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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资质要求精选(九篇)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资质要求

第1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资质要求范文

【关键词】城市道路;道路照明;节能设计

城市道路照明已经成为城市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础工程,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城市道路照明路灯约900万盏,每年耗电约850亿千瓦,每年花费约500亿元[1]。按国内总耗电量比来算,城市道路照明耗电量占据了4-5%/年,可见城市道路照明的能耗及资金成本都很高。但面对能源短缺、资金紧张及低碳环保发展理念的冲击,仍要确保城市道路照明满足城市发展需求,就必须积极落实城市道路照明的节能设计。

一、城市道路照明节能设计的系统思考

城市道路照明的节能设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行业规范及相关标准,在进行节能设计前必须全面落实前期准备工作。首先,节能设计前应进行实地勘察,掌握城市道路的形式、路面的反射率、平剖度、道路交通设计等,明确区分城市主干道和支路,仔细推算交通流量及行车速度,特别是道路交叉点。其次,应充分考虑道路周围情况、地区气象条件等。再次,节能设计图纸必须反复推敲、综合评估,一旦发现有设备选用不当等问题,必须及时调整或更换,确保设计图纸合理、可行性强、无任何问题和遗漏后,方可施工。

二、城市道路照明节能设计的具体措施

1.城市道路光源的节能选择。选择道路照明灯具应遵循能耗低、经济实惠、成本低的原则,一方面应确保灯具发光效率高、光色性及显色性好,另一方面选择好灯具后必须选择配套设施,如选择和气体放电配套的镇流器,确保设备启动性能。当前运用较多的就是LED灯具,此灯具不仅发光效率高,而且使用寿命较长,相较于传统的白炽灯,能节省月80%的能耗。并且,LED灯具节能效果好,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节能设计要求,在成本费用方面除了前期更换成本外,后期使用及维修成本都不高,值得在城市道路照明中推广使用。2.路灯开关的节能设计。城市道路照明开关的设计应遵循方便、安全、合理、准确的原则,其中开关时间准确是实现节能的重要基础,如某城市装灯容量截止到2016年底为700kv,若开关控制不准确将会浪费大量能源,假设每天早开或晚开5S,则一年就会浪费2180kv电量[2]。在设计路灯开关时可以选择自动时间控制,在夜间和行人、车辆少的时段可选择关闭部分路灯,或是间隔性关闭,适当降低照度,既不会影响道路照明也能达到节能目的。又如城市一些老路段及老城区的路灯在安全和节能方面都需要改进,对此可以安装节能装置。此外,在城市一些电压波动较大的路段,若照明路灯少当电压升高的时候也会浪费很多电能,对此可以通过安装稳压器达到控制电压的目的,节省更多电能。3.配电线路的节能设计。城市道路照明系统的配电线路很长,通常供电半径最长有800m,而灯具和供电端的距离与供电电压成反比,即随着距离的增加电压会越来越小,导致远端电压难以维持灯具的正常运作需求。同时,线路损耗及压降都可能对路灯照明产生影响,进而增加电能消耗量。故配电线路的节能设计势在必行。在具体设计时,应合理选择供电电缆截面,确保能承担线路的负载,也能将线路损耗及压降控制在合理范围,减少线缆的温升。此外,通过节能设计还能增加线路的使用寿命,并节省后期维修成本。4.合理选择节能装置。首先是电容补偿的节能选择。当前国内城市道路照明主要使用路灯电源处集中补偿和灯具处分散补偿两种电容补偿方式。照明路灯使用的光源通常是气体放电灯,其功率在0.4-0.6之间,较低,配电回路电流较大,损耗较高,通过灯具处分散补偿电容后各灯具功率因素≥0.8,对照明配电系统实施电容器无功补偿后,线路功率因素会提升到0.9以上[3],与未实施电容补偿前相比,灯具工作电流节省了将近50%。即实施电容补偿后供电电源系统的容量空间得到了很大提升,电源设备的供电能力也更强。其次智能稳压降压装置的使用。城市道路照明灯具的照度会因为电网电压的变化而受到影响,而电网电压又与用电负荷成反比关系,加之上半夜电网用电负荷与下半夜相差较大,如此不仅对交通安全有一定影响,也浪费资金与能源。若在路灯控制端安装智能稳压降压节能装置,并利用内置智能控制器自动控制节电系统的工作曲线,在下半夜时就能降低电压,同时保证灯具照度,达到节省能源的目的。据有关试验证明,安装智能稳压降压节能装置省电率能达到40%左右。再次设立无线监控路灯控制系统。无线监控路灯控制系统是信息科技时代的产物,具备无线遥控、测量、数据信息处理等作用,利用此系统可对城市各个道路的照明情况进行实时、全面、准确的监视、测量以及控制,实现城市道路照明系统的动态化与智能化管理。此外,还能及时、准确发现故障问题,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大大节省耗电量,提高管理效率。

三、城市道路照明节能设计的维护管理

城市道路照明节能设计的维护管理十分重要,是整个系统实现节能必不可少的环节。具体而言,应定期对城市道路照明系统进行检查与维护。要检测绝缘电阻,仔细检查系统是否潜在安全隐患;更换照明灯具或是相关控件时要首选安全节能产品;维修设施设备时应合理选择施工工艺,严格把控好质量关口。部分城市路段为提升灯具发光效率会安装反光板灯具,此类灯具运作一定时间后容易出现锈蚀现象,影响照明亮度,加之路灯长时间处于暴露状态,受粉尘、油污、风雨等的影响,玻璃透明度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在检测和维修的时候必须严格规范操作,不能影响灯具的正常发光,并且需要定期检查和清洁,延长灯具的使用寿命。综合而言,城市道路照明节能设计的维护管理应结合城市路灯运作情况定期进行,且每次维修保养必须全面、细致,要保障路灯后期的运作效率、亮度、质量等不受影响,既达到节能目的又能为车辆、行人提供安全与方便。

四、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道路照明的节能设计是当前社会经济及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节能设计才满足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进行节能设计的时候必须全面考虑整个照明工程的情况,实地勘察道路情况、周边设施情况、地区气象情况等,着重从照明灯具的选择、配电线路的设计、路灯开关的设计以及节能装置的选择几方面入手,同时还应全面落实照明系统后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从多方位为城市道路照明系统的节能与照明质量提供保障。

作者:英航 单位:柳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参考文献

[1]张前进,焦元涛,王承刚.城市道路照明的节能设计[J].科技传播,2013(06):141+144.

第2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资质要求范文

本次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总结前阶段我市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和城乡绿化一体化工作的进展情况,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目标,部署任务,动员全市上下齐心协力,紧抓当前有利季节,开展好今冬明春绿化建设,为明年实现国家园林城市创建目标打下坚实基础。会前,盛书记、翁市长专门听取了工作汇报。等会,翁市长还将作重要讲话。下面,我先讲四点意见。

一、总结经验,肯定成绩

我市从20*年启动园林城市创建工作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专题活动丰富多彩,社会参与热情高涨,创建工作进展顺利,20*年荣获了省级园林城市称号。至20*年底,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分别达到42.04%、37.04%和11.52平方米,全市林木绿化率达到15.1%。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按照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早准备、早落实,创园和绿化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目标任务及早明确,责任分解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于20*年提出了三年绿化行动计划,力争到2009年实现国家园林城市创建目标。20*年上班第一天就召开了全市绿化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会后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按照会议精神,层层抓落实,人人挑责任,有力推动了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和绿化建设工作。

(二)新建项目重点突出,绿化建设全面推进。年初,各责任部门按照“顾全大局,确保重点”的思路,对排出的重点建设项目,如城市绿化中的*大道南段两侧14米景观带,葛家塘、上海塘、海盐塘等河滨景观廊道,耀江西入口人工湖二期、新*省道Ⅳ标、城市主要道路结点等,农村绿化中的独广公路(平廊公路—东西大道)绿色通道、新华北路延伸段(独黎公路—老平钟公路)绿化改造等,在土地落实、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做到重点项目推进有力,其他绿化项目齐头并进。今年1-10月,全市已完成新增绿化面积213.16万平方米,占年度计划数的74.3%。其中城市绿地69.46万平方米,完成年度计划100万平方米的69.46%;农村绿化143.7万平方米,完成年度计划187万平方米的76.84%。

(三)投资渠道不断拓展,绿化资金基本保障。为确保今年绿化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各责任单位进一步探索绿化建设资金投入机制,积极拓宽筹资渠道,通过义务植树、认种认养、工商企业投资、项目带建等多种有效形式,积极筹措绿化建设资金,既减轻了财政压力,又确保了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今年1-9月,全市绿化建设总投入资金5045万元,其中城市绿化投入资金3*3万元,农村绿化投入资金1982万元。按责任部门分,规划建设部门投入959万元,城投集团投入1163万元,*经济开发区投入647万元,水利局投入264万元,交通局投入30万元。预计全年绿化建设投入资金约7000万元,其中城市约4500万元,农村约2500万元。

(四)宣传培训不断加强,全民植绿氛围浓厚。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绿化宣传月”活动,进一步强化了公民绿化意识,提高了义务植树尽责率。各新闻媒体对义务植树、认种认养等进行了专题报道,对绿化建设项目、绿化成果等进行动态报道;市创园办、市绿化办及时编发“创园简报”和“绿化动态”,通报建设进度,宣传典型经验,还编印了3500册《*科普-园林绿化科普知识》宣传册,进行知识普及。市创园办切实加强了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邀请省级园林城市专家组组长胡京榕作了创园辅导,邀请建设部城建司、省建设厅城建处的领导来我市进行创园指导,还安排相关人员专程到衢州考察学习创园先进经验。各相关部门也积极开展各类专题活动。市妇联、人事局在葛家塘河滨绿地开展了“巾帼林”、“人才林”认种认养活动,其他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也积极组织机关干部、团员青年、妇女、学生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共同为家乡添绿增彩,营造了全社会植绿、养绿、爱绿、护绿的浓厚氛围。

(五)监管力度不断深化,管理制度不断健全。今年以来,市有关部门加强了绿化进度、绿化质量、绿化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照各责任单位的年度任务要求,狠抓落实,相互监督,互相促进。各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切实加强了绿化项目建设的方案论证、质量监管、进度控制,认真按照技术标准和精细化要求进行项目管理,避免了绿化通病,提高了建设成效。同时还按照《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市绿色通道、农田林网、河道绿化管护办法》等规定办法,建立和完善绿化养护管理机制,加强了补植、修剪、施肥浇水、病虫害防治、除草保洁等。市规划建设局重新修订了《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强化了绿地指标控制,细化了管理要求;市水利局和绿化办也重新修订了《*市清水河道绿化指导意见》,提高了绿化标准,明确了种植模式。

二、对照标准,查找问题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国家园林城市和省园林城市标准有明显不同,国家园林城市的创建要求更高,评分更严。虽然我市在省级园林城市创建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但由于我市绿化欠账较多,底子较薄,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面临着巨大挑战,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六点:

一是项目建设进度还不够快。今年签订的任务数到目前为止仅完成72.3%,特别是城市增绿进度不容乐观。龙湫公园、新华公园、六里塘南侧河滨绿带(体育场—东方路)等城市绿化项目,独广公路(平廊公路—东西大道)、新华北路延伸段(独黎公路—老平钟公路)、*区南北大道等农村绿化工程,因资金瓶颈、拆迁滞后、土地落实困难、污水管网铺设等原因,无法如期开工,影响了绿化建设和创园工作进度。

二是资金投入还不足。按照20*年的绿化目标和建设标准,虽然市财政和各镇、街道、有关部门通过多渠道筹措绿化建设资金,但总体上绿化资金的投入总量与计划数相比差距较大。特别是公路、道路、村庄、河道等绿化,面广量大,而资金投入相对偏少,个别镇、街道配套资金没有足额到位,影响了绿化建设标准。

三是长效管护还不到位。“三分种、七分管”的绿化养护理念没有很好落实,特别是建设后期的养护还达不到标准要求。表现为养护责任、措施不落实,配套资金不到位,树木成活率偏低、杂草丛生、农作物侵占等现象较为突出。污水、自来水管网及电力、电信等管线架设与绿化间的矛盾突出,林木、绿地人为砍伐等损坏现象时有发生。城郊结合部、部分单位及居住区绿化养护标准明显偏低。

四是数量和质量与“创园”标准还有差距。城市整体绿化总量偏少,精品工程偏少,绿化品位还不够高。如今年年底建成区面积按14.8平方公里计算,实际绿地面积尚缺111万平方米。如何巧妙划定建成区范围,充分挖掘建成区内可绿项目,处理好迎检路线和建成区范围的关系,做好考查路线的沿线绿化项目建设和完善等工作已成当务之急。根据考核要求,城市主、次干道的绿地率要分别达到25%和20%以上,而我市原有的城市主干道如新华路、当湖路、南市路等仍未达到指标要求。*经济开发区部分企业绿化指标均未达到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中20%的最低标准,单位绿化普遍存在着绿化建设标准不高、品位偏低等现象。园林小区和园林单位数量明显偏少,与占总数60%的指标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数量不多,潜力挖掘还不够。

五是其他有些相关指标尚未达标。特别是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万人公交标台数、万人公厕数等生态和市政设施指标,对照标准还有较大差距。

六是竞争优势不够明显。根据建设部《关于做好20*年园林城市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建办城函〔20*〕143号)文件要求,国家园林城市创建采用申报制,每2年评选一次,要求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推荐的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的城市数量不得超过3个。目前我省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共6个,其中地级市2个,为金华和台州,县级市4个,分别是余姚、温岭、海宁和*。从上述符合申报条件城市的总体水平来讲,我市的优势并不明显,申报前景不容乐观。如何挤身三甲,就要通过“硬指标过硬、软指标显优”上下功夫,凸现优势,积极争取。

三、把握重点,全力推进

明年是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年,也是能否取得创建成功的关键年。全市上下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创建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继续贯彻“主题不变、力度不减,创新求实,寻求突破”的创建思路,以国家园林城市创建为目标,实施“以人为本、生态优先、节约高效”的建设理念,努力扩量提质,提升绿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营造“生态环境,优美和谐;生活环境,舒适方便;人文环境,开放文明”的城市环境和城乡绿化一体化大生态环境,使各项绿化指标、生态指标和市政设施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打好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攻坚战。

(一)抓好绿化建设。今年只剩下一个多月时间,绿化任务还相当艰巨,难度也很大,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年初签订的绿化工作年度目标责任书,对尚未完成的绿化建设任务狠抓落实,要抓住秋季绿化的有利时机,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攻难点,攻重点,确保全年绿化任务全面完成。对明年绿化工作关键要抓住以下几个重点:

1.城市绿化。重点抓好建成区绿化的扩量提质,各责任单位要求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新增城市绿地117.8万平方米,确保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三大绿化指标符合创建标准,凸显*绿化建设特色。

一是建好公园绿地,创建一批精品工程。按照公园绿地服务半径500米的要求,基本建成龙湫公园、*经济开发区新华公园、新行政中心市民公园一期;完成松枫台古银杏保护区等街心绿地的建设。

二是加快亲水廊道建设,体现*水乡特色。在编制完成市区景观廊道规划的基础上,加快已具备条件项目的建设进度,完成六里塘(体育场-东方路)、海盐塘(航管所-东方路)西侧、葛家塘剩余段等亲水景观廊道工程。

三是拓展城市生产绿地,提高苗木自给率。在20*年新增城市生产绿地5万平方米的基础上,继续提高城市生产绿地比例,2009年5月底前完成新*省道、胜利路交叉口西南角8万平方米生产绿地建设。

四是加大防护林建设力度。按照区域和功能,分别建设景观防护林和生态防护林,其中新建*大道(城南西路-当湖路)东侧、胜利路(南市南路-大胜路)两侧、长胜路(平廊公路口-高桥)两侧等地块建设景观防护林,*大道(老*省道-当湖路)西侧、乍嘉苏航道北侧、东方路北侧、文涛路西侧、城北路大华染整厂北侧等区域建设生态防护林。完成杭州湾大桥北接线*互通区内绿化、互通区至市区段道路及两侧景观绿化。

2.农村绿化。重点抓好主要公路、绿化特色村建设,新建农村绿化造林3000亩,力争3300亩。

一是加强公路绿化,提升干线绿化水平。老*省道(高桥-东西大道)总长5.4公里拓宽改造后,规划每侧绿化带6米,面积约6.48万平方米;全塘白沙公路全长800米,每侧12.5米绿化带,面积约2万平方米。做好平廊公路、平兴公路等污水、自来水管道埋设完成后的绿化恢复工作。

二是加强村庄绿化,创建绿化特色。结合现代新农村建设要求,抓住时机,加快村庄绿化步伐,提升村庄绿化水平。计划创建“绿化特色村”4个,市财政每个补助20万元,镇、街道配套10万元。继续创建省、市、县三级“绿化示范村”,年内确保创建成省级“绿化示范村”3个,嘉兴市级5个,*市级10个。同时,根据全省2009年将启动3000个村庄绿化增量工程要求,重点对农户房前屋后等进行植树绿化,每户不少于4株(按每村600户,40株/亩计算,折面积1800亩),形式上可采取统一购苗,送苗到户。树种以桔、梨、枇杷、桃、石榴等果树为主。2009年确定30个村先行启动,省补1万元/村,市配套1万元/村,不足部分由镇、村自筹。

三是启动沿海基干林带建设,改善沿海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全省沿海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要求,着手编制全市沿海防护林建设总体规划(20*-2015年),争取明年1月底完成。2009年启动海岸基干林带工程建设,在老海塘(金桥—独山)南侧,加宽至50米海岸基干林带,总长约6.32公里,面积约474亩,老*省道至海盐交界3.6公里,每侧25米,面积270亩,省每亩补助1500元,以提高沿海地区防灾减灾能力,改善沿海生态环境。

四是加强农田林网、河道绿化,提高绿化标准和质量。新建农田林带林网555亩,省、市各补助800元/亩。结合水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做好河道绿化工作。

五是发展林牧结合型经济林。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和规模养猪场排泄物治理,采取猪粪—沼气发酵—沼液—肥料的模式,实现零排放,大力发展林牧结合型经济林,推广农林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

(二)抓好环境综合整治。当湖街道、*经济开发区和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城投集团等有关单位,要对国家园林城市检查线路沿线的破损道路、陈旧建筑立面、户外广告实施整治,确保城市容貌整洁有序。重点对环城西路(城南路-环北二路)、南市路(城南路-东方路)、人民路(新华路-环城东路)等检查线路进行集中整治和改造。抓紧对检查线路沿线及地面水厂、天然气CNG站等停留点的绿化提升改造和环境整治。大力推进立体绿化,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必须实施通透式围墙或敞开式绿地,有条件的建筑墙体、构筑物、围墙均要实施立体绿化,以进一步提高城市绿量和绿视率。

(三)抓好台帐资料整理工作。规划建设局、城管局、环保局、文体局、供电局、城投集团、水务集团等相关部门、单位要落实专人,按照创园办要求和创建标准,在20*年12月底前做好创园基础数据的统计、核实和上报工作,确保各类数据无差错,并做好本部门的迎检台帐资料;创园办要选择经验丰富、质量可靠的制作单位,确保在2009年4月底前做好技术报告、申报材料、宣传画册、多媒体音像资料及二级台帐资料的准备。

四、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市委、市政府确定明年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攻坚年。因此,明年的绿化工作要紧紧围绕这一创建目标,要统筹城乡绿化,突出城市绿化,在项目安排、资金投入、工作力度上要有所侧重,举全市之力,实现国家园林城市创建目标。

(一)加强领导,及早启动明年绿化建设。各镇、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把园林城市创建和绿化工作放到重要位置,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早规划、早安排、早启动,紧紧抓住冬春二季绿化造林有利时机,抓早抓紧。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本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又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为使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在市创园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设立创建工作专项组,具体负责创建活动;市发改、财政部门要做好绿化项目的立项和资金保障工作;市规划建设、城管、农经、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做好绿化施工设计和协调、指导、管理等工作;其他部门也要积极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合力推进城乡绿化建设。

(二)广泛动员,调动创建工作的积极性。要围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目标任务要求,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和途径,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城乡绿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深入开展义务植树月活动,开展种植纪念林、纪念树和绿地、树木认种、认养等活动;大力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加快农村生态环境整治和重建。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重要意义和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及时报道创建工作及绿化建设进展情况。要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通过创园简报、绿化简报等形式对完成绿化任务不力及养护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市、镇(街道)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视察活动,促进创建工作的落实。通过创建,努力使广大群众切身感受到工作、生活环境的改善和品质的提高。

(三)狠抓质量,精品化实施城乡绿化建设。各镇、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2009年绿化建设任务,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特别是公园绿地、亲水景观廊道、道路景观林带、绿化特色村等建设项目,要坚持高起点设计、高标准建设,把它们建设成我市绿化建设的精品工程,争取做到一次投入、一次成型、一次见效;要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管理,做到方案有评审、施工有监管、竣工有备案;要深入开展城市绿化风格和特色的研讨活动,充分挖掘*的历史文化内涵,使我市的园林绿化建设更具自己的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使各类绿地在质量和园林意境上一个新的台阶。

(四)加大投入,确保绿化建设任务完成。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社会的主体作用和市场的配置作用,广辟资金渠道,努力构建起“政府引导、政策激励、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运作模式。各镇、街道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对绿化建设的投入,突出重点,要在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工作研究和实施方面下功夫,通过大力宣传和推广实施如“绿荫工程”、“立体绿化”等节水、节地、节资、节能的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最大限度减少土地、资金等制约因素的影响。要督促企事业单位增加有效投入,搞好配套绿化建设,鼓励工商企业和个人投资发展苗圃、林果生产基地,增加绿地总量。要鼓励村级基层组织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式,大力开展村庄绿化,并引导广大农户发展庭园绿化。

(五)加强管理,提高各类绿地景观效果。要严格执行《*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及市政府绿化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制度,认真把好新改建建设项目的绿化审核关。要建立完善绿化长效养护管护机制,严格按照《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办法》、《绿色通道、农田林网和河道绿化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实行属地和业主单位分级、分类管理,做到资金、人员和措施三落实,建设、管理和养护相配套。坚持依法治绿,增强全社会爱绿护绿意识,严厉打击损绿毁绿等违法行为,提高依法治绿水平。要妥善处理好基础设施建设与林木保护的关系,凡工程建设需要砍伐林木的,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3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资质要求范文

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市供水、排水、防洪设施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城市燃气设施的管理按照《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辖区内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依法划定。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根据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市政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建设、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委托或者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单位。

承担市、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举报。

对保护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向有关机关举报,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拟定次年的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于每年的3月底前下达。

第九条 城市供电、燃气、供水、排水、通信、消防、有线电视、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环境卫生等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行业(专业)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建设规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编制权属设施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次年的年度建设计划(含掘路计划)应当于当年10月底前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市政设施的,应当根据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实施。

单位投资建设市政设施的,应当符合市政设施建设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并按规划要求与市政设施相衔接。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市政设施应当与城市其他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实施;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原则,已有的城市架空线应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为下地敷设。

新建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应当适度超前,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建设。城市供电、燃气、供水、排水、通信、消防、有线电视等市政管线应当同步铺设。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通道。

第十二条 根据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行业(专业)部门。管线产权单位或者行业(专门)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对地下管线进行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

道路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未事先通知有关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行业(专业)部门,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可以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投资建设。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市政设施;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及相关技术规范,鼓励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并符合节能要求。

第十五条 新建的市政设施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市政设施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和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承担市政设施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市政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市政设施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市政设施建设规划,预留绿化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和建设无障碍设施,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规程及技术规范性文件。

第十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九条 市政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规划、建设、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设施应及时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单位管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市政设施的基础技术资料和工程验收、工程保修等资料,并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料齐全后,办理设施管养移交手续。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管理、养护和维修,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建设单位将市政设施移交管养应当办理产权登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市政设施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签订质量保修书,在质量保修书中对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进行细化和明确。

市政设施的保修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政基础设施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市政基础设施的其它辅助设施保修期最低为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在市政设施范围内埋设的各种地下管线,其产权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存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查。因维修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地下管线及相关设施发生易位或者其他变更时,应当及时将变更图纸和技术资料存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备查。

第二十三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市政设施包括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市政设施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或者抢险救灾的需要,确需超设计标准使用市政设施或者确需改变市政设施功能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含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含盲道和缘石坡道)、路肩、路坡、道路两侧边沟、隔离带等设施及道路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范围,以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城市沿道路两侧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车行道、人行道为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设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给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管养。

企业、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设施,由建设单位进行养护、维修,并接受建设、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建设单位自愿无偿移交城市道路设施,且其移交的城市道路设施符合接管条件的,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给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管养。

第二十七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养护、维修单位保持道路设施完好。

第二十八条 设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的设计及养护规范。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及时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四)擅自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害的车辆;

(五)擅自设置门前台阶、固定坡道及修筑道路出入口;

(六)擅自拆卸、移动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七)收购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八)其他非法占用和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辆及其他对道路有损的车辆,确需在铺装路面道路上行驶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后,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沿街建筑物(构筑物)维修以及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举办重大活动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沿街建筑物房产证或举办重大活动批准文书;

(二)最大限度减少对交通影响、保障通行安全的交通组织方案;

(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影响交通安全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占用费。

第三十二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三)最大限度减少对交通影响、保障通行安全的交通组织方案;

(四)掘路工程修复方案;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因管线养护、维修或者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影响交通安全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主干路、次干路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掘路现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施工内容、施工期限等;掘路施工期限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时间应当与施工期限相同。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禁止占用城市主干路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其他经营场所。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城市次干路、支路和街巷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其他经营场所。确需临时占用城市次干路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其他经营场所的,应当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作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需临时占用城市支路和街巷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其他经营场所的,应当经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作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并在批准期限内修复被挖掘的城市道路。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以及改变用途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悬挂占用或挖掘道路许可证,并采取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控制措施;

(三)挖掘道路施工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需要对部分车辆限制行使或者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社会通告并在适当位置设临时交通管制通告牌和交通导向标志;

(四)道路挖掘施工前,应当与管线产权单位协商,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挖掘施工与地下管线或者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施工;

(五)在指定的地点弃土、堆放材料;

(六)挖掘水泥混凝土路面,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七)占用、挖掘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工程建设占用挖掘的,应当拆除临时设施,按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将路基回填夯实,恢复路面及原有道路交通设施,保证道路质量,并报请批准部门验收;

(八)因特殊情况批准部门需提前中止占用道路时,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停止占用。批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道路占用费。

第三十五条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挖掘道路路面修复竣工后,由挖掘单位或者个人组织验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等单位参加。经验收合格的,其交纳的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在1年质保期满后予以退还。修复质量不合格,或者挖掘单位、个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被挖掘道路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或者修复质量仍不合格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没有利害关系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挖掘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进行管线施工。穿越城市道路车行道进行管线施工的,应优先考虑采取非开挖技术的施工方案。单位和个人采取非开挖技术穿越城市道路的,必须在施工前对所在位置的地下管线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施工方案。

采取非开挖技术穿越市政设施,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赔偿,并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当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提前挖掘前款规定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提前挖掘的时间缴纳一至三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的前5日和假期期间,以及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八条 供电、燃气、供水、排水、通信等地下管线发生故障,急需挖掘道路抢修的,可以先行施工,但必须及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审批手续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禁止占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作为机动车停车场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根据实际在城市次干路、支路上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在人行道上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并由道路设施管养单位对相应的人行道采取加固处理,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禁止占用宽度小于5.5米的人行道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四十条 经批准占用人行道的,不得挤占盲道,并应当保留不小于1.5米的通行宽度。

占用人行道设置电话亭、书报亭、阅报栏、非机动车停放点、流动厕所等设施的,应当在宽度大于3米的人行道上设置,同时符合有关管线技术安全规范。

占用人行道设置广告牌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城市道路通行和安全。禁止占用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设置广告牌。

第四十一条 公共汽车候车亭(站点)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在已建城市道路上新增、迁移公共汽车候车亭(站点)需要加固、恢复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设施管养单位采取加固和恢复措施,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设施的日常巡查监督工作,及时查处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督促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加强对道路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及时补缺、修复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的缺损。

第四章 桥涵设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涵设施包括各种桥梁、涵洞、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标志牌等桥涵附属设施。

第四十四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涵检测评估制度,依照国家有关城市桥涵检测评估规定,加强对城市桥涵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监管。

第四十五条 城市桥涵养护单位应当建立桥涵养护档案,加强对城市桥涵设施的养护、维修、检测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桥涵设施的安全。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桥涵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

(二)擅自依附桥涵设置管线;

(三)停放车辆,停泊船只,堆放物料;

(四)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履带车、铁轮车等对桥涵有直接损害的车辆擅自在桥面上行使;

(六)其他损害、侵占桥涵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应当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四)安全评估报告;

(五)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六)管线架设设计图纸;

(七)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影响交通安全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十八条 车辆、船只通过桥涵时,必须按标志牌的规定行驶,遵守限载、限高、限宽、限速等规定。超限车辆和履带车、铁轮车等对桥涵有直接损害的车辆需要过桥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桥涵上设置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风载、荷载试验报告及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桥涵检测评估机构的技术安全意见,报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条 在城市桥涵设施范围内从事河流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须征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涵的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五十二条 承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和维护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对破损的照明设施,应当及时更换和修复,使亮灯率不低于97%。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供电部门应当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供电。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配套建设道路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第五十四条 城市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米。对不符合安全距离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需要修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卸、移动、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

(三)擅自在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四)擅自在路灯设施上悬挂广告或者其他挂浮物;

(五)擅自接用、切断路灯电源;

(六)收购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照明设施;

(七)故意打砸照明设施;

(八)其他损坏、侵占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可能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道路设施管养单位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五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事故造成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损坏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照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需要分清责任的,在故障排除后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和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拆卸、移动窨井盖等市政设施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所损坏的窨井盖等市政设施的价值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和第五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按所收购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窨井盖等市政设施价值处以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的;

(二)在城市桥涵设施、照明设施范围内挖坑取土、倾倒废弃物、堆放物料的;

(三)擅自设置门前台阶、固定坡道的;

(四)在桥涵设施范围内停放车辆、停泊船只的;

(五)擅自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私自接用、切断路灯电源或者擅自在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安置其他设施的;

(七)其他损害城市道路、桥涵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又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挖掘路面未按技术要求施工,或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后未按规定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及原有道路交通设施的;

(四)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未及时补缺、修复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五)擅自在道路或者桥涵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对道路、桥涵有损害的车辆的;

(六)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在批准期限内修复被挖掘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所缴纳的道路占用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城市桥涵设施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的;

(四)擅自依附桥涵设置管线的;

(五)擅自在路灯设施上悬挂广告或者其他悬挂物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擅自在城市桥涵上设置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擅自在城市桥涵设施范围内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作业活动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南省地方性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承担市、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编制市政设施建设规划或者未按规定时间下达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日常巡查工作不落实,未及时发现并处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的;

(二)超过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证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快速路是指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或者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高的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

主干路是指在城市道路网中起骨架作用的城市道路。

次干路是指城市道路网中与主干路相连接的区域性干路。

支路是指城市道路网中干路以外连接次干路或者供区域内部使用的城市道路。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政设施的保护擅自占用、破坏道路市政设施的行为,会给他人带来很多不便和危险,对破坏市政设施的人员将进行处罚

教育

对情节较轻,改错态度良好人员的措施

罚款

相关部门会对破坏市政设施的人进行金钱上的处罚,处罚金额根据当地有关政策

第4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资质要求范文

一、明确改造工作的目的意义

目的是彻底解决小街小巷、城中村进出口道路路不平、灯不亮、排水不畅以及脏、乱、差等问题,为城市居民创造适宜人居、适宜创业的良好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从根本上改善城市小街小巷、城中村基础设施。实施小街小巷和城中村进出口道路改造工程,既是我区全面参与“城市管理年”活动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市化建设的具体体现,更是实现“两个率先、一个努力”目标的重要载体,意义非常深远。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小街小巷和城中村进出口道路改造工作的领导,确保顺利开展,区里成立水区小街小巷、城中村道路改造领导小组。

城南办、城北办也要相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办、办要结合《关于印发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党办发号)相应地开展工作。

三、具体实施办法

1.落实改造计划。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对市民反映强烈、给市民生活、生产带来诸多不便以及对市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小街小巷及城中村出入口进行改造。(具体改造计划见附表)

2.明确改造任务。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此次城区小街小巷和城中村道路改造任务由城南办、城北办分别承担,原则上小街小巷道路改造由办事处实施,城中村进出口道路改造由各管理处实施,各社区工作站要全面配合办事处开展工作。

3.认真组织实施。一是制定道路改造方案。具体规划设计由各办事处调查摸底,制定施工设计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并经市小街小巷、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实施。二是认真组织施工。各办事处、管理处要选择有实力、资质的道路专业施工队伍组织施工,并报区领导小组审核,按照工程质量优、工程建设快、改造效果好的目标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改造任务。三是落实工程项目管理制。项目监管工作由区建设局负责选择有相关公路建设资质的监理队伍承担。区交通局要加大技术服务,抽调相应技术人员指导改造工作,提出技术要求,严把工程质量关。

4.按时完成任务。此次改造工作在10月上旬全面启动,11月30日前要全面完成改造工作。具体时间安排:10月10日前制定工作方案;10月15日前召开动员大会;10月20日前完成道路规划设计工作、施工队伍审查等基础工作,并组织施工队伍全面进场施工;11月20日前完成施工任务;11月30日前组织检查验收工作。

四、建设标准和资金筹措

1.工程建设标准。小街小巷和城中村进出口道路改造造价按《新余市小街小巷和城中村进出口道路改造方案》确定的造价标准执行,水泥面层按3.5米、5米、8米宽3个不同标准组织施工,综合取费按10%计算,最后决算按实际工程发生量验收结算。

2.工程建设费用。按市府办〔〕25号文件精神,改造资金由市、区各承担50%,区承担的部分资金原则上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办事处承担,区财政适当支持。

3.争取项目支持。将城中村道路改造列入农村水泥公路建设计划,由区政府向市政府另外行文请示,争取上级交通部门支持。

4.鼓励社会捐资建设。①所有捐赠的资金由市、区小街小巷、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收和管理,禁止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接收捐赠资金和物质。②单位捐款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个人捐款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在改建道路设立功德碑,刻其单位名和个人姓名。③单位捐款20万元以上、个人捐款5万元以上的,在其捐资改建道路独立设立功德碑,刻其单位、个人简介。④捐款额超过该条路建设资金50%的,可以由捐款者名字或由捐款者命名该条路。⑤上述募集资金不包括村委会向其村民收取的建设资金。⑥所有募集资金要专款专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经审计部门审计。

五、几点要求

1.广泛宣传,大造声势。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结合“城市管理年”活动为这次小街小巷和城中村进出口道路改造作全面、全方位的宣传,对社会参与、基层组织参与、群众参与的典型事例多做报道,以推动工作开展。

第5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资质要求范文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打基础、起势头,两年重攻坚、有看头,三年建长效、争一流”的工作要求,先点后面、示范带动,走出一条顺应人民期盼、适应时展、彰显特色的城市发展之路。

“一年打基础、起势头”:到2020年底,启动并完成一批急需建设的城市品质提升项目,解决一批群众反映最集中、最突出的城市问题。

“两年重攻坚、有看头”:到2021年底,按照责任分工,有序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实现城市品质有实质性提升。

“三年建长效、争一流”:到2022年底,城市品质提升取得明显成效,城市辨识度、知名度、品牌度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风貌特色提升行动

1.规划设计提升工程。强化规划引领,加强老城区整体规划研究。继续实施老城区河片区规划,梯次推进旧城改造和沿河开发。(责任单位:规划站、国土分局、各社区)

2.建筑立面整治提升工程。根据《市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2019-2020年)》,拆除老城区和国省道沿线违法违规户外广告、大型立柱广告、墙体广告和门头牌匾等,对城区道路路灯灯杆各类现有广告牌匾、灯箱进行拆除,净化美化道路环境。按照规划设计标准,对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出入口周围建筑外立面进行统一设计。实施老城区建筑立面整治提升工程,2021年完成主干道及城市出入口周围建筑外立面整治,2022年完成次干道两侧建筑外立面整治。(责任单位:城管分局、派出所、规划站、各社区)

3.架空线路整治改造工程。根据《市通信电力管线规范整治工作方案(2019-2021年)》要求,结合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美丽村居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雨污分流改造、景观亮化提升、文明城市创建等,对具备条件的架空线路实施入地改造,对不具备条件的实施撤杆并线、捆扎、贴墙等规范整治,逐步消除各类城市“蜘蛛网”。2020年对老城区、主干道路、交通要道、重点部位进行整治,2021年整治范围延伸到背街小巷、次要部位和居民小区。(责任单位:城管分局、规划站、派出所、财政所、供电所、各通信运营企业、各社区)

4.城市照明亮化提升工程。加强路灯相关设施巡查、维护,不断健全管理制度,每周两次夜间巡查,责任到人,发现故障及时维修解决。新交接道路路灯装灯率100%,城区主次干道亮灯率99%,照明设施完好率95%以上。实现主次干道路灯远程智能控制,确保新交接路灯100%安装路灯集中控制系统。分阶段改造城区路灯相关设施设备,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老化路灯箱变和路灯电缆,对城区路灯接线进行灌胶防水改造。2020年完成城区30%以上背街小巷功能性照明建设改造;2021年完成城区50%以上背街小巷功能性照明建设改造;2022年全部背街小巷功能性照明建设改造。(责任单位:城管分局、财政所、规划站、各社区)

(二)蓝绿空间提升行动

5.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深入推进河长制、湖长制,落实河湖管护责任,保护、修复、提升城区河湖、库塘、湿地水面等水生态资源,改善城区水生态环境质量。巩固黑臭水体整治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实现“长制久清”。继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全部按照海绵城市标准进行设计建设。(责任单位:水利站、规划站、财政所、城管分局、环保所、各社区)

6.污水收集处理提升工程。开展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加强管网建设和修复,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采取污水处理厂和小型污水处理站相结合的方式,切实提高污水收集率。加快污泥处置项目的建设进度,尽快实现对污泥稳定性、无害化的处理处置。2021年全面完成省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目标。(责任单位:水利站、环保所、规划站、财政所、各社区)

7.城市供水节水提升工程。优先利用引黄、引江地表水,合理利用当地地下水,提高水源保障能力。加强供水管网建设,提高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率,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推进健康管道分质直饮水项目实施,2022年实现城市建成区管道分质直饮水工程全覆盖。巩固节水型社会建设成果,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加强雨水、再生水等水资源收集利用,置换城市绿化、道路浇洒及生态用水。(责任单位:水利站、规划站、城管分局、财政所、各社区)

8.园林绿化提档升级工程。贯彻落实《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争创省森林城市,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2020年,扎实推进济青高速、及西、北外环等城市周边道路沿线绿化景观提升工程。推进口袋公园、节点提升改造、绿道、人行步道建设。2021年,实施湖湿地公园、城市道路景观走廊建设,进一步提升绿化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满足市民需求。同时,提升园林、公园、城市绿地管护水平,彻底改变管而不严、抓而不实的现状,真正做到花艳、草密、树绿。(责任单位:林业站、基建办、城管分局、规划站、财政所、各社区)

9.绿色建筑推广工程。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3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外)的规划、设计、建设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全力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7〕28号文件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滨政办发〔2017〕24号)要求,推广装配式建筑,因地制宜推进地热能等新能源应用,着力提高建筑节能降耗效率,加强绿色施工示范项目推广,鼓励发展绿色智慧建造科技示范工程。(责任单位:规划站、财政所、各社区)

(三)空气洁净提升行动

10.建设工地净化工程。健全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建筑工地严格落实“六项措施”,规模以上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市政、拆除、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合理降低土方作业范围,实施分段施工和湿法作业等抑尘措施。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运输车辆严格执行“十个必须”,杜绝随意撒漏。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责任单位:规划站、城管分局、环保所、派出所、水利站、交管所、财政所、各社区)

11.环境卫生提升工程。全面推广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和

深度保洁,道路保洁实现日常清扫深度化,作业流程制度化,保洁强度常态化,死角处置经常化。2020年老城区40%以上的主次干道实现深度保洁;2021年老城区50%以上的主次干道实现深度保洁;2022年60%以上主次干道实现深度保洁,提高城市环卫保洁专业化、市场化水平。(责任单位:环卫所、城管分局、派出所、卫健办、各社区)

12.城市供气供暖提升工程。积极配合推进“气化”工程互联互通,加快天然气管网铺设,提高天然气输送能力。优先发展城市集中供热,推进供热管网向周边延伸,扩大集中供暖覆盖面,在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发展新能源供暖,提升清洁取暖比重,建立多能互补的供热体系。(牵头单位:规划站、财政所、供电所、各社区)

(四)道路交通提升行动

13.城市路网提升工程。严格贯彻落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统筹地上、地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严格城区道路挖掘审批管理。打通“断头路桥”,实施交通路口渠化改造和道路修整工程,建设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优化行人过街设施,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全力配合市直部门抓好2条道路建设,其中,支2路为南北走向,支13路为东西走向,道路北起规划黄山二路,东至郎君路,全长约1.357公里;黄山一路西起支2路,东至车管所路,全长约0.259公里。持续提高路网密度,优化城区道路体系。(责任单位:基建办、规划站、城管分局、财政所、派出所、各管线入廊单位、各社区)

(五)城市功能提升行动

14.居住环境改造提升工程。坚持居民自愿、自下而上的原则,对老旧小区的道路、绿化、环卫设施、供水设施、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电路、通信线路、供热设施、燃气设施、门禁、墙面等进行维修改造,到2022年力争完成城区2000年之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到“十四五”末基本改造完成居民有改造意愿的城区2005年之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提高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水平,坚持高标准、高品质配套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社区功能,将回迁安置房打造成“居住满意、生活便利、和谐美丽”的新型社区,让群众有更多的幸福感、获得感。加快家园项目建设,确保群众顺利回迁安置。将城中村、城边村旧村改造作为主攻方向,加快推进九大片区建设,确保成熟一批、改造一片,稳步提升城市档次和品位。(责任单位:规划站、财政所、城管分局、各社区)

15.城市防汛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加大城市排水管网巡查力度,对淤积、堵塞、损坏的排水设施及时进行维护更换,确保排水管网安全畅通。解决城市道路积水问题,严格控制私接乱排、雨污混流等现象发生,保证排水泵站正常运行。结合实际情况,实施城市防汛排涝改造工程,保证城市安全度汛。2021-2022年,全力配合市直相关部门完成黄山五路(汽车站段)易涝路段改造。(责任单位:水利站、基建办、财政所、各社区)

16.服务设施提升工程。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程,推进解决大班额,均衡配置师资力量,推进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水平。到2022年至少建设一处示范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新(改、扩)建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0所。有序推进各类体育场馆、学校、企业、机关所属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现公共体育设施智能管理、场馆预约等功能。(责任单位:文教办、卫健办、民政所规划站、财政所、各社区)

17.公共停车场提升工程。进一步完善公共停车场规划布局,升级改造现有管理手段落后的公共停车场,逐步引入立体停车设施,提高车位运营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城区范围内具备开放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地实行对外开放,进一步缓解市民停车难问题。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地方案,推进智慧停车项目,疏堵结合、优化组合,从根本上解决市民难停车、乱停车问题。(责任单位:城管分局、规划站、财政所、各社区)

(六)城市管理提升行动

18.智慧城市建设工程。围绕智慧城市建设要求,推广大数据在民生服务、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加强数据共享与开放,推进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建设,推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应用,促进政府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领域的数字化转型。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的创新应用,推动跨领域、跨行业的数据融合和协同创新,以跨界融合提升发展潜能,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办、交管所、派出所、卫健办、安监站、环保所、城管分局、文教办、市场监管所、人社所、各社区)

19.城市违建整治工程。按照“清理存量、严控增量”的原则,发挥规划站牵头作用,强化部门联动联合惩戒和属地管理责任,坚决依法治理存量违法建设,对新增违法建设“零容忍”,依法依规即查即拆。启动城市无违建小区创建活动,逐步建立违建治理长效管控机制。(责任单位:规划站、城管分局、派出所、各社区)

20.生活垃圾分类工程。实施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2020年,全街道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2021年城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覆盖达到50%;2022年城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逐步推进街道内各级各类学校实现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单位:环卫所、城管分局、文教办、卫健办、规划站、交管所、各社区)

21.物业服务提升工程。认真落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积极推进街道社区的社会化管理、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在全街道物业行业成立物业行业党委,大力推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四位一体”社区管理模式。成立物业行业党委,推广“阳光透明酬金制”物业管理模式。建立物业行业征信管理体系,督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运作,以党建为引领,打造“红色物业”,通过“党建+数字化”管理模式,不断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党建办、物业办、民政所、财政所、规划站、各社区)

22.安全运行提升工程。突出城市安全发展格局,推进危化品和污染企业搬迁、转产。加大城市以绿地系统为主的室外避险场地建设,确保居民就近疏散。加强河道蓝线、道路红线、尾矿坝安全线、燃热管线的划定管理,确保足够的安全距离。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以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为重点,适当延长设计使用年限,提高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地下人防工程,做到应配尽配。(责任单位:规划站、安监站、派出所、各社区)

(七)重点片区引领行动

23.重点片区建设工程。高品质高质量推动片区建设,充分发挥片区带动作用,使之成为城市发展新的增长极和引领区。以家园棚户区改造为引领,统筹推进河片区、范公商场电影院片区、中兴片区、马庄片区、城里片区、鄢家片区、南关片区、安家片区九大片区建设,以旧城改造、础设施配套完善、新商业区建设、绿色经济带打造为重点,全面提升老城区发展水平,推进城乡融合、城市扩容。(责任单位:规划站、财政所、基建办、各社区)

(八)城市文化提升行动

24.文化传承保护工程。坚持与时俱进,在发展中注重保护传承历史文化资源,完善一批老字号、文创中心,打造多元特色文化展示区。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模式,提升完善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功能。(责任单位:文化站、文教办、各社区)

25.文明行为规范提升工程。按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强化市民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充分发挥市民参与城市品质提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市民自觉,提高文明素质。大力培育志愿者、义务监督员、市民巡访团等社会力量,从“衣食住行游”等各方面将文明意识融入市民日常生产生活。通过完善街道、社区(村)“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街道、社区(村)新时代文明实践阵地作用,推动志愿服务健康发展。通过互联网途径讲好故事,以全街道的历史文化、人文风情和文明实践为基础打造一批优秀的文化作品,引领青年参与到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提升中来,凝聚新青年建功文明城市创建的强大合力。广泛开展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市民和游客文明出行,加大对公共文化场所和景区景点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力度和不文明行为惩戒力度,不断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责任单位:文化站、民政所、派出所、城管分局、文教办、团工委、各社区)

三、工作步骤

城市品质提升行动自2020年开始,为期三年,至2022年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6月15日前)

各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紧密对接上级行政部门和市政府文件精神,分别制定本行业城市品质提升行动的落实方案,作为今后开展工作的依据。结合街道行动计划,明确城市品质提升工作目标,根据上级要求,对亟需提升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贯彻落实。

(二)品质提升阶段(2020年6月-2022年9月)

根据品质提升工作方案,列出项目清单,落实项目资金,排出工作计划,确保按期完成。街道将根据工作方案,定期进行调度、督导、通报,适时组织现场观摩,推动工作整体提升。

(三)总结评价阶段(2022年10月-12月)

通过聘请机构、部门联合督导检查,对相关部门工作进行核查,并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查看现场等方式,对城市品质提升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城市品质提升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城市品质提升各项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事业工程化、工程责任化、责任数字化”要求,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好配套政策和行动计划,迅速行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完善推进机制。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拿出本部门实施方案,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构建“实施方案+工程项目+标准导则+结果评价”的工作体系和推进模式。持续优化政务环境,简化审批程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定期检查、督查、通报、点评的工作制度,及时掌握重点任务推进情况,纳入年度评价体系。

(三)实行试点引领。坚持先点后面、示范推进,每年培育一批城市品质提升试点项目(工程)、道路(片区)、示范点、示范街等,以生态修复、城市更新、城市设计、垃圾分类、清洁取暖等为重点,作为城市品质提升专项试点,探索破解工作难题、政策约束的机制、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示范标杆,推动全街道工作均衡发展。

(四)落实要素保障。优化城市建设管理领域财政资金投入结构,重点用于有利长远、非经营性、短板明显的城市品质提升项目。用好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渠道筹集项目资金,以经营城市的理念,加强市场化运作。在城市品质提升工程当中,优先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品质提升相关工程的手续办理要开通绿色通道,采取并联审批、容缺受理、帮办代办等方式,缩短手续办理时间,加快项目进程。

第6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资质要求范文

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水环境,增强城市防涝能力,利用雨水资源,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7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xx〕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项目立项、土地利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移交、运营维护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注重规划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通过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

城市新建区、成片开发区、各类园区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城市建成区应强化区域整体治理,并结合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的有机更新,最大限度地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治理和保护城市水环境,综合利用雨水资源,缓解城市内涝。

第四条 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水务、节约用水、防汛抗旱、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气象、水文水资源、城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推广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及材料的推广应用;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意识。

第二章 规划、立项与土地利用管理

第七条 市规划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昆明中心城区和晋宁区(东城和南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他县(市)区政府,国家及省级开发园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按规划报批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等控制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开发管制要素;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修编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落实到基本地块;城市水系、排水防涝、水污染防治、绿地、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有关控制指标。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投资估算。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

第十条 海绵城市建设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根据汇水分区,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绩效考核的科学性、项目实施的可操作性原则,组织编制分区的海绵城市建设总体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相关指标要求,并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项目所属辖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 新建项目土地出让时,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定控规确定的海绵城市管控要求核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和利用土地的过程中落实相应指标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水系等基础设施用地选址时,应当兼顾其他用地、综合协调设施布局,优先考虑利用或保留原有绿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闲置土地等用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海绵型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基础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控内容,纳入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规定中,并依据法定控规的相应要求核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时,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要求设计单位依据建设项目条件提出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措施说明,并予以审查。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同期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同期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二)城市道路与广场市政工程项目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因地制宜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三)城市公园与绿地市政工程项目应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配套建设海绵设施,增强公园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为滞蓄和净化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第十六条 既有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照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要求统筹有序进行提升改造。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建设,应当重点加强城区易涝点整治和雨水管渠、泵站、雨水调蓄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实施城市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改造,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净化,控制初期雨水污染。加强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与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措施的衔接,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

第十八条 城市河道水系整治应注重保护和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实施河道生态修复,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保护现有湿地,构建良性水循环系统,改善水环境质量,提高城市河道水系输排水能力。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建设资金,应当纳入项目主体工程总投资,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既有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纳入海绵型改造的项目,以及城市排水管网建设、防洪排涝、河道水系整治等项目的投资应由相应的实施主体列入海绵城市建设或水污染防治等投融资计划。

第二十条 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指导、督促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海绵设施同期配套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海绵设施建设专项设计方案或者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海绵设施设计专篇,并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审查或备案情况。

城市道路与广场工程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海绵设施设计专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当对海绵设施设计方案进行专项审查,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应当有海绵设施设计专项审查的内容。

城市公园与绿地工程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海绵设施设计专篇,或者编制海绵设施建设专项设计方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设计专篇或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应当编制海绵设施建设专项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报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既有项目海绵设施提升改造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既有项目海绵设施提升改造初步设计方案应满足汇水分区海绵城市建设总体方案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指导、督促列入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城市排水设施、防洪排涝、河道水系整治等项目建设,全面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并定期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阶段,将海绵设施专项设计纳入审查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不予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五条 市滇池管理局和县(市)区排水管理部门在进行排水技术审查时,应当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及区域雨水排放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海绵设施的设计、监理或施工。

第二十七条 建立海绵城市动态监测考核及一体化管控平台,对入滇河道断面、地下水和区域管网排放口的水量、水质以及降水等进行监测,为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八条 新建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后应当纳入主体工程项目统一验收;新建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后应当纳入新建项目节水设施竣工验收。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节约用水等主管部门在验收过程中,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是否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对配套建成的海绵设施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统计台账,并定期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新建海绵设施信息。

第二十九条 既有项目海绵设施提升改造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与海绵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相关的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提升改造的,不予通过验收,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在申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规划核实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出具的海绵设施建设相关验收材料作为必要的申请材料,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条件和要求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第三十一条 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城市道路与广场市政工程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广场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

城市公园与绿地市政工程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移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公园绿地的实际权属部门。

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移交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

以上项目中采取PPP模式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PPP合同约定进行移交管理。

第五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与广场项目的海绵设施由负责城市道路与广场管养的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公园与绿地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公园绿地的实际权属部门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建筑与小区项目的海绵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以上项目中采取PPP模式建设的海绵设施,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内由海绵城市PPP项目公司负责设施运营和维护。运营期期满后,海绵设施移交相关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责海绵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做好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海绵设施正常运行:

(一)建立健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并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二)对设施进行定期巡查、维护和维修,避免擅自占用、堵塞、拆改、废除海绵设施和向海绵设施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三)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管理台帐,并做好记录和统计。

第三十四条 在海绵设施上或者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损坏设施或者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订保护方案,并在建设前通知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施工作业损坏设施的应当按照设施原有功能及时修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7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资质要求范文

【关键词】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

中图分类号:C91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城市道路工程灾害的防治

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是交通基础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必须重视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因此,在我国的交通基础工程建设中加强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针对现有道路工程的环境地质问题,重点查明其发育特征及分布规律,对重要线路的典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评价问题的危害性在此基础上再针对特定的环境地质问题的类型、规模及危害性等,制定与之相适应的防治措施,包括工程措施和生态恢复措施。对道路工程进行充分的线路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查明拟建道路的工程地质条件,论证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地质问题,进行多方案对比研究,以投资省、问题少为前提条件,选择最优方案。根据现有道路的环境地质问题的分析研究表明,道路工程应尽可能避免沿倾外型斜坡开辟,当道路工程须穿越断层破碎带时,应垂直或高角度穿过;道路经过软弱地层时,环境地质问题较多,应特别重视地质环境的保护[1]。库区重大崩滑体,特别是潜在不稳定滑坡的存在,虽然数量不多,但始终对交通工程产生威胁。

二、平面交叉口渠化设计要点

2.1进口道适当拓宽,与路段通行能力相匹配

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中,要根据车辆的通行需求来进行设计进出口的道数,使得进出口设计与道路的通行量相协调。拓宽交叉口的道宽是利用交叉口的有效空间节约通行时间,因此,城市道路交叉口渠化设计中,经常要考虑拓宽这种情况。

2.2停车视距、路缘石半径、车道宽度满足要求

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处,路缘石的设计要符合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行车要求,如果路缘石的转弯半径过大容易使得车流速度过快,造成交通安全问题,如果路缘石转弯半径过小,则容易造成车辆通行速度过慢,导致交通堵塞,影响交通。此外,车道的宽窄也是影响城市道路交叉口通行能力的重要因素,也会引起车辆的行使安全。

2.3利用渠化岛保持交通流顺畅,减少交通隐患

车辆的在交叉口行驶的是否顺畅,关系到交叉口的通行能力,也关系到行车的安全性。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一些导流岛,设置一些标志线,用其来指引交通流,使得交通流的行使方向明确,进出口的线要互相对接。特别要注意的是明确转弯车流的渠化路径,根据情况可以适当的增设三角形渠化岛[5]。

2.4重视交叉口景观,合理设置交叉口绿化,功能与景观并重

城市道路交叉口是人流车流最多的地方,很多城市为了创造美好的城市形象,往往把交叉口设计的非常美。城市道路交叉口除了进行有效的渠化设计,增强道路交通量,减少车流在交叉口的延误外,城市道路的绿化和景观设计也是非常重要的设计部分,因为,景观设计也能起到交通诱导和管制的作用。

三、城市道路工程管位优化

在道路下有限的空间里,如何科学合理地排布管位,就显得尤为重要,除了依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98) 》及其他专业管线的相关规范之外,笔者认为管位设计尚需注意以下事项:

( 1) 管线应优先布置在人行道、绿化带、机非分隔带、中央分隔带下,其次考虑非机动车道,不应布置在主车道、快车道下。

( 2) 对于各类管线中井盖尺寸最大的电力、通信管,尽量布置在人行道和绿化带下。这样不会因机动车荷载影响而导致路面沉降,道路板块整体性好、美观。

( 3) 建议所有的通信管( 含电信、联通、广电等)采用同沟敷设,既节约地下空间,又便于管理。

( 4) 维护保养、检修频繁的管线宜避开车行道,以免影响交通。一块板的道路管线尽量偏离道路中心线,在减少对交通影响的同时,让道路板块尽量完整,便于基层和沥青面层碾压,提高道路工程质量。

( 5) 管沟尺寸较大的电力管、通信管,宜不同侧布置。为了避免煤气管泄漏与电火花接触引起火灾,电力管与燃气管不应同侧布置。

( 6) 对于地质条件为砂性土( 流砂、粉砂) ,地下水位高、雨量充沛的地方,如管位布置在车行道下,需要辅助以相应的措施,防止管道周边的土壤受地下水、管道漏水、雨水的浸泡流失形成空洞,最终导致路面塌陷。具体措施包括: 采用高强度的管材; 采用安全可靠的接口方式,防止漏水; 对于塑料管,沟槽回填换土,然后沿沟槽的纵、横向及管顶土工布加固。

( 7) 对于路幅较小( 如 12 m、16 m) 的道路,由于地下空间有限,会有部分管道放置在车行道下。这时,应通过相应的工程措施,尽可能的减少不利影响。如能够在规划阶段就考虑在路幅较小的道路红线两侧预留一定宽度的绿化带,供管线通行,则不失为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

四、市政道路排水设计中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

4.1市政道路排水设计跟防洪规划以及城市用地竖向规划难以协调运作

在规划设计过程中,由于仅仅考虑到增加用地高程,而提升土方工程造价、没能协调好排水规划设计以及防洪规划设计、城市用地竖向规划三者之间的关系,导致出现排水不通畅的后果。除此之外,还需要针对道路排水工程以及土方工程进行合理的投资性比较,对于该类型问题而言,为了使排水工程设计可以在限制条件中尽可能实现合理性,则需要在相应的雨水设计中,针对各个管段的水力实施有效的计算处理,也就是说,管段起点至最不利点按重力流设计,最不利点至出水口在设定相对合理的安全潮位下按短管压力流设计,并且在适宜的位置设置相应的排涝雨水站,保障排水顺利畅通[2]。

4.2污水管网规划中竖向高程以及污水提升泵设置欠缺一定的系统合理性

在设计规划中,由于道路坡度跟排水坡道是相反的,并且是用暗渠的形式进行排水,使其埋深较大,施工时间相对较长,导致日后的工程施工存在过多的不确定因素,再者说,埋深过大还会导致开挖回填土方量过大,使得泵站投资逐渐攀升,日后的维护工作也存在着很大困难。

通过研究相关原因不难发现,因为污水提升泵设置的不合理,使得污水管的实际埋深过深,技术系数偏低,导致污水管网竖向高程欠缺一定的合理性。针对这种状况,应该从造价、维护、施工等角度进行综合考虑,并根据设计提出调整规划污水提升泵站的建议,调整整个路线的设计,在得到有关规划部门的充分论证和协调后,得到合理调整污水提升泵站的具置,使原有问题得到解决。

五、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设计与节能

为了给驾驶员和行人创造一个良好的视看环境,使人们舒适、迅速、安全地到达所要去的地方;并为了减少对人身及财产的犯罪行为发生,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就显得尤为重要。城市道路的照明要照亮车行道路面和人行道,这样就能很快发现人或动物横穿道路等不安全因素。设计作为节能的源头,城市照明工程设计应由专业的设计人员来进行,为确定最节能的光源、布灯间距、控制系统、供电路线等等,在设计时应严格遵循道路的性质、能耗密度标准和功能对照相应的照度。设计人员在进行道路照明设计时,在保证照明的效果达到城市道路照明的要求前提下,做到最大限度地节能和节省投资,并降低运行维护费用[4]。

六、总结

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城市交通建设所起到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城市道路就是一个城市的血管,影响着一个城市的生命。所以我们必须对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建设起到足够的重视,要进行科学的设计,这样才能有效的提高城市道路交通工程的质量,使其能够更好的为城市的经济建设服务,从而更好的促进城市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8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资质要求范文

关键词:道路照明;造价;控制;管理

引言:

近年来,各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相应扩大,国家投入了大量 的资金进行市政工程建设,从而使得市政工程造价估算与控制受到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关注。市政道路工程造价估算可以对市政道路项目的投资决策起到指导作用,工程造价估算是投资决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是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也是招投标制定标底的依据。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的建设过程通常又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立项阶段一设计阶段一承发包阶段一实施阶段一竣工阶段。而每个阶段又是由一系列的具体活动构成的。从这个角度讲,照明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是由各个不同阶段的造价构成的,而各个不同阶段的造价又是由这一阶段中的各项具体活动的造价构成的。形成这些造价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开展各项具体活动所带来的资源消耗。因此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的全过程的造价管理必须首先从对每项具体活动的造价管理人手,通过对各项具体活动造价的科学管理,实现对于建设项目各个阶段造价的管理;然后通过对各个阶段造价构成部分的管理,实现对于整个建设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管理。

1、立项阶段的造价控制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对于城市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可以创造更美观和舒适的环境,并且能够体现城市的文化底蕴,体现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水平。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的立项应该根据城市整体发展的规划,确定相应的规模、人力资源和财力资源投入、工程进度、市场前景以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尽可能的编制全面详尽的投资估算,对于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及早预防,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因素应该及早予以排除,工程立项阶段应该重视项目可行性研究,经过充分的调研,筛选多个施工方案,尽可能选择技术先进、成本节约的施工方案。从多个角度进行考虑,包容更多主体进行科学决策,合理编制投资估算。

2、设计勘察阶段的造价控制

经过立项阶段后,就必须对道路照明工程进行设计勘察,这一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重点在于对技术与经济进行整合。不少专家认为勘察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对于整个工程有着重要的成本控制作用,质量高的设计对于费用节约有着事半功倍的效果,设计方案直接决定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而工程的勘察则为设计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工程设计要具备可行性和经济型,目前我国城市道路工程存在着设计与施工相互脱离的情况,导致方案难以实施或浪费现象严重。

如我市某道路照明工程的管线敷设,由于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没有施工经验照本宣科:完全可以用造价相对较低的碳素波纹管保护的电缆保护管被设计为镀锌钢管全线敷设,不仅浪费严重,还加大了施工难度;而灯饰基础和路灯窨井的设计未考虑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设计的过于保守,造成材料浪费的同时使施工效率低下,还对电缆防盗及日后维护造成不便等等。而一些有价值的施工方法由于设计和施工的脱离得不到设计方的配合而无法在实践中应用。为此照明工程有必要在设计阶段把施工经验转移给设计方。将“造价控制”立足于事先主动地采取决策措施,以避免最终效果与预期效果的偏差。正确处理技术与经济合理二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力求在技术先进前提下经济合理,在经济合理基础上技术先进。达到在保证设计风格和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控制工程造价,形成“设计概算”。使之成为设计阶段控制造价的依据,能动地影响投资决策、设计、发包和施工,以达到主动地控制工程造价目的。照明工程的设计人员和工程经济人员要密切配合,应用价值工程原理,做好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力争用最低的成本,实现工程项目的必要功能。通过施工图预算,力求工程造价定位准确,为下一步开展招投标、组织施工和竣工结算提供重要依据。

3、工程造价、核算阶段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的各方主体要相互配合,对各种经济和技术方案进行比选,选择成本节约的最佳方案,根据实际施工图纸和预算方案,准确定位工程造价,为招投标以及组织施工等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3.1材料使用量的准确计算

首先,要对市场上的各种材料进行全面的认识,收集相关数据,包括品种、规格、材质和产品的性能与质量等方面,在考虑价位的基础上,制作相关的指导目录。对于同一种类的产品,应该对其质量、产地、材料和规格等要进行详尽的对比分析,掌握其近期的市场价和出厂价,对于材料的采购、销售、运输和储存等环节要加强管理,避免出现虚报材料使用数量、以劣充好、添加不必要材料等情况。其次,根据工程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造价核算,综合考虑安全因素、环境因素和成本因素。

3.2充分整合人力、技术资源

设计阶段要做好造价控制,必须从细节上保障工程的质量,并且根本解决成本浪费等问题,避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增加额外的风险造价。优化工程设计,精确整体造价,严格工程施工,将这三方面有机结合,达到工程造价合理管理的目标。

4、施工、监理阶段的造价控制

由于工程设计已经完成,因此具体的材料用量、工程进度都已经确定了,在完成施工招投标工作后,就要开始进行工程施工了,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要加强管理,特别是对于施工方的施工过程是否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设计图纸,一定要严格控制。对于材料代用、额外用工及各种预算外费用要作好记录,加强审核,对于意外的花销,一定要做好审核工作,随时掌握额外花销的额度,避免量太大无法准确计算。施工方对于各项费用要做好记录,特别是对于隐蔽工程和签证工作,减少结算纠纷的情况发生,做好施工索赔管理工作,特别是道路照明工程等特殊工程,特别容易产生索赔纠纷。在容易发生索赔纠纷的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前,要做好预测和防范措施,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合同加强现场签证索赔机制。监理单位要做到依法办事坚持工作的独立性,保障投资方、施工单位和监理方都要按章办事,最大限度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

5、竣工验收阶段的造价控制

竣工结算对于施工单位和建筑方都是一个关键的环节,这个环节造价管理的重点在于:对工程的实际交付与合同规定的条件是否相符进行审核,质量是否合格、双方的结算方法、计价依据、收费标准、材料家和等条件进行确认;对于隐蔽工程要加强验收,对其记录进行审核,检查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并且对照竣工图的要求。特别是重点施工部位要进行严格把关;落实设计变更签证,不仅要有原单位负责人的签字,还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否则不列入结算范围;严格核实工程量;结算应该做到严格、公平和公正。对于质量达标、进度及时的工程要予以及时结算。

6、结语:

总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造价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对工程造价的管理上始终应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时时要有控制投资的经济头脑,充分利用和认真分析建设周期中的重要信息,把握住市场经济的脉搏,减少或避免建设资金的流失。加强对每个环节的造价控制和审查,通过控制来发现项目投资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促使投资管理的不断完善,提高投资效果,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1]尹琪林;市政道路工程造价知识[M];北京:中国建筑出版社;2009

第9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资质要求范文

关键词: 道路照明照明质量照明节能

要达到一项优良的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主要要把握照明设计、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等环节。优良的工程既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和准确合理确定设计需要达到的主要技术参数,又要注意科学组织和管理,在良好的技术配备下,建立质量监控体系,进行科学施工和组织。把设计和施工等环节都做好就是优良工程的有力保证。

1道路照明设置

1. 1道路照明主要参数计算

1. 1. 1路面任一点的照度计算

路面上设置的灯具i对路面任一点P的照度可按式(1)计算:

EPi = Iγβcos3γ/H2 (1)

(1)式中, EPi为灯具i对路面上P点的照度值; Iγβ为对P点的垂直角γ和水平角β在灯具样本的配光曲线或光强中对应得值;γ为灯具i的光轴与P点光线的夹角; β为P点与光源在水平面内对应的夹角; H为灯具i的安装高度;照度计算如图1

一般在道路中,对应于一个点,同时有若干个点光源在该点投有光通量,而在道路设计照明计算时,一般只要求计算该点附近3~4盏灯具的光照叠加值,将叠加后的照度值作为该点的亮度值, 如式(2) .

EP = ΣEPi (2)

1. 1. 2平均照度和均匀度

按灯杆高度和路面宽度选择若干个有代表性的点,求出其中的照度值。 其中必然会出现极大、极小值。 利用式(3) ~式(5)可计算平均照度Eav、均匀度E0 和纵向均匀度E1

Eav = ( ΣEP ) / n (3)

E0 = Emin /Eav (4)

E1 = Emin /Emax (5)

式中, n为所取采样点的个数; Emin为所取得采样点中照度最小的值; Emax为所取得采样点中照度最大的值。 采样点取得越多,计算值精度就越高。

1. 1. 3亮度指标的计算

由亮度系数Q0 和照度换算系数P0 的公式:

Q0 =L /E; P0 = E /L = 1 / Q0(6)

式中, Q0为路面的亮度系数; P0 为路面照度换算系数; L 为路面某单元的亮度值; E为路面某单元的照度值。

由式(6)可得路面亮度的计算式(7):

L =Q0 E = E /P0 (7)

亮度系数决定于路面的材料性质、光源、光环境和观察者相对于观察单元的位置。 我国公路行业对水泥砼和沥青路面的P0值取为15和21;在隧道内则改取为13和22。

1. 2道路照明设置

1. 2. 1照度标准

照度标准是为各类场所制定的人工电气照明照度水平值,其数值一般指水平照度。多少年积累照度标准的研究,都是依据视角的研究来确定的。我国建国以来照度标准曾修订过数次,其中一项是1991年的《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GJJ 45―91)。

衡量照度的指标:照度的好坏除能否看清物体外,还有看清物体的难易程度,心里感觉舒适性等,衡量照度水平要综合考虑视角功能、舒适感、经络性、节能等因素。不同的社会条件,不同的地区照度水平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别。如厦门地区常规做法是将设计照度标准比现行城市道路照明标准高一至两个等级要求。

照度标准是有分级的,照度级差大体为1.5倍的系数,我国的照度标准的分级如下:0.5、1、2、3、5、10、15、20、30、50~3000Lx。在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时,可以选用其中的部分标准。新标准的特点:过去以工作面上最低照度为标准,现在改为工作面上平均照度为标准;过去标准是单值,新标准改为照度范围,更适合实际情况,有利于灵活运用。例如某一级照度标准为75-100-150 Lx,其中值100 Lx是推荐值,采用75 Lx和150 Lx均可。照度标准是设计时重要技术参数之一,必须贯彻执行。

1. 2. 2主车道照明设置

主车道照明有杆柱式、高杆式、悬索式等几种,通过它们的优缺点对比,采用其中的杆柱式作主车道照明比较合理。而且在实际主车道照明工程中,已被广泛采用。因为其优点颇多,在杆柱的顶端安装照明器,杆柱沿道路配置,其特点式照明器可以沿线形任意布置,并能有效地照到路面,也就是说用小光通量的光源就能满足要求,经络性、诱导性均比较好。随着灯具安装高度的增加,眩光越来越少,整个照明的舒适性相应增加,同时亮度分布面积扩大,得到同样均匀度所需灯具数量减少。根据以往的经验,气体放电灯的杆高,在10-15m是经济的。照明器的眩光和人眼的位置有关,并与照明器的垂直照度成比例,除限制照明水平方向发光强度外,灯具的安装高度也有很大影响,当安装较高时,杆的间距变大,视野内的灯数减少,产生眩光亮度的视角减少,从而使眩光减弱,为了限制眩光,表2给出了按光源光通安装灯具的最小允许高度值。可作参考。

按光源光通安装灯具的最小允许高度值表2

用于主车道照明的杆柱式结构,包括杆柱、悬臂长度和悬臂仰角(即灯具安装仰角),杆柱的悬臂有单边和双边两种,一般单边悬臂杆柱安装在车道边,悬臂伸向车道,双边悬臂杆柱一般安装在车道中央绿化带,两悬臂分别伸向来往车道,有些也安装在车道边,一悬臂伸向人行道,一悬臂伸向车道。为了获得主车道合理照度和抑制眩光,保证照明质量,除优选杆柱尺寸外,对悬臂优化尺寸选定同样重要,一般悬臂外伸的长度是按灯具发光部门长度(即沿道路横断方向发光部分的长度)来决定的,CIE建议悬臂长度不能超过杆柱高度1/4,比较具体要求科参加表3。

杆柱悬臂外伸部分光度选择表 表3

悬臂倾斜角度(即灯具安装倾角)选择,应当重视车道和人行道照明器的光通分配,必须使车道和人行道有相同的宽度,因而照明器尽量采用水平安装。因为倾角较大时,会增加眩光,慢车道和人行道的亮度降低。实践证明,悬臂倾角可以作成5度或15度,一般选在5度以下合理。倾角过大,虽然车道侧的照明利用率增加,但人行道的照明利用率则下降。

2.城市道路照明的节能措施

城市路灯照明节能的渠道方法很多,综合起来节电效果较好的有光源合理选择、先进的设计、控制系统合理、提高功率因数和定期维护等几项,分述如下:

2.1光源的选择。选用节约电能的光源和灯具,是节电的重要内容,所以要选择经济性好,消耗电能和投资、维护费用低、发光效率高、寿命长、光色和显色性好、光通量高、气体放电等配套的镇流器,启动设备等性能要好的光源。如表2-1可以参考。

光源和灯具的合理选择,对节约电能影响很大,如选择不当,电能损失可高达30%~40%,反之,就可以大大节约资金。

光源的发展大约分为三代:白炽灯为第一代,荧光灯和高压汞灯为第二代,高压钠灯为第三代。从表2-1可见,高压钠灯的发光效率和寿命最高,效率是高压汞灯的2~2.3倍,寿命是4~4.8倍,效率是白炽灯5.6~11倍,寿命是16~24倍。用高压的钠灯取代白炽灯,可节约电能80%以上,代替高压汞灯可节电60%。同时高压钠灯还具有结构牢固、抗绣蚀能力强,技术性能稳定、光通维持性好,维护系数高、透光性强等优点。所以高压钠灯已成为被广泛采用的光源,城市路灯照明已大量采用。

常用光源发光效率、寿命比较表表2-1

2.2合理的道路照明设计。道路照明设计应遵循国家的规范和标准,设计前要做好调研工作,调研道路的种类、路线形式、道路平剖面、路面反射率和交通情况,区别主干及分支道路、管理形式,推算交通量与行车速度。特别要注意重要交叉点,人行横道的附近情况,其次调查道路周围有关情况、气象条件、供电电源等。重视影响道路照明设计质量的主要因素:(1)路面的平均亮度;(2)路面亮度分布的均匀程度;(3)采用照明器的技术指标与眩光抑制程度;(4)道路照明器布置的诱导性等。合理的道路照明设计十分重要,如果图纸有缺陷或设备选择不当,都会造成损失,损失就造成浪费。

2.3控制路灯的设置更合理

控制路灯的开关,要控制方便、准确和安全,不管采用人工、时钟自控、光电自控或微机控制的启闭时间都要准确,这是可以节电的一个方面。以某市为例,装灯容量从97年底统计为700KW,如果控制路灯启闭时间不精确,提前亮灯或延迟熄灯都会浪费电能。以每天少亮灯5分钟计算,每年可以节电2180 kw.h;采用自动时间控制开关控半夜灯和长夜灯,当夜深行人、车辆少时,自动控制路灯熄灭一半(照度是适当降低些,但不影响道路照明正常使用),亦可以节约电能;在老的路灯照明线路上,因历史原因,当初可能未考虑节能或考虑得不全面,可以在原来的线路加装节能装置,据测试可以节电20%左右;在某些电压波动较大的线路,当用电设备少时,电压升高,不利节能,可以考虑增加稳压器控制电源电压达到稳定,同样可以收到节能效果。控制路灯节能例子很多,难于尽举。

2.4降低照明线路无功损耗和缩小供电半径

目前城市路灯照明,相当部分是感性负荷,电源除供给有功功率外,尚需供给无功功率。由于无功电流通过线路系统,导线上有电阻造成电能损失,并会引起如下损害:功率因数愈低,则电力算是愈大,电压降低愈大;增大电力损耗,感性负荷导致无功电流而产生电力损失和降低电压,电压降低路灯亮度也降低,不能保证照明质量;影响电费收费率(低),所以原水电部用电规则中规定,用户必须保证有功功率在0.9~0.95,装设必要的电容补偿,在电源侧并有关接入电容器组,将无功功率降低到最低限度,也就是提高功率因数。充分考虑按负荷的增减,采用不用容量移相电容组补偿来改善功率因数,补偿电容组接入电源用三角形接法比较好。功率因数补偿要自动控制,控制器指令分步投合,以感性负载功率因数的大小自动分步组合投入或推出电容器台数,以保证功率因数经常处于0.95左右,以改善感性负载滞后的功率因数,达到节能目的。另外,可提高设备的自然功率因数,如正确选择照明变压器容量,提高变压器负荷率(一般以75%~80%比较合适)。对于负载率小于30%的变压器应予以更黄或断开轻载变压器,在照明线路上加装有自动调压功能节能器,保证电压稳定。电压过高,不利灯具使用寿命和浪费电力,电压过低,照度不够,不能保证照明质量,安装了这种节能器,可兼自动调压,使灯具在额定电压下使用,节能效果好。

缩小供电半径,可以减小电压降。在同样负载下,可以减少管线的截面积,节约资金,所以供电电源半径一般选在500m~800m为宜。

2.5路灯系统和灯具定期维护

城市路灯系统常在风吹雨淋、粉尘等异常环境中使用,难免要损坏。如不定期检修,将会成为事故潜伏隐患或出现事故。某市曾有条路灯杆,因年久失修未发现根部锈蚀将断裂,一次强风袭击,突然断裂,刚好压死一个骑自行车路人,带来重大事故。如有定期检修,事故就可以幸免。在路灯系统检修中,首要检测绝缘电阻,在更换灯具和控制部件时,要选用节能高效安全产品,采用合理的维修施工工艺,保证维修施工质量。

3.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