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法律意识的范畴范文

法律意识的范畴精选(九篇)

法律意识的范畴

第1篇:法律意识的范畴范文

关 键 词:宪法学,范畴,历史,逻辑

在中国宪法学发展历史上,20世纪50年代是宪法学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时期。旧中国50多年的宪法学成长历史与新中国宪法学历史使命之间的价值与事实的关系构成了宪法学的基本框架与方法论特色。无论学者们采取何种研究方法或研究态度,在中国社会结构与背景下分析宪法学的历史时,50年代宪法学所具有的时代特色与学术风格是不得不面临的重要学术问题。[2]在作者看来,当代中国宪法学的发展也无法完全脱离50年代宪法学所建立的基本范畴与方法论的学术影响。作为人类智慧之学的宪法学理论的创新应在历史事实所提供的环境与背景下进行,尊重历史与维护社会共同体价值是宪法学发展的价值基础。因此,当我们反思、思考与分析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时,有必要客观地评价50年代宪法学形成的背景、历史贡献与时代局限性。本文试图对50年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进行实证分析,探讨其中的学术经验与教训,为建立21世纪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提供有益的方法论基础。

一。20世纪50年代宪法学形成的社会背景

20世纪50年代是新中国宪法学的初创阶段,也是宪法学基本范畴初步建立时期。从50年代中国社会所处的特定社会环境看,宪法学体系的形成反映了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面临着价值与事实关系的选择与判断。其直接的推动因素主要有:

1.制宪的社会需求。宪法与宪法学是不同的范畴与概念。虽然两者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与追求,但具体的构成与社会功能是不同的。50年代的宪法学建立,直接受制宪活动的政治选择与宪法学知识专业化的影响。为了完成制宪任务,政治家们需要动用可能的政治和知识的资源,为制宪提供丰富的学术支持。从比较宪法的角度看,制宪过程是一种利益的冲突与协调过程,需要在政治决断、宪法文化与宪法环境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而这种平衡的确立一方面取决于政治家的政治智慧,而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宪法学知识的专业化程度,特别是学者在制宪过程中的功能与角色。学术界的学术理性与学者的积极参与,有助于把学术的理性与成果反映在制宪过程之中,以保持宪法体制的客观性与理性。

2.法制的初创与学者的社会责任。在新的国家体制建立时,学者的理论贡献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政权合法性的取得往往需要学术的支持与逻辑力量。在整个50年代,国家面临的重要任务是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维护法律秩序。在政权的性质与学者的社会功能问题上,50年代面临的学术问题是非常复杂的,在新旧制度的转型过程中学者的客观、中立的学术理性产生重要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统”的社会环境下,如何继承旧时代学术传统是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

3.在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学者们获得了一定的参与空间。国家宪法起草委员会33名委员主要由政治家和民主党派组成,但其中也包括了马寅初、张澜等学术界的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下设的一些机构中也有部分学者参与。在讨论宪法草案的过程中,中央指派董必武、彭真、张际春等同志组成研究小组,并请周鲠生、钱端升为法律顾问,叶圣陶、吕叔湘为语文顾问,对宪法草案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讨论与专业论证。另据王铁崖教授回忆,1954年宪法制定时,宪法起草委员会设立了法律小组,由钱端升为组长,成员有费青、楼榜彦和王铁崖。他回忆说,当时这个小组对宪法草案中的与国际法有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如国家代表权、庇护权、战争和条约缔结权等问题。小组成员曾有过讨论宪法与国际法关系的想法,但没有进行具体的讨论。[3]另外,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学者们还参与了对草案的讨论和论证。如在全国政协宪法草案座谈会上学者们针对宪法草案发表了许多学术见解。宪法起草委员会划分17个座谈小组,每一组设了2—4名召集人。在召集人名单中我们可以发现当时具有代表性的宪法学或政治学界的学者,如张澜、罗隆基、费孝通、沈钧儒、黄炎培、章乃器、张溪若、侯外庐、马寅初、张志让等学者。根据目前保留下来的当时讨论的档案材料,学者们对草案的讨论基本上围绕着宪法学的专业性问题,从宪法学基本理论角度对各种草案的内容进行了分析。[4]

4.在旧中国宪法学向新中国宪法学“转型”过程中形成了50年代宪法学特定的内容与学术风格。如前所述,在100多年的中国宪法学成长过程中,宪法学有时无法回避陷入政治权力旋涡的命运,有时不得不沦为“政治俾女”。但在中国社会发展中,宪法与宪法学遵循着不同的发展途径与逻辑,政治对宪法学的影响力并不是绝对的。即使在宣布废除“六法全书”的政治环境中,宪法学的命题、逻辑与学术影响仍然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对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确立提供了有益的理论支持。特别是,通过“旧时代”宪法学者的学术活动,旧中国建立的宪法学体系与传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继承。因此,讨论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并不仅仅限于50年代的社会环境的分析,也需要讨论对前50年宪法学历史传统的评价与继承问题。[5]

二。20世纪50年代宪法学的基本范畴

宪法学基本范畴是特定的概念表述,是人们对不同时代宪法现象的高度概括和提炼。不同时代的宪法学有不同的时代课题,体现不同的宪法学范畴。作为人类理性思维的逻辑形式,宪法学的存在以各自的范畴体系为条件和存在形态。作为新中国宪法学创立时期的50年代宪法学也确立了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求的自身范畴体系与研究方法。

在50年代出版的宪法学著作和论文中,我们首先发现学者们的范畴意识主要表现为对宪法阶级性命题的情结与理论论证上。可以说,50年代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基石范畴)是阶级性命题的学术论证。阶级性的范畴基本上概括了当时社会存在的宪法现象与社会问题,同时反映了当时宪法学的基本概念、规则与具体表述方式,是人们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方法。

首先,按照阶级性范畴,多数学者从阶级本质上将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区别开来,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种类型。当时的基本认识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宪法将新的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确定下来,构成了资产阶级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而苏联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成功以后,又改变了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建立了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进行统治的政治关系,苏联用宪法把这种新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确定下来,便形成了苏联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因此得出宪法每一种类型,都有其相应的一定的阶级本质。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和反映资产阶级意志的,就其本质来说是剥削阶级的意志,是反人民的宪法。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代表劳动人民的利益和反映劳动人民的意志的,按其本质来说,是反剥削者的宪法,是人民的宪法。

其次,根据阶级性这一基本范畴,有的宪法学者提出对宪法问题的基本认识。宪法概念的定位是确立宪法学范畴的基本条件,其理论判断与认识方法决定了宪法学的基本框架与要素。当时对宪法阶级性的基本认识是:第一,从宪法所反映的阶级关系来看,宪法是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它反映了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经济统治和政治统治;第二,从宪法所反映的阶级演变来看,它又是阶级力量对比和阶级斗争的总结,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反映了资产阶级力量的强大及其斗争胜利的总结,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则反映了工人阶级力量的强大及其斗争胜利的总结,并将这两点认识归结为宪法的本质。同时又指出认识宪法的这种阶级本质,不能仅仅从宪法的形式上去了解,而必须从宪法的实质上去了解。[6]同时认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也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苏联的胜利了的社会主义的宪法,它贯穿着彻底的社会主义原则,其表现就是土地、森林、工厂、矿山以及其他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都归社会主义所有,以及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社会中已经没有彼此对抗的阶级,而社会由相互友爱的工人阶级和农民组成并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共同执掌政权等等;另一种形式是人民民主宪法,也就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而进行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取得胜利以后而制定的代表人民利益的宪法。这种宪法的阶级本质,体现着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阶级意志,而把主要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固定下来。根据这种理论分析,学者们认为,1954年宪法性质是人民民主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第三,以阶级性为基本出发点分析宪法现象是五十年代多数中国宪法学者研究宪法的基本方法,表明了当时的宪法理论的价值趋向。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学者们在遵循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前提下,也在努力使宪法学范畴的解释“中国化”,在具体范畴的层面上寻求宪法学的专业化途径。如有的学者关注了宪法本身具有的法律性质,强调宪法学研究中区分宪法、国家与法律的重要性。[7]认为,宪法是国家最基本的法律,规定一个国家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分析宪法概念时学者们特别强调,研究作为国家根本法律的宪法时,必须研究国家和法律的关系,揭示宪法的法律性质。吴家麟在《宪法基本知识讲话》一书中对宪法概念做了比较概括的表述: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社会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8] 关于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有学者们提出了如下基本观点:(1)宪法确立了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规定的都是国家政治、经济的一些根本方面的内容,而普通法律规定的都是社会关系的某一些具体的方面;(2)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基础,国家制定宪法要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来制定;(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是按照一种特别程序,而这种程序比一般普通的法律更为严格;(4)如果普通法律与宪法有抵触时,则有效的是宪法而不是普通法律,在事实上,一切普通法律都是根据宪法并为了贯彻宪法而制定的。[9]

第四,以阶级性为基本范畴的宪法学在混合性和综合性规范体系中确立自己的学科和理论框架。新中国宪法学体系最早主要借鉴了苏联的宪法学理论,并主要以苏联模式为自己的发展模式,导致宪法学理念与特定社会环境之间的矛盾。但从宪法学内部知识体系的组合与具体理论的构成看,50年代宪法学也包含着一些“非苏联”的内容与特色。传统中国宪法学的思想、理论与方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50年代宪法学形成过程。即使在以阶级性为基本范畴的宪法学体系占主导地位的背景下,当时的一些学者们也在一定范围内探讨了与中国社会现实有密切关系的具体范畴与概念。除阶级性范畴外,当时的宪法学研究还采用了其他的范畴。如李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一书中,采用的范畴主要包括: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宪法经验与历史经验、民主与自由、公民与人民、平等与普遍性价值、义务与基本义务、社会主义与人民民主主义、国家与法律、国家与社会等。[10] 在本书中李达试图从宪法—国家—法律的角度建立宪法学体系,强调“当我们研究这个国家的根本法律的宪法时,必先研究国家和法律的意义”,并论证了“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但它仍然是一种法律”的命题。从国家存在的正当性出发,说明宪法与法律的不同功能与性质是李达宪法理论的重要特色,他同时给我们提供了以阶级性为基石范畴,以国家、法律与宪法为基本范畴的新中国宪法学的理论框架。[11]1955年出版的《学习宪法若干问题解答》一书,虽是一本通俗性的著作,但其中也可发现具有宪法学专业价值的几种范畴:制宪与宪法制定活动、宪法与纲领、人民民主与民主集中制、国家机构与社会力量、主权与领土、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等。

从50年代出版的几本专门写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基本范畴。如杨化南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建立了如下基本权利体系: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华侨的正当权利、居留权。[12]以权利、自由与基本权利为基本概念说明宪法体制是当时学术界普遍关注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以上是对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一般性的分析。从严格的意义上讲,50年代宪法学所确立的基本范畴是不成熟的,范畴中包含着一些矛盾与冲突的因素,但从宪法学的历史发展看,仍有其存在的合理基础。

三。20世纪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影响与评价

宪法学基本范畴是宪法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历史背景是我们评价宪法学社会功能的重要尺度。我们知道,新中国宪法发展的源头是1954年宪法,这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直到现在1954年宪法的精神仍体现在现实宪法制度的内容与具体运行过程之中。同样的道理,新中国宪法学发展的历史渊源仍然是50年代所建立的宪法学体系。从21世纪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建立规范、开放和多样化的宪法学基本范畴是宪法学者需要完成的重要历史使命。而完成这一历史使命的前提就是对宪法学历史的反思,要实事求是地评价50年代宪法学的历史贡献与历史局限性。

如前所述, 50年代宪法学有它自身的知识体系与范畴,并以自己的专业话语(虽然不成熟)回答了社会实践的要求,为刚刚建立的国家政权提供了合法性的理论基础。同时,我们看到,在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和宣传过程中,学者们树立了宪法学的专业性与范畴意识。因此,1954年宪法的历史贡献中自然包含了50年代宪法学的历史功能。作者认为,对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评价应坚持历史、客观、宽容的原则,需要从历史与学术使命的相互关系中合理地作出评价。如对阶级性基本范畴的分析上,我们不能简单地否定其范畴的价值,要探讨这种范畴存在的社会与历史背景,给予符合历史事实的评价。从宪法学说史与宪法史学的角度看,把阶级性作为宪法学基本范畴也存在一定的历史合理性,表明了当时宪法存在的真实的国内和国际环境,体现了当时宪法学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可以说,阶级性这一范畴中既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同时也表现其历史的局限性。

50年代宪法学给新中国宪法学发展提供的资源中有些是消极或负面的因素,需要从学术的角度澄清与评价。其历史局限性主要表现在:1.在宪法学基本范畴中把阶级性确立为观察、分析和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视角和思维模式,使宪法学自身的体系、结构和文本失去了必要的学术价值;2.这一基本范畴导致了宪法学的“政治化”倾向,宪法学逻辑被政治逻辑所代替,学术的社会功能受到严格限制;3.尽管50年代的宪法学者们,试图建立与新的社会结构相适应的宪法学基本范畴,但由于学术的力量无法战胜“阶级性”的逻辑统治,使宪法学失去了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存在的基础;4.以阶级性为基本范畴的宪法学理论过于强调服从政治需求的必要性,破坏了宪法学专业知识体系的完整性;5.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自我认同程度比较低,没有充分发挥宪法学在知识整合和形成社会共同体意志中的协调功能。

四。如何建立当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

建立科学的宪法学基本范畴是中国宪法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当宪法学开始成为“显学”,并在社会生活中呈现出越来越多的亮点时,宪法学界应注意完善自身体系的,提高专业化水平。什么是宪法学基本范畴,如何确立宪法学基本范畴?基本范畴的构成要素是什么?基本范畴内部的各个要素是通过何种形式发挥作用?基本范畴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价值如何评价?基本范畴的历史性与现实性是如何结合,等等问题是学术界需要研究与解释的重大课题。反思与分析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目的是正确定位当代中国宪法学历史基础与现实使命,使宪法学成为人类对宪法理性思维的逻辑形式与规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宪法学知识体系。

(一)建立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原则

在讨论宪法学基本范畴以前,我们首先需要对基本范畴本身作出学术评价。范畴作为哲学的基本命题,它指“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13] 按照基本范畴的理论,宪法学基本范畴回答的问题是:在宪法世界中哪些属于宪法现象的本质属性?哪些概念是最普遍、最本质的宪法概括?在我国,有关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讨论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在思考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的过程中有的学者注意到了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确立问题[14].另外,在宪法学理论体系、宪法学研究逻辑起点、宪法学研究对象、宪法学调整方式等问题的探讨中也涉及了宪法学自身范畴的若干问题。不过,学术界对基本范畴的关注程度是不够的,缺乏理论与方法论方面的论证,满足于“用中国的资料论证西方的宪法理论”,导致概念与现实、原则与理论、事实与价值的冲突,造成宪法学过于“大众化”的现象,直接影响了宪法学的社会功能。

在建立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过程中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历史与逻辑统一”,通过对各种宪法现象的分析,揭示宪法发展的历史过程与逻辑联系,再现宪法社会形成的历史环境。自范式理论产生后,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学者们普遍采用了“范式”的概念,以寻找研究问题的系统的思考方式与思维框架。库恩认为,范式是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和成立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与意识形态性,学者们在研究某一问题时必然涉及普遍接受和运用的概念、模式、基本的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等。宪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在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也需要确立共同的“研究范式”或核心范畴,以保持宪法学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的统一。

按照“历史与逻辑统一”原则,在建立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时,我们需要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是:

首先,在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宪法学基本问题之间建立互动的价值联系,重视宪法存在的历史与现实环境,以宪法基本问题的解释与解决为基本出发点;

其次,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应当在文化传统与现代性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在中国国情和文化背景下建立新的研究范式;

再次,在范畴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统一中寻求对基本范畴的学术共识,提倡学术研究的规范化,以范畴为基础建立宪法学专业化体系;

第四,合理地解决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动态性与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在社会变动中保持基本范畴的相对稳定性,使范畴的内容与人们的思维模式之间保持其内在的一致性。

(二)宪法学基本范畴的构成

从研究范式看,宪法学研究范式可分为本体论、认识论与方法论三个部分。[15]宪法学本体论主要涉及宪法在现实世界中的形态与表现,要求学者们探求宪法的正当性与真实性的价值,描述人类所追求的宪政制度。宪法学认识论主要涉及宪法学研究者与作为研究对象的宪法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即研究者应遵循什么样的研究规则与程序解释客观的宪法世界,并解决宪法问题。宪法学方法论主要涉及研究者解释和说明宪法现象时采用的方法与具体步骤等。宪法学研究范式的三个部分是相互联系的,共同形成宪法学研究的普遍性规则与实践的基础,如对宪法学本体论的不同分析和观察,直接影响研究者对宪法现象的认识水平与程度,而对宪法现象的不同认识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研究者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步骤。按照宪法学范式理论来考察宪法学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实证主义宪法学与自由主义宪法学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不同的研究范式而进行的,宪法学正是在不同范式之间的更新与持续性的发展中不断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研究范式所体现的规范与现实、事实与价值、理想与实践之间的互动与开放性实际上要求针对不同研究对象所确定的特定范式的多样性。对某种特定研究范式的盲目推崇与应用并不是合理的选择,应当承认由社会现象多样性而造成的研究范式之间的多元性,应鼓励学者们基于对学术的信念与真理的追求,不断挖掘新的范式,或者重新认识与解释同一范式内部的构成要素。

按照宪法学研究范式,宪法学基本范畴建立的标志或基本条件是符合历史、现实和逻辑发展要求。作者认为,构成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要素主要包括:国家—社会;宪法—— 法律;立宪主义——民主主义;人权——基本权利;主权——国际社会。其中,最核心的范畴是人权——基本权利,即宪法学应成为发现与维护人的基本尊严的“人学”,它的发展实际上是解决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问题的,是解决人类在生存与发展过程中如何最大化地实现人自身需求的科学。这一范畴体系的特点是:在选择基本范畴原则上,考虑了中国宪法学历史、理论与现实的统一;把宪法学具有的普遍意义与中国国情结合起来,有助于避免现实与范畴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揭示“中国宪法学”成立的历史与现实条件,区分“中国宪法学”和“中国的宪法学”[16];有利于保持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历史性与开放性;有利于建立综合化的宪法学体系。为了完成历史赋予中国宪法学的使命,中国宪法学应在宽容和严肃的形态中实现自己的发展,防止理论的庸俗化与功利主义倾向,实现宪法学的通俗化与平民化。

作者认为,在中国建立和完善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基本途径是走“宪法学中国化”的道路,提倡宪法学在中国社会中的具体范式与具体运用,确立中国宪法学的主体性,建立中国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与学术风格。具体地讲,宪法学中国化的命题强调了外来宪法学的合理因素与本土社会宪法现实的结合,使宪法学成为能够合理地解释本国宪法现象的学术体系与学术取向,建立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学理论、规则与方法。在世界宪法学的发展史上,宪法学的本土化一直是影响宪法学理论发展的主要趋势与学术潮流,各国通过本土化的宪法理论解决本国面临的大量的宪法问题。由于宪法制度与理论本身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与地方性,各国在发展宪法学体系时普遍注意把外国社会发展中积累的合理的经验与本国社会的具体特点相结合,不断地开发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理论。

宪法学中国化是综合性和开放性的概念,经过时代的变迁最后确立为宪法学发展与完善的

学术发展形式。在建立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过程中强调宪法学中国化的意义主要在于:

(1)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其本质的价值在于解决本国实践中存在的宪法问题。由于各国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历史、文化与传统,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宪法问题也是不同的,很难采用一种统一的理论体系或方法解决自己的宪法问题。外国的宪法学范畴或研究方法是在该国的历史与传统中孕育和诞生的,虽不能否认其一定程度的普遍性价值,但它首先是该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综合因素的体现,具有该国的理论特色。因此,当我们运用外国的宪法学范畴解决本国宪法问题时,需要考虑特定理论产生与存在的社会脉络(contexts),客观地分析所移植的理论或方法的文化承受能力,避免简单的移植或模仿。

(2)中国社会中存在的宪法现象的特殊性也要求中国化的宪法学基本范畴。宪法学的价值在于为社会共同体提供解决现实的宪法问题的框架,并为人权价值的社会化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与价值基础。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变革时期,改革的实践不断向宪法学提出新课题,并推动宪法学研究的不断创新。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社会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表现其解决这些矛盾的困难。对这些问题的解决目前中国宪法学理论所能提供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仅仅以外国宪法理论解决问题也可能遇到认识与实践、价值与事实、方法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3)建立中国化的宪法学范畴有助于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现代中国宪法学面临两个重要课题:一是认真总结宪法发展的经验,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宪法学寻找新起点;二是对正在发生的宪法范式的转型提供认识基础,为建立21世纪中国宪法学体系寻找基点。而上述两个目标的实现都与宪法学中国化的命题有关。在寻找宪法学研究起点时,首先需要清醒地认识中国社会结构的特点与宪法在社会文化语境下的特殊意义,并从宪法文化价值出发思考现代宪法的理念问题。另外,宪法范式的转型中我们也需要关注宪法存在的社会背景与社会生活中的宪法意义。

(4)宪法学固有的“反思——批判意识”的学术品格也是宪法学中国化的认识与逻辑基础。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与价值体系,具有强烈的反思与批判的学术品格,在宪法实践中不断地发现理论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提倡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争鸣,以理性的态度评价传统宪法学的价值与不足,鼓励理论创新,推动宪法学理论的发展。反思与批判意识既适用于对本国宪法学理论的评价,也适用于对外国宪法学理论的评价,这样才能实现宪法学的科学精神。

总之,在建立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过程中需要把中国社会当作自己的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点,建构能动地解释和反映中国社会现实并与宪政普遍性价值相结合的宪法学体系。这种客观性实际上决定了中国宪法学不能不具有一定形式和程度的“中国化”特色,并体现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自主性与多样性。

[2] 2004年围绕1954年宪法制定50周年活动,学术界举办了各种讨论会,发表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学术界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作为实定法的1954年宪法的研究,对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宪法学的影响、宪法制度的建立与宪法学基本体系之间的联系、50年代的宪法学对新中国宪法学发展产生的影响等问题缺乏必要的学术论证。

[3] 王铁崖:《宪法与国际法》,载《钱端升纪念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页。

[4] 见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页。

[5] 如民国时期宪法学者张知本的《宪法论》是有代表性的宪法学著作,采用了比较规范的学术范畴与体系。他把宪法学分为三编:第一编绪论,涉及国家概念与宪法概念;第二编人民之权利与义务,包括总论、平等权、自由权、受益权、参政权、人民之义务;第三编,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包括总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考试机关、监察机关、地方制度等。以国家和宪法概念为出发点的宪法学体系,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当时宪法学基本内容与体系,较好地结合了体系的完整性与命题的具体性。

[6] 孟光:《人民宪法讲话》,华南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1—5页。

[7] 李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页。

[8] 吴家麟编著:〈宪法基本知识讲话〉,中国青年出版社1954年,第2—5页。

[9] 作者认为,目前有关宪法与法律的区别方面的理论,我们基本上沿用了50年代的表述,没有实质性的发展。

[10] 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一书的框架是:第一章宪法及宪法之史的考察;第二章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第三章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第四章国家机构;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2] 中国青年出版社1955年版。

[13] 《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200页。

[14] 如张广博:《宪法学基本范畴再认识》,〈法学研究〉1987年3期,李龙、周叶中〈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中国法学》1996年6期。李、周两位学者提出的宪法学基本范畴由五对范畴构成:宪法与宪政、主权与人权、国体与政体、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

第2篇:法律意识的范畴范文

关键词:哲学范畴解释;困难;逻辑分析方法。

一、哲学范畴解释在哲学教学中的必要性

首先,哲学范畴解释的重要性是由它在哲学教学中的重要地位决定的。哲学范畴是哲学观点的构造元素,是哲学观点和理论体系的基础。哲学教学中,不可能避开哲学范畴,必须把哲学范畴解释明白了,才有可能讲清楚哲学的观点和理论体系。哲学范畴不仅是哲学理论和哲学教学的基础,而且是哲学课程和哲学教学的主要内容。哲学范畴和哲学原理共同构成哲学内容和体系的主干,任何哲学教学,都不得不解释大量的哲学范畴。

其次,哲学范畴解释的重要性来自于哲学范畴解释的困难性。哲学范畴的解释很困难,解释者常常难以解释明白,学习者往往理解困难,从而是哲学范畴的解释成为哲学教学中的难点和限制教学的瓶颈。比如,禅宗哲学的范畴“禅”就非常难解释,在哲学理论体系中,越是基础的范畴,越难解释:相应的,越难解释的范畴,越是基础的范畴。笔者认为,不突破最为基础的范畴解释的难关,整个哲学理论体系的阐述和教学就不可能顺利展开。因此说,哲学范畴的解释是哲学教学的效率和效果的基础。

二、哲学范畴解释的困难

首先,哲学范畴本身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多数哲学范畴都很抽象,难以理解。哲学是从整体上研究事物的共同规则的,传统的哲学更强调从世界整体的角度研究探讨人与世界的一般关系。哲学探索的问题决定了哲学范畴概括的是从各种具体事物之中抽象出来的一般规定性。哲学范畴源自于对具体事物的不完全归纳,带有一定的思辨和想象的色彩。例如,本原的范畴,撇开了具体事物的构成材料和变化的具体因果关系,从有限的具体事物扩展到无限的存在,从中抽象出各种事物的构成基础和最初原因的规定性。要解释抽象的哲学范畴,需要了解哲学范畴的内涵和外延,了解哲学范畴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的思维科学对事物概括的不同层面。也就是说,哲学范畴中的抽象、概括与一般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有差异,弄清这些至关重要。

哲学范畴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哲学范畴包含有思辨和想象的成分,缺乏完整严格的事实归纳,因此,哲学范畴的含义具有多样性和模糊性。许多哲学范畴都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同一哲学范畴在不同的哲学家文本中、在不同的场合常有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含义。还有一些哲学范畴来自外文的翻译,由于不同语言文化的差异和译者的主观差别,也会导致哲学范畴的多义性和模糊性。比如,“真理”的范畴,就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真理符合论认为,如果一个命题“符合”于一个事实,那么它就是真的。真理融合论则认为,一组命题与别的命题相互依赖并且其中一组命题决定了另一组命题的真,而在实用主义眼里,真理就是有用的东西。此外,还有许多对“真理”的不同种种解释。“真理”的意义这么多种,究竟该如何解释呢?辩证唯物论的解释是,真理是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哲学范畴的多义性,造成了哲学范畴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要把一个不确定的、多义的和模糊的哲学范畴解释清楚,实在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其次,哲学范畴解释的困难在于它与日常用语有区别。许多哲学范畴与日常用语接近,特别是传统哲学和主流哲学的范畴,由于长期的和广泛的传播,许多哲学范畴转化为日常用语,人们习惯用日常用语去解读哲学范畴。但是,哲学范畴与日常用语存在差别。用日常用语的词汇和思维定势去解读哲学范畴,就出现了偏差,从而形成哲学范畴解释和理解的困难。例如,“经济基础”范畴,在日常用语中,通常指经济条件和实力,而唯物史观所讲的“经济基础”范畴指的是“由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是构成一定社会的基础。”如何消除日常用语与唯物史观范畴之间的差距,就成为解释哲学的“经济基础”范畴的一个难题。

第三,哲学范畴解释的困难在于它与具体学科范畴的不同,不具有自然科学实证或验证的标准性。同一个范畴在哲学范畴与自然科学等具体学科中常有不同的意义。比如,物质范畴,自然科学的物质结构理论,物质范畴描述了事物的各种定性和定量的特性,包括各种具体的构成成分、质量、能量、密度、曲率、形象、形态、结构层次、功能、性质和各种变化过程与规律等,物质等同于物体。哲学的物质范畴,则抽掉了物质的各种具体特性和内容,只是从物质与意识的关系角度强调“客观实在性”的规定性。哲学范畴与自然科学等具体学科的范畴构造方式与规定性的差异,尽管要概括事物的整体,但是并不在意事物整体的全部内容,而只是从各种事物之间的一般共同性角度把握事物的某一方面的规定性。自从近代以来,随着自然科学和科学理性主义的发展,人们早已习惯用自然科学的思维方式和知识去解释哲学范畴和哲学问题。而哲学范畴与自然科学等具体学科的范畴存在本质差别,这种差别构成了哲学范畴解释的一道屏障。

哲学范畴与具体学科范畴都具有抽象性,但是它们的抽象程度和抽象方式不同。具体学科范畴,特别是自然科学的范畴来自对某类现象的归纳和概括,具有统一的标准规范和严格的逻辑演算程序,有明确的思路可循,可以进行精确的定量分析,并且有实证基础和验证标准。具体学科范畴的抽象也只局限在某一类事物或事物某一层次和部分,其抽象的程度异于哲学范畴的抽象程度。哲学范畴往往涉及世界整体的根本问题,是高度抽象。在此,哲学范畴难以解释是与其他科学范畴相比较而言。

第四,哲学范畴的相似性以及表达方式的多样性,也是哲学范畴解释的一种困扰。哲学理论不存在一个统一的理论体系,不同的哲学理论体系创造出许多相同或相近的哲学范畴,于是同一个哲学范畴有许多相似的范畴以及多样性的表达方式,例如,矛盾的同一性范畴,就有矛盾统一性、相同性、相通性、共同性、相似性等等多种相近的范畴和表达方式。一方面,多种多样的表达方式,为解释一个哲学范畴开拓了思路;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许多困扰,制造了辨析各种相似的范畴和多样性表达方式的难题。

三、哲学范畴解释的经验与方法

哲学范畴解释困难,寻找解释哲学范畴的有效方法就变得十分重要,有哪些行之有效的解释方法与经验呢?哲学范畴解释的历史悠久,人们在教学的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孔子首创启发式教学方法,他强调:“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后来,《礼记・学记》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启发式教学思想,并提出了启发诱导的三条基本原则,即:“君子之教喻也。道而弗牵,强而弗抑,开而弗达。

道而弗牵则和,强而弗抑则易,开而弗达则思。和易以思,可谓善喻矣。”庄子创造了大量生动形象的寓言阐述哲学观点和范畴。禅宗的教学方法独具特色,推崇不言之较,用当头棒喝、动作、圆相等方法手段启示玄妙的禅意。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创立“精神助产术”启发式教学方法,采用问答、交谈或辩论方法,启发学生思考,引导学生自己得出结论。现代教育家提出了更丰富的启发式教学法。20世纪初美国哈佛大学工商管理研究生院首创的案例教学法,美国教育家布鲁纳的“发现法”,德国教育家瓦・根舍因的“范例教学法”,苏联教育家马赫穆托夫的“问题教学法”等,都被得到了众人的认可。在中国,许国梁倡导的“启发式综合教学法”、李吉林倡导的“情景教学法”等教学方法广为传播。这些教学经验和方法,尽管不是直接针对哲学范畴解释的方法,但涵盖了哲学范畴解释的方法论。

哲学范畴解释要遵循人们认知的一般过程,即要做到深入浅出。认识发生发展的一般过程和规律是从形象的感性认识到抽象的理性认识、再回到具体的实践的不断循环发展。根据认识发生发展的一般过程和规律,哲学范畴解释的深入浅出的过程,首先是由浅入深。“浅”,指认识难度比较表面的、初步的、浅显的感性形象的认识。哲学范畴源自对具体事物的概括,尽管很抽象,但总有对应的具体事实、现象和形象。由浅入深的过程和方法,就是选择和分析典型的事例的范例教学法。陈述典型的事例的具体事实、现象和形象,是哲学范畴解释的基础和初步阶段。比如,吴承恩在《西游记》中塑造出憨态可掬的猪八戒形象活灵活现地解释了佛教哲学的“道谛”。又如,陶渊明以“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生动形象地解释了人生的“真意”和道家哲学的“天人合一”范畴。有了感性材料作基础,就可以进一步深入分析和概括哲学范畴的内涵和外延。最后,还得“浅出”,即从理论的认识进到实践的检验和应用,重新回到现象和事实上来,说明哲学范畴的验证和应用的情况。再以“天人合一”范畴的解释为例,阐述了它的涵义,还应该讲述它在现实中应用的可能性和应用的方面。这样,才能完整地解释“天人合一”范畴,才能让学习者真正领会它。由浅入深、深入浅出的过程,也就是由繁到简,由简到繁的过程。例证,讲究的是典型性,能够代表丰富、繁多的现象。哲学范畴的概括,强调的是简约,言简意赅。范畴的验证和应用,追求的是普遍性、丰富性。哲学范畴解释的由浅入深、深入浅出的过程或由繁到简,由简到繁的过程体现了有感性具体到理性抽象、再到理性具体的认识发生发展的辩证过程及其规律。

哲学范畴的解释有许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其中最有效的就是启发式解释方法。孔子哲学范畴解释方法的精髓之一,就是他首创的启发式方法。他强调:“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他的方法应用于哲学范畴的解释,就是要求解释者注意启发诱导,必须激发学生学习的强烈动机和主动性,促成学生内心苦苦思索和渴望表述的态势:要循循善诱,引导学生主动的独立思考,而不是牵着鼻子走;解释者必须激励学习者自主进取和探索的信心,而不是压抑他们的进取心;解释者提出解释的材料和可能的思路,耐心开导,鼓励他们独立得出结论。

哲学范畴解释的启发式方法的本质,是指导学生主动探寻理解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创立“精神助产术”就是问题启示法的典型范例,苏格拉底采用系列提问、反问和辩论方法,在思路的交叉口,否定错误的思路并暗示可能的思路,步步引导学生思考和探求结论。

哲学范畴解释的主要方法是逻辑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就是从范畴的各种逻辑关系上确定一个范畴的内涵和外延的方法,是科学理性主义的核心方法。哲学范畴解释的逻辑分析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哲学范畴外延划界、内涵辨析、哲学范畴设计的根据与用意分析、对同一哲学范畴不同的争论与得失以及哲学范畴理解的难点分析等方面。解释哲学范畴的逻辑分析,首先,要分析同一哲学范畴不同的争论与得失。通过比较鉴别不同的争论与得失,明确各种思路和已有的观点,了解问题分歧的焦点和难点,选择问题的突破口。其次,要解释哲学范畴设计的根据与用意。追究一个哲学范畴设计的根据与用意,一是为了把握它产生的思路和解释的思路,以便更准确地解释它的含义和实质;一是评判它的合理性和价值得失。例如,唯物史观提出“经济基础”范畴目的在于构建与上层建筑对应的矛盾方面以及标志不同经济形态。要解释 “经济基础”范畴,如果不说明马克思提出这一范畴的意图,就很难解释为什么要把经济生产活动与次要生产关系排除在外。第三,要分析其中的难点。一个哲学范畴往往设计几个方面、几层意思或几个要点,各要点的难易不可能相同。抓准和突破难点,是正确有效解释哲学范畴的基础。最后,辨析内涵和外延划界,这是哲学范畴逻辑分析的根本和归宿。辨析内涵,主要分析范畴的语法和句法,明晰范畴构成的要点、难点以及各要点之间的逻辑关系,讨论哲学范畴的真假和价值合理性,要哲学范畴与具体学科及日常语言中相同范畴的同异关系。外延划界,就是确定哲学范畴的边界,理清范畴之间的交叉、重叠的关系;探讨哲学范畴应用的范围和主要方面。

哲学范畴解释必须坚持的一个方法原则,就是因材施教。因材施教,是历来备受推祟的教学方法原则。孔子是中国古代因材施教的大学问家。他的学生公西华问孔子:冉求和子路同样问“听到仁义是否立即照做”,为什么回答却不同?孔子说:“求也退,故进之;由也兼人,故退之。”他认为“过犹不及”很强调中庸之道,也很擅长于中庸方法。禅宗临济宗的“四料拣”、“四照用”与鸠摩罗什《禅秘要法经》倡导的五门禅观,都是因材施教方法的出色应用。因材施教,应用于哲学范畴的解释,首先要了解学生对哲学范畴的理解程度,然后给予提示、解答。其次,根据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对哲学范畴进行有针对性的诠释,必要的情况下,还要进行个别的解释。或随着时间的延续,知识的积累,相信学习者能逐渐理解哲学诸多范畴的内涵和外延的。

第3篇:法律意识的范畴范文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 基本范畴 展望

思想政治教育学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综合运用多门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在总结丰富实践经验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门有中国特色的应用学科。要准确把握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内涵,需要正确理解思想政治教育的几个基本概念,即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与基本矛盾,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范畴及规律。

一、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及目标

新时期,自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设立以来,学界有关思想政治教育本质问题的研究成果丰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略而言之,主要有过程说、教育工程说、社会行为说、教育实践活动说、社会实践活动说、灌输说、意识形态教育说、精神生产实践活动说、政治教育说、价值观教育说、阶级性说、政治性说、政治意识形态控制手段说、意识形态性说、多维立体说和人性和党性统一说等。

以上的各种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的理解都有一定的道理,都能从一定的方面揭示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但都不全面。我们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是通过思想上的教育改变人的行为,以使其行为符合统治阶级统治的目的,目的性、实践性和阶级性是其主要特征。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科的兴起,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它顺应了人类通过教育使自身的文化得到传承、统治阶级进行政治教化的需要。因此,思想政治教育既是一种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的教化活动,又是一种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面对面的交流。实践中的教育效果如何,取决于教育者对受教育者实际情况的把握和正确教育方法的运用。

二、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

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的理解要既立足于社会要求的视角,又要兼顾个体选择的视角。这样一来,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就是思想政治教育者所代表的社会期待与受教育者个人思想行为选择的矛盾。具体表现包括:教育者与思政教育的客观要求之间的矛盾; 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矛盾; 思政教育要求与受教育者本人思想行为之间的矛盾;思政教育客观要求与社会环境之间的矛盾; 受教育者内在精神世界发展的需要与满足需要的方式之间的矛盾。只有正确把握好这些基本矛盾,才能更好地完成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完成思想政治教育目标。

三、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范畴

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是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基本范畴研究虽然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但是为了加强学科建设,增强学科独立性,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基本范畴的研究。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分析。

从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来看,思想政治教育的起点范畴是思想与行为;中心范畴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中介范畴是疏通与引导、言传与身教、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教育与管理;结果范畴是内化与外化;终点范畴是个人与社会;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逻辑来看,思想和行为是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范畴逻辑的起点,也是思想政治教育历史认识最为深刻的一对范畴;从思想政治教育的建构原则来看,思想政治教育学基本范畴及其系统的建构应该遵循客观全面性、实践求实性、动态开放性、创新前瞻性和综合性五大原则;从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来看,教育者所代表的社会期待与受教育者个人思想行为选择的矛盾是切入点和逻辑起点,并以此为基础,引申出一系列诸如主体与客体、思想和行为、服从与服务、继承和创新、灌输与转化、取向与导向、疏导和堵塞、环境与系统等几对基本范畴;从思想政治教育的层次性来看,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基本范畴应该包括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等单个范畴。

另外,还可以把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划分为核心范畴、基本范畴和一般范畴三个方面。核心范畴即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范畴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者和思想政治教育对象、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和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思想政治教育原则和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思想政治教育环境和思想政治教育载体”。个人与社会、主体与客体、内化与外化、思想和行动、管理与技术、理想与现实等都是思想政治教育学重要的一般范畴。

四、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

思想政治教育是外部制约和内在转化的辩证统一的过程,有其自身的内部规律和外部规律。一方面,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存在着党、团组织、学校、家庭等多种教育主体。各种不同的教育主体都会自觉地对受教育者施加教育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对思想政治教育不同主体的教育影响进行自觉地协调,以使他们向同一方向发展,形成正合力;另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并同社会环境不断地发生着相互作用。各种不同的教育环体都会自发地对受教育者施加各自的影响。这就要求我们要注意抑制和消除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影响,利用并强化社会环境中的积极影响,使之与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的自觉影响协调统一起来,从而形成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氛围。

五、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发展方向展望

1.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理论基础的认识要拓展和深化

过去我们对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并列阐释了马克思主义十个左右的原理、理论,由于缺乏整合,无意中未能全面贯彻唯物史观的指导。因此我们认为,思想治教育说到底是做人的工作的,自觉拓展、深化对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基础的认识,既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指导,又坚持马克思主义人学指导,定能在思想政治教育及其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落实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化。

2.“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的理论体系要全面落实学科研究对象

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以人们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发展规律和对人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为研究对象。“两个规律”不可分割。研究思想政治教育不可不懂得人的思想品德形成发展规律,而研究思想品德形成发展规律是为了提高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引导人们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学必须改变教材体系中重宏观轻微观、重社会轻人文、重灌输轻接受、重显性轻隐性的现状,坚持以“两个规律”为研究对象,使教材与研究对象名实相符。尤其是要交思想政治教育接受、自教自律、人的思想品德形成发展规律纳入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研究的体系中去。

3.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研究需要拓展和深化

目前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研究一般从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其它领域中作比较,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在社会大系统中的特殊功能、目的、特点和规律,突出其意识形态性。我们认为,从根源本质上看,思想道德教育是优化、提升人的生存、发展方式不可缺少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后,思想道德教育融入了阶级性、强化了政治主导,成为思想政治教育,而作为优化、提升人的生存发展方式的根源本质、共同本质仍然存在。这也就是为什么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意识形态下,思想政治教育都有着可以相互借鉴的原因之一。因此,研究还可以拓展为:一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识形态性其特殊性何在?与观念上层建筑中哲学、道德、宗教、艺术等的意识形态性的联系和区别究竟是什么,需深入论证。二是可否从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源本质上或从不同社会形态下思想教育政治教育的共同本质上拓展其研究。

4.对思想政治教育核心内容和基本方法的认识也要拓展和深化

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内容是对人们进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在人学范式下还应强调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特别是提高主体能力素质的教育。在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上,过去较多地强调和运用各种他教他律、显性教育的方法,在人学范式指导下要拓展并加强对人们自教自律方法和开展隐性教育、渗透教育、活动教育、体验教育等方式的研究,以促使这两方面的有机结合,促进人们优良品德的养成。

5.要多运用马克思主义人学辩证法来开展研究

除过去已有的研究方法外,在马克思主义人学范式下,还应当运用马克思主义人学辩证法。结合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人学辩证法可以深化对许多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认识,如兽性与人性、动物性与社会性、主体性与客体性、个性与共性、个体与群体、物质性与精神性、理性思维与非理性思维 、显性与隐性、单一性与全面性、工具价值与目的价值、现实性与虚拟性、硬权力与软权力、有限性与无限性、他教他律与自教自律,等等。

参考文献:

[1] 张耀灿,郑永廷等.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 李康平.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德育思想研究[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3] 张耀灿.对“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的重新审视[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1(10):10-13.

[4] 张正瑞.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研究的回顾与思考[J],思想教育研究,2012(2):22-26.

第4篇:法律意识的范畴范文

    一、范畴的含义与特性

    1.范畴的含义。范畴一般是指某一学科的最高概念或最基本的概念,它是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相互关系和活动状况的概括反映和抽象表现。任何学科都有自己的范畴,如经济学中的价值、商品,政治学中的权力、人民,法学中的权利、义务,伦理学中的善、恶,哲学中的物质与意识、偶然性与必然性、现象与本质、内容与形式等。在所有学科范畴中,哲学范畴又是属于最基本、最普遍、可适用于任何事物的基本范畴。

    一般认为,范畴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概括出来的成果,又反过来成为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工具。这其中包括与范畴密切相连的概念。范畴与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就两者的联系看,两者都是作为人们的认识工具和思维反映形式而存在,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那样:“自然界在人的认识中的反映形式,这种形式就是概念、规律、范畴等等。”[2](P153)并且两者在形态上都主要以一定的符号(其中主要是词语)表现出来。从区别来看,两者概括事物的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程度与范围有差别,范畴通常涵盖面更广,概括性更强,抽象性更高,它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表征着同类事物中最大的分类或最宽泛领域的边界。而概念与范畴相比,反映了同类事物内部的分属关系或丰富具体的那些属性。我们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把范畴称之为元概念,即它是最本质、最元初、不可再运用其他反映形式来定义它,但却可以运用它来定义其他概念的那样一些基本概念。当然两者的区别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范畴是基本概念或也可称为大概念,而有些大、中概念也可以称为小范畴。

    2.范畴的主要特性。范畴有一系列特性,这些特性已受到人们的关注及研究,如已有学者指出了范畴具有的客观性、流动性、抽象性等;[3](P187—193)还有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发展性等,[4](P63—65)这些研究无疑有很大的启发性。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实际上,特性有时候并不特指某种独立的属性,而是反映着某种关系,昭示着人们应该善于正确处理一些重大的普遍联系。在这样的视域下,我们试图阐述范畴的下列关系性特性,这些特性主要是:范畴的客观性与主观性、范畴的独特性与普适性、范畴的抽象性与具体性、范畴的涵盖性与精到性等。

    第一,范畴的客观性与主观性。毫无疑问,范畴具有客观性,这是由于作为人脑反映客观外界的思维成果和认识工具,它所反映的内容总是客观的,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5](P72)具体来说,这种人脑所反映的对象无论是自然界、人类及其活动,甚至包括人的精神活动,都具有客观性特征。这里讲到人们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活动的反映内容具有客观性,大家很容易理解,但要说到对人的精神世界的认识与反映也具有客观性,可能就会有一定异议:怎么对主观性的东西进行反映的成果本身却具有了客观性的属性?其实,即便是对个体来说是属于自主活动的心理——精神现象,从表面看来似乎是属于主观性的东西,但它们一旦超越个体意识的领域而进入群体意识的界域,就具有客观性的特征。正如黑格尔所说的主观精神与客观精神的关系那样,主观精神主要是讲个人的精神,并且只是就个人的意识状态来讲的精神,这种精神还没有外化出来,进一步表现为社会的意识状态,转化为社会法律、社会道德、社会伦理、风俗、政治制度等,而客观精神主要指整个社会的意识状态,道德、风俗、国家制度等。这种主观精神转变为客观精神的状况,可以在我们的经验世界中找到大量的佐证。例如,在我们的社会中,20世纪60年代雷锋同志的思想认识、意志品质最初是通过他的主观活动而表现出来的,这种状态可以称之为“主观精神”现象,但后来他的思想得到社会确认并成为人们赞颂和传扬的对象时,这种主观精神就变成了客观精神,变成了社会客观存在的某种时代精神遗产,就可以受到人们的主观敬仰和主动传承。于是,对这一精神现象进行反映的相关概念或范畴自然也就具有了客观性的特征。因此,范畴的客观性是不容置疑的。

    同时我们又必须看到,范畴作为人们的一种认识工具,它的使用状况也不可避免具有某种主观性。不难看到,作为思维产物与认识工具的范畴,总是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这些方式基本上是包括文字、词语与图形等所构成的一整套符号系统。人们在不同的情况下,对这些表达着客观内容的各种符号的选择和实际运用,常常带有主观的属性,即人们可以使用不同的符号系统来表达同一内容的东西,也可能运用统一符号表征着不同的内容,仿佛人的姓名就是一个符号,生命过程中可能改名、假名、匿名、用笔名、用外文名等等,这种改动本身具有主观性,但永远改变不了其名虽多、其人不变的客观性。因此,范畴就具有客观性与主观性相统一的属性。当形式与内容相一致时,这种形式可以变得十分重要,但当形式仅仅成为一种纯粹外在的面具时,它的使用就可以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形式毕竟可以因人而异且丰富多彩,如人们可以称谓“雷锋精神”,也可以称谓“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还可以称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尽管这些不同的词语所涵盖的内容有宽窄深浅之分,但其实质应该是相同或相似的。范畴的主观性昭示我们需要注意范畴或概念使用的准确性与恰当性,但又不能太教条主义,要注意应变性。我们需要特别指出,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些学者根据自己的兴致和价值偏好而随意设置一些概念或词语,并且将它们反复使用甚至不断移植到新的领域中复制运用,以期形成一种众说纷

    纭的语境而使这些概念或语词在人们心目中形成使用定势或约定俗成,从而成为研判新的活动样式或新事物的分类标准和鉴定模式,并且力图将这些状况变成既成事实。这种单凭人们的词语创造和词语操作就可以建构出新的概念甚至新的理论的“炒作”现象,正是人们需要特别警惕的对象之一,它是范畴的主观性被任意放大的一种表现。

    第二,范畴的独特性与普适性。一般来说,范畴作为某一学科反映某一独特研究对象或某一事物本质和活动规律的基本概念,具有鲜明独特性,这种独特性主要是指某一范畴最起始时总是属于该学科所独有,并且只有这种范畴才能充分反映某类事物的本质属性和运作规律,也只有这种范畴能够标志着该学科的确立,甚至正是通过这种独特的范畴才使得人们有理由对该学科加以确认和赞同。同时我们又要看到,学科范畴又具有相对意义的普适性,即一定范畴不仅在某一学科领域中通行,而且可能被人们扩展或迁移到其他学科领域加以运用。在这种情况下,这一范畴不仅依然保持原来的词义,而且又在新的学科领域中获得了新的语义,这会使得这种范畴的普适范围不断扩大。如“公平竞争”最初出现在体育竞赛领域中,而如今则已扩展到人类活动的诸多领域;“社会化”最初是社会学的重要范畴,后来被运用到政治学领域,衍生出“政治社会化”的基本概念。还有一些学科的范畴,如哲学范畴,从起始阶段就具有广泛普适的属性,其超越一切学科领域的特征早已为人所共知。当然也可能有一些学科的范畴会始终固守自己的“疆界”,不会轻易去反映或解释其他领域的事物本质或活动规律,同时也不会轻易被其他学科所移植运用,一旦发生这种现象,就会使人感到不伦不类。

    第三,范畴的抽象性与具体性。范畴作为概括和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及事物之间普遍的本质联系的思维形式和思维工具,具有抽象性的特征,即具有从无数的直接性、多样性、对立面双方又对立又统一的具象中概括、提炼和抽象出一定共同性与普遍性的属性。这种抽象最初的表现就是运用语言。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语言和意识具有同样长久的历史;语言是一种实践的、既为别人存在因而也为我自身而存在的、现实的意识。”[5](P181)在语言中,人们必须要用一定的范畴、概念等工具,但这些工具对事物本质及其相互间的本质联系的反映程度、抽象程度和概括事物的范围有相当的区别,它们并不处于同一思维层次和认识阶段,因此,范畴又被人根据其抽象性、概括性的程度不同而区分为基本范畴、重要范畴和具体范畴,或高层次范畴、中层次范畴和低层次范畴等。[3](P181—182)同时,真理从来就是具体的,它是能够通过一系列的范畴和概念加以表达的,由于范畴就是一个由不同层次、不同表现形态、不同作用的概念构成的体系,具有抽象性与具体性相统一的特征,因此它也能够完成真理展开的内在要求和现实任务,真理的具体性与范畴的具体性是一致的。关于范畴又抽象又具体的思想,其实在亚里士多德身上已有体现,他所提出的十个范畴中,最根本的范畴就一个,即“实体”,其他九个范畴实际上都是从不同方面来说明或展开这个“实体”的,因此,相对而言,“实体”这一范畴最抽象,而其他范畴则比较具体,至于其他用来说明这九个范畴的更小的范畴,则表现得更具体。

第5篇:法律意识的范畴范文

关键词:政治;政治学;范畴体系

一、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总体要求

一门学科范畴体系的构建,不可能以个人的主观随意性,想当然地去组织、拼合它的体系结构,必须从学科本质的特征出发,依托于一定的理论基础,遵循相应的组织原则,揭示学科构建的科学规律。那么,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依据所把握的总体要求又在哪里呢?

1.马克思主义的认识方法论是我们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的认识方法论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为我们正确认识事物、分析事物、洞悉事物的本质提供方法论的指导。要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我们不妨看看列宁在《哲学笔记》中吸收黑格尔的合理思想所提出的一些观点。(1)任何一门科学的思想体系,就是表述这门科学的全部内容的思想过程,这个过程必然是从抽象到具体。这是符合人的认识过程的。人认识一个对象时总是从抽象到具体,科学体系从抽象到具体的安排,最便于人对这个对象的了解。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也是从少到多、从简单到复杂、从表层到深层、从平面到立体、从现象到本质的过程。(2)一个科学体系的起点应该是这个体系最抽象的东西。如马克思认为商品是人类现代经济生活最抽象的东西,商品便成为他的政治经济学的起点。(3)推动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的内在动力是对立统一规律,每一个原理应符合矛盾运动的形式。

2.学界对政治学研究的丰硕成果是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基础。政治研究是一门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学问,古今中外人们始终如一地对政治学研究投入巨大的热情,政治学已成为现代社会科学体系中一门具有独立地位的重要科学。自1980年中国政治学恢复后,中国政治学界以及其他学科的学者对政治学的研究和发展做了卓有成效的实质性工作,对政治、政治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范畴体系等进行了具有开创性的探索,并在众多的研究领域形成共识,拓展了政治学研究的对象、范围和方向。因而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构建奠定了根基。

3.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是政治学范畴体系不断丰富完善的唯一途径。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任何一门学科都是开放的,不断发展丰富的,政治学也毫不例外,它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体系也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而前进。它一方面会从政治学已有的内容中进行取舍,另一方面也会从广泛的社会实践中,从其他学科的成果中汲取有益成分来不断地丰富完善自己。因而,我们对政治学体系的构建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非固定的框架和模式。

4.对政治学的正确认识是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关键。要使中国政治学理论体系更加完善,政治学就必须走向科学,即要在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建立有特定研究对象的政治学理论体系,克服政治泛化和政治概念狭隘化的影响。政治学不能什么都研究,不能把什么社会现象都作为政治现象来研究。从研究对象看,对象是否明确是一门学科能否成立的首要前提。从内容上看,一门学科的对象,决定学科的内容。一门学科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象的主要组成部分及其结构;二是对象的运动及其规律。从内容的逻辑安排看,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从客观到主观,这几乎成为任何学科构成体系的顺序,这种顺序符合认识的规律,符合认识的历史,也便于读者对一个思想体系的理解。那么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着眼点又在哪里呢?于此,笔者从对政治学的正确认识人手分析和论述政治学范畴体系的构建问题。

二、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切入点

正确认识政治和政治学是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切入点。政治是什么?这是一个古老而又新鲜的话题。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说自从国家(城邦)产生以来,人们就在苦苦地思索、不懈地探索,但仍达不成共识。因为政治学者由于各自的立场、观点、方法不同,几乎都有自己对政治的理解和表述。概言之,对政治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政治是一种社会价值追求、一种规范性的道德;政治是一种超自然超社会力量的体现或外化;政治是对于权力的追求和运用;政治是一种管理活动。

在当代中国政治和政治研究的发展中,马克思主义政治观一直占有主导地位,概括起来有如下特点:政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政治是更为基础的经济关系的集中体现;国家政权是政治的主体和根本问题;政治是一种有规律的社会现象。

综观以上分析,由于人们的观察点、立足点不同,使得对政治的理解和解释完全不一致。杰弗里·庞顿说过:我们最好不要将一种概念视为某种固有的客观东西。也就是说对政治的定义,我们无须也不可能用一个单一的模式、方式等框架结构将其固定(这在实质上也是没有必要的)。然而我们通过对政治诠释性的定义,透过其现象的描述、对本质的分析,我们仍不难发现他们对政治的理解有着如下的共识:(1)政治是在以国家存在为前提条件下的一种社会关系;(2)政治所探讨的是一种力量或者说是公共权力的表现、运作及其内在机制;等等。这就是说,在政治的范畴中公共权力是其核心和本质。由此,为我们进一步理解政治学研究的对象及其本质的内核找到了切入点。

政治学的定义显然也只能以政治定义为基准,不同的政治理解必然表现出对政治学的定义的差异。从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来看,政治活动的核心就是国家政权。因此,国家政权是所有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核心部分,是政治上层建筑的主体。也就是说,政治学应抓住政治中最本质、最主要、最根本的问题,即国家政权问题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其实结合上述分析,即我们在剖析各家关于政治概念的诠释时,已窥见到政治学包含着以下核心的要义:政治学是研究政治运作、发展、变化及其规律的科学。从本质上看,它所揭示的是在国家中对政治权力的探讨,也就是说对权力的研究是其核心范畴,伴随着权力运作方式、机制、模式等是其必然拓展的范畴系统。由此,我们在建构政治学范畴体系时,权力必然是其体系建构的核心,而其体系的构建是依此为中心依托的展开。

三、政治学范畴体系构建的结构模式

通过对政治、政治学的分析,我们明确了政治学所研究的核心范畴是政治权力,因此从政治权力的层面我们必然要追寻权力的本体、权力的主体、权力的客体,这三者不仅处于政治

第6篇:法律意识的范畴范文

关键词:法制现代化;范畴能力;西方中心主义;合理化

中图分类号:DF0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4.01

有关法制现代化的讨论,是我国法学界学术研究的主要领域之一。毋庸置疑,法制现代化作为理论工具是相当成功的,相关研究也结出十分丰硕的学术果实。“法制现代化正在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主流话语”[1],是我国法制改革与变迁的一面旗帜。在法制现代化的研究与实践中,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性问题:如何认识与理解法制现代化的内涵,如何看待其反映现实、评价现实、规范现实与指引现实的范畴能力?我们分析近一二十年的学术文献,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学术界对法制现代化的内涵及范畴能力存在共识的同时,还有着激烈的争论与重大的分歧。许多学者试图对法制现代化的内涵进行精细地改造,这本身就意味着学术界对法制现代化范畴的适当性既有所肯定,也有着相当程度的质疑。笔者在本文中提出法制现代化的范畴能力这一术语,准备由此出发,对学术界的研究进行梳理,在肯定法制现代化的理论工具价值的前提下,分析提升其范畴能力的策略。

一、法制现代化范畴能力的内涵界定与能力评估

法制现代化的范畴能力,是指法制现代化作为一个范畴而具备的描述能力、规范能力、评价能力与指引能力。具体而言,描述能力是指法制现代化范畴客观反映现实的能力。规范能力是指其按照相关的价值选择与目的追求而设定行为规范的能力。评价能力是指其依据规范性标准对现实进行评估与判断的能力。指引能力则指其确定现实发展的愿景与引领现实合目的性演化的能力。法制现代化范畴的描述能力,属于认识论的领域,其能力大小的评价标准在于表达客观现象的真实程度以及涵摄现实信息的全面程度。该范畴的规范能力、评价能力与指引能力,则体现出其理想性与超越性,属于实践论的领域。这种能力强弱的评价标准,在于确立理想愿景的成功程度、明晰程度以及所具有的学术吸引力、说服力的强度。值得指出的是,法制现代化范畴通过其规范、评价与指引能力不仅对现实存在批判的效果,在许多时候也可能对现实赋予正当性,甚至是建构现实,这反过来又导致人们产生通过该范畴认识现实的路径依赖,由此强化其范畴能力。

第7篇:法律意识的范畴范文

一、作为研究方法的法律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

从方法论角度定义法律经济学,法律经济学是法学和经济学的一种新的研究方法。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史也印证了法律经济学是研究方法创新的结果。法律经济学思想的萌芽就产生于早期法学家、经济学家将经济学分析方法运用于法律、制度的研究。在20世纪70年代法律经济学被认定为独立的研究领域之前,法律经济学一直以研究方法的形式存在。显然,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强调经济学是方法,法律是研究对象。由于法律经济学发端于借用经济学的工具和理论,而经济学的核心是研究方法,因而法律经济学的核心也在于方法。学科理论的革命首要起因于方法论的革命,加之方法的革命对学科理论的创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③。因此,作为研究方法的法律经济学,引入传统经济学研究和传统法学研中,将有利推进经济学和法学的理论创新。“法律的经济分析和其他经济学的应用之所以能在法学领域取得巨大成功的其中一个原因,在于经济学为这些原来并不存在在先理论或可比性分析的领域提供了一种系统的观察现象的方法”。无论将法律经济学视为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分支,还是将法律经济学作为法哲学的一种流派,经济学方法论乃其精髓所在。虽然从提升法律经济学的地位的角度,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者更愿意将其谓之边缘学科,一些学者甚至寄希望于通过法律经济的学科建设,重构法学理论和实践体系。但是,从初创阶段的中国法律经济学发展的实际出发,首先应该强调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论意义。其原因在于法律经济学起源于国外,加之法律经济学的学术资源主要来自于国外,特别是作为传统研究方法之补充方法的法律经济学,其引入传统经济学和传统法学招致的学术障碍,较之作为交叉学科的法律经济学引入传统经济学和传统法学招致的学术障碍,前者显然优于后者。因此,方法论意义上法律济学,是一种流行的法律经济学观点,也是

“EconomicAnalysisofLaw”(法律的经济分析)这一称谓被普遍认可的因由。进一步分析,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论发挥着独特的导向功能,既为经济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前进的方向,又培育着法学学科各个学派理论之间的观点及差异,可参看罗宾·保罗·这种划分表明,麦乐怡更多的从法哲学视野看待法律经济学。其划分基本能在法哲学思想上找到对应的流派。比如新马克思主义法律经济学与以哈伯马斯、阿尔塞都、普兰查斯等为代表的新马克思主义法学,自由主义法律经济学与以哈耶克、诺锡克等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法学。著名经济学家,作为法律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的诺斯教授认为,法律经济学是一门运用经济理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及其福利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新兴经济学学科。而著名法学家、法律经济学集大成的波斯纳教授认为,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的法学和经济学交叉学科。见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四版)(上),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三版序言、P25。波斯纳在《法理学问题》一书中,以单独一章的篇幅从法理学角度介绍并分析了法律的经济学方法。见波斯纳:《法理学问题(TheProblemofJurisprudence)》,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P444-492。显然,在法律经济学的集大成者波斯纳眼中,法律经济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乃经济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它既是非市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也是法学前沿理论的一个组成。科学界里不乏因方法论的革新而导致理论、科学飞速发展的例子。例如,在自然科学界,由于17世纪前半叶伽利略创建了实验和数学相结合的科学方法,这种方法论的创新成为近代科学产生和发展的主要动力,至今仍为推动现代自然科学向前不断发展的动力。它不仅产生了伽利略的运动学、牛顿的力学、拉瓦锡的氧化燃烧学说、法拉第的电磁理论等物理科学学科,而且产生了生理学、遗传学、分子生物学、心理学等生命科学学科。在经济学界,由于歇尔将数学边界分析引入经济学分析,开创经济学的“边际革命”,并促使数学与经济学的联姻。这一方法论的创新,产生了计量经济学、数量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等经济学分支,极大地推动了经济学的发展。和新理论的萌生、成长和结果。因为一种重要理论具有明显的缺陷或不足,也常常来自其方法论的先天不足或缺陷。特别是,“如果一个学派统一于研究方法而不是实质性的原理,那么它的寿命将会更长。方法论并不局限于实质性的问题,因而学派的成员能够更容易地适应新问题和新挑战”[1]。不难看出,对于所有关注法律经济学深刻理论意义并试图将国外法律经济理论借鉴于我国理论与实践的人们来说,准确把握法律经济学方法论极为重要。有关法律经济学方法的论述,容后详述。这里强调的是,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其核心不是分析对象的法律,而在于分析方法的经济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将突出方法论意义的法律经济学,谓之“法律的经济分析”。诚然,法律经济学方法为相关的经济学与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思路,但它无意也不可能以此方法否定或取代传统经济学和法学的方法。因此,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因其“低调”而受到了传统经济学和法学研究的欢迎,并从法学方法论意义上将法律经济学理论作为法理学的范畴,给予其一席地位,并将其谓之经济分析法学,以区别于经济学研究范畴上的法律经济分析。

二、作为学科理论的法律经济学:法和经济学

作为学科理论的法律经济学,正是经济学方法不断被用于分析法律问题的结果,法律经济学也因经济学与法学两个学科的不断交流而被最终确认为独立的学科①。我们不难看到,更多的法律经济学学者愿意从学科角度将法律经济学定位为一门法学与经济学的边缘学科,即认为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的学科,是把经济学作为分析工具、把法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交叉学科②。换言之,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主要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一门法学和经济学整合的边缘学科。法律经济学这一边缘学科的发展是理论发展、实践需求的必然。1·法学与经济学的联盟极大地推动了各自的理论发展,并加深了对这两个学科的理解。法律经济学成为过去50年里法理论的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其打破了传统法学对自足性的迷恋,推动了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结合,如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心理学、史学、哲学等,法学也因此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同时,法律经济学的产生激发了经济学分析方法研究范畴的扩张,推进制度、非市场现象的经济学研究。2·现代学技术发展的规律表明,“边缘学科”是完成科研创新项目和培养科研创新人才的必备学科条件。所谓“边缘学科”,是指在两种以上不同领域的知识体系的基础上、采取“跨学科的方法”(interdisciplinaryapproach)发展起来的综合性科学门类。法律经济学是将分属于传统法学和经济学领域的知识纳入统一的理论框架之内的边缘学科新现象,从而形成了现代经济学和法学发展的一个“前沿部门”(therontiersofscience)。加之边缘学科在科研创新、创新人才培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代社会中许多重大的经济和法律问题具有综合性,要求众多的经济学和法学用各自的理论、思维、观念、技术和方法协同合作方能解决。3·从前面的论述可知(法律经济学在我国部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法治建设等实践需求呼唤法律经济学交叉学科的发展,借此为与法律相关的社会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的同时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法学复合型人才。

三、作为经济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法经济学

我们注意到,法律经济学作为制度经济学的MercuroandMedema在《法律经济学: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一书中就指出法律经济学正是从经济学、法学的小小分支发展为从学科意义上影响经济学、法学自身发展的学术革新。见Mercuro,

确指出在法学研究中最重要的交叉学科领域就是法律经济学,“LawandEconomics”是交叉学科意义上更为普遍的称呼

波斯纳曾在《法律经济学运动》一文中提到:“努力获得一个独立的领域并被命名为法律经济学的这一学科的目的是将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与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有关实质性知识结合起来”,他更倾向于将法律经济学定位为经济学与法学结合的交叉学科一个分支,最早产生于经济学领域,其后关于法律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分析显示,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企业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制度经济学的主要理论乃法律经济学中最广为运用的理论。将法律经济学视为从属于经济学的一种研究方法或学科分支,业已为经济学界所公认,并被多数经济学者谓之法经济学。斯蒂格勒一语道出经济学界将法律经济学纳入经济学体系的根本原因之一:“法律如同其他社会制度,在经济学家的视野中,社会生活组织的工具”[2]。法律的这一经济学属性,自然而然地把法律经济学推进众多经济学分支之列。因而,从经济学范畴理解法律经济学也是题中应有之义。作为经济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强调其作为经济学分支(尤其是制度经济学分支)在发展、完善经济学理论体系上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强调法律经济学研究者在充分理解经济学理论的基础上运用真正的经济学技巧与语言对法律问题进行探索,反对“幼稚”的法律经济学,反对“庸俗”的法律经济学①。与此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经济学也存在学科局限性,加之经济学对法律的研究,不能取代对法律的法学研究,所以明确经济学范畴意义上法律经济学研究法律(以下简称法经济学)的以下特点,是十分必要的:

其一,法经济学使用的范畴是经济学范畴,而非法学范畴。因此,不能用法经济学意义的法律概念,取代法学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如法经济学更多是从企业内部管理这一角度研究合同这一经济概念,而法学更多是从企业外部财产关系债权关系)这一角度研究合同这一法律概念因此,不能用经济学中的经济概念,套用甚至取代法学中的同名法律概念。因此,那种合同、所有权的经济学概念,取代合同与所有权的法学概念的做法,不仅是片面的,而且容易混淆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所导致的后果是有害的。在法经济学研究中,“不要把法学家所使用的作为权利要求的利益和经济学家所使用的作为有利的利益二者加以混淆。(庞德)”而针对法经济学研究中一些经济学基础薄弱的学者(主要是法学学者)在使用经济学概念和范畴时,存在对经济学概念的非规范化使用和错误使用的情况,认真学习经济学基础知识是必要的。

其二,法经济学关心的不是“书本上的法”,所谓以白纸黑字形式表现的法条,而是“行动中的法”,即为立法和法律适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理性选择行为。对“行动中的法”的关注,要求我们进行法律制度改革、立法时要充分了解现实中人们对法规、制度的反应,即要注重法律法规的事前分析。由此产生了法经济学研究中开放式研究(强调逻辑不自足,以变适应不变)的特点,这一特点虽然不利于法律秩序的形成,但优点是增强了法律与现实社会经济关系适应能力,超前立法的高效率恰好是该点的例证。这正是法经济学对法学研究最有价值的地方。

其三,法经济学关心的不是法律内部结构的逻辑一致性,而是法律外部结构的实践一致性。此点,往往使法经济学,成为法律改革的一个重要政策指导。相关的问题是,在法经济学中,相关经济学概念往往是多义的,或者不甚明确的。如所有权在张五常的论著中被定义为享受某种企业组织的形式,在阿尔钦的论著中被定义为剩余价值索取权。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法律概念的界定与权利和利益的分配密切相关,它必须是确定和明确的;而经济学中的概念通常服务于研究内容的便利,因而会出现同一名词在不同分析背景中有不同的经济学含义。

其四,法经济学从经济学视角对现行法律采取怀疑和批判的态度。因此,法经济学坚持的不是法定主义,而是合理主义,即坚持合理是合法的前提,恶法不是法,为此应该采取“变动”的法律技术,以期及时修改或废除恶法。比如,经济学家则更多看到法律过多的后果,害怕法律过多使政府干预能力过大,会限制社会的自由、侵犯产权,故经济学家主张适度的法律才是好法。而在法学语境中,合法是合理的前提,恶法亦是法,强调的是法律的逻辑自足和严格的规则主义,典型是具体大陆法特点的法律解释学

①所谓“幼稚”的法律经济学是指在进行法律经济学分析时,仅限于对所分析的法律问题加入经济学注释,经济学理论与法学理论只作为两张皮,并没有实现两种学术资源的真正融合;所谓“庸俗”的法律经济学指的是在对经济学一知半解的基础上进行法律的经济分析,在运用经济学理论时却没把握、理解经济学理论的前提条件及缺陷所在,出现“张冠李戴”、“病急乱投医”等现象。(如所谓民法是裁判法)。因为法学家们倾向于认为法律多多益善,要建立一个法律帝国,用律调节社会中的所有关系。再比如,由于英美法的判例法或曰“法官造法”的变法技术,较之大陆法的成文法或曰“立法者造法”的变法技术,前者更为成熟,所以英美法就成为法经济学产生和发展的最有“希望田野”,而英美法即普通法也因其合理主义的价值取向,成为一种有效率的法系(波斯纳)。

其五,法经济学关心的法律改革不是服从于法学理论,而是服从于一个更大的经济理论思考,其目的从更广泛的经济角度理解法律。所以其研究的路径是经济-法律-经济。因此,法经济学研究主要围绕经济学展开,法律是研究对象,结果是经济学范畴,形成制度、产权、交易成本经济学从经济学角度看法律,法律是价格,是行为激励。“经济学界是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法律经济学,以至于他们对强调法律对经济重要作用的法经济学观点,有意识回避”[3](P18)。关键的问题是,法经济学将削弱政治因素对法学研究的制约:在经济人的统一标准下,厂商和消费者都是追求利润或者效用最大化的主体,他们主要受到预算的或者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及市场价格因素的约束。因此,侧重讲政治的经济学往往是失败的经济学。

其六,法经济学思考的法律是“向前看”的法律,而不是“向后看”的法律,所以对案例的经济学研究重在以后问题的“处理”,而不是以前问题的“处理”。正如波斯纳指出的,经济学对侵权的分析,不重视事后补救,而看重事先预防,所以是“过去的就让他过去”和“一切向前看”逻辑思路。而在法学语境中,法律具有滞后性,一方面表现在它不能对未来发生的情况做出裁判;另一方面表现在它通常是行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成就以后,对行为的评价以及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比如侵权法关注侵权行发生以后何种赔偿方案是合理公平,合同法关注合同违约行为发生以后违约责任的合理承担。

其七,经济学范畴的法经济学,更多地体现在与经济相关的法律领域,比如税法、公共事业管制、反托拉斯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强调从经济学角度理解制度、法律制度如何影响经济活动,其目标更多地落在通过法律来改革和完善经济制度。以我国证券法为例,2005年新一轮的证券法修改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①,众多法学家、经济学家共同探讨《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分业经营和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禁止国企炒股和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问题上的修订。他们从经济学、法学、法律经济学角度进行充分论证的目标在于:如何使法律在现实中得到有效实施的同时应对入世后混业经营背景下的外资金融机构逐步全面进入中国大陆金融业对分业监管的挑战、增强证券公司自身竞争力、完善资本市场的要求所在,即完善证券市场制度、上市公司和券商的经营机制。一言以概之,经济学视角的法律经济学注重对经济理论的准确把握,强调法律问题在经济学语境与法学语境中的差异及统一,关注相关经济体制的完善。

四、作为法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经济分析法学

如前所述,法律经济学是经济学研究方法“入侵”法学领域的结果,而且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以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为主。那么,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是否应以经济学或经济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为主呢?经济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研究的重点法律制度如何影响经济活动,目的是改革和完善经济制度。这里强调的是,法学范畴法律经济学,研究的重点是法律规则、法律制度背后的经济原则,并据此原则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因此,法学范畴法律经济学,在运用诸多经济理论分析法律诸现象过程中,不仅应置身于经济学研究之际,而且时刻要注意超然于经济学之上,亦即提出符合法学理论范式的法律内容和命题。此点,是法学范畴法律经济学研究的一个本质特点。在作者看来,对我国法律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中,这种对经济理论既“置身”又“超脱”问题的解据报道,著名学者钱弘道就主张以“经济分析法学”来命名这门前沿学科,认为从法学角度看,该称呼更能反映该学科的特征,同时也符合西方法学流派的命名传统相互脱节之“两张皮”困境的根本途径之从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史可知,早期法律经济学,以经济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为主,有关法律的论述主要是为了佐证经济学家对法律制度的某种认识。现代法律经济学,则以法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为主,其研究中贯穿的经济理论,主要是为了佐证法学家对法律制度的某种认识①。这种研究重点的变化,拓宽了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出现了“重经济学研究的旧法律经济学,与重法学研究的新法律经济学法学的不同”。(容后详述)典型例证是,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波斯纳专著《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出版,不仅全面吸收了以往对法律经济学的各种研究方法和成果,而且将经济分析的视角从以往的经济法律领域扩大到非经济法律领域;更重要的是,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还在现存法律体系整的基础上构建了全面阐释法律的经济原则的宏大法律经济学体系,法律经济学才得以经济分析法学的名义,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而受到波斯纳影响,研究法律经济学的法学学者,往往习惯于将法律经济学谓之“法律的经济分析”或“经济分析法学”。经济学范畴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不能代替法学范畴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为此,有必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法学家运用经济学研究法律的特点。而初步分析,法学家运用经济学研究法律的特点②是:其一,这种研究从属于法学范畴。虽然在法律研究中运用经济学研究的方法是新问题,但它提出的法律问题是法学界所熟悉。权利和义务、实体和程序这些法学问题,往往是法经济学研究的基本问题,而在国外的“法和经济学”或“法律的经济分析”著作中,大致包括以下内容: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犯罪和刑法;诉讼程序法;宪法;等等。

其二,它关注的是“书本上的法”(如法律条文)与“行动中的法”③(如立法与司法活动)的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就要提出解决这种不一致的法律方法和途径。对“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一致性的关注,要求我们“运用经济学预言法律规则的效果”,“运用经济学决定何种法律规则在经济上是有效率的”,“运用经济学语言法律规则的演化和发展”,在此基础上设计、制定法律制度和法规。只有充分考虑到各主体在某特定法律制度、法规下的理性选择行为、才能设计和制定出“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高度一致的法律制度、法规。比如基于学者们从法律经济学角度论证私力救济的合理性,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以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努力,其出发点之一在于从效率出发节约司法资源并有利于解决

“执行难”问题。

其三,对法律的改革不是服从于经济学理论,而是服从于法学理论思考,所以其研究的路径是法律-经济-法律。法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同时,法律也是研究目的、研究结果,即为了完善法律制度、法律原则及发展法哲学。结果是法学范畴,为了“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进而发展并完善立法、司法原则,如效率原则。借用波斯纳描述,“(法律经济学)这种努力阐述了一个包罗万象的正义观,同时解释了司法决定的制定并将之置于一个客观的基础上”,换言之,波斯纳强调法律经济学乃“一种实用主义的法理学”如波斯纳所言,早期法律的经济分析集中在反托拉斯法和显性经济市场其他法律管制领域,他们所做的工作与经济学家们传统上所做的差异不大,均为了更好地解释这些经济行为、经济制度。20世纪60年代以后,法律经济学已扩展至非市场领域,“经济学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用于法律制度的分析”,“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有学者从法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的具体研究对象、研究目的、意识形态倾向四个方面指出法学范畴、经济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的差异与“法律的经济分析”这两个称呼的差异;其中他所定义的“法与经济学”在性质上具有比较意味,注重经济哲学、政治哲学与法律哲学的互动关系,涉及关于促进一个“正义”社会的政治、经济关系的意识形态。可以说,麦乐怡教授强调法学范畴的“法与经济学”。这里的“行动中的法”指现实中的各种法律行为,法在现实生活中的运作和实现,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活动,用以区别于国家的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规则,即“书本上的法”。律制度如何改善以有效地实现法哲学所追求的“正义”“公平”等原则。

总而言之,经济学范畴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不能代替法学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正是法学范畴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运动的广泛开展,法律经济学才得以在法学界真正确立,我们应正确认识和把握上述法学家运用经济学研究法律的特点。

五、法律经济学概念的特征及其意义

恰如《法经济学杂志》的创刊人阿伦·迪莱克特(AaronDirector)曾考虑以“LaworEco-nomics?"(法学抑或经济学?)命名该杂志一样,法律经济学概念的不确定性可谓与天俱来。综合上述四个不同视角的法律经济学概念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法律经济学的概念具有多元化、动态、法学与经济学相结合这三个本质特征。

1·多元化的概念。法律经济学作为法学与经济学“交集”的产物、交叉学科的结晶,这种双学科结合的特征从根源上决定了法律经济学具有多元化的概念。既可以从学科革命的导火线———方法论革命着手,从研究方法创新———运

用经济学方法研究法律角度将法律经济学定义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强调作为研究方法的经济学,也可以从学科发展的规律入手,从边缘学科角度将法律经济学定义“法和经济学”,强调其是一门法学和经济学整合的边缘学科。既可以立足于研究方法———经济学范畴,将法律经济学视为“经济学帝国主义”的产物———属于经济学的一种研究方法或学科分支,称之为“法经济学”,也可以立足于研究对象———法律范畴,将法律经济学视为法学“进口”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的产物———属于法理学、法学理论的一种研究方法或学科分支,谓之为“经济分析法学”。多元化也暗示着法律经济学概念多种状态依存。四种不同的称谓从四种角度赋予法律经济学概念四种不同的内涵,进而构成有机的、全面的法律经济学概念体系。

2·动态的概念。法律经济学概念不仅仅多元化,而且具备动态性,揭示着法律经济学乃开放式理论体系。进一步来说,研究对象法律制度的开放性以及研究方法经济学理论的演进性也预示着法律经济学概念的动态性。具体分析如下:从纵向维度看,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史清晰地说明了法律经济学概念在不断的延伸。如前所述,17、18世纪萌芽期的法律经济学概念限于亚当·斯密、休谟、弗格森、边沁等哲学家和经济学家对法律进行经济学思考的一种辅助思维,作为有关哲学和经济学研究论据的一种“间接”佐证,未真正形成一种清晰的概念。18世纪末至20世纪初期,初创期的法律经济学概念,在旧制度学派经济学家将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纳入经济学研究范畴、现实主义法学家开始为了澄清一些现实经济立法和司法活动中使用的经济学原理、目标和假设的推动下,虽未在广大经济学学者和法学者中形成共识,但业已形成一种较清晰的概念———对法律制度进行经济学分析。到20世纪30年代以来,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高速发展、法学者开始大量接受经济学分析方法、法律经济学形成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法律经济学概念开始形成强调研究方法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强调学科理论的“法和经济学”、强调经济学范畴的“法经济学”、强调法学范畴的“经济分析法学”四种不同概念“四足鼎立”的状态。初步分析,导致法律经济学不同概念的原因主要是:其一,从横向维度看,学者的研究目的、研究背景的不同,其法律经济学分析视角不同,进而所强调的概念也不同。为了研究法律制度如何影响经济活动、为改革和完善经济制度出谋献策,学者们则强调经济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例如,在剖析公司控制权正当行使的法学、经济学内涵的基础上,通过实证分析提出以实践中最有利于改善公司绩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独立董事比例和股权结构为立法依据,借以规范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实现股东权益保护和改善公司治理。其主要强调就是经济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5]。若主要为了研究法律规则、法律制度背后的经济原则并据此原则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学者们往往强调法学范畴法律经济学。例如,为挖掘和揭示物权法背后的经济逻辑,运用经济学的范畴、原理、方法对物权法进行一新的透视,提出对物权法的制度和规则进行效率比较的经济学标准。其主要强调的是法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

其二,从研究范畴看,法律经济学概念在不断扩展。波斯纳所区分的“旧”法律经济学与“新”法律经济学就反映了法律经济学概念从主要限于反托拉斯法和显性经济市场其他法律管制28的经济分析(如税法、公司法、公用事业和公共运输业管制)扩展至对囊括显性市场行为和非市场行为的法律制度的全面经济学分析(包括实体法、程序法、法理学等)①。其三,从研究工具看,法律经济学概念在不断更新。经济学作为法律经济学的主要分析工具,随着经济学理论的迅速发展和不断完善,法律经济学所采用的经济学理论、方法也随之不断更新,因而法律济学概念也出现不断更新的趋势。从早期主要运用微观经济学理论、福利经济学理论(如“旧”法律经济学),到目前主要运用微观经济学理论、福利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新”法律经济学以来出现的芝加哥学派、耶鲁学派、公共选择学派、制度分析学派等所主张的理论的不同也从不同程度上印证了法律经济学概念中的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的变化。不仅仅所用的经济学理论在不断更新,同一经济学理论组成也在日新月异。以法律经济学的主要经济学理论微观经济学为例,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法律经济学概念中的微观经济学理论主要局限在价格理论、福利经济学理论(如关于效率标准的选择问题),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微观经济学弈理论、信息经济学理论开始被大量的用于分析特定的法律问题。

3.法学与经济学相结合。不同学者从不同的分析视角定义法律经济学所形成的多元化概念,均强调了法学与经济学的结合,差别在于所强调的结合度有所不同。强调分析方法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为研究对象与分析工具;强调交叉学科的“法和经济学",不仅强调研究对象与分析工具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关注两个学科的全面结合,即关心这一叉学科对经济学、法学自身发展的影响,不限于交叉学科自身的成长;强调经济学范畴和法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者更多的关注其对经济学或法学单一范畴的影响,即法律经济学如何完善或促进经济学研究或法学研究。述一系列详尽分析,主要目的在于把握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基本方向。如波斯纳所言,“定义法律经济学的惟一可能准则是它的实用性而不是准确性”[6](P905)。探究不同视角法律经济学概念,不在于追求概念的准确性,而在于法律经济学的实用性。这种实用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其一,全面理解法律经济学。多元化、动态、法学与经济学相结合这三个法律经济学概念的本质特征表明,我们在进行法律经济学研究前,不能把眼光局限于单一视角,应从研究方法视角、交叉学科视角、经济学视角、法学视角全面理解法律经济学,了解不同视角所强调的内容及各自的差别与联系。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研究目的、研究背景来确定自己的分析视角,选择最佳的研究角度。

其二,与时俱进地推进法律经济学理论与实践。法律经济学概念的动态性已充分显示法律经济学研究体系、理论框架的开性。这要求法律经济学学者要时刻关注和把握经济学理论发展动态及研究方法的发展,而不能局限于原先所运用的经济学理论和方法。与此同时,尽可能地把这些新理论和新方法作为新血液注入法律经济学理论和实践体系,把握好新分析工具的更新节奏,进而实现与时俱进的法律经济学研究。正如马克思的信条所言,我们不仅仅是认识世界,更重要的是改造世界。我们不仅仅了解理论、方法的新动态,更重要的是将其运用于法律经济学理论研究和实践。

其三,构建法与经济学研究的共同语境。法律经济学领域作为法学者和经济学者的“合作企业”,由法学者和经济学者分工协作、联合投入,最终联合“生产”出法律经济学这一相对独立的边缘学科。这种联合性迫切的要求法学和经济学共同语境的构建,即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交流平台。这也是法律经济学这一法学与经济学的学术共同体的基本需求。这要求我们进行法律经济学研究时应注意经济学与法学的语境差异,力图使自身的研究同时符合法学与经济学的研究规范,进而有利于两个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发展。这也是本书所努力的方向之一。

其四,强调法律经济学作为一种方法论,更容易为经济学学界、法学界所接受,更有利于其在经济学领域、法学领域的发展,有助于法律经①波斯纳将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法律经济学称为“旧”法律经济学,20世纪60年代初卡拉布雷西《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一些思考》、科斯《社会成本问题》和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学研究》三篇开山之作的发表标志着“新”法律经济学的出现。

第8篇:法律意识的范畴范文

关键词: 范畴理论 范畴化 非范畴化 汉语非范畴化现象

一、范畴理论的发展

在西方古代哲学史上,亚里士多德、康德、黑格尔、胡塞尔、海德格尔等都对范畴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创建了以亚里士多德为起始的经典范畴理论。“亚里士多德的范畴,其实就是一种语言范畴”。该理论认为,人类以逻辑为工具,依照人类语言的结构,现实世界是可以被进行类属划分的,而对事物的划分就需要通过反映事物本质的普遍的概念“范畴”,不同的事物之所以归属于某一相同范畴是因为他们之间具有某些共同的特征,而且不同的范畴之间的界限是清晰的、确定的。也就是说某事物很容易被判定为要么属于此范畴要么不属于此范畴,比如“人”这个范畴概念,要么你是人,要么你不是人,但是你绝对不可能既是人又不是人;而且,你是人,我是人,我们有共同的特征,所以都同时属于“人”这个范畴。

经典范畴理论统治了维特根斯坦前的2000多年时间,人们对其深信不疑。直到20世纪50年代,维特根斯坦研究“游戏”之后,论述了范畴边界的模糊不确定性、中心与边缘的区别及隶属度问题,提出了家族象似性理论,随后人们的认识才脱离亚氏理论的完全控制,逐渐建立了原型范畴理论。该理论认为,范畴的界限是模糊不确定的,同一范畴里的事物地位是不等的,有典型和非典型之分,它们之间是靠彼此之间的某些相似特征连接在一起的,并不存在共同特征。比如“床”这个范畴,流浪汉睡在铺着稻草和破毯子的那块地面叫不?床腿高到什么程度才不?

在目前认知语言学中,原型范畴理论和家族相似性都是用来解释范畴化理论的。范畴化指的是:“人类在歧异的现实中看到象似性,并据以将可分辨的不同事物处理为相同的,由此对世界万物进行分类,进而形成概念的过程和能力。”范畴化是人们认识外部客观世界的认知过程,所以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虽然这个概念认识到了对事物进行范畴的过程是动态的,但是没有看到事物被范畴化以后还可能发展变化,失去原有范畴的特征转换到另外的范畴内,基于此,非范畴化理论得到了发展。

非范畴化指的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范畴成员逐渐失去范畴中典型特征的过程。比如很多学者研究的名词向形容词转化的现象等。非范畴化是人类认识和人类语言不断创新、得到深化的很重要的一种方式,所以研究语言的非范畴化对语言发展变化的本身及由此反映出的人类的认知方式具有一定的意义。

二、范畴化和非范畴化的关系

“非范畴化是范畴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范畴化和范畴化就像一个硬币的两个面,二者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可以用下面的图来表示:

范畴化

(无范畴)范畴化非范畴化重新范畴化

在上面的总称范畴化的过程中包括下面几个阶段,这几个阶段是动态的,不停地发展,成为促成语言创新的一个原因。

我认为,简单地说非范畴化是范畴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正确的,至少是模糊的。因为这没有区分出作为总称的概念“范畴化”和具体层面的“范畴化”阶段;另外,把范畴化和非范畴化比成一个硬币的两个面也是欠妥当的,即便它们同指的是具体层面的不同阶段,因为这并不能确切地表明二者的动态变化规律。由此我认为应该这样来理解:人们认识外部客观世界和对语言范畴化(总称的概念)的过程中,包括范畴化阶段和非范畴化阶段,而这两个阶段是随着语言范畴化的不断发展变化而循环递进的,由而语言得到了不断创新,人类的认识不断深化。

三、从多层面看汉语的非范畴化现象

某些语言表征失去原有范畴特征获取另一范畴特征的动态过程,即语言的非范畴化过程是语言的历史变化过程,涉及语言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应用,汉语也同样遵循此规律,存在此现象,下面我们从多方面具体地考察一下。

1.字音层面

汉字中同音异形字,我认为具有相同读音的汉字可以被视为处于同一范畴内的不同成员。因为随着象似性理论的发展,音、形、义之间的理据性研究越来越多,所以我认为可以把具有相同音而具有不同形和义的汉字看作处于同一范畴。而汉字的读音随着时间的流逝有些已改变了原来的读音,这也是一种改变原来范畴内的特征而取得另外范畴特征的非范畴化现象。我们举例来说明:“海”本来读“mei3①”;另外在《康熙字典》里,根据反切注音的方法,“弩”读作“gu3”和“nu3”、“盥”读作“gan2”、“驰”读作“shi4”、“胖”读作“pan4”等;“和”在20世纪上半叶读作“han4”;再比如“蕃”原来读作“bo1”,但是人们在实际应用中都常读“fan1”,学者最终屈从于绝大多数用者的误读而改读“fan1”。这些汉字的读音都发生了变化,虽然经历的时间很长而且变化相对较小,但是不能否认这个非范畴化的现象,而且我相信,非范畴化永不停息。

2.词层面

在词层面,国内目前主要从汉语词性方面研究非范畴化现象,这样的研究有很多,其中包括:刘正光(2005)论述的名词转化为形容词、副词或者名词本范畴内部非范畴化为的次类类名词、分类量词、关系名词和连接性名词;动词发生非范畴化转变为名词等。袁毓林(1995)虽然不是说下面的词性发生了非范畴化,但是现在看来确是符合非范畴化的特征的,比如副词“永远”获得形容词的范畴特征,副词“怎么”像动词一样能带宾语(我能怎么你呢?)等。

除此之外,我还发现形容词范畴转化为动词,比如“近贤臣,远小人……”中的“近”和“远”本来是形容词,而在这里却具有了动词的词性。另外,从历时也可以看出汉语词性的非范畴化,如“晏子使楚”中“使”在这里是“出使于、作为使者到”的意思,本来的名词用作动词随着语言的发展,到了现代汉语,就只具有动词词性了。

从上面可以看出,汉语词性的转换是相当普遍的现象,非范畴化则对此现象具有很大的解释力。

3.词组层面

刘正光、刘润清(2003)认为Vi+NP结构(例:睡窑洞,飞特技,笑老王)之所以成为可能就是因为非范畴化在及物句式和不及物句式之间创造了中间状态。他们是这样从认知上解释此现象的:及物句式的原型特征和认知显性度所具有的认知经济性使及物句式侵蚀到不及物句式,或者说不及物句式向及物句式发展。

4.句子层面

汉语的句子类型包括陈述句、否定句、疑问句、祈使句、感叹句……其中祈使句是表命令、请求、叮嘱的句子,语气多数比较强硬,少数比较缓和。疑问句是用来向别人提出问题的句子。首先来看下面的句子。

祈使句:?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 ?摇?摇?摇?摇?摇?摇?摇?摇疑问句:

1)你把球传给我。(表命令)?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1)你能把球传给我吗?(表提问)

2)请把球传给我。(表请求)?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2)请把球传给我好吗?(表提问)

3)出门千万带把伞。(表叮嘱)?摇?摇?摇?摇?摇?摇3)你能出门时带把伞吗?(表提问)

从字面上看,三个疑问句都是以疑问句标志语“吗”结尾,表示向对方提出问题寻求回答的句子,但是在语言的实际运用中,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再是表面上的向别人提出疑问,而是发出请求、命令和叮嘱,这恰恰和祈使句所起的作用相吻合。在语用学中,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疑问句已不再被视为提出疑问,而约定俗成地表示祈使的语气。这样看来,这三个疑问句便已经具有了祈使句的范畴特征,而祈使句和疑问句两个范畴的界限则变得更加模糊。我认为这正是语言非范畴化理论的另一有利证据。

四、语言非范畴化的动因

汉语是所有语言中的一种,我研究汉语的非范畴化现象是为了例证语言的非范畴化,并试图揭示语言非范畴化的动因。

1.范畴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崔希亮(2002)认为,动态的范畴化的过程包括语言使用者对外部客观世界的分类和语言学家对语言本身的分类。范畴化是人类认知的过程和方式之一,但是客观世界和客观事物只是可知的并非是完全已知的,而且部分已知的内容仍然是模糊的,由此对语言本身特征的分类也是模糊的,所以语言中范畴与范畴之间界限的不分明就符合了此规律,另外同一范畴内各成员的地位也是不平等的,一个范畴内的边缘内容和另一范畴内的边缘内容就可能是难辨的,这一特点为一范畴内的成员特征兼有或者转化且具有另一范畴内的成员特征提供了现实条件。

2.外部客观世界的变化

外部客观世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人类对其的认识也是随之变化的,原来对事物的范畴化需要不断更新,而这些变化需要通过语言本身和语言表达的变化来表征。鉴于语言的经济性特点,语言的创新很大可能就是改变本来的特征而非采取完全新颖的方式,旧的表达方式一经变化,就超出了原来的范畴而进入与其极其相邻的另一范畴内,因而非范畴化不可避免。

3.语言自身发展的需要

语言除了是被动适应外部客观世界的发展变化外,还有来自自身的需求。世界上所有的事物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任何一种语言都不能被排除在外。无论语言怎样变化,只要语言变化,就会涉及语言的语音、形、意义、句子等组成部分的变化,这些共同组成了语言非范畴化的内容。

4.语言运用的结果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交际离不开语言的使用(部分特殊情况排除在外),口头语言中常使用的是非正规的语体,同样的语言现象被绝大多数人所运用,即使这个语言现象不符合语法、不符合语言学家对语言认识以后规定的规则,也会拥有很强的生命力,直至这种使用方法最终得到部分或者完全承认,结果是语言知识在人类语言机制中得到修改,这无疑会影响到语言原有的概念范畴。

五、结语

经典范畴理论、原型范畴理论、范畴化理论和非范畴化理论的发展、演化是一个逐渐明晰的过程。我从字音、词、词组和句子层面讨论非范畴化现象来探讨语言范畴化的动因也是一个尝试,但新的认识解释空间还很广阔,我们还可以对汉语内部其它部分及其它语言进行研究和探讨。

注释:

①在这里mei是读音,3表示声调。下同。

参考文献:

[1]崔希亮.认知语言学: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J].语言教学与研究,2002,(5):1-12.

[2]刘正光,崔刚.非范畴化与“副词+名词”结构[J].外国语,2005,(2):37-44.

[3]刘正光,刘润清.语言非范畴化理论的意义[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5,(1):29-36.

[4]吴世雄,陈维振.范畴理论的发展及其对认知语言学的贡献[J].外国语,2004,(4):34-40.

[5]王寅,李弘.原型范畴理论与英汉构词对比[J].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003,(3):135-140.

第9篇:法律意识的范畴范文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2-0228-02

学科,是指一定科学领域或一门科学的分支。过去,我们虽然积累了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的经验、知识和许多理论观点,但却分别被包含在教育学、伦理学、政治学等学科体系之中,尚未分化出来。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思想政治教育学学科建设才被提到议事日程上。在广大思想政治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的探讨和研究下,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知识,分别从教育学、伦理学和政治学等学科体系中分化出来,又综合起来,加以系统化,使之自成体系,发展成一门相对独立的新学科。经过20多年来的探讨和努力,思想政治教育学学科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并开始了学科化进程,在这一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学的“个性”也日益显现。

1 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的涵义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范畴是概括和反映客观事物的普遍的本质联系的思维形式,是各个知识领域中的基本概念。它是人们在实践基础上概括出来的科学成果,是人类认识发展的历史产物。一定的范畴标志着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的一定阶段。人们认识世界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范畴在这个过程中将得到精确、丰富和发展。

广义上的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是反映和概括思想政治教育学所研究的特殊领域的各种现象及其特性、关系、方面等的本质的基本概念。这样来说,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就广泛地包括了论证、论述和探讨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理论基础和实践历史、理论渊源的所有基本概念,揭示、论证和论述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和规律、地位和作用及环境的所有基本概念,确立、确定和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与内容、方针及机制、载体的所有基本概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整个思想政治教育学就是由一系列不同层次的范畴所构成的。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是构成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基本单元和骨架。

从狭义来说,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基本范畴,是反映和概括思想政治教育学所研究的特殊领域中各种现象之间最本质、最重要、最稳定、最普遍的特性和关系的基本概念。现行的思想政治教育学教材提出了许多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基本范畴,如思想与行为、教育主体与教育客体、疏通与引导、言教与身教、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教育与管理、内化与外化、个人与社会、理论与实践、理想与现实、塑造与改造、个体与群体、教育与环境、动机与效果、个性与共性等等。无疑,这些都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重要范畴。但“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基本范畴起码应该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要符合思想政治教育学学科对象的特点,具动态联系性。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的对象是人的政治思想品德的形成发展的规律和对人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而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人为的实践活动,是各种因素有机联系而形成的综合性动态过程。因此,作为其反映形态的基本范畴,也应该是一些动态联系性的概念,而不是只能表述思想政治教育组合成分的静态因素性的概念。二是要符合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分析方法,具有层次梯级性。思想政治教育是一个包含多因素和多层次的复杂系统,思想政治教育学对起其研究与认识必然有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过程。正如列宁所讲的,认识的深化是由一级本质到二级本质,再到三级本质。作为表达这种认识成果的基本范畴,就要具备逐步深入的层次梯级性。三是要反映思想政治教育学专业知识的特点,反映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规律。'思维的范畴不是人的工具,而是自然和人的规律性的表述。'思想政治教育具有独特的系统性和基本规律,应该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基本范畴体系中得到体现。四是要合乎思想政治教育学学科规范要求,具有现实指导性。思想政治教育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应用学科,要求其基本范畴能够直接运用于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成为指导教育工作者认识和发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

2 思想政治教育学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体系的骨架

思想政治教育学作为一门科学理论,从其范畴体系上看,必须有一个符合客观实际的起点。思想与行为就是这个起点。因为,思想与行为是思想政治教育学中最常见、最简单、最抽象的一对范畴,它不以任何东西为前提,不经任何事物为中介,它可以用来说明其它范畴而本身不需要说明,而且 思想与行为这对范畴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有着密切联系。一方面,要揭示人们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发展的规律和人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人们首先要探讨思想与行为这对范畴以掌握人的思想和行为活动的基本规律。另一方面,对人的思想和行为活动规律的研究和把握,又是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对象,即“两个规律”研究和把握的前提和基础。从思想与行为这对基本范畴出发,一步步、一层层地推演和展示出其中蕴涵的具体内容,也就是思想政治教育学对象及其基本属性逐步表露的过程,正是在这个表露的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学才不断地把自己的研究对象确立起来。

恩格斯曾经指出:“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这些原则不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符合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系列方针、原则,都是在以教育主体与教育客体为最基本因素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形成和确立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规律是确立思想政治教育方针、原则的内在依据。这些方针、原则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的表现。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必须遵循这些准则,它们是教育主体在思想政治教育原理和规律在指导下,为帮助教育客体为实现内化与外化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准则。这样就从教育主体和教育客体这对基本范畴中,引申出了处于方针、原则重要地位四对基本范畴,即疏通与引导、言教与身教、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教育与管理。就这些范畴本身的内在联系而言,它们彼此之间不是彼此独立的,而是紧密联系的,思想政治教育有效地发挥其特有的整体功能,很大程度上是它们相互配合,共同作用的结果。

正如前面所述,处于方针、原则重要地位的范畴是教育主体在思想政治教育原理和规律的指导下,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帮助教育客体实现外化与内化的有机结合的辩证统一,所以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教育主体通过疏通与引导、言教与身教、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教育与管理,就能够产生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成果,即教育客体实现了内化与外化。外化与内化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基本范畴系统中占有特殊地位。因为这对范畴不仅具体展现了作为教育主体、客体相互作用的思想教育成果,更为重要的是它再现了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两个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1]转引自李焕明.思想政治教育学基本范畴[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

[2]李焕明.思想政治教育学[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3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