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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实例精选(九篇)

海洋污染实例

第1篇:海洋污染实例范文

关键词:陆源污染 海洋环境 法律对策

一、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界定

分析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首先应当明确陆源污染的概念。尽管在全球范围内涉及控制陆源污染的公约已有不少,例如 1974 年《防止陆源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85 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的《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的蒙特利尔准则》,但截至目前,国际上对于陆源污染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概念。

参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第三款"从陆上来源、从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或由于倾倒而放出的有毒、有害或有碍健康的物质,特别是持久不变的物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5条释义"陆地污染源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各种场所、设施。陆源污染物,是相对海上污染物而言的,是由陆地污染源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 "中关于陆源污染的阐述,笔者认为陆源污染应当是在陆地上产生通过直接或经由河流、大气等间接方式最终进入海洋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的污染。

由于海洋水体具有流动性,经由一国沿海产生的陆源海洋环境污染随着水体的循环很容易污染他国领海,一国内部的陆源污染很可能会演变成他国的海洋灾难,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由此产生。

二、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分析

1609年近代著名的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发表了《海洋自由论》,阐述了"海洋自由"的思想,表明各国都有合理利用海洋的自由,受到了广泛的认同。但"合理利用的自由"不应当等同于污染的自由,一旦陆源污染损害事实造成,对他国的侵权也就开始了。

每个国家对于本国的领海享有,范围内,各国都有权向自己的领海排放污染物,即享有排污权,但是由于水体的流动性,一国的陆源污染不但会影响到本国,同时也会对水循环过程中流经的国家产生污染损害。这便对他国造成了一种侵权,实际上无论是哪个国家,在国际法上都无权在使用本国领海时使他国水域蒙受污染损害。也就是说一旦一国在行使排污权的同时,给它国的生态环境、国民正常海上作业或者生命健康造成危害,即可视为排污权行使不当,可以向造成污染的国家提出补偿。这种补偿不仅包括损害赔偿,还应有民法上对侵权行为的其他救济方式,例如停止侵害、排除危险和消除妨害等。

依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针对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污染方理应承当治理的责任,但由于陆源污染的排放主体的复杂性,在实践中一国本身都很难确定责任主体,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受害国就更难以确定诉讼主体,这就给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带来了极大地难度。

三、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对策

目前在国际范围内,虽然相关的国际公约、区域性公约、国内立法已有不少,但是国际公约大都着重加强国际合作,仅针对陆源污染中部分有毒有害物质采用明确列举的方式设定禁排规范,例如在《防止陆源污染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中,第4条第一款规定,"各缔约国保证消除本公约附件一第一部分所列的陆源物质对海域的污染,并保证严格限制本公约附件一第二部分所列的陆源物质对海域的污染"。

国内立法上则强调各排污单位排污指标,以量化规制,同时辅以经济手段,例如征收排污费用等。以我国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从我国关于治理陆源污染的法律条文中不难看出,针对陆源污染我国主要是以宏观调控为主,且其立法的落脚点放在了严格控制各排污主体排放陆源污染物的数量指标上,针对造成陆源污染的单位以处罚金为主要惩罚措施。这对于一国内部或许是可行的,可是若将这一系列措施应用于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上,其执行力度恐怕就大打折扣了。

基于目前对于防治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法律对策的现状,笔者认为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国内立法,其都将解决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对策重点放在了"防"上,即通过限制排放达到减少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目的。但是对于已经造成的污染如何处理,对于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怎样补偿,却缺乏相应的措施。对此,笔者提出自己的一点建议:

从国家的宏观角度来说

第一、确立排污权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国际法上每个国家都是平等的主体,都享有排污权,想要保证经济的发展的同时做到零污染排放这是不可能的。所以首先应当依照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技术实力确立各国享有的向海洋排污的指标,超过指标的数额,可以通过交易买卖的方式向有结余的国家购买,通过这样的经济手段可以督促各国严把陆源排污关,减少不必要的陆源污染物进入海洋。

第二、建立全球陆源污染环境基金。针对各国每年造成的陆源污染,由各国依照本国每年实际排污指标按比例向基金存入一定款项,用于全球每年对于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考虑到各国经济实力的差异,想要仅凭一国之力治理所属海域的陆源污染,不仅会对本国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从法律层面来说作为陆源污染的受害国这也是显失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的。建立全球陆源污染环境基金,集合各国的力量,用于治理陆源污染,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治理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资金流。

从公民角度来说

首先,应当完善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制度。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权,应当承担严格的民事责任,即对污染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事故的,不管当事人有无过错,都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当一国的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害已经不仅对另一国领海水体造成损失,并且对该国居民的健康以及生活造成实际损害时,法律应当赋予他们追偿的权利,这才不失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其次,国家代位追偿制。考虑到公民相对于国家的弱势地位,以及公民在针对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诉讼中诉讼主体,举证责任的困难,国家应当充分发挥作用,在公民蒙受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举证不能或难以确定诉讼主体的情况下,如果损害事实确定,可以由国家先代为赔偿,再由国家取得追偿权,由国家向造成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当事方追偿。

四、结论

根据联合国、环保组织和我国的相关数据显示,在世界范围内造成全球海域污染的污染物当中,陆源污染物占到50%至90%,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迫在眉睫。各国除了应该在本国立法下确立完善的防治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机制,还应积极参与国际公约加强国际合作,防污与治理并行,同时建立完善的损害赔偿机制,才是处理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有之法。

参考文献:

[1]黄徐晶《.防治陆源污染保护海洋环境》

[2]梁芳《公众参与防治陆源污染的法律制度研究》

[3]辛秀明《陆源污染防治与海洋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第2篇:海洋污染实例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海洋资源,改善海洋环境,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本省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本省管辖海域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辖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应当统筹规划,实行开发与保护、损害与担责、维护与受益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海洋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建设和治理,广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同)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所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简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所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有关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所管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所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海洋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简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所管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管辖海域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建立接受公众举报、反映情况的信息渠道,并向社会公告。

鼓励与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性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改善海洋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拟定本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整治与修复规划,经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整治与修复规划,拟定本市、县海洋环境保护实施计划和重点海域整治与修复实施计划,经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邻沿海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机构的合作,共同做好长江三角洲近海海域及浙闽相邻海域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本省与相邻省、直辖市的合作要求,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做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海洋生态建设与修复工作。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做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海洋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省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实行海上联合执法。

第十条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污染事故或者有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损害事态的扩大;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按照法定要求对管辖范围内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检查。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建设的资金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建设。

第十二条 按照陆海统筹、专司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网络,纳入生态省建设体系。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海洋环境监测、监视标准和规范,对本省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和海洋环境综合信息系统实施管理,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相关的公报和通报,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所管辖海域的监测、监视。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网络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监视。

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形成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应当纳入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实行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向社会提供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资料的监测单位,必须依法设立并通过海洋方面的专项计量认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需要在本省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的,应当报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的应用,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赤潮监测、监视、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发生赤潮时,应当将获得的赤潮信息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启动赤潮减灾应急预案,做好防治工作。海洋、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渔业、工商、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赤潮防灾减灾工作。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海洋、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和本省实际,制定本省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浙江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和本省实际,制定本省船舶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省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重大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报设区的市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损害的受害者通报,并立即就近向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接到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启动污染事故处理应急计划。

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关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及时将事故的类型、时间、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计划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

海洋污染事故可能威胁人体健康和海洋生物安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公众通报或者公告。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十八条 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划定为海洋特别保护区。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下列区域的保护:

(一)南麂列岛部级海洋自然保护区;

(二)韭山列岛省级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

(三)舟山五峙山列岛省级鸟类自然保护区;

(四)依法批准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条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岸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从事填海工程的,应当采取先围后填的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填海、围海。

第二十一条 省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生态环境特点,编制本省人工鱼礁建设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组织制定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做好人工鱼礁的选址、论证和投放工作,加强对人工鱼礁投放区域生物多样性的监测和生态效益的评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人工鱼礁。

第二十二条 因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需要引进境外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先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完全可控制的试验和论证。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所管辖海域、海岛和海岸带境外引进物种的调查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第四章 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三条 逐步实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管辖海域环境容量、海洋功能区划和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省管辖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重点海域名录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制定所管辖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在不突破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排污单位的排污指标可以在同一海域内进行调剂,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关污染物排放资料,并同时抄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管理,入海排污口的选择和设置,入海河流的管理,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管辖海域环境容量和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规划海岸带产业布局。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防止海岸带产业对海域造成污染损害。

第二十六条 港口、码头、船舶修造(拆)厂、海滨旅游点等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海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并负责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

滨海度假村、酒店、宾馆等单位排放的污水未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的,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镍、铅、汞等重金属的废水。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含病原体的医疗废水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第二十七条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以及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接收处理能力。

船舶经营者应当向污染物接收单位提供污染物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相关资料,接收单位应当将污染物运至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陆域场所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来自有疫情发生的港口的船舶,需要处理垃圾、生活污水、压舱水等污染物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有关部门进行卫生处理。未经卫生处理的,接收单位不得接收。

第二十九条 从事散装油类和有毒液体装卸、运输等作业,应当遵守操作规程,落实有效防污措施;可能造成油类严重污染的,应当在作业现场设置围油栏。

沉船打捞前,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向打捞单位提供船舶的有关资料和污染物的装载情况。打捞单位在作业前应当制定防治污染物方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采取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航等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属于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因处理海难事故产生的费用,依法应当由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缴清;未缴清或者未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开航。

第三十一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划定近海海域养殖区域,确定限养区和准养区。

海水养殖应当采用科学的养殖方式和合理的养殖密度,控制和治理近海海域养殖污染。

海水养殖投入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安全使用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或者省明令禁止的海水养殖投入品。

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应当运至陆地作无害化处理,不得弃置海域。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向海域倾倒废弃物。确需倾倒的,应当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倾废许可证,并将倾废许可证和倾倒的详细记录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十四条 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重点审核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的影响。海洋工程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办法和评价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海水养殖、人工鱼礁建设等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专项规划上报审批前,有关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草案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接受委托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引用的海洋环境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三十七条 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准、核准决定;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在批准、核准前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意见。批准、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核准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核准后,因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发生变化,或者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未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九条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废弃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拆除废弃的海洋工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应当编制工作方案,并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在半封闭海湾、入海河口兴建影响潮汐通道、行洪安全以及明显降低水体交换能力和纳潮量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挖海砂、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收缴调查监测资料,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清除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收回,所需费用由养殖者承担,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接收单位接收未经卫生处理的污染物的,责令立即进行卫生处理,消除可能产生的危害,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作业现场设置围油栏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单位未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填海、围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造成危害的,责令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接收单位未将污染物运至指定场所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危害;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责令限期整治和恢复,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行使。

第四十七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消除危害,并向受损害方赔偿损失。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以及污染事故对渔业资源、海洋生态造成破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所得赔偿应当全部用于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四十八条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没有依法予以制止或者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

(二)接到海洋污染事故报告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泄漏被检查者商业秘密的;

(四)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核而予以批准,海洋工程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转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及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批准前未依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

(五)违反规定审核、核准、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六)海岸、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核准,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其建设的;

(七)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

(八)有其他、、行为的。

第3篇:海洋污染实例范文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 海洋污染源 污染治理措施 污染危害

[中图分类号] X8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5)-9-312-1

0引言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由来已久,多由人类活动给所带来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污染,其中污染危害主要侧重于对海洋内部环境自身产生的破坏,比如污染指标超出了海洋的自净能力而造成水质的下降,水域污染带来的海生物变异和死亡,沿岸固态污染导致的海岸线后退、海洋面积的锐减等现象,且这些污染现象都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和持久性。由此,积极展开海洋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研究不仅具有极大现实意义,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要求。

1当前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特征

(1)污染源种类多且数量大,治理措施复杂。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源主要来自于人类生活和工厂生产两个部分,仅这两个部分即已包含各式各样的各种污染源。其中来自生活污染源的数量与形式举不胜举,如生活垃圾的沿海堆积、生活污水的肆意排放、填海造陆带来的材料污染、人类沿海实验基地造成的核泄漏等。国海洋污染则主要分布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其中造成工业污染的主要来源当属石油污染、重金属污染和海洋有机物污染,且这些污染源的数量极其巨大的,所以面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措施相当复杂,且难度极大。

(2)与人类生活相关度较大,根治难度极高。根据近年来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统计数据和图表现实,以人类生活为切入点作分析,其生活污水排放和沿岸固态垃圾占据了污染源的相当大比例,然而这些污染的来源都与人的生活离不开。即使努力治理,像生活排污、农药使用、固态垃圾堆放等污染都是在所难免的,极尽所能也只是可以从一定角度进行限制,根本无法完全将其杜绝。同理,正如前文所提及的石油和重金属污染也很难得到有效根治。因石油产业和重金属开采行业是我国重要经济产业来源,对其调整和治理需要更为尖端的科学技术辅助,稍有不慎就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对国家工业生产和人民正常生活造成损失或不便。因此,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一定要结合实情,准确把握方寸,慎重而为。

(3)污染物危害间接性较大,扩散相当迅猛。由于空气污染会直接促使人呼吸不畅,引发呼吸道疾病;光污染会通过折射和散射直接损坏人的视网膜,造成短暂性失明等严重后果;相对于这两类污染而言,海洋环境污染距离人们日常生活较远,其所产生的危害多为间接性质,故而短期内不会对人类造成直接危害,对工业生产也并无明显影响。究其原因,是因为单凭海洋环境污染还不足以直接、快速地影响人类生活,其可怕之处是在于得不到有效治理而带来的附加隐患,如污染源的迅速扩散和二次污染的形成,石油原液、核物质、有机化合物等液态污染源一旦融入水中,就会借助风势以难以想象的速度扩散至无尽海域,轻则只是对海水质量和周边环境造成污染,重则会导致海洋生物的种族灭绝甚至整个生态系统的紊乱。不仅如此,二次污染相较于一次污染更具杀伤力,它在破坏环境的同时让人类在无形中麻痹,产生对环境污染置之不理等消极的情绪。

2有效控制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思路

(1)完善海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不少研究海洋环境的学者都存在这样一个疑惑:为何在海洋污染高清洁率的当下,仍有越来越多海域被污染?越来越多海洋生物濒临灭绝?经对比近年各地方官方出具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调查表与实地考察数据得知,两者在环境污染恢复数据报告上存在较大偏差,可想而知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症结所在。由此,亟待相关部门端正并强化环保意识,秉持自我剖析、自我反省的精神,使之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大的内在推动力,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人民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2)提高海洋污染损害赔偿标准。许多公司尤其是一些海外石油公司在其他国家的海域出现污染物泄漏等现象时通常会逃避责任、相互推诿,甚至一些国家也出面来维护本国货轮的利益。表面上看这些国家是将货轮的损失降到了最低,保住了本国的利益,但这种纵容海洋污染而不予以严惩的行为本质上是害人害己。由此,必须建设并完善有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同时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在海洋污染事件发生后勇于承担责任,积极参与污染的治理和海洋环境的修复。

(3)加强国际海洋环保交流合作。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和环境法体系的建设从始至终就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不仅因其涉及到各个国家之间的利益,更是由于海洋环境污染在国际交往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国家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国际友好往来,树立共同的奋斗目标,积极筹办和组织国际交流与合作,早日实现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和海洋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

3国外海洋环境防污的治理对我国的启示

发达国家现代工业的起步和发展早于我国多年,因而也较早的进入了环境污染带来的困境之中。从宏观上讲,发达国家的环境治理体系与我国并无实质差异,只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有长短之处。以美国为例,该国针对环境的保护与立法不仅历史悠久,经验丰富,且覆盖范围相当广泛,甚至可说不存在显而易见的法律漏洞。因其在最初治理环境问题时,便将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及责任处罚等明确纳入法典,清晰划定了“何种行为造成了对环境的污染”、“何种污染行为构成了违法”、“违法后如何承担责任”、“由哪些部门来负责追究责任”等问题,这一先见性和涵盖性相当值得借鉴,正所谓“预防永远胜于治疗”,由此,为弥补我国目前海洋环境治理过程中存在的显著问题,首要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制定严谨全面的法律,最大范围展开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4结语

综上所述,限于篇幅有限难尽述细末,笔者希望藉此引起社会正视当前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面临的严峻形势,对海洋环境污染投入更多关注,集合众力共同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国俊明,张开城.我国现时期海洋社会问题与对策研究[J].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4).

[2]张丽,任灵兰.近五年来中国的海洋史研究[J].世界历史,2011(01).

第4篇:海洋污染实例范文

关键词:船舶 溢油 风险 预防

一、前言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石油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石油的产出跟不上经济增长的需要。因此从1993年开始我国已由石油出口国转变成了石油进口国,此后,石油进口量一直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费国,其中90%以上的进口石油是通过海上船运来实现的。石油水上运输量的增加,使船舶发生溢油事故的风险也随之增大。2002年11月13日,载有约7.7万吨重燃油的巴哈马籍“威望”(PRESTIGE)号油轮在西班牙象利西亚省外海搁浅溢油,对西班牙200多公里的海岸线造成严重污染。这起事故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严重的燃油泄漏事故之一。随着大型、超大型油轮进入我国水域频率的增加,这种特大溢油事故的隐患也在增加。由于中国对船舶污染的防治能力上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有人曾经预言:“中国海域可能是未来船舶溢油事故的多发区和重灾区”。因此,如何防止船舶溢油造成水域环境的污染必须引起我国有关部门及船舶防污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

二、溢油对人类的危害

石油是不溶于水的化合物,进入海洋中的石油会在海面上形成大面积的油膜,影响了大气中的氧气进入海水中和海洋对大气中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吸收,使温室气体相对增多,进一步使全球变暖。漂浮在海面的油膜降低了光的通透性,影响海区的海空物质交换,从而使海洋产氧量减少,海洋生物多被窒息而死。海鸟特别容易受到石油的污染。海鸟的两层羽毛一起为鸟儿保暖和防水。当石油附着在鸟身上时,会快速破坏羽毛的防水和保温性能,导致大多数海鸟死于饥饿,溺水和低体温。海洋石油污染对周边海洋渔业,特别是贝类及养殖业的危害是毁灭性的。油污会玷污渔网、养殖器材和渔获物;受污染的鱼、贝等海产品难以销售或不能食用。此外,原油溶解后的分散状态和乳化状态所造成的污染,是由油膜经溶解、分散等一系列过程转化而来的,这一过程极易产生多种有毒化合物质。更为严重的是,海面浮油内的一些有毒物质会进入海洋生物的食物链,进而影响人们的健康。据分析,被污染海域内的鱼、虾等生物体内的致癌物浓度明显增高。这一方面毒害海洋生物本身,另一方面可通过食物链最终聚集在人体内,从而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三、船舶溢油的预防

1.船舶溢油的来源。

海洋船舶油类污染按照其产生的来源可分为两种:海上船舶事故性溢油和操作性溢油。事故性溢油是指船舶发生碰撞、搁浅、爆炸、沉没等海难事故导致石油类物质溢入海洋造成的污染。操作性溢油是指船舶在油类装卸作业过程中或在靠泊、锚泊、航行途中船员因过失或故意地将船舶含油污水排入海域或港区水域的行为。船舶的排放行为可分为合理排放和非法排放。合理排放是指船舶排放的污染物质未超过有关公约、法规的标准,只造成轻微污染的行为;而非法排放是指船员操作不当或故意违章导致船舶排放的污染物质含量超过了公约法规等限定标准的行为。

2.事故性溢油的预防

统计资料表明,约占80%的海上交通事故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因此,船舶驾驶人员的素质高低对于减少事故的发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减少事故性溢油的发生可从完善海事立法和强化船员管理两方面着手。

2.1完善海事立法

国际海事组织(IMO)在船舶油污防范(即防污)方面制订了下列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1972年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LDC 1972》)、《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CIS 1969》)和《1973年国际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CIS PROT. 1973》)等。国内立法方面。为了履行国际公约缔约国的相关职责及做好本国的船舶防污染工作,我国分别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经9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已经修订)、《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规范》等。

2.2强化船员管理

船员必须持有与其所服务船舶种类、吨级、航区、职务等相符的有效的适任证书上岗,通过相应的特殊培训并持证;必须建立对国家人民的财产、生命和环境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切实遵循主管机关依法颁布的各项海上安全和防污染法规;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谨慎驾驶,减少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船舶万一发生海事致有沉没危险时,船员离船前应当尽可能关闭或堵塞相关的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和通气孔等,以减少或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

2.3操作性溢油的预防

船员必须认真履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定,从事油类装卸作业时,必须对照《船/岸安全作业检查表》的内容逐一落实各项检查项目。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从事涉污作业之前,必须按规定报经海事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船舶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等时,必须严格遵循有关国际公约或国内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船舶在进行涉污作业后必须按要求如实进行记录。海事部门平时应加强对船员的违章排污行为、涉污记录及实操能力等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章,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分、罚款、扣证甚至吊销证书的处罚。为了强化对人为因素的控制,海事部门同时应对船舶所有人的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的运作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

四、结束语

对于船舶溢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海事部门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强化对船员的培训教育和监督检查,船员必须建立对国家人民的财产、生命和环境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切实遵守主管机关依法颁布的各项海上安全和防污染法规,尽可能设法减少和避免各类海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的发生。国家、海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码头)和船舶等应建立并健全各级溢油应急反应体系,并应定期进行溢油应急演练,做到有备无患,万一发生溢油事故时,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设法让人类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人类的生存环境和谐相处,以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第5篇:海洋污染实例范文

主要入海污染物来源分析

环渤海近海主要污染物来源于陆上和海上两个方面,其中陆源污染物是渤海污染的主要来源。陆地污染源主要有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携带农药和化肥的入海径流、沿海油田排污等。海上污染源主要有船舶排污、海上平台排污、油轮泄漏、近岸水产养殖废水和海上的倾废等。

1陆源污染物仍是环渤海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

在入海的污染物中,陆源污染物占污染物总量的80%以上。据统计渤海沿岸有217个排污口,渤海每年承受着来自陆地28亿t污水和70万t余污染物,接纳的污染物占整个中国海域接纳污染物的近一半。2009年,对渤海沿岸的100个排污口进行检测,发现渤海沿岸排污口超标排放现象严重。75%的监测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现象,超标排放污染物主要为悬浮物、BOD5、总磷和CODCr。在20个重点监测的排污口中,73%的排污口邻近海域水质不能满足海洋功能区要求,其中劣于国家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的占到40%。2009年监测的渤海主要河流入海污染物为CODCr、油类、氨氮、磷酸盐、重金属等,其入海总量为94万t[2]。环渤海地区入海污水总量中,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基本持平。沿海城市的生活污水和进入河流的农药化肥等流失也成为陆源污染的重要来源。

2大气沉降物是渤海污染来源之一

近20年来的研究成果表明,大气沉降是许多自然物质和污染物质从大陆输送到海洋的重要途径。在某些沿海区域,经由大气输入的若干痕量物质的总量几乎相当于河流的输入量,有的甚至更多[4]。2009年,国家海洋局在大连海域、青岛海域、长江口海域和珠江口海域4个重点海域继续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分别代表了中国四大海域近海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评价结果显示,大连海域大气中铜、铅和总悬浮颗粒物沉降通量无明显变化趋势,镉沉降通量呈下降趋势。2010年,在渤海区域开展了大气污染物湿沉降通量的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渤海无机氮湿沉降以硝酸盐为主,无机氮湿沉降通量最高值出现在蓬莱监测站,重金属铜和铅的湿沉降通量最高值出现在塘沽监测站[1]。

3海水养殖是环渤海污染的重要来源

近年来,随着海水养殖规模的扩大,使得局部海水溶解态和悬浮态物质输出大大增加。2009年,渤海海洋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仅为75%。其中海水增养殖区中,36%的海域面积未达到功能区水质要求,无机氮和化学需氧量等海水富营养化指标是海水中主要污染要素[2]。国内外学者对海水养殖进行的研究表明海水养殖对近海环境的影响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氮、磷的排放,造成局部水域水体富营养化;抗生素和药物的使用对养殖区海水造成污染;一些野生种群栖息地遭到破坏,野生物种的生存和繁衍受到干扰,减少了生物多样性[5]。海水养殖对海水污染的程度取决于养殖系统的强度,其中包括养殖的生物种类、养殖密度、投喂状况等。此外海水的盐度、温度以及生长的不同阶段等因素也会影响废物的产生和排放。

4海洋运输及采油平台溢油污染日益突出

海洋石油污染可分为突发性污染和慢性污染。突发性污染包括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泄漏、井喷事故和油轮事故,慢性污染有港口和船舶的作业含油污水排放、工业民用废水排放、含油沉积岩遭侵蚀后渗出等。1997—2009年,辽东湾和莱州湾近岸海域沉积物中石油类污染物的含量显著上升[1]。2009年,在渤海共发现4起油污染事件[2]。2010年7月16日,大连新港发生输油管道爆炸,大连市环保部门在附近海域设置了7个监测点采集样本,结果显示,除一个点符合海水水质二级标准外,其他6个点均超过海水水质二级标准,石油类最大值超标16.5倍。其中较重污染面积达到50km2,主要集中在近海区域,并已开始影响大连湾及附近海域海水水质。从海洋生态多样性保护的角度来看,油污的危害不容忽视,油膜凝聚浮在水面上是海洋生态环境的长期杀手[6]。首先,不透明的油膜降低了光的通透性,使受污染海域藻类的光合作用受到严重影响,其结果一方面使海洋产氧量减少(据估计,海洋藻类光合作用所放出的氧气占全球产氧量的1/4);另一方面,藻类生长不良也影响和制约了海洋动物的生长和繁殖,从而对整个海洋生态系统发生影响。此外,海面浮油内的一些有毒物质会进入海洋生物的食物链,从而富集到人体内,对人们健康造成危害。

5海洋垃圾也是环渤海近海污染重要原因

根据所处位置不同可以分为海面漂浮垃圾、海滩垃圾和海底垃圾3类。海洋垃圾不仅造成视觉上的污染,还能威胁航行安全,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有着致命的影响。海洋垃圾污染是由人类活动导致。2010年监测结果显示,70%的海滩垃圾和59%的海面漂浮垃圾来源于人类海岸活动[1]。

近年来环渤海污染的发展趋势分析

根据近10年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的数据资料,针对渤海近海污染的发展变化趋势作了分析。渤海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逐年扩大,严重污染海域的面积也在增加。主要污染区域在近海,尤其在渤海湾、辽东湾和莱州湾三大海湾,渤海中心区基本未受污染。2002年严重污染区域主要集中在辽东湾的营口市附近的近海海域,主要污染物是无机氮、磷酸盐、铅和汞,渤海湾和莱州湾海水环境良好。2004年严重污染海域主要集中在渤海湾黄骅市附近海域,莱州湾开始出现较为严重的污染,主要污染物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石油类。2007年莱州湾严重污染区域扩大,成为三大海湾中污染最为严重的区域。2009年渤海污染较2007年有一定的控制开始好转,三大海湾近海依然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2010年的污染区域比2009年有所增加,可能与2010年7月16日重大溢油事故有关。最近两年采取了相应治理措施,污染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海水质量逐渐得到好转。环渤海区近海营养盐含量偏高且有每年递增的趋势,而且水体中氮磷比例失衡,大部分地区水域无机氮超四类海水水质标准,以致影响到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群落结构。近年来,环渤海各省市近海的无机氮含量变化状况如图1所示。由图1可见,河北近海水质较好,无机氮含量呈递减的趋势;天津近海水域无机氮污染最为严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7年已超四类海水水质标准;山东河北近海水体中无机氮含量也出现不同程度的超标。赤潮也是环渤海近海最突出的环境问题之一。其特点是:发生时间逐渐提早,发生次数逐年增多,发生范围逐年扩大,危害程度也日渐严重,仅次于东海。渤海水体富营养化海区面积约占渤海总面积的20%,其中赤潮发生主要集中在鲅鱼圈—辽河口、锦州湾、秦皇岛、曹妃甸、天津—黄骅及黄河口等近岸海域[7]。笔者统计了2002—2010年的渤海赤潮的发生次数和赤潮面积(表1),表明进入21世纪以来渤海赤潮次数增多,范围扩大。从2004年开始逐渐得到控制,有逐年减轻的趋势,近两年来赤潮发展程度又有所加重,因此渤海赤潮形势依然严峻,其主要原因是海水水体中营养盐含量严重超标、氮磷比例失衡。

防治措施

1开展渤海污染源的监测与风险评价

由于海洋污染范围较广,持续时间长,来源较为复杂,因此需要全面展开渤海立体监测工作。重点开展对污染源的监测与普查、海水交换与污染物质交换过程监测、污染物时空变化监测等工作。定期开展对一些可能造成近海水体污染的关键途径或区域如入海江河、陆源排污口、养殖区、油气田区和倾废区等时空变化监测。通过监测了解渤海的污染现状,摸清了污染源,初步掌握了污染物入海量。为下一步开展渤海环境容量研究、制定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提供依据。此外,应加强对污染源的风险评价和预警,利用统计学毒理学等学科知识,估算生物与人体健康可能危害的概率和程度,在充分保护生物和人体健康的原则下选择合理的防治措施来开展污染治理[8]。

2加强对陆源污染物入海的监管力度

治理渤海污染的关键是切断污染源或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工业和生活的污水要集中处理,集中排放,尽量降低污染程度。首要的问题是对工业废水和污染物排放的监管。不仅着眼于对工矿企业排污口的排放标准进行严格管理,还要注重工业生产的全过程,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设计出更加合理的生产方案,从根本上减少废物的产生。还应关掉一批污染严重项目,淘汰和关闭一批技术落后、污染严重、浪费资源的企业,整治一批违法排污单位,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总量[9]。城市生活污染物的合理处理利用便可以变废为宝,将部分生活垃圾转化为能源再利用,尽量减少公害和污染。无法再利用的垃圾可以选择填埋法或焚烧法进行处理,以减少向海洋排放。

3进一步加强海洋倾废和海洋工程管理

为此应严格执行海洋倾废许可证制度,规范倾倒审批;开展倾废船舶实时监视监控试点工作,实现海洋倾废全程监管。对批准的倾倒区和放油区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排放量和排放标准进行严格把关,全面实现排海污染物的制度化、目标化、定量化。对石油平台进行实时监控,全面提高对溢油污染事件的监控能力。

4加强海水养殖污染控制

针对现在海水养殖中种种不合理因素,应提倡无公害养殖、生态养殖、集约化养殖,通过科学的分析确定海水养殖密度、养殖结构,饵料搭配、使用药物等问题。通过实施各种养殖水域的生态修复工程,逐步控制海水养殖污染。此外,还可以通过推广工厂化养殖循环水利用技术来控制海水养殖的污染。可以配备新的环保设备对养殖的海水进行过滤杀菌、降解氨氮物质、加氧等一系列处理,养殖池只需添加少量新水,即可循环再利用。这样既可节约水资源和煤电资源,又可减少养殖废水排放,降低海水养殖污染,提高养殖效率。应当鼓励科研工作者多做一些相关的实验研究,设计出更好的海水养殖方法,提高养殖废水处理率,逐步控制无机氮、磷酸盐等主要污染物要求达标排放。

第6篇:海洋污染实例范文

关键词:海洋资源;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海洋事业;环境污染

1我国海洋概况

我国海洋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海岸线延绵达1800公里,海岸线资源异常丰富,具有得天独厚的渔业资源、旅游资源、港口资源和辽阔发展的空间。有极其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物物种多达26000多种,鱼类3000多种、浅海和滩涂生物资源2200多种,长久以来在平衡生态环境,保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当然我国的海域划界也存在着激烈的争端,在黄海、东海、南海与周边各国均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管辖权争议。在资源日益枯竭的今天,因为科学水平的因素,被保存完好丰富的海底能源,将会为国家发展提供巨大的资源保障。目前,其他国家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方面投入颇大,海水也是不少可再生的能源,如潮汐能、浪能、水温能、盐度差能等。随着开发的深入,我国也前所未有地污染和破坏着海洋生态环境,海水富养化、物种多样性快速减少等问题,使海洋保护工作迫在眉睫。

2海洋环境保护现状及原因分析

2.1我国海水受污染情况非常严重

2.1.1海洋环境问题的首要表现就是海洋水体遭到污染,随着近海岸海域富营养化程度的不断加剧,赤潮现象频频发生,且不断扩大规模,不断出现新的赤潮生物种,给海洋生态环境、人民群众健康和海洋经济造成了重大危害。2.1.2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作为能源战略的石油在陆续大量建设开发,海上运输石油频繁如织,开采石油规模不断扩大,风险源更加分散分布更广,风险源强度更大,溢油的潜在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发生突发性溢油污染事故的概率也在大幅增加。近几年,我国油船溢油事故和海上开采石油的泄露与井喷事故迅速攀升,每年石油排入大海约12万吨。渤海湾“7•16”溢油事故和山东蓬莱“19-3”重大溢油事故更是给海洋生态环境以沉重打击同时给人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2.1.3海运航行和作业中的船舶所产生的污染物源源不断的排入海洋,也可能发生事故,如碰撞、爆炸等,所产生有害物质排到海水中,使海水再次受到污染。2.1.4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因素并不是这些源污染物,一半以上的污染物来自于陆地废弃物的排放。人类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不经处理随意排放废弃物和污水,直接进入河流系统;农事生产所用如农药、化肥等化学成分污染物,经过雨水浸泡,流入地下暗河,随着河流和地下水,最终进入大海,海洋环境受到了污染,海洋生态遭到了破坏。海水的自净能力是有限的,更需要漫长的时间消化,无限度流入污染物,海水自身净能力必然会入不敷出而导致水体污染。

2.2过度开发海洋资源,生物多样性减少

我国海域内海洋生物种类繁多,还有很多珍稀品种,过度的捕捞极大地破坏了海洋物种资源的繁殖能力,致使海洋生物极速减少,严重的甚至濒临灭绝。与此同时,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系统异常,致使鱼、虾、蟹和贝类以及有保护水环境功能的大量藻类等因无法适应环境而快速消亡。虽然采取休渔期的政策,投放鱼苗、虾苗,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仍然出海作业的大批渔民将还未长大的鱼、虾、蟹捕捞上来,其既无法从数量上的增长形成种群,之后便出现了更加尴尬局面,原本数量不多的海洋珍惜物种濒临灭亡,而数量众多的物种将成为珍惜海洋生物。

2.3水域面积缩减、海岸侵蚀状况严重

大量海岸因受经济开发的影响,人为改造滩涂在不断增加、自然的原始景观在逐渐缩减、很多重要的海湾面积在不断缩减;大量的填海造地投入其中,更是兴建了大面积的海参、鲍鱼养殖场,疏于管理的大面积养殖场,使海滩面积和海岸湿地急剧减少,养殖场内的污染也十分严重,污染物随着潮汐进入海中,海水受到了污染。另外,开发海洋工程建设、石油、天然气的海上开采作业、海洋生物制药等化工产品的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都从侧面给海洋环境以沉重打击。

2.4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缺失的管理机制

我国海洋的环境立法工作发展较晚,相关法律体系相对滞后,然而在海岸线的立法管理方面有很多漏洞。海洋环境的政府管理部门责任不清,职能重叠现象、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极易出现,与之相关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执法队伍需要进一步提高水平,以上均严重影响着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明确了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1983年颁布施行的,是我国专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法律,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方面意义非常重大。法律体系中保护海洋方面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根本,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中心,三个辅法律:(1)《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六个相关法律法规;(2)和海洋防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3)有具体执行标准的保护海洋环境性法规,如《海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等。以上法律、法规、准则构成了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中起到了法律支撑的作用。由此不难看出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并不能适应新时期保护海洋环境的重任,且相比其他发达国家对于海洋的立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我国面临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不足与对策

目前,在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之时,保护海洋近岸生态环境与前者成为了不可调和的利益矛盾点,承受着继续破坏和污染不断加重的巨大压力,有些部分重点地区海洋环境受损情况触目惊心,已无持续发展的后劲可言。所以加强产业结构性调整、优化产业部局,严控污染源,在减轻沿岸近海和流域污染现象之时,进一步加大海洋生态保护力度。提高生态系统的自我保护功能和的抵御灾害的综合能力,保持生物基因多样性、恢复海岸自净能力、逐渐提升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防卫能力,具体措施:

3.1加大建设海洋环境保护设施和机制措施力度

3.1.1要大力兴建部级保护区,各地也要以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岸带生态系统为目标,建立生态保护区或海岸生态隔离带,极大保护及恢复海岸生态系统,加强海岸生态建设。3.1.2恢复海洋岸线原生态景观,在沿海重点旅游区、经济开发区,加大力度修复沙滩海岸、退耕退垦还滩还海,建设原生态自然景观和廊道,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蓝色空间和愉悦、唯美的滨海景观。3.1.3加强污水处理水平,控制海洋污染,建立污水排海标准,制定统一污水、废水排放浓度标准,排放污染物要定时监测、申报登记、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等,以保证海产品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3.1.4建立评估海洋生态环境风险体系,开展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对海洋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消除及生态恢复都至关重要。3.1.5加强海洋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把深入开展海洋环境灾害的防治工作和应急处置管理机制有效融合,在多样性的海洋灾害频发的形势下,严重威胁了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发生生态灾害种类如赤潮、绿潮和海洋生物病毒病害、重大海上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等,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防控工作,设立监测点、完善浮标、探头,利用航拍、卫星遥感技术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监测系统,提高预警机制和应急响应能力,在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或生物灾害时,能够及时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灾害造成的损失。应急工作要常备不懈,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

3.2建立适应新时期发展的法律体系

3.2.1应当适时出台一些法律法规来填补法律空白,又能解决新问题。在建设大量人工养殖场以用来替代和缓解渔业资源枯竭压力,而随之产生了许多问题,如生态环境被破坏、海水被污染、生物链严重失衡等,需要法律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来规范养殖行业,严格禁止养殖密度过大,坚决防治养殖疾病等,建立高标准人工养殖场;同时重视生物入侵,越来越多的生物入侵案例,惨痛的表明同样是破坏生态的重大因素,这些问题的逐渐凸现,迫切的需要用法律手段进行制约。3.2.2海洋的经济价值与海洋的生态价值相比后者更应得到重视。在取得经济价值的同时,而损害生态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应当完善、强化、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补偿制度,海洋环境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制度,所有的海洋经济行为都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保存好生态环境,保持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品类多样性的生态环境。3.2.3持续加大海洋执法监督力度。制定的法律能否保护海洋环境,关键就是要执法必严,如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就会导致其形同虚设变成一纸空文,而且还应该有完善的处罚措施,使触碰法律的自然人、法人心生畏惧,法律所赋予的责任、义务,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4结语

我国现已进入经济体制改革的深水区,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使得资源环境的约束与发展之间的矛盾更加显现。为突破陆地资源环境短缺的瓶颈,保护海洋环境,可持续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显得极为重要,要使其具有更为广阔的前景,就要立足当前,放眼未来,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的眼光看待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科学谋划,构筑蓝色的海岸生态屏障,树立海洋道德意识、海洋文化意识、提高蓝色国土意识,促进文化强国、海洋强国建设。

参考文献

[1]刘伊娜.浅析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及对策[A].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论文集[C].2014.

[2]马凤媛.我国海洋强国战略视角下的海洋环境保护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4.

第7篇:海洋污染实例范文

第一条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

(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六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分配重点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数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等违法行为,都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预防、控制或者减轻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和破坏。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调查、监测资料。

第九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

(三)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

(五)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

(六)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七)公众参与情况;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一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核准期限从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重新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重新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海洋工程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第十五条从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颁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书前,应当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海洋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十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结论和采取的改进措施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

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和损害,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

进行海上堤坝、跨海桥梁、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海岸的侵蚀或者淤积。

第二十三条污水离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污水离岸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四条从事海水养殖的养殖者,应当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减少养殖饵料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因养殖污染海域或者严重破坏海洋景观的,养殖者应当予以恢复和整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的建设、运行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范围悬浮扩散,破坏海洋环境。

第二十六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配备油水分离设施、含油污水处理设备、排油监控装置、残油和废油回收设施、垃圾粉碎设备。

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固定式平台、移动式平台、浮式储油装置、输油管线及其他辅助设施,应当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作业单位应当经常检查,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前款所称固定式平台和移动式平台,是指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钻井船、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和其他平台。

第二十七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海上爆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爆破作业前报告海洋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渔业等有关部门。

进行海上爆破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信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作业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活动的,应当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的产卵期。

第二十九条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弃置的,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影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关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的规定进行。

海洋工程拆除时,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的环境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经稀释排放入海,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应当集中储存在专门容器中,运回陆地处理。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类,确需添加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基泥浆和钻屑。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应当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及其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并按照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权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

排污者应当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四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安装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控仪器,对生产污水、机舱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进行计量。

第三十五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气体,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十六条海洋工程排污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专项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运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及其相邻海域的环境、资源状况;

(二)污染事故风险分析;

(三)应急设施的配备;

(四)污染事故的处理方案。

第三十九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期间,由于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污染事故分级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文件、证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监测、勘查、取样检验、拍照、摄像;

(四)检查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安装、运行情况;

(五)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调查处理;

(六)要求违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扩大。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规定的执法证件。用于执法检查、巡航监视的公务飞机、船舶和车辆应当有明显的执法标志。

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关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二)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

(二)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

(三)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

(五)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将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的,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清理的,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承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海洋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二)未按规定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征收排污费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八章附则

第8篇:海洋污染实例范文

接近傍晚,渔民王春洋(化名)拉起早晨放入海中的笼状捕鱼网。轻飘飘的感觉再次让他失望:15米长的“地笼”只捕到2斤左右的光子鱼和米虾。

“这片海就这些玩意儿。”他将小鱼小虾胡乱抓进一个破脸盆,“污染严重的时候,连这个也难捕到。”

小清河是山东省内的一条大型河流,也是2010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之中,全国范围内重点监测的20余条入海河流之一。50岁的羊口镇近海渔民协会会长孙效宝说,光子鱼和米虾原本是很低等的水产,过去人们都不怎么吃,但它们耐污染,还少量存活在小清河入海口。

这天是8月28日,距离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已近三个月。对于生活在渤海沿岸的很多渔民和水产养殖户而言,溢油事故无疑让他们担心。

孙效宝说,去年同期一艘240匹马力的渔船在一个航时(约五天)内的捕获产量为十七八万斤,而今年仅有七八万斤。渔船亏损已成事实,悲观情绪正在渔民中蔓延。

但从事渤海保护的人士知道,更严重的其实是来自陆地的污染。渤海是中国惟一的内海,黄河、辽河、海河三大水系40多河流,携带着GDP汹涌增长伴生的高污染,在过去30多年里不停注入渤海。渤海已成为一个垃圾桶,五分之一以上海水均被污染。

渤海面积仅7.7万平方公里,平均水深18米,在浩瀚大洋之中只是一只“小海盆”。水体交换缓慢,污染易,治理难。此次海洋溢油,不过是在渤海病躯之上增加了一根稻草。

19世纪著名科幻小说《海底两万里》将海洋视为“人类生存的最后一条退路”。渤海堪称中国北方的生命之海,而这条“退路”正被辗出千沟万壑;倘若再有不慎,生命之海或遭灭顶之灾。

海纳百污

2005年,渤海约有14%的海水被污染。到了2010年,这一比例上升至22%。9000多年来一直秀美动人的渤海,变为如今污秽不堪的模样,仅仅用了30多年

9000多年来一直秀美动人的渤海,变为如今污秽不堪的模样,仅用了30多年。

翻开《2008年渤海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春、夏、秋三幅污染海域分布示意图让人心情压抑――整个渤海近岸,除了河北秦皇岛南、北戴河和大连附近少量海岸线,其余海岸线完全被污染线圈住。

2005年,渤海约有14%的海水被污染。到了2010年,这一比例上升至22%。经过近年来的治理,渤海劣四类海水面积从2007年的峰值6120平方公里开始下降,但2010年再次抬升至3220平方公里。其中,天津市海域95%以上为劣四类海水――劣四类水是指被严重污染的海水,其特征为“有一般令人厌恶和感到不快的色、臭、味”。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原副厅长、巡视员王诗成指出,渤海绝大部分污染区域为近岸区,即包括渔业区、旅游区和自然保护区在内的海洋重要功能区。

污染还容易导致富营养化,恶果之一是赤潮频发。在河北昌黎县,今年5月下旬发生了大面积“微微鞭毛藻”赤潮,直至7月上旬才消退。这是该县海域连续三年出现赤潮,当地的扇贝苗也因此出现生长停滞和高死亡率的情况。

到底是什么污染了渤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组组长夏青在接受采访时直指,污染80%源于陆地。

在中国现代工业发展进程中,渤海发挥了“海纳百污”的作用。小清河的故事或许就是沉重的注释。

8月28日,财新《新世纪》记者乘渔船从羊口镇出发,沿小清河顺流而下10余公里,抵达入海口处。小清河和渤海口呈略混浊的黄色,在太阳下波光粼粼,肉眼看不到明显的污染。

但开船的本地渔民王春洋说:“别被小清河现在这个样子骗了,河和海看上去不脏,是因为2006年、2007年治理过一轮,建了许多污水处理厂。1995年至2006年,你坐船经过的这段小清河以及入海口河水,是全黑的。”

“那个黑色绝对像酱油,老抽比不上,但肯定有五毛钱一袋的那种普通酱油那么黑!”他作了一个掩鼻的动作,“水又臭,又腥,开船有时会头疼。”

王诗成提供的材料显示,2003年小清河水质监测结果中,仅河流源头的睦里庄断面是三类水,其余马鞍山、五柳闸、羊口等15个断面均为劣五类水。

根据国家海洋局相关公报,这条发源于济南郊区、全长237公里、流域总人口1000余万的河流,2010年带入渤海的污染物中,共有11.3万吨COD(化学需氧量,是衡量水体有机污染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编者注)、252吨氨氮、128吨总磷、500吨石油类污染物、655吨重金属和5吨砷。

这个数据与2006年小清河带入渤海的污染物总量基本相当。当地知情人士说,虽然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削减了不少污染物,但不少企业扩大了生产规模。

山东省环保局负责人曾对当地媒体透露,小清河难治,主要原因是排污大户均为省内“响当当的大企业”,不少还是上市公司。无论主流还是支流,造纸和化工等行业的大企业星罗棋布。

像小清河这样的中大型入渤海河流,约有45条。它们分处海河、黄河、辽河三大流域,每一条都是程度不同的小清河。此外,渤海沿岸拥有成千上万的排污口。山东、天津、河北、辽宁三省一市均在环渤海海岸上建立众多工业区,入驻企业多为高污染企业。

面对中国快速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负外部性即污染,渤海被迫照单收纳。

海洋荒漠

在莱州湾,接近三分之二的海洋生物品种灭绝;而那些尚未灭绝的品种,种群数量也呈几何级锐减

王诗成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因为年复一年的超标排污,小清河入海口处相当面积的渤海区域日渐荒漠化,2002年前后已成死海。

回忆起从前的小清河口生态,羊口镇近海渔民协会会长孙效宝百感交集。上世纪80年代前,小清河还是清澈的,羊口人喝水就用桶在小清河里提。小清河入海口方圆二三十海里是渤海的一个重要鱼类产卵场,渔民只需开一匹18马力的小渔船,花上一个航时,用最普通的拖网,就能捕到五六万斤水产。一年不分淡旺季,船船都能满载而归。

“这些水产,当然不是破光子鱼,一船水产至少有十几个品种,有时二十多个品种。捕得最多的是个头二两大的渤海大对虾,半斤左右重的梭子蟹,烟卷那么长的黄河口面鱼,还有昌鱼……只捕贵重的鱼,那时什么毛蛤,根本没人捕,也没人吃。”

讲述这些往事时,他感觉像是一场梦。“那时,有七八个别村的村支书上船来打工。北京、天津、上海等国内城市收购商,甚至日本、韩国客商都等在港口边抢海货……”

之后20多年间,羊口人的美梦被上游的污染吞噬。他们的自来水水源地一再向陆地深处推移。能捕到的小清河海货也日渐变少。水黑了,鱼少了,客商走了,羊口没落了。

到了2002年前后,小清河口几乎无鱼可捕,渔民被迫变卖小马力船,购入大马力船驶离河口捕鱼。一个航时下来只能捕到几箱鱼,鱼虾的个头也变小了。目前,该镇拥有200多艘远海捕鱼船,但渔民们悲哀地发现,整个渤海也没有多少鱼了。

包括王诗成在内的多位海洋专家认为,渤海正在日渐荒漠化――所谓海洋荒漠化,是指海洋生态环境被基本破坏,大部分生物消失甚至没有生物,相当于死海。

上世纪80年代,渤海三湾――山东的莱州湾、天津的渤海湾以及辽宁的辽东湾,尚是中国的黄金海洋渔场,有鱼盆、虾盆及聚宝盆之称,海产品产量占全中国海产的40%强。此外,渤海充当了黄海、东海相当品种水生动物的产卵场,但近年来鱼虾难觅。

王诗成说,在莱州湾,接近三分之二的海洋生物品种灭绝;那些尚未灭绝的品种,种群数量也呈几何级锐减。

他举例说,上世纪70年代整个渤海年产野生对虾4万吨,仅莱州湾就1.6万吨。但从1993年开始,渤海对虾就形不成虾汛了,最少的时候野生对虾年产仅800吨。近几年,渤海对虾年产回升至几千吨,主要是沿海各省人工培育放流的对虾。

在劫难逃

黄河是渤海最重要的入海河流,由于用水量一再增长,入海径流量锐减,导致渤海盐度升高,严重破坏鱼类产卵场和海洋生物生存环境

现有的中国经济模式下,未来一段时期入渤污染物还将继续增加。

实际上,渤海虽经多年治理,陆源排污依然超标严重。2008年,海洋部门共监测陆源入渤海排污口96个,结果超标排放率为82%,其中山东省超标率高达96%。

而且,即使成千上万个排污口全部达标,仍然可能导致渤海严重污染。

王诗成说,环保部门对污水入海提出要达标排放,但他们所用的标准是陆地标准。如钢铁、印刷、造纸等行业各有其排放标准。海洋部门考虑的则是海水水质,按一、二、三、四类水划分海水标准。因此,排放入海的污水即便按陆地标准达标,水质也只能达到是海水二类(较清洁)和三类(轻度污染)。

“要让渤海干净,只以陆地标准来要求是不行的。这样的结果是,环保部门认为污水排放情形越来越好,海洋部门却发现海水越来越差。”

专家们的另一个担忧,是渤海入海径流量锐减。夏青说,此现象导致渤海盐度升高,海洋生态环境严重恶化。

黄河是渤海最重要的入海河流,入渤径流量占全渤海淡水来量的四分之三。但其入渤径流量已由1959年的500余亿立方米,锐减至2008年的200多亿立方米,减少了一半以上。根本原因,在于北方人口和经济在过去几十年间快速增长,用水量一再增加。

在这种背景下,渤海底部的大部分低盐区变成了高盐区。而低盐区面积的消失,会严重破坏鱼类产卵场和海洋生物生存环境。

此外,渤海海水的氮磷比严重失调。2008年,渤海海水的氮磷比为67,而渤海湾底部、莱州湾底部、辽宁近岸的氮磷比甚至高达200以上。一般认为,氮磷比超过50,会造成生态恶化。

更多的坏消息是,渤海沿岸城市近年来在海边新建众多工业区和港口,渤海海岸线和近海湿地被肆意破坏。

碧海行动告吹

“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实行五年,高调开场,最后不了了之

中国政府部门关注渤海问题久矣。最近十余年,最著名的治理方案当属原国家环保总局主导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

2001年9月,国务院批复“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这也是中国在国家层面上首次推出全面治理渤海污染的计划。此前,环渤海的三省一市仅对渤海污染有零星治理。

根据该计划,至2005年初步控制渤海污染,缓减生态破坏;至2010年,渤海环境初步改善,生态破坏得到有效控制;至2015年,渤海环境好转,生态系统改善。

碧海计划的核心,是关停环渤海区域的不达标排放企业,采取建污水处理厂等环保设施,大力削减陆源污染物排放入海。从2001年至2005年,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三省一市,投资各种项目近300个,资耗300多亿元。在此期间,环保系统高层屡屡对媒体释放利好,称渤海污染初步控制,对计划抱有信心。

然而,在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公报中,渤海污染仍在加剧,生态仍在恶化。

2006年8月,由国务院召集的渤海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坦承,渤海污染物入海总量居高不下,污染面积扩大,赤潮频繁出现,重大污染事故时有发生。

此次会议,事实上宣布了碧海行动计划的失败。“以后没人喊停,也没人说继续实施,这个计划反正就是不了了之了。”一位知情的业内人士说。

多位专家分析说,环保部门当初过多考虑陆地,忽视了海洋,而陆地上达标排放的水实际上仍是污水。此外,即便按照陆地排放标准,2001年至今沿海排污口和入海河流的超标排放率也始终居高不下,多在70%以上。

当然,一位业内专家认为,不应否定碧海行动积极的一面。放到今天,陆源污染仍是渤海问题的“牛耳”,环保部门当年的思路并没有错。但问题是,在中国现行体制下,控制陆源污染事实上非环保部门一己之力可为。

渤海管理体制有“九龙闹水”之说,牵涉九个部委。例如,除了企业在向渤海排污,还有建设部旗下的市政排污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农业部范围内的农业面源污染,水利部管辖的陆上河流污染、滩涂治理等。部门之间彼此推诿等情形并不少见。

夏青表示,中国政府部门在渤海治理上经历了一个认识过程,如今的共识是渤海环境问题是一个立体式的问题,从山顶到河流,从陆地到海洋的一揽子环境问题应予系统看待。解决渤海治污问题一定需要九部委合力,不能只靠环保或海洋部门。

渤海十字路口

一边是渤海污染治理,一边是污染和生态破坏。治理非常艰难,其速度能否赶上污染的速度还很难说

碧海行动黯然出局,取而代之的是《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下称总体规划)。2006年8月那次国务院会议之后,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联合海洋、环保、水利、农业、财政等九部委,以及沿渤海三省一市共同编制总体规划。

2008年初,这一规划颁布。总体规划编制组组长、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夏青说,总体规划的思路是陆海统筹,合力治污。“这种做法已被称为渤海经验,中国近岸四海的‘十二五规划’都是类似思路。”当然,渤海治污的决定性前提仍是陆上流域治理,“陆上水清之日,才是渤海变清之时”。

与碧海行动相比,总体规划更加务实。它没有设定治污时间表,也没有设定具体目标。“一定要注意,总体规划没有设立明确的目标,没说到某年就达到多么美好的目标。”夏青解释,一是必须承认陆上污染源确实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治理好;二是各部委的数据对不上;三是对氮、磷等污染源治理还没有找到明确有效的办法。

对于总体规划,各方专家多认为其质量较高,但普遍怀疑各部门之间争利避事,难以真正合作,“九龙闹水”局面再现并非不可能。

“你可以想像,一边是污染和生态破坏将继续,另一边是渤海污染治理。但治理非常艰难,其速度能否赶上污染的速度,还很难说。”一位海洋专家如此表达他的悲观。

事实上,仅从技术角度看,几乎所有人都相信渤海能够恢复昔日海碧水清、鱼虾成群的情形。日本和北欧国家都曾经历工业高污染时期,前者的濑户内海和后者的北海均受到过严重污染,差不多到了鱼虾灭绝的境地,经过治理后均恢复了良好的生态。

当然,王诗成认为,渤海治理比濑户内海要难,后者面积约为渤海三分之一,并且海水比渤海深,与外海交换能力比渤海好;此外,日本国土狭小,陆源污染没有渤海这么复杂。

在西方国家的环境治理范例中,几乎都离不开恰当的环境法规和严格的执法。正因为此,近年来不少学者呼吁为渤海立法。

夏青则认为,为渤海立法是好的想法,却并非渤海治理的关键。在法治观念不强的背景下,一部法律不可能解决全部问题。

多位学者指出,行动也好,规划也罢,抑或立法,对渤海治污都不是最重要的。真正的关键在于,当政者是否痛下决心改变经济发展方式,牺牲一些经济速度来保护环境。否则只会沦为庸医抓药,一服没用再换一服。

第9篇:海洋污染实例范文

关键词:海洋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海洋生态环境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3-0093-02

中国在积极发展和引进国际制造业的同时,也要重视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以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旅游业作为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在优化产业结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海洋生态旅游在我国得到了蓬勃发展,在居民家庭中已经悄然兴起。我国有辽阔的海域,海洋特色明显,拥有海岸、沙滩、海岛和海水等丰富的海洋生态旅游资源。

一、发展海洋生态旅游业的背景

海洋生态旅游以观赏海洋生态环境为内容,以普及海洋生态知识、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为目的,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经济和海洋生态的协调发展。简而言之,海洋生态旅游就是消费者游览海洋自然和人文环境。

我国的海洋生态旅游有良好的发展机遇和潜力巨大的生态旅游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众消费能力的提高和空闲时间的增多,会逐步增强对海洋生态旅游的兴趣,海洋生态旅游将日益成为生态旅游的热点,成为现代生活的新趋势。

发展蓝色经济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海洋生态旅游业属于蓝色经济中的重要内容。《2009年美国海洋和沿海经济发展报告》指出,近年沿海地区服务业已取代工业成为主导;在海洋产业中,沿海旅游与娱乐业是第一大产业,约占海洋经济就业总量的75%,占生产总值的51%。由此可见,中国海洋生态旅游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我国生态旅游的资源基础

(一)海洋自然环境

1.海岸风光。中国沿海有着各式各样的海岸地貌。(1)沙滩海岸:利用平坦的沙滩,清澈的海水,可以进行沙浴、日光浴和进行帆船等各种海上娱乐活动。如青岛的第一海水浴场,成为不少游客在炎炎夏日的最佳选择。(2)淤泥海岸:退潮时在海岸的潮滩上进行各种休闲娱乐活动。如捡贝壳,看海鸟,看海上日落,泥浆浴和各种渔业观赏活动。(3)海蚀地貌:海水侵蚀岩石形成海蚀柱,海蚀崖等,观赏价值很高。其中,青岛的“石老人”就是典型的“海蚀柱”景观[1]。(4)生物海岸:有红树林海岸和珊瑚海岸,风景绚丽,这些构成了当地丰富的旅游资源。

2.水下风光。海水碧蓝透明,海底渔礁层峦,海洋生物丰富多样,鱼群、贝类、海藻、珊瑚,构成了异彩纷呈的海底世界,海底景色美不胜收,是探险者的天堂。尤其是中国南海,海底风光优美,吸引着无数中外游客。

3.海滨山麓。海滨地带的名山,景色秀丽,山海相连。如舟山群岛的普陀山,以“山海奇观”著称的崂山,风光秀美,景色万千。

4.海岛风光。海岛地貌,海岛生物,渔民风俗都是丰富的旅游资源,我国有大陆岛、冲积岛、火山岛和珊瑚岛这四大类型海岛。例如舟山群岛,驰名中外的海南岛,白色的岛礁、碧蓝的大海,挺拔的椰子树,构成了海天一色的风光。

5.生物资源。在天然的环境下,有很多珍贵的动植物。例如有很多属于重点保护物种的动物和以海藻为代表的各式各样的植物。

(二)海洋人文环境

中国海洋生态旅游文化历史悠久,有着极其丰富的旅游价值。丰富的历史古迹和革命名胜构成了当地特有的旅游优势,同时也起到了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作用。如大连的旅顺口军事要塞,大连湾海防炮台[2]。同时,中国滨海旅游城市的建筑、文化场所等构成了旅游景观,如上海的南京路,大连的老虎滩。

海南、广东、广西南部、福建、山东等沿海地区都非常重视海洋生态旅游业的发展。这些地区开发了自己的特色的海洋生态旅游,开启了我国海洋生态旅游的新阶段。

三、我国海洋生态旅游面临的问题

(一)海洋生态景区污染

油类污染。石油污染在各种污染中最为明显,备受新闻媒体的关注。石油污染来源主要包括近海的城市工业,海上钻井平台、石油泄漏等。2011年的渤海湾油田溢油事故破坏了滨海旅游地区的环境,海洋水质下降,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生态问题。

固体物污染。主要包括日用品、塑料、玻璃等废弃物。这些固体污染来自于入海的河流、沿海的生活垃圾、工业废料、船只排放物等。

化学污染。来自于陆域农田的化肥、农药、工业生产和城市生活中产生的污水。

热污染。工业生产的过程中排放出的热水,造成了海水的热污染。

海水富营养化。由于人为的倾倒和在陆地上施加了过多的化肥,使海水富营养化,海藻繁殖过快,致使大量海洋生物窒息死亡,破坏了沿海生态系统。近几年来,大量浒苔入侵青岛沿海海岸的海水浴场和沙滩,青岛的碧海成了碧绿的“草原”。

(二)海洋生态景区承载量过大

热点景区一到节假日不设限制地接待游客,人挤人,人踩人,减弱了旅游的兴致,加剧了海洋污染。2010年7月11日,青岛第一海水浴场人山人海,挤满了入浴纳凉的游客和市民。据浴场管理部门统计,一浴接纳入浴游客超过8万人次,海水浴场被挤爆,游人的兴致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过多的游客超过了景区的合理承载量和容纳极限,造成了对当地自然生态、人文环境的破坏,导致旅游设施紧张,产生了大量垃圾,甚至使景观在短期内难以恢复,从而影响了景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海洋生态景区缺乏整体规划

对景区没有全局性的规划,只顾及到眼前的利益,而忽略了长远的利益[3]。优先考虑经济利益,忽视了海洋环境,影响了海洋生态旅游的健康协调发展。

许多海洋旅游区不合理开发,盲目地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滨开发,破坏了海洋的旅游环境。例如,过高的沿海建筑物,遮挡住了观赏海滨风景的视线。建设滨海大道,疏离了人与海的关系,破坏了原有景观的自然性。

(四)忽视景区海洋生态建设和人文建设

只片面注重经济效益,忽视了环境建设。对海洋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恶化了海洋生态环境,影响了景区的可持续发展。例如,对海洋渔业过度的捕捞和破坏,减少了海洋生物的多样性,影响了海洋生态旅游的发展。对“海岸卫士”——红树林的破坏,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的平衡。

海洋生态景区及其周边的人文环境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海洋生态旅游,良好的服务设施、热情的服务态度能给游客留下“景美,人更美”的印象,无形之中为景区增光添彩,但是有些旅游景区的导游,忽略了自己的导游职责,过度地推销旅游产品,使游客感觉索然无味。

四、构建科学的生态旅游的对策

(一)减少海洋污染

完善法律法规,增强执法队伍的能力。针对各种污染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整改,对执法队伍加强教育,依法办事,不能相互推卸责任,接受贿赂。

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减少海洋垃圾的产生,创造一个水清天蓝的环境。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加大罚款力度,限期整改。

运用高科技手段来处理海洋污染,也可以充分利用海洋丰富的太阳能、潮汐、风能等清洁能源,从源头上避免海洋污染。

通过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保护海洋生态旅游环境,提高民众的海洋保护和海洋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热爱海洋、保护海洋和科学利用海洋。加大媒体和群众的监督力度,曝光一些不负责任的企业,使其受到惩罚,通过这些避免旅游过程中垃圾的产生。

(二)确定合理的海洋生态景区承载量

根据海洋生态旅游景区及周边资源环境状况,作好细致的可行性研究,实行科学的旅游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严格的环境管理和保护措施。在尊重海洋生态系统规律的前提下,科学设计当地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景观,确定合理的环境承载容量,并且严格依据环境承载容量来控制海洋生态旅游活动的强度、规模和范围。

节假日要对人流进行合理的疏导或者限定参观人数,在非节假日期间,可以推出优惠项目。

(三)科学规划海洋生态旅游景区

在规划海洋生态旅游景区时,增加海洋生态方面的环保投资。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来鼓励保护海洋生态好的开发主体,提高其积极性。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体制,形成高效的海洋生态资源开发利用模式,从而形成多元的投资体系,如争取全球环境基金会、世界自然基金会的投资,落实投入的环保资金。防止海洋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实现海洋生态旅游资源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对于各种不当的开发行为和旅游消费行为,用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从而避免旅游景区出现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等问题。政府部门对珍贵的文物、稀有的动植物、生态环境敏感区和海洋自然保护区应采取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

海洋生态旅游开发主体应制定长远的景区规划战略,建立有效的经营管理机制,可以适当调整生态旅游产品的价格和把一定比例的旅游收入用以专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4]。

构建特色的生态旅游,在对旅游景区进行整体规划的时候,利用当地特有的海洋自然旅游资源,建设与自然环境相得益彰的旅游接待设施,打造具有本土特色的海上旅游项目,开发特色的海洋旅游产品和海洋民俗旅游,形成具有规模化的休闲度假旅游产业,形成特色的海洋文化产业,从而促进区域经济的和谐发展。

(四)加强景区海洋生态建设和人文建设

科学合理地运用高科技手段,完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比如运用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通过对海洋的检测和研究,提高海洋环境监测的能力,从而提出更加合理的针对性措施。建设和保护海洋生态区,严格控制占用海域和海岸线的项目建设,以此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海洋开发利用与保护,努力构建和谐海洋。

旅游主管部门提高旅游服务设施质量的同时,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和旅游服务质量等软设施建设,制定相应的综合服务质量标准,如建立定点服务,民众监督管理和建立相应的投诉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维护海洋生态旅游者的正当权益。

为了海洋生态旅游业的循环利用和健康协调发展,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保护海洋文化资源,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旅游环境保护制度。

提高海洋景区的市民服务意识,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特别是提高导游、酒店服务员、餐饮业等服务于海洋旅游业的员工的素质,进行服务质量培训,提高服务的质量。

进行多渠道宣传,例如拍宣传照和相片等,也可以采用参加旅游展销会,利用公共汽车和出租车、广告牌等宣传方式广泛宣传。

综上所述,中国的海洋生态旅游虽然还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还亟待完善,但我们充分相信,中国海洋生态旅游的明天会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1]董玉明.海洋旅游学[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3.

[2]马丽卿,阳立军.话说海洋旅游[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