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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执法管理全文(5篇)

前言:小编为你整理了5篇城市执法管理参考范文,供你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帮助你在写作上获得灵感,让你的文章更加丰富有深度。

城市执法管理

第1篇:城市执法管理范文

关键词:城管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柔性执法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现状

1.协管身份人员数量较多。现实生活中,由于编制有限,在编人员不能满足城管权限需求。所以,全国各地采取聘用合同制形式招收辅助办公人员进行执法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如北京城管局,现有执法人员不能应对城管事项,同时为了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招收了一批城管协管人员[1]。又如浙江省辅协警截至2009年5月,全省公安机关在用的辅协警有8万多人,已超过全省在编的公安民警数[2]。而全国很多地区存在着各式各样辅助办公人员的身影,称呼也是各有不同,如治安协管员、税收协管员、出租屋协管员、工会协理员等。协管人员虽然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确是履行着城管的繁琐职能。张家口市城管局在2012年招聘191名协管员,其来源群体主要是就业困难家庭成员、退伍军人和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目的是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和城市执法的相关工作。

2.正式在编在岗人员较少。目前,普遍存在在编人员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如张家口市设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和市城市管理数字化中心,具有事业编制人员86名。相较于具有40万人口城市,管理人员数量很少。再如北京市的127个市一级行政执法队伍中,共有行政执法人员6万多人,虽然单独设置了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用以解决行政执法人员编制问题,但还是远远不能满足执法力量的状况,从而还有高达17万人的各类群众协助执法组织[3]。

3.行政执法主体所属机构体制不顺。城管局目前只是在省级以下独立设立的行政机构,在中央一级并没有设立独立的城市管理部级机构,而是在住建部下面分设的一个司级机构,在省级、市级、县(区)级才独立设立,尤其是在县区级,和住建局属于两个行政机构。越在基层越是需要加强组织管理,需要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就越多,所以,越到基层,所需行政执法力量应当更为充实。行政机关设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所以省、市、县(区)设立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只需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可,而在国家级行政机构中没有严明的权力配置予以规制。

二、协管员的性质

雇佣的协管员比正式在编的执法人员还多,但与行政机构签订的却是劳动合同,协管员的身份到底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还是为城管局打工的劳动者?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建立的劳动关系还是管理行政关系?这不禁引人深思,协管员与城管单位之间到底是“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还是“私法”上的法律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协管员与政府机关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他们之间形成的应当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属于“私法”上的法律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行使的行为应当属于私法行为。正如德国学者毛雷尔所述,国家可以将特定的行政任务转移到私人,私人当作“公民义务”采取特定行为,如道路沿线居民的道路清洁任务,养护重要财产的义务[4]。这里,私人执行任务属于个人行为,不属于公权力的行使。

三、协管员参与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1.执法者的素质与能力。诚然,实践中将协管员纳入行政执法者队伍进行行政执法已成为现在通行做法,但是各省市之间并没有统一标准。有的地区规定具有执法资格人员可以进行行政执法,有的地区仅设定招考门槛,通过招考录用成为城管局聘用制的人员即可进行行政执法,还有的地区招录不明,成为城管局聘用制人员后从事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执法者的准入门槛不统一,无法考证执法者的素质,没有配套的监督机制进行监管,故在从事执法活动中存在着与初始目的不一致的隐患。如果没有严格准入门槛,很多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力就会面临滥用的风险,并且会增加行政执法人员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在从事行政处罚这项工作时,与相对人无法进行有效沟通,如执法不能明确执法依据,行使权力却不明权力出处,应用法律却不能对法律进行合理解释,都会为执法带来显性阻力。

2.行政执法工作内容表述不明。在面对每项工作时,在编执法人员和聘用制人员职责应当予以区分,对于工作职责也应当严格规范,才能体现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效率性。但是目前对于行政执法工作没有制定统一规范,没有叙述哪些是辅助性工作,也没有表明如何对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工作进行监督,易产生权责不清的后果。

3.行政相对人不满私人参与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执法的目的接受与否直接与其切身利益相关,如占道经营者以其自身利益作为出发点,希望提高其生活质量的行为,其抵触心理在与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执法者发生碰撞时,私人参与行政处罚就会成为行政相对人抗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实地调研走访,在随机询问的20位摊主回答中,对于私人参与行政处罚100%不满意。

四、私人参与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制

根据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这里只规定了行政处罚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并没有列举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在其他辅助岗位上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为私人参与其他行政执法工作留下空间。有地省市在地方性法规中直接通过规定禁止性条款禁止私人参与城管执法,如福建省政府于1998年颁布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不得雇佣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但是也有些地方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将协管人员纳入到管理之中,如上海市2010年颁布的《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直接规定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范围。苏州市颁布了《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将辅警这一辅助人员群体纳入到行政主体序列,这都是一种考虑实际问题基础上的体制创新,扩大了执法主体范围,缓解了人力不足的现实状况,对于城管执法具有参照意义。同样,浙江省2009年实施的《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中,用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进行了主体范围的表述,概括规定了城管执法人员主体范围,并没有区分具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聘用制人员,无形地扩大了基层执法群体范围。河北省在1993年颁布了《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行政主体资格,规定了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享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赋予的一项权力,也是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资格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的单位和人员应经有关机关批准,发放委托执法证明或证件。但是根据河北省法制办2014年下发的关于《对全省各级各类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情况报告》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根据报告,对全省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共317742名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通过清理,取消81720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占现有持证人员总数的35%。并对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等不符合条件和不在岗持证人员一律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已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5]。虽然整顿执法队伍,严格管理,但是在根本上并没有解决执法人员满足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在不突破现行行政指导方针下,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扩编增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所以,聘用制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结合实践所需,京张联合申奥对张家口的城市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将成为张家口一项长期建设任务。目前,张家口的地方行政区划中主城区已由原来的桥西区桥东区扩展至宣化半坡街地区,而现行人员结构还是成立之初模式,且清退了聘用制执法人员后工作任务并没有相应减少,所以,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也应当根据执法区域予以扩编增人,并做到执法清明,职责严明。如北京市采取了行政执法专项编制,解决了执法人员的身份问题[6]。诚然,行政人员编制数量由各地政府编制委员会部门核定,而编制委员管理体制是双重领导,受上级编制委员会和地方政府领导。所以,在缺编问题的解决上可以考虑北京设置专项编制的做法,既保证了公务员身份,又解决了缺编问题。

2.设立严格准入制度。在具体参与行政执法工作时设立严格的准入条件。准入条件是行政执法主体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前提。首先,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行政机关设立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再者,对公务员和私人参与行政执法予以区分,全面肃清公务员队伍是保障组织纯洁性的有效要件。还要考查是否符合法定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只有符合公务员身份,公务员才能以行政主体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行使职权,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或者根据法律具有授权行使。有的省市颁行地方性法规要求取得执法证或执法资格证,成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前置条件,从而提高了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的门槛。如浙江省政府颁行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直接规定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人员才能持证上岗。河北省也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并经年检合格后才能执法。这些都属于准入门槛的设置,有效避免公权力的肆意滥用。

3.考虑政府服务外包。近年来,在公共服务模式的变迁中,符合经济效率原则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日渐凸显出活力,政府将部分供给服务进行外包不仅在公共管理上控制了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还解决了各地人力不足与编制紧缺的矛盾问题。如,上海结合社会工作与社工人才建设,购买岗位与购买项目相结合,形成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体系。购买的范围包括司法矫正、吸毒人员、问题青少年及社区服务等社会工作领域,购买服务涉及技术保障、辅助管理、行政事务三大类30个岗位,其中房屋协管占6%,市容环境协管占11%,环保协管占6%,市容环境协管占3%,而政府购买服务以及购买公益性岗位都是促进就业的好办法,同时还可以促进社工人才队伍建设[7]。目前的《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范围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但是对于公共管理方面的服务还有待于法律的突破与规范。

4.加强权力运行监督。权力的行使必须具有正当性,当权力丧失了监督制约,将会脱离轨道渐行渐偏。私人参与行政执法,必须具有监督制度保障,从源头上把握。行政执法包含权能属性众多,如检查权、处罚权、许可权等。首先,须明确监督的对象。监督侧重点在于权限及其权力的运行,权限范围及其权力行使应当遵照法律规定或者有法律授权,区分不同岗位的行政主体在权限范围内做出行政行为,并依法依规要求承担行政责任。如果有越权或者不作为的情形应当予以追责。其次,加强公示监督。权限范围、权力运行应当通过网络、书报等方式进行公开,使市民查阅、了解。而且,定岗招聘的聘用制人员必须公示,对于私人行使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主要工作还是辅助性工作、长期性质工作还是临时性工作须公示标注。再者,行政处罚的公务员必须严格规范管理,做出的行政处罚依据、理由、事由等都应当进行公示。第三,严格组织考核工作,尤其是聘用制人员。对工作应当进行细化,对照其工作量指标进行考核,按照其工作量的完成与工作质量的优劣进行奖惩,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制人员应当清退。对于参与行政执法人员,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取消其执法资格证书。

5.适时加强教育培训宣传工作。在执法过程中,公务人员的素质对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机关形象起着关键性的作用[8]。首先,加强教育培训与业务知识学习,是对个人参加工作后进行的重要继续教育。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即要注意柔性执法的转型,又要注意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于执法背景、依据及其如何操作都需要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公务员执法素质。其次,对于教育培训进行宣传,使民众不仅可以增强对执法内容的了解,更加清楚执法工作的必要性,这是提高民众素质的重要渠道。

五、结语

增强执法力量,整治执法队伍,一直是基层行政执法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执法力量不足的现状在现有体制和法律框架内,依靠单一政府部门很难统筹解决。这必须通过行政手段的正当化与合法化,全面统筹,合理增配编制人员,制定地方性法规,将聘用制人员问题解决消化掉,才能最终改掉体制的陋习。

参考文献:

[1]马怀德,王柱国.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6):59.

[2]朱振甫,杜剑虹,张应立.辅协警问题研究[J].公安研究,2009,(9):27.

[3]江凌,张水海.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发展历程、事实情况与基本经验———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十二年的回顾[J].行政法学研究,2008,(4).

[4][德]赫特穆特•毛雷尔.德国行政法总论[M].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84.

[5]河北取消“临时工”行政执法资格将收回证件[N].燕赵都市报,2014-11-15.

[6]杨宇龙.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7]齐海丽.我国地方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研究———以上海市政府购买岗位为例[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124.

第2篇:城市执法管理范文

城市管理对一个城市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一种以开放、复杂的城市系统为对象,基于城市发展的信息流,通过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围绕城市发展的重要决策,来规范、协调多方利益关系的行为。广义的城市管理是一个集合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系统组合,狭义的城市管理则是具体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以及公共服务的一项管理活动。而行政执法则是行政管理的一项具体地行为载体,被授权的行政部门,为了维护社会基本运行秩序,依据法律,对违法行为采取的管理和处罚行为。本文的城市管理问题研究对象为狭义的城市管理范围内的行政执法。

二、当前我国城市管理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偏离执法程序,缺少必要监管

在城市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行为偏离法定操作程序的情况普遍存在。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当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时,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但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不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现象依旧较为普遍,并且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在实践中,因为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忽视,对扣押的财物不开具任何单据或清单,不填写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部分罚款不开具相应的通知单;不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裁决下达在先,询问取证在后等一系列行为都违背了法律规范。对于这些不恰当行为,相关执法人员并没有受到相应处罚,依旧我行我素。除非被媒体曝光,或者被当事人向上级投诉,不然很少会去追究他们的责任。

(二)执法过程中行政人员的道德行为失范

近几年,城管执法冲突事件频频见诸报端:2013年延安城管执法时跳脚踩头;2015年菏泽单县城管对小贩强行拉扯同时还打伤拍摄者等。行政执法的过程也是一种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博弈,公共行政伦理要求行政权力在运作过程中,实现的是公共利益,但是在金钱的诱惑下,行政执法人员出于利益驱动,往往丧失行政伦理道德,导致公共权力出现异化,对于不给予好处的商贩或经营者要么暴力执法,要么故意刁难,滥用职权。为了满足个人的权力欲望和经济利益,忘记自己的行为代表着政府部门的形象、忘记了人民才是授予其公共权力的人,其行为导致的恶劣后果将严重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扰乱社会风气。

(三)媒体缺乏责任意识,激化对立情绪

以九江市为例,在2015年6月九江市执法局浔阳区一名桂姓队员在附近执法时,被一家烧烤店老板用刀刺伤。究其原因,老板违规经营,见执法人员收缴其桌椅摊点,最终导致暴力抗法,攻击执法人员。尽管事实如此,但当时的网络上却有公众号发出九江市城管暴力执法,店主出于自卫误伤执法人员的信息,尽管后证实为不实信息被删除,但是充分反应了个别媒体缺乏舆论伦理,歪曲暴力抗法的事实,激化对立情绪的事实。在新媒体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可以随时随地,不经验证地将视频、文字发送到网络。作为矛盾冲突的重灾区,城管暴力执法该类话题屡见不鲜,尽管视频存在片面与虚假报道,但是由于之前城管暴力事件确实普遍存在,对执法部门的社会形象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导致民众已然形成了先入为主的观念,城管就是暴力的代名词。

三、解决城市执法问题的相关对策

(一)加强执法人员责任建设和道德建设

通过执法人员的行政伦理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做到内外双控制。具体来说,政府可以通过健全行政执法监管制度、营造和谐执法环境、宣传行政伦理教育来保证行政人员的内律和自省,树立正确的伦理价值观,使行政伦理责任根植于行政执法人员内心,从而保证公权的正确行使和公共行政目标的实现。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将自己视为一名普通群众,站在群众的角度思考并解决问题,而不应当自认为是权力的代表。只有这样,在遇到执法纠纷时,才能做到反思反省自身行为,行使好人民公仆的职责,承担公民应有的责任与义务,保障人民众的合法利益。对不负责任的执法人员,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纯洁行政执法队伍。

(二)改进执法方式,减少暴力冲突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为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拥有强制性执法的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采用粗暴和武力的手段来进行管理。执法部门所采用的执法方式就是执法理念的具体实践和表现方式。通过审视以往的执法方式和暴力执法、暴力抗法等事件的起因和经过,不难发现较为野蛮的执法方式总是一个导火索。因此,若要降低暴力事件的发生,必然要改变以往以强制性执法为主的执法方式。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当以柔性的执法方式如行政指导,说服教育,行政奖励等为主。在柔性执法方式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再辅以强制性的收缴和罚款等方式。以当前一大社会热点为例,流动商贩乱摆地摊影响城市风貌,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收缴商贩的商品从而引发暴力冲突。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城市严重缺少集中的小型交易市场。针对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应一方面通过教育方式让商贩明白为什么要对其进行执法,使商贩从心里认知自己的错误所在。同时,城市建设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地摊市场或者规划专门的区域,为商贩提供集中地交易场所,从根本上解决商贩乱摆地摊影响城市环境的问题。当然,我们也不排除有部分店家或商贩蛮不讲理,故意扰乱正常的城管执法,甚至可能威胁到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对于这种情况,在柔性执法无法解决的情况下,给与其严厉的处罚。总的来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该积极探索出,在适应法治的环境下,灵活采用刚性手段和柔性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化解与相对人的对立矛盾。

(三)积极利用数字化城管系统,强化对执法过程的监管

数字化城管网站系统并非新概念,它是一个连接社会公众与政府部门的互动平台。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该系统可以进行城管问题的举报与投诉,以及对城市各行业信息的查询与咨询;而政府部门则可以利用该系统政策信息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信息,以及定期各区域工作情况。但是目前很多地方,并没有充分利用该电子化系统,只将其作为电子政务的一种形式。因此,强化数字化城管的切实运用,以此作为行政执法的一种监督手段,将系统的有效数据纳入相应的考评系统中,公开公正的对各部门工作进行评价。市民可以进入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在线咨询,还可以使用网站资源进行信息服务和便民服务。此外,还要利用平台、手机软件、建立公众参与子系统,包含市民投诉功能、社会监督举报功能、执法业务公开功能、信息功能、交流互动功能,进一步增强公众的知情权,促进行政执法公正、公开、透明。

(四)优化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绩效评价系统

一些学者认为,要使得行政管理人员能够公正公平地行使公共权力,就必须对行政人员进行有效地绩效评估,而这种绩效评估不局限于部门内部,同时应该让群众和其他服务主体参与到绩效评估中,通过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考核来保证政策执行没有偏离政策方向,公共权力没有异化。简而言之,就是建立以公众满意度为执法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以此来优化执法部门的绩效评价系统。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如何,执法人员是否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应单以查处违规事件的数量作为标准,而应该考核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解决了城市管理的具体问题,人们是否从中获益。执法人员的一切行动应坚持以法治和公民需求为导向,只有将公众满意度纳入执法人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当中,才能使执法部门的工作真正为人民谋福利,为城市发展做贡献,从而获得公众的认可。因此,优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绩效评估和管理是端正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形象、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一个有效举措。一方面,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子系统。在指选择指标方面,要包括质量指数如执法程序是否标准、事件处理效率;职业素质指数如在工作中是否体现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民意指数则来源于被管理对象和社会对执法人员的客观评价。另一方面,建立绩效考核奖惩制度。对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执法方式不恰当或存在不文明行为,产生负面社会效应的单位或个人,上级机关必须严格惩处,以重塑执法部门的形象,维护其公信力。

(五)城市执法过程中,进行以多元治理为主体的协同机制创新

第3篇:城市执法管理范文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对策

最近几年,不断有城管强制执法,摊主暴力反击的新闻进入大众的视线,该问题一跃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引发了各方热议。如何改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提高执法效能成为当今时代城市管理的重要课题。制定城市综合执法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调和城市管理中存在的职责混乱、执法单位杂多、执法繁琐、影响民众、效率低下和执法机构繁多等现象,由此完成在执法机关内部的管理权与处罚权的分权与制衡,从而使得执法合理化和公正化,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权力边界不清晰、职能不明确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文件,第一次提出集中行使处罚权的要求,作出“试点城市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机关应当作为政府的一个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的规定。常州市政府2003年7月设立“常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与市城市管理局两块牌子、一套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处罚主体资格,行使相对集中的处罚职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城市管理执法局”并非是“城市管理局”的执行机构,而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部门,是一个跨部门的专司城市管理领域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然而在真实的工作时,以前的每个行政部门经常各自为政,在拆散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后,一些难题不能被及时的解决,导致了一系列隐患的发生,城市管理执法局的监管效率变得很低。例如车辆乱停乱放现象,许多摩的在停放时不守秩序,使原本狭窄的道路变得更加拥挤,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交警、客管、城管的管理范围虽然有重叠,但是没能很好的分工协作,管理效果并不突出。

(二)执法程序尚缺失、执法不规范

程序指的是主体行为需要按照设定的方式、步骤以及过程来进行实施,其具备两大特点,一是多样性,二是法定性。其主要目的是使主体的行为可以符合要求,从而尽量地避免因主体的行为问题,如出轨或失控等,而使相关人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共同实现公正和效率为程序的主要目的,也就是在确保以及提升效率的同时维护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然而我们国家到现在为止并没有行政类的法典,有些低位阶的法规中的程序设计内容也过于概括,例如一些规定了扣押、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却没有规定诸如时限、告知等程序内容,因而有可能导致执法主体滥用权力或者程序违法而败诉。在对于城市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城管单位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遇到问题时候只能从法院层面申请强制执行。这就导致了很多时候,城市管理的执法人员都不愿意为了那些几十或十几元的案件而跑到法院去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在这过程中甚至花费的金钱和耗费的时间要比案件本身高很多,从而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对于这类型的事情都是查抄了算,殊不知,这样的查抄其实是对相应的人、财、物采取的一种强制的行政行为,这在司法中的解释叫“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立案工作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仅是对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采取的一种具有强制性保管的措施。其目的在于保持证据的证明作用,为最终做出处理决定提供事实的证明材料。

(三)执法手段太单一,措施不到位

从执法工作的具体范围看,以常州市为例,当前常州城管执法的措施详细有教育、整改、罚款、申请法院强行执行、恢复原状、强拆等七种方式,而常州城管的管理任务涉及市容等六大项105条责任,并且七种执法方式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所有的管理任务,比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程序复杂、运行成本高,仅可以在重大案件中采用,照这样看来,与其他国家各种各样的管理任务相比,当前我国的执法形式较简单;从对网络科技的应用多少可以看出,和“数字城管”相似的智能化城管结构只在少数地区得到了应用,大多数地区仍使用传统的方式,仍没有普及;从执法方式上看,“行善代罚”的处理办法仅限于程度较轻的违法现象,“非现场执法”亦只限于对非流动性的商铺,但是上述两者并不是城管执法的主要内容;以“眼神执法”、“沉默执法”为代表的柔性管理,虽然表面上阻止了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的发生,但是“战”的思想依旧存在,城管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依然被视为是一个相对较为对立的两个领域,这种想法是对传统执法的沿袭。另外,传统的执法方式均是以城管人员为主导,并带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这是在默许的思维中把城管和行政相对人树立在了两个相对比较对立的领域,于是,“反抗思维”随之产生,这也成为了暴力抗法行为发生的重大制度性诱因。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联合执法,由“事权分散”向“相对集中”转变

首先,设立较为全面的联合执法制度,纵向应该设置城市管理层级制度。这种全面综合的行政执法属于地方政府行政执法体系的一种改革,不应由中央政府大包大揽建立相应城管执法机构,这点在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可以得到借鉴,在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公共设施管理是地方政府一项重要自治权力。而对于地方政府城管层级体制,需要建立垂直职能制的组织结构,打破原有的区级城管执法机构只听从区政府领导,甚至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实现市城管执法机关直接领导区执法机关,以做到执法行动市、区两级联动,减少重复执法现象,提高执法效率。只有实现明确的分工才能够促使联合执法的实现,所以,出于对广大民众建议的考虑,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应运而生,是一种突破传统的“大城管”模式,市长是主要负责人,组员们相继从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中产生,其中最受瞩目的城管局局长在其中得到了一个办公室主任的职位。同时,除了任命新办公室主任之外,还把所有的或者是小范围的行政执法权力交给城综委进行统一管理与实施。而此类行政执法权力主要包含下列六个部分:一是城管部门;二是国土资源规划机构;三是文化市场;四为海洋渔业;五为交通运输系统;六为环境整治与护理方面。并且进行行政执法的专用章由任命之前的相关执法机关进行印刻制定,完成之后再上交给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来操作控制。其次是对众多执法机构进行有效地整合。这样的整合,有利于综合执法的实施,把原有的联合执法过渡为综合执法可以有效地推动各执法部门在具体工作中的有效调度,同时能够进一步对内部结构进行完善,便于开展集中行动。这一做法具体来说就是把现有的各种执法部门进行整合,其中包括对文化、城管、交通稽查、国土资源、海监等部门,把这些执法大队融入到综合执法系统当中,以下设机构的形式来负责各自的领域。三是在原有综合执法的基础上实现更上一层楼的成效。在具体进行专业执法队重组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相对集中与城乡覆盖等准则,依据区域的不同进行行政执法划分,任何大队需要承担起相应地区的六大领域执法内容,选定某个区(镇)视为驻点,执法范围辐射周边5-6个街道、镇、园区,推进综合执法向区域和街镇延伸,做到“一专多能”、一“综”到底,实现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解决“都管都不管”的问题,改成“一支队伍管全部”,以避免一些部门之间执法边界不清,同一件事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执法部门往往“依法”互相“踢皮球”,造成“有利的事抢着管,没利的事没人管”的局面。

(二)优化运行机制,由“各自为战”向“协同作战”转变

一是弄清楚各种的权利和职责所在。部门的不同在权利和职责上也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化,所以一定要弄清各个政府、街镇等部门的权利与职责。对于综合行政执法局而言,他们的主要职责与权利在于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和监督等,同时可以依据权利与职责的匹配程度,担负起应有的法律责任;而职能部门则往往会具备行政管理的职能;一些街区和乡镇则应该属地化管理职责。二是加强整体联动。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决定,在作出决定起三天内,通知或抄送职能单位;各大功能区和职能单位行政许可涉及综合执法事项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和有关信息通知或抄送到有个单位;社会治理信息中心采集的与综合执法相关材料,即时转交给此单位,此单位在三天内,将作出的决定回馈社会治理单位。三是逐渐完成信息的共享。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以政府服务网作为根基,制定出严格的信息技术标准,便于推进部门间的资源与信息的合理高效利用,最终达到业务连接的目的。四是进行联席会商。成立一个关于执法的综合性的联席会议体系,加抢此执法单位与其他有关单位及乡镇之间的全面执法协调工作,定期分析解决在执法具体实施时遇到的阻碍或一些矛盾,形成了相互配合、合力攻坚的革新新局面。

(三)规范执法行为,由“粗放执法”向“精细执法”转变

第4篇:城市执法管理范文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政府管理活动的一次自我大胆改革。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在运行中不断发展完善,实现了行政执法领域的自我创新。但是随之而来的一系列问题,如:部门间分工不科学、不细致、职权重叠;执法不严、暴力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出现,严重的影响了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落实。此外,城市化不断积累的“城市病”也需要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来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行。随着人们眼界的不断拓展和法治观念的日益增强,其对政府的城市行政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要通过改革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加快政府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城市管理水平。本文旨在指出我国现阶段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并在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探索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概述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又称为相对的集中行政处罚权执行,是将原来由数个行政机关管理领域的,分散的行政处罚权统一集中起来,交由现行的某个行政机关统一集中来行使的行政执法方式。最早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其在第16条规定,国务院及经其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由一个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但对于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由此可以看出,立法明确规定将分散的行政处罚权进行集中,即将行政处罚权化零为整,来实现行政权的聚集。我国目前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呈现以下特征:一是具有创新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对行政处罚权的重大变革,是我国行政执法方面的突破性的尝试,是结合我国国情、从制度和源头出发对行政处罚权的制度创新。二是执法综合性强。城市管理执法不仅涉及范围大、领域广。城管执法既不像多家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又不同于专门执法主体主要是各行政机关依法对确定的特定事项进行执法。三是集中方式下的特定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对行政处罚权的相对的、适度的集中,而不是对所有行政处罚权的绝对集中。四是具有持久性强。城管执法的执法主体资格与权责固定,执法行为活动是永久固定的,并不是为追求短期效力、采取搞突击的这种应对措施。只要充分认识城管执法的长期性特点,就能有利于推进城管执法改革,促进城市管理执法活动的有效开展。

二、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从最初的试点到在全国实际推广这几十年成效是显而易见的,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扰民、暴力执法等问题已经得到有效的改善,其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精兵简政。减少了执法机构,省去大部分执法人员,节约了执法资源。同时,由于城管执法局是统一指挥,统一领导的,化零为整,执法力量集中在一起拧成一股绳,执法效率大为提高。第二,提高执法效率。资源拧成一股绳,打出强有力的拳头,行政执法效率显著提高,与群众的矛盾与摩擦能有效地避免,暴力执法现象也在不断减少,改善了执法人员在民众心中的影响,不仅提高执法人员的个人形象,而且树立了良好的国家政府机关执法形象。第三,积累丰富的执法经验。多年的城管行政执法活动,积累丰富的实践执法经验,为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有效的借鉴和参考,从而和我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宏伟目标遥相呼应。但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我们在看到它带给我们的便利的同时,还应重点关注它带来的不利影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我国尚处于摸索阶段,且受制于综合执法实际执行中一些因素的影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执法依据不足,法律地位不明确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借鉴《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相关内容,而其他的相关法律文件由于其抽象性与理论性太强,法律效力不足导致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无统一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导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真正执法过程中出现分散的情形,直接影响最终执法的效果。

(二)责权配套不清晰,责任追究不及时

有权力就应制定配套的责任追究机制,而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人员评价体系,是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的重要保障。但目前我国的城管执法效果考核责任制度,尚未真正的建立,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各城管执法局之间、各执法人员之间出现相互推诿、扯皮,不承认自己的违法执法行为,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正当运行。

(三)对城管执法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随着依法治国不断推进,我国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来约束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如《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与权力制约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是具体针对城管执法机关的监察监督机制却尚未落实。若执法人员缺乏相关监督机制的制约,必然导致执法变异和违法执法的现象频频发生。

(四)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滞后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的水平取决于执法者,对于城管执法这一特殊的执法领域,它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不仅要求有较高的法律知识,还要有较强的社会执法经验。虽然政府不断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的效率和质量,但是社会上的暴力执法时时发生。综合分析,主要表现为:第一,执法人员自身法治观念不强,对自身的职责认识模糊,没有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工作中把“为民执法”变成“对民执法”,公私不分,导致徇私枉法,甚至严重的渎职行为。第二,部分执法人员不能胜任行政执法工作,不具备娴熟的业务能力,执法中不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第三,由于缺乏保障执法人员的任职条件,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在人员录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制度健全,使得各级城管执法工作人员层次不一。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完善途径

综上分析,我国要最终形成完善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就需要不断健全城管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积极发挥法制监督的作用,营造文明执法、公正执法、透明执法的法治环境。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执法机关,要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所以,立法机关应结合我国的国情,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及时起草和颁布《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法》,以立法的形式对城管执法机关的性质、设立、运行、权责、执法程序等进行全方位的界定。国务院及其部门、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应遵循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原则,制定适合自己区域发展的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的文件。因此,立法机关以及相关的部门应在分析当前存在问题,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职业素养

各级城管局应定期在本单位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意识;积极宣讲法律知识,职业道德,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和职业道德感。在执法工作中,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为民服务为出发点,时时刻刻都要以人民利益为衡量工作的标尺;在履行公务时,充分发挥个人道德情感,考虑普通市民的民生困难,坚决排斥任何一切以非道德为基础建立的政绩感,让执法工作健康的运作。此外,还应当完善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制度,使之能够积极吸收本单位的教育资源和执法业务知识,做为人民服务的合格执法人员。

(三)执法手段多样化

城管执法中,应坚持柔性执法,反对硬性的暴力执法。柔性执法指要学会改变以往我国行政机关的命令,生硬、强制的执法模式,执法过程中坚决摒弃暴力执法,执法人员应时刻铭记保障人权的理念,时刻合理行政,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严等权利。正是由于我国城管执法机关缺乏柔性执法的意识,在全国各地屡屡曝光暴力执法的丑闻,使行政执法丑态化,而柔性化执法(如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是城市管理转变的必然趋势。柔性管理执法方式是我国民主集中制原则、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政府行政管理的具体表现,使得“官”与“民”之间的传统对立关系逐渐向平等方向发展。

(四)完善权力监督的机制

英国思想家阿克顿曾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所以,对于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来说,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监察制度才能够保证综合执法权的依法行使。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违法执法、暴力执法等问题,保证执法的正常开展。在我国,应形成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专门行政监察机关监督、社会监督为一体的完整监督体系。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利,是各种监督形式中最有权威性质的机关。所以在我国应当以人大为主要监督形式,其他监督相辅助。如法院、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行使监察监督权,尤其是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应主动对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公民若发现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就可以向相关的行政机关或政府部门举报。此外,不能忽视社会舆论的力量,要强化社会舆论的监督。尤其是借助新闻媒体的舆论力量,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的曝光城市管理执法中所存在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起到真正的舆论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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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松年、袁署宏.走向法制政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第5篇:城市执法管理范文

一、城市综合执法的概述

(一)城市综合执法的概念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又称城管综合执法,简称城管执法,主要是指法律授权下的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过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为城管执法的依据,其始于1987年北京市率先组建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执法检查队”,其集执法、监督等行政职权于一身,而后将该联合执法检查队分离,组建城管队伍,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二)我国城管部门的产生缘由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把发展重心放在城市建设上。但由于认识局限性,未对城市建设形成系统的管理体制,致使城市管理的处于“人民的城市无人管”的状态。随着城市管理的必要性和复杂性日益凸显,兼顾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迫在眉睫。这是设立城管部门的原因之一。在城管部门设置之前,城市管理是处于分散执法的状态。针对流动摊贩在城市摆摊行为,公安、交通、卫生、工商、税务、质量监督、园林(环境)等部门陆续甚至同时来执法。为结束分散管理的执局面,设立专门集中行使街头执法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城管局。此为城管部门设立的原因之二。

二、城管执法的现状分析

(一)执法依据的缺失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出了详细说明,但城管作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却无法可依。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形成一部专门独立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另外,很多城管反映,他们的工作多且杂且在立法上职责未予以明确,经常出现交叉执法、重叠执法,从而使城管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遭到质疑。

(二)执法理念滞后,执法方式单一

现实中,我国很多地区的城管由于法制观念薄弱,秉承传统的命令性和管制性执法理念,在执法过程中,态度过于恶略,手段过当等。使执法队伍的素质和理念不能适应执法需要,导致执法主体与执法对象之间的暴力冲突多发。此外,城管执法方式较简单、粗暴。如采取“轰、扣、罚”的机械执法手段,以至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践中,虽然有些地方城管采取柔性执法等创新做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管与相对人之间的对抗冲突,但未真正突破城管执法的单一方式。

(三)城管执法制度监督不完善

目前,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机制不健全,从内部来看,对于城管监督的设计未从经济利益出发,仅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城管追求政绩行为、寻租行为的时有发生。从外部来看,外部监督机构分工不清,存在着监督的“交叉带”和“空白带”。在城管执法过程方面的监督仅仅局限于上级法制部门监管,其他部门“无人问津”,有损群众权益。

(四)摊贩暴力抗法

流动摊贩暴力抗法,人们对城管工作的不理解也是导致城管执法难的一个因素。由于没有解决生存问题,流动摊贩面对城管执法,常常摆出强硬的姿态暴力抗法,使城管执法无从下手。据大部分城管执法人员反映,当城管依法扣押物品时,无证摊贩几乎都会有反抗举动,甚至“自导自演”割手指、头撞墙、卧车底,高呼“城管打人”等闹剧,以此来抵抗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

三、改善城管执法的对策

(一)立法上,制定专门的城管执法法律

虽然城管执法人员承担着城市管理的重任,但是至今已成立十多年的城市管队伍却仍旧面临着社会对其身份、执法依据、执法边界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质疑。在城管执法过程中,更多的是依靠环卫、规划、土地等部门规章去执法。而这些部门规章对于城管的身份定位、权力界限、责任义务等均未明确规定。因此,制定一部城管执法的专门法律势在必行。既可明确城管的法律地位和执法范围,又可为城管人员在执法中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二)转变执法理念、变更执法方式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管执法由于受到“官本位”传统观念的影响,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滥用执法权,无形中损害了自身及政府的形象。因此,城市管理者要转变执法理念由管制型、命令型向服务型、指导型的转变,行政执法的方式也应由单向、强制向多样、柔性执法方式转变;④此外,执法队伍建设需严格遵循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规定:“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对2015年以后新招聘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进行上岗资格培训,考评筛选、末位淘汰等制度,将高素质行政执法人员吸收到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中来,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三)完善城管执法监督制度

由于目前对城管执法的监督存在着内部监督的不完整和外部监督存在交叉带和空白带。我们必须完善城管执法监督制度。明确执法主体的职责,规范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反馈机制、执法活动透明机制、以及互动机制。使新闻媒体、相关部门和市民参与到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中,同时在公共在公共场所设立行政执法人员行为意见箱,及时接受并处理有关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和意见。

(四)加强宣传教育,深化公众对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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