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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迹保护措施精选(九篇)

文物古迹保护措施

第1篇:文物古迹保护措施范文

关键词:西安大遗址; 保护理念; 城市文化; 创新

Abstract: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xian, with three thousand years of history of city in China will set of countries have here 13 of the dynasty, xian appear bright present and history, which has the xian abundant cultural precipitation, the coronal "natural history museum" reputation.

Keywords: xian big site; Protection concepts; City culture; innovation

中图分类号:E2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正文】:西安是世界四大文明古都之一,文物古迹密布,仅周边帝王陵墓就多达120多座。目前,文化遗产在社会中的发展正处于风起云涌的阶段,古城西安面临着新的历史命题。

一、西安大遗址保护新理念的形成

自从我国建国以来,西安古迹遗址保护在历届政府领导的重视下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绩。随着经济社会和工业化发展节奏的持续加快,自然环境的破坏加剧,社会也不断受到威胁。西安大遗址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其能进行施工保护和管理的时候,不仅仅只是针对遗址本身要做好保护措施,而且还需要进一步进行综合性的考虑,例如需要根据遗址所处的生态环境和人文气息全方位的进行保护。将这三者之间的所有微妙关系相互有效的结合在一起,综合性的加以改善,全面的促进区域内协调可持续发展。

2008年10月,国家文物局和陕西省政府在西安共同主办了“大遗址保护高峰论坛”,围绕“做好大遗址保护,推进城市和谐发展”的主题,与会城市领导代表政府在《西安共识》中庄严承诺:“我们不但承担着城市建设与发展的职责,更肩负着传承与弘扬中华文化的重任”。这标志着城市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和谐发展成为了我国城市管理者的共识。

二、关于遗址保护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几点思考

(一)做好遗址保护规划

要切实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认真理解和执行规划优先原则。通过文物管理部门和考古工作者的考古调研和科学论证,制订古遗址保护规划,努力从古遗址保护利用的空间分配、规划管制、前期准备、项目策划、投资安排等方面落实规划优先的原则和措施,逐步建立起保护规划、详规设计、现状图、变化演绎图、资源利用图,形成基础数据统计表、信息资料库、利用开发和规划大纲的体系,进一步整合文物古迹资源,更好地发挥文物古迹的社会功能,实现文物的有效保护和科学持续利用。通过规划的逐步实施,科学有效地进行开发利用,用超前的意识,高水准的策划,上档次的包装,使古遗址保护与旅游业发展结合起来。因此,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交通道路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时,必须注意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使遗址的保护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真正做到有规可循,依法保护,合理开发,实现共赢。

(二)改善遗址周边群众生产生活质量

文化遗产跟百姓的现实生活关系日益紧密,只有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惠及百姓,百姓才会衷心地拥护并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大家的遗址保护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意识,广泛动员。同时,要根据遗址保护的重要性以及轻重缓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通过建立健全遗址保护与周围群众生产生活投入补贴和补偿机制,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发挥作用,解决老百姓对古遗址保护认识上以及利益上存在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遗址保护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认识,增强自觉性,真正把遗址保护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落到实处。

(三)建立保护机制,不断完善保护措施

城市建设的发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迹直接向游客开放,有利于人们获得丰富的知识。既弘扬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又提高了人们的文化素质。文物古迹所产生的这些社会效益可使人们懂得遗址保护的重要价值,认识到遗址保护对社会的重要意义。因此,努力健全遗址保护机制,通过编制保护规划,合理划分保护范围,严格规划、土地征用与建设审批手续,以及文物勘探、挖掘、清理和项目建设用地的文物保护审批程序,完善遗址保护基础措施,营造保护环境,争取上级财政投入、地方配套和社会各方面支持相结合,从而建立起一套遗址保护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和谐体系。

三、西安古迹遗址保护与城市文化创新

西安古迹遗址保护,采取哪种有效而且具有抢救性的保护措施,如今已经成为了近年来社会各界人士重点关注问题;如何科学合理的利用其本身在文化建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这也是学术界热点讨论的问题,强调西安古迹文化遗址资源保护,前提就需要保障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样才具有最终保护的意义。

在我国现在已有的法律背景中对于西安古迹遗产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是西安的古迹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双支撑;划分西安的古迹文化遗产资源的权利主体,完善和加强西安的古迹文化遗产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可操作性,不能以近期、短期利益而使之遭受破坏。西安古迹遗址文化遗产具有共享性,它的文化影响力已不局限于一个特定的地域范畴。

【总结】:目前对于现代西安古迹遗址文化遗产的保护,我们应当将思路进一步的放宽,社会各界人士给予的外援也可以适时的引进。西安能否做到大遗址保护与城市化进程持续和谐的发展,关键还在于政府决策层的导向。

参考文献:

[1]刘雷,林楚燕. 陵苑的对话——西安杜陵遗址保护与城市发展[A]. 转型与重构——2011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C]. 2011.

第2篇:文物古迹保护措施范文

主题词: 梅州历史文化名镇 保护规划 技术路线

Abstract: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name town protection planning as protective special planning, with a conventional urban planning of the different technical route. The hou town since 2008 after the compi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protection plan,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protection to step on to a new stage, in 2010, was named national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name town, we in the tow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name town hou protection planning process, summarizes the planning of the technical route.

Keywords: meizhou historical culture name town protection planning technical route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百侯,旧称“白侯”,位于广东省大埔县东部,距离县城11公里。全镇以一个约7平方公里的盆地为中心,包括周围丘陵山地共有94.2平方公里。

大埔县百侯镇是一座有着悠久历史文化的古镇,各姓祖先在宋朝末年随客家民系第三次大迁徙,辗转到此,繁衍至今,素有“文化之乡、华侨之乡、人才之乡”三乡美誉。百侯镇民风淳朴、风景优美。古往今来,文风鼎盛,人才辈出,“诗书世家”、“一腹三翰林、一同怀四魁”的典故流传九州。“侯山十二景”令人赏心悦目,留连忘返。“肇庆堂、海源楼、通议大夫第”等风格各异的名人故居、文物古建筑星罗棋布。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一直受到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更好地建设百侯镇,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百侯镇的社会、经济发展。受百侯镇人民政府委托,我们于2008年11月编制了《百侯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一、百侯古镇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现状

百侯古镇具有悠久的历史,发达的文化,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古镇的历史文化保护得到了百侯人民和历届政府的重视。1985年4月,蔡仙人古圳被认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05年4月通议大夫第和肇庆楼又先后被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其后,百侯镇政府更加重视历史文化的保护工作,作了大量的文物普查工作,先后公布了27个镇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申报的工作推动着百侯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进一步落实,同时也推动着百侯文化事业的发展,调动了政府和人民群众对古镇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热情。

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经济发展的相对落后,文保的资金难以落实,同时由于某些地区较为偏远的条件限制,使百侯的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

二、研究的技术背景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作为保护性的专项规划,具有与常规城市规划不同的技术路线。我国的历史文化资源(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仍在不断建设和完善中,如近年新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均提出了新的规划技术路线,需要在实践中根据国家的政策性文件加以科学把握。

三、技术路线和标准化管理措施

本次规划从宏观到微观建立了四个保护层次,并确立了一个保护重点。四个保护层次为:镇域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历史镇区的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文物古迹的保护。一个保护重点为:百侯历史镇区的保护。同时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历史文化资源的展示、旅游开发利用纳入规划体系之中。

为了强化项目质量管理,本规划通过技术标准的制订和实施,规范对象的技术指标,形成技术路线。建立了以下技术标准,以统一的调查表格规范对象的技术指标。

1、 文物古迹的分类调查

根据对象的属性,本规划把文物古迹分为以下5类:A遗址、B墓葬、C古建筑、D构筑物与石刻、H历史建筑群。

2、文物古迹评价等级

根据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价值、保存状况、影响力以及现有的法定级别进行评价,把对象分为五个级别。具体的评价依据和等级划分如下表所示。

百侯镇各类型文物古迹汇总表

3、 文物古迹以及环境的分级预警

根据对象的保存状况、环境条件对于各文物古迹所面临的有害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分级预警(红色预警:在结构、存在环境等方面受到重大威胁,其存在处于濒危状态的文物。黄色预警:在结构、存在环境等方面受到明显威胁,其存在处于警戒状态的文物。),为分类保护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依据。具体的评估依据和等级划分参见下表。

百侯镇文物保护单位预警评级汇总表

四、技术路线与保护规划的动态性、开放性

通过建立标准化的技术框架实现保护规划的完整性和开放性,允许内容的逐步补充,一旦发现新的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存,可以经过价值判断和分类之后迅速补充到保护规划之中,从而实现动态保护,使保护规划具有长期的可延续性。

规划对各级文物古迹进行跟踪评价,并通过预警体系的建立来帮助规划和文化管理部门作出相应的决策。

五、术语定义和说明

1、历史镇区

参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中对“历史城区”的定义:“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本次规划针对百侯的情况提出“历史镇区”的术语。

本次规划中,“历史镇区”指的是百侯古镇历史上的旧城区,蕴涵着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保存文物或历史建筑比较丰富,集中体现着古镇的历史文化价值。根据历史文化资源的分布和整体的历史格局,规划确立了历史镇区在百侯古镇历史文化保护中的重点地位。

2、历史文化保护区

参照《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 98)中“历史地段”的定义:“城市中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或地段。”

本次规划所称的“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由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和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其特点是历史文化资源在空间分布上的集中和完整性,以及规划保护措施的强制性。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含义也相当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中的“历史文化街区”。

3、文物古迹

第3篇:文物古迹保护措施范文

关键词:旧城区 城市保护 城市改造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多元化社会结构的构成以及城市产业的结构的加速转型,旧城区的改造已成为城市发展过程中最为迫切的问题。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社会经济正经历着急剧持续的发展,旧城区的更新改造,渐渐成为我国城市建设的关键问题和城市居民关注的焦点。由于旧城区普遍存在着城市布局混乱、交通拥挤、房屋陈旧以及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不健全等诸多问题,然而在城市改造的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严重的损害了传统的历史景观和城市格局。城市盲目的扩张改造和政府盲目追求经济指标,诸多的历史街区和传统民居遭到严重的破害,城市的新景观渐渐取代了密集的历史景观,尽管一些著名的历史古迹得以保留,但深陷于现代化的建筑中,失去了原有的历史环境,从而严重削弱了城市特有的文化底蕴,使得城市的吸引力大大降低。

一、旧城区保护与改造过程中要遵循的原则

(1) 可持续发展原则旧城区保护首先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可持续发展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关键是要注重各种经济活动中生态的合理性,其思想对现代建筑设计的影响意义深远,因此,在旧城区改造过程中要继承历史,城市作为文化的产物,传承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因此,在旧城区改造的过程中把具有文化历史价值(古建筑、传统民居)的古迹保存下来,通过现代技术使其具有现代气息。同时建筑要融入到城市的轮廓中,保护与城市相协调的地域景观特色。

(2)原真性原则旧城区保护要遵循原真性的原则。保存历史文化遗留下来的原先的历史遗迹,保留其全部的历史信息。遗留下历史遗迹的要好好保护;遭到损坏的历史古迹,修补要采用原先的方法和工艺还原其本来的面目。

(3) 整体性原则旧城区保护的整体性原则就是保护旧城区的整体风貌,即在保留历史遗迹的同时,还要保留其周围的环境,尤其是城市、景点等景观。旧城区的形象由多元性的特质所构成的具有特定的地域景观组成,旧城区的保护,在保存文物的基础上,更要注重于旧城区整体环境的保护,任何历史古迹必须放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才能实现其真正的价值。

(4) 发展性原则旧城区与现代共存的前提是两者必须同步发展,旧城区的保护与文物古迹的保护有所不同,旧城的保护更需要生活在此的居民,要想当地居民具有这种历史责任感,旧城区需要发展,在满足居民的现代社会物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旧城区的文化、建筑、观念等才能与现代的城市化共存。

(5) 展示性原则旧城区的保护不是简单的使其免受破坏,更重的是展现它的历史文化价值,这就要求把保护与改造、利用结合起来,即保护与开发并举,保存与展示相结合的原则。展示性原则不仅可以带来社会效益,让人们认识历史,感悟历史;而且合理的开发还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二、旧城区保护与改造中存在的问题

(1)居民的需求问题 旧城区的民居大多为砖木结构的平房建筑,由于年代已久,生活基础设施与环境生活状况与现代化的生活设施极不相称,再加上交通拥堵不堪,使得居民要求改变生活条件的愿望日益迫切,同时没有保留价值的破旧民房也会对城市造成不好的影响。因此,有差别、步骤的拆除那些毫无价值的民房,对旧城区进行改造不仅可以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而且更有利于城市的发展。

(2)意识问题 由于一些政府片面的追求经济发展和GDP增长,一些传统特色的古建筑和民居被强行的拆除。尽管在一定的程度上的改善了旧城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但对于这座城市的特色的破坏是无法去弥补的。同时公民片面的追求蝇头小利,保护观念淡薄,缺乏民主、法律意识,在历史古迹、传统风貌、城市特色保护方面责任意识不足。

(3)资金问题 由于旧城区人口密集,民居的质量以及相应的基础设施极差,情况复杂,履行的难度较大,况且规划受到限制,需要很大的资金投入。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由于短时期内不能产生其经济和社会效益,需要政府持续不断的投入,同时对于损坏的具有历史保留价值的进行修缮,需要相当一大部分资金的支持,政府和开发商为了追求眼前的利益,致使一些历史街区被无情的遭到破坏。

三、旧城区保护与改造中产生问题的原因

1、旧城区改造理论观念落后 由于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的起步较晚,在旧城区的改造上理论经验相对不足,缺乏历史的眼光,加上缺乏保护意识。

2、旧城区改造措施简单 把旧城区的改造简单的归结为拆后重建,城市的特色被无情的拆除。

3、旧城区改造急功近利 由于片面的追求的眼前利益,以牺牲城市建设的长远利益为代价,一些具有保留价值的历史建筑遭到严重损坏。

四、城市保护与改造的方法和措施

1、采用先进的理论和方法 借鉴国内外对历史文化古迹保护与合理的理论和方法,探索出适合于自己城市的保护措施。坚持有步骤,多层次的保护措施,建立完善的决策规划体系结构,注重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意大利的罗马作为城市改造和新城区建设的成功典范,在庞贝时代作为欧洲最繁华的大都市,由于地震和火山爆发的破坏,大都市成了一片废墟埋在火山灰之下,意大利人并没有铲除这些遗迹,而是全盘保留了下来。同时,为了适应现代大城市的功能需要,在罗马市附近建设了新罗马,新罗马虽然是现代化城市,但其建筑造型尽量与古罗建筑相一致。

2、塑造特色是城市改造的灵魂 城市的特色是文化积淀、历史变迁的体现所在,如何在最大程度上展现城市的魅力并能发挥到淋漓尽致,成为旧城改造的重中之重。

哈市的中央大街是塑造城市特色的一个成功范例,哈市的中央大街作为目前亚洲最大最长的步行街,始建于1898年,以其独特的欧式建筑, 塑造了一条独特的建筑艺术画卷,走在铺满奇特的鹅卵石上享受着它国的异国风情。

五、结论

旧城区的保护与改造作为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诸多的学科领域,需要政府和全民的参与,通过借鉴国内外关于旧城区保护与改造的经验、教训,不断的提出问题,发现问题,探索出一条适合于旧城区保护与改造的理论和方法,不遗余力的指导实践,促进历史古迹和传统民居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旧城区保护与改造的共赢。

参考文献

第4篇:文物古迹保护措施范文

关键词:文物环境 文物保护 影响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拥有悠久文化历史的文明古国,现今发掘的文物古迹不计其数,这些古建筑、古墓群、石窟刻、古陶制品、古文化遗址、珍贵艺术品等都是具有学术价值和历史机制的珍贵古物,然而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人为因素等的影响,比如古建筑的腐朽、金属器皿的锈蚀、石窟和雕刻的风化侵蚀、壁画彩绘的脱落等,这些因素的存在让文物的存在岌岌可危。文物环境是文物古迹本身与其存在的关联的自然环境系统,它包含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两大方面,而加强文物环境的研究和保护势在必行。

1.文物环境对文物保护的影响

1.1自然环境因素

大气污染。大气环境中污染物、酸雨、粉尘、二氧化硫、臭氧等因素是影响文物保护的关键原因。以酸雨为例,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在大气中经过化学反应和物理组合后随着雨、雪、霜、雾等形式降落到地面从而形成酸雨。酸雨是造成文物损坏的罪魁祸首,能够加速文物腐蚀的速度,我国很多文物古建筑和古雕刻中含有大量的大理石成分,酸雨对其的损害是无法估量的。四川的乐山大佛基岩,在30a酸雨作用下,平均风化侵蚀速率在0.2g/h・m2左右,也就是说被侵蚀的厚度达到2cm。酸雨除了对地面的文物造成极大损害之外,酸雨降落地面并渗透到地下后,对地下文物也产生极大的危害,酸雨中的硫酸和氮化物会导致土壤出现酸化,改变土壤的酸碱度,从而侵蚀地下文物中一些青铜器、铁器、骨器等文物。粉尘是一种极细的颗粒,容易侵入壁画、塑像的间隙中,从而污染雕刻、壁画等的艺术视觉效果,此外粉尘的沉积会破坏壁画的粘合力,导致壁画出现大面积的脱落、褪色等现象。二氧化硫主要对石灰石文物的破坏作用较大,石灰石材质的文物表层接触到二氧化硫后,使硫酸钙重结晶体而产生压力,导致表层被腐蚀脱落,一旦在受到水的冲击,文物表面就会变得粗糙,甚至走形[1]。

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受到二氧化硫、氮化物等物质的污染后,水体中会存在大量的酸、碱、有机污染物等,污水在循环排放的过程中渗透到地下对地下文物产生严重的危害,比如对地下文物中的古陶制品、墓葬、化石、青铜器、铁器等造成腐蚀,降低了文物开发和贮藏的质量。

辐射线。辐射线能够加速文物表面快速老化,损害文物的质量,缩短文物存留寿命,辐射线中以紫外线的破坏力量最强。光环境中的辐射线既能够减弱纺织类文物的颜色,降低纺织物的强度和韧性,阳光中的紫外线、蓝光等诱导空气中的一氧化氮、碳氢化合物形成光化学反应,从而产生少量有机醛类等强腐蚀力的污染物质,一点一点地蚕食古文物。

微生物。在文物古迹中存在大量的壁画、棉麻织物、木制品、纸制品、颜料等,这些天然的有机物质的表面极容易产生微生物,比如硫细菌、铁细菌等[2]。比如河北沧州的铁狮子观,由于长期于露天环境下,铁狮子出现大量裂痕,而微生物就是导致裂痕的关键。

1.2人文环境因素

振动及噪声污染。强大的噪声引发振动,它不仅对文化环境产生破坏,对文物的安全保存也造成极大的危害。我国的一些古墓群、石窟等周边环境中,经常由于人为的原因,比如大型机械运作、开山放炮、建筑施工、交通工具等引起大量的噪音,从而产生巨大的报批振动、机械振动等,这些噪声及振动的存在严重影响文物古迹的安全保存。在我国文物石窟周边一般是厂矿的集中区域,这些厂矿在矿产开采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工程机械施工振动,这些噪声引起的振动远远超过极限,比如龙门石窟、大同云冈石窟等,这些石窟周边还有大量的公路穿行,车辆来往引起的振动,虽然其产生的破坏作用并不明显,但是长此以往,石窟岩体表层会出现大量的裂缝,削弱石窟结构强度,从而导致大面积脱落。

文物旅游业发展。文物古迹旅游虽然带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文物古迹中游客数量过多、游客行为素质的不规范也会造成文物古迹的损害。我国现存博物馆有2000座左右,馆藏文物1500多万件,但是随着近年来游客数量的激增,旅游旺季时不间断地参观,导致众多文物古迹长期处于不受保护的环境之下,加之有些游客行为素质偏低,随意在文物上涂抹刻画,极大地影响了文物的外观视觉效果和保存品质[3]。游客在旅游旺季陆续参观石窟,导致石窟长期暴露于酸性气体腐蚀环境下,加速了壁画的腐蚀、褪色。

2.文物环境的保护措施

2.1加强环境污染防治

文物环境的保护要加强环保部门与文物部门的合作,采取科学适当的措施防治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使文物环境符合环境质量标准。首先,降低二氧化碳、硫化合物、氮化合物等的排放量。其次,积极治理水污染,建立水资源保护区,从整体上解决我国水环境恶化的困境,并建立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控制工业水污染的排放和治理,管理好农业水污染源,确保水质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第三,治理噪声污染。文物环境周边要禁止大型机械、车辆、厂矿等的运作,减少噪声引起的振动。倘若一些建筑和车辆噪音难以避免,可以在产生噪声的部件上安装消声、避振等控件。

2.2改善文物保存的生态环境

通过建立博物馆或考古遗址公园的方式,对文物保护环境进行分类管理和保护,既有利于综合化保护文物,又有利于改善文物所在地的生态环境[4]。对于处于生态环境较差的文物环境地区,应该积极采取改善生态环境的措施,比如植树种草、建立生态保护区等。文物保护规划应该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一致,对不同的文物要采用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比如大同云冈石窟要改变周边的酸碱大气环境,控制游客浏览量等。

2.3引进先进的文物保护技术和设备

当前的文物保护应该以防止文物受损为主,而文物修复只是被动性的措施。为了降低文物受损概率,我国文物保护局应该积极引进先进的文物保护技术和设备,比如敦煌研究院就引进了环境监测系统,对进入莫高窟游览的游客数量进行科学化监控管理;上海博物馆引进了化学发光氮氧化物自动测定设备,能够对博物馆内陈列的书画、古陶器品等进行长期监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调节博物馆内的空气环境。

3.结束语

终上所述,影响文物保存的环境因素中大气污染是最大劲敌,其中的酸雨、风化、粉尘等破坏能力最强,在文物环境保护中应该着重考虑。为了科学有效的做好文化保护工作,国家环保部门和文物部门应该通力协作,以预防为主、治理优先为主要原则,加强生态环境和环境污染防治,并制定严格规范的文物环境质量评估标准,科学统筹文物考古计划,坚持文物原地保护,科学、有限度地发展文物古迹旅游业。

参考文献:

[1]迟畅.环境因素对文物的影响及文物考古环境保护问题探讨[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3,38(2):11-13.

[2]单霁翔.大型考古遗址公园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0.

第5篇:文物古迹保护措施范文

关键词:城镇建设;旅游资源;合理利用 

发达地区由于工业化过程的加速,其城镇化过程正以空前的速度在进行。也正是由于这一空前的建设速度,使得这些地区已存的极为宝贵的旅游不仅没得到很好的利用,反而正以空前的速度被毁灭;与此同时,城镇建设本来为新人文旅游资源的开发提供了良好契机,但由于这类地区的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充分注重将旅游业作为本地区的新兴发展产业之一,因此,现在在沿海发达地区,其中包括珠三角地区,一些地方在城镇化过程中,一味追求大面积房产开发,以多建楼房来代替整个城镇化建设,大肆毁坏历史遗迹,不注重保护文化古迹,甚至拆除或毁坏;对民宅更是实行整片拆除,将它们所在位置用来当建筑用地或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对于本来就非常稀缺的、本可以用作旅游资源的自然景色则视而不见,完全排除在城镇化建设以及本地经济发展的视野之外,没有进行合理和深度的开发与利用;为追求城镇化建设速度,几乎将所有农用地规划为建筑用地,实际上无论从资金,实际用地需要和建设速度,都不可能达到这种规划的要求。于是,人们就可以随处见到面积大小不一的原农地,变成了长草的荒地或倒垃圾的场地;不少地方即使大面积新建了住宅区和形成了新的工业园区,但没有充分利用“一张白纸,好画新图”的大好时机,进行现代人文旅游景观的打造,大好时机被白白被浪费掉。这种现象显然应尽快得到根本性改进。依照旅游是发展的一般经验和我国发达地区旅游资源可开发、利用的情况来看,除极个别地方外,发达地区几乎都应将新兴旅游业作为本地新兴产业,甚至是作为支柱产业来进行发展,与此相联系的是,必须注重做好保护、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的具体工作:

1 实行对文化古迹的无条件保护

文化古迹是历史事件或历史名人的见证,或长久性物质记载载体,是国家进行历史文化研究和向现代化人展示灿烂文明史的宝贵资源。对于旅游业发展来讲,更是不可多得的和难以复制的核心资源,沿海发达地区,多数地方虽然具有一定数量的文化古迹,但总体数量现在已不令人乐观,在属于古代蛮荒地带的南方沿海地区,本来这类资源就比较缺乏,在历经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其存量更是屈指可数。但现在一些地方在建设小城镇过程中,除了将旧民宅、旧的工商企业建筑物一律拆除重建外,连数量微乎其微的重要的文化古迹也一同毁掉,将其所在地用来建新房屋或基础设施,还美其名曰:建设新城镇要敢于打破“坛坛罐罐”,这实在是一件令人扼腕的痛事。这种行为必须立即中止,就象北京市立即中止大面积拆除胡同院落一样,要不讲任何条件地对这类资源进行保护。

对于实物性的文化古迹,要百分之百地进行全方位保护,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对于实物也毁灭、毁坏,但存有零星残留物的地点,也不能用来作建筑物的地皮,而同样要采取坚决的保护措施,最基本最直接的措施是其地点决不能占用,以便为以后的开发和挖掘留下与历史相符合的真实空间。比如,广东惠州,因在古代不算是地区性政治、文化中心,所以能留下的文化古迹不多,但从唐朝到近代,也有480多位中国名人客寓或履临惠州,留下96处遗址和2100多件文物,其中,北宋大文豪苏东坡被贬谪惠州三年,在三个地方有固定住所,计房屋二十多间,留下许多历史遗迹;又如惠州东边的平海古城,迄今已有600多年历史。这些地方如果全部用来建房建厂筑马路,单就旅游经济性损失而言,就无法计算。

再就整个珠三角地区来讲,由于宋代以降,直至上世纪初期,太多的历史事件与这一地区有关,重大的历史事件(或与重大历史事件有密切联系的),如海上丝绸之路,郑和下西洋、两次鸦片战争、洋务运动、对外开放、太平天国起义、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斗争等等。所以,值得保护的文化古迹和历史遗迹也很多。该地区应采取绝对保护性措施将这些文化古迹和历史遗迹很好地保护起来,并以此为核心资源对所有相关的旅游资源进行整合,以实行该地区的大旅游有计划地、规范地发展。

2 巧妙利用自然景色条件

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方面,无论发达地区,还是非发达地区,都要高度重视和合理利用自然景色条件。发达地区经济发达,地理位置好,人流量大,知名度高,但自然景色条件的丰富程度不一定比得上很多非发达地区,也基本上属于稀缺资源。所以,这类地区在城镇建设过程中,要充分意识到本地自然景色条件的宝贵性,一定不能以“服从”建设为理由,进行人为地破坏,或者用到不恰当的方面,而要以量体裁衣,“材”尽其用的思路,在坚决保护本地一切有利用价值自然景色的基础上,同时要将其纳入到本地乃至更大范围内的旅游整体规划中去。一座小山,一条河流,都不可忽视它的旅游利用价值,不可随意用作建筑地皮,不能随意改变它们的自然形象特征。对于地处海滨的村镇,在小城镇建设规划与实际建设中,要加大对海景、海滩旅游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力度,如兴建游泳场,海鲜食城,海产品购物超市,海景度假村,开设诸如捕鱼、潜水、参与养殖、冲浪等海上娱乐与体验项目;要特别注意将这些项目要与小城镇的公共设施、服务功能匹配、土地使用区划、建筑风格等方面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本地旅游项目发展与本地整体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良性互动,使它们互为依托,互相促进,以形成巨大的布局与组合效益。

3 有选择地保留和精心修葺特色民居旧宅

有建筑特色的民居旧宅所包含的文化内涵也是极为丰富的,它们可以从不同侧面反映当地不同时代的建筑水平,建筑艺术风格、审美特征、宗教信仰、图腾崇拜、风俗习惯和历史掌故、繁衍生息的脉络源流,不同历史阶段的经济状况,社会阶层结构变化等。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对现代人的观赏性吸引力会不断增强。发达地区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对于这类住宅建筑,首先是要严加保护,然后要根据本村、本镇、本地区的旅游总体规划和建设状况,进行修葺或适当改造、“包装”,使其成为现代旅游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方面,“长三角”苏、常、锡地区有很多成功的例子。该地区很多乡镇在近几年城镇化及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运用逆向思维方式来思考,与一般大拆大建的做法不同,他们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将有特色的民居旧宅进行保护性和包装性修葺,使旧宅既保留原先主要特色,又使其里里外外的面貌焕然一新,形成乡镇景色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进而成为了当地热门旅游景点。这种既使房主受益,又使地方受益的多赢做法,值得所有发达地区借鉴。

第6篇:文物古迹保护措施范文

大遗址是指中国文化遗产中规模特大、文化价值突出的大型文化遗址、遗存和古墓葬。[1]它们占地广、面积大,除却具有一般文化遗产所赋存的文物属性以外,还具有其所在区域自然与社会特征的区域属性。近年来,快速城镇化所伴生的城乡建设使得我国的文化遗产尤其是那些地处人类经济活动密集区域的大遗址的保护面临严峻挑战。如何统筹遗址保护与遗址地土地利用、人口调控、生态环境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业已成为大遗址可持续保护亟待解决的核心命题。大遗址保护规划属中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新兴科技门类“国家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中的一个主要类型,是我国近10年发展起来的、专门用于大型考古遗址整体保护的综合性科技手段,在大遗址保护整体工作中属关键性环节。[2]大遗址特有的区域属性使其保护规划较之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划,在本体保护、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资源保护、城乡发展等诸多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性与复杂性,“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难、审批难、实施更难”早也在业界形成共识。[3]因此,正视大遗址的区域复杂特性,尊重遗址地经济社会发展,进而探求大遗址保护与区域发展的协同是编制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大遗址保护规划的重要前提。本文拟以汉长安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4]为例,从规划编制的视角探索大遗址保护与区域发展的协同之道,以期能对我国大遗址保护规划理论的发展有所助益。

1项目背景汉长安城遗址位于西安市西北郊,面积约为75.02km2。①(图1)它是西汉王朝和新莽王朝的首都,也是我国古代第一个建制布局完整的统一帝国都城遗址。1961年,汉长安城遗址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中国大遗址的突出代表,汉长安城在我国近几十年高速的城市化进程中,在遗址保护与区域发展之间产生明显博弈。一方面,囿于长年来文物保护政策限制,遗址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质量与周边地区存在明显差距;另一方面,西安市城市化的外延作用引致遗址区内非法圈地以及违章企业进驻现象层出不穷,而遗址区数万居民日常生产生活活动更对遗址构成严重威胁。针对汉长安城遗址区“保护限制发展,发展破坏保护”的双输局面,诸多专家和学者均充分意识到编制综合性遗址保护规划的重要性。早于1997年,以西北大学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研究中心科研人员为主的规划项目组,便启动了《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区遗址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协调研究》和《大遗址保护利用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模式———以陕西为例》两项规划前期研究,并于2000年受西安市文物园林局委托,着手编制《汉长安城遗址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然而,由于汉长安城规模巨大,遗址保护面临问题复杂,方案前两次申报并未通过国家文物局评审,原委除却规划编制中的一些技术因素之外,主要症结在于文物保护专家与地方政府在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居民搬迁等区域利益上的分歧难于协调。为此,受西安市文物局委托,西北大学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中心于2005年重启《汉长安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结合近年来国家文物局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的最新要求和大遗址保护规划的前沿理论,以大遗址保护与区域发展协调为指针,在规划技术路线、框架与内容上对原规划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改与补充。规划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通过西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市长办公会审查。2008年12月,在第三次关于《汉长安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专家评审会上,国家文物局原则通过规划,并提出九条审批意见(内容详见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函[2009]41号)。根据意见,规划项目组与西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主管市领导就方案修改和完善多次协商,2010年7月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汉长安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并启动了汉长安城遗址整体保护和利用工作。结合近年来参与汉长安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编制与规划协调的实践,笔者试图在总结规划编制技术路线、规划目标与原则的基础上,着力介绍规划在遗址保护与区域发展协调方面所做的探索与创新。

2规划技术路线

2.1现场调查,系统评估为提升规划的科学性,项目组先后对汉长安城遗址进行了多次大规模的现场调查。调查不仅包括对各个遗迹范围、坐标、形状、面积和保存现状等文物信息的核实与厘定,亦涵盖对遗址区聚落分布、居民生活、产业结构、用地类型、基础设施等区域经济社会现状的调研与分析。在以上基础数据和一手资料的支撑下,项目组基于遗址与区域相关联的视角,对遗址的价值、保存与展示现状以及遗址区的人口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卫生环境、基础设施和管理现状,进行了全面系统评估,进而廓清了规划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2.2学科集成,科研支撑针对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涉及遗址保护且关乎区域发展的复杂性特征,项目组分别吸收考古、规划、社会、旅游、管理等多个学科背景的专业人员加入规划团队。面对汉长安城保护与发展所衍生的保护区划、展示利用、产业模式选择,居民生计安排等一系列规划难题,各科专家以提升规划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为指向,从自身专业视角进行理论探索与规划创新,各专项方案均是在科研成果和课题项目的支撑下,经过适应修改、反复论证与意见集成之后最终形成。

2.3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大遗址保护涉猎文物保护、遗址管理、土地调控、环境改善等方方面面,为提升规划的可操作性,项目组在资料收集与方案编制阶段,与考古、园林、规划、土地、环境等各部门进行了全面沟通;在方案修订与成果讨论过程中,对各部门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更进行了统筹与集成。此外,为确保规划的公平性,规划编制充分考虑到居民这一遗址区重要利益群体的发展诉求,不仅对各村居民的生活质量与保护态度进行了问卷调查②,对动迁居民的搬迁意愿和生活

预期进行了现场咨询,并通过入户访谈、专题座谈、邀请村民代表参与规划论证等多元方式将居民意见充分纳入方案,切实践行了规划的公众参与。2.4央地博弈,多边沟通为协调国家文物局保护要求与地方政府发展需求间的矛盾,项目组认真总结过往规划编制与申报的偏误,在本次规划编制过程中借鉴并运用了沟通规划的工作方法。面对一些涉及各利益群体核心利益的关键课题(保护区划、土地调控、居民搬迁等),项目组一方会同地方文物部门与国家文物局进行沟通,一方与地方规划委员会进行协调。这一复杂的央地博弈中,规划方案历经多次变更,保护范围更是反复调整。规划最终通过专业部门审核并争得地方政府认可,不仅是规划师、地方政府、文物部门及专家学者反复座谈、争辩、沟通、协调过程中多极利益主体形成合意的结果,更为规划的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

3规划目标与原则

针对汉长安城遗址面临的遗址保护与区域发展的矛盾问题,规划目标与基本原则在保护遗址及其环境的基础上,注重了遗址在区域中经济、社会与环境等价值的实现。(1)规划目标完整保护汉长安城遗址的遗迹本体、整体格局和历史环境风貌,逐步把汉长安城遗址建设成为具有“真实性、可读性和可持续性”的文化遗产保护与展示园区;通过遗址区环境整治和景观绿化,使汉长安城遗址成为西安市区面积最大的生态环境优化区和区域文化功能区,实现遗址保护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2)基本原则①依法保护。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西安市周丰镐、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唐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实行依法保护。②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加强管理、合理利用”十六字方针,协调遗址保护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协调考古科学研究与遗址展示利用的关系。③系统保护和动态保护。坚持遗迹本体保护与遗址景观保护相结合,考古勘探、发掘与遗址保护、展示相结合,近期保护与远期保护相结合。④以人为本。在消除遗址人为破坏因素的前提下,妥善安排遗址区居民生产生活。将居民搬迁安置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历史民俗文化展示区建设结合,将居民生计与遗址相关产业结合。⑤遗址保护与环境改善相结合。对遗址进行整体保护,保存并恢复遗址历史环境和自然风貌,营造与大遗址相协调的生态景观环境。

4规划的主要内容与创新

4.1保护区划汉长安城遗址的保护区划采用以“圈层式”为基础的弹性区划策略,规划区被划分为重点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与遗址景观协调区四级保护区域(图2)。首先,为有效保护遗迹本体和历史环境风貌,区划采用“圈层式”划定技法。将遗迹本体及其外延50m范围划定为重要保护范围,制定最严格的保护管理规定;将遗址集中、格局完整的城址区,划定为保护范围,制定次一级的保护管理规定;将构成遗址空间格局和景观环境的遗址区周边缓冲区域划定为建设控制地带,制定相应的控制性管理规定;将位于遗址周边,对遗址景观视觉通道和环境背景产生影响的城市建成区域划定为遗址景观协调区,制定相应的引导性管理规定。在此基础上,为统筹区域发展并提升规划管理的可操作性,方案结合保护要求与区域实际做了适应性调整。一方面,对于遗址众多并分布密集的重要遗址集中区域(例如近期作为丝绸之路申遗重要节点的未央宫遗址区),方案将其全域划入重点保护范围,进行整体保护与控制;另一方面,对于因历史原因已成为城市建成区,地下遗址损毁严重的遗址区域,方案也采取适应性修正。例如,将已被城市占压的建章宫与礼制建筑的大部区域划入建设控制地带,充分利用规划的滚动性,先进行整体控制,再力图结合城市更新,进行远期保护;又如,明光路与朱宏路之间的遗址周边区域对遗址环境风貌影响显著,但已被纳入西安市最新一轮总体规划的建设区域,方案将其划入遗址景观协调区,要求建筑物形式、色调与遗址景观相协调。以上弹性举措在对城市开发建设实施引导与规范的前提下,为地方经济发展预留了一定的弹性空间。

4.2保护措施保护措施从宏观遗址区管理和微观遗迹本体保护两个层面入手。在遗址整体管理层面。为保证遗址安全,规定在保护范围内,征收遗迹本体范围土地,对其实施有效保护;设立永久性保护界桩以界定各级保护范围;加强安防措施,并配备管理人员和通讯设施,实施动态监管。为保证遗址历史环境不受影响,要求在建控地带与景观协调区加强建设项目监控,防止破坏遗址及其景观的事件发生;建筑物形式与色调应与遗址景观相协调。在遗迹本体保护层面。规划遵循最小干预、可逆、环境协调等原则,依据各类遗迹现有的存在状况与受扰动程度,分别实施加固保护、覆盖保护、馆场保护、隔离保护、植被保护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图3)。

4.3考古工作规划汉长安城的考古工作虽展开较早,但其勘探和发掘工作尚未完成。该种窘况对遗址保护和利用均带来诸多不利。为此,根据汉长安城遗址考古进程和保护展示需要,考古工作规划实行“全面勘探,重点发掘”的方针。首先,为纾缓遗址保护与区域发展的矛盾。考古工作近期要求做到全面勘探,并建立汉长安城遗址的考古测绘坐标系统,以准确厘定遗迹的分布与范围,及早廓清遗址区和非遗址区域,为保护区划、人口调控、土地利用导控等专项规划的实施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其次,为使遗址保护与区域发展产生协同。考古工作要求对未央宫、长乐宫等考古勘探已探明区域的宫墙、宫门、宫内建筑、手工业作坊、道路、给排水管道等重点遗迹展开发掘,以厘清遗址布局、形制和特点,为遗址展示与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信息基础与创意之源,进而促发区域勃兴。4.4展示规划为实现遗址保护与利用并举,展示规划严格遵循“全面保护、体现格局、重点展示③”的基本方针。在展示对象选择上,规划不仅展示了包括城墙、城壕、城门、宫殿官署建筑、手工业作坊、池沼、渠道等汉代各类遗迹及出土文物,也展示了其他历史时期的遗迹、遗物;不仅展示了遗址区内的物质文化遗产,也展示了隐匿于遗址背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节庆活动、鼓乐、杂技、饮食、建筑艺术、手工艺品制作等)。在具体遗迹展示上,规划结合遗址现时的考古进程、保存状况和自身特性,采取差别化的展示方式。对于考古发掘完善,布局结构清楚,保存状况较好的遗迹,选择露天原状展示、原状复原展示、馆场展示等直观方式进行展示,以体现遗址的真实感;对于经过发掘或勘探,布局结构较清楚或破坏严重的遗迹,选择基址复原展示、标识展示等保险性展示方式,以保证遗址的安全性。此外,为提升遗迹的观赏性与可读性,方案设计了利用光电技术与三维模拟影像的虚拟和模拟展示;针对部分考古工作尚未完成的遗迹,方案更设计了与考古过程有效结合的“考古发掘现场展示”这一动态性的展示方式。在展示功能分区上,规划依据汉长安城的历史空间格局,将遗址区分为宫殿官署遗址展示区、东西市遗址展示区、环城遗址展示区、汉代丝绸之路起点展示区和历史民俗文化展示区5个功能区域。在此基础上,为提升展示效果,以八街九陌这一汉代道路网结构为骨架,设计了合理的展示线路与多功能标识解说系统(图4)。

4.5居民社会调控规划汉长安城遗址区村镇发展与遗址保护的矛盾持续多年,遗址区内外居民生活质量的悬差更早已被地方和学界所关注[5-7]。居民能否在聚落搬迁这一关乎其切身重大利益的空间行动中得到公平安置和发展机会,业已成为衡量保护规划科学性与公平性的重要标尺。为此,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坚持遗址安全和以人为本两大原则。一方面,对汉长安城遗址实行整体保护,有效控制破坏遗址的各类人为因素。遗迹本体范围和重点保护范围内居民必须逐步搬迁;保护范围内村镇近期维持现状,村落布局、建筑形式须依据遗址及其景观保护需要进行改造,远期逐步迁出。而在搬迁时序的选择上,规划要求根据国家财力,按照遗迹本体范围、重点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的先后次序实施搬迁(图5)。另一方面,为妥善安排遗址区动迁居民的生产生活。规划采取“近地安置,保护用地与宅基地功能置换”的调控措施。要求将居民搬迁安置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历史民俗文化展示区建设相结合。考虑到居民未来的生计安排,规划力图通过遗址区产业结构优化,将居民就业与遗址管理和展示、环境整治和绿化、旅游服务等工作有效结合。

第7篇:文物古迹保护措施范文

论文摘要: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城乡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从各方面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概况。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内容、层次等进行分析,提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措 施,从而更好的解决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城市发展建设的矛盾。

0引言

城市是历史文化发展的载体,每个时代都在城市中留下自己的痕迹,日新月异的城市建设极大的改变着城市的面貌。然而,城市的建设会忽略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人展开,关键是要让社会各界更好体味与认同它的价值,历史文化的价值同样蕴藏着巨大的财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应是城乡规划的任务之一,同时也成为历史文化名城城市政府必要的政务工作。

自19世纪中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成为全世界的焦点问题。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由单个文物的保护到历史地段的保护,再至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且内容不断深化。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来,我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也出现了很多破坏城市文物古迹、历史环境的现象。对此,要明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各项基本问题,从而使遗产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1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

1.1原真性

要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原先的、本来的、真实的历史原物,要保护它所遗存的全部历史信息,整治要坚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的原则,维修是使其“延年益寿”而不是“返老还童”。修补要用原材料、原工艺、原式原样,以求达到还其历史本来面目。

1.2整体性

一个历史文化遗存是连同其环境一同存在的,保护不仅是保护其本身,还要保护其周围的环境,特别对于城市、街区、地段、景区、景点,要保护其整体的环境,这样才能体现出历史的风貌。整体性还包含其文化内涵,形成的要素,如街区就应包括居民的生活活动及与此相关的所有环境对象。

1.3可读性

是历史遗物就会留下历史的印痕,我们可以直接读取它的“历史年轮”,可读性就是在历史遗存上应该读得出它的历史,就是要承认不同时期留下的痕迹,不要按现代人的想法去抹杀它,大片拆迁和大片重建就不符合可读性的原则。

1.4可持续性

保护历史遗存是长期的事业,不能急于求成。要一朝一夕恢复几百年的原貌必然是做表面文章。保护古城不仅是为了保存珍贵的历史遗存,重要的是留下城市的历史传统、建筑的精华,保护这些历史文化的载体,从中可以滋养出新的有中国特色的建筑和城市来。

2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

法定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虽未定级但确有价值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民居、遗址遗迹以及反映城市发展阶段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历史价值的风景名胜地;较完整的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岁月特色的地段与街区;能够体现历史上城乡规划成就及反映城市发展历史的规划格局。除以上建筑实体性的历史文化遗产以外,文化传统也应是重要内容之一。传统的戏剧、绘画、音乐、手工工艺、民族风情、传统物产等都属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之列。

3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层次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可以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分为三个层析,即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这种分层次的保护方法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多年来的经验总结,是解决保护与城市发展的矛盾的有效途径。

3.1保护文物古迹

包括古文化遗迹、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文物保护法》规定要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迹是一般名称,文物保护单位是法定保护名称。

3.2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确定,建设部在文件中提出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有真实的历史遗存物,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街道等是历史原物,不是仿古假造的。整个地区内会有一些后代改动的建筑存在,但应只占一小部分且风格上基本统一。第二,有完整的历史风貌,能够反映城市历史上的典型特色。第三有一定的规模,视野所及风貌基本一致,能够造成一种环境,使人从中感受到历史的气氛。

3.3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句话,第一,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第二,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风貌特色;第三,继承和发展优秀历史文化传统。这里,对古城格局和传统风貌提了保护和延续两层意思,对现状完好的应予保护,新的建设则要求延续,延续格局和风貌特色应成为古城地区的创作设计的一项原则,新建筑的形象考虑与传统建筑的对话与联系,做到既有时代感,又与历史有所呼应。

4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1)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

(2)各级政府要把保护人类文化遗产同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结合起来,根据各自历史和自然环境的实际状况,对每一处文化遗产都要制定出相应的保护措施,规范保护程序,建立和健全保护机构,落实保护责任制,促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3)洛级政府要加大对保护文化遗产的资金投人。

(4)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第8篇:文物古迹保护措施范文

关键词:遗址;遗址区;周边环境;协调

大遗址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遗址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重视。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大遗址的保护已经由原来只对遗址本体的保护,扩展到了对遗址本体和遗址周边区域的综合保护;从对遗址的消极保护,改变为通过遗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实施的积极保护;立法保护的层次不断提高。但我国国内遗址保护却存在保护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备,观念落后等问题。

一、大遗址与大遗址区的界定

基于遗址保护理念的转变,各国趋向于将遗址与包含遗址在内的遗址区域区别看待,并试图整体保护发展。所谓遗址是指人类活动的遗迹,属于考古学概念。按照《国际古遗址理事会章程》的规定,“遗址”一词应包括一切地貌的风景和地区,人工制品或自然与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历史、美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有价值的历史公园与园林。遗址实际上是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该地方具有特殊价值,是人类与自然的共同产物,是人类文化传承的一种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所谓大遗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积较大,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物遗址。大遗址的概念内涵应具备规模性、人类文明或地区文化现象的代表和重要历史时期或重大历史事件的标志等三个基本特点。大遗址的界定仅仅指遗址本体,而不包含遗址周边区域在内。

遗址区是一个新名词,目前尚未有明确概念或界定。遗址区名称首次正式出现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关于唐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的规划方案中。该规划方案将大明宫遗址区分为三个层次:以即将建设的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为核心区,属于遗址本体部分;以周边改造区域为第二层次,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在内;以北二环以外集中安置区为最外层,属于建设开发区域。也就是说西安市关于大明宫遗址区的规划实际上不仅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遗址本体,还包括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一定范围的周边发展环境,这突破了我国以往对遗址保护的基本思路,将其扩展到周边区域和城市环境构建中,也给我国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难找到直接将遗址周边区域纳入到遗址保护规划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极少数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将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良渚遗址环境风貌应当进行整体保护等。

比较而言,国外立法中关于保护区划定、保护机构设置、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等方面都有国内立法可借鉴之处。

二、关于大遗址区保护发展的国内外立法比较

通过划定大遗址区实施遗址保护,很多国家都逐步走上了遗址保护与周边区域保护发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过划定遗址区域的方式保护遗址本体

《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第二条规定:“为保证对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积层和遗址的保护,每一缔约国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划定并保护具有考古意义的遗址和地域”。《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保护不应只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扩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通常受威胁最大、特别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规定:……土地利用必须加以控制并合理开发,以便把对考古遗产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遗产的保护政策应该构成有关土地利用、开发和计划以及文化环境和教育政策的整体组成部分。……考古保护区的划定亦构成此种政策的一部分。

马耳他《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规定,凡属国家所有及本法实施前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视为文物古迹区域的土地,根据本法均属文物古迹区。该地区内的任何一块土地,如经文物局核实,其内没有文物古迹或被划在经批准的文物古迹整修线区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可划为非文物古迹区或非文物公益区。

可见,上述立法均认为,可以通过划定遗址保护区域的方式来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同时在该区域内围绕遗址本体保护开展一系列开发或发展措施,将其作为遗址保护发展的组成部分。2005年10月《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边环境”被认为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国际和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为确定遗址保护区域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条件。

(二)保护发展机构的设置

在保护机构的设置方面,目前国外立法主要有三类形式,即国家机关、国家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及NGO(非政府组织)。其中,国家机关作为遗址等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情况比较常见;其次就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这种机构可能隶属于一个或多个国家部门,具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单独由非政府组织成立的保护机构在国外实践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考古遗址保护与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况下,将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委托给当地人民或非政府组织。

首先,以国家机关作为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文部大臣有权决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使用,遗址等考古遗产直接归属于文化厅长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埃及文物局系负责管理各博物馆、文物仓库、古遗址和历史文物地区(包括偶然发现的文物考古区)的一切与文物考古有关的事务的专门机构。1975年颁布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希腊的文化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公共工程部负责大型工程、城市规划与建设。

其次,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号法律规定,国家纪念物是指地产、废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特征的物品……。国家应妥善保管这些物品。这些纪念物的保护和保养应根据本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纪念物委员会进行。

西班牙历史遗产法规定,历史遗产委员会应促进有关西班牙历史遗产的具体计划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换。国家历史遗产委员会由省长任命的各自治区的代表组成,国家有关行政当局的首长亦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亦是该委员会的主席。主要负责历史遗产的保护工作。

实际上,由单一的政府部门对遗址文物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扯皮,但对于需要由其他部门配合的工作,却比较难以协调。采用专门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内部可能由多个部门派人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现象却不可避免。民间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遗产保护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权威性不够,因而不宜作为持久性的保护机构。另外,就保护机构发展区域经济文化事业的功能而言,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虽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将其作为保护机构的核心职能。目前我国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遗址文物保护工作。

(三)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相协调问题

1、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

所谓建设控制地带,就是为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一般保护区。随着文物保护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围内通过政府规划手段划定一定区域实施建设控制,保护发展遗址等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保护相适应已成为各国的不二选择。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明确规定,采用遗址整体保护政策,划定一定范围作为考古保护区,在考古区内,各国政府应当保证区域内的环境风貌与遗址本体相适应,而不得毁坏、损坏和改变。

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在遗址和文物古迹区内颁发进行建筑的许可证,禁止在该区域取土、沙等行为。对与该地区比邻的非居住区内3公里或由文物局划定的距离范围内的区域前款适用,以保护这些文物地区的环境。

1992年马耳他开发规划法也规定,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该地区属于最优先保护区域。除此之外的区域内从事建设应取得当局的许可。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可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一般是基于保护遗址周边环境风貌的需要,但从各国立法来看:第一,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规划中,满足规划权限要求;第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具体应根据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第三,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不意味着在该区域内不得从事任何建设,而是应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法定机构的许可且该建设不破坏遗址周边环境风貌。这一点,我国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颁布的《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只不过该规定并未涉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保护发展的问题。

2、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

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主要是对遗址本体的保护和对遗址本体及除本体之外的遗址区内其他区域的利用乃至发展问题。但这种保护与发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和矛盾。遗址本体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范畴,虽然各国文物保护立法一般都对遗址文物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但随着保护观念的逐步发展,如何更好在保护基础上合理利用遗址文物,各国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过展览展示、收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考古研究等活动,进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可以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发挥文物的作用;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规定,各国可以通过建立和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国家公园的方式对遗址采取保护措施,这为遗址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至于遗址区内除遗址本体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发展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澳大利亚《ICOMOS文化遗产(巴拉)》规定,在澳大利亚亚瑟港遗址保护过程中就明确亚瑟港的保护和开发项目是一个区域性开发项目,内容包括对塔斯曼半岛历史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除对亚瑟港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之外,该保护和开发项目还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在进行遗址展示的过程中,还要在历史、地理及其他的社会环境和背景下认识遗址。在其他国家立法乃至国际公约中,对遗址区保护与发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较为普遍。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施工等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对于如何发展遗址区内其他区域,我国文物保护法并未提及。

可见,对于在遗址区内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与对区域本身进行发展这一问题,各国很少采用消极保护文物的态度而忽视区域发展,基本的共识是在以保护为核心的理念下,适当进行利用乃至发展,以促进遗址文物更好地发挥其经济社会文化功能。但各国对于应当在多大的范围或程度上发展遗址区,发展的程序和实际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

(四)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

从目前来看,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是国外立法的必备内容,如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经文物局同意,有关方面可获得许可,在居住区内的与古迹区毗邻的地方进行建筑。但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保证建筑物的高度,照顾该区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规定,当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对现有建筑物改建时,应该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特别是在规模和地段大小方面。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因为,这些特征能为这一地区增添光彩。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在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时,也应考虑到因某些工作和现代生活的某些活动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这些规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环境风貌一致性的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而不包括整个的周边环境风貌。

另外,对于遗址等文物保护经费的来源,从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一般通过政府拨款、鼓励捐赠、提供低息无息贷款及接受国际援助等方式获得。当然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规定,《文物保护法》就规定通过国家财政拨款、文物保护单位事业性收入和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来筹集保护经费。2005年国家财政部、文物局共同颁布的《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则更为具体的规定了政府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但该规定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及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三个方面。

三、对我国大明宫遗址保护发展的启示

针对国内大遗址保护的实践,通过对比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就大明宫遗址保护实际情况,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和学习。

(一)更新保护观念,实施整体保护发展战略,即对遗址本体保护与对遗址本体以外周边区域的保护发展相一致。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划定一定的遗址保护区域或者设立一定的遗址保护特区,在该区域内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遗址本体保护的同时,通过合理利用遗址文物资源及保护并发展遗址周边区域的方式,使遗址和遗址周边环境乃至历史区域在社会变迁、经济发展及旧城改造中,达到协调一致,减小城市化进程对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和多样性的破坏,从而更好的保护遗址资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宫遗址区域内,可以建立遗址公园,也可以设立单独的具有管理职能的遗址保护特区,组成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赋予该机构单独的管理职权,执行相应职能。与此同时,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通过规划手段确定大明宫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开发建设、保护发展的具体措施范围及程度;正确处理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问题,即管理机构的职能方面要将保护与发展并重,以保护为核心,将发展作为保护遗址文物的积极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开发等措施达到发展中更好保护的目的。

2、正确处理遗址保护发展与旧城改造、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的关系,遗址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但保护不是最终目的,保护是为更好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对于大明宫遗址区保护发展工程而言,遗址区被拆迁人的福祉是遗址保护工程是否完满的重要衡量标准。

3、正确处理遗址本体风貌与周边环境相一致相协调的关系,即就是在遗址本体保护方面贯彻相关国际公约原址性、原真性保护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周边区域的发展保护过程中要注意新发展区域应当在绿化、色彩及建筑物风格、高度、距离等方面与遗址本体的风貌相协调,减少强烈反差的建筑或环境风格对遗址区内整体风貌的破坏。

第9篇:文物古迹保护措施范文

――英国古建筑保护协会创始人威廉・莫里斯

“妻笼宿”,日本长野县境内的一座乡间古镇。凹凸不平的石板路、沿街而筑的旧木屋,贯穿镇中的古驿道连接着一座毗邻的东京,街上一家有着150年历史的旧旅馆至今还在使用。古镇“妻笼宿”,它让过往的旅行者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同时,在另一个地方,在全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妻笼宿”三个字,代表着一个更为深远的意义。

“20世纪50年代,日本出现了大规模的城市现代化建设浪潮。当‘妻笼宿’因市政工程即将被拆除时,当地居民自发地组织起来,经过反复的抗争,这座传统历史建筑群被保留了下来。”中国著名城市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阮仪三教授对记者说,“这引起了日本政府的反思,开始制订一系列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出台了完整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

在人类社会充满了战争、灾害、动乱的岁月中,“妻笼宿”这个“活着的历史”被完整地保留下来。而在世界的另一端,斯里兰卡的圣牙寺庙、阿富汗的巴米扬大佛等悠久的人类历史文化遗产却因为宗教纷争与恐怖主义的原因,化为了齑粉。近代以来,围绕历史与现实、保护与破坏为主题的碰撞,一场指向人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运动已开展了200年,并且从欧洲蔓延到全球。

消失的谢菲尔德

在过去的几千年中,人类创造了无数代表着各自所属时代最高物质水准、技术手段与价值趋向的建筑物、工艺品、制作技术及文化艺术,其中能够侥幸存留至今的历史遗迹、遗存、遗物和习俗、技艺以及稳定性表演等就是我们所统称的历史文化遗产。尤其以前者(有形文化遗产)最为人们所熟知,它体现了人类久远的文明,凝聚了厚重的信息。

然而,对历史文化遗产珍贵价值的认识是在近200年中才出现的,对它的破坏却持续了千年。

此前,人类似乎总是钟情于“破旧立新”的喜悦中。战争浩劫、激进思想与现代化建设成为了人类历史文化遗产的劫难。在战争中,新的征服者往往会摧毁被征服者的城市与宫殿,项羽的军队将对秦王朝的怨恨化为对咸阳的焚烧与劫掠。战争导致的动乱又使民间偷盗古物的活动猖獗,无数瑰宝灰飞烟灭。

即使是在和平年代,激进的思想又使人们将历史古物视做旧制度、旧观念、旧价值的腐朽象征,大规模的“革故鼎新”运动此起彼伏。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消灭波旁王朝时代遗物的举动成为了政治革命的延续,伟人的铜像被熔化,教堂与宫殿被拆毁,精湛的工艺品被砸碎。到了20世纪初,出于对现代工业文明的顶礼膜拜,著名的现代主义建筑师勒・柯布西耶提出了要将巴黎塞纳河北岸的老区全部拆除的大胆计划。

除此之外,日本文化学者木原启吉指出:“在文物古迹遭受的劫难中,经济的高速增长带来的现代化过程,不但毁了文物,更破坏了历史环境。它远远超过了战争对文物古迹的破坏。”在18世纪工业革命中心的英国,由于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缺乏认识,城市的大兴土木对文物古迹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如今,许多作为产业革命发源地的城市,如谢菲尔德城,历史财产可以抵消欠税,对保护和宣传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动减免所得税。在意大利,国家将文物保护写入了宪法,作为基本国策;同时配备了每年20亿欧元的财政预算,以保证历史文化遗产能得到必要的维修保护。而法国政府的保护经费每年约为2.5亿欧元,美国为每年20亿美元在德国,有着强烈的保护历史文化的传统意识的德国人建立了多元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筹措机制与保护决策机制。通过政府专款、私人资金、企业资金与税收优惠等途径筹集保护资金,使德国的古城古迹保护形成了良性循环之路。此外,德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决策非常合理,保护方案不是单个部门决定的,而是在议会通过后才能实施,并通过招标和方案竞选,经过专业的审查,规划,在文保部门审核由政府审批实施。在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超越政治,是所有人认同的观念。1984年法国设立了“文化遗产日”,当日一座,所有公立博物馆免票,私立博物馆门票减价。群众性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如火如荼,文化遗产保护组织纷纷建立。从1999年到2007年,法国社会捐赠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从每年3万欧元增长到1000万欧元,同期援建的古迹项目从11个发展到400个左右。新兴的应用科学――遗产保护学科也是在法国诞生的。保护远未结束人类历史文化遗产的全球价值在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中得到了各国的统一认可。各国政府正在按照公约中所要求的“为该遗产地的鉴定、保存、保护、展示和修复采取适当的法律、科学、技术、管理和资金方面的措施”,积极开展相应的保护工作。从各国的保护情况来看,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正在从广度与深度上不断扩展深化。日本1975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中将文物分为:有形文物、无形文物、民俗文物、纪念物和传统建筑群,包括历史建筑物、建筑群、美术工艺品、戏剧、音乐、工艺品的制作技术、祭奠和舞蹈等。除此之外,其保护意识的传播,保护资金的投入,保护制度的建立都处在了一个相对完善、系统、优越的状态。但是,全球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仍然不容乐观。根据前ICOMOS(世界文化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协调员亨利・克利尔介绍:“全球古董和艺术品的非法交易依然猖獗,盗墓贼在夺取古董和历史建筑构件时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在世界历史遗迹保护基金会2007年全球百大濒危文明遗址评选中,出现了涉及59个国家和地区的100多个濒危文明遗址:埃及卢克索神庙群正在遭受过度开发的旅游业和盗贼的威胁。秘鲁的马丘比丘古城,周边的商业开发使遗址面临着山崩的威胁。在伊拉克,联军的轰炸将把深埋地下的数以万计的古代文明遗址毁于一旦。在中国,名不见经传的民间艺人们正在消失,随之而去的还有传承千年的民间艺术。每年,全球约有1.5万件艺术品失窃,艺术品走私约达50亿美元。当下,经济全球化正在将全球融为一个紧密的共同体,各国所拥有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不会因地域、贫富、种族的差别而将它割裂,保护历史财富的目标是一致的。如果承载着这些历史信息的载体消亡了,依附于其上的人类文明也必然会消失。正如著名的美国文化遗产保护运动机构――美国国家历史保护基金会所尊崇的信条那样:“保护那些不可替代的……”,对于人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而言,目标远未达到。建筑所剩无几、荡然无存,花费百年修建的古堡古城,只需几天就在推土机下化为了废墟。

保护运动的崛起

在经历了狂热的“破坏热”后,一批有识之士的建议终于使人们恢复了理智,重新去审视“不破不立”思想背后的愚蠢与冲动。在反思后的失落中,人们逐渐认识到了历史文化遗产所具有的许多不可替代的价值。相对世界的其他地方而言,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欧洲,最早产生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运动。

16世纪,著名的画家拉斐尔首先站出来指责教皇利奥五世破坏罗马古建筑的行为。1666年的《瑞典古迹条例》第一次声明瑞典王国内的所有地上古迹都是国王的财产,以人民的名义,把古迹当作人民财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欧洲人开始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公共财物视作遗产,一种公共的、精神性质的财富,呼吁人们共同热爱与传承。举世闻名的文艺复兴运动,就是在恢复古希腊罗马历史文化遗迹的口号下出现的。法国作家维克多・雨果,在他的《向文物的破坏者宣战》一文中,痛斥那些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人。1840年,在作家梅里美的倡议下促成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历史性建筑法案》诞生。

到了20世纪,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深入到了民间。在政府、地主与开发商的推土机面前,民众自发组织起来捍卫人类的共同历史财富。50年代后,日本以“妻笼宿”事件为源头,出现了专家与居民联合奋起抗争破坏行为的“古城保护运动”,该运动席卷了日本的164个城市。在美国,公民个人保护行将坍塌的名人故居,最著名的就是7位热心的妇女出资修复了乔治・华盛顿的故居。

因为知识阶层的呼吁与群众运动的推动,各国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文化历史遗产保护法,将其作为国有财富提供了法律保障。法国1913年通过了《保护历史古迹法》,英国的古罗马圆形剧场成为欧洲第一个被立法保护的古建筑。各国陆续制订了遗产保护法,并延伸出新的国际性历史文化遗产国际公约:1933年的《雅典》,1964年的《威尼斯》,1972年的《世界遗产公约》。这表明人类在遗产观上已形成共识,形成了共同而自觉的遗产保护。

保护意识深入人心

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的“古罗马”广场遗址,建于公元前的宏伟的斗兽场、凯旋门、万神殿等古罗马建筑遗址仍旧在川流不息的车流中屹立。置身其中,令人恍若隔世,时空交错。在它们的背后,现代化的高速公路与跨线桥绕城而过,古城的基本格局丝毫未被破坏,现代与传统,两者并存,和谐共融。

当人们惊叹之余,未必了解创造这一景象的原因:在近200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熏陶下,欧美发达国家已经树立了深入人心的遗产保护共识,产生了举国上下对本国历史文化瑰宝的尊重敬畏之心。而支撑这些国家进行遗产保护工作的,除了浓厚的保护意识,还有一套完善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行政制度、决策机制、扶植资金、人才技术等。

在英国,任何未经同意而对历史保护建筑进行拆毁、改建等行为均属刑事犯罪,会遭受2年以内的监禁和罚款,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历史遗迹大到皇宫、古堡、教堂,小到草屋、拱门、电话亭,电线杆;西班牙立法规定,个人上缴有历史和艺术价值的财产可以抵消欠税,对保护和宣传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动减免所得税。

在意大利,国家将文物保护写入了宪法,作为基本国策;同时配备了每年20亿欧元的财政预算,以保证历史文化遗产能得到必要的维修保护。而法国政府的保护经费每年约为2.5亿欧元,美国为每年20亿美元

在德国,有着强烈的保护历史文化的传统意识的德国人建立了多元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筹措机制与保护决策机制。通过政府专款、私人资金、企业资金与税收优惠等途径筹集保护资金,使德国的古城古迹保护形成了良性循环之路。此外,德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决策非常合理,保护方案不是单个部门决定的,而是在议会通过后才能实施,并通过招标和方案竞选,经过专业的审查,规划,在文保部门审核由政府审批实施。在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超越政治,是所有人认同的观念。1984年法国设立了“文化遗产日”,当日一座,所有公立博物馆免票,私立博物馆门票减价。群众性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如火如荼,文化遗产保护组织纷纷建立。从1999年到2007年,法国社会捐赠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从每年3万欧元增长到1000万欧元,同期援建的古迹项目从11个发展到400个左右。新兴的应用科学――遗产保护学科也是在法国诞生的。

保护远未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