机构相继设立,法律工作者在数量与质量上均得到提高,法律制度所需的实用设备和象征标识也有明显改观,这是社会法治化程度提高的重要体现。

有法律制度,并不一定有法治。法治社会的法律制度,必然是人民参与并能反映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制度。卢梭说:“确切说来,法律只不过是社会结合的条件。服从法律的人民就应当是法律的创造者;规定社会条件的,只能是那些组成社会的人们。”法治社会中初级法律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民主、自由、公正等原则,这与人治社会的法律产品的生产方式是截然不同的。

要促进法治的进程,就必须提高社会个体、社会群体参与立法活动、接受法律教育以进入法律机构的程度。每当法律与社会需要之间的差距过大时,各社会个体、社会群体应当有提出制定、修改或废除法律的机会。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利益和社会资源的分配,只要有畅通的表达和参与机制,各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就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最终法律产品

最终法律产品是指已直接影响法律消费者生活的法律产品,即法院裁决、仲裁裁决、行政决定、公证及其他一切能直接影响法律消费者生活的法律措施。最终法律产品主要包括以下种类:各级权力机关就特别事项、对特定人所作出的决定;各级审判机关的裁判及其执行措施;各级检察机关的侦查、公诉等法律监督行为;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决定和刑事侦查措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律师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初级法律产品实际上是生产最终法律产品的基本生产要素,但在实际生产中,非初级法律产品的社会资源也可以成为生产要素。周林彬认为法律的生产要素主要有:以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队伍为载体的立法、执法、司法劳动;立法、执法、司法技术;一定量的物质财富。

最终法律产品的品质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生产者即各类法律工作者的素质状况。高品质的法律产品只能由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生产出来。这里所说的素质包括基本素质和专业素质;二是生产原料的供应状况。这里的生产原料包括被应用的各类法律规范,各类法律工作者投入的专业劳动,各类法律活动所投入的经费、技术及其他手段等。无法可依或法律规范品质差,将影响最终法律产品的品质。倘若在国家机关的法律活动中投入了当事人(法律消费者)的经费,生产出来的法律产品也难免要变质;三是生产环境状况。生产环境是指法律机构和法律工作者从事法律活动时面临的各种外部影响,即所谓的执法环境、司法环境等;四是法律消费者的素质状况。最终法律产品的生产过程不完全是单向的,而往往是生产者与消费者双向互动的过程。所以,消费者的素质会影响最终法律产品的品质。

公正是法律产品的最大品质要求。在法治社会,最终法律产品应当是“消费者信得过”的产品,其品质应当能让社会大众感到满意。

法律产品是供全体社会主体消费的。社会个体是法律产品的消费者(用户),社会群体也是法律产品的消费者。国家既是法律产品的生产者,也是法律产品的消费者,因为不仅在国家内部管理过程中消费法律产品,同时在许多情形下就是法律后果的承受者。

三、非主流的法律产品:“活的法”

法律多元主义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开拓了更广阔的视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者们或多或少有法律多元主义的倾向,并已有相当的研究。笔者在此强调以下几点。

1.“活的法”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社会学的创始人埃利希认为,无论现在和过去,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 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法律-法律条文仅仅是法律中很少的一部分。与法律条文相对的是“活法”(living law),这种“活法”就是人类组织(商会、教会、学校、工会等)的内在秩序。它们支配着实际的社会生活,是人类行为的真正决定因素。“活法”不仅是原始的法的形式,而且直到今天仍然是最基本的法的形式。

2.“活的法”主要是非国家社会主体创造的法律产品。在各社会个体、社会群体及其相互之间的长期互动(特别是冲突)中,行为规范(包括解决纠纷的规范)得以产生,从而在他们之间开始了新的生活方式。刘易斯?科塞非常明确地指出:“冲突不断创造新规范和改变旧规范。”国家在其政治生活中也创造出许多制定法中找不到的“活的法”。

3.在当今社会,“活的法”主要存在和应用于国家法(制定法)影响较弱的领域,主要在市民社会。田成有认为:“在我国现今社会中,在城市主要是以正式的制度主导型的国家法为主,而在农村-特别在偏僻农村则主要是以非正式的伦理主导型的民间法为主,在国家法中有‘恶法’与‘善法’之分,而在民间法中也有‘优秀’的民间法和‘糟糕’的民间法之别。由此,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关系有可能出现多种互动的可能性……”不仅在农村地区,其实在各种社会群体中广泛地制定(或形成)规章制度并在其有效的范围内实施。这是市民社会必不可少的一种生活方式。

4.“活的法”与国家法是相互渗透的,并不能截然分开。正如伯尔曼所言:“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下而上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的统治者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法律有助于对这两者的整合。”一方面,国家法不能不汲取民族生活的历史与现实的资源,正如萨维尼所说:“在人类信史展开的最为远古的时代,可以看出,法律已然秉有自身确定的特性,其为一定民族所特有,如同其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体制。”“……法律以及语言,存在于民族意识之中。”另一方面,“活的法”也会主动或被动地从主导法律文化中找寻支持。另据苏力的考察,在我国2500件制定法中,有24件(31条)提及“风俗习惯”,有73件(91条)提及“习惯”,还有39件(46条)提及“惯例”一词。这说明在我国法律中,习惯实际上已成为法律渊源。

第7篇:法律与生活范文

论文摘要:培养创业型人才是我国高等教育坚定不移的办学目标,高校创业教育攸关大学生就业和创新型人才培养,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培养创业型人才的主渠道与主阵地之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应该围绕这一目标进行教学创新,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把创业素质、创业价值、创业观念与创业方法等内容渗透到教学之中,重新设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内容,着重培养创业者的思想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为培养创业型人才?服务。?

我国高校扩招之后,计划体制下的大学生高就业率不复存在,就业问题逐渐凸显,自主创业成为大学生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创业教育成为国家行为,创业型人才培养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坚定不移的办学目标。高校创业教育攸关大学生就业和创新型人才培养,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培养创业型人才的主渠道与主阵地之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作为一门面向当代大学生系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课程,在培养创业型人才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过程中具有独特的功能。我们应该不断推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研究,为培养具有较高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的创业型人才服务。?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的目标与路径?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目的在于帮助学生逐步形成坚定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与可靠接班人。与此相适应,“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的目标则是提高创业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更好地为培养创业型人才服务,在培养创业型人才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为顺利达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的预期目标,教学创新的具体路径则是围绕创业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创业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组织教学,帮助学生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深入认识创业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为学生未来创业奠定坚实基础。?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内容设计?

创业是指通过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开辟新的工作岗位、拓展职业活动范围、创造新的业绩的实践过程。在国家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的前提下,大学生要通过就业观的调适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努力使自己成为创业者。[1](p.159)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则是创业者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为实现培养创业型人才这一目标,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各章中都应该渗透创业素质、创业价值、创业观念与创业方法的教育,系统讲授创业过程中的道德与法律。具体内容设计如下:?

(一)绪论部分内容设计?

绪论部分的教学目标主要是教育学生珍惜大学生活,适应新的环境,提高创业素质,为未来创业奠定基础。创业教育的重点可安排在第二节,结合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成才目标、形象塑造三部分内容,重点阐述以下问题:第一,创业素质是实现当代大学生历史使命的必要准备,创业是极具挑战性的社会活动,创业素质包括创业热情、态度、价值观、性格和工作能力等方面,这些素质有助于实现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第二,创业能力是大学生成才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专业技能、人际协调等各种能力,都与大学生成才目标息息相关;第三,创业形象是当代大学生的崭新形象之一,重点从形象塑造方面去分析创业者的形象。?

(二)第一章内容设计?

本章教学主要是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结合理想信念教育可以重点阐述创业理想及其实现,教育学生要有远大的创业理想,勇于创业,善于创业。主要安排四个主题:第一,创业是大学生成才的重要模式,创业理想对大学生成长成才具有积极的意义;第二,创业理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一部分,大学生应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实现过程中进行创业,并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第三,创业活动具有长期性、艰巨性与曲折性,给学生分析创业的风险,打好预防针,增强学生对创业风险的抵御能力;第四,创业理想的实现。?

结合理想信念教育进行创业教育,可以在教育学生树立创业理想的同时,又对创业理想实现的艰巨性有着清醒的认识。?

(三)第二章内容设计?

第二章主要进行爱国主义与民族传统教育,在创业教育方面可以重点讲授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创业者的爱国情怀,教学中可结合相关案例分析那些成功创业者所具有的爱国理想,勉励学生努力寻找创业与爱国的最佳结合点,在创业活动中践行爱国主义;第二,梳理中华民族精神中的创业精神与创业传统,从中发掘一些创业思想和创业教育素材;第三,梳理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中的创业精神;第四,如何弘扬创业精神。从这几个方面进行创业教育,可以使爱国主义教育更加生动形象、有声有色,摆脱以往抽象阐述的弊端。?

(四)第三章内容设计?

教材第三章主要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因而可以结合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进行创业教育,可以分析创业在人生历程中的价值,创业对于拓展人生价值的重要意义,创业者面临的心理环境、人际环境、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主要围绕五个问题进行:第一,创业对拓展人生价值的意义;第二,创业者的心理素质要求;第三,创业者的人际环境、人际交往;第四,在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中进行创业;第五,科学发展观对创业的指导意义。?

通过这些问题的讲解,可以让大学生明确创业者应该具备的心理素质以及创业对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意义。?

(五)第四章内容设计?

本部分主要进行道德教育,包括道德基本原理、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社会主义道德与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等内容。因此,创业教育可以结合道德教育来进行,分析创业过程中的道德问题,让学生明确创业活动的基本道德规范,并在以后的创业活动中切实履行。在教材基础上重点渗透以下四个问题:第一,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对创业者的借鉴意义,教师可以系统梳理中华民族传统道德规范,从中精选一部分与创业活动密切相关的具体规范,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经典;第二,创业者的荣辱观,教育学生以创业为荣,以满足人民需要为荣,以成功创业者为榜样;第三,创业者的基本道德素质,尤其是对个人与他人、国家、社会的利益关系有正确的认识;第四,创业活动的基本道德规范,即社会主义道德和公民道德规范。结合道德教育所开展的创业教育,旨在使大学生明确创业活动的基本道德规范,提高大学生作为未来创业者的道德素养,并在以后的创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各项道德规范。?

(六)第五章内容设计?

第五章主要进行社会公德教育,创业活动与社会公德密切相关,创业活动需要稳定的公共秩序,创业者自然应该遵守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本章主要讲四个问题:第一,创业需要稳定的公共秩序,着重讲解良好的公共秩序对于创业活动顺利进行所具有的积极意义;第二,公共生活道德失范对创业活动的影响,此处重点进行相关案例分析,引导学生深化认识;第三,《环境保护法》对创业活动约束与规制,当前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伴随着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环境保护方面的教育自然要渗透创业教育始终;第四,网络创业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创业活动离不开网络空间,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虚拟空间,需要切实遵守。

(七)第六章内容设计?

本部分是创业教育的重要环节,可以把创业教育和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与相关法治教育结合起来,着重分析职业道德及法律对创业活动的影响,家庭生活对创业活动的支持,重点讲解以下五个问题:第一,创业者的职业道德,分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等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对创业活动的约束与规范;第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对创业活动的约束与规范;第三,创业观教育,强化创业意识;第四,创业环境分析,主要是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创业环境的优劣,明确创业风险,作好心理准备;第五,创业者的爱情、婚姻与家庭,教育学生兼顾创业与婚姻家庭,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八)第七章内容设计?

本章主要进行法律意识与法治精神教育,因而结合创业教育可以培养创业者的法治意识,主要从以下五个问题入手:第一,创业者所处的法治环境,分析我国法治建设和创业活动的辩证关系;第二,创业者应该具有的法治观念,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等观念有合理认识;第三,国家安全与创业,分析二者的互动关系,坚定努力维护国家安全的信念;第四,创业者的法律修养,在处理创业纠纷时能够讲法律、讲程序、讲证据、讲法理。?

(九)第八章内容设计?

第八章主要进行法律制度教育,包括宪法、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学中可以从以下问题入手讲解与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一,创业者的权利维护,重点讲解宪法、民法和刑法;第二,民商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第三,行政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第四,经济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第五,刑事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这些法律规范与创业活动的启动、运行、调整密切相关,因此要教育大学生明确具体法律规定,以具体法规为导航,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创业者。?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教学方法选择?

教学方法是手段,培养具有较高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的创业型人才是目的。因此,教学方法要始终围绕有利于培养创业型人才这一根本目标来选择。教学方法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三种:?

第一,讲授法。讲授法是其他方法的基础和前提,包括教师讲授和组织学生讲授,目的是对学生进行基础知识基本观点的教育,开展正面引导,让学生明确创业过程中的基本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

第二,讨论法。讨论是讲授基础上的延伸,通过讨论可以引导学生深化对创业活动中的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认识,探讨道德理想、法律理想和道德实践、法律实践之间的距离及应对措施,有助于增强创业者践行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自觉性。?

第三,案例法。案例是理论的动态呈现,引用国内外大学生创业的成功与失败案例,尤其是本校校友创业的先进典型,从中概括出他们创业成功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并引导学生提高认识,即创业必须遵守相应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

第8篇:法律与生活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 社区法律服务 设置 运行机制

[作者简介]王曦(1972- ),女,湖北武汉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经济与法政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学。(江苏 南京 210013)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3年度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原江苏教育学院)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下,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及运行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Jssyjg2013yb01)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2-0168-03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十二五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推进素质教育,坚持能力为重。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法律本科教育的目标主旨。不断强化法学教育的实践、实训环节,全面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是普通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必由之路。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针对在校大学生实施的深入社会、完善知识结构和提高应用能力、实现理论学习和实践有机结合的教育活动。通过实践,大学生及时发现自身不足,不断完善,积累工作经验,提高综合素质。通过实践,让大学生认识、了解社会与职业,明晰自身定位,尽早合理规划职业生涯,有效安排大学学习和生活。

作为法学专业大学生,社会实践一方面能够帮助他们理论联系实际,将抽象理论知识灵活运用于实践,形成理论与实践学习的良性循环,提升法律从业能力。另一方面,他们可以为普通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增强正义感、社会责任感,提升自身守法、维护法律的意识,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

一、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现状分析

目前,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形式主要有学校社会实践基地的实践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两种类型。综合分析两种实践活动,笔者发现普遍存在一些问题,使社会实践目标难以达成。

1.制度机制不完善,制约实践功效发挥。目前,高校社会实践主要由校团委负责。通常表现为在暑假前两三周时间,校团委召开分团委书记会议,由各院系上报实践项目,学校据此印发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文件来完成组织工作。这种不深入了解学生意愿,也未区分学科专业的简单化、过场式组织形式,很难激发学生的潜能与积极性,学生参与往往只为完成任务,效果可想而知。显然,只由校团委作为实践活动的组织力量远远不够,应将大学生社会实践纳入高校教学计划,作为教学内容,由教学主管部门主抓,并形成完整的运行机制,使之有章可循,更好推进。

2.专业特色不明确,收效不佳。社会实践想要真正使大学生获益,必须考虑社会实际需求,活动内容必须结合学生专业特点、层次高低。高校都是分专业设置的,但目前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在内容上,学生在校学习内容与社会实践内容无直接关联,大学生无法凭借其专业优势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不能学以致用。在形式上,因为缺乏专业目标性的内在灵魂,致使实践注重表面,追求短期效应。每到暑假,校团委象征性组织几支社会实践服务团队,声势浩大地搞几天参观、走访,然后收场。绝大多数学生则返乡自由实践。内容空泛、远离社会需要,形式缺乏深度等问题严重制约大学生社会实践向纵深发展,实践收效不佳。

3.缺乏有效考核机制,实践质量不好。因为没有对实践过程和结果提出明确的要求,目前的社会实践缺乏客观、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实践过程也缺乏全程跟踪,实践工作指导不力,考核测评标准不明确等,致使学校事实上无法对大学生实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缺少计划指导、过程监督,实践最终流于形式,学生只需提交社会调查报告即可交差,实践质量难以保证。能够激励大学生积极参与,启发引导其对实践中经历的人和事深度思考、挖掘和分析的考核机制才真正有益于大学生。

二、设置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的重要意义

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是指在法律专业大学生放寒暑假期间,回到家乡所在地,参与当地的法律服务。其最显著特点在于“接地气”,真正让课堂理论知识深入现实百姓事务,帮助学生尽早树立社会责任感。这种实践以学生法学专业优势为基础,使实践活动具有鲜明的专业目标性,并且区别于一般的社会实践,作为高校课程体系内实践教学环节存在,要对学生计算学分,就必然要对其进行系统、严格的考核,有效解决实践活动学生不重视等问题。作为社会实践的一种形式,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有其特有的社会功能与教育价值。

1.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具有良好的社会服务功能。文章所称的法律服务即广义的法律援助,源于英国,意为“法律帮助”,是指对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人提供免费或低价的法律服务。在我国,以“法律援助”为统一称谓。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我国建立这项制度时间短,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据司法部统计,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1/4,主要是经费严重短缺。伴随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和实施的深入,社会民众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援助需求日益增大,这种状况会不断加剧。而目前,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援助工作者已不堪重负,疲于奔命下的援助质量难以保证。中国的法律援助迫切需要覆盖面广、数量大且愿意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力量。法律援助主要是人力成本,要降低成本,则应对不同案件或事务配置不同人力资源。对于诉讼等专业案件应安排专业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在社区和村镇则可大力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大学生通过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活动参与其中,因为学生来自于全国各地区、各层级,能有效缓解国家法律服务资源不足且分布不均衡问题,且有明显的专业优势,能减轻律师等专业援助人员的压力,有利于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和社会援助整体水平。

2.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有机链接课堂教学与毕业实习环节,完善法律实践教学体系。传统教育模式因缺乏必备的操练环节,致使培养的学生所学无以致用,而单位对学生无法致用。鉴于此,我国高校应努力尝试法学教育从理论走向实践。其中,诊所式教学最具实践性。但因案源不足这一突出问题一直未能解决,有些法学院时常“无米下锅”,致使法律诊所教育流于形式,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环节发生断裂。要解决这些问题,确立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让大学生参与法律事务常态化十分必要。大学生放假实地参与家乡法务工作,为大学生学以致用提供广阔空间,且无须担忧案源不足。这一过程跨越多个学期,每次都会让学生切实感受自身的成长与不足,明确努力方向。这种设置既实现法律诊所的目标,又回避了法律诊所之痛,且能有机连接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上下(课堂实践教学内容与毕业实习)环节,保障体系完整且有效运行,促进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目标实现。

三、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的运行机制

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作为课程体系内的设置,要求学生必须参与完成,它能有效避免因参与不足而虚设的问题,无疑是好的实践教学设置。但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才是环节顺利实施与实现的坚实保障。

1.大学生家乡所在地是环节运行的基础环境。不能为接收单位和社会作出贡献的实践活动不具有生命力。大学生社会实践要为实践单位、社会作出贡献,必须以己所长服务对方,发挥专业特色、学科优势,有针对性地满足其需要。基地建设是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深化的保证,保障了实践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可以说,大学生家乡所在地是环节运行的最佳基地。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良性循环,有效保障环节运行。家乡、社区是大学生的成长环境,乡里乡亲的大学生有感情,来自于他们求助,成为无法推卸的责任;而乡亲们对学生也熟悉,一般会说是“看着长大的”。情感的亲近增强了学生的使命感,也使求助者相较陌生人,更愿意向大学生求助。而环节跨越多学期,只有回乡才能保障实践的持续稳定。这种持续稳定,加之大学生自身的不断提高,更强化了学生与群众间的信赖,为实践设置赢得良好口碑和不竭案源。另一方面,覆盖到位,综合效益佳。我国人多地广,社会法律援助需求量大,但国力有限且分布不均衡。伴随社会不断发展,新矛盾层出不穷,而群众日常性矛盾最为突出,社区基层是矛盾集中地。大学生社区法律服务,因学生本就来自于各地各级,可使服务覆盖到位,能为我国法律援助资源最匮乏,但最迫切需要的地区补充有生力量,加之专业优势、无偿性特点,使环节设置具有极好的社会效益。

2.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的内容设置。从内容看,必须突破原有实践限于参观考察、暑期“三下乡”的狭隘认识,应遵循“双向受益、互惠互利”原则,形成真正适应于社会现实需求的实践运行机制。因此,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应该以参与基层社区的法治化管理,举办当地法律宣传活动,进行法律咨询工作,简单案件(一般案件交由专业法律从业人员)为主要内容。如此设置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受身份受限,制约大学生案件办理,不利于实践环节有效进行。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这就是说大学生独立办案没有相应法律支持,使之在案件时因缺乏身份保障而面临从业压力。在司法实践中,因地方司法机关提出异议,致使大学生受理案件、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和出庭等活动因为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导致办案困难,法律帮扶效果不佳,且极大影响大学生参与热情,严重者会致使环节设置虚化。因此,大学生独立承办一般法律案件不宜作为环节内容。

第二,大学生进行社会法律帮扶应该循序渐进。当事人因为大学生缺乏职业经验而对其不信任很正常,但这会给大学生带来挫败感。此外,任何法律活动都是有成本支出,而大学生法律服务是无偿进行且没有资金支持的,即使花费不大,却也“钱出无门”。这些现实问题都制约大学生法律活动持续进行。而如果只是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则完全是大学生能力所及的,既不存在身份限制,求助者也不会置疑其能力,有利于大学生树立信心与保持参与热情。此外,伴随咨询接待量增大,理论知识日益充实,大学生处理事务的能力会逐步增强,求助者对其信赖感会自然加深,在此基础上,大学生做一些简单案件的就水到渠成。这种循序渐进既保障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本身持续稳定,也能更好地实现与毕业实习环节的有机链接。

第三,大学生参与社区法治化管理及进行法律宣传活动,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我国正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观念的确立与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与维护是其实现的重要前提与基础。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社区(乡)作为基层政权机关,所管理事务与群众利益紧密相连,其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社会管理的整体质量和效率。近年来,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普法活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公民法律素质与信仰。但受国情制约,进展不快,效果不佳。因此,分散于各地各级的大学生是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的生力军。一者,在国家大力推进社区管理法治化下,法律专业大学生正可凭借专业优势实际参与到基层制度建设、法律知识培训中,提高社区工作者依法决策、管理的意识。二者,大学生社区法律服务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向社区群众宣传法律知识。伴随大学生假期回家,是真正将法律深入、广泛地带到群众中去,实现“送法下乡”。加之大学生以无偿提供法律帮扶的身份帮助社区依法管理,宣传法律知识,更能增强法律的示范作用,赢得群众信赖,管理与普法效果都会大为提升。

3.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的评价考核机制。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的考核机制不仅在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更在于促进这一实践环节实现在法律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方面的功效。首先,国家必须予以充分重视,明确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应纳入高校教学计划,统筹安排。高校据此结合其所在地区实际情况环节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组织领导、形式内容、操作流程、成绩评定、学分计算等作出明确规定,以利于操作。其次,确立切实可行的评价机制,保障环节有效运行。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有益于大学生深度参与实践,确保环节顺利实施。第一,建立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专项档案(可以参照毕业实习建档)。对实践时间、服务对象、社会反响等方面的内容予以量化、明确,制订出可操作的方案,将实践效果与学分挂钩。第二,综合评价大学生“实践效果”,确定等次。一者,从学生实践参与程度看,在实践保障方面,要求大学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结合自己所在社区特点形成有针对性的、详细的实践活动可行性计划;在实践过程中,与接收单位协作保障实践环节顺利进行。在实践成果方面,要求大学生在假期结束返校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个体化实践报告,同时提供照片、视频、音频、记载活动过程的文件等反映实践活动的证明材料。二者,从多方评价角度看,大学生实践评价应让与实践相关群体尽可能地参与其中,综合多方面评价得出客观公正的认识。其中,包括由学校教学主管职能部门及院系组织答辩,突出对大学生通过实践,对其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的考评。也包括大学生自我评价,即由大学生综合自身的实践收获对实践效果进行评定,还应该包括接收单位和当地群众根据大学生在实践中所提供的服务与贡献对实践效果进行的评定。

构建以提升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核心的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的设置与运行机制,真正做到社会实践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相结合,使大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切实成长为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事做人,主动适应社会的国家建设者。

第9篇:法律与生活范文

[论文关键词]信仰 法律 法治精神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深入的分析了西方历史上宗教与法律的演变关系,指出宗教与法律密不可分,法律信仰更与宗教信仰无法分割。我国没有像西方宗教那样培育和促成法律观念的形成。我国也没有法治观念的历史传统。“它们(各种法律制度)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而倒与我们‘固有’的价值相悖。”那在我国现在的情境下我们是否有必要信仰法律?法律是否能被信仰?如果能,我们又如何的去信仰法律呢?

一、信仰法律的必要性

(一)信仰法律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西方社会拥有法律成长的土壤,法治思想也伴随着西方文明一起发展。罗尔斯·庞德说:“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们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然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纵观西方社会法律的发展史,不难发现法律早期的发展中往往与宗教关系密切,甚至教规就是法律规范,法律借助宗教实施,宗教对法律有重大影响,同时宗教对法律的发展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以说教会曾经是法律思想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天堂。尤其在中世纪,宗教与法律的关系最为密切,神权思想统一着一切。可是,经过启蒙运动对神权和专制的批判,宪政的观念日渐形成,法律已经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法律体现着现代社会发展所必备的正义和法治秩序。法律已经成了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也是现代社会发展所必须的能量。

(二)信仰法律是法律获得生命力的有效途径

如果不将法律当成生活的目的,而只是单一的将法律视为统治社会的一种工具,那法律最终也只是法律本身而已,那法律也真的就形同虚设了。西方人信仰上帝,于是上帝便“活”在了人们的心中。如果西方人对于上帝这信仰转而于法律,那也就赋予了法律以生命——虽然现在西方法律信仰也出现了危机。但西方人依然在拯救法律的生命。他们也充分地认识到:唯有信仰法律才是法律得以重生的最有效途径。

(三)信仰法律是当下中国社会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观念,可以说与中国的文化传统不相符合。我国历来是伦理社会、人情社会,虽然我国古代也有“法治”,但与今天的法治观念截然不同。以至于到了现代社会,法治虽然在中国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人们的法治观念依然淡薄。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所面临的树立法律信仰的任务远远比有着法治传统的西方更艰难。然而,当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当下面临的是法律如何实施的重大难题。

二、信仰法律的可能性

(一)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是大家争论已久的一个问题。笔者在这里并不是要给法律下定义,而只是述说众多观点中的一种或者是诸观点中的一个方面——也是作为法律而不可缺少的含义或品质。不能简单的把法律看成是权威机构制定并强加到公民身上的命令。波斯纳认为:“法律就是法官的所作所为以及对他们所作所为的预测。”在这里波斯纳将法律看成是一种活动,一种充满动态感和生命力的有机体。波斯纳进一步认为法律并不是概念的组合,而是对人施以权利义务的过程。法律不仅仅是指写在法典中的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法律职业者在现实中所干的事情。如果仅仅将法律理解为是僵硬的法律条文或摆在书架上的法典,那就使法律失去了活力,那也只是认识到了法律之为法律的一个方面而忽视了法律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存在并发挥力量的内涵所在。

(二)法律可以信仰

前文从不同的角度分别分析了法律应当具有的含义或品质。法律是人类社会互动交流的产物,也在人类互动交流中体现它的价值,而不是权威对公民的强加。法律同时也具有理性的因素,理性在法律的形成和运行中起到了凝练、选择、总结的作用。理性使人们作出的选择更具有合理性,更能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从而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如此含有理性品质的法律难道不值得人们去信仰吗?虽然人们往往说信仰与理性无关,信仰是情感的产物。这是从人们信仰的过程而言。但从对一件事物一种观念是否值得信仰的角度而言,法律的理性因素不会阻止人们对它的信仰,反而会增加人们信仰它的依据。法律同时也是一种活动过程,这个活动过程体现了人们的风俗、习惯、传统和情感,而风俗、习惯、传统和情感是人们最信服的事物,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可以被人们作为一种信仰,而且树立法律信仰也必须依赖风俗、习惯、传统和情感。信仰也不是在某个时间点就一下能建立起来的,建立信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活动过程中法律慢慢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在自觉或不自觉的运用法律。法律已经反映出社会的深层结构,是人类有序的生活过程。在这个意义上,人们信仰的已经不是法律规范,而是信仰法律所反映的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

三、如何信仰法律

现代社会也需要信仰法律。而法律也具备让人值得信仰的含义或品质。那么我们如何去信仰法律呢?这便是现实中迫切要解决的问题,只有此问题得到了解决,许多相关法律信仰的问题才会有意义。要做到信仰法律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这些方面也应当被认为是信仰法律的基本方式。

(一)在挖掘法律神圣性的过程中信仰法律

虽然宗教信仰往往以其神秘性而使人们对它产生敬畏,然而法律具有世俗性,它是能被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运用并能感受到其存在的,它是理性的产物,根本就没有神秘性可言。但法律并不因此就得不到人们的信仰。挖掘法律的神圣性依然可以让法律被人们信仰。挖掘法律神圣性的过程正是人们信仰法律的过程。伯尔曼说法律因仪式、传统、权威和道德普遍性而获得神圣性。就仪式而言,在西方,证人在作证前必须宣誓、法官身着法袍而威坐审判席使法庭变得庄严而神圣,因此让人感到法庭就是伸张正义的地方。人们对传统的信赖使其信仰代表传统的法律,由于法律的权威使人们对法律产生敬畏这些都是不言而喻的。道德普遍性在塑造法律神圣性的过程所体现出来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惩恶扬善、诚实信用、损害补偿等这些发自人们心底的道德观念是最具有神圣性的,而法律往往是这些最纯朴道德原则的的最低要求。当人们在现实生活的点点滴滴中做到了这些最普遍的道德要求时,人们便是在挖掘法律的神圣性——便是在信仰法律。

(二)在参与法律活动的过程中信仰法律

前文已经论及社会的互动交流对法律的重要性,法律的产生形成过程本身就有社会公众互动交流的成分,在立法的过程中只有有了社会大众的参与,听取了社会大众的意见,人们才会认可法律。通过认可社会大众在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规则,制定法律时再让公众参与这不仅使他们更尊重法律,而且更让他们感到立法过程使他们自己作了自己的主人,这样人们就会从心底产生了对法律的敬重和依赖。人们积极参与法律制定的活动过程也恰恰是人们信仰法律而为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付出努力的过程。

如果立法的公众参与使人们获得了自尊而信仰法律。那么现实的生活中人们为权利而进行的斗争便是在法律活动过程中对人格尊严和法律信仰的捍卫。因为法律是公众自己参与所制定,公众便应该去捍卫自己的成果,去捍卫自己相信能给社会带来正义和秩序的法律。正如耶林所言:“民众用来信奉和主张自己法的爱的毅力,取决于为获得法而付出的辛劳和努力。”而这个斗争的过程正是体现人们信仰法律的过程。律师郝劲松为了向铁路局索要一张购买矿泉水的发票而将铁路局告上法庭,这难道是为了财产利益?郝劲松为权利而斗争的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尊重,他被评为“2005年度十大法制人物”。这也从中反映出人们对敢于捍卫权利、敢于捍卫法律的英雄人物的敬重。就如西方人信仰上帝,但耶稣为上帝而献身使西方人敬重耶稣一样——因为人们信仰法律,所以敬重为法律而斗争的人。法律因为人们为权利的斗争而成长,人们为权利的斗争也因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而更加坚定、有力。为权利而斗争,这便是对法律最好的信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