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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建设的方法精选(九篇)

生态环境建设的方法

第1篇:生态环境建设的方法范文

近年来,我国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2012年,党的十首次单篇论述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并将其写入。随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理念和更加严格的法律制度。党中央一系列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举措的提出,对打破传统惯性思维模式、运用法治思维分析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深入探索、研究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实现路径,具有十分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一、充分认识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紧迫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由于受自身发展条件、外部环境等各方面因素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主要是以“粗放型”为主,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在生态环境建设上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污染物排放量增大、酸雨面积扩大、雾霾成为常态,生态的急剧退化和环境的过度污染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2015年气候公报和环境保护部公报显示:

2015年,全国共出现11次大范围、持续性雾霾过程。在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中,有265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占78.4%;在对480个城市(区、县)开展的降水监测中,酸雨城市比例为22.5%;在全国5118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水质较差级的监测点比例为42.5%,极差级的监测点比例为18.8%。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成果,我国现有土壤侵蚀总面积294.9万平方千米,占普查范围总面积的31.1%。其中,水力侵蚀129.3万平方千米,风力侵蚀165.6万平方千米[1]。

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仅是自然环境的一个领域,还有工业、农业、城市建设规划等诸多领域的环境污染问题,部分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转轨转型的进程还比较缓慢等。因此,亟需建立健全更为严格的法律体系和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发挥法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法律的刚性手段,换取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首先,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迫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领域的活动要按照法律制度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必须走法治化、规范化之路。其次,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对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进行了深化和延伸,生态文明法治化道路是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的必由之路。再次,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以建设美丽中国为目标,以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导向……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2]。生态文明建设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必须依靠法治,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进程中必须兼顾代际公平和生态和谐的发展需求。

二、客观审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现实状况

(一)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主要成果

从门类和数量上看,我国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截至目前,我国先后制定和修改了30余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法律,另有数以百计的环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不断增加的地方性环境法规[3]。这些法律法规基本覆盖了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自然区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等主要领域,门类比较齐全,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特别是2015年1月实施的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注重环保理念、完善生态保护制度、强化法律责任、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等方面进行了诸多创新,为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每个环节都非常重要。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在实践过程中还面临一些问题和阻力。

1.立法层面缺乏综合考虑,部分法律制度不健全。

当前,我国在生态文明基础上的立法行为主要还是以宪法为统领,以《环境保护法》作为基础,将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等作为主干,配合相关实施细则和行政法规、规章等作为补充。在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指导性方面,《h境保护法》尚不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迫切需要出台具有全面指导意义的生态文明基本法。同时,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更多侧重于防止污染,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方面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特别是一些专门性的法规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一些环境法律的修改及配套法规的制定已经跟不上现实需要;有的领域还无法可依,存在立法空白。

2.执法层面缺乏有效手段,执法水平亟待提高。

虽然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法律责任方面制定了更加详尽和更加严格的规定,但是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单纯追求经济发展,忽视生态环境保护,对部分企业的排污行为视而不见,执法不严、执法缺位。还有的地方由于体制机制问题,在环境污染治理上责任不清,相互推诿。

3.司法层面缺乏相关机制,诉讼机制亟待完善。

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司法方面仍处于探索实践阶段。从机构设置来看,自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后,环境资源审判庭由基层到最高法院在全国16个省市相继设立。同时,新的《民事诉讼法》和新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完善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和程序。但是,有些环境资源审判庭存在形同虚设现象,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司法缺乏一定的认可和信任,很少有社会公众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生态环境方面的维权。此外,环境保护审判案件专业法官严重不足,成为生态环境司法领域的短板。

4.守法层面缺乏规则意识,公众参与度低。

社会公众的环境法治意识相对比较淡薄,认为环境问题与己无关,是政府的事,只要没影响到自己的生产生活,对环境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也不会主动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公众参与度低除与渠道不畅通有关,还有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没有形成全社会高度统一的环境保护规则意识的良好氛围。

三、探索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实现路径

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运用法治思维,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运用法律的权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十分重要。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立法层面。建立完善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做到环境保护活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这是环境法治的前提; 二是执法层面。严格执行生态文明法律规定,@是环境法治的关键; 三是司法层面。严格追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环境法治的基本保障;四是守法层面。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这是环境法治的有效保障。

(一)科学立法,完善生态文明立法体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所以一定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构建完善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一方面,要摆脱“粗放式”发展的束缚,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树立全面、综合、科学的立法理念,加快由全国人大进行立法,制定一部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综合性的生态文明基本法,在内容设计上增加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等内容,使之成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并重的综合性环境基本法律。另一方面,在生态文明法律体系的构建上,要进一步制定、修改、完善不适应发展的部分环境法律,比如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在国家不动产登记局已经成立的基础上,加快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研究制定国土空间开发规划法,进一步修订完善耕地、水资源、森林等相关法律,建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要功能区限制开发制度;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法,逐步规范生态补偿对象与范围、补偿方式、资金来源等[4];在2016年1月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增加 PM2.5监测和防治等内容,进一步形成比较完备的多层次、多领域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

(二)强化执法,提高生态文明执法水平

针对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执法难”、“执法不力”等难题,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等更加清晰的法律责任和“按日计罚”、“行政拘留”等更加严格的处罚手段,为强化执法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如何更加有效地发挥政府职能作用是落实新的《环境保护法》的关键。一是进一步探索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建立一套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考评机制。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的25种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追责情形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考评结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档案,实行严格的问责制;二是针对权力寻租现象,探讨在现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下,制定上级环保机构对下级机构执法监督的完备法规政策,规范监督行为[5];三是加强执法人员法治宣传教育,建立问责机制,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三)公正司法,完善生态文明司法机制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案件司法程序和相应的保障机制,让受害者的权益切实得到保障,这是解决生态环境案件、加强生态违法行为监督的关键。一是充分发挥各层级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作用,有效保障生态环境案件立案的及时性和公正性,解决“立案难”;二是政府在环境执法时,要保留好有关证据和各种情况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执法记录,接受社会监督,避免“取证难”[6];三是及时兑现“胜诉者”的权利,切实解决案件“执行难”;四是加强对各级法官的培训,强化司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纠纷案件处理水平;五是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为环境公益诉讼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还要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公益律师参与制度,解决生态环境案件立案和“取证难”;探索建立诉讼奖惩机制,激励特定主体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四)知法守法,提高公众参与度

社会的每一个主体都是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者,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离不开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要在新的《环境保护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规定的政府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义务的基础上,加大对生态保护信息内容公开的覆盖面。一是加大普及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律法规知识,大力开展垃圾分类、废物回收再利用等环境保护教育活动,深入培育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二是通过开展绿色环保公益活动等方式,强化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思维,促其在生产过程中自觉维护生态环境;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提高环评参与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5中国环境状况公报[R].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2016.

[2]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N].人民日报,2015.9.22.

[3]王树义.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司法改革[J].中国法学,2014(3).

[4]孙佑海.依法治国背景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5).

第2篇:生态环境建设的方法范文

2000年11月23日,黑龙江省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为全国生态省试点。黑龙江省建设生态省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对生态省建设高度重视,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为生态省建设提供了政策保证和法制保障。例如,黑龙江省自第八次党代会确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来,先后出台了《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培育、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大力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政策文件;先后颁布了《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1999)、《黑龙江省学校环境保护条例》(1999)、《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0年)、《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2001年)等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编制了《全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省林业生态工程规划》、《全省生态农业建设规划纲要》、《全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纲要》、《黑龙江省2000~2010年绿色食品发展规划》等规划。所有这些,都为建设生态省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保证和法制保障,将保障生态省建设沿着法制的轨道运行。根据上述规划,黑龙江生态省建设的目标是用20年时间把黑龙江省建设成为生态省,具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全面起步阶(2001~2005年),目标是加强生态文化的宣传教育,逐步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基本遏制生态破坏的趋势,优先启动一批重点生态工程和环境工程,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大力开发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初步形成绿色经济主体框架,为生态省建设打下较好的基础;第二阶段为重点建设阶段(2006~2015年),目标是建设一批生态工程,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自然资源做到合理开发利用,以拓展绿色产业为重点,实现环境与经济“双赢”的绿色经济目标,初步形成优质资源、良好环境和产业技术创新体系,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基本步入协调发展的轨道;第三阶段为发展完善阶段(2016~2020年),全面完成生态省建设的各项任务目标,形成以高新技术为支撑,以绿色经济为主体的高效的生态经济体系,基本实现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环境优良、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的生态经济强省。在近几年,该省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实施“1231”工程,即将一江(松花江)、二湖(兴凯湖和镜泊湖)、三区(大小兴安岭、松嫩平原、三江平原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区域)、一市(哈尔滨市)作为保护和建设的重点。黑龙江省建设生态省战略的实质是,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发展战略为指导,以生态学、生态经济学和系统工程学原理为基础,依据黑龙江省独特的生态环境优势和资源优势发展绿色经济,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为重点,全面实施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统筹考虑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战略升级,促进全省生态环境的改善,实现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15]

2002年初,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共同推出了一项新举措,即结合辽宁省的经济结构调整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在结构调整中注入循环经济发展理念,构建辽宁省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2002年3月31日,辽宁省论证完成了《辽宁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方案》。从此以后,辽宁省成为我国第一个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省份。根据《辽宁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方案》,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建成一批循环经济型企业,使全省600家重点污染企业实现清洁生产,建成一批生态工业园区并创建10个部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到2005年基本建成发展循环型经济的机制和框架(主要目标指标有: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低于230万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全省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15%,14个城市的空气质量基本达到二级标准等)。辽宁省还制定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1993年)、《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辽宁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条例》(1997年)、《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辽宁省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2001年)等地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地方法规。

1998年,海南省委、省政府做出了建设生态省的决定。1999年,省人大颁布了《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通过了《海南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同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海南省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为了为生态省建设提供理论、舆论支持,传播生态文化,成立了“海南省生态环境教育中心”和“海南省生态文化研究会”,组织召开了各种形式的生态省建设研讨会。[16]为了搞好建设生态省的试点工作,海南省省委、省政府了《海南省2000年生态工作意见》,将77项任务落实到基层。近年来,海南省把全面实施环境资源法律作为建设生态省的基本任务,并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生态产业等方面大胆引入市场机制,体现了多元化、市场化、资源化、产业化的特色,开创出一积极可持续发展的样板新路。

江苏、陕西省已经编制生态省建设规划。江苏省委、省政府做出了《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通知》(1999年)、《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定》,江苏省环委会制定了《关于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做好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1999年),江苏省经贸委制定了《江苏省环保产业“十五”发展规划》。据统计资料,在2000年,江苏省已有1711家企业事业单位专营或兼营环保产业,从业人员16.4万人,年产值249.36亿元,占全国环保产业总产值的近四分之一。在实施生态省建设战略时,该省通过《江苏省环保产业“十五”发展规划》,决心把环保产业作为全省新的经济增长点,以提高整体竞争能力为核心,以技术进步为动力,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加快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企业,加快发展一批市场急需、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重点产品,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培育和规范环保产业市场,使江苏省成为雄居全国“龙头老大”的环保产业强省。

山东省在生态园区、社区建设中非常重视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先后出台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等6件地方法规,《山东省沂沐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制定了《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环保工作实绩考核办法》、《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政策文件,并根据生态建设的需要修改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17日修改)。

生态型城市思想的萌芽最早产生于中国。中国古老的风水理论与实践,蕴藏着丰富的生态氛围,是古代人们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天地人一体,探求安居乐业的理想住区和城市模式的重要方式。我国于1990年代开始建设生态城市的探索。1995年以来,在生态市、生态县、生态村、生态住宅、生态农场、生态小区、生态工业园区等不同层次建立了一批很有推广价值的示范点。生态市的核心就是实现良性循环,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

在生态市、县、镇、社区建设方面,包括环保模范城市、环保模范城区、生态城市、山水园林城市、模范卫生城市、环保产业化示范的试点城市和生态社区,各地人民政府同样非常重视法制建设。我国自1996年起在全国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以来,经过各城市的努力和国家的严格考核,到2001年全国已经先后命名了张家港(1996年授予)、深圳、大连、珠海、威海、厦门(以上是1997年授予)、中山、昆山、烟台、荣成、莱州(以上是1998年授予)、海口、汕头、苏州(以上是1999年授予)、青岛、文登(以上是2000年授予)、杭州、宁波(以上是2001年授予)等18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1999年,考核命名了上海市闵行区和天津市大港区为国家环保模范城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划到2005年建设50个环保模范城市和200个环境优美城镇。2002年初,成都、沈阳、西安、合肥等一大批城市已明确提出“创办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天津市于2002年4月初召开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动员大会,要求全市人民团结一致努力奋斗,用3年时间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天津市“3年创模”的总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推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六大工程,力争通过努力,全市所有工业污染源保持稳定达标排放,城市大气、水环境质量基本符合国家标准,实现经济快速发展,资源合理利用、环境质量良好和城市优美洁净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折各项目标要求。六大工程是:一是加快实施“蓝天工程”;二是深入推进“碧水工程”;三是组织实施“安静工程”;四是全面启动“生态工程”;五是深化完善“工业污染防治工程”;六是整体推动“创模细胞工程”。一批经济、社会和环保协调发展的城市典范的实践证明,建设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模范城市,对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扩大对外开发,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是我国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

据报道,正在创建生态市的有江苏省的扬州市、张家港市等城市。重庆、大连市(在2002年)已成为国家环保产业发展基地和环保产业化示范的试点城市。深圳在2000年已经被评为国际花园城市。2000年9月,扬州市被中德两国政府共同列为生态市建设试点单位,编制了《扬州生态市建设规划》,从生态社会、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等3个方面提出了创建生态市的目标和措施。近年来,全市相继投入20多亿元,加快城市生态的环境建设。2001年12月3日,广州市被国际公园与康乐设施管理协会授予“国际花园城市”称号。张家港是全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计划用5年时间建立起循环型经济和循环型社会的机制。在生态县、镇和社区建设方面,2001年10月26日,、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确定全国创建文明小城镇示范点的通知》,确定了115个镇(县城)作为创建文明小城镇示范点。江苏省于1992年开始进行100个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1995年开始实施环境保护“六个一工程”,建设100个生态村、镇,制定了包括环境质量在内的6个方面指标,按年度计划落实到市(地)县,到1999年底,已有112个村镇通过省验收。江苏省丰县(汉高祖刘邦故里),围绕“生态富民强县”的目标,近年来把发展生态农业、培植旅游产业、建设生态县作为生态建设的重点,大搞环境综合整治和实施重点生态工程,已经使全县大气、水体、土壤各项指标均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质量标准,生态农业的贡献率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龙头老大”,全县农民人均收入达3030元,实现城镇达小康,2000年10月通过省级生态示范区的验收,2001年被联合国工发组织确认为绿色产业示范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心区环保局等8家单位联合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已经取得初步成效。2002年,解放军召开全军环保和绿化委员会全体会议,部署了创建“绿色营区”等工作。

在生态园区建设方面,包括生态工业园区、清洁生产工业园区、生态农业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各级人民政府也非常重视法制建设。目前国内外正在建设或试验的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和工业生态学原理而设计建设的一种新型工业组织形态;即以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为指导,将传统的工业园区,如第一代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第二代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改造提升为第三代园区,统称为生态工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区是通过模拟自然生态系统而建立的工业系统“食物链网”,即工业链网。在工业园区内,通过采用废物交换、清洁生产等手段将一个企业产生的副产品或废物作为另一个企业的投入或原材料,实现物质闭路循环和能量充分利用,形成相互依存、类似自然生态系统食物链的工业生态系统,达到物质能量利用最大化和废物排放最小化的目的,进而形成产业间的横向耦合、纵向闭合的共生系统。通过工业园区,可以加速工业体系的生态化进程,做到产品无害化、生产过程清洁化、工业经济生态化的有机统一,从原料、产品、企业、区域等方面实现生态化。因此,生态工业园区是最具有环保意义和生态绿色概念的工业园区,它为传统产业转为循环经济提供范例,是可持续发展概念的一个可操作的内涵。我国比较成功的生态工业园区有广西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区、广东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区。到2001年,中国国家清洁生产中心已经编制广西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区建设的规划、新疆石河子国家生态工业(造纸)示范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已经编制广东南海环保产业生态园区的规划。中国广东省在珠江三角洲按照生态工业理念进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将环保产业园区建设与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是一个经济与环境“双赢”的创举。国家环保总局已主持论证两个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即广西贵港生态工业示范区(制糖)、广东南海生态工业示范区(以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为核心);已经命名一批部级生态示范区。

国家经贸委决定在“十五”期间推进北京、上海等10个城市和化工、冶金等5个行业的清洁生产示范试点工作,推进清洁生产工业园区示范试点工作。国家环保总局计划在“十五”期间创建15个iso14000风景名胜示范区、新建50个部级自然保护区,建成20个部级自然保护区的示范样板。到2000年底,苏州工业园区等已经成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已经有4个iso14000示范区建设通过验收,已有49空企业的224种产品获得环境标志。绍兴县是国家环保总局于2000年3月任命的第一批部级生态示范区之一。目前贯彻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认证工作,已经成为绍兴县的一个亮点。绍兴县政府已经把该工作纳入各镇、街道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他们认为,促进本县开放型经济发展需要绿色辅佐,而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认证,为消除绿色壁垒提供了一条新途径;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需要绿色音符,而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认证就要求企业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承诺实施环境法规标准;增强全民族的环保意识需要绿色思想,而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认证要求对全体员工进行环境培训,在观念、行为方式以及思维过程等方面解决无序的环境行为。

三、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对策建议

国外较为流行的是生态市和生态工业园区的概念,建设生态省的实践不多;从某种意义上讲,建设生态省基本上是我国的一个创造。根据海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等省建设生态省的实践,建设生态省的基本作法如下:将生态省建设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科教兴省战略、调整经济结构、推进城市化、信息化等工作结合起来,将人口、资源和环境工作结合起来,坚持把生态环境建设指标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之中,坚持经济建设、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生态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以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为指导建设生态工业园区,通过工业园区,可以加速工业体系的生态化进程,做到产品无害化、生产过程清洁化、工业经济生态化的有机统一,从原料、产品、企业、区域等方面实现生态化;结合农业结构调整“打绿色牌,走特色路”,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业园地、基地;结合工业结构调整,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或关停高消耗、高污染的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发展生态产业和绿色产品;结合城市化、小城镇建设,把生态省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组织完成生态省建设的地、市 县和部门规划,确定生态省建设的目标、任务、期限、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将规划目标分解为具体的任务、目标、指标和项目,确定试点、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区,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在规定时期内完成;以保护和建设一批生态功能区、生态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生态社区和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在抓好试点和样榜的基础上,由点到面、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在生态省建设中推行综合管理,实现从单一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向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转变,从单纯的污染防治向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和建设并重转变,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防治、污染全过程控制、清洁生产转变,从点源治理向区域性、流域性综合治理转变,从环境行政管理向全面运用行政、污染、经济、科技等手段的综合环境管理转变;抓好重点流域、区域、城市、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领导,加强各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解决生态省建设的资金投入问题,确保生态省建设目标如期实现;坚持公众参与原则,发动和依靠公众参与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生态村镇和生态社会建设,特别是要依靠公众进行生态社区建设;将生态文化建设作为生态省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抓紧生态文化和环境道德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通过生态文化的长期渗透,促使各级领导和公众逐步树立明确的生态价值观、绿色消费观、,以及主动参与生态省建设的责任意识,从而为这项工作打下广泛、坚实的社会基础;制定有关生态省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加强对生态省建设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建设生态省活动的执法和司法,把生态省建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笔者认为,为了迎接经济全球化、社会生态化和贸易国际化的挑战,确保建设生态省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关省委、省人大和省人民政府应该在总结前阶段生态省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生态省建设政策和措施。

1.综合考虑、全面部署生态省建设工作

第一是加强领导,建立机构。建设生态省的工作涉及全省各个方面,必须加强领导,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应该成立“建设生态省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兼任主任,省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规划组、生态园区组、生态社区组、重点工程组、信息组。办公室可设在省政府办公厅内或省环保局。

第二是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规划是龙头,科学规划是建设生态省的重要保证。省政府应该制定生态省建设规划和行动纲领,分析论证生态省建设的基础与条件,明确生态省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指标、任务、重点领域、领导体制、政策措施和法律保障机制。建设生态省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应在明确总任务的基础上明确各个发展阶段的目标:第一阶段是全面起步、启动阶段,应该“开好局,起好步,打好基础”,形成建设生态省的氛围和基本框架;第二阶段是重点建设阶段,应该是建设验收一批重点生态园区、生态社区,使生态省建设初见成效;第三阶段是发展完善阶段,全面完成生态省建设的各项指标,形成可循环经济、绿色产业、生态园区、生态社区的体系,基本实现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基本建成环境优良、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的生态省。通过实施生态省建设战略,形成富于生态亲和力和绿色吸引力的生态产业基地、具有生态竞争力和绿色通行证的拳头产品,最终形成人民安居乐业的生态化社会、长治久安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在分阶段实施生态省建设时,应该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和主要环节。在生态示范区的具体组织形式中,省政府应该重点抓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生态社区、生态乡镇村的建设,基础应在社区和乡镇村。从2002年开始,国家环保总局结合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的建设,提出要抓一批生态镇、生态乡的建设,叫“环境优美乡镇”,要求每个省确定2~3个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的试点单位。这是因为,政府应该主要抓政府组织和乡镇村等社区,生态省建设应该落实到基层组织。

第三是明确责任,实行目标责任制。建设生态省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省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级领导应该把创建生态省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各司其责,各负其责,积极搞好各项工作。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评比和考核验收制度,把完成目标好坏与奖惩挂钩,与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联系起来。

第四是宣传发动群众,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建设生态省是一项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应该加强宣传教育,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文艺活动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创建生态省的重要意义,形成全民关心生态省建设的社会氛围。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开展创建竞赛,使各单位各社区争创生态园区、生态社区先进单位,形成全省大办生态省的良好风气。要抓好各级领导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和环境道德教育,提高环保国策意识和生态文明意识。在国家和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下,中国的环境科学发展相当迅速,环境教育已经成为中国教育战线一个极富于生机和成就的领域。1997年底,广州市教委、市环保局评出了广州市首批60所“绿色学校”。到2000年10月,全国已有16个省、市、自治区开展了“绿色学校”和命名表彰活动,已命名的各级“绿色学校”已经超过3000所。2000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教育部在深圳联合对105所全国“绿色学校”进行了表彰。到2001年,环境保护已纳入9年义务教育,全国有140所高校、上百所中等专业学校及职业高中开设了环境保护专业课;在大、中小学校普遍开展了创建绿色学校活动。

第五是搞好政策扶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正确、可行的政策是生态省建设的灵魂,研究生态省建设的问题首先应研究制定一套生态省建设的政策,明确生态省建设的目标、任务、意义、指导思想、原则、领导体制和措施,最大限度地调动生态省建设的各种力量和积极因素,从政策上推动和保证生态省建设的顺利发展。为了制定有关生态省建设的决定、规划和法规,应该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生态省建设的可能性、必要性和重要性,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适合省情的、具有特色的生态省建设政策和措施。重点政策领域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保障生态安全的政策,主要包括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外来物种侵害、自然灾害、资源浪费等内容;建设生态乐园的政策,主要包括建设生态城镇、生态县、生态村庄、生态农业区、生态工业园区、生态社区和华侨生态投资园区等政策;发展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的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工业、清洁能源、环保产业、无公害产品和绿色食品等政策,发展风景名胜区和生态旅游的政策,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和绿色包装的政策,明晰资源产权、建立土地资源市场、水资源市场和矿产资源市场等资源市场的政策,合理利用开发海洋资源和建设海岸带生态经济区的政策,合理利用开发山岭资源和建设山岭生态园的政策等;促进生态文明的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发展生态宣传、教育、文化和科学技术,提高环境意识、环境文化、清洁生产技术、环境科学技术水平和环境道德水平,成立生态教育中心,建设绿色学校,信息网络、信息库、信息中心等政策。

第六是依法建设,强化管理。

2.生态省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第一,提高对生态省建设及其法制保障的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要对生态省建设有一个全面科学的认识。生态省是指在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范围内,运用生态学、系统论等当代先进科学技术的原理和方法,依靠科技进步、生态文化和政策法律,去改变传统的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建设以生态环境为基础、绿色经济为主体、绿色社区为载体,适应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良性循环的环境体系、经济体系和社会体系,为城乡居民创造健康、安全、殷实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步入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轨道。目前我国已经批准3个生态省建设试点,它们是吉林省、海南省和黑龙江省。建设生态省是一项打基础的工作,是一项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创业活动,是一件安家乐业的工程。生态省建设应该包括如下内容:建设生态安全屏障、建设资源能源基础、建设天人和谐关系、建设绿色产业、建设生态家园、建设绿色文化、实施生态政策、推行环境法治等内容。

建设生态安全屏障包括:有效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自然灾害,在生态安全屏障下,使全省人民过长治久安的生活,免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自然灾害之苦。

建设资源能源基础包括:保护、改善和增值经济、社会赖以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资源基础,立足并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建设沿海生态经济带和山岭生态经济区,变“山、海”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优势,依靠发展环境生产力、生态生产力强省、富省。

建设天人和谐关系包括:正确处理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实施人口、资源、环境协调综合发展,将环境资源优势与人力资源优势结合起来,吸引港、澳、台和华侨人力资源发展本省经济,使全省人民过生活富裕、环境舒适、人与自然和谐的幸福生活。

建设绿色产业包括:开发无污染的绿色商品、绿色食品、清洁能源和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清洁生产、绿色包装、绿色营销和绿色消费,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和循环型经济。

建设生态家园包括:强化环境保护,加强生态建设,通过全面建设生态城镇、生态县、生态村庄、生态农业区、生态工业园区和生态社区,将福建省建设成为生态良性循环的、可持发展的生态社会。

建设绿色文化包括:大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和文化活动,提高全省人民的环境意识、环境文化和环境科学技术水平,使全省人民形成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的环境道德风气,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文明。

实施生态政策包括:研究制定正确、可行的生态省建设的政策,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生态政策在生态省建设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推行环境法治包括:研究制定具有权威和可操作性的生态省建设法规,将生态省建设的政策、规划和行为正规化、法定化和制度化,建设生态省建设的法治秩序,为生态省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要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依法开展生态省建设活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是建成生态省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根本保障。建设生态省只能以有秩序的方式进行,而当今世界最富于权威和最有效的社会秩序是法治秩序。生态省建设是由人发起、进行的一种活动,要使人们在进行这种活动时有条不紊、富有效率,必须有一种普遍适用的、有约束力的工具或规则对人的活动进行指引和规范,而法律就是具有这种指引和规范作用的最好工具。生态省建设是一项新的事业,它需要一系列有利于生态建设的基本政策才能得到长期稳定的有效实施,而法律的稳定性恰恰能够满足生态省建设政策和机制稳定的基本要求,从而使生态省建设的战略和政策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如果不搞法治搞人治,把建设生态省的大业系在少数人身上,搞什么“人存政举,人亡政息”,一个领导一个主意、朝令夕改、政策多变,就谈不上生态省建设。生态省建设的根本特征是长期性,是一种需要当代人和子孙后代共同长期努力才能实现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想使生态省建设固定下来、永续下去,最基本的方法是使其法定化、制度化。生态省建设的另一个特点是科学性,建设生态性必须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只有通过立法,把这些规律和特点法定化,变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准则,化为从事生态省建设活动的人们的自觉行动,才能保障生态省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抓好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加强生态法的实施和法律服务,实行严格、公正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切实发挥生态法的法律调整作用和保障作用

《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的实施是把可持续发展战略付诸实现的重要保障。”[17] 生态法规的全面、严格、公正、有效的实施,将为生态省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如果生态省建设法规得不到贯彻执行,必然削弱人们的生态省建设法律意识。实践证明,有法不依所造成的影响甚至比根本没有法还更糟糕。

在建设生态省的过程中,要。要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和其他行政审批制度。要建立健全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加快能力建设,扭转行政管理手段落后的局面。

由于生态法规本身所固有的特点,行政执法在法律实施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加强生态行政执法,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努力:加强生态省建设的行政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构,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促使改进执法设施,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加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通知制度、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审核制度、复议制度、责任制度和其他执法制度,促进执法程序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执法效益和效率;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执法强制力,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生态省建设方面的行政权是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赋予的,行政机关应该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加强行政管理能力建设,推行绿色行政,实行政务公开,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管理现代化水平。所谓绿色行政,是指对环境友好的行政。要以绿色方针、绿色政策、绿色规划、绿色管理为基础,在行政管理部门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带动绿色采购、绿色服务和绿色建设。

严格公正的司法制度是法律正确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应该、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应有较高的权威、地位和公正度。如果法院和法官腐败了,决不会有生态省建设的法治秩序。因此,必须适应生态省建设的特点和需要,加强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建设,建成一支公正的、信得过的司法队伍,提高司法人员的生态法律意识,加大生态省建设的司法力度,强化司法强制力,提高司法的权威、效益和效率。

法律服务是促进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发展生态法律服务工作,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努力:促进建立健全有关生态法律咨询机构,建设一支服务于生态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律师队伍,发展环境生态领域的法律咨询服务业;促进环境与发展领域的信息资源建设,形成生态省建设法律的信息网络;加快建立健全生态法律服务制度,提高法律服务的效益和水平;促进环境与发展领域的法律服务和律师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宽生态法律服务的领域和渠道。

加强生态省建设的法律监督,建立健全执法检查监督制度,保障生态法规和政策的有效遵守和实施。法律监督是生态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依法进行生态省建设必须对权力实行民主监督,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制度。如果没有切实有效的法律监督,就不可能有效地实施生态法规。加强生态省建设中的法律监督,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努力:加强立法机关对生态法律实施的监督,形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实施的机制和制度;加强国家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对生态省建设法律实施的监督,形成国家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实施的机制和制度;加强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国家机关实施生态省建设法律的监督,形成上级国家机关监督检查下级国家机关实施生态省建设法律的机制和制度;加强中国共产党纪委对生态法律政策实施的监督,形成纪委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政策实施的机制和制度;加强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对生态省建设法律实施的监督,形成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实施的机制和制度;加强社会团体和公众对生态省建设法律实施的监督,形成社会团体和公众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实施的机制和制度。

加强生态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和增强生态法制观念。加强生态法制建设,不仅要求增强生态法律的国家强制力、增强对遵守生态法律的社会压力,而且要求提高所有法律关系主体的生态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促进形成人人自觉守法的局面。由于我国在解放前长期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新中国成立后一度流行法律无用论和法律虚无主义、一度处于以党的政策文件和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状态,缺乏法治的传统,封建思想、特权思想、小农意识、小生产者观念、宗族观念、人治观念、人情观念、家长制观念比较严重,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薄弱;在这种背景下,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十分必要。实践证明:宣传和教育是促使生态法得以实施的重要手段;生态法的实施只有同全省人民的生态法意识和生态法制观念的培养和提高同步进行,才能收到成效;只有采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和方法,对不同年龄、职业、层次的人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相应的生态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都学习、了解生态法律,才能促进生态法的全面实施,促进生态省建设的深入发展。

第三,加强生态省建设立法,逐步健全生态省建设的法规体系,使生态省建设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实现生态省建设的前提,立法对生态省建设的影响具有首要的、决定性的作用,立法主要解决生态省建设“有法可依”的问题。作为生态省建设法制首要环节和前提的立法,它不仅为生态省建设提供法律依据,而且决定并影响生态省建设的法律地位。通过生态省建设立法,可以确定生态省建设活动的基本政策、原则、措施和制度,可以就生态功能区、生态社区、绿色产业、清洁生产制定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措施。

中央准备今后制定如下法律法规:《重要生态功能区管理办法》、《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管理办法》、《转基因活生物体进出口管理办法》、《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能源开发环境管理条例》、《节约石油管理办法》、《能源标识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法》、《金属尾矿综合利用法》、《废旧家电、废旧电脑回收利用法》、《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生物安全法》、《生态环境保护法》、《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法》、《环境监测条例》等。计划建设生态省的少人大和省人民政府在制定建设生态省的地方性法规方面,应该制定一个立法规划,逐步健全生态省建设的法规体系。

需要建立健全的生态省地方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以国土资源综合开发整治、城乡规划建设、区域协调发展、区域流域综合开发为主要内容的区域发展和城乡建设法规;以防治环境污染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法;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保护法;以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自然资源为主要内容的自然资源法;以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能源为主要内容的能源法;以预防、救助和减轻自然灾害为主要内容的灾害防治法;以实施生态省建设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为主要内容的发展计划法和科学技术法(包括生态省建设规划、绿色产业、清洁生产等法律);以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发展政策、协调社会和环境发展为主要内容的人口及社会保障法;有关生态省建设的经济政策、社会政策、行政政策、技术政策等政策文件;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获得救济的规定,有关生态省建设活动原则和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等。

在制订生态省建设立法计划时,应该通过全面调查论证,针对生态省建设的特点和薄弱环节,确定生态省建设法制建设的重点领域,确定地方环境资源立法的重点领域和优先顺序,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这些重点领域和优先顺序应该与生态省建设的重点政策相适应。例如,建设生态省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发展生态产业,应该研究制定“促进绿色产业发展办法”、“无公害产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生态园区(社区)建设管理办法”等。要通过立法,从政策、税收等方面对绿色产业予以扶植,借鉴国外的环保补贴、税率优惠、奖励等有效做法,集中资金和技术力量支持本省的绿色企业,开发绿色产品并打出品牌,参与国际竞争。要为绿色产品、资源市场建立法治秩序,推进资质认可。要为绿色产品、资源市场建立法治秩序,推进资质认可,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境保护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

在1998年,美、德、英、法等11个工业发达国家有机食品销售总额已达135亿美元,2001年全球有机食品的市场规模约200亿美元,近10年来的平均销售增长率为25~30%.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供的数字,从1990~1999年,全国绿色食品由127种增加到1360种,实物产量从35万吨扩大到1100万吨,分别增加9倍和29倍。到2000年全国绿色食品产量达1500万吨,占食物商品市场份额3%,占全国大宗农产品种植面积和总产量的2%.[18]到2001年,全国共有1217家农业和食品加工企业的2400个产品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其中a级产品2347个,aa级产品53个,绿色食品生产总量达到2000万吨。我国农业部将绿色食品划分为两个技术类别:a级和aa级。[19]农业部于2002年制定的《关于加快绿色仪器发展的意见》,准备在近2年内完成绿色食品基础标准体系建设,包括11项通用准则性标准,11大类产品标准,100项生产技术规程。到2005年,我国绿色食品开发总量将达到4500万吨。[20]国家计划在“十五”期间,进一步完善环境标准体系;计划制定重点行业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定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处置标准等53项污染控制标准、修订4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配套制定36个方法标准、17个样品标准;还要加强生态保护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加快环境标志产品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制订。不少省市已经制定有关绿色食品的规范性文件,如云南省成立了“云南省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云南省食用安全方面的法规。湖北省人民政府已经于2000年12月7日施行《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有关生态省人大和政府应该结合wto中的环境与贸易问题,加强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认证、食品标准和环境标志等的法制建设,为本身出口企业获得国际贸易的绿色通行证、进出口绿色准入证创造条件。

注释:

[15] 闫喜凤:《建设生态省:黑龙江发展战略的最佳定位》,《中国环境报》2001年11月30日。

[16] 祝光耀:《有益的探索,可喜的进展──关于海南省开展生态省建设的调查》,《中国环境报》2002年10月22日。

[17] 《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页。

[18] 董峻:《我国绿色食品消费快速增长》,《中国环境报》2002年4月15日。

第3篇:生态环境建设的方法范文

论文关键词 生态文明 法律生态化 生态补偿 公众参与

生态文明的建设和环境法治保障机制的健全,是解决生态危机、调控生态关系的重要举措。生态文明的建设归结为人类与自然关系和人类社会内部关系的处理。如何处理好这两大基本关系,由“两大对抗”转为“两大和谐”,已成为21世纪决定人类命运的最大课题。衰退的地球和巨大的社会鸿沟,使人类不可能在社会对抗的基础上实现与自然的和谐,因为地球有限的资源和空间已不能承受对抗性社会不断加剧的冲击;也不可能在与自然对抗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和谐,因为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会摧毁社会和谐的基础。生态文明的建设和环境法治保障机制的建立,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一、生态文明内涵

“生态”一词源于古希腊字,最早由德国生态学家恩斯特·海格尔(ernsthaeckel)于19世纪60年代提出。一般认为,生态就是指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存在状态。

对于文明,《周易》里说:“见龙在田,天下文明。”在西方语言体系中,“文明”一词来源于古希腊“城邦”的代称。实际上,文明是人类文化发展的成果,是人类改造世界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状态。

由此,所谓生态文明,指人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及以环境为中介的人与人和谐相处,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指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指人类用更为文明而非野蛮的方式来对待大自然,努力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关系的理念与价值取向。

生态文明的崛起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世界性革命,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进行的一次新选择。生态文明的建设,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而环境法治作为一种环境治理方式,环境法治建设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生态文明建设急需破解的法律难题

环境生态危机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生态文明建设是解决环境生态危机,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的一种文明建设活动。当前,在这一过程中,急需破解的法律难题主要有:

(一)环境法律生态化问题

环境生态危机仍在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的环境时代已悄然来临。传统法律都是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的基础之上,在对待代内关系和代际关系时存在着偏差和失误。传统环境立法目的是以保护人类的根本利益为核心,而且主要关注的是当代人的利益,对后代人的利益以及自然的利益却很少关注,并且没有体现生命物种之间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在执法和司法领域也都是以保护人类利益为核心展开的,人类给予自然的道德关注几乎为零。

为了应对环境生态危机,传统法律不可避免将遭遇生态化的冲击和挑战,迫使环境法律变革的推进。而促进环境法向生态法的方向发展,逐步实现中国环境法律生态化,就是以一种积极姿态来应对环境时代挑战的方式,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过程和环境法律完善的过程。

(二)生态补偿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家一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缺位,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严重失衡。这种失衡和扭曲的局面,不仅阻碍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而且破坏了地区之间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因此,必须构建生态补偿机制,以便平衡经济利益、生态利益和社会利益,促进经济、生态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很多地方,尤其是矿业城市,是以牺牲公民的生存权、健康权、环境权为代价来获取经济的高速发展的。这种发展模式的后果就是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公民利益的损害,最终失去依托环境发展经济的潜力。因此,构建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公民利益,保障公民相关权利。

(三)公众参与监督问题

生态文明建设中,我们面临着环境利益和其他利益的冲突、代际之间环境利益的冲突、整体环境利益和局部环境利益的冲突。这些环境利益的冲突不仅影响生态文明建设,而且会导致社会的冲突和失衡。而公众参与监督机制的引进和完善为环境利益冲突的解决和生态文明建设注入了新鲜血液。因为公众参与监督机制是由社会公众民主决策、共同确定科学的发展范式,有利于形成社会认同的环境目标,其为平衡各方利益、各种利益提供了正能量。

 

三、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法治保障机制

良好的环境法治保障机制的构建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在出现生态文明建设瓶颈和障碍因素时,能迅速从法律制度上予以保障性调整,使生态文明建设实现良好运作和最优目标。创新环境法律生态化机制、构建生态补偿法律机制以及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机制,能够从制度上保障生态文明的建设。

(一)创新环境法律生态化机制

所谓环境法律的生态化,主要指“环境法律以当代生态学为理论基础,以可持续发展、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为价值取向,以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文明为目标,越来越多地运用和体现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越来越重视用法律规范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样一种变化或发展趋势。

环境法律的生态化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一是法律基本理念的生态化。将可持续发展、环境公平正义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法制观作为法律生态化的基本理念,并在法律变革中起导向作用。

二是法律制定的生态化。首先,在立法内容和法律体系结构方面,注重健全和完善有关环境、资源、能源等涉及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增加保护自然、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比重。其次,在宪法和部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目的、原则和内容方面,突出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可持续发展等价值、理念。

三是法律实施的生态化。主要表现在执法生态化和司法生态化。执法生态化体现在: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执法理念、执法机构、执法行为和执法手段与技术等执法的各个环节体现生态化,注重保障环境和生态平衡。司法生态化体现在:司法机关应该在司法理念、司法裁判、司法程序和司法执行等司法的各个环节体现生态化,注重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生态环境。

四是法律生态化变革的推进同时需要国家政策性倾斜、法学研究方法和内容的生态化、社会公众生态法制化意识提高、以及相关的政治、经济配套措施等。总之,法律生态化应该在各个领域逐次展开,要以各个领域综合性的结果来使其本身得以实现。

(二)构建生态补偿法律机制

生态补偿是以经济性手段对环境与自然资源进行补偿,旨在恢复生态环境,保障自然资源充分利用。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则是利用宏观调控管理政策和法律手段调整相关主体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促进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实现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重要机制和手段。

以水资源为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一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完善。完善《水法》,对目前已成型的《生态补偿条例》草案应尽快通过法定程序出台。省市区应尽快制定地方性的《流域生态补偿条例》,就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的补偿问题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主要包括水资源生态补偿的主体、补偿标准、补偿途径、补偿对象,以及如何使用补偿费,补偿费的来源、对于补偿费使用的监督机制等等。

二是征收生态补偿费或资源税。随着全球资源短缺与生态危机的日趋严重,税收手段已成为保护资源最主要的方式。针对我国目前水资源数量匮乏、分布不均、利用率低下的现状,政府可以借鉴德国经验,在个别地区试点实行水资源税的管理。依据征收水资源税的可行性,在试点实行水资源税时,必须在税基、税收主体、纳税环节、税率、减免税等方面进行总体设计,保证其可操作性。

三是建立资源开发生态风险基金制度。由于水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面临的风险有些是无法预期的,水资源开发生态风险基金的建立将这种风险转化为了一种政府和社会承受的风险。水资源开发生态风险基金属预防性生态风险基金,其来源于水资源开发者、地方财政收入或专项资金以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当然,其他的各种社会团体包括环境保护组织也可以募集环境恢复生态补偿基金,如发行生态补偿、社会捐赠等。而且基金的使用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三)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机制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我们正在进入一个不同于传统社会的风险社会,社会突发性危机的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迅速扩散性都日益增强。在诸多现代社会风险中,环境破坏的风险逐渐得到了更多的重视,公众参与监督机制的建立无疑是化解风险的题中之义。

公众参与监督机制,作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一项权利和义务,目前存在诸多弊端。诸如: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公众的环境权利意识、参与意识较低,参与形式单一等等。鉴于此,可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机制:

一是明确公众参与监督环境资源管理的阶段和范围。在环境立法、行政、执法阶段,涉及专业性知识较强的阶段,可以限制公众的参与;而在其他阶段则应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环境利益诉求。

第4篇:生态环境建设的方法范文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

(1)加强科学、文化教育。一般地讲,科学文化素质高,则认识和掌握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生态经济规律的自觉性会相应增强,便于掌握保护资源、环境的知识和技能,生态环境意识随之提高。(2)普及生态环境教育。生态环境教育应当使受教育者通过多种渠道和媒介认识自然及其规律,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帮助人们认识到自然界是一个系统,人只是这个系统中的一员,应当与自然和睦相处,最终使受教育者树立起正确的生态文明观。(3)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要让公众明确认识到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建设是自身的权利,这样的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政府和部门有义务来回应和保护。如果公众参与没有保障,就必然缺乏参与的热情和真正参与的权利。因此,必须加强立法,为公众参与机制的运行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尽管我国有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不断增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样,海洋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法律中都有类似规定。但这些规定本身存在着不足和缺陷:公众参与仅限于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者,限于末端参与,对于政府怠于职守、疏忽监管的不作为,对于政府决策中忽视生态环境利益的状况以及资源利用方面,则没有公众参与的机会。另外,公众参与缺乏法律程序上的明确规定性,使得政府在公众参与问题方面不具备法律责任的压力。因此,必须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权利、参与的程度、参与的程序、参与的方式,对公众参与给予法律方面的保障。一方面,生态环境作为公共品,公众有权获知相关的生态环境信息。因此,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1条第2款就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环境状况公报。”另一方面,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也是公众有效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通过公开生态环境信息,使得公众对政府的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和企业的生产对生态环境影响及治理情况有充分的了解、监督和评价,往往会起到指令性控制手段和经济手段所不能起到的作用。生态环境信息公开能够让公众对相关决策的有效参与,促使生态环境决策工作得到改善,而不是生态环境已经破坏之后的被动的末端治理。同时,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过程,还是生态环境宣传和教育的过程,能够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意识。而公众生态环境意识的增强又会对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和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即必须明确信息公开的主体、方法、内容。

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与途径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其基本特征是公共性和外部性。政府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机构,理所应当地担当起为公众提供理想生态环境,并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任务。但是,政府由于受到任期与政绩的考虑,往往会把见效慢、投资多的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放在末位,甚至完全放任不管。另一方面,政府在生态环境的决策制定方面由于不能获得足够、真实的相关信息而具有局限性。因此,政府建立公众参与决策机制,使得政府在制定有关生态环境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确定有关生态环境战略、计划,确定生态环境开发建设项目方面,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取得公众认可和接受,这样也有利于决策的有效执行,取得令行禁止,事半功倍的效果。抵制一些有害于生态环境的立法、政策、战略、决策、建设项目的通过和实施,减少决策的盲目性、随意性,增加透明性、公正性、合理性、科学性,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有利反映公众的呼声,有利于提高公众的参与热情。公众参与环境与发展的决策,是环境保护社会公益性的需要,也是确保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的保障。(1)公众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劳动力投入。由于公众对生态环境与自己切身利益的关系的认识日益深刻,生态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并将这种意识转变为自觉的行动,保护生态环境光荣,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可耻将成为评判行为的标准。公众从自身做起,从自己所在的家庭、社区、单位做起,不随地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节约用水,减少废弃物和污水排放,加强绿化,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地等。在生产中尽量将排污量降减到最少,进行力所能及的生态环境和教育工作等。我国大力号召开展的全民性的义务植树造林的活动,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就是公众在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劳动力投入的典范。我国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并奖励在造林、护林和爱林方面成绩突出者。为了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政府发动广大群众,开展重点生态文明建设工程。主要有“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平原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和防沙治沙工程。这些规模宏大的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是亿万公众参与创造的结果。(2)公众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大量、持续的资金的投入。这就需要在各级政府在加大投入的同时,必须抓紧制定政策,运用市场化手段,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投入和运作机制,广泛组织公众参与,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生态环境建设长期投入不足,是制约生态环境建设的瓶颈。现在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为公众资本利用市场机制介入生态环境建设奠定了基础。目前,人民收入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有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据统计,2010年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303302亿元。这反映了我国经济增长速度,也部分地说明居民投资渠道狭窄。因此,要针对生态环境建设周期长、收益见效慢的特点,采取灵活的、稳定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并采取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公众对生态环境建设投资。公众是生态环境质量的利害关系人,与生态环境最密切,最有反映生态环境问题的动机,因此,发挥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监督是决不可缺少和决不容忽视的力量。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人们的生活和生产的生态环境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破坏的一切行为,无论这种行为是发自于政府、企业或个人,公众都有权利和义务,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干涉和制止,乃至到司法机关。二是对将来给生态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也就是说,公众监督更重要的是在一种污染行为或可能造成污染的行为的决策之前或决策过程之中,而决不仅仅是决策之后。既然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具有低成本、高效益的优点,那么必须对参与监督的公众赋予监督权,以免出现无效监督的现象。

本文作者:张佳刚工作单位:济南大学

第5篇:生态环境建设的方法范文

(一)生态环境建设的战略地位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趋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从此可以看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的战略性决策部署。面对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战略地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必须为生态文明建设勇担"建设者"与"捍卫者"两个角色。

(二)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和政治定位必然要求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

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政治定位和法律定位必然要求其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刑事法律、刑事政策的具体执行者,要贯彻实施法律又要监督法律的实施,这是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同时,检察机关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和建设力量,要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这是检察机关的政治定位。①检察机关的这两大定位,决定了其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依法惩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同时又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因此,检察机关的政治定位和法律定位决定了其在保护生态环境各方面都应该而且能够有所作为。

(三)生态环境建设领域的现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

当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如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河南洛阳"红河谷"事件、福建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事件。这一系列的事件基本上是因为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环境监管失职所导致。环境污染犯罪严重影响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而环境污染中的职务犯罪更是打击了人民对国家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谐社会的信心。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发挥检察职能,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构建检察"矩阵",通过严厉打击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倒查职务犯罪、创新法律监督等职能保护生态环境。

二、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的现状及不足

(一)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的现状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治国理念的战略高度,检察机关也紧跟党和国家的建设步伐,服务大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开展了一系列涉及治理环境领域的专项活动,严厉打击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查处了一批危害生态环境的失职渎职官员,创新了环境领域的法律监督职能如设立了环保检察部门。同时,检查机关在环境法制方面也不断进行探索。如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针对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降低了门槛,将有利于加大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为执法办案部门在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方面提供了更为细致的法律依据。

下面通过表格(附后)梳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2009-2013工作报告,概括检察机关在2009至2013年度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成效。

(二)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的不足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保护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主攻力量偏向于打击环境犯罪。在发挥检查职能保护生态环境方面,主要发挥的还是打击犯罪职能作用,仍囿于检察机关的传统职能,依然是运用批捕、审查起诉、查办职务犯罪等传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现阶段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不能适应生态建设文明系国家建设"五位一体"总布局重要组成部分的战略地位之要求。笔者认为存在如下不足之处:

1、保护生态环境的职能单一,囿于检察机关的传统职能,未充分发挥预防职能

最广为人知的检察机关传统职能:审查批捕职能、审查起诉职能、查处职务犯罪职能等传统职能均是事发后的审查行为。现阶段检察机关仍然是发挥上述传统职能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和环境监管渎职犯罪等犯罪行为来保护生态环境。当然,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可以形成一定的威慑力,但为何年年查办环境污染犯罪,但环境污染事件仍屡次发生,这是重事后查办、轻事前预防、较为被动所产生的后果。

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损失巨大,有些生态功能极难恢复,甚至不可逆,治理成本高昂。第15届国际刑法大会的决议重申和强调预防原则,"凡是有较严重或不可逆的危害威胁,不得以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为理由,而延迟采取为防止环境退化的花费高额但有效的措施"。②但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破坏的环境犯罪科处刑罚时,"传统刑法是落伍的,因为刑法的反应太迟钝了,损害已经成为既成事实了。实际上,人们的追溯总是要等到损害结果发生以后才开始,刑罚与已经发生的损害相比犹如抛石打天"。③生态环境污染的特殊性要求检察机关不仅仅发挥传统职能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还需创新发挥事前预防、法律宣传等职能,为生态文明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2、止于污染环境犯罪,未深入挖掘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背后的职务犯罪

这一现象的存在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原因之一就是:检察机关在处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方面存在被动性。受案方面的被动性: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基本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侦查方向的不同可能导致破获职务犯罪线索未及时发现,移送到检察机关时将面临着一些客观证据一经消失无法收集的状况。搜集证据的被动性:检察机关在查处危害环境资源渎职犯罪中,干扰多、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阻力大等问题十分突出,环境污染案件涉及相关的行政部门,为追求个人或部门利益,或为徇私情私利,贪赃枉法,渎职弄权,对涉嫌犯罪的危害环境资源渎 职案件不向司法机关移交,带有一定隐蔽性的渎职案件就难以查明。这就让检察机关在各方面的压力下无法挖掘环境污染背后的职务犯罪。

3、未承担起环境公益诉讼职能

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环境污染损害的特殊性,受害群众追责的艰难性,导致社会社会冲突有增无减,因环境污染事件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急剧增多,民众等诉讼主体状告无门的客观事实,迫切需要我国尽快推进环境公益讼诉的立法和实践。在立法方面,新《民事诉讼法》顺应了时势,在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根据该规定,并结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之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最适当的主体。但在实践中,因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检察机关仍未承担起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仍举步维艰。

4、未有效监督与保护生态环境有关的行政执法部门

生态环境建设,涉及到林业、环保、农业、水务、国土、城建部门、安监部门等部门。危害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有:违背科学规律,片面追求"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牺牲环境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盲目招商引资、无序开发,导致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追求个人或部门利益,或为徇私情私利,贪赃枉法,渎职弄权,对涉嫌犯罪的危害环境资源渎职案件不向司法机关移交,以罚代刑;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执法犯法,或者迫于上级干扰或者碍于"人情"压力,不敢依法行政,影响和削弱了对环境资源的监管这能。上述原因可以看出,行政执法部门在环境执法方面因监督的缺失存在很大的隐患。检察机关在发挥职能保护生态环境方面,除了要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形成有效的联合办案机制,还需与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形成有力的衔接机制,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加强对上述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5、检察机关也未充分发挥法律宣传职能,提升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在普通民众的认知里,检察机关就是打击犯罪的机关。从这一方面也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自己职能的宣传也不够充分。现阶段检察机关也未组织强有力地力量宣传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法律知识。这也是一大缺陷。

这些缺陷和不足,致使环境污染事件屡次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社会建设,影响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进程。因此如何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是本文探讨的重要内容。

三、新形势下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必须坚持的理念

(一)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

检察机关在发挥检察职能时,必须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在发展和生态建设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努力在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为发展和生态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检察机关在服务相应区域发展和生态建设工作中,要充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的具体实际情况,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在发展经济、促进生态建设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确立服务的重点,努力提高服务地方发展和生态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供服务水平和效果,努力为全面建成高质量的小康做出应有的努力。守住发展和生态建设两条底线,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立足检察职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营造清正廉洁的政务环境、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是检察机关现今及未来必须坚持的理念和工作方向。

(二)牢固树立对环境污染行为零容忍的执法理念

环境污染没有幸免者,每个人都是环境的"细胞",对于他人污染环境行为的容忍,就是对自己的残忍;放任环境污染,则是对子孙后代的犯罪。习进平总书记提出"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检察机关在发挥检查职能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必须牢固树立对环境污染行为零容忍的"底线思维", 始终保持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重拳出击,铁腕执法,铁面问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检查机关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打击污染环境方面,也必须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充分考虑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和职务犯罪的再次发生,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四、新形势下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的途径和方式

检察机关必须紧紧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总布局,紧紧围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保障资源能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要认真分析、牢牢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着力点、切入点、结合点,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手段,更好地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一)健全诉讼监督机制,综合发挥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的职能优势

一是加强立案监督,通过走访公安机关、环境执法机关、关注新闻媒体报道、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疏通信息渠道,注意发现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罚代刑、放纵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保证破坏环境的犯罪案件得到及时查处。二是加强侦查、审判和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保证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犯罪案件的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三是加强控告、申诉检察监督,对人民群众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控告、申诉,认真对待、受理、审查、分流、办理和答复,保证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和犯罪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四是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民行部门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民事诉讼的监督力度,依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认真受理不服人民法院涉及环境保护的案件的判决、裁定的申诉,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进行抗诉,启动再审程序。防止因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 )突出预防职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犯罪预防

该预防职能包含但不限于职务犯罪预防,还包括通过法律宣传教育培养环保意识的心理预防。一是严惩职务犯罪。加大危害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徇私舞弊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职务犯罪,让职务犯罪无处遁形,让环保相关部门不敢犯罪。二是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完善工作制度。在发挥办案的特殊预防功能的同时,总结案发原因,深入分析研究危害环境职务犯罪规律及审查原因,对查办案件中存在的监管体制机制、制度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预防建议,共同研究治理政策,积极帮助堵漏建制、强化管理,从制度上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个案预防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检察建议预防、警示教育预防、调查分析预防等形式,将个案预防工作贯穿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惩防一体的威慑功能作用。四是加强生态文明相关法制宣传。充分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宣传手段,普及生态文明法律知识。2014年3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开通了"两微一端",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重大信息的一个窗口。④检察机关可以专门设立生态环境的窗口,及时通报生态环境法律知识、生态环境污染案件、环境渎职案件等内容;积极开展"预防犯罪、强化监管、保护环境"等送法活动,编印宣传手册,深入基层,让检察官成为"法律宣传员"、"群众工作联络员"、"职务犯罪预防情报员",将法律宣传工作确实落到实处。同时还可以联合环保、国土资源管理、林业等部门,开展环保主题宣传活动,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环保法律知识,积极引导和鼓励群众参与环保监督,提升群众环保法制意识。

(三)建立健全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监督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查办污染环境行为的过程中要联合行政执法部门,整合执法资源,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共同配合、共同预防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制度,在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形成合力。如浙江省检察院就已经进行了探索实施,于2010年8月和浙江省环保厅联合出台《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明确规范建立健全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长效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联手打造了立案调查、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环境执法检察监督、环境诉讼申诉案件优先办理、环境公益诉讼等6项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的培协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⑤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又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防止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发生。可以与有关部门建立相关行政调查案件的通报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案件情况,发现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及时查办;有机结合行政调查和检察调查,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案件,及时介入行政调查,相互配合,相互监督,防止渎职行为的发生;在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宣传,结合案例以案释法,加强执法人员的约束力,促使其依法行政。

(四)探索发挥环境公益诉讼职能的方法

因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检察机关未能承担起环境公益诉讼职能。参考美、德、日、英等国的经验和做法,公益诉讼中检察官作为职务上和公益上的当事人,有权对公害案件提起诉讼,结合新《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最适当的主体。但检察机关如何进行环境公益诉讼仍无法可依。笔者建议:一是确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具有潜伏性、长期性和不可逆转性,损害结果一旦产生将严重影响人民生命和财产利益。因此可以将已经发生损害的环境污染事件或未来可能发生损害的生产生活行为纳入受案范围。无锡市检察院就在《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不提前公益诉讼可能会导致环境公益遭受进一步损害的,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公众利益起诉"。⑥二是确定民事行政部门作为办理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承办部门。由民事行政部门牵头收集与环境损害有关的证据,由民事行政部门人员出庭支持起诉。三是开展试点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与当地人民法院协调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适时推广。四是仍需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出台一项规定,明确受案范围、证据收集、提起诉讼、赔偿责任等方面,使环境公益诉讼有章可循、有规定可依。

(五)着力提升检察干警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执法能力

如果没有胜任的执行者,所有的制度和规定都是一纸空文。因此,面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生态环境领域,检察机关必须重视提升检察干警的执法能力。一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切实坚持"为民、务实、清廉",让检察干警坚持做到严厉打击犯罪绝不手软、绝不徇私枉法。二是加大检察干警在环境污染专业知识方面的培养力度,积极邀请环境领域的专家开展专题培训,培养一批精通环境案件办理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只有强化检察干警的自律能力和提升检察干警的办案能力,才能有效的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和职务犯罪,才能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结语: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建设美丽中国,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大战略任务。检察机关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建设的新要求、新变化,立足生态文明,不断创新发挥检察职能,扎实服务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为实现中国梦承担起应负的责任。

注释:

①李文军:"刍议检察职能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关系",载陈宝富主编的《检察工作与理论探索》。

第6篇:生态环境建设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 江苏生态文明建设 制度建设 环境道德教育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全面落实对江苏工作的新要求,江苏省委、省政府根据江苏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基础、发展前景,于2015年10月正式下发《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突出率先指向、问题导向和改革取向,提出“到2020年率先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的目标。深入研究和总结目前有关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成果,探究现状发展中存在的不足并加以完善,对缓解江苏资源环境压力,提升经济竞争力以及推进美丽江苏建设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

江苏在全国各省中人口、产业和城市高度密集,人均环境容量较小,单位国土面积工业污染负荷高,能源资源相对匮乏,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独特的省情和发展阶段使得环境保护的压力和紧迫感在江苏表现得尤为突出。近年来,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生态文明建设稳步推进。

2004年12月,省政府编制出台了《江苏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明确了生态省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标志着生态省建设全面启动。2011年4月,省委第十一届十次全会明确提出“生态更文明”是“两个率先”的重要体现,把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纳入推进“两个率先”的“工程”之列。2013年7月,为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省委、省政府编制印发《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3―2022)》,进一步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2015年10月,出台《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突出率先指向、问题导向和改革取向,提出到2020年,率先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

特殊省情下的生态文明建设引起国内特别是省内相关学者的高度关注。李宗尧(2010)的《从环保政策变迁看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路》一文,详细梳理了江苏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防治环境污染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其环保政策经历的三大阶段的变迁。同年,高珊、黄贤金在《基于绩效评价的区域生态文明指标体系构建――以江苏省为例》一文中,以江苏省为研究案例,提出完善生态设施、健全生态补偿、发展生态产业及增强生态意识等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黄娟、吴云波等(2011)在《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领域研究》和《江苏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研究》两文中,着重分析江苏建设生态文明的有利条件、制约因素、总体设计、建设的重点领域和任务,以及如何构建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框架。周永艳、包晓男(2012)在《生态文明理论和江苏的生态文明建设》一文中,结合江苏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给出了江苏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路径。

二、江苏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体系有待完善。生态文明的建设离不开制度的规范和保障,十报告将“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为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支撑,明确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多次出台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建议及实施意见,但对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政策体系尚未建立,相应的政策法规、制度、考核和奖惩机制尚不健全。环境保护方面仅《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为数不多的几部条例,而其他领域的制度细则尚有待完善。当前,江苏省环境制度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供给仍显不足,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推动力度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2.绿色科技推动生态建设的支撑力度不足。目前,江苏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的制约突出,环境倒“U”型曲线出现拐点,现实条件下对科技支撑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是,长期以来在唯GDP的传统发展观念的引导下,我国科技研发的应用坚持经济效益优先的目标导向,科技的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大大弱化。此前,江苏省充分认识到科学技术对于环保工作的重要性,将“科教兴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紧密结合,同时重点开展江苏环境科技协作和资源信息共享两大平台建设,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3]。但目前而言,在绿色科技的研发能力方面,省内科研力量尚属薄弱,关键技术遭遇瓶颈,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绿色科技支撑生态建设的力度。理论研究方面,主要集中在对于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的阐述、指标体系构建及重难点的把握等宏观层面,缺乏对特定领域的深入研究。

3.环境道德建设缺乏,公民生态伦理意识淡薄。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我国环保事业的实践证明,解决生态问题不仅要靠科技的、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还要靠道德的手段。当前,江苏省生态建设的重点主要集中在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生产方式的转型与创新等具体操作层面,但对于全民道德观念的重塑关注甚少,并未意识到道德建设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公民的生态伦理意识相对淡薄。大力加强省内全体公民生态文明观念的培育,推动形成与省情相适应的绿色生活方式,让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深入人心,不断深化公民环境参与程度,是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当务之急。

三、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路径

江苏正处于全面发展的“黄金时期”,资源短缺、能源紧张,特别是多年来被快速经济增长所遮蔽的生态环境问题正日益凸显,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尚待增强,生态文明建设面临较大压力。结合江苏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

1.健全完善相关环境制度,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江苏省人大把环保法律法规列入地方立法规范,此后多次出台水污染防治条例、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环保政策法规。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江苏的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但总体而言,对于环境问题的处理方面法治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不同程度上存在环保法规“软约束”、环保领域“软执法”、环保目标“软要求”等现象。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来看,主体参与模式尚处于政府主导发起型参与阶段,主导发起者以政府为主,因而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居于主导地位[5]。在此背景下,要加大政府环境管理机制体制的改革力度,不断健全完善环境管理组织体系,完善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加快环境立法工作,强化环保执法主体的地位和责任,加大执法的威慑力,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2.大力发展绿色科技,打造生态文明复合资本。这里所说的科技不是部分学者认为的唯科技论,而是指用绿色科技的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和技术创新,从而达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郇庆治、高兴武、仲亚东在《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一书中说道:“当代科技的绿色潜能就像市场经济(交换)一样不能做一种过分简单化的判断。一方面,我们确信,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离不开一种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绿色科技体系来支撑,至少,人类当代文明水平的适度维持离不开对自然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而这就需要尽可能采取越来越科学合理的经济技术方式。”[6]当前,江苏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打造生态文明复合资本,使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与此同时拓展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将研究的视角延伸到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的方方面面,从理论结合实际的角度,研究并指导江苏的生态文明发展。

3.强化环境道德教育,培育公民生态伦理意识。《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2002年版)对环境教育的定义是:“借助教育手段,使人们认识环境,了解环境问题,获得防治环境问题的知识与技能,在人和环境的问题上树立正确的观点与态度,以通过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来保护环境。”[7]生态环境问题是社会问题,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目前,江苏建设生态文明主要着眼于现实问题的解决,对环境道德教育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生态道德教育作为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江苏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对公民环境道德的教育,可以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把生态教育渗透到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等方方面面。通过构建完善的宣传教育网络,着力培育先进的生态理念,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力量。

四、结语

指出,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江苏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和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经济的飞速发展让江苏承受巨大的资源环境压力。良好生态环境是人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蓝天白云、青山绿水是长远发展的最大本钱。当前省内生态文明建设如火如荼,只有深入分析并认识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不足,着力于完善环保制度、加强科技创新、强化全民环境道德教育的实践,才能更好地为实现“美丽江苏”,实现“到2020年率先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李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5.

[2]本书编写组.全面深化改革重要论述――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

[3]“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课题组.生态文明与环保新道路[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7.

[4]杭春燕,李莉.江苏明确生态文明建设路线图[N].中国环境报,2015-10-22(001).

[5]乔永平.生态文明建设协同系统的构成研究[J].生态经济,2015,31(11).

第7篇:生态环境建设的方法范文

城市建设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对城市土地的利用与改造,对城市生态环境或多或少都有影响。一个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高低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与城市发展水平。而城市的发展水平对城市建设的规模与技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城市建设的目的是为了向居民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确保市民的正常生活秩序。由此可知,城市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互为因果,二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因此要重视对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使生态环境发挥应有的功能,为城市的经济发展服务。

2城市建设中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如城市热岛效应、环境污染等,对居民的工作、生活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土地占用问题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无论是城市住房还是交通方面,都需要大量的土地。其中城市规模扩大,城市机动车辆大量增加,交通建设迅速发展,道路向外蔓延。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农田用地的占用。同时由于人们生活理念的转变,对生活质量有更高的要求,有相当一部分人从市区的高层建筑搬到底层的带有园地的宅院里居住。这必然会占去大量的土地。

2.2大气污染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与工业的发展,汽车尾气、工业生产、日常发电向自然界排放了大量的空气污染,超过了自然界的负荷,给人类的身体、生产与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如今大气污染已经成为城市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根据相关研究表明,与其他污染相比,大气污染对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有着更直接的危害。再加上工业发展、尾气大量排放、绿色植被减少,城市大气污染进一步加剧。

2.3水污染问题

在地球上,水资源是十分有限且不可再生的资源。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工业用水、生活用水的数量增加。同时由于人们节水意识较为薄弱,浪费水的现象十分严重。此外,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对节水资源的工程建设并没有引起重视。在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城市的淡水缺乏与水污染问题已相当严重。

3城市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的策略

近些年来,许多专家、学者对城市建设过程中已经对城市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开展策略已经提出了具体的意见与建议。城市建设生态保护是一项系统、长期的工作,要好这项工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加强生态环境法律建设

加强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建设,为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法律作为一种国家的强制力量,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党和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在我国环境保护已经作为一种基本国策存在于法律中。然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在打击环境破坏行为上,力度还有待加强。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已经表现出了重要性和急迫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一方面是保护环境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也是促进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

3.2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是城市项目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政府与各级部门要督促项目承包企业把这项工作纳入到其建设目标之中。同时,以责任的形式把环境保护的责任分配到每个施工单位,具体落实到城市建设项目的每个环节。此外,还要建立城市环境保护的考核机制,完善对各级环境工作的评价体系,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升城市的环境质量。

3.3发展先进生态科学技术

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处理好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大力发展、建设一批和城市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科研单位,加大对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科学研究,从而为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2)在制定城市发展计划时,应该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到发展计划中,具体落实可续发展观,并大力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3)进一步加大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的经费投入,提高对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视度。(4)科学培养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进一步提高环保人员的各项能力。

3.4加强城市生态规划建设

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是城市生态规划建设的重要基础。建立新型社区住宅区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与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人们对住宅区的智能化、信息化与节能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相关部门要把建设新型住宅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新型住宅区的规划建设,加强居住环境与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不断满足人们的居住需求与生活需求,适应信息化时代社区与社区场所建设的需求。这与城市建设的现代化要求是相一致的。

3.5加大生态保护资金投入

资金投入是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保障。只有具备雄厚的资金,才能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政府要加大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2)政府通过多种渠道推广环境保护建设,间接引导生态环境保护建设。(3)对于一些项目采取补偿措施,如交通运输、油气开发等实行资金补偿制度,通过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与约束相关项目的发展,使对环境污染降到最低。3.6提高城市居民环保意识城市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全民参与的工作,仅仅依靠政府和项目承包商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政府只有加大对城市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城市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城市的环境保护水平。在环境保护宣传时,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入手;(1)充分利用大众媒体的宣传功能,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方式进行城市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城市居民的环保意识。(2)通过网络进行宣传。当今社会互联网快速发展,人民对互联网的应用已经扩展到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广大民众接触互联网的时间和范围不断扩大,政府应该建立相关的环境保护网站进项环保宣传。(3)大力开展相关的城市环境保护活动,向社会普及城市环保的相关知识,从根本上提高城市居民的环保意识,提高全民环保的自觉性和参与性。

4结束语

第8篇:生态环境建设的方法范文

二、生态环境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取证困难,违法后果鉴定成本高 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往往游击式违法、捉迷藏式违法,比如非 法采砂点、非法采矿点、非法采伐点、非法排污点等点多面广,行政 部门执法力量不足。同时,行政执法缺乏强制手段,如果公安机关不 全力配合,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取证受到违法人员的干扰就搞不成。水 利、 国土、 环保等部门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果的鉴定程序复杂、 鉴定成本高的问题反映特别强烈。另外,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人口门坎 髙,后果认定必须以省级以上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但 这样的鉴定机构全国只有 4 家,而且鉴定费很高。涉矿、涉地案件违 法行为后果认定难, 主要原因在于有关文件规定必须以省级鉴定机构 的鉴定意见为执法依据,这些鉴定机构都按平方收费,鉴定费动辄数 万、数十万,取证成本过高。

三、 生态环境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向公安机关 移送难度大 一方面不少行政执法部门主动向公安机关移送生态环境领域刑 事犯罪的意识较差, “两法衔接”平台往往是建而不用,录人案件与 实际案件差距较大。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困难, 存在移不动、送不出、不受理的问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特别是公 安侦查环节衔接不通畅。例如,有三个层次的原因造成涉土涉矿刑事 案件移送难:一是内部执法程序复杂,国土系统内部规定,下级国土 部门移交刑事案件,必须经上级国土部门审核同意,无形中设置了移 送障碍;二是损失鉴定成本过髙,如前所述,公安部、国土资源部联 合发文,规定涉地、涉矿违法后果认定必须由省级鉴定机构出具鉴定 意见,且鉴定费用过高,国土、公安在送检主体、费用承担上互相推 倭,导致案件无法移送;三是许多涉嫌犯罪行政案件,往往夹杂复杂 的信访因素,公安机关认为是行政执法部门在踢皮球,在推矛盾,所 以不愿受理。

四、生态环境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成本过高,并且没有形成执法合 力 对长期存在的传统产业、工业企业需要关停并转的,还缺乏明确 的补偿政策;对农民传统的畜牧、养殖产业,如果严格执法,将极大 伤害群众利益,引发社会矛盾;对政府为发展经济、招商引资开办的 工业企业,由于地方保护倾向的影响,行政执法无法产生实际效力, 有的甚至进不去门、见不到人,根本执不了法。同时,生态环境领域 违法行为,往往是双重甚至多重违法,任何一家行政执法部门单打独 斗根本解决不了问题, 但由于各方面原因还无法形成执法合力。

另外, 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还存在各部门衔接不畅的问题, 比如国土部门 审批颁发一个矿产开采证,审批前并未征求环保、林业等部门意见, 如果采矿证涉及的开采范围包含公益林地或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生 态环境特殊保护区域,必将出现行政执法“打架”现象。

五、生态环境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软弱无力,行政决定执行难 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普遍存在软弱无力、执法不到位、执法周 期长的问题。主要有三个层次的原因:一是行政执法部门并无行政决 定的执行权,拥有执行权的地方政府往往行动缓慢,对一项行政违法 行为由某一家行政部门作出处罚通知后, 如果需要进一步对该违法行 为造成的后果如矿口、厂房、建筑等进行拆除、取缔’则依法必须由 地方政府组织实施。而行政执法部门的报告上报政府后,往往被束之 高阁;二是行政执法部门向法院申请对行政违法行为强制执行,往往 不被受理,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曾与国土资源部下发过联合通知,涉 及民生的违章建筑拆除等强制执行申请, 法院不予受理, 而在执行中, 法院往往扩大解释,造成了行政违法行为申请执行难;三是行政处罚 决定生效时间长,导致违法行为及事实得不到及时纠正,一个行政处 罚决定做出后, 如果历经申请复议、 司法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 等到真正生效至少需要 150 天,在这么长的时间内,违法事实早已形 成,损失后果继续扩大,再去强制执行难度更大、成本更高。

六、生态环境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有畏难情绪,执法观念陈旧 行政执法工作尤其是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工作阻力大、责任重、待 遇低、风险高,基层执法人员普遍存在不想干、不敢干、干不成等消 极思想和畏难情绪。许多行政执法人员反映,对检察机关、纪检部门 追究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渎职失职犯罪的标准难以掌握, 对怎样做 才算依法履职、怎样做就构成渎职失职充满困惑,对于行政执法决定 权在上级领导,但追究基层、一线执法人员责任的做法感到委屈。有 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观念陈旧,对人民群众、新闻媒体、上级领导关 注的生态环境热点、 难点、 焦点问题关注不够, 思考不深, 研究不透, 执法无力。

七、生态环境建设行政执法活动干扰阻力较大,一定程度上存在 执法不严的问题 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经常受到三种势力的干扰、阻扰甚至威 胁:一是地方的流氓恶势力、地痞团伙参与非法采砂、非法采矿等违 法活动牟利,对行政执法人员采取公然阻扰执法检査、聚众殴打执法 人员、抢夺执法取证设备、派人跟踪、威胁执法人员及其家人等违法 犯罪活动,给行政执法人员造成巨大心理压力;二是个别公务人员入 股、 参股非法采矿、 非法采砂活动, 千方百计阻扰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严格执法,为违法人员通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感想_生态文明综合执法机制研究生态文明综合执法机制研究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关 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 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是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内在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推 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的重要内容;是 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兴渝” 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重庆地处三峡库区腹心地 带,是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屏障和全国水资源战略储备库,当 前正处于统筹区域发展、统筹城乡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 方式和加快体制机制创新的关键节点,生态文明建设任重道 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先后出台了一 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和积 极成效。但总体上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仍滞后于经济社 会发展,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发 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建设过程中体制机 制障碍依然十分严重。创新生态文明综合执法机制,是破解 资源环境约束、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生态文明建设 的重要途径。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统计监测和执法监督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统计监测、执法监督,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 力保障。

(二十七)加强统计监测。建立生态文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加快推进对能源、矿产资 源、水、大气、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和水土流失、沙化土地、土壤环境、地质环境、温 室气体等的统计监测核算能力建设, 提升信息化水平, 提高准确性、 及时性, 实现信息共享。

加快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在线监测体系建设。

建立循环经济统计指标体系、 矿产资源合理 开发利用评价指标体系。

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 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状况开展全 天候监测, 健全覆盖所有资源环境要素的监测网络体系。

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能力, 健全环境与健康调查、 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

定期开展全国生态状况调查和评估。

加大各级政府预算内投资等财政性资金对统计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十八) 强化执法监督。

加强法律监督、 行政监察, 对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 “零 容忍”,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浪费能源资源、违法排污、破坏生 态环境等行为的执法监察和专项督察。

资源环境监管机构独立开展行政执法, 禁止领导干部 违法违规干预执法活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环境应 急处置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对资源开发和交通建设、旅游开发等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加强环境法治建设,坚持依法保护环境。目前,中国的环保工作越来越依赖宏观 政策,而保持宏观政策有效性的基础是法治化,使守法成为常态。这既是依法治 国的必然要求,也是环境治理的改革方向。法治化的任务,一是健全环境法律体 系, 二是严格执行法律。

通过法律的完善和执行, 让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应有处罚, 使企业环境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促进建立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秩序。

“十二五”以来,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标志, 中国环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取得重要进展。我们把 2015 年确定为新《环境保护 法》实施年,经过近一年的施行,环保法的权威和震慑力不断增强。“十三五” 时期,我们将进一步强化环境法治,实施好新《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 法》,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税、核安 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并严格环境执法监 管, 探索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模式, 强化公民环境诉权等司法保障, 推动建立系统完备、高效有力的环境法治体系。一个区域的整体生态环境状况能否用数字量化?日前记者 从大鹏新区获悉,今年大鹏新区将着力推动 18 项重点改革, 其中就包括构建大鹏半岛生态环境综合指数,科学展现生态 环境动态变化状况,同时为破解环。保工作“九龙治水”的困局,今年大鹏新区还将创新生态 环保综合执法机制和海岸带综合管理体制机制。据介绍,今年大鹏新区将以水环境、大气环境、生物资源、 海域资源、 危险废物污染、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为主要指标, 建立具有大鹏半岛特色的生态环境综合指数体系,科学展现 生态环境动态变化状况,构建沿海发达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 代表性评价指数,打造生态文明建设深圳标准,并以此为基 础,建立起生态风险评估及安全预警机制,及时生态环 境气象预报和预警信息,分级采取限制性应急措施,使环境 承载力保护在合理区间。

环境生态保护, “婆婆”多却相互扯皮,大田以相对集中处 罚权的做法解决问题 我省首个生态综合执法局获批筹建 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日前获批筹建,这是我省首个获批 筹建的生态综合执法局。据了解,生态综合执法局的前身是大田县环境生态综合执 法大队。这个大队是大田整合环境生态监管各相关单位的力 量,于 2010 年 7 月在全省率先成立的。其背景是随着县域 经济的加快发展,环境生态保护压力日益加大,加上大田是 矿区,水体污染、植被破坏等问题越发凸显;而在环境生态 监管保护方面,涉及职能部门多,有些职能交叉重叠,出现 问题时,各职能部门衔接不紧,甚至相互推诿、扯皮。环境生态综合执法大队相对集中生态处罚权,全面负责当 地的环境生态综合整治、监管、保护之职。该大队由水利、 国土、环保、林业、安监以及煤炭行业、建材行业、冶金化 学矿业三个管理办公室等 8 个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实行 “集中办公、统一指挥、统一行政、统一管理、协调执法” 的运行机制,监督检查企业、单位及个人对有关环境、水土、 矿产资源、森林、水等法律法规涉及环境生态方面的执行情 况,以及各相关企业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生态 恢复治理方案、环评报告等落实情况,依法查处破坏环境生 态的单位与个人。综合执法大队成立两年多来,查处了破坏环境生态案件上 百起,在大田的生态建设实践中发挥了显著作用。随着生态综合执法局的成立,大田县正着手制定相应的奖 惩工作机制,将各乡镇的生态执法工作成效纳入工作考评范 围,推动生态领域的监管和执法更加规范、有序、高效运行。 (二)环境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和全社会参与机制 尚未建立 1.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不完善。在实践中重经济轻 环保的现象一直存在,许多地方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来发 展经济, 经济发展方式粗放, 环境与发展一直都是 “两张皮” , 环保部门与经济部门相互合作与制约机制不强。环境政策的 设计、执行和实施不能有效纳入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决策过程 中,不能从根源上解决环境与发展的矛盾,许多环境问题都 是由于不恰当的经济政策所引发。

2.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机制尚未建立。我国公众参 与生态文明建设还相当滞后,公众参与程度不高,参与的领 域窄,对政府环境决策参与较少。究其原因,主要是公众参 与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参与程序、途径、方式不明确。此 外,由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同样导致了环保非政府组织不能 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大部分环境保护组织并没有完全独立, 资金来源对政府有一定的依赖性,因而在表达意见的程序中 没有完全独立的话语权,其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作用大打折 扣。

(五)行政管理体制不顺阻碍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 一是资源、环境和生态管理部门职能分工不合理。我国 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分属不同部门主管,生态保护职能分散 在许多部门。由于资源、环境、生态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 联系,加之部门之间协调、合作较难,这种分散管理模式存 在诸多弊端。

三是区域、流域环境管理体制亟待改革。我国跨区域的 环境合作刚开始起步,由于地区之间的合作缺乏法制依据, 也缺乏有效的议事程序和争端解决办法,致使解决跨区域环 境问题困难重重,尤其体现在流域水污染防治方面。

(三)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管理,形成倒逼机制,促进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建立对环境违法的严惩机制。一 是按“排污费标准高于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收费标准,可 以考虑对违法超标排污行为实行按照超标的倍数加倍缴纳 排污费的方法。二是大幅度提高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如对 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按照建设项目投资 总额的一定比例,决定罚款数额。三是创新环境违法行为的 惩罚手段,如对于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未经环保验 收擅自投产使用、擅自闲置环保设施、超标排污、偷排污水 等具有连续性的违法行为,实行“按日计罚” ,上不封顶。

四是完善环境污染事故追究制度、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和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一是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机构, 形成省、县、乡(镇)三级环境执法监管网络。二是加大环 境执法建设投入,提高执法装备水平。三是加强环境执法队 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 法能力。四是规范环境执法制度程序,建立环境案件审核、 环境执法公开等制度,保证环境执法的客观、公正、快速、 高效。五是加强部门合作,创新执法机制。

3.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一是加强各级人大对生 态文明建设的监督。

人大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提出意见、 批评、 建议,在落实的过程中具有法律强制性,更有利于问题的发 现和解决,能更快捷地体现在政府的决策中和行动中,进而 在全社会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二是加强司法监 督。通过对资源环境法治文化的大力宣传,激励社会公众积 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热情,强化企业对资源环境保护的社 会责任意识;通过建立受理公民对行政行为申诉的机制,推 进政府问责制度的落实,积极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 严格规范开展。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 论监督和导向作用,提高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 积极性和责任感,监督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五)进一步深化资源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破除生 态文明建设的体制障碍 .建立跨部门协调机构,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设立 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国务院各部委 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制定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 调的环境政策,促进可持续发展中各部门的协同作用;负责 牵头组织召开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

由于我国还处于工业化中期,防止资源对我国工业化进程的 约束,与环境保护同样重要,将资源部门撤消或弱化在目前 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分步进行资源环境管理体制改革。近 期改革重点是强化和完善环境保护部的现有职能,明确各部 门的职责分工。中长期改革目标是成立综合性的环境部或环 境资源部,主要职能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安全监管、 气候变化应对。

2.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环境保护职权,加强基层环保机构建 设。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环境保护职权。按照“权责匹配, 重心下移”原则,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管理环境事务的 权利,凡属于跨越区域、流域和领域的环境问题,以及危害 较大和影响较深的环境问题,由中央政府来负责,而属于地 域性的环境问题,由当地政府来执行,但中央政府负有监督 和指导职责;灵活选择地方环境管理体制,在条件适宜地区 推行省以下环境保护主管机构垂直管理。

加强基层环保机构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重点乡镇设 立县(市、区)环保局的派出机构,由县(市、区)环保局垂直管 理,或者在乡镇政府内部挂环保办公室或监察中队牌子,设 立专管职位,从事乡镇环保工作。 3.强化跨区域环境管理。强化华东环境保护督察中心、西北 环境保护督察中心、东北环境保护督察中心、华南环境保护 督察中心和西南环境保护督察中心的职能,真正发挥其环境 监管作用。首先,要保障环保督查中心机构的能力建设和经 费支持,扩大人员编制,增加人力财力投入,逐步健全中心 机构设置;其次,要明确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职能,清晰界 定环保督查中心与地方环保主管部门之间的环境事权;其 三,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报送系统,保证督查中心与基层环 保主管部门之间信息通畅,促进环保督查中心充分发挥其职 能,提高行政效率。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感想_权威解读环保垂直管理改革:根治地方干预执法权威解读环保垂直管理改革:根治地方干预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 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

环保机构监测监 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三年 来全面深化改革在生态环保领域进行的新探索。

9 月 22 日,环保部地方环保垂直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叶民、副 主任张玉军,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吴舜泽接受记者采访,就这份改 革文件出台的意义与落实中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权威分析。

生态文明“底盘性”制度改革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 决策部署,相继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生态文明体 制改革总体方案》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

“这些改革举措都将着眼点放在落实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 强化排污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上。”叶民说,这次制定指导意见也遵循了 这个思路。

指导意见要求,一是要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环保责任,上 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 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 开展环保督察巡视, 加强对环保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行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依法追责、 终身追责,推动绿色发展。

二是要落实排污单位责任,加强环保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污染 源监测和监管重心下移,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强化环境司 法、排污许可、损害赔偿、社会监督,严格环境执法。1 “要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来看垂改, 要从十八大以来出台的 各项重要文件精神中系统理解垂改、推动垂改。”吴舜泽说,“垂直管理 改革实质上与已经出台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党政领导干部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等重大改革一脉相承,与各项生态 文明制度改革相辅相成。

垂直管理制度是环境治理的基础制度,因此 “垂改”是“底盘性”的制 度改革。叶民认为,指导意见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新 举措,是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新突破,是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支撑,有利于推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 理转型,有利于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

根治地方干预“痼疾”从三方面发力 以“保发展”为名,行地方干预之实,一直是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工作 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打破环保工作中地方干预?痼疾?,关键是理顺环保系统省市县三级 关系,理顺环保部门与所属地党委政府之间责任关系。”张玉军说,指导 意见在清除“地方干预”病灶方面,既精准发力,又运用“巧方”。

首先从制度设计上解决干预。一是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 级环境监测机构,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二是市(地) 级统一管理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力量,依法独立行使执法权,执法重 心实现下移,强化督查企业。

其次从人财物保障上解决干预。一是驻市(地)环境监测机构的人 财物管理在省级环保厅(局) ,而市(地)县无支配权。二是县级环保机2 构以及监测执法机构的人财物管理在市级环保局,而县级无支配权。

最后从领导干部管理权限上解决干预。

指导意见在领导干部管理上, 既有遵循,也有创新。省级环保部门主管所有市(地)环保局长,以及 驻市(地)环境监察和监测机构人员,增强调控能力;市(地)级环保 局负责规划区划、统一执法。

“三位一体”解决环保机构队伍建设问题 环保机构人员身份编制不清、环保队伍专业化程度不够、一线执法 人员装备不足等问题长期存在。

“这严重制约了环保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吴舜泽指出,“这次改革将 会涉及全国各省区市所有基层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人员,指导意见专门提 出了解决路径,提出规范机构人员性质,确保履责需要。” 指导意见要求,地方结合事业机构改革,将目前还是事业性质、使 用事业编制的县环保局逐步转化为行政单位。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 执法部门序列,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 强制的条件和手段, 明确环境执法人员统一着装, 增强环境执法权威性。

第9篇:生态环境建设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生态环境;建设;农村环境保护

一、农村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农村环境一般指以农民聚居地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总和。主要包括农村区域的人群生活环境、聚居地环境,当然也包括农业各产业环境,因为农业产业的活动空间主要分布在农村。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一般可归结为三类:一是生态破坏问题。主要是由于不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自然资源,包括水、土地、生物资源等,造成生态失衡难以自我修复与更新所导致的后果。二是农业的自身污染问题。农业的集约化、产业化对农药化肥、农膜、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的高量投入以及养殖业发展带来的畜禽粪便污染等是这一问题的主要根源。三是农业的外源污染问题。主要指乡镇企业、城市工业的转入及农村社区生活垃圾等排放的“三废”污染。我县农村集聚着丰富的资源与生态条件,是“三农”的聚居地与载体,也是事关国民经济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区域。目前,我县农村人口比重仍较大,因此,农村仍然是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空间。因此,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与科学合理地搞好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已迫在眉睫。

二、村镇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是合理建设与建康的前提。在所在区域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环境建设总体规划的框架下,村镇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主要应遵循如下六项基本原则:

1.以生态学及规划理论为指导,与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同步制定。村是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交叉融合的复合系统,两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因此村镇的生态环境建设必须以生态理论为指导,按照生态理论规律并结合村镇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律的现实要求,按照“三同步”方针进行规划,既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发展”的原则。这样才能使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具有科学性与可行性。

2.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应能不断提高村镇的生产生态位和生活生态位。村镇生态环境建设应立足于促进生产、文化生活、使生产区和生活区布局协调,生产功能和生活功能逐步提高。将生态建设与产业开发、农民增收、区域经济发展、生活质量提高、社区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同步发展。

3.科学设计发展规划与模式,改善、优化结构。村镇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在规模上应相互协调,既要便于集中进行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又要有利于就地开发和保护自然资源,发展生产。在总体构型、人口密度等方面要符合生态要求。应本着统筹规划、量力而行、分步实施、总体规划的原则进行。

4.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村镇生态环境建设应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与农艺措施相结合的方式,使多种治理措施科学配置,发挥综合治理效益。

5.坚持依法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并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实现依法保护与科学整治相结合。

6.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采取多渠道筹集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的方式,确保生态环境建设能够顺利实施。

三、我县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主要措施

要想搞好村镇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必须领导重视、强化管理、转变观念、法律保障、措施得当等诸多因素配合,主要有以下七项措施:

1.加强领导,职责明晰,做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组织与实施工作。把生态环境建设成效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计划部门要统筹规划,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主管部门应各尽职能,明确责任,强化领导与管理。财政、金融、科技、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均应积极支持生态环境建设。全社会各部门通力协作,才能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2.尽快建立健全我县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快相关政策出台。各乡镇在建设规划与经济发展规划中应统筹考虑生态环境建设,在产业布局、开发项目建设时,严格执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的法规法律,要同时检查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落实情况。

3.加大科技投入,以科技手段规划和整治生态环境问题。本着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构建节约型,和谐型社会的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