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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精选(九篇)

文物保护专项规划

第1篇:文物保护专项规划范文

一、文物保护工作

1.做好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根据国家文物局的工作安排,6月底前完成各申遗点的各项准备工作,7至8月份迎接申遗专家的验收;重点做好汉长安城未央宫区域遗址公园建设,组织实施各项文物本体保护展示工程,做好申遗点周边环境整治的技术指导工作;做好申遗档案的制作、监测机制的建设工作。

2.积极推进大遗址保护及遗址公园建设。

在市汉长安城国家大遗址保护特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做好汉长安城遗址的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汉长安城遗址公园建设;配合沣东新城,做好阿房宫遗址周边环境整治和遗址公园建设项目的启动工作;做好遗址本体保护研究,实施部分遗址抢救性保护项目;配合昆明池公园建设,组织开展考古勘探、试掘工作,为方案编制提供依据。认真做好半坡遗址公园、丰镐、杨官寨、栎阳城遗址、秦东陵、汉杜陵、霸陵的保护利用工作。

3.积极推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编制工作。

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全面启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积极协调各方面力量,按照文物的隶属以及管理使用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明确每一个规划编制的工作责任主体,统筹安排。推进《**考古遗址公园总体规划》和《汉长安城考古遗址公园未央宫片区详细规划》、《阿房宫遗址公园规划》的编制工作;重点推动《丰镐遗址保护规划》、《**遗址保护规划》、《霸陵》、《栎阳城遗址保护规划》、《半坡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重点启动《秦庄襄王墓保护利用规划》、《明秦王家族墓保护规划》、《通远坊天主教堂保护规划》、《华严寺塔保护利用规划》等的规划编制工作。在文物维修方案的编制、保护规划的审批、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和实施上,认真做好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4.继续做好大遗址考古工作。

配合汉长安城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组织开展考古工作;结合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的建设,推进丰镐遗址和阿房宫遗址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继续做好霸陵的考古调查工作,启动栎阳城遗址考古勘探工作,为保护规划编制打好基础。

5.实施大遗址本体保护展示工程。

结合《申遗保护管理规划》及《汉长安城考古遗址公园未央宫片区详细规划》的要求,重点做好汉长安城未央宫区域遗址公园建设,实施汉代道路保护一期工程、城墙重要段落保护展示项目、西安门遗址、直城门遗址与未央宫前殿遗址保护展示工程。

6.加强文物考古和勘探管理工作。

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中文物勘探管理工作的通告》,研究制定考古勘探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配合城市基本建设考古勘探管理工作。加强对勘探质量的检查认定工作,配合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开展,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继续抓好考古发掘和研究工作,强化发掘质量监督管理,开展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的专题考古调查研究。积极推进《西安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办法)》的制定、申报,颁布以及实施工作。

二、博物馆工作

7.加强博物馆数量建设。

根据“博物馆之城”建设规划,指导协调完成2014年博物馆的报审工作,完成“百座博物馆”建设任务,推进我市博物馆事业迈上新台阶。

8.提升博物馆质量建设。

协调指导全市博物馆进一步提升陈列展览和社会服务职能,特别是国有博物馆的升级改造等工作,充分发挥国有博物馆的引领示范作用。组织开展2013年民办(行业)博物馆考核工作,落实相关扶持资金和政策;修订出台《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暂行)》;编纂《市民办博物馆内部管理制度汇编》、《民办博物馆管理实用手册》和《西安百家博物馆》;试点开展全市民办博物馆藏品数据库建设,年内努力完成2万件藏品的录入工作。

9.不断丰富和完善博物馆体系。

努力建设各类能充分体现我市地域特色的新类型博物馆,如工业遗产博物馆、行业特色博物馆、社区博物馆、民俗博物馆等,凸显小型、专题、多样的建设特色,力争“十二五”末,专题类博物馆达到50个以上,使我市博物馆体系更加趋于完善和合理。配合省文物局做好正在筹划的全国第一座考古博物馆--陕西考古博物馆的建设,以带动民间博物馆城的建设和发展。

10.做好全市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安排部署,在全面总结全市国有可移动

文物普查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加强宣传,动员全社会力量全力投入,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11.健全组织机构和加强人才培养工作。

筹划成立市博物馆协会;继续与相关部门沟通组建“西安市博物馆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为全市博物馆发展做好申报审核、人才培养、职称评定、技术咨询、运行管理等服务和保障工作;加快制定西安市博物馆讲解员评估定级办法;扎实做好2013年博物馆讲解员大赛工作;组织全市民办博物馆管理人员培训。积极推进民办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

12.深化博物馆社会服务功能,不断扩大文化惠民的成果。

组织筹划好“5.18国际博物馆日”宣传活动,指导和协调各博物馆做好各类展览展示、学术交流和文化活动;以持续开展博物馆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服务活动和博物馆进百校活动为抓手,不断扩大文化惠民的成果。

13.积极推动红色旅游的建设和发展。

以启动西京招待所回收利用为契机,积极推进西安事变旧址群回收利用工作;认真按照《八路军办事处发展规划》的总体思路,推进红色旅游工作进程。

三、文物安全工作

14.落实文物安全、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与区县文物管理部门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与基层单位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安全责任,努力实现第23个馆库藏文物安全年。

15.加强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对区县部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局属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着重检查重大节日安全措施落实、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古建筑消防安全、文物库房、博物馆展出文物的安全、考古工地、建筑施工工地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查找安全隐患,督促进行整改;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年、消防宣传月及上级安排的专项整治活动,做到有安排布置、有检查督察、有总结汇报,力求取得实效。

16.加强田野文物安全工作。

调研重点区县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情况,起草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体制、机制、责任、管理措施等;进一步与相关部门沟通,落实不可移动文物保障经费;加强田野文物的安全巡查工作。

17.加强技防和消防设施建设。

完善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技防设施和消防设施,实施一批技防工程项目,提高技术防范能力,提高设备使用效率;重点做好半坡遗址、秦东陵、汉杜陵、唐兴教寺塔、华清宫遗址和水陆庵等单位的安防技防项目;做好相关项目的储备工作。

18.做好安全培训工作。

督促各单位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全员安全素质,提升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结合“防火墙”工程建设、“119”消防安全宣传月等专项活动,全面提高全市文物系统消防安全“五个能力”建设水平;组织一次安全专项培训。

19.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能力。

完善应急机制,加强应急演练,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对重大活动、重大节日期间应急工作的检查指导;组织一次全局性的应急演练现场会。

20.做好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

落实《市关于切实促进〈文物保护法〉贯彻落实的若干意见》,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做好“申遗”政府规章的起草和报送工作;加强依法行政的学习教育,定时编印《依法行政学习资料》;督促检查指导区县文物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检查指导局属受委托单位依法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做好文物行政执法委托年审工作,补办执法证件。

21.配合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

密切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盗掘古墓等文物犯罪,整治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环境;配合打击文物犯罪专项活动,加大防范力度,有效降低各类文物案件的发生率。

22.强化文物安全机制建设。

积极发挥文物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文物安全评估与保障机制,建立文物安全信息平台,加强区域间联合执法,全面提升文物安全防范能力。

23.加强制度建设。

推进制度建设,认真落实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安全制度规范;检查重点单位落实安全制度,特别是古建单位和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根据检查情况,出台普遍的有指导性的制度规范。

四、文物基础工作

24.进一步做好文物档案资料规范工作。

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指导各基层单位加强“四有”工作;推进霸陵、隋唐长安城遗址等管理机构“四有”工作开展;继续组织区县开展一般文物数据库建设工作;加强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成果转化,指导各县公布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5.实施文物保护工程。

落实文物保护资金,继续做好文物保护抢救维修项目。做好长安区天池寺塔、户县化羊庙大殿、周至佛坪厅故城碑廊、蓝田红二十五军部、户县公输堂、长安区郭氏民宅的维护保护工程以及万寿寺塔纠偏的保护工程、明秦王府城墙保护维修工程;组织开展临潼区康家、白家遗址的建所工作;开展栎阳城遗址考古工作;推进新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审报;继续做好全市重要文物点的日常监测工作。

26.加强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积极与市规划局等单位加强沟通,推动《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草案)》和《市工业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出台。

27.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着重加强与宗教部门等非文博系统的协调沟通,认真做好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积极与宗教、规划等部门合作,支持、指导宗教场所做好不可移动的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维修方案制定与实施、可移动文物管理与使用等基础性工作,重点推进《市宗教场所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工作。

28.进一步完善市政务中心开展的并联审批工作。

配合基本建设中的地下文物考古勘探的并联审批工作,加强审批管理,提高审批工作覆盖面,推进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效率化。

29.不断提高文物科研工作水平。

积极推动文物保护的科研工作,争取《汉长安城水环境研究》、《丰镐遗址保护利用研究》、《**的城市功能定位》等研究课题的立项;编辑出版《丰镐遗址出土青铜器集》、《文物概览》等书;完成《市志-文物志》的编写工作;积极推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西安国际保护中心(IICC)的工作,以进一步加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与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

30.积极落实文物保护和大遗址保护项目资金、加强财务检查和监督工作。

组织实施大遗址保护工程及文物保护工程;做好阿房宫遗址保护工程、汉长安城遗址保护等工程的招标及资金拨付和监督使用工作;积极落实文物保护资金,继续做好文物保护抢救维修项目,积极督促实施文物保护工程进展,确保2013年度市文物保护维修计划顺利完成。

31.加强文物市场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做好我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监管工作;积极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沟通配合,开展其他城市文物市场管理工作调研,借鉴先进管理经验,为推进我市文物市场管理工作提出可行性的建议和对策。

32.开展面向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宣传工作。

配合全市丝路申遗工作、“博物馆之城”建设、“5.18国际博物馆日”及“中国文化遗产日”主题活动,积极组织全市开展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宣传工作;组织和协调各博物馆做好各类会展和文化活动;围绕全市文物重点工程和重要工作,组织省、市新闻媒体对阶段性成果进行报道;积极与各类媒体合作,精心策划,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努力营造“文物保护人人有责、保护成果人人共享”的社会舆论氛围。

33.大力加强市文物局网站建设,提高全市文物系统宣传和信息化水平。

进一步完善市文物局网站信息基础建设,主动公开全市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信息,推进全市文物行政部门工作信息化、公开化和规范化;加强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共享和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信息服务体系和方便快捷的信息传播体系。

五、干部队伍建设

34.大力加强全市文博人才队伍建设。

研究制定《市文博人才工作中长期培养实施意见》,加快建设结构优化、素质过硬的文博人才队伍,做到人才多层次、培养有平台、使用有政策、成长有渠道;学习、借鉴和利用国家和省文保单位的技术、力量优势,提高我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工作水平,在土遗址保护和展示技术、青铜器保护技术、壁画修复、漆木器保护修复等方面进行学习交流,进行科研攻关,培养科技保护人才;依托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西安国际保护中心平台,积极推动跨国界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人才交流和培训;继续办好文物行政和业务培训班。

35.坚持廉洁从政,狠抓工作落实。

坚决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省委实施意见和市委22条措施,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严格工程建设项目领域的监督检查,确保所有工程项目都在阳光下运行,努力营造清正、清廉、清明的良好政风。

第2篇:文物保护专项规划范文

身处知识经济时代,“做一个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的人”一直激励着华朝朗。在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自然保护区研究监测中心,华朝朗长期从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与评估、保护规划与成效评估、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为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野生动植物与湿地资源保护提供技术支撑。

对华朝朗而言,周末、晚上加班已成为常态,他总是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尽管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但他立足本职工作的同时,每天仍坚持利用1~2小时业余时间自学,充分利用接触省内外专家较多的优势请教,野外调研时勤记录,遇到问题刨根问底,锲而不舍。通过几年坚持不懈的学习和积累,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大大提升,成长为本领域知名<摇

2007年以来,华朝朗投身国家公园等创新保护模式探索与实践之中,主持编制了《云南省国家公园发展规划纲要》,起草了《国家公园总体规划技术规程》等7个国家公园地方标准,参与了建设评估以及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编制;主持编制了《云南省极小种群物种拯救保护规划纲要》、《云南省极小种群野生植物拯救保护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等。积极探索国家公园、极小种群物种、近地保护等新的保护模式,目前云南的试点、示范已被上升为国家战略或行动。

2009~2010年,牵头完成了《云南省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云南省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两项成果经正式,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评估结果被省政府正式采用。

2013年,参与各县区湿地生态功能指数研究,成果被直接用于《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实施办法》。

2014年,参与“云南省建设生态文明试验示范区战略研究”,成果经院士专家信函呈送党中央、国务院,获总理批示。

2015年,参与中国亚洲象生存状况与保护对策调研,调研报告由省政府上报国家;受省财政厅委托,参与森林、湿地、生物多样性三个专题的生态服务功能外溢价值研究。

此外,他还主持或参与编制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规划》、《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纲要》、《云南省森林旅游发展规划》、《滇金丝猴云南省保护行动计划》、《云南省湿地生态监测规划》等近20个全省或区域性保护规划,以及南滚河等10余个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为指导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3篇:文物保护专项规划范文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各类旅游接待服务设施的涉外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划入原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市旅游局职责。

(四)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五)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文物、旅游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拟订全市文物、旅游业发展的战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点文物旅游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申报、保护和管理全市世界文化遗产;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审核、申报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审核、申报全市重点文物的保护、考古发掘等项目;管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

(三)负责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工作。负责全市文物、博物馆有关审核、申报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负责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工作。

(四)检查指导全市文物旅游安全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全市旅游市场开发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优势,做大做强全市旅游产业;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等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假日旅游工作;负责全市文物旅游统计及分析工作。

(六)指导全市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和开发建设工作,负责市级重点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划分和审核、申报工作。

(七)负责和指导全市文物旅游资源调查、学术科研和相关保护工作。组织文物旅游资源普查和相关保护工作;负责流散文物的征集、文物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文物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监督全市文物流通;负责文物复仿制品管理、文物鉴定工作;承担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全市旅行社的审报和管理;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服务标准;组织指导全市宾馆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

(九)依法对文物旅游从业人员实施管理,制定全市文物旅游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文物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等级资格认定。

(十)指导县区文物旅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文物、博物馆社团和旅游协会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物旅游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年报统计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文物、旅游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资格认定工作。

(三)监督管理科

负责全市文物旅游企事业单位的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文物旅游市场管理规定和行业服务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旅游宾馆饭店星级申报、评定工作;负责全市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各类旅游景区(点)、度假区的服务标准;负责全市旅游行业服务质量、服务技能的检查、交流和评比工作;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统计工作;负责行业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文物社团、旅游协会工作;做好优秀旅游城市复核有关工作。

(四)规划发展科

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拟订全市文物、旅游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组织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旅游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各县区、景区点规划编制、评审工作;负责全市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定、审核与申报工作;负责全市重点旅游项目库建设,申报、管理全市旅游投资项目;负责全市旅游专项资金的申报、监管工作;监督指导全市文物利用和旅游重点项目开发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市文物、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全市旅游工艺品、纪念品的开发工作。

(五)市场促进科

拟订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调研和收集旅游市场动态信息,负责旅游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促销和国际、国内旅游推介活动;拟订全市旅游节庆活动方案,组织协调旅游节庆活动;负责全市旅游宣传品的审定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旅游区域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管理文物旅游网站工作;负责全市乡村旅游开发建设和规范管理工作。

(六)文物保护与考古科

拟订全市文物保护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文管所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承担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管理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并监督使用;申报管理全市考古发掘项目;负责全市文物业务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建设工程中的考古等文物保护工作。

(七)博物馆与社会文物科

指导全市博物馆工作,承担全市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审核申报设立博物馆工作;负责全市博物馆藏品的管理、馆际交流协作及公共服务工作;负责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负责审核设立文物商店及销售文物工作;审核申报文物复制品生产资质证;负责文物流通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文物外展及交流工作;负责全市博物馆业务统计工作。

(八)督查与安全科

拟订文物旅游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文物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文物违法行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单位、景区、博物馆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申报、审批和验收;负责文物旅游执法督查工作,对文物旅游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和保险工作;监管全市文物监管品市场,组织文物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假日旅游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文物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局长1名,党组书记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原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市旅游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整建制划归市文物旅游局管理。

(二)撤销市旅游执法大队,组建市文物旅游综合执法大队,正科级建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三)机构改革过渡期结束后,部门领导职数按局长1名,副局长3名配备。

第4篇:文物保护专项规划范文

2011年,我局进一步以农村和城市社区为重点,继续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3924个20户已通电自然村广播电视村村通、1046个农家书屋、59乡镇综合文化站等3项文化民生工程建设,截至11月全面完成目标任务,并顺利通过省检查组验收。

在三项工程建设上,我局主要采取四方面措施:一是加强领导。调整充实市局领导联系文化民生工程建设点,建立了市局领导联系县区工作的长效机制。二是扩大宣传。分别于4月和10月组织开展两次“集中宣传月活动”,并注重拓展宣传方式和渠道,以连环画、送戏下乡、动漫宣传、电视专题片、与农村电影放映结合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有效地提高了文化民生工程的群众知晓率。三是加强业务培训。举办全市第三期文化民生工程业务培训班。参加省乡镇综合文化站等级评定工作。四是加强督查。一方面,开展全面自查、重点抽查和验收工作,及时总结、通报情况、整改落实;另一方面,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工作,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作用。五是建立工作机制。包括与文化建设考评相结合,建立责任机制;与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基层文化设施相结合,统筹运营管理机制,努力实现“共建共享”;与农村文化活动相结合,不断丰富书屋内涵,拓宽服务范围。

自评不扣分。

二、参加各项文艺赛事,组织开展系列文化活动,积极推进免费开放工作。

围绕建党90周年和重大节日开展艺术创作和文化活动。一是成功举办了市首届文化艺术节,历时三个多月,组织丰富多彩的文艺演出和展览展示活动,其中,专场演出10余场,覆盖县区和部分乡镇。二是联合举办了市第八届少儿艺术节,参加各项比赛的儿童近千人,规模超过历届艺术节。同时积极组织优秀节目参加省少儿文艺调演,并荣获2个奖项。三是举办了第二届大别山民歌展示会和第十四届、淮南、亳州和安庆四市京剧票友演唱会。四是组织开展纪念建党90周年系列活动:建党90周年歌咏比赛、唱起红色经典献礼90周年庐剧现代戏《杜鹃啼血》巡演活动的首场演出、建党九十周年歌曲戏剧小品等优秀作品征集评奖、优秀广播影视剧展映展播和优秀影片放映;同时,积极组织参加省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和合肥经济圈纪念建党90周年美术作品巡展、全省庆祝建党90周年群文系列活动。五是组织了庆“八一”、文化扶贫、文化三下乡、文化交流等活动,老年舞蹈《留住青春》赴韩国首尔参加“木槿花奖”音乐舞蹈大赛获“最高奖”。全年创作戏剧、曲艺、音乐等作品达200余个(首),其中,大别山民歌情景剧《八月桂花遍地开》、大型古装戏《皋陶》策划方案已基本完成,剧目已在创作修改中。全年开展各类公益性和服务性演出600多场次,观众100多万人次,其中,开展民生工程文艺演出100多场次,放映电影350场次。6月28日,全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农家书屋等公共文化场所,全部实行免费开放。

自评不扣分。

三、加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市场监管

在全省率先成立了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此项工作受到省厅局高度评价,中国文化市场网站专门介绍我市的做法。建立出版物鉴定工作机制、依法行政工作长效机制、文化市场联席会议制度、市场执法联动四种工作机制;完善了包括举报、暗访、督查、案卷评查的四项监管制度,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案卷评查等活动。

加强网吧监管,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抓好六项专项行动。一是开展纪念建党90周年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市场安全保障行动,举行了“2011年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非法电视台设备集中销毁活动”。二是扎实开展文化市场“双打”专项行动。三是开展文化市场“暑期整治行动”。四是组织开展秋季教材教辅读物市场专项治理行动。五是认真开展低俗音像制品市场整治行动。六是开展防范和查处非法电视台(点)工作。全市共取缔非法电视台(点)31个,收缴了非法发射设备及相关播放资料,“确保打尽,一个不剩”的目标,得到省防范和查处非法电视台工作小组的肯定。

自评不扣分。

四、强化文化遗产保护

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件,促进文物保护事业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加强王陵区保护,成立了专门机构,配备了人员,部署安排推进王陵保护规划等重点工作。第三次文物普查顺利完成。组织申报第六批(46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二批(42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各县(区)政府相继公布了一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工作取得重要成果。配合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在经济开发区境内抢救发掘古墓葬400余座,出土文物500余件。其中,战国双墓发掘取得重要发现,战国六山镜为全国之最。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工程全面启动。开展了寿县古城墙、霍邱李氏庄园、汉代王陵墓地、经济开发区古墓葬群等大型遗址的保护和规划工作。王陵区保护“四项工作”见成效:一是王陵墓地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文本经专家论证原则通过;二是一号汉墓“黄肠题凑”文物保护设计与施工方案获专家评审通过;三是积极申报汉代王陵墓地国家大遗址保护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四是推动王陵区建设和科技保护工作。全市大遗址保护的安全防范能力不断提升。以汉代王陵墓地安防体系建设作为切入点,提高野外文化遗产预防风险的等级及能力。加强文物执法队伍和市、县、乡、村四级文物保护网络建设,不断加大对田野文物犯罪的打击力度。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功举办2011年法祖皋陶祭祀、省第六个中国文化遗产日启动仪式和“鉴宝江淮行走进”等活动,组织2011年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组织大别山民歌资料征集。筹措重排皖西庐剧精品剧目,准备出版发行《皖西庐剧精品集萃》,组织编撰《皖西庐剧发展史》。完成第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申报工作。组织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参加省第二届民俗文化艺术节活动。

自评不扣分。

五、加快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第5篇:文物保护专项规划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部级历史文化名镇(以下简称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名镇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要突出千年古镇,森林古镇,传统街市,苗、侗遗韵和自然特色。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范围:北至莳竹河,东至笔架山,南至高功山,西以虎溪山为界。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内容:

(一)历史文化街区(六大主街十条巷弄)、宋代龙氏宗祠、明代城墙、铁钟、码头、驿道、碑刻和古商铺客栈等;

(二)革命胜地、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遗迹及其周围相协调的环境;

(三)莳竹河、古井、古树、古桥;

(四)传统文化艺术和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坚持“统筹规划、有效保护、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的关系。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工作;县人民政府把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设立专门机构(以下称管理处)主管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县文化局、县建设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旅游局、县规划局、县文物局、乡人民政府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镇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历史文化名镇的行为。历史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活动。在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章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根据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的《绥宁县古镇保护整治与发展规划》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按照保护规划实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专项规划,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镇的风貌、格局和环境,并为合理利用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如需调整或变更,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修订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县规划、建设、国土、林业、水务、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对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相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不符合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专项规划的建设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逐年改造或者拆除。

第三章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古建筑群、邓小平征战绥宁指挥所旧址、高功山哨堡和西河街、对河街、学功界、东门村历史建筑群等历史遗存相对集中、能够反映一定时期历史文化风貌的区域。

第十五条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尽量保护原有自然环境、风貌特色,保护反映历史文化风貌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街巷格局。

第十六条历史文化名镇内新建或者改建的建筑物的高度、形式、色彩、用途等,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专项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所有建筑应为青瓦坡屋顶,门、窗、墙体等形式应符合传统建筑风格,严禁盖红瓦,贴瓷砖。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环境、景观相协调。

第十七条历史文化名镇内的古街道、古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修复或重建,必须由有文物仿古资质证书的单位来承担设计和施工,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和把关。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由县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加强对上述区域的保护和管理,完善街区内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消防设施。加强莳竹河的整治和周边山头的植树绿化工作,改善人居环境。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街区保留传统街巷格局和路面特色,保留历史地名;保护好街区内的历史建筑;恢复街区内的历史人文景观。

第二十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新建、改建、修缮等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建设活动需经规划、建设、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手续。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禁止违反规划的拆除、开发活动;禁止修建、设置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格的建筑和其他设施。

第四章历史建筑和历史遗址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各类文物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第二十三条对集中体现历史文化名镇特色的西河街、城内街、县正街、对河街、东门街、照墙背巷、高井头巷、学功界巷、苏家巷、付家巷、龚家巷、邓小平征战绥宁指挥所旧址、红军哨堡、抗日将士纪念碑、明代城墙、铁钟、风雨桥、高井头古井、护林禁碑、仰高亭碑、虎溪书院章程碑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重点保护、合理利用。

第二十四条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管理处依法登记、制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需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文物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布的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和个人应事先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对西河街、邓小平征战绥宁指挥所旧址—龙氏宗祠、高功山红军哨堡、战壕、红军标语、明代城墙、安平铁钟等重要历史遗址设置景点标志,对其中具有特别价值的,创造条件予以恢复。

第五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十八条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下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收集、整理工作:

(一)苗族油茶、蜜饯、苗绣、剪纸、纸扎、木工、篾工等传统工艺;

(二)苗族舞龙灯、耍狮子、唱山歌、吹木叶、侗族逗春牛、板凳龙、古对联、诗歌、皮影戏等地方文学艺术;

(三)绥宁苗族“四·八”姑娘节民俗风情等。

第二十九条对濒临失传的传统艺术、工艺等采取抢救措施,对苗绣、剪纸、万花茶、油茶等特色品牌制定扶持措施,促进其发展。

第三十条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对民间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挖掘、整理,举办各类展示和演艺活动;支持培养专业人才和老艺人传徒授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法调整历史文化名镇各类保护规划的;

(二)违法批准新建、改建建筑或者拆除历史建筑的;

(三)其他不按本办法的要求违法审批的。

第三十二条违法拆除或者严重损坏历史建筑的(包括私宅古建筑),由管理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保护标志和纪念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6篇:文物保护专项规划范文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发展

潮州市于1986年被国务院列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拥有历史悠久的文化传统和特色鲜明的人文精神,素有“岭海名邦”、“南国古郡”和“海滨邹鲁”的美誉,更有专家学者将其称为“中原古典文化橱窗”。其历史文化名城地位的确立,既是依托于千百年的文化积淀,也与自身独特的区域优势密不可分。

一、潮州历史文化名城概况

潮州市位于广东省最东端,处在韩江中下游。东与福建省的诏安县、平和县相接,濒临南海,离香港380公里、广州480公里、厦门260公里,潮州港距台湾高雄186海里。下辖潮安区、饶平县、湘桥区和枫溪区,总辖区面积3613.9平方公里,现有人口约267.16万。

潮州市具有悠久的历史,考古材料证实,本地域在5000年前已有人类居住。 自东晋咸和六年即公元331年,作为海阳县建制至今已有1600多年历史,隋朝时始撤郡设州,因州的南部濒临大海,潮水在此涨落往复,故地名称为“潮州”。在历史沿革中,潮州作为历代行政区域的治所,在闽、赣、粤韩江流域起到了商品集散地及海外贸易始发地的重要地位,一直是粤东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历史文化名城宝贵的历史资源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为潮州过去、现在和未来的社会进步提供了源泉,更为潮州现代化城市建设和发展打下基础,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与发展,对保存潮州的城市文脉、增添城市魅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潮州文化资源丰富,文化潜能巨大

潮州古城依韩江而建,古城功能区域划分明确:城区北为衙署区、南为居住区、东为商业区、西为手工业及平民区,其地形外貌整体略带狭长,城市布局以《易》为本,北高南低、东西略为倾斜,呈现出“北贵南富东财西丁”的特点。潮州民居建筑中白墙黛瓦、嵌瓷木雕结构极具特色,大户人家居住的深宅大院是“四马拖车”、“四点金”的建筑结构,普通民居是“抛狮”、“竹竿厝”的结构,建筑特色突出了与众不同的民俗意蕴。

潮州市文物资源丰富,据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统计,全市文物点已调查登记的有1345处 ,包括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8处。其中有始建于唐代的开元镇国禅寺,有充分体现潮州历史文化内涵的牌坊街,有被世界第一座启闭式桥梁同时也是中国四大古桥之一的广济桥,有专门用于纪念唐代大文学家韩愈的韩文公祠,有反映了唐、宋时期本地陶瓷生产技艺发达程度的笔架山宋窑遗址,还有被专家学者称为“民族建筑之花”的道韵楼。在潮州市博物馆馆藏的文物中,列为一、二、三级的就多达千余件,此外尚有民间所收藏文物未可计数。

此外,潮州非物质遗产资源也非常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有6个项目:潮州音乐、潮剧、潮绣、潮州铁枝木偶、潮州木雕和潮州剪纸艺术等,已被列入了中国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中,入选国家文化遗产名录数量居广东省第一,在全国各城市中也是居于前列。目前,全市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5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3项;部级代表性传承人15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36人。

(二)历史文化名城规划日趋完善

潮州市一直注重做好名城的保护和建设,历次保护规划都能紧密结合城市历史文脉,重点保护古城周边的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维护好城市文化的历史连续性。潮州原来的城市建成区面积仅有8平方公里,目前已发展到31.38平方公里,城市功能区划分逐步清晰相关配套齐全,基础设施日臻完善,规划不断完善合理。城市绿化覆盖率已提高到34.1%,可以说一个既有古城风貌、又有现代气息的中等城市构架已经基本形成了。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力度日益增强

一直以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发展文化经济都是潮州市委市政府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潮州市于上世纪80年代先后成立了相关机构,设立市文物管理办公室和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领导;并于上世纪90年代提出了“保护古城,建设新城”的城市发展战略,为全市43处文物保护单位绘制了控制区规划图;1995年7月,在“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相关要求,制订《潮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潮州历史文化科学合理地保护、传承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潮州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与发展障碍

历史文化名城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也是建立现代大都市、实现城市化的重要基础。当前,影响潮州名城规划与发展的因素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文物保护经费相对不足

目前潮州市的文物保护单位,存在文物等级高、数量多的情况,使之在文物保护、维修、管养上任务十分繁重,但由于潮州市地方经济较为落后,地方财政很难再增加投入,无法给历史街区、古民居保护、文物保护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一方面是财政资金短缺,另一方面却是社会资金进入渠道不畅。古城区内多处年代久远的历史文化街区房屋破损情况较为严重,散落于各县、区的文物景点也有很多处于失修、失管状态。如,作为潮汕唯一的文状元――林大钦的坟冢,一直以来因资金欠缺问题未能安排人员进行看护,至2007年被盗,甚至被掘洞打开了棺木,造成难以修复的破坏。总体上看,文物保护与资金保障两者不相对称,使得本市的文物资源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发展。

(二)历史文化名城效应没有充分发挥

作为第二批部级历史文化名城,与平遥、丽江这些同批次且发展较好的部级历史文化名城相比,潮州的名城效应明显是远远落后的。究其原因,除宣传力度薄弱外,更主要的是名城的价值未能得到充分重视。在发展第三产业过程中对如何运用名城效应的思路不开阔,旅游产品缺乏标志性强知名度高的产品,名城的效应薄弱限制了历史文化名城发挥应有的影响力和带动力。

(三)历史文化名城与城市现代建设的不协调

潮州有优越的地理区域优势,也有秀丽典雅的山水景观,这些独特的历史渊源,在漫长的历史沿革中形成了潮州鲜明的个性。但从现代城市规划、建筑文化和产业结构看,“潮”字没有得到足够体现,城市发展流于千城一面的情况。 在城市的建设过程中,古城的文态环境、空间形态以及大批文物古迹遭到建设性地破坏,出现了许多不可逆转的问题:一是部分现代建筑穿插其间告寄居历史街区失去特色,古城的街巷布局及标志性建筑已部分灭失。二是部分历史文化遗存模糊,随着行政中心、商业中心的迁移,古城区域内传统的商业功能弱化,部分传统文化、民俗风情、风味小吃逐渐灭失。三是建筑密集,质量低劣,市政基础配套设施落后。

三、对潮州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与发展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切实增强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与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现,也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使命的完成。市委市政府应当进一步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对国家、对历史、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切实开展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发展工作。

(二)建立名城保护基金会,多渠道筹措资金

在当前来看潮州市可行的方式有:尽快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专项保护基金会,接受社会各届捐助,专款专用统一支配;增加市、区两级财政专项拨款;利用国家相关的免税政策,鼓励企业对公共事业进行捐助;通过招商引资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到历史文化名城的经营管理中;积极立项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拨款;将所征收的新项目开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商业用地交易所得的溢价款纳入到文化名城建设资金中,从而为保护发展工作提供可靠的资金保证。

(三)依法、科学进行总体规划,为名城保护提供根本保证

在修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首先,要将潮州独特的风景民俗风情作为立足点,推动历史文化与旅游业的经济融合,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落实好古城发展的城市空间规划;其次,按照文化特征、环境风貌特点,确定科学的城市布局、用地发展方向和道路分布系统;第三,把历史文化的各类标志物,如文物古迹、宗教庙宇、园林名胜、遗迹遗址等分类组织形成网络体系;第四,借助高水平的规划,处理好新、旧建筑之间的关系,使城市环境整体协调又不失特色;第五,通过制定有关要求、规定和指标,对名城的保护范围进行规划,杜绝建设性破坏。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潮州名城效应

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效应不强,有城市硬件设施建设相对落后的因素,更有对外宣传力度薄弱的因素。因此,要强化名城宣传力度,制作高质量的宣传作品向国内外介绍潮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过往以及未来发展;在本地媒体上设立“文化名城”专栏,深入介绍潮州历史文化名城情况;建立“文化名城”网页,为网民了解潮州的文化提供渠道;在大型网络销售平台上,加大潮州文化旅游产品的营销,为吸引外来消费者开拓渠道。还应组织专业人员整理潮州的历史文化并编制成册,鼓励专家学者围绕潮州文化撰文发表进行宣传,提高潮州在国内外的知名度。

历史文化名城是潮州的城市特色和金字招牌,是城市发展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为此,潮州城市建设一定要充分发挥潮州历史文化优势,将历史文化、现代文化和民俗风情文化进行有机结合,将城市空间结构合理、风景与传统街区富有特色成为规划发展的最终目标,让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发展与现代化城市规划建设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参考文献:

[1]陈耿之.潮州文化刍谈[M].海天出版社,2010.

第7篇:文物保护专项规划范文

检查所见:文化遗产遭到“建设性破坏”,保护经费匮乏

一些历史文化街区热衷于造“假古董”、“假文物”

背景:在2006年公布的第3批35处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中,还有14处没有按照规定在2年内编制完成保护规划;全省2700多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还有611处没有划定保护范围。另一方面,历史文化街区市政配套设施落后,房屋年久失修,文化遗产保护与改善居民生活的矛盾比较突出。

存在问题:近年来,有些地方“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重眼前轻长远”,不能正确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文化遗产遭到“建设性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有的历史文化名城按法律必须保护的风貌格局遭到不应有的破坏;有的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在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修缮时,未能按照保护规划要求,热衷于造“假古董”、“假文物”,使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遭到破坏。

有的地方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只够人头费开支

背景:据统计,全省有15个县(市、区)每年安排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不到10万元(其中5个县(市、区)的经费为零),45个县(市、区)每年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不到10万元,其中14个县(市、区)没有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全省至少还有一半以上的县(市、区)没有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存在问题:全省各市、县(市、区)虽然普遍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但投入总量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实际需要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不少地方的经费主要用于人头费开支,无法开展相关的保护维修、文物征集等工作。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存在“三缺”现象

背景:台州市全市文博专业岗位的编制数为52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名,中级文博专业职称9名,81%的人员为初级职称或从其他专业岗位借用,专业人才短缺现象严重。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后继乏人,存在人走艺绝的现象。全省有30个县(市、区)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足3人,很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一些地方的历史文化名城(村镇)保护出现无人监管的状况。

存在问题:目前,基层反映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难度大,“三缺”(缺编制、缺人才、缺经费)现象较为普遍。我省近2/3市、县(市、区)尚未建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依靠文化馆、群艺馆开展。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也普遍存在机构不健全、编制紧、人手少的现象。专业人才紧缺也是影响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许多珍贵文物“藏在深闺人未识”

背景: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对外开放“门可罗雀”,布展陈列内容简单,条件简陋,不能吸引观众。有的文物古建筑修缮后闲置不用,其应有的价值得不到发挥。

存在问题:有些地下挖掘出土的珍贵文物没有得到展示,由于没有博物馆,有的只能藏在文物库房、档案馆、银行金库等地方,可谓是“藏在深闺人未识”;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没有得到及时整理开发,有的项目展示也还局限于节庆、会展活动,深度开发利用不够。一些非遗项目过度商品化包装,其真实文化内涵在消失,个别文物景点的过度利用也对文物本身造成损害。

文物保护难敌盗墓

背景:部分文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不够落实,全省还有21%的文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

存在问题:一些人法制意识淡薄,盗掘盗挖古墓葬、古遗址及文物走私活动时有发生;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建筑多为砖木结构的老房子,防火设施缺乏,保护维修任务艰巨;由于保护措施没有及时跟上,古建筑被拆被毁现象也时有发生。

检查意见: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

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原则,建立经费正常增长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设立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并保证文物保护经费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针对我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实际,建议省财政在以后年度,视财力可能适当增加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规划编制与维修保护工作。

出台政策,引导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充分考虑我省民间资本较为充裕的优势,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可借鉴推广宁波市鄞州区兴办博物馆“民办公助”、金华市鼓励社会力量“认养”历史建筑的成功经验,积极创造条件,提供相关优惠政策。

建立和完善多元投入机制。省政府可研究制定相关规定,从历史文化名城(村镇)及文物保护机构门票收入中,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文化遗产保护,建立旅游收入反哺文化遗产保护的良性机制。认真落实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维修的规定。

打造文化遗产保护队伍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各类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并通过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等方式,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建议省政府就加强我省文化遗产保护管理队伍建设,出台相关措施。

文化遗产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落实文化遗产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文化遗产安全。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对考古发掘工作的监管,加强对基层的指导与培训,提高各级文化遗产管理部门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与活态保护需特别重视

要重视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督促有关市、县政府按有关法规要求抓紧制定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及时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监督指导,抓紧制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具体的保护办法。

要重视科学保护,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推进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遵循文化遗产保护规律,提高保护工作的科技含量。当前,要特别重视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与活态保护,进一步保护好文化遗产本体及其生存环境。

要重视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促进文化遗产事业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借鉴推广杭州市实行的博物馆成为学生“第二课堂”等做法,让文化遗产走进社区校园,走近普通群众,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当前,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仍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妥善研究,及时应对:加强对产权归属个人的历史建筑维修监管的政策研究;尽快出台文化遗产普查成果的分类保护办法。研究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改善民生关系问题,着力改善历史文化街区人居环境以及解决在“一户一宅”制度下,乡土建筑的保护与农民外迁需要安排土地指标的矛盾等。

题照:文化遗产保护功在当代,利泽后世。图为泰顺县古廊桥北涧桥。 蔡荣章 摄

相关链接

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取得新进展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加大保护抢救力度,一批濒危的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2008年,我省命名33个省级非物质文化传承基地、20个传统节日保护基地。各地相继建立一批民俗博物馆(专题馆)展示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开展各种活态展演,扩大影响。

在文物保护方面,自2006年以来,省文物局依法组织开展的考古发掘项目84项,发掘面积6万多平方米。2008年,全省实施文保单位维修项目180项,位居全国前列,共投入资金1.66亿元。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维修取得新进展。绍兴市投入20多亿元,对历史街区进行修缮,点、线、面保护相结合的“绍兴模式”在全国得到了广泛认可。

同时,各地努力发挥文化遗产的教育、科研和经济功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一些地方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文化遗产整体保护、文化生态、传统工艺技术、传统文化挖掘等方面的科学研究。近3年来,全省各级各类博物馆年均举办陈列展览项目约600个,接待观众约1100万人次,较好地发挥了博物馆的公共服务功能。

第8篇:文物保护专项规划范文

大运河是我国劳动人民创造的伟大工程奇迹。作为一项活态的文化线路遗产,大运河对我国古代文明进步,以及当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是国家的既定计划。

根据《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的规定,申报世界遗产,应当有国家和地方级的立法、规范措施以确保遗产的存在,并保护其突出的普遍价值及其完整性、真实性不因社会发展变迁受到负面影响;申报的材料中,也应当有上述法律文本。国务院也在制定申遗工作计划时明确要求,2012年要完成有关立法工作,并组织英文翻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制度等,不能完全满足活态文化线路遗产的保护需求,但由于大运河遗产地跨八省、35个城市,各地遗产类型不同,国家统一立法尚存在困难。因此,沿线35个城市根据遗产的自身特点,各自进行立法,联合签署共识已经非常紧迫。

今年3月,在国家文物局召开的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工作会议上,大运河联合申遗办代表大运河城市联盟向大运河沿线城市发出了共同发起、共同制订、共同遵守《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城市联盟关于保护大运河遗产的联合协定》的倡议书,倡议各城市重视并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在国家文物局的指导和帮助下,经多方调研,大运河联合申遗办制定了《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城市联盟关于保护大运河遗产的联合协定》征求意见稿。扬州市人民政府又将该征求意见稿发函征求了大运河沿线34个城市及相关部门的意见。7月,专门在北京召开专家会,形成专家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细致的修改,并上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形成了最终的《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城市联盟关于保护大运河遗产的联合协定》。

《协定》共计十八条,涵盖了制定主体、目的、依据、范畴、原则,以及具体程序、措施、管理、利用等相关内容。

《协定》的第1条阐述了制定主体、目的和依据。制定的主体是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城市联盟;制定的目的是积极推进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工作;制订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协定》的第2条讲得是城市联盟的工作机制。城市联盟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协调大运河保护与申遗跨区域合作的重大事项。城市联盟设立联合办公室,作为常设联络机构。

《协定》的第3-4条阐述了适用范围和保护原则。大运河遗产的范围包括隋唐运河、京杭运河、浙东运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还包括近代以来兴建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在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的原则下,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

《协定》的第5、7条是对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能及志愿者工作制度的规定。大运河沿线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构。文物、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建设、规划、旅游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有关保护工作。大运河沿线各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协定》的第6、9条主要讲了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费保障和级别核定。大运河沿线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大运河沿线各城市文物主管部门对已调查登记并认为属于大运河遗产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并根据遗产所具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协定》的第8条是要求大运河沿线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协定》的第10-12条主要对遗产保护规划的制订、具体保护措施、颁布实施等进行了阐述。大运河遗产的市段保护规划应当由市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明确大运河遗产的构成、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制定保护措施,并与国务院公布实施的总体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省级规划相一致。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并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除防洪、河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

《协定》第13、14条是对专家咨询制度和联席会议的规定。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制定保护规划,审批有关建设工程,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听取专家意见。大运河遗产跨行政区域边界的,其毗邻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并采取联席会议等方式,研究解决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协定》的第15条是对大运河遗产管理的规定。大运河沿线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辖区内大运河遗产保护档案资料和监测预警系统。大运河沿线各城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所在地标识系统,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大运河遗产信息。

《协定》的第16-17条主要讲了大运河遗产的利用。将大运河遗产所在地辟为参观游览区以及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大运河沿线各城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有效措施,鼓励当地中小学校利用大运河遗产开展爱国主义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教育和学习实践活动。

第9篇:文物保护专项规划范文

关键词:旅游规划环评 指标体系 旅游环境承载力

1.前言

2002 年10 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应当在该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 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1],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旅游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对于保护我国丰富的自然旅游资源和灿烂的中华文化、遏制旅游业发展中所出现的负面影响、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旅游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阶段,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识别、分析、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负面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过程。近年来我国旅游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陆续在各地展开,在实践基础上经过不断总结和创新形成了一系列宝贵的经验[2-5]。在现有旅游规划环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了旅游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技术要点的探讨。

2.影响识别

旅游专项规划实施造成的环境问题,一方面体现在对植被、生物资源、人文资源、自然景观等的开发利用上,另一方面体现在配套的旅游设施、旅游活动本身及旅游所带动的其他产业发展对环境的直接与间接影响上。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应从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社会经济等几方面展开,综合考虑道路、宾馆、水上游乐设施等建设对农田的占用以及旅游活动对沿湖湿地、水资源、文物古迹、生物多样性、自然景观等的影响,旅游活动所带动的其他产业对资源、能源、环境的间接影响,居民和工业企业的拆迁造成的社会影响等。

3.指标体系

旅游区规划建设是区域开发的一种,但这种开发不是简单污染型的开发,也不仅仅是非污染生态类的开发,在关注开发建设产生的污染与生态破坏的同时需考虑周边区域现有建设及规划建设对本规划区可能产生的影响。总的来说,旅游专项规划环评需要包括生态环境指标、自然环境指标、社会经济文化指标、人文环境影响指标、风险灾害指标、可持续性指标等。

4.旅游环境承载力

作旅游专项规划环评时应设生态旅游专项规划评价专章,应充分论述旅游专项规划实施对自然生态环境及当地民俗文化的影响,设定开发强度限制,提出可行的生态恢复和污染防治措施建议等。其中合理计算并分析生态旅游环境承载力(或旅游环境容量)最为关键。

旅游环境承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它取决于根据不同的旅游环境要素内容划分的各承载分量值的大小,主要包括环境生态承纳量(EEBC)、资源空间承载量(REBC)、心理承载量(PEBC)、经济承载量(DEBC)四部分。各承载分量值没有统一的计算方法。目前,国内外常用的是LAC理论,一般有9个规划步骤 [6]。但目前该理论在定量化计算模型方面还没有统一的体系出现,处在多方探索阶段。其他计算旅游环境容量的方法有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的VERP游客体验与资源保护技术方法;美国林务局的ROS游憩机会序列;加拿大国家公园的VAMP游客活动管理规划方法;美国国家公园保护协会的VIM游客影响管理方法;澳大利亚的TOMM游客管理最佳模型,在解决资源保护和旅游发展之间的矛盾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6]。

5.其它评价要点

旅游专项规划环评还要充分利用景观学理论,考虑景观的多样性、异质性、稳定性及美学价值;灵活运用城市规划的建筑体量、建筑高度、密度等理论,合理规划布局;并做好公众参与专章,充分反映当地公众的意见与要求。

6.结语

旅游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其评价内容、方法、体系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需要工作者们在今后的探索中不断完善,以尽早形成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旅游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导则。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R] .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2.

[2]杨春平,曾光明,汪铭等.旅游度假区建设对旅游资源的影响评价及保护规划研究[J].中国环境科学,1996,16(6):415-416.

[3]曲向荣,孙铁珩,李培军等.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指标体系—以本溪水洞部级重点风景名胜区为例[J].城市环境-9城市生态,2000,13(3):1-3.

[4]沈万斌,孙述海,刘咏梅等. 旅游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探讨[J].四川环境,2004,23(1):7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