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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效益分析精选(九篇)

国民经济效益分析

第1篇:国民经济效益分析范文

1 价值链和战略价值链分析方法

1.1 价值链的概念

价值链——美国学者迈克尔·波特在《竞争优势》一书中指出:企业的每一项生产经营活动都是创造价值的活动。企业的一切互不相同但又互相关联的生产经营活动,形成了创造价值的动态过程,这项动态过程称为价值链(Value Chain)。

主要活动:(1)输入后勤——包括购买原材料、动力、燃料、部件等,对这些采购品进行接收、储存和分配、检查等管理。

(2)制造——将原材料转化为产成品的过程。

(3)输出后勤——将产成品转移到顾客手中的过程。

(4)营销——让顾客了解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涉及营销部门的全部活动。

(5)服务——提高或维持产品或服务的价值,涉及给顾客提供诸如装配、零部件、修理、维护保养、技术支持等活动及顾客投诉活动等。

辅助活动:(1)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人力资源的招聘、培训、开发和报酬等的管理;员工关系管理;培养员工的知识创新能力。

(2)研究与开发——产品研究与发展、流程改进、设备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电子交流系统开发、计算机辅助设计等。

(3)综合管理——财务会计、法律事务、安全保卫、构筑战略联盟以及与战略伙伴的关系管理等。

1.2 战略价值链分析方法的概念

战略价值链分析方法,是通过对公司价值链成本的战略分析,明确企业的长期成本竞争态势的一种方法。

战略价值链分析,是从行业价值链、企业战略价值链和竞争对手战略价值链等三方面进行的。

(1)通过行业战略价值链的分析,可以了解企业在行业战略价值链中的位置、现状与前景、企业与上下游(供应商与分销商和顾客)的战略价值链关系,把握企业的成本态势。

(2)通过企业内部战略价值链的分析,可以了解单元战略价值链上的成本与效益,确定增值与不增值的链结和重构优化的成本竞争优势的价值链。

(3)通过与竞争对手战略价值链的比较分析,了解竞争对手战略价值链,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相应的有竞争力的成本战略。

1.3 行业价值链的分析

价值链分析的具体步骤有:

(1)确定行业价值链的构成要素。

行业价值链涉及企业自身价值链、上游供应商价值链和下游经销商价值链和用户价值链。

行业价值链的的全过程可用图表示如下:

供应商价值链——企业自身价值链——经销商价值链机用户价值链

行业价值链的构成会因行业的特点而有所不同。

制造行业的价值链:金属矿山金属冶炼公司机械制造厂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

服务业企业的价值链与制造业的价值链也有所不同。

(2)明确各构成要素的位置、成本和增值情况,调整或优化价值链结构。

在了解本企业目前在行业价值链中位置的基础上,需要对价值链成本和增值情况进行估算,研究是否可以利用上下游价值链进一步降低成本,整合价值链中的有关构成要素,以取得成本竞争优势。

1.4 企业内部价值链的分析

企业内部价值链的分析,就是了解本企业内部价值链的构成要素(单元价值链),确定对成本与增值是否有影响的基本价值链,以发现并消除容易带来高成本和不增值的链结(构成要素),从战略上调整和重构具有相对成本较低地位的、优化的企业内部价值链。

如果企业内部价值链上所有活动的累计成本小于竞争对手时,就具有了竞争的优势。

优化企业价值链的工作:适时生产系统、零库存、全面质量管理或零缺陷管理、“外包”有些活动、改造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引进节约成本的技术、简化产品设计、精简高成本活动的营运流程等。

2 投资项目的国民经济效益分析

2.1 投资项目国民经济效益分析的必要性和原理

为了实现社会经济目标,需要短期内建设数目众多的项目,但受资源的约束,不可能百业俱兴。所以,最佳配置资源就成为最大可能的实现社会经济目标的关键所在。进行项目经济评价,直接目的是为了比较方案,筛选项目,最终是为了最佳配置和有效利用投资资源。

国民经济效益分析的基本原理是费用——效益分析。费用——效益分析是从国家和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全面地、综合地分析和评价工程项目的一种科学方法。它是通过用影子价格、影子汇率计算项目未来的经济效益和费用,并按照社会折现率进行折现,继而计算出一系列经济指标,并根据“以最小费用去的最大效益”的基本要求作出分析和判断。

费用和效益的范围比财务效益分析中的成本和效益要广泛的多。项目的费用是因项目建设而使国民经济所付出的代价,包括项目本身和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所付出的代价,包括内部费用和外部费用两类。内部费用是指用影子价格计算的项目投入物的经济价值。外部费用是指社会为项目付出了代价,项目本身并不需要支付的那部分费用,即由于项目存在而使项目以外的主体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与之相应的,内部效益是指项目产出物用影子价格计算的经济价值。外部效益是指项目为社会所作的贡献,而项目本身并未得益的那部分效益,即由于项目存在而使项目以外的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2 内部与外部效益的鉴别与计量

第2篇:国民经济效益分析范文

关键词:经济评价投资效益

中图分类号:P343.3文献标识码: A

1概述

安格庄水库系海河流域大清河系中易水的控制工程,水库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境内安格庄村西,控制流域面积476km2,是一座以防洪灌溉为主、结合发电养殖等综合利用的大(2)型水利枢纽工程,水库总库容2.966亿m3(加固后)。安格庄水库兼作跨流域引拒马河水入中易水开发紫荆关梯级电站的反调节水库,通过“五一”渠跨流域引水入库补充水源。水库现状为100年一遇洪水设计,2000年一遇洪水校核的年调节水库。水库工程位置见图1-1。

图1-1安格庄水库工程位置图

水库枢纽工程由大坝、八里沟副坝、溢洪道、泄洪洞(兼作输水洞)、水电站等建筑物组成。

本工程为除险加固工程,静态投资为10938.9万元,筹资方式为国家财政拨款,建设期为18个月。

2 评价依据

经济评价主要依据《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进行。

计算基准点选为开工年年初,各项费用和效益均按年末发生和结算。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行期,建设期按2年,运行期取30年。根据规程规定,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项目,可采用7%的社会折现率进行经济评价。

本项目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社会折现率采用7%。评价采用水库的增量效益和费用,以国民经济评价为主,财务分析为辅。

3 国民经济评价

3.1 工程费用计算

国民经济评价中建设项目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和年运行费。

本工程总投资为10938.9万元。国民经济评价采用影子价格,在工程概算投资成果基础上,经调整该项目国民经济总投资为10373.45万元。第一年投资7261.42万元,第二年投资3112.03万元。

流动资金为维持工程正常运行所需的周转资金,主要是项目运行所需购买燃料、材料、备品、备件和支付职工工资的周转资金。参照类似工程,并结合工程实际考虑项目所需增加的费用,流动资金增加按工程固定资产的0.2%计,为20.75万元。流动资金从项目运行的第一年投入,运行期末一次回收。

年运行费包括工资、福利费、材料、燃料、动力费、维护费和其它费用。参照类似工程分析,根据工程实际运行情况并考虑项目所需增加的费用,年运行费增加取固定资产的0.5%,为51.87万元。

3.2 工程效益计算

水库的效益主要是防洪效益、兴利效益(灌溉供水效益、发电效益)。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实施,消除了水库工程的安全隐患,保证水库安全度汛和正常蓄水运用,使水库更有效地发挥兴利效益和防洪效益,减免下游的洪涝灾害,保护下游城镇、村庄及重要交通设施。下游洪涝灾害的减少,将改善下游地区的自然环境,使下游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稳定,必将促进下游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本次评价采用多年平均可减少的

洪灾损失作为工程的防洪效益,加固后年平均新增防洪效益为682万元。

水库主要任务除灌溉、发电外,还给雄县、白洋淀供水,根据多年平均价格计算,增灌溉收入485.0万元。

加固完成后,水库新增养殖效益为40万元,丰水期增加发电效益12万元。

3.3 国民经济评价指标

根据国民经济评价总投资和工程效益,编制国民经济效益费用流量表,见表1-2。根据国民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经济效益费用比等评价指标,进行国民经济盈利能力分析。

评价结果为: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为9.39%,社会折现率采用7%时,经济净现值ENPV为2567万元,经济效益费用比为1.26。

3.4 国民经济敏感性分析

国民经济评价投资的敏感性因素为固定资产投资和效益,按固定资产投资增加10%,效益减少10%分别进行敏感性分析,计算结果见表1-3。

表1-3国民经济敏感性分析表

3.5 国民经济评价结论

由计算结果可知,经济内部收益率大于社会折现率7%,净现值大于0,效益费用比大于1.0,说明本工程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超过了规范要求的水平。通过对效益减少10%、投资增加10%进行敏感性分析,经济内部收益率均大于社会折现率7%,说明项目抗风险能力较强,在经济上合理可行。

4 财务评价

由于水库的作用主要是防洪、灌溉,具有公益性质,财务收支很少。加固完成后水库年新增收入52万元,新增年运行费51.87万元,财务收支基本平衡,不需要国家新增补贴,在财务上可行。

5 综合评价

根据上述评价结果,本水库经济指标优越,对国民经济有利,在经济上合理;加固后财务收支基本平衡,不需要国家新增补贴,在财务上可行,故建议抓紧实施。

参考文献[1]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案例。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年

[2]王丽萍,高仕春,水利工程经济[M]。武汉大学出版,2002

[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令(第4号),

第3篇:国民经济效益分析范文

为了对每个水利建设项目进行深入细致的经济分析,应拟定几个方案进行比较,然后选定其中最优的方案。拟定的各方案应具备下列的可比性:第一,研究的深度基本一致;第二,计算费用和效益的价格标准应当一致;第三,各比较方案的经济分析期(资金的时间价值)应当相同,如各方案的经济寿命不同,可采用各经济寿命的最小公倍数作为共同的经济分析期,并采取相同的起始基准年;第四,采取同一的资金时间折算率。

各方案之间的关系有两种不同的类型。 一是相互独立的,甲乙方案可同时独立存在, 选定甲方案并不妨碍选定乙方案,如资金充足也可同时选定甲乙两方案。二是互斥的,选定其中一个方案就不能选定其余方案。

二、水利经济工作存在的问题

水利经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虽然有所突破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

1.政策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发展机制不灵活,发展思路不开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几个水利产业政策文件,但由于贯彻执行难度较大,加上有的水利部门难以走出计划经济体制的圈子,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所以收效甚微。

2.水利产业经济规模单一、档次低。我省水利产业经济规模不大,缺乏市场竞争力。水资源的利用程度不高,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开发力度缺乏完整、长期的科学发展规划。水资源经营企业面临着资产不优、经营无门、财力薄弱的局面,经营的产品还没有形成强势,譬如供水、水利旅游等。

3.资金短缺。一批水利项目亟待开发,但资金缺乏,同时也缺乏筹资策略,筹资数额远远跟不上需求,严重制约着项目开发和经济的发展。

4.缺乏经营管理人才,缺乏创新意识等等。水利系统造就了大批懂工程建设的人才,但经营管理人才屈指可数。更不能开展创造性的工作,这是造成水利经济效益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水利工程经济评价方法

进行工程(或方案)的经济评价,分析计算工程在经济寿命期(或计算期)内各年发生的费用与效益时,按是否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分为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即把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方法称为静态经济分析;把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方法称为动态经济分析。

1.静态经济分析

所谓静态经济计算方法就是在投资、效益和年运行费用计算中不考虑其时间价值,方案的比较选择是建立在国家规定的标准经济指标的基础上。这种方法计算比较简单、直观,使用比较方便,概念也比较清楚。但静态经济计算方法,由于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投资是静止的,不随时间而变化。实践证明,这种计算方法容易造成资金和物资的积压,增大基本建设投资,因此这种计算方法是有缺点的。

2.动态经济分析

动态经济分析方法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在进行动态经济分析时,必须明确工程项目基准年、经济计算期和报酬率等有关参数。

(1)动态经济分析的主要方法。

① 效益费用比法

效益费用比指的是工程效益(毛效益)和工程费用的比值,可以用经济计算期的总值,也可以用年折算值。

② 净效益法

净效益指的是在经济计算期内,效益和费用的差值。可以用总值,也可以用年值折算。

③ 内部回收率法

内部回收率又称内部报酬率,是指某工程项目内在的回收投资的能力或内在的取得报酬的能力。也就是要计算出在什么利率下,该项工程在整个经济计算期内的效益现值,与该工程的全部费用现值相等,井可分析工程方案的经济合理性。

④ 投资回收年限法

投资回收年限是指工程投资从建成到获得回收的年限。即工程基本建成后,各年累计折算效益等于累计折算费用的年限或各年累计折算净效益和累计折算投资相等所需的年限,通常可列表计算求得。

(2)动态经济各种计算方法比较。

① 效益费用比法概念清晰明确,很符合经济学理论。但这种方法应用于同一工程的不同规模方案比较时,不能单纯采用效益费用比,还必须同时计算增值效益费用比,才能作为方案选择的依据,比较麻烦。

② 净效益法中的现值法, 其概念明确、 简单、 容易理解,但在处理比较大的数字时,容易出现数字错误。而且它与方案的投资不是紧密相连的,因此在现值相等时,需要的投资可能大不相同。

净效益法中的年费用法和现值法差不多,两者只差一个固定乘数(A/P,i%,N)。可是其计算数字比现值法小许多,不易弄错。当比较方案经济计算期不相同、使用其他方法有困难时,年费用法仍可适用,这是本法的一个最大优点。

③ 内部回收率法的优点, 是因为它不需要一个事先选好的折算率,回收率对于投资人来说,具有明确直观的意义,而其结果能与许多其它投资方式进行比较,在财务分析上和决定贷款利率取舍时,具有独特的优点。对于同一工程的不同规模(或不同保证率)的方案比较,要计算其增值回收率,比较麻烦,且易弄错。而且在方案选择前,必须先确定最小容许折算率,才能对各方案进行比较选择,从而又失去它并不需要事先选好的折算率的最大优点。但是,这种方法在经济评价中,用于方案选定后,求出已选定方案的经济回收率和财务回收率,还是十分有用的。

④ 投资回收年限法也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它概念清楚明确。这种方法对于上级领导部门决定方案取舍时,能提供一种清晰明确的概念。

四、水利工程经济评价的步骤

工程项目的经济评价分为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国民经济评价是从国家整体角度分析,采用影子价格,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据以评价项目的经济合理性。财务评价是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的条件下,从项目财务角度分析,采用财务价格,计算项目的财务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研究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应以国民经济评价为主。项目经济评价应遵抓效益与费用计算口径对应一致的原则,并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以动态分析为主,静态分析为辅。根据我国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经济评价的规定,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分为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两个层次,这两个层次的评价各有其任务和作用。国民经济评价是从国家(社会)整体角度,考察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评价项目的经济合理性。财务评价是从项目财务核算单位的角度,分析测算项目的财务支出和收入,考察项目的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评价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国民经济评价着眼于考察社会为项目付出的费用和社会从项目获得的效益,故属于国民经济内部转移的各种补贴等不作为项目的效益,各种税金等不作为项目的费用。财务评价是从项目财务核算单位的角度,确定项目实际的财务支出和收入,各种补贴等作为项目的财务收入,而交纳的各种税金等作为项目的支出。国民经济评价要分析、计算项目的间接费与间接效益,即外部效果。财务评价只计算项目的直接支出与收入。

五、经济分析的注意事项

1.在经济分析(国民经济评价)方面,要根据项目的不同经济类型,按照经济费用与经济效益计算的原则进行分析。对企业来说,由于项目规模或产品的特点,一些项目的外部效果不大或无法度量,使得在实际工作中许多项目不做或不可能做经济分析。以前的投资项目由国家审批,价格也存在各种差异,项目论证侧重经济分析,经济分析结果的好坏,直接决定项目取舍,相对轻视了财务分析,在项目实际运行时因资金、入不敷出、无力偿债而搁浅、下马、甚至破产。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基本上不存在扭曲,大部分项目不再有必要做全面的经济分析,应该根据项目情况适当简化经济分析。有些项目可以做经济费用效益分析、费用效果分析、风险分析、区域经济与宏观经济影响分析等其中的一项或几项,要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选择分析内容,但所有项目必须做不确定性因素分析。

2.应根据建设项目决策工作不同阶段的要求确定经济分

析的深度。项目规划、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阶段的经济分析可以适当简化,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经济分析,应该系统分析,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财务可行性、经济合理性、投资风险等进行全面的评价。

3.建设项目经济分析的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建设期应参照项目建设合理的工期或项目的建设进度计划合理确定;运营期应根据项目特点参照项目的合理经济寿命确定。

六、项目评价的不确定性分析

经济分析所采用的费用和效益数据,在估计时存在一定的误差和不确定性,应当进行不确定性分析,以了解各种因素(如投资、工期、效益等)的变动对评价指标的影响程度,并估计可能承担的风险。不确定性分析包括敏感性分析和概率分析两种。

1.敏感性分析

计算工程项目由于所估计的投资、工期和效益发生一定的误差所引起对经济评价指标的影响。如投资增加 20%,对内部回收率或效益费用比的影响。 可进行单因素的影响分析,也可进行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分析。

第4篇:国民经济效益分析范文

关键词:民族经济法 经济分析 研究方法 必要性 可能性

民族经济法学是以民族经济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交叉学科。它具有二重学科属性,一方面,它属于民族学的范畴,进一步讲,它是民族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属于法学的范畴,是从属于经济法学的一个学科分支。从学科渊源上看,它是民族学、法学和经济学三门学科历史发展的结果,是三者的综合与分化。同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民族经济法学有其基本的研究方法,即经济分析的方法。

一、经济分析的必要性

研究方法是学科水平的标志。巴甫洛夫认为,科学是随着研究法所获得的成就而前进的,研究法每前进一步,我们就更提高一步,随之在我们面前也就开拓了一个充满某种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①。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可能会招致两方面的诘难:一是认为这种“不伦不类”会混淆学科之间的界限,甚至会造成某种“领地”的混乱。我以为,经济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虽来自经济学,但是,它能够较好地将法学的实证方法和规范分析方法连接起来,从而达到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何况,学科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给学术领域划分界限的任何企图,都是注定要失败的……有些东西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我们小社区牢不可分的一部分,但它昨日可能曾是一块格格不入的飞地,而明日它也许会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我们分离,企图划定自己的界限了”②。另一种诘难也许来自那些崇尚正义价值的法学家。他们认为经济分析方法的应用将导致对法的正义价值的削弱。笔者认为将正义与效率对立起来的观念是不可取的。事实上,任何法都包含着正义和效率,只不过这种正义和效率都是有限度的。经济分析方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 历史必然性。把法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来分析,解析法律现象的社会经济根源,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孟德斯鸠研究了法的精神和古罗马民族兴衰的原因,揭示了法律现象的经济逻辑:“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①。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的体现。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同民族的存在和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法律就已经具有了某个民族所固有的特征……它们不过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某个民族所独有的才能和取向,它们只是特定属性的表象。②历史法学派代表英国的梅因教授运用历史的、对比的研究方法,考察了法律的发展史。他对雅利安的民族的各个不同支系,尤其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较为系统地分析了这些民族法律制度中的诸多经济因子:财产、契约、遗嘱,并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范畴:所有权、债、和继承权,从而形成了一系列贯穿着这些特定民族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经济法律范畴:财产—— 所有权,契约——债,遗嘱——继承权③。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的思想大概是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最早萌芽。边沁认为:人类的规律就是“避苦求乐”,正是它支配着人的行为,是人生的目的。无论是从人性还是从自然出发来看,减轻痛苦并增加快乐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善良的,在政治上是优越的,在法律上是有权利的(正义的④)。在他看来,增进人类幸福的办法,应从立法开始。在论述法律的经济逻辑时,边沁认为,财产和法律是同生共死的,法律产生以前是没有财产的,而一旦消灭了法律,财产也不会存在⑤。边沁的法律思想,直接被后世的学者所继承。

以上法学家对法律这一现象的研究均以某一特定民族作为对象。孟德斯鸠重点研究了罗马民族的兴衰,萨维尼的重点在德意志民族,梅因则全面考察雅利安民族的各个支系,边沁则以英吉利、法兰西、意大利及俄罗斯民族为嚆矢。他们研究的共同点在于: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研究特定民族主体法律的经济因素和民族因子。不管他们的研究结论如何,都是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历史开创者。

真正开创民族经济法律经济分析先河的是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亚当.斯密首次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应用于法律领域,以此来研究自然法学的经济理性。马克思创立的历史唯物论和政治经济学不仅分析了法律这一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而且以资本主义为例,剖析了其经济基础的全貌并将古典经济分析所遗漏的相关法律因素如产权⑥、制度、国家和意识形态统统包括进去,进而指出了资本主义国家形式的本质在于便于资产阶级攫取最高额利润,三权分立的本质在于

便于各种资本家分享平均资本收益,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是资本阶级私有财产权的体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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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页。

参见[美]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参见[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9章中有关民事法律思想的表述。

笔者注:法律上的权利是该法所持的正义的体现,当然是有限度的,是相对的。

参见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52页。

在《资本论》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被译为“财产权”。

结论。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与孟德斯鸠、萨维尼、梅因、边沁等人一样,考察的是欧洲国家和民族的经济法律制度,他们在批判地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和论证了自己的理论,使得每一种理论都在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兴起了制度经济学派,他们对本国民族经济法律的分析更趋于系统化。其代表人物凡勃伦创造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经济学体系,重点强调对古典经济学重市场轻制度的批判和修正,建立以研究制度演进过程为基本内容的经济理论。主张从制度上修正资本主义的经济法律结构。该学派的其他人物如康芒斯和米契尔还强调从法律制度发展的角度论述特定国家和民族法律经济发展的关系,并进一步强调法律对经济的作用。上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伴随着跨国公司的涌现以及全世界的企业兼并浪潮,各国为发展本国本民族经济大量立法, 1973年,美国波斯纳教授出版了《法律的经济分析》①一书,将经济分析的视角由经济领域扩大到非经济领域,完成了经济学对法学的全面渗透。就像经济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一样,法律已经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同样,法律、民族、经济是民族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各学科的相互渗透与接纳以及研究方法的借鉴反映了民族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的复杂关系以及边缘学科产生的必要性,民族经济法学正是克服学术界“占山为王”现象的基本学术力量。

诚然,由于历史与文化的差异,中西方学者所使用的“民族”概念不尽相同。尤其在考证源流时,这种差异往往成为障碍。然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使得“此民族”与“彼民族”的共性体现出应有的学术价值,使得理论的借鉴、移植和修正有了立足点、方向和归宿。事实上,从十九世纪中叶开始,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绵延了数千年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最终解体,中国的法制也由此开始了极其艰难的近现代化进程。中国法学研究作为中国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也一直致力于研究内容的更新和研究方法的借鉴。因此,把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我国民族经济法学研究具有历史必然性。

(二)逻辑一致性。这里所讲的逻辑一致性是指民族、经济与法律三者之间的内在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在两个层次上。

1、民族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它总是处于一定的经济形式之中。孟德斯鸠在他的著作《波斯人的书札》、《罗马兴衰原因论》和《法的精神》中,应用了许多民族学的材料。他认为一切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有它的客观必然性,世界各民族间的一切现象,虽说千差万别,十分别致,但全是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产物,全有规律可循②。这种把民族现象归为一种自然与历史过程的观点,充分展示了民族的社会历史属性。马克思、恩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英国工人的状况》《论波兰》及《共产党宣言》中,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他们论证了资产阶级民族是工业发达基础上,打破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之后形成的,提出了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③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各民族之间的

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④,这种关系就是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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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中译本已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于1997年出版。

参见《民族学理论与方法》,宋蜀华?白振声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1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共产党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马克思和恩格斯费尔巴哈唯物主义观点和唯心主义观点的对立》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页。

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描述的社会经济结构。之后,马克思创立了其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理论,并把社会形态研究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密切联系,甚至认为“无产阶级首先必须取得政治统治,上升为民族的阶级,把自身组织成为民族,所以它本身暂时还是民族的……”①。随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当代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为:自古至今,世界上民族虽然千差万别,但各民族的发展都是沿着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进行的,都是由低级向高级,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前进的;同时,每一个民族在一定时期内,不管这个民族认识与否,客观上都处于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即属于一定的经济形态之中的 ②。

2、 民族经济与民族法律具有逻辑一致性。

如前所述,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把社会形态的研究置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之中考察,提出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一般关系的原理。据此,我认为,任何民族的生产方式以及该民族所 处的国家中的生产方式都制约着有关该民族的法律制度;特定民族的经济关系产生相关的法权关系,这些法律只是表明和记载了该经济关系的要求,并与该民族的生产关系相适应,以该民族的经济发展为基础,并对该经济关系有反作用。由于马克思是从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和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两个方面来论证经济与法的关系原理,于是,在理论界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产生了重经济建设轻法制建设的不平衡倾向。建国以来,先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挂帅忽视了经济建设,带来了新中国经济发展长期滞缓之后果,后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轻视法制建设,使得经济建设受到影响。为了克服这种不平衡性 ,理论界做了深刻的反思与探索。有学者指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是一种矛盾的运动,相互决定的关系。不同的是,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具有阶段性,而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体现于各个阶段之中。这种关系也近似体现了经济与法的关系③。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法律既不是消极被动地反映经济关系,也不是仅从经济关系的外部对经济运行产生作用,它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素,对经济运行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显然,我们传统理论认为的“经济决定法律”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看来截然相反,如果从对立统一的辩证法看,既重视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也重视法律对经济的决定作用,“抛开阶级属性和意识形态的偏见,它说明了思想史上对法与经济关系的认识由片面到全面,由外部到内部、由个别到一般的理论深化过程,这符合认识论的逻辑规律。”④这也是我们提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逻辑一致性的基本理论依据,这种逻辑一致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⑴、根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民族经济法律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实质性。由于物质生产方式对生产关系(法权关系)极其附属的法律上层建筑具有决定作用,所以,每一时代每个民族法律的基本使命必须与同时代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相一致。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经济法律规范不但在单行的民族经济法规中存在,而且也体现在刑法、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经济法律甚至宪法当中。宪法明确规定保护、鼓励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民族区域自治法从第25条至底35条都

是关于发展民族经济的法律规定。其它基本法律具有相应规定。在全社会倡导“西部大开发”,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今天,必须将各种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演变为法律逻辑,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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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共产党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参见宋蜀华?白振声主编《民族学理论与方法》。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87页

胡泰来《经济与法之学——经济法学科内涵另释》载《政法论丛》1999年第5期第22页。

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族经济法治贯穿于民族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并与民族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践环节相适应。在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长期受封建专制影响、目前 仍 奉行“政策主导”的国度,强调民族经济法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相一致、与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相一致、与国家的民族经济政策相一致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这也是我国当前物质生产方式制约性的必然要求。

⑵、从新制度经济学“法律决定论”的角度看, 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的应然性。这种应然性是指,民族经济法的不同层次的立法者的立法行为应当在符合《立法法》的实体 规定和程序规定的前提下,只能从同时代本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中领悟立法的价值取向,确定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结构。这些法律规范作为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变量,直接影响着本民族社会经济运行的成本效益的高低。这就提出了一个民族经济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在基本理论层面上,需要一批懂得民族学、经济学和法学的复合型学者对当前民族经济法的实然性进行彻底的反思与修正,使得民族经济法获得“先入为主”的地位,为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保驾护航。当前,国内已有学者提出西部大开发应当以法律为主导的观点,在我国这样一个民商法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很不发达的国家,解析法律的经济逻辑对法律学科建设本身来讲意义也非同寻常,更不用说法律对经济运动过程和结果的决定性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民族经济日趋国际化的今天,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认可了法律作为经济的内生变量的角色并加以重视。早在1981年,美国就通过了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①。显然,民族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资源,其经济逻辑是不言而喻的。在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国家与民族地区以及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之间的经济关系,实际上是一个权利义务的选择和效益化设计问题。立法者只有正确地评估法律供求,合理地设计权利义务关系,建立预防冲突和消解矛盾的法律机制,才能保证民族经济法的实现。

由是观之,“经济决定论”反映了它是对民族经济法律经验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民族经济法实然性的问题。而“法律决定论”则反映出它是对经济价值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应然性的问题。二者的结合与相互平衡将标榜一种中立的价值观,使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能够对实际的法律运作和经济发展提供可选择的优化方案,从而印证了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到具体两种路径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的逻辑一致性,也使得对民族经济法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统一的高度。

二、经济分析方法的可能性

把经济分析的方法从经济领域引入非经济领域尤其是法律领域,在法学研究上具有革命性。而把它引入对民族经济法的研究虽是笔者的一个尝试,但这种可能性是显然的。对于可能性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高度来增强理论研究成果的实践能力。民族经济法的下述特点将构成其经济分析可能性的基础。

(一)民族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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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康兆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7年,第11页。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在创造经济关系,而是翻译和描述经济关系。民族经济法作为适用于经济领域的经济法下属的一个独立的次级法律部门,有着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地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地讲包括:民族地区企业的组织管理关系,民族市场管理关系,民族经济宏观调控关系以及民族社会保障关系。以上四种关系归结到一点,是一个关于民族经济管理问题(当然也有民族经济协作关系的因素)。这些关系的显著特点在于经济性,即每一种关系的客体(如人力、资金、政策等)都是一种资源,需要相关管理机制,调控机制和保障机制,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率的最高化、成本的最低化、收益的最大化以及社会福利与个人福利的最佳平衡。实际上,从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情况看,经济法打通了经济学与法学之间长期存在的壁垒,经济法的一些基本范畴也分别来自于经济学和法学(如效率与公平最具代表性)。尤其是近些年随着人们对经济实践和法律实践的等量齐观式的双重关注,经济学实现了向法学的全面渗透,以至于人们形象地认为经济法是“三分法律,七分经济”构成。这正是经济法经济性的显著标志,而民族经济法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其经济性当然是显而易见的。

(二)民族经济法两个世界观的统一。

无论是古代自然法学派,先验唯心主义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及当代西方的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派别,基本都涉及到了对法的价值取向的选择。也就是对法的公平理性和工具理性的认识。法史的发展表明,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的做法必将把法律引入死胡同。当代西方法学界基本上把法的价值概括为:自由、安全和平等。自由感鼓励人们去从事那些能够自我发展并促进个人幸福的活动,对安全的追求促使人们寻求公共保护,以抵制他人的非法侵害。对平等的追求则促使人们依据一定的公平标准与一切有悖于公平的行为抗争①。自由、安全与平等不但包含了人身的自由、安全与平等,也包含了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财产的自由、安全与平等,这恰是公平与经济两种世界观的题中之意。民族经济法同样有两种世界观:公平的世界观与经济的世界观。由于我国的民族地区地处边陲,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与内地经济上存在一定差距,为了缩小和消除这种差距,落实民族地区的公平发展权,国家通过各层次的民族经济立法体系加强民族经济立法,使民族经济的发展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可以说,民族经济法正是担负着发展民族经济,实现各民族经济平等的责任,这也是民族经济法公平世界观的体现。另一方面,我国多年来倡导的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出“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体现了经济建设的重要性。我国的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 强调“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正是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才出现了把政策和法律作为资源优先向东部和沿海地区配置的“不公平”现象,从而导致了东、西部经济社会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提出是基于西部地区也需要发展经济这样一个客观要求。而从法制意义上讲,民族经济法正是从民族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使民族法律和政策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给民族地区,以弥补以往的配置失衡缺陷,达到法律配置的公平,最终实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经济法的公平世界观和经济世界观是统一的。因此,用效益原理即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的规律来反思和重构我国的民族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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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05—108页。

(三)民族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对稀缺性。

我国民族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当稀缺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没有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是调整民族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它应当对民族经济关系中的基本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诸如民族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民族经济法律关系,民族经济法律责任等。当然,有的学者认为,从全国经济和民族地区经济角度上看,国家很难对全国的经济问题制定一个经济法典,同样也很难制定一个民族经济法典①。在笔者看来,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有困难的原因在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而且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的生产方式存在较大差异,诚然在法制上不能搞“一刀切“。然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使得我们制定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成为需要。当前,伴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地区的法制环境越来越成为制约因素。为此,法学界要求制定《西部开发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并有一些理论研究成果问世。这些成果完全可以作为制定民族经济法典的借鉴和原材料。第二、我国的民族经济法规范过于笼统、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有些法律条文孤立无援,无法形成严密的法律规范。宪法序言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民族共同繁荣”。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个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122条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5条至第35条基本上也是相关的一些笼统性规定。如第2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的规定在其它基本法中也很多。我们知道,民族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由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的。法律规范有其特定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是把规范同实际状况联系起来的部分,它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规定生效;处理是行为规则本身,指权利义务的安排;制裁是指对违反这一规则所采取的国家强制措施。上述法律规定不但从条文本身来讲不构成法律规范,而且在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也找不到其缺失的要件。由此看来,从部门法意义上考察民族经济法,它的供应是相对稀少的。第三、从民族经济法效力等级上看,我国的民族经济法的效力较低。这主要是由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低,经济关系相对简单,国家在制定统一的基本经济法律时,往往赋予民族地区一定的变通适用权,或由民族地区另外立法,制定实施细则。这种委任立法是一种从实际出发的务实做法,但却导致了民族经济法的低效力等级低以及地方立法中所体现出来的民族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等法制混乱现象的泛滥。

由此看来,在我国,民族经济法的供给相对于丰富多彩的民族经济关系来讲,具有稀缺性。为了实现对这种法律资源有效、合理、高效的配置,经济分析是一个基本的方法。

三、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民族经济法是一种稀缺性的法律资源,它以调整民族经济关系为己任并且带有强烈的经济性。在民族经济实践中,不但存在着资本市场、人力市场和技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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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吴宗金:《民族法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27页。

而且存在着作为民族经济发展内在变量的民族经济法的市场——民族经济法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民族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民族经济组织及其它单位)都作为自身利益的最忠实代表选择使用相关的民族经济法律,并尽可能地选择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交易路径。因此,成本——效益分析法成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由于效益总是由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两部分构成的,因而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不可避免地分解为成本——收益分析法和成本——效果分析法。前者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方法,通过对净收益的计算来进行分析。即净收益等于总收益减去总成本。该收益并非民族经济法实际的生产所得,但是,它预防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失衡的经济关系恢复原位,实现了民族经济关系中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双向平衡。诚然,对民族经济法律效益的评价除了净收益的分析之外,还应当考虑机会成本的大小。民族经济法的选择性规范的存在以及民族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超越法律界限的选择表明在不可兼得的条件制约下,选择任何一种行为都意味着不可能选择另一行为,亦即以另一行为作为机会成本的,所以主体往往选择直观看来效益最大的行为以求得利益的获取。成本——效果分析法因其不可量化显得难以操作,因此并未作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主要方法。但是,非经济效益不但可以在经济效益上反映出来,而且还有诸多的现实表现。如果由于民族经济法的实施而使得民族地区经济滑坡,那势必会引起民族地区秩序、安全、公平等价值的扭曲,这当然是一种反面效果,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践的某一个环节上找出原因,解决问题。如果由于民族经济法的实施使得民族地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那么它的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都得到体现。如果经济发展了,却带来了社会道德沦丧、环境污染、资源破坏,那就说明机会成本太大或者民族经济法制不健全,需要进行彻底的反省。

(二)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法学史上,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经常存在某种程度的对立。规范主义总是以既定的价值标准作为出发点,对法律行为的选择作出伦理判断,并力图通过这种价值来矫正法律行为,使之与法律的目标相一致。实证主义则不然,它作为一种科学的态度,反对任何先验的思辨,并力图将其自身限定在经验材料的范围内,从而把学术研究的对象限定在“给定事实”的范围之内,这实际是把价值排除在法学研究之外,把法学的任务局限在分析和剖析实在的法律制度的范围之中。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脱胎于法学、经济学的母体,民族经济法学首先应当确立一定的价值,这种价值就是实现民族经济的发展和民族社会的全面公正,这就耦合了法学的规范主义方法。同时,由于这种价值的核心是经济的世界观和公平的世界观的结合,它也和经济学的要求相一致。这样,规范分析对民族经济法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同样由于民族经济法学与民族学之间的“血缘”关系,民族学强调的田野调查方法是实证主义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必然要继承这种传统,并将它发扬光大。具体地讲,应当通过对民族经济法律问题基本事实和现象的再现和描述,揭示民族经济法律运行过程中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实然面貌,并对影响它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综合,以说明民族经济法律现象背后的经济逻辑。如果说规范主义为民族经济法设立了价值目标,实证主义则通过实然性研究以便更好地实现民族经济法的应然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必须抛弃传统法学“即此非彼”式的方法论上的一元论,为民族经济法方法论开辟一片希望的田野。

第5篇:国民经济效益分析范文

关键词:民族经济法 经济分析 研究方法 必要性 可能性

民族经济法学是以民族经济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交叉学科。它具有二重学科属性,一方面,它属于民族学的范畴,进一步讲,它是民族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属于法学的范畴,是从属于经济法学的一个学科分支。从学科渊源上看,它是民族学、法学和经济学三门学科历史发展的结果,是三者的综合与分化。同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民族经济法学有其基本的研究方法,即经济分析的方法。

一、经济分析的必要性

研究方法是学科水平的标志。巴甫洛夫认为,科学是随着研究法所获得的成就而前进的,研究法每前进一步,我们就更提高一步,随之在我们面前也就开拓了一个充满某种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①。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可能会招致两方面的诘难:一是认为这种“不伦不类”会混淆学科之间的界限,甚至会造成某种“领地”的混乱。我以为,经济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虽来自经济学,但是,它能够较好地将法学的实证方法和规范分析方法连接起来,从而达到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何况,学科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给学术领域划分界限的任何企图,都是注定要失败的……有些东西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我们小社区牢不可分的一部分,但它昨日可能曾是一块格格不入的飞地,而明日它也许会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我们分离,企图划定自己的界限了”②。另一种诘难也许来自那些崇尚正义价值的法学家。他们认为经济分析方法的应用将导致对法的正义价值的削弱。笔者认为将正义与效率对立起来的观念是不可取的。事实上,任何法都包含着正义和效率,只不过这种正义和效率都是有限度的。经济分析方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 历史必然性。把法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来分析,解析法律现象的社会经济根源,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孟德斯鸠研究了法的精神和古罗马民族兴衰的原因,揭示了法律现象的经济逻辑:“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①。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的体现。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同民族的存在和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法律就已经具有了某个民族所固有的特征……它们不过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某个民族所独有的才能和取向,它们只是特定属性的表象。②历史法学派代表英国的梅因教授运用历史的、对比的研究方法,考察了法律的发展史。他对雅利安的民族的各个不同支系,尤其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较为系统地分析了这些民族法律制度中的诸多经济因子:财产、契约、遗嘱,并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范畴:所有权、债、和继承权,从而形成了一系列贯穿着这些特定民族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经济法律范畴:财产—— 所有权,契约——债,遗嘱——继承权③。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的思想大概是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最早萌芽。边沁认为:人类的规律就是“避苦求乐”,正是它支配着人的行为,是人生的目的。无论是从人性还是从自然出发来看,减轻痛苦并增加快乐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善良的,在政治上是优越的,在法律上是有权利的(正义的④)。在他看来,增进人类幸福的办法,应从立法开始。在论述法律的经济逻辑时,边沁认为,财产和法律是同生共死的,法律产生以前是没有财产的,而一旦消灭了法律,财产也不会存在⑤。边沁的法律思想,直接被后世的学者所继承。

以上法学家对法律这一现象的研究均以某一特定民族作为对象。孟德斯鸠重点研究了罗马民族的兴衰,萨维尼的重点在德意志民族,梅因则全面考察雅利安民族的各个支系,边沁则以英吉利、法兰西、意大利及俄罗斯民族为嚆矢。他们研究的共同点在于: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研究特定民族主体法律的经济因素和民族因子。不管他们的研究结论如何,都是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历史开创者。

真正开创民族经济法律经济分析先河的是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亚当.斯密首次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应用于法律领域,以此来研究自然法学的经济理性。马克思创立的历史唯物论和政治经济学不仅分析了法律这一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而且以资本主义为例,剖析了其经济基础的全貌并将古典经济分析所遗漏的相关法律因素如产权⑥、制度、国家和意识形态统统包括进去,进而指出了资本主义国家形式的本质在于便于资产阶级攫取最高额利润,三权分立的本质在于

便于各种资本家分享平均资本收益,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是资本阶级私有财产权的体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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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页。

参见[美]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参见[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9章中有关民事法律思想的表述。

笔者注:法律上的权利是该法所持的正义的体现,当然是有限度的,是相对的。

参见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52页。

在《资本论》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被译为“财产权”。

结论。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与孟德斯鸠、萨维尼、梅因、边沁等人一样,考察的是欧洲国家和民族的经济法律制度,他们在批判地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和论证了自己的理论,使得每一种理论都在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兴起了制度经济学派,他们对本国民族经济法律的分析更趋于系统化。其代表人物凡勃伦创造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经济学体系,重点强调对古典经济学重市场轻制度的批判和修正,建立以研究制度演进过程为基本内容的经济理论。主张从制度上修正资本主义的经济法律结构。该学派的其他人物如康芒斯和米契尔还强调从法律制度发展的角度论述特定国家和民族法律经济发展的关系,并进一步强调法律对经济的作用。上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伴随着跨国公司的涌现以及全世界的企业兼并浪潮,各国为发展本国本民族经济大量立法, 1973年,美国波斯纳教授出版了《法律的经济分析》①一书,将经济分析的视角由经济领域扩大到非经济领域,完成了经济学对法学的全面渗透。就像经济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一样,法律已经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同样,法律、民族、经济是民族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各学科的相互渗透与接纳以及研究方法的借鉴反映了民族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的复杂关系以及边缘学科产生的必要性,民族经济法学正是克服学术界“占山为王”现象的基本学术力量。

诚然,由于历史与文化的差异,中西方学者所使用的“民族”概念不尽相同。尤其在考证源流时,这种差异往往成为障碍。然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使得“此民族”与“彼民族”的共性体现出应有的学术价值,使得理论的借鉴、移植和修正有了立足点、方向和归宿。事实上,从十九世纪中叶开始,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绵延了数千年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最终解体,中国的法制也由此开始了极其艰难的近现代化进程。中国法学研究作为中国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也一直致力于研究内容的更新和研究方法的借鉴。因此,把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我国民族经济法学研究具有历史必然性。

(二)逻辑一致性。这里所讲的逻辑一致性是指民族、经济与法律三者之间的内在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在两个层次上。

1、民族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它总是处于一定的经济形式之中。孟德斯鸠在他的著作《波斯人的书札》、《罗马兴衰原因论》和《法的精神》中,应用了许多民族学的材料。他认为一切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有它的客观必然性,世界各民族间的一切现象,虽说千差万别,十分别致,但全是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产物,全有规律可循②。这种把民族现象归为一种自然与历史过程的观点,充分展示了民族的社会历史属性。马克思、恩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英国工人的状况》《论波兰》及《共产党宣言》中,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他们论证了资产阶级民族是工业发达基础上,打破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之后形成的,提出了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③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各民族之间的

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④,这种关系就是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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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中译本已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于1997年出版。

参见《民族学理论与方法》,宋蜀华﹑白振声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1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共产党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马克思和恩格斯费尔巴哈唯物主义观点和唯心主义观点的对立》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页。

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描述的社会经济结构。之后,马克思创立了其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理论,并把社会形态研究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密切联系,甚至认为“无产阶级首先必须取得政治统治,上升为民族的阶级,把自身组织成为民族,所以它本身暂时还是民族的……”①。随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当代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为:自古至今,世界上民族虽然千差万别,但各民族的发展都是沿着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进行的,都是由低级向高级,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前进的;同时,每一个民族在一定时期内,不管这个民族认识与否,客观上都处于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即属于一定的经济形态之中的 ②。

2、 民族经济与民族法律具有逻辑一致性。

如前所述,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把社会形态的研究置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之中考察,提出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一般关系的原理。据此,我认为,任何民族的生产方式以及该民族所 处的国家中的生产方式都制约着有关该民族的法律制度;特定民族的经济关系产生相关的法权关系,这些法律只是表明和记载了该经济关系的要求,并与该民族的生产关系相适应,以该民族的经济发展为基础,并对该经济关系有反作用。由于马克思是从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和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两个方面来论证经济与法的关系原理,于是,在理论界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产生了重经济建设轻法制建设的不平衡倾向。建国以来,先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挂帅忽视了经济建设,带来了新中国经济发展长期滞缓之后果,后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轻视法制建设,使得经济建设受到影响。为了克服这种不平衡性 ,理论界做了深刻的反思与探索。有学者指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是一种矛盾的运动,相互决定的关系。不同的是,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具有阶段性,而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体现于各个阶段之中。这种关系也近似体现了经济与法的关系③。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法律既不是消极被动地反映经济关系,也不是仅从经济关系的外部对经济运行产生作用,它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素,对经济运行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显然,我们传统理论认为的“经济决定法律”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看来截然相反,如果从对立统一的辩证法看,既重视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也重视法律对经济的决定作用,“抛开阶级属性和意识形态的偏见,它说明了思想史上对法与经济关系的认识由片面到全面,由外部到内部、由个别到一般的理论深化过程,这符合认识论的逻辑规律。”④这也是我们提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逻辑一致性的基本理论依据,这种逻辑一致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⑴、根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民族经济法律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实质性。由于物质生产方式对生产关系(法权关系)极其附属的法律上层建筑具有决定作用,所以,每一时代每个民族法律的基本使命必须与同时代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相一致。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经济法律规范不但在单行的民族经济法规中存在,而且也体现在刑法、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经济法律甚至宪法当中。宪法明确规定保护、鼓励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民族区域自治法从第25条至底35条都

是关于发展民族经济的法律规定。其它基本法律具有相应规定。在全社会倡导“西部大开发”,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今天,必须将各种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演变为法律逻辑,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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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共产党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参见宋蜀华﹑白振声主编《民族学理论与方法》。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87页

胡泰来《经济与法之学——经济法学科内涵另释》载《政法论丛》1999年第5期第22页。

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族经济法治贯穿于民族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并与民族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践环节相适应。在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长期受封建专制影响、目前 仍 奉行“政策主导”的国度,强调民族经济法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相一致、与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相一致、与国家的民族经济政策相一致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这也是我国当前物质生产方式制约性的必然要求。

⑵、从新制度经济学“法律决定论”的角度看, 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的应然性。这种应然性是指,民族经济法的不同层次的立法者的立法行为应当在符合《立法法》的实体 规定和程序规定的前提下,只能从同时代本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中领悟立法的价值取向,确定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结构。这些法律规范作为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变量,直接影响着本民族社会经济运行的成本效益的高低。这就提出了一个民族经济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在基本理论层面上,需要一批懂得民族学、经济学和法学的复合型学者对当前民族经济法的实然性进行彻底的反思与修正,使得民族经济法获得“先入为主”的地位,为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保驾护航。当前,国内已有学者提出西部大开发应当以法律为主导的观点,在我国这样一个民商法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很不发达的国家,解析法律的经济逻辑对法律学科建设本身来讲意义也非同寻常,更不用说法律对经济运动过程和结果的决定性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民族经济日趋国际化的今天,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认可了法律作为经济的内生变量的角色并加以重视。早在1981年,美国就通过了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①。显然,民族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资源,其经济逻辑是不言而喻的。在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国家与民族地区以及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之间的经济关系,实际上是一个权利义务的选择和效益化设计问题。立法者只有正确地评估法律供求,合理地设计权利义务关系,建立预防冲突和消解矛盾的法律机制,才能保证民族经济法的实现。

由是观之,“经济决定论”反映了它是对民族经济法律经验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民族经济法实然性的问题。而“法律决定论”则反映出它是对经济价值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应然性的问题。二者的结合与相互平衡将标榜一种中立的价值观,使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能够对实际的法律运作和经济发展提供可选择的优化方案,从而印证了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到具体两种路径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的逻辑一致性,也使得对民族经济法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统一的高度。

二、经济分析方法的可能性

把经济分析的方法从经济领域引入非经济领域尤其是法律领域,在法学研究上具有革命性。而把它引入对民族经济法的研究虽是笔者的一个尝试,但这种可能性是显然的。对于可能性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高度来增强理论研究成果的实践能力。民族经济法的下述特点将构成其经济分析可能性的基础。

(一)民族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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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康兆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7年,第11页。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在创造经济关系,而是翻译和描述经济关系。民族经济法作为适用于经济领域的经济法下属的一个独立的次级法律部门,有着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地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地讲包括:民族地区企业的组织管理关系,民族市场管理关系,民族经济宏观调控关系以及民族社会保障关系。以上四种关系归结到一点,是一个关于民族经济管理问题(当然也有民族经济协作关系的因素)。这些关系的显著特点在于经济性,即每一种关系的客体(如人力、资金、政策等)都是一种资源,需要相关管理机制,调控机制和保障机制,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率的最高化、成本的最低化、收益的最大化以及社会福利与个人福利的最佳平衡。实际上,从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情况看,经济法打通了经济学与法学之间长期存在的壁垒,经济法的一些基本范畴也分别来自于经济学和法学(如效率与公平最具代表性)。尤其是近些年随着人们对经济实践和法律实践的等量齐观式的双重关注,经济学实现了向法学的全面渗透,以至于人们形象地认为经济法是“三分法律,七分经济”构成。这正是经济法经济性的显著标志,而民族经济法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其经济性当然是显而易见的。

(二)民族经济法两个世界观的统一。

无论是古代自然法学派,先验唯心主义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及当代西方的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派别,基本都涉及到了对法的价值取向的选择。也就是对法的公平理性和工具理性的认识。法史的发展表明,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的做法必将把法律引入死胡同。当代西方法学界基本上把法的价值概括为:自由、安全和平等。自由感鼓励人们去从事那些能够自我发展并促进个人幸福的活动,对安全的追求促使人们寻求公共保护,以抵制他人的非法侵害。对平等的追求则促使人们依据一定的公平标准与一切有悖于公平的行为抗争①。自由、安全与平等不但包含了人身的自由、安全与平等,也包含了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财产的自由、安全与平等,这恰是公平与经济两种世界观的题中之意。民族经济法同样有两种世界观:公平的世界观与经济的世界观。由于我国的民族地区地处边陲,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与内地经济上存在一定差距,为了缩小和消除这种差距,落实民族地区的公平发展权,国家通过各层次的民族经济立法体系加强民族经济立法,使民族经济的发展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可以说,民族经济法正是担负着发展民族经济,实现各民族经济平等的责任,这也是民族经济法公平世界观的体现。另一方面,我国多年来倡导的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出“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体现了经济建设的重要性。我国的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 强调“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正是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才出现了把政策和法律作为资源优先向东部和沿海地区配置的“不公平”现象,从而导致了东、西部经济社会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提出是基于西部地区也需要发展经济这样一个客观要求。而从法制意义上讲,民族经济法正是从民族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使民族法律和政策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给民族地区,以弥补以往的配置失衡缺陷,达到法律配置的公平,最终实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经济法的公平世界观和经济世界观是统一的。因此,用效益原理即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的规律来反思和重构我国的民族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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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05—108页。

(三)民族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对稀缺性。

我国民族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当稀缺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没有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是调整民族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它应当对民族经济关系中的基本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诸如民族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民族经济法律关系,民族经济法律责任等。当然,有的学者认为,从全国经济和民族地区经济角度上看,国家很难对全国的经济问题制定一个经济法典,同样也很难制定一个民族经济法典①。在笔者看来,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有困难的原因在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而且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的生产方式存在较大差异,诚然在法制上不能搞“一刀切“。然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使得我们制定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成为需要。当前,伴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地区的法制环境越来越成为制约因素。为此,法学界要求制定《西部开发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并有一些理论研究成果问世。这些成果完全可以作为制定民族经济法典的借鉴和原材料。第二、我国的民族经济法规范过于笼统、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有些法律条文孤立无援,无法形成严密的法律规范。宪法序言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民族共同繁荣”。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个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122条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5条至第35条基本上也是相关的一些笼统性规定。如第2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的规定在其它基本法中也很多。我们知道,民族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由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的。法律规范有其特定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是把规范同实际状况联系起来的部分,它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规定生效;处理是行为规则本身,指权利义务的安排;制裁是指对违反这一规则所采取的国家强制措施。上述法律规定不但从条文本身来讲不构成法律规范,而且在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也找不到其缺失的要件。由此看来,从部门法意义上考察民族经济法,它的供应是相对稀少的。第三、从民族经济法效力等级上看,我国的民族经济法的效力较低。这主要是由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低,经济关系相对简单,国家在制定统一的基本经济法律时,往往赋予民族地区一定的变通适用权,或由民族地区另外立法,制定实施细则。这种委任立法是一种从实际出发的务实做法,但却导致了民族经济法的低效力等级低以及地方立法中所体现出来的民族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等法制混乱现象的泛滥。

由此看来,在我国,民族经济法的供给相对于丰富多彩的民族经济关系来讲,具有稀缺性。为了实现对这种法律资源有效、合理、高效的配置,经济分析是一个基本的方法。

三、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民族经济法是一种稀缺性的法律资源,它以调整民族经济关系为己任并且带有强烈的经济性。在民族经济实践中,不但存在着资本市场、人力市场和技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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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吴宗金:《民族法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27页。

而且存在着作为民族经济发展内在变量的民族经济法的市场——民族经济法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民族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民族经济组织及其它单位)都作为自身利益的最忠实代表选择使用相关的民族经济法律,并尽可能地选择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交易路径。因此,成本——效益分析法成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由于效益总是由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两部分构成的,因而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不可避免地分解为成本——收益分析法和成本——效果分析法。前者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方法,通过对净收益的计算来进行分析。即净收益等于总收益减去总成本。该收益并非民族经济法实际的生产所得,但是,它预防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失衡的经济关系恢复原位,实现了民族经济关系中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双向平衡。诚然,对民族经济法律效益的评价除了净收益的分析之外,还应当考虑机会成本的大小。民族经济法的选择性规范的存在以及民族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超越法律界限的选择表明在不可兼得的条件制约下,选择任何一种行为都意味着不可能选择另一行为,亦即以另一行为作为机会成本的,所以主体往往选择直观看来效益最大的行为以求得利益的获取。成本——效果分析法因其不可量化显得难以操作,因此并未作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主要方法。但是,非经济效益不但可以在经济效益上反映出来,而且还有诸多的现实表现。如果由于民族经济法的实施而使得民族地区经济滑坡,那势必会引起民族地区秩序、安全、公平等价值的扭曲,这当然是一种反面效果,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践的某一个环节上找出原因,解决问题。如果由于民族经济法的实施使得民族地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那么它的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都得到体现。如果经济发展了,却带来了社会道德沦丧、环境污染、资源破坏,那就说明机会成本太大或者民族经济法制不健全,需要进行彻底的反省。

(二)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法学史上,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经常存在某种程度的对立。规范主义总是以既定的价值标准作为出发点,对法律行为的选择作出伦理判断,并力图通过这种价值来矫正法律行为,使之与法律的目标相一致。实证主义则不然,它作为一种科学的态度,反对任何先验的思辨,并力图将其自身限定在经验材料的范围内,从而把学术研究的对象限定在“给定事实”的范围之内,这实际是把价值排除在法学研究之外,把法学的任务局限在分析和剖析实在的法律制度的范围之中。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脱胎于法学、经济学的母体,民族经济法学首先应当确立一定的价值,这种价值就是实现民族经济的发展和民族社会的全面公正,这就耦合了法学的规范主义方法。同时,由于这种价值的核心是经济的世界观和公平的世界观的结合,它也和经济学的要求相一致。这样,规范分析对民族经济法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同样由于民族经济法学与民族学之间的“血缘”关系,民族学强调的田野调查方法是实证主义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必然要继承这种传统,并将它发扬光大。具体地讲,应当通过对民族经济法律问题基本事实和现象的再现和描述,揭示民族经济法律运行过程中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实然面貌,并对影响它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综合,以说明民族经济法律现象背后的经济逻辑。如果说规范主义为民族经济法设立了价值目标,实证主义则通过实然性研究以便更好地实现民族经济法的应然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必须抛弃传统法学“即此非彼”式的方法论上的一元论,为民族经济法方法论开辟一片希望的田野。

第6篇:国民经济效益分析范文

关键词:经济效益;因子分析;综合评价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基于因子分析的我国各省市区经济效益评价

收录日期:2012年3月21日

2011年我国的GDP总量已经达到47万亿元,接近美国的50%,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各省市区的经济规模也越来越大,有8个省市的GDP超过2万亿元,其中广东已达到5.3万亿元,接近1995年我国全年的生产总值。在追求经济规模量的扩大的同时,国家也越来越重视经济效益质的提高,经济效益的评价因此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借助于多元统计方法――因子分析法,利用SPSS17.0软件,对我国各省市区的经济效益进行综合比较。

一、指标选择和数据处理

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很多,根据指标选取的客观性、全面性、可比性、简洁性和可获得性原则,共选取了财政收入、财政支出、第一产业生产总值、第二产业生产总值、第三产业生产总值、城镇居民收入、农村居民收入、进出口总额、社会消费零售总额、最终消费等10项指标进行检验,各项原始数据均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10》。

由于各省市区在人口、地域面积上差异很大,在经济效益评价中用总量指标进行分析,其代表性不如相对指标。经济学上,常用人均指标比较效益、效率,因此在进行各省市区经济效益比较时,本文对统计年鉴上总量指标都进行了处理,处理的方法是:用相应的总量指标除以相应的总人数,比如人均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总人口数,人均第一产业生产总值=第一产业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就业人数,每个省市区的处理方法保持一致,以保证指标的可比性。

二、因子分析过程

1、检验变量组是否适宜做因子分析。在进行因子分析前,首先需要对原有变量做KMO测度和巴特利特球体检验,或者进行相关分析,看是否适合做因子分析。本文采用SPSS17.0进行分析,得到“取样足够度的Kaiser-Meyer-Olkin度量”值为0.804,适宜做因子分析,同时“Bartlett的球形度检验”的显著性概率为0.000,小于1%,说明变量之间具有相关性,也适合做因子分析。

2、提取公因子。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了3个公因子,3个公因子特征根分别为7.420、1.019、0.838,方差贡献率分别为74.202%、10.192%、8.381%,累计方差贡献率达到92.775%,说明所选的3个公因子的特征根解释了总方差的92%以上,只有极少的方差没有解释,解释效果很好。

由前3个特征值建立因子载荷矩阵,由于公因子的解释意义不很明确,因此采用方差最大法对因子载荷矩阵实施正交旋转,旋转后的3个公因子特征根分别为5.858、1.912、1.507,方差贡献率分别为58.578%、19.122%、15.075%。

公因子F1对城镇居民收入、农村居民收入、社会消费零售总额、最终消费、进出口总额、财政收入、第三产业生产总值等人均指标有较大载荷,这些指标主要是从收入和消费方面反映经济效益,因此公因子F1可以解释为收入和消费因子。

公因子F2对第二产业生产总值、第一产业生产总值等人均指标有较大载荷,在国民经济三大产业划分中,第一和第二产业都是进行的有形商品生产,而第三产业则属于无形商品生产即服务,因此公因子F2可以解释为有形商品生产因子。

公因子F3对人均财政支出有较大载荷,政府的财政支出是对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中,政府支出主要体现在对各种建设的投资,因此公因子F3可以解释为投资因子。

3、计算因子得分。建立因子得分系数矩阵,可以计算出各省市区经济效益在各公因子上的得分,最后根据各省市区每个公因子得分值,以各公因子的方差贡献率作为权重进行加权汇总,就可以得出各省市区经济效益的综合得分。(表1)

三、分析及建议

1、收入和消费因子分析。收入和消费因子的方差贡献率为58.578%,得分为正的省市全部位于东部地区,分别是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广东、天津、福建、山东等八省市。其中,上海、北京更具优势。在因子得分上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贡献最大,其次是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人均进出口额。西部的、内蒙古、新疆、青海、甘肃、贵州、陕西、云南等八省区则排在后八位。在人均进出口总额、财政收入上排后,贵州、甘肃在城镇人均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上排后。

2、有形商品生产因子分析。有形商品生产因子的方差贡献率为19.122%。得分最高的是西部省份,得分最低的也是西部省份,其中内蒙古以3.08分位居第一,贵州则以-1.24分居于最后一位。内蒙古主要是人均第二产业生产总值最高,贵州则人均第一产业生产总值居于最后,人均第二产业生产总值是倒数第二。

总的来说,有形商品生产因子东、中、西部以及东北地区差异相对较小,东部、东北仍在总体上占有优势。前五名中,西部、东北各有两个,东部有一个;五到十名中,东部有四个,东北有一个;后十名中,西部则有七个,东部有两个,中部有一个。

3、投资因子分析。投资因子包含人均财政支出一项指标,其方差贡献率为15.075%,超过了其他指标的平均贡献率,在成分得分矩阵中得分最高。此项因子得分最高的是,其次是上海、北京,它们是人均财政支出超过1万元的省份,其中达到16,210元,上海、北京分别为15,563元、13,216元;青海、内蒙、宁夏、甘肃等省区得分也较高,排在后面的中部省份居多,但差异不大,最后一位的河南人均财政支出是3,063元。

4、综合分析及建议。在对三个公因子调整加权后就得到各省市区经济效益综合因子得分,东部地区经济效益相较于东北、中部、西部具有绝对优势。经济效益综合排名前七位的分别是上海、北京、天津三个老牌直辖市以及浙江、江苏、广东、福建等东部省份;辽宁、吉林、黑龙江等东北三省则排在第八、十一、十五位;西部综合经济效益最好的内蒙古位于全国第十位,前二十位西部有三个,其他九个省份则在全国二十位之后;中部经济效益最低的两个省份是河南和安徽,分列全国第二十二、二十六位,其他四省份则居于中间水平。可见,全国各省市区经济效益从区域角度看,东部最好,东北其次,西部最末。

根据因子分析结果,上海、北京、天津等东部省份综合经济效益最好,主要是因为其在各个公因子上的得分都较高,贵州、甘肃、云南等西部省份综合经济效益较差,主要是因为其在多个公因子上的得分较低,因此要提高经济效益,需要从多个方面努力。当然,各个省份的具体情况不一,在提高经济效益的方法上,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贵州省,其在收入和消费因子以及有形商品生产因子上得分较低,要提高该省的经济效益,则需要从收入、消费和产品的生产上入手,努力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促进消费,提高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生产效率。

主要参考文献:

[1]马莉,易伟.四川省地区经济效益评价.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4.

第7篇:国民经济效益分析范文

关键词:城镇居民;消费经济效益;消费身心效益;综合分析

一、城镇居民消费效益综合评价指标设计

1.身心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在对城镇居民消费身心效益进行评价时,其主要由10个指标共同构成,并且能体现出消费情况对其身心健康产生的影响。

各项指标的具体的计算可依据下列公式:①健康用水普及率=健康用水居民数/城镇总人数;②燃气普及率=燃气使用人数/城镇总人数;③城镇人口密度=城镇总人数/城镇总面积;④医护人员人均负担系数:城镇人口总数/医护人员数;⑤主要道路行车密度=机动车总量/行车道路长度;⑥城镇人均道路面积=城镇道路面积/城镇人口数;⑦教育投资支出比=教育总支出/娱乐教育文化消费总支出;⑧每万人公共交通车辆=公共交通运营车标台数/城镇人口数;⑨每十万人交通事故伤亡率=交通事故伤亡总人数/城镇总人数;⑩文化娱乐服务支出比=文化娱乐服务支出/消费支出。

2.城镇居民消费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也主要由10个指标构成,并且能体现出消费情况对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

各项指标的具体的计算可依据下列公式:①住宅消费单位成本=住宅总消费支出/住宅总面积;②服装消费支出比重=服装消费支出/总消费支出;③肉类消费支出比重=肉类消费支出/食品消费总支出;④家庭住房购买力=住宅平均购买价格/居民家庭年收入;⑤绿化覆盖率=绿化面积/城镇总面积;⑥上网居民比重=上网居民数量/居民人数;⑦交通通讯支出比重=交通通讯支出/消费总支出;⑧居民消费产出比=GDP/消费总支出;⑨劳动生产率=GDP/劳动总人口数;⑩单位教育投入产出=人均受教育年限/人均教育支出。

二、中国城镇居民消费效益综合评估分析

1.居民消费效益组合评价与数据处理的方法。本文研究的主要对象是2014年我国8个省市调查后的城镇居民消费效益情况,文中所有的指标体系数据都是从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中国统计年鉴》中获取,对于部分由于某些因素影响而难以收集的指标,则选择其相近值进行替代。

组合评价法的主要思路是模糊综合评价、主成分法与熵值法等评估方法得到的消费效益评估结果应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组合,从而获得最终的组合评价值,依据组合评价值情况进行排序,其中涉及到的组合方法包括Borda法与均值法。

2.中国城镇居民消费效益综合分析。(1)子系统主成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主成分法科学分析了样本数据信息之后,经过一系列计算,从而获得各个子系统中城市的得分情况及具体的排名,结果见表1。从表中居民消费的身心效益进行分析,位于前3位的城市分别为上海、北京与天津,而从居民消费的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多数身份均处在东北地区,其中前3位的分别为上海、北京及浙江。

(2)中国城镇居民消费效益组合评价。通过均值法、Borda法两种方法分别对居民消费效益进行组合评价,得到两种组合评价法排名情况,见表2。从表中可以看出,采用两种组合评价方法得到的前3位依然为上海、北京与天津,这与上述单一的评价结果数据具有一致性。

表2 两种组合评价法的排名情况

三、结论

依据组合评价法中的均值法进行组合评价与单一的评价方法具有很大的相关性,因而可以将这种方法得出的排名情况作为最优的排名结果。其中,位于前3位的分贝为上海、北京、天津。经过全面而科学的分析后能够发现,我国的东部城市居民消费和西部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其中北京、上海等城市居民有着很高的消费水平,但相对来说中部城市居民则消费水平偏低。通过这种存在的东部、西部消费效益高,而中部消费效益低的现象能得出一个结论:中国当前城镇居民消费效益和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大体上呈现出一种“U”型的分布关系,但如何认识到这一分布情况演变的规律与形成的机理依然有待进一步研究与分析。

参考文献:

[1]娄峰,李雪松.中国城镇居民消费需求的动态实证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9,03:109-115,206.

[2]曾光.中国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结构研究――基于2010年省际截面数据的因子分析[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9:70-78,162.

[3]江静.中国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的影响因素分析[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2:24-31.

第8篇:国民经济效益分析范文

(西南科技大学土建学院,绵阳 621010)

(School of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Mianyang 621010,China)

摘要: 通过分析我国风能利用及建筑能耗状况,提出了进行风电建筑一体化项目风能利用经济评价的必要性。结合风电建筑一体化项目特点,建立了一套相适应的经济评价办法及评价指标,可以更直观、定量地反映项目的经济可行性,促进此类新型项目的发展。

Abstrac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wind energy and building energy consumption, necessity of economic analysis of wind energy utilization about building integrated wind turbine system has been put forward. Combined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building integrated wind turbine system, an appropriate set of economic evaluation methods and evaluation index are selected to reflect the economic viability of the project more intuitively and quantitatively.

关键词 : 风电建筑一体化项目;风能利用;必要性;经济评价

Key words: building integrated wind turbine system;wind energy;necessity;economic evaluation

中图分类号:TM6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19-0053-04

作者简介:曾仕凤(1990-),女,四川绵阳人,研究方向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王月明(1964-),男,四川绵阳人,西南科技大学土建学院院长,教授,研究方向为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0 引言

由于常规能源的不可再生性,能源危机爆发已是必然。因此近年来,新能源的发展迅猛,其中以太阳能及风能发展最为迅速。风能发电是新能源中最受推崇的主力之一,取之不尽用之不竭。风能发电已成为我国第三大发电形式,目前我国大型风电场和小型风电场并存。由于大型风电场单位成本高,经济性差,对技术依耐性过强,从而给小型风电场提供了较好的发展空间。城市建筑数量庞大,建筑物楼顶、建筑物地面空间、高层建筑物之间的风能资源非常丰富且质量高,成为小型风电场的最佳选择,因此风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开始在城市建筑中出现[1-3]。

这类新型项目的出现同时引起了政府及投资商的关注。政府关注的是此类项目所能带来的社会效益,投资商关注的则是项目的经济性。无论是社会效益还是企业的经济效益,都依赖于项目风能利用的情况好坏。但目前为止,对该类项目风能利用的研究还尚处于技术研究层面,对其经济性的研究还未开始,从而也限制了此类项目的发展。本文首次提出了对此类项目进行风能利用的经济评价,可以为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一些借鉴,也为潜在投资商提供一些投资的意见。

1 风电建筑一体化项目经济评价的必要性

1.1 风能的优缺点分析

我国风能资源丰富,且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利用城市风能可产生其他能源所不能及的优势,概括起来有:

①使用中不产生煤炭、石油等常规能源燃料产生的废渣和有害气体,无污染,可称做“干净能源”。

②风能随处存在,使用方便。

③风能的成本低廉,而且可以再生。利用风能的器具构成也较简单,可以快速组装投入使用。

④利用城市风能可改变风向,在恶劣天气里能起到有效控制不利因素的作用。

然而虽然风能随处存在,但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并非所有的风能都能被有效的利用起来,故风能也存在一些缺点:

①分散性:尽管风能资源总量丰富,但各个地区风能资源分布极不均衡。因此,在利用风能时,想要得到一定的转换功率,往往需要较大数量的收集和转换储蓄设备,从而大大提高了工程造价。

②不稳定性:风能资源对季节、海拔高度和地理纬度等自然条件变化极为敏感,因此不同地区同一高度、同一地区不同时刻、季节的风能供给不仅是间断的,而且极不稳定,从而给风能源的大规模应用增加了难度。

③安全性存在隐患:风能的利用主要依靠大型的风机叶片旋转,叶片旋转过程中会产生较大的离心率。如果将风能引入建筑中,不仅给建筑结构本身带来一定影响,而且会给人带来不安全的感觉。

④效率低和成本高:就目前风能利用的发展水平,在理论和技术水平上均未达到成熟状态。总的利用效率偏低,成本较高,使得经济性还不能与常规能源相竞争。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风能利用的进一步发展,主要受到经济性的制约[4]。

1.2 风能利用现状及政策支持分析[5-6]

我国风能资源极为丰富,但大多风能的利用点都设在偏远地区。通过在偏远地区建立大型风电场,所发电经国家电网传输到城市。大量的城市风能并未被利用起来,造成浪费。经由国家电网传送的电能在输送过程中会有部分损失,并且一旦国家电网出现故障,城市用电不能自给,直接会影响到人类正常的生活、生产活动。因此城市中风能与建筑的一体化建造可有效利用风能,但限于建造技术的复杂性,该类项目的发展受到较大限制。

另一方面,由于风电与建筑一体化项目是一类新型绿色建设项目,在能源危机爆发、环境污染严重的大背景下,该类项目受到了各国政府的重视。据国家能源局官方表示,目前正在加快制定关于促进风电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到2020年争取建成2亿千瓦风电装机和1亿千瓦光伏装机,实现风电与煤电上网电价相当,光伏发电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在这样的政策引导下,与风电相关的建设项目必定会受到政策的大力支持。结合风电与建筑一体化项目本身的发展优势及社会的需求,该类项目必定有较大的发展市场。

1.3 经济评价的必要性

1.3.1 建筑能耗现状

在我国,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据显示,建筑运行能耗约占全社会总能耗的27.5%,若加上建筑的建造及建材生产过程产生的能耗,全寿命周期合计占全社会总能耗的45%以上。由此可见,中国的建筑总能耗是巨大的,建筑节能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大议题。预计到2020年底,全国房屋建筑面积将达686亿平方米,其中城市为261亿平方米,可谓规模巨大。巨大的增量建筑,将会给我国的能源消费带来更大压力。而使用风能这种经济又环保的能源来代替传统能源必然能为建筑实现节能减排,风能资源的经济价值也将日趋凸显。

1.3.2 风电建筑一体化项目经济评价的必要性

风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最突出特点是将风力机与建筑结合在一起,通过分析建筑自身特点,选择适宜的风机及安装位置,充分利用风能发电,从而节约常规能源的消耗。因此对该类一体化项目进行节能效果和节能效益分析能为定性掌握一体化建筑可利用能源程度和定量分析项目经济效益提供重要的依据。但就目前状况而言,还缺少对此类项目节能效益等的研究,比如节约的费用、投资回收期等。只有通过对项目进行实际的经济评价和效益评价,才能使人们真正关注风电与建筑的有机结合,促进该类绿色项目的发展。

首先,风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无疑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但由于投资者与收益者非统一主体,且风力机设备价格偏高,致使项目的初期成本增加限制了其发展。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工作就包括对建筑的风能利用情况进行经济评价,明确其经济特性。

其次,一体化设计的经济可取性也是影响风能在城市中推广的重要因素。如何综合的考虑经济要素,从而选取经济上最优或者较优的风电建筑设计方案,使得一体化设计的经济效益达到最大化,也成为了风电建筑经济研究的核心内容。因此,建立一套适应风电建筑一体化项目特点的技术经济评价体系,得出明确的经济效益结果是十分具有现实意义的。

风电与建筑的有机结合,促进了建筑业和制造业产业的进步和产品的更新,必将成为未来风能产业发展的关键。因此,对风电建筑进行经济评价是十分有必要的。

2 经济评价

2.1 评价要点

风电建筑一体化项目的综合收益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7]:一是直接收益,风能是一种免费的能源,使用它来代替不可再生能源时,节省的能源费用就是项目带来的直接收益,对于投资人来说最直接的收益来源于风电的上网电价与其他上网电价的差额;二是间接收益,因为利用绿色无污染的新能源与建筑结合技术而获得社会或政府的优惠政策而节省的相关规费税费、以及获得的政策性补助等即为该类项目产生的间接收益。

2.2 财务评价[8-10]

由于项目本身的复杂性,在进行项目评价时,为了从不同方面表征出其经济效果,应综合考虑项目特征选取指标,尽可能地反映出项目经济效果的全貌。

对任意建设项目,投资人的投资热情均是与项目成本与效益密切相关的。风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本身就是一种盈利性项目,因此项目效益值的大小直接关系着此类新型项目的发展速度。由于风电建筑具有初始投资大且为一次性投资,相比较传统建筑,每年可节省大量能源,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显著特点,加之对各种经济评价方法适用类型进行对比分析,本文最终选取了成本收益分析法作为评价办法。在该分析法中用净现值、内部收益率和益本比3个指标进行项目分析。

风电建筑一体化项目风能利用的经济评价:

风能并非商品能源,其价格是不能确定的,只能选用适宜的替代品成本来估算。从投资者角度来看,以国家电网供电成本代替风电成本计算风电建筑风能利用的年经济效益最为合适。其方法是将整年获得的实际有效风能所发电量换算成国家电网供电量,再根据国家电网的上网电价即可计算出风电建筑风能利用的增量年经济效益。

设当项目每年达到盈亏平衡时,则第i年的上网电价应为:

2.3 国民经济评价

任何项目的建设均要耗费国家资源(例如土地、劳动力等),因此,我们需要从国家整体利益角度来考虑,进行经济评价[11]。风电建筑是将风能利用与建筑融合在一起,不仅达到节省常规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效果,还节约了土地资源。若单一强调项目的经济性不足以体现技术经济评价的全面性,因此对风电建筑一体化项目进行国民经济评价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所谓国民经济评价是指分析项目从国民经济中吸取的投入及其产出对国民经济整个系统的影响。进行国民经济评价的目标是为了有效地和更合理地分配与利用有限的资源,使项目投资与建设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和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良好的国民经济评价效果能使项目获得更多的政策性支持和鼓励,社会认可度大大提升,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这亦是投资者最期望看到的。作为投资者对项目在进行国民经济评价时,最简单的方法是在财务评价的基础上去做调整。采用该种方法进行费用和效益的调整时,需认清各种费用效益的支付类型,例如企业缴纳的税收,向银行支付的利息及政策性补贴等都应该在费用效益中剔除。因为从国民经济角度看,这些支付均属于内部的转移支付,对国民经济来说不产生任何实际效益。

综合考虑风电建筑项目特点,国民经济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国民经济效益费用分析。

通过分析计算风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在整个计算期内国民经济效益费用流量情况,以考察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选用的指标有经济净现值、经济内部收益率。

经济净现值,即使用社会折现率将项目计算期内各年的经济净现金流量折算到基准期的现值之和,是表示项目占用的投资对国民经济净贡献大小的绝对指标。当经济经济净现值大于或等于零时,表明项目在耗用国家资源后,给社会带来了符合社会基准折现率的效益,并且还能得到数值大小为该计算现值的超额社会效益。而当其小于零则表明贡献达不到社会折现率的要求。因此只有前两种情况建设项目才符合要求。

经济内部收益率,是使项目在计算期内的经济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表示项目占用的投资对国民经济净贡献大小的相对指标。当其大于或等于社会折现率时表明项目达到预期效果,是可以接受的。

②项目经济利润比率分析。

通过分析计算项目每年获得的净收益与原始投资的比值,以考察项目在正常生产年份的国民经济获利情况和盈利水平,主要计算指标是投资净收益率。

2.4 经济评价计算实例

以某实际风电建筑一体化项目为例进行计算。该工程项目安装单机容量为225kW的水平轴风力机3台,每年约能提供1200 MWh的电力,大约相当于300个家庭的用电量。项目主要指标参数如表1所示。

由于风力机设备的价格可能会随市场需求或技术改革等原因发生波动,并且各年等效利用小时的不确定性较大,为全面反映项目情况,故均取波动范围为±20%。由表1参数可以测算出项目风电盈亏平衡时的上网电价,如表2所示。

据表2测算及当期国家电网上网电价,可得到不同风机造价及等效利用小时情况下风能利用的经济效益(价格表示)。经查询,该工程所在地国家电网电价为0.499元/kw·h。若取每千瓦风机造价为4000元,年等效利用小时为2000小时,由式(2)有?驻P=0.499-0.25=0.249元/kw·h。故项目风能利用可获得的年经济效益为298800元。再根据式(4)及式(5)可得出项目的现金流量图及净收益。可见,该风电建筑一体化项目风能利用的经济效益也是较明显的,必定会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3 结语

风电建筑一体化项目的兴起,无疑是给城市的建设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采用全新的技术和理念让该类项目与传统建设项目区别开来,因此为了更加准确的预估风电建筑一体化项目的经济价值,我们就不能再单纯地沿用评估传统建设项目效益值的方法,而是应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分析风电建筑的独特之处,建立起单独的一套经济评价体系。只有看到了项目实际能获得的经济效益后,才能真正促进一体化建筑在城市中的发展。

此外,由于风力机价格偏高致使风电建筑的初始投资较大,且投资者与收益者的不统一性极可能大大降低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因此我们建议在项目建设初期和运营前期,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补贴政策指引和鼓励项目的实施,促进风电建筑一体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华,高辉.城市中风力发电与建筑一体化设计[J].新建筑,2010:45-48.

[2]成虎,刘文丽.风力发电在建筑节能中的应用[J].东方企业文化,2011,07.

[3]艾志刚.形式随风—高层建筑与风力发电一体化设计策略[J].建筑学报,2009,05:74-76.

[4]汪宁渤.风电发展瓶颈原因分析及应对措施研究[J].中国能源,2010,03(3):17-21.

[5]沈宏,耿超.国内外风电产业现状及其发展前景[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0,03(1):97-101.

[6]赵珩.风光储发电技术在建筑节能中的应用[J].人民长江,2011,12(24):89-92.

[7]丁晓峰.风电决策影响因素及经济评价分析[D].北京:华北电力大学,2012,06.

[8]朱珂丁.中国风电并网现状及风电节能减排效益分析[J]. 中国电力,2011,06(6):67-77.

[9]叶敏.风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及社会效益评价研究[D].北京:华北电力大学,2008,12.

第9篇:国民经济效益分析范文

关键词:建筑业;支柱产业;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TS958 文献标识码: A

1 引言

支柱产业是指在一个历史时期或阶段,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向前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带来巨大效益、产生深远影响的产业。我国的建筑业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传统产业, 在20世纪80年代初率先进行全行业改革,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当时,建筑业的总产值占国民经济总值的4%左右。1995年,我国建筑业总产值占国民经济总值的百分比首次超过6%。2008年经济危机,我国4万亿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拉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近几年经济发展表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十分明显,有力地提高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建筑业不仅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日益凸显,而且在促进就业、产业联动等其他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本文结合近年来建筑业的发展情况,从市场需求、规模、效益等角度实证分析了建筑业支柱产业的地位和作用,从而对建筑业的发展、地位及作用有一个清晰全面的认识。

2 实证分析

2.1 需求收入弹性分析

(1)理论研究

需求收入弹性是用以衡量消费者收入变动的比率所引起的商品需求量变动的比率,它反映了需求量变动对收入变动的反应程度。根据需求收入弹性的定义及计算方法,有:

式中Q代表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需求量,I代表消费者的收入。对建筑业进行需求收入弹性分析,基于数据的可得性,用建筑业的生产总值(Y)表示社会对建筑业的需求量,国民收入(NI)表示全社会的收入。于是,根据上式,第t-1年和第t年之间的需求收入弹性就可以表示为:

式中和分别表示第t年的建筑业生产总值的增长率和国民总收入的增长率。收集连续n+1年的建筑业生产总值和国民总收入的数据,由此计算出连续n年的建筑业生产总值的增长率和国民总收入的增长率,对这两个时间序列进行分析,可以得到建筑业的需求收入弹性。

(2)数据收集

本文采用1998年至2011年的国民收入和建筑业生产总值来测算建筑业的需求收人弹性。依据《中国统计年鉴》及其他统计资料并计算,得到国民总收入和建筑业生产总值及其增长率的数据如表1所示。

表1 国民总收入和建筑业生产总值及其增长率

(3)数据处理和分析

本文使用Eviews6.0软件来进行回归分析。具体过程如下:

表2 回归结果(1)

由于常数项C的P值为0.7023大于0.1,在10%的水平下不显著。所以剔除常数项,再做回归分析,回归结果见表3。

表3 回归结果(2)

由于自变量ni的P值为0,能通过显著性检验。由此得出我国建筑业的需求收入弹性为1.072612931。

我国建筑业的需求收入弹性大于1,根据判断支柱产业地位的需求收入弹性标准,说明建筑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对建筑业需求的程度越来越大,建筑业的产业联动作用越来越强,同时也说明我国建筑业当前的发展状况良好,发展前景广阔,潜力巨大。

2.2 规模分析

本文采用1998年至2011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建筑业生产总值、全国工业总产值等指标对建筑业的规模进行实证分析。依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并计算,如表4所示。

表4 建筑业规模分析表

建筑业规模分析表(续)

在表4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从建筑业创造的GDP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比较稳定,且一直维持在5.86%的高比例,成为GDP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业的工业总产值、建筑业的总收入占全国工业企业的平均比重分别为13.55%和13.92%,是我国第二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企业创造的利税总额占工业企业的利税总额基本维持在8.79%左右,从绝对数来看是比较大的,但是从和建筑企业的总产值、业务收入来比较,显得有些偏低,这也看出我国建筑企业整体效益偏低。总体从规模上来看,建筑业确实是我国的支柱产业,雄厚的规模和较强的经济实力可以发挥支柱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带动和促进作用。

2.3 效益分析

本文采用1998年至2011年的建筑业产值利润率、产值利税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增加值、等指标对建筑业的效益进行实证分析。依据《中国统计年鉴》及其他统计资料并计算,得到反映建筑业规模效益的数据如表5所示。

表5 建筑业效益分析表

从表5可以看出,近年以来,我国建筑业的产值利润率已经从1998年的1.2%增加到2011年的3.6%,建筑业的利税率平均为5.82%,占工业产值的很大份额,反映了建筑业作为支柱产业的核心盈利能力。同时,建筑业的劳动生产率在不断提高,使得建筑业可以吸纳更多的社会剩余劳动力。建筑业的发展不仅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而且兼顾了社会效益,体现了支柱产业的发展特征。

3 结语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我国建筑业的需求收入弹性分析表明,建筑业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在不断壮大发展中,并带动其他行业的发展;从建筑业的规模和效益分析中可以看出,建筑业GDP占国内生产总值以及建筑业总产值占工业企业总产值的比例都比较高,同时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社会效益较好。

建筑业虽然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其在我国产业发展时间较短,市场亟待进行规范。所以,我国应加快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借鉴国外发展的经验,大力鼓励和开展建筑技术创新,全面提高人才素质,提高人的积极性,大力发展主营业务,提升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用现代管理科学技术改进各项管理工作,推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快职能转变,使建筑企业成为名副其实的支柱产业。

参考文献:

[1] 贾洪,欧国立.中国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评价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8(11):100-102.

[2] 李百吉.基于需求收入弹性的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08(25):176-177.

[3] 侯献峰,常丽萍.新形势下建筑业如何成为经济支柱产业的思考[A].河南省建筑业行业优秀论文集(2010)[C]:358-360.

[4] 建筑业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J].数据.2006(09):7-8.

[5] 秦玉文.建筑业如何成为实实在在的支柱产业[J].市场纵横,2006 (17):38-41.

[6] 吴勤.我国建筑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D].2006.

[7] 贾洪,欧国立.建筑业的基础产业特性及政策建议[J].中国国情国力.2008(05):5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