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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实施方案精选(九篇)

文物保护实施方案

第1篇:文物保护实施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工程设计概算;

四、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一、施工图;

二、设计说明书;

三、施工图预算;

四、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三章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设立优秀工程奖,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或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2篇:文物保护实施方案范文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决议》议案后,省政府从年开始组织实施。今年4月,省政府组织省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等单位,赴珠海、韶关、河源、惠州、清远等市,对议案实施进行了检查验收。省政府认为,在省委的正确领导和省人大的监督支持下,通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各议案办理单位齐心合力,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到年底全面完成议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实现了我省自然保护区的跨越式发展,建议予以结案。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议案办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历届省委、省政府领导非常重视自然保护区建设,议案实施期间,张德江、同志先后亲临自然保护区指导工作,黄华华、欧广源、李容根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批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提出具体要求。省政府明确议案办理工作由分管领导负总责,省府办公厅负责指导、协调,省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具体组织实施,省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协同办理。

年,省政府印发了《转发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决议的通知》(粤府〔〕1号),对议案实施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议案实施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每年定期召开议案实施协调会议,总结交流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省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国土资源厅做到统筹规划,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文件,明确了我省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确定了管护机构级别和编制规模,并下达了部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的编制;省财政厅按照议案实施进展,及时、足额拨付省级补助资金;省环境保护厅规范了省级自然保护区论证评审程序。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也把议案实施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积极筹建自然保护区,成立管护机构,落实管护人员,切实加强保护管理。

经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自然保护区议案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成为全国自然保护区数量最多的省份,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2006年10月,我省被国家林业局列为全国第一个自然保护区建设示范省。

(一)超额完成建设任务,网络体系基本形成。

议案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各地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我省自然保护区的快速发展,全省在原有60个自然保护区的基础上,新建自然保护区300个,使我省自然保护区总数达到360个(其中林业系统265个,海洋与渔业系统85个,国土资源系统9个,中科院1个),是议案实施前的6倍,是议案规划目标的近2倍。全省自然保护区管护面积185.1万公顷,其中陆地123.6万公顷,海域61.5万公顷;陆地管护面积是议案实施前的3.6倍,是议案规划目标的近2倍。全省已建360个自然保护区中,部级11个、省级66个、市县级283个,初步形成了一个以部级自然保护区为核心、省级自然保护区为骨干、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为通道的保护类型较齐全、布局较合理、管理较科学,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较显著的自然保护区网络体系,有效地保护了我省典型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

(二)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议案实施前,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资金平均每年不到200万元。10年来,除鼎湖山、内伶仃岛-福田部级自然保护区外,全省182个自然保护区完成投入2.3亿元,其中省财政安排1.6亿元,地方落实配套资金0.7亿元。各地以实物配套、无偿拨付建设用地、减免相关费用等多种形式支持自然保护区议案建设,折合0.3亿元。此外,通过议案项目实施带动其他投入1.2亿元。随着议案资金的持续投入,我省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据统计,全省自然保护区已建成办公室、宣教中心、实验室、标本室、护林站、了望哨等16.6万平方米;设置宣传牌、界桩1.9万块(条);修建和维护区内巡护道路1946公里,购置交通工具262辆(含汽车、船艇、摩托车等)。议案规划建设的部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均有了固定的办公楼、宣教中心、保护站等基础设施。

(三)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夯实队伍建设基础。

全省建立了自然保护区管理体系,72个部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成立了管护机构,配备了领导班子,核定事业编制886名,是议案实施前的8.2倍,人员经费由省财政核拨。部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为正处级事业单位,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为副处级事业单位,由省与市、县共管,以市、县管理为主;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分别为科、股级事业单位,由市、县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省林业局和海洋渔业局分别设立了专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韶关、肇庆、惠州、茂名等市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

(四)不断完善管理措施,管护成效日益显现。

省政府将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列入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每年进行考核。省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制定了有关规定,规范自然保护区的评审晋升、功能区调整、建设项目规划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了自然保护区巡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护和社区共管。随着野生动植物抢救性保护和资源监测工作的开展,我省典型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及野生植物的原生地得到有效保护,猕猴、黑脸琵鹭、报春苣苔、南方红豆杉等珍稀物种的野外种群逐步恢复,瑶山鳄蜥、海龟、杜鹃红山茶等物种人工繁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还相继发现了卷羽鹈鹕、海南虎斑鳽、紫水鸡、莽山烙铁头、虎颜花等一批国家重点保护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成功救护受伤、搁浅或遭误捕的海龟800多头、海豚30多头,增殖放流海龟58941头、大鲵1220尾、大珠母贝苗5万多粒、唐鱼100多万尾。目前,我省自然保护区的森林覆盖率达92.1%,比全省森林覆盖率高出35.4个百分点;有陆生野生脊椎动物703种、野生维管束植物5668种,分别占全省总数的90.8%和92.4%。初步测算,全省自然保护区每年涵养水源744160万吨,保持水土2925万吨,固定二氧化碳531万吨,释放氧气1423万吨,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每年产生的价值约为915亿元,相当于议案总投入的274倍。

(五)广泛开展宣传交流,社会影响逐步扩大。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利用多种渠道传播生态知识、弘扬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明。积极协调中央和省的主流媒体,深度报道了我省科学发展自然保护区和实施省人大议案所取得的成果,充分发掘自然保护区特有的资源价值和生态文化内涵,提高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既要经济开发区、更要自然保护区的“绿色发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自然保护区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鼎湖山、车八岭部级自然保护区加入了世界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组织;丹霞山部级自然保护区成为世界上丹霞地貌的一类地貌命名地,南雄恐龙化石群省级自然保护区成为国际恐龙化石研究地;湛江红树林、惠东海龟、海丰鸟类自然保护区被列入了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湛江红树林部级自然保护区圆满完成了“中荷合作广东雷州半岛红树林综合管理和沿海保护项目”,海丰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正式启动实施了粤港合作汇丰/世界自然基金会海丰湿地项目。省林业局与华南农业大学合作,成立了“广东省自然保护区研究中心”,为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撑;省海洋与渔业局开展了珊瑚普查工作。全省已建立部级、省级科普教育基地8处、接待公众26.7万人次,建立科研教学基地37处、接待师生1.2万人次,自然保护区已成为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宣扬生态文明理念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基地。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议

案实施10年来,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议案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保护规模偏小,区域不平衡,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目前,虽然全省已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360个,但管护面积仅占国土面积的6.9%,远低于全国15.1%的平均水平,与国内同类自然保护区平均水平相比,不仅单个面积偏小,而且分布不均匀,主要集中在粤北、粤东、粤西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自然保护区数量偏少,与我省实施可持续发展、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建设自然保护区示范省的目标不相适应。

(二)资金投入仍显不足,建设管理水平不高,自然保护区资源保育、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等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由于10年前制定的议案建设标准偏低,加上物价上涨、人工成本增加以及地方配套资金不能足额落实到位,致使已建的自然保护区无法购置宣教中心、实验室设施设备,难以开展科研、宣传、监测活动,仍停留在简单的巡山护林、出海巡航阶段;一些自然保护区为完成议案规定的建设项目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形成负债,据不完全统计,全省自然保护区累计拖欠建设工程款近3000万元;全省还有176个未列入议案规划建设的自然保护区没有安排建设资金,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和管护设施。

(三)林地权属关系复杂,山林纠纷较多,保护发展难度大。

我省森林、野生动植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林地权属关系复杂,大部分林地、林木为农村集体所有,有的还是责任山、自留山,社区居民对其依赖程度较高。早期成立自然保护区时签订的管护协议不规范,缺乏约束力,已经有一些林地所有者提出行政复议,不愿继续签订新的管护协议,出现了山林纠纷。同时,全省自然保护区仍有相当部分林地未列入生态公益林;已列入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其补偿标准大多低于周边山地租地价格,林农参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的积极性不高,有的甚至出现抵触情绪,要求将其林地划出自然保护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群众物权意识的提升,自然保护区管护难度越来越大。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从1956年建立全国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开始,我省自然保护区发展经历了起步(1956-1987)、调整(1988-1999)阶段。年议案启动至今的10年,是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快速发展的阶段。随着自然保护区议案的结束,我省自然保护区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新形势对自然保护区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务,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理清思路、明确方向。省政府将认真总结自然保护区议案实施经验,继续采取有力措施,以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为目标,以推进自然保护区示范省建设为抓手,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创新管理机制,力争做到保护管理制度化、基础设施标准化、科研监测数字化、宣传教育普及化、社区关系和谐化。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继续扶持自然保护区发展。

建设自然保护区是保护我省自然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措施,对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人居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议案的实施,初步解决了自然保护区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初步实现了“设施从无到有、管理从虚到实、人员从兼职到专职”三大转变,自然保护区“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力”的局面得到扭转。但也要看到,我省自然保护区现状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文化需求仍有很大差距,绝大部分自然保护区分布在经济欠发达的粤北和东西两翼地区,亟待从之前重数量规模的抢救性保护阶段转入重质量效益的能力提升阶段。因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自然保护区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延续议案行之有效的各项扶持措施,制定更加有利于自然保护区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解决自然保护区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巩固提高议案建设成果;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一步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切实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强化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保护;通过建设自然保护区示范省,打造一批示范自然保护区,使其成为我省的生态名片和文明窗口。

(二)保障资金投入,进一步提高建设与管护水平。

按原计划,自然保护区议案已经到期,但自然保护区建设作为一项公益性的长期工作并未结束,仍需加强。只有力度不变、政策不退、投入不减、扶持到位,才能确保来之不易的议案成果不会功亏一篑。目前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仍不完善,资源管护仅有简单巡护,保育、科研、宣教、应急防控、社区发展等工作尚未有效开展。各级财政要继续保障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投入。

一是切实保障自然保护区资金投入,将原省财政安排的自然保护区建设议案补助资金转为今后自然保护区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的完善、维护和数字化平台建设等,由省林业局与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是切实保障自然保护区保育、监测、宣教、应急防控等工作所需的经费,确保基本业务能够正常开展。部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经费由省负责,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市、县负责。具体标准由省林业局与省财政厅根据不同类型、级别会有关部门制定。

此外,要积极拓宽投资渠道,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资金的大力支持,切实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

(三)实施政策倾斜,加快社区经济发展。

我省自然保护区大多分布在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基础设施较为薄弱。为此,省直有关部门要在政策扶持措施上予以倾斜,将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围,在项目安排时优先考虑连接自然保护区及周边社区的路网、供水、供电、通讯、通邮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自然保护区依托自然资源和景观资源,依法依规开展以森林旅游、滨海旅游为主体的多种经营活动,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自然保护区和社区绿色经济发展。

(四)妥善处理权益关系,维护自然保护区稳定发展。

第3篇:文物保护实施方案范文

一、战略实施工作全面推进

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着力推进我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认真总结《2011年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2012年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联合编辑了《2011年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并举行了“2011年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新闻会”。全省13个市地已全部制定《纲要》或贯彻落实《纲要》的实施意见,推进了战略在市地的实施。探索开展市地战略实施绩效评估工作,哈尔滨市成为全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经过省和有关市知识产权局的共同努力,县级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建设得到加强。

专利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2012年,全省专利申请量达到30610件,其中,企业8509件,高校7054件,科研单位688件。专利授权量20261件,在全国排位由第17位上升到第15位。发明专利申请同比增长39.6%,增长率居全国第8位,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1.933件,专利密度居全国第13位。促进了《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共完成专利权质押登记33件,居全国第1位,登记金额突破1亿元。新增专利优势企业46家,全省专利优势企业已达145家。确定了13家企业为2012年度试点企业,33家企业为2012年度培育企业。加强了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成立了我省专利行政执法总队。全年共出动1012人次,检查商业场所365个,涉及专利商品61391件,共查处各类专利违法案件52起。维权援助中心共处理各类维权援助事项187项,接待来访132人次,提供12330电话咨询65次。制定和实施了《黑龙江省市地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评估工作暂行方案》,将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等指标纳入市地知识产权局绩效考核指标。开展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制定了《黑龙江省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暂行办法》,对重大项目评议内容、评议流程、评议组织等工作进行了规范。并牵头联合成员单位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了重点产业专利技术预警分析工作。加大了知识产权公益广告宣传的力度,同时扩大宣传辐射面和影响力。全省知识产权局系统共培训各类知识产权人员5000多人次。

二、商标战略实施工作取得新进展

省工商局围绕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进一步强化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确定培育重点,制定商标发展培育规划,积极推进各市地局引导商标注册工作。全省商标申请量达11665件,有效注册商标达74820件,经国家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11件,使我省驰名商标总数达54件。新认定省著名商标128件,省著名商标达到728件,新增地理标志商标6件,总数19件。加强了商标保护工作。全省工商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59084人次,检查经营主体80542户次,检查批发零售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6341次,整治重点区域1154处,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25661件,查处各类商标案件1372件,案值843万元。

三、版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

省版权局全力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为103家省直机关进行软件正版化整改。同时,将13个市地、132个县(市、区)全部纳入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范围。全省各级版权、“扫黄打非”办共出动行政执法人员13160人次,检查出版物市场、店档摊点13508个(次),检查印刷复制企业8814家(次),取缔游商摊点95个(家),监管互联网单位1015家(次)。查缴侵权盗版音像制品43521件,侵权盗版图书44791册(件),盗版电子出版物3906件(个),盗版教材教辅读物54749件(册),非法出版物149件,共计149901件。

四、文化市场管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新成效

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严厉打击文化市场违规经营行为,规范经营秩序,维护文化市场的安全稳定。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314248人次,检查场所124761家次,案件查办947件,责令整改473件,罚款304万元,停业整顿25家。加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工作。一是加强了对我省已列合国“急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赫哲族伊玛堪”的保护传承。二是加强我省列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中国皮影戏(望奎皮影)”的保护传承。三是积极组织开展项目名录公布和申报工作。

五、植物新品种保护日趋规范

省农委以抓好“种子执法年”活动为重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积极组织植物新品种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工作。申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28项,授权6项,累计有68个农产品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居全国第三位。

六、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增强

哈尔滨海关共查获进出口侵权案件233起,同比增长4%,创历史新高,案值60万元,查获侵权商品10112件,共保护了来自14个国家和地区115名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进一步加强了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出口货物的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针对食品、药品、化妆品、机电、汽车配件等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侵权产品,加大查处力度。

七、公安机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成效显著

省公安厅突出重点,全力打好集群战役和重大案件。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105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69人,逮捕378名,抓获网上逃犯282名,捣毁制假售假犯罪窝点725个,涉案总价值9700余万元,收缴各类假冒商标标识2000余万件及大量假药、假烟、假酒等假冒伪劣商品。成功侦破了18起部督案件,破获自侦大要案件233件,破获千万以上案件37起。同时,成功发起假冒“壳牌”、“上汽五菱”、“哈飞”、“昆仑”、“美孚”等知名品牌油成品、半成品及包装17万套,总涉案价值1.5亿元的“哈尔滨杜秋燃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集群战役”等集群战役17起,形成了严打严治、全面围剿的凌厉攻势。

八、检查机关强化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案监督工作力度

省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积极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全省检察机关共查阅相关案件3578件(次),审查批捕涉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72件294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29件44人,公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92件418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39件70人。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进一步提升。我省两级法院始终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全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49件,审结238件,结案率为95.6%。在新收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占40%;商标权纠纷案件占25%;专利权纠纷案件占28%;其他知识产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占7%。

九、质监部门标准化建设成绩斐然

省质监局继续本着巩固基础、深化工业、拓宽农业、开创服务业的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地方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制定和修订省级农业地方标准6项和市县级地方标准31项,制定工业和服务业地方标准36项。

第4篇:文物保护实施方案范文

一、主要特点和做法

高质量的办理议案提案,关键在于转变作风,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强化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解决问题”的意识。在办理中,我们坚持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不推不靠,认真办理。议案提案所涉及的文化市场管理、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内容广泛,办理难度大,这就要求我们要顾全大局,发扬主动协作的精神,互相配合。办理中,对议案提案中的综合性、宏观性问题,属于我们职责范围内的,不推不等,认真研究,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对涉及部门职能交叉和资金等问题,主动出面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尽可能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一些属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拓宽思路,积极探索,及时客观准确的给予答复;对涉及多个部门且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认真负责地做好解释工作。在重点问题的选择上,做到既注意处理好影响面大的突出问题,又注意处理好涉及个体利益的具体问题。在解决问题的措施上,做到既有马上可以落实的具体措施,又有从宏观、长远考虑,力争在法制、体制、机制上寻求根本解决的长远措施。

(二)突出重点,集中办理。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是我市文化系统近年来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代表、委员们反映比较集中的一个问题,为此,我们把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今年议案提案办理的重点,紧紧抓住国家、省上关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和要求,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进行了重点办理。一是报请市政府转发了《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方案》,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实施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意见》成立了“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6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在市文化馆成立了“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心”,报请市政府成立了“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制定下发了《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工作普查方案》,起草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了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健全了工作机构。二是加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保护力度。经过多方努力,我市县灯盏头剧、县西王母祭祀仪式、华亭县曲子戏、县高抬、县马尾荷包、区春官诗和区镇地坑庄子等7个项目被列入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项目,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建设取得了进一步发展。

(三)想方设法,攻克难点。对于代表、委员们提出的落实难度大、条件不成熟的议案提案,我们不回避、不应付,坚持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协调,提出对策,努力攻克难点问题,使全心全意为代表、委员服务真正体现在实际行动上。对人大第29号《关于请求对博物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扶持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规定,因原已不复存在,新建博物馆不属于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博物馆作为县旅游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在立项期间,我局积极配合疏通渠道,上报省文物局委托省文物考古所对博物馆规划占地范围内的地下文物进行了勘探,并已将结果反馈县政府。对于网吧管理这一文化市场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我们通过认真分析研究,提出了三条具体措施:一是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市、县(区)管理职责,形成各级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管理格局,重点加大对网吧的日常监督检查,力争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二是要逐步发展网吧连锁经营,实行集中管理,同时成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三是要强化舆论宣传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关心、监督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四要强化科学监督手段,提高网吧监控中心监控效能,推进科学管理;五要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经营业主守法经营意识。

(四)明确职责,落实分工。一是明确了办理责任。建立健全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职能科室具体抓、办公室协调抓的办理机制,并将每一件议案提案的具体承办人员、分管领导、办结日期等情况报局办公室备案。二是规范和公开了办理程序。让每一名承办人员都清楚承办工作的环节和要求,有效的提高了办理质量。三是注重了办理效果。对代表、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各承办科室不仅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而且基本实现了“三个不通过”,即:答复不规范、不及时的不通过,问题没解决的不通过,确保了办理效果。

二、初步成效

通过扎实办理,认真答复,我局议案提案办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具体表现在:

(一)初步实现“两个转变”,进一步提高了办理质量。一是实现了由政策解释式的书面答复向注重解决问题、促进工作转变;二是实现了由一般承办人员办理向领导亲自抓办理质量、抓办理效果转变。通过办理议案提案,建立起了一些有效的管理制度,储备了一些好的文化保护项目,进一步加强了对网吧等文化市场的管理,受到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的好评。

(二)办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有了新的加强。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以及《市人民政府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对我局议案提案办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确定了责任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并对议案提案的分办、承接、走访、答复、办复、复查等各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有效的规范了办理工作,避免了随意性,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三)锻炼了承办人员队伍。议案提案办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只有拥有一支政治可靠、素质优良、业务精的承办人员队伍,才能适应新形势,确保办理质量。为此,我们一方面注重和加强了对承办业务人员议案提案办理知识的培训,促其提高业务能力,另一方面,组织引导承办人员深入一线,实地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各类议案提案,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在工作中不断得到了锻炼。

第5篇:文物保护实施方案范文

一、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目标

到2010年,在对文化遗产资源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完备的文化遗产资源档案和数据库;重要文物保护单位险情基本排除,抢救一批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不断得到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的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队伍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到2015年,初步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以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体制基本形成,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文化遗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显著增强。

二、加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一)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20*年抓好文物资源普查试点,三年内完成调查、登记工作,建立完整的文物资源档案和数据库。推进文物普查成果转化,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公布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政府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建立档案。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完整性。

(二)制定科学的文物保护规划,根据文物资源状况,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并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改造、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要统筹安排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文物保护利用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禁止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破坏文化遗产。

(三)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基本建设的关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注重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审批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工程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因特殊情况需要拆迁和拆除的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注意保存文物的历史信息,建立完备的文物档案。

(四)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按照全面保护、重点维修的原则,当前重点维修保护一批文化内涵丰富、利用潜力较大、急需抢救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排除重大文物险情。规范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完善工程审批程序,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维修招投标和工程监理、验收制度。实施文物维修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证,文物维修保护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五)推进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工作,在推进城市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把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文化遗产作为城市化战略的重要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文物部门启动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普查工作,摸清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底数。公布第一批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积极指导和推动保护规划的落实,对历史民居、临街店铺及公共建筑进行保护性修复,对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对环境进行保护和整治,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保护规划、随意建设等各种破坏行为,建立群众参与监督和跟踪检查制度,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保护的积极性。

(六)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建设,积极发展博物馆事业,重点抓好*博物馆建设,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鼓励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加强民族民俗类博物馆建设,抢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和民间手工艺,改善博物馆陈列条件,充实、丰富、创新展览内容,强化精品意识,不断推出适应社会需求的陈列展览。提高博物馆服务水平,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充分发挥博物馆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七)强化馆藏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本地馆藏文物状况,建设设施完善、达到国家安全技术防范标准的文物库房,提高馆藏文物保管条件。规范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建立和完善保管制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建立全市博物馆文物信息数据库,制定和完善保护措施。积极推广科学技术在馆藏文物研究、保护、展示等方面的应用,提高馆藏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

(八)加强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管理。依法实施文物流通市场行政许可,严格把握准入条件。加强文物流通领域的管理和执法检查,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取缔非法文物市场。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收藏行为,完善文物出入境鉴定审核工作,依法加强对文物销售、拍卖前的审核备案,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做好社会文物征集工作,补充藏品缺项。

三、努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一)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规划。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与发展,探索弘扬传统文化的有效措施,制定长远保护目标和阶段性工作任务,以我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为抓手,带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开展,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二)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确定一批具有较大历史价值、特色鲜明,又处于濒危状态、急需抢救的项目,制定保护名录,并运用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和数据库。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按照《*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审暂行办法》,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建立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逐步形成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加大相关学科建设力度;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制定专门保护方案,通过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建立健全实物资料征集和保管制度,防止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要充分发挥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展示和传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采取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传习活动,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等活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的建设,建立科学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

四、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政府行为,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文化遗产保护的近期、中远期目标及基本任务,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世界文化遗产地和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及文化遗产较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切实把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遗产保护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文物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职责,落实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法规制度。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和审批建设工程时,应主动征求文物部门意见,涉及文物保护时应依法征得文物部门的批准。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要加强文物安全的综合治理,加大打击文物犯罪的力度。旅游、宗教等部门要依法合理有效地利用文物资源,确保不对文物造成损害。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6篇:文物保护实施方案范文

关键词:影响电子档案;安全管理;因素

Abstract: Although the electronic archives in our country has not fresh things, archives workers to have more in-depth research, its characteristics are discussed, but the majority of Chinese organizations in the security management of electronic archives, archives still adopt traditional protection method, its main goal to protect electronic archives of physicochemical properties, as long as the protective carrier nondestructive would protect information integrity, so regardless of its object of protection, technical method or guiding ideology has simple obviou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hina adopts the archival measures, safety management measures of traditional mainly there are five limitations: blindness, non-systematic, low efficiency, passivity and lack of system. The existing limitation and can not guarantee that the electronic archives led 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curity.

Keywords: influence of electronic archives; safety management; factors

中国分类号:TK-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标号:2095-2104(2012)03-0001-02

第一章 与安全管理相关的其他概念

电子档案安全管理是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重要任务。保管和保护好电子文件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从电子档案管理物理载体出发,着重保护电子档案的原始性;另一方面,要在电子档案管理的手段上狠下功夫,力促电子档案的真实性。本论文就是对电子档案如何能够安全管理,发表个人看法。1、背景信息,指描述生成电子文件的职能活动、电子文件的作用、办理过程、结果、上下文关系以及对其产生影响的历史环境等信息。2、逻辑归档,指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不改变原存储方式和位置而实现的将电子文件的管理权限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3、物理归档,指把电子文件集中下载到可脱机保存的载体上,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

第二章 影响电子档案安全的因素分析

信息技术就是一柄双刃剑,在给用户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电子档案的安全带来更多的威胁。影响电子档案信息安全的因素很多,归纳为四大类:自然因素、环境因素、人为因素和技术因素。

2.1自然因素

影响电子档案安全的自然因素主要指各种自然灾害,如雷电、水灾、火灾、台风、地震等,这些自然灾害的发生会直接威胁到共享系统中的电子档案安全。

2.2环境因素

电子档案信息的产生、存取、传播和利用等离不开计算机及网络环境,这对电子档案所依存的系统环境和网络环境的要求是非常高的,如果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网站的环境不符合要求(电源质量差,温湿度不适应,无抗静电、抗磁场干扰和无防尘、防火、防水、防雷电、防漏电、防盗窃的设施和措施等)就会影响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

2.3人为因素

人为因素又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蓄意破坏。蓄意破坏是故意破坏电子档案的内容及其所依赖的载体、系统和网络环境等,以获得某种利益及达到某种目的。第二类是管理疏忽。管理疏忽包括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保密意识、责任心不强,没有建立起相应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等。管理疏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最大隐患。第三类是不当操作。电子档案载体本身随着使用次数的增加,其结构性能会有一定程度的降低。

2.4技术因素

在影响电子档案信息安全的非人为因素中,技术因素不可忽视。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工作中的广泛应用,给电子档案的安全带来深刻的影响,一方面上述技术是电子档案产生的前提,为电子档案信息的管理和利用带来极大的便捷;另一方面,这些技术本身并不是十全十美,也有局限性、漏洞和缺陷,这些都为电子档案信息增加了被窃取、盗用、非法增删及破坏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 电子档案安全管理措施

3.1载体安全保护

第一保证电子档案载体的制成材料质量过关。硬件、软件、磁盘、光盘、输入输出设备、信道信宿、其他反馈系统等都是电子档案生成、存储、传输和提供利用全过程的基础。电子档案制成材料主要有电子档案的载体用料和记录用料及相关设备用料。第二保证电子档案载体物理上的安全。这是使其能够通过电子计算机的软硬件平台,完整、准确并以人们可以理解的形式输出的前提。

3.2电子档案传统安全管理措施的局限性

电子档案传统的安全管理措施主要存在着以下五种局限性:盲目性、非系统性、低效率性、被动性和缺乏制度性。

3.2.1盲目性

作为电子档案的最终管理者,档案部门对于电子档案所处的风险没有进行更深刻的探究,没有从更深层次上发现风险发生的原因。最终在风险来临之时,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

3.2.2非系统性

电子档案的风险往往并不是单一因素所造成的,除了内部因素外,还有外部因素。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者相加,大大加剧了电子档案所遭遇风险的强度,而传统的电子档案保护措施,往往采取的是单一的防护措施,对于电子档案的保护会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最终还是不能避免电子档案风险的发生。

3.2.3低效率性

传统保护措施的低效效率性主要体现在对于电子档案的保护成本过高,而对于电子档案风险的防范并不能取得相应的效果,这之间不能形成一种正比关系,从而造成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巨大浪费。

3.2.4被动性

对于可能发生的风险,由于档案工作者自身信息技术方面知识的欠缺,对信息技术发展了解不足,而维护网络设备和相关系统的技术人员又往往对电子档案的知识掌握不足,两者之间这种信息鸿沟,使电子档案在风险发生之前往往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预防,只待风险成为现实之后,才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补救。

3.2.5缺乏制度性

电子档案的传统保护措施缺乏制度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电子档案的安全管理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制度和标准的保障,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可以执行,档案工作者在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在此期间,再次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增加,风险的叠加,会给电子档案带来更大的危害。另一方面国家对于电子档案安全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以往的相关法规一般都集中在信息安全方面,但是电子档案的安全管理有其特殊性,国家在此方面的关注度不足。

第四章结束语

本文的研究最终目的就在于为档案工作者提供一种新管理思路,提高档案管理者的风险意识,提高电子档案的管理水平。在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中,管理者和管理部门必须要认识到电子文件风险的客观性、不确定性、危害性,做好风险防范和应对工作,否则,如果对潜在风险的忽视,定会导致灾难性后果,形成可怕的“记忆黑洞”、“历史空白”。

电子档案管理是我们现实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的关键环节,只有认真做好这项工作,我们的各项工作才有保障,我们要防患于未然,重视细小的问题,重视防范,哪怕是拔掉插头,用铁锤击碎,文件与数据也不会有任何影响。

参考文献

[1] 王萍、宋雪雁《电子档案管理基础》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 。

第7篇:文物保护实施方案范文

1.原始记录性价值。古建筑档案是还历史面貌之依据。古建筑如同其他历史文物一样,一旦毁去,将无法挽回,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的既能反映中华民族建筑风格又能反映出自身建筑特点的分门别类的古建筑档案体系,有利于对古建筑的维修、保养与利用。

2.依据凭证价值。古建筑的构造复杂,由于构件本身材质性能所限,再加以人为的破坏和自然营力的侵蚀等多方面的原因,古建筑必须经常保养维修,才能保护其年代久远[3]。为了对其进行科学的保护,需要在研究古建筑遗物的同时,配合相应档案资料的研究,两者互相作证、互相结合可以使研究成果更为可靠,更具有说服力。因此必须重视档案资料,发挥其依据凭证作用,应当要求达到万一这一建筑物全部毁掉时,能根据档案资料加以复原的程度。

3.参考决策价值。古建筑档案在古建筑保护中除了具有依据凭证价值,还具有参考决策价值。如文化部门在研究古建筑的历史、文化和艺术时,借助档案,便于了解古建筑的全貌与细节,或者对古建筑进行综合比较与分析;规划建设部门在研究古建筑价值,衡量哪些古建筑在城市发展中是否应该保留修复、拆除或者改造时,借助档案,便于进行反复研究并作出科学决策;设计施工单位在修复或改造古建筑时,借助档案,参照古建筑过去原貌细节,便于制定科学的设计与施工方案[4]。

4.科学技术价值。中国古代有着领先世界的建筑技术,而作为这些技术载体的古建筑档案也是浩如烟海、富有特色。研究古建筑档案的科技价值,不仅对档案管理工作具有借鉴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建筑技术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科技资料。比如通过现存的样式雷图档,就可以看出清代皇室建筑完整的设计程序,无论是宫殿、陵寝还是园囿,都是先由算房丈量地面,再由样房里以掌案为首的“样式雷”进行设计,然后是设计绘制地盘尺寸样,即立样图并估算工料,呈奏钦准,而后实施[5]。

5.文化艺术价值。建筑不仅仅是技术科学,而且是一种文化艺术。中国古代建筑经过历史积淀,同时还吸收了中国其他传统文化艺术,特别是绘画、雕刻、工艺美术等,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体系,是人类文明共同的财富。当前各地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已日渐增强,在古建筑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修缮维护中,古建筑档案在体现其文化艺术价值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如对木(石)构件的更换,对碑文的复原,对建筑雕饰的修补不仅仅靠工匠的技艺和经验,将档案的原始记录利用于此,无疑能更真实体现该物质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

二、古建筑档案工作

1.科学鉴定是确保古建筑档案真实性和准确性的首要环节。古建筑档案鉴定是指运用古建筑和档案学的理论和技术,科学地判定古建筑档案的真伪、是否准确、价值大小等。由于古建筑形成时间长,设计、施工、实测、历史考证和现状调查各步骤间隔时间久,经手人员多等因素影响,档案中记载的信息,特别是古建筑实测、历史考证和现状调查部分档案的内容只有经过后人的鉴定方能确定其真实性。根据《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古建筑档案鉴定工作要在总建筑师或工程师的领导下,由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和档案人员共同组成。上述“三结合”的组织形式,适应了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是古建筑档案鉴定工作经验的总结。

2.全面收集是保证古建筑档案齐全完整的有效手段。首先,改变古建筑档案不齐全的被动局面,从古建筑测绘入手,积极主动立项开展专题研究,保证古建筑档案的齐全完整。古建筑测绘的基本原则是:弄清历史沿革,保持建筑风貌,据实测绘。具体要求是:据实精确测绘,做到图物一致,测绘语言统一,凡是原古建筑物已无遗迹或遗址,而由测绘者根据各类材料绘制的建筑图,应注明原由;测绘图中反映不清楚的,应以文字、图表作补充说明。实测内容包括:总平面图;单体平面、立面、剖面图;单体台基、结构图;节点大样详图;屋盖结构图;特殊结构用料情况、截面尺寸、图例等。测绘所附说明包括:古建筑物的历史沿革;所处地理平面分布位置;各个立面照片及局部照片;现使用单位及使用情况;文物保护等级及保护方法,维护管理等有关规则;名人参观记录及名人题词;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记录;今后规划设想。对于图纸、文字说明难以反映的应采用录像、照片等方式予以补充[6]。其次,除了实测和现场拍照外,多渠道地对相关历史文字和图片信息进行收集,如档案部门保存的档案、考古出土和文博部门保存的档案、地面遗存的石刻档案、古人今人的科技建筑汇编、以相关著作等保存的史志著述等,有利于全面收集到珍贵的档案资料。

3.现代化管理手段是保护古建筑档案安全的重要途径。古建筑档案的寿命主要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内因即档案制成材料的耐久性,如发黄、变脆、褪色等现象,尤其是经过复印的图纸和文字更难保存,二是外因即档案保存环境与条件,如温度、湿度、光线、有害生物等都是影响古建筑档案寿命的因素。因此需要及时补救受损的古建筑档案,可采用防治结合的保护措施,一方面改善档案保管条件,防止或减缓自然环境中各种有害因素对档案的破坏;另一方面,运用档案保护技术对受损的古建筑档案进行修复、补救;此外,在生成古建筑档案时要注意对档案生成材料的规范要求,从源头上保护档案的安全,延长档案的寿命。另外要逐步实现双轨制管理,运用高科技手段,将纸质档案数字化,既有效保护古建筑档案的实体,也提高了档案利用效率[7]。

第8篇:文物保护实施方案范文

关键词:城市建设;环境影响;保护措施

1、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

目标: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噪声、振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进行全面控制,尽量减少这些污染排放所造成的影响。文明施工、保护文物。

指标:在工程施工期间,噪声、振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的影响满足国家和某市有关法规的要求,保护城市生态。

2、主要环境污染及其特征

2.1 噪声

施工噪声包括现场施工产生的噪声和车辆运输产生的噪声。施工过程将动用挖掘机、装载机、摊铺机等施工机械,这些施工机械在进行施工作业时产生噪声,成为对临近敏感点有较大影响的噪声源。这些噪声源有的是固定源,有的是现场区域内的流动源。此外,一些施工作业如搬卸、安装、拆除等也产生噪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比较突出。

2.1 振动

施工振动包括重型施工机械运转,重型运输车辆行驶、碾压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振动。

2.3大气污染

挖土、拆除、装卸、运输、回填、夯实等施工过程和开挖面、露天堆场等区域会产生大量扬尘,扬尘在大风天气和旱季较为严重,是主要的大气污染。此外,各种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和炉灶等燃具也排放废气。

2.4 水污染

废水主要有施工废水、地下水、雨水径流、施工人员生活污水。

3、环保工作内容

3.1 施工准备阶段

1、建立由项目经理参加的环境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各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详见环境保护责任保证体系(图8-1)。

2、建立、健全施工期环境管理体系和各项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详见环境管理逻辑框图(图8-2)。

3、核实、确定施工范围内的环境敏感点,施工过程的重大环境因素。

4、明确施工范围内各施工阶段应遵循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5、制订培训计划,建立培训、考核程序,定期对直接参与环境管理的人员进行环保专业知识培训,对各层次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环保知识培训,对关键岗位员工进行岗位操作规程、能力和环境知识的专门培训,新工进场和人员转岗都要进行相关的环保培训和教育。

6、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阶段《施工方案》时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根据施工特点,围绕敏感点,制定的噪声、振动控制方案;制定预防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方案和工地排水和废水处理方案;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方案;保护城市绿化的具体工作内容;管线迁移和防护方案;施工范围内已有的列入保护范围的文物名称和具体的保护措施等。

7、在《施工计划》中安排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任务,包括方案、措施、设施、工艺、设计、培训、监测、检查等,计算环保工作的工作量并作出经费预算。

8、做好施工现场开工前的环保准备工作,对开工前必须完成的环保工作列出明细表,明确要求,逐项完成。

3.2施工阶段

1、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和施工活动的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施工环保设计方案和环保工作方案中的各项工作。

2、将环保工作和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在日常施工中随时检查,出现问题及时纠正。

3、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及时调整环保工作内容,保证工作质量。

4、每周对环保工作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内容包括:

施工概况;污染情况―污染种类、强度、环境影响等;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可行性和效果分析;存在问题和拟采取的纠正措施;下步环保工作计划;其它需说明的问题,如措施变更、污染事故和纠纷处理等。

5、指定专人负责应急计划的执行,每季度进行一次应急计划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状态时,要积极处理并及时通知业主。

6、在事故或紧急状态发生后,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事故或紧急状态发生原因进行分析,编写事故或紧急状态分析报告,并根据分析报告制订减少和预防环境影响的措施,报送业主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根据事故或紧急状态发生后,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对有关的应急计划进行评审、修订。

4、施工噪声、振动、废气物等的控制措施

本工程重大环境因素主要为:施工噪声、振动的环境影响,对城市生态的影响,施工产生的废水、扬尘和固定废弃物的环境影响。

4.1 噪声

1、噪声超标时立即采取相应的降声措施。

2、在各施工阶段尽量选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和工法。

3、施工场地合理布局、优化作业方案和运输方案,保证施工安排和场地布局尽量减少施工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减少噪声的强度和敏感点受噪声干扰的时间,超标严重的施工场地安设必要的噪声控制设施。

4、自备发电机做隔声处理,有电力供应时不许使用自备发电机。

4.2振动

1、严格执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90 要求。

2、对临近建(构)筑物事先详查、做好记录,对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加固等预防措施。

3、其余控制措施与噪声基本相同。

4.3城市生态控制措施:

在施工范围内严格按法规执行。砍伐或拆移树木要报批,不得随意修剪树木;古树名木按要求进行特殊保护。严格执行某市对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规定。施工照明灯的悬挂高度和方向以不影响居民夜间休息为原则。

施工筹划选用减少施工占地的措施和方法。严格履行各类用地手续,按划定的施工场地组织施工,不乱占地、不多占地。在施工场地周围出安民告示,以求得附近居民的理解和配合。

4.4水污染

1、废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悬浮物(SS)严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400mg/L;废水排水自然水体,悬浮物(SS)严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二级标准150mg/L。

2、根据排水网的走向和过载能力,选择合适的排口位置和排放方式。

3、在开工前完成工地排水和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保证工地排水和废水处理设施在整个施工过程的有效性,做到现场无积水、排水不外溢、不堵塞、水质达标。

4.5 大气污染

1、对易产生粉尘、扬尘的作业面和装卸、运输过程,制定操作规程和洒水降尘制度,在旱季和大风天气适当洒水,保持湿度。

2、合理组织施工、优化工地布局,使产生扬尘的作业、运输尽量避开敏感点和敏感时段(室外多人群活动的时段)。

3、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任何废弃物和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熔融沥青等有毒物质要使用封闭和带有烟气处理装置的设备。

4、选择合格的运输单位,做到运输过程不散落。车辆出场冲洗车轮,减少车辆携土。拆除构筑物时有防尘遮挡,在旱季适量洒水。使用清洁能源,炉灶符合烟尘排放规定。

第9篇:文物保护实施方案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世界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的设立不得对世界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说明应当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区和保护机构等内容,并包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建立保护记录档案,并由其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应当建立全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库,并利用高新技术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世界文化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并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管理要求,并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服务项目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当地居民的权益。

第十六条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保护并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积累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世界文化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保护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负责实施。国家文物局应当督导并检查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提出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要求,并向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行监测巡视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监测巡视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巡视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世界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予以公布。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世界文化遗产损害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