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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道路施工安全措施精选(九篇)

乡村道路施工安全措施

第1篇:乡村道路施工安全措施范文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道路建设;作用;问题;对策

城乡一体化规划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内容,为了更好地完善一体化规划工作必须要抓紧进行道路建设,通过网络化道路建设发展全面开展农村道路建设的相关措施。

1 城乡一体化规划建设中道路建设的重要性

1.1 网络化发展

乡村道路建设是整合城乡发展的要素,是发挥“以城带乡”辐射作用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其重要作用在城乡规划一体化、产业布局一体化、公共设施一体化、要素流动一体化、生活质量和保障一体化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促进作用。道路建设能够为产业布局、公共设施建设提供网络化发展的可能,并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首先,道路建设的规划对象是一种区域(地域)。这就决定了它属于一种区域规划的类型。在建设过程中自然要界定规划对象的范围,这就为城乡的统筹发展提供了前导性调研工作。因此,它就不同于单纯的产业模式建设,而是有着城乡整体化布局的网络化建设作用,能够从道路网络的角度上将省域、市域、县域、镇域、乡域等区域进行整体化的规划,与传统的道路建设规划程序有别,这种一体化的规划必然会带来更为广泛的实际发展效应。 例如:319国道黄桥大道建设过程中,就针对城市和农村的商业发展区域进行了整合研究,从网络化城乡发展的角度出发,一方面规划先行,桥建设定位在都市农业休闲区、地方特色商贸区、高档优雅住宅区。另一方面,进行了建设分步实施,全面实现了城乡同步发展建设的目标。总之,道路建设是推进城乡一体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建设项目,是破解“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实现新农村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必须先行先试,主动探索,统筹抓好城乡规划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道路建设,保证尽快地统筹城乡规划,推进空间布局一体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1]

1.2 优化产业结构发展

道路建设对产业化结构的促进作用是十分明显的,道路交通自然会影响产业布局,为了更好地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产业布局,在道路建设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产业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优化形式,全面促进了统筹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的表现主要在这样几个方面:(1)道路建设提供了运输能力。运输能力是产业发展的重点支持,使乡村与城镇的联系更加便捷、紧密,提高了农产品的运输效率,扩大了流通范围,推进了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2)激活了农村农业经济。农村交通方便了,山区群众与外界接触多了、交流也广了,各种信息渠道更加通畅,有效促进了农民群众思想观念的转变,全面激活了农业经济的发展。(3)乡道路一体化,有利于破解二元机制的予盾,方便城乡居民的出行,缓解城市压力;有利于统一规划和道路客运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有利于有效规范客运市场,为广大经营者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有利于城乡经济的进一步融合和共同发展。总之,城乡一体化规划下的道路建设能够将城市和乡村建设融合起来,优化配置。建立起城乡一体的规划制度。在市、县域范围内,制定包括市区和乡村在内的长远总体规划,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发展。在规划中,要按照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进行科学的区域功能定位,合理安排。

2 当前城乡一体化道路建设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公路密度不平衡

目前,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由于在早期建设过程中缺少规划,使得公路建设过于草率,出现了很多公路密度过大、地区差异等问题,这种问题严重影响了道路建设的长远规划,同时不均衡的发展现状也使得公路的使用情况出现不同的问题,公路的快捷运输出现隐患。[2]

2.2 农村道路质量问题严重

我国农村道路质量问题一直困扰着道路建设,由于农村道路原始情况不佳,弯曲、坡度等问题严重,加上修缮不当往往会出现破损的情况,导致农村公路之间、农村公路与干线公路、高速公路之间尚未完全畅通,仍有部分乡镇、行政村还存在残缺不全的“断头路、泥巴路”。

2.3 农村道路建设资金问题严重

新农村道路建设中,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严重不足,融资困难,资金缺口大,目前公路建设资金仍以国内贷款和地方自筹资金为主,很多地方农村交通道路还待休整,交通条件急需改善。缺少资金的情况下,道路规划和全面建设陷入困境,年久失修的公路频繁出现,严重影响了一体化道路建设。

3 城乡一体化道路建设的对策

3.1 做好道路交通规划

道路交通规划要在确定规划期限、目标的基础上,根据交通调查、分析和预测以及社会经济效益估价等,制订的交通结构与道路网的规划。不能为了节省时间,节约资金就盲目进行建设,这样与城乡一体化规划相悖,往往会产生过多的建设问题。要做好交通规划,首先要严格执行规划规范,合理布置道路所占面积,满足城乡协调发展的功能要求。其次,要遵循道路规划设计原则,协调道路规划与周围环境的关系。最后,要加强自身艺术审美观点,使道路规划设计真正体现功能美与艺术美的和谐统一。

3.2 拓宽资金渠道

利用好市场,各种政策扶持的优势,通过多渠道筹集新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拓宽筹资渠道,通过向上级政府争取,向市场筹集资金,向群众筹集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在大力抓好各项交通费征收的同时,积极向上级争取各种扶贫优惠政策和资金;通过相关部门内部挖潜,压缩各种经费开支来支持乡村公路建设;广泛发动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带头捐资,通过对大型企业的资金筹措获得资金,利用公路广告设施获得市场经济的资金回收。这些资金的渠道都能使得农村公路建设获得更多的资金,避免了资金不足引发的建设问题。

3.3 实施道路建设措施

针对道路维修情况不良的情况,农村道路建设必须要全面巩固相关的建设措施,首先要全面建设农村公路联网工程,通过公路网络的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完善。二是要针对农村公路的实际情况,实现道路亮灯工程。在主干线公路上尽量安装路灯,实现全面的“农村光明”建设。三是实施全面维修工程。对车流、人流量大,路面破损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进行大中修,四是公路安全防护工程。为了保障公路安全,对一些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事故频发的路段进行改造。

综上所述,城乡一体化规划建设中道路建设对产业化建设有经济促进作用,对城乡网络化的发展有推动作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积极面对农村道路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针对实际问题进行道路交通规划、拓宽资金渠道、实施道路建设措施。

参考文献

第2篇:乡村道路施工安全措施范文

随着乡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乡村公路交通运输量迅速增长,特别是大吨位超载车辆绕行乡村公路,导致乡村公路上的危险和病害桥梁迅速增加,给人民群众出行带来很大安全隐患,影响了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据交通部门统计,截止年底,全市乡村公路桥梁共1455座、35429.6延米。其中,危桥577座、12292.6延米,占桥梁总数的39.7%因此,加快实施乡村公路桥梁改造,确保乡村交通安全,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改造方案

(一)建设标准

乡村公路危桥改造项目要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标准要根据公路功能、等级、通行能力及抗洪防灾要求,结合远景规划合理选用。桥面净宽原则上与路基同宽,并适当考虑路线近期规划。其中,县道桥梁桥面最小净宽:平原区为10米,山岭重丘区为8.5米;乡道桥梁桥面最小净宽:平原区为8.5米,山岭重丘区为6.5米;村道桥梁桥面最小净宽:平原区为6.5米,山岭重丘区为4.5米。设计荷载执行公路II级及以上标准。

对乡村道路上除闸桥以外的原小型水利桥梁,经水利部门确认后,鼓励实施原有危桥改为涵洞。

(二)工作安排

本次共排查出的577座乡村公路危桥,年已安排改造14座,其余563座要在年底前全部改造完毕。其中:

年改造危桥291座、6077.2延米(县道桥61座、1158.9延米,乡道桥193座、4188.1延米,村道桥37座、730.2延米)

年改造危桥272座、6176.5延米(县道桥2座、178延米,乡道桥73座、1306.8延米,村道桥197座、4691.7延米)

本次乡村公路危桥改造原则上不考虑新建桥梁,全面完成危桥改造任务的情况下,符合申报省投条件的可申请省投。

(三)资金筹措

乡村公路危桥改造资金按照以地方政府筹措为主,省、市补助为辅的原则,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筹集。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桥梁是乡村公路网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危桥改造是省政府确定的一项民生工程,各县(市)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为今后两年政府工作的重点,集中精力,加快实施,确保在年完成乡村公路危桥改造任务。

(二)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各县(市)和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乡村公路桥梁建设、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主体,对本区域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和矿区要切实履行职责,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桥梁管理责任制,将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任务落实到人,建立动态桥梁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掌握病害桥梁状况。各级交通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县级政府,扎实做好行业管理和检查指导工作。

第3篇:乡村道路施工安全措施范文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二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浙政办发〔20*〕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道养管实行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乡镇(街道)配合的体制;乡道、村道养管实行以乡镇(街道)为主、村级尽责的体制。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及年度养护目标;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编报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管理、调配市级养护资金,积极向上争取养护资金,对养护与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公路管理机构执行年度计划,组织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与管理;提供技术交流、专业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推广先进管理养护技术与经验;组织实施对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质量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五)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以及村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六)组织实施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七)定期全市农村公路动态信息。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落实养护管理经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建立和健全养护与管理责任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三)组织实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四)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的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五)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六)积极开展文明公路创建工作;

(七)做好农村公路爱路护路宣传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措日常养护与管理经费;

(二)制定村民护路公约;

(三)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监督;

市交警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保障行车安全,指导乡镇(街道)交通安全管理站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人劳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公路管理机构、核定人员编制;

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批临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时,应按照本办法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距离;

市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公路绿化技术指导和行道树木砍伐审批工作;

市水利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含桥梁)规定的禁止范围内非法取砂、取水的监管工作;

市监察、发改、审计、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九条农村公路应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市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及时上报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作业单位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中的村道养护有条件的由乡镇(街道)统一管理养护,也可由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业化养护、委托养护、个人分段承包养护、建立养护协会组织养护及企业领养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县道、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应与养护作业单位或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乡道、村道的养护合同,应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应结合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个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二)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穿着安全标志服,山区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戴安全帽;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遗留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参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坚持公路管理机构专业管理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公路管理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农村公路中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并做好村道的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及村民委员会要制定和完善村道路政管理的相关制度,保护路产路权,保障村道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农村公路平面交叉道口和公路开口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符合保障畅通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

第二十二条新建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由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乡道、村道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省市补助,乡村自筹”的原则,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

(一)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安排的养护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乡镇(街道)财政按规定筹措的养护配套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落实的养护资金;

(五)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

(六)其它资金。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补助、自筹配套标准: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县道不低于4000元/年·公里,乡道不低于2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二)乡镇(街道)自筹配套:乡道不低于1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第二十八条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应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应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二十九条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养护与管理考核结果按季下拨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乡镇(街道)村配套资金由公路所在的乡镇(街道)负责筹措,并按季划入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帐。

第三十条县道大中修及水毁工程资金根据年度计划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乡道、村道大中修配套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筹措;乡道、村道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筹措,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和交通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养护工程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第4篇:乡村道路施工安全措施范文

第一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省、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必须树立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区为主、乡(镇)村尽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制,确保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统一领导工作;区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区公路段负责县道的公路养护与路政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乡、村道公路管理纳入工作范围,并落实现有相应机构来具体兼管乡、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乡、村道公路管养里程数合理确定若干名热爱公路事业且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并结合实际提出实施办法;

(二)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标准和考核办法,并组织检查、验收、考核工作;

(三)会同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建议计划,并做好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养护市场及养护质量等的监督检查;

(四)开展养护与管理技术培训,指导并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职责:

(一)负责全区县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县道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水毁等工程年度计划,并按上级批复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

(三)负责提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指导、安全作业及业务培训;

(四)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巡查,并参与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验收考核工作;

(五)维护路产路权,及时制止和查处占用和破坏公路、红线内建筑、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等行为。

第十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农村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乡村道公路的养护与管理职责;

(三)筹措落实乡村道公路养护资金;

(四)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五)维护乡村道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定期检查考核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七)统筹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取砂、采石、取土、取水,以保证养护需要。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明确一位村委会负责人分管,筹措落实村道养护资金,并制定含有保护路产路权在内的村规民约,落实村道公路养护人员,建立养护工作的竞争、激励、监督机制,及时制止占用和损坏公路的行为,做好村道管养工作。

第十二条区发改、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都应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建立由财政投入、养路费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筹措机制。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筹措与使用遵循“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养护资金。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采用区乡分级负担原则,区财政分担部分纳入年度交通一次性项目预算安排。建立*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设立养护资金专户,由区交通局负责安排使用。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劳动力价格和养护成本的提高,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主要来源:

(一)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

(二)区人民政府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

(三)其他交通专项资金;

(四)乡镇(街道)、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

(五)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

第十六条区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管理资金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6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500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投入资金和力量用于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乡级财政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投入不得低于乡道年公里1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按照一事一议、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也可采用社会、企业捐资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在筹资时,要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第十八条第十六条中的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的拨付,应与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挂钩。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中下拨给各乡镇(街道)。奖励标准按照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考评结果确定。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考评分“优等、中等、一般”三个等级。养护质量等级评为“优等”的乡道公路每公里每年奖励1200元,村道公路每公里每年奖励800元;评为“中等”的乡道公路每公里每年奖励1000元,村道公路每公里每年奖励600元;评为“一般”的乡道公路每公里每年奖励800元,村道公路每公里每年奖励400元。

第十九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养护资金的监管,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村民委员会也应建立相应的养护资金管理制度,下拨村级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村筹集的资金实行帐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养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以下统称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路政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实行管养分离,逐步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专业化和机械化。

县道养护应按市场化模式,通过招投标选择有资质的养护企业实施。

乡道、村道的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水毁工程等养护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在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工程施工企业实施。有条件的乡道、村道日常养护也应按市场化机制进行养护,如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无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的,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

农村公路中的村道养护一般应按照“乡镇监管、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政府补助(以奖代补)”的原则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乡镇统一养护管理。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片)承包、建立养护协会组织养护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并签订养护合同,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对日常养护中的一些专业技能要求高的小修如油路补洞、水泥路灌缝、附属设施维修等可单独委托或招投标,由养护公司等进行养护。

第二十三条县道养护工程由区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建议计划,区财政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盘考虑公路路况、交通量、路面类型等,视公路破损状况全盘考虑,科学合理安排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批。乡道、村道养护工程的安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要求,区财政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盘考虑公路路况、交通量、路面类型等,视公路破损状况适当给予补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三十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生在农村公路上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区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养护工程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五)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

第5篇:乡村道路施工安全措施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证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议案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发[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村道、专用道,包括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养护优先、依法治路、科技支撑、体制创新”的原则,做到“有路必管、管必到位,有路必养、养必规范”,促进农村公路畅、安、舒、美。

第五条县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行绩效考核,开展专项督查,定期通报。在对各乡镇的年度绩效考核分值中占2分,绩效考核结果与养护补助资金挂钩,具体的考核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另行发文明确。

第二章养护与管理体制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为主、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县政府是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资金投入,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养护与管理,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道的养护与管理。各乡镇成立交通管理站,挂靠“村镇建设环卫中心”,并落实2-3名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养工作。

第七条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农村公路信息化管理平台;

(二)负责编制、审核和监督实施农村公路养护计划、资金预算;

(三)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养护工程竣工验收;

(四)负责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五)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村公路抢险保通应急预案,建立机械化养护中心;

(六)检查考评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审计、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县公路养护段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县道、专用道和县城环城路(即旭阳镇连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

(二)负责县道、乡道及桥梁的技术状况检测评定;

(三)负责县道、乡道养护计划的方案编制;

(四)负责农村公路养护技术培训及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的更新等工作。

第十条乡镇交通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并及时更新本乡镇乡道和村道基础数据库,做好行业统计工作以及信息收集、分析和整理;

(二)组织编制并执行乡道、村道养护计划及资金预算,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养护与管理;

(三)负责所辖乡、村道及桥梁的巡查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

(四)检查考评本辖区内乡道和村道的养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村村道公路的日常管理与养护,负责组织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负责所辖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二条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县路政大队是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指导监督乡镇做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乡镇政府及交通管理站应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道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做好辖区县道、乡道和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对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县路政大队报告。

第三章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其来源为:

(一)国家和省补助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

(二)县政府、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小修维护实行预算管理、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县道、县政府认定的专用道路以及县城环城路(旭阳镇连村公路)的小修维护费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的日常养护和小修维护费每年每公里4500元;纳入列养的村道的日常养护和小修维护费每年每公里2000元。其中,补助资金总额的80%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20%作为应急抢险保通资金,由县交通运输局统筹管理使用。

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县财政预算。

县道和县政府认定的专用道路的大中修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公路的使用年限及运行极限按年度上报计划,县财政分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大中修专项资金。乡道的大中修由乡镇政府根据公路的使用年限及运行极限上报计划,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查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安排资金组织实施。村道养护所需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治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筹集,县政府和乡镇政府安排适当的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的农村公路安保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全县农村公路的安全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县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运行规范和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实施,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标志标线等沿线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保证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八条县道、专用道路的经常性养护率达到100%,乡道、村道的经常性养护率分别不低于60%、50%,2013年乡道、村道经常性养护率每年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

逐步实现全面覆盖。未实行经常性养护的乡道和村道,要实行季节性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农村公路养护公示牌,公示养护责任单位名称、养护路段以及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加强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养护作业义务。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难易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四类。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实行专业化养护与个人承包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尽可能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备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对养护作业单位或人员实行合同管理、绩效考核、计量支付。

农村公路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等养护工程应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达到国家规定招投标标准的应依法进行招投标,选定作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因严重然灾害等公路突发事件,致使县道、乡道受损中断交通时,应组织养护作业单位及时组织修复、恢复通行,并有关公路运行信息。县交通运输局应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村道的修复由乡镇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修建临时便道或在路口标明绕行路线。

第二十条养护作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巡查,记录养护作业、巡查、检测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及时汇总上报巡查发现的病害和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加强桥梁养护,定期对县道、乡道上的桥梁进行检测和评定。对评定为三、四类桥梁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及时采取有效的维护措施。对评定为五类桥梁的,应当关闭使用,严禁通行,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治措施。

村道上桥梁的定期检测评定及安全隐患整治,由乡镇交通管理站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人员应穿着安全标志服,养护作业区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车辆应设置明显作业标志。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修建临时道路。村道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由乡镇政府负责向沿线单位和村民通告。

第二十四条县公路养护段和乡镇政府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按照“谁种植、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行道树的,应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由养护管理责任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县交通运输局要坚持创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示范乡镇和文明示范路,开展养护技术创新、培训、交流和技能竞赛活动,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逐步实现养护作业机械化、规范化、快速化、信息化。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路政大队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范围。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管理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严禁修建其它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县道需先经县路政大队批准,乡道和村道由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县路政大队备案。

第二十七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县路政大队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县交警大队同意。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二)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二十九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

(三)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四)挖沟引水、采石取土、排放污水或污物;

(五)焚烧物品、维修车辆、洗车;

(六)损坏、擅移动、涂改、遮挡农村公路标志、标牌等附属设施;

(七)利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八)车辆擅超限行驶;

(九)擅砍伐行道树及损毁绿化植被;

(十)其他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行为。

第三十条加强农村公路超限治理。经检测超限运输且未经批准的,县路政大队应责令承运人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县路政大队可组织卸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确需行驶的,应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路政大队办理许可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乡镇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三)违法实施农村公路行政许可的;

(四)其他、、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县路政大队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路政大队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路政大队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或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七)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款以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项规定,在农村公路上擅超限运输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九)项规定,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补种,没收砍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砍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第6篇:乡村道路施工安全措施范文

目前,随着我市乡村交通建设投入加大,市乡村交通基础设施有了明显改善,乡村客运市场得到一定发展,乡村群众出行难问题正在逐步缓解。但是由于乡村客运运行成本高、经营效益差,导致经营者投资乡村客运的积极性不高,乡村客运市场发展受到较大制约,有路不通车、通车常中断、运营不正常、乡村群众出行难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这与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乡村群众日益增长的交通出行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加快乡村客运培育和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将其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乡村小康社会和服务“三农”重要措施,切实把加快乡村客运发展、改善乡村群众出行条件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二、明确责任,强化乡村客运发展政策措施

(一)合理编制乡村客运发展规划

市交通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合理编制全市乡村客运发展规划各地要根据乡村布局、人口分布、道路状况、经济条件等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乡村客运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改进乡村客运经营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乡村客运资源配置,积极稳妥推进运用市场手段配置客运资源,放开乡村客运市场,鼓励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进入乡村客运市场经营。市交通局对于乡村道路客运实行核准制,只要所申请的客运班线符合全市乡村客运发展规划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好相关营运手续。发展方式上要根据不同地方、不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班车经营、区域经营,以及接送学生专车经营等模式,提高乡村客运车辆的运行效率和经营效益。

(三)落实乡村客运扶持政策

一是国家对乡村客运的燃油补贴全额用于乡村客运发展,市财政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享受燃油补贴的乡村客运线路向社会公示,足额进行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是市交通局要按照省交通厅乡村客运运力发展专项资金相关规定,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对于我市期间新增车辆从事乡村客运的经营者进行一次性定额补助,足额发放到经营者手中,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三是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建委对于从事乡村道路客运经营者证照办理、年审年检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免;对于乡村客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费安全性能检测费和进站费等企业性收费,采取减半征收。

四是市地税局对于乡村客运车辆缴纳税收中的营业税本级分成部分50%由市财政局列入预算拨给乡村客运经营者,专项用于扶持乡村客运发展。对于乡村客运车辆因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或遭遇严重自然灾害造成车辆停运,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乡村客运经营者的报告后3天内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确定车辆在停运期间免缴税额并实行免缴。

五是市物价局要会同市交通局制定科学合理的乡村客运定价规则,使各项优惠政策真正惠及乡村群众。同时,坚决清理取消针对乡村客运的不合理收费,严禁各种摊派行为。

六是市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各地要重视乡村客运站点的规划,要在乡村公路建设的基础上,做好乡村客运基础设施和乡村客运班车的发展规划,做到路、站、运同步规划,协调实施。交通部门要吸引、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乡村客运站点,并积极争取上级交通部门以奖代补资金

(四)强化乡村客运安全监管

各地要把乡村客运安全管理作为重中之重安监、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发挥乡村客运安全、秩序、站场和市场监管以及乡村公路管理等方面的主体作用,按照职能分工,督促乡村客运经营者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防止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者和车辆进入乡村客运市场;要在通行客车的乡村公路危险路段安装防护栏,并完善交通标志和警示标牌等安全防护设施,强化乡村客运市场管理。

第7篇:乡村道路施工安全措施范文

关键词: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

Abstract: This article on the village road design standards, financing,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maintenance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problems to do in order to communicate and discuss.

Keywords: village roa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conservation;

F540.3

通村公路是农村最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对方便人民群众出行,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积极支持。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国家出台了“村村通”政策,加大了对通村公路建设的投资补助标准,通村公路建设突飞猛进,农村交通运输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

通村公路建设的确对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起到了极为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受资金瓶颈、自然环境等诸多因素制约,目前通村公路建设普遍存在设计标准低、资金筹措难度大、质量不高、重建轻养、安保设施不配套等突出问题。本文就通村公路的设计标准、资金筹措、建设、管理、养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做以交流探讨。

一、通村公路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通村公路建设标准偏低。

通村公路为四级公路,建设标准为路基宽4.5米,路面宽3.5米,每200-300米设1处错车道,错车道长20米,错车道路基宽6.5米,路面宽5.5米,两端各10-20米为渐变段,最大纵坡10%,最小平曲线半径15米,路拱横坡2%-3%,路面为沥青(水泥)路面。

但在实施建设中,通村公路基本未做专门的施工图设计,路面宽

度有的不足3.5米,大部分无路肩,无排水设施及防护设施,路面过

窄,会车困难。

(二)通村公路建设成本越来越高,地方配套资金筹措难度大。

通村公路建设资金主要来自中央补助及地方自筹的方式,“十一五”期间,国家补助标准为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每公里补助10万元,西部偏远山区每公里补助15万元。通村公路每公里的建设资金需要25万元左右,在实施建设中,地方自筹部分往往不能足额到位,仅依靠国家补助部分,根本无法按标准要求建设。

通过“十一五“建设,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均已通畅沥青水泥路,接下来的通村公路建设,主要集中在西部偏远贫困山区,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建设成本越来越高,平均每公里需35万元左右,国家补助部分远远不够,地方财力有限,自筹资金难度越来越大。

在通村公路建设中,由于对农民收费中央有硬性规定,各地在通村公路建设中所缺资金基本由村集体收入支出或外出工作人员自愿捐助,但在一些边远贫困山区,由于通村公路里程长,桥梁、涵洞多,工程量大,且桥梁、涵洞又没有国家的专门补助,资金和债务压力大,本已十分薄弱的村集体根本无法承受。

(三)通村公路建设质量存在问题。

由于通村公路基本未做专门设计,建设资金短缺,无法通过招标选择正规的施工单位进行建设,往往由本村的群众临时组建施工队伍建设,为了完成建设任务,只能降低工程造价。实际施工时,就采用“就地滚”的方式,沿老路地势起伏铺筑,仅对过低路段采用渣石调平后,就直接铺筑水泥混凝土路面。由于未对平面线形及纵断面进行调整,因此,普遍存在线形差、纵坡大的现象。同时,通村公路基本未铺筑基层,仅有一层水泥混凝土面层,路面施工时常采用石屑代替黄砂,由于基层强度不足,加上面层偏薄,严重影响了通村公路建设质量,稍重车辆行驶后,常发生面板断裂,表面松散等形象。

(四)通村公路安全配套设施不完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由于通村公路建设资金短缺,也未做专门的设计,许多通村道路建设时未能将桥涵和交通安全标志一并完善,部分通村公路路肩缺损、水沟不通。沿线急弯、陡坡、高填深挖、临河等危险路段无安全防护设施及标志标牌。通村公路上行驶的基本是摩托车、三轮车、农用车,制动性不好,稳定性差,加之公路两边的岔路口非常多,有些通往村小组或居民家的路口,被茂盛的野草遮挡,很难看清是否有行人和车辆,而这些路口又没有交通标志,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同时,部分村民安全意识差,骑摩托车不戴头盔,超速超载十分普遍,这些都是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通村公路重建轻养,损坏严重。

由于资金不足,通村公路建设机械化程度低,施工队伍参差不齐,技术水平相对薄弱,质量本身就不高,再加上公路修通后缺乏养护,近年来修建的农村公路路基、路面毁坏严重,每况逾下,有的根本无法行车。

通村公路建时轰轰烈烈,管时无人问津,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认识不到位。从调查情况看,通村公路重建轻管的问题比较普遍,对养护认识不高,管理养护工作不平衡,大多数乡村没有建立通村公路养护机制。

二是养护经费相当缺乏。除国家按1000元/公里•年给予通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外,市、县(市、区)、乡镇政府没有对通村公路安排养护资金补助,由于通村公路实行“村道村养”,村级集体经济财力匮乏,许多路面破损深陷、水毁、塌方、路基病害等公路无力修复。

三是养护管理机构不健全。按照相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虽然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但乡镇以下无专门公路管理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工作难以到位。

四是养护措施不力。主要体现在“三难”上,即养护人员难落实、养护责任难落实、人员报酬难落实。有的乡镇和村虽然确定了专人养护,但因报酬偏低、兑现困难等原因,养护队伍难以稳定,养护工作难以落实。

二、加强通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一)提高设计标准,完善配套设施。

通村公路建设时,均应有施工图设计。设计部门设计时,应对平、纵线形较差路段进行调整,尽量使各项指标符合规范要求;同时对路基路面应做专门设计,对路面各结构层强度、厚度提出明确要求。在进行主线设计时,同步进行安全设施、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指路牌等设计,随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二)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加大资金筹措力度。

通村公路的建设和管理,核心在政策措施,关键是资金。目前,通村公路建设成本越来越高,主要集中在偏远贫困山区,地方自筹资金难度过大,建议国家对通村公路补助标准按地区分别对待,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贫困偏远山区可实行全额补助。

建议地方政府出台通村公路建设管理资金筹集的政策措施,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资金:一是市、县(市、区)、乡镇各级政府安排一定的财政预算资金,积极帮助区位偏僻,村级经济基础薄弱村完成通村公路建设。二是鼓励通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采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

社会资金,利用“以名养路”、“以树养路”、“以广告养路”等方

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三)严格监管,确保通村公路建设质量。

一是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化、正规化的施工队伍。建立完善部门指导、专业监理、社会监督、施工队伍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在工程备料、路基压实、路面铺设、工程验收等方面严加控制。

二是坚持建设标准。认真贯彻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对宽度、厚度、强度等指标严格要求。

三是加强监督指导。交通工程技术人员深入施工一线,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技术指导和现场监督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水平。同时可聘请老党员、有施工或技术管理经验的村民、有威信的群众等作为村道建设义务监督员,加强村道建设的质量监督。

四是要严把验收关。抓好“路基、基层、面层”三个阶段的质量验收,重点抽查路基宽度,基层、面层的厚度及强度,质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四)部门协作、社会联动,尽快完善农村公路安保设施。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通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迅速组织开展通村公路安保设施建设大会战、交通安全教育大宣传、 “平安畅通县乡村”大创建等专项活动,优先解决通村公路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特别是客运旅游线路交通安全重大隐患,努力提高农村公路安全保障能力,扭转农村公路安全事故高发频发势头,真正使农村公路成为造福农民的平安路、幸福路、致富路。

(五)建立长效机制,加强通村公路管理养护。

各乡镇要积极探索适合本乡镇通村公路养护的具体实施办法,采取常年养护和季节性养护相结合、专业性养护和群众养护相结合,民养为主和国家补助为辅相结合等方式,实行“定人、定段、定职责”,重点路段可以聘请公路养护站养护专班养护,一般路段实行分村负责制,由村里将路段管理划分到组,落实到户,明确到人,划段分户包干养护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养护,并由乡镇政府严格兑现养护报酬。

通村公路总里程长,范围广,又分散各村,建设标准低,各村条件环境差异性大,要做到“三分建、七分养”,坚持走建养并重的路子,各级政府要将通村公路日常养护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除国家补助外,各级政府也要相应的增加养护资金,不断加强通村公路养护工作,发挥通村公路效益。

第8篇:乡村道路施工安全措施范文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开阳”的高度,认识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积极研究解决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推进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进程。针对我县道路基础薄弱、安全设施缺乏及农民出行难、出行贵、出行不安全的实际问题,要把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彻底改变“交通安全管理是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部门的事与己无关”、“交通事故难以掌握”等模糊认识和消极态度,为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

二、认清形势,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近年来,虽然我县道路交通事故有所下降,但在全县安全生产事故中所占比例仍然偏大。2008年,全县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30起、死亡31人,其中,道路交通死亡事故26起(摩托车9起),死亡26人(含道外),直接经济损失48.11万元。究其原因:一是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仍旧薄弱,道路隐患突出。2008年末,全县公路通车里程达2416.035公里,其中,县乡道路1947.035公里,占80.59%,三级以下道路2343.035公里,占96.98%;二是客运车辆少,不能满足广大群众的安全出行需求;目前全县营运车辆共有306辆,其中出租车124辆,不能满足群众出行需求;三是机动车辆明显增加,特别是摩托车增加较快。全县有近9万辆机动车,其中农用车2千多辆、摩托车6万辆;四是道路交通管理力量依然显得薄弱,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存在失控漏管现象。全县现有交通民警25人,交通协管员29余人,但就2416.035公里且仍在增加的通车里程、基数近9万辆机动车和5.8万名机动车驾驶员而言,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十分薄弱;五是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见人就拉,见车就坐已成陋习;六是大量农用车、摩托车无证驾驶和车辆安全性能没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给和谐开阳建设带来许多社会问题。因此,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强化措施,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创新机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网络体系

(一)县政府成立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明确或聘请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基础上,将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明确为本村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形成县、乡(镇)、村三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网络。

(四)层层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从县到县直部门、到乡(镇);县直部门干部、乡(镇)干部、村级干部到驾驶人,层层签订安全管理、安全驾驶责任书,各级有关部门实行“一车一档”、“一帮一”、“一盯一”等管理办法。

(五)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交警大(中)队、安监人员、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农机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形成既分工、又协作,横到边、纵到底的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六)将行政村交通协管员经费补助按《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纳入县财政预算。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堵塞漏洞。建立完善乡(镇)包村、村包组、乡(镇)干部包片、单位包职工的管理机制;建立农村“红白喜事”、传统节日、赶集(场)交通安全“打招呼”制度,安全管理人员跟集(场)等制度,及时消除农村群众搭乘低速汽车、拖拉机、三轮汽车的严重违法行为,杜绝由此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交警大(中)队、农机安全管理站、行政村要建立健全农村客运机动车及驾驶人、低速汽车、拖拉机、三轮汽车、摩托车的台账,实行“一车一档”“一人一档”管理,并督促无牌无证车辆完善车辆相关手续,全面落实监管职责。

(三)县公安局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市公安局《关于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基层派出所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交通安全宣传、机动车入户登记、建立辖区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台帐、开展道路隐患黑点排查等作用,加大在县、乡、村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特别是事故多发路段的监管力度。协助有关部门清除占道、黑点排查治理工作。协助驻村(片)民警、治安联防队员、村支两委、村民组长加强源头管理和交通安全宣传以及交警对辖区内机动车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

(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和安全形势研判制度;二是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五进”宣传教育活动;三是充分发挥道路交通管理主力军作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管理,努力形成严管长效机制;四是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路面管控,加大打击违法行为力度;五是维护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辖区内道路畅通有序,不断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采取打突出、打重点的形式,达到带动一片的效果;六是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源头管理,抓好驾驶员的考试、考核工作和监督各类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七是重点整治客运车辆超员、超速,农用车、报废车及二、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形成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围并从县城中心辐射到乡镇到村。

(五)县农业局要加强对农用车驾驶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发证工作的全面检查,严格查处违法发证行为;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五进”宣传教育活动;并采取定期下乡和预约上门等多种便民、利民措施,实现车辆管理业务向农村延伸,解决农民群众办牌办证难等问题,提高农村地区机动车和驾驶人的办牌办证率、定期检验率。

(六)县交通局要加大对全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大对“村村通”公路建设、管养的投入,完善乡村道路安全设施和标识标牌,逐步改善乡村道路通行条件。对存在严重交通隐患的重点路段和危险路段,明确责任,抓紧整治;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村客运方案,构建覆盖农村所有集镇、重点区域、重要路段的四通八达客运网络,逐步解决农民出行难、出行贵、出行不安全等问题。

(七)县教育局加强对全县中、小学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县中、小学校师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八)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对发现的非法营运,非法载人的机动车和摩托车超员、未戴头盔等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同时,加强内部车辆管理和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

(九)县安监局要加大对有关部门落实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督促检查力度;并协助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公安、交通、农机、安监等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各部门间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例会机制和工作协作机制,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沟通,齐抓共管,形成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的良好格局。

五、坚持疏堵结合,多渠道扶持和发展农村客运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的精神,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和重在治本的原则,多渠道扶持和发展农村客运。一是制定与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有效结合的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突出农村客运站点规划、农村客运线路规划和运力投放规划等重点,加强和规范农村客运站点的建设;二是坚持新建农村道路与农村客运站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方针,力争农村公路发展建成一条,验收合格一条,客车通达一条;三是在确保营运安全前提下,简化农村客运班线审批手续,做到随到随办;四是通过减免相关税费等措施培育农村客运市场,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农村客运,确保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五是增加营运车辆(县城增加出租车、乡镇根据实际确定);六是统一营运车辆颜色,区分营运和非营运车辆;七是组建赶集(场)车队;八是统一核定农村营运票价,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出行贵、出行不安全等问题。

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驾驶人和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职责,结合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一是采取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加强人民群众的日常教育和行为约束;二是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在街道、主要路口和客运站点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栏、宣传墙、警示墙,宣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宣传党和政府解决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的政策措施,宣传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以及摩托车超员、超速的严重危害性;四是利用身边案例教育群众,发挥交通安全宣传的引导和警示功能,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安全出行观念,增强遵纪守法和交通参与的自觉性;五是大力开展“交通安全文明村”、“交通安全文明学校”创建活动,发挥交通安全文明单位的辐射和示范功能,达到宣传一个带动一片的效果。

七、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辖区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摩托车超员及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规律,定期与不定期组织乡村干部、交通安全协管员、交警大(中)队、派出所民警、安监人员、农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和查处辖区道路上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二)加大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针对全县道路的实际情况,一是组织交通、安监、公安、农机等部门加大对全县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和危险路段排查;二是统筹安排、有效整合各项交通治理专项资金,加大对道路建设的投入,逐步改善辖区内道路通行条件,提升道路等级,改善道路状况;三是逐年加大对公路建设、管养的投入,逐步治理通行公路的交通安全隐患;四是交通部门加大对通乡、通村公路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治理力度,并增设必要的交通标志;五是县政府继续将道路隐患治理纳入为民办实事之一,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特别危险的道路增设1000米防护设施和20块永久通安全警示标志牌。

(三)公安、交通、安监、农机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针对道路上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经常组织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多角度、全方位的管理,严防漏管失查,形成严管重惩的高压态势,从根本上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失控漏管问题。

八、加强督查,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

(一)县人民政府将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加大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行政问责制度。

第9篇:乡村道路施工安全措施范文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群众主体、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紧紧抓住国家支持农村公路建设的历史机遇,加大投入,加快发展,掀起我区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热潮,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公路网络体系,提高我区县、乡、村公路技术等级和通达深度,提升农村客货运输网络化服务水平,逐步构建“建管养运一体化发展”的模式,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交通条件。

2.建设目标。“十一五”期间,全区规划改造县道60公里,新(改)建乡道60公里,通村道路332公里;实施乡镇24道桥梁建设,新(改)建小码头16个,新建乡镇等级客运站点9个。到“十一五”期末,全区实现通乡公路100%硬化,100%的行政村通公路,通村公路总里程的60%实现硬化路面,基本实现组组通公路的目标。

20*年,全区计划改造县道35公里,实施通村道路建设191公里(其中硬化道路77.1公里),完成桥梁建设4道、新建4个乡镇小码头和4个乡镇客运站。

3.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全面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我区农村公路建设。

(2)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自建、自管、自养、自用”原则,实现群众主体,社会参与的目标。

(3)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部门协同配合,突出发挥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的组织宣传和实施主体作用。

(4)坚持建管养并重的原则,建立并落实我区农村公路管养长效机制。

(5)坚持“路、站、运一体化”发展的原则,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

二、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各级职能职责

4.加强对全区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决定建立以区委、人大、政协主要领导为顾问,区长为组长,分管财政、交通、农业的副区长及区委、人大、政协相关领导为副组长,交通、水利、农林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挥协调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的重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交通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由全区抽选相关人员组成。各乡镇要迅速建立相应的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机构,明确领导,落实人员,开展工作。

5.落实农村公路建设的目标和职能责任。区政府与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签订责任书,下达工作目标任务,明确具体要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区交通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并维护当地的社会稳定。通村公路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和区交通局的支持帮助下,由村民委员会决定具体组织实施的方式方法;通村公路涉及的用地、青苗问题由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自行调剂解决。农村客运站点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放手发动群众,努力筹集建设资金

6.用民主的方法放手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公路建设。农村公路建设投资巨大,必须切实加强资金筹集才能有效保证工作推进,这是我区农村公路建设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所在,也是各乡镇、村组干部工作的重点所在。全区上下要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总理在视察革命老区—通江县时的讲话精神,即“公益事业要靠群众自己议,自己定,自己干。农民以自己的双手改善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直接受益的、像乡村道路这样的公益设施,不能算增加农民负担。农村公路建设要学会用民主协商的办法,从为贫困地区服务的实际出发来解决”。要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动员和思想政治工作,采取“群众筹资铺底子,上级定补盖面子”的办法,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农民群众自愿改善公路通行条件的强烈愿望和强大动力。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的途径,形成群众自主修公路的自觉行动。

7.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全区上下要通过向上争取一些,发动群众“一事一议”自筹一些,整合项目筹集一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一些,区、乡镇补助一些等多个途径,多方筹集建设资金。特别是要突出加大对群众的宣传发动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入两个方面的工作力度。

四、规范项目申报,完善运行机制

8.科学民主选择建设项目。全区要按照群众自愿、竞争立项的方式申报农村公路项目,形成自下而上决策机制。申请纳入年度计划的通村公路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纳入省“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2)已形成《村民大会决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县人民政府立项申请》;

(3)前期工作完成,施工图设计(简易设计)及施工方案已经批准;

(4)项目业主明确;

(5)资金筹措方案确定。

9.加强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实行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组织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资金补助标准及监管

10.资金补助标准及工作经费。通村水泥路(油路)补助标准为12万元/公里,不通公路村的通村公路补助标准为10万元/公里;乡镇客运站补助20万元/个,简易站补助10万元/个。为更好的推进我区通村公路的建设,区政府对通村水泥路(油路)给予1万元/公里奖励经费;对通村公路建设上涉及的桥涵及认定的改建道路予以适当补助;并对领导小组办公室技术监督服务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11.加强补助资金财务管理。对我区本级投入和获得的区级以上农村公路建设各类补助资金,全区统一实行“专户储存,分项管理,独立核算,集中审批”的管理办法,由区领导小组统一行使资金的管理审批权,确保专款专用。各实施主体单位也要对建设资金按项目单独建帐,确保资金不被挤占挪用。

12.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坚持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审计的原则。对于项目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工程提出初步概算,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交实施主体单位办理;在补助经费支付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实施概算及工程进度情况进行初审后,报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付款。项目资金监督坚持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上级补助资金的情况,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机关和上级管理单位的多层面行政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社会集资和群众自筹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乡镇政府负责严格把关,要及时向群众公布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六、加强工程管理,确保顺利实施

13.因地制宜确定公路建设标准。要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扩建,避免大改大调、大挖大填,其所涉及的土地、青苗问题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通村公路路基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米,特别困难路段不得低于3.5米,重点实施路基工程、排水系统。

14.合理组织降低投资成本。路面结构应充分考虑利用当地材料,易于组织群众参与投劳,利于后期维护。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使用当地农民工。全区推广采取集中采购水泥、河砂、卵石等大宗材料,成片发包人工费的办法,努力节约投资成本。

15.重视环保、安全工作。施工中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水土流失,尽量减少对土地、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在工程实施中,沿线绿化工作要配套实施。加强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和通行安全。坚持安全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16.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相关单位务必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思想,以对国家、对群众、对社会经济发展负责的态度来精心组织实施好道路建设;务必在工程管理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把好“工程设计关、施工队伍资质关、开工许可关、质量监督监理关和竣工验收关”。业主单位要聘请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力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17.加强廉政、稳定工作。牢固树立廉洁意识,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农村公路建设在工程招标、资金管理、民工工资等方面不出问题。乡镇、村组要认真及时的排查、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确保全区不因为农村公路建设出现不稳定、事件。

七、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充分发挥农村公路效益

18.加快农村客运的发展。“十一五”期末,我区预计将拥有各类建成道路通车里程563公里,并实现所有乡镇都有汽车客运站的目标,在此期间,全区将以培育城郊型运输市场,构建城乡一体化运输网络为方向,在具备条件的县、乡、村道旁逐步建设一批客运简易站、招呼站,不断加快完善农村客运基础设施,提高群众的候车和换乘服务水平。为此,必须认真制定好我区农村客、货运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农村客运线路和农村运力的投放结构,努力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化和货运便利化建设。

19.建立健全农村客运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农村客运的经营责任和安全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建立起各部门、各乡镇、各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体系,增添安全生产措施,保证农村客货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

八、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全面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20.明确管养责任。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区政府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县、乡、村三级道路的管理养护责任分别由区政府、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区交通局对乡、村道路的管理养护在技术上予以指导,同时应加强对乡镇和村民委员会检查、督促,并争取上级资金补助以弥补养护资金不足。

21.管养工作人、财、物的落实。各级养护责任单位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采取多种灵活方式,落实养护资金,特别是乡镇和村级要充分利用“一事一议”、“村规民约”政策,采取多种方式筹集管养资金。同时必须落实乡镇和村级的管养人员,配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设施,把管养工作落实到位。

22.开展养护体制改革和创新。从今年开始启动我区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探索工作,逐步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认真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体制、机制创新,要根据不同的特点和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和建立符合农村公路特点的养护新机制,建立健全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流动性养护相结合的体制,使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正常化和规范化,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

23.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充分依靠群众,采取聘请路政信息员、委托管理等方式,调动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沿线群众保护公路的积极性,严格公路两旁用地的审批,严禁占路为市、在公路上乱堆乱放的现象发生,以确保公路的畅通和安全。

九、严格目标考核管理,建立奖惩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