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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污染环境的案例精选(九篇)

化学品污染环境的案例

第1篇:化学品污染环境的案例范文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年均增长9.45%,对外贸易年均增长超过15%。2001年,中国的对外贸易总量为5098亿美元,世界排名第6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体系中的重要一员。经过15年的谈判,中国终于在2001年12月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未来5~10年内,中国将兑现加入WTO的承诺,切实地改革外贸体制,促进贸易自由化。加入WTO意味着中国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融入到世界经济之中,大幅度拓展配置资源的范围。加入WTO将进一步推动国内的体制改革;促进比较优势的发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市场开放带来的竞争将促使经济效率的提高。这些因素都最终将推动中国经济的总体增长。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环境的压力也越来越大。随着对外贸易的迅速扩张,考虑贸易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已成为政策设计的重要部分。

一般认为,贸易自由化将在以下五个方面对环境造成影响(OECD,1994):

规模效应

规模效应指由于贸易自由化导致的经济规模的变化所造成的环境影响。通常看法认为,贸易自由化会促进经济的增长,带来经济规模的扩大。它既可造成资源的加速使用和污染的过度排放,从而对环境造成更大压力;也会带来国民财富的增加,使得人们生活水平提高,改善环境的意识和努力程度增加。

结构效应

结构效应指贸易自由化通过影响经济结构而所造成的环境影响。贸易自由化促进专业化分工,导致各国更依赖于自己的禀赋优势参与国际竞争,从而推动各国经济结构的转变。它可加速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由污染严重的第一、二产业主导向污染较轻的第三产业主导转变,正如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发生的状况,对其环境带来巨大的改善;也会促使一个国家不恰当地利用其资源优势,过度地发展资源出口产业和依赖污染严重的产业,造成环境的恶化。例如许多发展中国家盲目扩大其自然资源出口,成为了发达国家的原材料供应地,而这些原材料的价格往往没有充分考虑其环境成本。

技术效应

贸易自由化加速了各国间的技术流动。新技术往往带来生产效率的提高,使得在同样的产出的情况下,使用更少的投入和排放更少的污染。但贸易自由化同时也拓宽了过时、有害技术和工艺的转移渠道,这样的例子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移中并不鲜见。

产品效应

与技术效应类似,贸易自由化也促进了各国间的产品流动。一国可以通过贸易获得对环境更加友好的产品,也可以弥补自己的资源禀赋的不足。同样,贸易自由化也可能带来相反的产品。例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垃圾转移。

规制效应

规制效应是指由于贸易自由化对一国的环境政策、措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造成影响,从而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贸易自由化可以推动一国改善环境管理、加强环境措施和提高环境标准,增强其改善环境的效果;同时,伴随贸易自由化的国际贸易规则也可能限制一国根据本国情况实施环境政策的自由和能力。为了提高国际竞争力,各国间会竞相降低其环境标准,从而陷入国家间制定环境标准的“囚徒困境”。

以上的五种效应,既可能带来环境的改善,也可能造成环境的恶化,而决定其不同效果的重要因素,在于是否存在完善的市场和恰当有效的管理。

无疑,中国成为WTO的成员会对其经济和环境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将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最后承诺,全面地分析加入WTO对中国环境的影响,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一个评价中国加入WTO所带来的经济和环境效应的实证结果。研究将采用一个53部门、2地区的中国递归动态可计算一般均衡(CGE-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模型进行分析,模型建立在1997年的社会核算矩阵(SAM-Social  Accounting  Matrix)的基础上。

二、中国的环境状况

中国在经历了经济强劲增长的同时,环境的压力也不断增大。越来越严峻的环境形势表明,我们必须改变其利用资源和对待环境的传统方式,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以实现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

(一)水污染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需水量也迅速增长。从1980到1993年,城市用水增加了3.5倍,而工业用水增加了7倍。中国的水资源分布很不平均,南多北少,北方的大多数城市面临缺水的境地。由于工业的快速增长、人口和城市发展的多重压力,以及化肥和农药的大量使用,中国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质量已有很大的下降。水资源的严重污染一方面危害了人的身体健康,对农业和工业生产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又加剧了缺水的困境。据估计中国每年由于水污染造成的损失达到了当年GDP的1.5~3%,超过了洪灾和旱灾造成的损失(OECD,2001)。

水资源的污染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工业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和农业废水。工业水污染主要来自造纸业、冶金业、化学工业以及采矿业等。另外在城市和农村水域周围的农产品加工和食品工业,如酿酒、制革、印染等行业,也往往是水体中化学需氧量和生物需氧量的主要来源。

研究表明,氨肥和农药的大量使用是水污染的重要来源。而牲畜业的快速增长在带来肉类制品产量急剧增长的同时,也伴随着牲畜饲养场废物的大量排放,大量的动物粪便成为水体中生物需氧量的主要来源。

表1

1995~2001年废水及COD排放量

资料来源:《中国环境公报》2001,2000,1999,1998,1997年。

由上表可以看到,在工业污水排放下降的同时,生活污水的排放迅速增加,1999年,生活废水的排放量超过工业排放。而在2000年,生活废水的COD排放量也首次超过工业排放。按照目前的趋势,生活污水的控制和处理将越来越成为水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但与70%左右的工业废水处理率相比,城市污水的集中处理率还不到20%(《碧水蓝天》编写组,1997)。随着工业废水的减少和生活污水排放的增加,废水和COD排放的总量都经历了一个先减少后增加的过程,水污染排放的总体趋势不容乐观。

(二)大气污染

中国的大气污染主要来源于化石能源的燃烧,是一种煤烟型污染。与水的需求量一样,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量也在不断上升。中国是燃煤大国,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75%。1980年煤炭消耗量是6亿吨,到1995年已达12.8亿吨,15年增加了1倍还多。随着能源消耗的增加,排放到大气的污染也在增加。中国的一些大城市的颗粒物和二氧化硫的浓度已超过世界卫生组织标准的2~5倍,在中国,慢性及障碍性呼吸道疾病——肺气肿和慢性支气管炎——是死亡的首因,而大气污染是其主要根源之一(《碧水蓝天》编写组,1997)。1995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达到2370万吨,成为世界上排放二氧化硫最多的国家。由于二氧化硫的大量排放,致使我国出现大面积的酸雨,其面积已占全国面积的30%左右。1995年我国由于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造成农作物、森林和人体健康等方面的经济损失已接近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2%(解振华,1998)。

机动车已经成为主要城市的重要污染源,中国目前小汽车的人均拥有量(特别在大中城市)在迅速增加。交通堵塞和烟雾已经成为大城市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如果没有合理的措施,这种状况会更加恶化。

工业用能约占中国终端使用能源的2/3,其中工业锅炉和窑炉约占中国煤炭消耗量的1/2。在各工业行业中,非金属材料制造业(水泥、砖瓦等)、金属冶炼(钢、铝和铜等)以及化学工业(化肥、纯碱等)三大行业占工业终端用煤总量的60%,电力行业约占中国煤耗的1/3,它们都是控制大气污染的关键部门。

表2

1995~2001年能源消费及构成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摘要》2002年。

表3  1995-2001年二氧化硫,烟尘和工业粉尘排放量

资料来源:《中国环境公报》2001,2000,1999,1998,1997年。

由上表我们可以看到,数据表明中国大气污染的排放近几年在不断降低。在排除了数据误差的原因后,我们可以将其主要归结为能源消费结构的调整导致清洁能源的更多使用(见表2)、以及政府管理措施的加强(例如二氧化硫和酸雨“双控区”的设立和一系列相应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措施的实施)。但我们更为关心的是这种下降趋势是否会持续,或者大气污染的排放会稳定在一个较为合适的水平。如上所述,能源消费与大气污染的排放有着显然的因果关系,大气污染未来的排放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未来的能源消费的趋势。能源消费可以因为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能源使用效率的提高而有所下降,但如果要保持经济的持续增长,经济的规模效应所导致的能源消耗的增加依然是不容忽视的主导因素。所以尽管这两年大气污染排放减少,但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增长的趋势,控制大气污染的压力依然很大,而在大中城市由于汽车使用的迅速增加就会使得这种压力表现得更为明显。

(三)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的堆存占用大量土地,其产生的重金属、重金属化合物、苯酚及酚类产品、放射物品等都会通过与人体的皮肤、呼吸和污染食品等途径严重危害人体的健康。固体废物污染的二次污染还包括降低地表水、地下水的质量,对土壤和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固体废物主要可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矿业废渣(各种矿山开采时产生的废石)、冶炼废渣、煤灰渣、及各种工业垃圾。

由上表可以看到,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最近几年略有上升,但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从1997到1999年连续两年经历了戏剧性的下降,1998年的排放量只是1997年的40%,而1999年的数值是1998年的55%。排除了数据的误差和考虑到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并没有显著下降

表4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危险废物排放量,垃圾清运量(万吨)

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中:1995年统计范围为近7万个县及县以上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单位,1996年统计范围为约6.3万个县及县以上有污染的工业企业。NA:数据无法获得。

资料来源:《中国环境公报》2001~1997年;《中国环境统计公报》1999~1995年;《中国统计年鉴》2001~1997年。

后,我们只能把其归因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回收率的飞速上升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中的结构变化,即处理回收率高的县以上工业排放固体废物所占比例的迅速上升(1997年县以上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1549万吨,占总排放量的8.4%,而2000年县以上工业为1040万吨,占排放总量的32.7%)。

与工业固体废物排放迅速下降的趋势正相反,伴随着城市化和人口的迅速增加,城市年产生活垃圾以年增长率8~10%的速度高速增长。我国城市目前已增至660余个,城市人口约4亿。大量生活垃圾运到城郊裸露堆放,但1999年整体处理率只有63.5%,而无害化处理更是不足20%。历年城市生活垃圾堆放存量高达40多亿吨,侵占土地5亿多平方米,全国2/3的城市陷入生活垃圾的包围之中,已经成为了我国城市发展的巨大障碍(李四清等,2001;OECD,2001)。

与众目所瞩的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相比,农村生活垃圾问题是人们关注中的盲点。相对于城市生活垃圾60%的处理率,农村生活垃圾几乎是没有任何处理就直接排放,尤其在那些城乡结合部但仍属农村的地区,生活垃圾污染问题的解决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程度。

(四)部门污染情况

表5

1997年各工业部门排放污染比例(%)

数据来源:1998年统计年鉴。

表5为1997年中国各工业部门所排放污染所占工业各种污染排放的比例。由表中可以看到,各种污染排放并不在所有的行业平均分布。排放的污染物来源主要集中在能源、原材料等少数部门,例如电力煤气生产业、采掘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以及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其中在工业排放的大气污染中,电力煤气及水生产供应业占据了最大的比例,该部门排放的二氧化硫、工业烟尘占总工业排放的50%左右,工业废气排放占工业总排放的33%。而在固体废物的排放中,采掘行业占到63%,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在废水排放中,造纸、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以及电力煤气及水生产供应业四个行业,占据了总工业废水排放的60%。

表6给出了中国的部门污染强度系数。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目前中国相应的污染排放数据的缺乏,表中数据主要来自OECD发展中贸易和环境项目所得的部门污染排放系数(Dessuset.al.,1994),它是在世界银行数据库的基础上计算得到的(Martin  et.  al,  1991)。污染排放用一个含有14类污染指标的向量来表示,这14类污染分别是:排放到水中、空气中和土壤中的有毒物质(1-TOXAIR,  2-TOXWAT,  3-TOXSOL);排放到水中、空气中和土壤中的生物累积的有毒金属物质(4-BIOAIR,  5-BIOWAT,  6-BIOSOL);大气污染物(7-SO2,8-NO2,9-CO,10-CO2,11-VOC挥发性有毒化合物);总悬浮颗粒(12-TSP);水污染(13-BOD生化耗氧量);总悬浮物(14-TSS)。

综合表5和表6中可以看到,两者的污染强度分布是一致的。表6的53个部门中有13个是重污染部门(与表5的重污染部门基本一致),它们分别是:煤炭采选业、石油天然气、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其他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业、造纸印刷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钢铁冶炼压延业、有色金属冶炼压延业、电力生产和蒸汽热水。例如公用部门(即电力生产和蒸汽热水)在空气污染排放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其在SO?2的污染强度系数高达184,远高于其他部门。

表6

部门污染系数(千克/万元)

注:*千克/亿元;**千克/百元。?

资料来源:Dessus  et.  al.,  1994,  Martin  et.  al.  1991,作者所做的调整。

三、基准情景和模拟方案设计

中国加入WTO包括一整套关于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改革的复杂方案。在本研究中,根据最后达成的协议内容,定量分析以下3个主要方面的影响:(1)工业品的关税削减和到2005年工业产品配额的取消;(2)农业贸易自由化,即农产品的关税削减和关税配额机制的引入;(3)在WTO有关服装和纺织品条款(ATC-  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规定下,分阶段取消对中国纺织品和服装出口的多纤维协定(MFA-  Multi-Fiber  Arrangement)配额。中国加入WTO后,在2005年以前,中国出口到北美和欧盟市场上的纺织品和服装将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可以享受到配额加速增长的待遇,并且在2005年出口配额限制将最终取消。因此模型将分别分析上述情景。由于数据和建模技术的限制,模型的分析只是集中于商品贸易方面,没有包括与WTO成员地位相关的一些其他重要方面,例如服务贸易的开放、知识产权的保护、争端的协商解决等等。

由于中国加入WTO的全部方案将在5~8年的过渡期内逐步实现,我们在此运用递推动态的模型来估计中国加入WTO的影响。动态模型刻画了中国未来10年产业结构、要素组成和比较优势的变化。

模型首先建立一个在未来10年没有贸易和其他改革情况下的基准增长情景,它提供了与其他方案比较的参照系。基准情景假设中国在不加入WTO的情景下,中国将不作任何贸易自由化的改革,并保持粮食自给的政策不变,在2000~2010年期间农产品的进口配额年均增长3%。然后我们考虑了4个与基准情景相对照的政策方案。

第一个方案考虑中国为加入WTO而承诺的工业品关税削减和非关税壁垒的取消。各部门关税削减幅度根据中美协议中2000~2008年的关税削减方案并用1997年一般贸易进口数据加权集结得出。汽车和石油加工部门的进口配额也将在2001~2005年间加速增长,并在2005年最终取消进口配额。第二个方案着重于农业部门的贸易自由化。在这一方案中,目前针对稻米、小麦、棉花、羊毛、植物油和糖的进口配额机制将被关税配额机制(TRQ  -tariff  rate  quota)所替代,而且其他农产品的关税也将逐步削减。第三个方案则分析“多纤维协定”配额取消的影响。在该方案中,中国纺织品和服装出口的配额将加速增长,并在2005年取消对纺织品和服装出口的数量限制。最后一个方案综合考虑以上提及的中国加入WTO的三方面内容,考察中国加入WTO的整体效果。下表是基准情景的基本假设和各种模拟情景的方案设计。

表7

模拟方案设计

四、主要的模拟结果

(一)对经济的影响

模型的结果表明中国加入WTO将获得显著的效率收益。如果中国加入WTO并在2010年完全实现各项承诺,中国的实际GDP和以希克斯等价度量(EV)的社会福利将分别增加4009亿元和3656亿元(1997年价格),占到当年GDP的2.1%和1.9%。在GDP上获得的巨大收益主要源于根据比较优势而重新配置资源所导致的效率的提高,“多纤维协定”的废除进一步提高了中国纺织品和服装工业的竞争力,导致这些产品出口的扩张,从而促进了实际GDP的增长。如果进一步考虑由于贸易自由化所导致的生产率的提高,中国的效率收益将更大(见附表1)。

但上述收益并不是在部门平均分配的。中国加入WTO将导致经济结构发生较大的调整。受到较高保护的农业部门和资本密集部门,如汽车、仪器仪表、棉花、小麦等,其产出水平将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而劳动密集型部门,如纺织和服装部门将是主要的受益者(见附表2)。

(二)对环境的影响

加入WTO后,国内生产结构的显著变化同样会导致污染排放结构和总量的变化。下表给出了14种污染物排放的主要结果。关税降低(E2)和农业贸易自由化(E3)情景下,几乎所有的污染排放增加,而“多纤维协定”取消(E4)将导致较低的污染排放。中国加入WTO的整体方案(E5)下,其环境效应几乎是中性的。6种污染排放增加(3种有毒排放物:NO2,VOC,BOD)而其余的污染排放减少。

工业产品关税削减(E2)会降低国内能源产品的价格。模拟结果显示在此情景下,2010年煤炭、原油、石油产品的价格分别下降2.4%、2.5%和3.6%。能源价格的下降将导致更多的能源使用。此情景下大部分污染排放会增加,且变化幅度超过了实际产出的增加,表明了部门产出污染强度的增加。但是SO2、CO2、TSP和TSS的排放略有降低,这是因为石油价格的相对下降导致了其对煤炭的一定程度的替代所致。

农业贸易自由化情景下(E3)亦导致了较高水平的污染排放,这是由于此情景下实际产出的增加和工业产出份额的相对增加。在此情景下,2010年所有的污染排放都比基准情景增加1~2%。而取消“多纤维协定”情景(E4)下,所有的污染排放都有所下降。这是因为此情景下,纺织、服装和化纤部门的产出份额增加,而污染强度较重的工业的产出份额减少。整个经济转向了更为清洁的产业结构。

表8

中国加入WTO后的污染排放(2010)(相对基准情形变化的百分比)?

下面具体分析各种污染物变化的情况:

1.水污染排放的变化

描述水污染的有3个指标,TOXWAT(排放到水中的有毒物质)、BIOWAT(排放到水中的生物积累的有毒金属物质)和BOD(生化耗氧量)。

第2篇:化学品污染环境的案例范文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海洋环境的保护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督察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履行污染监测、报告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清洁生产、绿色供应、资源循环利用等措施,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保护环境。

第五条 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和监督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环境侵权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环境权益。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主动保护环境。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环境规划、标准制定和执法工作。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水务、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绿化市容、食品药品监督、城管执法、工商、安全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本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在相关规划、政策、计划制定和实施中落实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辖区内社区商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发现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区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

对因前款规定的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

第八条 本市通过经济、金融、技术等措施,支持和推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促进环保技术应用信息的交互和共享,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知识水平,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省建立长三角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定期协商区域内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的重大事项。

本市环保、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公安、水务、气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周边省、市、县(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优化长三角区域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协同推进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完善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强化环境资源信息共享及污染预警应急联动,协调跨界污染纠纷,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章 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二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结合本区实际,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区环境保护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环保部门的意见。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后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编制本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城市区域噪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开发建设等规划以及进行城市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区域开发建设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凡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对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环境违法情况突出的地区,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生态整治等方式实施综合治理,市住房城乡建设、环保、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全市和各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重要的湿地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施分类分级管控和严格保护。

本市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控制要求。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标准。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十七条 本市提倡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

市发展改革、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行动指南,指导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生活中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推动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第十八条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对本市生态保护地区,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经济补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确保补偿资金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十九条 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对环境影响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听取环保部门和相关专家的意见。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和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动清洁生产。

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和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化产业布局,逐步将排放污染物的产业项目安排在城乡规划确定的产业园区内。

第二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根据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将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纳入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目录。

对列入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目录的排污单位,可以采取差别电价、差别排污收费、限制生产经营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等措施。其中,列入限制类产业目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门和经济信息化部门的要求,实施清洁化改造。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企业对产品设计、原料采购、制造、销售、物流、回收和再利用等各个环节实施绿色改造,提升全产业链的污染预防和控制水平。

第二十二条 本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绿色建设技术应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海绵城市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建设公交专用道、非机动车道等交通设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

本市倡导和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等方式出行。

市交通、绿化市容、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制定公共交通、环卫、邮政、物流等行业机动车、船清洁能源替代推进方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率先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船。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厉行节约,使用节约资源、节约能源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行电子化办公。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推进绿色办公的指导。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采购办公用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购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

第二十五条 本市通过财政资金支持、政府优先采购等措施,鼓励企业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开展资源循环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组织居民开展捐赠、义卖、置换等活动,推动居民闲置物品的再利用。

第二十六条 宾馆、商场、餐饮、沐浴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品,采取环保提示、费用优惠、物品奖励等措施,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市旅游、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市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核定的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结合本市环境容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国家未作规定的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拟订本辖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现有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根据区域环境容量,按照公平合理、鼓励先进和兼顾历史排放情况等原则,综合考虑行业平均排放水平以及排污单位的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等因素确定。对未达到行业平均排放水平的排污单位,严格核定其排放总量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或者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总量管理相关规定,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总量指标限值的,应当停产。

本市推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对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市和区环保部门在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综合考虑区域生态承载能力、行业排污总量等因素。

第三十条 市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名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列入国家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报环保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环保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后,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的,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天,不计入审批期限。

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简化。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保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乡、镇或者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内产生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按时完成淘汰高污染行业、工艺和设备任务的;

(三)未按时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

(四)配套的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备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集团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企业集团产生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市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固定污染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以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本市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因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相应的许可内容进行调整的,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市鼓励开展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逐步建立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制度,完善交易规则。

第三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产业园区以及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对污染物排放未实行自动监测或者自动监测未包含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进行排污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本市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环保部门备案;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

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环保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应急预案,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市推行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与相关排污单位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明确污染物排放要求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本市环境治理要求,对排污单位提出严于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二)排污单位根据自身技术改进可能和污染防治水平,主动提出削减排放要求的;

(三)排污单位申请排放国家和本市尚未制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的。

排污单位与环保部门签订污染防治协议,并实现约定的污染物减排目标的,环保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支持。

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环保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措施。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情况,拒绝和阻挠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一)违法转移、处置放射源、危险废物的;

(二)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约谈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二)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重大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政策措施不力的;

(三)未完成重大污染治理任务的;

(四)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对生态破坏事件处置不力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环境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大气环境监测、污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噪声防治等环境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并保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环境保护设施需要维护、修理或者出现故障而暂停使用的,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并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排污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当在拆除或者闲置三十日前,报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排污单位关闭、搬迁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并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对未处置的污水、有毒有害气体、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理。

第四十四条 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应当签订委托治理合同,并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委托治理合同约定的义务。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不免除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市探索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石油、化工、钢铁、电力、冶金等相关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第四十六条 出现污染天气或者预报出现重污染天气以及根据国家要求保障重大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暂停或者限制排污单位生产,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活动或者采取降尘措施,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七条 本市逐步淘汰高污染机动车。本市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高污染机动车的范围、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环保、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相关托运单位应当在托运合同中明确要求承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从事运输活动。

船舶在上海港口水域航行、作业、靠泊时,应当符合本市船舶排放相关要求。进入国家确定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时,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油;需要转换燃油的,应当记录燃油转换信息。船舶进港靠泊,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靠泊期间应当使用岸电。

第四十八条 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具体标准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道路扬尘污染及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本市水务部门应当负责推进排污单位污水纳管工作。排污单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应当在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二类水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排污纳管要求,由水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

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黄浦江及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太浦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

第五十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农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污染源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应当责令土地使用者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方案,并采取防范措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修复责任。

储油库及加油站、生活垃圾处置、危险废物处置等经营企业和其他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发现污染扩散的,土地使用者应当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治理措施。

生产、销售、贮存液体化学品或者油类的企业以及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进行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转让、租赁、收回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质量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或者开展土壤修复。工业用地以及生活垃圾处置等市政用地转为居住、教育、卫生等用地,且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予以修复。具体规定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市环保、农业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市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的防治以及对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防止污染土壤、水体。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养殖环节投入品。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禁止将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河道底泥用于农业生产。

非农业用地转变为农业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经评估符合农业用地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方可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二条 本市加强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

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微生物菌剂进行环境安全评价。开展环境安全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微生物分类鉴定、特性检测和环境保护研究或者评价的能力,并根据有关技术导则进行评价。微生物菌剂应用单位应当使用通过环境安全评价的微生物菌剂。

第五十三条 本市采取措施推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鼓励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再利用,不能资源化再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对危险废物实行资源化再利用的,其再利用标准应当符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产生单位应当在资源化再利用前组织技术论证,并将技术论证报告、再利用方案、去向等内容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备案。再利用单位应当按照备案的再利用方案进行综合利用。不能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危险废物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禁止将境外或者外省市的危险废物以及不作为生产原料的其他固体废物转移到本市。禁止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贮存、处置。禁止擅自倾倒危险废物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拟退役或者关闭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在退役或者关闭前三个月报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核准,并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后续工作。

第五十四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混凝土连续浇筑等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区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区环保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在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行政许可的内容。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在中高考、全市性重大活动等期间,规定一定区域禁止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的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禁止在中心城区或者其他居民集中区域设立商用辐照装置、探伤源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生产、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禁止将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存放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

在本市从事移动探伤的单位应当在开始作业十日前,向所在地区环保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对移动探伤源建立实时定位跟踪系统。

发现无主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的,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应当立即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贮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市或者区财政负担。

第五十六条 设置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设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屏蔽防护措施,确保环境中电场、磁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护要求。

第五十七条 本市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设的监督管理。

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本市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的,由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八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定期环境状况公报。

市和区环保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处罚、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地址、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有关信息。

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信息平台,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领域的环境保护信息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信息平台归集,并共享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公布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

(二)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排污单位应当在市环保部门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前款规定的环境信息。

第六十条 本市规划编制部门在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报批前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示施工期间采取环保措施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 本市推进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市和区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集、记录排污单位、第三方机构等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环境信用信息,并定期进行信用评价。环境信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市环保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用奖惩机制,将环境信用信息作为行政监管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本市推动石油、化工、钢铁、涉重金属排放、垃圾处置等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向公众介绍企业的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保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本市推动发展环保志愿者组织,鼓励环保志愿者及环保社会组织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推动绿色生活方式,监督环境违法行为。

本市鼓励和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不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雨水排放口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六)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七)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对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超过规定的总量指标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前未依法备案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备案,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向环保部门备案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操作规程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或者未对相关污染物以及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暂停或者限制生产措施的,由环保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扬尘管控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承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运输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船舶进入上海港口国家确定的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油的,或者不按照要求使用岸电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扬尘排放不符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或者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船舶运输剧毒化学品进入黄浦江或者其他内河水域,或者运输危险化学品进入太浦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承担修复责任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修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修复的,可以代为履行修复义务,相关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并报告监测结果,未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或者未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治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防渗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危害的,责令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未进行环境安全评价提供微生物菌剂的;

(二)微生物菌剂应用单位擅自使用未通过环境安全评价的微生物菌剂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单位在资源化再利用前未组织技术论证或者未向环保部门备案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再利用单位接收未经备案的危险废物或者未按照备案的再利用方案进行综合利用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企业噪声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从事施工作业,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中心城区或者其他人口集中区域设立商用辐照装置、探伤源库的;

(二)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生产、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

(三)将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存放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活动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对于可能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责令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活动。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致使环境中的电场、磁场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和防护要求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因严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改正的排污单位,在其改正违法行为之前,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的通知向其征收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的,以及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中止对排污单位供电。

第八十六条 为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人,应当配合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出租场所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开展执法检查,提供承租人的有关信息。出租人拒不配合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违法排污行为之一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理外,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三)被环保部门责令限产、停产整治,拒不执行的;

(四)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

第八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安全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等第三方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或者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九条 本市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限产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情节严重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十条 排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的意义环境保护(简称环保)是在个人、组织或政府层面,为大自然和人类福祉而保护自然环境的行为,指人类为解决现实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保护环境是人类有意识地保护自然资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做好综合的治理,以创造出适合于人类生活、工作的环境,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让人们做到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概念。自1960年代起,环保运动已渐渐令大众更重视身边的各种环境问题。

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有利于增强节约 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

第3篇:化学品污染环境的案例范文

关键词:环境补贴;SCM协定;PPP原则

中图分类号:F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06-0061-04

收稿日期:2008-03-14

补贴与反补贴,包括农产品的补贴与反补贴,是国际贸易中各国争议最大的议题之一。农业补贴问题引致坎昆会议失败并致多哈议程踯躅不前,环境补贴问题同样使WTO泥足和难以协调。西方国家在此领域一直推崇的PPP原则的影响是造成WTO环境补贴政策暖昧不明的重要因素,PPP原则是否有可能拼接到WTO中去?WTO环境补贴政策的未来发展如何?本文试索隐之。

一、WTO环境补贴政策的现状

根据WTO一揽子协议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的规定,补贴是由一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使接受者得益的财政资助。从补贴是否可被允许的角度,SCM协定将补贴分为禁止的补贴、可的补贴和不可的补贴三类。通常按所谓的“交通灯框架”,将其形象地称为红灯、黄灯和绿灯补贴。

不可诉补贴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即具有普遍性的补贴,不会基于WTO的相关规定而引起任何反补贴措施。制定关于这类补贴的政策,是一国经济的体现,是一国为了经济发展,宏观调控国内经济的手段,因其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并不会造成国际贸易中不公平竞争现象从而招致其它国家采取反补贴措施;另一类是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以及环保的补贴,只要具备SCM协定规定的条件,即使具有专向性,也属于不可诉范畴。对于第二种类型,研发补贴(assistance for research activities)、落后地区发展补贴(assistance for disadvantagedregions)和环境保护补贴(assistance to promote adaptation of existing facilities t0new environmental requirements)在实践中屡有争端产生,特别是对环境保护补贴,各国立场不一,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形成对垒。

SCM协定第31条规定,对于上述第二种类型的所谓“绿灯补贴”:“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适用5年”。是否延长,将由“委员会在不迟于该期限结束前180天审议决定。”如今,《WTO协定》适用早已超过5年,但委员会并没有如期审议该条款效力是否延长,有的学者认为“绿灯补贴”已经名存实亡(宋和平,2003)。笔者认为此种提法显然欠妥,一方面因为委员会并没有按照第31条审议这些规定的运行情况,是否延长问题悬而未决(pending);另一方面在实践中直到今天各国依然在大量实施“绿灯补贴”,充分说明各国仍然遵循“绿灯补贴”不可诉的规定,同时学术界对绿灯补贴应该如何尽善尽美也在做各种深入的探讨。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多哈第四次部长级会议部长宣言及决定》中决定内容的第10.2部分也谈到:“注意到发展中成员为达到合法发展的目的所实施的,将地区增长、技术研究和发展资助,生产多样化和发展以及生产环境有利方法的实施的措施当作不可诉补贴的建议,同意根据以下第13段处理该事项。在谈判过程中,敦促各成员在对该类措施提出质疑时保持必要的克制。……”,笔者认为,由于多哈议程谈判完全有使该条款适用“正其名乎”的可能,可以预测不可诉条款的主要内容将继续产生效力,而另一部分会在谈判中得到改进和补充。

目前,SCM协定关于环境补贴的政策受到争议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环境补贴的界定和分类问题;二是SCM协定关于环境补贴的政策在立法技术层面上的妥当与否问题。从字面意义上讲,环境补贴政策是政府根据企业进行污染防治所发生的费用,针对企业排污量的减少程度给予补贴。但不少经济学者倾向于将环境补贴分为两类,一类是有预算效果的补贴,包括政府支出面的财务转移、政府收入面的税额减免、外部成本未内部化等补贴;另一类是没有预算效果的补贴,如有补贴效果的管制。其中,在政府支出与收入面有预算效果的补贴称为狭义的补贴,狭义的补贴加上外部成本未内部化的补贴与没有预算效果的补贴称为广义的环境补贴(萧代基等,1995)。将外部成本未内部化,即所谓的环境成本优势视为补贴,实际上是西方学者主张的“管理性补贴”理论的内容之一。“管理性补贴”的倡议者主张将某外国政府未能提供某种程度的管制(如环境保护或劳工标准)当作补贴来进行反击。该理论因为并不符合SCM协定对可诉性补贴的专向性要求,所以不被SCM协定所认同和接纳(李本,2006)。但从WTO对环境保护与贸易关系的协调上讲,不管是基于实践还是理论的发展,可以判断对环境成本优势征收反补贴税的未来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SCM协定关于环境补贴的规定如下:如果一个国家通过了环境保护的新法规,为了实现新法规提出的要求,某个企业必须对现有设备进行改造,这些改造对企业构成很大负担,则政府可以对此提供环境保护资助。环境保护资助豁免(不可诉)的条件之一是该资助数额限于适应所需费用的20%以内,也就是说企业为了适应新法规的环保要求所进行的改造成本的20%可以由政府补贴。这个20%的要求起源于1989年欧盟的一项建议,是欧盟建立的一个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国家援助项目所设的比例,但是没有人清楚援助为什么限于20%,而不是10%或30%(Hyung Jin Kim,1999)。

因此,SCM协定关于环境补贴的比例问题在立法技术层面上妥当与否受到质疑。从环境补贴的未来发展看,这个为了减少污染外部性的补贴要求应该在平均上恰好表现出投资治污的最佳比例,否则可能会助纣为虐。换句话说,对环境补贴要求应该附加更多的技术参数,才能使其更好地发挥正面效应。

二、PPP原则

SCM协定关于环境补贴的规定本身有尚待完善之处,但笔者认为,该条款效力目前处于暖昧不明状态的主要原因还在于西方国家对PPP原则的推崇。PPP原则即“The Polluter-Pays-Principle”,简单讲就是“谁污染,谁承担”。从国际经济法的视域看,PPP原则长久以来充当着连接环境和贸易政策的桥梁。它首次由国际贸易与投资政策委员会于1971年提出,当时提倡“应确保将控制污染的费用反映在成品的价格中”。该原则于1972年被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采纳,并予以推介。根据经合组织的解释:“PPP原则是指制造污染者须承担实施以上所涉

及的政府决定的减低污染的措施,这些措施不应有使国际贸易与投资出现重大扭曲的补贴产生。”

在PPP条款之下,污染者是否要支付除政府要求的水平外的降低污染费用?为降低污染目的而设的环境保护补贴,依PPP原则是否可能被阐释为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扭曲作用的行为?这两者是一种什么关系?OECD关于PPP的早期文件表明,PPP原则最初的宗旨是推广以效率为目的的费用分配准则。治污的首要动机是效率,而不是衡平或公平。其认为,通过向私人成分分配降低污染的费用,市场价格会更准确地反映社会生产成本。这样就会通过降低消费污染性产品的方式来鼓励降低污染。国际上对PPP的采纳也将会避免由于不同的降低污染的财政措施而产生的对国际贸易与投资的扭曲,从而使PPP原则在分配自然及环境资源上提高了效率――可以帮助纠正外在扭曲的产品价格失灵,可以防止由于各国不同的财政机制产生的贸易扭曲。

降低污染的目标可以通过各种政策手段达到。诸如从规定特定技术,特定来源流出和排放的限制,到采用经济手段,如污染收费、降低污染补贴、征收污染税等等。PPP原则要求污染者支付降低污染的费用以达到“合适的”污染水平,但是并不要求支付剩余污染费用。也有人将PPP原则称作“无补贴”(nosubsidy)原则,但也有学者认为并不尽然;设想将补贴发放给一个机构,让他们用补贴把污染降到目标水平下,这种补贴使机构降低污染的费用达到这样一个定位――其边际降低成本,无论是用于降低产量和利润或降低污染的费用,都正好与补贴相等。机构继续污染的机会成本是必须放弃补贴,而在污染收费系统中,其费用还须是税收。这两者都对增加机构的边际成本有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污染费用最终还是得以在机构内部化,这样PPP原则也就不显得和补贴相违背了。学者Becker man因此认为:“那种认为对污染产品提供补贴以及降低污染补贴之间关系的普遍观点恰巧是错误的,至少在这种静态分析的背景下”(Charles S.Pearson,1994)。

另有Pearce与Turner认为税收和补贴都会提高机构的边际成本。税收会增加平均费用,而补贴会降低平均费用。从长远来看,税收增加产品价格且降低产量,而补贴将诱使机构降低产品价格,增加产量,如果从补贴和PPP原则目的之一都增加了机构的边际成本角度看,两者是一致的。还有学者更偏重于思考PPP原则的公平性问题。例如Kilt Parikh在思考国际污染问题时,结论是由于在国际协商和处理全球共同问题上存在的国与国之间的不平等,对于PPP原则而言,维护全球共同利益的成本是高昂的,发展中国家不应支付任何多于他们所分享的(Charles S.Pearson,1994)。

三、欧盟和美国对PPP原则的例外的研究和实践

从一开始,OECD就已意识到在任何情况下都严格地遵守PPP反而可能是反生产力的,至少在以下3种情况是这样:第一,如果现存的污染源在其转变的过程中能得到改善,新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建立能够得以促进,一些政府援助也许会从污染者处“购买”较大的合作。虽然存在一些政治、经济上的争议,它也许具有一些优点,其条件是将转变援助限制在一个合理的数量和时间内;第二,例外在以下几方面也许证明是正确的:在避免加剧一个国家的区域不平衡方面,在避免或减少对企业的调整费用方面,特别是在通过消耗过多的时间以减少劳动调整费用方面。减少调整费用可带来有效的经济效率基础。如果在政府援助和放慢环境保护措施的步伐之间选择补贴,也许是避免损失产生的花费较低的社会费用的方法;另外,由于其“公众受益”(Public good)的特点,为了降低污染的技术研究和发展费用也许应该得到政府援助,这样也为PPP提供了有效的例外。

在对于这些例外的认识中,OECD在其1974年对PPP履行的推介中使一些例外正式化。同时,为了防止这些例外成为主要漏洞。OECD建议将援助限制在(a)如果没有该援助,就会有困难的行业、地区、企业;(b)事先定好的有良好解释理由的转变期内;(c)援助不会导致重大的国际贸易和投资扭曲。

在1973年正式采纳PPP后,欧共体也考虑了对其的例外问题。诸如对区域性结构政策的实施。对研发的援助等等。欧共体也允许一些对当地政府建立和经营的公共废物处理设备给予财政援助,因为这些费用光向污染者征收是不够的(charles S.Pearson,1994)。事实上,欧共体对PPP的实践情况很难评价。有学者分析过几个存在于20世纪70年代的欧洲方案后指出,在一些情况中,对于转换期的控制是“模糊”的,因为“援助支付是当前战略的主要特征”。即使在水管理方案中,也只部分地执行了PPP。也有学者指出目前欧盟的PPP执行情况并不“透明”,要求例外的理由被一再提出,包括要求对发展更环保的技术和产品的财政援助,对达到欧盟共同体标准的援助,以及某些成员希望超出欧盟标准时对他们的援助(Charles S.Pearson,1994)。

美国的不少环境立法直接体现了PPP原则。例如1980年综合环境惩治法案(the ComprehensiveEnvironmental Response,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Act of 1980,CERCLA)、资源保护和修复法案(the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RCRA)以及相关的净化空气法案、净化水法案等等。但“当PPP原则引起美国环境法革命的同时,近来的一些政策转变已经开始限制它的一些效力。……这些部分在对PPP原则进行审视和检讨”(Ved P.Nanda,2006)。这些法案的执行是通过对污染者征税、收费等手段,利用所收费用建立基金,对基金运作进行治污,但“大约30%是无基金对口治污的‘孤儿’(orphan)型污染,因为没有或找不着相应的责任承担方付费。”(Ved P.Nanda,2006)因为基金来源不足,综合环境惩治法案等对‘孤儿’(orphan)型污染救治不力,国会有不少提案要求对PPP原则进行例外处理。

四、在WTO中引进PPP原则辨析

从一个抽象的角度来看,WTO对补贴的规定和PPP有广泛的一致性。两者都意识到了由政府补贴可能引起的贸易扭曲,且都欲对之限制。两者都试图从复杂的真实世界中找到实用的调节方法来摆正补贴和环保的关系。PPP是通过其对例外的规定,WTO则通过对“不可诉补贴”即“绿灯补贴”的详尽阐述。但PPP原则似乎代表了更高的标准。

PPP原则以一些合理的,很易操作的例外来禁止政府补贴,WTO及其补贴法则显得温和一些,特别是在“绿灯补贴”部分。对于PPP原则而言,没有证据表明,对降低污染的环境保护补贴能够导致对国际贸易的严重扭曲,而WTO已经逐渐形成了应对扭曲贸易的政府补贴的复杂的规则和惯例,这些规则也许并不完善,但如果从原则出发对其加以修改似乎时机也并不成熟。

第4篇:化学品污染环境的案例范文

化学与环境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查。

一、 有关各种污染物的形成和危害的考查

常见的污染问题主要有: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白色污染、电池、金属材料、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室内空气受污染、实验室内的污染等。全面认识这些污染物的来源和危害,认识处理各种污染物的必要性和原则,形成正确,合理地使用化学品的意识,认识化学在环境监测与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是解答此类题目的关键。

例1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下列说法能达到相应目的是( )

A. 推广使用无氟冰箱有利于防止“臭氧空洞”

B. 工厂用高烟囱排放废气防止“酸雨”

C. 使用车用乙醇汽油防止“温室效应”

D. 及时焚烧废弃塑料减少“白色污染”

解析 本题全面考查了污染物及污染源处理的相关知识。由于含氟物质能破坏臭氧层,推广使用无氟冰箱能防止“臭氧空洞”;工厂用高烟囱排放废气,没有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量,只能造成污染的面积增大,故B错误;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可以减少一氧化碳的排放,但仍然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并不能防止“温室效应”,故C错误;及时焚烧废弃塑料虽减少了“白色污染”,但却产生了大量有害气体,反而增加了空气污染,浪费资源,不可取,故D错误。

答案 A

例2 (2012·宿迁)3月22日是“世界水日”。下列有关水的叙述正确的是( )

A. 随意丢弃废电池易造成水土重金属污染

B. 经常饮用蒸馏水对身体有益

C. 水中Ca2+、Mg2+增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

D. 大量使用农药、化肥不会污染水

解析 本题重点考查水体污染,废旧电池中含有有毒的重金属等污染物,随意丢弃易造成水中重金属污染,故A正确;蒸馏水中不含人体所需要的矿物质,长期饮用对健康不利,故B错误;水体的富营养化主要是由于水中氮、磷元素增多而造成的,故C错误;大量使用化肥、农药,是造成水体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故D错误。

答案 A

二、 新情境下的污染问题的考查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各种新的污染问题层出不穷,在新的环境下,学生要学会利用各种渠道去关注与化学有关的社会热点问题,拓展知识,开阔视野,提高自己的能力,初步形成主动参与社会决策的意识。在解答此类问题时要认真分析题目中的新信息,领会贯通,准确答题。

例3 (2012·烟台)2012年2月29日,我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标准增加了PM2.5检测指标。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主要来自化石燃料的燃烧和扬尘,对人体健康和空气质量的影响很大。

(1) 计入空气污染指数的项目中除了可吸入颗粒物外,还包括 (填序号)

① CO ② CO2

③ SO2 ④ NO2

(2) 以下不属于化石燃料的是 (填序号)

① 天然气 ② 石油

③ 酒精 ④ 煤

(3)我市从4月1号起所有机动车都要进行尾气检测,其中包括PM2.5的检测。汽油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主要是 ,这是汽油 燃烧产生的。

(4) 下列关于PM2.5的说法错误的是 (填序号)。

① 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PM2.5;

② PM2.5是造成灰霾天气的“元凶”之一

(下转第63页)

(上接第64页)

③ PM2.5的颗粒大小与分子大小差不多;

④ PM2.5专用口罩使用了活性炭,是利用了活性炭的吸附性。

⑤ 除了对汽车尾气的检测,还有哪些措施对PM2.5的治理能起到积极作用,请举两例:

; 。

解析 本题容易出错的地方是不知道PM 2.5是什么意思,通过阅读认识PM 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是小型的可吸入颗粒物,对人体健康和空气质量的影响很大。可以通过植树造林,减少扬尘污染源等手段有效控制。

答案 (1) ①③④ (2) ③ (3) 碳 不完全(4) ③ (5) 减少火力发电,提倡使用水能、太阳能发电;积极植树造林,防治扬尘污染(从减少化石燃料的燃烧,使用清洁能源、植树造林控制扬尘、工业废气处理后再排放等方面回答均可)。

三、 有关绿色化学、节能减排、世界环境日等的考查

通过化学的学习不仅要能初步认识化学与环境的关系,同时逐步树立科学发展观,领悟科学探究的方法,增强对自然和社会的责任感,在实践中不断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使其在面临和处理与化学有关的社会问题时能做出更理智、更科学的思考和判断。

例4 “绿色化学”要求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污染。下列做法中符合绿色化学理念的是( )

A. 实验中未说明药品用量时,取用较多量药品

进行实验

B. 实验室将废液直接倒入下水道

C. 对废旧电池作深埋处理,消除其污染

D. 化工生产中使原料尽可能地转化为产品

例题5 (2012·陕西)2012年“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为“绿色消费,你行动了吗?”,这一主题旨在强调绿色消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下面做法不符合这一主题的是( )

A. 大量使用农药化肥,提高农作物产量

B. 工业废水处理达标后排放,防止水体污染

C. 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减少白色污染

D. 推广利用太阳能、风能,缓解温室效应

第5篇:化学品污染环境的案例范文

摘要 《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环境保护税实为环境污染税,碳税朱纳入环境保护税足缺憾,将影响温室气体控排效果。二氧化碳法律定位存在学理分歧、现行相关立法的障碍是其局限性的成冈。碳税是否执行需要考量现实因素。中国碳税纳入环境保护税问题应该结合经济、环境、政策、国际气候政治等因素,在相关立法上作出务实选择。

关键词 污染物;氧化碳:碳税;环境保护税

2015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公布了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环境保护费改税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新《环保法》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落实,旨在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实现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之目的。但是,从《征求意见稿》条文规定来看,学界期待已久的碳税却未被纳人环境保护税范围,这难免会引发学界热议。那么,《征求意见稿》的局限性体现在哪里,为何会产生如此局限,碳税是否应该纳入环境保护税,若不应该纳入,理由是什么,若需要则如何纳入、如何实现?换句话说,以碳税为中心来审视《征求意见稿》的局限,探究该局限背后的学理和现实障碍是什么,碳税纳入环境保护税问题应该如何解决。本文尝试对这些问题作出回答。

《征求意见稿》的局限性:碳税视角的审视排污费化身环境保护税,实为环境污染税

《征求意见稿》第3条第1款将应税污染物界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即征税对象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纳税人”),污染物范围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5种。若纳税人依法按照《征求意见稿》第3条第2、3款分别规定的“向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处置污染物,则不征收环境保护税。若纳税人有第11条规定的非规模化养殖的农业生产、流动污染源、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情形的,则给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优惠。若纳税人具有第1 2条规定的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省级人民政府可减半征环境保护税。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的征收排污费对象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第2款分别规定符合“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情形时免征收排污费。

对比二者发现,环境保护税是对排污费外在形式上的简单“装饰”,只是为排污费换了个漂亮的“新马甲”或者说是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的平移,这距环境保护税涵盖的环境污染税、资源税、生态税之应然内涵相差甚远。所以说, 《征求意况稿》中的环境保护税仍是狭义概念,而非广义概念,确切地讲应该称之为“环境污染税”。

环境保护税排除碳税,二氧化碳控排效果恐将打折

根据《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提出的制定环境保护税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务院法制办于2013年5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并送达煤炭、电力、有色金属等中国“高排放、高污染”行业协会征求意见。 《送审稿》首次将二氧化碳税(以下简称“碳税”)纳入环境保护税。

然而,近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却将碳税从环境保护税中剔除。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温室气体排放第一大国,处于“内忧外患”之中。所谓“内忧”,中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依然存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日益突出;所谓“外患”是指虽然我国尚无强制减排的国际义务,但是温室气体第一排放大国的事实已经招致来自国际社会强烈要求减排的呼声和压力。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2014年修订了新《环保法》,2015年正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应对气候变化法”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等立法工作,也在为2016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准备,这均将对控制、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正在推行的7个试点碳市场交易体系主要覆盖的是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的企业,纳入行业还不够广,行政地域覆盖面尚小,试点控排总量占国家控排总量比例较低,加上一些中小企业并未被纳入,这不利于温室气体的全面减排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碳税的纳入,则可弥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之不足,成为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一种重要手段。

碳税未纳入《征求意见稿》之成因

二氧化碳法律地位存在学理分歧

二氧化碳的法律地位,是指二氧化碳究竟应否确立为法律意义上的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碳法律地位的确立,对是否应当征收碳税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学界对此存在重大分歧,大致可分为两种,即大气污染物论和非大气污染物论。

大气污染物论者认为,二氧化碳是一种大气污染物,其典型观点主要有:其一,二氧化碳与传统污染物在来源、危害、应对手段方面具有契合之处。其二,二氧化碳应确立为大气污染物,对其进行环境监管就有了法律依据。

非大气污染物论者认为,二氧化碳不是一种大气污染物,其主要理由体现在:一是二氧化碳与传统污染物存在诸多不同。例如,二氧化碳无毒,是生命必需品,也是大气环境的重要成分。二是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缺乏法律依据。例如,新《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现行立法均未将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纳入。三是环境监管分工的掣肘,部门利益难协调。例如,二氧化碳作为温室气体现由发改部门主管,若确立为大气污染物,则将转移给环保部门主管,两部门对此存在不同认识。

碳税纳入环境保护税尚有立法障碍

碳税未能纳入《征求意见稿》除了在学理上的分歧外,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障碍。例如,国际气候变化公约的影响和国内现行环境立法的障碍。

国际气候变化公约未明确二氧化碳的法律地位。《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将温室气体定义为“大气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态成分。”根据该定义,温室气体可分为自然产生的温室气体和人为产生的温室气体。《京都议定书》附件A进一步明确了温室气体范围,即二氧化碳(C02)、甲烷(CH4)、氧化亚氮(N20)、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6种。虽然《京都议定书》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气候变化公约,但是其仅仅是将二氧化碳纳入温室气体范围,并未对其法律地位进行明确。受此影响,发达国家气候变化立法多是履行国际减排义务之所需,只有极少数国家将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发展中国家将二氧化碳作为大气污染物的立法更是少见。2015年底巴黎气候大会形成的气候协议是否会明确二氧化碳的法律地位依旧是个未知数。

国内现行环境立法也存在诸多障碍。现行立法,涉及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的可分为3类,分别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单行法和温室气体控制立法,这些立法是否能够为碳税纳入环境保护税提供法律依据,笔者将分别分析之。

首先,环境保护基本法方面。新《环保法》是中国环保领域的基本法、基础法,据该法第4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42条第1款可知,“排放污染物”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可见,新《环保法》并未将二氧化碳确立为污染物。

其次,环境保护单行法方面。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4、5章分别是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以及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规定,从其具体条款规定来看,也未将二氧化碳明确为污染物。正在推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第2条规定“……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不难看出, 《修订草案》也未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作为大气污染物,而是将两者并列对待。目前, 《修订草案》已经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并提出了诸多修改意见,最终的《修订草案》是否会将二氧化碳作为大气污染物仍不得而知。

最后,温室气体控制立法方面。现行的国家层面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深圳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管理办法均是将二氧化碳作为温室气体而非大气污染物纳入自愿减排交易和强制减排交易机制之中。鉴于上述立法,可预知正在起草的“应对气候变化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也很难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作为大气污染物,这是由于其立法目的均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此外,企业界、发改委等政府相关部门反对将二氧化碳认定为污染物,对前者而言可能面临着被征收碳税、税负加重的风险,对后者而言则是部门利益、权力的整合、调整。

碳税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务实选择美国相关立法的考评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我国因二氧化碳法律地位存在重大分歧和现行相关立法、政策的影响,使碳税游离于环境保护税之外。那么,碳税与大气污染物是什么关系?是不是二氧化碳被认定为大气污染物的国家必然会推行碳税?下面,将以美国为例进行考察,以期从中获得启发。

早期的美国《清洁空气法》(CAA)并未对应对全球变暖和气候变化作出明确规定。直到2007年,在马萨诸塞州诉美国国家环保局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才将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认定为CAA中的“空气污染物”。据此,最高法院认为,美国国家环保局拒绝判断温室气体是否导致气候变化或者对气候变化产生影响,属于不作为。此案后,美国试图通过《2009年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但该法案最终未能在参议院通过。而后,美国国家环保局利用CAA的授权先后温室气体对人的健康和福利的“危害性报告”、针对机动车或移动源的“尾气规则”(Tailpipe Rule),以及温室气体排放量较大的固体污染源的“裁剪规则”(Tailoring Rule)。而美国的碳税可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例如1991年马里兰州基于平衡税收收支目的的碳税设计、1992年明尼苏达州基于温室气体减排目的的碳税建议议案和1993年加利福尼亚州基于竞争和环境双重目的的碳税建议。这些碳税立法建议,大多因税负增加损害经济发展、影响企业竞争力等原因遭致产业界、政府部门、立法部门反对而未能获得通过。目前,美国国家层面并未推行碳税,碳税只是在个别州、市推行,例如,2007年科罗拉多州的博尔德市、2008年加州港湾地区空气质量管理区开始实施碳税。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碳税征收与二氧化碳大气污染物法律地位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是否推行碳税往往考虑的是以下因素:其一,碳税执行会不会增加纳税人税负,影响其市场竞争力,制约国家或者地方经济的发展;其二,碳税执行是否会遭致各方面的巨大阻力;其三,碳税执行是否有助于平衡税收收支;其四,碳税执行是否有助于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其五,碳税执行是否会促进温室气体减排,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力手段。总之,碳税执行与否必须结合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环境、立法、社会、政策等综合因素,作出务实选择。

我国碳税法律依据的完善

过去30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环境问题随之愈加凸显,我国已成为世界温室气体排放第一大国。对此,我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40%~45%;到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拟在提高能源效率和发展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41万亿元人民币来实现这一目标。中国还先后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正在推进低碳城市、低碳社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扩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官方还表示,拟于2016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首批行业企业将由电力、冶金、有色、建材、化工5个传统制造业和航空服务业、年排放量大于2.6万吨的企业构成,碳市场排放量可能涉及30亿~40亿吨。可见,鉴于中国严峻的经济和环境形势,中国政府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作了政策、财政支持等诸多重大努力,向世界展示了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目前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试点控排企业才1737家,主要分布在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的行业,还有20余个省、数以万计的中小型企业、碳排放相对较少的领域未纳入进来。这既不符合环境保护整体性的要求,也有违环境公平正义,不利于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甚至会产生碳泄漏风险问题。因此,需要借助立法来平衡利益关系、确保公平正义、防范碳泄漏等风险。其中,碳税就是弥补碳交易机制现存缺憾的一个重要手段。具体来说,应将碳税重新纳入《征求意见稿》,考虑到现行碳市场建设政策的稳定性、持续性,应对碳税的适用设置一些条件,同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确保立法间有效衔接、可实施。

首先,明确二氧化碳法律地位。在《修订草案》中可仅将二氧化碳先纳入“大气污染物”,明确其法律地位。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法治建设推进、环境保护形势的进一步需要、人民生活品质要求的进一步提升,以及国家碳市场建设政策的调整,再逐渐把其他温室气体纳入进来。具体而言,可把《送审稿》第2条修改为“……对颗粒物、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其他温室气体的控制依据专门规定。”这里的“专门规定”包括正在推动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以及现行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这里若存在立法冲突的问题,可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律位阶、一般法和特殊法、新法和旧法的处理原则依法处理即可。

第6篇:化学品污染环境的案例范文

关键词:清洁生产 前景 评估

引言

任何一种新思想的产生均有其历史背景,清洁生产也不例外。人类社会的发展改变了人类自身,但人和自然的关系永远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人类利用自然的赐予加速了文明的进程。但这种发展却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自然平衡的破坏严重制约了这种“发展”,甚至影响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工业的发展进步推动了人类文明社会的发展的进程,同时也成为破坏自然、摧毁自然的“黑手”,在企业追求最大利润的驱使下,人们不得不吞食着自己酿成的苦果:资源过度的消耗、环境状况的恶化以及生态平衡的破坏。工业发展走到了十字路口,人们重新审视既得利益与科学发展的辩证关系,认识到需合理利用资源,建立新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清洁生产是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的前景

1.实行清洁生产是控制环境污染的有效手段。

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使工业生产的发展和产品品种的不断增加,产品的质量保证以及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污染问题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对工业生产所排污染物的检测也越来越深入和严格,表现在检测种类越来越多,规定控制的污染物(特别是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也越来越严格,还有就是对污染检测与治理的标准也越来越高,如工业废水为达到排放的要求,企业要加大资金的投入,保证治理费用的及时到位,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不容乐观,一些企业的排污还是超标。

而清洁生产理念的提出,改变了过去工业污染末端治理的被动的、滞后的污染控制手段,对生产过程与产品采取整体预防的环境策略,减少或者消除它们对人类及环境的可能危害,强调在污染发生之前就进行削减,减小末端治理的负担,其核心是从源头抓起,预防为主,全过程控制,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因此清洁生产理念经近过几年国内外的许多实践,证明是控制环境污染的一项有效手段。与末端处理相比,成为受到企业欢迎的新事物。

2.实行清洁生产可大大降低末端处理的负担

过去对污染只着眼于末端处理的办法,不仅需要企业二次投资,而且因得不到有效回收利用使一些可以回收的资源(包含未反应的原料)流失,致使企业原材料消耗增高,增加产品成本,造成经济效益下降,这也是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缺乏的原因。清洁生产可以减少废物和污染物的排放,甚至在某些情形下消除污染物的产生。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末端处理的治污费用,又促进工业产品的生产、消耗过程与环境相融,达到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最小化以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3.实行清洁生产可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清洁生产作为一种全新的发展战略,可以促使企业提高管理水平,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同时,清洁生产有利于克服企业管理重生产与环保分离的问题;清洁生产还可有效改善操作工人的劳动环境和操作条件,减轻生产过程对员工健康的影响。从而树立企业形象,促使公众对其产品的支持。

二、清洁生产工作的评估

1.预评估

预评估的目的是对企业全貌进行调查分析,分析和发现清洁生产的潜力和机会,从而确定本轮审核的重点。如对产品的产出物耗、能耗、产污和排污及环保达标、总量控制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确定出审核的重点应放在污染物产量大、排放量大的生产工序上。预评估,是从生产全过程出发,对企业现状进行调研和考察,模清污染现状和产污重点并通过定性比较或定量分析,确定出审核重点。

2.现状调研

本阶段摧的资料,是全厂的和宏观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企业生产状况、企业环境保护状况、企业管理状况等。

3.现场考察

进行现场考察,是为了对生产中一些变数的现状调研结果加以核实和修正,并发现生产中的问题。因为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需要对一些工艺流程、装置和管线加以调整和更新,这些在图纸、说明书、设备清单及有关手册上可能无法反映出来。此外,实际生产操作和工艺参数控制等往往和原始设计及规程不同。因此,需要现场考察内容的重点确定在各产污排污环节,水耗和(或)能耗大的环节上,设备事故多发的环节或部位等。

4.评价产污排污状况

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同类企业产污排污状况,对本企业的产污原因进行初步分析,并评价执行环保法规情况。

5.确定审核重点

通过前面三步的工作,已基本探明了企业现存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可从中确定出本轮审核的重点。审核重点的确定,应结合企业的实际综合考虑。

6.设置清洁生产目标

设置定量化的硬性指标,才能使清洁生产真正落实,并能据此检验与考核,达到通过清洁生产预防污染的目的。其依据是:外部的环境管理要求,如达标排放,限期治理等;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国内外同行业、类似规模、工艺或技术装备的厂家的水平等。

7.提出和实施无/低费方案

预评估阶段的无/低费方案,是通过调研,特别是现场考察和座谈,而不必对生产过程作深入分析便能发现的方案,是针对全厂的;在评估阶段的无/低费方案,是必须深入分析物料平衡结果才能发现的,是针对审核重点的。

8.准备审核重点资料

收集审核重点及其相关工序或工段的有关资料,绘制工艺流程图。实测输入输出物流 为在评估阶段对审核重点做更深入更细致的物料平衡和废弃物产生原因分析,必须实测审核重点的输入、输出物流。建立物料平衡 进行物料平衡的目的,旨在准确地判断审核重点的废弃物流,定量地确定废弃物的数、成分以及去向,从而发现过去无组织排放或未被注意的物料流失,并为产生和研制清洁生产方案提供科学依据。从理论上讲,物料平衡应满足:输入=输出。主要内容包括:物料平衡的偏差;实际原料利用率;物料流失部位(无组织排放)及其他废弃物产生环节和产生部位;废弃物(包括流失的物料)的种类、数量和所占比例以及对生产和环境的影响部位。

9.分析废弃物产生原因

针对每一个物料流失和废弃物产生部位的每一种物料和废弃物进行分析,找出它们产生的原因。分析可从影响生产过程的八个方面来进行,即:原辅料和能源、技术工艺、设备、过程控制、产品、废弃物、管理、员工。提出和实施无/低费方案根据废弃物产生原因分析,提出并实施无/低费方案。

参考文献:

[1]张平. 清洁生产指标体系构建与案例数据库网站开发[D]东华大学,2004

第7篇:化学品污染环境的案例范文

关键词:课程体系;课堂教学;案例教学;考核方式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2-0114-02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的快速发展,对土壤需求和开发利用的程度迅速增强,由此带来的土壤污染问题已经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威胁。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农药化肥的污染,直接关系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土壤污染成为限制我国农产品质量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人们通过对污染物的来源、性质、迁移转化与影响的研究,探讨各种防治与修复土水环境污染的途径与新技术,从而保障土壤健康、水源清洁、食品安全,促进人类稳定的可持续发展。《土壤污染与防治》是浙江农林大学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的专业限选课程,本课程的目标主要是让学生理解和掌握土壤污染的理论和修复防治技术,培养并提高学生观察认知土壤污染,利用土壤污染的知识和技能,满足学生服务于土壤环境保护、土壤污染治理和土壤资源合理利用的基本需求。在通识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背景下,教学内容不断增多,但课时数却在减少,传统的教学模式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人才培养的需求;而且,太过偏重期末考试的考核方式也无法客观公正的检验学生对课程的掌握情况,为此,本文作者所在的教学团队,对本课程的课程内容体系、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改革探索和实践,并进行了总结。

一、科学配置课程内容体系

《土壤污染与防治》课程内容较多,教学学时数较少,因此,教师很难在课堂上把所有的知识点都讲述透彻。这就要求我们合理制订教学计划,科学配置课程内容体系,采用分层教学的模式,突出课程的重点和难点。根据目前土壤污染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将土壤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肥料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污水灌溉以及污染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土壤污染修复和治理技术等章节内容设置为重点章节;而将部分章节如无机污染物中的放射性污染、稀土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中的畜禽粪便、粉煤灰污染以及工业区污染设置为学生自主学习章节。教师重点讲述课程的重点章节和课程的重点难点,其余章节让学生通过自主学习的方式来掌握。对自主学习章节,教师在课堂上只做提纲挈领的讲解,主要是学生通过自学、查阅参考资料和课堂讨论等方式去理解和掌握。通过重新配置课程内容体系,不仅教师在课堂上可以有条不紊,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而且学生也可以从传统的“满堂灌”和“填鸭式”的教学中解放出来,积极参与到自主学习和课堂讨论,激发了学生自主学习的学习兴趣,培养和提高了主动学习的能力。

二、注重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将科研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发生在身边的污染事件和媒体报道的新闻,经过加工整理,导入课堂讲授。《土壤污染与防治》是一门与实践紧密联系的课程,教学过程中通过运用案例教学,不但让学生能够真正了解身边切切实实存在的污染问题,而且丰富了课堂教学内容,使课堂教学的变得生动有趣,让学生在“听故事”中轻松学习,不再做课堂上的“低头族”。教师可以通过案例,向学生展示污染物(土壤、水体和大气)的来源、污染物的迁移过程,并让学生切身感受到发生在身边的土壤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由此带来的巨大危害。例如,无机污染物中的重金属污染一节,教师通过搜集节能灯厂区土壤汞污染、农作物和瓜果蔬菜的汞含量的调查资料,以及由此带来的周边水体汞污染、水生生物体内的汞富集等问题,再结合上世纪50年生在日本熊本县水俣湾附近渔村的“水俣病”事件,让学生身临其境,真实深刻的认识汞污染及其带来的各种严重后果。此外,教师还可动员学生搜集教学案例,让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到案例素材的准备和整理过程,通过课堂讨论和教师讲解,将实际问题和理论知识结合起来,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增设课堂讨论、PPT演讲环节

教学过程中适当减少教师讲授时间,增加学生课堂讨论、PPT演讲等环节。通过增设这一教学环节,我们发现学生对课程的认识更加透彻,而且愿意主动查阅资料,了解土壤污染与防治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与老师同学分享自己的所见所闻,乐在其中,而不再是身处其外。教师可将同学分为几个小组,设定重金属污染、农药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和肥料污染等几个主题,每个小组选择一个主题,搜集素材,制作PPT,拿到课堂演讲。演讲讨论环节,要求所有同学都参与到课堂讨论中,积极对同学的演讲主题、PPT制作以及演讲技巧等方面提出问题和建议,让学生可以博采众长,完善自我。例如让学生对家乡的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研,从污染的来源、污染的现状和污染的危害进行分析,在所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广泛搜集资料,提出修复方案,达到真正的学以致用。有些学生通过调查自己家乡的小麦田的重金属污染和农药污染概况,并通过所学知识提出了相应的修复措施和方案;有些学生调查了家乡电子垃圾拆解对当地土壤、水体和农作物产生的影响,对电子垃圾将会给自己家乡的生态环境和粮食安全带来的危害表示担忧,并主动和老师同学寻求解决办法,甚至立志以后从事相关工作,为家乡的土壤环境治理贡献自己的力量;有些学生通过关注新闻媒体报道,了解现阶段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和防治措施,了解某市市区搭建“帐篷”覆盖农药污染土壤,某地区的“镉米”事件等;有些学生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调研,了解了我国土壤污染修复这一行业的发展方向及其存在问题――虽然目前全国土壤修复企业有300多家,但由于受到行业政策、资金方面的限制,修复项目未能迅速增加,土壤修复所需资金量巨大,以城市发展为目的的土壤污染修复,由于修复资金可以不完全政府依赖,市场潜力较大。学生通过动手调研,动脑思考,获取土壤污染的信息,了解这些发生在身边的污染事件,不但可以加深学生课堂知识的理解,而且会增加学生保护土壤、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课堂讨论,锻炼了学生的演讲能力,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提高了PPT制作技能以及资料查阅方面的能力,适应了素质教育对人才培养的需求。

四、课程考核改革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方式。课程考核的客观、公正会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传统考核方式中,《土壤污染与防治》这门课程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30%和70%,平时成绩包括出勤率、平时作业和实验报告,平时作业通常是有标准答案的讲课重点,学生可以轻而易举的完成,因此,完成平时作业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和视野的开拓都没有很大提高。此外,由于期末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较高,学生仅通过期末考试前的突击复习也可以考出不错的成绩。为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评测学习效果,考查学生的理论学习和实际应用能力,课程的考核方式也作了相应调整:改变传统的单一固定的考核方式,采用形成性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课程考核评价体系,突出课程过程考查和学生学习能力的评价。评价体系中形成性考核由学生学习态度、平时作业、过程考核和实验报告四部分组成,期末考核为综合性考试。通过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将平时成绩在考核中的比例增加到50%,平时成绩中的平时作业不再是简单容易找到标准答案的题目,而是需要学生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的资料搜集、课堂讨论和PPT制作、演讲等。此外,改革后的考核方式中,还在平时成绩中增加了过程考核这个环节,主要是了解学生对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掌握和理解情况。通过过程考核,教师可以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效果,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在后续的教学中适当调整,完善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通过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有效扭转了传统考核方式下,学生只把功夫用在最后,仅仅依靠考前突击背诵就能取得良好成绩的现象;通过考核方式的改革,学生的自主学习贯穿了整个课程的学习过程,将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做到有机结合,激发了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通过考核方式的改革,能够综合评定学生在各个学习环节的表现,并能客观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知识点的掌握、运用所学内容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通过对《土壤污染与防治》课程进行内容体系配置、注重案例教学、增设课堂讨论以及考核方式的改革和实践,活跃了课堂气氛,激发了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了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效果得到明显改善。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是一个长期探索和实践的过程,今后的教研活动中还需要进一步的思考和创新,以顺应时代潮流,满足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对优秀人才培养的需求。

参考文献:

[1]陈扬.土壤污染与防治课程教学改革与新模式的探索[J].内蒙古教育(职教版),2014,(9):36-37.

[2]马闯.《土壤污染与防治》教学课程改革与探讨[J].广东化工,2013,40(251):195.

[3]秦巧燕,朱建强,周建利,武美燕.土壤肥料学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J].长江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3):263-265.

[4]张尚锋.《普通地质学》课程考试改革探讨[J].长江大学学报(自科版),2013,10(31):267-168.

第8篇:化学品污染环境的案例范文

关键词:环保监测 应急系统 发展探析

一、国内外环保监测应急系统的发展

1.国外环境监测应急系统发展

为了能更好地面对突发的环境污染,全球各个国家都相继制定出一系列应对措施。如果最早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1989年就提出(地区级紧急事故的意识和准备);随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都相继对环保监测应急体系出台法律条文。如:美国环保局在1993年了《化学品事故排放风险管理计划》,英国与1996年制定了特殊垃圾处理规定,2005年有害垃圾处理规定,和两个关于的包装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工业部门必须回收商品包装,和在商品包装设计中必须使用最少的资源。2007年还颁布了电子垃圾处理法案,明确了电子产品制造商回收产品的义务。在这些环境污染防护方案制定的基础上,各种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的应急决策系统也应运而生了。其中包括法国2002年开发的seans.软件包可向突发水污染进行应急决策,Desimone等通过海上溢油事故模拟引入人工智能识别技术。很好的对环境污染做出应急处理。

2.国内环境监测应急系统的发展状况

我国环境保护部门早期对环境污染只是进行监测、发现情况立即向上报告,不向国外那么先进,但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对环境监测应急系统取得了一定的严究成果。在我国的污染事故一般是比较复杂,牵扯面较广。如果发生紧急事故,环境系统的内外因素均处于动态化中,并且恶化比较快,一般是来不及做出反应,已经彻底恶化了。很难对污染事件进行控制。我国现阶段建立起来的环境应急系统也只是单一的对其应急监测。未来我国的应急系统应该具备辅助决策的功能,结合污染事故的相关案例,无需专业人事就可以根具分析来判定污染情况,在最短时间内做出最佳的应急策略。

二、环保应急系统的指导原则

1.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当前首要任务,是为了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时,能迅速调取污染事故的预案材料,指导应急工作人员迅速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包括:建立企业档案,主要指危险品仓储(各地的大型化学试剂、油库、储气罐);重点工业污染事故排放隐患;污染事故高发的饮用水源地事故隐患;建立本地区环境优先污染物名单及应急监测技术方案;建立本地区的重点污染源地理信息系统;建立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场内、场外应急预案。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预防措施,积极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已发生的污染事故,力争减轻或消除其危害。做到事前预防、事中应急、事后监测并作出安全评价。

2.有备无患、应急迅速

应急办公室:是应急组织中的常设机构。为便于日常工作,可由环保部门各科室和监测站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和落实应急计划,建立技术储备,接收突发性污染事故的报警;处置一般污染事故,重大污染事故在报告应急委员会的同时作先遣处理。成立机构,落实人员,配置装备,储备技术,明确程序。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系统,快速判断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妥善处理污染事故。

3.政府牵头、协同作战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一般靠某一部门或单位是无法快速有效地妥善处理的,因此,遇到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及时上报当地或上级政府部门,由政府牵头,各部门协同作战,做到责任到人,尽心尽职。

4.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根据各省各地的产业结构,污染事故类型的特点,突出重点,有区别、有针对性地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开发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法,逐步形成完整的应急监测能力。

三、环保监测应急系统的建立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处理与处置的特点,要求一旦事故发生就进行监控预警,必须尽快进行有效现场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小或消除事故造成的损失。为了能够让整个事故的应急指挥做到有条不紊、井然有序,就应该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程序,为此,我们在实践过程中总结了五个子系统。

1.监控预警系统

监控预测系统主要对突然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信息采集与预警。该系统的建设目标主要去实现对重点污染与环境质量进行的实时监控.从而才能有效避免潜在发生的突发事件。为突发环境事件争取足够的处理时间。

2.现场应急处置系统

现场应急处置系统最主要负责提供突发事件所应用的工具,通过根据监测仪器与设备实现应急监测的实施,及对现场到底是什么污染物,到底属于哪一类的进行确定,把污染的程度进行预测等。

3.应急指挥系统

应急指挥系统是一个全天24小时随时待命的应急系统,他主要对突发事件进行信息处理,去分析突发事件的性质做出急时反应。该功能主要有:应急接警、指挥命令调度、车辆监测调度等应急指挥。

4.决策支持系统

决策支持系统主要是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分析,协助指挥领导及帮助工作人员对事情的严重性进行评估。同时及时对以往不同事件处理的方式结合现存事件提出参考意见。

5.灾后评估系统

灾后评估是环境突发事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灾后评估系统主要对事件处置完毕后的评估工作,通过对突发事件产生的环境影响为环境恢复计划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并进行评估,找出发生突发事件的原因,让人们进行改善。以免以后发生类似的突发事件。

四、结束语

总之,环境保护监测应急系统是一个日常环境的实时监测分析,对突发事件可以进行预报,让人们能尽早应对所要发生的环境问题,让损失最小化。随着工农业生产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加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也不断增多,它对社会的危害已成为当今世界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因此,国家环保总局指示:建设既能对突发性污染事故实施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快速监测和应急处理,又能对污染隐患进行监控和警告的应急响应系统。

参考文献

[1]张国盛.李利国.移动式自动气象站设计及其在应急气象环境监测服务中的应用[J].湖南社会科学,2010(2):70-76.

第9篇:化学品污染环境的案例范文

零污染包装设计

当前,可食性包装材料正在悄悄兴起,利用可食性材料对食品进行包装设计叫做“零污染”包装设计,如图2可食性零污染包装。因为可食性包装材料在完成“包装”功能后,可以食用,使食品的包装不留任何遗弃物,对环境没任何污染,所以它们逐渐被人们所青睐。目前,可食性包装材料已经有了相当进步的研究,比如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食品业竞相研发出了可食性包装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壳聚糖包装膜、大豆蛋白包装膜、蛋白质、脂肪酸、淀粉复合型包装膜、耐水蛋白质包装膜、乳清蛋白包装膜、豆渣包装纸、玉米淀粉海藻酸钠或壳聚糖复合包装膜(纸)以及蔬菜纸等,中国也正推行可降解的可食性包装材料。在食品工业例如果蔬保鲜、肉制品加工与保鲜、油炸食品、焙烤制品、糖果工业、食品包装等方面都有了市场实践性应用,显然,在类月饼食品的包装设计上也有了一定的应用。

类月饼食品低污染和零污染包装设计的不足

(1)类月饼食品的低污染包装存在的缺陷非常明显,主要是当食物被食用后所剩包装废弃物会对环境产生“低污染”,另外,尽管低污染包装设计所采用的材料比较绿色且可再生,但同时也可能会产生竹木等原材料的超度采用、采伐问题,造成自然环境的恶化。

(2)类月饼食品零污染包装设计在材料上有了突破性进展,从环保的角度来讲,它是当前最好的包装方式,但在功能上还是比较单一,也并不尽善尽美,它也仅仅解决了包装材料零污染和零过剩的问题,并没有带来更强的功能价值,再加上目前零污染包装材料成本相对比较高,所以它的性价比较低。因此,必须利用价值工程原理对当前类月饼食品的零污染包装方式再加以改进,以提高它的实用价值。

类月饼食品的“负污染”包装设计

1“负污染”包装设计的含义

如果将可食性零污染包装材料添加一种新型材料,使食品的包装物不仅对环境无污染,而且还具有净化、保护环境功能,甚至可以给食用者带来健康上的补益,那么,这种包装方式就叫做“负污染”包装设计。其中,可以净化环境或者强身健体的新材料非保健性中草药莫属。①保健性中草药价格便宜;②保健性中草药种类繁多;③保健性中草药属于纯自然之物,最绿色环保。所以,如此对类月饼食品进行“负污染”包装设计,将又是包装史上的一大进步。

2以月饼为例进行“负污染”包装设计

在类月饼食品中,当然月饼是最具代表性,而且月饼的过度包装也最严重,统计显示,中国焙烤业每年投放在月饼包装上的费用高达25亿元,所以,对月饼进行负污染包装设计具有以点带面的作用。不过,在对它进行“负污染”包装设计之前,仍必须分析一下月饼的特点和负污染包装材料的现有技术。

2.1月饼的特点

(1)焙烤类食品,油性,甜味,内有夹馅。

(2)固态,硬度一般。

(3)多为圆形,大小不固定,但直径一般不超过15cm。

(4)属于季节性食品,抗腐败性一般,存储时间较短。

(5)多作为礼品赠送。

(6)价格普通,属大众消费品。

2.2负污染包装设计材料的现有技术支撑

(1)负污染包装设计的主材料:目前,可食性包装材料是月饼食品负污染包装设计的不二选择,因为对可食性包装材料的研究在国内外均已有了相当程度的进展,在类型上已经相继研发出了多糖类、蛋白类、脂类和复合类等多种。常见可食性膜性能见表1。

(2)负污染包装设计的保健性中草药材料:中草药可以分为补气、补血、除菌杀毒等几种。中草药分类见表2。

综合以上资料分析,月饼的负污染包装设计在相关技术条件上已经具有了现实的基础,为月饼负污染包装设计方案的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撑。

实施设计文案

(1)设计功能:包装,强身健体,优化环境。

(2)包装原材料:多糖类、蛋白类可食性模;玫瑰花、山楂、藿香、丁香。

(3)造型设计:类圆柱形,以利于增强包装空间,并和月饼形态吻合。

(4)结构设计:单层包装外壳,以节省包装材料。

(5)色彩设计:白色主体,品名略加色彩。

(6)技术设计:月饼包单层可食性薄膜以防潮;包装外壳添加相关中草药成分,并去药味,以可口。

设计方案效果

(1)月饼负污染包装设计二视图,见图3。在尺寸上符合大众化月饼的大小,结构简单,操作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