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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业方向精选(九篇)

法律就业方向

第1篇:法律就业方向范文

(一)变革的表现

1.注重对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并不是说要在大学里开设法律信仰这门课程,而是把法律意识用法律维权、法律说话的方式形成大学生的观念内化。观念意识本来就是一个人的心理趋同和思维惯性,必须通过个人在法律环境中的耳濡目染形成思维定式。而这些法律观念的意识内化,就可以通过学生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达到自我意识的形成和提升。每一代大学生都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引领者。在学校教育中所形成的对于法律的信仰有可能逐渐被各种诱惑以及各种生活习惯定式所同化,但不可能一下子完全被褪化,总有一部分或一些领域会被保留下来,这个褪化的过程越来越长,保留也会越来越多,经过一代一代的法律意识观念的社会保留,总有一天会把学生对于法律的信仰传播为整个社会对于法律的信仰。整个社会对法律的信仰,也就是法治社会。亚里士多德时就说,法治不仅要有良法,还要善治,法治就是所制定的良法要得到普遍的服从,任何人都不能有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所以要达到整个社会对法律的信仰不是靠外在的宣传与说教,而是要靠把这种法律观念意识内化,从人们内心深处的观念意识层面去信仰法律。所以,要注重对于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从学校的法律教育开始。2.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大学法律教育是为了培养两类专业性的法律人才,一类是为了对现有的法律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研究的研究型人才,另一类是满足社会法律服务需要的职业型人才。对于前一种人才,一般是进步大学以及政府法治机构进行法律政策的改进型研究,大多数都是进入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的法律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对于第二类实践型人才,他们所要做的就是对现有法律的适用。大学法律教育在满足社会对于人才的需求层面,应更多地向着培养实践型人才的方向发展。对于法律理论教育与实践培养相结合的教育方式无疑是多数国家法律教育的培养方向。3.注重基础理论的理解引导法律不仅仅是法条,法条是有限的,而现实社会中的矛盾是复杂多变的,法律的制定又都是根据社会中已经出现的具有普遍性的矛盾纠纷所制定的,要运用相关法律理论去分析,从法理出发、根据法的精神去解决案件和纠纷。4.把法律融为生活的一部分我们生活在法律中,要学会相信法律、利用法律,让法律融入我们的生活。大学的法律教育不仅要教授法律的解读和适用,还要教授法律理念,培养学生法律信仰,把法律融入他们的日常生活,从面引导整个社会把法律融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5.引进交叉学科的培养把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心理学等融入法学教学当中。生活中会经常发生多种多样的案件,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专门的法律,还要理解运用法律所要涉猎的专业领域,比如社会、经济、金融、证券、风俗习惯等。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跨专业读法学的人在其专业领域所做的案件要比专业法学出身的案子做的还要好的原因。因为他们了解专业领域的关键,熟练其技巧,要成为专家,就要先从成为专家的基础教育开始。6.向职业教育与学术教育相结合的方向转型无论是德国、中国等注重理论研究的理论型大学法律教育模式的国家,还是英国、美国等以职业实践性法律教育为传统的国家,都已经注意到了单一化大学法律教育的弊端,职业教育与学术教育相合的法律教育模式是社会所需。大学法律教育应向职业教育与学术教育相结合的方向转型,既使学生有一定的基础法律理论功底,又要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操作能力。

(二)变革的意义

社会以不可阻挡的脚步向着文明的方向发展进步,大学的法律教育也是为了满足社会对于法律专门人才的需要而创立并发展的,社会的发展变化也就促使着大学法律教育的不断变革。大学法律教育通过不断的变革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学法律教育的变革也引导着社会发展的方向。学校是各科研专家、学者聚集的地方,而大部分法学家都是对一国的法律制度产生重大影响的人,他们掌握着法治发展的方向和立法的导向,他们把前沿思想与研究成果通过教授的方式传递给学生,而学生再将这种思想导向应用到社会实践当中去,从而引领社会向着更好的制度方向发展。

二、世界大学法律教育的整体趋势

无论是系统的基础理论的法律教育还是案件教育模式,都需要与实践的结合,这已经是当今世界各个国家大学法律教育的总体趋向。值得借鉴的有美国珍所式法律教学法等。全球化国际法律教育的开展此外,要培养国际型法律人才。国际型人才的需求需要各国在大学的法律教育中逐渐地放宽视野,把法律教育开展到国际范畴,特别是国际商法、国际环境法与国际人权法领域。在各国的大学法学院系之间也应有国际交流学习的教育项目,以主动地促进国际间的法律教育与合作、交流,顺应法律教育全球化的趋势。

三、我国法律教育的发展走向

我国需要有更高法律水平与职业素养的法律工作者。要注重实际能力的培养,在学校的教育不能与社会脱节,注重实践教学。我国大学目前培养出来的学生的一个很大的缺陷就是学生进入社会之后还要重新学习法律运用的程序规则,还要轻过一年甚至多年的与社会的磨合才能完全融入社会,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去灵活应对社会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这也可以说应是我国大学法学教育的一个应有转型。虽然个别学校已经开始认识到这个问题并做了一些尝试开设了一些实践课程,但还并没有取得应有的重视,取得社会的普遍重视。

四、结论

第2篇:法律就业方向范文

关键词:民族高等院校 法学教育 卓越法律人才 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4.17.017

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属于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切实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迫切需要。民族高等院校在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专门法律人才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共有法学院系634所,其中民族高等院校共有15所。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于2012年11月公布了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建设周期为5年,全国民族高等院校中有中央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云南民族大学、青海民族大学等4家获得批准作为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笔者认为,基于民族高等院校办学宗旨和生源及其就业方向的特点,为更好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法律人才,应当积极因应国家开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契机,改革现有的法学本科培养模式,积极探索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

1 民族高等院校办学宗旨及本科人才培养特点

近年来,我国民族高等院校大多已发展成为综合性大学,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根据国家政策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或按国家政策加分录取相结合的政策,学校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学生的比例始终保持在60%以上,如贵州民族大学少数民族学生和来自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的学生占80%以上。在办学宗旨上,民族高等院校以“两个面向、两个服务”为宗旨,如西北民族大学、中央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以及大连民族学院等民族院校均秉承“面向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的宗旨。在本科人才培养模式上,概言之,大多以“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的总体目标构建培养框架,培养高素质少数民族人才,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从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民族高等院校学生一般来自少数民族或民族地区,大多数学生毕业后选择回到民族地区工作,这是其他普通高等院校无法比拟的。总体来看,民族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是较好的,因为民族院校的毕业生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也可以说是民族地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后备力量。民族院校都非常重视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学校均通过完善就业指导体系,投入专项经费,加强就业信息管理和指导,为毕业生出谋划策等措施,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以笔者任教的大连民族学院为例,学校积极拓展就业市场,招生就业处通过搞调研、跑市场,广泛联系用人单位,建立了一批校企合作基地。同时,学校还广泛联系省市及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每年从3月份开始,每月举办一次大中型校园双选会,吸引众多用人单位进校招聘,各二级学院还结合专业实际,全员动员加强就业工作。近年来,大连民族学院荣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示范学校、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国家民委就业典型学校、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学校等荣誉称号,本科学生就业率连续11年保持在90%以上,学生(包括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回到西北、西南、东北等民族地区就业的学生都受到其就业单位的认可和好评,并受到重点培养,在工作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2 关于目前高等院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评析

教育部2011年1月至3月对部分高校法学教育情况的调研显示,目前法学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有:短期内专业设置过多且课程简单重复;教育质量监控不力,就业形势严峻;人才培养方式单一,难以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对接不充分;国际化水平偏低,很难适应法律职业竞争国际化的需要。对于我国法学教育出现的上述问题,许多专家学者认为是由于法学教育模式发生了偏差。为此,有专家学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应当是素质教育和精英教育;也有专家学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应当是大众教育和职业教育。

如张文显教授认为:“我们的学生从高中进入大学就学习法律,还有很多人文的东西未确立起来,且在大学期间仅有两年半的时间学习专业,要成为法律职业人,是根本做不到的。现在法科毕业生去向多元,只有一小部分是去了法院和律师事务所,所以应该给学生提供更宽的学习平台”。徐显明教授认为,“在以高中为起点的四年制法学教育中,恐怕是很难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来的。法律职业的高素质要求和目前法学教育的低起点之间,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徐显明教授指出,“法学教育近十年的最大贡献可能只是为高等教育贡献了‘毛入学率’,其表面繁荣的背后是深刻的质量危机、就业危机和声誉危机,人们已经慢慢认识到,未来的法学教育应该向精英化方向发展。”徐显明教授提议把四年制的本科法学教育改为六年制的法律职业硕士教育。[3] 周祖成教授认为,本科教育是奠定社会人文和法学专业知识的关键阶段,是法学教育的基础,构成法学教育的第一阶段,主要进行法律基础知识和相关社会科学知识的教育,奉行“通识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原则,学生毕业后可以在法律职业外的各领域就业;在本科教育和职业教育之间必须有达到分流效果的门槛。周祖成教授指出,从我国的情况看,以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作为分流门槛比较合适,这就意味着法学本科毕业生不能直接从事法律职业,本科毕业后要从事法律职业,必须通过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王利明教授认为,法学教育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律精神、涵养法律道德的重要任务,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重要管道,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主要阵地,是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也有专家学者认为法学教育是大众教育和职业教育。如吴汉东教授认为,法律人才是指具有法律素养、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并从事法律职业的专门人才,就此而言,法律人才的界定应包含专业和职业两方面的要素。法学教育是以法学专业教育为基础,以法律职业为取向的教育形态,或者直接将法学教育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以强化法律人才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江国华教授也认为,就其性质而言,法学本科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因此让法学本科教育回归职业教育之本位乃当前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所必须面对的问题。王健教授认为,要深化法律教育体制改革,必须立足我国的历史和现实,借鉴发达国家法律人才培养经验,建立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教育管理体制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胡玉鸿教授认为,法科学生的职业性和应用性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任务,卓越法律人才所需的法学教育内容设计,应突出对法科生运用法律原理能力的培养。基于这种考虑,当下法学教育模式也面临着转轨,即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是职业教育,法学教育的中心任务是能力培养,法学教育的基本环节是技术训练。余涛博士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法律人,更为具体的说,就是培养法律职业人”,因为“所谓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其实就是对法律人职业素养的一种要求,职业人才的培养当然离不开职业教育。从这一点出发,专业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应该是一种职业教育”。李磊博士认为,中国法学教育应走精英化、职业化之路。李磊博士指出,法律职业是以通晓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为基础的职业,法律职业化是司法权的独立性、专属性和技术性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必须从法律职业化与法学教育的整体性出发,优化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其核心是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有机结合的二元教育结构。

笔者赞同吴汉东等专家学者的观点,认为我国法学教育(第一学历/学位)应该是大众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在很多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法学教育都是坚持职业化的取向。法学专业本科生在修完通识教育必修课(含人文类教育)并完成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的法学学科16门核心课程之后,可以加大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培养,以适应国家法治建设及从事法律职业的需求。从我国现状来看,由于历史及体制原因,公检法司系统内由非法律专业出身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等现象仍广泛存在。2002年以来国家通过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来改善这种现状,但实践中,一方面存在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协调现象;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法学专业毕业生(本科及以上)就业偏重于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以及大中城市的现象,全国2860多个县区级基层司法机关中的法官、检察官的学历层次仍然比较低,县区级基层法院、检察院普遍存在引进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比较困难的局面。对于民族高等院校而言,由于担负着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重任,如法学教育采取六年制本硕连读教育培养模式对于民族地区学生而言起点过高、学制过长,不利于满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

由此,笔者认为,近年来,我国高中起点的法学本科教育在不断地改革完善,逐渐形成比较合理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高中起点的法学教育(第一学历/学位)比较适合目前我国县区级基层司法机关对法律人才的需要,适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法制建设需要,从笔者任职的大连民族学院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能够充分说明这一点。我国法学专业精英教育适合设计在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

3 民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法学教育探索

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提出了五个方面的要求,这是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民族高等院校改革完善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的依据和方向。实践中,由于民族高等院校在教育对象、教育宗旨、教育目标以及培养规格等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其他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不完全相同,必须采取高等教育一般规律与民族工作规律有机结合的方式。因而,民族高等院校与普通高等院校在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上存在着不同。笔者认为,民族高等院校应当主要从两个方面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以期更好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一是加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二是为民族地区尤其西部基层民族地区培养法律职业人才。

3.1 进一步明确人才培养目标与定位

民族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在教育教学方面,重点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同时,把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着力点,适应西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结合政法人才培养体制改革,面向西部基层政法机关,培养一批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

3.2 完善人才培养的方式与途径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出现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相互脱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机制联动等问题,法学教育采取的是以课堂教学为主导,兼设校外实习的教学模式,这种模式对学生法律技能的训练来说存在明显的不足。解决的途径之一是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相契合,使法学教育致力于法律职业目标的确立,致力于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建设和促进法律职业素质的养成。

作为民族高等法学院校,应当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目标,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工作人员及法律研究人员,但一名合格的法律人不仅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具备其他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这样才有可能处理好不同专业领域的案件;同时还应该具备较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及较高的职业道德操守。上述专业知识与实际能力的培养需要日积月累、反复实践,还需要经验丰富的导师和足够的教学资源。因而,应当以《若干意见》为指导,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实施“双师型培养计划”,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整体优化,强化实践教学,突出对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体现“厚基础、强实践、高素质、重创新”的特点,培养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职业化是当下我国法学教育要面向未来的一个趋势。

3.3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对高校法科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非常必要,因为他们是未来的法律职业人员。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应致力于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培养法律思维习惯,形成坚定的法律信仰,增强依法办事能力。法治理念依托于公民共同体,公民意识的自由理性精神和自由、平等及权利的正义价值诉求,构成了法治理念的生命根基。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应当加强法科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增强学生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学生职业意识、职业伦理教育,增强学生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4 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

由于我国社会发展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社会对各种人才,包括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也愈加多样性。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岗位群体对于法律人才要求的标准和类型并不一样。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不断细化的行业向法学教育提出了挑战,只有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培养多样性的法律人才,才能适应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在校内,应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同时,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如吴汉东教授曾指出,我国当下的法学教育,在法律人才的培育环节,比较注重专业因素,对职业因素关注不够是普遍的问题;在法律人才的养成环节,法学教育还没有找到用武之地。可以说,我们的法学教育还只停留在法律人才的培育阶段,虽然丰富了学徒式法律人才培养的培育内涵和内容,使专业教育更具系统性,却丢失了学徒式法律人才培养的职业训练和职业养成功能。吴教授认为,“我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已认识到法学教育的职业取向和职业背景,通过学位论文、学年论文、试验课程、课内实训、专业实习构建了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的学时占教学总时数的35%,这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进一步加强法学实践性教学课程及内容体系的设计,以增强法学实践教学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与实践部门的紧密合作,以发挥学校与实践部门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联动作用。

3.5 推进教学方式方法改革

第一,在教学手段上,课堂教学尽可能利用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手段、网络教学平台等,加大信息量,开阔学生视野。第二,采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手段,适当增加实验课、实践课比例,增加专业见习、社会实践等课外教学的比例。鼓励并支持学生参与科研活动,早进实验室,早进工作室。第三,本科生从一年级开始推行导师制,做好学生的学务指导,力争让每个学生都跟进到教师工作室或者教师具体课题中,加强对本科生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的培养,激励学生自主学习。第四,改革专业课程授课方式,重视启发式教学、讨论式教学、参与式教学,利用网络信息和视频资料,以案说法,理论联系实际,因材施教。第五,完善考试考核形式。根据专业课程实际情况和特点,将课程口试、课程论文、调查报告等方式纳入考核体系。强化学生分析问题、查阅资料、归纳整理等能力。

综上所述,改革本科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满足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要求,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保障。这同时也是高等院校创新培养模式,课程体系、课程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方法改革的一场深刻变革。尤其民族高等院校,为适应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的办学宗旨,应尽快转变法科学生培养模式,进行课程体系、教学内容的改革,进行教学方式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探索“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全新的实现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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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汉东,刘茂林.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若干个问题探讨[DB/OL].中国法学会网,201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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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胡玉鸿.卓越人才培养与法学教育模式的转轨[J].法学教育研究,2013,(2).

[10]余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J].西部法学评论,2013,(4).

第3篇:法律就业方向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培养

一、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内涵

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培养的内涵是紧紧围绕培养的主旨进行深化和拓展的,主要包括几个方面:(1)大学生加强学习就业法律知识。大学生对就业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直接影响着大学生就业法律培养的效果,大学生只有掌握了足够的就业法律知识,才可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在培养的过程中才可发挥主动作用。(2)高度重视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培养。大学生对就业法律意识的重视程度是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内涵的核心要素,如今许多大学生没有从心理上树立自己的就业法律意识,在就业过程中遇到与法律相关的事情总是采取模棱两可的态度,这种现象令人堪忧,大学生如果对自身的就业法律意识认识不够到位,将严重影响对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的培养教育,这也会对大学生就业产生阻碍作用。(3)提高大学生对就业法律知识的运用程度。大学生对法律能力的运用程度是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培养中最能体现培养效果的,大学生通过对就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法律意识的树立能够从整体上对自己的法律意识有宏观的衡量和比较,这样再结合对就业法律知识的运用情况可以随时发现大学生个人的就业法律意识存在的不足和需要提高的地方。

二、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

(1)丰富就业法律知识

加强大学生的就业法制教育,使大学生了解我国就业方面的法律,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有利于大学生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公民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事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以外,还享有劳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一系列劳动权利,包括平等就业权、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等权利。现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劳动法的补充、完善和具体化,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做出更全面、细致的规定,从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的部分限制、劳务派遣等方面弥补劳动法的不足。

其次,有利于明确劳动者的义务。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总是同时存在。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一定的权利和自由,每个公民有责任依法行使,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规定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要忠实的履行义务,这里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大学生要以法律为自己行为的准则,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就要全面、及时地履行义务,因为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不能随意毁约,违背合同就如同违背法律。

(2)增强法律救济意识

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培养教育,可以使大学生正确认识证据,明确何为法律上的证据及证据的存在形式、证明责任等,有利于树立积极主张权利的法律救济意识,不畏法,不畏仲裁与诉讼,发生纠纷时,平等地与用人单位据理力争,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理所在。法律救济意识必然包含证据意识。在法律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证据意识包括收集证据、保存证据、运用证据三个方面。收集证据的意识是指大学生在就业时,让用人单位出示相关材料,佐证一些事实以防上当受骗,避免发生纠纷时找不到用人单位,如要求公司出示营业执照等;保存证据的意识,大学生要妥善保存现有证据,如劳动合同书、仲裁协议等,以便将来在仲裁或诉讼时支持自己的主张;运用证据的意识即大学生学会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明确一定事实的举证责任是在对方还是己方,什么样的事实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3)强化法律责任意识

通过就业法律意识培养教育,可以使大学生树立法律责任意识。有损害即有赔偿,法律保护人们的合法利益,当利益出现损害时,法律就会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任何人都不能以不知法来对抗责任。守法不是对法律的畏惧,而是对法律的自觉认同。法律责任是与法律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为时,他应受制裁。法律责任意识鞭策我们依法履行义务,自觉受法律的约束,以法律作为行动的准则。加强就业法制教育,使大学生具有法律责任意识,明确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衡量违法的法律成本,不敢轻易触犯法律,有利于形成自觉守法的良好习惯。在就业过程中,才能自觉遵守法律,不敢任意毁约、践踏劳动合同,不敢轻易违反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更不会出现诚信缺失,编造、伪造学历证书等,侵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4篇:法律就业方向范文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广东 广州 510520)

摘要:法律事务是法律高等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专业。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符合中国社会对于统一的、规范的、多层次的法律服务的需求。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就业困境的形成并非由于人才培养目标不符合社会经济、行业、企业发展的需要,而是由于遭遇行业准入和资格认证困境。我国法律服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设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要求,亟需建设一个统一的、规范的、多层次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高职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体系。

关键词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行业准入;职业资格认证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5)01-0010-05

现代职业教育是以服务为宗旨,以能力为核心,以就业为导向的一种教育类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加快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意味着职业教育将会更加重视需求的导向作用。“职业教育具有需求导向的特征,一方面职业教育必须通过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提升受教育者的就业创业能力,满足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的人才需求;另一方面,职业教育必须满足受教育者知识和技能学习的需求,适应劳动者终身教育和继续教育的要求,提供优质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使职业教育成为人力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也就是说,职业教育必须在人才培养模式、规模和质量方面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行业企业对人才的需求直接决定了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因此,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建设必须首先建立在了解行业、企业对职业人才需求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在充分掌握市场需要的前提下构建人才培养模式。

法律事务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专业,笔者拟以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困境为切入点,通过分析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和行业、企业需求状况,阐述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

一、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困境

法律事务专业已成为许多高职院校争相设置、且招生规模稳居第一的专业,经过十多年的努力,该专业毕业生的数量庞大。但是,在蓬勃发展的同时,法律事务专业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不止一所高职院校的法律事务专业因就业率问题被麦可思调查亮了黄牌,法律事务专业甚至连续名列高职高专十大就业红牌警告专业。2013年7月,笔者在某法律高职院校对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状况进行的调查更证实了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困境。该调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通过网络向2012、2013届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发放问卷共计600份,回收问卷571份,根据作答情况剔除32份无效问卷(无效问卷包括空白问卷以及连续超过4题选择同一个答案等明显有问题的问卷),其中有效问卷539份,占89.8%,有效回收率较高。在这539份问卷中,男生274人,占总问卷的50.8%,女生265人,占问卷总数的49.2%,符合毕业生的男女人数比例。使用PASW Statistics 18.0对问卷结果进行数据处理,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毕业生工作与专业不对口。法律专科生的对口职业是到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司法所或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根据调查结果,进入党政、司法等政权机关的毕业生占14.1%(这一数据包括以上单位的公务员以及合同制员工),进入律师事务所的占11.7%(主要是担任律师助理),进入事业单位的占19.3%(大多是合同制员工),剩余的占54.9%的毕业生在其他单位(企业、自主创业、支援西部或者入伍)。毕业生专业与工作完全对口的比例低至2.8%,不对口的比例高达66.2%。就所在的工作岗位而言,超过半数的毕业生(占61.7%)在类似“万金油”的行政岗位,从事着与专业不相关的文秘或前台工作,从事技术岗位工作的毕业生占20.6%,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低至5.4%。

二、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遭遇行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认证困境

根据2004年教育部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简介》(征求意见稿),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为:“培养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和应用技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而2012年教育部委托高职高专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将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目标界定为:“本专业培养具备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掌握法律知识和应用技能,能胜任基层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社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细察前后两个目标,其共同之处是都强调人才的“技能”和“应用”,但后者将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的人才定位得更明确,即“基层企事业单位和社区乡镇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才”。教育部这两个培养目标,直接决定了十多年来法律事务专业的发展方向。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人才目标是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特别是为基层企事业单位和社区乡镇提供法律服务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具体而言,一是胜任基层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企业法律顾问;二是从事社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其核心工作岗位就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此外还包括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等基层司法工作人员。职业教育必须秉承以需求为中心的宗旨,人才培养必须与社会、行业、企业的需求对接,那么,我们就分析一下这个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否适应社会、行业、企业的需求以及学生职业生涯的发展需求。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遭遇行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认证困境

2000年,司法部颁布了两个部委规章,将乡镇法律服务的正式名称改为“基层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是自上世纪80年代初、中期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服务工作。在当时律师及为稀少的情况下,主要通过建立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的2000年,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有关实施意见,司法行政机关继续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人员整体素质,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建立了规范的执业资格认定和执业准入制度。2000年12月24日,司法部组织了首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统一考试。与律师相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教育和行业准入标准明显低一些。这也是教育部门将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为“能胜任基层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社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原因之一。

然而,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从2004年开始经历了严重的“合法性危机”。2004年6月2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政审批,只保留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核准。这意味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出不进,不会再有“新人”进入这一领域,无法引进新鲜血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的准入资格,司法部的两个关于基层法律服务的《管理办法》也随之失效。换句话说,基层法律服务的纵向管理体系已经断裂,而作为一个职业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也失去了正常的通过考试和考核进入该行业的路径。在许多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地方司法行政官员看来,司法部目前对这个职业的政策完全是任其自生自灭。自2000年以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就出现下降趋势,2005年以后更是呈现快速下降趋势,如今,基层法律服务所因从业者身份受质疑、行业发展政策不明等原因而逐步萎缩,其现状令人担忧。这样一个从业者身份备受质疑、行业准入和资格认证都存在“合法性危机”的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能够支撑庞大的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吗?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不言自明。

那么,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否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求相脱节呢?根据职业教育需求和供给的理论,职业教育必须在人才培养模式、规模和质量方面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不是不需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了呢?司法部对法律服务市场做了一些调研工作,结果发现市场依然需要基层法律服务,因为中国律师业的地理分布是极度不平衡的。直到2004年我国还有206个县没有律师,即使是在律师事务所数以千计的北京,绝大多数事务所也集中于少数城区,部分远郊区县只有几个律师事务所。于是,在那些律师稀缺的郊区和农村地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就在面向当地民众的法律服务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即使是在各个主要城市,大量的中低收入者也无法负担高昂的律师费用,却又不在贫困线以下,因而不具备接受法律援助的资格,他们的纠纷解决仍然需要依赖基层法律服务。直到2006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数量还有21 835家,而律师事务所的数量是13 096家。除不能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外,基层法律服务所几乎可以涉足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业务范围。法律服务所在低端法律市场有自己的生存空间,利用贴近基层、熟悉社区、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在解决基层纠纷和用平实的语言向普通民众解释法律方面具备很强的实践经验和技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往往配合当地司法所,为基层政府处理维稳突发事件、纾解基层信访压力、维护基层和谐稳定、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其重要的存在价值,符合我国社会转型期对于法律服务的不同层次的需要,教育部关于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完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业身份不明,缺乏规范的行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认证,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遭遇身份合法性危机和职业资格认可困境,导致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就业难。不仅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这样的困境,其他从事社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安置帮教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业资格都存在这样尴尬的处境。例如,现行的《人民调解法》主要针对调解组织、工作程序进行规范,却没有对人民调解员职业资格的取得和认定进行规范,只在《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中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这就造成了各地招收人民调解员标准不一,随意性大,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其职业性和专业性难以得到社会认可。一方面,大量的法律事务专业(人民调解方向)的毕业生找不到工作;另一方面,有些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由于缺乏足够的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甚至聘请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向律师事务所购买调解服务,造成人才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认证拒绝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

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另一个重要的培养目标是培养能够胜任基层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企业法律顾问。笔者所讲的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企业聘用,并经注册,在企业中专职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企业内部的专业人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企业法律顾问就业前景非常广阔。那么,企业法律顾问的大门是否向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敞开呢?从我们的调查数据可知,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进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占60%以上,但是毕业生专业与工作完全对口的比例低至2.8%,不对口的比例高达66.2%。就所在的工作岗位而言,超过半数的毕业生(占61.7%)在类似“万金油”的行政岗位从事着与专业不相关的文秘或前台工作,在管理岗位的低至5.4%。是什么原因造成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中不能学有所用,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呢?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很多,其中主要有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的学历层次较低,企事业单位恐怕毕业生难以胜任此项工作。这就涉及职业教育体系与学历教育体系的衔接互通以便于学生提高其学历层次、为其终身职业发展提供条件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在此不做深入讨论。笔者关注的是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认证中存在的问题,导致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无法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更遑论从事此项工作。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是用人单位选择法律顾问的前提条件。1997年,依据《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家开始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人事部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用印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细究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报考条件,就可以发现,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对于学历和相关工作经历都作了明确要求,报考原则就是学历高低与工作经历长短成反比,学历较低的考生必须具有较长时间的工作经历,如: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必须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显然,按照这样的报考条件,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是不可能在毕业时取得法律顾问资格的,因此,根本没有机会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综上所述,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并非不符合社会和企业的需要,而是遭遇行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认证困境,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水平,已经成为衡量各行业自身能否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要求的重要标志。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就业难的问题,反映了目前我国法律服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设不能够满足社会对于统一的、规范的、多层次的法律服务的需求,亟需建立规范、统一、多层次的法律服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三、构建以职业资格认证为纽带,以需求为导向的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体系迫在眉睫

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历来重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设,许多国家构建了从职业资格证书到课程标准的完整框架体系。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将极大地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过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因此,我国的职业教育一直提倡学生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教育的本质是为职业岗位服务,因此,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标准的制定与人才培养目标、课程标准的制定有着密切的联系。

目前,我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极不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缺乏整体规划,主要表现在法律职业资格认证范围单一,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和比较规范的仅有针对律师、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由于其报考条件的限制和执业范围的狭窄,显然不适合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拥有这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工作者实际上并不能满足中国社会的实际需要,在具有全球化外观的律师业背后,多个行业群体在法律服务市场上共存,满足了涉外、企业、政府机关和基层社区的各式各样的法律需求,填补了理性化过程所产生的正式法律系统与中国社会本土特征之间的鸿沟。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大量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安置帮教机构的工作人员,正是这些提供多种法律服务,填补“鸿沟”的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却至今缺乏国家对其岗位和技能的职业资格认定,从业人员缺乏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即使有,这些职业资格证书因为没有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框架内,因而缺乏规范性和权威性,甚至将面临职业合法性的危机。

另外,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认证来看,我国在法律服务职业资格认证方面还存在认证主体繁杂、“证出多门”的现象,有的职业停留在政府认可、市场未必认可的状态,严重影响了法律职业资格认证的权威性,而法律服务工作的专业性、职业性更需要国家统一规范的职业资格认定。由于缺乏职业资格认定,也就缺乏基于工作岗位的需求而制定的岗位标准乃至于职业标准,相应地也就缺乏基于职业标准而制定的课程标准、专业教学标准。决定中国法律职业的结构性变革的关键力量并不是其经济基础,而是其上层建筑,也就是国家的管理规范体系。

实现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就是要建立健全法律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特别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资格,没有相关的、规范的规章制度就必然会形成无序的职业资格证书格局。建立统一、规范、多层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认证制度,明确基层法律服务不同工作岗位的职业标准,可以使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以及课程标准的制定有明确的标准可循;建立统一、规范、多层次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认证制度,对培养基层法律服务人才,提升其服务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以利于其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关部门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行业协会,尽快根据法律服务职业岗位的不同要求确定职业标准,制定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和认证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构建以法律职业资格为纽带,以需求为导向的高职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体系,使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真正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李海东,杜怡萍,等.中高职衔接标准建设新视野:从需求到供给[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9.

[2]刘思达.割据的逻辑[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1:75,104,222,223.

[3]基层法律服务所是走还是留?[EB/OL].[2013-11-20].http://news.163.com/12/0507/05/80SK6O9B00014AED.html.

[4]人民调解员:尴尬的“和事老”[EB/OL].[2013-05-09].http://news.163.com/11/0225/02/6TN4662V00014

AED.html.

(责任编辑:王恒)

Problems in Cultivation of Legal Affairs Talents at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Solutions

LU Jun-song,LEI Shao-ling

(Guangdong Justice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Guangzhou Guangdong 510520,China)

第5篇:法律就业方向范文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日益加深,高校经历了几轮大规模的扩招,在校人数持续增长,社会适龄生源逐年减少,就业形式愈发地不容乐观。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层次不断提高,法律类高职毕业生在日益激烈的就业市场竞争中受到了较大的排斥和冲击,这给我国法律类高职院校的生存与发展带来了十分严峻的困难与挑战。如何面对挑战,渡过难关,成为了高职法律院校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

 

一、高职法学教育的现状

 

(一)市场需求不够明确

 

高职教育得益于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近年来发展十分迅猛。许多中等学校在升为高职院校后,也增设了法学专业。但由于其对法律专业人才市场的环境和需求的了解和掌握尚不成熟,便形成很大的盲目性。这种盲目性导致了在增加生源、扩大规模的同时,教学质量反而下降,就业形式堪忧。故此,学院在设置专业时,必须考虑人才供给与市场需求的平衡,只有合理地设置专业,才能提高办学质量和经济效益,从而将学生、学校和社会三者的需求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学生质量参差不齐

 

上世纪90年代起,由于高等院校的持续扩招及适龄生源的递减,大部分高职院校都开始面临生源危机。许多院校为了完成招生计划,不得已在招考录取中不断降低学生的录取分数线。这种行为虽然满足了生源数量的要求,但却使得生源质量在持续下降。这种相对门槛较低的生源准入在很大程度上拉低了法学教育的成效。因为法律职业其特殊性,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对法律不渝的信念、成熟的心智、完备的法学理论等特质。因此,法学教育,最主要是对法律人进行全方位的高素质教育,这种教育的内容包括对法律的执着信念、伦理精神、人文情怀、专业理论的储备、心理素质以及行事方式等。而在高职院校环境中,学生素质与本科生相比,普遍接受能力较低、学风纪律散漫,极大地影响了法律专业的教育质量。

 

(三)师资力量薄弱

 

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专业历经多年的发展,虽然各方面都已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与世界先进的师资力量相比仍显单薄,尤其是对兼具较高理论水平及丰富实践经验的高水平教师类人才的缺乏。能力强、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大多更愿意跳槽,转入高等学府,以获得更大的发展平台和更多的发展机会。这就使得高职院校对骨干力量的进一步缺乏,削弱了教学力量,形成了恶性循环。同时,一些高职院校由于经费、管理等原因,教学设施和手段也相对高校较为落后,教学规模难以成形。

 

二、高职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自身定位不够明确

 

教育部在相关文件中,对高职高专教育的定义是 :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的教育。因此,高职教育不仅要传授知识,更应以基本技能训练和提高职业综合能力为重点,以全面提升学生的基础能力和基本素质为目标。由于高职教育的人才产出质量无法和高校抗衡,法学界有些学者认为应当取消高职层次的法学教育,从而提高法学教育的整体水平。谢晖教授:“高等法学教育目标: 精英还是大众?”高职法学教育的现状可谓是危机四伏,因此,只有在发展的道路上不断创新,突出其应用型、复合型的专业特色,努力培养适应市场需要的优质应用型人才,才能捍卫自己在国家法学教育体系中地位。

 

(二)精英化教育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精英教育的呼声越来越高,法律教育的精英化趋势也日渐明显。徐显明教授指出:“未来的法律教育应该向精英化方向发展”;司法部在2001年发出公告,在2002年之后的国家司法考试政策将有所变化。政策规定,报名者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样的规定让高职法律毕业生无法参加司法考试,法律的精英化教育趋势使高职法学教育的生存与发展受到严重挑战,前途命运堪忧。

 

(三)毕业生就业困难

 

失去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意味着专科法学毕业生失去了很大的可能就业资本。为了从事相关职业、获得更多的机会,高职法学生不得不继续求学,以获得司法考试要求的本科学历。求学的主要途径是自学考试和专升本。但由于难度较大,大部分学生无法完成相关学业。这部分失去先机的学生在与本科生进行竞争时,则需要面对更大的压力。而大部分司法机关及律师事务所在招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及律师助理等职位时都要求被聘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职业资格。即使是招聘书记员、企业法务人员,或者司法机关在招聘司法警察时,大多也对本科学历提出了基础要求,这成为了高职法学毕业生进入法律服务领域的极大障碍。

 

三、高职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及路径

 

(一)高职法学教育的方向定位

 

基于教育部文件对高职法学教育给出的明确定位,高职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要为基层法律服务培养辅助性法律人员。所谓辅助性法律人员,主要是指承担法律辅助性工作或从事基层事务性法律工作的人员,如书记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法律基层服务所工作人员、速录员以及企业法务人员等。因此,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上,高职教育与高等教育始终是存在区别的。譬如,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律师法》规定,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因此高职教育便不能定位于培养此类高级专业人才上,而应立足于法律辅助人才的培养,这应该是高职法学教育不同于法律精英教育一种独特的教育模式。通过这种明确的目标定位,高职法学教育在日常的教学中就应更侧重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综合能力,让学生通过实践来掌握书记员、法律辅助人员等在工作中应具备的基本能力,从而在毕业后能尽快适应岗位,提高自身竞争力。(二)高职法学教育的发展路径

 

1.高职法律教育对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第一,开展多元化的培养模式。目前,高职毕业生在就业竞争中不仅仅需要专业领域的学术能力,更需要多元化、跨专业的复合型能力加以辅助。如果一个毕业生没有足够突出的综合应变能力,在日趋激烈的职场竞争中,便很难在人群中显露优势甚至只能被淘汰。为此,我们必须加强人才培养模式的复合性,使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从专业的理论型教育,过渡到具有高职特色的应用型教育。适应市场需求的法学人才应尽可能兼收并蓄,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应掌握其它相关方面的知识,尤其是与法律职业联系紧密的领域,如财会、金融、计算机、外语等。只有当人才培养模式实现从单一到复杂的系统转变,才能真正有效地提高学生在社会中的竞争能力。

 

第二,符合职业化需求的专业设置。高职法律教育应从定向的人才培养目标出发,以辅助性法律职业需求为导向,综合考量,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并不断地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及法律行业的发展趋势,调整对开设专业的设置,以获得最优化的专业层次,培养出业内紧缺的专业化的多职能辅助性人才。

 

第三,不断拓展的专业方向。目前,高职法学院校普遍设置的法律专业主要包含法律事务、法律文秘、公安管理等,专业方向相对较少,对应的就业面也相对狭隘。为进一步满足社会对各个方向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需求,各高职院校应在原有专业的基础上,将前瞻性的目光结合科学的预判,开设更具发展前景的新兴专业,如行政管理、社区管理、安全保卫、法律财会等。不仅能使毕业生的就职领域更广,同时还可以通过专业的拓展与细化,培养出适应性更强、竞争力更大的毕业生。

 

第四,课程体系的完善合理化。高职法律教育应始终以培养辅助型目标人才为主旨设置教学大纲及课程体系。针对毕业生未来职业的需求,增加实用性、技能性较强的实践实训课程,减少专业性过高的理论课程,以加强高职学生法律辅助型职业技能的培养,使其获得更高的职业适应能力和运用能力。

 

第五,主动探求多样化的教学方法。由于法学极强的实践性特点,法学教育也应不断适应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以及市场的需要,改变传统单一的授课型教学方式,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法。譬如结合情境模拟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式,把在现实职场中可能面临的典型问题和案例,生动地展现给学生,使其身临其境地面对困难,以增强学生日后理解、解决问题的能力。

 

2.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

 

高职法律教育由于强调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与训练,因此任教的法学教师应有一定的有从事法律社会服务的经验,并且能够将法律实践经验应用于教学领域。因此,高职院校必须逐步培训一支既具有较强的理论功底,能够传授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又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足以指导学生从事法律实务的双师型的法律教师队伍。法学教师在职业教育生涯中,除了具有教师资格证,还应考取司法考试资格证书或其他相关职业证书,并且要在社会上从事一定量的法律服务工作,从而不断地汲取、丰富自身的实务经验,提高自己在领域内的实践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同时,高职院校还可选择聘请司法实践部门的专业人士担任兼职教师或定期开展讲座等,使学生能够获得更多的实践指导。

 

3.探索学校与社会间的多方合作,建设校内外实训场地:

 

高职法律院校应注重实训基地的建设与使用,以加强对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临场应变能力等应用型能力。一方面,应加强校园内部实训场地的建设与课程的增设。例如创建模拟法庭、法律诊所、速录实训室等场地,并制定教学计划,分配相应的课时和学分,模拟就业岗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技能操作训练,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以提高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表达沟通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等。另一方面,要努力尝试与社会各方合作,争取校外实训机会。例如通过与司法机关、大型律师事务所、经济实体等机构进行合作,搭建校外教学实践基地或提供校外实习经历等,为学生增加社会实践训练。这样不仅能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贯穿于课堂内外,实现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效对接,还能为学生提供优质的工作机会,为企业提供大量的生源和筛选、考察机会。

 

综上所述,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正面临着适应市场、自我定位及系统完善等一系列挑战。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目标应是面向司法、经济领域的需求,培养兼备扎实的专业知识、高效的操作能力以及良好的应变能力的实务辅助型人才。只有当我国的法学教育既能培养出德才兼备的高端法律人才,又能培养出大量的富有法律知识和协作能力,能够充分辅佐高端法律人才的应用型的人才时,才能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发展。

第6篇:法律就业方向范文

学法律文秘好就业吗

你要真指望这个专业文凭,还拿个专科学历,就业的话没有“关系”,估计难了。

问题在于你想要从事什么样的工作了?文职人员?撰稿人?编辑?还是秘书?

我的建议是想好你未来将要从事的工作,并朝其发展。如果是秘书,那就去学速录,这个比较特殊,在文秘中,这个是特别的专长。如果是文职,你没有特定专业的文凭,很吃亏,所以建议你去考自考,然后去考专业证书,再就业“中文专业,自考里面有的,到海师报名”。如果是新闻方向的,如报社,甚至是法律向的,你可以先去问问试试,有点困难,但并不是没有机会。

如果想清闲点,做吃等死的话,去考司法考试。考过了,前途无量。中国三大证书,注册会计师,国家二级建筑师,律师证。估计你也只能向着最后的那个方向去考,那个考出来,你为必须要就业,每个公司都需要法律咨询顾问,你可以挂靠在公司上面,不去工作,每月照样拿钱。懂否?

第一阶段课程通常比较宽泛,只有进入第二阶段攻读学士文凭和硕士文凭时才能真正开始专业化定向。在法国,法律专业的这第一个真正的大学文凭需修完三年高等学业课程后才能获得。这专业学位文凭对至少学过两年法律的外国留学生开放。

法律学士的教学大纲上有商法、社会法、国际法、民法和行政法。这个阶段的学业还不算太专业化(某些职业学士文凭除外,例如,纳尔波纳大学的法律与葡萄产业管理职业学士文凭或里昂第二大学的法律与农业及农业食品企业管理职业学士文凭),但从学士以后的硕士阶段则变得更为专业化,届时得选定专业方向。因为,法律专业硕士阶段可以在普通学科硕士文凭和选科硕士文凭之间选择。

普通法律硕士文凭设立学校有:埃克斯-马赛第三大学、阿尔图瓦大学、尚贝里大学、巴黎第十二大学、留尼汪大学、圣艾蒂安大学、斯特拉斯堡大学。

其它可以修读专科硕士学位的专业有:欧洲法、企业法、欧洲法与比较法、税法、法国法、西班牙法、欧洲法与西班牙法、国际法、法国与德国国际法、公证法、私法、欧洲私法、公法、欧洲公法、专门公法、欧洲比较商业国际法。

第7篇:法律就业方向范文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律;实践能力;培养

近些年来,我国高职教育发展呈现良好势头,高职院校为社会培养了一大批应用型的高技能专业人才。高职教育在发展的同时,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也越来越大,因此高职教育做好目标定位至关重要。2006年教育部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给出了解释,明确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是要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法律专业学生的培养也不例外,要着重对“实践能力”的培养。

一、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内涵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培养要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多种实践能力兼具的高技能的法律专业人才。要准确理解实践能力的内涵,必须把握以下两点:第一,实践能力的主要特征是实践性。只有通过实践活动才能提高人的实践能力。构建培养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体系,要从培养目标的定位、课程体系的设计、教学方法等方面来综合考虑,教学模式要体现实践性并能与法律职业岗位紧密结合。第二,实践能力是在实践活动中形成并表现出来的,只能通过实践活动才能提高人的实践能力。人的实践能力并非先天遗传,而是需要后天的不懈努力方可提高,所以要精心组织各种各样的实践活动,以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相应的实践能力。

二、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火爆也是基于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大量需求而出现的必然现象。然而,从目前人才市场反馈的信息看,一方面,我国法律技能就业岗位急剧增加、法律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另一方面,又有相当一部分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找不到工作。造成这种供需矛盾的局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低,满足不了工作岗位的需要。因此,加强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

2.实现现阶段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高职院校培养的人才要具有很强的实践能力。而目前,高职教育仍正处于如何转型的思考与探索中,培养出来的人才也更注重实践能力。因此,加强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符合我国现阶段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

3.促使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增强学习效能的需要。加强对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可以使高职法律专业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择业观,正确定位,根据社会及企业需求,可以更客观、科学地设计自己的职业生涯,合理安排在校的学习时间、学习资源,增强学习效能,实现人与职业的合理配置,实现大学生由择业、就业逐步发展到职业、事业的终身可持续发展。

4.提高学生综合能力促进就业的需要。在用人单位对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工作表现情况调查中,用人单位反馈回来的评价意见是:毕业生在理论知识的掌握方面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但实践能力还有待提高。可见当前用人单位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需求普遍都有较高的要求。

5.缩短职业适应期的需要。实践能力培养建立在企事业单位需求的基础之上,根据市场对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的需求情况,设计实践能力培养课程体系,增强实践教育的实效性,能够有效缩短学生步入社会的职业适应期。

三、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片面追求高就业率以及“普法式”教育等滞后的教育理念,阻碍了高职法律教育发展。目前我国对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培养理念存偏差:一是错误理解高职教育中的“以就业为导向”,一味追求高就业率,鼓励学生早就业,甚至有办理预就业的情况。二是部分教师对“应用型人才”认识不足,认为我国的高职法律教育实际上就是普法教育,就是一般知识和理论的灌输。由于教育理念滞后,忽视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加之应试教育理念的影响,不重视个人特长、能力、综合素质的养成,使得许多学生法律基础薄弱,实践能力差,社会责任感不强,没有团队精神,无法适应社会生活。

2.课程体系的设置和教材的选用缺乏实践性,影响法律教育效果。总的来说,高职法律教育出现的时间不长,课程的设置还处于探索阶段,其问题也很突出:第一,许多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安排往往是普通高校本科体系和课程的压缩。同时,忽视了相关学科知识的教育,很多高职院校不重视学生的文史哲教育,甚至不开设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政治学、经济学、证券、保险等选修课程,没有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这样的结果既达不到学术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又形不成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特色,学生理论功底浅,动手能力差。第二,高职院校一般是专科,专科毕业生就业的压力比较大,目前法律专科毕业生没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将来的生存问题使一些高职法律院校学生人心不稳。第三,一些高职院校,培养方案不是根据本专业的工作任务、工作项目设计课程,导致课程设置针对性和目的性不强,其内容根本不能突出高职的特点,适应不了市场的需求,跟不上法制建设的步伐。第四,教材选用方面,即使是一些新编的高职法律教材,教师们也没有进行专门的培训,不知道给学生讲多少内容,没有真正理解“够用”的内涵,这直接影响了法律教育的效果。

3.对师资重视程度不够。近几年,高职院校驶入快速发展的快车道,各院校在快速扩招,但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这一高职院校教学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重视远远不够,几乎没有将实践能力培养的师资队伍建设列入议程。特别是对兼职教师(外聘教师)的管理不到位,而兼职教师(外聘教师)本身以获得收入为主要目的,责任心差,这样就使得不但未能充分利用外部师资资源,甚至连日常的一般教学效果都不能保证,更别提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4.实训场所建设不完善。在当前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律类专业,普遍存在着的校内实验实训场所不足、设备简陋、利用率低等实际问题,更有一些高职院校为了应对国家的评估和吸引更多的学生报读本校,虚构虚报一些实际上并不存在的校企合作单位,其直接后果是工学结合难以开展。

5.现实教学中仍侧重理论教育,忽略实践能力培养。目前,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注重的是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相对薄弱,虽然各校所确定的人才培养模式各不相同,但都是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是求。而高职法律类专业学生将来所从事的主要是法律职业辅助工作,没有实践经验的积累很难适应职业岗位需求。

6.教学方法陈旧,不能适应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我国高职法律教育大多用传统的教育方法和模式,教师是教学的中心,学生是被教对象,课堂上教师讲授,学生台下听讲,师生之间缺乏必要的讨论和交流。教学的目标大多是教师完成预定教案,学生记完上课笔记为圆满。学生很少发表自己独到的见解,往往害怕自己的观点与教师相左而通不过考试。这种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走向社会时,便会发现原本明确的法律规范存在大量的伸缩余地,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现实问题,显得手足无措、无所适从。

7.法律实践性教学过于专业化,效果不明显。在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师生们看来,实践性教学应当是围绕法律专业来展开的。在很多师生心里,高职法律专业学生就是学习和培养有关法律的职业能力的。这种认识,无形当中限制了法律专业学生的发展空间,将法律专业学生的发展局限于法律的小圈子里,而与社会发展所要求的集多知识、多能力于一身的综合型人才需要相脱节。同时,也与从事法律职业需要多种社会科学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的实际不符。

8.实习流于形式,达不到法律专业能力培养目的。实习本来是增强学生实践能力最有效的途径,但现行的高职法律专业学生实习流于形式,无论是校内实践课程还是学生毕业实习都急需完善。以往学生毕业前夕由学校统一安排去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学校负责监督管理。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公、检、法等部门难以安排更多的实习学生,个别高职法律院校便以资金保障不足为由,不再统一联系实习单位,而是鼓励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允许学生去任何一个单位实习。到底在哪里如何进行的实习?学校及指导老师的安排几乎是流于形式,学生也觉得迷惑,更谈不上通过实习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了。

四、加强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对策

1.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要真正推进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样,树立正确的理念是前提。只有真正认识到实践能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把握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在老师和学生当中共同树立正确的培养理念,才能使得培养沿着正确方向推进。

2.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行业定专业,以岗位定课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课程体系。要建设与“专业学习与社会服务一体化”的法律类人才培养模式相适应的科学的课程体系。根据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在制定计划时,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具体要求是:具有司法文书、基础写作能力,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综合能力,具有较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等。同时聘请与专业相对应岗位、岗位群的行业专家和专业教师共同分析培养目标定位、岗位职业能力,根据法律专业毕业生能力要求,全面分析专业人才培养所需要的知识、技能、素质、要求,建立突出岗位职业能力培养为课程标准的课程体系。

3.建立适应法律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运行机制。构建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建立在深厚的理论基础之上,即以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为哲学基础、以知识主义理论为教育学基础、以建构主义为教学论基础、以情景认知理论为心理学基础,使之有足够的养分。实践教学体系既要包括静态的教学模块,也要包括动态的教学环节;既要包括校内实践,也要包括校外实践;既包括体系自身的构建,也包括体系的保障;既要关注学生,也要关注教师。这些方面丝丝相扣,不可偏废某一方面,不能忽视细节。

(1)倡导以学生为主体以能力培养为主线的教学模式。将教学内容改革与教学方法改革相结合,采用多种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不同类型的课程教学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组合。对法律事务专业结合自身专业特点,遵循职业教育的基本目的,在教学中始终突出“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将学生推到台前,教师退到幕后,大量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法、角色转换法、案例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等职业导向教学法。

(2)创建实训平台,开展定期法律援助等实践活动。要与法律援助中心、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社区等单位建立实习实训基地。鼓励学生定期深入社区,开展法律援助,教师进行诊所式教学。法律援助是在真实情景下解决法律问题,是锻炼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通过法律援助活动,使学生走入社区,走向社会,接触各类人群、各种法律问题,既弥补了课堂教学的欠缺,又凸现了法律援助突出的教学优势,二者相得益彰,可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大大提高。

(3)建立并落实工学结合的实习制度,提升实践能力。在毕业前期,组织学生进行实习。实习期间,学生对照相应岗位需求,培养职业技能。通过实习,使学生掌握相关司法实践活动的主要工作内容和程序,熟悉该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纪律要求、工作方式等,并根据实习中收集的第一手资料,完成毕业实践报告;实习过程中,学生通过了解社会关注的法律问题,掌握法律热点问题,跟踪某一法律案件的全部过程,通过协助法官、检察官、律师办理案件,在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培养良好职业道德和坚实的职业技能。

(4)建立并完善校企合作关系,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培养方案需由学校和企业共同谋划商定,它至少应包含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两大支柱。院校和企业可依据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按照企业岗位的实际要求,通过设立咨询机构、定期召开咨询会议等形式,联合商定人才培养方案,联合制定课程标准,联合开发项目课程,联合编写教学教材及其他实训教材,确定培训考核方法。在合作模式上,可以采取校企联培、合作培养、订单培养、工学结合、学工交替、顶岗实习等多种方式。

4.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的考核机制。拟订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并聘请行业专家对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考核。包括对教师和学生的双重考核机制。

(1)建设一支行业专家和能工巧匠相结合的实践教学团队。加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师资队伍建设,整合学校教学资源,对学生进行全程就业指导,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开展:①选拔表现突出、发展潜力大的教师作为专业带头人重点培养对象。通过教学和科研实践,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锻炼、到国内同类的知名学校进行考察访问,提升专业带头人的综合素质。②选拔若干名成绩突出的教师作为专业“双师”素质骨干教师重点培养,强化老师的实践技能。③聘请依托行业相关岗位上的行业专家和能工巧匠担任专业的实践指导老师。④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对兼职教师进行教学培训工作,提升兼职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

(2)建立学生综合能力测评考核机制。科学的考核机制可以引导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向正确方向发展。根据学生实际情况,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同时对学生的考核引进“综合能力测评”模式,加大实践教学的考核力度,重视社会实践环节。

五、结束语

尽管国内各高职院校对法律专业学生的培养都进行过各式各样的尝试探索,也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现实中仍有一些领域值得我们去探索。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所以我们要提高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高质量的应用型人才。不断探索出适应社会发展的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只有这样,整个高职教育的道路才能越走越宽。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2.

[2]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2006.

第8篇:法律就业方向范文

[论文关键词]法律职业教育 发展困境 对策

一、法律职业教育面临的困境

1 学历层次难以跨越职业门槛。目前,我国法律职业院校大多数是由原来的政法类成人干部院校转型或是政法、司法、警察类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升格而来。办学规模、师资力量和软、硬件设施方面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高等本科院校的水平,再加上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国现有的法律职业院校基本上都是专科层次。但令人尴尬的是,法律职业的入门学历却是本科学历。严格地说,法律职业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这四类。要从事这四类职业必须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而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最低学历条件则是本科,这使得法律职业院校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毕业生没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

2 专业设置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受过去统招统分制度的影响,法律职业院校传统的专业设置大都以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工作需求为根据,学生毕业即使专业不对口也无需担心就业问题。而现在毕业生不再统一分配工作,需要面向市场双向选择,这就出现了一个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对口衔接的问题。如刑事执行、司法鉴定、法律事务等专业就业面过窄,在就业市场上毫无竞争力,最终很多学生不得不选择了售货员、服务员、广告散发员,或者是保安、保姆、保洁等工作。此外,由于法律职业院校毕业生学历层次偏低,无法和同类本科院校毕业生相比。

3 培养模式缺乏技能性和实践性。理论水平和学术能力不是法律职业院校的主要培养目标,岗位技能和实际工作操作能力是职业院校的培养重点。因此,法律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应突出技能性和实践性。由于传统培养模式的影响,大多数法律职业院校还没有完成培养模式的转变,各专业、各学科教学仍然保持着以课堂教学和理论讲授为主的模式,实训教学和实习实践不足,工学结合不足,真正具有实践能力和经验的双师型师资不足,教学管理模式改革没有突破性进展,对学生能力和教师业绩的考核指标和方式没有走出传统的管理模式。学院领导、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等机构的办学思想转变缓慢,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因此,各类法律职业院校亟待进一步解放思想。

二、法律职业院校应对困境的几种模式

1 助考模式。就业困难是制约法律职业院校发展的第一大难题,学历层次低、专业就业面窄、生源基础较差等原因都成为学生就业的障碍,为了解决此类问题,不少法律职业院校开展了各种各样的助考辅导,甚至抽调专门的师资,组成助考辅导组织,对学生进行辅导。如新生入学后,在学习高职课程的同时接受本科自学考试辅导,以使学生在毕业时能尽快取得一个本科学历,弥补学历层次低的缺陷。与此相匹配的还有司法资格考试辅导。只要学生能拿到自学考试的本科学历证书,就可以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因此在开展本科自考辅导的同时,一些学校还对毕业班的学生进行司法考试辅导,以期学生能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进入法律职业的资格证书,拓展就业范围,提高就业层次。除了自学考试外,专接本、专升本考试也是毕业生进一步提高学历层次的另一途径,有的学校在学生临近毕业时对学生进行专接本、专升本考试辅导。为了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不少法律职业院校还对学生进行各类技能证书和职业资格证考试辅导,如英语等级证、计算机等级、会计证、报关员证、秘书证等,在毕业班学生中开展公务员考试和政法干警招录考试辅导等。各类辅导都在不同程度上提高了学生的就业率,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但相关社会助考更具专业性和系统性,学校辅导各类考试的通过率也无法和社会助考机构相比。

2 转型模式。法律类职业院校目前的转型有两种情形:第一种转型是根据就业市场需求转为综合性职业院校:由于法律专业毕业生尤其是高职毕业生就业越来越困难,有的法律高职院校便逐步缩减法律类专业的招生,扩大非法律专业的设置,来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以北方某省一所法律类职业院校为例,从该校2010年的招生专业介绍来看,该校设有8个系共32个专业,其中与法律相关的专业有5个:法律事务、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应用英语(法律英语方向)、会计(司法会计方向),其他均为非法律专业。这样一来,招生针对面、生源、就业方向等大大拓宽,一所法律类职业院校实质上已经转化为一所综合类职业院校,但学校名称中的“政法”“司法”“警察”等行业特色标签也就名存实亡了。另外,法律类职业院校毕业的会计、旅游、外语等专业毕业生,与那些会计学院、旅游学院、外语学院的毕业生相比,既没有自身特色,又缺乏竞争优势。

第二种转型是依托部门政策转为政法干部或干警培训机构。此类转型通常是根据国家或部门的政策指导,学院逐步以培养政法干部或干警试点班为主,同时承担系统内在职干部的非学历培训任务,而普通高考招生逐渐缩减直至停招。学院的教职工通过转为公务员或其他分流措施妥善安排。这样一来,一所法律类高等职业院校就完成了向部门培训机构的转型。

3 升格模式。在专科学历难以发展的困境下,不少法律类职业院校开始计划进一步升格为本科学院或大学,这应该是专科层次法律职业院校最想实施的发展模式。虽然这种升格对学校的软硬件设施、师资力量、招生数量等各方面要求严格,但一旦升格为本科院校,无论招生工作和学生就业都可以发生一个质的变化。因此,不少学校正在为升格而进行着努力。但是,由于政策的原因和办学条件的要求,此种模式恐怕要有很长的路要走,而最终能否如愿也很难说。

三、法律职业教育生存和发展的对策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职业教育越来越重要,法律职业教育同样必不可少。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不是法律人才太多,而是绝大多数毕业生未能达到用人单位的要求。大部分法律高职毕业生仅仅是获得了一个毕业证,既没有学到法律知识,也没有任何岗位技能。这与学校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方式有很大关系。只要学校能够找准自身定位,搞好工学结合,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法律职业教育就会焕发出其勃勃生机。

1 坚持自身定位,明确培养目标。社会需要精英教育,需要通识教育,但更需要职业教育,需要技能教育。依法治国离不开法学家、法官、律师、检察官等精英法律人才,但同样也需要大批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和精通实务操作技能的法律服务人员。经济社会中尚有很多法律职业有待充实,如大型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务主管和助理,中小企业法务专员,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调解员、法制宣传员,法院的司法书记官,各级公安干警和司法干警,以及各层次的安保人员等,所有这些岗位都需要大量的高素质、技能型的法律实务人才。因此,法律职业院校一定要坚持自身的职业教育定位,明确人才培养目标,为经济社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的法律服务人才是法律职业教育的使命。

2 合理设置专业,改革培养模式。法律专业毕业生不好就业的原因不是法律人才太多,而是法律人才太少了。一方面社会需要法律人才,另一方面法律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不好。究其原因,一是学生所学专业不能适应市场需求,二是学生没有掌握法律实务工作的基本技能。因此,法律职业院校首先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合理地设置相关专业,以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如不少学校通过调研和论证,陆续开设安全保卫、社区管理、公司法务、刑事侦查、社区矫正、法律事务等专业,实践证明这些专业的就业情况明显好于传统法律专业。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同样应该大胆改革,敢于大幅度修订教学计划,抛弃传统的理论讲授为主的模式,突出实务技能教学和实习实训的地位。在学制上可以采用“2+1”模式,即两年在校学习实训,一年的顶岗实习。在教学上,要抛弃课堂教学为主的传统模式,以开放的教学手段,使学生更多地参与到工作实践或模拟的工作环境中去,以作为学,学以致用。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一出校门就可以胜任相关岗位工作。在加大实习、实训力度的同时,还要开放考试、考核方式,以技能操作和社会实践为考试、考核的主要途径,减少书面考试的比重。法律职业院校必须以培养操作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专业设置和培养模式要有鲜明的职业特色,才能打造出法律职业教育的市场品牌。

3 建好双师队伍,搞好工学结合。学院定位于培养高素质、技能型的法律服务人才,就必须要具备一批具有法律实务实践经历、丰富职业经验的双师队伍。双师是指既具备高校教师的教学能力,又具备相关法律服务实践经验的教学队伍。只有这样的教师队伍,才能胜任高素质、技能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才能脱离传统的理论讲授和课堂教学为主的培养模式,培养学生真正的岗位技能和职业素质。“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可以通过鼓励教师兼职和聘请兼职教师等两个途径来实现。鼓励教师兼职就是学院要创造条件,让一线教师到各个法律服务部门去兼职锻炼,丰富其实践经验,如做兼职律师、兼职法律顾问、兼职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援助、兼职人民调解员、兼职陪审员等。聘请兼职教师就是从法律实务部门、法律服务机构或公司企业聘请经验丰富的专家、优秀工作人员到学校教师授课,承担学生的实训指导任务等。“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只有建设好一个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足的双师型师资队伍,才能保证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成功。

第9篇:法律就业方向范文

一、大学生就业法律维权现状

随着就业形势的转变,大学生的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在就业实践中,劳动争议、违约纠纷、侵权事件等屡屡发生,而大多数毕业生初涉社会,法律知识十分欠缺,仅靠昔日所学的一门课《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开展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工作在当下就显得十分必要。大学毕业生就业法律意识是指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关于就业问题的法律心理、知识和理论的总称。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态度、评价等内心体验和外在行为。它左右着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法律判断,既能让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约束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央视东方时空栏目调查发现,有55%的大学生遭遇过就业陷阱,中国教育在线“就业法律教育专题”栏目所做的问卷调查显示情况不容乐观。笔者以问卷调查方式在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中分别选择文、理、工科学生进行了就业法律保护意识的调查。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均经过至少半年以上在实际工作单位中的顶岗实习过程,经历了从应聘到工作的各个阶段,对于工作中的问题有了切身的感受,因而,通过调查能够了解当前毕业生就业求职过程中是否遭遇就业侵权,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保护意识,以此为基础探讨如何构建大学毕业生就业法律保护意识的培养模式。问卷调查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定金、违约金条款及就业欺诈,招聘门槛与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方法与途径等。通过对回收问卷的统计分析,发现仅有约9%的学生具备初步的法律意识,能够进行必要的法律维权,26%的学生仅有模糊的法律意识,在具体实践中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其余大部分的学生在就业法律意识方面十分欠缺。

二、大学生就业法律维权存在的问题

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意识不强,就业法律知识缺失的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与社会因素。

在当前大学生就业市场中,由于体制、观念、市场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在大学生求职择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对称、录用不公平、权益不清晰以及救济渠道不畅通等问题。加之,一些用人单位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为了节约用人成本,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千方百计地采用诸如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间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延长试用期等不正当方式来侵犯大学生的就业合法权益。面对不规范的就业市场和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机构缺乏严格的监管措施与强有力的惩处办法,从而导致处于弱势的大学生在屡遭就业侵权的情况下不敢或不愿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高校普法教育和指导的欠缺。

目前,各高等院校对学生的普法教育和宣传仍然较欠缺,大多学校只是简单地开设了《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这样的公共课程,学生获得的法律知识非常有限。在有些高校也会开设《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但这门课程的侧重点大多是引导学生作职业生涯规划,了解就业形势,提高就业技巧等,在就业法律教育方面只是简单带过,并无详细的讲解。在法律维权方面,大多数的高校也无专门的网站或者咨询指导教师等途径、机制来进行系统指导与帮助。

(三)大学生自身因素。

面对现代纷繁复杂的社会情况与形势,大学生面对的压力很大,需要学习的知识与能力越来越多,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相对较少,就业过程中更多关注的是应聘及工作,只是在遇到相关问题的时候才意识到法律知识的欠缺,况且,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在学习过程中有一定的难度,短时间内能够有一定的意识就非常难得了,更不用提运用法律来进行维权了。

三、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对策

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乃至大学生。只有凝聚和发挥各方面的力量,才能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

(一)完善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大环境。

大学生就业与成长关系着国家的未来与希望,首先,国家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建立和出台与《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以便大学生在求职择业及就业后的权益保护能够“有法可依”。其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与执法力度,规范和完善就业市场运作机制。加大对侵犯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甚至恶劣的用人单位的干预与惩治,为大学生就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再者,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尤其是社会媒体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宣传力度,对于各种侵权行为进行曝光,使用人单位的行为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从而为大学生实现健康就业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高校就业法律教育的机制建设。

各高校在培养、提高学生就业法律意识与能力方面起着更大的作用,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来建立全面、系统和日常化的教育指导体系。第一,在《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中以典型案例等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入就业法律教育的专题内容,作出针对性的指导;第二,以开设就业法律维权“选修课”的形式为那些对法律有兴趣的学生提供学习的机会;第三,在学院就业指导网站上增加“就业法律维权”专题栏目,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便利;第四,组织学校内法律教师或者聘请兼职律师为学生提供日常性法律咨询;第五,在“离校手续”、“实习手册”等学生随身携带的学习资料中加入就业法律知识,增强学生法律意识,提供法律知识索引。

(三)强化家庭教育作用,增强自主学习、提高法律意识。

就业问题对于学生来说是人生中一次重大选择,家长的参与及指导是十分必要的,家长的教育与导向作用很大,因而,家长也应当增强法律维权意识与知识,关注子女就业的全过程,起到应有的作用。学生本人是就业的主体,是就业法律维权的最主要因素,首先,在日常生活中要培养法律意识,学习法律知识,尤其是提前学习就业相关法律知识,不能等到遇到问题了才想起去了解法律知识;其次,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有维权意识,运用学到的法律知识积极解决问题。

四、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

根据大学生就业实践中常见、多发的法律问题,从大学生应知、应会、够用的法律内涵的角度出发,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就业协议与合同的签订、履行、试用期内的法律问题等。

(一)大学生就业法律环境。

涉及大学生就业法律维权相关较为密切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民法通则》等。但是并没有针对大学生这一人群特定适用的法律性文件,所以,大学生群体在实习期间和寒暑假打工等特定阶段上的法律维权存在一定困难,对于就业歧视等问题也有待解决,因而,大学生首先要了解所处的法律环境,增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以尽量减少合法权益的侵害,维护自己合法、正当、平等的就业权利。

(二)就业协议中的法律知识。

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又称为三方协议,它是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大学生三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载体。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有区别的,毕业前,大学生尚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范畴,用人单位往往以就业协议签订代替劳动合同签订,规避自身责任。事实上,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性质截然不同,就业协议仅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并由学校参与见证,并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显然,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才是真正就业的法律体现。在签订就业协议时,有不少细节问题需要注意:第一,应与用人单位充分交流、协商,对用人单位的各方面情况有充分的了解,避免一知半解所带来的后患。第二,要认真审查协议“备注”中的信息,尽量将单位的口头承诺如解决户口、深造晋升等待遇和福利写入备注栏,以便今后发生纠纷时能及时向法庭举证。第三,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马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有自然的衔接。

(三)劳动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仍有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约束与责任,以各种借口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由于大学生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常被专门骗取定金或者培训费的不法单位欺骗了。违约金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对约定有服务期的劳动者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违约的情况下,应当依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