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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精选(九篇)

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第1篇: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范文

一、以建立健全机构为出发点,全力构建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法律援助工作科自从设置以来,加强了区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的组建、完善工作,多次拟定实施意见,到总工会、老龄委、团委等相关部门协调,相继建立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和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目前,全区拥有法律援助中心x个,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x个,社会法律援助机构x个,法律援助志愿者达x人,形成了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以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基础,以社会法律援助机构为补充的三级法律援助网络,建立了上下贯通,横向联动的一体化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二、认真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确保人员、经费、制度落实

自《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后,该法律援助工作科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基础上,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条例》,确保“三个到位”:

1、领导支持到位。为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在《条例》颁布之时,该工作科及时将《条例》送至法院、妇联、共青团、总工会、老龄委及区领导,主动汇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2004年,省法律援助中心到xx区开展了法律援助调研活动,市政府目标办专门到区法律援助中心听取工作情况汇报。通过强化宣传、促进了《条例》在全区的贯彻、落实,营造了各级领导关心、重视、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局面。

2、人员到位。确保人员落实到位,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必备条件。通过该工作科积极协调和努力争取,2004年,区法律援助中心充实了x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目前,中心有法律援助专职律师x名,管理人员x名,工作人员x名,基层援助工作站均设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全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达xx人。

3、经费保障到位。该工作科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商,争取领导重视支持,争取财力保障。2004年,争取到x万元援助经费,并且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的财力支撑。

三、加强软硬件建设,积极创建规范化法律援助中心

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标准,积极开展了规范化创建活动,一是狠抓硬件建设。重新制作了法律援助中心的牌子和法律援助公示栏,并摆放在显著位置。法律援助中心办公用房增至四间,设有专门的接待室、档案资料室等,使用面积达xx平米以上。同时还添置了空调、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话、传真机、文件柜、办公桌等,建立了法律法规数据库,使中心的硬件达到了较高水平,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了较好的条件。二是狠抓软件建设。结合本区实际,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上墙公布了法律援助的受理程序、工作纪律等,完善法律援助各类工作台帐,实行电脑化管理,制作和印发了100000张法律援助联系卡,发放到全区家庭,向xx户困难家庭发送了法律援助温情卡;公开五项承诺,为体弱多病且失去行动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利用律师参与政府接待,为困难群众现场提供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服务。建立了每日值班接待制度,实行窗口文明用语,规范服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通过一张笑脸、一杯茶、一张椅子、一席话,使来访群众感到舒心、放心,使他们抱着希望来,带着满意走,法律援助工作实现了零投诉。

四、积极健全和落实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该工作科重新制订和完善了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先后制订了“法律援助工作程序”、“法律援助工作职责”、“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法律援助接待工作规定”、“法律援助首问首办责任制度”、“法律援助一次性告知制度”、“法律援助机构案卷归档管理规定”、“法律援助投诉查处制度”、“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和检查制度”等10多项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统一发放至各基层工作站。专门印制了宣传资料,将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在醒目位置公示上墙,让老百姓更多地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和条件。同时还积极组织开展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年活动:一是加强法律援助办案流程监督,从程序和实体上规范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指派、结案、归档等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结案率;二是建立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即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类别要以困难群众的民事案件为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形式要以诉讼为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人要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主,其中民事案件占x%,诉讼案件占x%,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案件占x%;三是加大法律援助质量检查。专门组织人员对乡镇、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检查、指导,从台帐登记、报表统计、案卷归档、建立公示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力争达到“接待咨询规范化,操作流程规范化,结案归档规范化”。

为保证办案质量,该工作科积极探索建立日常管理工作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指导和监督机制,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水平,保证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近年来,共组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项检查x次,开展业务培训x次,在工作指导中始终贯彻坚持两个原则:1、不能假借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有偿服务,《条例》实施后的援助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要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能因为是自愿行为或者义务活动而不顾服务质量、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经上门征求法院意见以及当事人反馈情况,两年来xx区法律援助案件的满意率达到100%。

第2篇: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范文

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从最初的一家律师事务所起步,发展至今成为一个由市司法部直接管理,市人民政府大力支持的规范化中心,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为鄂尔多斯市的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在供需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具体表现在从业人员资源不足、法律援助经费紧张、法律援助覆盖面窄等。

(一)缺乏高质量法律援助人员

近几年,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与法律援助工作实际情况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原因在于鄂尔多斯市增加了大量的流动农民工、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残疾人,这些社会弱势群体构成了潜在的法律援助对象,但是与之相较,专注于法律援助工作的、素质较高的从业人员并没有成比例地增加。从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展情况中我们不难看出,虽然机构设置较为完善,援助工作站的普及范围也较为广泛,但是主体机构中的常驻工作人员并不多,其中还有一大部分是市司法部的工作人员兼职,而设立在单位、街道办事处等地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几乎没有专职的律师和司法工作者,仅靠法律援助志愿者维持日常工作。这就使得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法律援助质量也无法完全保障。

(二)法律援助经费紧张

法律援助经费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经费不足,是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重要原因。由于法律援助是政府职责,因此法律援助资金主要由政府负担,但现实情况是鄂尔多斯市的地方政府虽然每年都在不断加大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投入,但相对于整个司法财政的投入而言,其所占的比重还是非常小的,导致现阶段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经费十分紧张,大部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财政只解决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经费,而业务和办案经费没有解决,严重挫伤了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积极性,加之法律援助从业人员基数较小,使得案件分配工作也受到了阻碍,这使不少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未能获得充分的救助。因此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③

(三)法律援助覆盖面较窄

法律援助的范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范围规定了六项,但是每年还是有大量的不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的申请被拒绝。而且在法院实际工作中,法律援助案件一般限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中的“公诉人出庭”“盲、聋、哑”“可能被判处死刑”三类案件和民事案件中部分赡养案件;现阶段鄂尔多斯市主要对低保群众实施法律援助,其标准是城镇居民每人每月收入在480元以下的,这距离法律援助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这就显示出法律援助在规定对象范围时存在受援主体不适应法律援助现状,且经济困难标准不合理等问题,这自然就造成法律援助覆盖面较窄的问题。虽然《法律援助条例》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对民事和行政法律援助的范围作出补充规定,但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在范围方面扩展力度有限,并无实质性突破,同时导致地方的立法不尽相同,不利于不同地域的人民享受平等的法律援助权利法律援助。④

二、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法律援助是鄂尔多斯市响应国家号召,为了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而创立的服务机构,由于现阶段全国的法律援助体系还有待改进,而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建立时间不长,使得近几年中心的发展速度较慢。本着服务于百姓的宗旨,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应采取加强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增加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明确统一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等措施,用以更好地谋求长远稳定的发展路线。

(一)加强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

首先,为了保障法律援助队伍的整体素质,必须对参加法律援助机构的相关人员的资格作硬性规定,例如,在法律援助中心内部的工作人员必须有法律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同时完善审查机制,在招考方面也要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切勿因为人员的缺乏,就盲目地招收法律援助从业人员,这样反而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提高队伍知识水平的同时,也要提高服务态度,法律援助工作者常年面对的是社会上的各类弱势群体,这个工作性质要求每一个工作人员要有热情、细致、耐心的工作态度。其次,对已经在职的法律援助从业人员按照其经验与能力的高低,分批次地做定期培训;组织资历较深、工作经验丰富的律师和司法人员对那些法律援助志愿者进行案例讲解,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缩小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职业道德的差距,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同时还要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办案技能技巧,确保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官能够以热情、依法、规范服务的工作作风,认真做好案件的审阅和准备工作,确保法律援助案件审判的高质量和高效率,使法官不断适应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是一个全面而长期的工作,必须得到相应的重视。

(二)多措并举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经费

由于法律援助的性质决定了法律援助的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拨款,因此鄂尔多斯市政府应从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的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尽量保证法律援助经费的供应。但是如果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完全依赖于财政拨款,在工作开展中必然会受到许多约束,所以需要以社会捐助来弥补政府财政拨款的不足。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与鄂尔多斯市的单位、企业合作,筹措资金,也可以求助于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合法地运作资金。融汇社会各界的力量,建立起以政府投入为主,与行业奉献、社会赞助相结合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为法律援助提供经济保障。在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本身就短缺的情况下,加强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要建立严格的法律援助经费监督管理机制,从经费的预算阶段就做好监管工作,层层监控,多元化监管,坚持专款专用,严防各个部门的截留和挪用。同时,本着效用最大化原则,平衡刑事援助案件、民事援助案件、行政援助案件之间的经费分配,避免一方挤占另一方的援助经费。给予重要案件、特困当事人必要的优先权。

(三)明确统一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3篇: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范文

大家好!

我叫____x,现任____x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现在,我就2014年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完成情况及本人廉洁从政和履行职责等方面情况向大家作一汇报

2014年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紧紧围绕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援助,以全面提升办案质量为重点,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案件结构,深化便民服务,努力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一指导思想,实现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和数量同步提升。截止11月20日,全县累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50件,比上年同期上升10%;办理法律咨询376件;没有发生一起法律援助案件投诉事件。

(一)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将法律援助纳入惠民实事项目。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降低受援门槛,将经济困难标准放宽到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的2倍,即城镇居民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原来的440元/月放宽至880元/月,农村居民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原来的2277元/年放宽至5544元/年,并通过电视台公益广告向社会公布。出台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____x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外,把婚姻家庭,劳动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土地承包、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扩大范围,及时满足广大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在扩大救助范围同时,突出服务重点,对残疾人、孤儿和孤寡老人、农村五保户、城镇低保户、农民工等对象做到应援尽援,特别是对农民工涉及工资、工伤的案件,一律不审查经济条件,第一时间给予法律援助。保持了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适度增长。

(二)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学习,大力开展对志愿律师、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法律援助人员素质和办案水平。

(三)加强法律援助窗口和法律援助网络建设。积极推进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在县政务中心设立县法律援助服务大厅,及时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和开展咨询活动。整合全县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等法律服务资源;扎实推进基层工作站、点规范化建设,规范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示范联络点管理,统一工作站点标牌标识、公开公示内容和工作制度;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整体水平;基层服务站(点)既开展调解、咨询等法律服务,又能直接受理援助案件的申请,使群众就近能够得到方便、快捷、免费的法律服务。目前全县已建立了十五个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251个村(居)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或联络员。建立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在县检察院、县法院、看守所、人武部、工会、团县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团体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从而形成了以援助中心为核心,“工作站”为骨干,“联系点”为基础的三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加强与县民政、残联、人社等部门联系,全面采集全县低保、五保、贫困、重度残疾人群体信息,建成了法律援助困难群体数据库。

(四)调优结构,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积极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刑事受援人全部获得法律援助。分别在县检察院、县法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实现侦查、审查、审判三个阶段法律援助案件信息共享。

县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印制了法律援助告知书,确保每一个案件当事人都知道法律援助及其申请程序;县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时告知每一个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对没有辩护人的指定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援助;县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将宣传材料在各监室进行了张贴,并制作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发放到监所犯罪嫌疑人,根据登记的情况,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服务。截止11月20日,已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85件,占援助案件的16%。

(五)全面提升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按照《____x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以全面提升法律援助业务档案为基础,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提升活动,不断提升刑事、民事等援助案件质量。严把案件审核关质量关,避免因案件审核不合格被退回的现象发生,保证优质服务。认真落实监管措施,

综合采用回访受援人、旁听庭审、办案跟踪、网上监督等办法,规范和提升法律援助案件接待、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等各环节的服务行为和服务水平。通过举办案件质量管理培训班、开展案件质量评比等活动,树立法律援助工作服务质量至上的理念,最大限度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六)加强宣传,树立法律援助公益服务社会形象。广泛运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编印发放《法律援助宣传手册》等宣传资料,组织开展对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的专项服务活动,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和社会效果。选择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党政领导重视、社会公众关注的案件,组织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积极发挥资深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引领示范作用,对群体性案件积极指派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如今年初发生的涉及60余人的,及时指派安东律师事务所接待办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七)加大法律援助经费监督管理力度。认真落实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相关规定,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办案补贴,切实提高办案经费支出在法律援助经费支出总额中的比例。对诉讼案件每件补贴500元,非诉讼案件每件补贴200元,跨省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上半年的已经兑现案件补贴9万余元。

第4篇: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范文

一、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

(一)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宗旨认识不够,没有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特殊性。

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社会对其的认识也较模糊,还有不少人认为这只是一种以人为本的慈善行为,只是国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给予经济困难者的帮助。某些地方甚至将刑事法律援助的职责都推给社会律师,变成全部是由社会律师承担的义务,没有将刑事法律援助作为人权来保障,没有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的特殊性,没有认识到这是政府的职责。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推行不仅是由于当事人经济困难,更在于案件性质的特殊。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刑事诉讼机制中,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处于当然的弱势地位;二是由于刑事诉讼事关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的财产权、自由权甚至于生命等重要权利。因此,对其在诉讼中的权益有重要保障作用的辩护律师,更应予以充分保障。

(二)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面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及《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刑事法律援助适用于两类人群,一类以经济困难为前提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另一类是不以经济困难为前提条件,但仅限于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从此规定来看,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面除了自诉案件的被诉人外都覆盖了,范围不可谓窄。但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指定辩护,刑事法律援助的空间只限于公诉人出庭公诉阶段,基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条例》对公检法并没有强约束力,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面相当窄。另一方面从实际操作来看,“对于《条例》第11条所规定的三类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很少,法律援助中心基本上没有为这些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再从经济审查标准分析,对非指定辩护的受援人的经济困难审查是较为苛刻的,一般规定都在居民生活保障线之上的20%左右,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刑事法律援助受援人的范围。如云南省全省办理的14171件援助案件中,刑事案件8930件,占63%。刑事案件中,法院指定的8578件,占96%,通过申请的352件,仅占4%;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1526件援助案件中,刑事案件1514件,占99%,全部为法院指定案件。,全国各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5万多件,接待法律咨询200多万人次,有43万多名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比上年增长48%。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在申请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体中,每年仅有四分之一的人受惠于这项制度。

(三)审判阶段法律援助人员介入案件的时间过迟。

《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条例》第20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据此,与委托辩护人相比,承担法律援助的辩护人只有在开庭前10天才能介入诉讼。而实际的情况却是,对需要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的时间离开庭的时间远远少于10天,一般为3~5天,个别法院甚至在开庭前临时找在该院其他案件的律师为需要指定辩护的案件“紧急出庭辩护”。

(四)律师队伍发展不平衡

“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广泛流传于法律界的这句经典法谚,向人们道出了法律救济的重要性。如果一个地区没有了律师,法律救济便会丧失重要的力量。现实就摆在人们面前,全国206个县没有律师,而且这个范围正在扩大之中。据最新统计显示,目前,我国执业律师已达11.8万多人,其中专职律师103389人,兼职律师6841人,公职律师1817人,公司律师733人,军队律师1750人,法律援助律师4768人。另外,还有律师辅助人员3万多人。全国律师每年办理诉讼案件150多万件,每年办理非诉法律事务80多万件。但另据统计,在全国律师中,仅广东、北京、江苏、上海和浙江5省市律师人数就占了大约1/3,业务收入占了全国律师业务收入的2/3。西部律师人数占全国律师人数的比例不到22%。目前,全国律师总数占全国人口的比例约为1/

10万。西部一些省区,与这个比例差距较大,陕西省现有2768名律师,占全省人口的比例为0.7/10万,西安市集中了111家律师事务所,占全省律师事务所总数的近1/2;甘肃省现有律师1344名,占全省人口的比例为0.5/10万。来自陕甘宁等省区律师协会的资料显示:陕西省自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全省共有6000余人取得律师资格,实际在陕西从业的不到2500人。但是,截至初,

己有400多人到东部地区执业,近三四年来,更是以每年50名左右的速度流向东部地区。宁夏自治区自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取得律师资格的不到1000人,但近5年中,就有150多名律师外流。甘肃省近5年也有140名律师外流。青海省自律师制度恢复后,只有877人取得律师资格,现在本省执业的有406人,至今己有100多人外流。陕西省永寿县法律援助中心虽有4个人,但都没有律师资格。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必须提供法律援助的,“我们只能让我们局法律援助中心的人过去,法院对于我们援助中心的人,也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是没有办法的选择。”(五)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缺乏物质保障基础

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不仅要有人力因素(即需要满足诉讼需要的一定数量律师),更要有充足的资金。由于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认识有偏差,法律援助经费短缺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如我国法律援助的经费人均不足一角钱、相当一部分地区没有建立法律援助的专门机构等。以全国法律援助经费为例,其中财政拨款为21712.74万元,只占当年财政支出(22053亿元)的0.0098%,人均救助经费不足6分钱。即使在较为发达的地区,法律援助仍然受到经费不足、人员编制不足,各方面配合不够的困扰。

初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法律援助经费方面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一是还有9个省区市尚未出台法律援助补充范围、经济困难标准,有22个省区市没有制定办案补贴标准,影响了《条例》的有效贯彻实施。二是法律援助经费短缺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许多贫困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没有必要的业务经费,或者数量很少。不少县区的法律援助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如河北省、江西省、云南省、广西区等省区超过半数以上的县区没有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预算,湖北省、海南省有约一半的县区未列入预算,即便是在经济发达的广东省,仍有34%的县(区)未纳入预算。三是九部委联合通知关于设立省级法律援助资金转移支付的规定落实起来还有很多的困难,目前仅有广东、贵州、河南、重庆、宁夏五个省区建立了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县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绝大多数省区市还没有采取这一做法。法律援助专业性强的特点,决定了法律援助的服务力量是法律专业人才。现阶段,我国提供法律援助的主导力量是社会律师。有些地方有专项法律援助经费、但是没有用于支付律师办案补贴;还有一些地方存在对律师办理的义务量之内案件不给补贴、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有结余才支付补贴等现象。如石家庄市由于政府拨款远远不能满足法律援助的实际开支,支付律师办案补贴不能完全得到落实,三年来,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办案律师共为受援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1000余万元,其中三分之一的案件是律师自己贴钱办案。社会律师毕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个体,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时,没有经费保障,难免使有的律师缺乏责任心,敷衍了事,影响了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六)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从1994年开始,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促进和规范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1996年3月和5月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相继颁布,对法律援助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99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了《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同年5月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4月,司法部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7月16日,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法律援助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与此同时,各地也纷纷出台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地方性规范。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已经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从总体看,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都过于原则和不明确。在组织机构、人员管理、业务工作制度、办案规程、经费管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和案件质量监控,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内部的管理制度等方面,尚未形成与《法律援助条例》相配套的法律援助管理和实施的规范体系。由于缺乏可操作的法律或政策依据,各地在法律援助实践中所掌握的经济困难标准过于简单或者过低和不科学、程序不严谨、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时随意性较大、案件质量标准不统一、监控不力等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的法律援助实际效果并不十分明显。刑事法律援助应是国家的义务和责任,但是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在国家责任的规定相对比较十分薄弱。法律和法规对于国家义务性规范的规定仍相对较少,而且具体性和可操作性仍不强。特别是在一些规定中,对于国家机关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如何得到救济上,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规定;司法机关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后果和救济程序,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规定。如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第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的有关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案件,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关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辩护人的,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交的法律援助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转交该申请,并同时通知其法定人或近亲属在三日内向该法律援助机构提交身份和户籍证明、经济和居住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司法部与公安部联合的《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也有类似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法律援助方面基本上没有采取任何实质行动,绝大部分案件只有到了法院,因法律有强制性规定,法律援助问题才被重视。其原因一方面,由于上述联合通知只是规范性文件,并没有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中,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即使指定辩护之外的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没能在程序上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另一方面,这些文件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但对公检法司四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如何具体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没有相关实施细则,也没有建立公检法司四家在刑事诉讼活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因此基于刑事法律援助立法与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三家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衔接机制的缺失,公民的刑事法律援助权也就难以得到保障。

(七)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有待规范和提高

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组织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类是各级工、青、妇、残等

社会团体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这类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组织机构一般对应工、青、妇、残的机构设立而设立在相关的维权或部门。第二类是法学院校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这类法律援助组织设在高等法学院系内,由法学教师负责指导,学生为主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第三类是纯粹的自发成立的各种民间法律援助组织。但从目前看,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主要是第一类,这类法律援助组织数量众多,是目前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组织的主体,仅据全国妇联提供的数字,全国妇联系统就有这类法律援助组织0多家。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存在的问题是:经费严重短缺;法律援助工作不规范;对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缺乏有效地管理和监督。(八)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和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大多数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凭着强烈的同情心和职业道德,能较好地为当事人服务。但也有不少地方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和办案质量不高。表现在:—是有些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申请、审查和决定指派的环节不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操作,表现在:对口头申请不受理、不答复;对当事人递交的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不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查证;不按规定时间对当事人的申请给予答复等,既违背了《条例》的有关规定,又损害了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二是对《条例》和有关规定的理解出现偏差。一些地方认为在国务院《条例》颁布实施后,省级政府出台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补充范围之前,原有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相关规定自动失效,应当只办理国务院《条例》规定范围的案件。因而不适当地缩小了应受理的事项范围,导致对当事人作出不适当的审查决定。三是148法律服务专线的管理体制尚未理顺,服务效率还需提高。四是没有根据《关于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律师协会开展合作,对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不会见当事人、不愿卷等敷衍塞责的情况没有对策,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质量控制机制。

二、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构想

(一)建立完备的刑事法律援助立法体系

获得律师帮助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很多国家因此都制订了法律援助方面的单独立法,如英国的《1949年法律援助与咨询法》和1999年颁布实施的《获得司法公正法》、美国的《法律服务公司法》(1997年修订)、荷兰的1994《法律援助法》、韩国的《法律援助法》(1994年)年。很多国家的法律援助体系实际上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体系,一个是民事法律援助体系,

另一个是刑事法律援助体系,虽然这两个体系可能同时规定在一部法律之中。我国于颁布实施了《条例》,但是不管是从法律援助在整个法律中的地位效力还是法律援助可能涉及的部门考虑,仅仅一部行政法规难以担当此重任。如刑事法律援助必然需要涉及的法检系统,与国务院就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通过行政立法就无法确定法院、检察院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的权利义务。在立法上确立刑事法律援助必须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体制。

建立刑事法律援助的救济机制。应当强化国家责任,完善刑事法律援助的救济机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应当在《法律援助法》中得到强化,国家责任与律师责任不平衡的状况应当在《法律援助法》中加以改变。

要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中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四家的衔接机制。由于当前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检法司四家的衔接机制的缺失,使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了较大侵害。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得到公检法三家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完善这种衔接机制,是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迫切之需。笔者认为:要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中的衔接机制,首先,要将目前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之间关于刑事法律援助联合通知这些零散的发文统一到一个法律文件中去,以加强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效力。这就需要修改刑事诉讼法或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做出有关解释。其次,各地在执行这种刑事法律援助程序性规定时,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详尽、方便受援人且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并将之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再次,由于在刑事法律援助衔接机制中关键是让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知情权,以及提高效率、简化相关手续,让受援人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因此,为了让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就要在法律中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有关部门处理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的时效做出严格的规定。

(二)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1、扩大强制辩护的范围。强制辩护是指在法律所规定的特定类型的案件当中,必须要有辩护人的参加才能开启正式审判的制度;否则整个审判活动将被视为无效审判。我国现有的强制性指定辩护是从两个方面来设定标准:可能判处的刑罚和被告人的自我辩护能力。前者是针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者则是针对未成年人和盲、聋、哑人。这样的规定是比较切合目前中国的现实情况的。但是,从国外的强制辩护的范围来看,他们通常都把所有的重罪犯纳入强制辩护的范围,如德国为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日本则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那么我国强制辩护的范围应如何确定呢?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应扩展至无力支付费用的且有可能被判处监禁的刑事被告人。我们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对可能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提供强制辩护的保护。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来,五年以上刑罚属于重罪的范畴,被判处重罪的被告人理应得到更有效的法律保护。从1984年到将近20年的时间里,我国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比例在整个罪犯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基本上都维持在40%以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共判处罪犯767951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罪犯占19.04%。由此看来,在我国重罪的比例不算高。再加上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律师队伍的壮大,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为标准应该是恰当的。

2、扩大任意指定辩护的范围。

(三)刑事法律援助受援阶段提前

刑事法律援助不同于民事法律援助之处主要在于刑事诉讼的特殊性,刑事诉讼并不局限于法庭审判阶段,而是涉及到侦查、提起公诉、审判三个阶段。刑事被告人(侦查阶段则被称为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刑事追诉的对象,则始终处于

刑事诉讼从侦查到和审判全过程的中心。因此,他所需要获得的法律帮助,也应反映在刑事诉讼从侦查到和审判全过程之中。显然,如果只在审判阶段刑事被告人才能获得相应的刑事法律援助,而处于侦查或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获得相应的刑事法律援助,那么,刑事法律援助维护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积极意义必将遭受严重损害。再考虑到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大部分发生在侦查阶段的现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刑事法律援助不仅是人权保障的必须,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要让刑事法律援助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就要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立法中确立刑事法律援助的地位。第一,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阶段被告知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且对未成年人、盲、聋、哑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应在刑事侦查阶段给予其法律援助。第二,应当建立权利告知制度。即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义务及时告知其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并且应当适应将来《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将公安、检察机关应当告

知而没有告知的情况作为程序违法来规定,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机关规定制裁措施,以使法律具有可操作性。

(四)加强对刑事法律援助的物质保障

法律援助经费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所支出的一切必要费用,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制约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法律援助发展的关键因素。一项法律制度落实,物质保障是基础。如何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是世界上所有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所面临的难题,绝大多数国家以财政拨款为主提供法律援助的经费。如果法律援助机构、公检法四家缺乏经费,就难以充分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了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支持力度,同时,社会各界也奉献爱心,积极支持法律援助事业,使法律援助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得以增强。我们认为解决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应该坚持以政府拨款为主,社会捐赠为辅的办法通过多种途径筹集经费,保证法律援助制度的真正落实。一是提高法律援助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对贫困地区,建议由中央财政负担法律援助的支出,以免出现因为身处贫困地区,越需要援助的群体越得不到援助的窘况。二是要落实法律援助专职机构的人员编制,从优待律师,确保有一定数量的律师乐于并认真从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五)大力推进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

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作用在于:一、利用其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产生良好的宣传作用;二、分流政府法律援助一部分工作量。他们可作为法律援助的前端环节,对拟进入法律援助程序者进行筛选,减轻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压力。三、由于他们具有准政府组织的特性,工作模式更易与政府法律援助衔接。在未来必将在非政府法律援助社会组织中扮演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如法学院校设立的法律诊所。这类法律援助组织由法学教师负责指导、学生为主参与法律援助活动。这种法律援助组织不是掌控公共权力的社会强势群体,也不是某一社会群体的代言人,其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公益性、非政府性特点更为突出。高等院校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作用,首先是为法律人才服务社会提供途径,在法律人才中培养、弘扬服务社会的公共意识;其次是弥补法律援助人才资源不足,为政府法律援助队伍储备人才;三是其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使服务质量相对其他社会组织更高。

法律院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大环境下可以利用的最大的法律资源。近20年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得到迅猛发展,法学教育机构成倍增加。据统计,,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学校292所,增长到559所,全国已有603所法学院系,每年法学毕业生将达到数十万。“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学教育和法学实践相结合的一个很好的方式,它既为法律援助提供了资源,又为法学学生提供了实践经验,同时也增加了法学院学生对法律援助的情感投入,它是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可以利用的一支重要力量。

(六)建立相关的程序性制裁机制

在刑事诉讼程序范围内,程序性制裁是指针对参与诉讼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违反法律所规定的诉讼程序的行为,确立相应的程序性法律后果。从制裁方式上看,主要是通过宣告程序违法者的证据、行为或裁决丧失法律效力的方式来达到惩罚违法者的作用。其基本原理在于通过剥夺程序性违法者所得的不当利益,来促其不得不遵守法律所规定的诉讼程序。具体到刑事法律援助,应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应当有而没有律师帮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侦查、、审判行为无效。例如,可以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自己应当获得法律援助,而法院没有指定辩护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要求指定辩护,法院仍然没有指定辩护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如果因为符合条件而没有指定辩护最后被法院定罪的,可以成为第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中撤销原判决的理由。负有法定告知义务的国家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的,该事实也可以因违反法定程序而得到程序性制裁。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能有效促进公检法机关的合作与支持,从而实现法律援助的效果,同时也可大大改变公检法机关对律师的态度。

(七)建立质量监控机制,确立刑事法律援助的服务标准

构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质量保障机制。虽然《条例》第6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第24条1款规定: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并分别规定了质量监督的主体、质量监督的方式,但由于该条文规定过于模糊,且并非完全针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故其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鉴于刑事法律援助活动的特殊性,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同样也应当值得我们的关注,如果律师仅仅是在形式上提供了刑事法律援助,而未对贫穷的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那么,设置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就会落空。为了解决贫穷被

告人辩护质量的问题,确立一个统一的标准是确保贫穷被告人辩护质量的最有效的方式。美国各州和各地方通过一系列方式确立了贫穷被告人辩护的标准,包括法庭裁决、法规、法庭规则和贫穷被告人辩护合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未明确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时所应当具备的服务质量标准,出现了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时不负责任,走过场的现象。因此,我们一方面应当提倡律师能够积极的参与刑事法律援助,另一方面也应当设置借鉴国

外有益经验,制订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标准。从而使刑事法律援助能够落到实处。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办案质量,是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的重点工作。首先要完善案件指派制度,做到科学分案、指派到位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等,保证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水准和执业能力。其次,采取各种有效办法,监督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比如建立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开庭旁听制度、结案评估制度和案件抽查制度等。最后,完善奖励惩处机制,将处理违纪违规与表彰奖励相结合,以激励和鞭策法律援助人员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受援人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5篇: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范文

今年上半年,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关心重视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紧扣“规范、创新、发展”主题,以人民满意为标准,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上半年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件,比上年同期增加件,其中民事案件件、刑事案件件。同时还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法律咨询、送法进社区、镇村、军营场次,解答法律咨询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万余份。上半年县法律援助中心获得了江苏省妇女维权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县局被评为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并获得受援人赠送的锦旗面、感该信封,现将我县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

法律援助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为了使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工作,我们从广泛性、生动性、长效性三个方面着眼,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一是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今年月日——月日我们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第二个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县人武部、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团县委、妇联、老龄委、残联、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等部门参加了这次活动。在宣传周活动中,先后在全县八个镇、驻溧部队巡回宣传法律援助知识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益保障法》、《未成年****益保障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解答了有关经济纠纷、土地承包、婚姻家庭、损害赔偿、职工合法权益、军人军属维权等方面的咨询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万余份,现场受理援助案件件。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的开展,使全县广大公民更深入地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掌握法律援助知识,增强了维权意识,扩大了社会影响,拓展了扶贫、济弱、助残法律援助渠道。通过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的开展,使法律援助这项系统工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更加密切了与各法律援助分部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二是利用法律进社区、市民热点连线、“”广场等活动形式通过展板展出、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法律援助案例等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有关知识。同时,还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法律援助及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健全工作机构,构建法律援助工作主体网络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民服务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才能使这项社会系统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真正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构建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我们在全县八个镇已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县妇联、老龄委、总工会、团县委、人武部、残联等部门分别设立维护妇女权益、维护老年****益、维护职工权益、维护青少年权益、维护军人军属权益、维护残疾****益分部的基础上,今年,还在各镇村、社区、机关团体、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中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人,举行了颁发聘书仪式并进行了业务培训,建立了一支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通过法律援助志愿者对法律援助的宣传,畅通了法律援助信息,使全县的弱势群体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

三、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稳步推进”的工作目标,我们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运行机制。一是严格按《县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受理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严把案件审查关。二是在办案过程中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四统一”,即: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援助案件标准、统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统一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援助案件、统一监督检查援助案件质量,使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考核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列入法律服务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落实奖惩措施,促进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四、拓展援助渠道,打造司法行政窗口形象

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为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县法律援助中心职能作用,不断拓展全县法律援助新领域,我们一是注重各镇援助工作站作用,密切同工青妇、老龄委、人武部、残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召开联席会形式探讨法律援助工作新思路,形成全县联动的整体合力。二是积极开展了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老年人及军人的特色法律援助,把法律援助延伸到军营、到社区、到工厂、到镇村。上半年全县共承办妇女援助案件件,老年人援助案件件。三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系列宣传,不断提高全县广大公民的维权意识,使法律援助工作在全县营造了良好的氛围,法律援助案源不断拓展,援助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上半年全县共承办援助案件件,比上年同期增加了件。援助案件的拓展不仅为全县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使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明显提高,而且树立了司法行政部门为民办实事的良好形象,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更加突出了法律援助工作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五、进行案件回访,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积极宣传建立法律援助体系对于实施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案质量,我们对去年承办的件民事案件进行逐个上门回访。通过回访,一是征求了受援人对承办案件的意见; 二是对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了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法律援助工作;三是使受援人更加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四是促进了法律服务人员服务质量的提高,促进了作风转变,增强了诚信为民的服务观念,把法律援助作为为全县弱势群体排忧解难,作为县委、县政府便民、亲民、近民的一项具体行动。

第6篇: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范文

新常态最早出现在经济领域,并逐步引伸到政治、社会等其他领域,对法律援助产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一)经济增长进入换挡期,劳资纠纷案件增多。当前,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从结构不合理转向结构优化,从要素投入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从隐含风险转向面临多种挑战。以河北省为例,全省GDP年度增速从2007年的12.9%回落到2013年的8.2%,2014年因为调结构、治污染,GDP年度增速进一步回落到6.5%。随着大量富余和落后产能的压减,一些企业关闭或转产,下岗职工数量增加,劳资纠纷案件增多,对法律援助工作带来较大压力。

(二)财政收入增速放缓,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压力增大。随着我国经济增速进入换挡期,财政收入增速也由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财政减收压力增大,民生和公共服务的刚性支出增多,地方政府债务压力增加,很多政府部门预算被削减。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业务经费从2014年的115万元,减少到2015年的95万元,一些基层的法律援助经费也被削减。另一方面,随着受援门槛不断降低,援助需求增加,办案费用上升,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压力增大,一些地方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办案补贴,影响了律师办案积极性。

(三)顶层设计趋于强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力度加大。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强调“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后,今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强化了法律援助制度的顶层设计。在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中,法律援助第一个以两办的名义下发改革文件。可以说,中央对法律援助的重视前所未有,深化改革的决心前所未有,推进力度前所未有,这是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最大的机遇。

(四)司法体制改革逐步深入,诉讼类法律援助案件不断增多。今年5月,法院系统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据河北新闻网报道,5月份全省法院共登记立案55942件,同比增长45.91%。其中,申请强制执行和民事案件数量同比增幅均超过40%,行政案件同比增长3倍多。法院立案数量和法律援助诉讼类案件数量息息相关,且一般呈正比关系,法律援助诉讼类案件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五)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法律援助服务大局责任更重。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三地人员流动更为频繁,流动人口申请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等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此外,河北省承接北京外迁项目增多,如北京大红门批发市场搬迁、北京大兴新媒体产业搬迁等项目。为项目落地提供土地拆迁、法律咨询、职工维权等服务,是当前法律援助的重要内容,也是服务大局的重要体现。

(六)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速,农村转移人口和留守群体权益保障更为紧迫。我国正在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以河北省为例,2014年底全省城镇化率达到49.3%,预计2020年城镇化率达到56%左右。在城镇化进程中,一方面要在城镇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农村转移人口就业、就学、就医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在城镇立足发展;另一方面,随着大量青壮劳力进城务工,农村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权益被侵害案件频发多发,合法权益亟待保障。这两方面是当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

(七)农村土地流转活跃,土地流转纠纷增长较快。随着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加快推进,农村资源日趋活跃。据省农业厅统计,2014年底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达到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2.6%,比2013年提高5.6个百分点,土地流转纠纷也不断增加。我们在调研中发现,高铁、高速等基础设施建设较为集中的市县,土地流转纠纷较为突出,如怀安县境内有两个高铁项目正在施工,该县土地流转纠纷法律援助案件占到了全县案件受理总量的10%。

(八)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比重不断上升。我国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河北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4.7%,老龄化率超出全国平均水平,老龄人口呈现出规模大、未富先老、增长速度快,赡养比高等特点。2014年老年人占河北省受援人比例达到9%。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口数量还将持续增加,老年人婚姻继承纠纷及财产侵权案件不断增多,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也将不断上升,同时对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新常态下法律援助发展的“八个特征”

除去外部影响外,从法律援助工作自身来讲,在新常态下也出现了很多新的特点和趋势。

(一)发展方式由办案数量为主转向数量质量并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正在经历与经济发展相似的历程,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从数量为主向注重质量和效益转变。以河北省为例,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自1997年启动以来,坚持以“多办案、办好案”为主要目标,把办案数量作为衡量法律援助发展的首要标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2014年全省案件批准总数达到48622件。在办案数量已经达到一定规模的基础上,近年来,我们把质量建设摆到了更加优先的位置,部署开展了“法律援助质量提升工程”,广泛推行“点援制”、“准入制”、庭审旁听、案件回访等措施。去年以来,抓住我省列入第二批司法部案件质量评估试点的契机,制定出台了刑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去年12月至今年2月,省法律援助中心随机抽取130件案件开展了案件质量评估,出具了评估意见、评估报告,评估结果通报全省,并要求各设区市于年底前开展一次案件质量评估活动。总的来看,在办案数量稳步增长的基础上,“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生命线”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措施不断强化,法律援助发展更趋平衡。

(二)覆盖范围由低保群体快速向低收入人群拓展。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是法律援助发展的一条主线,围绕这条主线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立法进程加快。以河北省为例,2003年-2011年涉及法律援助范围的立法仅有4个(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而2012-2014年相关立法就达到了9个(新刑诉法、最高院关于新刑诉法的解释、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最近3年立法数量超过了之前9年的两倍。二是事项范围大大拓宽。以河北为例,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由《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6项拓展到当前的17项,把交通、医疗、工伤、教育、农业生产、产品质量、婚姻家庭、土地承包、食品药品安全等民生权益事项纳入了保障范围,法律援助范围更加贴近贫困群体民生需求。三是经济困难标准不断降低。从全国来看,河北、江西、湖北等省把经济困难标准放宽到低保标准1.5倍;湖南、等省放宽到低保标准的2倍;北京、上海放宽到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从低保标准到低保标准的倍数,再到低收入标准,表明法律援助覆盖范围正在向低收入人群扩展。

(三)办案重点由注重维权转向维权与维稳并重。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已经不再局限于解决弱势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并逐步在服务大局、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注重维权转向维权与维稳并重。一是积极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很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兼任当地党委、政府法律顾问,为重大问题法律适用及处理提出意见。去年12月以来,在邢台市打击涉案81亿元的“三地”非法集资案件工作中,邢台市法律援助中心作为专案组成员,全程参与提供法律意见、撰写舆情分析、开展法律宣讲,为案件处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加强对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办理的指导。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范法律援助人员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办理,确保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近年来,法律援助机构牵头或参与,妥善解决了“河间2•10特大交通事故”、“秦皇岛市148名工人群体性讨薪案件”等一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为促进群体性、敏感性案件依法妥善处理做出了积极贡献。三是加强舆情分析。针对12348热线和案件办理过程中反映出的劳动争议、网络诈骗、非法融资、民间借贷等社会关注热点,坚持做好法律援助舆情分析和建议工作,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有参考价值的舆情报告。石家庄市司法局每月撰写有图表、有例证、有分析的法律援助舆情报告并报送省、市相关领导,得到充分肯定。

(四)服务方式由按程序办事向人性化服务延伸。近年来,法律援助便民利民贯穿于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始终。一是密织服务网络。河北省在160个县区建成了以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为依托,整合人民调解等服务资源的综合法律服务中心,全省覆盖率达到92%;乡村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发挥村居法律顾问“法律援助代办员”的职能作用,主动深入群众提供咨询、受理案件、化解纠纷;依托工、青、妇、老、残、、部队、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3352个,让群众及时、就近得到法律帮助。二是普遍开通“绿色通道”。协调省两办将法律援助纳入便民服务措施,全省各地普遍开通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一般案件审查受理期限从7天缩短为3-5天,对农民工讨薪、等先行受理,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实行预约、上门服务。三是提升热线服务效果。在市县普遍开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的基础上,大力推动智能信息语音平台改造工程,实现接听、记录、受理、审查、指派一条龙服务。制定了热线值班人员守则和文明用语,对值班律师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了服务专业化水平。

(五)服务对象由城镇居民和务工人员为主向农村贫困群体延伸。在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早期,由于基础条件限制,法律援助服务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对农村居民提供服务较为薄弱。随着基础保障的加强和服务网络的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触角逐步向乡村、山区延伸,更加注重保障农村贫困群体的权益。一是充分发挥乡镇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乡镇司法所贴近基层、了解民情的优势,对于情节简单的法律援助案件,由司法所通过非诉讼方式及时办理,2014年全省司法所共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13638件;需要县中心受理的案件,再及时将卷宗移交县法律援助中心。二是强化经费支持。各省在中央补助专款、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金等项目资金分配上,普遍对贫困地区进行倾斜,加大帮扶力度。2013年至2015年,河北省分配到贫困地区的中央补助专款占到了专款总额的80%。三是加大乡村法律援助工作宣传。通过“赶大集”、“大喇叭”、墙体标语等乡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推动乡村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提高乡村法律援助工作知晓率。

(六)业务办理由单兵作战向协作融合转变。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过程,也可以看做是一个协作融合不断深化的过程,从单兵作战向办案协作、部门协作、区域协作不断延伸的过程。一是办案上的协作。各地在调查取证、案件办理上,相互给予支持和便利。如2003年石家庄、太原、郑州等34个城市成立了城际法律援助协作组织,完善了异地办案相互协助的规定,定期交流探讨。二是部门间的协作。法律援助与工会、残联、妇联、团委等部门的维权机构加强联系,共同就弱势群体权益保障进行协作。河北省司法厅与省工会联合成立了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职工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与省残联联合发文推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更为便捷。三是区域协作。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机遇,加强与京津法律援助工作的对接和协作。为此,我们开展了专题调研,就法律援助工作对接研究提出了专门意见,目前正在与京津司法行政部门协商。

(七)宣传方式由依赖传统媒体向传统和新兴媒体并重转变。随着科技的发展,法律援助宣传也由依赖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向网络、数字媒体等新媒体手段延伸,法律援助网站、微博、微信等宣传载体大量涌现,法律援助宣传更加贴近时代、贴近地气、贴近民生。一方面,传统媒体仍然有用武之地。利用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仍然有强大的生命力,拥有固定的收视和阅读人群,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新兴媒体正在逐渐成为主流宣传渠道。网站、微博、微信、短信等新媒体平台的涌现,不仅可以方便宣传法律援助政策法规、办理流程、便民措施,还可以实现在线解答咨询、受理援助申请,相对于传统媒体更加开放、互动、便捷,特别是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等群体具有较大的吸引力,正在逐渐成为主流宣传渠道。近年来,河北省开通了河北省法律援助官方微博、河北省法律援助微信圈和QQ群。各地也广泛开展数字播报、短信宣传等方式,提高了法律援助知晓度。

(八)经费保障由当地财政保障为主向综合保障转变。由于经济发展、政府责任落实的不均衡,各地法律援助经费同时存在“花不完”和“没钱花”的情况。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由单纯依赖同级财政投入,向多元化、社会化保障转变,是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个重要趋势和特点。首先,依赖同级财政投入仍是主流,但增幅较为缓慢。河北省2014年同级财政拨款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总额804万元,仅比2011年增加60万元,增幅缓慢,在2014年全省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总额中的比重仅占31%。其次,中央、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加大。中央补助专款转移支付力度逐年加大,分配河北省的项目资金从2010年的407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1400万元。全国已有山西、辽宁等22个省设立了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其中江苏、广东等省达到了1000万以上。这些资金通过对贫困县等进行倾斜性扶持,促进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更加均衡。再次,成立基金会吸纳利用社会资金的运作方式不断成熟。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通过吸纳公益金等社会资金,加强对各省的资金支持,2014年分配河北省360万元。北京、江苏、云南等省和南通、三亚、郑州等市也成立了法律援助基金会。江苏省2014年账面累计资金达到1.1亿元,年盈利达到1000万元以上。基金会具有有效吸纳社会资金、灵活设定资助项目等优势,是当前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重要渠道和方向。

三、做好新常态下法律援助工作要处理好“八种关系”

新常态,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抓住机遇,赢得挑战,就必须在科学认识新常态的基础上,积极适应新常态,处理好八个方面的关系。

(一)处理好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数量是基础,没有数量,抓质量就成为无本之木;质量是保证,有质量的数量才有价值和意义。正确处理新常态下数量和质量的关系,首先,要稳步提高办案数量。近年来,广大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一直在增长,法律援助覆盖范围一直在拓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一直在加大,法律援助办案量的增长应该是新常态,应该始终坚持把办案数量作为衡量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标准。特别是对于法律援助工作基础比较薄弱、办案量偏低的地区,要首先把办案数量抓上去,优先满足群众基本的法律援助需求。其次,要着力强化质量管理。除了继续坚持“点援制”、“准入制”、案件回访等有效做法外,当前,重点要按照司法部的部署,全面推进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通过案卷检查评估,对法律援助办案流程进行全面“体检”,哪个环节是漏洞死角,就要及时纳入监管范围;哪个环节问题较多,就重点检查整治;哪个环节容易出问题,就及时完善相关的制度,不断完善新常态下加强质量管理的途径方法。

(二)处理好需求和供给的关系。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和法律援助供给能力不足的矛盾是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矛盾,这一现状仍将长期存在。无论是加快立法,还是扩大覆盖范围,从根本上来讲都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当前,处理好需求和供给的关系,关键是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地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在实践中要重点把握三个问题。一是紧贴民生。紧紧围绕民生热点需求,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特别是要关注新生代农民工、农村留守群体等新常态下弱势群体的需求,帮助他们解决就业、保障等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难题。二是循序渐进。在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之前,要充分考虑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在立法文件可能出台后办案量增长、经费支出增加等方面的综合承受能力,使法律援助范围拓展进度与基层承受能力相适应,推动工作稳步有序开展。三是强化公开。由于立法较为分散,民众不易获知法律援助范围的最新内容。应大力推进援务公开,在便民窗口和新媒体平台公示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受理范围、办理程序等信息,帮助群众了解和申请。

(三)处理好品牌和服务的关系。一方面,要树立品牌形象。从实际工作来看,品牌的抓手主要是窗口建设,建设一批接地气、优服务的窗口单位,打造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的品牌。当前各地的实践做法主要是两种,一种是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中心,另一种是以法律援助为依托,综合人民调解、公证等职能的综合法律服务中心。这两种选择都是法律援助品牌化运作的成功实践。总结河北省的经验,具体就是建设一批公益性、专业性、便民性的法律服务平台,提供“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法律服务,实施“服务一站式、管理一家人、办事一条龙”和“一口受理、内部流转、分工落实、配合协调、反馈监督”的运行模式。另一方面,要深化便民服务。场所是硬件,服务就是软件。中心建好以后,法律援助工作就处在群众眼皮底下,要更加重视服务的效率和品质,时时处处为群众着想。要坚持依法、诚信、规范办案,用法律的素养、诚信的品质、规范的服务赢得群众的满意。在咨询申请上,要升级改造12348热线,搭建智能化语音服务平台,让群众拨打热线更畅通;在审查受理上,要为特殊人群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受理审批流程,为行动不便的申请人提供上门服务,让群众申请更便捷;在办案过程上,要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全程专人专案负责到底,让群众打官司更省心;在办案结束后,要征求受援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让群众更满意。

(四)处理好维权与维稳的关系。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通过法律援助,可以把涉及困难群体的社会矛盾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解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化解涉及困难群众的矛盾纠纷,有效减少社会矛盾。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要简化受理审查程序,必要时先受理再审查;对于受援群众,要运用法律知识多做沟通和解释工作,取得民众的理解和信任,引导民众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对于涉及侵权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通过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维护受援群众的合法利益;对于能够通过法律援助办理的案件,要完善衔接程序,及时把矛盾纠纷纳入法律途径解决;涉及到政府决策的,要站在政府法律顾问的角度,帮助政府做好释法析理的工作,防止社会矛盾从非对抗性矛盾向对抗性矛盾转化,从而最终实现维稳与维权的和谐共赢。

(五)处理好基础和内功的关系。一方面,强化基础,主要是完善经费保障。在当前经济下行、财政吃紧的情况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主要有三种策略。一是在政府财政支持的情况下,增加法律援助年度预算。二是抓住政府财政相对宽裕的节点,临时性追加单笔法律援助经费。三是在政府财政非常困难的地方,一定要确保年度预算不削减,确保当前的经费预算额度。同时,各地要树立节俭绩效意识,管理使用好有限的经费;要改善经费支出结构,提高县区办案支出在业务经费中的比例,真正把有限的资源用到刀刃上。另一方面,还要强化人力资源保障。要重点改善充实人才队伍,要选好“带头人”,司法局在配备法律援助工作负责人时,一定要优先安排对法律援助工作认真负责、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

(六)处理好援助和救助的关系。救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诉讼救助,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另一个是司法救助,是按照《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4〕3号)文件的规定,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的制度。诉讼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分别着眼于减免诉讼费用、免除律师费用、获得有效赔偿,都是国家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个有机整体。抓好援助与救助的对接,主要是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履行告知义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要告知其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救助申请,无法获得有效赔偿时有权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二是完善衔接程序。对于获得诉讼救助和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要免于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全部无偿给予法律援助服务。三是加大便民力度。把诉讼救助、司法救助当事人纳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服务范围,快速审查受理,并指派有专业经验的律师办理,确保办案质量。对于行动不便、身体残疾的当事人,提供上门服务。

(七)处理好主渠道和社会资源的关系。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仅仅依赖政府投入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办案,难以满足正常业务的开展,必须更多地利用社会资源,增加法律援助发展保障。一是要积极争取财政、民政、工商等部门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支持。争取有关部门在法律援助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档案资料等过程中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同时,还可以在有关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帮助提供咨询和做好案件初审、转交工作。二是积极利用社会资金弥补经费不足。2014年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的理财收入就超过了河北省各级政府法律援助财政拨款的总和,对法律援助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因此,以法律援助基金会为平台吸纳企业、个人捐助,强化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做法应该着力推广。三是积极利用志愿者弥补人力资源不足。基层法律援助普遍人员编制较少,而工作负荷较大。因此,要善于利用社会志愿者的力量,帮助开展法律援助咨询、宣传、卷宗整理等日常工作。这种志愿者的形式,可以是提供实习机会、动员高校社团活动、成立民办非企业等。

第7篇: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范文

为准确把握新时期我区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需求,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推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近期我们对我区近三年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

一、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一)我区农业人口和外出务工人员基本数据

据区公安分局治安科的数据统计,截止20*年底我区户籍总人口50096人,其中农业人口21793人,占全区总人口的43.5%。其中,农村低保人口为7*人,五保人口为75人。

(二)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情况

目前,我区设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一个,即法律援助中心,直属区司法局管理。主要负责全区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分案及部分案件承办。下辖3个镇(街)也依托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无专门编制和人员,日常工作由司法所人员具体负责。

(三)近三年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为把法律援助民心工程落到实处,从2003年开始,我区就向全区城市、农村低保人群发放了《法律援助服务卡》,累计已放发了《法律援助服务卡》16960人次。通过这种形式,不但宣传了法律援助,也将“可能请求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体置于法律援助保护网内。同时,将全区2镇1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全部行政村都指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20*年

8月,又在区门户网开设了“法律援助在线”网络平台,义务对法律援助咨询进行解答。形式的多样化,使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20*年至20*年,我区共受理并办结法律援助案件数174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共有40件,占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23%。其中:

20*年,我区受理并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数96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3件,工伤待遇争议8件,追索劳动报酬1件,离婚1件,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1件。受援人中农民工73人,为农民工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

70万元。

20*年受理并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数为30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有人身损害赔偿3件,追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件,

追索赡养费1件,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1件。受援人中农民工6人,为农民工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万元。

20*年受理并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数为48件,

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有人身损害赔偿1件,工伤待遇争议10件,追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件,离婚2件,追索抚养费2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有1起。受援人数中农民工15人次,其中为农民工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

22万元。

二、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趋势

从我区近三年法律援助工作的数据来看,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呈以下特点和趋势:

(一)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需求呈不断快速上升趋势

从绝对数量来看,除20*年数量相对较小外,我区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在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从案件比例来看,我区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则呈直线上升趋势,其中,20*年涉农案件占办案总数的14.6%,20*年就占到了23.3%,20*年则上升到了39.6%,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了12.5%。从咨询方式来看,148电话咨询减少,来访者居多。

(二)我区农村法律援助需求相对集中

从近三年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数据来看,我区农村农民的法律援助需求集中体现在工伤待遇争议、追索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其中,工伤待遇争议18件,占受援总数的37.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7件,占受援总数的14.6%;追索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件,占受援总数的12.5%;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和离婚等6件,占受援总数的12.5%。同时,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改革的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也开始凸显。

(三)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多,且多为群体性案件

近三年来我区因劳动争议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逐年增加,并多以群众体案件的形式出现。主要是追索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案件。仅今年1-4月,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受理了两件此类案件,涉及农民工人数67人。即周安礼等51名农民工诉*茂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张昌文等16名农民工诉*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三、当前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从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宣传不够,农民群众知晓率不高

从数量上来看,我区涉农的法律援助案件绝对数量很小,在整个法律援助案件总数中的比例也不高,农村法律援助的需求还存在很大潜力有待挖掘。当然,涉农法律援助案件总量少,一方面与我区区小、人少,农业人口数据小有密切关系,但更重要的还是因为对法律援助工作宣传的力度不够。因为宣传少,广大农民对法律援助工作了解得不多,导致部分农民在需要法律援助时不能得到应有的帮助。一是深度不够,尽管每年都在开展宣传,但是没有深入到基层镇、村、社,很少有与农民面对面的宣传活动。二是镇街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各镇街开展法律援助的宣传极少。三是宣传的形式单一,一般都是悬挂标语、散发传单、坐台咨询等,导致农民群众了解较少,不知道可以借助法律援助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基层法律援助力量薄弱,供需矛盾突出

当前,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改革的推进和外出务工农民的不断增多,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等纠纷将呈不断攀升趋势;同时,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农民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我区法律援助力量非常薄弱,目前,仅有编制1人,在编工作人员1名,光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及日常的法律咨询、接待和各类调研、报表报送已不堪重负,更不要说办理具体的援助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了。随着法律援助案件的日益增长,这种供需矛盾将会更加突出。

(三)涉农法律援助范围过窄,经济审查要求过严

目前我区正处于加快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时期,农民将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中,农村中各种利益关系也会发生大的调整变动,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也会不断出现。但根据《*市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的相关规定来看,农民可以享受的民事法律援助范围主要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几类,范围比较窄。而且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受援对象还要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无形中又设置了一道门槛,将一些确实需要援助的农民拒之门外。此外,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农村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贫困人口生活标准执行,但我区没有农村贫困人口的标准,“经济困难的证明”在实际操作中难于统一,有很大的随意性。

四、加强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为确保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实现“应援尽援”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新形势下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手段,扩大法律援助的知晓率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律援助宣传的广度。要结合“3·15”、“12·4”等维权日、法律宣传日等活动开展大型法律援助宣传,并在主要街道、社区悬挂过街横幅、标语及制作法律援助宣传栏,让全社会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形成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创新宣传手段,增强法律援助宣传的深度。要采取与普法宣传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送法下乡、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同时还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网络媒体等宣传载体,通过举办法制电视栏目、提供在线法律咨询以及现场解答法律咨询、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宣传,把法律援助的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到基层农民群众心中,同时还要继续开展《法律服务援助卡》发放活动,以最直观的形式,让老百姓了解法律援助,知道在何种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让他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怎样去寻求法律保护,使“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以解决。

(二)加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力量

重点是增加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名额,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力量。建议编制部门改变过去根据本地人口确定机构人员编制的做法,根据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量来确定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保证老百姓的维权资源、格局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同时,还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此外,还要适当增加投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建设,扩大法律援助办公室面积,设立专门的接待室,改善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设备及其他办公设备,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的窗口作用。

(三)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覆盖率

要在镇(街)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的网络建设是,将法律援助服务的触角延伸到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一方面,实行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在各行政村甚至村民小组配备法律援助联络员,村民如有法律援助需求,可以向联络员进行咨询,在联络员的指导下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材料进行审批。另一方面,还可以依托工会、团委、妇联、民政、劳动等部门设立特殊群体维权工作站,将法律援助工作覆盖到社会各个群体。

(四)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涉农援助案件办理力度

针对农村法律需求不断扩大的现实,把与农民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纠纷纳入法律援助范畴,扩大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重点是严格按照《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试点,将困难农民土地、林地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中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困难群众因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农民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第8篇: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范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优化法律援助质量与效果,保障困难群体安居乐业,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符合标准。2020年全县计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84件。

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全面推行,刑事案件律师辨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扎实开展,法律援助案件及服务质量大幅提升。民生领域法律援助服务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基本公共服务便捷化、均等化水平不断提升。

三、实施内容

(一)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

1.《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等十一类事项。

2.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和范围。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中共市委政法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对象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2.5倍的公民。

2.符合规定条件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人。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

4.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等群体。

依照《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十三类情形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之对应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包括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与服务质量

1.案件质量。根据《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和《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省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省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省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等规定,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

2.服务质量。按照《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指导标准》《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形象识别系统规范》的要求执行。法律援助中心要切实履行质量监管职责,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同行评估、第三方评估等。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过程监管,推动专业化办案,引入社会监督,切实改善困难群众的受援助体验。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机制。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贯彻落实《省法律援助条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总结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经验,落实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政策保障机制。

(二)严格审核机制。按照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规定的事项范围、援助对象等内容,严格受理审查制度,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行为。严格执行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落实到位。县司法局安排专人,通过省法律援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监测各地项目进展情况,每月采集一次数据,予以通报。

(三)优化实施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细化、实化监督措施,确保所有案件符合质量标准。法律援助机构在做好案件办理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公共法律知识教育,安排律师在便民窗口和工作站值班,面向社会公众和特殊群体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开展公共法律服务。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形成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合力。

(四)规范拨款机制。县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共投入资金88.4万元,其中中央和省财政承担44.2万元,县级财政承担44.2万元。中央和省财政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直接下达至县财政。县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五)健全资金监管机制。法律援助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县法律援助中心应设法律援助独立项目帐,单列科目,建立独立账簿,如实记载法律援助收入、支出明细,单独核算和反映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当年投入的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经费应全部用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严格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第9篇: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范文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援助范围;存在问题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5-0245-02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该司法救济制度现今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而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形式,也是该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该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我国于1994年开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才第一次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并且在同年《律师法》中以专章对法律援助作了规定。随着民主制度的完善,以及对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视,我国于2003年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但是从其法律效力以及实践效果,该条例并未对这一制度的规范及完善发挥足够的效用。因此,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仍需要在此基础上不断地完善发展。

1 刑事法律援助概述

1.1 刑事法律援助的概念

在刑事诉讼中,尤其是公诉案件中,面对强大的国家追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因为缺乏法律知识等原因明显处于劣势。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防止国家公诉机关在诉讼中滥用权力,实现司法公正,需要一种有效维持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的保障制度,因此,被控告人所享有的辩护权便应运而生。但是,因为经济困难或其他因素,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及时请到辩护人为其提供有效地法律辩护。为了充分保护人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许多国家便设置了法律援助制度,为社会弱者免除或减少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例如,美国规定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案件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被告人的经济条件不足以聘请律师,法院应当从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领取政府工资的公设辩护人中为他提供辩护律师。在日本刑事法律援助则是指法院指定公设辩护人因为穷困或其他事由不能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进行的法律帮助。故笔者认为,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采取措施,为经济困难或特殊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

1.2 刑事法律援助的特点

第一,刑事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国家利用其强制力为特定对象提供法律援助,为了保护公民平等、民利,维护人权,这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其中,援助的费用往往是由国家承担,一般是从财政拨款中提供。第二,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具有特定性。被提供法律援助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一般是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被告人,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以及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三,刑事法律援助具有专业性。提供法律援助的往往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等,为被告人提供法律辩护。

2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刑事法律援助并不是针对刑事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其援助对象有一定的范围,而且各国对此的规定都不相同,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对此进行了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一条规定将受援助的对象分为了法院可以指定和应当指定辩护人两种类型。随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逐渐完善,我国法律扩大了受法律援助的范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37条补充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的标准的; (2)本人确实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方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有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主要是,第一,我国指定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的律师。第二,有权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是人民法院,这就说明我国的法律援助介入司法程序是在审判阶段,在此之前则无辩护人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三,接受法律援助只包括当事人中的被告人,而且被告人一般是经济困难,或者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等特殊的被告人,或者是特殊案件中的被告人。第四,实施刑事法律援助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总体上看,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还是很有限的,在这一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3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过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援助只适用于公诉案件,而没有涉及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虽然在法院指定辩护人这一程序之外,《法律援助条例》还规定了当事人自己申请法律援助这一程序,但因为申请的过程繁杂和条例在我国法律效力的有限性,实施中困难比较大,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外,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之一,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又有着密切的利害关系,法律援助应该考虑被害人的现实情况,在必要的时候也应该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仅将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规定为律师,缩小了辩护人的范围,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方式不健全。我国只有《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律援助的监督部门,对法律援助实施的方式没有规定,其他法律对此更是没有涉及。到现在为止,我国尚未建立实施法律援助的统一方式。有的城市是建立法律援助机关并设立公职律师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这种方式需要政府机构调拨财政经费,是比较少见的;有的则是强制律师必须完成一定的法律援助义务,这就不能保障辩护律师辩护的质量;有的则是由律师事务所对承担援助义务的律师适当的补偿;有的则是由律师每年缴纳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基金,由负责此工作的机构选择合适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并从援助基金中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要想尽快的实现法律援助的目的,对其实施方式及经费来源应该尽快的予以健全。

第三,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介入诉讼程序的时间过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但是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律援助是由法院指定的,即为在审判阶段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才可以为被告提供法律救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无法得到相关的法律帮助。为了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一视同仁,既然如此就不能因为一些经济原因或其他因素剥夺其在审判阶段前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本来是要解决这一问题,仅将其范围限制在审判阶段,其目的的实现就大大削弱了。而且这样也导致辩护律师了解案情和被告人需求的时间短,比较仓促,律师能够为被告人提供的法律帮助就相对有限了。我国法律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法律援助律师介入的时间提前,以更好的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程味秋.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