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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精选(九篇)

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

第1篇: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范文

关键词:网络 信息安全 保障体系 策略

一、引言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我国面临的重大发展机遇。大力推进信息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全面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是数字福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设与数字福建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建省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福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福建省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现状与挑战

“十五”期间,福建省信息安全保障整体布局已初步形成,信息安全基础性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信息安全产业初具规模。目前,福建省已建成了福建省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省政务数字认证中心和密钥管理中心,发放了13万张企业数字证书和4400多张电子政务数字证书;建成了省政务信息网和国际互联网安全监控中心,实现对政务网和互联网的安全监控;利用密码技术在省政务信息网上建成覆盖全部省直单位的省政务网子网,确保联网单位之间秘密信息的安全通信;建成全省保密系统的信息网络及其网络安全防范体系,防止国家秘密信息的泄漏;建成了数字福建数据灾难备份中心。

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建立,信息安全责任制基本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认可、信息安全应急协调机制建设、网络信任体系建设、信息安全标准化制定等基础性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取得较大进展;信息安全问题受到了福建全省人民的普遍关注,民众对信息安全的理解和认识更加深入全面。总的来看,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种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有效机制基本形成,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局面已经打开。

但从总体上看,福建省的信息安全防护水平还不高,与国际水平和先进省份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网络与信息系统的防护水平依然有限,应急处理能力还不强;信息安全管理和技术人才还比较缺乏,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信息安全管理还比较薄弱,面临的风险和威胁仍然比较突出。随着数字福建的进一步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对信息化的依赖程度将进一步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问题将摆上更重要的议事日程。福建省将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安全保障资源,按照中央提出的“确保国家经济安全、政治安全、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要求,加快建设数字福建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以保障和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总体框架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主要包含组织管理、技术保障、基础设施、产业支撑、人才培养、法规标准六个部分,如图1所示。

图1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四、关于网络与信息安全策略的建议

⒈构建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技术保障体系是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3个层面的内容:一是信息安全的核心技术和基本理论的研究与开发,包括数据加密技术、信息隐藏技术以及安全认证技术;二是基于信息安全技术的信息安全产品或系统,如反病毒系统、防火墙系统、入侵检测系统和物理隔离系统等;三是运用信息安全产品和系统构建综合防护系统,主要做法是采用各安全厂商提供的综合安全解决方案。

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一方面,要加强核心技术的研发。我国网络与安全保障关键是要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和关键技术,从根本上摆脱对外国技术的依赖,积极加大科技投入,尽快形成有自主产权的信息安全产业,加强安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推进信息安全技术创新,增强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的能力。另一方面,构建一整套符合实际需求的安全体系。包括各种具体的安全系统、安全操作系统及相关的安全软件和技术、各种系统间的综合集成和有关的服务等,构筑坚实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屏障。

⒉强化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实现信息安全的落实手段,而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机构是保障信息安全的组织保证。通过建立统一的、立体的、多维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机构需要制定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建立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机制来保障共建共享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文档资料管理制度、机房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与监督制度、网络通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电子政务的信息安全机制是指实现信息安全目标的支持元素,它主要包括以下3方面的内容:

一是支撑机制。作为大多数信息安全能力的共同基础,支撑机制是最常用的安全机制。支撑机制包括标识和命名、密钥管理、安全管理、系统保护。

二是防护机制。主要用于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受保护的通讯、身份鉴别、授权、访问控制、拒绝否认、事务隐私。

三是检测和恢复机制。主要用于检测共享系统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并采取措施减少安全事故的负面影响。包括审计、入侵检测和容忍、完整性验证、安全状态重置。

⒊加强信息安全标准化建设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并且将标准化体系纳入法律体系和法制范畴,使其具有强制实施的法律效力。这是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构建信息安全保障新体系的内在要求和主要内容。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认真总结自身经验,积极探索加强信息安全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的新思路。这方面的重点是综合考虑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立法的整体结构,尽快建成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内在和谐、功能合理、统一规范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用来调节信息安全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加强信息安全标准化建设,根据信息安全评估的国际通行准则,参照国际标准,学习借鉴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从实际出发,抓紧制定急需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标准、系统评估标准、产品检测标准、公钥基础设施标准、电子身份认证标准、防火墙技术标准以及关键技术、产品、系统、服务商资质、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各类管理过程与测评的标准等。建立健全信息安全标准化体系,重视现有的信息安全标准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其基础性、规范性的作用。

⒋大力培养信息安全专业人才

信息安全的保障离不开专业的技术人员,信息安全管理的核心要素是高素质的人和技术队伍。人是保证信息安全的最重要的因素,因为法律、管理、技术都要人去掌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素质水平、创新能力直接影响到信息的安全。必须重视和加强对信息安全专业人才的培养,全面提高人员的道德品质和技术水平,这是保障信息安全的关键所在。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远程教育、组织各种专题讲座和培训班等方式,培养各种层次和类型的信息安全专业人才。此外,还要不断加强对广大公务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增强广大公务员的信息安全意识、遵纪守法意识,提高其技术和业务水平,从而增强其保障信息安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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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范文

关键词: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知识产权保护

the digital network technology and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bstract: After introducing the content of the digital network technology, the paper points out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network technology needs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Intellectual Property.Integrating the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and domestic reality,the article expounds the proplem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under the digital network environment .

Key words:digit technology;internet technology;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不仅如此,历史上每次重大科学技术的突破、经济形式的变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都要进行调整,才能与之相适应。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21世纪的人类社会是一个数字化、网络化和知识化的社会。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不仅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我们的通讯方式和生活方式,而且对现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种种挑战,要求相关的法律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规范相关的活动。认真研究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对于我国加快市场经济建设步伐,迎接知识经济到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

1.1 数字技术

所谓数字技术(Digit Technology)就是能将任何信息——文字、声音、图象、动画等都以数字代码的形式转化成二进制(0或者1)的数字语言,交给计算机处理的技术。

1.2 网络技术

网络技术(Internet Technology)最早起源于美国军事领域的APPANET,一般来说,网络技术是指为了进行通讯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而把两台或多台计算机连接起来而形成的技术。当计算机借助电信媒介,如铜芯电话线、光纤或卫星中继,实现连接后,网络就建成了。

1.3 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在今天是计算机、网络化、数字化等技术的总称,是围绕信息的开发、存储、传输而创造和发展起来的技术。至于知识和信息,只不过是人们从两个不同角度认识它们对社会发展的重大推动作用。知识的本质是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当一个人比别人掌握的信息量大一些,因而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强一些,我们就说他知识丰富。

2 数字网络技术客观上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高科技发展的需要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对创造性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本质上是一种特定主体所依法专有的无形财产权,其客体是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上个世纪以来,人类在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空间、海洋等高技术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和进展,其中以信息为内容的数字网络技术引发了高科技的崛起,构成了当代高科技发展的主流,数字网络技术及其成果向各个领域的渗透和推广应用,客观上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越是知识产权立法较早完善的国家,知识分子阶层的人数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越大,科学技术就越发达。通过知识产权立法来促进科技进步是世界上最流行的作法。 [1-2]

2.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数字网络技术孕育了新兴产业——信息通讯业。在许多发达国家,信息产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这在以经合组织(OECD)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显得尤为突出。据统计,北美的信息服务市场份额超过50%,美国信息技术产品的贸易额在不到7年时间增长了一倍,信息技术服务贸易额在4年之内增长了一倍,信息技术贸易额占美国总贸易额的1/4.美国商务部在1998年4月的《浮现中的数字经济》报告指出,“从1993年到1998年,信息技术产业在经济中的份额从6.4%上升到预计中的8.2%。在以后的几年中,信息技术产业在总的GDP份额中的比重一直保持较高增长的势头,年平均经济增长率接近15%。”数字网络技术不仅孕育了新的产业,而且给传统产业注入了新的活力,加速了农业现代化、工业的智能化和第三产业的高效化,改变了现代产业结构。而市场经济中信息产业和信息经济的发展,更需要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在内的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合理引导和有效规范。知识产权法律也必须根据信息产业的发展程度和规模作出相应的调整与更新。

2.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信息资源的需要

在数字化时代,信息以数字形式存在。在以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为载体的数字化技术迅猛发展并广泛渗透的“数字化革命”的推动下,信息具有资源替代功能。90年代前期,美国阿斯奔研究所等单位联合组建的信息探索研究所出版了总标题为《知识经济:21世纪信息时代的本质》的系列论文,明确提出了“信息和知识正在取代资本和能源而成为创造财富的主要资产,正如资本和能源在200年前取代土地和劳动力一样”。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社会信息资源的开发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也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因为在技术基础更为丰富和充实的环境下,信息资源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它成为经济集约化的关键所在。而加强信息资源的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尊重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数字网络技术要求推动知识产权法制的进步。[3-4]

3 数字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3.1 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著作权的获得不须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也不要求发表或登记,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产生权利。但著作权的出现与印刷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生的300多年历史中,文字主要是记载在纸上的。然而,自上个世纪40年代第一台计算机问世以来,信息不仅书写于纸张上,而且记录于硬盘、软盘或光盘之上,出现了直接产生于电脑、互联网上的作品。而对于直接产生于电脑上、网上的作品,如作者通过网上传输但未发表的作品、电子邮件的内容以及公告、广告等,如何确认其著作权呢?其实这类作品与其他类型的作品并无本质的区别,一经产生就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无须通知任何人。一般来说,当作品一经创作完成,版权就受法律保护了,即便是作者初步完成的作品(如作者还要继续修改或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请人修改的作品以及投稿尚未发表的作品)。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至于作品在信息网络中的传播发行,美国IITF知识产权工作组认为,应当明确规定在网络上的传递和传播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新条约、欧盟的《版权指令草案》和日本著作权法的修订,就作品在网上的传播,规定版权所有人享有被称为“向公众传播权”的权利。WCT第8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与此相对应,WPPT也给予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享有版权邻接权的录音制品授予“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见WPPT第15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发表权是作者的基本权利之一。而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发表和传播就构成了出版行为。这一权利的明确,为版权所有人对其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增加了一项专有权,即未经版权所有人、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不得将其作品或录音制品“上网”和在“网上”传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网络传播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明确规定了对著作权人的上网权给予保护。

在网络上的作品,在哪些情况下构成侵权、哪些情况下不构成侵权呢?众所周知,网络中的信息是以数字化形式出现的信息。这种信息虽然对于权利人经济利益的实现非常重要,但又很容易被他人复制、篡改和消除,从而造成对权利人的极大损害。一般来说,当作者依法将其作品上载后,访问者可以依法阅读和下载作品。但假冒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对他人作品进行篡改和消除,无疑构成侵权。这一点与其他类型的作品并无两样。问题是,由于Internet是全球性的,即侵权人可以位于全球任何地点,针对任何人实施侵权,侵权行为可以在任何地方实施,而侵权结果亦可以在任何地方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呢?笔者认为,一是需要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机制等来规范;二是从责任制度上着手,即在无从追究真正的侵权人的情况下,追究网站、网络在线服务商的有限责任(如过错前提下的共同侵权)。[5]

3.2 数据库的保护

信息高速公路的构成要素之一是信息资源系统,数据库是这一系统的核心代表。随着网络环境的发展和完善,数据库得到更为迅速的发展和更为广泛的应用,人们对数据库加强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对于由享有版权的作品构成的数据库,依照《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款和第2条之二第3款的规定,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版权的保护。对于由包括不享有版权的“数据或其他材料”构成的数据库,依据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也就是说,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版权保护。WCT第5条采用了与TRIPs第10条第2款基本相同的措辞。我国对汇编作品(即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加以保护,而对独创性达不到版权保护标准的数据库的保护,在理论上还处于探讨阶段,这使得实践中出现相关问题时难以准确地适用法律。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我国在立法时借鉴TRIPs相关规定不失为一项明智之举。至于数据库的特别权保护,根据1996年2月、1996年5月欧盟和美国先后提出的建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6年8月30日公布了《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实质性条款的基础提案,基本采用了欧盟和美国的建议,准备给数据库提供特别权的保护,但是这一提案在WCT、WPPT的多次会议上均未获得通过。因此,关于数据库特别保护问题还需世界各国的继续努力才能得到完满的解决。[6]

3.3 域名的保护

域名是为方便网络的使用者而设计的一种技术,它是为计算机提供容易记住和辨别的、无须追寻其知识产权来源的字符网址。由于域名与不含任何意义的一系列数字组织的电话或传真号码不同,域名为了便于被记住和识别,通常含有与企业名称、商标、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意义。因此,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并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列入日常议事日程,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199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根据美国“域名白皮书”提出的建议,开始组织有关域名问题的磋商,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和修改,于1999年4月30日公布了有关域名问题的最终报告《互联网名称和地址管理及其知识产权问题》。1999年11月29日,美国总统克林顿也签署了一项与域名有关的法案“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案已分别于1999年11月18日和19日被众参议院通过,并已生效。鉴于目前我国法律上没有比较明确、比较完善规定,为与国际接轨,并符合TRIPS以应对入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7月24日出台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4 数字化时代的知识产权技术保护

因特网是全球最大的信息传播媒体,该网络上的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是在网上开展商业性信息服务的必要条件之一。在数字网络环境下,权利人仅仅享有控制作品在网上传输的权利还不够,还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措施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除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外,使用技术也是有力措施,它将促使知识产权体制进一步完善,并为知识产权法律的进一步扩展和延伸提供新的思路。为了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和网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人们已经开发了一系列信息安全技术并付诸应用,这可以是限制他人访问自己作品的措施,也可以是防止他人行使自己权利的技术措施,如要求登记、设置密码、加设电子水印、设置防火墙、限制或禁止他人访问等。这些技术的产生客观上要求法律必须对版权人设置的技术措施予以保护,禁止他人非法破解有关的技术。WCT第11条对于制止这种解密行为作了明确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WPPT第18条也作出了几乎相同的规定。我国法律对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六)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预见,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技术保密手段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信息产业将以更加迅猛的速度向前迈进。[7]

参考文献:

1、、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M].法律出版社,1999:280-282

2、夏雅丽。“入世”之际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J].经济与法,2000,(4):15-18

3、王钦敏 .“数字地球”和“数字福建”[J].福州大学学报,2001,(1)

4、王惠英 . 信息技术的社会影响[J].实事求是,2001,(1)

5、管育鹰。网络与知识产权保护[J]法律适用,2002,(3)

第3篇: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范文

【关键词】网络环境;信息伦理;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139(2013)01-0183—5

自1946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诞生第一台电脑ENIAC,人类迈入了信息化时代;70年代个人电脑进入普通家庭;80年代,随着互联网的逐渐普及,世界经济加快了发展的速度。然而,网络的普及不仅影响了世界的经济发展,也改变了人们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甚至思维方式。信息网络化使得原有的传统伦理观念遭受了冲击,而新的成型的伦理道德规范暂时还未形成,社会与道德方面很难跟得上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因此很多网络行为处于无法可依的真空状态。当前各国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伦理失范行为,有的甚至是灾难性影响,因而引起了世界对信息伦理的关注。一般地,信息伦理是指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的伦理关系。信息伦理的研究对象很广,本文主要分析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伦理及其对一些重大社会问题的影响。

一、信息技术发展对伦理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网络不仅作为一项技术,给人们带来了便利;而且。还让人们在赛博空间中形成了新的人际关系和道德关系,重建了诸如自由与共享、互助与奉献、自主与平权、开放与兼容等伦理精神,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共享和自由。创建互联网的最初动因,是为了使计算机能够相互通信,从而实现共享信息资源的目的。没有共享精神,网络就不可能存在。但是,共享并不等于免费,共享是指通信的可能性,是相互获知信息的可能。因此,共享与开放、自由密切相关,网络从一开始就是一个自由、自治的世界,为人的个性化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但这并不意味着共享就可以忽视知识产权,网络世界仍然存在知识产权,需要网民共同维护。

互助和奉献精神。互联网之所以能够实现资源共享,除了技术手段的贡献外,更大程度上是依赖于网民之间互相帮助,自愿奉献自己的资源。不论是即时通信软件,如腾迅QQ,还是各大论坛BBS上,—方有求,八方支援,免费提供答案,免费提供自己的资源以供下载等。

自主与平权意识。当今互联网的构架是分布式的,而不是集中式的。人们能够比较容易地从网上获取足够丰富的信息和资源,人们在以这样一种构架中,会少一些对权威的盲从,多一份自主意识。人们在网络上都有权利表达自己思想,现实生活中表征身份地位的标识,在网上不再具有特殊意义,人与人之间更趋于平等。这些无疑有助于人们树立平权和参与意识。

开放与宽容精神。生长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网民都能平等地在互联网上获取信息、展现自我风采。詹姆斯一摩尔(James Moor)认为,计算机技术的逻辑延展性为人类行为创造了无限的“新的可能性”,人类在网络中能够以更开放的眼光放眼世界,同时心胸更加宽广宽容对方。

(二)消极影响

网络环境也对伦理问题带来相关方面的负面影响,亟需重视。下面从几个影响重大且比较典型的信息论理问题进行分析。

信息隐私权的侵犯。对于每一个网民,不管是计算机专业人员,还是普通用户,都不可避免地遇到了隐私信息被侵犯的问题。在现今这样一个网络发达的时代,尤其是“人肉搜索”的出现,个人的隐私信息几乎消失殆尽。还有多少信息是我们对隐私信息?政府部门和商业组织有多大的权力来保留和处理个人信息?毫无疑问,将客户的私人信息出卖给其他人是不道德的行为,购买那些非法获得的个人信息也是对道德的直接冲击,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而造成了,严重后果。

知识产权的侵犯。信息的公用性和开放性,使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种种困惑。当前信息技术手段可以轻而易举地对知识和信息产品进行复制,对其进行监控和约束已变得十分困难和不可能,目前由知识产权保护而引发的法律和道德问题越来越复杂,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的保护界线当前处于较模糊的状态。传统作品被数字化,实际是将该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在磁盘或光盘等有形载体上,改变的只是作品的表现形式,对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包括数字形式,被数字化后的作品著作权仍应由原著作权人享有。

信息安全问题与计算机犯罪。网络中对信息安全构成威胁的因素中,黑客(hacking)是一个主要来源。有调查显示,世界上每20秒就有一次黑客人侵案件发生。黑客行为的最显著特征是未经同意进入他人电脑的数据库与操作系统。黑客从早期对技术的终极追求到近年来对利益的追求,已经将一个道德问题升级为犯罪问题。黑客伦理也受到了很多学者的关注。黑客伦理在拓展人们道德视野,引发道德反思的同时,也构成了对传统伦理道德的多重冲击。信息技术一方面可以用来侵犯个人信息隐私,—方面也可用来监视犯罪行为。网络从形式上改变了个体和组织之间的关系,引起了新类型的责任和义务等问题。最后,信息技术的不可靠性产生了新的不确定性,并给那些控制着复杂系统的人以及设计和生产这些系统的人带来一系列的伦理选择问题。计算机生产商和销售商往往顾不上认真考虑它们产品的最终使用者,但是他们不应该逃避为其产品所带来的后果负责。

信息污染和信息滥用。由于信息系统的共享性和开放性,使信息系统成为一个鱼目混珠的地方,无用信息、过时信息、虚假信息铺天盖地。有人说近代工业文明带来了无数的环境污染,当代网络文明带来了无尽的信息污染。它不仅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而且占用了网络空间,降低了网络运行效率。而且网络信息的真伪与时效难辨,信息污染对用户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信息构成了莫大障碍,已是信息开发利用的最大绊脚石。新的存储设备让我们能够存储大量的信息,但在获取那些信息以及使用或滥用那些信息上,又产生了新的道德选择。因此关于隐私、信任和保密方面的问题就走到了前台。像电子邮件、电子公告BBS、传真、移动电话和电子数据交换等新的传媒手段产生了新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涉及使用者的身份、真实性和这种交流的法律地位,还有保护言论自由和关于诽谤的法律是否适用于它们等内容。

道德失范与青少年道德教育问题。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2008年关于《中国互联网网民报告》,在中国现有的13.2亿人口中,有2.5亿网民,这个数字超过德国、英国、法国的总人口。历次调查结果都显示,网民中18-24岁最多,2005年占总数的38.4%,2006年38.8%;18岁以下的网民2005年占总数的6.7%,2006年占7.3%。青少年群体是网络社会中占主导地位。并且,这个比例还在逐年增大。

二、信息技术前沿引起的伦理问题的成因分析

网络技术,历史上有多次变革,不仅涉及到技术本身的进步,而且在许多方面造成的社会结构和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的转变。信息网络直接进入千家万户,社会影响的广度和深度比以往任何时候的一次技术革命程度更甚,因为误用科技以人为本的观点,工业文明带来了一系列伦理问题,不合理使用的网络可能会引起类似对人类的危害,如造成隐私权侵犯等,通过网络社会和伦理问题,我们要冷静思考网络伦理问题的成因,及早寻找解决方案。

(一)网络中虚拟世界的特性与伦理标准

网络中的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相比较,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虚拟,虚拟世界的场景,人物关系是虚构的,虚构的结构,如面包或仿真建模现实世界的依赖于数字技术,在虚拟世界中允许在网络空间吃面包得到吃面包的感受,但它毕竟不具备的营养和真正的面包充饥功能。其次是是理想性,在虚拟世界中的真实的东西理想化,完美的人希望至善至美,因此,它是典型的超越现实的东西,更纯净,更完美。再次是匿名性,在虚拟世界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互联网用户可以隐瞒自己的身份,以一个完全不同的化身出现,他不想在实名制做,不敢做的事情,可能会出现在虚拟世界中。最后,开放性,无地理的,社会的和政治的界限,在网络空间中,只要他们遵守规则的网络游戏,每个人都可以在虚拟世界中自由进出自由迁徙,自由的交流。虚拟世界已成为百姓生活世界的一种补充,虚拟生存是人们生活方式的一部分,虚拟技术对于科学研究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正因为虚拟网络世界具有如上几个特点,网络环境下信息伦理表现出与传统伦理不同的特点。

伦理标准不同。网民的伦理标准与现实生活中传统伦理的标准差异相当大。在网络环境中比在现实生活中的伦理标准的道德标准更宽松,内容也发生了变化,形成和现实生活是不同的,或交织或平行的伦理。这种伦理的仍然是在萌动期间,许多道德标准值是在探索阶段,有些甚至相反的道德标准和传统社会的道德标准正在形成,需要进一步规范。

约束力量不同。传统伦理,大多为面对面的直接关系,对个体行为起重大作用的往往是舆论压力、传统习俗和个体内心信念;而信息伦理,由于是人机交流,人与人的之间交往往往变得越来越需要借助数字化符号这一新的信息中允因此人与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互动模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便凸现出间接的性质,现有法律和公开的舆论对个体行为的监管已不像原来那么容易,要完全靠个体的道德自律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故对个体起重大作用的主要是个体的内心信念,所以说以“慎独”为特征的道德自律是信息伦理的主要特性。

(二)网络环境下信息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静心思考网络环境下信息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挖掘其中隐含的根源,我们认识到造成这种现象,一部分是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性所致,另—方面也是因为人类自身的某些欲望没有得到合理约束所致。总之,网络社会伦理危机产生的根源在于技术与理智没有平衡发展。具体来说,可分为两类,即外在原因和内在原因。

外在原因:制度跟不上技术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技术保护措施的滞后和失灵。互联网的发展有赖于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共同发展。因而有人认为,互联网所引发的伦理问题的解决也最终取决于技术的进步,人们对网络调控的效果深信不疑。然而事实上,技术常常难以克服自身带来的问题。例如,针对网络中著作权被侵犯的这一现象。在侵权主体必然存在的情况下,问题就在于能否通过相应的证据手段予以确认。网络用户真实身份的确定,依靠用户注册是不可行的,因为无人能控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依照当前的技术手段,甚至确定侵权人所使用的计算机都是不容易的。网络过滤软件也有类似的问题,通过过滤某些关键词虽然能够限制网络上的不良信息的传输,但是也可能影响到人们的正常利用。

此外,网络上正统技术的发展往往不及黑客、病毒编制技术。我国著名的反病毒专家王江民就承认,反病毒专家专家没有病毒炮制者的技术高,查杀病毒、防病毒技术本身的特点使它们常常处于被动的状态。而且,无论是杀毒软件,还是防火墙,都无法阻止内部的进攻。美国—互联网安全公司在其出版的《信息安全》杂志中公布了“2000年的信息安全调查”结果:内部网络犯罪的损失比外部入侵更大。技术至上论者企图完全通过技术来实现调控是不可行的。

第二,网络立法的滞后和失灵。不论将互联网拉人现行法律是否恰当,现在人们都深信网络活动必须通过法律来加以约束了。然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注定了现行法律的常规立法机制是不可能完全融合的。在现实生活中,立法程序很严格。只有当问题显现足够,并对该问题调研充分的时候,才会论及立法。这样,立法的过程相对来说比较缓慢。并且,法律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保证了法律的权威性。但是这种稳定性又导致了它和互联网的不协调。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新问题层出不穷,变化多端,这也加大了立法的难度,从而造成了法律的滞后。

内在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网络主体的身份标识的缺失。网络主体的匿名性使得网络交流更加自由,但另—方面却又使得人们由于身份标识的却是而变得没有责任感。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形式主要是面对面的直接交往,道德活动范围受物理空间限制。而网络主体的交往,是“虚拟”环境下的交往,网络主体的社会标识常常缺失:不知道网络中另一方的姓名、形象、年龄,不知道对方的信用、可靠,更不知道对方的档案,甚至连对方是否是人也不能完全确定。交往对方完全依赖自律和对他人的直觉而建立交往信任。因此,网络伦理的正确构建对维护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显得十分重要。

第二,网络主体伦理道德标准缺失。网络评判标准比较模糊,导致错误的伦理道德标准趁虚而入。软件复制是网络上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了,以至于人们忽视了其所带来的伦理问题。人们能够坦然接受诸如文学作品和机械发明之类的知识产权有版权和专利权保护,但是软件是一种新的独有的混合体,网络主体能够如果能够从互联网上只需点击鼠标即可免费获得,那么让他们仅靠内心道德的监督就中止这件事情并不是容易的事情。需要我们深思的是,应该怎样保护软件开发者的权利以保证产业创新的持续?一个负责任的计算机专业人员该怎样做?所有的软件复制行为都是错的;还是只是其中的一些更为严重?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整个行业在伦理规范方面还没有共识的时候,每个计算机使用者又该怎么做?

三、信息技术的伦理对策

根据伦理所要求对象的不同,伦理学观念和理论一般分为自律型和他律型。本文所要构建的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伦理,是希望有结合自律和他律,以信息伦理标准作为构建信息伦理的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权利与责任并重。

(一)重建信息伦理标准,明确信息、伦理构建原则

本文通过前文对信息伦理问题成因的分析,得出网络主体伦理道德标准缺失,是造成信息伦理道德失范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重新构建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伦理,首要问题就是重建伦理标准,使得网络主体具有规范和约束自己行为的参照标准。这不仅是网络主体自律的道德准则,而且也是社会调控的依据。经过调查和研究,本文将信息伦理标准定位为无害,公正,自律和知情同意这四大原则。

无害原则。这要求人们在网络社会中,要把人类共同利益作为最终目的,并将此作为评价网络行为选择的最高道德标准。网络信息的无国界传播,使得信息伦理的承受对象成为全球公民,这样也有利于促成信息伦理的基本准则达成全球性共识。

公正原则。公正与平等是紧密相关的。公正是每一个社会组织的内在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希望在社会组织中能够获得平等的地位,能够公正地获得相关的权利。这种规范不仅是网络主体权利和责任的保障,而且还应该是某种一致的、相互认同的,这样才能保证个人的网络行为被他人及整个网络社会所接受,最终实现人们网际交往的规范化、语言可理解化和信息交流的无障碍化。

自律性原则。伦理学的目的就是建立自律性。个人在网络社会中有充分的自由,要达成一致同意,显然不现实。这就要求每个网络人都自觉遵守一般道义原则,才能达到自身的目的。因此,自律性原则可以看作—种最终的道德诉求而与其他原则一起构成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斯皮内洛的解释是这样的,“‘知情’是某人对某事自愿表示出意见一致的意思。要使得同意有意义,前提必须是某人对某事‘知情’,即他知道即将发生的事件的准确信息并了解其后果”。知情同意也是网络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守的一条原则。

(二)加强信息立法执法及政策软环境建设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已经成为人们规范个人行为的重要根源,遵守法律成为现代公民的重要品质。利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伦理失范行为,显然是最有成效的办法之一。然而网络立法常常滞后于网络问题的产生。这就需要我们在立法上投入更大的关注和调查,使得网络立法能够尽量跟上问题的产生;此外,有了法律依据后,要严格执法,并根据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进行总结,便于修订已有法律。由于网络技术发展极快,因此网络法律的修订周期较之其他法律,应该缩小,以便尽快适应变化后的网络社会。

体制上,发展网络技术与监管技术并重。毫无疑问,为了在未来的网络竞争中获得制网权,我们应该将发展网络技术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同时对网络技术进行监管。倘若这些技术被黑客不恰当使用,将威胁到网络安全。因此,对那些提供黑客程序下载的黑客网站应一发现就关闭,避免很多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利用这些程序去尝试黑客行为。对于不懂技术的假“黑客”,让他们接触不到黑客程序,就能有效地防止他们破坏网络安全;对于那些掌握高超网络技术的黑客,就需要网络监管部门加强监视和反击。当然,监管不仅包括在技术上对黑客攻击的监控,还包括对监控人员通过职业道德教育等方式来进行内部监控,避免堡垒从内部攻破,防止监守自盗。

(三)树立责任心,增强自律与他律

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克姆曾经指出:“道德是一个命令的体系,而个人良心只不过是这些集体命令内化的结果。”由此可见,外在的社会约束在道德建设中的作用多么大。然而在网络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更凸现出间接的性质,原因是他们必须网络为中介来联系。在这种情形下,直接的舆论抨击无法进行,外在的道德约束被弱化,特别是在网络中,因为网络行为主体的匿名性、面具化,道德舆论的承受对象就变得极为模糊。在网络空间中,社会约束的力量是有限的,必须依靠内在自我心理调适,来达到自律的目的。

第一,加强网络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在他律中,首先应加强网络科技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掌握网络技术的知识精英阶层,他们在信息权利的占有上享有绝对优势。必须加强对这部分人的教育,让他们确立其职业观念,履行其社会职责。

第二,社会公众应该努力提高自己信息素养

社会公众应该提高自己信息技术素养。—方面,社会公众应尽量掌握—定的网络技术和网络知识,提高自己获取与甄别网络信息的能力;另—方面,社会公众在赛博空间畅游时也要理解“能”与“不能”的辩证关系。公众除了享受互联网带来的好处之外,更应该明白其享有的权利与他应负有的责任是对等的。

第4篇: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范文

从近几年国际国内电子政务发端与发展的轨迹不难看出,政策、纲领、发展计划以及法律法规常常在电子政务的发展中起着极为首要的引导以及创造先决前提的作用。注重电子政务必须先从创造优良的电子政务政策法律环境入手,电子政务的启动,发展、普及以及其对于电子政务等相干1系列流动的带动等进程都需要科学、公道、有力、有利的政策环境鼓励以及法律法规规范。基于这样的认识,接下来,咱们将从政策法律环境与电子政务发展的瓜葛角度分别对于国际电子政务发展中政策法律环境所起的作用,电子政务发展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及解决建议等1系列问题进行1些初步的介绍以及分析。

一、 美国

前不久美国布什总统签署了《二00二电子政府法案》。依照该法案,美国将树立1个电子政府基金,头1年——二00三年这1基金将被投入四五00万美元,到二00六年增长到一.五亿美元。另外,还将树立1个新机构“电子政府办公室”,以便对于电子政府基金进行管理。在当前全世界经济普遍不景气的时候,美国电子政务工程的金额之巨、范围之大使人咋舌。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美国政府的电子政务工程正在1步步落实布什前任克林顿政府“应用信息技术晋升美国竞争力”的理想。

美国的电子政务发源于二0世纪九0年代初。二0世纪八0年代,因为美国政府预算赤字很大,国会以及选民都请求政府削减预算,提高效力。一九九四年一二月,美国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提出了《政府信息技术服务的前景》讲演,请求树立以顾客为导向的电子政府,为民众提供更多取得政府服务的机会与途径。并于一九九七年制订了1个名为“走近美国”的规划,请求从一九九七年到二000年,在政府信息技术利用方面完成一二0余项任务;在二一世纪初,政府对于每一个美国公民的服务都实现电子化,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政府工作的效力有极大的提高。一九九八年,美国通过了1项《文牍精简法》,请求美国政府在五年内实现无纸工作,联邦政府所有工作以及服务都将以信息网络为基础。

为确保这些利用目标的实现,近10年来美国出台了1系列的法律以及文件,其中包含以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电子信息自由法案》、《个人隐私维护法》、《公共信息准则》、《削减文书法》、《消费者与投资者获守信息法》、《儿童网络隐私维护法》、《电子隐私条例法案》等等;以基础设施为主要内容的《一九九六年电信法》;以计算机安全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维护法》、《网上电子安全法案》、《反电子盗窃法》、《计算机欺诈及滥用法案》、《网上禁赌法案》,等等;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统1电子交易法》、《国际国内电子签名法》、《统1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网上贸易免税协定》等等;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反域名抢注消费者维护法》;还有,属于政策性文件的是《国家信息基础设实施动议程》与《全世界电子商务政策框架》。这些法律以及文件都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以及程度相干联,从而从总体上形成了电子政务的法律基础以及框架,这其中,可以说信息立法是电子政务立法的主要内容,信息安全立法是电子政务立法的重点,增进基础设施建设的立法是电子政务立法的基础,而电子商务与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又是电子政务立法的必要补充。

纵观美国的这1系列的缭绕电子政务以及信息化的法律以及文件,其共同拥有的几个显着特色值患上咱们当真总结,它们是:

(1):完美电子政务与信息化发展的基础环境,创造有益前提,增进发展。不管是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仍是整体的信息化,都是1项社会系统工程,其实质是把某1层次的技术或者某1系列的新技术全面地利用到社会发生以及糊口的各个层次,而这1工程成败的症结就在于这类利用推行的前提是不是具备,环境是不是成熟。也就是说,电子政务系统工程的触及面极广,所以所需的前提是多方面的,请求的环境也较繁杂,除了技术的成熟度、可靠性外,社会的认可程度,资金的支撑与供给的力度与不乱性,管理机构的介入以及支撑,基础设施的完美程度,等等各方面的因素都是10分症结的,会直接影响到这1系统工程能否推动。而尽快创造这些各方面的软硬件社会环境的着眼点常常就是快速地颁布各项相干的法律以及政策性文件。反过来,完美基础环境,创造有益前提,增进发展也就成为这些法律以及文件的重要目的。

美国的《一九九六年电信法》、《全世界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等都很好地体现了这1主旨以及原则。在其《一九九六年电信法》中,打破了由原来的法律所设置的长时间以来使电信业遭到部门以及地区限制的困扰,为增进计算机互联网以及有线电视网方面的竞争排除了了法律上的障碍,为其发展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环境,直接酿成为了全国规模内的从电信运营到硬件制造、软件开发、网络通讯、因特网服务、播送电视等信息业务各个领域内的收购吞并风潮,加深了部门以及地区之间的合作与调和,到达了整协力量、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的。

《全世界电子商务政策框架》更是1部通过完美基础环境,增进发展的文件,在这份文件中,分别就关税与税收、电子支付系统、统1商务法则、知识产权维护、个人隐私安全、电信基础结构、内容以及技术标准等9大方面论述了政府的立场,并提出了私营企业应起主要作用、政府应防止不恰当的限制等基本原则。

(2)排除了法律上的障碍,为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根据。法律老是后进于技术以及产业的发展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在1日千里的信息技术领域,这类情景更加凸起,而在这些技术与法律的1前1后、1快1慢之间,就发生了法律空白、法律盲区、法律滞后乃至法律障碍,这些空白、盲区或者障碍1方面给予了探索者更广阔的流动空间,但另外一方面也确切使良多商业行动以及模式患上不到法律的支撑,或者者成了这些商业行动以及模式推行的阻力。这样的例子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与信息化领域可以说是比比皆是,特别是在市场准入这1类规则方面,旧规则是以旧的经营模式为基础的,新经济的商业模式常常很难对于号入坐,如果严格依照旧的请求对于其进行束缚,那这些新经济商

业模式不但会莫衷一是,其长处也会荡然无存。

基于这样的认识,美国在其《全世界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中作了这样的论述:“因为因特网的用处不断扩大,许多公司耽心政府将对于因特网以及电子商务加以性质完整不同的规模广泛的管制,可能呈现的问题包含税收以及关税、对于传送信息类型的限制、节制标准的制订及对于所提供的服务作为公用设施加以管制。各国政府应该认识到,因特网的精髓化以及爆炸性的胜利的部份缘由是其非集中化特性以及自下而上的管理模式。各国政府还应该认识到,因特网独特的结构向现有的规则模式提出了保障以及技术方面的重大挑战,因此要相应地调剂自己的政策。

为解除电子商务在行政以及法规方面的阻碍,咱们将:A、激励政府认可以及接受正式的电子通讯(即合同、公证文件等);B、激励国内以及国际规则的调和1致以更支撑电子签名以及其他身份认证的可接受性;C、树立电子注册处;D、推进树立其他情势的适量的、有效的国际商业交易的纠纷调处机制;E、树立软件以及电子数据的许可证交易、使用以及权力转让;F、有关的标准以及任选的合同实行规则。”

固然,这些措施只是众多排除了障碍的办法中的1小部份。总之,在这些方面,各国基本上都是依据国家的利益目标以及价值取向,通过立法树立信息化的法律体系,为其飞速的信息产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根据以及支撑,包含确立在网络上虚拟的环境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规定信息法律瓜葛主体的各项权力义务,赋与以电子化、数字化情势所体现的作为以及不作为的有效性及证据力,调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个人利益的平衡,等等。从而构筑旨在有效增进以及保障国家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涵盖其内存规律、外在市场规则以及法律规范的支持体系。

(3)坚持技术中方原则,在立法上为技术发展留有空间。针对于信息技术领域甚至所有高新技术领域的所有立法都有1个共同的特色,那就是如何使千变万化、1日千里的信息技术合用单1的、不乱的法律规范。到达这样的请求的法律会与技术实现优良的包容共生瓜葛:1方面,不同体系以及模式的技术方案会在抽象的法律规范上找到自己适合的位置;而另外一方面,法律的优良的包容性又会为技术的发展留有充沛的空间,不会把新的技术解决方案视为异物而排挤于外。在目前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信息化的发展状态下,这1类的问题具体表现为2个方面:

第1,在法律范畴的概念中,1个辞汇常常有其比较明确固定的含意,较少2义性,背法就是背法,犯法就是犯法,容不患上半点含混以及犹豫。但针对于科学技术问题的法律概念,特别是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情况就变患上繁杂了,1些法律辞汇指代的明确性以及固定性遭到了挑战。比如最近几年来,在着作权法领域,因为信息网络传布作品的广泛利用,着作权法中“复制”的概念开始变患上隐约以及难以认定了。由于之前复制的概念比较明确,大部份是指复印、拓印等行动,但在互联网上,复制的形态有了变化,在原作品以及复制作品之间有了以“0,一”的2进制数码的情势存在的数字化的作品形态;复制的方式有了变化,在无穷联接的互联网上,从服务器到终端有没有数个节点可以发生复制行动;复制的结果也产生了变化,复制作品如果存在缓存中,其实不能实现不乱的复制品,从而直接挑战复制的“重现并固定”的内涵。相似这样的问题还有良多。也就是说,至少如咱们目前所看到的,在信息网络技术领域,因为网络的虚拟性、繁杂性、多样性以及灵便性,直接对于1些法律术语的明确性、固定性以及不乱性造成为了冲击,发生了如何使1些法律术语适应1种动态性、繁杂性更强的范畴的问题,咱们把它称为技术中立原则第1层面的含意。固然,这样的问题确定不单单只是在信息技术领域存在。

第2,技术中立原则中第2个层面的含意是在1些法律系统中要包容技术规范,法律系统在对于这些技术规范的选择上要做到中庸之道,要为技术的发展预留空间。高新技术领域的法律规范,特别是信息技术领域的法律规范,在良多情况下都是1些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案在发展到必定阶段后逐渐上升到标准再上升为法律的,或者者说,这样的法律只是用法律化的语言表达了某种技术方案,运用法律原则以及情势承认了某些技术方案的结果。最为典型的就是数字签章法,它是完完整全树立在1个技术解决方案的基础上的,在这个技术解决方案成熟与使用到亟需相应的法律予以认可以及维护的时候,相应的数字签章法或者电子签章法也就应运用了。而在这个法律中,除了明确这个技术解决方案中各方面的权力义务瓜葛,规定法律责任外,它们良多条款以及原则不能不树立在某种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这是1对于矛盾,1方面,法律的威信依赖于技术的成熟,需要不乱的技术的保障,使法律瓜葛中的权力义务处于1种更清晰更容易于节制的状况;而另外一方面,法律自身的抽象性以及不乱性又请求其必需解脱特定技术的约束,运用于更广泛的空间。在解决这1矛盾的进程中,技术中立原则就应运而生了。咱们注意到,这样的矛盾在信息技术领域的法律规范中普遍存在,而且可能会跟着时间与技术的前进更为显着。这里咱们还可以举1个例子,就是计算机千年虫问题,应当说,这是1个技术的、具体的、偶然的问题,但基于其严重性以及危害的广泛性,许多国家都为此专门出台了法律或者规定加以应答,这样的法律就是信息技术领域法律法规中就事论事或者完整以技术为基础的典型。

(4)在信息化立法的进程中,政府通过踊跃的推动者与介入者的角色定位,踊跃推动信息化的发展。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首先于一九九七年提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对于于增进电子商务是相当首要的,在增进电子商务以及电子行政管理原则调和发展方面应树立有效的对于话方式;政府应调剂现行法律(包含知识产权维护法)以及法规,使其不但合用于“有形”产品的需要也合用“无形”产品的需要,而且还应就制订政策以及施行方面达成1致。在美国的发展模式中,政府与企业的瓜葛基本上是政府起引导作用,企业起主导作用。政府的引导作用很好地为新技术及新经济的引进创造了前提,做出了表率,启动了市场以及需求,更加泛博消费者建立了信念;企业的主导作用不但可以为政府解决筹集巨大资金的难题,而且也有益于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获取至关的技术以及经济效益。为企业在国内以及国外的开辟发展积蓄气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这类引导作用还体现在美国通过政策以及法律明确规定了政府在国家的信息化发展中的宏观计划指点作用,从战略的角度使用立法计划的手腕对于国家的信息化建设予以以及支撑,充沛应用自由化发展以及市场竞争的规则,动员企业及其他机形成为信息化建设的主导气力,鼎力推行普及信息技术,维护以及增进企业间的竞争,树立全民介入信息化发展的机制。

二、欧盟

欧盟自成立以来,已经制订推出了关于构建新型科技信息社会的1整套政策,如《有关施行对于电信管制1揽子规划的第5份讲演》、《电子通讯服务的新框架》、《电子欧洲——1个面向全部欧洲人的信息社会》等政策性文件;还有《关于聚焦电信、媒体、信息技术内容及相干规范的绿皮书》、《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信息社会的版权以及有关权力的绿皮书》等对于信息化发生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另外,欧盟还同时出台了《增进二一世纪的信息产业的长时间社会发展计划》及相应的行为规划。这些政策性文件触及到因特网、电信、推广开放的通讯网络、关于ISDN的数字网集成服务、卫星通信、播送频率、通讯以及信息服务市场、许可证轨制、信息维护、税赋及电子商务等方方面面的内容。患上益于强有力的政策支撑,欧盟成为1个在技术、市场、资本、政策法律等方面拥有聚拢优势的新的同盟体,与美国站在同1条起跑线上,成为全世界信息服务

的1支领军团队。

除了了这些政策性文件,欧盟还陆续了1系列用以规范以及指点各国信息化发展的“指令”,初步树立了欧盟的信息法律体系,其中包含:《欧洲电子商务提案》、《关于数据库法律维护的指令》、《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调和信息社会定着作权以及着作邻接权指令》、《着作权/出租权指令》、《远程消费维护指令》、《电信部门的隐私维护指令》、《卫星播送指令》、《软件维护指令》,等等。同时,欧盟的各成员国作为国家,在欧盟统1法律规范的指点下,依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旨在增进本国信息化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如英国二000年的《电子通信法》、爱尔兰的《电子商务法》、德国九七年的《信息与通信服务法》以及《数字签名法》,意大利的《数字签名法》以及二000年的《电子信息与文书法》等等,欧盟法律指点多成员国的法律,各成员国的法律服从以及补充欧盟的法律,从而形成了由欧盟统1的法律规范以及各成员国各自的法律规范两个层面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独有的法律规范体系。

纵观欧盟及欧洲各国在信息化领域的政策法律环境,咱们认为,除了前文已经经概括的与美国的信息政策环境相同的1些特色,如完美电子政务与信息化发展的基础环境;排除了法律障碍;坚持技术中立原则;重视全世界1体化原则外,欧盟及欧洲各国还具备下列4个方面的较为凸起的特色:

(1)采用重视欧盟总体信息化推动、法制统1与充沛施展各国特长以及优势相结合的原则,从不同角度推动信息化的发展。因为历史缘由,美国与西欧树立了唇亡齿寒的瓜葛,在网络大潮眼前,欧洲各首要国家都10分踊跃,表现出空前的热忱,尤其是近2年来,欧洲各国之间大型IT企业购并合作此起彼伏,日趋融会交换,使患上其网络与通信业迅猛发展,估量到二一世纪初,全欧洲上网人数将到达一亿摆布,依据欧盟委员会的提议,欧盟要在今后一0年内建成欧洲信息社会。

而在这1发展进程中,欧洲各国各有所长,如北欧各国长于无线通讯技术支撑下的网上服务,德国、英国长于多媒体、数据库的开发利用服务,法国长于基于民族文化特质的内容服务,等等。借助于这类优势互补的模式,加上欧盟在宏观上对于政策法律环境的树立以及完美,凸起既重视总体推动又充沛施展各国特长的原则,从不同的角度推动信息化,欧洲的信息化与美国构成了势均力敌之势。

(2)应用欧洲1体化的优势,调和各国的法制环境,为信息化与贸易、交换等创造无障碍的法制环境。欧洲1体化的优势在其信息化的政策中也患上到充沛体现,其各种各样的“令”的模式、效率都是极具特点的。如《关于数据库法律维护的指令》、《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调和信息社会定着作权以及着作邻接权指令》,等等。不但如斯,这些“令”在内容上也都有其凸起的特色,比如,在欧盟《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中,明确表示:“本指令的目的是保障内部市场的优良运行,重点在于保障信息服务患上以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为实现这个目的,本指令致力于在如下1些领域使各成员国关于信息服务的国内立法趋于统1。这些领域主要包含:内部市场轨制、服务供应商的设立、商业信息传布、电子合同、服务中间商的责任、行业行动准则、争议的非诉讼解决、司法管辖以及成员国间的合作;本指令旨在补充完美欧洲共同体关于信息服务的各项立法,但其实不降低包含有关内部市场运行在内的其他1切欧盟立法业已经确立的对于公家健康以及消费者的维护水平。”

这些特点在欧盟的《电子签名统1框架指令》中也患上到体现。电子商务的本色抉择了电子商务相干的服务必需逐渐浮现国际化的趋势,与电子签名相干的电子认证服务也绝不例外。从长远的角度看,电子认证在国际规模内的统1以及标准化是必然的趋势,在这1进程中,会发生不断的调和、互相渗入、竞争以及吞并,这是电子商务本身的请求,也是市场竞争的请求以及结果。针对于这1趋势,欧盟的该指令分别在第3条以及第7条中对于电子认证书服务的市场准入、电子认证服务管理的国际调和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成员国不患上为证书服务规定任何事前授权;认证服务管理应坚持客观透明、适量以及非轻视的原则;成员国应保证在第3国设立的认证机构配发的资历证书能以及在同盟内设立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1样在法律上被承认。

(3)注重信息化发展进程中信息服务内容的管制以及净化。为净化因特网的内容,欧洲各国及欧盟多年来1直进行着努力的工作,为其他国家建立了很好的鉴戒的表率。

比如,针对于信息提供商(ISP),良多欧洲国家都采用了较为严格管制的态度。九六年五月,法国拘捕了两家网络公司的主管,缘由是在这两家公司的网站上提供了大量的儿童色情照片,而在德国的巴伐利亚州,也产生过相似的案例。所以,目前在ISP的法律责任问题上,尤其是在有人在ISP提供的主页空间上有侵略别人的知识产权、声誉权等行动时ISP究竟要不要承当连带责任问题上,欧盟与美国的态度差距很大。欧盟采用的是相对于严格的责任原则,而美国则更多地运用了非严格即宽松的责任追究轨制。例如,美国在其《数字千年版权法》中,规定ISP在收到权力人的通知后,及时关闭其服务器上客户的侵权网页就不用承当法律责任,然而该法对于如果ISP没有做出相应的行为是不是要承当责任并无作出具体的规定。相比之下,欧盟则严厉患上多,如果ISP在接到权力人的通知以后不当即做出有效行为关闭侵权网站,就会承当法律责任;有的成员国乃至规定ISP必需及时把侵权者的有关信息提供给权力人。

还有,在英国,九六年九月,颁布了《3R互联网络安全规则》,用于规定解除网络中的非法资料,尤其是色情内容。其基本措施为“分级认定、举讲演发、责任承当”,即“三R”(以上3项的英文词头)。尔后,英国政府于九九年九月工作规划,提出将由政府带头发展利便且容易使用的过滤技术,以维护公民免受网络有害内容的损害。

在法国,九七年三月提出《互联网》,将“显明非法的网络内容及行动”定义为:“显明有悖于公共秩序的内容或者行动,诸如对于儿童进行性勾引、煽动种族冤仇,教唆谋杀,作淫媒和交易,危害国家安全等;对于敏感内容定义为:其实不显明背法,但实质上对于某些人造成伤害的内容。”

第5篇: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范文

【关键词】初中物理;信息技术;优化整合;必由之路

【中图分类号】G456.22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326-3587(2014)04-0001-01

课程整合将信息技术看作是学习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主要是在学科的学习活动中有机结合,使用信息技术以便更好地完成课程目标。那么,在信息技术与物理学科的整理合中,怎样才能使信息持术更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下面,我结合自己教学的实践谈几点看法。

一、信息技术与物理学科的融合

1、信息技术与物理教学内容的整合。

要将信息技术融合到物理学科教学中,加强与学科的交叉渗透,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与学科教学内容相结合,使学生的学习内容更加丰富多彩,改造传统的学科教学内容,使教材“活”起来。如做《凸透镜成像规律》实验时,先让学生通过动手做实验,探究凸透镜成像,让学生总结凸透镜成像的规律。由于学生层次参差不齐,他们只能通过实验探究出凸透镜能成放大像及缩小像、所成的像是倒立的还是正立的,不能总结出成像的规律及实像与虚像的区别。此时可以利用多媒体课件演示凸透镜成像,课件中演示出凸透镜的几个关键点(F与2F点),当用鼠标拖动“物体”(蜡烛)移动时,所成的像跟着移动变化,所成的像的大小、倒立情况、像距与物距的关系在电脑上一目了然。学生通过自己所做的实验结果与电脑动画演示的效果结合起来能很快总结出成像规律,加深了印象,巩固了知识点,效果非常明显,可以丰富学生对物理情境的感性认识,深化对于科学规律的理解。

2、可以直观展现抽象的物理知识。

物理课程涉及较多抽象的概念,如分子运动理论的相关知识、电流的形成、平抛运动等。常规的教学中运用挂图、幻灯片、模型等静态教具,缺乏准确的感性效果。而信息技术不仅可用图形、图像、动画、声音和色彩等方式向学生提供丰富的感性材料,还可以用二维或三维的图像、动画进行模拟,从而把文字材料获得的抽象概念具体化,把难以想象的微观世界宏观化,把难以演示的实验形象化。

二、信息技术与初中物理教学的优化整合

1、实现信息技术与初中物理教学整合的关键是转变教育观念。

信息技术不仅是作为教师“教”的工具,更重要的是作为学生“学”的工具。要在教学活动中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化资源库,以学生自主探究学习为中心,改变教师教的方式与学生学的方式。

这就要求老师紧跟时代的步伐,跟踪当前信息技术的发展,熟练掌握上网技巧、网上查找和下载资源的方法,学习各种常用的制作课件的软件,例如PowerPoint、Flash、Photoshop等。两者互相渗透、互相融合、互相促进,利用整合的优势,才能真正发挥信息技术对物理教学改革的推动作用。

2、坚持信息技术与传统教学活动的整合。

基于信息技术的活动,也必须与传统教学活动相结合,不要为了用信息技术而用信息技术,更不能用信息技术替代学生某些感性活动的经验与思维过程,因为信息技术的世界终究是虚拟的。例如:在初中物理“电功”一节的教学中,探究电功跟哪些因素有关,我花大力气制作了精美的课件,无误差地得出了电功跟电压、电流、通电时间的正比关系,非常轻松地突破了教学重点和难点,学生也十分容易地掌握了知识。但一个学生突然提出:“这是电脑做出来的,想要什么结果就做什么结果。”是呀,这是一个完全可以动手做的实验,实际中不可能有如此精确的数据关系,只能让学生通过实验去获得定性的认识,让他们自己根据实验数据去分析、去总结,从而得出结论。所以,是否使用信息技术一定要根据学习目标和具体情况而定。

3、信息技术与初中物理教学整合的教学模式实践。

(1)坚持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信息技术与物理课程整合始终应该坚持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突出学生的自主学习、探究学习、小组合作学习,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充分发挥学习主动性和创新精神。例如“压强”一课的教学,教师采用课件把教学内容呈现给学生,接受了学习任务后,学生利用实验器材和资料(或自己查找信息)进行自学和小组合作学习相结合的自主学习,并利用信息技术完成任务,最后师生一起学习、评价、反馈。

第6篇: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范文

目前,亚洲正在经历着的金融危机,与1929年发生的金融危机不可同日而语。60多年前,计算机还没有进入金融交易领域。全世界的联系与互动远没有现在这样深化与广泛。现在,金融危机是一场带有信息技术和电子技术环境下的全球互动性的危机。今天的金融交易的“时空观”与以前不一样了。

从1961年计算机进入美国纽约证券交易的第一天起,从美国客户在1960年末的开始使用设在大街上的银行自动提款机来取钞票的那一天起,从60年代末的第一位消费者在美国加州的超级市场用信用卡付帐的那一天起,国际金融支付与交易领域就开始了悄然变化。变化发展到了今天,已经改变了西方的一代人的对金钱的观念,而发展中国家生活的人们可能还没有察 觉到这场变化的意义,还没有准备面对这场变化。

这场变革金融与有关金融的交易进入了一个新的“时间”和新的“空间”。金融交易的形 态也发生了变化,从“真实型”转变为“虚拟型”,再发展成为“超级虚拟型”交易。交易过程变得无纸张,无场所,无疆界,无时限了。人们将越来越少机会见到纸币,更多的见到电脑屏幕上闪烁的数字。“金钱”变得“看得见,但是摸不着”。所以,金融的定义也将被改写。原来我们定义“金融”时,表述为“资金的融通”。现在应该表述为“数据的融通”。货币形式的变革对传统金融交易的信用基础是一次挑战,是对传统模式环境下的法律与监管机构也是一次挑战。所以,今天的金融危机,不能同1929年的那场危机同日而语,这是一场在新时空的环境下,发生的一场以信息技术与电子技术支持下的金融交易危机。

二、现有法律还在旧时空观之下,符合新时空观的法律还没有出现

我们所熟悉的旧的“时空观”,是指超出传统的时空的新时空。传统的金融交易是在一个国家内的“8小时”的时间范围内,在本国的“三维空间”的交易场所范围内进行的金融交易。这是传统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金融活动。法律与监管模式也是与这种传统的时空相适应的。但是,现在国际金融交易已经发展到了在一个全新的时空范围中的活动。

“新的时空观”是一个全新的观念。世界上各地的金融市场已经连在一起,在每天的“24 小时”内的时间范围里,在全世界12个时区的范围内连续进行金融交易。电子化的交易市场也越来越超越一个国家的三维空间的场所,而在“第四空间”的电脑灵境范围内进行交易了。

无数的电脑通过网络连接在一起,每天昼夜24小时横跨世界上所有的时区,遍布世界上的重要大城市形成交易的联动。在“第四维空间”内的交易场所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场所,是指存在于由1和0的“比特”构成的数字化空间。在这个电子化的虚拟灵境内,金融交易活动可以任意跨越各国的边界,任意进入任何城市的开放的资本市场,无视任何语言,文化,会计制度,地理,种族,甚至政治与法律方面的不同。

“第四空间”就象地球上连在一起的四大洋水域,金融交易就象在四大洋水域中的流动海水一样,在全球的四大洋中自由流动,而且是哪里有利就流向哪里。面对第四空间的金融交易,传统的法律和监管模式将如何以对呢?如果不能对应,法律与监管机构对于金融危机的预警功能和危机后的调整作用就不会发生。

我们现有的法律还是适合于旧的时空观的,法律还有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自然人是有国籍的,但是在交易网络上的“人”却具有了“匿名性”。国家具有国土,领空和领水。发生在境内的事情,按属地原则当地法院有权力处理。但是,在电子空间范围内的交易,没有地域性,只有“无疆界性”。由于金融交易的全球一体化,在境外市场上,也可以炒做另外一个国家的货币,使其贬值或升值。当电子互联网络交易建立后,无所谓金融中心了。原来的国际金融中心是以地域来划分的。传统的中心有纽约,伦敦和东京及香港等。而现在中心的定义改变了,没有中心,只有网状的空间。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都可以成为网站,只要“访问”该网站的投资 人多了,就可以成为重要站点(中心)。本国法院对于第四维空间的交易,目前还无法行使管 辖权,即便是境外固定地点的交易场所,本国的法院也没有对那里的管辖权。对于发展中的国际金融交易的新时空观,法律需要适应。

三、金融信息成为新的信息技术产业,掌握该产业技术与否竞争结果不同

新的金融交易的时空观的发展,使全球的金融交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为处理这些信息的数量是巨大,又是复杂的。而且还要求处理的非常迅速。所以,金融界出现了专门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分析处理信息,预测分析各种结果与发展趋势等。金融信息公司和金融信息 产品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产业:“金融信息产业”。老牌的有路透社,道琼斯公司,华尔街时报,后起的有美林集团,高盛集团,摩根斯坦利集团,第一波士顿集团,所罗门兄弟集团,最新的还有美国的布隆伯格公司。该公司可以提供全球金融市场上的各种信息,而且还提供处理金融信息的各种软件和设备,还提供传输这类信息的网络。

上述这些公司掌握全球的“金融信息源发展技术”,“金融信息资料处理技术与分析技术”, “金融信息处理设备和软件产品”,“金融信息传输网络技术”。并且将这些技术综合起来形 成了若干门新的学科“金融工程学”和“金融数学”等。在大学的经济学院或管理学院开始了金融工程学或金融数学的硕士研究生教育与科研。出现这些新学科是必然的。由于衍生金融产品的发展,计算衍生产品的盈利率的复杂公式不断被数学家们推导出来,再被计算机专家将公式制成计算机软件,可以自动化或半自动化计算,取代了人工计算。计算机软件和数学公式的结合,使金融交易变成电子化和自动化了。任何微小的汇率或利率的差别,任何市场汇率与官方挂钩汇率之间的微小差别,如果投入巨额资金炒做,都会形成客观的利润。国际金融投机炒做的结果,便带动市场上的众多小炒家,乃至于大众投资者跟风而上。最后市场上的每一个人都可能变成投机者。如果人人都参加炒做,没有任何政府或国际组织依靠法律能够应付得了。

于是,国际上的各个国家,国际上的各种公司,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是掌握新金融信息技术的公司与不掌握新金融信息技术的公司。第二是掌握新的金融信息技术的国家与不掌握新金融信息技术的国家。两者在国际交融交易中,就不处在同一层次,具有不平等的地位。前者与后者是无法竞争的。例如,美国在海湾战争中取得了胜利,决定胜利的因素有许多,但是其中的电子高科技运用到现代空战 的因素,给全世界人们都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国际金融交易也同样如此。

四、国际金融交易的泡沫性与法律处理问题的实在性差别

衍生金融产品造成了金融市场上的巨大泡沫,金融泡沫脱离了真实的经济而迅速膨胀起 来。而法律还是针对真实经济的产物。面对金融泡沫的虚拟经济,采用法律的真实经济的处理 方法,行为与结果存在巨大的不适应性。

根据巴赛尔国际清算银行在11个国家67家银行和12家证券公司所进行的调查,金融机构持有的衍生合同总值在1995年底大约是64万亿美元,是当年全球真实经济的生产总值的两倍多。1997年初,仅美国的商业银行持有的衍生合同总值就达到了26万亿美元,这个数 字是美国当时GNP的三倍以上。欧洲和日本的银行所持有的衍生合同的总值,也都超过其资产的5-10倍,100-500倍这些机构的净资产。从现有的法律观念来看,全世界的金融机构在理论上都已经破产了!在实际上,潜在的破产危险越来越大,大到了法律体系无法控制。美国的金融危机分析家乔纳森·特尼鲍姆在“世界金融体系崩溃的历史进程”论文中分析衍生合同时指出,“第一,衍生交易泡沫的巨大规模和快速增长是基于高比例的‘金融杠杆’的力量。后者能使一定数量的票面资产成为涉及许多倍的票面资产衍生合同的基础。第二,抽象的‘零和’并不存在于单个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中。象巴林银行等机构的破产所表明的那样:这些‘玩家’很可能因为数倍于其总资产的损失而突然倒闭”。所以,他认为“衍生合同市场的平衡非常微妙,即使一点点脱节或错位也会引起连锁反应,并迅速达到任何国家和国家联盟也无法控制的地步”。

我们现有的法律都是建立在真实经济的基础上的,无论是“物权法”或是“债权法”,无论是“公司法”,还是“破产法”都是以真实的经济价值数量为基础的。但是,现在大规模发展起来了的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合约,虽然采用了合约的形式,但是,交易的内容却是虚拟的,没有真实的经济作为物质基础。一旦不能履行合约时,后果却是对真实经济的处理:真实经济 的破产。从衍生合同的价值来看,整个世界的真实经济的总和加来也不低衍生产品合约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整个世界的物质经济都破产了,也不抵衍生合同的价值。所以,在这种基础上的法律如何能够强制履行合同,如何能够让全世界的真实经济的都破产呢?所以,衍生金融交易合同与真实金融基础是不同的,前者是虚拟的数字,后者是真实经济。法律只能建立在真 实经济的基础上,真实经济赔偿数额只能弥补真实的合同,无法弥补虚拟的合同。

第7篇: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范文

广义的信息素养,我想是人获取知识、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一切与信息相关的基本的意识与习惯,这单靠信息技术应用实践来养成怕是困难非常大,还要依靠语文、数学等其他各种领域的知识来共建。任何一门学科学习都是信息活动,实践也都是与信息相关的,哪个学科也不能单独承担如此重任。

狭义的信息素养,可能我们还没能看透它,是信息文化素养,还是信息技术素养?无论怎样,作为信息技术这门学科的素养必定要与其相关的“技术”更近一些。

现在国外又在讨论“媒介素养”,并已引入了传媒教育。有人误会成信息技术的技术操作素养,我想是有偏颇的。媒介素养应更多地注重在传媒上的方法、技术及其效益、问题方面的把握,从而明白信息社会之中某些传媒技术的应用价值与负面效应,如广泛性、虚假性表现在:把自己网友的隐私公布在网上造成恶劣影响;网上公众通缉“高跟鞋踩猫事件”;博客推动平民话语权……

可见,在信息素养的大框架下有“技术素养”、“传媒素养”以及“技术伦理”等各种各样的素养在里面。那么,技术扮演一种什么样的角色呢?这是关于信息素养的争论的主要根源之一。在一场教学活动中,以技术为主导,还是以素养为主导,这成为一个关键。我个人认为“培养”或“教育”一词过于强调外力,我想还是“养成”更接近一些素养的形成实际。“素养”不是教出来的,就像“品德”、“修养”不是教出来的,但在教的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指导与训练却非常必要,此所谓“教化”。如果把信息素养过于神化,会带来技术上的虚无主义。换句话说,即使信息素养非常接近真理的“道”,也仍然需要用可操作性较强的“术”来实现它。如何结合在一起,就需要根据小学、初中、高中三个阶段的学生认知能力基础去构建合适的学习体系。

新课程提倡信息素养,并非是一个教学内容的定位。高中必修课中,信息获取、加工、交流、这样的结构,并非是在“教”信息素养,而是在教信息处理的方法、过程、技术,形成规律性认识。很多人把此理解成信息素养,是夸大化了的。李艺教授对高中课程说得很明白,“从理论上说是‘双本体’――‘大众文化本体和大众技术本体’的结合;从实践来说是工作需求,即利用信息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一般策略与方案”。但新课程不是小学、初中、高中的一贯制设计,导致了高中阶段在总体上淡化了技术,形成了一个分类的、共性的方法论模式。

第8篇: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范文

随着现代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信息化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现代教学事业中,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高职院校中,物理课程是十分重要的课程内容之一,引进信息化技术参与教学是实现物理教学水平不断优化的重要教学模式改革。本文简要就高职院校物理课程中《电磁感应现象》一课的教学中对于信息化技术的应用进行分析,以期为促进高职物理课堂教学设计中对于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优化提供参考,实现教学水平的不断提升。

关键词:

信息化视野;高职物理;课堂教学设计

现代信息化技术是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下的重要产物,在教育改革与教学模式改进不断推进的情况下,信息化技术引进并深入到现代教育教学中,为教学设计提供了全新的方向。为实现高职院校的物理教学设计水平的不断提升,合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资源实现教学设计是十分重要的。其主要应用模式是依靠信息化技术对教学中的现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制定教学目标与教学策略。同时还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下发展的教学媒体进行教学展开。

1《电磁感应现象》的总体教学策略

《电磁感应现象》是高职物理课程中的重要教学内容,该部分知识内容的较为抽象,学生学习存在困难。在展开正式教学之前,教师应当明确该部分内容的教学目标为学生对“楞次定律”的初步掌握,并能依靠该定律实现电流方向的判断。同时,还应当对学生的实验观察与分析能力进行培养。另外,教师还应当明确该部分课程教学的重点为楞次定律探究,而难点是磁场与元磁通量之间的关系。另外,在课程展开之前,教师还应当积极引进现代化信息技术来进行教学总体策略的制定。这需要教师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与空间限制,尽量在学校机房内完成教学,将电脑与实验相关仪器进行个人或小组分配。之后在正式教学过程中,将理论、实验以及信息化技术进行结合完成教学。同时,在课下利用微信APP等加强与学生之间的教学交流。除此之外,教师还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实验视频或者模拟动画的制作,实现将抽象知识具体化的转变,最终实现在信息化技术引导下的该课程学习。

2高职物理课堂教学的设计策略

2.1课前知识内容预习中的信息技术应用

教师在教学中可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来进行教学空间的创建,为教学开拓全新的方向与实现方式。在进行《电磁感应现象》的教学时,教师可以首先将与课程相关的“小铝环之间的神奇现象”这一实验视频上传至教学空间中,并要求学生在课前进行视频观看,以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另外,在这一教学空间中,教师还应当设立专门的实验讨论区,让学生在对该部分课程内容进行预习之后在该空间内进行进度汇报。同时还应当鼓励学生在视频观看后及时发表想法,就实验原理进行探讨。

2.2教学引入中的信息化技术应用

在课程理论正式讲解之前,教师还应当再一次地在课堂上进行小铝环实验的操作演示。之后将学生进行合理分组,分组方式主要以在教学空间中针对该实验观点不一致的学生为一组。然后让小组学生进行观点探讨,并制定相应的总结PPT。之后教师再邀请学生分组上台进行PPT演示,最后引导其他小组的学生进行点评与问题提出。由教师进行观点总结,推出该课程主题。

2.3楞次定律探究中的信息化技术应用

首先,教师应当在网上找到楞次定律探究实验进行上传,让学生首先进行实验视频的观看。之后教师再将实验所需的条形磁铁、线圈以及导线等分配到学生或小组手上,要求学生根据实验视频进行完整的实验操作,并就实验操作中的现象进行记录与分析。在这过程中,教师应当重点引导学生就感应电流的流动方向进行探究,并进行相关的问题提出。在这里学生大都会就磁场和元磁通量之间的关系进行疑问提出,教师应当引导学生对这一疑问进行分析与探讨。之后,教师还应当让学生观看实验的模拟动画,在这一模拟动画的设计中应当满足学生能依靠鼠标进行感应磁场与电流等的自由选择,并在学生选择后将原本抽象的磁感线与电流标识出来。同时学生在进行磁铁移动的过程中也能将磁通量的实际变化情况进行展示。在学生自主操作后已经具有基本的理论知识之后,教师还可应当学生在操作过程中加快磁铁移动速度,对电流变化进行观察。这主要是为之后学生进行电动势学习铺垫基础。另外,在以上实验操作与探究结束之后,教师还应当引导学生进行该定律的原理总结,并从加强学生的知识理解能力方面进行方法传授。例如“来、据、去、留”这一口诀的运用以及右手定则的运用等。

2.4知识巩固环节的信息化技术应用

在课后的知识巩固阶段,教师应当在教学空间中进行概念例题的上传,让学生完成例题并上传,以此来对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进行掌握。同时就小铝环实验要求学生进行进一步的实验总结,并就预习时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最后,由于物理课程的学习始终是服务于生活实际,所以教师还应当在课后鼓励学生通过网络搜索来进行知识应用与发现。

2.5教学评价环节中的信息化技术应用

教学评价是实现教学反思与教学质量优化的重要措施。教师应当在课程开展之前就进行相关的评价问题准备,并要求学生在课程结束之前统一就评价问题进行在线完成。其主要包括了学生自我学习评价、学生间的相互学习评价、教师针对学生的学习情况的评价以及学生对于教师教学的建议。

3结语

随着高职院校教学改革的不断推进,传统的教学模式弊端已经逐渐显现,只有不断引进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多元化的信息教学才能满足当前的教学需求,实现教学水平与质量的进一步提升。所以,高职物理教师应当积极转变教学观念,加强对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引进。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从课程预习、内容引进、相关内容与理论的深入探究以及知识巩固与评价等多方面实现教学设计。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实现教学质量与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李豆.信息化环境下高职院校大学物理教学初探[J].全国商情,2014,16:39-40.

[2]冯琳佩.探究信息化视野下高职英语教学设计[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5,12:166-167.

[3]刘淑娟.翻转课堂在高职物理中的应用[J].亚太教育,2016,05:272.

第9篇:法律与信息技术总结范文

关键词:信息技术;时间利用率;教学质量

高中信息技术课程是一门思想性强、专业技术深、实践要求高的工具性课程,是21世纪人类充分认识社会、深刻改造社会的有力臂膀,其多种特点告诉我们,对于信息技术教学而言,不仅要遵循规律,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全身心投入课堂应有的实践操作,更应该有目的、有技巧地把课堂“让”给学生,让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得到学习的主动权。由此我想,教师应该是一个“学习的促进者”“问题解决顾问”“教学中的导演”,教师要注重能力,关注“会学”,以让每一个学生“全面发展、充分发展、快乐发展、和谐发展”。

一、课本让学生读

一个人学习,读和悟,读是第一位,然而信息技术课程涉及计算机基础、微机原理、网络安全、人工智能、数据库、网络、多媒体制作、程序设计等,内容较多,知识较杂,又有其独特性,因此,读信息技术类书籍应该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1)读教材中主要内容,导引、定义、概念;(2)读案例,在预习时应要求学生带着问题读案例,并初步理解案例方法,复习时能对案例进行归类,自我做题时认真读题,辨清题意,把握解题思路;(3)读图,指导学生认真阅读课本中的图形,可使学生更形象、具体准确地理解文字内容,学生从图形中获得感性认识更有助于理解记忆;(4)读实践内容,要求学生准确把握实践题目的思想、方法,举一反三。

二、板书让学生写

当今,有不少教学研究者和一线信息技术教师存在认识误区,认为信息技术是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仅需实践,而无需扮演。信息技术课程与数学的关系较为紧密,其核心的几大课程都以数学模型为基础,运算性、逻辑性非常强,不但需要丰富的感性材料,而且需要足够的过程性体验。我们在部分信息技术课程的教学过程中,要大胆引入板书,合理利用好板书,通过有计划地、合理地将板书让学生写,让学生拥有自己的活动空间、展示平台,在互动中生成信息技术情感与智慧,追求课堂效益最大化。

三、方法让学生找

要在“找”字上下功夫,给学生的学习提供独立思考的机会、尝试的机会、猜想的机会、成功的机会,通过教学使学生形成“找”的意识,提高“找”的能力,能够在题目中发现“未知”的规律。基于此,学生“找”的过程应该是一个慢慢聚焦的过程,也是一个容易犯错的过程。教师应当允许学生犯错,允许学生“走一些弯路”,只有这样学生才能获得宝贵的“找规律”经验,没有一项伟大的发现是一蹴而就的。

四、总结让学生说

每学完一个章节,都要求学生在笔记本或者书右侧的空白部分写出本章节或近几个章节的知识总结,指出重点、难点及应注意的事项。“学信息技术还要写总结?”开始,学生议论纷纷,深感奇怪。我便大力宣传写总结的好处,使他们懂得,写总结的过程就是复习、归纳、整理、巩固知识的过程,它能培养、提高自己独立整理知识的能力与独立自学的能力,从而提高信息技术素养,为自己的未来发现和创造世界打下坚实的信息技术基础……学生明白这些道理以后,都能以积极的态度投入到这项学习活动中。针对学生开始不知如何下手去写的问题,我采用教师多作具体指导和逐步提高总结要求的办法进行训练。开头几次,每学完一个章节,我都同学生一道来写知识总结。具体步骤一般是先通过阅读课本和启发谈话,让他们提纲挈领地口头讲述本章节的重要内容以及之间的关系,然后根据口述,再工工整整、有条有理地将这些重要内容制作成PPT后,在课堂上向全班学生讲解。这样,学生便很快地掌握了写法,并从总结中体会到,这能使他们对整个单元的知识形成一个整体而清晰的轮廓。

教育的本质意味着一棵树去摇动另一棵树,一朵云去推动另一朵云,一个灵魂去唤醒另一个灵魂。教师只有把课堂让给学生,让学生在课堂的主人翁地位中去感受获取知识的快乐与幸福,进而才能唤醒学生的灵魂,信息技术课程最终实现本真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